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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思考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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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思考

第1篇: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思考范文

【关键词】家庭暴力、干预/立法

 

家庭暴力,作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存在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了婚姻家庭的不幸,而且还极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危及社会的稳定。因此,采取包括专门立法在内的各种措施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既是保障家庭弱势群体人权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势在必行

为了消除家庭暴力,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作出了积极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这些成绩并不能使我们乐观,因为当前我国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难,其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不完善也尤为突出。有关调查表明,很多人将处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归咎于无法可依,而且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项法律。[1](p29)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在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虽然已经有了一些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容否认的是,现有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其主要表现为:(一)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诸如虐待、遗弃等多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这势必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事干预之外;(二)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承认“婚内”,由此,影响了对婚内性暴力的处理;(三)在民事法律方面,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写进全国性的法律之中,但对家庭暴力未做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但该解释显然将家庭暴力的范围限定过窄,是否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值得探讨;(四)在程序法方面,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处理程序和证据规则,这必然导致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举证负担过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实难以认定,在客观上使一些施暴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五)在组织法方面,没有为设立专门的反家暴机构包括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作出明确的规定;等等。[2](p24)由于存在着上述立法上的不足,而遵从法律又是执法者、司法者的天职,这就必然导致在制裁家庭暴力方面存在执法上的不足。我们认为,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就必要性而言,在我国,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家庭发生家庭暴力,尽管相对比例与国外相比并不高,但因我国人口数量和家庭数量众多,所以其绝对数量并不容忽视,反家庭暴力法律有着自己特定的适用空间和对象;再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不仅可以使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对我国的现行法制是一种完善,而且也是履行有关国际义务,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需要。就可行性而言,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已对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为制定专门的有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而日益深入的理论研究和许多成功的国外立法经验亦可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借鉴。此外,一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措施的出台和实施,也为制定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奠定了基础,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

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认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由于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十分广泛,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既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同时更需要形成一个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们国家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约法在内的法律体系。既然家庭暴力法是这一法律体系的主体,就应当具备相应的“纲领性”和“综合性”;纲领性就是这部法律应明确防治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其他法律规定相关内容提供法律依据;综合性就是要在内容上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组织法的内容;既有民事责任的规定,又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既有关于政府组织的规定,又有非政府组织的规定;既有引述、重申性规定,又有协调性、独创性、保障性的规定;既有倡导性、宣言性的规定,又有义务性、强制性的规定。

(二)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反家庭暴力法应当:1、坚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针,以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宗旨,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精神;2、以宪法为根据,整合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将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的衔接;3、确立预防和制裁相结合的原则,制裁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施暴者应坚持教育、矫治、制裁相结合;对受害者应坚持保护、补偿、帮助相结合。

(三)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论是人们的认识还是法律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在加拿大,家庭暴力被界定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另外的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损害。”[3](p106)就其具体表现而言,昆士大学的凯瑟林教授列举了以下几种:1、身体上的攻击或强制,如残害、殴打、推搡、禁闭等;2、限制人身自由,如不让参加社会活动、不给提供交通工具等;3、情感上、心理上的伤害,如羞辱、任意贬低人格等;4、威胁、恐吓;5、以破坏家具、殴打宠物等方式伤害对方;6、婚内;7、经济上的暴力,即以剥夺财产、剥夺工作机会使其生活受到威胁等等。在新西兰,1995年12月获得通过并于1996年7月施行的《家庭暴力法案》对家庭暴力作出了较为宽泛的解释,在内容方面包括了身体、性和心理伤害,在主体方面不仅包括异性夫妻,而且包括了“伴侣”和“任何按照婚姻的本质关系共同生活的人(无论是同性还是异性,无论现在或过去能否合法地缔结婚姻关系);[4](p83)在英国(1996年家庭法法案)虽然为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和前同居者之间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救济,但对家庭暴力的内涵却未作解释。对此,英国学者马力安•海思特认为,家庭暴力应包含个人为了控制和操纵与之存在或曾经存在人身关系的另一个人而采取的任何暴力或欺辱性的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在有关的国际文件中,家庭暴力是被这样定义的:联合国1992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定义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为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无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95世妇会《行动纲领》第113条则认为“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中女孩的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配偶、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对妇女有害的其他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对于国外立法、学者的解释和国际社会的上述界定,我国很多的学者特别是社会学和妇女学方面的专家学者都持相同的观点,认为这一主张有利于全面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体现了对妇女人权的尊重。但也有人认为这一主张内容过于宽泛,对家庭暴力的理解有泛化的倾向,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因而认为,家庭暴力应限定在肉体伤害,以便认定。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做出权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一解释显然与国外的规定和认识有所不同。我们认为,在未来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当以概括的方式明确什么是家庭暴力,同时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范围;而且在确定家庭暴力范围时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界定,1、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同性恋家庭中;2、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夫妻间、曾有配偶关系的人间、伴侣间、父母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祖孙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3、家庭暴力的手段既有作为的,也有不作为的;既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也有间接指向受害人的;既有身体的,也有语言的;4、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有身体方面的、性方面的、精神和情感方面的、经济方面的;5、从程度上讲,对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应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四)明确政府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

各级政府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极其重要的职责,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各部门有责任结合自身的具体职能,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1、采取组织措施,明确义务(责任)主体。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中,采取组织措施无疑是重要的,因为徒法不能自行,为了将有关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设立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是必要的。同时明确相应的监督机构,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理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等。2、司法行政部门应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解决受害家庭成员的法律援助问题;对要将施暴者告上法庭的受害人,当他(她)们遇有经济上困难的时候,应有一些政府指定的法律机构,为其诉讼,并减免费用,使受害者得到切实的帮助。与此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还应与文化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积极宣传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男女平等在家庭生活中实现。3、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要求在有关的课程中增加社会性别意识方面的内容,培养青少年树立健康、平等的性别观念。4、计划、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将防止家庭暴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特别是要拨付必要资金予以支持;并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强受害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特别是女性家庭成员(尤其是农村女性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5、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各医疗单位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运行机制,积极与司法机关配合,及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自己掌握的符合处理案件要求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系统的医疗卫生服务和相关指导。6、统计部门应将家庭暴力的有关情况纳入统计范围,建立家庭暴力统计数据系统,为了解、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发展趋势以及研究对策提供数据支持。7、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组织、社会团体做好维护妇女家庭权益方面的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专门的家庭保护中心,实施多方面、多层次的家庭保护计划,防止和处理各类家庭暴力案件。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有关组织对家庭暴力问题的专门研究,要对在反对家庭暴力的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

当然,在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是要加大公安机关的干预力度。公安机关作为治安保卫机关,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家庭暴力作为一种侵犯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老人基本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幸福,而且危害着社会的稳定,破坏着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因此,作为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等重要社会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在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为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职责和措施,特别是要明确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方法、步骤、程序措施,为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依法行使治安处罚权、刑事案件侦查权提供法律依据;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必须有效地保护被害人,最大限度地减少重伤、死亡、自杀等现象的发生。对于已然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在处理时,应做到及时制止、及时救治、消除隐患,减少损害。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稳定施暴者的情绪,避免矛盾升级,造成更大的损害,又要做好受害人的安抚工作,给予被害人以关怀、同情、鼓励,使之有勇气同家庭暴力作斗争,最终摆脱家庭暴力。

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而与每个家庭联系最密切是派出所,派出所作为最基层的公安派出机构,遍布在各个社区。社区民警对辖区内的居民情况比较了解,深入基层也比较方便;当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者亦便于报案。因此,反家庭暴力法亦应明确要求社区民警作好以下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第一,利用下片走访之机,加强同管界居民的联系,广泛宣传法律知识,使居民能够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树立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应积极报警或寻求其他途径救助的新观念;第二,经常与社区的居委会取得联系,摸清管界内各家各户的情况,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把家庭暴力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三,对于家庭暴力比较突出的家庭,进行重点户的走访,找到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对施暴者讲清法律后果,使之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及时化解矛盾;第四,配合其他社会支持系统,为受害人提供多方帮助。

(五)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

由于司法干预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司法权实施的,其干预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是各种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这一方面有立法不够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当在完善司法干预措施、改革司法体制方面有所创新。1、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规定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签发禁止令或保护令;2、对于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许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诉、参加诉讼;3、增设保安处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或虽实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适用保安处分;4、设立专门机构以增强司法干预的力度。在这方面我国已有成功的经验,如山西省大同市率先设立了专门审理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维权法庭;在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也成立了“保护妇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办案组”,由一名主诉检察官(女)和两名业务能力强、工作耐心细致的检察官组成,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女被害人案件和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该组坚持“专案专办、优先审查”的处理原则,将切实担负起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实践证明,如果在司法系统设立专门的反家暴机构(如家事法院或专门审理家庭案件的审判庭等)就可以大大提高现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

(六)明确社区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

社区作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它在维护本社区居(村)民的合法权益、帮助有需要的人们解决婚姻家庭问题、对婚姻家庭权益受侵犯的人们进行救助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的作用,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北京市的社区建设,使之成为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赋予社区组织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能;要求社区设立相应的庇护机构,给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的避难场所;设立咨询服务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心理、医学、法律等方面的咨询辅导,同时开展对施暴人的心理辅导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设立相应的投诉、导诉机构。

反家庭暴力法之所以将社会救助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给社会成员带来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角色转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单位不可能像从前一样对个人的事务包管一切,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救助系统,加强社区建设,强化社区功能,充分发挥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已势在必行。

(七)明确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证据方面的特殊要求

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不完善外,证据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但更重要的是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规定,适当减轻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些规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又充分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也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八)明确规定救济措施,强化法律责任

由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所以反家庭暴力法的重点内容之一应是完善相应的救济措施;特别是有关救济途径(程序)方面的规定;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以附属刑法的形式增加制裁严重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犯罪的新规定)、负有法定职责却不履行其职责的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社会救助机构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家庭暴力案件鉴定机构的职责及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明确对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从轻、减轻处理原则;从而使反家庭暴力法具备较强的“可诉性”,真正成为执法、司法的依据。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虽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但离开了完善的法律却又是万万不能的。因此,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参考文献】

[1]荣维毅,宋美娅.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2]夏吟兰,李明舜.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法律干预之实证研究[a].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z],北京:中国法学会,2002.

第2篇: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思考范文

    关键词:家庭暴力刑法构想“私领域”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第

         一,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原因与我国目前社会机制转型有密切关系。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的改革进程中,政治体制的改革也正在进行,旧的婚姻家庭观念尚未完全消除,转型期的新的婚姻家庭观念尚未完全形成,造成两种观念的脱节,同时摩擦不可避免并常胜冲突,直接诱使家庭暴力产生。

    第二,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生活节奏加快、竞争加大,外部环境的压力影响了家庭生活的和谐丁一些人因为不能很好地处理社会压力与家庭生活的关系,导致家庭暴力频发。

    第三,性格是影响家庭暴力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性格乖僻、性情暴躁的人更容易实施家庭暴力,他们一般具有人格或者精神障碍,社会交往能力欠佳,生活封闭,甚至有不良的生活习惯或社会越轨行为。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在家庭暴力中,夫妻间的暴力占绝大多数,而且有上升的趋势。而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又可大体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与性暴力。因此,在家庭暴力当众,妇女为主要的受害者,其次为老人及儿童等。如何通过法律来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

第一,对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缺乏法律规制。我国目前没有有关家庭暴力的系统立法,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婚姻法》第3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并在第6章“人身权利”和第7章“婚姻家庭权益”中作了规定,《刑法》只大致规定了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相关问题引起不少法律上的争议。

    第二,因为证据的原因限制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认定。目前我国大多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承担方式,由受害者提出证据并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由于被害方一般处于弱势,他们在受到伤害后往往没有能力进行证据的保存和收集。

    第三,整体的社会预防体系不健全。反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多方的参与和配合,形成整体的社会预防体系。

    但是我国的这一体系并不完善,社会各方对各自应当履行的职责并未做到尽责尽力,存在诸多不足,如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调解不力;公安机关在遇到涉及家庭暴力的报警时,出警不及时,处置不积极等情况。

    三、对家庭暴力的刑法构想

(一)在刑法中增设家庭暴力犯罪我国现行刑法没有专门规定家庭暴力犯罪,司法实践中只是对照现有罪名对家庭暴力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理论界对于增设家庭暴力罪还是修改刑法相关罪名规定,各有见解。认为增设新罪名的理由大多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量刑均与一般犯罪有别,此外还可能涉及情感、经济、伦理等复杂因素,因此不能一并按一般犯罪处理。认为应修改现有罪名的理由则大多为现有罪名已能够将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纳入,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以修改为妥。

    笔者认为,与其在相关的所有罪名中进行补充、修改,倒不如取消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罪名,另列一类家庭暴力罪,作为类罪,并在该类罪下设置具体罪名。这种立法,将家庭暴力犯罪与一般犯罪相区别,符合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的特征,既可避免定罪量刑的混乱,也更能体现刑法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重视,从而对家庭暴力实施者起到威慑作用。至于在具体罪名上,应将“婚内”行为界定为犯罪,从而维护妇女的性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另外,可借鉴台湾地区的刑法规定,增设“暴行罪”,即“实施暴行而没有伤害他人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以解决实践中对故意伤害未遂,但可能具有高度、长期人身危险性暴力行为的放纵问题。

   (二)适当提高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现行刑法中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过低,大部分为短短几年,这就往往造成犯罪者有恃无恐,被害人得不到保护,甚至导致更加变本加厉的暴力惨剧发生。如《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则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两罪比较,可见在造成相同程度结果下,虐待罪的法定刑偏低。

    家庭暴力犯罪不乏长期性、持续性,行为人无视人伦道德和人道主义,严重践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人权,对家庭成员造成的是情感上或身体上的严重伤害,如不能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那么这种暴力犯罪将无法得到有效遏制。

    (三)赋予检察机关对自诉案提起公诉的权利现行刑法中的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均被列入自诉罪范围。但由于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女性,她们在家庭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且由于害怕,或由于传统观念“家丑不外扬”的束缚,受害女性均很少主动提出诉讼,甚至拒绝指控。因此,由检察机关采取积极介入的方式,对家庭暴力犯罪提起公诉,才能有效惩治犯罪,为被害人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但另一方面,又有必要保留被害人的自诉权利。毕竟,家庭暴力犯罪与一般的刑事犯罪不同,其涉及亲情、伦理等私法领域的因素,鉴于“私法自治”的原则,及防止国家公权力滥用导致公民权利被侵犯,检察机关在依法提起公诉之前,需获得被害人的同意。

    (四)建立举证倒置制度

家庭暴力犯罪行为一般牵涉到个人隐私,因此,司法实践中存在证据不足、取证难、认证难等问题。根据妇联部门的反映,一般情况下,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来访,工作人员会先查看其身上是否有伤,如有,则尽快向有关机构申请进行伤情鉴定,以保证第一手证据不会灭失。然而,除了伤情鉴定,被害人一般很难再提交非常充足的证据,且证人又多数是家人。由于被害人已经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其利益出发,家庭暴力犯罪的举证责任不能再按照民事责任的“谁主张,谁举证”制度,这势必导致被害人处于被动地位,而行为人的罪行又没有充分证据予以定罪。因此,只要证明受害人身有伤或精神上受到伤害的事实,就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或推定过错责任,即如被告人主张自己没有实施暴力行为的,应由其举出证据证明。

    (五)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引入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制度如美国“国家统一各州法律专员大会”已提议并已经有6个州颁布了《统一州际家庭暴力保护令实施法令》,要求强制性起诉,起诉人自动将对家庭暴力的指控带来,即使没有受害人的同意或即使她反对这样做。如加拿大的“容忍度为零”政策规定:只要是家庭暴力,一经发现,就不分轻重,必须立案;同时,警察有权入室制止。再如挪威1988年的刑事诉讼控诉规则修订案规定,对配偶、儿童和其他关系亲密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实行“无条件司法干预”的公诉原则,即便受暴妇女撤销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诉机关在没有被害人指控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施暴人提起诉讼。

    (六)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于家庭暴力犯罪的逮捕、起诉及审判工作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对犯罪人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实现司法控制“严而不厉、宽严相济”的原则。在逮捕工作上,须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以暴制暴的犯罪嫌疑人慎用或少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则不捕,以教育为主,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对于以暴制暴者的量刑,则应注意其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如构成,不应以犯罪处理,如不构成,则须根据情节尽量适用减轻处罚或缓刑,因为此类案件多数是由于行为人遭受长期的家庭暴力无法得到救济而引发的,家庭施暴者的罪过越大,便越抵消了以暴制暴者的主观恶性,因此,在审判过程中需对此类被告人“宽”处理。这样,才能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的精神真正实现在被告人身上,实现社会正义和法律公平。

    如前所述,我国家庭暴力行为中,90%以上是女性。女性是伟大的,她们是母亲、妻子、女儿的共同体,她们在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中起着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生理、经济、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女性常常遭到歧视甚至家庭暴力,这种暴力既造成妇女身体的侵害,精神上的虐待,甚至还有对生命的威胁,是人类发展进程中困扰全球的社会痼疾。因此各国政府都应当充分重视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犯罪的现状,建立多种救济途径和庇护机构,并通过完善的立法、有效的程序,严惩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最大限度地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第3篇: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思考范文

关键词:家庭暴力社会关怀培育

近几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渐突出,成为学术界、理论界不断探讨的话题。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剧了婚姻的动荡,造成了家庭的危机,危害了社会的安定。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我们面临的重大问题,多数学者均倾向于通过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加强社会立法和对施暴者进行严厉惩处等方法加以解决,笔者认为上述方法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作用,但仍是头痛医头的“堵”的方法,不是最终手段,要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关键是要把家庭放到社会的大背景中去,了解产生家庭暴力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原因并运用社会力量加以解决。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及其危害性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由婚姻、血缘、收养、或法律关系而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以压制对方或以发泄敌对情绪为目的的直接或间接的暴力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仅指夫妻间的暴力,它是夫妻矛盾冲突激化的表现形式之一,主要是指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行为。从内容上看,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家庭成员之间身体接触的暴力行为,还包括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经常性的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即精神暴力。从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以及各项研究来看,它具有以下特点:

1、普遍性和严重性。早在1999年,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市进行了一次入户抽样调查后,就得出结论说,有近三成(部分媒体报道为29.2%)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其中丈夫对妻子施暴的占了79.4%。2000年,江西省妇联也在全省做了一次问卷调查,得出的数据说,自1995年以来经历过家庭暴力的家庭占34.58%。另外,据全国妇联最近调查显示,我国30%的家庭存在暴力,家庭暴力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随着暴力手段的不断升级,导致家庭破裂,家庭成员伤残、自杀或他杀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得不到有效的遏制,近年来家庭暴力有不断蔓延的趋势。

2、主体的特殊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其中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主体,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占绝大多数,由于一些男性的夫权思想、经济地位、生育观念等原因,致使他们在家庭生活中无端对妻子施以拳脚和蹂躏,在他们的暴力之下,许多妇女被剥夺了平等地位和人格尊严,承受着屈辱,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有的甚至命归黄泉。另一方面,从总体上看,文化程度较低的群体是家庭暴力的施暴主体,占家庭暴力73%,由于这部分人文化水平低,行为粗野,当家庭发生矛盾时,总是以武力解决。

3、隐蔽性和长期性。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特定的地点——家里,除了当事人外,常常不为人所知,而当事人又大多碍于情面,不愿“家丑外扬”,致使家庭暴力能公之于众的很少,仅占实际数量的10%。受害人常因缺乏多次累积的伤情原始记录和法医鉴定依据,致使调解和诉讼困难,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同时,施暴者对家庭成员往往连续加害,受害者多长期遭受侵害,有的则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4、多样性和复杂性。目前的家庭暴力形式多样,既有对家庭成员肉体的暴力,包括殴打、脚踢、烧烫等伤害身体的攻击行为;又有精神暴力,包括用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他人自尊和人格的语言或足以引起他人强烈不满的言语等等;还包括待,主要指刻意攻击他人的性器官,以胁迫或暴力方式强迫发生性接触、等行为。同时,家庭暴力在产生原因和危害等方面表现出空前的复杂性,其产生既有观念因素,又有经济、家庭结构等多方面的原因。

5、循环性和延伸性。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循环性,其过程大致为:紧张状态阶段,即双方出现言语攻击和敌对状态;暴力阶段,即紧张压抑爆发为对受害者的攻击;亲密阶段,即施暴者表示悔恨,使受害人满怀希望,但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一循环再次简单重复。另外,家庭暴力呈延伸性,一方往往将对方的亲属作为泄愤对象,有的将插足家庭的第三者作为报复目标,把家庭纠纷的矛头指向他人。

6、解决手段的非理性。从掌握的情况看,发生家庭暴力后,绝大多数家庭成员选择非理性手段解决,他们要么忍气吞声、“家丑不外扬”,要么试图以暴力相报复。而有关部门则往往以“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为由,对家庭暴力不理不睬致使一些家庭暴力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有的甚至发展为恶性刑事案件。

从以上家庭暴力的特点可以推断出其危害性是相当大的,首先,它容易引起家庭成员尤其是受暴者心灵的扭曲、人格的变态。心理学研究表明,长期受家庭暴力影响的家庭成员大多都性格内向、孤僻、软弱、心理压抑、缺少合作精神等,这对他们的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其次,会导致家庭成员的逃避、恐惧感,使家庭对社会的调节作用和家庭的社会化功能遭到了削弱。因为家庭是个体最早接受教育的场所,它是社会化的最先执行者。家庭中的道德观念、语言习惯、兴趣爱好等都直接影响着每一位成员。已经有研究表明,在长期家庭暴力氛围中成长的孩子的暴力倾向普遍大于其他的孩子,而且,他们的情绪不稳、冷淡、缺乏同情心还有的倾向。最后,对社会暴力起着加剧、恶化的影响。家庭暴力是社会暴力的一种,与其他社会暴力相互依存,相互影响,会连带出“以暴治暴”以及其他社会暴力的产生。例如,在一些调查中显示出女性所犯的杀人重伤案件中,她们的丈夫是主要对象,这就说明犯有杀人或重伤罪的女性,其犯罪原因与所受的家庭暴力有很大的直接关系。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西方社会对家庭暴力的研究早于我国,因此在许多方面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在家庭暴力的成因方面,有以个人为取向的理论,如个人病理模式论,认为施暴者有精神疾病或性格缺陷,如缺少自尊、不成熟、精神分裂症等,这导致他背离非暴力的行为规范①;以家庭为取向的理论,如暴力循环理论(亦称为“代际间的暴力传递”),认为生长在暴力家庭中的人,通过习得的行为,可将暴力直接传递给下一代,由此形成一个暴力不断再生的循环②。此外,一些社会学者在采纳以家庭为取向的理论时,还指出暴力循环理论的一个变量,即一方面暴力行为是儿童时期在发生暴力的家庭里习得的,另一方面,社会上还存在一种“亚文化模式”,在这种环境下,诉诸暴力是作为更广泛的生活方式而习得的,如从邻里之间、从犯罪亚文化或团伙中或从诸如警察和军队这样的特定职业中习得的③;文化与社会结构论,如文化认可暴力论,即在许多层面,暴力是为文化所认可和鼓励的,甚至是一种深感荣耀的文化表述形式。这种文化就是大男子主义文化。持此理论者阐述说,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是社会以及家庭的传统父权模式的表现。“对妇女的暴力——是文化的各个方面所认可和允准的”④。由此可以看出,西方对家庭暴力的成因大致有个人——家庭——社会文化三个层面的解释范畴。同样,在我国,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有微观方面的个人、家庭因素,也有宏观方面的社会因素,而且两者不是孤立地起作用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这就使得家庭暴力更加复杂化。

1.微观分析

尽管每一起具体的家庭暴力都有其各不相同的具体原因,但细细分析,还是可以归纳出一些共同特点,找出一些共同的原因。

微观方面:家庭暴力的发生可以是有直接缘由的(应该说,多数家庭暴力都是有直接缘由的),也可以是无直接缘由的(如有的施暴者由于自身存在性格缺陷或患有某种精神病,完全或部分地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无直接缘由的情况多与精神、心理疾病有关,因此不予赘述。

在有直接缘由的家庭暴力中,这个缘由从发生的主体上说,可以是施暴者的原因,也可以是受害者的原因,还可以是双方的原因。从受害者方面的缘由说,受害者可能有过错(比如对配偶不忠诚,对上辈不孝敬,或者在家中没有履行自己的角色、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不尊重乃至羞辱对方,甚至先动手打了对方,等等),也可能是无过错但有缺点,比如心眼小、脾气不好、爱唠叨等,从而刺激了对方,触发暴力发生;也可能根本就是无过错,莫名其妙、无来由地便遭受对方的暴力侵害;从“双方共有”方面的缘由说,是指冲突双方都有责任。也就是说,双方都有过错、缺点,又不能相互原谅、包容和妥协,于是,摩擦变矛盾,矛盾不断激化,以致冲突升级,酿成暴力;再从施暴者方面的缘由说,其施暴可以是有原因或有借口的,也可以是毫无缘由的,比如纯粹就是恃强凌弱,或是上面说的施暴者有精神或心理疾病。

在有缘由的家庭暴力中,按缘由指向的对象可划分为三类:一是为谋求物质利益或以谋求物质利益为主(比如争房子、争财产等);二是为追求精神利益或以追求精神利益为主(比如喜新厌旧、见异思迁等);三是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利益兼而顾之(比如既要财产也要离婚)。具体性的缘由主要是在家庭事物、孩子教养及情感交流等方面的矛盾⑤。

2.宏观分析

(1)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地位的不平等。

法国女权主义运动家、著名的文学家西蒙娜·波伏娃曾说过:“女人是造成的,而不是生成的”。“妇女们总是依附于男人,虽然不是他的奴隶。两种性别从未平等地分享这个世界。甚至今天,妇女的处境已经发生了改变,她们仍被严重地束缚着。在法律上女人的地位和男人相差很远,常常对她们非常不利,即使她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抽象的承认之后,长期持续的习俗也阻碍这些权利得到更多的实现”⑥。在这个意义上,她提出第二性的说法,认为男人是世界的主人,而女人则是从属于男人的,她们在社会地位上是排在男性的后边的。攻击性、支配和力量被看成是男性的特征,男性有权支配女性;在中男性总是扮演着侵犯者的角色,而温良、贤淑、妩媚则成为女性的象征。传统女性角色就是贤妻良母,其行为特征就是顺从,女孩从小就得养成顺从的习惯。现在,虽然强调男女地位的平等和女性自身的独立,但是在深层文化上人们仍然鼓励女性对传统角色的追求。因此,女性无论是在社会中还是在家庭中,都处于从属地位,相对男性而言,她们属于社会和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因而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男性则容易扮演施暴者的角色。这是传统的夫权思想及男女社会地位不平等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之一。

(2)公力救济的软弱性,使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受害者无法诉诸于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助长了施暴者的行为。

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大都是以“家务事”为由进行调解而不是处理。有的受害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提起离婚诉讼。但按照目前的法律程序,第一次提起离婚的案件,若对方不同意离婚,法官要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判决不准离婚,并且在半年之内无新的理由不准再行。这一方面使受害人对其失去信心,另一方面使施暴者因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有恃无恐,客观上助长了其暴力行为。

(3)社会冷漠、宽容与否的态度是滋生家庭暴力的适宜土壤。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简单地看成是“家务事”,“两口子床头打架床尾和”、“孩子不打不成才”、“棍棒之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方圆”等观念和心态,也影响着社会对于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认识,导致了施暴者的为所欲为与胆大妄为。不少单位、居委会、邻里以及亲友们对家庭暴力也往往睁一眼闭一眼,很少认真过问。同时,虽然我国颁布了《婚姻法》以及有关的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但有了法律的规定并不等于实际的贯彻执行。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保障机制,法律仍会存有漏洞。

三、培育社会关怀意识,解决家庭暴力

正因为家庭暴力的产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我们解决家庭暴力也应该多管齐下,有体系、有步骤地加以解决。目前,多数学者提出的解决措施主要有3个方面: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并严厉惩罚施暴者;建立家庭暴力的应急机制和救助机制;加强宣传,提高家庭成员的维权意识。笔者认为以上三个方面都是可行的,而且如果三个方面密切配合、相互作用,会十分有助于家庭暴力的解决。不过,最根本的,是要在全社会培育出社会关怀的意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整套社会关怀的体系。正如西方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格林认为:“未来理想的社会是人人平等、相互尊重的社会,每个人都有思想和行动的自由,但又受到道德义务的指导和约束。”家庭暴力的解决需要制度、法律的保证,但更有赖于社会的平等、自由、尊重、包容等各种精神的支持,这便是一种关怀。是社会包容的心态与思维方式,换句话说,就是对不同于自身的他人的存在,他人的生活方式,他人的选择给予承认和尊重。它是自由社会的精神土壤。有了这样一种意识,每个社会公民、家庭成员的处世方式和思维习惯都会发生根本的改变,从利己到利他、从强权到理性、从暴力到尊重,社会因之能够良性运行,家庭也能够和谐美满。

首先,关怀表现为对生命存在的仁厚慈爱态度,它是生存自由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社会是由不同生命组成的,它既有老少、男女之分,也有健康、病弱之别;既有有权有势者,也有无财无权者。在有无数差别的社会里,每一个人的生命权与尊严都是一样的,理应受到保护与尊重,因此不应侍强凌弱。以平等的包容的心态去对待每一个人,是社会良好的品质。

其次,关怀的社会表现为对他人价值选择的尊重,不以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他人,从而使每个人拥有选择的自由。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有其选择为何种角色的权力,不可强求一致。只许高尚不许平凡,只许完满不许缺憾是非现实的思维方式与心态,只能扼杀生命的真实与自由。

再次,关怀的社会还表现在对不同思想观点的容忍与尊重。这便是思想自由。社会不因他人思想与其自身相佐而剥夺他人思想的权力,也不应以自己的思想强加于他人。人们彼此尊重、相互理解。

最后,关怀的社会还表现在对犯错误者采取的宽容态度。一个宽容的社会,应允许别人犯错误,允许别人改正错误。每个人不应生活在害怕犯错误的恐惧中和无法改正错误的绝望中。人犯错误的权力,也与其他权力一样,不可剥夺,因此不应把犯错误视为大逆不道,更不应阻塞犯错误者改正错误的道路。

要培育社会的关怀意识,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

1.构建统一的社会价值体系和道德规范。社会的一定文化价值背景对其成员和行为的认同是十分重要的。一个强调个人的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的社会显然会比一个注重身份或出身价值的社会宽容度更大。因此应承认人的尊严和价值,人的人格、尊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生来就是平等且具有价值的。另外,将传统道德中尊老爱幼、相敬如宾等美德与现代意识诸如民主、平等有机结合起来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广泛宣传。

2.建立补偿性的社会规范,代替约束性的社会规范。因为约束性社会规范的性质偏重于对个人行为偏差的惩罚上,把任何威胁或违反集体良心的行为都视为违法、犯罪,这不利于人们的心理发展和关怀意识的培养。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个人意识代替了集体意识,社会规范的性质就应转变为偏重于对偏差行为所引起的后果的赔偿上,帮助人们认识并改正错误,增强社会理解。

3.加强人们尤其是对下一代人的情感教育。历红曾将情感教育归纳为:爱憎情感的教育;幸福感、愉教育;理智感、道德感、美感教育;义务感、责任感、成就感教育;自尊心、自信心教育五个方面⑦。通过这些情感教育,能使人们富有爱心、责任心,心理更加健康,能积极、有效地面对各种问题,从而增强社会关怀感。

注释:

①R·Dobash.Withfriendslikethese,whoneedsenemies?[Z].PaperpresentedattheWorldCongressofSociology.Stockholm(Aug.1978)

②J·Renvoize.WebofViolence-AStudyofViolenceintheFamily[M].RoutLedgeandKeganPaul,London,1978

③GillHagueandEllenMailos.DomesticViolence[M].SagePublications,1996

④S·Schect.TheWomenandMaleViolence.TheVisionsandStruggleoftheBatteredWomen’sMovement[Z].Pluto,1982

⑤胡佩诚.200对夫妇家庭暴力调查[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6.4

⑥曹秀谦.关于家庭暴力的法治思考[J].政法学刊.2000.4.

⑦历红.情感教育探悉[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

参考文献:

[1].黄列.家庭暴力的理论研讨[J].妇女研究论丛.2002.3

第4篇: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思考范文

冷暴力,顾名思义,就是采取非武力手段实施的一种侵害行为,即以冷漠、轻视、言语威胁、极端挑剔和其他非强制手段,对对方的心理和精神等方面进行折磨与摧残的行为。家庭“冷暴力”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冷”,对对方漠不关心、轻视冷淡或者冷嘲热讽挖苦对方,在心理上精神上给对方造成压力。家庭“冷暴力”表现为:第一,分布普遍性和行为隐秘性。在高级知识分子家庭和受教育程度低的家庭,都不同程度地对子女存在“冷暴力”。“冷暴力”没有肢体上的痕迹,居住环境的封闭性,即呈现出隐私性与密闭性。第二,法律难认定和类型多样性。“冷暴力”由于不能在身体上表现出痕迹,缺乏明显可见的证据,因此法律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认定“施暴者”的罪行。还有他们在面对亲子矛盾时,不愿采用较为激烈的形式而是以“无声”的各种形式施加压力。

一、现代家庭“冷暴力”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冷暴力”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重点问题。家庭暴力到家庭“冷暴力”,这并不是一种偶然,而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体现。现在不只是知识分子家庭出现这个问题,在普通家庭也逐渐频繁地出现。家庭“冷暴力”跟着社会发展步伐家庭经济条件不断提高。因此,在家庭成员之间必然更加注重精神生活质量。

因此我希望可以从家庭“冷暴力”对子女的影响出发,针对家庭中存在的对子女的“冷暴力”现象进行哲学思考,提出预防的对策和建议。

首先,存在认知偏差。家庭“冷暴力”是一种界限范围不明显的暴力形式,很多人在观念上还停留在过去,认为只有拳打脚踢才算是暴力。这种错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冷暴力”的判断,受害者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冷漠对待,遭受谩骂。认识上的错误、自我保护意识弱,冷暴力的报道和评述也甚少,对其危害性和严重性的宣传力度也不够,又由于组成家庭的夫妻双方来自不同的生活环境,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也存在着差异,因此在处理家庭矛盾时会按自己的想法采取不同的方式。这些因素综合起来使得这种无声的暴力形式未能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

其次,思想保守,缺乏交流。在对待子女时,家长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威,通常会以专制教育来对待子女,长时间下来会使孩子对父母产生恐惧感,这种惧怕感可能会造成他们性格孤僻,不会与外界交流,更不敢与父母进行过多的沟通。这种教育方式拉开了亲子之间的距离,冷漠的家庭气氛也慢慢地“冻结”了彼此的内心。因此,长期生活在压抑气氛中的孩子感受不到来自家庭的温暖,自然就成了家庭“冷暴力”的受害者。

最后,法律缺失。发生在子女身上的“冷暴力”的行为通常发生在私人空间中,迹象不明显且不易被人察觉,司法很难介入,加上孩子的法律观念淡薄,受害时不懂得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使得关于保护子女免受家庭“冷暴力”的法律一直缺失滞后。尽管现在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包括了肉体上和精神上两类,然而在刑法中对精神上的这种“冷暴力”并没有相应的处理措施,且已有的关于冷暴力的法律也局限在了夫妻婚姻内,这些法律方面的漏洞,促使了家庭“冷暴力”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象不断上升。

二、家庭“冷暴力”对子女的影响

家庭“冷暴力”通常女性受害者普遍高于男性。但是我们不应该忽视家庭中的另一重要角色,就是家庭中的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如果家庭中“冷暴力”频发,精神上的压抑加上心理上的扭曲,对子女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冷暴力”的危害最为严重,如果再将其施加到身心未发育成熟的子女身上,对他们的未来将会有很大影响。

(一)对子女身心健康有影响

在发生“冷暴力”的家庭中,孩子长期处于压抑的家庭氛围中,即使暴力不是针对孩子,也会使他们受到冷落,感受不到家庭带来的温暖,长期的抑郁还可能导致他们自虐自残,自然很难健康成长。压力过重,患焦虑症、抑郁症、强迫症等心理疾病的孩子越来越多,甚至产生暴力倾向,严重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心理健康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意义重大,健康的心理可以提供精神上的动力,为奠定积极向上的思想打下良好基础。如果因为家庭“冷暴力”对子女良好心理的构建形成阻碍,那么这种不良的家庭影响同样会对子女今后的生活形成心理障碍。

(二)对子女学业和事业的影响

父母向来重视孩子的成绩,当孩子成绩较差时,带有失望情绪的父母便会不认可孩子,甚至全盘否定他们。在家中受到“冷暴力”侵害的孩子,恐惧感会长期围绕着他们,自尊心和自信心都受到了伤害,严重者甚至导致了内心的阴影。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无法集中注意力。课堂上分心走神,课后必然影响课业的完成,成绩一落千丈、自暴自弃。接受教育是每个孩子的权利,当一项权利被剥夺时,必然会带来反抗的情绪,这种情绪对于当事人自己是不利的,也是不公平的。对成年子女来说,他们虽然心智相对成熟,但是具有一定的判断力,对于父母所表现出来的不利于家庭和谐的行为,子女看在眼里念在心理。这样在工作中就会注意力不集中,导致效率降低,甚至因为一些重大的失误而断送前程。

(三)对子女社会化的影响

俗话说“三岁看大,七岁看老”,孩子在幼年阶段形成的自我个性,会影响到他们将来的事业、家庭和社会交往等各方面的领域。可见,如果幼年时期形成了不良性格便会延续到他的成年,扰乱他的成年生活。在家庭“冷暴力”环境中成长的孩子会不愿意参加集体活动,不会有积极的一面,与朋友交流时也会出现问题。涌入社会后很难处理人际关系,适应社会也会非常难。在对待自己的家庭生活时,少年时“冷暴力”带来的伤害带到成年家庭生活中去,使得他们在处理自己家庭问题时也可能出现障碍,不擅于解决家庭纠纷、化解矛盾,直接影响了自己的生活质量,导致家庭难以维持下去。

三、预防家庭“冷暴力”影响子女的方法论思考

家庭对子女的影响是终生的。家庭气氛是一个家庭的主旋律,对家庭成员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影响他们不同性格的发展和人格的养成,而且子子孙孙相互延续。家庭“冷暴力”对子女的负面影响也会伴随到他们的成年,甚至影响自己对下一代的教育。因此,预防家庭“冷暴力”对子女的影响是势在必行的,是需要家庭和社会共同努力的。

(一)需要优化子女成长环境,加强亲子间的沟通交流

环境对子女的发展起重要的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孩子所处的环境主要有家庭环境和学校环境。夫妻和睦对孩子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他们感受到来自父母的爱和家庭的温暖,从父母身上知道沟通、尊重和赞美的重要性,自然会效仿父母的行为。父母的言行对于子女行为习惯的养成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在和谐家庭氛围中成长的孩子,有了父母的榜样行为在前,自然要比缺少爱的孩子成长得幸福健康。家长要多与子女沟通交流、尊重彼此,不以自己的意志去控制孩子,反复而有效的沟通自然会增进彼此的感情,消除“代沟”。父母要主动找孩子沟通,活跃家庭气氛。在沟通过程中,要遵循民主、平等的原则,相互理解尊重,孩子都希望父母可以理解并尊重自己,缺少父母的鼓励支持会让孩子有挫败感。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最渴望得到来自父母的关注,家长如果想使自己的教育得到好的回报,就应该多关注子女的情感需求,协调家庭内部关系,去掉家长作风,反对命令主义,采取民主管理的方式,让孩子可以在轻松地环境中成长,没有精神上的压力。

(二)建立相关援助机构,加大宣传力度

以社区为中心,联合妇联、医院、居委会等有关机构和社会组织成立咨询中心,建立反对家庭“冷暴力”的应急机制和救助机制,派专业人士利用专业知识为受害者在寻求帮助时提供心理、法律上的援助。还可以开通相关的咨询热线,帮助家庭解决问题。由于目前我国还处于防止家庭“冷暴力”的初级阶段,因此可以首先采取试点方式,因地制宜地开设一些免费的防治家庭“冷暴力”的援助机构,有的放矢,再吸取经验教训进行大范围的机构建设。另外,在机构的设立过程中,专业人员可以充分利用自己专业性、技能型的优势,帮助进行相关的咨询和援助。借助媒体力量进行宣传,网络时代信息可以到达任何一个角落,纸质媒介网络媒体通过自己强有力的平台帮助很多人认识到家庭“冷暴力”给子女带来的不良后果,以达成社会共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要借助舆论的力量,给施暴者强大的压力。还可以以社区为中心,开展各种各样的家庭活动,宣传“冷暴力”的危害,让孩子的监护人意识到自己肩上的责任和义务。

(三)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条例,完善司法体系

“冷暴力”由于不能在身体上表现出痕迹、缺乏明显可见的证据,因此法律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认定“施暴者”的罪行,这也是目前法律关于家庭“冷暴力”的盲点。这些还未完善的法律使很多人钻了“空子”,造成“冷暴力”现象的蔓延。因此,以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来管制社会成员的“冷暴力”行为,明晰对造成家庭“冷暴力”的社会成员的法律条例,使其在实际案件的处理中有法可依。这有助于强化受害者自我保护意识,也能以有效的法治来惩罚施暴者,进而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树立以法律来保护的家庭环境。家庭“冷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比较私密的事情,形式多样化,加上“冷暴力”没有伤情可以用来鉴定受害程度,因此一直没有一部具体完整的法律来界定、预防并治理家庭“冷暴力”,所以完善相关法律十分必要,完善司法体系才能使受害人及时得到保护。目前,我国哈尔滨市已经率先出台了地方立法,将家庭“冷暴力”纳入了立法规划,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创举。用法律的强制性来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健康的社会环境中成长,是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目标之一。

第5篇: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思考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各方面的进步,犯罪现象越来越频繁。如何有效控制犯罪,成为许多学者及相关部门重点研究的问题。文章拟在分析犯罪成因的基础上,寻找控制犯罪发生的有效途径。犯罪的成因大致有:社会环境和个人心理素质。其中社会环境包括社会经济环境、人文环境、家庭环境、社会地位、法律环境。笔者认为有效控制犯罪的方式有:一是针对前述的犯罪成因进行社会预防;二是在罪后做好法律制裁及保障工作。

[论文关键词]犯罪的成因 控制犯罪 罪前社会预防 罪后保障

进入21世纪以后,经济全球化浪潮不断冲击着社会各个方面,不仅带给人们是各种生活的便利及意识的进步,它同时加剧了社会贫富的两级分化,促使部分人的心理扭曲、观念异化,导致传统的犯罪率不断上升,而新的犯罪现象也不断滋生。

笔者认为,探讨控制犯罪的有效途径,可以从犯罪的成因入手,并进行探寻,寻找罪前预防犯罪及罪后及时制裁、对犯罪人进行特殊预防的良方。

一、 犯罪的成因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一种关系;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应当采取社会性预防对策的行为。只有认识到犯罪的成因,才能更好地对症下药,有效控制社会中的犯罪现象。客观地说,产生犯罪的源头不外于两方面:社会环境及个人心理素质。下面笔者就对这两个方面作一个详尽的说明。

(一) 社会环境

社会环境在本文中是一个外延宽泛的概念,意指社会成员生活中所接触到或者是需要面对的环境。每个社会成员的成长都与他所存在的社会密不可分,其意识观念及行为都是受一定社会环境影响(甚至是受其决定)的。社会环境又分经济环境、人文环境、家庭环境、社会地位、法律环境。

1.经济环境

贝卡利亚认为,犯罪的原因是由阶级社会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一定的生产方式引起的。经济环境(即物质生活条件)对犯罪的形成及影响至关重要。一个人的经济环境是指,他所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及其生成环境与由此形成的社会关系及生活圈。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关键的转型期,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调整与改革改变了我国的社会结构:其一,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半封闭的、静态的传统型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动态的现代型社会的转变;其二,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这一转型期促使了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造成新的社会问题,如失业、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社会分层明显等,这些经济环境的变化都有可能加剧我国传统犯罪及新型犯罪的发生。

2.人文环境

本文中的人文环境,无意指向更专业的概念,而是指一个社会成员生存发展所接受的人文观念习惯等,诸如教育、习俗、个人生活环境的集体文化理念等等。大量事实证明,很多人的成长及观念的形成,与其生活的人文环境有很大的关系。而一个人观念好坏与否、主观意识的正确与否,又深刻影响着这个人的行为。

3.家庭环境

家庭是一个人最初的学校,从婴儿到成人,一般都由家长抚养教导成长;社会成员个人从小性格、处事方式等都是受家庭影响至深的。

当前,封建思想观念仍留存在大部分人的思想里,社会对家庭暴力也大都采取漠视的态度,丈夫打妻子、父母打子女等往往并不被认为是侵犯人权的行为;而应该保障人权、惩罚侵权者的行政机关及司法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却没有发挥自身的作用。社会从上而下的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漠视态度,导致了家庭伦理观念的扭曲,进而引起社会道德风尚的败坏,社会道德风尚的败坏又促使人们对伦理道德的更加无视,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家庭伦理的失范(如男尊女卑思想、婚外情;酗酒、嗜赌、吸毒等恶习;夫妻、婆媳之间在生活态度和价值观念上存在的矛盾与冲突;犯罪人存在着严重的心理问题、精神障碍、自卑;等等)都能引发一连串的家庭相残悲剧或者家庭成员一步步地迈向犯罪道理的悲剧。

4.社会地位

社会上每个成员都有其生存的位置,这种社会地位是由个人努力及社会相关方面认定组合形成的。有些人社会地位颇高,有些人平平庸庸。这些地位高低带来的利益大小可以影响人们的心理及行为。

社会地位影响着一个人的生活与心态。现在社会各阶层中,社会地位高的成员一般都能遵纪守法,部分人滥用权势;地位低的成员也一般能安分守己,但是部分成员(如有违法犯罪前科、好吃懒做的人员)自暴自弃;不仅“前科”人员容易再次犯罪,有些地位高但是人生观及价值观差的人员也容易走向犯罪。故此,社会地位对于人们是否守法或者违法甚至犯法是有很大影响的。

5.法律环境

法律的完善与否多多少少可以体现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一般人知法守法、部分人知法犯法、部分人不知法而犯法,这些现象的出现都需要引起社会相关部门及人士的重视及深思。一个法律没有完善、不被信仰的社会,很难保证社会生活等各方面能安然有序。一些人为了各自某些利益,罔顾法律或者钻法律漏洞,做出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及控制预防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这是因为:良好的法律环境可以给社会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 个人心理素质

我国刑法传统的观点主张主客观相统一,对犯罪的现象也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前文探讨了客观方面的犯罪成因,现在进一步思考主观方面的犯罪成因。笔者以为,个人心理素质的强弱,极大程度地影响着他的所作所为。

一个人的心理及情绪经常会控制他的行为。而如果心理素质不过关、不够正面积极的话,这个人是特别容易走上极端道路的。张西林认为,理智与情感的失衡是引发激情犯罪行为的主要因素,其个人愤怒、嫉妒、恐俱等消极悄绪是在急剧且强烈的情况下产生的,很容易丧失理性控制,表现为冲动的行为,短时间内出现激情状态;但是对于所有激情犯罪来说存在有其共同之处的主要有以下特点:在心理和人格上都存在障碍或人格偏执、冲动,表现为心胸狭隘、自私、多疑,或长期处于一种压抑、抑郁、不满的心理状态下,以致在某种外界的刺激下,采取了不可控制的、残暴的手段。笔者曾经查阅了部分法院的刑事案卷,发现很多犯罪也是由于行为人心理素质较差,如自卑、暴躁、激情等引发的。故此,社会成员的心理素质关系到社会整体的文明水平,也影响着社会的犯罪率。

二、有效控制犯罪的途径之一:(罪前)社会预防

对犯罪进行社会预防是目前各国学者共同倡导的犯罪预防理论。所谓的社会预防,是指“由社会各种力量共同参与的,旨在消除和削弱引起犯罪的社会性因素,有效防止和减少犯罪的各种活动及措施”。社会预防主要是针对犯罪的成因而设定的,故此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是犯罪预防体系中的基础防线,是一种控制犯罪的极有效措施。笔者认为社会预防的具体措施有:

经济环境方面,应提高社会成员整体的工作薪资、改善工作环境、减轻工作压力、沟通工作伙伴关系等是提高个人社会经济环境质量的有效措施。

人文环境方面,由于其对个人的文化素质及正确理念的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应该改善人文环境以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及法治文明的要求。

中国是一个受传统思想影响颇深的国度,但是传统思想有精华有糟粕,对于其中不符合现代法治文明社会要求的观念糟粕应该摒除,有关部门也应出力宣传文明理念,剔除不文明不健康的思想。另外应加强教育制度的健全。目前我国的社会人文环境受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影响,传统思想中也掺杂了各种现代因素,好坏兼有。许多青少年为了追逐时尚,染上不良习气,造成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教育是一项很关键的、转败为胜的措施,对于生理和心理都未成熟的青少年来说尤其重要,应针对青少年的发展特点建立各种对应的学校或者学习班,开设各种兴趣学校或者心理素质培养班。总之,重视教育者,才能更有效减少犯罪的发生。

家庭环境方面,各个家庭成员及社区管理部门应联合起来,努力营造一个温馨、健康的家庭环境。家长们应尽心尽责,尽量使家庭完整、健康、明亮,避免单亲、暴力、犯罪等现象;社区管理部门应该发挥社区领导作用,该组织家庭进行各种科学、积极的活动,融洽社区内各个家庭之间的邻里关系,组织防范犯罪的演练。

社会地位方面,各人应端正态度,正视自己的社会地位,无论高低都该面对;应通过各自的努力工作来提高社会地位,不应贪求不属于自己的利益。各行各界及其他个人也应尊重他人所取得的社会地位,不强抢不妒忌,不排拒不拉拢;而社会相关部门对地位稍低的社会成员予以帮扶,致力于共同建设和谐的社会。

最后针对各人的心理素质强弱程度,笔者认为,社会(社区)应加强建立健全心理咨询及解决心理问题的渠道,及时为行为人排解心理障碍,减少因“一时想不开“、”一时激愤“等不良情绪引发的犯罪的几率。

三、有效控制犯罪的途径之二:法律保障及罪后保障

无论上文设想得多么完美,社会预防脱离了社会制度的健全完善、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那都是空谈。因此,要从根本上预防犯罪、遏制犯罪的源头,就必须注重健全各项社会制度;加强民主政治权力制度的完善;而在关乎社会百姓利益的项目上面,就必须严肃谨慎地安置和执行。

(一)法律保障

犯罪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社会制度及文明完善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实现社会整合,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重要措施。[11]笔者认为,法律对犯罪现象所起的预防作用可概括为:普法,对犯罪进行一般预防,事前预防犯罪的发生。适法,对犯罪的人依法进行制裁及教育,打击、惩罚犯罪,以免再次犯罪。修正法,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控制新的犯罪。

当然,法律是人制定出来的,出现纰漏或者管理不力的情况是难免的;有些人知法犯法,专钻法律漏洞,逃避法律制裁。此时相关部门则应作出努力,修改刑事法律中某部分对新生犯罪行为无法制裁的法律规范条文等,不断完善我国的刑事法的体系。在执法的时候,应坚持“程序法定”的原则,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二)罪后保障

第6篇: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思考范文

遵照您的旨意,我在书房里反省了一个小时四十三分零七秒,喝了一杯白开水,上了一次卫生间,没有抽烟,以上事实准确无误,请审查。附上我的检讨报告,不当之处可以协商。

经过3个月的婚姻生活,我认为老婆同志温柔贤良,勤奋聪颖,是不可多得的好妻子,而身为丈夫的我却举止乖张,态度轻狂,所作所为确有值得商榷之处。以下是我对自己恶劣行径的剖析,请领导批阅:

1、昨天的事情是我不对。你做的红烧茄子虽然有点咸,但是香醇可口,瑕不掩瑜,我不该指责你浪费盐。我这么求全责备,完全是暗藏嫉妒之心。不过再加点水是可以的。

2、你说喜欢陆毅的时候,我不该信口雌黄说我喜欢梁咏琪,害得你两天不能理我,极其痛苦。仔细一想,我的回答确实很不妥当,因为你的花心还局限于内地,我却冲到了港台,我还是喜欢周迅好了。

3、你喜欢看韩剧里的小政哥,我不该百般阻挠,你拿我和他比较我也不该表示抗议,因为人家小政哥都没有抗议。

4、星期六的那次婚礼,我说我开会,不知道能不能去,你准备了两个红包,一个100的,一个200的,结果我没去,你不小心送出去了厚的。亲爱的,我不该笑你,你已经做得很好了,换作我,可能将两个都一块儿送出去了。

5、上次你买来黄花鱼,我不该信誓旦旦,冒充大厨,结果你帮厨时欢呼雀跃,闻味时垂涎欲滴,吃的时候却垂头丧气,对于你脆弱的心理而言,这是难以承受的。

6、你剪短了头发,问我好不好看,我说好看,你很高兴;进一步求证,我说还行;你追问到底好不好,我回答,不如以前好,使你非常难过。这是我的错,以后此类的回复均以第一次为准。

7、你在网上认识了很多优秀的朋友,一时间鸿雁传书,玉照纷飞,我不该用报纸上的报道打击你。不过你穿白裙子的那张照片真的不好看,还是穿高领衫的那张好,旁边有我当保镖,显得气派。

8、探望你外甥那次,你回来和我讨论谁应该洗尿布,我的确不该推卸责任,惹你生气。不过亲爱的,这项任务过于遥远,我们还是讨论谁负责生好了。他们家是谁生的?

9、你指责我把袜子到处乱放时,我不应该反诬你到处放书,毕竟袜子是臭的,书是香的。

10、你请雪儿吃麦当劳的时候,我不该在桌子下面偷偷踢她,让你大发雷霆,可是她踩坏了我那么多皮鞋,你为什么都不管?

11、你说我长得不如你漂亮的时候,我不应该顽固抵赖,你说得很对,证据确凿,可以让瞎子作证。

12、我下楼倒垃圾回来,你围着我转了好几圈,问我抽了几根,我说一根,你就大生其气。亲爱的,我真不知道你的鼻子如此灵敏,其实我抽了两根。

夫妻之间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

离婚诉讼中,法官经常会遇到一方当事人出具的另一方立下的一封封痛改前非的保证书,要求人民法院判令保证人履行保证书的约定,而达到其诉讼请求的目的。

如何认定夫妻之间婚内保证书的效力?这不仅是诉讼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问题,更是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的先决条件。

夫妻之间婚内保证书,通常是在夫妻生活期间,一方存在过错行为,比如婚外情、吸毒、赌博、家庭暴力等,因为行为暴露或亲友规劝,为挽回婚姻而承认错误并作出如若再犯,自愿离婚、财产归对方所有、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给予对方经济赔偿等各种书面承诺。对于该类保证书,因其内容不同,法院认定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可做如下归纳:

一、关于再犯就离婚的保证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公民该项权利进行限制。为了离婚而设置附带条件在起诉离婚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保证书中所记载的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仍可作为法院认定过错方是否存在过错行为的事实以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之一。离婚具不具备法定条件,还得依靠当事人对证据得收集,简单的一纸保证书恐怕是解决不了实质问题的。 二、关于离婚时财产处分的保证

对于财产归对方所有等因为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单方对财产怎样分割的保证。在能证实保证书是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三、关于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保证

我们经常说约定自由,即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契约中约定任何内容。考虑到婚姻的特殊性,我国法律明确将婚姻、收养等人身关系排除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协商不能违反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此当婚姻问题需要对子女抚养予以明确而双方争执不下时,一方对于子女抚养权承诺的效力就显得十分脆弱,对法庭的判决往往起不到什么作用。法官会根据子女的年龄、父母的收入等情况综合考虑,从有利子女身心健康出发,再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四、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保证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也是法律对无过错方权益的最基本的保障。而《婚姻法》并没有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约定作出限制性的规定。由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对于保证人作出的只要再发生对家庭不负责的行为,包括赌博、吸毒、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愿意支付对方赔偿金的承诺,实际上是对离婚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种约定。该约定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庭审中对伴侣的不信任态度和对婚姻本身缺乏信心。婚姻的牢固源于相互理解和信任,夫妻间签订这样的协议已经暗含着彼此的不信任,为婚姻的破裂埋下了伏笔。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婚姻就变成了业余侦探追查背叛者的游戏,最终走向解体是理所当然的事。被背叛的一方虽然获得了经济补偿,却失去了婚姻,这说明忠诚协议并不能保护婚姻,其意义是可疑的。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过错方存在过错,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必须遵照履行。 其实立夫妻之间婚内保证书,这个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夫妻彼此的不信任和对婚姻缺乏信心。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许多保证书非但没有起到保险的作用反而为夫妻的感情破裂埋下了伏笔。在婚姻生活中,犯错了改过来还有机会,如果一错再错,再多保证书也换不来从前的美好姻缘。

婚内保证书,法律效力几何?

近年来,包括婚前公证、财产协议等在内的各种婚姻保证书出现在婚姻生活中,其中多数内容为一方如违反双方协议,将受到惩罚;如果离婚一方自愿放弃财产和子女抚养权等。那么,对此应如何看待呢?

婚内保证书难保婚姻

43岁的李女士来自云南,其丈夫赵先生是宁波人,两人20xx年前结婚。前两年因为拆迁,夫妻俩分到了两套房子和一笔补偿金,赵先生的腰包也鼓了起来。此后不久,刘女士发现丈夫有了婚外情,赵先生向李女士作了保证,称今后不再与对方交往,并写下保证书,承诺今后如做对不起妻子的事,将自愿赔偿800万元。但李女士发现丈夫与第三者仍交往频繁,便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其根据承诺赔偿800万元。

[说法]此份保证书的效力有待商榷,问题在于:第一,该保证书属于附生效条件的保证书,生效条件是否成就存在很大争议;第二;丈夫承诺赔偿800万元,明显超出其经济能力,显然很难认定为赵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法官的倾向性意见是,保证的效力无法确认。本案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孩子跟随李女士生活,赵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在财产的分割上,由李女士适当多分家庭财产。

婚内财产协议有据可循

秦女士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丈夫周先生打理自家生意,两人结婚20xx年,育有一个女儿。近年来,因各种原因,两人感情冷淡,最终向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两人之前的协议,孩子归女方抚养,但对于财产,却因为一张协议书而陷入僵局。原来,周先生婚前曾出资购买一套房屋,后夫妻俩发生矛盾,为了缓解关系,周先生曾写下一份财产协议书,言明房产有秦女士的一半,对此,双方都曾签字确认。

[说法]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秦女士夫妻订立的这份财产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应认定为有效。

婚内借条的真与假

宋女士和黄先生20xx年登记结婚。去年年底宋女士向江北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分割财产时,宋女士拿出了黄先生写给自己的两张借条,要求其返还30万元借款,因为借条上写明,黄先生向宋女士借款30万元。

[说法]这张借条涉及的当事人是夫妻,对于夫妻之间借款的效力问题,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由此可见,法律是承认婚内借款协议的效力的。

但婚内借款协议要获得支持,其前提条件是借款必须是真实的。法院对此案调查后发现,这两张借条是夫妻俩在吵架之后,黄先生应妻子要求所写,也就是说,在事实上并没有借款的合意以及借款事实的存在。因此,法院最后对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从以上案例可以发现,婚内保证书财产协议书等,如果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都是合法有效的。但具体到个案,则需要探查具体情况才能确定。比如,附生效条件的保证书,条件的成就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再有,在保证书中常常有如犯错就放弃所有财产、赔偿1000万等惩罚性条款,在很多情况下,这些都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于婚内借款,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可视为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约定,婚内借款同样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另外,婚内保证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君子协定,当事人想以此在离婚诉讼中争得主动,仅靠保证书是无法办到的,还要有合法的证据配合才能真正实现。在法庭上,如果一方对保证书的内容不认可,对于另一方来说,要拿出可靠的证据来证明保证内容的合法和有效并非易事。

保证书有法律效力 20xx-02-27 20:39

目前,在一些家庭中,妻子都握有一张保证书。这类保证书通常出现在一方(多为男方)有婚外情、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行为后,为了挽回婚姻,被 迫以书面形式向对方认错,保证今后会痛改前非,并约定今后如再出现类似问题从而导致离婚,财产都归对方所有,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等等。

这类保证书在现实生活中不算少见,但这种保证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能否被法院采纳?

庭审实录:

保证书成了认罪书

近日,黄女士在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她和她丈夫张某离婚。在庭审中,丈夫张某要求分割总价值约100万元包括住房和汽车的共有财产。可黄某不同意张某的分割方案,因为张某在他们的婚姻生活中存在明显的过错,曾经有过出轨行为。

为了佐证自己的主张,黄女士拿出在一年多前张某写下的保证书,基本内容就是,张某曾经与本单位的一位女同事发生了办公室恋情,并有了实际的出轨 行为。保证今后和婚外情人断绝往来,一心好好过日子。如果不遵守保证书的内容或是到离婚的时候,张某自动放弃分割共同财产和对子女抚养的权利。

在保证书面前,张某承认了里面内容的真实性。但他同时主张,本次离婚的原因并不是自己出轨的问题,而是他们性格上实在无法融合,请求法庭不要考虑保证书的内容。

无独有偶。市民高小丹(女)与潘磊自20xx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潘磊往往动不动便对高小丹施以拳脚。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潘磊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过即忘,高小丹渐渐对潘磊失去了信心。

20xx年7月,潘磊再一次对高小丹进行打骂后,高小丹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潘磊向高小丹写下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高小丹。否则,如 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高小丹一人所有。20xx年8月,潘磊在酒后又将高小丹打得头破血流,高小丹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事情至此,潘磊对离 婚并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高小丹显失公平。 后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潘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高小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专家说法:保证书有法律效力

哈尔滨市婚姻法律专家石建荣律师介绍说,《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 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 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上述案件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首先,他们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包括:(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缔约双方必须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很明显,他们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双方均 无异议,也不违法,即完全与之吻合。

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鉴于针对书面形式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双方的共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接受。 同时,女方并没有对男方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为,并因此导致男方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石律师同时介绍说,保证书中关于该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记载,可以作为另一方主张感情破裂和对方存在过错的直接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 力。如果这种过错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保证书关于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承诺,或者对将来离婚时双方如何财产分割作出的单方保证,如果内容明确,应当视为婚内的财产约定,符合婚姻法第 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 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

保证书关于离婚时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内容,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婚姻关系不是《合同法》讲的合同关系,因此还是要在《婚姻法》的 框架下来看待。虽然,这种约定或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 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就像虽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诉讼中该协议依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样。但是,该保证书关于过 错方所犯过错的记载,和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可以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

虽然此案告一段落,却给我们留下了新的思考,那就是,丈夫给妻子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有关专家指出,丈夫给妻子的声明与承诺,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其属于附条件的赠予,当所附条件成立时,声明与承诺书即生效。结合本案,声明与承诺是王建忠对家庭共同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他自己应当预料到如果做出违背夫妻相互忠诚义务的事情,离婚时将不会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李晓莉也没有对丈夫采取欺诈、胁迫,王建忠也不是因重大误解而写下承诺书。那么,该承诺书就体现了夫妻间应相互忠实的立法精神,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其对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法律层面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据此,王建忠将会受到这份承诺书的约束。

时下,妻子让丈夫写下承诺书的事例时有出现,但做丈夫的应当注意写一个更详细具体的婚内财产协议,不能盲目写下房子和所有财产都归妻子所有等笼统的净身出户的承诺,应该把所有财产改为大部分财产,这样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承诺书只规定丈夫的单方义务,没有丈夫的权利,也没有妻子的义务,丈夫就可以主张撤销。因为从法理学上说,权利与义务必须是相对应的。我国合同法也明确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其效力自撤销之日起消灭婚内保证书的效力

婚姻是个围城,风景很好有坏,特别是在如今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或许是由于些许的无奈吧,对于一些原则性的婚内过错行为,很多人往往往会选择保证书这种形式的文件来企求婚姻的稳定,以及自己利益的保证,那么这些千奇百怪的保证书,在离婚诉讼中是否有效呢?

众所周知,这类保证书通常出现在一方(多为男方)有婚外情、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情况下,为了挽回婚姻,被迫以书面形式向对方认错,并约定今后如再出现类似问题从而导致离婚的,财产都归对方所有、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等等。这种保证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能否被法院采纳呢? 广东省香山律师事务所熊震世律师: 一、保证书中关于该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记载,可以作为另一方主张感情破裂和对方存在过错的直接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

二、保证书关于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承诺,或者对将来离婚时双方如何财产分割做出的单方保证,如果内容明确,应当视为婚内的财产约定,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

第7篇: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思考范文

我市现有人口112.4万,其中妇女54.8万,有19个乡镇妇联,一个办事处妇联,909个村、38个社区居委会妇代会,有323名女性进入村支委班子,占总数的14%,871人进入村委班子,占总数的30%。在党政机关,科教文卫事业单位建立妇委会104个,组建率达100%。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妇委会8个。近年来,我市各级妇联组织结合我市实际,坚持科学发展观,着力提高妇联组织和妇联干部的能力,与时俱进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取得的成绩

(一)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增强妇联组织的凝聚力

我们以加强基层妇联组织建设为重点,认真研究基层组织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巩固现有基本队伍,不断完善纵横交错、条块结合、覆盖城乡的基层组织网络。

一是提高乡镇妇联干部整体素质。乡镇妇联承上启下,既是组织者又是实践者,在组织带领妇女参与发展中起关键作用。因此这些年我们狠抓乡镇妇联建设,呼吁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舍得把优秀女性、优秀女领导放到妇联主要负责人的位置上。为了确保妇联组织的整体素质,选拔乡镇妇联主席时不仅要求能力强、责任心重、热爱妇女事业,更进一步注重年轻、学历高、能力强。先由乡镇推荐优秀的女干部,再通过组织部和市妇联共同对拟定人员在思想、政治、工作、作风等进行全方面的考察,最后由组织部发文任命。这样严把入口关,从源头保障了乡镇妇联组织的整体素质。为了发掘优秀人才进入妇联队伍,我们还尝试新的选拔用人制度。去年,我们采用公开推选的方法,由全镇干部公开投票选举,将大家都满意的干部提拔到妇联主席岗位上来。现在我市乡镇妇联班子不仅能力强、责任心重,而且趋向于年轻化和知识化,去年换届选举后, 20个乡镇共配备妇联干部66名,平均年龄30.4岁,其中86%是大专以上学历,比换届前提高了17.4个百分点,本科学历者达到23%,提高了10个百分点。妇联班子的强大,保证了各地妇女工作的稳步健康发展。

二是配齐配强农村妇女干部,保证妇女工作的有序开展。在农村,__全市909个行政村和38个社区居委会均建立了妇代会,组建率达100%。针对少数村妇代会组织涣散、素质偏低的状况,我们积极推行村妇代会主任竞争上岗制度,一大批优秀妇代会主任脱颖而出,妇代会主任的综合素质有很大改善。特别是去年我市以第七次村民换届选举为契机,积极争取各级党委重视,把妇女进班子,参与村务管理作为大事来抓,组织妇联干部到农村宣传每村村委至少保证有一名女性的政策,对优秀女性进行调查摸底,帮她们争取参与村务管理的机会,为她们成功竞选出谋划策。

三是在城市,我们以“凡是有妇女的地方,就要建立妇女组织;凡是有妇女群众的地方,就要开展妇女工作”为目标,在市直机关和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妇委会104个,在新贵族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妇女组织8个。通过妇联组织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妇女工作落到实处有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加强女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妇联组织的影响力

要干好妇女工作,必须有工作扎实、能力突出、责任心强的干部队伍。近年来,我们坚持以人为本,把建设高素质的妇女干部队伍作为一项大事来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抓学习培训,全面提高妇女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我们把干部学习摆在重要地位,以党校、妇女干部培训中心为阵地,加强干部的培训,指定学习制度和学习考核办法等。市妇联每年都要举办妇女干部学习班,提高妇女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为了接受更高水平的教育、进一步开阔视野,跟得上全省妇女干部学习的步伐,我们还组织乡镇妇联主席和市直单位妇委会主任去省妇女干部学校参加培训,系统的学习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提高女干部能力所需的知识,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创造这样的学习机会受到了广大女干部的欢迎。

2、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是用来指导实践的,理论学习的成效归根结底要用实践来检验。我们在全市妇联干部中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组织妇联干部深入开展调研活动,引导妇联干部把理性思考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近两年共收到有深度、有力度的调研文章60余篇,各妇联干部还注重调研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大大提高了妇联干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3、注重干部的实践锻炼和交流,提高妇联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为了让女干部在实践中成长,接受多方面的锻炼,逼其成才,促其成长,我们及时把一些年轻有为的女干部下派段练。如我市妇联多年派历任副主席参加企业改制,学会掌握在复杂的环境中的工作技巧;并向组织部门推荐优秀女干部到基层接受锻炼,有意识的给她们交任务,加担子,这样提高了实际工作能力,丰富了工作经验。

(三)发挥组织优势,动员妇女参与精神文明建设。

1、大力推进家庭美德建设,促进社风民风的好转。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真正成为文明家庭,将为社会风气好转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首先,我们坚持开展好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在农村,深入开展“美德在农家”活动,加强家庭道德建设,有3万农户参加该活动;在城市,动员带领广大市民积极参加文化广场的跳舞、打球等健身活动,使市民们远离牌桌,加入到精神文明建设队伍中来,全市80%的家庭参与了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其次,与市教育局、民政局、

共青团、关工委联合开展“母亲教育工程”,以家长学校为载体,让广大母亲掌握科学的家教知识,给儿童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促进家庭整体素质的提高。

2、从20__年开始,我们与市综治委联合创建“一零二无”示范村。在全市设立了禁毒禁赌协会,90%以上的村委会主任、治保主任担任反家庭暴力志愿者,及时调处家庭矛盾,反对家庭暴力。并广泛开展“不让进我家”,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优势,广泛宣传教育,开展家庭禁吸戒毒、巩固无毒成果及“无毒社区”创建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现已在权势创建“一零二无”示范村319个,“无毒乡镇”8个,“无毒村居”452个,“无毒学校”349所。通过一系列活动的开展,广大群众的防毒拒毒意识有所增强。

(四)带领妇女参与经济建设,增强妇联组织活力

各级妇联组织以活动为载体,带领妇女投身经济建设。在城镇,全市各行各业女干部女职工大力开展争当“巾帼建功标兵”、争创“巾帼文明岗”竞赛活动,据统计,有3万多名女干部职工热情参与,立足岗位,争做贡献,成效显著。农村则围绕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开展了龙头产业项目竞赛、养殖竞赛,开展“双学双比”活动,发现和培育了不少种养大户和致富典型,带领广大妇女积极创业,脱贫致富。

三、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妇联组织干部素质有待提高。基层妇联组织中,特别是有一部分村妇代会主任,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究其原因,一是在农村大部分年纪轻、能力强的妇女均外出务工,留守妇女担任妇代会主任思想观念陈旧,文化程度低,接受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有一定难度。二是农村妇[!]代会主任三年一换届,人员时有变换,村妇代会主任自主学习意识不强,受经费的限制,培训和学习力度难以保证,很难在短时期内知晓基层妇联组织的职能,掌握其工作方法和手段。

(二)兼职现象普遍。有些乡镇妇联主席兼职过多,往往周旋于其他具体事务中,工作日程排的很紧,因而精力有限。过多的把工作时间放到计生、防汛、上缴等有严指标、硬任务的中心工作上,容易把妇联工作当成一种可有可无的搭头工作。村妇代会主任也因其工作报酬主要来自于计生专干这个岗位,因此大部分妇女干部都将主要精力投入计划生育工作,村妇代会主任的角色意识淡薄,没有全心全意做妇女工作。

(三)妇联经费少,活动开展少。由于很多乡镇财政紧张,妇女工作既没有经费预算,也没有经费来源,更没有必须保障此项开支的硬性措施和规定,因而很多单位建立了妇联组织,但活动却开展不起来。

(四)未开展好社区建设工作。我市到去年才启动社区建设工程,因此相比其他县市建设步伐缓慢。

四、今后的工作思路

(一)要想方设法筹集工作经费。妇联组织不至于形同虚设,就必须开展好各项活动,而经费是根本保障。因此要主动出击,多方筹集。一是要争取领导重视和政策支持,能够保障基本活动的顺利开展。二是要将现有经济实体进行创新发展,力求办活办好,兼顾社会效益的同时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并可牵头协调参与市场经济运作,获取一定经费。三是把活动经费用到“刀刃”——真正能为妇女儿童谋利益上,提高妇联组织的影响力,从而争取社会支持。

第8篇: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思考范文

【中图分类号】 B 842.6

【文章编号】 1000-9817(2010)11-1281-03

【关键词】 情绪障碍;症状和体征;策略,实验性;儿童;青少年

儿童情绪障碍(emotional disorders)指发生于儿童青少年时期的与儿童发育和境遇有关的一组心理问题,如焦虑、恐怖、抑郁和强迫[1]。近几年儿童情绪障碍发病率呈逐渐增高趋势,成为仅次于学习问题的第2位儿童心理障碍,如仅分离焦虑在儿童中的发病率就达10%。据《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估计,我国受到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困扰的17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有3 000万。一般的情绪问题在儿童身上具有普遍性,这在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尤为凸显。随着我国社会与经济的高速发展,造成许多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如独生子女政策的深化贯彻、城市化速度加快、环境污染、生存竞争加剧、学习和生活压力日趋递增 、人口大规模流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不完善、儿童入学入托困难、贫富差距加大、家庭结构改变、地缘文化冲突等使儿童青少年发生以情绪障碍为主的心理行为问题日趋突出[2-3]。然而,多国资料表明,在现实生活中儿童情绪问题往往被忽视,许多情绪障碍儿童根本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和援助,如在一社区样本内被诊断患有抑郁的青少年中,只有20%接受了治疗;甚至有许多养育者或医师认为儿童情绪障碍只是他们发育过程中遇到的一过性轻度紊乱,随着正常生活过程会自然消失[1]。虽然儿童情绪障碍不一定与成人期神经症存在必然的连续性,但事实是,相当部分青少年的情绪障碍可持续至成年时期,严重影响其学习和生活质量,甚至演化为更严重的精神卫生问题和伤残死亡[1-3]。

1 现状

所有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几乎都经历过害怕、担心和焦虑的情绪,但真正的情绪障碍则是对儿童成长构成危害且持续较长的负面情绪体验,其中焦虑障碍(anxiety disorder)是青少年最常见的心理问题之一,其次分别为抑郁、强迫和恐怖发作。典型的儿童情绪障碍在DSM-Ⅳ和ICD-10在分类上有所区别,大致可分为焦虑障碍(其中包括ICD-10的分离焦虑、社交焦虑、恐怖性焦虑及同胞竞争焦虑)、躯体化障碍(如癔症)、心境障碍(抑郁障碍)和恐怖症,儿童强迫症更多地被纳入到焦虑障碍,这些分类病症在儿童似乎有着内在的关联性,往往表现为害怕-焦虑-强迫-恐怖发作-抑郁这样一种连环关系。害怕和焦虑的单独症状可能持续较短,但发展至“障碍”程度则将持续很长时间,如焦虑障碍一般都在数年至数十年以上[1,4]。值得强调,通常发生于儿童的行为问题如注意缺陷多动障碍(ADHD)、学习障碍(LD)、品行障碍(CD)、广泛性发育障碍(PDD)、睡眠障碍、抽动症、肥胖、遗尿症等均伴有不同程度的情绪问题,有的往往是其重要的合并症之一,如抽动症往往合并强迫行为,遗尿和睡眠障碍多合并焦虑障碍,PDD容易合并恐怖发作等[4]。

国外报道4~18岁儿童少年重度抑郁障碍患病率在2%~8%之间;Castello等发现,在800名儿科病人中情绪障碍总患病率为8.9%。忻仁娥等对上海3000多名学前儿童心理卫生问题调查发现,各类情绪问题发生率为17.66%;湖南地区的流行病调查报道儿童情绪障碍发病率为1.05%,南京儿童精神科门诊中情绪障碍占2.1%。1999-2000年上海市心理咨询中心少儿心理门诊量分析显示,情绪障碍占14.1%;1999-2001年广州市中山大学附属三院心理咨询门诊量分析显示,儿童情绪障碍占20.5%[2]。近年来,发达国家投入于治疗情绪障碍的费用十分巨大,如美国每年用于治疗焦虑症的费用就已超过420亿美元,其中1/3用于国民的精神卫生保健,其他多用于焦虑和抑郁障碍的治疗,此外每年还耗资3千多万用于情绪障碍相关的科学实验[5]。

2 主要原因

2.1 生物学因素 研究表明双生子样本焦虑症和抑郁症的同病率高,焦虑障碍具有生物易感性,约20%患儿一级亲属中有焦虑障碍,女童的焦虑遗传性大于男童,强迫-冲动行为和退缩-抑制行为的遗传影响要大于特定恐怖或分离焦虑,后者多由养育者诱发,如母亲的神经质、家庭功能无效、贫穷等对儿童焦虑障碍的影响更明显。而抑郁的遗传度可达35%~75%,如果家长患有抑郁症,子代在13岁前罹患抑郁的可能性是正常对照组儿童的14倍,家族和双生子研究表明,对于消极情感的易感性具有遗传特性,特定环境刺激和压力促发易感发作,研究发现入组患者的5-羟色胺传递基因(5-HTT)异常与抑郁症状呈正相关,且发生自杀与生活事件压力相关[1,4]。

2.2 社会心理因素[5-6] 在我国,影响儿童情绪问题的主要环境原因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如父母离异、虐待与忽视、家庭暴力、父母或酒依赖、父母对待子女的态度、父母自身的焦虑情绪、过早被托养或寄宿、目睹或暴力等;(2)社会,如儿童经常处于危险处境、遭遇自然灾害、遭受犯、缺乏健康关怀、文化传媒的负面影响、信任危机、酒与依赖、网络成瘾、目睹犯罪、肥胖或其他健康相关问题等;(3)学校和幼儿园,如父母教师的高期望值、学习压力、睡眠不足、学业失败、教师态度与教学方法、课业繁重、伙伴友谊损害、遭受欺侮、偷窃或其他品行问题、缺乏体育锻炼等;(4)其他,战争和恐怖事件、电视暴力、电子游戏、互联网冲浪等。值得关注的是,目前我国农村和边远地区留守儿童数达到5400万,他们当中出现分离焦虑、养育失范、遭受虐待和忽视的比率相当高,一些随父母进城的流动儿童青少年也因父母疏于管教和情感沟通而易出现各种心理问题[1-2,5]。

精神动力学认为焦虑和恐惧是早期创伤性体验深植于潜意识中,通过内心防御和冲突矛盾表现出来。依恋理论认为早期的母子分离体验和情感需求未得到满足的儿童缺乏安全感,易产生分离性焦虑。儿童早期社会化过程的人格形成与塑造受父母影响很大,尤其是母亲的情绪与教养态度。行为主义理论认为焦虑和恐惧情绪是通过条件反射学习而获得,如有些焦虑特质或神经质的母亲,往往将不良的情绪投射给儿童,从而使儿童出现“潜移默化”的焦虑倾向。认知理论认为儿童的焦虑和抑郁与其消极感知、归因风格和负性信念有关。儿童早期社会应对方式单纯而有限,在新情景中遇到各种应激事件时,往往身处矛盾而无法解决,极易产生情绪波动和焦虑,严重的精神打击更可能导致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另外,家长刻板而严苛的教养以及强制压力可使儿童产生持续的焦虑、矛盾与恐惧。临床观察表明,焦虑障碍的儿童多来自父母过度关注或过度干涉的家庭。对后者另一解释是父母焦虑情绪对儿童长期投射的结果[4-6]。

3 表现特征

3.1 焦虑障碍 幼儿期多表现烦躁、好哭泣或吵闹,难以安抚和照料,其气质类型多属于“难养育型”。3岁以后易表现害怕、恐惧或预感不祥。如不愿离开父母,纠缠母亲,上幼儿园时显得辗转不宁,惶恐不安、哭泣、喊叫、甚至威胁父母若离开则自杀等。儿童较易出现食欲不振、胃肠功能紊乱,时有呕吐、腹泻,或呈营养不良容貌。夜间入睡困难、睡眠不宁、易惊醒、多恶梦或梦魇等。入学后有发作性紧张恐惧,总担心要发生不祥或可怕的事情,经常焦躁不安、唉声叹气、对家庭不满、报怨或发脾气,拒绝上学,即使勉强到校也少与同学老师交往。上课注意力不集中,小动作多,学习成绩偏差或下降明显。患儿因焦虑、烦躁情绪易与同学发生矛盾和冲突而遭排斥,因此不愿上学,常有旷课、逃学现象发生。常伴有恐怖症状、强迫症状,有时演化为学校恐怖症。还伴有自主神经系统功能紊乱症状,如呼吸急促、胸闷、心慌、头晕、头昏、头痛、出汗、恶心、呕吐、腹痛、口干、四肢发冷、腹泻、便秘、尿急、尿频、失眠和多梦等[1,5,7]。

3.2 心境不良和抑郁 情绪低沉,表现为不愉快,悲伤,哭泣,自我评估过低,不愿上学,对日常活动丧失兴趣,想死或企图自杀。也有表现为易激惹、发脾气、违拗、无故离家出走等。在行为方面表现为动作迟缓、活动减少、退缩萎靡,严重者可呈类木僵状态;思维迟钝、低声细语、言语减少、语流缓慢、自责自卑。年龄大的儿童可有罪恶妄想。有些患儿可能表现反向症状,如不听从管教、对抗、冲动、攻击行为或其他违纪不良行为等表现。常诉躯体不适,如头痛、头昏、疲乏无力、胸闷气促、食欲减退、睡眠障碍等。某些非品行障碍性离家出走恰恰是儿童抑郁症的重要征兆[1,4-5]。

3.3 恐怖症 (1)恐惧反应:儿童对某种物体或情景产生异常强烈持久的恐怖,而某些恐惧对象并不具有真实的危险(如看到猫),却表现出不合乎常理的恐惧反应。儿童常见的恐怖对象有:①黑暗、昆虫、动物、火光、强声、雷电;②社交、与亲人分离、上学、孤独;③细菌、患病、出血、死人等。儿童常有预期性焦虑,经常提心吊胆,害怕恐惧的事情发生。有时明知恐惧对象对自己没有危险,但无法自控,内心痛苦。(2)回避行为:有逃离恐怖现场或回避做可能引起恐怖的事情。如对昆虫恐怖的儿童,看到或听到昆虫的声音立即逃离,甚至怕别人提到虫子。(3)急性焦虑反应:出现自主神经系统功能紊乱症状,表现呼吸急促、面色苍白或潮红、出汗、心慌、胸闷、血压上升、恶心、四肢震颤或软弱无力,重者可瘫软、晕厥或痉挛,并有饮食和睡眠障碍等。(4)社交恐怖:与他人交往时产生恐怖感,害怕他人的关注和可能引起的尴尬,出现脸红、张口结舌,并设法回避。常表现害怕去社交场合,怕遇见陌生人,回避与家人以外的人接触,不愿上学和参加娱乐活动,不愿接电话,不愿向老师提问,并伴有自主神经功能紊乱,严重时可引起惊恐发作。多发生于青春期,脑子里总想着该怎么走路、该怎么说话、该穿什么衣服等。学校恐怖症与之多为连续体。(5)学校恐怖:为达到不上学目的,早上起床常诉说头痛、腹痛、食欲不佳、无力等,得到父母同情后,则可实现暂不上学,在家期间无任何异常症状;一旦令其上学则会哭泣、吵闹、焦虑不安,并出现头痛、腹痛、恶心、呕吐、发热、尿频和遗尿等症状。若被强制送到学校,则表现畏缩、低头、不与人打招呼、不敢直视人;上课提心吊胆、战战兢兢,不敢正视老师,怕提问;若被提问,则心慌意乱、站立不答,或口齿不利、结巴重复。在校期间儿童恐惧异常严重,可能不停给家人打电话,哀求哭诉,并强烈要求回家,一旦放学如释重负。病程后期儿童还会通过毁物、攻击父母、自伤等家庭暴力达到不去学校的目的,继而情绪逐渐低落消沉、倦睡。后期可出现某些精神症状,如幻听幻觉、心境不良和抑郁等[4,8]。

3.4 强迫症 分强迫观念和行为。(1)强迫观念:非理性和不自主重复出现的思想、观念、表象、意念和冲动等。如怀疑污染物、得绝症、自己说过的话或做过的事、遭袭击、有人破门而入、自己遗忘等。强迫性回忆一些经历,如回忆扰,则重新开始进行回忆,否则就焦躁不安。强迫性对立表现为矛盾的思维,如担心父母死去,又因此而自我谴责,怕自己伤人或被他人所伤。强迫性穷思竭虑会反复持续地思考某些近乎荒唐的事件。强迫性意向是儿童产生莫明的冲动或内心驱使,即刻要行动起来,但又不能转变为行动,试图用强迫行为抵消强迫观念。(2)强迫行为:是重复的、有目的的、有意图的行为动作或心理活动,以强迫洗手和洗澡多见。可能因对细菌、粪便、唾液、垃圾或可能导致的疾病恐惧和厌恶而反复洗手洗澡,洗完手甚至不敢关水龙头,不用毛巾擦,怕手触物而再被污染,若不小心碰到物体,则必须再洗,有时每天洗手多达几十遍。有的因“洁癖”而影响进食,怕吃带污染的食品。强迫动作还包括触摸、计数、储藏、整理和排序,如不停地整理书包、放置鞋袜、叠衣被、数窗格、数马路电线杆、数地砖、踩地缝走路、强迫开关门、反复检查门窗是否上锁等。有些患儿要求他人,特别是父母重复某些动作或按某种方式回答他的问题等[7]。

3.5 伤后应激障碍(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 指儿童遭受严重的创伤性体验后出现的持续性焦虑和无助感状态。多因突发灾难事件、目睹恐怖场景、遭受虐待、战争、强烈应激等所致,表现强烈的恐惧和无助。(1)闯入(intrusions)体验:控制不住地回想受创伤的经历,反复出现创伤性内容的噩梦,反复发生错觉或幻觉或幻想形式的创伤性事件重演的生动体验,当面临类似情绪或目睹死者遗物,旧地重游,纪念日时,又产生“触景生情”式的精神痛苦。(2)持续警觉:难于入睡或易惊醒,注意集中困难,激惹性增高,过分的心惊肉跳,坐立不安,遇到与创伤事件多少有相似的场合或事件时,产生明显的生理反应,如心跳加快、出汗、面色苍白等。(3)持续回避:极力不去想有关创伤性经历的事,避免参加或去能引起痛苦回忆的活动或场所,对周围环境的普通刺激反应迟钝。情感麻木,与人疏远,不亲切,对亲人情感变淡,社会性退缩,兴趣爱好变窄,对未来缺乏思考和计划,对创伤经历中的重要情节遗忘等。(4)其他:攻击行为、过度饮酒或用药以及故意自伤和自杀等。抑郁、负罪感也常见于灾难幸存儿童,年龄稍大幸存儿童可能会痛苦地思索人生目的与意义。年幼儿童常做创伤事件噩梦,白天可通过游戏活动来表现创伤的回忆,如反复画与创伤事件有关的画题内容,玩与创伤事件有关的游戏,出现退缩行为和行为,可能表现更频繁的攻击与破坏行为[7-8]。

另外,发育行为儿科学将儿童期吮手指、啃咬指甲、夜间磨牙、拔毛癖、摩擦癖、撞头、摒气发作、遗尿、睡眠紊乱、异食癖、过度依赖母亲、电视计算机依赖等界定为不良习惯及行为偏异,多由发育落后、分离焦虑、虐待忽视、过度关注和过度干预等因素导致,核心问题与情绪障碍关联,主要发生在学龄前儿童[2]。

4 基本对策

4.1 对症综合治疗与干预 (1)查明原因,消除诱因。如家庭和环境因素、学校因素、早期母子分离等。(2)心理支持和相应的心理治疗。治疗者要获得儿童的信任与配合,耐心听取儿童主诉和家长的介绍,有目的谈,改变儿童对病症的认识。常用心理治疗包括行为疗法、系统脱敏、放松训练、游戏疗法、音乐疗法、角色扮演、认知疗法、生物反馈疗法等。对10岁以上儿童可结合实施认知治疗,包括重现自我、榜样、暴露、角色扮演、放松训练和认知增强训练等。(3)家庭辅导。指导和咨询儿童父母,提高对儿童疾病的认识,了解产生疾病的因素,并要求父母配合医疗,消除家庭环境或教育中的不良因素,克服父母自身缺点或不良情绪特征。(4)药物治疗。有关情绪障碍的药物是精神药物发展最快的一个分支,目前许多新型抗焦虑和抗抑郁药物开始用于儿童情绪障碍的治疗,如选择性五羟色胺再摄入抑制剂(SSRI)氟西汀、帕罗西汀、舍曲林等疗效明确、半衰期长,每日仅服一次,且副作用较低。此外,亦可辅以三环类抗抑郁剂或苯二氮卓类抗焦虑药[1,4-5]。

4.2 儿童精神卫生立法和加大政府投入 大量研究证明,儿童期心理卫生问题若未得到及时有效地干预矫治,可引致当事儿童更严重的精神问题,从长远来看,整个社会都会为此付出昂贵的代价。因此,二战后许多发达国家大力促进公共卫生事业的同时,制定了由国家承担责任的精神卫生法,为精神疾病患者群体提供适合的医疗保健服务。1991年WHO就出台了“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保护和改善心理卫生服务的诸原则”,呼吁各成员国通过立法和施行相关政策来保护和促进这类人群的合法权益。美国国家卫生局2001年就出台了《儿童心理健康国家行动议程》,标志着美国解决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的国家级战略基本成型。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我国,如今应该加快制定和出台儿童青少年精神(心理)卫生相关法案和政策,投入建立更多的儿童精神卫生保健机构与设施。WHO已将当前儿童青少年心理卫生全球资源状况列入亚特兰大计划,各国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制定所需的儿童青少年精神(心理)卫生政策,以保证为儿童青少年心理卫生提供及时而系统的服务。勿庸置疑,为提高国民的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为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就必须加强和重视儿童心理卫生问题的干预与研究[2,5,9]。

4.3 大力开展学校和社区儿童心理卫生服务 从群体心理卫生和预防保健目的而言,应该大力推广和开展学校和社区心理卫生服务工作。学校和社区心理卫生服务着眼于学生群体,主要任务是:(1)维护儿童青少年在学习和生活环境中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2)促进儿童青少年心理发展,培养健全的人格;(3)挖掘和提高个人潜能;(4)早期识别各种一般心理卫生问题和精神障碍;(5)对问题家庭实施及时的关注、咨询服务和干预;(6)社区健康教育,与心理卫生保健机构、非政府组织、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等建立密切的联系,给儿童和他们的家庭提供信息与帮助;(7)及时转介专业机构。当前服务重点在于改善儿童受教育的环境、开展心理卫生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开展心理卫生问题和相关因素的筛查。可考虑通过高校或研究机构建立全国或区域性儿童青少年心理卫生问题的筛查评估网络[2,9]。

5 参考文献

[1] ERIC J, MASH DA.徐浙宁,等,译. 异常儿童心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352-392.

[2] 静进.我国儿童青少年面临的主要心理卫生问题及对策. 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10,24(5):321-324.

[3] 闫淑娟, 陈欣欣, 段建华,等.北京市5岁以下流动儿童保健状况与需求分析. 中国儿童保健杂志,2008,16(5): 542-543.

[4] 中根晃.现代儿童强迫.东京:岩崎学术出版社,2005:3-23.

[5] MARK LW,DENNIS DD, PAUL HD,et al.Developmental-behavioral pediatrics: Evidence and practice.Philadelphia USA: Mosby, Inc. 2008:12-15.

[6] 李雪荣.儿童期情绪障碍的治疗进展. 中国儿童保健杂志,2000,8(5): 314-315.

[7] 张建明.儿童情绪障碍. 临床儿科杂志,2008,26(11):1000-1002.

[8] 静进.儿童青少年厌学和拒绝上学的诊断与治疗. 中国实用儿科杂志,2007,22(3):172-174.

第9篇: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思考范文

【关键词】命教育;生物课堂;生命价值

近年来, 我们经常可以见到有关青少年自杀或杀死他人的报道,这种对自己生命的轻视和对他人生命的漠视与残忍不能不引起我们教育工作者的深思。作为生物教师应该努力创设情境,帮助学生去感悟、体味生命之真的教育。下面我就谈一谈在生物教学中进行生命教育的一些实践与感悟。

一、做热爱生命的教师,用自身魅力感染学生

实施生命教育的前提是教师自身应具有正确的生命观和生命教育的理念。毕业多年,一直牢记温师院的校训“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在教学工作中充分尊重每一位学生,拥有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与生死观,不断充实与生命教育相关的理论知识,多层次提高自己的各项技能。努力通过自身的人格魅力使学生充分地感受生命的活力和生命的喜悦。而且应本着赤子之心,甘愿与学生一起分享自己对生命的情感和体会,实践证明,一个愿意跟学生分享自己对生命的感悟和生活情怀的老师能充分的感染学生,受到学生的喜爱。尽可能的去热爱学生、关怀学生、欣赏学生,挖掘每一位学生的长处,帮助每一位学生张扬个性,耐心引导学生走向生物的殿堂,体验生命的美妙。

二、帮助学生正确地认识自己, 引导学生尊严地、负责地生活

受到中国传统教育的影响,特别是生于农村的高中生,缺乏自主性和想法,对这样的群体而言生命教育更为重要和迫切。生命教育不是对学生的消极约束, 而是人的自主实现, 是人格的形成和完善。创设宽松的思想氛围, 让学生自己为未来的人生进行设计、让学生拥有充分的飞翔空间。生命教育中要引导学生接纳自己, 就是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定位, 认识自己生命的独一无二性,拒绝和自己对立;有做人的尊严、做人的骄傲、做人的乐趣。

生命的价值在于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一个学生如果做事不负责任, 不认真学习, 就无法对未来负责, 不珍爱生命, 就无法对家庭和社负责, 生命的价值也必将失去。在校期间,不仅仅要教会学生知识,知识是会遗忘的;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习惯,培养学生的规则常识,拥有健全的人格,这些将会是伴随和影响学生一生。加强学生的日常行为的规则意识教育, 让学生明确哪些行为是对的, 哪些行为是错的, 强化行为的动机冲突。反复训练日常行为, 养成自觉自控行为的习惯。

三、充分利用生物教材构建和谐融洽的生物课堂

生物知识是跟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用好生物教材,充分跟我们的生活相联系,不仅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生物知识的兴趣,还能通过对生物知识的学习体会生命的价值。

比如在学习完绿色植物光合作用的意义时,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制造的有机物,是动物和人类的食物来源,释放的氧气供人类呼吸利用。学生就会明白,没有植物就没有人类,从而进行热爱大自然的教育。在学习“人的生殖”时,通过受精作用、胚胎发育过程的学习,让学生明白特定的卵细胞跟特定的相遇都是一个奇迹,一个受精卵还要经过细胞分裂、分化、组织器官系统的形成,从一个小小的受精卵到一个可爱婴儿的娩出要经过280 天左右的时间。在这近10 个月的胚胎发育中母亲和胎儿之间通过胎盘进行物质交换,怀孕中的母亲负担着母子二人的营养供应,还负担着二人代谢废物的排出。所以,一个生命的诞生是个奇迹,每个生命都是独一无二的存在。

在学习传染病知识的时候,比如较为熟悉的乙肝,艾滋病,通过一些传染病传播途径的学习,教育学生在生活中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避免传染病的发生;还要积极锻炼身体,增强抗病能力,只有拥有健康的身体才能更好的实现自我生命的价值。

生物课堂应是和谐融洽的,富有生命力的、和谐融洽的生物课堂才是生命价值的所在。对于学生而言,生物课堂是其探究知识、开发智慧与养育人性的殿堂;就教师而言,生物课堂是其生命价值、人生意义得以充分体现的场所。教师不是居高临下的权威,不是课堂的主宰,而是课堂的指导者、组织者。在课堂上,师生之间虽有角色的分工,但他们人格上平等,彼此尊重;虽有组织纪律,但没有等级界限的约束,学生可以充分表达自己对学习的意见、对教师的看法;教师公平、公正、平等对待、评价和激励每一个学生。课堂是师生互动、心灵对话的舞台,“大家有不同意见吗?”“你的回答很有启发性”……用这种平等的语气,尊重学生的语言拉近师生的距离,激发学生主动参与、积极思考的热情,从而使师生的生命价值在课堂中生辉。

四、重视生物实验, 领悟生命教育

在生物教学中, 我尽可能地创造各种条件, 组织学生去研究活的生物以及它的生存环境。尽可能的利用学生现有的生态资源,比如引导学生观察学校池塘中的荷花的开放与关闭、白玉兰的开花特点等。在实验研究中要教育学生爱护生物、珍惜生物材料、保护生物的生存环境。让学生明白自然界中的生物是平等的, 由此领悟到生命的神圣,懂得善待一切生灵。

开展探究实验, 体验生命教育在生物教学中, 我经常从学生熟悉和感兴趣的事情出发, 引导学生对周围的环境现象及各种环境问题展开探究。植树节, 我组织学生参加植树活动, 要求学生每人栽好管好一棵树, 经常去给这棵树浇水, 每周观察一次它的生长变化, 并将生长变化情况记录下来。生命教育溢于其中。

五、加强学科之间渗透,开展各种活动,使生命教育更加丰富、培养正确的生死观和生命观

用正确的生命观和价值观,正确对待轻视生命的自残、自虐、自杀行为等心理障碍现象。现代社会节奏快、压力大,一些身心方面的疾患,如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疾症威胁着人类的健康。身边的校园自杀、家庭暴力等现象时有发生,要充分利用这些素材,从生物学角度加以分析,提出珍视生命的重要性。要树立正确的生命观,对生死现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尤如一粒种子撒入地下后,在适宜的条件下,经过发芽、长株、开花到成熟结果的发展过程,逐渐由生变死。这粒种子虽死了,却换来了一大批种子的新生。人的生命历程也是如此,从童年、少年、壮年到老年,最后到死亡。“落花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生物是代代相传,可以从学校池塘的荷花出发,让学生体会生命时刻都处在由生变死,由死变生的矛盾运动之中,所以要用正确的态度看待生命,正确地认识生与死,使生命存在的价值真正得到体现。

总之,在生物教学中,恰当地利用教学资源引导学生自觉地进行自我心灵的养育,激发生命活力,养成宽广的人文胸怀,并以此润泽人际关系及人与自然的关系,生命才能和谐共生,这才是教育教学所追求的真正价值。生物教学是与生命教育理念最接近的中学基础学科,因此在生物教学中渗透生命理念是理所当然,也是十分具有可行性因素的。因此,每一位生物教师都要不断充实与生命教育相关的理论知识,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将生命教育融入于教学中。

参考文献:

[1]高琪,张锐.生命教育的途径[J].贵州教育,2005.4

[2]潘灵犀.生物教学中渗透生命教育的实践和思考[J]. 吉林教育,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