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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微博 语言暴力 人肉搜索
微博语言暴力,是网络自媒体时代,人们在微博这一平台上通过不合逻辑、不守法度的不公正的语言,对他人的人格、情感、自尊、心灵造成伤害的行为。它不仅不符合语言交际的原则和规范,也对微博的语言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最近一段时间,微博语言暴力现象已经从谩骂、“人肉搜索”发展到了“约架”;从虚拟的网络世界逐渐蔓延到了现实生活;从道德、伦理层面扩展到了法律层面。不管是孔庆东骂香港人还是纳税人,这些暴力的形式都只是谩骂,言语侮辱阶段。微博中的“人肉搜索”现象,以道德的名义对他人进行的恶意行为能否在法律中得到体现尚在讨论。而由微博语言暴力延伸到现实中的“约架”或是“现实追杀”则对人们的现实生产和生活造成了影响,已经确实需要用法律手段来对这类现象进行约束。
总之,各种微博语言暴力现象形态各异,以影响效果来分类可以清晰地发现它们之间的差别,从另一个视角来分析这种网络现象。
一、虚拟网络中的极端言论
网络极端言论会编造或者曲解数据和事实,将现实问题夸大,以求达到危言耸听的效果,这对问题的解决毫无益处。网络舆论环境的复杂性给这一类的语言暴力现象提供了生存的空间。①制造极端言论的群体以网民为主,但是某些“语不惊人死不休”的“炒作学者”也在其中发挥着不小的作用,这是此类语言暴力现象较为独特的地方。
微博作为观点的集散地,网民显然可以公开地对某些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但是,几乎所有的公共事件中都存在带有侮辱、谩骂性质的评论,这些情绪性的语言不仅存在于网络中也存在于现实中,极端言论是一种无所不在、最为常见的语言暴力形式。
微博给所有人制造了平等交流的机会,由于现实生活中某些知名学者、名人的影响力,其微博、言论也就受到了人们更多的关注。部分“风头学者”便利用了这样的影响力,制造极端性的言论刺激公众。②这类作者有相当的理论功底,他们对中国的政治、经济等问题有一定的认识,思想也比较成熟。较为典型的人物是北大中文系教授孔庆东。在2012年初的“香港地铁陆客吃东西被骂”事件中,孔庆东在微博中以评论、视频的形式语带侮辱地骂“香港人是狗”、“香港人就是洋奴,给英国爹做走狗做惯了”。而在2012年8月,孔庆东又调转矛头,指向了纳税人,炮轰国人“不交税就滚蛋”。这两个事件中,孔庆东不仅语出惊人更是脏话连篇。类似孔庆东这样的频频发出极端言论的学者往往容易受到媒体的青睐,而在制造这类“风头学者”上,媒体也可以说是“功不可没”。
极端言论作为微博语言暴力的形式之一,是最为常见也是危害性较小的一种语言暴力形式。网民对某一事件表达出的极端言论只能认为是网民观点的非理性表达。以粗鲁的口头语言形式表达不满的情绪在实际效果上并不能直接促进事件的发展。而“风头学者”们的极端言论则更多的是一种炒作和出位,有一种“醉翁之意不在酒”之意。
二、存在于道德与法律边缘的“人肉搜索”
网络中充斥着鱼龙混杂、形形的观点,但最终形成主流的往往是符合中国社会一般道德的观点。③这就是为什么“人肉搜索”会在网络中如此频繁地出现的原因。众多的网民们并不认为公开他人的隐私是有违法律的行为,在他们看来,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是其罪有应得。“人肉搜索”究竟是一种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目前还没有定论,但是不可否认它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语言暴力形式。
网民通过网络搜索当事人的信息和隐私并将它们公布和传播,带动更多的人群对当事人进行围攻是“人肉搜索”的主要特征。“人肉搜索”早在2007年便存在于中国的网络,但在当时仍有一定的局限性。进入微博时代,个体接受的信息量增长,更多的私人信息也通过微博有意无意地暴露出来,这就给“人肉搜索”提供了极好的机会。在微博上,最为典型的“人肉搜索”案例就是人肉选美小姐事件。2012年7月,重庆某微博了一张“国际小姐重庆赛区季军”照片,在网络上被疯狂的转发和评论,其后更是引发了对三位获奖人的人肉搜索。而当事人三位获奖者的微博无疑给人肉者提供了便利。而在电影《搜索》中也存在类似的情节,虽然作为影视作品人物的命运和故事的发展带有一定的戏剧性,但是从主人公叶蓝秋最终的结局让我们也能察觉到人肉搜索的巨大破坏性。
当微博遭遇人肉搜索之后,造成的危害是相当大的。一方面,微博泄露了大量的当事人的信息,这极大地便利了人肉搜索的进行。另一方面,由于人肉搜索引发的群众不满情绪可以借由当事人的微博进行发泄。面对群起而攻之的舆论攻势,个人很难招架得住,尤其是对当事人的心理造成的伤害是毁灭性的。这与极端性的言论不同,网民发泄的对象变得更加具体,更加有针对性。并且人肉搜索也关系到对当事人隐私的侵害,甚至是对其精神方面的伤害。人肉搜索已经超越了道德的范畴,是一种确实的暴力形式,是一个需要在法律层面讨论的问题。
三、现实暴力倾向
将现实中的暴力倾向归结为微博语言暴力的形式之一看上去也许不妥,但是这样的暴力形式的的确确是微博语言暴力从虚拟到现实的衍生物。无论是极端言论还是人肉搜索,它们始终没有摆脱虚拟的网络世界,微博语言暴力走向现实,典型的案例是“吴法天约架”事件。
2012年7月份,大学教授吴法天与记者周燕因在微博上意见不合,相约在朝阳公园打架,事后吴法天自称被围殴。当微博已经无法容忍网民的分歧时,语言暴力转变成了现实中的暴力,在现实中对当事人造成实际的威胁,这是微博语言暴力最为危险的一种形式。吴法天“约架案”并不是单个案例,类似的约架事件还有人大教授张鸣“约架”司马平邦,奇虎周鸿祎“约架”雷军。
人们对于不同或者相反的意见越来越缺乏忍耐,微博语言暴力逐步转化成实体暴力,而实体暴力又衍生出更多的语言暴力,这是一种恶性循环。很难想象,网络时代的人们会用一种最为原始、最为野蛮的形式来消除分歧,这与网络时代的意义背道而驰。微博语言暴力走向现实暴力实际上是一种“逆微博”现象,不同于微博极端言论和人肉搜索,它不仅是对不同观点表达的阻碍,更是对网络自由精神的背叛。个体在现实中受到的伤害已经不再反映此类语言暴力形式的影响程度,它更深刻地反映出网民对网络精神的误解。现实化的暴力倾向会对微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极端言论,人肉搜搜和现实暴力倾向是微博语言暴力几种较为典型的类型。用影响程度来划分微博语言暴力的类型并不一定全面,但是可以从中发现各类暴力形式的区别。用这样的方式来观察微博语言暴力,分析语言暴力,对于净化微博语言环境有很大帮助。
参考文献
①②③宫承波 主编:《新媒体失范与规制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0:174、167
一、青少年网络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目前,学届对何谓青少年网络暴力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更多的是对网络暴力进行概念界定。比较流行的解释是网络暴力是指不特定的网民群体在虚拟网络上采用暴力言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对他人身心产生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部分青少年在网络平台上肆意妄为,忽略道德的行为对他人产生严重影响,即构成青少年的网络暴力。
青少年网络暴力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攻击性和暴力性。青少年网络暴力一般都具有明显的攻击对象,可能是个体,也可能是群体,甚至可能是国家政府机关以及社会整体,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反社会性和反主流行性。二是形式多样性。网络暴力的发生渠道和传播平台呈现多元化特点为网络暴力的形式多样化提供了基础。比如,金权亮的研究认为部分青少年网民为避免被指责为“网络暴民”,选择用打油诗、段子、PS等形式对热点事件或者当事人进行嘲讽和恶搞,进行偏激和情绪化的发泄。三是主体的不确定性。姜方炳认为基于开放性和匿名性等特性,网络空间聚集着各类群体,在多主体参与的网络暴力事件中,一般很难确定具体行为主体。
二、青少年网络暴力带来的影响
(一)阻碍青少年自身人格健康发展。网络暴力行为阻碍了青少年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塑造,缺乏自控的情绪宣泄以及暴力展示不仅导致青少年极端和冷漠的人生态度,更可能触犯法律。
(二)挑战了社会道德和法治价值。青少年网络暴力不顾公民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肆意进行言语攻击和信息泄露,并将这种伤害蔓延到现实社会当中,不仅给当事人来带法律之外的永久伤害,更挑战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核心价值体系,严重挑战了社会道德底线。
(三)破坏了网络秩序和教学秩序。网络暴力或欺凌造成的后果包括缺勤、回避学校活动、逃学或彻底的辍学,这些不仅会严重破坏教学秩序,更会对青少年的学习成绩、身心成长造成重大影响,甚至会严重影响他们未来的受教育、影响他们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受到网络暴力影响的不仅是案件中的受害者,其施暴者、旁观者的身心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整个学校秩序、学习环境、对父母家庭影响的连锁性反应都将给社会秩序带来更大的潜在危险和现实危机。
三、青少年网络暴力的原因分析
(一)青少年的自控能力差。“微时代”人们获取信息、信息、双向交流的速度越来越快,网络暴力等诸多网络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本身处于特殊发展时期的青少年更难以抵挡网络暴力的侵蚀。他们心智尚未成熟,在面对众说不一的舆沦面前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但他们思维活跃、敢想敢做,遇到事件难免冲动,容易被舆沦所左右,失去自己的主观判断,误将一些过激的言行视为仗义执言或者打抱不平。
(二)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缺失。学校管理层对网络暴力现象认识不够全面,既缺乏对青少年网络素养的有效教育和引导,更缺乏相应的防控和治理机构及措施学校对有关网络暴力预防教育的课程设置不合理,缺乏对青少年网络道德、网络法律知识以及网络监管法律法规的普及。家庭作为孩子的第一课堂,在孩子如何使用网络上没有尽到责任;社会在营造晴朗网络空间上力度不够。
(三)网络的虚拟性和隐匿性。虚拟网络空间为网络暴力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主体多元、责任分散的舆论场域;网络的隐匿性和虚拟性使得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难度加大,反过来又进一步弱化了青少年的责任意识以及法律的震慑作用。在“网言无忌”的情况下,发生网络暴力的门槛可以说几乎为零,青少年参与各种新型开放性社交平台的概率更高,防范与自我保护意识则相对更差,因此更容易引发网络暴力攻击。
(四)网络监管的滞后性。网络领域的灰色管理地带和模糊管理空间助长了网络暴力等问题的蔓延。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社交软件层出不穷,但是管理起来非常困难,一味删帖会引发民众的逆反心理,但主动引导规范又存在其他方面问题,管理上的平衡在不断摸索中完善,但旧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新问题又开始出现。
四、治理青少年网络暴力的路径
笔者建议从从宏观和微观、道德和法律、校内和校外、虚拟与现实等诸多角度综合施策。
(一)加强青少年的网络道德素养和自我保护。青少年要不断提升自我道德素质水平和网络素养。青少年应该多接触学习哲学知识,用辩证的方法看待所谓的言论自由,客观看待网上的各种观点,理性看待网络暴力行为,坚守内心道德标准,用法律约束自己,不随意谩骂、侮辱他人。青少年应保持极强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网络行为素养以应对网络暴力,自觉约束行为。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自觉营造良好虚拟网络氛围。青少年也要增强自我心理素质,培养健康个人兴趣,提升情绪管控能力。有研究认为,青少年要不断提升自我生活乐趣和社会资本,不断提升情绪管控能力,才能免于陷人网络暴力的陷阱。
(二)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加强对相关热度问题的精准声量分析,用大数据进行预测、管理并积极应对,应该能最大限度预防网络暴力的发生,尽快将青少年网络暴力的破坏程度减到最小。针对青少年广泛重与的网络平台,要建立针对青少年网络暴力的快速反应机制,对青少年网络暴力的举报信息过行单独、重点跟踪、溯源,并优先解决处理。鼓励和倡导互联网相关企业积极开发青少年相关的上网APP,为青少年开辟一个更加多全、健康的上网环境。如开发相关家庭APP,设置父母锁,限制青少年浏览不适当的页面,从“非礼勿视”的角度防范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网络立法及网络治理水平。根据中国国情,制定符合我国需要的防范、遏制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区别对待儿童和成人,保护儿童不在网上遇到只有成人才能接触的内容。二是要严格确立软件分级制度,对网络行为进行严格的年龄限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也是震慑网络暴力的重要手段。明确规定互联网言论可以成为犯罪事实,通过刑罚进行惩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增设网络暴力应负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惩“人肉搜索”及网络暴露未成年人隐私等泄露青少年隐私的行为。二是修改刑法规定,严惩针对青少年的网络暴力犯罪的累犯”罚应夺其志“,使其不敢再犯,不能再犯,在社会上发挥震慑作用、教育作用。
一、符号暴力的新形式:网络语言暴力
随着计算机和因特网的迅速发展,网络在中国已广泛普及。网络成为了人们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聊天软件的推出,使得网络成为了人们聊天的重要场所。网络的普及应用,语言沟通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以计算机为媒介的网络语言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逐步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领域中。伴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语言的运用愈加广泛,然而网络语言带来的不仅仅是一种沟通的手段,在负面效应上,网络语言经常扮演着暴力角色。
微博、互动贴吧和各种形式的网友留言,让网络语言充斥着整个网络,同时网络语言暴力现象也日益凸显。从娱乐界的演艺明星的绯闻到名人的负面消息,从微博名人的造谣互骂到“叫兽”、“脑残”等流行,从不堪忍受网络暴力抑郁到自杀的韩国女星到无法承受网络谣言轻生的中学女生,网络谣言不仅中伤着名人,同时也伤害着普通百姓。据相关网站的民意调查显示,将近84%的重庆网民在网上曾经被骂过。对于网络语言暴力出现的成因,社会说法不尽相同。有人认为网络发言人的匿名性是网络语言暴力出现的主要原因,也有人从社会层面、个体层面以及网络传播等多个角度分析了网络语言暴力出现的原因。笔者认为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的“符号暴力”和“符号权力”能够解释网络语言暴力出现的深层次原因。
符号暴力,在社会生活中通过语言、文化、思想交流的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接受的“看不见的、沉默的暴力”,符号是社会群体的共同认可,这种认可是人的意识行为,并通过意愿的交流成为社会人群的共识。从历史角度看,符号暴力长期存在于人类社会中,语言和文字出现以后,符号暴力的形式逐渐增多。在现代社会,电脑的发明和因特网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活动场所,作为社交场所的网络,出现了符号暴力的一种新形式,就是网络语言暴力。
二、网络语言背后隐藏的符号权力
以往只存在于现实世界的暴力,现在也存在于网络中。网络游戏的暴力让爱好者沉迷于虚拟世界,现实社会各界人士对夹杂暴力的网络游戏嗤之以鼻,但是很少人注意到网络语言中的“隐性暴力”,实际上网络语言暴力带给网民的不只有虚拟世界的伤害,更能让人们感受到的现实中的伤害。有专家学者曾在人民网撰文,指出网络语言暴力是互联网不能承受之重,可见语言带来的是隐性的和深层次的,并非是想象中的“温和暴力”。网络语言不仅是跨时空的沟通手段,网络语言也是一种传递权力内容的媒介。
法国当代著名社会学家布迪厄认为“语言关系总是符号权力的关系,通过这种关系,言说者及其各自所属的各种集团之间的力量关系以一种变相的方式体现出来”。网络语言体现出来的不只是个体之间的人际关系,网络语言中隐含的符号权力关系,其实是各类网民代表其所属的社会团体之间的力量关系。站在社会整体的高度来看,即使是最简单的网络语言交流也不是纯粹的沟通行为,网络语言总是涉及到言说者和接受者所属的社会团体之间关系,言说者往往被赋予特定的社会权威,而网络语言接受者在不同程度上认可言说者的网络语言。在网络语言交流中,如果不考虑交流者的社会力量关系,那么很多时候往往理解不了当事人的行为。当社会中发生某女孩因为不堪忍受网络上对其辱骂和攻击的语言而自杀的现象时,人们经常会谴责那些人身攻击和造谣者的个体,同时惋惜青春生命的逝去,对现代社会年轻人心里承受力的担忧。在悲剧事件的发生中,网络语言的言说者实质上在扮演正义者的角色,无形中充当了社会强者,对他人进行指责,网络语言的接收者,在网络语言的洪水猛兽中,自觉的扮演了坏人的角色,成为了社会的弱势群体。
网络语言背后的符号权力,实际上来源于现实社会。网络语言交流的当事人各自扮演者所属社会角色,这种角色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拟的,但是交流者之间互相认可各自角色,并充当了其所属社会团体的发言者。网络语言依靠其背后现实社会的权力,往往能够建立起网络世界的发言秩序。网络语言在一定程度上,不应简化为沟通关系,同时也是网络社会秩序的支配方式和手段。网民是社会行为的主体,是具有认知能力的行动者,当他们受制于网络空间的网络语言时,他们真正受制的是整个社会机制和制度,当言语接受者认可网络语言对他们施加的社会压力时,实质上施加他们身上的是一种心理暴力。
三、从语言教育矫正网络语言暴力
语言是社会个体和群体可以自由和充分使用的,语言不会因为人们的使用而被消耗掉,语言可被视为公共载体。语言的背后隐藏着言说者的社会力量,语言交流者的身后是其各自所代表的社会团体力量的对比,在注意语言的符号权力关系的同时,也有关注语言的产生过程。所有的语言交流都包含着言说者和接受者,双方直接相互认可,至少认可各自对方言说的权利和隐含的身份力量。言说者在言说时,不仅希望接受者能够理解他,而且也希望接受者能够相信、尊重甚至服从他,按照布迪厄的说法就是“每一次语言表达都应视为一次符号权力行为”。
语言是一种社会实践,社会个体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中交流,在实践中逐渐清晰了各种语境并能够很好的把握语言。每个社会个体都拥有社会资本和权力去运用语言,即使是力量最小的弱势群体都有权力去言说。语言的产生过程受制于各种语言的教育行动,童年时期的家庭教育中,父母的语言代表着权威态势;在制度化的教育时期,教育机构的教师语言代表着正确与否的标准,有时教师的语言还代表着价值观的准确判断;在社会交往的言语教育中,当社会个体与其他社会成员进行交往中,无形中吸收了各种形式的语言。
【关键词】微博 网络暴力 选择性接触 群体行为
2006年“虐猫女”“铜须门”等网络事件的频繁发生,触及了社会舆论的兴奋点,这些事件影响之大,以至于《纽约时报》和《南德意志报》等欧美报纸,相继刊发报道,质疑中国网民的做法是对个人权利(隐私权、情感和生活方式选择权等)的严重侵犯。《国际先驱论坛报》更是以《以键盘为武器的中国暴民》为题,激烈抨击中国网民的“暴民现象”。①由此“网络暴力”作为一个新兴名词,被社会熟知。
微博暴力是网络暴力概念的延伸,是网络暴力在一个新兴的媒介平台上的又一次复苏。微博暴力有两种类型。②一种是发端于一条特定的微博信息,通过指名道姓或者运用微博特有的@功能直接将对他人的谴责甚至侮辱发表在个人微博之中。另一种是缘于已经在现实中发生了的事件,广大网民通过微博这一平台对事件进行讨论,从而引发热点。无论是哪一种类型,微博暴力都会如狂风暴雨般席卷而来,速度之快,强度之大,令人措手不及。
例如在新近发生的“埃及神庙浮雕现‘到此一游’”事件中,微博暴力的“威力”显露无疑。2013年5月24日网友“空游无依”的一条微博迅速引发热议,他在埃及卢克索神庙的浮雕上看到有人用中文刻上 “丁锦昊到此一游”,为国人轻易毁坏千年文物的行为感到震惊和羞愧。这条微博被转发十万余次,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众多网友纷纷表达了他们对这种行为的愤怒之情,并纷纷行动起来,欲通过人肉搜索将其揪出来。很快,网友“蜡笔小球”在微博上公布了当事人丁锦昊的身份,并在2天后又公布了当事人的出生年月和曾经就读学校等个人信息。由此,网络上海量的人身攻击转化为实际行动。大批的记者围堵在当事人家门口,当事人就读的学校官网被黑,对仍是未成年人的当事人造成惊吓。
从药家鑫案到小悦悦事件,再到如今的“丁锦昊到此一游”,类似的事件层出不穷。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微博暴力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且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的呢?
一、微博快节奏阅读带来的选择性接触
140字的字数上限、丰富的表情选择意味着微博不是一个追求措辞正式、观点严谨的平台。相反,微博带来的是随性、活泼而快节奏的阅读与观点发表。微博中的信息瞬息万变,人们几乎不可能将目光长期停留在某一固定信息上。并且随着微博移动平台的建立,人们可以通过手机随时获取最新信息,观点和心情,这一特性得到进一步加强。随写、随转、随拍、随发已经成为微博最大的亮点。
快节奏的阅读使得受众往往不会花很多时间将各个方面的信息和说法综合起来考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 “无影灯”现象其实不一定存在,很多情况下参与热议甚至暴力的受众并不完全了解事件的全貌。同时,短暂的注意力停留、有限的精力、时间和海量的信息之间的冲突意味着受众需要对信息做出选择与取舍。拉扎斯菲尔德等认为,受众更愿意选择那些与自己的既有立场和态度一致或接近的内容加以接触,而对与此对立或冲突的内容有一种回避的倾向。换言之,当受众对某件事实感到愤怒时,他们更趋向于阅读那些能够支持他们的愤怒的信息,而刻意忽略与自己意见相悖的信息。这样的选择性接触同样无法让受众了解事实全貌以做出理性判断。
二、微博的低门槛为暴力提供了基础
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在其著作《现代性的后果》中提出“脱域”概念,即“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③虚拟网络是典型的“脱域空间”,介入的低成本特性、信息的数字化传播,让社会边缘人、草根群体等弱势群体都能轻易加入进来、聚合起来。并可以超时空、超文本地开展信息沟通和交流。
从这个角度来看,微博的用户准入是零门槛的,是不与社会地位等现实因素挂钩的。这就意味着数量庞大的微博用户中鱼龙混杂,各种社会地位与教育背景的人充斥其中。因此处于社会底层、素质较低的人能够比较容易地在微博中找到共鸣,而他们往往是微博暴力的主力军,这就为暴力提供了群众基础。
三、微博匿名性导致的群体行为
彼得·斯坦纳所言“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受众在网络终端前只表现为一个符号化的存在,其匿名的身份特点可以使人们抛开现实社会的种种禁锢和规范,创造并扮演自己所期望的角色,且对自己的行为不必负任何的责任。微博的匿名制使受众得以抛开社会身份的束缚,成为由立场、兴趣等因素划分出来的群体的一部分。
法国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在其《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一书中指出:“群体的一个普遍特征是极易受人暗示。集合行为的参与者通常处于昂奋激动的精神状态,这种状态使他对周围的信息失去理智的分析批判能力,表现为一味的盲信和盲从。”④在失去了理智的状态下,“群体感染”使事件以异常的速度在人群中蔓延开来。与此同时,由于大众传播中“沉默的螺旋”效应的存在,持有不同意见的受众在席卷而来的群体愤怒面前也不得不三缄其口。由此,群体愤怒存在着转化成实际行动的可能,“人肉搜索”等是其惯常所用的方法。
快节奏阅读、低门槛以及匿名制的特点使得网络暴力依托着微博这个新兴媒介平台不断发展,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对于微博自身,在充分发挥自净能力的基础上要强化把关意识并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对于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是大势所趋。对于受众自身,提高媒介素养迫在眉睫,这同时也是根除微博乃至网络暴力的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
①姜方炳,《“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基于风险社会的分析视角》,《浙江学刊》,2011(6)
②靖鸣、王瑞,《微博暴力的成因及其应对之策》,《新闻与写作》,2012(2)
③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译林出版社,2011
④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关键词: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过错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3)01—0038-06
网络语言暴力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还会损害受害人亲朋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权益,完全有必要对网络语言暴力进行法律规制。以法律规制网络语言暴力可起到追究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以及震慑和预防网络语言暴力的作用。法律规制网络语言暴力首先应当准确界定网络语言暴力的概念,切实把握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这无论从侵权责任立法还是司法实践来讲,对网络语言暴力的识别、判断、认定和有效规制,都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网络语言暴力概念认知
从2006年网络上广为传播的“铜须”事件直至2010年12月发生在浙江义乌的“女子殴打环卫工”等事件中的“网络语言追杀”,通常被人们称为“人肉搜索”,有的叫做“网络暴力”或“网络语言暴力”。我们认为,将“网络语言追杀”称为“网络语言暴力”最为妥当、贴切,因为第一,“人肉搜索”不一定产生“网络语言追杀”现象;第二,从传统意义上讲“暴力”这个概念指的是行为,而“网络语言追杀”并不存在“行为追杀”,称为“网络暴力”给人感觉似乎存在“行为追杀”的问题。
关于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认知,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是一致的,那就是:网络语言暴力属于名誉侵权行为。我们将其界定为:由某一网民在网上公布的某一信息引发的,众多网民利用网络搜索获取该信息中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并公布于众,进而在网上发表大量侮辱、诽谤言辞或不当评论进行攻击,甚至延伸到现实生活中,造成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严重损害甚至可以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大规模网络集体侵权行为。
这里特别指出的是,人肉搜索并非就等于网络语言暴力,将两者视为同一,实有偏颇,因为首先,人肉搜索仅为利用网络搜索并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并非必然实施网络语言暴力,比如网民利用网络搜索获取并公布“犀利哥”的个人信息,但并未对“犀利哥”实施网络语言暴力.而网络语言暴力亦并非必然进行人肉搜索;其次,人肉搜索是搜索并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的客体主要是隐私权,而网络语言暴力实施的是侮辱、诽谤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名誉权。当然,宣扬他人隐私完全可能贬损他人名誉,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却不存在网络语言暴力问题。小过,人肉搜索与网络语言暴力往往相生相伴,犹如一时孪生兄弟,因此,我们将对网络语言暴力这一概念的认知纳入了人肉搜索的内容。
从以上概念认知不难看出网络语言暴力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在主体上,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具有网络性和隐蔽性
网络性指的是只有利用网络实施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的人才能成为网络语言暴力的主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2002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和200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网络用户包括网络信息最初者和网民。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前者指的是主动向网络用户提供内容的网络主体,其法律地位与出版者相同,应当对所上传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后者指的是接人、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以及链接等服务类型的网络主体,其不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一般而言,除符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的规定,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无须对网络用户提供的信息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承担责任。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单位。隐蔽性指的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所以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很容易隐蔽其真实身份。隐蔽性是导敛网络语言暴力泛滥的重要原因。我们建议,我国应当借鉴韩国等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立法尽快实行网络实名制,以期根治网络语言暴力。
(二)在性质上,网络语言暴力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在网络语言暴力中,无论是对当事人个人信息的搜索并公布,还是对当事人实施的侮辱、诽谤言辞和不当评论,都与现实生活中的获取、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一样,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也即说,隐私权这一概念和对隐私权的单独保护,第一次在我国民事基本法中有_r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个让人欣慰的进步。
当然,网络语言暴力还具有在空间上从网络走入现实;在场面上规模巨大、影响力强、涉及范围广;在导向上出现舆论明显“一边倒”;在结果上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等特征。
二、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两元”的.即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实质上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只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而已。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分别适用于部分特殊侵权行为。结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在确定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我们认为,在确定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上,针对不同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区别对待较好。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侮辱、诽谤、宣扬隐私和不当评论等行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及时采取了“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是否采取了“知道+必要措施”的行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被侵权人可能不具有计算机以及网络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知识,而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及时采取了“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是否采取了“知道+必要措施”的行为,以及有关网络电子设备都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掌控之中,被侵权人难以取得网络服务提供者存有过错的证据,如果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被侵权人举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这方面存有过错的证据已不合理。因此,我们建议立法上应当考虑:借鉴《侵权责任法》第58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规定,在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上述行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二)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如前所述,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侵权责任法》第36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来看,网络用户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只有作为的违法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包括了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作为的违法行为就是侮辱、诽谤、不当评论或者人肉搜索,即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宣扬隐私等网络语言暴力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就是其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造成被侵权人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第8项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第8项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因此,“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的行为属于作为的违法行为。
上述《办法》和《条例》存在以下不足:第一,规定的网络主体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和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上网消费者,而没有规定未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网民;第二,对违法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规定民事责任;第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只规定了“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的不作为义务,未规定“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知道+必要措施”的作为义务。
值得欣慰的是,《侵权责任法》弥补了以上不足:第一,该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主体包括未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网民;第二,规定了违法主体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知道+必要措施”的作为义务。
网络语言暴力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的相同之处主要在于:侵害名誉权都是采用侮辱、诽谤或者不当评论行为;侵害隐私权都是采用获取他人隐私、宣扬隐私的行为。其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第一,违法行为载体不同。网络语言暴力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都是以网络语言或者网络文字形式表示出来,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是以口头或者纸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第二,违法行为不同。网络语言暴力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除了作为的违法行为,就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还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第三,违法行为方式不同。网络语言暴力中采用侮辱方式的名誉侵权只能以语言或者书面形式.现实生活中采用侮辱方式的名誉侵权除了口头或书面形式外,还存在对人的身体实施“行为侮辱”的形式。
2.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
王家福教授认为,过错就是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杨立新教授认为,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所具有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民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认为,过错就其本质属性而言,是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检验过错标准的客观化,是民法理论发展的必然。过错就是行为人行为时的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但它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这就是客观性。
判断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应当采用客观标准,客观标准就是过错体现在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即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法定义务)之中。在网络语言暴力事件中,网络信息最初者在网上发表侮辱、诽谤言辞,或者宣扬隐私的行为;网民进而发表侮辱、诽谤言辞和不当评论以及人肉搜索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的行为,都足以表明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法定的义务。
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在主观上存有故意较易判断,比如,网络语言暴力中的侮辱、诽谤、人肉搜索等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至于过失,判断难度较大。比如宣扬隐私、不当评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是属于故意还是属于过失?在个案中,应当依据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以及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这个客观标准,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判断。符合这个客观标准的属于过失。
在“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部分中我们认为:在确定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针对不同责任主体的侵权行为区别对待较好。因此,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上。针对不同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也应当有所不同。鉴于网络语言暴力中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侮辱、诽谤等行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在诉讼中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即被侵权人举证,以证明被告即侵权人在主观上存有过错。原告不举证或者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有过错.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鉴于网络语言暴力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晰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和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在诉讼中过错举证责任分配上,应由被告即侵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举证,以证明其不存有过错,被告不证明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认定其有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
3.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隐私是指自然人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信息和秘密.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生活和个人领域,比如身高体重、财产状况、QQ空间及其号码等。
自然人和法人都存在名誉问题。网络语言暴力侵害的是自然人的名誉权。自然人的名誉就足自然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一个自然人的品行、才干、能力、信誉、信用、道德、生活作风等方面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综合社会评价。
损害指的是行为人的一定行为对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或者状态,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和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网络语言暴力中的损害主要表现为:自然人的名誉所获得的社会综合评价降低;自然人的隐私被他人利用网络搜索获取或者公开。
实际上,无论是网络中的隐私和名誉还是现实生活中的隐私和名誉,其内涵都是相同的,本质上没有区别,只是因为环境不同,导致侵权方式、被侵权主体、侵权内容和后果有些不同而已。比如网络语言暴力中采用侮辱方式的名誉侵权只能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不存在对人的身体实施“行为侮辱”的形式;在网络语言暴力中名誉被侵权主体限于自然人;现实生活中不一定为隐私的“真实姓名”,在网络中成为隐私;网络中存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的特有的QQ空间信息及其号码、电邮及其地址等个人隐私;网络语言暴力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后果比现实生活中更为严重。
关于“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名誉被损害的事实’’的认定标准,我们认为,对于“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的事实”,只要利用网络搜索获取“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并在网上公布,就应当认定为“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的事实”。对于“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只要行为人采用侮辱、诽谤方式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以及在网上宣扬隐私、不当评论等“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就应当认定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需要说明的是,“损害他人名誉的”和“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是有区别的。首先,两者构成条件不同。“损害他人名誉的”构成条件有二:一为实施了名誉侵权行为,是否有损害后果(评价降低)尚难确定,或者实施了损害行为,但未造成他人的名誉受损的情况。二为主观上有过错。“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条件有四:一为实施了名誉侵权行为;二为主观上有过错;三为他人铝誉受到损害;四为名誉侵权行为与名誉受到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次,比照刑法学犯罪既遂的实现形态分析,我们认为,“损害他人名誉的”和“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就好像刑法犯罪既遂的行为犯和结果犯。“损害他人名誉的”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就构成了名誉侵权;“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则要求侵权行为人不仅要实施侵权行为,而且还需要侵权损害事实发生。再次,从语义上分析,“损害他人名誉的”重心在行为;“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重心在行为后果。值得一提的是,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就构成侵权,只针对侮辱和诽谤,因为侮辱和诽谤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而且恶性特大。
4.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网络语言暴力因果关系就是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作为原因,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名誉被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的原因导致结果发生的客观联系。其意义是解决网络语言暴力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
在网络语言暴力事件中,如何确定侵权法因果关系要件规则,我们认为,在因果关系中没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形下,适用直接原因规则,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无须再适用其他因果关系理论判断,直接确认其具有因果关系。最常见的直接原因,就是一因一果关系类型。比如在网上宣扬隐私造成名誉权损害的情形。在因果关系中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形下,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规则或者法律原因规则。前者指的是某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就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依社会的一般观察,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候,才能认为有因果父系。后者指的是确定事实上的原因是认定因果关系的第一步,但还不是全部,还必须证明行为与损害之间有法律上的原因,只有证明后者,才能认定法律因果关系的存在。法律上的原因也叫做近因,是一种自然的和继续的、没有被介入因素打断的原因,没有这种原因,就不会发生受害的结果。近因不必是时间或空间上的最近,而是一种因果关系上的最近。这样有利于更好地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各原因力在损害中的作用大小。比如在网上发表诽谤言辞,造成被侵权人名誉权损害,被侵权人自杀身亡的情形。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的情形下,适用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其基本要点,就是保护弱者,在被侵权人处于弱势,没办法完全证明因果关系要件的时候,只要被侵权人举证证明到一定的程度,就推定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后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比如在被侵权人没办法完全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时候,只要被侵权人举证证明达到一定程度,就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然后由网络服务提供者负责举证,证明自己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不举证或者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没有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关键词:网络围观 概念 特征 作用
关于网络围观,目前学界尚无人给出学理上的界定。分析发现,网络围观是一种发生在依据网络逻辑构建的虚拟社会场景中的常见现象,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自发的网络群聚,是一种心灵参与的视觉围观。在网络匿名性、“集体潜意识”的影响下,网络围观通常会显现出道德与责任的缺失,进而对社会和个体产生不良影响。正因如此,目前国内通常以“网络暴力”来泛称一些网络围观现象。然而考察发现,网络围观在时下中国的特殊情境中,有时也会彰显其积极的建设作用,仅从“暴力”的维度来概括是片面的。
网络围观概念的提出
蓬勃发展的互联网不仅为我们现有社会的转型提供了基础的物质架构,而且事实上建构了一个“超真实”的“虚拟社会”。人们通过延伸的感官以真实的情感投入积极参与到这个新社会场景的建构之中,演绎出各种新兴的网络现象,而网络围观即是其中最常见、最有影响力的一种。
网络围观现象。近年来,诸如“孙志刚事件”、“芙蓉姐姐”、“虐猫女事件”、“铜须门事件”等一些网络事件冲击着网络和现实社会,引发了人们多维度的思考。通过分析我们会发现,这些事件有许多共同的特征。首先,这些网络事件均发生在网络媒体构建的虚拟社会场景之中;其次,在这些网络事件中,网民是以一种延伸的视觉参与围观,同时发表言论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态度;再次,有时围观这些事件的网民会在现实生活中以实际行动表达自己对事件主体的态度,比如对当事人的声援、救助或是恐吓、骚扰等,进而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影响。
例如在“孙志刚事件”中,围观者以极高的热情表达对正义的追求,由于事件主角的平民角色和悲剧基调,围观者中坚持正义的理性支持者取得优势地位,他们不仅在虚拟世界的围观中表达对孙志刚及其家属的同情与支持,而且将这种情绪延伸至现实世界中直接的帮助,最终促成了该事件的解决,并迫使一部法律被废止。在这场“拔刀相助”的侠义式围观中,围观者及其言行表现出的建设性作用最为充分。这种围观超越了传统现实的围观表象,实现了围观者心灵与行动的双重互动,并最终汇集成一股改变事态发展的力量,形成了虚拟世界的一种奇妙景观。
网络围观的界定及分类。网络围观是建立在互联网物质架构和网络化逻辑的基础之上,以延伸的视觉形成的虚拟围观现象,围观者在网络空间对被围观者进行话语评判,有时围观者的行为会延伸至现实世界,从而对被围观者产生直接影响。
网络围观现象可以划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的网络围观的主要特征是围观者观而不语,我们将其归为虚拟静态围观。比如平时网上看新闻、泡论坛、看影视视频等均属于这一类型的网络围观,在这种围观中,围观人数一般较少,围观者大多不发表或极少发表言论。这种围观由于不会产生激烈的话语论争和现实影响,很少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也不将其列入讨论之列。第二个层面的网络围观的主要特征是围观者既观且评。在这一类围观中,围观者通常会在一定的虚拟场景内(通常是BBS论坛)针对客体展开激烈的论争,但这种围观只停留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之中,围观者的行为不会延伸到现实生活。我们称这类围观为虚拟动态围观。第三个层面的网络围观是影响最大的一类。其主要特征是围观者既观又评且行。换言之,围观者不仅在围观客体的过程中发表言论,而且其情绪会跨越虚拟的网络世界,以现实世界的实际行动对围观的客体造成影响,我们将这类围观界定为动态围观。在动态围观中,一部分产生破坏作用的围观被人们称之为网络暴力。
网络围观的三个层面可以相互转化。一般的网络围观都会有一个静态的过程,随着围观人数的增多,围观形势越来越严重,虚拟的静态围观逐渐转化为虚拟的动态围观,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进一步转化为动态围观;同样,一个动态围观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冷却,并最终演变为虚拟的静态围观。
网络围观的特性
网络围观并不是现实围观在互联网上的简单重现,而是伴随着网络的出现和发展而产生的网络社会景观。综合分析近年来所发生的网络围观现象,我们可以看出其具有如下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几个特点:
自发的虚拟现场围观。首先,网络围观是发生在以互联网为物质基础的虚拟的网络场景之中,围观者没有切身的直接参与,而是以延伸的视觉和情感参与围观。然而,这种参与通常会表现出更强烈的心灵互动,因为在网络中,围观者的内心是敞开的,想法是有形可见的(通常表现为围观者的跟帖)。这种内心想法的可见性能够促成相同意见者的呼应和聚集,进而产生内心的认同与集体感,形成声势和舆论压力。这在传统“安身立命”、“明哲保身”“少管闲事”思想占主流的现实围观中很少出现。其次,网络围观具有自发性。所谓自发性,即“自我生发之意,自我生发是自然而然不知不觉的”?譹?訛。网民参与网络围观的行为是一种没有明确目的和计划的行为。这种自发性首先源于有着围观基因的中国传统文化,“特定时期特定阶段社会的诸种经验、习俗、惯例、语言和道德等要素以一种潜意识的方式支配、控制和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本身……”?譺?訛。更直接地说,其实“并不是人控制着文化,而是文化控制着人”③,正是这种文化基因为网络围观提供了心理营养和惯性,使得围观“看热闹”成了中国的一种社会常态。于是,位于不同节点的个体闲暇时会在流动的网络中游走挖掘,自发寻找那些足以引发兴趣的围观客体,一旦发现便不假思索地参与其中。
此外,网络相对安全的话语表达环境也为人们自发参与围观注入了无限的热情。网络的匿名性提供了自由真实表达的背景和平台,放大了(或在心理感觉上实现了)渴求自由的人类内心追求,压抑的自由表达欲望得以释放。这也是自发围观的一个重要动因。
无组织的群聚。切斯特?巴纳德认为,组织是“有意识地加以协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的活动或力量的协作系统”。有组织的行为应该是有目的的,而且成员之间存在明确的分工与合作。而自发参与围观的网民“大多是彼此无关的个体,在散场后便四散而去,消失于茫茫人海”⑤。网络围观是以网络为平台的无组织群体聚合,“不言自明,……他们彼此站在一起,仅仅这个事实,并不能使他们获得一个组织化群体的特点”⑥。通常一个事件就是吸引那些分散于各个节点的网民聚拢在一起的磁石,而这些围观者则如吸附在磁石上的铁屑,彼此孤立,互不相关。
这种非组织的群聚有时也会彰显出强大的力量,其原因是这种群聚中存在多个“心理群体”。围观者虽然分布于网络的各个节点,但“……成千上万孤立的人也会获得一个心理群体的特征”⑦,这些心理群体“不善推理,却急于采取行动”,它们“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存在,受群体精神统一律的支配”?讁?訛。因此,当网络围观中的这些“心理群体”面对同一事件时,常常会表现出心理和行动的高度一致性,这是网络围观有时产生破坏作用的重要原因。
情绪性和可能的破坏性。心理学研究认为,虽然情绪能够在意识中呈现,个体也能够感受到情绪,但情绪多是自发的,而且个体对其所引起的生理变化与行为却较难加以控制。特别是当个体成为群体的一员时,“便获得了一个集体心理,这使得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变得与个体单独时完全不同”?輥?輮?訛。网络实际上为围观者提供了一个类群体场,位于这个场中的个体在心理上得到了群体的庇护,“这使他敢于发泄出自本能的欲望”。于是在网络围观中,作为个人真实情绪表现形式的肆意谩骂和苛刻嘲讽常常成为围观话语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网络围观个体的情绪性不仅会引发虚拟空间的语言暴力,有时也会推动虚拟的动态围观转变为影响客体现实生活的动态围观,甚至直接导致网络暴力的发生,从而显现网络围观破坏性的一面。在“虐猫女事件”、“铜须门事件”和“姜岩事件”中,少数围观者出于对当事人的不满,直接对当事人进行骚扰、恐吓,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而且对当事人造成了精神伤害。“姜岩事件”中的两位主角不仅辞去了工作,而且不同程度地患上了精神疾病;2007年1月,一位26岁的女歌手不堪忍受网友的话语打击而自杀;2008年10月,韩国名星崔真实,同样也由于无法承受网民谣言的巨大压力而自杀。网络围观的破坏性可见一斑。
短暂性和复发性。网络围观的生命周期是由围观者决定的。一旦失去了围观者,网络围观即告终结。短暂性是流动网络与浮躁心态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必然产物,它不同于现实围观的“一哄而散”,因为被围观者仍然会以“展览物”的形态存在于“现场”。有时,被冷落的围观事件会引发大规模的后续围观。尘封已久的“朱令事件”曾在1995年于网络,后于2000年、2006年先后两次成为网络围观的热点。网络围观的复发性显现出网络的张力和弹性逻辑,重新排列组合的信息有时会激起网民新的兴趣,时空得以延伸,网络事件的影响深度和广度得以拓展。
非主流的哄客心态。哄客心态,即是怀着一种事不关己的旁观者心理围绕在围观客体周围的起哄、看热闹的心态。哄客心态并非所有网络围观的主流,但却是常见的围观心理。特别是在对一些具有娱乐性质的围观中,哄客心态常常会成为主流心态。学者朱大可认为,哄客是那些渴望民间丑角诞生的娱乐群众,他们对每一个自我献身的“呕像”做出热烈反响以期从他们那里榨取最大的娱乐价值。其进一步将哄客划分为三类:笑客、赞客和骂客。笑客是以娱乐自身为特征,赞客则对围观客体报以欢呼和掌声,这两部分群体不会对围观客体造成任何伤害。而以嘲笑和谩骂为武器,以自己的价值判断为尺度、用语言去斥责反对者的骂客则是围观客体的杀手。
现实围观中,由于围观者直接暴露在现实世界中,心理负荷使围观者更倾向于做沉默的旁观者;而在网络围观中,匿名性保障的安全减少了围观者的心理压力,因此更多的个体倾向于表达真实的心态,他们或笑、或赞、或骂,从而形成了网络围观的哄客心态。
网络围观的作用
传统话语中,网络围观始终是消极的和破坏者的形象。应该承认,网络围观无论是对被围观者还是对社会都会造成冲击和影响,然而其积极的建设作用亦不可低估。
第一,网络围观的建设作用。
网络围观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在中国法制尚不健全的当下,网络围观起到了道德维护和推进制度完善的积极作用。在“孙志刚事件”中,围观者话语关注焦点随着事件的发展逐渐从“孙志刚事件”本身转移到收容遣送制度,论争过程把原收容遣送制度的种种弊端暴露无疑;围观者对法律更新迟缓表现出的愤慨对权力精英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力,并最终导致一部法律的废止,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善。
网络围观是网民了解社会动态并从话语论争中汲取营养的重要途径。较之传统媒体而言,信息更加丰富的网络 媒体已经成为网民了解社会的重要窗口,一些无法在传统媒体上被关注的内容可以在网络中出现,使人们更客观、更全面地了解真实的社会。不仅如此,围观中许多民间精英的评论充满智慧和才气,在“真理”与“谬误”的论战中彰显了理性的力量,既为阅读者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和理性养分,也会更大范围、更深层面地波及和震撼许多浅薄无知的内心。
第二,网络围观的消极作用。
网络围观中,被围观者不仅面临隐私可能遭到暴露的危险,而且还必须承受激烈话语带来的精神重荷。而当虚拟动态围观演变成动态围观之后,被围观者更要承受现实的种种不可预知的影响。“姜岩事件”中,被围观者的隐私信息被网民公开,被所在单位暂停工作后被迫辞职,生活受到极大影响。不仅如此,来自网民的恐吓和威胁也使此事件的当事人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而出现精神抑郁,最终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抵挡围观者的进攻。“民众狂热而非理性的群众暴力行为,是这个事件的根源所在。人民高呼着正义的口号,用某种极端甚至野蛮的方式,在精神上对事件当事人进行摧毁,当这种‘群众暴力’发泄在了错误对象上时,所酿成的悲剧会是非常可怖的,足以将一个人的精神信仰彻底摧毁,甚于对肉体的损害”?輥?輰?訛。正如卢梭所言,危害最大的不是罪恶,而是打着正义旗号的伪正义。
网络围观有时会对社会产生消极影响。大规模的围观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必然引起民怨的积聚而为社会的稳定埋下隐患。特别要注意的是围观中存在各种“心理群体”潜流,如果任由情绪在这种群体中感染和流言在这种群体中传播,很容易导致虚拟的“心理群体”演化为现实的社会集合行为,从而对社会和谐与安定产生破坏和影响。比如在“海艺事件”中,愤怒的围观者直接来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抗议,影响了该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网络围观是一种发生于虚拟世界,并可能延伸到现实生活中的特殊现象。我们既要看到其积极的建设作用,也要重视其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加大监管力度和立法,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使之有益于社会和人民。
注 释:
①吕俊华:《为自发性正名》,《百科探索》,1995(7)。
②董冰:《自发性刍论》,《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6(4)。
③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
④百度百科:2008-07-12.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0688236.html
关键词:青少年;暴力;犯罪;法律教育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3-0220-02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表现出成人化、突发性、低龄化和手段更趋残忍的特点,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思考和反省。未成年人作为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本应上学求知的年龄,却在看守所、监狱度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应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是什么原因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断发生?青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培养大量懂法护法有技术的工人,不仅是家庭和学校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均指出:“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为此,笔者以为,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我们可以尝试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 违法犯罪的原因分析
1.1 家庭原因
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父母视子女如掌上明珠,望子成龙的欲望强烈,而不少家庭只注重给子女更多的物质生活方面的关怀,往往忽视对子女思想品质的培养。一些家庭中的子女从小在父母宠爱下生活,养成了任性、懒散、贪婪等不良个性。当子女出现不良行为时,转而以打骂等粗暴的方法来予以惩戒,失去教育信心而放任不管,父母对孩子的攻击无法忍受时,就会惩罚孩子,这又向孩子提供了一个攻击的模仿原型,家长对孩子的行踪,缺少监控家长对孩子的行踪,与什么人交往,从事怎样的活动等问题采取无所谓的态度,这种缺乏监控实际上充分体现了家长对孩子很少关心。有很多事例均表明:缺少家长监控可能造成青少年的攻击如打架,骂老师,违反规则等。极易使子女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另一方面父母在教育子女的过程中经常采用暴力的方法,家长之间,家长与邻里之间经常发生暴力冲突,这些无疑会在未成年人的认知体系中产生深深的烙印,影响他们的个性,特别是性格的发展。在这些家庭里,未成年人在潜移默化的诱导下感知到暴力的可行性,逐步建立起对使用暴力手段的认同态度。这类未成年人在步入青春期后,出现暴力犯罪就不足为奇了。
美国犯罪社会学家戈夫指出的,“家庭在青少年犯罪中扮演关键角色是在对越轨行为研究是最瞩目和最经常重复的发现”。每个人社会规范的接受、价值观念的形成、生活目标的确立、行为方式的养成、生活技能的掌握和社会角色的培养等,最初都是在家庭中完成的。良好的家庭环境,会孕育一个人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为其健康成长提供了必要的条件。相反,不良的家庭环境则会导致其人格缺陷和行为偏差,这往往是造成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
1.2 个人原因
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错位是导致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些未成年人以“享乐主义”作为自己生活的宗旨,把吃喝玩乐、寻求剌激当成人生的最终目的。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形成了离轨的行为模式,在一定的外部条件作用下,便会实施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型犯罪。价值观是对人生价值的看法,对生活意义的评价,有些人以自我为标准,凡是能满足我的需要的,都是有价值的,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不惜铤而走险,违反法律,侵害他人利益。道德是一种社会行为的准则,不同的道德观,导致不同的行为表现方式。
犯罪青少年认知结构的不成熟,容易为眼前的状况所影响;对认知对象在空间领域不能与其他事物或现象作很好的比较,容易产生认识的片面性、局限性;由于青春期的内分泌功能旺盛,有时会表现出神经高度兴奋以及抑制的迅速增长或减弱,再加之年龄、阅历、社会经验等方面的局限。易表现自己和冲动的特点,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差,自控力弱,行为不稳,缺乏批判力、内省力、自觉性、预见性和适应性,对处理复杂的事务有困难;认知不能控制情感、情绪的影响,往往会感情用事,一旦有了暴力欲求的倾向,就变得难以抑制。爱虚荣、好逞强、想当英雄,就更容易激动,实践中很多未成年人就是在错误的道德观的支配下,美丑不分,荣辱颠倒,为了一时的快乐和自身的利益而实施了恶性犯罪。
1.3 学校原因
来自学校教育的不良因素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一是老师不懂心理学,教育方式简单,动则体罚,其二就是师生关系的不平等,其三是学校管理制度不严,班主任管理不到位,有岐视差生现象。
教育方面普遍存在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众所周知,社会需要学校培养出德才兼备的人才,德育应当是放在第一位的教育工作。有的孩子则从小产生了投机取巧、营私舞弊心理,只要老师、家长不发现,就用虚假成绩来蒙混老师和家长。这是当前中小学生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很值得人们关注。对未成年人健康心理的产生了不良影响,也是中职生暴力倾向不断上升的原因之一。
教育方法和管理目前存在两种不合理现象:一是严抓严管型。这类学校规章制度过分苛刻,又赏罚不明,因而正气树不起来,歪风又刹不住,对学生产生了消极影响。二是管理松散型。这类学校校纪不严,学生不受约束,因而恶习盛行,抽烟、喝酒、打架、早恋以及拉帮结伙之风蔓延,造成学校秩序混乱,学风不正。这种现象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创造了机会和条件。
1.4 社会原因
社会阴暗面对学生形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受港台电视的影响,电视剧当中经常出现打斗的场面,有的学生把盲目大胆视为“英雄”行为,他们觉得打架很帅,很威风,并加以模仿。还有许多学生经常打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也有许多打斗的镜头,这对青少年的性格也会产生负面的影响。这让某些青少年学生凡遇问题喜欢用武力去解决。
我国正处在一个深刻的社会变革和转型时期,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冲击下,一些人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价值取向发生裂变,原有的以集体主义为本位的道德观、价值观产生转变,逐渐形成了以个人为本位的道德观、价值观,甚至出现各种形式的拜金主义思想。由此产生了诸如吸毒、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其滋生蔓延所形成的社会不良风气,很容易污染青少年脆弱的心理,使一些青少年放弃单纯的理想和信念,逐渐精神颓废而心理扭曲。社会的不良示范效应,刺激着他们的暴力心理的形成与发展。随着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世界以其缤纷的色彩呈现在了人们的面前。网络富含极大的信息量,已逐步从大中城市走向乡镇,从乡镇走向农村走入普通家庭,走到我们身边。上网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极为流行和重要的生活方式。,不免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网络游戏常常使青少年沉迷其中,不能自拔,影响工作、生活,荒废学业;网络图片、视频和游戏中的暴力画面使学生耳濡目染,在模仿、冲动下导致暴力倾向的产生。
2 预防对策
2.1 从社会方面进行根本预防
首先,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严肃法纪。
规范文化影像市场的管理,加强对非法出版物的查禁和打击。同时,要加大优秀文艺作品的创作力度,以寓教娱乐、生动活泼的形式来引导青少年的文化生活,陶冶青少年的情操。不断完善有关青少年保护和防控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相关立法,对青少年在生活、学习、成长中的权益,应以详备的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并在司法实践中给予切实的保障。
其次,要清除网络垃圾,净化社会环境。
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坚决取缔非法网吧;切实加强对输出信息的管理和监控,控制信息源头,严密监控互连网入口,对进入的信息严格“过滤”。净化青少年的上网环境,使青少年能从网络中吸取真正的营养。
2.2 大力加强学校预防
首先加强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在新生入学时就注意培养其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学生宽以待人、严于律己,做到有规可行。其次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明辨是非和抵制错误的能力,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再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交往技能和对待问题的态度,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生活上的关心和帮助,与学生多多沟通,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必要的疏导,让学生有一个畅快淋漓地诉说的地方,学校应设立了心理辅导室,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及业务管理的能力,适应时展变化,提高及时解决突发问题的能力及日常管理和教育的能力,合理利用网络等高科技手段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防止中职生暴力倾向,保护他们的健康成长,根本问题是要加强他们自身的道德修养与自律意识。懂得基本的对与错、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形成良好的网络道德规范,从而能够自觉遵守和维护网络道德。
提高教师队伍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培养教师良好的师德,使学生处在一个充满希望与爱心、精神愉快又放松的环境里。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在校规校纪方面应做到“有规可依、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纠”,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法律氛围,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现代化传播手段,加大法律教育宣传力度,达到对学生违法乱纪预防和教育的作用,从而营造一个培养法律意识的良好环境。
2.3 深入进行家庭教育
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教育是家庭预防机制中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形式。许多研究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与家庭教育不当密切相关。进行家庭教育,应当注意做到:第一,教育内容要全面。第二,教育方法要得当。家庭教育方法与青少年成长的关系极大,只有采用“爱而不溺、严而不格、一贯要求”的教育方法,才能使家庭教育成为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保护神”。第三,把握教育时机。对行为不轨者应该立即责令子女与其断绝来往,密切注意子女的思想意识变化,一旦发现思想上有症结,行为上有偏差,应当立即排解、纠正,严格限制他们不正当的物质需要,时刻关心他们的精神状态,力争从家庭内部,从源头上控制子女产生暴力犯罪倾向的可能性。注意子女的交友情况,青少年精力旺盛、善于结交朋友;“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同辈之间的行为模仿和情绪感染很容易使青少年染上不良习气,因而,父母应该了解子女所教朋友的思想品德情况。
3 结语
广州视窗继在10月推出大型“情系粉红丝带,活出女人精彩”策划活动后,延续关爱女性的主题,于日前隆重呈献11月25日国际
>> 对暴力说no 广州视窗再推关爱女性专题 向对女性的暴力大声说不! 对医院暴力说不! 对网络暴力说不 学会自保,对暴力说“不” 家庭暴力对女性暴力型犯罪的影响 关爱女性 呵护新生 关爱女性 品味生活 关爱女孩,重视女性 关注女性 关爱女孩 关爱女性的“特区” 关爱女性 关注健康 关爱女性 关注健康 关爱女性 关注健康 “____,我想对你说”专题演练 西盟县总工会:举办“关爱女性健康”专题知识讲座活动 英国再对欧元说“不” 歇会儿再对神甫说愿意 关爱女性,关注女性心脏健康 对儿童暴力说不!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据了解,在世界范围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一生中遭受过暴力、待和虐待,而大多数施暴者是她们的家庭成员,同时,冷暴力这一概念也逐渐凸现在当今社会的妇女问题当中,丈夫对妻子采取的不理睬、不说话等态度,有时比遭受身体上的伤害更为严重,这一现象在一些高知家庭中尤为严重,有些女性朋友们在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往往只能独自忍受,不敢或者不懂得寻求社会和法律的帮助,基于关爱女性身体和心理健康为出发点,广州视窗推出了这一“让我们对暴力说不”的公益专题。
在“让我们对暴力说不”的专题里,广州视窗以个案作为贯穿始终的重点,从暴力伤害、冷暴力、幸福等三个方面向网友介绍了共达20多个典型案例,然后寻求从社会得到帮助,包括心理调整、专家点评以及心理测试等渠道,给予现在仍然深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女性朋友一定的帮助。专题在11月20日上线后,深受网友的好评,他们纷纷表示,网络作为一个广泛宣传的平台,日后应该更多地制作一些这样有意义的专题,给社会大众带来正面有益的信息和帮助。
(陈苑蕖 中国网友报)
但与此同时,在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获得了空前的话语权,“人人面前都有一个麦克风”,“人人都是记者”。微博平台上新闻伦理缺失、甚至违规违法现象层出不穷,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忧虑。
微博新闻伦理缺失
微博是一种技术产品,用微博的是人。我们在享受微博给社会带来的“福利”时,也承受了新闻伦理缺失的社会成本。
虚假信息、网络谣言时有所闻。传统的新闻伦理观认为,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真实性是第一位的要素。自微博诞生,虚假信息、网络谣言就一直伴随着和困扰着微博的生长。
2010年12月6日晚,“金庸去世”的新闻在新浪微博上疯传。后经证实,该消息属谣言。这给当时风头正劲的微博平台及活跃用户提了一个醒:微博世界并非一片净土。《中国新闻周刊》官方微博,在此次事件参与转发,影响恶劣。一位副总编辑(主管微博)和负责新浪微博账号的编辑双双辞职,成为中国新闻史上因新媒体传播不慎而被严厉处罚的第一批人。
虚假信息、网络谣言具有很强的杀伤力和破坏力。轻则伤及无辜,重则造成巨大损失,或者造成,影响社会稳定和谐。打击虚假信息、网络谣言是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声。
网络暴力普遍存在。香港演员甄子丹和赵文卓去年在网上展开了一场骂战。演员舒淇通过微博力挺甄子丹。不料,舒淇遭到赵文卓粉丝们的恶意围攻,还将其成名前的艳照在网上大肆传播。最终,舒淇因不堪忍受网络暴力,删除了自己在新浪网上的所有内容,并退出了微博。网民针对舒淇的行动,就是典型的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还表现在网络语言暴力上。有的微博客侮辱人张口就来,国骂的变种如“你妹”、“尼玛”等不雅词语大行其道。一些微博用户对不同观点的人充满敌意,给人贴标签,如“毛左”、“脑残”、“”、“带路党”、“汉奸”等等。
网络暴力践踏个人名誉。网民对网络事件和当事人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受损。对理性的人和声音展开“网络审判”,根本不容别人分辨。
网络施暴者无视个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人肉搜索”是网络施暴者最常用的手段,他们将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公之于众,侵犯其隐私权。在“丁锦昊到此一游”事件中,有人就通过“人肉搜索”在微博上公布丁锦昊的信息。丁锦昊是未成年人,在曝光其行为时,理应采取模糊手法,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变味的网络公关、推广。微博上充斥着网络公关、网络推手,使信息鱼龙混杂、真假难辨。今年央视”3·15”晚会请了多位微博红人给节目造势。明星何润东把节目组发过来的短信直接粘贴到微博上,其中就包括“大概八点二十分发”。这个失误,引起微博狂欢,网络公关行为也出人意料地被公之于众。
缺乏人文关怀。 传统的新闻伦理要求,把报道对象看作是值得尊敬的人,既要尊重强者,也要同情弱者。今年4月四川芦山地震发生后,许多志愿者到震区,不管受灾群众的切身感受,把救援放在一边,只顾拍照、发微博,引起震区群众不满。
构建微博新闻伦理
对传统媒体和职业新闻人的新闻伦理要求,比如真实、核实新闻源、人文精神等等,同样适用于微博。不同的是,绝大多数的微博用户不是职业新闻人,只能多管齐下,才能全方位地提高微博平台上的微博新闻伦理水平。
提倡文明、理性、合法。
文明发言。微博是一个开放的平台,但是微博的特性,又会导致博主只选择关注自己喜欢的人和那些自己认可的观点。这导致立场上的自我强化和圈子的自我封闭,让人产生一种“真理在握”的致命自负。如此一来,很多人并不认为真理可能掌握在别人手中。当霸道遭遇蛮横,必然就是一场混乱的群殴,微博“约架”也由此产生。倡导理性,就是要认清,真正的真理也许被自己选择性屏蔽了。微博理性,就是要多多沟通、交流和理解,多去倾听别人的声音,不将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别人。
守法。蓄意的制造谣言固然可恨,但无意识的侵权行为,更应该警惕。有一名女子因为精神疾病,在武汉地铁上脱衣,有网友就拍照发微博,而图片没有做任何技术处理。博主并没有意识到,这样做,侵犯了那名女子的人身权利。
“大V”们要起到好的示范。今年7月,有两位公众人物的言论引爆了微博世界。21日,冀中星在首都机场引爆炸弹后的一天,女歌手吴虹飞发博:“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还有建委……”。随后,吴虹飞被警方刑事拘留。28日,贵州省副省长陈鸣明在微博上和网友对骂,称不爱国的人是“败类,人渣!”,“让他们赶快去美国”。29日下午,迫于压力的陈鸣明对自己的言论表示道歉。作为公众人物,“大V”们在微博上应谨言慎行,应该利用其影响力传播正能量,而不是相反。
微博运营商们主动作为和“把关”。伴随着用户规模的不断扩大,新浪微博面临着治理谣言的巨大任务,建立了全天候微博辟谣和监控体系,超过20万用户被扣除信用积分,一批用户被禁言,甚至关闭。搜狐推出“谣言终结者”,截至目前已“粉碎”了近300条重大谣言。
北京网站共建辟谣平台,8月1日辟谣平台正式上线。辟谣平台整合了新浪微博、搜狐、网易、百度提供的辟谣信息。业界期待,这一平台在技术应用创新的推动下,改善网络谣言治理现状。
用法律来规范。网络空间必须受法律和道德的双重约束。我国政府对于网络谣言一直给予打击。今年5月,北京警方就逮捕了通过微博传播北京京温商场安徽女孩“离奇”死亡谣言的彭某等13人。这就是说,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网上言行负责,不可以在微博上无法无天。
主流媒体要做信息海洋中的“灯塔”。新媒体影响力巨大,但就公信力而言,主流媒体仍然具有巨大的优势,有引导舆论的重要作用。主流媒体应当凭借其优势,利用微博承担起引领舆论和价值观的责任,做“信息迷雾”中的“灯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