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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用征信 信用权 法律制度
健全社会信用法律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成熟的社会信用法律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信用为基础所形成的比较完备、系统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有效发展的重要保证。但是,目前我国现有的信用法律制度建设还存在许多不足,有待通过健全我国信用法律制度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基本保障。
一、完善社会信用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的市场化和信息化程度的提高,与市场经济信用关系发展紧密相联的社会信用的作用机制也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社会经济发展国际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使市场主体的信用程度成为了维系国内国际市场经济中各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重要纽带。相对完善的社会信用法律制度有助于考核和评价市场经济中各主体的信用程度和维系市场经济信用关系的正常发展,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信用法律制度直接影响到经济主体行为的规范性、有序性、有效性,涉及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具体法律问题以及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成效。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国民经济增长。信用交易增长会拉动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尤其在买方市场条件下,依靠扩大信用交易来扩大市场,可推动整个社会经济可持续增长。信用法律制度的宗旨在于消除信用活动中的失信,违纪行为,是实现国民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的制度保证。信用法律制度的法律价值一方面在于证实经济主体的资信情况,另一方面在于开发、利用经济主体的信用资源,并通过制度来规范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实现经济主体经济行为效益的最大化,从而完善一个优良健康的信用发展外部环境,对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能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保证经济主体合作的顺利进行并加速优势资源的合理配置。由于存在信息的不对称、行为理性的有限性等因素,经济主体自身难以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靠法律制度来规范经济主体的信用,提供一系列的信用行为规则,使经济主体能在合作互利的情况下正常运作。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使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经济活动等信用资料保证有效公开,为其提供基本情况,为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依据,降低经济行为主体交易的成本,提高效率。通过法律上的惩罚制度,使那些信用差的经济主体难以生存,淘汰出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信用法律制度在规范、引导、促进、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促使经济主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形成和谐的信用环境。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的信用环境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政府、企业、个人的信用程度仍未得到大的改观,严重制约我国经济主体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我国出口商品的市场份额受到明显的挤压。社会信用法律制度健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决定了我国在信用法律制度建设中,仅靠道德层面的行业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在法律层面上加以完善,才能推动我国社会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信用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基本法律制度之一,随着我国市场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市场经济的观念和信用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我国信用征信制度的建设还不成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诚信失衡、信用制度缺陷、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在我围的信用法律制度完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健全的系统的信用法律法规。近几年,我国的信用法律制度建设已有了一些进展,例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于公司“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及上市中的“虚假陈述”也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刑法中对金融诈骗等犯罪也课以重刑,但仅有这些还不足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不守信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例如实践中已经发生的多起证券欺诈案,虽然证监会的处罚力度很大,但违规公司承担的仍然是行政责任(罚款),广大受损害的投资者并没有获得应有的赔偿。结果是不法行为人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其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严重不对称,导致法律责任和制裁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证券市场中欺诈现象依然十分严重。我国的征信法律制度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等都有一些有关征信方面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征信制度只表现在财政部、司法部、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一些规章和一些没有广泛约束力的文件中。缺乏有效的法律惩治制度。
2缺乏成熟的社会信用环境。当前构建我国信用制度的经济条件虽然已经初步成熟,但是信用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仍然要受到其他环境因素的制约。文化环境方面,信用消费观念短时间内、难以在人们的思想中迅速改变;社会环境方面,由于我国近年来宏观经济增速放慢,失业人数居高不下,而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人们的生存危机较大,消费信心明显不足;此外,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发展信用制度的市场环境还不成熟。缺乏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信用权保护的规定。征信必然涉及到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在我国,除《国家保密法》规定外,没有明确界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以向公众开放的征信数据。也没有明确哪些数据可以公开以及公开的程序、对象等。
所以,公安、银行、工商、人事、税务、统计等部门以及水、电、气通讯等公用服务行业所掌管的大量的企业信息资源很多没有公开,增加了征信和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也对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不利作用。
[关键词]:企业会计 会计 内部建设 建设制度
建立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必要补充,是贯彻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的重要基础和保证。从对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概念的理解和健全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意义上,分析我国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现状,对如何建立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以及建立哪些内部会计制度提出了一些构想。
一、我国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现状来看,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设计的相关理论研究薄弱,财会人员严重缺乏相关知识与技能,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实务与经济管理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建立科学、合理、适用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是会计理论和实务界必须解决的一大问题。
(一)部分企业未制定内部会计制度
部分企业直接以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的统一会计制度以及上级下发的各种文件作为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致使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工作随意性过强,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的质量。企业在设计内部会计制度时,应在国家统一会计规范和有关法规的指导和约束下,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建立符合本企业会计核算要求的内部会计制度。
(二)会计制度的严肃性受到损害
会计制度作为指导各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的规范,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各企业会计人员均应自觉地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报告。但现实上,一方面,由于监督措施不力,导致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局部利益而在会计处理上“各取所需”,这些企业的会计人员置会计制度规定不顾,完全按厂长、经理的意图进行会计处理,导致核算不实、数据不真,或设置“两套账”以应付财政、税务等机关的审查;另一方面,执法不严,纵容了违规违纪行为,比如一些企业虽然在审计或财务检查中查出了不少问题,但在处理上大多是“限期纠正”、“下不为例”,对负责人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理,这就纵容了会计上的违规违纪行为,致使一些企业违规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
(三)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各有关工作人员之间,在处理经济业务过程中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种管理制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保证企业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可以防止、发现并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目前,很多企业在制定制度时,未能有效地贯彻内部控制制度,无法确保管理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得到实施,无法保证各种管理信息的准确可靠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内容设计不够全面,账务处理程序不够规范
从目前会计制度设计来看,企业比较注重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管理制度的制定,忽视会计核算和监督方面制度的制定。大多数企业未建立较为完整的账务处理程序制度,甚至很多单位根本就没有这方面的制度,从而造成会计核算行为的随意性。比如,同一性质的经济业务在不同的会计期间,甚至在同一会计期间,其账务处理竟然不同;再如,会计确认与计量方法也随意选择。
二、如何健全企业内部会计制度
(一)深化我国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建设的思路
会计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健全的、完善的会计规范体系。建设会计制度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规范到规范的动态过程。从理论上说,会计制度应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各不同阶段企业经营的特点。但事实上,会计制度变革与市场经济发展具有不同的特征。市场经济发展作为客观环境的变化,具有其内在的规律性,而会计制度变革是从属于市场经济的一种行政行为,缺乏内在必然性的因素;其次,市场经济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具有动态性和连续性,会计制度变革则是依据一定时期市场经济运行的相对稳定特征,对原制度进行修正和革新,其变化具有间歇性和相对稳定性。
(二)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制度程序
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制度程序一般应分为三个阶段:准备阶段、政策分析阶段和决策阶段。在准备阶段,应精通会计规范的内容和要求,确定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并在该空间内确定关键政策,进行资料的收集与整理,根据企业本阶段的战略目标,确定选择的基本原则,如是稳健型,还是开拓型;在政策分析阶段,就所确定的关键政策寻求各种可行的方案,进行经济后果的测算和分析,根据成本效益原则确定每一个方案的效率高低,并排出优劣;而决策阶段则是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选出最佳的方案。
(三)加强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建设的措施
会计人员不仅是经营活动的管理者,而且还是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者。从经营管理和会计工作的需要来说,要有一批合格的会计人员。他们应当掌握专业知识和财务制度。能够严格自律、不徇私情、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当好管家。要加强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建设,首先是下力气建立一支经过正规培训的高素质的会计队伍。目前我们的会计队伍存在着整体素质不高的现状,要改变这种会计人员知识水平参差不齐、知识结构老化等问题,就要通过正规的培训学习来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总之,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建设,只有在会计法律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并且充分体现会计法律制度的意志和要求,才能达到内部会计制度建设的目的,如果企业会计制度脱离会计法律制度的规范,会计系统生成的会计信息就会失去真实性、可比性和有用性,既不能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也不能满足投资人、债权人和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还有,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制定好后,应该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和修订,表明已达到了既定的要求的,才可最终确定其是否切实可行,然后即可定稿,以文件形式储存为企业的资料以便日后的实施。
参考文献:
[1]、吕利华,李忠.谈企业集团会计控制制度建设[J].会计之友,2009,15(29):16-17.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制度建设;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F810.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1
引言
近几年,我国政府大力提倡反腐倡廉政策,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已经成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在制定内控制度时要加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管理平衡,从而保证国有资产的绝对安全。
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分析
1.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信息质量是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事业单位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与记录,可以有效的提高会计信息整体质量,对提高内控制度建立有着重要的监督与管理作用。
2.加了相关法律制度落实
建立内控制度主要是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的管理与监督,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落实。让行政管理事业单位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制度开展相关管理工作,解决行政事业工作中存在的实质性问题,减少由于制度造成的经济损失。
3.确保我国财政资金安全
财政拨款是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的主要来源,也是每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因此,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可以对财务工作流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财务漏洞,有效减少现象发生,对提高我国财政资金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4.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与效率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资金流动,需要更多专业人才对财务进行管理,这时候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可以有效的缓解财务压力,减少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损失,对提高行政事业单位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很大的帮助。
二、现阶段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内控制度意识薄弱
内控制度意识薄弱会直接影响内控制度的建立与运行,在一些事业单位内部,由于员工和会计人员的内控制度意识薄弱,导致相关政策无法有效落实,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尤其是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不能从根本上认识到内控制度的重要性,只讲求单位发展和经济利益,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混乱。其次就是会计人员的内控制度意识薄弱,在行政单位的日常工作中,会计部门不能直接参与到企业的实际业务活动中,对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经济业务缺乏监督与管理,增加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安全因隐患。
2.内控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现有的内控制度主要是针对有关企业制定的体系和制度,缺乏对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内容的规范和要求,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在管理上仍采用传统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来代替,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虽然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做了有关调整,但整体内容缺乏合理性与规范性,导致内控制度无法真正发挥其作用。
3.预算管理水平落后
行政事业单位想要提高内控制度整体质量,就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预算程序,但由于我国内控制度诞生较晚,再加上涉及的范围广泛,这就很容易导致预算在编制上出现问题。现阶段我国的预算管理主要是参考发达国家,导致整体水平较为落后,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内控制度的建立。
4.缺乏内控监督体系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中普遍存在财务人员财务知识陈旧、内控制度意识薄弱的现象,这种弱势队伍,由于受自身条件限制,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在内控监督体系上缺乏建设力度,尤其在没有内部审计机构的情况下,单靠国家审计部门是无法对会计资料进行真正的监督和审计。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的对策
1.加强内控意识培养
为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首要要强化各部门的内控制度意识,让每一位员工都切实认识内控制度的重要性。加大宣传力度,定期对员工开展内控制度培训,让他们掌握相关内控知识,培养其良好的内部控制意识,从而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
2.加强政府监督与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是政府下属的职能单位,政府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在此基础上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可以平衡政府和行政单位的管理权力,提升政府监督与管理力度,减少现象发生,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3.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力度
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原有的内控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化的管理水平,不管是企业还是行政事业单位想要取得更好发展,就必须根据时代要求制定新的内控制度,逐层建立内控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能、落实责任,真正的将制度落到实处。
4.加强预算管理制度建立
预算管理主要是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运行资金进行管理和分析,最终实现利益最大化。它是行政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之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建立,有效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财政收支情况,将预算控制在一定的范畴之中。完善预算监督体系和执行责任制,从上到下,从员工到管理人员,减少、现象发生。
5.提高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
为了适应时展的需求,行政事业单位应该不断的调整企业内部人员结构,加强人员素质培养,在企业内部建立一套人才选拔体系,定期对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内控意识进行考核,对专业技能与思想落后的人员进行淘汰,最终为企业选择高素质的财务人员,提高内控制度建设。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内控制度建设主要是为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可持续发展,也是为了落实政府的相关政策要求。内控制度建设一方面保证了会计信息质量。另一方面也有效的减少了现象的发生,对推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李进魁.新形势下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管理的必要性与对策分析[J].财会学习,2016,08:221+224.
关键词:产权;制度;人力资本;制度建设
1 人力资本产权的定义
所谓人力资本产权,就是对存在于人体之内,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技能乃至健康水平等进行占有、支配、处置和收益的权利。从本质上讲,人力资本产权实质上也是一种经济关系,即人力资本产权关系,具体而言,人力资本产权包含着人力资本投资、使用、支配和收益过程中的一系列经济关系。
2 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创新的意义
制度是人力资本产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人力资本是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内得到有效组织而发挥作用的,制度为人们的经济活动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和保障,减少了信息成本和不确定性,把阻碍实施进行的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使产权发挥有效的激励功能,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就我国目前人力资本理论的研究状况来看,理论界仍侧重于引进和介绍西方经济学的内容,着力探讨人力资本对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促进作用,主张发展教育和培训事业,提高劳动者素质,从而提高劳动者的合理报酬等,强调教育投资的和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性,没有把人力资本与产权制度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对人力资本产权及其相关制度等问题的研究几乎是处于起步状态,同时我国处于转型时期,人力资本对经济增长贡献较低,没有有效的制度促进人力资本形成和积累,对我国当前企业人力资本投资过程中涉及到的人力资本产权及其相关制度等问题的研究很少。因此,明确人力资本产权与制度的相关机制,将制度引入人力资本产权的研究中,探讨和研究人力资本产权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3 人力资本产权的制度建设的探讨
3.1 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本产权市场制度
要顺利实现人力资本产权交易,就必须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本产权市场,促进人力资本的自由流动,以使它能够真正衡量和反应人力资本的价值。市场交易的顺利完成是以市场背后的制度建立与完善为前提的。
3.1.1 法律制度建设
市场本身的缺陷可能会导致市场主体各自去寻求自身的利益,从而加大了交易成本,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我们必须借助法律制度的权威来克服人力资本产权市场上的不规范,促进人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3.1.2 人力资本流动和配置的市场制度建设
人力资本自由流动是实现人力资本市场化和最优化配置的前提。这首先要打破城乡分割、区域分割,废除现行的户籍制度和一些地方保护主义,规范政府行为,建立一个平等竞争、信息沟通良好、劳动力自由流动和人力资本定价有效的劳动力市场制度,努力克服人力资本市场在交易对象、地域、行业等方面的分割局面。通过价格机制使劳动力资源得到良好的配置,从而使人力资本的供求达到平衡,最大化地实现人力资本价值。
3.1.3 提高人力资本市场主体的思想道德建设
人们在市场中的行为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其思想道德观念的影响,因此要保证人力资本的有效运行,必须加强人力资本市场主体的思想道德建设,促进人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3.2 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本产权的保障制度
3.2.1 加强法律保障制度的建设
法律制度是人才资本产权实现的前提和基础。人才资本产权首先要得到国家法律制度的认可,受到国家机器的有力保护,没有法律作为依据,人才资本产权的各项权利就会失去实现的可能性。加大社会保障立法的建设,加大社会保障立法的覆盖面积,从而为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3.2.2 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首先要加大教育投资,推进教育市场化。教育是人力资本形成的主要途径之一,是立国之本。教育的水平、规模、质量直接影响人力资本的水平、规模、质量。因此,建立合理的、高效的教育制度对于人力资本形成及利用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快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制度改革,转变教育观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并根据社会需求和市场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学校发展目标和学生培养计划,培养出社会需要的人才。其次,发展培训事业,加快社会化终身教育体系的建设,加大国家资金投入,构筑学习型社会。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有效的培训体制,同时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假造文凭的现象进行严肃查处,最终建立培训投资主体多元化、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为社会提供所需的人才,切实发挥培训的作用。再次,要加速完善以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流动提供相应保障,消除人力资本流动的制约因素,增加人力资本主体自由选择的空间,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3.3 加强企业组织制度的建设
3.3.1 完善企业准入制度
允许人力资本出资入股,明确人力资本的资本地位。所谓人力资本出资入股是指人力资本成为企业的资本金,人力资本所有者成为企业的出资人,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一样成为企业的股本。人力资本可以通过获得企业产权或其他形式加人企业组织。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人力资本可直接获得一定份额的企业产权,并计人企业资本总额,具体方式可以由合作双方商定,以实现收益、风险与责任的均衡。不应规定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股权比例上限,只要资本的提供方与需求方能够取得共识,完全可以提高人力资本或其他资本的人股比例。
3.3.2 完善新的公司治理框架制度
实现员工治理是完善公司治理,探索新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可靠途径,可以充分发挥工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明确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职能和权限,人力资本主体与物质资本主体享有同样的企业产权权利,共同构建企业治理结构,形成两大资本主体共同治理的制度模式。
3.3.3 重视企业的文化制度
企业的文化对内是一种精神的凝聚,对外是一种保障性的宣言。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效率,与企业组织文化密切相关。实现人力资本产权,充分发挥人力资本的能动性还需要企业组织文化制度建设的及时跟进。一般情况下,每个企业组织都有着企业组织的存在和发展而演绎的趋同性看法、态度和价值观念等企业文化理念,这些企业文化对人才载体的行为具有制约和整合作用。因此,依此为参照加强企业组织文化建设,可以有效的规范主体行为,强化团队精神,提高组织绩效。加强企业组织文化建设是调动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组织凝聚力,实现人才资本产权的又一制度安排。
3.4 完善人力资本的收益分配制度
3.4.1 实行按能力分配
按照人力资本的层次进行分配,不同层次的人力资本获取不同级别的报酬额。低层次人力资本获取工资,高层次人力资本应该给予高额回报,这个回报不仅包括高额的工资,而且包括各种奖励和股份。同时各层级工资或报酬的差距要合理,这样才能增强人力资本承载者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的人才资本投资和经济与社会效益的充分实现。
3.4.2 人才资本参与企业剩余分配
在当今知识创新、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不断加速的时代条件下,人力资本的贡献远远大于工业时代,成为生产的直接要素,世界各国之间争先恐后的招笼人才,因为各国政府都清楚,只有拥有了人力资本优势,在未来的竞争中才会有竞争优势,把人力资本优势转化为生产力优势,才能够赢得竞争的主动权。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是简单的企业物质资本的存在,使人力资本得以生存,而是企业的人力资本保证了企业物质资本的保值、增殖和扩张。因此,人力资本应与物质资本分享剩余,参与剩余价值分配。
参考文献
[1]胡茂.论我国企业人力资本产权问题及制度完善[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9).
[2]王勇,人才资本产权实现的路径分析与制度安排[D].河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关键词】人民币国际化;国际收支统计;法律制度;完善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人民币作为国际货币的支付结算功能、价值尺度功能和储备功能正不断迈进,如何完善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法律制度,适应人民币国际化,成为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我国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在法律制度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法规层面只有《外汇管理条例》第六条原则规定“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其他的是外汇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我国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一是法律位阶过低,缺乏权威性,除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属于规章外,其他的都是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过低,权威不够。二是存在时滞性,不能适应形势变化。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科技手段日新月异,新的国际收支形势、方式也不断涌现,现行国际收支法规难以随着形势变化跟进,存在时间的滞后性,比如2010年开始推行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就对申报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制度没有及时完善。三是指标设计不够完善,指标难以全面反映国际收支情况,比如现行国际收支平衡表所采用的有些数据并不是来自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而是来自海关统计,或许从一侧面反映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不够。
一、加快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法律制度建设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资料是跨境收支监测的根本依据,国际收支是外汇管理的根本,我国当前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法律位阶较低,跨境收支主体对申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被动申报心理广泛存在,在2010年推出国际收支网上申报之前,企业申报基本依托银行,依赖金融机构现象极其严重,主动性和积极性差。没有进行过跨境收支的涉汇主体对于申报更是缺乏了解,个人进行申报时基本依赖金融机构。申报主体对国际收支法律制度了解极少,迟报、漏报和谎报现象时有发生。这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法律制度位阶过低,法律权威性不够有极大的关系。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属于规章层面的法律制度,低于法律法规,不能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法律权威性不够。随着国际收支交易类型的多样化及国际收支交易规模的迅速扩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部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国际收支统计实践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国际收支统计法规建设,确保统计的重要性和独立性,确保国际收支统计资料既能为宏观经济政策作为重要参考和依据,又可为微观监测监管提供重要信息。当前,首要任务是提升国际收支法律位阶,严格法律责任,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法律的权威性,扩大国际收支统计范围,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指标,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下位法律制度,促进国际收支统计的精准度,把国际收支申报统计信息作为政策制定的基础依据。
二、完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
首先,加强研究,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指标,确立国际收支统计指标的基础性和代表性,指标能真正代表国际收支的全面情况,能及时、全面和准确地反映国际收支的整体情况,能系统地监测和把握国际收支状况,为宏观经济决策作有力参考。其次,建立流量统计与存量统计相结合的国际收支体系,借助流量统计的基础和资源带动存量统计发展,以存量统计提高流量统计质量,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体系。再次,设定科学的申报门槛,有效降低申报成本。鉴于我国现行申报在制度规定对私收汇3000美元以下才可以自主申报,所有的跨境支出和98%以上的跨境收入均需逐笔进行申报。逐笔申报制度带给申报主体、代申报银行、以及统计工作人员较重的负担,并由此潜存了数据质量等问题,要加强研究,尽快设定科学的国际收支申报门槛。最后,要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核查制度,严格法律责任,充分保证国际收支申报的准确性、全面性。我国目前仅在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方面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核查制度,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统计、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统计未制定相应的现场核查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国际收支申报核查制度,进行全范围的国际收支统计核查,对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的完善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另外,随着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的不断完善,建立与统计职能相分离的独立的核查机构成为必要,应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法律上确立国际收支统计核查机构的地位和职责。
三、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为中心,整合外汇管理申报系统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
在中国资本市场建立20周年之际,上交所联合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在这里举办“上证法治论坛”。回顾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探讨当前法治建设的重点问题,展望未来法治建设的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代表中国证监会对论坛的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借此机会向长期以来始终关心、支持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法律界和法学界的各位领导同志、专家学者表示衷心的感谢。
以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成立为标志,中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截止2010年11月,沪深交易所共有上市公司2026家,总市值26.43万亿元,投资者参与广泛,股票有效账户超过1.3亿户。
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商品期货市场成交量为21.47亿手,居全球前列,我国资本市场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资本形成、发现市场价值、优化资源配置、分散市场风险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不断显现,并为各方面普遍认同。
资本市场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具备了在更高层次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条件。
我们在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中,始终重视加强法治建设,特别是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来,我们始终把不断加强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工作。坚持把法律制度作为调节和处理市场关系的基本准则,坚持把遵守法律作为市场主体行为的基本规范,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基本要求。
按照抓法治、推改革、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始终坚持将法治建设作为基础性重点工作来抓,积极推动我国立法机关适时出台或及时修订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基金法和期货条例等资本市场基础性的法律法规。并以此为基础,狠抓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截止目前,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在内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并在不断完善。
可以说20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的重大改革和发展都体现了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创新,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有效保障了资本市场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
一是,公司组织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增强了上市公司的内生竞争力。
资本市场对企业上市有一套严格的规范要求,在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形成市场和社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制约,促使上市公司持续创造和获取财富与回报。
自2005年开始,我们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专项整治,重点围绕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透明度、加强激励和约束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组织制度,相关的实践为新修改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确认。不仅有效提升了上市公司的内生竞争力,也为全社会的组织创新提供了范例和样本。
二是,并购重组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提升资源配置的质量和效率。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我们积极推动修订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按照放松收购管制、培育控制权市场的总体思路,改进了全民要约收购制度,丰富了市场化的并购支付工具,建立了一致性用人管理制度等等。
根据证券法修订确定了并购重组法律制度,我们及时制定出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并形成了并购重组的法律制度,为有效提升并购重组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保障。
三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改变了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结构。
为了改变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初期散户投资者为主的局面,我们着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推动出台了证券法、基金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基金法律制度体系,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对于基金持有人的受托责任,规范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销售、投资运作及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推动了证券基金行业的发展。
同时,我们还积极协调相关方面,制定政策法规,推动保险基金、社保基金以及企业年薪记录证券市场投资,推动商业银行重返交易所证券市场,显著改善了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结构。
截止到2010年11月底,机构投资者持股占流通A股市值的比例达到70%,这70%包括国有股和法人股。证券投资基金超过了各类投资机构持股总额的50%。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实践,同时也为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协调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四是,风险防范和处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保障资本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总结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的经验,我们探索建立了一整套风险处置制度,确立了以有限偿付为基础的国家收购政策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建立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证券公司资本监管的制度,并在相关法律中得以确认。同时我们还推动修改证券法,规定了净额结算、货银对付、结算优先等核心结算原则,确保了证券交易结算系统的安全。这些法律制度的建立,大大增强了资本市场防范管理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五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满足了市场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在不断完善监管市场法律制度的同时,我们积极推进中小企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的法律建设,探索完善场外市场法律制度,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体系,为不同发展时期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提供了合法的股权融资和转让平台,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建立以发债主体信誉责任为主的公司债券发行制度,为不同投资偏好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市场主体,稳步推进期货市场基础建设,健全期货品种体系,正式推出了金融期货,进一步推出了商场期货和金融期货的法治制度。
六是,发行融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强化了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和约束机制。
我们认真总结了我国股票发行先后经历了指标管理、政府推荐、行政审批等不同制度安排的实践经验,推动修改了证券法,确立了核准制发行融资制度,由专门的发行审核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后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例核准股票发行。近年来,我们不断深化发行体制的市场化改变,发挥市场机构的制度,实行证券发行保荐制度,取消了对股票发行价格的窗口指导价。现在市场的股票发行由市场的供需双方来形成发行价。
七是,监管执法制度不断完善,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制度。
近年来,我们大力推进执法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以统一稽查执行建设为例,大力加强稽查执法力度,会同公安机关建立专门的证券系统,创新建立查处分离的行政处罚执法制度,优化监管执法的权利配置。在证券法修订中赋予了政权机关冻结查封的权利。我们还积极推动出台打击证券期货行政犯罪、证券期权民事赔偿,有效发挥了司法机关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中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还本着依法行政的理念,严格规范监管权利的行使,对监管决策、监管措施、行政许可、强制措施、处罚听证、市场进入等监管执法行为提供了要求,有效提高了监管机关的执法体系。
与此同时,我们还本着依法行政的理念,严格规范监管权利的行使,对监管决策、监管措施、行政许可、强制措施、处罚听证、市场进入等监管执法行为提供了要求,有效提高了监管机关的执法体系。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伴随着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实践,我国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有的评论认为,近几年中国资本市场的法律制度与成熟的市场接轨迅速,在国际市场带领了新兴市场的领先水平。公司治理、独立董事、金融机构扩展、行为制裁、市场进入措施等大量的法律制度创新在不断适应资本市场实践需要的同时,客观上推动了国家民商制、行政刑事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我们在工作实践中深刻体会到,法治是推动资本市场改革的主导,是实现资本市场规范化运行的必然选择,市场越是发达,市场机制越是有效,交易安全和利益关系越是紧张,越是需要依靠法治。正如有学者所说的那样,法治不一定是市场初期发展的先决条件,但却是市场成熟发展的必要条件。
第一,法治是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作用的内部要求。
资本市场要素在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必须通过法治的方式,依靠法治的手段来实现,只有通过法治,才能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使得各个市场主体都可以依法公平参与到资本市场的投融资活动中来。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够保障市场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对破坏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只有通过法治,明确政府监管市场的职责,才能减少行政管制,充分发挥市场内在规律的作用,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自身的创新能力。
第二,法治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重要力量。
创新是资本市场的动力之源,也是活力所在,创新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和保障,市场创新在很大程度上是法治创新,市场创新涉及到每一个产品、每一种交易方式,本身都包括权利、义务、责任的安排和分配,是一种或几种法律关系的集中体现。市场创新还往往涉及对市场利益的集中分配和调整,在推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触动既有利益格局,需要法律在调整市场利益关系方面提供有利的制度安排。
第三,法治是防范管理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的策略。
市场发展的实践证明,系统性风险的产生与法律制度的设立缺陷相行相伴,与监管执法的失效密切相关。市场性风险的防范首先有赖于单个产品的设计,需要相关主体在设置产品、制定业务规则时做到权利和义务关系清楚、权利和责任配置均衡、风险的分担公平合理,系统性风险监管需要相应的金融监管法律,根据市场的需要及时将一些具有系统性、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和产品市场纳入监管范围。只有将系统性风险的防范、管理和化解纳入法治的轨道,才能守住不出现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第四,法治是树立资本市场监管工具的科学化。
资本市场涉及的利益重大,而且涉及的利益十分直接,市场公平性、公正性备受关注。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处于新兴当中,市场机制在不断建设,一些市场矛盾还难以由市场自身来解决,市场各方对监管机构公开、公平、公正的期盼要求很高。从全球看,这次金融危机以后大家已经看到了,市场有失效的时候,当市场失效的时候会特别需要法律部门、监管部门恢复市场的规则。
特别是在当今网络媒体高度发达社会环境中,任何监管和法律行为都可能引起社会的关注,监管公正的确立离不开法治,只有严格做到依法监管、监管公正才可以。
资本市场20年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资本市场是法治的市场,法治对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引导、推动和保障作用。完成十二五规划的各项任务,要求我们更加重视法律建设在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更加善于运用法治的方法,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不断完善市场体系、产品业务、发行融资、并购重组、资产管理、监管执法等方面的法治制度。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建设。
要立足与构建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市场,在扩大中关村园区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基础上尽快出台非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上市的办法,并抓紧研究制定非上市公募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确立非上市公募公司监管法律制度,要以提高市场效益、发挥市场功能、保护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修订完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进一步完善债券发行方式、优化投资者结构、健全债券交易、结算、信用评级和监管体系,推动建设规则统一、互连互通的债券市场。在不断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法律制度。
二是,要积极推动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既要强化约束、加强监管,又要放松管制、促进创新的立法思路,配合立法机关全面修订特殊基金,特别要适应私募基金发展的现实需要,借鉴国际监管经验,按照统一监管的要求,防止监管暴力的原则,建立适当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为资产管理业务的协调发展创造条件。
三是,抓紧制定完善期货交易制度。
要认真总结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立足于期货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明确期货市场的法律定位,完善期货交易和期货风险的监管制度。
四是,不断健全上市公司监管法律制度。
积极推动制定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要立足与我国上市公司监管的需要,加强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建立针对性的制度安排,要以提高并购质量和效率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并购重组的制度安排,要统筹研究上市公司最实质的改革,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
关键词:法务会计;社会认知;人才培养
一、法务会计的基本范畴
法务会计活动在西方起源较早,表现为会计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在诉讼活动中提供支持。随着金融业,特别是证券行业的发展,相关的经济犯罪活动变得更加专业与隐蔽,为打击遏制相关违法经济活动,舞弊审计制度逐渐发展起来,并最终发展为法务会计。目前,普遍接受的定义是1998年毕马威"舞弊与法务会计"全球化研讨会上的定义:"通过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策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1]国内对法务会计的研究相对较晚,目前较为认可的观点是"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职业或专业领域。"[1]在法务会计出现之前,国内还有司法会计的概念,笔者认为这两个概念具有同意内涵,不过是不同法系的表述不同,法务会计的基本概念是特定主体运用专业会计知识为相关诉讼活动提供证据支持或者咨询意见的活动。
法务会计作为一项新兴的制度,具有学科的复合性及人才的复合性的特点,同时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法务会计业务,实质上就是处理民事、刑事方面与法律事项有关的会计信息问题,并提供专业的会计鉴定与服务。[2]
二、我国法务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与之相伴的经济纠纷及财务诈骗等问题也急剧增加,法务会计作为处理复杂的经济纠纷、保障和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其重要性愈加明显。目前,法务会计已经在我国有了实务应用,在复杂经济案件查处、诉讼支持等方面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相对发达国家成熟的理论体系及规范的实务操作,我国的法务会计还显得不成熟,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法务会计理论建设体系薄弱
具有逻辑严密与规范的理论体系是一个学科成熟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实务操作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我国当前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进行时间短,还没有形成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对于法务会计的内涵、特点、功能及一些实务的应用制度,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相伴,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与实务起步较晚,研究人员不多,研究时间不长,学术研究及实践操作的沉淀较少。其次,本土的研究成果较少,没有较为权威的专著与论文,研究成果多为对国外研究情况的翻译与介绍,没有与本土资源相契合的理论,对我国的实践指导性较差。第三,法务会计研究的深度与广度还不够,一般只涉及法务会计领域的概念性问题,对于其内部机理、制度设计等问题设计较少,还没有形成科学的学科体系。
2、法务会计专业人才亟待培养
我国的人才培养往往按照单一专业的设置,高校培养的会计人员、审计人员、法律等人才,往往局限于本专业知识,在单一专业知识方面较强,而对于专业外的知识则不了解。但司法实践需要既懂得会计与审计知识,能够对案件的技术问题进行处理,知道弄虚作假的内容,同时又懂得法律知识,知道如何结合具体的实务情况来进行规范,并对违法违规情况进行责任追究的复合人才。
3、法务会计法律制度不健全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法务会计实践有效进行的基础和保障,而高质量的法务会计服务也取决于法务会计制度的完善程度。然而,目前我国法务会计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备,法务会计的法律依据较为零散,未在会计法律或诉讼法律中加以规范,相关的法务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制度也未明确,同时尚没有完整的法务会计咨询制度、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法务会计具体操作规范等一系列法规制度。因而,为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与繁荣,我国必须加快法务会计的法律法规的建设。
4、法务会计社会认知度不足
一项制度的发展与实施离不开公众的认同、参与与支持,法务会计也是这样。虽然法务会计涉及到了许多经济制度,对于查处经济违法案件、挽回投资者损失、修复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其所要求的专业性,在全社会范围内并不为大多数人所熟知,需要根据它的发展状况以及社会的需求状况来加强宣传及反馈。在我国,法务会计是舶来品,首先由专业学者进行学术翻译与研究,并在实务中引入了部分可行的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也需要相应的制度接轨,在同一规则下有效运行。在这个发展过程,必须依靠全社会范围的大力宣传,才能使先进的理论方法得到最大程度的发展和最快的应用。目前,我国的宣传力度和效果还不理想,与国外的发展速度还相差很远,对新理论的引进、吸收及应用较为缓慢,这也将严重影响法务会计的发展。另一方面,则与法务会计的教育相关,当从学校出来的新生力量进入到实践中,必然带动更多的人认知与参与到这一制度中。
三、我国法务会计制度的完善
1、加快我国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的构建
制度建设,理论先行。法务会计制度的设计,需要在实践中检验,也需要通过实践系统化为理论知识,并对实践加以指导。由于我国法务会计实践相对滞后,关于法务会计的理论也不丰富,法务会计制度体系有机衔接不足,法务会计主体不明确且其功能定位模糊。笔者认为,应对法务会计制度的目标、基本原则、功能、程序和其衔接关系分析清楚。法务会计目标,作为法务会计理论的出发点,对法务会计理论起着指引和统领作用,法务会计理论都是建立在它基础之上的。法务会计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法务会计工作促进企业会计工作的规范运行,为司法机关及相关监管单位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同时,法务会计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在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应注重加强会计理论与法学理论的联系,解决复杂的法律语言与会计语言之间的差别与问题,并广泛借鉴成熟经营和结合我国实际,及早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包括法务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工作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等内容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
2、加强法务会计人员培养和管理
作为一门新型的复合型交叉学科,法务会计需要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作为我国人才培养的主渠道,我国应加强高等教育对法务会计人员的培养,同时应借鉴国外法务会计的培养模式。如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规定:法务会计人员应最低具有学士学位,同时需要有两年相关的舞弊审核经验,此外还需通过计算机考试,以便应对信息技术的发展。我们应相应提高我国法务会计人员的学历要求,同时在培养过程中通过加强法律和会计知识的交叉教育,可以通过硕士阶段的交叉学习来实现人才培养,即设立法务会计专业硕士,本科学习法律专业的研究生加强会计教育,本科学习会计专业的研究生加强法律教育。同时,设立法务会计博士专业,加强理论研究。
3、加强立法工作,为法务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坚实法律基础
法务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与基础,否则相应的法务会计工作将不具有制度基础。应对会计法与诉讼法加以修订,从法律层面明确法务会计的相关主体、职权和手段。并以会计法和诉讼法为基础,配套颁布相应的法务会计准则和部门规章,使法务会计制度更加规范和具有操作性。
4、扩大宣传,使法务会计制度获得更广泛的公众支持
由于我国对法务会计制度的社会认知度较低,公众对法务会计较为陌生。应加强法务会计制度的宣传,向公众普及法务会计知识,让大家了解不规范的会计处理带来的法律后果,从而让广大会计从业人员能够自觉遵守会计制度。另一方面,加强法务会计宣传,也能让公众了解法务会计制度的重要性,能够有更多的人加入到法务会计的研究与学习中来,为法务会计人员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若山,等.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J].会计研究,2000,(11).
[关键词]企业环境责任;法律调节;承担责任
[中图分类号]F27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2-0080-03
随着环境形势日益严峻,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企业的环境责任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人类环境会议发表了《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也要承担维护自然的责任和义务。企业环境责任的概念及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制度问题也成为学者研究的热点问题。从当前的环境状况看,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实现与环境立法的目的、人们的期望之间还有很大差距,相关的环境法规还没有较好地实现。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实现有利于改善我国的环境状况、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企业节能减排、不断提高治污能力,也体现了低碳经济的要求。如何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使企业的环境责任得以实现,不断提高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能力,成为当前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一、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部分企业尚未尽到环境责任
目前的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人们不难发现,企业和当前环境的恶化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例如《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水资源公报》的数据显示:我国近几年向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总的废污水排放量还在逐年上升,但是上升的幅度已经下降。其中工业的废水排放量在废水排放量中约占2/3的比例。再如2009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务院九部委开展了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共检查企业9123家,有2183家企业因环境违法被查处,此外还取缔了231家企业,停产整治641家企业。由此可以看出,部分企业的环境责任还没有较好地实现。
(二)有关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首先,企业环境侵权诉讼制度还不完善。企业仍存在排污侵害环境、破坏市
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违法行为同时会对排污权交易产生较大的影响。其次,对企业环境行为监督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对企业的环境行为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督。如现在绿色会计、绿色审计的法律制度还没建立起来。
(三)国内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尚未形成
由于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监管制度的缺陷,我国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市场难以形成,进而导致现有监管机制的运行效率不高。此外,企业参与国际碳排放交易将会促进排污交易制度建设,推动我国排污交易市场的建设。但是我国不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可以进行直接碳交易的国家,因此还不能进行直接的碳交易。但是我国具有巨大的碳交易的潜力,可以间接与发达国家进行碳交易。目前我国企业可以通过参加CDM项目与发达国家进行碳交易,但是我国现在碳交易CDM项目的开发上还很不足,还没有发挥出碳交易的促进作用。
二、强化法律对企业环境行为调节
(一)加强法律对企业环境行为调节的必要性
1.有利于克服政府调节的失灵
由于企业环境行为存在外部性,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很难发挥市场对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这就需要政府的依法干预,政府干预的手段主要包括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由于作为经济政策执行者中的人具有追求权力、个人利益、政治归属感等特性,使得经济政策的执行主体很难有效地执行经济政策,从而导致政府干预的失灵。而法律对执法主体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对经济行为的调节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规范性,相对于经济政策更能克服政府对企业环境行为宏观调节的失灵。
2.有利于促使企业承担环境法律责任
为了促进低碳经济,保障国民经济能稳定运行,强化法律对企业环境行为方面的宏观调节十分必要。现在对企业环境行为的调控多为行政法规与民事法规等,对企业环境行为的激励措施不足,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的效率低。把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两种方法综合起来去规制企业的环境行为,会更好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使企业自觉承担环境责任。为了更好提高对企业环境行为调控的效率,发挥政府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应强化经济法规对企业环境行为的宏观调节。
(二)加强经济法规对企业环境行为调节的理论依据
从法与社会的关系来看,经济法对环境关系的调整是源于社会的需要。从法律责任制度的出现到确定,都是源于社会的需要。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社会物质财富的源泉。我国的自然资源相对短缺,如我国人均拥有淡水资源约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已经接近国际公认的严重短缺水线。环境的恶化不仅会影响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会影响到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公共的社会问题,它关系到社会整体的、长远的利益。根据马克思的基本观点,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注重社会本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法律解决环境问题的基本思路。社会本位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又都是经济法干预经济的重要原则。可见,经济法在宏观层面进行干预企业的环境行为,有利于企业环境责任的实现。
从法与经济的关系来看,完善经济法规对企业环境行为的调控是法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需要。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应当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问题成为人类社会物质生产各个环节必须考虑的一个新的因素,在生产环节,要依法排污、治污;在销售、消费环节,人们推崇绿色产品。可见环境问题已经渗入到了生产、消费、国内销售、国际贸易等各个环节。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由于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而发生了变化。为了维护社会总的经济效益,又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需要经济法对环境关系从宏观上进行适度调节。
三、增强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对策
(一)强化宏观政策的调控作用
1.加强对企业的绿色信贷、财政支持、税收等方面的立法
目前我国对企业环境行为的调控主要是通过税收、财政、信贷等手段对企业的行为进行间接调控,对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的企业是通过经济政策进行引导的。如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为了加强对环境的保护,我国已经出台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意见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将支持环保工作、控制对污染企业的信贷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信息,严格限制污染企业的贷款。
经济政策的效力是低于法律效力的,为了更好地建立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市场手段进行优胜劣汰,应当加强宏观调控法律建设,充分发挥法律的调控作用。
2.完善宏观调控的配套措施
为了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及发挥碳交易对我国统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推进作用,应进一步完善企业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研发项目上的绿色信贷、财政支持等配套措施,例如给予开发CDM项目与发达国家进行碳交易的企业以绿色信贷、税收等方面的支持,从而激励企业去主动承担环境责任。
(二)完善绿色会计审计监督制度
1.依法强化绿色审计监督的必要性
对企业违法行为的监督,仅仅靠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管是不够的。完善绿色审计法律制度能够促使企业依法进行有关的经济活动,能更好地监督企业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环保项目的收支是否真实完整等,从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此外,自然环境是有价值的,是商品或潜在商品,其价值可以用货币进行计量,自然资源的资本性质,使得把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费用纳入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成为可能。随着自然资源资本重要性的日益突出,绿色会计制度的建立,会使健全绿色审计法律制度显得更加必要。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出绿色审计的监督作用,而我国的《审计法》中尚无专门的关于绿色审计的规定,所以确立绿色审计法律制度意义重大。
2.推进绿色审计法律制度建设
一方面要加快绿色审计法律建设的步伐,给绿色审计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还应确保绿色审计法律能得以有效实施。在完善的绿色审计法还没有出台以前,首先要保证现行审计法律规范能够有效实施。例如《审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但是《审计法》并没有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接受审计机关调查的,不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情况时应当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没有规定具体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是不健全的,部门法本身也是很难有效实现的。因此,首先要完善现行审计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以保证《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能有效实施,同时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绿色审计法律制度的建设。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企业环境侵权诉讼制度构建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有发生在流通领域或盈利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才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裁。但是我们应当看到,企业环境责任的实现是有利于促进企业排污权交易的。鉴于企业违法排污的行为对企业的生产成本影响之大,当企业违法排污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的竞争秩序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把企业违法行为纳入到其调整的范围之内。
首先,企业违法损害环境的行为可以看成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具有不确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对象是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这就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对象的外延具有不确定性。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观念的改变,人们对不道德的行为的范围也会发生变化。违法破坏环境的行为,也是损害子孙后代利益的行为,损害人类福祉的行为,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破坏环境、违法排污的行为,也开始被人们认作是不道德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具有社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保护合法的诚实经营者,还保护利益受到侵害的、不直接参与交易和竞争的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
其次,企业损害环境的行为可能会对同行业的企业造成实际的损害。
企业通过违法排污、不当降低治污成本的方式降低成本,不仅损害了自然环境,还侵害到了同行的合法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例如,我国的化工企业,很多都是在进行低层次的生产,治污费用对企业是相当敏感的。企业不履行环境责任,对同行经营者造成了巨大的竞争压力。此外,依据规定可以实行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例如《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二氧化碳排放的问题上,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规定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可见企业违法排污的行为还必然影响到其他企业的正常的排污,侵害到其它企业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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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悄然改变了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传统的商业模式正经历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网络平台的建设,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企业经营思路的转变,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的要求也随之发生着变化。现代化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如何能适应这一变化趋势,业已成为许多法律从业者需要不断思考和探索的问题。本文试着运用网络思维模式,站在发展角度去讨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研究如何在互联网时代、信息化的背景下,健全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保障企业依法经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适应法治时展的需求。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后,为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应运产生的,是指一般企业成立专业法律部门从事法律工作或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聘请专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帮助企业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专门制度。
2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发展的现状
虽然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建立已有一段时间,但由于受制于我国法治建设整体的大环境,对照发达国家,当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依然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企业的重视程度不够,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和漏洞,没有形成良性运行机制。许多企业在走出国门参与世界经济竞争中频频碰壁,折戟归来,究其原因与法律意识淡薄,制度建设不完善,缺乏前瞻性判断有很大的关系。分析研究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细分如下:
2.1企业经营者对法律顾问制度的认识不够清晰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仍然有很多的企业没有意识到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依旧停留在法律顾问就是帮助企业从事诉讼,解决诉讼纠纷的陈旧思维模式中。这种认识的不清晰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大量的企业尚未建立自己的法律顾问制度,企业的日常经营完全是依靠着管理者的个人意愿来进行,只有在发生法律纠纷时才会想到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进行善后工作,这直接钳制了企业的发展动力;部分企业管理者虽对此问题有所认识,在企业内部设有专职的法律部门,但尚未形成规范化的法律长效工作机制,法律职能的划分不够清晰,为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能力较弱,无法有效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或与专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但这类合同的内容往往只关注企业发生法律争议后的问题解决,而在企业日常的经营过程中律师参与的机会很少,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往往使企业处于不利的境地。
2.2企业法务人员的总体素质不高公司法律事务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工作,而内部专职法律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相当部分没有得到律师执业证书或没有法律实践经验。这样的法务人员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时必然会存在不少问题,不仅无法解决企业所面临的问题,还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甚至有些法务人员还身兼数职,好像无所不能,但实际上无所不精,对企业的整体发展不仅无益而且有害。
2.3法律对企业的价值无法体现在现代企业管理的体系中,法律不仅是企业进行风险规避和预测的风向标,还应是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但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企业法律顾问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认可和体现,法律在企业防范风险,协助企业做出融资、投资等重大决策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在互联网时代下,如何满足消费者个性化的需求,保障企业在对外交往中的权益,避免企业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丧失发展的机会,是值得深思和考虑的问题。
3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
在经济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球的客观形势下,经济的发展变化瞬息万变,怎样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利益的最大化是每一个企业都要面对的问题,因此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其存在的现实必要性。
3.1国家建立法治社会的蓝图,客观上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客观上要求企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经营,依法发展,因而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就变得十分必要和紧迫。18大以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我国作为新兴的参与到国际经济竞争中去的发展中国家,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面临着更多的风险、机遇和挑战,与已建立较为完整的风险防范机制的西方企业相比,我国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中更需谨慎小心,要手握着法律的利刃,在充满荆棘的路上奋勇前行。在我国经济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关键时刻,在国家法治环境日渐良性化的今天,企业更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依靠法律意识来规范企业,打造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
3.2互联网时代下,复杂的经济环境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微平台的产生,海量数据的整合,人们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的转变,营销模式的转型,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机会和挑战。机遇和风险是并存的,企业在创造新的价值的同时往往会面临着法律问题,带来经营上的法律风险,影响甚至制约企业的发展。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建立一个完善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具有客观实践上的必要性。
3.3建立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企业战略发展规划中的核心内容之一现代企业管理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常规的经营管理,还应建立企业长期的战略发展规划,进行企业风险评估,保障企业交易安全,减少经济损失,完善企业人力资源制度,所有这些都离不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保驾护航。
4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方式
由上可知,建立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具有时代的必要性,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几点刍议:
4.1构建高素质的法律顾问团队,具有专业化和国际化“法律顾问”一词并不陌生,但对其蕴含的内容却无清晰的定位。许多企业都会聘请法律顾问提供服务,服务的范围却常局限于诉讼案件,即企业出现问题后处理善后事项,挽回一定经济损失,少有法律顾问会界入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即使参与也为旁听参会者,无发言权。这既与企业认识有关,也与顾问团队本身的素质有关。长期以来,一些非法律人士加入法律顾问团队,不具备相应的业务技能和素养。要建立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必须要构建高素质的法律团队,法律顾问应具备较强的法律业务能力、文字表达能力、沟通交流能力、敏捷的思维和应变能力,要深入了解企业业务经营活动,还要在职业素养上下功夫,树立既忠实于企业、又忠实于法律的职业精神,既要服务于企业业务,又要坚持独立的法律专业判断的职业技能,实现追求企业效益与崇尚法律尊严的有机融合,构建一支具有专业化、国际化的顾问团队。
4.2建立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具有平等性和独立性企业在不断经历挫折中积累的经验和教训,是建立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前提。首先,企业领导要树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践行法治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的意识。领导的意识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法律制度的构建。其次,提升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引导员工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从内心深处尊重和敬畏法律和企业的制度规范,严格按照企业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第三,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团队的地位。通过制度建设赋予法律顾问平等地参与企业的日常决策权,具有独立的发言权,保证其能站在客观、公正、公平、严谨的立场,并用充满人性化的制度设计来推动企业整体事务管理水平提高,保障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第四,推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渐趋于完善化。企业应在信息化背景下,随着实践的发展,逐步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建设,严格操作程序、形成运转高效的法律顾问制度体系,使法律审核成为各部门不可逾越的屏障,杜绝法律漏洞,降低法律风险。这四个方面相辅相成,将法律与经营管理有机融合,确保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4.3参与构建企业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具有前瞻性和预测性企业的长期发展需要法律的陪伴,要想改变传统法律顾问“救火员”的地位,就要赋予企业法律顾问更多的参与权利。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风险预防、业务保障、价值创造和权益维护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已日益彰显。法律顾问凭借其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全面的法律知识体系、较强的工作能力、丰富的实战经验,确保企业良性、健康、快速发展,了解公司发展现状和未来的发展目标,参与构建企业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对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运用敏锐的专业思维模式提前洞悉经济前行中可能遇到的危险和麻烦,进行预测并采取防范措施,具有前瞻性和预测性。此外,法律顾问在推进企业改革中具有重要作用,坚守法律底线,确保企业各项活动依法合规,灵活运用国际、国内市场规则,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为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夯实基础,特别在参与国际化经营过程中,要自觉遵守当地法律,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为我国企业赢得更多的国际认同,增强国家的国际地位。
5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