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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建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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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建议

第1篇:保护野生动物建议范文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禁采、禁挖、禁牧、禁猎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

我镇地处河中上游,境内山区、浅山区面积约占人为活动区总面积的三分之二,坡度较大、沟壑遍布,天然植被稀少、覆盖度低,天然灌木和草本植物在雨季具有涵养水源、减轻地表径流冲蚀、防止山洪泥石流暴发、改善区域性小气候等重要作用。近年来,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沿山地区部分村民随意进山放牧,砍挖小叶锦鸡儿、萹麻、霸王刺、锁阳等天然林草植被,非法采集收购天然植物种籽,非法野外用火、烧荒,非法猎捕野鸡、獭兔等野生动物,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与当前落实十精神、建设生态文明格格不入。因此,沿山各村组及镇属及驻镇的司法、林业、公安、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从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砍挖、销售天然植物及其制品和猎捕、销售野生动物的严重危害,切实增强紧迫性和责任感,严格禁止破坏天然林草植被和猎捕销售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市、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上来,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履行职责,切实保护好天然林草植被和野生动物资源,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作出贡献。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力抓好禁采、禁挖、禁牧、禁猎工作

(一)禁止破坏天然林草植被和销售制品。严禁砍挖小叶锦鸡儿、锁阳等天然林草植被和销售其制品;严禁在山区、河床地带烧荒。对破坏天然林草植被的行为,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猎捕和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猎捕销售沙狐、黄羊、野鸡、麻雀、野兔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违反规定猎杀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予以查处。

(三)禁止放牧。严格执行“四禁”规定,全面推行舍饲圈养,禁止在山区、沿山区野外放牧牛、羊等牲畜。

三、强化工作措施,确保禁采、禁挖、禁牧、禁猎行动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镇上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司法、林业、农牧、公安、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负责禁采、禁挖、禁牧、禁猎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司法所、畜牧站、林业站、驻地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单位,对辖区内存在的砍挖销售天然林草植物及其制品、猎捕销售野生动物、野外放牧、非法野外用火等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驻地工商所要加强市场监管,对进入市场的天然植物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检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餐饮、食品加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和天然植物行为,及时与林业、工商、公安部门配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