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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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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方案

第1篇: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方案范文

为了有效提高我校自然灾害事故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整体水平,建立和完善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消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和校舍安全,维护校园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是灾害发生后,对校园受灾师生学习、生活进行救助的紧急行动方案。本预案适用于强降温天气、洪灾、旱灾、地震、冰雹及暴雨(雪)等因素而造成学校路面结冰、校舍倒塌、校园淹没、道路阻塞等情况的应急救助反应。

二、灾害救助应急机构

成立校园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学校救灾工作。

三、工作目标

(1)加强自然灾害危害性的教育,提高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的报告网络,做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不因自然灾害而危及师生安全和财产损失。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经常宣传自然灾害事故的预防知识,提高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安全保护意识。加强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早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努力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的损失。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自然灾害事故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在当地政府和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学校成立自然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预防、指挥、协调、处理工作。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建立预警快速反应机制,增强人力、物力、财力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快速反应,及时高效地做好处置工作。

五、组织管理

学校要成立由校长负责的学校自然灾害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学校自然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当地政府和教育局的预防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校的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事故预防责任制。汇总和收集学校自然灾害事故的信息情况,及时上报。

(3)根据不同季节和情况,广泛深入开展预防自然灾害事故的知识宣传和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防护能力和意识。

(4)检查、督促学校各处、室预防自然灾害事故的落实情况。

(5)经常性地开展消防器材、校舍、操场、围墙、下水道、电线等建筑物的安全检查,预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发生。

(6)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的预警,切实做好师生员工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7)在上级教育局的领导指挥下,迅速做好因自然灾害事故而发生的处置工作。

六、自然灾害事故的预防

(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自然灾害事故的领导和管理。将预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考核,并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2)经常性地对校舍、场地、围墙、水沟、电线等建筑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学校应在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前进行师生员工疏散演练。

(4)增加学校投入,切实加固好自然灾害事故易发生的基础设施。

(5)不乱拉乱接临时线路,不违章使用电器,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及管理。

(6)开展火灾自救、恶劣天气自救逃生知识演习活动。

(7)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好消防器材,落实学校消防责任制度。

(8)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严格按规定停止教学活动,请家长配合接送学生放学。

七、自然灾害事故的报告

(1)市区和学校在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期间,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设立和开通值班电话。

(2)严格执行学校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事故做到按程序逐级报告,并以最快的通信方式报告有关部门,确保信息畅通。

(3)不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4)建立自然灾害事故举报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有责任和权利向学校举报自然灾害事故的隐患,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政府部门举报有关学校不履行自然灾害事故应急处理规定和职责的情况。

八、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反应

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的发生情况,启动响应的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反应和处置。

保证组织落实,人力落实,财力落实,以最快、最高效的办法处置事件,确保师生的安全。

(1)学校发紧急撤离、集中信号。

(2)学校立即停止一切教学活动,所有在场教师参加救援和疏导。上课的由各任课教师带领学生按制定路线到指定地点集中,班主任立即到班,老师在确认没有学生时最后一个撤离。

(3)任课教师、班主任应按照平时疏散演练逃生的路线有组织、迅速地疏散学生,地震、火灾等其他灾害发生时如安全通道被破坏无法安全撤离时要稳定学生情绪,并引导学生转移到相对安全区等待救援。

(4)紧急撤离时,学生应停止一切活动,不得携带书包,迅速离开现场,听从老师指挥,互相照顾,帮助弱小、有病同学撤离。

(5)门卫听到信号后打开所有大门,工作人员立即检查应急通道是否打开畅通。

(6)工作时间发生火灾时,发现者除拨打119、110报警外,迅速报告学校领导,校领导应立即指挥工作人员关闭电源;夜间发生火灾时,发现者要大声呼救,立即打119、110报警电话,并报告学校领导。

(7)发生漏水现象危及学生安全的应立即切断电源(消防用水除外)。

(8)在报警的同时校领导应立即到一线进行指挥,校园应急领导小组迅速作出反应,指挥各小组迅速到达指定位置。

①教育宣传组:将相关情况通知各有关部门,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联系“110”或“119”等相关部门到场救助,联系医疗部门实施医疗救护。

②事故处理组:引导学生安全撤离到安全的疏散集中地,并要安慰管理好学生,不使学生走失、走散。将受伤师生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或就地对伤员展开实施救护,并就地取材开展营救尚未脱险师生。

③后勤保障组:保障人、财、物及时到位,尽最大可能保证师生生命安全,使损失减少到最小。

(9)除不可抗力的地震等自然灾害外,人为引起的灾害应急应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事故现场分析,查明原因。

第2篇: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方案范文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救助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应急救助委办公室及职责

3灾害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

4.1灾情报告

4.2信息

5应急响应

5.1Ⅲ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3Ⅰ级响应

5.4启动条件调整

5.5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6.1灾后救助

6.2恢复重建

6.3灾害救助工作评价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2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时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XX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XX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XX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下,各村(居)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政府主导、社会动员。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街范围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街道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街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救助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应急救助委员会组成

XX街道应急救助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救助办)为全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全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研究制定全办应急救助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推进应急救助交流与合作。

应急救助委员会主任: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XX

应急救助委员会副主任:司法所所长XX

成员部门:党政办、民政所、武装部、中心校、派出所、财政所、城建办、农业站、计生服务站、卫生院、供电、电信部门等其他部门。

应急救助委员会根据救助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部门。

2.1.2成员部门职责

(1)党政办负责统一协调办事处及其他部门工作

(2)民政所:收集、汇总、核实、评估、报告和灾情;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负责救灾款物的筹集、分配和管理;组织救灾捐赠;组织灾区开展因灾损毁房屋的恢复重建;储备救灾物资;指导基层制定、修订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检查、督促灾区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3)武装部:民兵参加抢险救灾。主要担负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重点是救灾物资)等任务。必要时,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中心校: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和因灾停课情况;协助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重建。

(5)派出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安全。

(6)财政所:安排镇级自然灾害救济支出预算;会同民政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7)城建办: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检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

(8)农业站: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保障灾区生活、生产用水的供应;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对农作物灾害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指导畜牧养殖、水产养殖采取相应的不就措施;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

(9)卫生院:参加灾区救灾救助、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传染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监督测,做好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测预警;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组织心理卫生医生赴灾区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10)林业站:参与相关灾害评估;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范工作。

(12)供电、电信部门:指导和组织灾区抢救和恢复电力、通讯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2.2应急救助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救助办公室设在应急办,为街道应急救助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陈宏远同志兼任。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单位、村、社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灾民安置转移、生活安排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统一灾情信息,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灾害预警响应

(1)根据水利、水文、地质灾害、林业、森林火险、有害生物灾害、农作物病虫害草鼠害、动物疫情等部门预警预报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全镇预警预报。

(2)民政办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及时提出灾情评估意见,向办事处有关专项指挥部报告,同时向有关部门和村(社区)通报。

(3)办直有关部门和各村应根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预警预报,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信息报告和

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及时收集、汇总灾害信息,各有关单位应主动及时向街道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送各类灾害信息。

4.1信息报告

4.1.1灾情报告

(1)自然灾害发生后,各村、相关部门必须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及时向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2)灾情初报。发生突发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各村(社区)及其有关部门应在灾害发生1小时内向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办事处应立即向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对灾情进行初步汇总、核实,报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

(3)灾情续报。灾情稳定之前,民政部门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村、社区每天8:30之前将前24时的灾情向民政部门报告,民政部门每天9时前向区民政局报告。

(4)灾情核报。各村(社区)在灾情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民政所报告。民政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处汇总数据向区民政局汇报。

4.1.2灾情报告内容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范围、程度。灾害后果(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2)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3)因灾需救济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及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及户数。

(4)已救济情况:投靠亲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数量,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和已安排伤病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和已恢复住房户数。

4.2信息

4.2.1信息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灾情数据以民政所与有关部门会商的统计数据为准,由民政所报办事处批准后。中灾、大灾、特大灾的灾情对外和新闻报道,须经民政所核实并报办事处批准。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三级。本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相应设定三个响应等级。一旦灾情损失达到设定响应标准,即启动相应响应措施。

5.1Ⅲ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1)全处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a.死亡1人以上,2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00人以上,10000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5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2)办事处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办事处应急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办事处应急救助委员会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办事处应急救助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立即向区民政局报告灾情,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并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带队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办事处或民政及财政部门申请,民政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财政所同意后,及时下拨到灾区。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必要时,民政所会同财政所向区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

(5)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

与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编发灾情快报,报市民政局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标准

(1)全办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a.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00人以上,30000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2)办事处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应急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应急救助委员会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应急救助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小组组长或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迅速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村的情况汇报,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民政所全体动员,投入救灾工作。

(3)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小组第一时间率处直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民政所立即会同财政所,向区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由办事处向市政府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根据办事处或民政、财政部门申请,会商财政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及时下拨到灾区。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5)视情况组织社会救灾捐赠。

(6)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立即编发灾情快报,报市民政局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5.3Ⅰ级响应

5.3.1启动标准

(1)全处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a.因灾死亡5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3000人以上;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000以上。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

(2)办事处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应急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应急救助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应急救助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由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与有关成员单位沟通灾害信息,以办事处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与市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镇情况汇报,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民政所保持与区民政局联络畅通。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小组组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视察灾情,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由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灾害信息。

(6)调拨救灾款物

办事处向市政府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民政所会同财政所立即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8)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

每4小时与民政部门联系一次,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立即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市民政局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9)组织救灾捐赠

向社会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处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

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5.4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5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办事处应急救助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灾后救助

办事处应在全面核实灾情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安排方案。对缺粮面比较大的灾区要组织对口支援,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抗灾自救能力;对既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政府救济,确保受灾群众每人每天至少1斤口粮,保障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

6.1.1每年10月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统一上报至市民政局。

6.1.2民政所不定期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1.3民政所应根据情况向办事处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财政配套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基本生活困难。

6.2恢复重建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市政府组织实施。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2.1开展灾情评估,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民政所立即组织灾情评估和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上报房屋毁损等情况。

6.2.2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处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6.2.3民政所根据各受灾村(社区)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所下拨中央和省、市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6.2.4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2.5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6.2.7教育、财政、建委、交管、水利、农委、卫生院、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和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6.3灾害救助工作评价

民政所应针对灾害救助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修订、完善预案。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街道办事处应急救助办公室制订,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适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第3篇: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组织开展救灾工作,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暴雨洪涝、风雹、雷电、大雪、低温、地震、地质、生物灾害以及森林火灾和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危害。

自然灾害分为:特大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和一般自然灾害。

第四条救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救助与群众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政府统一领导全县救灾工作,制定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帮助受灾街镇乡完成特大自然灾害或重大自然灾害救灾任务。

第六条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救灾工作,履行以下职责:核实灾情,制定救灾方案,并采取落实措施;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工作,保护国家财产,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及时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灾民和安顿无家可归者,确保灾民有衣、食、住,并防止流行疾病的发生;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专项救灾资金,储备救灾物资;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

第七条县政府救灾办公室职责:统筹协调全县救灾工作;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县级救灾专项资金,并对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县政府提出自然灾害处置工作建议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作好自然灾害预测预报工作,编制减灾规划;会同县民政局搞好自然灾害的灾情统计。

第八条县计划经济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县属国有企业、重点企业开展救灾工作;负责搞好工矿企业灾情核实、上报,帮助企业搞好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

第九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建设系统开展救灾工作;组织专家评估全县因灾造成重要建筑的损失,并提出恢复重建建议。

第十条县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贸易系统灾情的核实、上报,帮助受灾企业搞好生产自救,及时恢复生产和营业。

第十一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交通系统开展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全县交通运输企业组成应急抢险和运输队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等设施,优先保证抢险人员和物资的运输、灾民的疏散。

第十二条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救灾工作,统计核实灾情,上报灾情损失,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维护教学秩序。

第十三条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市政设施维护管理;负责城市供水设施保护;参与城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四条县水利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县抗旱防洪预案、机电提灌发展规划的编制,制定重要水利设施度汛、抢险和分洪方案;负责江河清障工作,检查汛期抢险队伍、物资、器材等落实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向有关街镇乡通报有关水情及水文信息;组织抗旱服务队和维护人员到灾区帮助抢修提灌机具,恢复农业生产所需农业机械,帮助灾区开展提水抗旱工作;统计、核实旱灾、洪灾、农机受灾并向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报告。

第十五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农作物病虫害的测报和防治工作,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灾民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大农作物病虫灾害情况和农业因灾损失情况。

第十六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制定全县森林防火预案,指导各街镇乡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掌握森林火灾动态、病虫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并及时汇总灾情向县政府和市林业局报告;做好扑救重大森林火灾和防治森林病虫灾害的物资准备工作;协助县政府组织和指挥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第十七条县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协助编制全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编制气象灾害区划;负责进行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气象灾害发生后,及时收集和核实气象灾害类别和等级,向县政府和市气象局报告;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负责防雷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县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全县范围内地质灾害的行政管理,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负责全县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并对重、特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和组织抢险应急治理;负责核实、统计全县地质灾害情况,组织专家评估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向县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并对地质灾害恢复治理方案进行审定。

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协助县政府对实施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2小时内将发震时间、震中位置、震级报告县政府及市地震局,震后2小时内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组)赴灾区;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县政府及市地震局。

第十九条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调度,负责县级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监督救灾资金使用。

第二十条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农村灾民生活安排,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和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救灾救济物资的储备、调集、分配、发放等管理工作;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会同县政府救灾办公室提出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批;负责自然灾害的灾情统计并向县政府、市民政局报告;负责民政救灾救济款物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卫生防疫和医疗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防疫防病工作;负责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负责受灾地区疫情和可能危及生命与健康的信息资料报告工作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二十二条县通信运营企业职责:组织应急抢救队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保证救灾通令畅通。

第二十三条县电力部门职责:组织应急抢救队伍,尽快恢复灾区被破坏的发、输、配、用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保证灾区(特别是首脑机关、抢险救灾指挥部等重点部门)的电力供应。

第二十四条县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调运粮油等生活必需物资的供应,保证灾区需要。

第二十六条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和接收的捐赠资金、物资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县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在自然灾害处置工作中,监督检查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对违纪违规行为及人员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充分发挥驻县部队、武警中队、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在自然灾害处置工作中的作用,减少灾害损失。

第三章灾情的报告与

第二十九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所在街镇乡应在24小时内报告县政府和相关部门。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后,所在街镇乡应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受灾信息,6小时内上报灾情和救灾情况,同时抄送县政府救灾办和有关部门。

得知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后,县政府救灾办公室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主管领导报告受灾信息;县政府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受灾信息,10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

各部门上报市级主管部门的灾情数据一律以县民政局、县救灾办汇总并经县政府审定后的数据为准。

受灾信息、灾情及救灾情况的上报实行实名制。

第三十条灾情报告内容: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伤亡人数、损失情况、危害程度以及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灾情的以县政府指定的专门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对外,经有关部门核实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救灾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

第四章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救灾资金筹措应坚持自力更生为主,上级政府补助为辅,以及通过保险补偿、社会捐赠、信贷等多渠道筹措。

第三十三条县政府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予以适当救灾补助。一般自然灾害由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筹集救灾资金,安排发放到受灾地区。

第三十四条各项救灾资金按照“支援重灾,统筹平衡”的原则进行安排,由县救灾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救灾及相关部门联合行文执行。

第三十五条救灾资金和物资必须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度对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县政府。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予以奖励:

(一)及时提供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二)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三)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四)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五)在减灾、防灾、救灾工作方面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七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故意虚假的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负责救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的;

(五)对如实反映灾情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七)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4篇: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自然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

党的十八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决定,宪法规定国家对于人民负有基本保护的义务,即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应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生态环境,保护老百姓的国计民生安全。而目前全人类正处于随时可能因为气候极端异常而爆发大灾难的风险社会当中,气候极端已经不再只是自然科学研究的范畴,已经成为人民日常性及公共性议题。浙江省地处我国东南沿海,江南山地与长江三角洲大平原的接壤处,山地众多的地理位置、亚热带季风气候和全球环境异常等原因的综合作用导致自然灾害活动日益频繁,一年四季均有发生,其风、暴雨、洪涝干旱、山体崩塌滑坡和地面沉降等是浙江抗灾的重点。面对灾害,拯救生命是第一位,浙江省政府本着一贯的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建设平安浙江、和谐浙江为目标,高度重视浙江的救灾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如《全省救灾防病预案》、《浙江省卫生系统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等,对灾害医疗救援给予全面性的法律规范的指导,以实现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自然灾害医疗救援域外法律制度介绍

抗击灾害,拯救生命,不仅是浙江省、甚至是中国政府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就全球范围而言,也是每个国家需要解决的主要任务.其中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设置了比较先进的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系统的灾害医疗救援体系,其中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所了解及借鉴。

(一)美国

1.法律法规。美国《国家应急预案》是有关处置灾害的综合性法法律,将国土安全、紧急事件管理、法律实施、消防、公共工程、公共卫生、应急救助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应急医疗服务以及私人部门等统一为一个整体结构,对联邦政府、州长、地方行政首脑和民族行政首脑在应急事件时期的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成为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地方政府和民族政府在紧急事件期间互相协调的基础。《美国突发公共卫生实际应急反应指南―针对州、地方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公共卫生管理者》旨在帮助州、地方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在突发事件或灾难发生后24小时内,迅速有效地采取公共卫生应急反应行动。这是针对灾害医疗应急救援的专项立法。此外,还有《减灾和紧急救助法》、《联邦紧急相应计划》、《联邦紧急事态应对预案》、《国家地震灾害减轻地震灾害法》等。

2.确立包括灾害医疗救援在内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体系。美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三级应对体系,自上而下包括:CDC(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系统)一HRSA(地区/州医院应急准备系统)一MMRS(地方城市医疗应急系统)二个子系统胡。当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指挥系统由CDC提升到联邦应急计划,总统有权根据危机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并启动联邦应急计划;HRSA主要通过提高医院、门诊中心和其它卫生保健合作部门的应急能力,来发展区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主要负责药物获得、急救、运输、信息传递、隔离检疫、医务人员培训以及医院系统协调;MMRS通过地方的各个执行部门,如:消防、自然灾害处理部门、医院等部门,现场救援人员协作,确保城市在一起公共卫生危机中最初48小时的有效应对。

3.非政府机构依法成为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律主体。美国十分重视自愿者和自愿组织在灾害医疗救援的作用。1970年成立全国抗灾志愿者组织,该组织的主席是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顾问委员会的委员,在《联邦紧急事态应对预案》中被要求固定承担紧急救援和为灾民提供后勤服务方面,被公认为是第一应对者和有效救援者。此外,还有1881年成立的美国红十字会,履行包括国内和国际灾难救援在内的某些美国政府的责任,具有“联邦工具”的合法地位,今天,美国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几乎完全纳入了美国紧急事态管理的工作体系,承担着美国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的部分工作。

4.设立专门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美国在联邦 C D C 中专门设有负责与媒体沟通的通讯办公室,负责向公众和医疗救援人员及时告之灾害事态信息,帮助相关人员正确判断灾害发展状态。此外,美国联邦应急管理署主持全球应急管理系统,以灾害信息服务、灾害应急事务处理为目标,主要业务包括同国际系统连接,进行灾害管理、减灾、风险管理、救助搜索、灾害科研等。

美国对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体现在基本行政法律、各项专门的减灾法之中,并且还有针对灾害医疗应急救援的专项立法;依法分配了各行政职能部门在灾害医疗救援中的职责,并且该职责是其日常工作的一部分,而非灾害发生后的“临危受命”;把卫生系统与其他系统串联起来,使得公共卫生、灾害事件管理、执法、医疗服务等领域内的人员可以综合有效的协作;重视非政府组织的灾害医疗救援力量,并将其纳入政府的管理体系,发挥其优势作用;依法确立了灾害医疗救援的日常应对体系及具体程序和专门的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信息管理系统。

(二)日本

1.法律法规。 1 9 6 1 年颁布实施的《灾害对策基本法》是日本预防灾害、对应灾害和灾后重建等事业方面的根本大法,对其他相关法律起着指导性的作用,也是其他相关法律的立法依据。该法就防灾救灾中政府的责任、地方团体的责任以及市町村的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布于1 9 4 7 年的《灾害救助法》是关于灾害应急救助问题的最早的法律。其宗旨是:在发生灾害时,国家要在地方公共团体、日本红十字会、其他团体及国民的协助下,进行应急的必要的救助,以此来保护受灾者和维护社会秩序。此外,针对多发行地震灾害,还制定了详尽的地震灾害对策性法律,如《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等。

2. 确立包括灾害医疗救援在内的三级政府负责管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即中央一都( 道、府、县) 一市( 町、村 )三级,由主管卫生和福利的厚生劳动省负责建立,并以之为中心,纳入整个国家危机管理体系。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日本政府会向国民及有关机构发出紧急通报,通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同召开了干事会,研讨对策。中央主管机构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最主要职责是收集信息并制定和实施应急对策。在日本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系统中,消防(急救):警察、医师会、医疗机构协会、通信、铁道、电力、煤气、供水等部门,也按照各自的危机管理实施要领和平时的约定相互配合。平时,在灾害疾病的预防工作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全国各都道府县的地方保健所和市盯村的保健中心。

3.非政府机构依法成为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律主体。2007年修订的《灾害基本对策法》把红十字会在内的61个非政府机构制定为全国性公共事业,要求其无条件配合灾害救援工作。

4.快速反应的灾害救援机制。建立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的医疗救援程序,并根据不同时间段设立了应急措施:灾后6小时内,主要救援工作是派遣医疗队救助伤病;灾后12-24小时内,主要救援工作是转移伤病。

5.建立应急信息管理网络,可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工作。日本建立了完善的灾害通讯网络体系,包括:以政府各职能部门为主的“中央防灾无线网”;以全国消防机构为主的“消防防灾无线网”;以自治体防灾机构和当地居民为主的都道县府、市町村的“防灾行政无线网”;以及在应急过程中实现互联互通的防灾相互通讯用无线网等。此外,还建立了包括紧急联络通讯网在内的各种专业类型的通讯网。另外,还正式设立内阁信息中心,以24小时全天候编制,负责迅速搜集与传达灾害相关的信息,并把有关灾害通讯网络的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日本同样也制定了详尽的灾害应对法律法规,使灾害医疗救援工作可以有法可依;依法分配了各行政职能部门在灾害医疗救援中的职责,同样的该各行政部门是承担该职责的常设机构;把非政府部门规定为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定主体,调动了政府和民间的各方面积极力量,并要求其互相协作;依法确立了灾害医疗救援的政府负责日常应急体系及具体24小时应急救援程序,并重视对灾害医疗救援的日常预防工作;将来完善的专门的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信息管理系统。

综上所述,一项切实有效地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灾害医疗救援法律渊源多元。灾害医疗救援属于突发公共事件,在突发公共事件、灾害防治等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卫生法规等不同的部门法中都应重视设置灾害医疗救援的内容,也可制定单项灾害医疗救援法律,使其有法可依;

2.依法建立灾害医疗救援日常应急体系,有备无患。在该系统中,应依法确立非卫生行政机构与公共卫生部门的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部门之间要做好有效的配合,使灾害医疗救援体系成为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

3.依法确认非政府组织的灾害医疗救援主体地位,将其工作与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给予有效地配合和协调,发挥非政府组织分布广泛,在后反应快速,医疗救援力量专业化的优势;

4. 设立专门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工作,同时也是政府部门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

二、浙江省自然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现状介绍

自然灾害具有的突发性及危害性特点,使其被定义为突发事件的范畴[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因此相关的突发事件处置的法律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卫生法规都包括对灾害医疗救援的适用,主要的法律性文件如下:⑴国家性的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门继而制定的预案与办法等主要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卫生援助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尸体解剖检查规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方案》、《地震灾区重点传染病疫情霍乱等应急预案》、《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职责》、《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生部《2006-2010年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规划》、《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等。⑵浙江省法律性质的规范文件主要是,《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浙江省重特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救灾防病预案》、《浙江省干旱卫生应急专项预案》、《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浙江省卫生系统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浙江省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

虽然浙江的灾害救援已经具备了预防和抵抗灾害的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并在以往的抗灾救援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有关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还需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其缘由如下:

(1)完善社会立法,构建成熟的灾害医疗救援制度,为浙江省抗灾救险工作贡献微薄之力,促建和谐社会。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凡是法律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如地震、风灾等灾害事件的防治和应对就较为得力。如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的《应急法服务法》,它规定州长可以根据《健康和安全法》对灾害事故中的救助问题给予豁免;日本有比较完善的国民健康计划。与之对比的是,《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助有明确的规定之外,有关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援是零散的分布在其他地方性法规之中,且对于医疗救援方面的规定也是简单的一笔带过,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应的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缺乏针对灾害医疗救援的系统性的完善立法,这会导致灾害医疗救援不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具体权利,导致社会矛盾出现,不利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2)居安思危,有备无患。汶川地震不仅给我国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而且对中国现有的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进行了有力的冲击。在抗险救灾中出现了许多有关灾害医疗救援方面新的法律问题需去研究,如在灾害救援中的医生为拯救生命对遇险者进行截肢的紧急处置的权利与遇险者知情同意权的对抗;灾害国际救援队伍和民间救援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在灾害医疗救援中遇害者的尸体应急处置的法与情的冲突;灾害医疗救援中出现的专业救援人员缺乏和药物等重要救援物资调配等救援中的依法管理等问题。汶川地震出现的这些问题不会是偶然现象,今后也必然会不同程度的在其他省市的灾害医疗救援中有所表现。《左传》有言:“居安思危,思则有备,备则无患。”我们应以汶川地震的灾害医疗救援行动为研究的对象,结合浙江省的现状,对浙江省的灾害医疗救援给予深层次、防范性法律研究和完善,使我省的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更加的法治化,将灾害造成的人员伤害降到最少程度。

(3)填补浙江省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法学研究的空白领域。如前所述,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涉及到诸多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医事法律问题,法学界对医事法律研究的相对陌生和不重视,导致该研究领域出现研究的空白点,而本课题组成员立足于温州医学院,具有法学研究背景,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相信可以从法学特别是医事法学的角度,对我省灾害医疗救援制度的完善有所建树。

三、浙江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缺陷分析

(一)灾害医疗救援有法可依,但是法律效力不一。

调整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二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相关国家和省级的预案或者办法等,如《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前者是实施灾害医疗救援的工作所依据的强制性法律法规,并有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而后者是落实灾害医疗救援工作所依据的具体操作性政府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内部指导性文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要参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其法律效力明显低于前者法律法规,导致其执行力度和效果因此受到的一定限制。

(二)综合性规范或者专类性规范有关灾害医疗救援的内容过于简单,缺乏针对自然灾害医疗救援的单独规范。

综合性规范主要指的是针对所有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的等的一部综合性法律规范,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专类性规范是对具体某一类型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的等的一部单独性法律规范,如《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卫生系统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等。在综合性和专类性规范中,灾害医疗救援只是其中的一项内容而已,相关法律规定内容简单和过于原则性,不利于实际的操作执行。虽然后面制定的医疗应急救援预案有具体救援措施的落实,但是也是针对整体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卫生援助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所有的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规定简单统一,对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援实施缺乏针对性,对于自然灾害而言,拯救生命和控制疫情是首要任务,但如果是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事态控制比医疗救援而言更为重要,因此虽二者同属突发事件,对医疗救援的要求也是各有不同的。此外,当今社会地球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特别重视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援的法律规范也是形势所逼。

(三)灾害医疗救援中的卫生防疫环节的法律建设优于灾害疾病急救环节的法律建设,立法层次上存在漏洞环节。

国家经过非典事件以后,卫生防疫方面的法律法律已经比较完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尸体解剖检查规定》,其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疫情的预防、应急处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就政府和社会该如何行动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对灾害疾病急救仅是简单片语而已,如《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疾病急救方面的规定简单的一笔带过,即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医疗救助、卫生防疫以及其他的法律措施,《防震减灾法》里面也只有一条,地震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应的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灾害医疗救援立法体系中上位法的“厚此薄彼”规定必然影响浙江省在制定灾害医疗救援的下位法法律法规时,重疾病防疫,轻疾病急救。

(四)忽略非政府医疗救援组织的法律地位。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灾害医疗救援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对于上述主体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任务都在法律法规中有详尽的规定。但对于非政府的医疗救援组织,如红十字会组织、自愿者等仅是简单规定了其可以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进行人道主义援助。但对其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职责、权利范围及政府医疗救援机构的配合和冲突协调等实际会发生的问题都没有涉及。事实上汶川地震的救援经验告诉我们的,非政府的医疗救援力量对实施灾害医疗救援的积极性是非常高的,而且在医疗救援工作上的专业性也是得到认同的。随着非政府的医疗救援力量日益参加到各类灾害医疗的救援工作中,重视其医疗救援法律主体地位,依法规范其医疗救援工作是势在必行的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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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熊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研究[D].中国知网,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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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熊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研究[D].中国知网,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6]《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7]《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条规定,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5篇: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重大自然灾害;剩余劳动力转移;完善;管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33-0061-02

本文关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实际上是针对重大自然灾害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而言,既包括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的紧急性劳动力转移,又包括在重大自然灾害长期影响下的劳动力转移且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者:

第一,转移的人员是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因此产生的衍生灾害原因而失去土地无法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并且土地在短时间内无法修复和耕作的灾区失地农民。

第二,虽然失地面积并未达到劳动力转移的标准,但随着自然灾害的衍生效应可能导致土地进一步恶化,无法继续靠土地生活的农民。

第三,有就业意向愿意接受安排转移的灾区农民。

第四,因生产生活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因此产生的衍生灾害影响严重需要临时性转移的灾区农民。笔者认为,要解决我国重大自然灾害下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应该从管理的视角进行深入研究。

1 完善各类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事件中,管理体系中的“一案三制”是基本内容。一案是指应急预案,三制是指管理中的法制、体制和机制。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分析,很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都没有公开简本,难以进行全面分析。在早几年的预案中,大多没有提及关于“重大自然灾害下劳动力转移”的内容,有的甚至连提法都没有。最近几年的预案中相对出现了“劳动力转移”的内容,同时增加了可操作性的措施。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在重大自然灾害预案的修订方面进步非常大,实用性的规定逐渐取代了指导性思想。2008年汶川地震和2009~2012年云南的特大旱灾,这两次重大自然灾害也许是有力推进重大自然灾害后劳动力转移方面内容完善化进程的重要契机。

关于自然灾害类预案需要改进的几个建议有以下几方面。

①在当前我国自然灾害管理体系中,除了自然灾害应急保障预案外,其他种类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都应该明确把“劳动力转移”作为其框架体系下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内容。

②各类自然灾害类预案中关于劳动力转移的内容应占各类预案的10%左右,笔者认为这个比例较为合适。根据本文前面对部分自然灾害类预案的字数统计,发现在有“劳动力转移”方面内容的预案中,涉及劳动力转移的内容所占比例非常小,大部分都在5%以下,内容过于贫乏和简单,不足以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下的劳动力转移工作。

③重大自然灾害下劳动力转移中要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与工作内容,制定奖励与问责相结合的激励惩罚机制,并将其细化为具体的可执行的条文,以附件的形式详细展示劳动力转移的工作流程图与后期转移计划等。这样可以大大增强自然灾害类预案的可操作性。

④在今后的重大自然灾害下劳动力转移过程中,还要加强专业处置。因为从目前情况来看,无论是自然灾害总体预案还是专项预案都没有考虑到时间有事中阶段和事后阶段之分,事中阶段主要是临时转移劳动力,而事后阶段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考虑劳动力长期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必须有专业的安排和规划。

⑤在今后的自然灾害类预案修订时,应该综合各类应急预案中关于劳动力转移方面的内容,找出他们可借鉴的地方和能对其他应急预案的修订起到细化或完善作用的方面,相互弥补彼此之间的不足,这可以避免自然灾害类预案制定者和修订者主观臆测的偏差,这是完善各类应急预案一个直接可行的途径。

⑥在某些自然灾害类预案中,应该增加相关国家组织的作用,附上我国缔结的一些国际公约中相关的内容。我国在履行国际义务的同时,在重大自然灾害后也应享有国际权力,积极接受国外援助以弥补国内力量的不足,还可以在互助中增加国际友谊,交流经验。

2 完善管理协调机制

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劳动力转移管理协调机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 完善我国重大自然灾害下劳动力转移的行政体系

我国应该不断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形成有利于重大自然灾害下劳动力转移的行政管理体系。

①应该建立专门的指挥机构,组建国家层面上的全国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指挥中心。

②劳动力转移就业指挥中心要成立专家智囊库以提高决策和方案的科学性,专家智囊库应有辅助政府指挥决策的地位,可以杜绝政府决策出现盲目。

③在地方上建立执行机构,如在地方上可以建立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成员平时负责收集各国和本国的自然灾害资料,建立并维护本地劳动力数据库,做好防灾工作,一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办公室将以全国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指挥中心的方针和政策为依据,直接负责自然灾害下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执行与处置。

2.2 完善重大自然灾害下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部门协调

我国应该设置一个独立于各职能部门的综合协调部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被赋予权力可以享有决策、协调和调度的权力,把劳动力转移作为重点协调工作来做好。

首先,避免多头管理,设立独立协调部门负责协调特大旱灾后劳动力的转移输出工作,但要赋予其决策、协调和调度的权利。把劳动力转移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政府就业再就业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制定详细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应做到思路清晰、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的总体规划,为做好农村劳动力输出工作打下了基础。

其次,做好部门协调工作,利用媒体加强宣传。帮助农民更新思想观念,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择业观,客服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思想,树立敢闯敢干、奋发向上、不甘落后的精神,消除转移就业的思想障碍。

2.3 健全重大自然灾害下劳动力转移信息管理机制

劳动力信息资源对重大自然灾害下劳动力转移工作至关重要。如何完善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在重大自然灾害下转移劳动力的能力,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健全信息管理机制。

2.3.1 建立信息收集和处理机制

劳动力转移工作是建立在掌握大量信息资源基础上的。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频发地区的信息收集,包括灾害频发的原因、时期、种类、每年因自然灾害迫切需要转移的劳动力人数等等。掌握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劳动力的综合信息,同时进行信息数据监测与定期调研;另一方面要及时更新劳动力信息数据库。我们需要通过调研或者监测的方式对不同地区的劳动力信息进行定期汇总,同时要将掌握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和归档,在此基础上建立劳动力资源管理信息库,以便政府在重大自然灾害后能有效利用数据库中完整信息帮助劳动力顺利转移。其次,完善信息处理机制,对于收集到的信息要进行处理和存储,以便及时查询。为此,我们还需要分析我国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出现的地域、持续时间、重大自然灾害出现后会对当地居民造成多大的负面效果以及劳动力转移的影响因素等,这些科学数据将作为政府决策指挥机构重要的参考依据。

2.3.2 进一步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完善信息沟通机制主要是通过政府的力量为农村劳动力转移铺就社会关系网络平台和通道。

①搭建政府部门间的绿色沟通渠道。我们应该考虑搭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绿色信息平台,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畅通的绿色信息平台有利于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获取劳动力市场信息,以保障劳动力转移的工作顺利进行,笔者认为绿色信息平台应该使用统一标准以便对比信息。最重要的是自然灾害后畅通的绿色通道能为他们提供各种用工单位信息和省外劳动力招聘信息,帮助他们实现转移就业;要加强对劳动力转移管理部门政府工作人员的考核。不能仅仅把劳动力转移的最终处理结果作为唯一的考核指标,还要将他们在处理劳动力转移工作各个阶段的表现、行动力都纳入考核。绿色信息通道既要有信息的采集和汇总功能,又要有主动反馈信息功能和激励各级劳动力管理部门及时沟通和汇报的功能。

②政府要为农村劳动力搭建关系网络。政府部门特别是负责劳动力工作的政府部门掌握着劳动力市场的优质信息资源,应该更好地加以利用建立起有利于劳动力转移输出的关系网络。

③充分发挥中介等第三方组织在农村劳动力转移沟通网络中的纽带作用。重大自然灾害后,政府虽然在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关系网络沟通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一些微观层面的劳动力转移工作可交由第三方机构如中介机构来完成。劳动力市场中的第三方组织可以在用工企业、负责劳动力转移工作的部门以及农村劳动力之间建立起沟通的桥梁并形成一个劳动力关系网络。当然,这些都要求中介等第三方组织必须适应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尽快发育成长起来。

第6篇: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方案范文

1、非煤矿山企业和尾矿库企业应当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及时收听收看天气预报,掌握危及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掌握汛情水情,及时主动采取措施。并加强与周边相邻单位和当地政府的信息沟通,当矿山或尾矿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居民和相关单位进行预警。

2、非煤矿山企业和尾矿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范汛期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组织机构和制度。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汛期防灾领导小组。编制汛期防灾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责任,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和检查相关工作落实。加强汛期调度和值班工作。做到领导到位、隐患治理方案到位、信息接收与值班工作到位。

3、建立汛期巡视制度。非煤矿山企业和尾矿库企业在汛期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矿井、尾矿库、露天矿边坡、矿区道路、通讯、电力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裂隙和可能影响矿山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视。矿区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水量变化情况。

4、建立紧急情况下人员撤离制度。非煤矿企业和尾矿库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矿、滑坡、尾矿库垮坝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离人员的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启动的标准、范围、撤人的指挥部门和人员及撤人的程序等,发现灾害严重可能引发事故时,应当立即撤人,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凡没有落实防范暴雨洪水等引发事故灾难的治理计划和防范措施,存在重大隐患的,汛期应当采取停工撤人的措施,不得进行作业。

5、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检查制度。非煤矿山企业和尾矿库企业在汛期前应当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责任,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

二、加强汛期防灾基础工作

6、非煤地下矿山、凹陷露天矿山及尾矿库企业应当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系的汇水和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查明当地水库、水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树木和障碍物情况。掌握当地历年极端天气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存在隐患的要采取积极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7、非煤矿山企业和尾矿库企业在汛期来临前,应当组织力量对防排水设施、蓄水设施检修、清挖、泄流,保证在汛期有可靠的蓄水能力和水路畅通。位于地表河流、洪水部位、水库等附近的矿井,矿坑、尾矿库、工业场地等应当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分洪设施,有效防止地表洪水倒灌。

8、非煤矿山企业和尾矿库企业应当定期对供电、防排水、防雷电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在汛期前应当进行防排水试验,保证汛期各种防汛设施可靠运转、发挥作用。

9、非煤地下矿山应当按设计规定留设各类防水矿(岩)柱,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设防水矿柱。已经破坏的防隔水矿柱应当注浆加固并建立隔水闸墙等设施,保障隔水安全。

10、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应当准确、及时地将矿井的采、掘工程绘制到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上,定期收集相邻矿山和关闭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口位置、矿区开采范围、开采年限和地面积水情况,准确掌握矿井受水患威胁情况。

11、非煤地下矿山对地面采空区裂缝应当及时充填加固;对采矿后形成的塌陷坑及时进行彻底治理;关闭废弃的矿井井筒应当充实填死。

12、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应当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通风系统。保障通讯系统畅通、通风系统可靠,提高矿井防、抗灾能力。

13、企业应依法做好停用尾矿库的闭库工作,并落实人员和措施,做好日常管理和汛期安全渡汛工作。

三、认真开展汛期防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4、非煤矿山企业和尾矿库企业应当认真组织开展汛期防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隐患排查的重点是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库、山洪附近的矿山、尾矿库的防洪设施和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有可能与矿区联通的采矿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井口标高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提高井口标高的措施;违法违规开采安全防水隔离保护矿柱的矿井是否采取了加固和阻隔工程措施;关闭废弃矿井是否充满填实;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洪灾及可能导致溃坝、溃堤、淤积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的,是否落实了防范治理措施;尾矿库坝体是否稳固;露天矿边坡是否稳定;预防暴雨洪水预警机制和制度是否建立等。

15、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分类定级,制定专门治理计划,落实责任、方案、资金、人员、物资、期限和预案,并在当地汛期来临之前完成整改并组织验收,确保整治到位。

四、建立健全汛期防灾应急救援体系

16、非煤矿山企业和尾矿库企业应当将防范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落实防范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建立抢险救灾队伍,或与专业抢险救灾队伍签订协议,每年汛期前应当进行救灾演练。加强对职工防范暴雨洪水自然灾害知识教育培训,提高职工互救、自救能力。尾矿库垮坝等涉及企业外部人员财产安全的应急救援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救援预案对接。

17、非煤矿企业和尾矿库企业发生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险情后,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18、各非煤矿企业和尾矿库企业应当按规定储备必备的抢险物资和装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发挥作用。

五、加强汛期防灾监督管理工作

19、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当地气象、水利、防汛等相关部门建立暴雨洪水预报预警协调联动机制和通报制度,并及时将预警信息和可能引发洪水的情况通知到有关矿山和尾矿库企业。

20、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汛期可能导致引发事故灾难的矿山和尾矿库的重大隐患建立档案,督促企业和协调有关部门治理,落实除险加固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和尾矿库汛期防灾的监管检查工作。督促矿山企业成立汛期防灾组织,落实所需物资和救援人员,跟踪落实隐患排查和整治情况。对企业上报的重大隐患,应当协调相关部门限期完成整治工作;对未落实汛期防灾措施、存在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事故隐患的矿山,要责令其停产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2、对未开展汛期防灾隐患排查治理的矿山和尾矿库企业,要依法查处,存在重大隐患的要暂扣相关证照,责令其停产整改;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将汛期预防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研究部署汛期防灾工作,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2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矿山和尾矿库发生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险情报告后,应当按规定报告当地政府、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领导亲临现场,指导、协调各部门和企业全力抢险救灾,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第7篇: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方案范文

1.电力系统突发灾害及其特点

1.1 电力系统突发灾害的特点

目前,对由电力装备与设施构成的物理电力系统的电气特性研究较多,但是电力系统不是与世隔绝的,它存在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必然受到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不但与电力系统自身相关,而且还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有关。电力系统突发灾害就是在一定区域内突发的,给电力系统和国家、社会带来极大物质损坏、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的灾难事件,它具有如下特点:涉及环节多,灾本文由收集整理害源多,损失巨大。

1.2 电力系统突发灾害的分类

按照致灾原因分类,电力系统突发灾害可以分为如下4类:

(1)自然灾害导致的电力系统突发灾害。主要指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造成的大面积电力设施损坏和电气故障。

(2)因电力设施受到破坏、自身故障或缺陷导致的电力系统突发灾害。如输变电一次设备受到毁坏,其控制、保护设备故障引发系统事故,或者输变电控制、保护设备存在隐藏性缺陷使之不能正确动作而引发的重大事故。

(3)人员过失导致的电力系统突发灾害。是指运行维护人员误操作或调度人员处置不当,从而导致或扩大系统事故。

(4)次生灾害。由电力系统突发灾害引起的次生灾害,如对电气化铁路、城市地铁列车、化工厂、煤矿、广播电视以及军队、医院、学校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设施的危害。

2.电力应急管理

2.1 电力应急管理的特征

由于电力生产运行实时性特点决定了电网突发事件影响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蔓延,所以如果不能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那必定造成事态的恶化和发展。因此,电网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最重要的特性就是及时性,电力应急管理具有复杂性,电力应急管理动态博弈性。

电力应急管理具有复杂性。电力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涉及的任务往往是多专业、多领域、多层面的,需要把电网企业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有效的协同调动整合起来。

2.2 电力应急管理的定义

电力系统突发灾害是在一定区域内突然发生的,其主要特征是灾害的突发性及重大危害性、难以完全准确预测、难以完全有效防御及难以彻底根除。电力系统是存在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的综合系统,它的灾害特点不同于纯自然灾害,也不同于纯社会系统灾害,如在台风灾害中,不能准确预测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但是对其发生的区域、宽度和时间段是可以预测的。电力应急管理主要是为了应对电力系统重大突发灾难事件,主要研究重大突发灾难的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以提高电力系统应急管理能力。

3.电力应急管理技术对策

3.1 充分重视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电力系统应充分利用国家十分重视应急工作的机会,与国家灾害监测和预报部门建立数字式联系,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通信系统及时获取全国及各地区的各种灾害信息,提高全行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充分掌握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数据,争取更多时间做好灾前准备,尽量避免和减少灾害损失。同时还应加强

电力系统动态安全预测预警工作,并与应急指挥中心实现互联互通,为应急指挥提供第一手信息。

3.2 加强应急通信能力建设

在发生重大电力系统灾害时,公用通信网可能瘫痪。在美国“卡特里那”飓风横扫墨西哥湾周边几个州时,发生了长时间的公共服务(包括电力供应)中断现象,给应急救援带来了极大困难,因此在应对电力系统重大灾害时需十分重视加强应急通信能力。应急通信系统是指支撑应急业务数据采集和应急指挥协调所需的通信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卫星通信、无线数字集群、无线移动视频、移动应急指挥系统等。当然,目前各电力企业已建的光纤通信

系统、微波通信系统、语音电话在应急时也是一种应急资源。卫星通信可作为移动应急和重要厂站的备用应急通信方式,即租用通信卫星公司提供的卫星信道,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应急救援工作中迫切需要的厂站和单位、移动应急救援指挥车等应急救援卫星通信系统。无线移动视频通信系统可实现救援现场短距离音、视频通信功能,满足抢险救灾现场图像、视频、声音实时传输与交互

转贴于

的需要。移动应急指挥系统具有在救援现场与指挥中心进行数据交换以及通过语音、视频、ip电话进行实时、双向通信的能力,并可支持救援工作现场与各方领导、专家的视频会议。无线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根据需要来建设。

3.3 加强应急管理平台建设

电力应急管理平台是以公共安全理论为基础,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电力系统分析与控制技术,为应对电力生产重特大事故、设备破坏、电力供应危机、与电力生产相关的严重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公共安全事件而建设的,具有应急信息采集与管理、应急值守、预测预警、调度指挥、辅助决策、电子预案、资源管理、演练评估、信息等应急管理功能的技术保障系统。电力应急管理平台为电力应急管理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持,不但支持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应急处置,还支持其他涉及全局的专业应急处置。在应急管理平台的支持下,实现公司上下以及与社会相关部门的应急联动,实施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3.4 加强电力系统应急装备研制开发

我国自然灾害频发,有时也会发生电力系统重大停电事件,但应急救援装备水平没有得到根本性提高,应急手段基本沿用常规装备实施事故抢险救援。随着特高压输电通道的建设,由于其输送距离远、输送能力强,线路受到毁坏而停运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适用于电力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方式、移动视频装备、220kv以上设施救援装备、大容量应急电源等的研制开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5 加强电力系统应急管理关键技术的研究

电力系统应急管理关键技术主要是指对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危害性的分析方法、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应急救援技术、自然灾害引起的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预测预警技术、海量信息融合技术及智能分析应用技术和仿真技术。

3.6 加强应对电力系统突发灾害的试验能力

电力基础设施受到破坏、攻击以及次生灾害试验在实际电力系统中难以模拟。为了模拟实际故障或毁坏,检验应急预案及处置的正确性和演练方案的有效性,需要加强应对电力系统突发灾害的试验能力,以便为减灾防灾的研究提供服务。

第8篇: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方案范文

李彬: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人。负责全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布置协调。 负责日常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贯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负责突发性事件对上级有关部门的联系,转达落实上级要求。宋秀华:负责教职工思想教育,调解教职工的民事纠纷。杨俊 :负责教学活动中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张瑛、倪渊:负责全校后勤(食堂、饮水)安全保障,消除校园房屋建筑及公共设施的安全隐患。二、报告制度和程序2、学校应根据事故情况,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3、报告内容如下: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已采取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以及报告人和报告单位等。三、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消防防范与消防预案1、消防防范(1)应定期对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进行检查;检查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并对重点部位的隐患进行排查,如教学楼等,以确保人员密集的地方道路、通道、楼梯畅通无阻。

(2)做好幼儿的消防教育工作,避免使用明火物品,如酒精炉、电炉等。2、应急预案(1)发现火警后,在场工作人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迅速扑灭火源,并视火情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2)保障安全通路畅通,有组织的做好幼儿疏散工作,在疏散过程中,应井然有序,避免拥挤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3)疏散集合地点设在室外操场,由安全小组成员带领教师做好幼儿的清查和安抚工作。(4)应坚持先救人,后救火的原则,如有人被火围困,需立即组织力量抢救。(5)控制火势,防止火势蔓延,极力抢救物质,降低火灾所造成的损失,贵重物品进行专人看管,防止丢失和被盗,并组织人员逐一进行清理登记。(二)食品、卫生防范措施与安全预案1、预防措施

(1)利用广播、报栏、橱窗等多种形式,对广大师生进行卫生常识宣传和教育。(2)保障公共场所的通风,空气清新,搞好环境卫生不留死角,培养师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并对公共场所和公共物品进行消毒。(3)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疾病监控工作,对无从业合格证或健康证的人员应坚决予以清退。(4)杜绝“三无”食品和发霉、变质食品进入学校食堂,禁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及食品调料。

 

2、应急预案(1)在校内发现带有传染性疾病的教师和学生,应急时就医,不得带病上班、上课,并对有传染病人员的班级物品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继续使用。(2)如遇传染病强烈性感染,应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迅速控制传染源,维护学校稳定。(3)若遇学生非正常中毒或住校生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立即停止食堂的生产活动,应迅速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积极配合救助病人。(4)由保健员负责保留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并配合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以便更好的救治中毒人员。(5)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封存和消毁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对中毒食品加工场地、工具、设备进行消毒,并由校领导对中毒学生及其家长进行安抚,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降低对学校造成的负面影响。(三)楼道堵塞及安全疏散应急方案

1、楼道的安全(1)禁止幼儿在楼道内戏闹、滑楼梯栏杆和翻越栏杆,一经发现,应对违者进行通报批评。(2)园总务科应对教学楼、等公共场所的楼梯通道安装醒目的安全疏散通道标示。2、疏散应急方案(1)每日在幼儿到校前,门卫应及

 

时开启学校大门,以免造成学生拥挤发生人身伤亡事故。(2)总务科应长期对各教学楼、进行安全检查,以确保晚间照明灯光的正常使用。(四)用电管理与停电应急方案1、用电管理

 

(1)校总务科应加强对用电的管理,确保用电安全,对电器设备应进行定期清查和维护,不得带故障使用。(2)任何人不得随意乱拉电线,安装电源插座和电源开关,严禁使用绝缘过期的电器设备,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遵守国家规范。(3)各班应杜绝使用电炉、热得快、取暖器等电暖设备,以免发生融电及火灾的发生.

2、应急预案(1)若遇电力部门通知停电,总务科应通知各年级组,备齐照明应急所需的物品,如电筒、蜡烛等。(2)如停电时间较长,可组织保育员关闭教室及消毒间的所有用电设备。(3)因临时停电而未烧热的饭菜,不得提供给幼儿,学校总务科可通知食堂校外另购餐,但应提醒注意饭食卫生。

(4)应防止学生触电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学生触电应立刻切断电源,视情况对触电者进行救治,坚持先救后搬的原则,切不可向触电者泼冷水。(五)预防自然灾害与应急预案1、预防自然灾害应坚持的原则(1)认真收集各类自然灾害的资料,利用多种宣传手段,加强对师生进行常识教育,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有一个充分的认识。(2)对于可预见性的自然灾害,应早动手,早预防。在接到上级有关部门通知后,校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应迅速做出反应,以确保广大师生的财产及人身安全;对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要极力采取保护和自救措施,并及时组织抢救。(3)总务科应对避雷设施进行检查,并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防止雷击所造成设施和人员伤害。2、应急预案(1)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要迅速到位,并及时将险情通报到各班、年级组.(2)认真组织幼儿疏散到安全地带,并要求各班主任清查本班人员,对没有及时撤出的幼儿,应极力查找或营救。

 

(3)沉着应对突发灾害性事故的发生,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使人员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有效保障广大师生的财产和生命安全。(4)在灾害性事故发生后,各班主任、应深入细致地做好安抚工作,对伤员进行及时医治。(六)防范侵害学生事件措施及应急预案1、防范措施(1)每年以园报的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宣传,并以板报、橱窗等形式,增强幼儿及家长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2)门卫保安员应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验证及来访登记制度,杜绝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内。(3)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对围墙较低的地方进行整治,以防不法分子翻墙入校。(4)坚持校务值班制度,夜间并安排保安人员对校内进行夜间巡逻,并在各重点要害部位加装红外线报警器,以防贵重物品的丢失。2、应急预案(1)若有外来人员不履行登记手续,强行闯入,门卫保安员应加以阻止,并报校保卫科,不得随意放行。

 

第9篇: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自然灾害;重大灾害;综合减灾能力;能力建设

中图分类号:P3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9-0090-03

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因地震、飓风、洪水等引发的突发性、难以控制与避免且对公众生命与财产造成严重危害的灾难性事件。2008年我国相继发生了南方低温冰冻雨雪和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公众生命和财产遭受了严重损失。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合力抗灾,取得重大胜利的同时,也暴露出我国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综合能力建设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高度审视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

一、当前我国减灾综合能力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防灾减灾工作,减灾综合能力建设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但通过一系列减灾实践尤其是南方冰冻雨雪和“5.12”大震的考验,也暴露出我国减灾综合能力建设仍存在一定问题。

(一)缺乏技术熟练、经验丰富、反应迅速的综合性专业救灾队伍

1.我国应对重大灾害,往往由军队、公安、武警快速进入,以其作为灾害救援骨干力量。但救灾只是军队、武警的临时性任务,编制、装备、训练都没有直接的针对性,缺少先进救援设备、缺乏救灾知识和专门训练,致使救援效率受到很大影响。

2.专业救灾队伍分部门、分系统组建,面临小规模灾害时,尚能基本应对,但一旦发生多灾种并存的重大灾害时,就显现出应急救援功能单一、救援缺乏整体合力、资源配置不够合理等弊端。

3.丰富的社会力量在救灾领域也未得到充分利用。许多民众有很高的参与愿望与奉献精神,但政府部门的有关组织引导工作接续不力,没有制定统一、规范的管理规章。而且,对志愿者救灾技能的培训、演练也很不够,距救灾实战需要有较大差距。

(二)基础科研与技术装备等减灾科技能力难以为应对重大灾害提供有效支撑

1.减灾装备技术能力薄弱。以汶川地震为例,缺乏具有较强穿透能力、能够适应较恶劣天气的高分辨率雷达卫星,不能及时获取震后灾区最新遥感影像;缺乏具有全天候飞行能力和重型装载吊运能力的直升机,无法大规模空运救援人员和挖掘机;缺乏大量的视频监控器、生命探测仪、钢筋混凝土结构拆除等特种救灾装备,影响了救灾效率。

2.体制影响了高技术救灾装备的广泛应用与效能发挥。现有卫星资源存在军民分割、部门分割现象,军用卫星资源用于民用应急服务缺乏法律依据,导致应急时在统一调度国内卫星资源方面存在困难。我国是世界上空域管制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低空空域管理过严,没有适度有效开放,已成为影响直升机民用市场发展、制约直升机减灾效能发挥的瓶颈。目前,我国民用直升机数量仅有124架(见表1)。在南方冰冻雨雪自然灾害中,有关部门申请对灾区实施航拍,但一星期之后方获批准。

3.灾害预测预报能力明显不足。我国灾害基础研究不足,对地震、海啸、洪水、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的孕育、发生、发展、演变和时空分布特征缺乏深刻认识,致使灾害预测预报能力不足。在南方低温冰冻雨雪灾害、汶川特大地震中,预测预报工作未能有效预警、临震预报。

(三)救灾物资储备的布局、种类、规模等均不能满足重大灾害的应急需求

当前,我国已在沈阳、哈尔滨、天津、长沙、成都等11个城市建立了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一些多灾、易灾省(直辖市、自治区)也建立了地方性救灾物资储备库。但我国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仍不完善,有诸多不足之处。

1.品种单一。当前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点所储物资主要为帐篷和衣被,而对食品、药品、照明、通信、救灾机械装备等物资尚无储备,无法满足救灾需要多样化的需求。

2.数量不足。即使是救灾帐篷储备也无法满足重大灾害的需求。汶川地震发生后,在48小时之内即调空了中央储备点中的所有帐篷储备,而此时灾区还缺80余万顶帐篷,大量灾民因未分到帐篷而无处栖身。

3.储备点少。11个中央级储备点平均三省一个,对于灾害频发的我国国情来说未免显得过于稀疏。很多地方物资储备匮乏或存在空白,对幅员辽阔的国土未形成有效覆盖。因此,有些地方发生较大灾害时,不得不大量从外地紧急调运。

4.布局不合理。目前中央储备库大部分分布在东部和中部,整个西部仅有西安、成都和乌鲁木齐3个代储点。这对于自然灾害发生频繁、但生态功能又十分脆弱的广大西部地区而言,单靠这3个储点不能完全满足需求。

(四)建筑设施建设缺乏统筹规划,防标准较低

1.既有建筑缺乏防灾、抗灾的统筹规划与总体安排。许多建筑的选址、布点受历史、风俗、文化等影响较大,而较少开展工程地质综合性勘察与系统性灾害风险评估。不少建筑位于地震断裂带或滑坡、泥石流、塌陷等灾害易发的高危地段。有些城镇建设规划未能将防灾内容纳入其中,致使建筑布局、功能分区及房屋间距等不能充分符合疏散、救援要求。此外,城镇建设也未统一考虑避灾场所建设。这些都为防灾救灾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

2.建筑设防标准低下,抗灾综合性能差。受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约,我国原有建筑设防标准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年代久远的老旧建筑,由于经济条件制约造成历史欠帐,其灾害设防水平远低于抗大灾的要求。以南方雨雪灾害为例,我国南方大量高电压线路是按30年一遇的灾害来设防的,即导线设防覆冰不能超过10毫米,而此次灾害平均覆冰大概为50~100毫米,大大超过设防标准。汶川地震中,设防等级不高的问题也同样暴露。此次震灾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仅为6~7度,而8.0级地震所致烈度达到9~10度,极重灾区甚至达到11度,已远远超出既有设防烈度。

二、我国防灾、抗灾、救灾综合能力建设的系统思考与目标定位

减灾领域的工作必须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多灾种、多领域、多阶段,实施灾害综合应对,实现减灾能力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系统思考

1.从灾害之间的衍生与关联角度考虑。重大自然灾害一经发生,极易对周围环境施加影响,形成连锁效应,引发次生灾害、衍生灾害。基于自然灾害明显的链发性和群发性特点,应建立综合灾情观,关注灾害的衍生性及连锁性,统筹兼顾各类灾害。

2.从能力之间的交叉与互动角度考虑。综合减灾是对自然灾害实施全面、有效的预防、预警、预报、抗御、救助等活动,牵涉体制机制、专业队伍、科学技术等多重能力要素。必须全方位视角出发,统筹兼顾各项能力建设,实现能力要素的有效匹配与紧密衔接,达到整体能力最优。

3.从防、抗、救灾阶段的相关与衔接角度考虑。防灾、抗灾、救灾是基于过程的减灾系统工程中紧密衔接的三个重要环节,三者构成了一个复杂体系,管理方面涉及减灾的计划、指挥、控制、协调、监督等;资源投入方面涉及资金、科技、信息、人力、物力等;专业部门涉及科技、工业、交通、通信、物资、财政等。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了减灾综合能力体系建设的框架结构:

(二)目标定位

我国减灾综合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是:

1.指挥一体化。建立党、政、军一体化的减灾决策指挥机构,强化灾害管理过程的集中领导、统一指挥,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部署、优化配置军民各种救灾力量和资源,保证救灾整体优势的发挥。

2.管理法制化。建立健全灾害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减灾工作基本原则、方针政策、组织机构、法律责任、管理制度等,切实保证综合减灾工作有法可循、有法可依。

3.队伍专业化。组建掌握专业救灾技能、配备特种救灾装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综合专业救灾队伍,发挥其训练有素、装备精良、常备不懈、一专多能的专业优势,以应对各种复杂抢险救灾任务。

4.信息网络化。建立网络化的信息传输与通报体系,保障灾时信息的及时准确、快捷畅通、安全可靠,并实现军地、部门、地区之间的实时互通与共享。

5.装备现代化。应用先进、适用的减灾技术装备,为防灾、抗灾、救灾工作提供坚实的科技支撑与装备保障。

6.建设标准化。在灾害风险评估基础上,对不同地区、不同重要性的建筑物科学制定建筑设防标准,并严格标准的执行和监督检查。

7.保障区域化。科学规划救灾物资分区储备,做到布局合理、数量适当,能够满足适度救灾半径范围内多种灾害救援的物资应急需要,实现不同储备区域之间物资供给的有效兼顾与相互支持。

8.教育普及化。加强中、小学生灾害知识的教育,对公众实施全方位、系统性的灾害知识宣传与救护技能教育,提高减灾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提高自救和互救能力。

三、完善和提高我国减灾综合能力的对策建议

针对制约减灾综合能力提高的瓶颈环节,紧密契合减灾综合能力建设的目标定位,对我国减灾综合能力的建设与完善提出以下应对策略:

(一)建立规模适度的综合性救灾专业队伍

整合现有救援队伍和力量,组建综合性专业救灾队伍。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综合性专业救灾队伍,扩大消防部队的规模,加强消防部队的装备,使其以消防灭火为主向消防灭火、地震救援、地质抢险等综合救灾模式扩展,充分发挥其在抢险救援中的综合优势。

合理规划队伍规模与布局,保障救援能力有效发挥。科学配置救灾队伍的布局,成立规模适度的国家级综合救灾队伍。以经济发达、人口密集区域为重点,以大城市为核心,实施救灾队伍的部署,同时兼顾经济发展水平低、交通条件不便而灾害风险大区域。

加强协同演练,提升快速反应与协同作战能力。要保障综合救灾队伍与其他社会抢险救援力量的充分协调与配合,综合救灾队伍在地方政府组织下,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协同配合能力。

(二)大力推进减灾科技发展与应用能力建设

加大对减灾专业装备的自主研发与引进吸收。依托自主创新加快研制应急通信、生命探测、起重吊运、钢筋混凝土结构拆除等救灾专用装备,加快推进减灾小卫星星座“4+4”方案、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自主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等科技工程的立项与实施。引进、消化、吸收适合我国救灾需要的专用直升机等国外特种救灾装备。

充分发挥现有减灾装备资源的有效能力。加快推进先进科技手段在减灾领域的转移与应用。完善应急通信联络保障手段,部署和配备若干数量的卫星通信系统与终端;推进直升飞机在救灾领域等民用领域的广泛应用,发挥直升机在救灾中的独特优势;强化北斗导航、鑫诺四号、中星九号、北京-3等卫星资源在减灾等民用领域域的应用。同时,强化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状态下军民资源整合和能力共享,改革现有的空域管理体制,对空域资源进行军民统筹规划。

大力加强灾害基础理论与减灾技术研究。大力开展对自然灾害孕育、发生、发展、演变、时空分布等规律和致灾机理研究。重点围绕气象、地质、地震、洪水等灾害,开展潜在灾害体早期识别、灾害预测预报、灾害防控、灾害定量监测以及灾害风险和损失评估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加快推进减灾综合性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及减灾学科建设及体系完善,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灾害相关学科的优秀人才与科研团队。

(三)合理部署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生产能力

优化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布局规划。在现有中央级物资储备库的基础上,结合西部地区多灾、易灾的分布特点,新建、扩建中央级物资储备库,加快西部地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整合物资储备资源,将国家救灾物资储备与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建设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的现有硬件设施与网络布局优势,避免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

充分考虑应对灾害的多元化需求,加快《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物资生产商名录》的编制工作,确保救灾重点器械装备的及时调用。同时,做好救灾物资的区划工作,使储备物资品种的配置有所侧重。

做好救灾物资的规模储备、能力储备与社会储备。以灾害风险评估为基础,统筹做好救灾物资储备的总体规模与合理配置。做好生产能力储备工作,以满足重大灾害发生时扩大的应急需求。做好供应商储备与社会储备,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名录,完善救灾物资应急供应渠道。

加大救灾物资储备的投入力度。加大中央级物资储备库的投入力度,保障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征地、建设标准、仓库规模和配套设施,配备现代装卸搬运设备,提高效率,加强救灾物资管理人员素质与业务能力培训,强化消防安全、紧急救援的模拟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

(四)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建筑设施抗灾标准

建筑设施规划与建设要突出防灾抗灾要求。突出“预防为主”方针,将防灾减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之中,城镇建设应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合理安排,在有条件的社区、学校、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选点,建立临时避难场所和紧急疏散通道;开展土地利用适宜性、环境承载力及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实现建筑设施建设的科学选址,达到合理避灾之效。

加快推进建筑抗灾设防标准的修订。加快开展建筑抗灾设防标准的修订工作,结合不同地区灾害风险与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不同建筑适当调整或制定相应的抗震、防洪、防火等灾害设防标准,给各地住房、电力、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提供较充分的、足够抗御一定等级灾害的设计与建造依据。

定期开展全国建筑维护与隐患排查。强化对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馆等人口密集场所建筑物的定期评估,开展全国范围内的风险防范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对拟建或在建项目的严格监管。加强对年久失修的老旧建筑物进行抗震评估。加强建筑档案管理,以备灾害发生后的质量核查与责任追究。

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与指导。将农民建房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和完善相应法规和办法;在宅基地批复时,加强对村镇建房抗灾能力的审查和管理;本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安全设防、经济实用”原则,向农民推荐房屋设计方案,引导农民科学安全建房;注重倡导、推广新型、轻质建筑材料的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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