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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视力建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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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视力建议

第1篇:保护视力建议范文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维护我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充分发挥电力设施在保障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率先崛起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要求,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工作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努力形成区、乡镇、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我区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的可靠供应。

二、明确各级部门职责分工

调整充实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区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政府职能,落实职责分工,协调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统局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在项目规划源头上严格把关,协调解决好规划项目与电力设施保护的重大问题;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严厉查处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置阻扰电力工程建设事件;工商部门、城市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站点,依法处罚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物资的单位和个人,堵塞销赃渠道;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配合电力部门加强对重要电力设施周围施工作业、矿山开采等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国土部门要对毗邻电力设施的有关建设用地申请、开矿权设置等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建设部门要加强市政建设管理和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管理,严格项目审批和建设监察;林业部门要配合电力部门做好输电线路走廊内林木修剪、砍伐协调;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航道等建设项目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制订保护电力设施安全防范措施,明确安全责任。电力企业要加大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力度,制订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进一步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积极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建立健全人防、技防、物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护措施,提高电力设施保护的整体水平。

三、切实加强乡镇电力设施保护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重点在乡镇。农村乡镇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做好了,对防止各类事故,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网络,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内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特别是要协调解决好乡镇建设发展与电力设施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与管理,依法查处和制止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违章施工、违法乱建、开挖取土、围塘挖堰、种植树木等各类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协同公安机关严厉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案件,依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国家、省、市、区电力重点工程的政策协调和处理,确保电力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四、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许可制度

实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制度,是加强安全防范,预防电力设施遭受外来破坏,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有效措施。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20*〕10号文件)要求,凡我区境内需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的各类施工作业活动(包括建房、筑路、造桥、爆破、开挖、取土等),均应严格执行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单位(业主)必须在开工前向区范围的电力部门营业窗口办理施工作业许可申请,签订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施工协议,手续齐备后方可开工。大型施工机械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企业应事先组织有关工程、机械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并通知电力部门安排专人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督。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电力设施安全。

未经许可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电力部门可以对其停止供电;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规新建项目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部门可以不予接电,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因违章指挥、违章施工、野蛮作业等导致电力设施遭受破坏或造成电网停电的,将依据《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五、健全完善警电联防长效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区、乡镇公安机关和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依法治电长效工作机制,有效打击和防范各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以建立区警电治安联络室,健全电力与公安的情况通报会制度等形式,加强工作上的沟通、协调与配合,进一步加大查处、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要根据电力设施保护面临的突出情况和问题,适时组织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整治活动。特别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点案件,公安机关要集中警力,加大办案力度,迅速侦破。对已经抓获、定案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尽快作出处理。对举报、破获重大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2篇:保护视力建议范文

很高兴自己能有这次社会实践的机会,通过这样的实践,我真正学习到了社会经验,它为我积累了一笔宝贵的人生财富,它为我今后步入社会打下了牢实的根基。 大学是一个教育我、培养我、磨练我的圣地,我为我能在此生活而倍感荣幸。社会是一个很好的锻炼基地,能将学校学的知识联系于社会。实践是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运用所学知识实践自我的最好途径。亲身实践,而不是闭门造车。实现了从理论到实践再到理论的飞跃。增强了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认识社会,了解社会,步入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临床的实习是对理论学习阶段的巩固与加强,也是对护理技能操作的培养和锻炼,同时也是我们就业岗前的最佳训练。尽管这段时间很短,但对我们每个人都很重要。我们倍偿珍惜这段时间,珍惜每一天的锻炼和自我提高的机会,珍惜与老师们这段难得的师徒之情。

刚进入病房,总有一种茫然的感觉,对于护理的工作处于比较陌生的状态,也对于自己在这样的新环境中能够做的事还是没有一种成型的概念。庆幸的是,我们有老师为我们介绍病房结构,介绍各班工作,带教老师们的丰富经验,让我们可以较快地适应医院各科护理工作。能够尽快地适应医院环境,为在医院实习和工作打定了良好的基础,这应该算的上是实习阶段的第一个收获:学会适应,学会在新的环境中成长和生存。

护士的工作是非常繁重与杂乱的,尽管在未入临床之前也有所感悟,但是真正进入病房后,感触又更深了。的确,护士的活很零碎,很杂乱,还可以说是很低微,可是透过多数人的不理解,我们发现,护士有着其独特的魅力。医院不可能没有护士,这就说明了护士的重要性。医生离不开护士,病人离不开护士,整个环境都离不开护士。这琐碎的工作,有着完整的体系,可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也正因如此,才能发挥其独到的作用,产生不可或缺的作用。因为有了临床的实习,我们才更全面而深刻的了解护理工作,更具体而详尽的了解这个行业。进入临床的第二个收获:正确认识护理,树立了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养成了良好的工作态度。

到病房实习,接触最多的是病人,了解甚深的是各种疾病,掌握透彻的是各项基础护理操作。实习的最大及最终目的是培养良好的各项操作技能及提高各种护理工作能力。所以在带教老师“放手不放眼,放眼不放心”的带教原则下,我们积极努力的争取每一次的锻炼机会,如导尿术、插胃管、床上洗头、床上檫浴、口腔护理、自动洗胃法、静脉输液、各种灌肠法等各种基础护理操作。同时还不断丰富临床理论知识,积极主动地思考各类问题,对于不懂的问题虚心的向带教老师或其它老师请教,做好知识笔记。遇到老师没空解答时,我们会在工作之余查找书籍,或向老师及更多的人请教,以更好的加强理论知识与临床的结合。一附院实习科室多数是整体病房,我们所跟的多是主管护士,跟随老师分管病人的同时,我们会加强病情观察,增进对病人疾病的了解,同时对病人进行各项健康知识宣教,这样能锻炼我们所学知识的应用能力。按照学校和医院的要求我们积极主动地完成了病历的书写,教学查房,讲小课等,这些培养了我们书写、组织、表达等方面的能力。整体上说,实习期间的第三个收获,也是最庞大的收获:护理操作技能提高了,疾病认识水平上升,各项护理工作逐渐熟练,在培养优秀的职业技能水平同时也培养了一种良好的学习习惯,通过思考,举一反三。

第3篇:保护视力建议范文

一、序言

(1)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和贸易中的地位得到了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资源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城市综合竞争实力的核心要素,日益成为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

(2)经过多年发展,我市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显著提升,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法规政策体系初步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能力不断增强,有力地支撑了产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但我市知识产权发展总体水平还有待提升,存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偏少、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不强、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公众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等问题,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3)当前,我市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关键时期。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的内在要求;是发展品牌农业,壮大支柱工业,培育服务品牌,繁荣文化产业的有力支撑;是缓解资源环境制约,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选择。

二、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

(一)指导思想。

(4)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着力突破一批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大力推进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和产业化,精心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的优势产业群,努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城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战略支撑。

(二)战略目标。

(5)到2020年,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新机制。在主导产业、优势领域创造出一批支撑创新型城市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商品化、产业化能力大幅提升;知识产权的行政和司法并行运作的保护机制更加健全,形成科学高效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知识产权制度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繁荣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支撑作用得以有效发挥。

(6)2009-2014年目标。

———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明显增强。高新技术企业和6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和授权量持续增长,发明专利申请所占比重达40%以上,职务发明所占比重大幅度提高,向国外申请专利数量快速增长;国内商标注册申请量年均增长5%以上,商标国际注册不断增长;计算机软件、文艺作品等著作权登记和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和授权量显著增长。

———知识产权运用水平明显提升。企业、高校院所等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明显提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值占高新技术产品产值比重不断提高;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显著增加,分别达到25件、250件以上;运用地理标志或集体、证明商标保护*特色产品的能力不断增强;核心版权产业产值有较大提升。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队伍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诉讼案件的办案效率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率明显提升;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行业自律机制和公益性维权援助机制,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得以有效遏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明显减少。

———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更加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进一步优化,法规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与经济、科技、商贸、人才等工作结合更加紧密;培养一支能够支撑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管理、服务和研究人才队伍;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浓厚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三、战略重点

(7)确立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支撑地位。研究制定适合相关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完善重大项目和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健全与外贸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加强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协调衔接。

(8)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引导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要素向企业转移,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造体系。鼓励群众性发明创造和文化创新。

(9)建立以产业化为核心的知识产权运用体系。搭建知识产权产业化服务平台,制定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激励政策,打造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集群。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积极培育驰(著)名商标,发展壮大品牌经济。

(10)优化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相协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完善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衔接机制,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提高权利人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加大海关执法力度,维护良好的进出口秩序,提高出口商品的声誉。

(11)构建协调有序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完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重大活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增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合力。

四、专项任务

(12)专利和标准战略。以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关联度大的重大关键技术为重点,在先进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制药、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领域超前部署,掌握一批核心技术的专利,支撑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自有核心专利技术为基础,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3)商标和品牌战略。鼓励企业使用自主商标,强化企业合资、合作中的自主商标导向。引导企业丰富商标内涵,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驰(著)名商标,增强市场竞争力。支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认定工作,鼓励企业进行国际商标注册,维护商标权益,参与国际竞争。支持企业大力发展品牌连锁、专卖经营,培育壮大一批名牌产品。

(14)版权和创意战略。大力扶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版权相关产业发展,加快培育动漫游戏、网络传媒、文化娱乐、广告设计等现代创意产业,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促进产业形成、产品集聚,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加强民间文艺整理、传承和保护,扶持难以参与市场竞争的优秀文化作品的创作。

(15)商业秘密战略。指导企事业单位制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并对保密规则、奖惩等做出规定,依法打击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

(16)特定领域知识产权战略。扶持植物新品种培育,推动育种创新成果转化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开发和利用遗传资源,普查地理标志资源,扶持地理标志产品,促进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人文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完善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利用协调机制,加强对传统工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扶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带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五、产业知识产权战略

(17)农业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农业关键技术和高新技术研究,力争在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和绿色有机农产品深加工方面取得一批核心知识产权。加快农作物品种改良、新品种培育和农产品品质优化,推进名优农副产品的产业化开发。积极采取原产地地理标识或集体、证明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提高优良品种、绿色、有机和无公害食品注册商标使用效率。加强涉农知识产权推广应用,完善农民权益保护机制。

(18)工业知识产权战略。围绕交通装备、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等主导产业高端化,创造一批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产业发展支撑能力;围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规模化,创造一批形成跨越发展优势的核心知识产权,引领新兴产业高起点发展;围绕冶金钢铁、石油化工、食品饮料、新型建材等传统产业品牌化,形成一批集成创新的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传统产业发展后劲。发挥龙头企业品牌和技术优势,重点建设一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突破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和工艺流程,积极参与国际和国家标准制定,提高在优势领域的主导权。

(19)服务业知识产权战略。综合运用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大力扶持科技、文化、信息和软件服务外包等知识产权型服务业发展,培育一批科技、文化、信息服务和软件外包服务业龙头企业及企业集群,形成产业集聚和带动效应。充分挖掘历史文化旅游资源,发展特色旅游经济,推进具有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金融、物流、会展、商贸餐饮和社区服务等生产、生活业,实施老字号复兴工程,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业企业集团,努力打造一批新的现代服务业驰(著)名商标和知名品牌。

六、战略措施

(一)激励知识产权创造。

(20)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创造激励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事业的财政投入,对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和驰(著)名商标等知识产权给予资助或奖励。支持企业等创新主体在境外取得知识产权,鼓励将自主知识产权上升为技术标准。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股权、期权等形式加大对知识产权发明人、设计人、创作人的奖励、报酬力度。引导高校和科研机构将知识产权量化指标纳入科研开发或教学实践工作的评价、考核体系。

(21)突出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主体地位。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实现知识产权机构、人员、制度和资金四落实。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和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程,指导100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制订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管理各环节,提高创新成果转变为知识产权的能力。引导企业改进竞争模式,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支持企业打造知名品牌。

(二)推进知识产权运用。

(22)推进知识产权的商品化、产业化。开展自主知识产权企业、产品认定工作,原则上对进入国家和省制定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装备和产品,实行政府优先采购制。科技发展资金、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实施和产业化。建立知识产权产业化基地和试点示范园区,扶持技术含量高、有市场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的商品化、产业化。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统计和财务核算制度,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作价入股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在推进企业资产重组、兼并和合资合作中,注重对民族品牌的保护。(23)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投融资机制。加快构建以企业投入为主体的多渠道、多层次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引导金融和风险投资加大对知识产权应用及产业化的资金投入。鼓励外资、民间资本参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资本运营。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发展创业基金,促进中小企业重点知识产权项目的实施和产业化。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24)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执行能力,充实行政执法力量和知识产权司法队伍。强化行政执法、司法保护部门合作,建立健全重大案件会商通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及时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制止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25)加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案件的打击力度,集中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建立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将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列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展会知识产权监管机制。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监控体系建设,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

(26)建立知识产权维权、预警应急机制。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充分调动和整合各种资源,为维权有困难的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经费支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行业自律和纠纷应对机制,妥善解决行业内知识产权纠纷。建立知识产权预警与应急公共平台,及时预警信息,化解知识产权风险,保障产业经济安全。

(四)优化知识产权管理。

(27)制定完善知识产权地方性规章和政策。制定和完善与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地方性规章和政策,在制定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创投融资、科技进步、吸引人才等政策中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导向,不断优化知识产权发展的政策和法制环境,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28)加强科技工作知识产权管理。将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指标作为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园区的必要条件;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和项目申报、评审和奖励全过程。

(29)加强对外贸易活动知识产权管理。制定外贸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出口,培育一批出口知名品牌;建立外贸领域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招商引资、技术引进、项目合作、产品进出口等外贸环节,及时解决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30)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政府投资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项目和产品,要进行知识产权论证评估,防范和降低知识产权风险;规模以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的,要事前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报,并接受指导和监督;引进重大技术、技术装备和外资并购、技术进出口、中外合作等活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提供政策性建议。

(31)建立知识产权统计和考核制度。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统计范畴并定期公布,将知识产权纳入国有企业单位绩效考核体系。

(五)健全知识产权服务。

(32)构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各类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建立以专利、商标和版权信息为主的知识产权信息公益平台,实现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共享。建立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工程及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和分析系统,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研发、进出口、诉讼、技术引进等过程中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深层次利用。

(33)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以中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为依托,建立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的交易市场和网站,构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健全知识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研制知识产权交易协议示范文本。支持重大知识产权项目和产品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展览会、交易会等推广会。

(34)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信息、评估、鉴定和转让等各类中介机构,鼓励企业参与增值性知识产权信息开发利用。加强市场规范和政策引导,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机制。引进国外先进经验和运作模式,发展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中介机构,提高涉外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六)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35)加快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实施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计划,将知识产权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创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活动示范学校。支持大、中专院校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学生素质教育体系,支持驻济高校创办知识产权学院、设立知识产权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点,加快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

(36)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规划,按照国家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知识产权工程师职称系列,建立知识产权人才供需信息库,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投入力度。引进和培养数十名精通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具备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事务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数百名具有知识产权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培训数千名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业务人才。

(37)加强知识产权培训。制定培训规划,广泛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文学艺术创作人员、教师等的知识产权培训。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提供知识产权专业培训服务。

(38)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建立政府主导、新闻媒体支撑、社会广泛参与的宣传工作体系,定期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在精神文明创建、普法教育、道德教育、诚信教育等活动中增加知识产权内容,大力弘扬知识产权文化。

(七)加强组织领导。

第4篇:保护视力建议范文

关键词 湿地资源;保护;利用;建议;安徽祁门

中图分类号 X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11-0214-02

1 祁门县基本情况

祁门县位于安徽省南端、黄山市的西部,地理位置为北纬29°35′~30°08′,东经117°12′~117°57′,东邻黟县和休宁县,西南与江西省浮梁县交界,西北接东至和石台县。全县土地面积2 215 km2。县内山峦起伏,地势北高南低,地形较为复杂,最高峰(牯牛降)海拔1 728 m,最低处海拔79 m,相对高差1 649 m,表现为中山、低山、丘陵、山间盆地和狭窄的河谷平畈相互交织的地貌结构,县内有阊江、率水、秋浦河、青弋江四大水系,大小河流642条,其中秋浦河是长江的一级支流,阊江为境内第一大河流,境内流长79.8 km,流域面积1 059.4 km2。

祁门县属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气候温暖,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湿度较大,水热季节变化比较明显,年平均降雨量1 790.3 mm,平均气温15.7 ℃,年日照总时数1 809.7 h,o霜期239 d。成土母质主要有千枚岩、千枚状砂岩、砂岩、花岗岩的坡积物、残积物,形成酸性或微酸性土壤。主要土类有红壤、黄壤、黄棕壤、紫色土和水稻土等五大类,并有小面积的高山草甸土和石灰土。

全县林地面积203 673 hm2,占总面积的91.95%,林地中有林地面积182 476 hm2,灌木林地面积14 001 hm2,其他林地面积7 196 hm2。非林地17 825 hm2,占总面积的8.05%,其中农田面积5 945 hm2。全县森林覆盖率88.64%。

2 湿地类型及特色湿地

2.1 湿地类型与分布

据调查,全县湿地资源分天然湿地和人工湿地2类,天然湿地主要是永久性河流和库塘,人工湿地主要为农田和水产养殖场。长度5 km以上、宽度10 m以上永久性河流和面积8 hm2以上库塘总面积2 203.2 hm2,面积8 hm2以上库塘(3个)均为在现有河流中人工截流形成的水库;人工湿地面积5 945 hm2,主要为农田,随着2002年以来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全县完成坡耕地造林4 532 hm2,其中低产低效的山坞田和冷水田1 368 hm2,这些地块由人工湿地转化为林地。

2.2 特色湿地

(1)“倒湖十八湾”水利风景区。该湿地景区距县城60 km,是阊江和大北河交汇处的水域,因修建水电站工程而成,水域面积200 hm2,沿线水环境优雅,水域特色鲜明,文化内涵丰富,具有极高的观赏价值,当地政府正着力打造特色旅游景区。

(2)阊江水域湿地。阊江为祁门县境内第一大河流,也是祁门县城的重要饮用水源地。阊江水系为大洪水,发源于大洪岭南麓,沿途有金东河、陈河、阳坑河、汊口河、花桥河、严潭河、查湾河汇入,在倒湖与大北水系汇合,进入江西省界内,全线长79.8 km,流域面积105 940 hm2。历史上,阊江是祁门县与外地连接交通重要的水运航道。

(3)湘溪岭水库湿地区。位于古溪乡湘河上游,水域面积32 hm2,1997年兴建,水库坝高210 m,总库容2 070万m3。因交通不便,人口稀少,库区周边森林资源保存完好,自然环境优越,风景优雅,具备旅游开发价值。

3 湿地生物多样性

3.1 湿地植物

湿地植被是指生长在地表过湿或有季节性或常年性积水、土壤潜育或有泥炭的地段上的植物群落,它由湿生、沼生和水生植物所组成。祁门县湿地植被类型包括木本植被、草本植被、水域植被和藓类植被。木本植被主要有枫杨、河柳、细叶水团花、江南桤木、水竹、盐肤木等;草本植被主要有水莎草、显脉香茶菜、菖蒲、酸模叶蓼、莲子草、荨麻、水蕨、鸭儿芹、独角莲、蒿草、草、接骨草、鹅观草、香蒲、野芋、茭笋、灯芯草、虎杖、五接芒等;水域植被主要有苦草、黑藻、水鳖、莲、荷花等;藓类植被主要有苔藓等。人工湿地中主要是人工种植植被――水稻,及少量的荷花、芋头、鱼腥草、水蕨等。

3.2 湿地动物

湿地动物主要是依赖水环境生存的鱼类,有光倒刺、光唇鱼、鲭、鲢、鳜鱼、石斑、泥鳅、鲤鱼、鲫鱼、黄鳝、安凌鲛鱼、草鱼等,另有虾、蚌、蛤、水蛭、螃蟹、螺蛳等,爬行类有鳖、乌龟、水蛇等,两栖类有青蛙、蟾蜍、大鲵等。

4 全县湿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情况

祁门县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候温暖、雨量充沛、森林覆盖率高,区内河流密布,纵横交错,河水长年不断,全县大小河流共有642条,水力资源丰富,祁门县湿地利用主要表现在供水、供电、蓄洪防旱、养殖业和种植业等方面。

4.1 提供工业和生活用水

水是生命之源,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水,祁门县水资源总量丰富,县自来水厂日供水量达5 750 m3,乡镇18个小型自来水厂日供水5 000 m3以上,村组利用自然落差,自建自来水厂,全县自来水居民已达88.84%,丰富的水源保证了城乡人民的生产和生活用水。

4.2 蓄洪防旱

全县现有小型水库33座,总库容1 592万m3,山塘797口,总库容603万m3,永久性臁坝1748处,电灌站8个,农田有效灌溉面积5 945 hm2。

4.3 供电

全县多年平均降雨量1 790.3 mm,平均径流深983.94 mm,径流量22.21亿m3,其中5―9月占59.2%。全县理论年可发电量11.61亿kW・h,可开发发电量0.75亿kW・h,目前全县运行的水电站33座,装机58台,共1.346 9万kW,年发电量2 090万kW・h。

4.4 养殖业方面利用情况

祁门县水资源丰富,水质好,pH值5~7,各主要监测项目均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Ⅱ类(部分区域为Ⅲ类)水质标准要求,水环境质量优且水质稳定,适于浮游生物自然繁殖,野生鱼类资源丰富。据调查,全县共有水面2 203.2 hm2,其中可养水面397 hm2。

4.5 种植业方面利用情况

水稻田是祁门县的主要人工湿地,水稻是祁门县人民生活的主食产品,全县水稻种植面积5 945 hm2,年产稻谷3.97万t以上。野生蔬菜种植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已经形成种植规模的品种有苦菜、香椿、鱼腥草、鸭儿芹、萱草(黄花菜)、水蕨、Z荷等,产值突破100万元。

5 全县湿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由于林种结构的变化、森林质量的下降,生态环境受到较大影响,造成河床抬高、径流量减小,既影响了环境,也影响到全县人民生产生活用水安全。二是由于城市化、工业化和人口的快速增加,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增加,加上大量化肥农药的使用,河流内总氮含量有增加趋势,环境污染成为湿地保护的重要威胁因子。三是在大力发展水电的思想指导下,截流蓄水发电对下游水生生物和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6 建议

6.1 保护植被,减少水土流失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森林植被,特别是河流沿线天然林植被,要调整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提高森林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气候、保护环境的能力。减少对河流两侧湿地的开垦,保护河岸两侧天然湿地植被,提高湿地对水质的净化能力[1-2]。

6.2 疏浚河道

由于长期的水土流失,导致河床抬高、径流量减小、水文状况改变。因此,要实施疏浚河道工程,以减少旱涝灾害的发生。

6.3 防治污染,保护湿地资源

采取有效的措施,完善环境立法,加大执法力度,严禁污染企业向河道中继续排污;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对生活垃圾进行收集并集中处理;加快城区污水管网建设,提高城区老碓坞污水厂的污水处理能力,对生活污水要进行集中净化处理,达标后再排放[3-4];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有效的措施,对已被污染的河道进行综合治理;通过技术革新、种植业调整,改变依靠化肥、农药和除草剂增加农业收入的状况,以减轻农业对湿地的污染。

6.4 全面规划,合理利用湿地资源

对全县湿地资源开发进行综合预测分析,计算湿地资源承受能力,合理规划。对小水电、小水库建设,立项前要充分做好环境的影响评估,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禁止在河道中进行采砂、淘金等施工,禁止在河道两岸采石、滥淘乱挖,避免破坏河流,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失衡;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5];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防止基本农田被侵占,保障粮食安全;对山坞田、冷水田除实行退耕还林外,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展野生蔬菜、山泉水养鱼、观光等特色农业,提高农业产值;认真做好阊江流域、“倒湖十八湾”水利风景区、湘溪岭水库湿地区、鲁溪湾、九龙池、观音堂、七彩玉谷等湿地资源的旅游开发工作,为全县旅游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7 参考文献

[1] 骆婷,石佳,樊春红.绵阳市湿地资源现状及其保护建议[J].安徽农业科学,2015(31):243-246.

[2] 余顺奎.湟源县湿地资源F状及保护建议[J].现代农业科技,2015(7):177-178.

[3] 姜全飞,闫泽.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湿地资源及其保护建议[J].湿地科学与管理,2006(2):34-37.

第5篇:保护视力建议范文

一、加强电网建设保障工作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供电企业的可靠性保障。因此,要继续抓好电网建设,以市场需求为电网发展方向,不断提高、有效提升电网建设保障工作,共同营造电网建设的良好环境,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做好电网建设发展规划

电力建设应当按照适度超前发展的原则,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电网企业要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的电网建设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县(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乡镇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相衔接。各级政府应当结合电网建设规划,安排和预留相应的电网建设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并加以控制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电网规划,不得非法占用预留的变电所土地和线路通道。

(二)做好电网建设年度计划

各级电网企业负责提出本地区电网建设年度计划草案,报当地发改部门备案,由上级电力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作为当年度电网企业实施电网建设、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工作依据。列入年度计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和各县(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市县分工落实用地指标。220千伏及以上的电网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列入省重大工程计划,适用相关优惠政策。另外,在大型电力设施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应选用灭火效率高、对设备损害小的自动灭火设备。

(三)开展项目立项核准工作

依法应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电网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核准手续。依法应报省、市发改委核准的电网建设项目,按照《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办理申请核准手续。

县(市)及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的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要优化审批服务工作,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

(四)积极保障电网建设用地

电网建设用地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国土部门牵头负责,根据电网企业提供的建设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并保障电网建设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受理项目用地申请后,应开辟绿色通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好土地审批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等,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组织,按照各县(市)政府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15个工作日内向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并全额支付补偿费用。项目所在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支持和协助电网建设,尽最大努力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保障顺利实施。

(五)做好电网建设行政许可工作

电网建设规划许可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规划部门负责。在受理项目申请后,应开辟绿色通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好项目规划许可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电网建设施工许可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在受理项目申请后,应开辟绿色通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好项目施工许可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六)做好电力线路建设的拆迁和补偿工作

对500千伏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在其走廊内按照设计规程必须拆除的居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依据各县(市)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在15个工作日内向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并全额支付补偿费用后,按照批准的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法实施拆迁。22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在其走廊内的居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在技术上满足相互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跨越。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设施附近规划建设时,应保证其与架空电力线路、电力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仅对杆、塔基础用地向权属单位或者承包经营权人(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通过林地时,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并给予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电力线路的政策处理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组织,按照各县(市)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在15个工作日内向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并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用。项目所在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支持和协助电网建设,尽最大努力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保障顺利实施。

(七)做好输电线路改迁工作

因政府重点工程或其他公益性工程,涉及电力线路、电缆及其他电力设施需改迁的,应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改迁申请,包括改迁理由,需改迁的输电线路的名称、位置、范围,以及开发项目相关资料,并经电力部门初步审批同意,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协调,规划、环保等部门提出相应意见和线路通道审批后方能组织实施。输电线路改迁(建)项目的环评文件应由改迁(建)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向环保部门报批。迁移、改造相关设施的费用由主张方负责承担。

(八)做好电力架空线入地工作

县(市)政府应当按照本辖区架空线入地规划和建设计划,协调落实变电站、开关站等站址的用地相关手续及道路修复、绿化补种等事宜。除中心城区和经电力部门同意的电气化示范村镇外,原则上不推荐架空线入地,县(市)政府需要在本辖区架空线入地规划外增设电力架空线入地项目的,可与电网企业协商并落实资金后,由电网企业组织实施。县(市)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在统筹平衡各类掘路施工计划和制定综合掘路计划时,应当优先安排电力架空线入地项目的掘路及地下路径计划。

(九)开展电网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

根据绍兴市电网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对电网规划(含专项规划)、前期配合、开工条件、施工保障、投产条件以及组织机构建立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对象为项目所在(所经)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乡镇(街道),配合考核对象为相应的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依据考核得分,分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考核得分与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挂钩,并实行配电网投资安排与输电网建设相挂钩的机制。对于支持电网建设贡献突出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在该地配电网投资计划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和支持。

二、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主要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力设施安全对保障供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开展电网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供电企业要加强对电力设施的日常维护与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违反电力设施保护相关规定的施工作业或其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供电企业要在每季末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在发现情况后24小时之内上报。

市安监局作为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单位,要负责做好安全隐患整治方面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安全隐患的联合执法工作。要牵头做好电力安全隐患的联合整治工作,对于供电企业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组织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整治。对一般性的安全隐患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之内调查整治。对于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通过市安委办明确责任单位、整治期限进行整治。整治责任单位应每月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整治完毕后由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进行验收评估。

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开展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组织、协调政府各相关部门进行电力安全隐患的联合执法行动,负责做好电力设施外力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供电企业做好外力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赔偿和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中的相关补偿工作。

(二)开展电力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供电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内部治安保卫防控机制,落实电力设施保护的防范措施,加强对电力通道和电力设施保护区的治安巡逻,发现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电力治安综治办公室。

市公安局作为电力治安综治办公室单位,负责电力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日常工作,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和有关县(市、区)开展电力通道治安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对电力通道附近外来人员的管理,取缔非法废旧金属收购点,开展电力设施治安群防群治工作。每年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不少于2次。负责监督、协调各级公安机关侦破、查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案件,对重大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协调侦破。各级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和完善“打、防、控”警电长效协作机制。

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重视支持开展电力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考核工作

市委政法委(综治办)要组织、协调开展电力通道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市安监局(安委办)要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将电力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内容。

电力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和电力治安综治办公室原则上每季首月召开季度例会,及时沟通、协调、监督和解决出现的问题。

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效能的监督检查,每年末进行一次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及相关部门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政府。

三、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

按照统一领导、整体联动、通力协作的原则,切实发挥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保障电网建设有序推进和保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绍兴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是保障全市电网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绍兴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是全市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电力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和电力治安综治办公室,分别负责开展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安全隐患整治和电力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6篇:保护视力建议范文

首先,从立法目的看,野生动物保护法目的过于单一和功利化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侧重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生态平衡对其只是一个无足轻重的口号而已。生态平衡作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要求和社会要素,理应更多地体现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并成为立法的原则与目的。但纵观全文,涉及野生动物本身保护的寥寥条款,又被笼统的各种特殊利用情况给例外掉了。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实际上成了野生动物保护利用法,而不是野生动物保护法。

其次,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涵摄不周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也就是说本法只保护濒危、珍贵以及对人类有价值的野生动物。可见,这是一部《濒危、珍贵和有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普通野生动物的保护,该法强调的是行政许可和收费,对那些大量的尚未发现有利用价值或不起眼的小动物,该法根本未予保护,同时该法忽视了被人类定义为所谓的“有害动物”的保护,它们对维护生态平衡也是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的。从动物的食物链来看,普通动物、珍稀动物都是食物链中的重要一环。人为的挑选性的保护其中的一些,而不保护另一些,只会毁掉动物世界的食物链,同样也会危及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并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这种人为地把野生动物界定为珍贵、濒危、有益和有用的类别,是有悖于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野生动物的,缺乏对动物多样性保护的关照,也是对本法“维护生态平衡”的立法宗旨的违背。

同时,我国目前的野生动物法律制度,将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简单地划分为水生与陆生两大类,这种划分方法有利于农业与林业部门的分别管辖,但也致使诸如两栖类野生动物和一些昆虫类野生动物的保护管辖权归属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第三,野生动物生境的保护力度不足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丧失和人为开发活动的干扰。大规模改造森林造成树种单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森林完整意义上的生态功能,不适于动物生存,也是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一种破坏,还有就是对湖泊、湿地的破坏,这些因素都导致了我国野生动物渐渐的绝迹。而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对动物栖息地的生态恢复和保护强调不够。

第四,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救济的规定缺乏操作性

在对野生动物予以保护之时,也出现了人类同野生动物的生存矛盾,野生动物侵害当地居民人身财产利益时,需要法律规定权利救济条款。但大多数规范缺乏可操作性。

第五、对主管部门的规定过于笼统,执法主体分散,容易出现权责不明、互相推诿的现象

第六、对伤害、虐待、消费野生动物的行为存在监管缺失

目前我国民间存在的“活熊取胆”、“活体剥皮”、“吃猴头”等行为,法律并未有制裁性甚至是禁止性规范。比如2002年清华大学学生硫酸泼熊事件,因没有动物园动物保护的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于刑事处罚。

第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制度设计存在严重缺陷

1、涉及种源管理的规范不到位。需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只需交“资源管理费”就可以从野外捕捉野生动物做种源。法律对此过程中执法机关监管的规定不明确,并且如果由于驯养繁殖人的原因导致野生动物种源死亡,如何承担责任也缺乏相应规定。由此导致了了一些驯养繁殖场、动物园不重视管理,使得野生动物因受虐待、伤害致死。

2、因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的监管存在漏洞,致使一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组织成为了野生动物“洗货”的中转站和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庇护所。

3、许可证多头审批制度导致监管弱化。我国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需要向林业部门办理许可证,如果是动物园进行重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林业部门可委托建设部门颁发许可证,导致一张许可证,多家可以核准。至于出生幼兽的登记管理,驯养繁殖成功后扩大种群数量的管理却因多家行政机关推卸责任导致无人监管,这就使获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后的单位和个人对野生动物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监督和管理。

最后,《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在具体化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猎捕特许和开发利用的发动条件时,存在泛化倾向, 例如:条例第1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一)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四)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五)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六)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七)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我认为其中的(四)、(五)两项反映了条例制定之时(上世纪80年代末)的特殊社会或国家需求,可能具有历史正当性,但若以当下通行的动物福利理念来审视的话,恐怕已不具有多少法理上的正当性了。

而且各项表述中的“必须”二字含义模糊,在适用时将不可避免的授予行政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七)兜底性表述同样存在上述问题。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修改建议

1、重构立法目的

宜将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目的确定为:为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促进生态平衡;保障野生动物福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2、拓宽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保护范围

建议修改为: 本法保护不危害生态系统和人们正常生产、生活的哺乳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和昆虫类等野生动物。 3、完善野生动物生境保护制度

(1)扩大野生动物栖息地法律保护的范围

(2)对可能发生的生境破坏行为进行预防性控制

(3)构建维护自然保护区与周边居民利益衡平的法律机制

4、立法明确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经费来源和补偿标准

建议将中央政府纳入补偿义务主体,建立以中央财政补偿为主、地方财政补偿为辅的损害补偿机制。 建议考虑设立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的基金,基金的来源主要是:一方面,中央政府的专项拨款;另一方面,征收野生动物补偿费。还可考虑国内外各团体组织及个人的捐款。 建议明确具体的补偿标准。

5、强化法律责任

明确的法律责任是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路径,当前,我国具体法律制度中尚有需要健全和协调之处。

(1)修改并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刑事责任的条款,与现行刑法相衔接

《野生动物保护法》一些条款的罪名依据与现行刑法事法律制度不一致。如该法第31条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该补充规定已被1997年刑法废除。

(2)加大对违法猎捕和贩卖、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3)建立禁食某些野生动物的制度(从保护野生动物和保障食品安全角度)

6、加强对野生动物商业性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管理

7、完善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制

最后,对《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泛化倾向的修改建议 1、删去条例第十一条第4、5、7三项,缩小捕猎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特许范围,只能用于第1、2、3、6项情形。 2、在以驯养繁殖为目的的野生动物捕猎特许制度中融入相关动物福利的规范内容: (1)应将捕猎动物的相关福利内容列为申请捕猎许可的必备要件之一; (2)型塑违反捕猎动物的相关福利要求情形下的捕猎许可撤销制度及从业禁止等较为严格的处罚措施。 3、明确猎捕特许审批所应当考量的相关基准或者客观要件,以此将行政机关的审批裁量权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4、严格限制、甚至废除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商业项目。

据《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统计数字:我国涉及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超过350余部。初步形成了包括国际条约、宪法、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地方法规等在内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体系。

综 述 我们能够感知到中国并不缺乏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欠缺的是更大范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意识的普及和制度的执行力;欠缺的是将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规章结合国情、结合时代系统整合完善;修订法律比我们重新立法更容易推动,严格执法比立法更具有实际意义!

第7篇:保护视力建议范文

关键词:继电保护,运行管理,管理制度,运检一体

一、继电保护运行管理中的人员问题

虽然设备是继电保护运行管理中的一个重点内容,但是,在日常的运行管理过程中,离不开专业的人员对继电保护设备进行安装、检查、故障维修等问题,而这些都需要有专业的继电保护技能人员来负责。因此,无论是怎样的继电保护问题都会涉及到人员,而在继电保护的运行管理中所涉及到的人员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继电保护运行管理中的现场运行人员问题。对于现场运行人员来说,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他们对回路与继电保护装置没有充分的了解,因为,在变电站中所使用的各种电力设备与装置,让工作人员对他们的构造、使用等各方面能够熟练的掌握具有一定的难度。尤其是继电保护中的设备运行都需要有先进技术作支持,同时,而二次设备的安装、维护、故障检修等都是由继电保护的专业人员来负责,对现场运行人员的工作难以控制。目前的管理模式是:运行人员在现场进行设备的日常巡查,继电保护装置出现问题甚至简单的报警复归等问题,自己都没有能力也没有资格去处理,就直接上报给主管部门,请专业的继电保护人员进行处理。但在现实工作中,与继电保护设备相处的时间最长的就是现场运行人员,他们较其他人员来说对于电力装置和设备的实际运作情况的了解程度最高。如果他们掌握了继电保护的相关知识,对一些简单的继保故障和问题能够准确掌握一定故障处理方法,对继电保护出现的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并及时报告给专业人员,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发生由于继保原因而发展成的设备损坏或者电网事故,同时,也会节省大量的人力资源和物资供给。

第二,继电保护运行管理中的专业人员问题。即使是继电保护人员,也存在着对继电保护知识掌握不够的问题。虽然他们所掌握的关于继保的相关原理、回路等方面的知识较之现场运行人员相对多一些,但是,即使基础专业知识掌握水平再高,对于继电保护装置的实际状况仍然要定期的对设备进行检查才能够发现实际问题,而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对于继电保护人员来说又是一大考验,不仅是对他们技术的考验,也是对他们经验的考验。各相关部门非常重视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专业人员的技术和技能的提高,并定期的举行继电保护相关的活动来促进继电保护人员技能的提高。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的继电保护专业人员的技能和技术水平远未达到实际工作状况的要求,亟需努力提高。

第三,继电保护人员与现场运行人员之间的合作问题。尽管工作有分工,但仍离不开合作,这也成为了继电保护运行管理中的又一人员问题,而且,它在继电保护运行管理中也是常常被忽视的问题。而需要合作的原因是因为两边的人员分别隶属于不同的部门,导致继电保护在发生问题时会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等。为了避免这一状况,我们可以采取共同问责的管理机制,也就是说,如果对于某一继电保护问题能够明确责任是属于哪一方,那么就由这一方对问题负责,如果责任不能被查明,那么责任就由双方人员共同承担。还有另一种方法就是实行继电保护人员单方面的问责管理制度,就是如果继电保护人员对现场出现的问题不能证明是因为现场运行人员所导致,那么就由继电保护人员单方面的对其负责。而实行单方问责机制的主要原因就是继电保护人员比现场运行人员对继电保护的了解更为深入,对相关装置的性能、状态、运行等相关技术掌握的更为全面,可以及时对继电保护问题给以处理,避免出现问题模糊的状况,而逃避责任。这两种方法相比较,我们很明显的就可以看出继电保护人员的问责管理制度更具有优越性,也更具有合理操作性,但是第一种方法对于人员之间的相互合作却更有利,能够共同努力而降低继电保护出现问题的概率。但是无论选择哪一种方法,只有建立更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才是遏制继电保护运行管理人员方面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针对以上提出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响应国家电网公司“大检修”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实行分电压等级运维和检修一体化管理,实现“运检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即培养一批既熟悉运行,对继电保护工作又能够胜任的人员负责设备的运行、维护。由主管部门对继保工作进行整理分类,既对发现的继保较为简单的故障和隐患,能够及时处理和消除;对计划性检修和一些继保较为严重故障,可由专业继保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形成严格的奖惩办法,不能够相互推卸责任,确保生产管理方式的顺利转变。

二、继电保护运行管理中的制度问题

制度问题是目前的继电保护运行管理中存在的一种比较普遍的问题,而制度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度不够完善,细致。在目前所实行的继电保护运行管理制度中,制度的内容与执行都是不够细致的,二次设备的档案记录也没有按照一定的规范来进行,而且还存在不及时、存在缺项、漏项、错误记录等情况。例如,要求对新建项目进行设计修改,但是没有相应的更改通知单,同时,扩建项目也没有相应的竣工资料,被存档的图纸、方案说明等项目资料也不是有效的实际运行的设备版本,存档图纸也不是当期的施工图纸,或者项目更改并没有切实的体现在图纸上等,这些问题都是二次设备建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而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二次建档相较于一次建档来说工作不够细致,同时也缺少对建档方面的考核方法,而且,对施工前后的资料移交和交代等环节也没有进行监督管理。因此,为了有效的解决继电保护的制度问题,我们就要提高对继电保护的重视,并加强对它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作为管理的基础。

另一个是制度的执行问题。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取决于继电保护人员的执行态度。现场运行人员的巡查工作每日都是必须进行的,而且是单一乏味、枯燥的,而继电保护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多是插件老化、螺丝松动、灰尘过多等问题,这些都是继电保护设备在长期运行中所累积起来的,这就需要现场运行人员在工作中要投入到极大的耐心,并足够认真才能够发现这些问题。但是,在实际的运行中,很多人员的工作态度马马虎虎,只要不发生大的故障即可。

针对管理中的制度问题,需要健全生产技术管理标准体系。按照大检修体系建设的目标和要求,对现行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进行全面梳理,完成产技术管理标准化建设体系,真正做到制度服务于实际。同时,必须做到有章必循,也为了提高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制定相应的奖励机制和考核制度。

三、继电保护运行管理中的检验方面问题

管理制度能够指导继电保护的运行管理,而相关的技术规章制度、检验标准等规范要求就是制度制定的依据。但是,在继电保护运行实际中,我们通常都会发现,这些规范、规程等在现场实际中都是不实用的。所以,就需要由现场继电保护的一线员工根据实践而提出有效的修改意见,进而提高继电保护的制度建设服务,使其更具合理性和实践性。

在对继电保护装置进行验收、安装等各类的设备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常常会发现继电保护装置或者二次回路自身都具有固定的或者已经发生的隐患,例如,装置所显示的结果与运行现场所检测出的结果有所差异、个别回路没有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等问题,继电保护人员只将这些问题向相关人员做口头汇报,并没有用文字的形式将它记录下来,所以,如果下一次发生类似的问题,还需要重新查出原因,这大大的增加了继电保护人员的工作量和设备维护 的难度。

此外,继电保护运行管理的检验工作也要有检验的侧重点,例如对新安装的继电保护设备和二次回路,在检查时要与其他高标准要求有所区别。当新安装的二次回路进行验收检验时,也是为其进行检验的最佳时间,对二次回路的接线质量、端子等部分在定期检验时很难发现其发现的问题,同时对它们进行检查与修改也不方便,因此,对二次回路进行检查要特别注意。

在继电保护的运行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个广泛存在的观念,就是继电保护人员对回路而言更加重视继电保护装置,这也是继电保护长期存在的问题。现在普遍使用的继电保护装置都是用计算机进行控制,与传统的装置相比更具有可靠性,所以,最近几年的继电保护出现的问题和不正确的动作主要是由二次回路以及周边问题引起的。然而现在继电保护的检验工作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缺乏检验重点或者重点错位,有时还将对继电保护装置进行的检验等同于保护检验,但是,对二次回路进行的检验就比较简单,只是针对二次回路的界限,计算机保护屏内外的二次回路等项目进行简单的检验。

同时,继电保护的检验规范的使用也是继电保护运行管理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一般使用的规程中对检验步骤并没有做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及时很多步骤并没有被严格地区分先后顺序,可以以任意形式进行,但是,在现场的检验规程中,却存在对检验步骤的操作顺序,而且要严格按照此顺序进行,这样可以避免在检验时出现盲目性和发生项目漏检的现象。例如,某个检验规程规定,定制检验要放在整组的功能检验后面,很容易看出这是不合理的。整组检验的作用是对整套保护装置和回路的性能与稳定性进行最终的确认,它不仅可以对保护装置的内部组件的性能进行检验,还可以对各个组件之间的协调性进行检验。而且,只有在整组功能检验完成之后才能够进行最终的检验定制,如果发生检验错误或者输入错误,还可以对前面的减压结果给以,进而保证整组检验的正确性。

针对保护检验工作中的问题,一是修订完善生产管理所涉及交接验收、运行维护、检修试验、状态检修等工作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二是完善生产技术工作标准。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生产业务流程,形成适应精益化管理要求,规范高效、安全有序的生产工作机制,达到工作流程固化的工作要求。三是深化现场标准化作业。制订公司统一的设备检修工艺标准,完善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和工序质量控制卡,提高设备检修工作效率和检修质量,减少现场作业人身安全风险。

小结

本文对继电保护运行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主要涉及到人员、制度和现场检验工作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为解决矛盾,只有加强对继电保护人员的技能和技术培训,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快“运检一体化”生产管理模式进程,完善标准化作业流程,建立健全合理的监督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奖励机制和考核制度,才能更好地促进继电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和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风险。

参考文献

[1]于旭东,曾铁军,宋艳:《继电保护检验规程中的几点不足》[J],《电气应用》,2009年第28期

[2]高艳萍,常风然:《继电保护检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分析》[J],《继电器》,2003年第1期

[3]杨耕耘:《继电保护运行管理工作的建议》,《水利电力劳动保护》,2003年第4期

[4]尹其云:《对当前继电保护运行方面几个问题的分析》[J],《电力系统自动化》,1999年第3期

第8篇:保护视力建议范文

苑利在发言中称这次大赛,地不分南北,人不分身份,只要愿意,都可以参与到这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竞赛中来,充分体现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民参与、多方参与的特点。他指出, “2000多年前,有人把中国优秀的民间歌谣加以归纳整理,形成了流传至今的《诗经》。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需要我们更多的介入,更多的行动。”此外,通过竞赛前的各种讲座、阅读以及竞赛过程中的学术讨论,非遗概念得以进一步厘清,非遗知识得以进一步普及,科学保护理念得以进一步建立,这些成绩的取得也使得民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质量得到较大提升。

在文化遗产活态保护方面,苑利强调,“看一个民族文化是否断流,所依凭的不是你有多少文物,而是看你有多少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已灭绝,则说明这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已经断流。”

苑利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关键在于树立正确保护的理念。改变一些错误的保护观念,这也是他此次出题的思路。进而从非遗的概念、非遗不能改变的内容、政府在非遗保护中的角色、非遗传承模式、文化生态保护区、活态传承、传承人、非遗的商业化经营和产业化开发等8个方面厘清了非遗保护的各项界限问题,特别是非遗传承不是“花开花落两由之”而需主动记录的观点令人印象深刻。

苑利表示,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首先要树立正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一旦理念出错,就如同给孩子系扣子――第一个错了,接下来将一错到底。” 同时他认为,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绝不仅指老子、孟子、庄子创造的文化典籍,还应该包括鲁班、毕N、黄道婆创造的文化技艺。这些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更加息息相关,更能体现中国特色。”

在谈到传承人应原汁原味地进行传承时,苑利强调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载体,传承人的最大价值是其信息传递价值――他们总能以活态传承的方式,将一种又一种的传统技艺,原原本本、原汁原味地继承下来,传承下去。这一点是物质载体无法取代的,而这也恰恰是人类所急需的。衡量一个民族传统是否已经断流的基本尺度,不是保存至今的文物,而是传承人传承下来的传统技艺。

第9篇:保护视力建议范文

关键词:湿地;保护;管理

1 湿地破坏的原因

1.1 农业开垦

首先,焚烧芦苇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到了秋冬季节,有些农民为了捕鱼、捕猎野生动物便利,放火焚烧湿地内的芦苇;还有人为了扩大种植面积,砍伐或焚烧芦苇,造成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破坏,威胁湿地生物的生存环境。第三,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由于湿地的开发利用缺乏统一管理,农民对湿地过度性的垦殖造成原有森林植被消失,动植物失去赖以生存的家园,从而导致湿地生物灭绝。此外,不恰当的旅游开发,使游客数量过大,对湿地水资源、动植物的保护带来不利影响。

1.2 过度放牧

随着人口的增加以及人们改善生活质量的迫切需求,一些地区畜牧业发展过快,导致过度放牧,很多湿地植物不能有规律地完成其生活周期,湿地植物多样性丧失,破坏了湿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导致其生态功能降低或丧失。过度放牧造成河边湿地的植被减少,影响了径流的过滤作用,增加了水温,从而导致鱼类减少和野生动物食物减少和生存环境丧失。

1.3 泥沙淤积和沼泽化

严重的水土流失直接导致湖泊的萎缩和湖床、河床的抬高,并导致洪水泛滥,因滥伐森林、毁林开荒、生态环境急剧恶化,水土流失严重。泥沙淤积加剧了湖泊沼泽化进程,沼泽化进程的结果是使挺水植物区向浮水和沉水植物区延伸,并加剧了围垦。此外,泥沙淤积也大大减小了湖容,降低了湖泊的调蓄能力。

1.4 农业活动和灌溉

农业活动产生的大量化肥、杀虫剂及动物垃圾,通过径流进入湿地,造成湿地富营养化。灌溉沟渠使湿地接收灌溉排水,从而使湿地的污染程度加重。没有净化的污水含有高浓度的硒,它可以导致鸟类、两栖类和鱼类胚胎的死亡或畸形,造成湿地中的一些物种消失。

1.5 城市化

大量工业废水、废渣、生活污水和化肥、农药等有害物质被排入湿地。这些有害物质不仅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危害,对地表水、地下水及土壤环境造成影响,使水质变坏,供水短缺,寄生虫流行。事实上,湿地已成为工农业、生活废水、废渣的承泄区。

1.6 管理不到位和缺少立法

在涉及湿地保护开发利用的不同部门至今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统一的管理体制,在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中,存在各行其是,各取所需现象,矛盾突出,难以形成合力,严重影响对湿地资源科学统一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1.7 经费投入不足,科研薄弱

由于人们历来从湿地索取多,对湿地保护投入少,湿地保护至今没有落实专项经费。没有一个专门的湿地科研机构,只有少数部门成立了湿地利用科研机构。同时,对湿地资源的价值和作用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湿地保护管理技术也比较落后。

2 保护湿地的管理措施

2.1 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

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体系尚不完善,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布局、类型尚未进行湿地保护空缺分析评估,禁猎、禁渔、禁伐等其它保护形式发育不足,湿地自然保留区域相对偏少。现有保护区的管理还很薄弱,管理水平不高,设备、资金缺乏,影响了湿地自然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

2.2 完善湿地保护的法规和政策体系

通过建立对威胁湿地活动的限制性政策和有利于湿地资源保护活动的鼓励性政策,协调湿地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借助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严格和强化执法力度,制裁过度和不合理利用水系湿地资源的行为,打击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2.3 完善监测体制

缺乏对资源和土地利用后的湿地生态变化、生物多样性变化的监测。对污染监测,在布点的数量、测定的时间等方面都未能达到要求,而且不同部门在使用的监测方法、设备上也存在差异,监测标准尚不统一。此外,在信息利用方面也存在着已有的湿地基础信息,包括数据、参数等标准不统一。

2.4 健全湿地环境影响的评价制度

长期以来,缺乏系统、定量的研究,对湿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价值评估的研究开展得也比较少,满足不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湿地的效益进行全面、系统、科学和准确评价的要求,极大地影响了对湿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2.5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资金严重不足是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在湿地调查、保护区及示范区建设、污水治理、湿地监测、湿地研究、人员培训、执法手段与队伍建设等方面都缺乏专门的资金支持。

2.6 积极宣传湿地保护

强化公众对湿地资源的忧患意识,让全社会都懂得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保护湿地的责任和义务,从而调动起公众参与湿地保护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