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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工作需要融入法治理念,这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内在要求。本文从法治层面梳理分析当前高校学生工作中所存在的法治缺失问题,基于法治基本原理及规则并结合工作实际,尝试提出加强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建设的方案。
关键词:
法治;高校;学生工作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在中国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虽然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形成,法治这个词虽然被提及的很多,但是能真正深层次的剖析法治内涵、深刻领悟法治思想,对国人来说,却是少数。国内,关于法治文化的著作还是颇丰的,但大都涉及到国家层面。对于高校法治文化,国内研究起步晚,成果不多。目前有部分学者、高校教师对高校法治文化有过相关问题的研究,大都着眼于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的观点。就国内而言,法治校园建设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高校行政法治理论”、“通过法制宣传来推进法治文化建设”、“高校法治文化的培育”、“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对策研究”等方面。真正的利用法治理念去重构高校学生工作方式方法的研究实践还比较少。作为高校运行体制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加强学生工作的法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高校学生工作严重缺失“法制”
(一)高校学生工作人员缺乏充分的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
目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人员普遍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法治意识也比较单薄。从高校学生工作的人员构成来看,这些人群主要为管理专业或者教育专业出身,其在管理及教育等问题上是具有专业性的,但是对于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是有缺陷的。受传统的高校学生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的影响,一些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还不够完善,大多数学生工作人员对高校学生工作性质的认识仍然停留在“行政管理”的层面——即上传下达学校和学院的有关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据了解,部分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对于行为依据的文件性质无法做出正确区分,不清楚法律与政策的区别,这不利于工作人员对于自身工作价值的定位。结果往往会导致学生工作的落实以领导的个人意志为主导,学生工作者追求领导和同事的满意和认可,而非真正有利于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一旦出现了法律问题,由于他们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对事件认识不清,理不清头绪,无法正确有效地解决问题。更严重的是,有些学生工作者在既不能从根本上合理地解决原有问题的同时,反而制造了新的更大的问题。例如,某高校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在查寝时发现有外来的同学留宿在一个寝室,在未充分了解事情原委的情况下,就对原本住在该寝室一名学生给予了记过处分,引起了该名学生的强烈不满。但是研究生管理人员仍只使用批评教育的方式处理事件,忽视了学生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忽略了在作出处分时应向学生告知理由和依据的程序。这就是高校学生工作人员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导致的学生工作上的重大失误。
(二)欠缺体系化的法治运行方式
在我国当前的高校学生工作中,整个工作队伍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没有形成体系化的法治运行方式。这就导致了当前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的很多工作无法落实到位,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具体实施层面上缺乏制度基础,工作难以实现价值最大化。在国家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情况是需要运用法律知识,从法律层面去应对去解决的。高校学生工作针对的主体是学生,是具备相当自我认知能力的大学生,而在我国相当一部分高校的学生工作管理实践当中,“领导决定一切”,“学生必须绝对服从老师的命令”成为一种主流的管理方式。对学生的合法权益很少甚至根本不加以考虑。学生工作人员在处理学生问题事件时,首先想到的就是以命令、强制要求的方式去管控学生。从没考虑是否应该通过正规的法律渠道去解决学生之间的问题和矛盾。只有当问题无法调解,事态严重时,才想到诉诸法律,求教于法律专家。亟需从制度层面构建起成体系化的法治运行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处理相关问题。
(三)相关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多样
大学存在着教育活动以外的其他社会生活关系,因此大学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也复杂多样。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党团建设、勤工助学、就业指导、奖贷困补等等。与此同时,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贷款制度、学费制度等也因适应时展而兴起。学校与学生,学生与教师,学生与学生,教师与教师,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因相关行为触犯行政法规或刑事法律所产生的相关法律关系都日益增多且复杂起来。这些关系都需要相应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法规调整。而且,很多时候一件行为事件中往往涉及多种法律关系。例如学生之间打架斗殴的暴力行为,其既涉及到教育行政管理关系,也涉及到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等相关法律关系和规范。也就是说,它们一方面体现着主体之间的行政关系,另一方面还体现着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以及刑事法律上的法律关系。
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介入必要性
高校与中小学教育不同,它面对的是更为成熟的学生群体,这些人的学习、生活、心理健康、人际交往、社会适应性的养成、就业成才等等,都需要学生工作者的参与和投入,因此也就对高校学生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的学生工作管理模式仍属于一般事务型的管理,主要侧重于上传下达与学生相关的事项,对于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和个体差异关注较少。在学生工作中,管理人员行使自主管理权对违反了学校相关规定的学生做出处罚时,往往是以学生工作人员个人的主观意见去考量的。或者即便不是个人的主观意见,是依据学院的一项规章制度做出处理时,该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治精神也是有待检验的。显然,目前大部分的学生工作管理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正当程序,至少可以说,高校还尚未形成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手段处理学生管理问题的意识。例如如果要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是否应该召开专门委员会听证?在了解事情原委时,是否学生管理部门应该制定一定的调查程序并开展调查?学生是否享有辩解和申诉的权利以及具体的程序是什么?如果要实施处罚,如何实施等?以及现有的相关规定和处理程序是否符合法治精神?这些均是高校学生工作中法治原则的重要衡量指标。权利可以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也可以给人类社会造成深重的灾难。如中国古代不乏将国家治理得井井有条的明君,也确实存在把国家搞得民不聊生的昏君。帝王手中的权利都是无上的,区别就在于权利是否得到了合理的使用。因此,在高校学生工作中,权利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就尤为重要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介入意味着高校学生管理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使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减少人治的主观成分,增添法治的理性要素。
三、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基本途径
(一)高校学生工作者法律素养普遍亟待提高
高校学生管理的直接管理者就是从事学生管理的工作者。在高校学生工作中,需要管理队伍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如前所述,当前,我国高校学生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并不高,更不谈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工作,处理问题。高校可以利用其自身优势资源,如可以从法学院选派教师制定一些针对性课程对工作人员,进行一些法学理论的相关培训,让这些工作者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提升自身法律素养,在工作中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管理者法律素养的提高是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进程中最为基础的一环,管理终其根本是人,只有提升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才可以推行法治化建设。高校学生工作者法律素养的提升也为更好地推动学生工作法治化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建立成体系的法治化工作运行体系,立足实践,不断完善工作方法
高校学生工作包含很多内容,涉及的工作多样且复杂。这样一个庞大复杂的工作需要法治化运行体系。尽管高校是为众人称羡的“象牙塔”但它并不是脱离社会的存在,社会的发展进步也深刻的影响着校园。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学生有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去选择和接受不同的思想文化。因而,社会上的各种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都会对当代大学生产生巨大的影响,当代大学生价值观念也就呈现出多元性的特征。例如,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成为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平台,互联网对大学生的学习、生活乃至思想观念起到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科技的发达使校园与社会的距离进一步缩短,在高校学生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也更多。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型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出现的,这就需要工作者立足实践,与时俱进不断调整完善工作方法。提升工作者法律素养、构建成体系的法治化运行体系这些都为立足实践完善工作方法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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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六五”普法;社会;法治观念
中图分类号:D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3-0230-03
党的十七大报告早就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它写进现行宪法,作为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这表明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正逐步加快。社会主义国家需要具有独立人格和规则意识的普通社会成员,并由此构筑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这也给普法教育提出了新课题――启蒙、培育和树立公民的现代社会法治观念。2010年是“六五”普法规划的研究论证之年,笔者认为,“六五”普法乃至以后的普法工作应以培育现代法治观念、树立人民法律信仰为根本目标。
一、现代社会法治观念的概念
社会法治观念是指以人们的社会法律观、法制观和法感情为基础的一系列社会法律观念,它是人们在参与有关社会法律的社会实践过程中自身认识发展的内化与积淀,是主体将自己的社会经验和社会法律知识加以组合的结果。所谓现代社会法治观念是以社会主体意识为基点,以社会权利和平等思想为核心内容,以对社会法律的认同和信仰为最高层次的关于法治的正确认识。一方面,法律信仰的形成要以社会主体意识的觉醒为前提,以对权利和平等的正确认识为依据;另一方面,主体地位、权利及平等又必须通过社会主体基于坚定的法律信仰而身体力行的法律实践得以真正实现。由此可见,主体意识、权利和平等思想以及法律信仰构成了现代社会法治观念的重要内容。
二、以培育现代社会法治观念作为“六五”普法目标的原因
现代法治的核心是制约执法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方面,要建立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认可即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的形成和提升。如果说前者是法治社会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没有现代社会法治观念的确立,就没有法治国家的建立,就没有和谐社会的构建。
1.现代社会法治观念是坚持执政为民的根本保证。坚持执政为民,是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本质所在。只有依法治国,使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得到正确实施,执政为民才能落到实处。坚持执政为民,实行依法治国,就要严格按照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来起草、制定、实施法律,使法律真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就要依法处理和制裁违法行为,运用法律约束权力,防止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转化为个人权力,处理好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消除及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保护人民的利益。实行依法治国,必须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行政,要求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以保证直接调整公民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一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行政权由法律赋予,严格按照法律赋权、依据法定程序行政,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公民权利不被侵害。公正司法,要求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得到正确、公正的实施。法治是制约权力、防止腐败的有效机制。只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维护司法公正,严把法律正确实施的关口,才能使正当的公民权利得到合理的司法保护。
2.现代社会法治观念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任何社会的文明状态都是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这三种文明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协调统一的综合体现。在现代法治中,中国的依法治国即社会主义法治,它作为法治模式的一种新形态,不仅借鉴吸取了现代资本主义法治的有益经验,而且与现代资本主义法治在一些基本的方面有共同特点。但是,中国的依法治国与现代资本主义法治又有着本质的区别:中国的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体现着最大多数人的公平与正义,以社会主义道德作为自己的价值基础,同时以特别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为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可以说,中国的依法治国不仅是现代文明的标志,而且是现代法治发展的转折点和新的里程碑。因此,把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在一起,有助于社会的文明进步。
3.现代社会法治观念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它必须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的有效运作,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规范竞争行为的主要手段是法律手段而非行政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建立良好的法制首先是一种经济行为,它为市场经济的运转、健康发展提供了极为重要的规则,从而使市场行为得以在健康有序的基础上进行。所以,法制建设应当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三、中国现代社会法治观念培育所面临的障碍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是,中国现代社会法治观念的培育过程中,还存在相当多的障碍和困难:(1)民众基础薄弱。在中国近百年的法治发展过程中,法治似乎并没有成为社会民众的心理要求。(2)权力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受中国几千年封建文化的影响,特权观念、专利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3)立法的膨胀、法律出台时间的缩短,使得法律价值很难转化为主体价值所追求的目标。(4)司法体制存在着弊端,法律效益低下,难以满足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法律期望,造成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失望和缺乏信心。(5)法治理论中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冷却了社会公众心中炽热的法律情感。当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害怕国家强制力制裁的话,那法律就无法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
四、培育中国现代社会法治观念的路径
培育公众的现代社会法治观念,加快法治社会进程,激发人们对法律高度认同感,从而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因此,中国法治建设和法治观念的构建要着眼于中国社会的现实,从根本上探究其途径和方法。
1.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建设和巩固市场经济法律文化体系。法治国家的建设就是确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先进的法律制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及其法律文化应从经济政治的变革中寻找其根本动力。因为“无论是政治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法治建设取决于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先进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传统文化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相适应,以市场经济为特征的社会必然导致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因为市场经济的平等、自由的本性解除了人身依附关系对人的束缚,使人在社会关系上日益独立自主,人的自由本性得以充分发挥,人潜在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被释放出来,人的生存方式发生了改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必然引起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重大变化,进而引发人们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而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需要法律至上的治理方式。因此,要实现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培育中国法治观念,根本动力之一就是实现经济的现代化,即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
2.立足本国实际,大胆借鉴和学习西方的法律文化。西方近现代几百年的法治实践无论在法律技术性或法律观念性方面都积累了许多人类的共同经验,这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中国法治建设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切成果是必然的选择。西方国家为人类创造的发达的法律文化,诸如法律至上、权利本位、人权保障、权力制约等都是法治欠发达国家在法律文化初创时期的重要内容。我们只有不断地鉴别和吸收,才能不断创新。当然,我们学习古今中外的东西,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学。我们的法律文化应该是全球法律文明与中华民族文化特色相结合的先进法律文化。只有放眼世界,积极主动地吸收外国法律文化,进行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符合国情需要的法制改革,社会才能发展,国家才能进步,中国的现代社会法治观念才能生成。
3.架构起连接现代法和传统法的桥梁,促进现代社会法治观念的培育。传统对于法治现代化的影响,绝不仅仅体现在法律条文中,之所以要容纳本土法因素,就是因为这些因素代表着当时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念,法条可以随着立法者的意志而变,但为人们约定俗成的道德信条、顶礼膜拜的却不易为国家强制力所屈服。对于传统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我们的态度一方面要摈弃那些腐朽的、落后的传统法律观念;另一方面对于我们无法通过宣传和教育或以法律禁止而迅速彻底清除这些传统的消极影响,我们就有必要借助这种传统的积极影响来逐步形成发展出适合中国社会的制度。传统内部自有其合理的成分,并能继续吸收其合理性。我们必须从不同的角度对传统加以分解,然后再分别地衡量其得失。传统不是一朝形成,也无法毁之于顷刻。在法律制度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改造传统的法律观念,使其融入自由的基本理念、自由的精神实质,形成现代社会法治观念。
4.通过加强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培育社会主体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人们基于对法律的正义性、权威性、至高无上地位和社会作用的理论认识探讨而产生的针对法律的崇敬理念。要实现法治化,仅仅有良好的法律规范和一套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是不可能达到真正的法治状态的。要实现法治化,整个社会以及社会成员的法律信仰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基本条件。法律信仰不仅仅要求认识法律,更重要是对法律要形成信奉而崇敬的心理理念。只有确立对统治的合法性信仰,才能使社会成员对现存制度予以认可而得以维系,法律信仰可以依靠法制宣传、教育树立。但法律信仰真正形成,从根本上讲要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度,而逐步培育形成。法治离不开司法,司法公正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和价值目标,同时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司法公正不但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限制恣意、防止公民践踏法律、法官滥用权力;更有利于增进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培育公民对司法信仰的法律心理,从而为法治的实现提供基本条件。人们之所以确信法律,置法律以至高无上的地位,其重要原因是司法、执法能够使法律得以贯彻实施,能够使人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损害得以救济,最终能够使人们获得安全,使正义得以伸张。也就是说,使人们内心深处确信司法公正,并逐步内化为一种稳定的法律安全心理。人们在需要法律的同时并不一定信仰法律,法律只有在实施中满足了人们的安全、正义和秩序的需要,使损害得到救济,利益分配的扭曲得以矫正,其威信才能树立,其权威性、公正性和神圣性才得以彰显,司法公正正是起到了促使法律信仰形成的巨大潜在作用。
5.通过普法教育,养成普通公民自觉守法的习惯和行为。从感性公民到理性公民,需要培育,需要教育。养成法律习惯,加强法治教育不能放松。主流法律文化的引导作用,优秀法律文化作品的导向作用不可忽视。我们一方面要使全民普法教育制度化、法制化,教育公民正确的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法制的进步,公民的维权意识有了显著提高,最突出的表现是所谓“民告官”的案件增多。现在,紧迫任务是要通过“普法”和其他各种宣传、教育的形式,让公民明白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和自由,使其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另一方面在法制教育的方式方法上采取教育宣传为主,媒体监督为辅;政府传导为主,法治良性反馈为辅;为政者守法为重、公众厉行法律为先等多渠道、多层次、复合型、立体式的法律文化构建模式,使普通公民真正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公民。
6.以现代社会法治理论消融国家优位理念,树立起国民优位理念。国民优位理念应包含以下观念:国家是为国民服务的,而不是国民为国家服务的;国民是目的,国家是为公众服务的工具。正如潘恩所说:“政府不过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其目的在于为全体国民――个人的、集体的――造福。”社会的主体是广大的社会公众,那么树立起国民优位的理念也正是国家为社会、为广大的社会公众服务的理念,这样的一种理念是培养法律情感、促成现代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条件。同时,把法治精神的建设同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培养社会公众现代社会法治观念的重要基础。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法治和经济并非是绝对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结构上的功能互动的关系。法治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一种理想的秩序和制度环境,经济为法治提供某种基础。现在,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状态之下,而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所倡导的是公平、自由的竞争,随之产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防止了社会各种弊端的滋生,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形成一种崭新的法律态度,普遍对法律产生一种高度的认同、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这种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就会成为构造法律信仰和培育现代社会法治精神的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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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nalysis of the Cultivation of the Concept of Legality in the Modern Society in China
Duringthe Process of “Six Five” Llaw Popularization
LIJuan
(The Humanities College of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Changsha 410128,China)
关键词:城管执法;道德思维;法治思维
引言
美国媒体CBS报导,美国德州布兰诺一名警察在向一位年轻父亲开完罚单后,悄然在里头夹了一张百元钞票,帮助这名需要抚养孩子的父亲。年仅25岁的海登・卡洛生活在德克萨斯州布兰诺市,生活困难,还要抚养孩子,没钱给自己过期的汽车注册。为了生活,他还是开出了自己的汽车,结果被一名警察当街拦下。海登・卡洛把自己的窘境细数给警察听,警察不为所动,仍然开出了罚单。接过罚单,海登・卡洛发现里面竟然夹了一张百元钞票。他震惊之余,感动的大潮在心底涌起,回头望,却发现警员悄然离去。对于这起事件,布兰诺警方发言人表示:“这名警察做了一件正确的事,但我们希望不要对外透露姓名。”这件事既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又彰显了人性的关怀,对我们的启迪极其深刻。
以我国城管执法为例,也会经常遇到类似的执法案件,但我们的执法实践则通常与其不同:对弱势群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往往会法外开恩,或鉴于他们的特殊情况,予以从轻发落,甚至不予追究。显而易见,我们在执法这个环节上明显夹杂着道德的因子。这种道德与法律混淆不分的做法虽然出于道德的善意,然而于实际却起到了一种“姑息养奸”式的作用,使得这些弱势群体常常心存侥幸,甚至屡教不改,以致依法执法变得更加举步维艰。
一、道德思维与法治思维发生冲突的表现
首先,从执法相对人的视角观察。城管的执法对象即执法相对人,大多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人员、郊区农民、城市下岗职工、年老体弱缺乏扶助者等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处在社会的边缘和底层,缺乏谋生的基本知识、技能和资金,而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没有从根本上为其解决生活保障的问题。出于谋生的需要,这些执法相对人往往被迫徘徊在法律红线之上,在城市街头做起流动商贩或定点设摊的违法营生。在他们眼里,觉得自己虽然生活困难,但为了生存没有依靠政府而能自食其力,且又不妨碍他人。即便执法者来了,他们也显得理直气壮。显然,这些道德层面的理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这些相对人的违法底气。
其次,从执法人员的视角观察。执法人员作为执法的主体,理应秉持公平公正的法律态度,客观同等地对待每位相对人。但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却又难以避免道德思维的介入。比如有时面对当事人违法性质和程度基本相同的情况,执法人员会依据当事人的态度进行有区别的执法,对出口伤人、态度恶劣的当事人,执法人员可能会因自身没有受到足够的尊重而对其加重处罚,对其他的违法当事人则可能从轻处罚或者给予免罚。再比如有些城管队员原本出身社会底层,当其通过自身努力走上城管岗位之后,执法活动或多或少会带有道德上的偏向,即对相对人中那些看上去经济实力较好、比较强势的对象,往往执法较为严厉,而对弱势群体则天然地心生怜悯,特别是对那些社会底层的群体,执法人员往往抱着同情的心理会对其网开一面,能轻罚则轻罚,甚至需施罚而不罚。
再有,从社会舆论的评判视角观察。虽然,流动商贩等执法相对人从事的是违法行为,但由于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同情弱者和讲究人情的心理习俗和传统,加上他们的违法行为本身只是为了谋求生存,所以很容易获得群众的同情。一旦遇到小商小贩乱设摊之类的违法行为,城管执法人员将依法暂扣其物品的时候,周围的群众常常会替他们说好话,为他们说理求情,强调他们谋求生存的艰辛与不易。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暂扣的这些物品承载的确实是他们的生计,以致在执法的过程中,会经常因为暂扣物品而发生城管和执法对象肢体冲突的现象。对这些现象,老百姓大多是从道德的纬度而非运用法治思维对其进行评判,认为城管缺乏人情味,甚至据此把城管妖魔化成一群专门欺负弱势群体的“土匪”和“流氓”。[1]
毋庸置疑,纯粹法律层面的过错不能简单地用道德来评判、问责和惩罚。法律和道德混淆不清是非常危险的越界。当前城管执法遭遇道德思维的干扰,不论对依法行政,还是对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建设都无疑将是一个巨大的障碍,必须深刻剖析,严肃对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越界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和把握。一是从定性上来认识,即前提是违法了,这是性质问题,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处置,而不能用道德的思维、观念和规范来看待和解决,否则就是越界;二是从定量上来把握,即法律对某一违法行为有非常明确的处罚标准,基本没有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尺度严格执行,而不能随意受道德思维、观念和方式的影响肆意对其更改,否则同样属于越界。
二、道德思维与法治思维发生冲突的原因
(一)历史传统影响
中国历史上封闭的地理环境、复杂的气候条件、农耕文明的长期滋养、宗法等级的社会结构以及传统儒家思想文化的共同影响,合力造就了中国传统社会法制的伦理性特点,促使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制度从开始就深受伦理观念和规范的影响,并在重视伦理亲情、主张以德礼为治世之本的环境下发展起来,以致人们后来将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制度称之为伦理法。[2]由此可见,中国传统的法制蕴涵了强大的道德基因及其影响力,难以形塑和发展成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更难以教化民众养成独立的法治精神,正如梁漱溟老先生在其《中国文化的命运》中所指出的那样:“中国人的社会生活显而可见有下列四大短处:第一是缺乏法治精神;第二是缺乏纪律习惯;第三是缺乏组织能力;第四是缺乏公共观念。”[3]其中,居首的就是缺乏法治精神。后来在传统伦理观念和规范的影响下,我国在社会制度上逐渐形成了以礼俗替代法律的传统和社会关系的伦理化,致使法律的主导性地位始终未能稳定确立。此外,这些和现代法治社会要求相距甚远的传统道德观念有很强的独立性,难以在短时间内改变,故而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阻碍现代国家进行法治化的进程。
(二)学界舆论助推
现有关于德治和法治关系的讨论已经形成很多共识:一方面,两者之间互相联系,相互渗透,共同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互相转化。如原先由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可能会因环境的变化被纳入法治范畴(如用假身份证办理业务将入罪等);原先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法治范畴内的一些行为,则也可能会因为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观念的改变而被纳入德治范畴(如国家层面实施的“二胎”政策等)。但不论怎么转化,法律永远是道德的底线。另一方面,两者之间亦相互独立,互相区别,并各有其特定的适用场域,也就是存在界。已有研究肯定两者的内涵、功能各有侧重,大多落脚在两者的有机结合上,往往强调和突出了两者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合作性,对两者各有的独立性却有所忽视,导致长期以来人们对城管的执法行为很难从法律的意义上作出纯粹的判断。在当前的政策实施和学术探讨中,不论是用法律解决道德问题、用道德解释法律问题,还是用道德解决法律问题、用法律解释道德问题,都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想当然和自我诡辩。某种程度上来说,当前道德思维对城管执法的干扰,与一些领导干部和学者的言论观点不无关系。
(三)法律不够完善
通常而言,法律制定都有相对原则性和滞后性的特点。特别对中国这样一个庞大的国家来说,制定的法律内容大多是非常原则性的条款,且基本处于粗线条的弹性状态。这种因法条原则性过强而不免自带粗糙的特点,首先为道德思维的介入提供了可趁之机,其次是存在盲点。目前城管承担的行政执法事项不断膨胀,加上实践不断发展的现实需要,很多案件无法可依,没有参照,只能凭借道德层面的习惯性做法即所谓的惯例加以处理,由此也带来了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和困难。再有,就是缺乏可操作性。某些法条的规定明显与实际脱钩,不接地气,导致不符合亦不能满足现实情况的需要。对此,城管执法在实践中要么难以落实到位,要么曲解法律原意违法执法,要么被迫陷入道德的情境,不自觉地运用起道德的思维和方式来解决法治的问题。当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法律制定再细化、完善和具有可操作性,也难以对各种违法行为施以全方位覆盖和点对点的处罚,但这并不妨碍我们通过完善法律来规制和减小道德思维干扰法治的空间。
三、降低道德思维与法治思维冲突的方法
(一)在“集团生活”的训练上下功夫
如前所述,社会舆论乐于从道德的思维和维度对城管执法活动口诛笔伐,不仅误导了市民群众,而且干扰了城管的正常执法活动,使城管执法人员不知所措,执法信心也遭遇严重打击。寻根溯源,梁漱溟老先生指出了中国人缺乏法治精神的短处,亦对其进行了深刻剖析,并道出了其中的核心问题在于缺乏“集团生活”。[3]为此,除了在全社会加强法治的常规宣传和教育之外,重点还是要通过实践加大对人们的训练,培养人们的团体合作意识和公共空间意识,进而促使人们自觉地养成学习法律、敬畏法律和维护法律的行为习惯。尤其是对城管执法人员及其领导干部而言,更要加强对他们的专业法治培训和训练,帮助他们树立道德与法律的边界意识,不断提升他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能力。
(二)在理论研究的探讨上下功夫
在城市治理的过程中,很多城管的执法工作缺少正确的理论指导,导致城管在执法过程中不能有效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不可避免地存在违法侵害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当前城管执法之所以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对什么是法治思维、什么是道德思维以及如何清晰地避免两者的混淆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因此,负有理论研究使命的学界应主动回应一线城管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帮助广大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释疑答惑。同时,城管执法部门的领导干部及其执法人员也应积极对工作展开思考。必要的时候,还可以专门召开理论和实践的研讨会,邀请理论工作者和基层执法者共同出席,重点围绕城管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指导他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来解决执法难题。
(三)在城管制度的完善上下功夫
至今,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系统的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很多城管执法活动只能依据行政机关内部文件的规定进行,同时城管自由裁量权的幅度过大,也给执法人员留下了巨大的执法空间,间接地为“讲人情、找关系、谋私利”埋下了隐患。对此,首先在立法层面,要积极鼓励城市管理各相关主体能参与到完善城管法律法规的制定中,充分反映他们的利益、意志和诉求,力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部科学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专门法律,如《城市管理法》,以增强执法依据,减少法律存在的盲点和道德介入的可能;其次是量化细化城管行政裁量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管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制度,减少城管执法的随意性和道德思维干扰城管执法的空间。此外,要建立和完善对城管执法行为的审核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其违法行为的警示惩戒力度,不断督促其树立法治思维,从而更好地预防其失范行为的发生。
四、结语
提出道德思维对城管执法的越界干扰问题,主要源于调研受到的启发,绝非是要将法律和道德对立起来,亦非是要将这两者分离开来,而是想强调两者各有其适用的边界、场域、限度和功能,不能混为一谈。道德与法律紧密相连,对立或分离两者不仅于实践无益,而且非常有害。比如,当法律对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存在模糊空间,城管执法人员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那么在区间AB的范围内,城管执法不仅不排斥甚至需要道德思维的合理参与,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弥补法律的不足。当然,这与道德思维的越界干扰不是一回事。一个是参考、补充,遵循着法律的要求;一个是越界、替代,违背了法律的精神。对此,城管执法人员必须抱有清醒的认识,并自觉将其贯彻到行政执法中去。唯有如此,城管的依法行政之路才有可能迎来明媚的春天。
说明:本文系上海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2016年青年课题《城市综合管理视角下违法建筑治理问题研究――以XX区为例》基金项目(编号:SHDX2016C-54)。
参考文献:
郑伟.城管形象危机成因透视及其应对[J].学理论,2014(30):25-26.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教育 道德教育 结合
引言
中国传统教育重德轻法的思想观念使高校教育工作者没有清楚地认识到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内在一致性。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巩固、法制的施行、道德的建设,都需要法德并重,而教育是法制宣传和道德建设的主要手段。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相结合,是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理念对高校法律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要求。
1 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
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各自具有质的规定性,使其相互区别,但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
1.1 在内容上相互渗透重叠
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相互重叠渗透表现在两个方面:法律的道德性和道德的法律性。一方面,道德会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上升为法律规则,使法律体现一定的道德规范,在法律条款中凝结着立法者关于正义与非正义、合理与不合理、善与恶的基本价值判断。另一方面,在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法律的某些规则随着时间的推移内化为人的道德习惯,使某一些特定的道德习惯具有法律效力,国家的统治阶级把人们所共同遵循的一些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法律的规定,总是同人们关于社会义务和责任的观念、关于捍卫人类权利和自由的观念、关于公平的观念、关于正义的观念等紧密的联系起来的。道德不但对于守法、司法、立法等法治环节具有关怀作用,而且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和价值基础。
1.2 在功能上都是调控社会的手段
道德教育能够激发人们抑恶扬善的内在力量,道德教育要求人们为善,法律教育仅仅要求人们不为恶。道德教育首先强调的是人们要严于律己,如果某人的行为触犯了社会行为规范,首先是来自于自身的愧疚和谴责,其次才是舆论和社会的谴责与抨击。而法律教育首先侧重的是他律,法律制裁和惩罚的是人们的犯罪和违法行为,它惩罚的不是人们的内心,人们不敢触犯法律恰恰是因为法律制裁的严重后果。道德和法律在功能上可以优势互补,如果二者结合能够发挥其最大的功效。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都是调控社会的重要手段,高校既要使大学生树立良好的法律观念,又要培养其高尚的道德情操,做到内外兼修,外力与内力互补协调,形成强大的合力,使其成为真正德才兼备的国家栋梁。
2 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结合的途径
2.1 在认识层面要树立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结合的思想
法律信仰是对法律的一种皈依和认同,它的实质是追求法律统治和法律至上。守法的前提是信用法律。守法精神不仅强调人们要遵守法律,而且要用自律守法取代他律守法,以自愿守法取代被迫守法,把守法作为一种社会责任和社会道德。要做到这些,首先在意识层面要树立起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的思想观念。道德是人们关于光荣与耻辱、美与丑、善与恶等规范和观点的综合。只有把法律规则内化为自身的道德规范,才能产生最持久、最深厚的守法力量。这些要求我们的法律教育者,不仅要注重法律规则和法律知识的讲授,更重要的是要注重把法律规则和道德规范结合起来,只有两者优势互补才能真正发挥其最大的功效。
2.2 在教学活动中将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
课堂教学是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最直接和最重要的途径。从教育内容来看,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结合主要在于德与法所追求的境界的融合、德与法教育价值导向上的融合、教育情感和教育理性的融合、教育手段和教育方法的融合、教育目的和教育要求的融合等方面。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结合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要把良好的道德情操作为最高要求,把法律作为底线,引导大学生在遵守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把高尚的道德情操作为更高的追求目标。教师在讲授家庭生活、职业生活和公共生活的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时,更应该把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例如,在讲授诚信时,把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其相互渗透,学生才能够更快更深层次的理解这一德法兼备的原则,并且在将来的文化、经济、政治生活中贯彻诚信做人这一原则。
2.3在实践环节中强调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结合
作为课堂教学的延伸,社会实践是对大学生进行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因此,对大学生的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必须从课堂延伸到社会实践中,延伸到社会生活中,社会实践能够使学生学以致用,把道德、法律、理论知识内化为自身的信念、情感和认知并最终养成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我们应该把课堂上传授的知识与各种具体的实践活动结合起来,结合学生所需,贴近学生的日常生活,增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成效。通过社会实践教育,大学生不仅能学会如何在生活中进行自主选择,学会如何与人相处,与人合作,而且可以亲自把所学理论加以有效的运用。
2.4 在学校的规章制度中,建立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结合的机制
高校要按照以德治校和依法治校的要求,以《学校章程》为基础,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合理的规章制度,把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目标、程序、要求和内容,量化为各项评选、评比活动的具体指标,融入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中。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将那些符合社会公德,正义、平等、公平的道德规范制度化,适时地将学校生活、公共生活中的一些道德规范转化为规章制度、纪律或者法律。根据国家和人民意志以及社会的价值取向来构建大学生公民应该具有的公德意识和法制意识,以此来规范和调整他们的行为。
结语
“法治” 和“德治”的结合,要求我们将社会成员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的提高共同纳入思想政治教育的视野里,通过增强社会成员的法制意识来保证其道德素质的提高,通过高层次的道德引导来促进社会成员对法律义务的遵循。
【参考文献】
【关键词】行政法学;服务型政府;建设;实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建构服务型政府成为了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显示出与法治建设的理念一致性,并对中国法治方略的实现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价值。面对我国法治建设中遭遇的运行阻碍和价值困惑,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行政法学,更好地提升行政权的能动性,释放行政潜能,以更好地建设我国的服务型政府,为法治目标的实现扫除行政障碍。
一、服务型政府建构的概念及其法学研究意义
我国的服务型政府建设是一个由分散到聚合的研究过程,其概念可以包括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其实质在于最终实现公共管理中政府与人民关系的转型,要将原有的政府本位和政府意志,转变为公民本位和公民意志,以更好地调整政府的职能和工作方式,实现高效的公共管理与服务。
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法学研究意义,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聚焦社会热点,回应社会服务现实需求
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到深水攻坚期的关键阶段,行政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推进,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也成为了人民关注的焦点问题,在现实需求之下,法学研究基于中国现实问题和时代使命,进行启迪和互动性的思考,为政府体制的转型、重构和再造提供法学理念的导向引领和原理支撑。透过法学理念的研究视角,我们可以更好地筹谋服务型政府的建构,并将我们的视线集中于尚未解决的社会重大领域之中,更好地调适政府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动态平衡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
2、开阔法学研究的领域,更好地完善法学学科体系
随着我国行政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入,法治建设也被提上议事日程,由此也引发了法学界对法治政府的关注,然而对服务型政府的法学研究尚未深入,显现出法理研究视野狭窄和布局失衡的问题,而且思维模式不够创新,对社会现实的回应和关照能力不强。因而,对我国服务型政府的法学研究,可以较好地开阔和拓展法学研究的视野,弥补法学理论研究领域的缺憾,更好地完善法学学科体系。
二、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法治现实困惑
从我国的治国方略角度来看,服务型政府与法治建设有密切的关联,并以法治国家为其宏观语境。然而,在我国推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在建构服务型政府的^程中,却存在现实困境和障碍,为此,我们需要分析法治建设中的现实问题,有助于更好地认识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现实意义。
1、法治建设的主体困境
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对于法治的主体难以界定,我们认为我国法治的主体应当是民众的整体,而这个民众的整体应当具备法治观念和法律知识,能够实现对社会事务的参政管理,并能够对政府的权力运作加以约束和施加影响。尽管现在的中国法治还存在应然与实然的巨大差距,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对法治主体加以如下界定:(1)要突显出以人为本的理念,确保法治对人的尊严与自由的保障。(2)人民是历史的缔造者,也是中国法治的主体。
2、中国法治运行中的困境
在中国法治运行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巨大差距。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看,中国行政法治运行面临膨胀还是收缩的两难困境,依照行政法治的要求,法律规制应当约束行政权力,并将行政法治的重心由“治民”转变为“治官”、“治权”。然而,现有的行政权利过度集中与失衡,存在因行政肥大而导致的权力结构障碍,行政机关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之下,利用行政权力谋取私利;而另一方面,行政职能却又存在缺失现象,如:效率低下、管理不良、监督无力等,存在行政法治运行中的权力失控和权力缺失双重困境和局面。
3、中国法治深入的理念困惑
在我国推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过程中,对于法治价值取向的追问一直没有停歇,并以法治价值取向是工具性还是目的性为重要的理念关口。在当前法治中存在的应然与实然的差距现实之下,我们要借重于法治的工具性价值,并时刻牢记法治的目的性价值,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还没有完全确立法律规则的有效性的阶段之下,还难以达到法治的目的性。然而,法治的目的性价值可以有效地避免法制实践和政治运作对法治要旨的悖离现象。
三、行政法学视角下的服务型政府的法治工具性价值
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矛盾,折射到实践操作层面,则是法治化的进程问题,我们应当采用政府社会互动的法治构建模式,走迂回渐进的道路,而服务型政府是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应当具有以下层面的工具性价值:
1、服务型政府成为培育社会公民能力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服务型政府要成为培育社会公民能力的重要载体和工具,首先就要对社会公民进行法学观念的启蒙,服务型政府要成为公民能力启蒙的“组织魅力型精英”。公民能力的生成并不能单纯依靠“智育”教育,还需要借助于公民对自身公民权利的运用,通过公民自主参与民主政治活动,才能获得公民能力的体验,而这反过来,也促进了公民主体人格的生成。
服务型政府在培育公民能力方面具有优势,并与“守夜人”政府和“福利型”政府相区别。“守夜人”政府主要以保护公民的消极自由为要旨,然而它仅限于公民私人领域的自治,而在公共计划的保护却受到限制。“福利型”政府致力于对“守夜人”政府的改良,试图通过政府对社会分配的干预方式,实现个人自治,然而,由于在这种方式下,公民缺少对国家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单纯依循政府的物质干预和援助方式,无法真正实现公民的主体性人格和地位。而服务型政府则不同,它引入社会反思机制,化解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矛盾,更好地促进公民私人领域的自治和公共领域的自治,并且实现了个人自治与公共自治的互补与互动。
2、服务型政府成为制约行政权力的弹性机制
服务型政府还可以在行政权所有者和行使者分离的前提下,实现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控制,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弹性化机制。现代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是一种以司法审查为后盾的控制方式,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且引入了“告知”、“听证”等程序制度,这也在较大的程度上增加了公民参与行政运行的积极性。然而,这些程序控制方式还仍旧没有转变政府在行政管理中的主导性地位,公民依旧处于行政相θ说谋欢地位,拥有极其有限的发言权,无法保证行政权力的正当性运行。
而服务型政府则为行政权力的控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它以公民为本位,以公民的意志在公共管理中的决定性地位,体现出对行政权力的分解,它借助于社会自治,建构“有所为而有所不为”的服务型政府,在公民能力的增长的同时,政府权力的直接范围不断缩小,退居为向公民个人自治和社会共同体的集体自治提供公共服务,体现出行政权力由政府向社会的返流现象,也是行政权力行使者向所有者的回归。同时,公民能力的提升还表现在对行政运行过程中的积极主动参与,从而公民可以分享到行政权力,渗透到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绩效评议等过程,实现了由民主政治向民主行政的推进,体现出公民对行政权力最为直接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对行政权主体意志的背离和歪曲,释放了行政权的活力。
3、服务型政府成为公民法律信仰的开放性渠道
在我国建构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必须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而服务型政府则为公民的法律信仰提供了开放性的渠道。
在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的建设过程中,塑造和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极其艰难,由于长期以来,中国公民对于法律的漠视态度和被动的服从地位,使培育和塑造公民的法律信仰面临困境,对公民的普法宣传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人们拥有的法律知识越多,并不意味着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支持性,这两者之间存在不一致性。因而,要使民众从内心里接受法律制度,要对法律的价值和精神的认同和归依,而不仅仅是对法律知识的吸收。
服务型政府在塑造公民的法律信仰的过程中,起到了沟通和交流的渠道作用,它通过保障自治共同体之间与国家公共权力机构之间的对话和协商,实现了对社会自组织的引导和协调、服务,通过间接的引导和社会反思力的引入,更好地实现对社会自治的间接性的引导,而不再是政府单方面的强制执行,是社会反思之下的自我行为转化与执行,这显然更有利于法律在民众心中的亲和力和可信度,有助于塑造公民的法律信仰。
同时,服务型政府还有效地推动了程序主义民主的发展。在公众意志的充分审议和批判之下生成法律和决策,体现出一种法律精神对社会的间接性的导控作用。在公共政策的决策和执行方面,服务型政府更注重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不再局限于行政执行效果,更关注民众对行政执行的接纳程度。在程序主义民主的发展之下,公正的程序可以最大程度上强化法律在民众心中的社会化效果和内化效果。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研究我国的服务型政府的建设问题,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发展的必然,服务型政府的建构和完善也是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重要手段,我们需要关注行政法学领域中存在的法治建设困境,充分意识到法治建设中存在的应然和实然之间的巨大差距,要从培育公民能力、控制行政权力和塑造公民的法律信仰等方面,更好地实现服务型政府与法律精神、法治文明、社会自治、权力制约的回应和互动,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徐曼. 论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现状与改进[D]. 华中师范大学 2010
[2] 张宝华. 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探讨[J]. 知识经济. 2011(19)
[3] 陈倩. 浅论我国的公众行政参与[J].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6(04)
[关键词]正当程序中国语境法治
一、正当程序的解读
在西方思想史上,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有关正义的学说可谓学派纷立,但这些观念基本上属于“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的范畴,因为它们重视的是各种活动结果的正当性,而不是活动过程的正当性。正当程序作为一种法治观念产生于13世纪英国《自由大》,是西方古代“法的统治”观念与自然法学说的产物。“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种“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最早体现于英国的1215年《自由大》,正式提出于1354年英王爱德华三世第28号法令,后又在著名的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中得以兴盛。美国前联邦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评价道,“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正当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1]
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些学者从关注人类自身的前途和命运出发,开始系统地研究过程或程序本身的正当性问题。1971年,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出版了著名的《正义论》一书,他认为只要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和正当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什么样的结果。正如孙笑侠教授所讲“宁要有正当程序的恶法”,法律程序要比实体规则重要,恶的程序法比恶的实体法更有害。[2]一些英美学者从揭示传统上的“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的思想基础出发,认为一项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实施过程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不是看它能否有助于产生正确的结果,而是看它能否保护一些独立的内在价值。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认为,“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是自由的内在本质,如果可能的话,人们宁愿选择通过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暴力的实体法,也不愿选择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较为宽容的实体法”。陈瑞华教授将这种理论称为“程序本位主义”。关于正当程序的理论,以有很多学者从不同的方面加以归纳和总结,孙洪坤老师的《程序与法治》中全方位解读正当程序的理论,从正当程序的渊源,包括思想渊源、价值渊源、司法渊源、渊源,社会基础,法治背景,人文精神,文化底蕴等方面解释正当程序为什么是异域之花。
正当程序的规范与理念在美国已经深入人心,而在我国,即使是法治建设已历数年的今天,“正当程序”仍然徘徊于法治门外,行而无所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提出,法治的基本精神逐渐深入人心。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中国21世纪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目标,中国已经迈向一个法治的新世纪。正当程序的构建,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建设过程中,应是关键的一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就在于赋予每一个公民保护自己基本权利的资格和能力。”[3]孙洪坤老师的《程序与法治》这部著作从我国社会结构转型期这一背景出发,对正当程序在实现依法治国进程中的意义及建构之路进行深入的研究,把程序与法治的重大理论观点同建设我国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问题联系起来,提出一系列新的学术思想观点。
本书分为上、中、下三篇,每篇各自独立,相映成趣。上篇程序正义的法治之理,从法哲学、法社会学等多学科的角度,论证了正当程序这一舶来品应该而且必须在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得以贯彻和体现。本篇还结合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深入分析了目前中国程序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了如何使程序正义本土化实践的具体举措,该篇独到的视角,新颖的见解,使读者眼前一亮,并为之振奋。中篇正当程序的法治之神,讲述了从的高度审视正当程序并结合实际分析在我国如何进行正当程序的构造,以及正当程序和大众心理的碰撞和冲突;从人文精神、文化底蕴的角度溯本求源实现正当程序在中国的应然要求;从人权保障、政治文明、诉讼效率分析中国如何走向程序文明。下篇刑事程序的法治之维;以刑事程序为视角分析正当程序和最低限度的公正,着重强调简易程序的正当化,提出建立刑诉的正当程序原则,以期推动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建设,从根本上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
二、中国语境下的正当程序
中国的状况是正当程序长期以来的缺失----历史上的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德治国家,法治传统先天不足,强调存天理,灭人欲,强调社会秩序的和谐,避免纠纷和诉讼,让老百姓“疑法”“畏法”进而“厌讼”。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推崇仁治,崇尚礼教、奉行中庸之道,主张权力本位,尚“人治”而轻“法治”,其主要特征追求惩恶扬善,维护等级特权,强调命令服从,体现在法律上则是侧重定名止纷的实体合法,追求“无讼”的理想境界。提出社会学上关于社会性质分类的理论,一个是礼俗社会,一个是法理社会。传统中国乡土性的“熟人社会”就是礼俗社会,“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4]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在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根深地固,在中国人的传统的法律思维中,一直缺乏程序的意象。即使是在今天,我们努力实践着依法治国,追求着现代的、民主的、文明的法治,程序虚无主义的影响依然相当严重。人们在对法的认知和遵行过程中仍然自觉不自觉地淡化甚至忽略程序。[5]我们的文化中并不缺少法(制)治的资源,只是缺少分析这些资源的“先进”方法和现代视野。[6]将法律作为一种文化来研究,也是一种语境的回归。
传统纠问式诉讼模式不以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为价值目标,而是以确认人的职责和义务为本位,只要能够消除危害皇权和不稳定的社会因素,采取任何手段都是正当的合法的,因此程序法沦为实体法的奴婢,正当程序更无从谈起。当我们考察中国古代文化时,发现权利观念的阙如,私权意识的空白导致了观念上对程序的漠视。程序工具主义居于程序价值理念的主导地位,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当下中国语境中,我国的刑事程序立法往往是以控制犯罪作为导向的,特别是“严打”时期现实社会价值取向对犯罪控制的强调。“书本上的法”要变为“行动上的法”往往步履艰难。[7]中国语境下的“程序正义”是我国在迈向法治社会进程中传统文化与制度的缺陷的现实表现,也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一种必然产物。它需要经过现代与传统,现实与历史,本土法律文化与外来法律文化的冲突与磨合,还要结合中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不断的融合与整合,而最终以新的姿态展现在国人面前。[8]程序正义是与一个国家的哲学思想紧密相连的,必须与一个国家的民族相融合,才会发挥它的作用。中国传统意识为讨论中国的法律问题提供了语境,讲述中国法律应将其与生存它的文化背景相联系。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究竟适用程序本土化,还是移植舶来品。法治是“人治”的对立物,与专制格格不入,“法治”则具有现代“文明”的属性。法治是当代中国社会,尤其是法学界一个众所关注的热门话题。中国的法治路径究竟要采用实体法治还是程序法治,学术界并没有形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固然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可以弥补我国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足,但以程序法治为我国法治的发展路径,则值得商榷。当下的中国不宜走程序法治的道路,而应采用实体法治为主,兼顾程序法治的模式。这种模式的发展路径是一种在传统中超越的渐进式法治模式,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不会引起秩序重构中的震荡,成本低、效率高、阻力小、社会可接受性强,有利于我国法治的良性发展和法治目标的最终实现。而孙洪坤认为只有确立以人为中心,以权利为本位的思想,以人权为终极目标的各种程序性制度才能建立起来,法治社会才能一步步形成。程序价值之所在乃是社会发展之必需,特别是当代中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这个关键的历史时期,对于法治文明的实现具有突出作用的程序必然要率先走向文明。目前,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从社会关系看,是从各种以身份为特征的依赖型关系向以个人独立自由为基础的契约型社会关系转变;从价值观念看,是从中国传统的“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这正是中国引入程序正义的一个大的社会背景。程序正义对中国法治的最大意义不在于取代我们原有的那一套“程序工具主义”的东西,而在于它对中国法治进程循序渐进的影响,其最终目的也非是取代“程序工具主义”,比较完美的结果应该是二者的有机结合。正当程序对中国法制的意义应当有一个软的切入点。[9]孙洪坤在本书中现实语境下对程序正义的多维度批判中讲到在我国要破除程序虚无主义,矫正程序工具主义,摒弃程序形式主义,特别强调要强化程序理性主义,并论述其途径是:(1)与“人治”决裂,逐步清除民众头脑中积存已久的“官本位”思想。(2)改变传统的教育模式,培养民众的理性精神。(3)强化程序理性意识,要在尽可能广泛的社会范围内增强程序理性意识,而不是让普通民众仅充当旁观者的角色。[10]
三、中国构建正当程序的意义
“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培根)[11]本书基于正当程序的理念而展开,着眼于正当程序的本土化,力图从中国现实状况出发,发掘正当程序的理论在中国语境下对应的实际问题,在社会法治进程中,构建正当程序之路。当前中国首要的问题是成熟理论,我们应在正确分析和评估正当程序在当前司法实践与大众法律观念中的价值和地位的基础上构建“中国的正当程序”。[12]理论的成熟应以中国的法律文化背景为依托,切不可脱离中国实际,不可一蹴而就。我们应对传统文化保持一种应有的尊重。促进程序正义在中国的承继和实现,努力做到加快市民社会和民主政治的建设,改造传统司法价值的认定,转变程序价值的观念,并不断推进我国的司法改革。程序正义作为一个舶来品,它的内发性就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其本土化的实践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对传统的法律文化进行时代性的改造和扬弃,还要对现实中的诸多现象进行反思和总结,借以得出理性而具有可实践性的结论。真正的程序正义,应当努力实现在促进各方面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平衡之中,从实质上保障每位公民充分参与诉讼和得到正当法律程序保护的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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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孙洪坤:《程序与法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版第55页
[6]王瑞峰:“论清代刑事司法中的引断”,载《刑事法论评论》第1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版,307~349
[7]孙洪坤:《程序与法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版第49页
[8]孙洪坤:《程序与法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版第53页
[9]孙洪坤:《程序与法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版第12页
[10]孙洪坤:《程序与法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版第69页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年)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政治思想家、古希腊哲学的集大成者,被马克思、恩格斯誉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和古希腊哲学家中“最博学的人物”。同时,亚里士多德也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一个重要人物。关于政治法律思想的代表作主要有《政治学》、《尼各马可伦理学》和《雅典政制》,而最为集中体现其政治思想的则是《政治学》。《政治学》是一部讨论国家、政体与法律的著作,不仅解释了基本的政治概念、政治原理,而且蕴含着深刻的古希腊法律思想,亚氏的独到见解更是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法律的含义与特征
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状态和社会管理模式,它以法律为治理工具,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来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那么,正确认识法律及其特征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律的含义
关于“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亚氏没有给出过明确而完整的回答,在他看来,法律是正义的现实体现,是判断人们的行为是非善恶并予以奖惩的依据。他指出“人人都爱自己,而自爱出于天赋,并不是偶发的冲动[人们对于自己的所有物感觉爱好和快意]。自私固然应该受到谴责,但所谴责的不是自爱的本性,而是那超过限度的私意。”出于自爱的本性和自私的倾向,每个人判断不可避免地掺杂了个人的情感因素,导致是非曲直的标准不一,甚至南辕北辙。“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因此,法律剔除了私人情感的成分,体现了法律公正无私的中立立场。
(二)法律的特征
1.法律的公正性:亚氏指出,人类与其他动物的本质区别在于能够辨别和判断善恶美丑及其是否合乎正义。基于自身利益和厉害关系程度的考量,不同的人对于同一事物会做出不同的价值评判,而在不同的情景下,同一人也可能对同一事件的评判不尽相同。人是理性的动物,其他动物则不然,其他动物的行为则是本能的显现,更不存在对事物进行价值判断。但是,“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影响的神袛和理智的体现。”就是说,法律避免了人的情感和欲望的因素,更为恰当的承担了不偏不倚的“裁判”角色,体现了法律公正性。
2.法律的稳定性:受历史文化、道德习俗、宗教传统等因素影响,法律具有历史继承性,相对于法令、政策,法律则相对稳定。正如亚氏所说,“法律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常常做出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消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法律不得朝令夕改,倘若人们久而久之习惯了轻率的废改,法律和政府的权威往往会有不同程度的降落。但是,承认法律的稳定性,并不意味着法律是一成不变的。第一,由于初期制定的法律尚待完善,必须经过无数次的个别经验论证其合理性,随着实践的检验、经验的积累,对法律进行适时的修改与废止。第二,随着人类历史发展和社会环境变迁,以往有些适用于当时社会条件的法律渐渐失去了它的魅力,为了适应新的社会环境,法律需要通过订立新的法规,对原有法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3.法律的至上性:法律的至上性主要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没有法律以外的特权。即使在君王制的城邦中,君王也应该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可逾越法律的界限。亚氏强调,“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应该侵犯法律。”这里的“任何”“无上”充分体现了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公民平等的享有和行使权利,平等的承担法律义务,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制裁。
4.法律的至善性: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偏好于群居的动物,城邦是人类生活发展的自然产物,认识天生趋向于城邦生活的政治动物。城邦存在的目的不仅仅在于谋求生存,也不是一个共同防卫的联合体,它的存在的本质目的是实现共同的优良生活。“凡订有良法而且有志于实行善政的城邦就得操心全邦人民生活中的一切善德和恶行……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这就是说,法律是以正义为原则的,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对公民的行为实行奖励或惩处,以此彰显正义,维护公共利益,追求全邦的优良生活。
二、法治的优越性
亚里士多德批判并继承柏拉图的一些法治思想。柏拉图推崇“哲学王”,认为哲学家是灵魂统治身体的理性者,具有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的品质,主张由哲学家作为城邦的最高统治者。随着“哲学王”理想在现实屡遭挫折,柏拉图转而在《法律篇》中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将法治视为仅次于理想国的第二位。但是他以“吾爱吾老师,吾尤爱真理”的信条,把柏拉图的第二位提升至首位,明确表达反对人治,主张法治。亚氏主要从人的本性和法律的正义性两个角度阐述法治优越于人治,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治合乎正义
亚氏认为,人是平等的,城邦治理应该采取轮流执政的方式。统治并不比被统治者更有正当的权利,为了保持城邦的正义与平等,治理权理应由公民共享,轮流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以公共利益为着眼点,追求城邦的幸福。而人治往往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无所不及获取和保护私利,不符合城邦的正义原则。(二)集体的智慧更明智
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是治理的工具,由城邦中的多数公民经过审慎考虑后制定出来的,从本质上来说,法治是多数人之治。人治是由一人或少数人统治,政策与法令的抉择往往取决于最高统治者的个人才能和好恶。集体智慧可以使他们明智地议事并做出合理的判断,尽管并不是人人都具有良好的品质,但是当他们集合起来时,就极有可能超过那些少数贤良之士。显然,将城邦的共同幸福交付于一个人或少数人存在着很大风险。相比之下,法治更有利于城邦的安定和幸福。
(三)法律剔除了欲望和激情
亚氏认为,推崇人治的人不免掺杂了几分兽性,即使最高尚的人也可能因为激情或者欲望而扭曲自己的心灵。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用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法治则免除了这种忧患。
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并不意味着抹杀了人在法治中的作用。法治是指社会上人与人的关系是凭借法律来维持的,但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够实现统治,法律需要由人来制定、执行和遵守,只是人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充分发挥人的聪明才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治”是“人依法而治”,并不是没有人的因素。
三、法治的实现
亚氏并没有对法治这一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一个社会如何走向法治,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然而法律领域成熟却是社会实现法治的关键。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具体来说,法治主要体现在立法、司法、守法三个方面。
(一)立法方面
立法的优劣,不仅决定法律自身的优良,而且直接影响公众对法律的认可与否及接受程度。在立法方面,亚里士多德强调必须遵守以下原则:第一,立法要符合相应的政体。法律应当依据城邦的政体来具体制订,同时要适应、反映政体。最优良的政治共同体应当由中产阶层来掌握政权,其他具体事务交由意识机构负责,如制定法律,而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则是最优良的理想法律。第二,深入研究城邦的具体情况,包括国土面积、居民总量与结构、财产分配、军用物资等。这样才能保障城邦的稳定和公民的正常生活。第三,立法时要纳入公民的利益。法律只有反映公民的需求并解决现实问题,才能保障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进而得到民众普遍遵从和拥护。第四,坚持法律灵活性和稳定性的统一。亚里士多德认为,随着社会变迁、经验积累,法律需要废除、修订原有法律,订立新的法律,以便适应新的新环境。不过,为了巩固法律的权威,也不能经常性地变更法律。虽然法律的变革需要及时反映现状,但是必须周全地考量变革的风险,倘若变革的弊大于利,那么暂且不变为好。一旦变革,法律和政府可能会威信扫地,反倒得不偿失。
(二) 司法方面
司法是法律得以具体运用的中间环节,是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亚里士多德认为统治者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第一,建立健全司法机构体系,设立公审法庭、陪审法庭、终审法庭。全体公民组成陪审法庭,可以获得一定的津贴。终审法庭由若干长老组成,审理那些判决有违正义的疑案。第二,法庭内部明确分工,承担起各自的职责。依据受理案件的区别,亚里士多德将法庭分成八种类型,通过对其进行整合和概括,分别受理四类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涉外案件。第三,强化执法力度,捍卫法律的权威。通过裁定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制裁违法犯罪分子,惩恶扬善,维持城邦的正常秩序。
(三)守法方面
守法是法治的重中之重。亚氏倡导建构一种有益于实现法治的法律文化。为了人们能够普遍服从法律,统治者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法律必须以暴力为后盾,惩恶扬善,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当然,这里不仅仅要求普通民众守法,而且要求当权者也要严格守法、接受监督。当统治者的法治观念不仅关系法律的权威,也影响被统治者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另一方面,通过公共教育,营造服从法律的社会风气。亚里士多德强调,如果具备被公民所认可的完善法制,而公民未经教育改造和习俗熏陶,就很难培育出公民恪守法律的品性,法治精神也将不存在。这里,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儿童教育,应该把它作为守法的重要任务之一,从小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培养法律情感,从而自我约束。
四、对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评价
在《政治学》中,亚氏论述了法治的基本内涵、优越性,并与政体理论相结合,创立了法治思想比较完整的体系,成为几千年来法治思想的源头,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思想财富,成为后世社会进步和法律事业发展的指路明灯。全面而准确地掌握亚氏的法治思想对于正确理解法治精神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一思想体系被人片面解读,更多地强调作为制度所发挥的作用,而忽视了其作为法治精神、法治信仰的重要部分。法治社会的建设不仅需要物质层面的制度建设作为前提基础,也需要精神层面的价值观念作为思想保障,两者缺一不可。
亚氏提出的“最优良的法制”,是法治的一种理想,目的是实现城邦的“善”,而不是使城邦整齐划一。他认为法治的建设要依据城邦的政体、城邦的大小、公民的数量和秉性、历史习俗等因素。依据掌权者的财富地位、人数多寡,亚里士多德对政体进行分门别类,正宗政体作为同类政体优劣的衡量标准,衍生出不尽一致的变态政体。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里的最优良的法制也是作为衡量城邦有无法治以及优劣程度的准绳。
在法治与人治之间,亚里士多德选择的是法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否定和抹杀人的主观能动性,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离不开人。在他看来,法律应该由贤良智慧之士商讨制定,从源头保证法律内在的公正性、合理性。同时,因为法律不能包罗万象、尽善尽美,当超出法律自身领域时或者城邦处于紧急为难之时,统治者需要发挥聪明才智作出判断,并采取积极应对方案,但是在此过程中不得违背法律精神。此外,法律的执行和落实也必然离不开人的实践行为,否则,法治只就成了有名无实的一纸空文,束之高阁。当然,除了硬件系统,如各种制度设计和安排、监狱、法庭等,法治的实现还依托于必要的软件系统,如公众法律意识、法律情感、法律信仰等。正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所说,“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而且为全体公民所赞同,要是公民们的情操未经习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于政体的精神——要是城邦订立了平民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平民情绪,或城邦订立了寡头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寡头情绪——这终究是不行的。”理解这一思想,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法治的形成有赖于公民的法律认同。只有公民对法律产生一种高度的认同和饱满的热情,才会心甘情愿、地服从法律。不把法律看做外在的强制力,出于逃避惩罚的被动接受,而是积极主动地参与法律的活动中。第二,法律情感是法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思想保障。当公民对于法律的认同提升为法律的信仰时,这种情感便内化为责任感、使命感,外化为正确的行为实践,法律情感的稳定性、持久性会不断推进法治的建设和发展。
古人云:“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亚里士多德也难免掺杂个人的激情、欲望,企图在狭小的城邦范围内追求永恒的正义和善,不免带有某种唯心主义色彩。任何伟大的思想都是时代的产物,无不打上了时代的烙印,亚里士多德生于古希腊城邦分崩离析之时,基于中产阶层的立场,他的思想本质是为维护中产阶层的统治和利益,奴隶只是会使用工具的物,阶级局限性使得亚氏的思想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
关键词:法制现代化;现代化;现代法治
Abstract
Legality modernization is the content of socialistic modernization,it is a process of transformation from conventional legal system to modern rule of law. Realizing the legality modernization of China is an arduous historical task. The legality modernization of China is confronted with the tremendous challenges as well as hard-won opportunities.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ity modernization continuously and establish the modern socialistic legal system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full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ic nation.its full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cepts such as modernization, legalsystem and legality modernization. Chinese legal modernization have appears distinctive character:for example from receive passive to active choose; use for reference western legal modernization advanced experiences to build socialism law system of Chinese characteristic;law modernization start-up mode is legislation dominant mode;Afore law system reform and law ideal update behind, ideal fields struggle sharply etc. we learn the modernization of law system acquires some achievement, it still have limitations, especially suffer unfavorable influence, so we should accept these lessons and absorb experiences in the following periods of the legal construction, we must go ourselves rule by law modernization roads of Chinese characteristic. the disquisition makes an exploration into the strategy to build the socialistic nation ruled by law and then provides some policy advices at the level of practice.
Key words:modernization of legal system;modernization;modern rule of law
一、法制现代化相关概论解析
(一)法的现代化的概念
现代化是指,在科学技术革命的冲击下,各个社会业已进行或正在进行的转变过程。在英语中,现代化,即modernization的原意是to make modern,即“使之成为现代的”。现代,即modern一词,在西方有两层意思:一层含义是指特定的时间,即从大约公元1500年至今的历史时期。这是源于modern一词的一个含义of the present or recent times,即现代的、近代的;一层含义是源于modern一词的另一种词义new, up-to-date及new fashioned,即时新的,时髦的,指区别于中世纪的新时代的精神与特征。Modern一词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的著作中最先使用的。当时,这个词表达一个新的观念体系,即与以神学权威为基础的中世纪相对立的新时代。因此,现代化一词就具有了新的含义。现在,关于现代化的涵义,大体说来有四种:第一种是指在近代资本主义兴起后形成的特定国际关系格局中,经济落后国家在经济与技术方面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历史过程;第二种是指经济落后国家实现工业化的过程。这种观点认为现代化实质就是工业化,就是人类社会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历史过程;第三种观点将现代化界定为自科学革命以来人类社会急剧变动的过程的总称;第四种观点强调,现代化主要是一种心理态度、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过程,即现代化可以看作是代表我们这个历史时代的一种“文明的形式”。
法与现代化存在密切关系。现代化发源于工业化。从欧洲18世纪后期开始的工业革命至今,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极大地推动了世界性的社会变革。在经济上处于不发达或欠发达的国家,都把工业化作为根本改变国家面貌和国际地位的战略措施。马克思说过:“工业较发达的国家向工业较不发达的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与之相伴随的是,民主和法治成为主要的现代性因素。而在有的著作中,民主化、法制化是与工业化、都市化、均富化、福利化、社会阶层流动化、宗教世俗化、教育普及化、知识科学化、信息传播化、人口控制化等相并列的主要的现代性因素。这不是偶然的。工业化固然可以引起社会生产与生活方式的变化,进而要求法律与之相适应,但是,工业化又不仅仅是孤立的工业领域的现象。它需要一种与整个工业化相应的社会环境作为其发生的条件。马克斯韦伯认为,现代化就是“合理化”,是一种全面的工具理性的发展过程。“归根到底,产生资本主义的因素乃是合理的常设企业、合理的核算、合理的工艺和合理的法律,但也并非仅此而已。合理的精神,一般生活的合理化以及合理的经济道德都是必要的辅助因素。”没有人文环境、社会关系的现代化,就没有物质生活方式的现代化。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与符号系统,其自身的现代化,一定意义上就成为社会全面现代化的条件和标志。
法与现代化的内在联系决定了法的现代化的地位与意义。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的不断增加的过程。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法的现代化,并不完全是为满足现代化的要求才成为一种迫切需要,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它本身就是现代社会中人的一种生存方式和价值目标。不能将法治与现代化分割开来,法治就是现代化的一部分。
(二)法制的内涵
从广义上说,法制泛指国家的法律与制度,法律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制度包括依法建立起来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制度,其中也包括法律制度。从狭义上说,法制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管理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包括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或者只是指法律制度,即法律制度的简称。在我国,一般认为法制是指一个特定国家或地区中一切法律现象的综合体系,通常是指法律制度,认为法制包括制定法律(立法)、执行法律(执法)与遵守法律(守法)三个方面。
法制是静态与动态的有机统一。从静态方面看,法制是指法律制度的结构,即:规范、制度和体系;从动态方面看,它是指法律的实现过程,即法律调整过程及其后果—法律秩序。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法治六进”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关于“法治六进”活动的有关文件精神,对我市“法治六进”活动进行安排部署。下面,我就开展此项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法治六进”活动的重要意义
(一)“法治六进”活动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阜康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确立的治国基本方略。当前,我市已进入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从国内看,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群众生活困难、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和消极腐败现象等问题引发的不稳定因素逐渐增多,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和敏感性不断增强,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时有发生。同时,在复杂的国际形势下,境内外“”不断变换手法,加紧策划,伺机进行分裂破坏活动,使我们面临的反恐怖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因此,在新的形势下,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维护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大法制宣传教育,扎实开展依法治市工作。“法治六进”活动,就是在总结、借鉴多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和谐社会需求,坚持学用结合、侧重法治实践,将学法用法与解决实际问题有机结合,深入落实“五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阜康具有重大意义。
(二)“法治六进”活动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务实发展的现实需要。
普法工作至今已经开展了20多年,多年来,在上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全市依法治理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制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全市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得到了健康发展。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由于普法工作方式方法多年来缺少变化、学用结合不够紧密、激励机制缺少等原因,出现了诸如图形式、走过场、说得多、做得少,投入大、成效慢等问题。“法治六进”是以推进法治实践为重点,以学法用法为基础,组织保障、制度建设、法制宣传、法制实践、民主监督有机结合,发挥整体效能,从而有力地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深入开展。因此,我们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法治六进”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为推进阜康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扎实做好“法治六进”各项工作
突出重点、区别不同对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法治六进”活动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全市上下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开展,切实把法制教育、法制宣传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不断扩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一要突出宣传教育这个重点。加强法治建设,宣传教育是基础。首先,要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党委中心组集体学法、法律知识年度考试等制度,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党校的培训计划,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知法、用法。其次,要抓好各族群众的普法宣传教育。要围绕宪法这个国家根本大法,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各族群众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现代公民意识,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第三,要抓好青少年学生的普法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学校第一课堂的作用,继续推进学校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同时,要加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建设,广泛开展生动活泼的青少年学法用法实践活动,着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第四,要突出抓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的普法宣传教育。要大力宣传市场经济法律原则、农民工合法权益以及社会保障、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培育企业经营者的诚信意识、环保意识,促其依法生产,依法经营。此外,要加强宣传阵地建设,在公共场所建立固定和流动法制宣传教育设施,同时,利用便民服务场所、法律服务热线等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广播电视部门要承担起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通过开办法制专栏、节目等方式,大力开展形
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使各族干部群众了解“法治六进”的主要内容,创造有利于“法治六进”活动不断深入的舆论氛围。二要突出法治实践这个重点。推进法治实践,促进依法履行职责,是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和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以“法治六进”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以“依法履责、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管理”为重点的法治实践,使各单位、各部门及所属人员日常工作的过程,成为依法履责、践行法治的过程。要量化法治实践的标准,加大对执法机关执法水平的考核和检验,把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作为“法治进机关”活动的重要考核内容,进一步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等相关制度,促进执法机关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三要突出基层普法这个重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要坚持重心下移,把加强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作为关系全局的一件大事来抓,结合开展“法治进乡村”、“法治进社区”、“法治进单位”等活动,大力推进基层民主自治、依法维权、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和落实,不断提高群众依法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的能力、依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的能力,有效化解和缓解各种社会矛盾。要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涉法难点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法治六进”的工作重点,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努力提高依法治市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认真开展“法治六进”活动是贯彻落实“五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需要全社会的共同配合,积极参与。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强大合力,确保“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法治六进”活动,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实效性。
一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落实,进一步细化各单位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要建立相应的督促检查机制,努力提高工作指导水平。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把开展“法治六进”活动的成效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使“法治六进”工作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宣传“法治六进”活动的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创造有利于“法治六进”活动不断深入的舆论氛围。各单位、各部门普法办公室要加强对“法治六进”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素质和能力,为深入开展“法治六进”活动提供保障。
二要加强法制队伍建设,为深入开展“法治六进”活动提供人才保障。要采取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人员的政治、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尤其是对于广大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要在提高其业务能力的同时,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培养和建立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甘于奉献的基层法制教育队伍,为“法治六进”活动的深入开展提供人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