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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暴力的看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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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暴力的看法

第1篇:对于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

整个过程充满了理性,令人敬佩的网络理性。尽管这不是网络理性的典型事件,却可以视为能够折射网络健康的小亮点。

首先是道德层面的选择。在人们心中网络是个尽情对骂的虚拟空间,类似这名女网民,肯定会淹没在万千唾沫之中,而她本人也可以尽情宣泄自己的情绪,对此还没有任何责任。不过众多网友的选择多少让人吃惊,在指责其道德缺失的同时,冷静地寻找解决办法,没有无节制地辱骂、转帖,扩大虚拟的攻击声势。这就体现出强烈的自我约束的网络道德意识。

其次是务实谋求实解途径。因为并非纯粹道德问题,所以不以简单的道德方式解决,很多网友借助“人肉搜索”,不是找人“教训”其人,而是选择网上报警,以求通过合法渠道伸张正义,对于不理性甚至违法的网民,这是最有效的处理方式之一;对于主张正义的网民,这也是最有力的捍卫手段之一。现实与虚拟之间的通道,在这种思维下完全打通了。

同时,理性也表现在“网络通辑”、“人肉搜索”这种方法、技术的使用上,“网络通辑”、“人肉搜索”遭到不少质疑,称其助推了网络暴力。这件事表明,担心虽然必要,但在理智网民的手中,它们会成为很好的捍卫正义、清洁网络的利器,达到强利除弊、惩恶扬善的效果。网络新技术本身就有两面性,健康的网络呈现出来的是正面价值和积极意义。

第2篇:对于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网络 网络表达自由 利与弊

表达自由的涵义

对于表达自由,一些国家在宪法中将其称之为“言论自由”,一些国家的宪法则直接冠之以“表达自由”的标准定义。显而易见,“言论”的含义远远不如“表达”丰富与广泛。从传统意义上讲,普世的“言论”观仅指来源于“嘴”的信息传递,而对于“表达自由”一词,无论是内容还是行使的人体器官,都包含了更多的元素。即“表达自由”不仅限于言论,还包含了出版、新闻、游行、示威等多种多样的行为。本文则主要从广泛意义上的“表达自由”进行探讨。

网络表达自由

网络对传统表达自由内容的拓展。表达自由包含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方面面的自由。表达方式分为语言表达和行为表达两种。网络的虚拟性是其最为显著的特征。这就意味着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表意表达是无法通过网络得以实现。因此,在网络环境下,表达自由的范围主要包括言论自由(狭义)、新闻自由、出版自由这些以网络为载体的多媒体表达形式。

第一,网络对言论自由的拓展。如同近代报刊业、广播电视行业成为人们实现表达的主要传播媒介一样,互联网技术自从其产生就凭借其自身的即时性、互动性等优势成为人们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

人们在网上发表评论、演说等行为就是言论自由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互联网对传统言论自由的扩展最突出表现在各种讨论组的广泛应用上。讨论组是最常见的网络平面交流方式,具体包括电子公告牌、新闻组、论坛等形式。新闻组并不是简单的新闻类节目,而是一个完全交互式的超级电子论坛,是任何一个网络用户都可以相互交流的工具。

第二,网络对新闻自由的扩展。新闻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这一平台实现传播信息目的的表达自由。作为新型信息传播媒介的互联网,其凭借自身优越的技术,使得信息的传递更加迅捷。在传统媒介下,人们可以利用报纸、杂志、电话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表达。同样,在互联网环境下,每一个公民也可以自由选择和利用互联网平台上的各种信息传播方式,这便是民主社会的题中之义。网络对新闻自由的扩展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人们可以通过制作属于自己的个人网站、创建博客、使用微博、QQ等向社会公众特定信息,这些是传统新闻自由在互联网环境下的自然延伸。

网站作为展示特定内容相关网页的集合,为人们提供了各种传播信息的网络服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站已经成为了如广播电视、报刊书籍一样具有高度普及性的信息集散媒体。在新兴媒体“微博”中,既有主流媒体的政治分析,也有平民百姓的日常琐事,更有使得整个世界为之震动的即时性新闻报道。作为全新的信息交流平台,“微博”已经成为公民行使表达自由权的重要载体与集中体现。

第三,网络对出版自由的扩展。网络对出版自由的扩展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即制作、发行电子书籍的自由和创办电子期刊的自由。区别于传统的以纸张为载体的出版物,电子书籍是一种数字化的新型出版物。电子书与传统的书籍形式相比,具有轻便易携带、大存储、易传播等优势。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电子书籍凭借其强大的便捷优势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互联网也为人们下载电子书籍提供了更加方便的平台。

电子期刊,亦称为电子出版物。它从投稿、编辑、发行、阅读都是在网上进行的,任何阶段都没有涉及纸张。与传统的印刷出版物形成鲜明对比。基于网络技术,电子期刊能够更生动地表现期刊内容,读者和作者之间产生了更大的互动性,给予读者更加深刻的阅读体验,这些是传统纸质期刊所不能做到的。电子期刊与传统期刊相比最突出的特征就是便捷,创办电子期刊省去了传统印刷的步骤,这使更多的群体加入到创办电子期刊的队伍中来,也无疑扩大了传统出版自由的主体,丰富了出版自由的内容。

网络表达的新特点。第一,表达内容的道义压力。对于表达内容的道义压力,网络环境下的表达者少于现实世界中表达者。互联网的虚拟环境和网络的匿名性特征决定了表达者传播信息所遭遇的道义压力小于现实世界。当政府的权力相对强大,言论自由受到太多政府的压制时,法律必须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提供更多的保障。当互联网技术带来公民的表达能力大幅度提升时,公民便会有更强大的能力对抗政府的压制,以此促进政府和公民关系的变化。此时,法律应该更多的以公共利益的价值为出发点,对公民相对强大的表达能力进行规制。

第二,表达者的数量增多、表达能力增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表达者的数量急剧增加,表达者的表达能力显著增强。网络表达的便捷性和匿名性使得表达者的数量与日俱增。与此同时,移动网络的出现以及普及,更为表达者表达自己的想法、观点提供了便利。

第三,表达者的表达内容、传播面积、传播路径。网络赋予表达者的表达内容更快的传播速度,更广的传播面积、更多元的传播路径。网络是全球化的,不同地域的人们被互联网连在一起,但对于某些言论的尺度却没有统一。对于同一言论,开放程度高的都市接受程度可能远大于闭塞的乡镇。这就给政府制定言论管制的标准提出了较大挑战。

第四,接受者获取信息更主动。网络环境下网络表达内容的接受者获取信息更主动。网络破除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能让全世界人民在第一时间看到相同的信息,并且可以使人们在任何地点进行沟通。

互联网环境下的表达与其他传统平面媒介和电子媒介下的表达并无本质区别,网络也没有带来全新的表达自由问题。在形态上依然保持着传播者与接受者、政府与传播者的信息流动。其核心主题仍然是权利保护和政府管制之间的均衡。

在个体行使网络表达自由的过程中,政府和传播者之间利益可能是一致的,也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当利益一致时,政府在保护和促进信息自由流动方面起着巨大推动作用。当政府与传播者之间利益不一致时,政府就会通过法律手段或技术手段来控制民众寻求、接受、传播特定的信息。民众相对强大的表达能力使政府对网络的监管和对表达的控制变得更加具有正当性和经常性。

网络表达自由行使中的利与弊

表达自由在网络环境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实现。第一,提高了表达的积极性,促进了个人的全面发展。网络表达自由为个体的全面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网络的开放性和匿名性最大限度地扩大了表达主体的范围。不论性别、年龄、身份、文化水平,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的平台上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表达人可以不用理会世俗的权威,任何人都可以向世俗的权威发难。在这样自由的环境下,表达者的个性得到张扬,价值的多元化有了充分的体现。更为重要的是,网络使个体的知识范围不再受到所学领域的限制,这就极大刺激了人们对各种知识的追求,提高人们学习的自觉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二,推进我国的民主化建设。表达自由与民主化程度紧密相关,民主要求社会公众的自由表达。传统的利益表达渠道是通过上访、、结社等方式来实现的。而现在,网络最大程度为公民提供了自由的平台,通过网络,各个基层都可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与传统表达渠道相比,表达的途径更加丰富,表达成本大大降低。网络不仅提升了人们利益表达的热情,也大大增强了利益表达的效果,使人民的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使政府知晓,并无形中促进人民利益的最终实现。

表达自由行使中的弊端在网络环境下变得更加突出。第一,滋生无政府主义情绪。在表达者能力得到空前提升的同时,表达者对表达内容责任感不断缺失,各种利益表达主体自我约束观念也在不断弱化。因此,网络充当高效便捷的利益表达工具的同时,也成为滋生无政府主义情绪的温床。在互联网开放自由的环境下,网民容易过多强调自己的利益和自由,而逐渐忽视了自由的界限,从而排斥政府的各种规制。无政府主义的先兆在网络上已经广泛存在,如果没有相关的政府规制,这样的现象将会严重扰乱网络环境和现实生活秩序。

第二,形成非理性网络暴力。近几年来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网络超高传播速度和广阔传播面积使信息的传播不再受地域的限制。由于素质水平的差异,一些网民对于网络传播的事件在还未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就盲目加入到事件的道德审判中去,严重侵犯了事件当事人的权利。当网络上的言语批判不足以泄愤时,他们甚至会用现实的暴力来对事件当事人进行骚扰和声讨,这样的行为是极其不理性的。如果对于这样的形势不加关注,少数人的暴力就会变成多数人的网络暴力,在网络匿名性的庇护下,网络暴力会比现实生活中的暴力更具有危害性。

现在,网络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开放自由的言论平台。同时,网络自身的特征使政府传统的规制思维和方法在网络环境下变得不合时宜。这就要求国家的公权力一方面能够继续深化宪法对表达自由的保护,另一方面能够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适应互联网的特征,抓住科学技术带来的机遇,对网络表达进行更有效、更合理地规制,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网络民主环境。

第3篇:对于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网络舆论 意见表达 非理性

网络以其信息的多向交互性,传播的多媒体性,公众参与的广泛性被人们称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传统大众传媒之后的“第四媒介”。在网络传播中,传统媒介对社会舆论的相对垄断被打破,信息传播途径的多样化促进了信息获取能力和言论表达权利的平等,而网络的匿名性又使言论的发表者获得了更高的安全感。相对于传统传播方式,人们了解信息的渠道进一步得到拓宽,对于话语权的掌握也得到加强。然而当网民在网络热点事件的意见表达时,并不是所有网民都能理性地发表观点。

一、样本选择

网络中的网民意见表达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网络即时聊天(QQ、聊天室等)、电子邮件、论坛以及各种新媒体(如博客、播客等)。这其中网络即时聊天和电子邮件通常是小范围的信息交流,影响力较小,信息内容都属于内部交流;而新媒体的信息交流,除了个别的公众人物,也不能够体现广大网民的意见或评论,不具有代表性。网络社区由于其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和开放性,是网民进行意见表达的主要渠道。因此,本文选取能够体现网民意见表达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网络社区――天涯社区作为文本资料收集的主要场所。选定样本采集的来源之后,笔者选取了2010年的4个重大的网络热点事件作为研究对象,它们分别是:《[热讯快报]爆!谷歌最终宣布退出中国~~!!!》①、《[八卦江湖]2010上海世博会开幕式马上就要开始了!大家都进来说一句》②、《【天涯专题】“打工皇帝”唐骏学历造假牵涉多重门?》③、《河北大学“李刚门”事件》④一帖的网友评论作为分析对象。综合笔者对天涯论坛上的四个主题帖的回帖分析,理性缺失的表现主要有四种。

二、理性缺失现象的表现

1、网络语言暴力:侮辱、谩骂、围攻、诽谤等

网络语言暴力,具体说来就是在属于新媒体的网络上,采用霸权的方式,用不道德、不符合常人思考范围、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词语,通过组织没有逻辑顺序的语言,剥夺了他人的一些话语权力,导致的结果是对他人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甚至是身体伤害⑤。

网络论坛是网民们发表个人意见的重要场所,网络论坛具有开放性的语言环境和匿名的发帖形式,这一方面激发了网民的表达欲望,但是另一方面也滋生了语言暴力现象。尤其是针对一些涉及到道德伦理问题的热点事件中,网民常常在极端愤怒的情绪下,不假思索地直接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他们表达态度或者立场时,往往恶意地使用污秽、诅咒、带有攻击性的文字,散布一些过激言论与情绪,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诽谤。如李刚事件:

载读人生:把丫死揍一顿!看他还猖狂不!

q1y2w3:有这样的儿子,他老子估计也不是什么好鸟指不定就一腐败分子

2、单纯情绪抒发

情绪在网民的意见表达过程中,常常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在很多网民的回帖中看不到任何逻辑判断过程,呈现给我们的仅仅是个体的情绪抒发,这种情绪抒发既有可能是对特定网络议题“有感而发”,也有可能是对网民自身的经验经历发出的感慨。比如在唐骏学历造假事件中:

离开以后来:文凭有P用。

年年走路:那些说什么“学历不代表能力”的人肯定是没学历也没能力的,都是些这样的人在帮唐造假说话!道德败坏!唐造假现在是诚信问题!唾弃!骗子!这种骗子该滚!还有那些说唐造假不关他们事的人,真是让我见识到了什么叫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中国人不够团结就是因为这帮人!真是很没男人气!也滚!

网民在回帖的时候,几乎没有对网络议题进行分析,只是单纯将自己的情绪表现出来,或是愤怒,或是悲凉,或是调侃。本文把这些看法和观点也归纳为理性缺失现象,并非意指这些内容都是不理智的,而是因为无法从回帖内容中看出发帖者的理性思考。

3、把想象、幻想当做事实

网民们在关注网络议题的同时,也会对其他网友的看法进行判断,然后会在回复中进行意见表达。一般情况下,意见表达的对象是网络事件中的议题和主要人物。然而在许多情况下会出现“歪楼现象”,“歪楼”是指回帖内容逐渐偏离主题帖,网民开始对与议题无关的事件或者人物进行回复。在整理样本的过程下,笔者发现这种情况多数发生在网民与网民之间的口水战中,一旦他人表达了与自己不同的意见,网民就会假设他人是有阴谋的、有“背景”的,对其进行口诛笔伐。而这些假设一般是根据其立场而定的,凭借网友自己的想象,并把想象的内容当做事实。如:

我爱上天那个涯:公关们,别一边倒啊,好歹专业一点,把这场戏演得像样些

一只两只三只猪:挺唐的基本上都是其手下的人。天天围在他周围阿谀奉承,妄图求得些许好处的人。

这两个帖子则是网民对异己意见的抨击,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将不同意见的者认定为“得到好处的人”,或者是“网络公关”。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三类表现形式并不是单一出现的,而是以相互交叉的形式出现。

4、回帖中包含大量与主题无关的内容、无意义的字符

除了上面三种回帖形式,还有一种特殊的回帖,看不出它们与主题帖的内容有任何关联,有的仅仅是简单的数字,或者无序的乱码,另外一些是粘贴的内容。这样的情况几乎在每个主题帖的抽样样本中都存在,具体有三种情况:1、无意义的字符,或者空白;2、广告贴:回帖内容仅是广告,或者主要是广告;3、与主题帖毫无关系的事情。如:

王佐才:广告位招租,联系电话:××

×××××××××(回复可见)

我本孤岛:3分走人

13963419:了,我们的。

值得说明的是,虽然从这些回帖的内容中很难看出回复者对于网络议题的态度和立场,但是任何形式的回帖,哪怕是广告贴,对于事件就是一种关注,对事态的传播和扩散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因为在网络论坛中,发帖的首要目的就是希望自己发表的内容能够得到关注和重视,大多数回帖者都会积极参与到网络事件的主题讨论中,表达出自己的观点。

三、非理性现象的特点

在对4篇主题帖下共计2000个左右的回帖进行整理和综合归纳的过程中,笔者从非理性现象的表达方式、思维方式和主题内容三个方面着手,对非理性现象进行描述和分析,从文本内容上说,网络论坛中的理性缺失现象的文本内容一般为情绪抒发、表达立场;从表达方式来看,其语言风格简洁、诙谐,表达多采用口语化文字、粗俗甚至是下流的语言;文本主题一般集中于对现实社会的批判,对网络热点人物的道德谴责,以及对不同立场的其他网民的道德审判。因此,笔者将网络论坛中的非理性现象的特点归纳为以下三个:

1、情绪化的表达方式

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信息交流方式,互联网为人类社会提供了一个虚拟的公共空间,在这里,网络虚拟社区的每个成员都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身份、立场、交流方法,通常情况,在现实社会中因为生存压力而带上的面具,在这里会被卸下,大部分网民会在网络世界中“说真话”;而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匿名性、虚拟性特征,网民可以在网络呈现另一个自我,评论者与其真实身份不具有特定指向性,这样就使网民在网络上发表消息或言论时可以规避风险⑥,既不用为自己说过的话负起现实责任,也不必担心形象的改变会给他人带来困扰,对自己的现实交际行为造成不好的影响。在对网络议题进行意见表达的过程中,网友们抛弃了对事件的理智分析,而是选择直接选择用个人的情绪化表达自己的情绪、情感。

2、非逻辑的思维方式

网络中的信息纷繁复杂,在面对海量的信息时,如果要做到理性的思维,首先不能简单地接受信息内容,需要认真审视各种信息资源,选择有用的、真实的内容,即判断其真伪;另外要洞察信息本身蕴含的意义,准确判断出论据与论点之间的关系。而笔者在分析网民们的非理性回帖的行为中发现,许多网民要么是把想象作为事实根据,要么是论证过程混乱,要么二者均存在问题。

3、二元对立的道德审判

网民们的非理性现象主要体现在互相攻击、谩骂中,经分析发现,网民进行攻击的主题思想主要是一种道德审判。一旦别人与自己的价值体系相悖,或者与传统的社会规范行为不符合,网民就会起而攻之。道德是一种主体精神,它不仅是观念,而且是主体的需要、情感和意志,主体将这些内容融合在一起,构成主体的内在尺度,从这一尺度出发来观察、评价、改造世界,使世界成为“为我”需要的世界。这种特殊的主体精神不是以知识的范畴来认识世界的,而是以善恶的范畴来评价世界的⑦。

参考文献

①②③④娱乐八卦,省略/publicforum/content/funinfo/

1/1975065.shtml,2011年3月11日

⑤李宪玲,《网络语言暴力的成因分析及其对策研究》,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⑥冯林,《网络评论理性缺失及其成因探讨》,《科教文汇》,2008(6)

⑦章羽,《非理性在个体道德养成中的作用》,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

第4篇:对于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

政府稳定网络舆情网络舆情的应对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网络参与越来越成为公民政治参与的便捷途径和重要手段,但由于互联网拥有传统媒体所不具备的特质,其互为主体性、跨地域性、去中心化和去时间性等特质造就了网络政治参与的独特功能。国内网民规模不断扩大,网络成为公众获得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也成为公众发表自己观点的重要途径。由于网络舆情可以在短时间内形成直接而有力的公共舆论,进而可能引发网络中的爆发,形成网络舆情危机,成为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发展的推手,使得政府感到前所未有的棘手。因此,如何在政治稳定大背景下如何加强网络舆情的应对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网络舆情

网络舆情,是在基于网络媒体生成的虚拟交往网络空间内,网络受众通过网络语言和其他行为方式,围绕社会公共事务性的热点或普遍关注的议题所表达的情绪、态度和意见交汇的集合。网上舆情在传播方式和效果上,有其自身的特点。(1)自由性。首先,互联网是一个共通的交流平台,无论身处何地,只要有电脑、手机或者其他一切可以上网的即时通讯设备,网民都可以随时随地地通过各种论坛、微博、新闻网站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而且由于互联网具有传播快、易扩散的特点,使网络舆情不再受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下情通过互联网直接上达,民意表达更加畅通,实现了所谓的“天涯同此时”。(2)情绪化。《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4显示,我国网民的职业结构中,学生依然是中国网民中最大的群体,学生正处于血气方刚的年纪,对于情绪的控制管理能力差,一旦发现某些不平事,往往义愤填膺。表现在互联网上,发表的看法经常充满感性色彩,缺少理性认知,非常情绪化。(3)丰富性。从主题上看,在互联网上,想说什么、怎么说,都由网民自己决定。由于网民处于不同的社会阶层,有着各异的文化背景,而且他们选择的话题往往是自发的、随意的,因此网络舆情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4)难控性。网络舆论是社会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权利,合理的表达对社会存在的诸多不良现象的看法。网民可以通过网络行使民主但是因为网络言论的随意性和缺乏监督性,原本的网络舆论的社会监督功能往往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异化。

二、政治稳定

政治稳定是指一定社会的政治系统保持动态的有序性和连续性。其内涵主要是指没有全局性的政治动荡和社会骚乱,政权没有发生突发性质变,民众不是用非法手段来参与政治或夺取政治权力,政府也不采用暴力或强制手段压制民众的政治行为和诉求,把社会冲突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政治稳定是一个内涵及其丰富的概念,亨廷顿曾经指出政治稳定并不意味着政治系统各要素一成不变,而主要是指政治系统内部的组成成分,如基本政治价值、政治文化、政治制度或结构能够保持持续性稳定或比较平缓的发展变化。政治稳定可以体现在许多方面,如国家的稳定、政府稳定、政策稳定、政治生活秩序稳定以及社会政治心理稳定等方面。

本文的政治稳定仅是指在网络舆情的影响下,政治主体虽然面对社会环境的种种压力和政治冲突威胁,但其能够采取一系列调节措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防治政治动乱。在解决政治发展矛盾的过程中保持原有的基本结构和基本性质,保持政治运作的秩序性、规范性和连续性,政治结构处在相对的动态平衡状态,各种政治冲突处于相对缓和的状态。

政治稳定是在承认社会政治冲突前提条件下,强调要把冲突保持在特定的秩序范围以内。恩格斯曾经指出,国家绝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而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国家的产生反映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之中,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层和利益集团在社会发展中和睦相处,共同发展,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维持在特定的“秩序”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并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三、网络舆情的应对

网络舆情应对的程序主要包括网络舆情网络舆情监测、网络舆情研判预警、网络舆情上报、网络舆情应对预案、网络舆情信息公、与网民和媒体互动、网络舆情引导、网络舆情信息动态跟踪与信息滚动播报、动态事件进展信息、网络舆情应对总结这几个部分。但是并非每一次网络舆情应对工作都必须经历上述所有步骤。对于突发事件以及重大安全事故来说,无需经过舆情监测、预警研判、舆情上报等环节,或直接启动舆情应急预案。例如对四川省成都市公交车燃烧事件舆情应对时,因为发生了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立即进行社会舆情和网络舆情应对。同时,有的网络舆情应对工作步骤是同步进行的、难以明确划分清楚。另外,网络舆情应对工作不是一劳永逸的,一次网络舆情应对工作结束后,还需要进行网络舆情监测,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

四、政治稳定背景下网络舆情的应对

第5篇:对于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 人肉搜索;合法化;隐私权;公共道德

【中图分类号】 D9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1-079-1

当今社会是网络发达的时代,我们不得不承认网络带给我们的是信息的广泛传播和资源的充分共享,但是在互联网高度流通的今天,我们是否会因此对个人信息的泄露而担忧呢?一个公众人物的出现,将会带来一系列的人肉搜索问题,那么人肉搜索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它是否合法呢?是一个值得搜索的问题。

一、人肉搜索的基本释义及社会效应

人肉搜索是中国社会中的热点现象,也是目前网络上争议比较大的纠纷,广义上,人肉搜索是指由征集者向发问者提供被征集者的信息的方式,狭义上仅指通过人机结合的搜索方式,逐渐获取特定的信息,然后加以整理,分析,最后找出并确认结论。在有些人看来,也许人肉搜索带给我们的只有弊而没有利,但是不得不说的是,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有它的正面效应:(1)舆论监督,通过人肉搜索的具体应用,对社会上的一些违道德的行为进行披露,起到了以儆效尤的作用。(2)作为社会进步的驱动器,人们在利用人肉搜索进行沟通交流的过程中,也对一些社会的主流热点问题进行分析与自我分析,使团结互助的美好品德发扬光大,弘扬了正气,促进了和谐。(3)可以发泄不良情绪,人们可以利用人肉搜索发泄不良情绪和释放生活压力,可以减少社会矛盾的激增。

在认识人肉搜索的正面效应的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其负面影响,也正是这些负面影响产生了人肉搜索是否合法化的问题,具体有一下几个方面。(1)侵犯隐私权,人肉搜索产生的背景,多是社会上一些比较有争议的案件引出了一些有争议的人物,而将这些人物的一些个人资料放在公众都轻而易举得到的地方,让大家去浏览,去谴责,这无疑是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的;(2)容易产生道德泛化,当一个案件发生时,有些人可能有着与公众不一样的看法,但是在大家都一味的谴责当事人的时候,这些原本可能站在正义立场上的人们或许就动摇了;(3)降低了网络的公信力,当一个人的个人信息在网上被公开之后,人们就不再相信网络了,会产生一种戒备心理。

二、人肉搜索到底是言论自由还是网络暴力

2007年底,姜某因丈夫有了第三者想与其离婚,选择了从24楼跳下自杀身亡,然而她在生前写下了后来为人所知的“死亡博客”,将其自杀的原因都归咎于丈夫的不忠,并在博客上公布了大量的丈夫与第三者的照片,这些信息公布后,引起了网民的大量搜索,一时间,丈夫王某的个人信息广泛流传,人们在网上骂声一片,更严重的是,就连王某的父母也难逃厄运,屡屡受到匿名信甚至是恐吓信,整日生活在恐惧中,给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由此可见,人肉搜索真的可以是网民对某些事件进行个人肆意评论的工具吗?对于他人的隐私,真的就可以这么肆无忌道的公开吗?在现在看来有两种主张,赞成说认为,人肉搜索就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既然这些案例被在网络上,人们就有权利去评论,甚至是批判,他们认为这样可以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可以对大众的道德进行监督,防止道德滑坡,规范人们的行为,而反对说则认为,人肉搜索就是一种网络暴力,将人们的私人信息未经他人同意公布在网络上,还加以渲染,供人们浏览,这本身就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他们认为这无疑是一种网络暴力,是对人身的一种攻击。

三、通过立法规范进行言论自由和人肉搜索的平衡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而基本的人身权利,我国宪法早已经对隐私权加以保护,我国法律不并是完全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我们公民恰恰拥有较大程度的言论自由权,公民可以在公开场合发表自己的言论,表达自己的思想,但是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应该是建立在必要的法律限度内,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是,应该注意到是否侵害到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侵犯到他人合法权益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四、人肉搜索的入罪化问题

第一,从性质上看,人肉搜索具有危害后果严重,侵害方式便捷,行为手段隐蔽等基本特征,这符合了行为入罪的一项基本特征,就是违法行为。它是确定人肉搜索作为犯罪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其特点是违法性。

第二,从对法益的侵害上来看,公开在网络上披露他人信息的人在掌握他人的个人隐私后,采用公开曝光,辱骂,肆意评论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导致他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遭到侵害。这是确定人肉搜索是否构成犯罪的基础,只有具有了法益的侵害性,才能进行入罪化研究。

但也有人认为,人肉搜索就不应该进行入罪化处理,因为人肉搜索充其量只是公民超出法定范围内行驶言论自由权的行为,不应该用严厉的刑法加以控制,加以劝解和引导即可。

五、结语

第6篇:对于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

自制内容“无禁忌”

2010年,随着百度高调杀入网络视频行业,视频网站迎来了一个激烈竞争的,独家内容版权费甚至一度上涨近千倍。面对这样的形势,很多视频网站选择创造自己独有的内容资源,此法不仅收效甚好,还一度成为网站“吸金”的主要来源。优酷自制剧《老男孩》可谓网络自制剧的经典之作,成为当时全民讨论的娱乐对象,火爆程度可见一斑;紧接着推出的都市情感剧《泡芙小姐》,更是吸引了众多品牌植入广告。可见,“自制”带给视频网站的甜头并不小。这样的成功,让视频网站看到了原创内容的巨大效应,也让越来越多的国内知名网站效仿,纷纷推出网络自制剧。

不过,赚钱的同时,也曝出了自制节目在内容方面的短板。为了吸引眼球,提高点击量,网络自制剧或多或少地融入了暴力、违反正常伦理道德等低俗元素。

被网友称为“最牛网络自制剧”的《东北往事之黑道20年》,因粗口不断、暴力画面较多,引发业界对网络剧审查尺度的热议;此前新浪网曝出网友上传其诱导2岁儿童抽烟的视频,导致众多青少年以此为“追求”,纷纷效仿该儿童学习抽烟;优酷出品的自制剧《泡芙小姐》也被指过于暴露。另外,国外著名视频网站YouTube上的部分视频实施了观看解禁,大量网络视频将会流入国内市场,因此观众将接触到更多网站自制内容。

的确,很多网络视频内容毫无禁忌,不论是视频中的谈论话题还是节目中的行为示范都屡打尺度“球”,尽管网络视频与传统电影电视内容审查不在同一层面上,但如果内容对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或网友与媒体口碑太差,不仅对其网站造成不良影响,也会对行业造成不良后果。所以,获得一定自由度的网络视频,应该通过自律与文化自觉,尊重观众,守住道德底线。

监管仍是“真空地带”

网络自制剧内容中带有不良因素,视频网站称是为了追逐个性化,一种吸引用户的方法,但背后却折射出自制剧处在一个无人监管的“真空地带”。乐视网自制节目中心总监朱先庆表示:“目前国内视频网站所有的自制剧、微电影,以及所有综艺娱乐节目都是靠自觉完成内部审查,并没有相关机构对此进行‘一对一’管理。”奇艺网媒介主管霍小姐也表示,除了部分自制剧在筹拍时已经考虑将版权卖给电视台,否则一般视频网站在投拍时并不会主动考虑去申领广电总局的许可证,因为没有这个必要,即便想上报送审也无处问询。

据《新京报》报道,目前,我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遵循的是2008年1月起施行,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传统电视剧制作流程相比,网络自制剧缺少申报立项和审片两个环节,并且其内容可以不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便可上线,所以视频网站大多只能在‘底线’内自律,就算出现了问题,上级部门对这些剧目的管理,也通常是在这些节目播出之后。因此,不少人认为这种“亡羊补牢,为时已晚”的作为,根本无法真正起到监管作用,网络自制剧也不得已陷入“合法性危机”。

可是,考虑到自制剧可以带来不错的收益,视频网站几乎做不到对其自制剧内容上的自律和有效控制,所以才使这种夺人眼球而挑战播出内容底线的现象频频发生。目前,观看这一类影片的对象多以年轻网民为主,如果继续忽视网络自制剧中的不良因素,它们会对年轻观众的人生观、价值观产生严重的误导。

行业规范迫在眉睫

如今,人们正处在一个全民娱乐的时代,互联网的快捷将更多的元素娱乐化,网络自制剧的迅猛发展就是一个典型例子。网络自制剧对青少年产生的不良影响已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网络视频行业健康发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2011年底,国务院在公布的《电影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而作为各大视频网站独自推出的自制影片更是绝大部分都未经“许可”,《电影促进法》如正式立法实施,根据其草案里的规定,这些影片若继续在网站上传播,就构成了违法。不过,该法规仍然还在草案征求意见的范畴内,目前还未对视频网站产生实际影响,。

因此,为了保障视频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有关部门必须对网站自制剧加强监管,早日出台相关制度和审查标准,规范视频网站运营。另一方面,除了制定有约束力的监管措施外,作为企业自身,更应该细心维护网络视频行业的环境,那种“一切向钱看”的错误思想应该摒弃。有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发展方向,网络自制剧今后的路才会走得更远。

当然,对于网络自制剧内容的监管,业内人士也有不一样的看法,他们并不主张“一棍子打死”的做法,而是建议相关部门出台对于视频网站自制内容的分级管理措施。中央财经大学文化创意研究院执行院长魏鹏举建议采取“实名+身份证认证”的用户注册模式,根据本人的年龄层段为其安排适合观看的视频内容。因为部分相对小众或者有探索性质的自制作品的价值观和表达方式可能不合常规、不适合青少年观看,但却依然有其播放的价值,只要内容保证不触及国家规定的内容底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就应该可以按照用户年龄层段实现分级播放。

热点聚焦

Siri功能描述不当 苹果再度遭遇集体诉讼

3月30日,苹果再次因为iPhone 4S语音控制助手服务Siri遭遇集体诉讼。诉讼文件称苹果在电视广告中对Siri的功能进行宣传时了错误的具有欺诈性的信息。比如,广告称Siri可以用于安排预约、查找餐厅等任务。苹果在广告中描述“仅需通过询问”Siri即可快速完成上述任务。

一用户在诉讼中指出:“Siri要么无法理解原告所提出的问题,要么在经过长时间等待后提供了错误的答案。”因此,他要求苹果对他和其他iPhone 4S买家提供“安慰与赔偿”。

而在本月早些时候,纽约iPhone 4S用户在加州联邦法院提讼,指控苹果的广告中对Siri功能的描述存在“误导性和欺骗性信息”。这讼称:“通过全国范围内的多媒体营销活动,苹果对Siri功能了错误和欺诈性信息。例如,很多电视广告显示,使用Siri可以约会、寻找甚至学习吉他和经典的摇滚歌曲。在广告中,苹果声称这些任务可以通过iPhone 4S的Siri功能很容易地完成,但实际操作却并非如此。”诉讼指责苹果的广告具有欺诈性,因为它们“极大地偏离了”现实世界中的用途。

第7篇:对于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民族突发性事件;网络报道;新浪网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0)10-0033-03

一、引 言

2009年7月5日,我国乌鲁木齐发生了7•5烧严重暴力事件,对国内甚至是国际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世界及我国多个媒体汇集于乌鲁木齐,进行实地采访与报道。笔者把这类突然发生在民族地区,涉及民族问题,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社会安全事件,归为“民族突发性事件”。目前的文章中,对“民族突发性事件”进行研究的并不多,笔者就本文中对我国“民族突发性事件”的报道框架进行初步的探讨。

二、新闻框架理论

框架理论起源于社会学家对真实的解释以及认知心理学家有关“基模”的理论。当代美国学者高夫曼是框架理论最重要的研究者,1947年他将这个概念首次引入文化社会学。台湾学者藏国仁认为,“对框架的研究通常包括三个不同的层次:高层次结构、中层次结构以及低层次结构。其中高层次的框架结构是对主题的定性,是宏观视野的展现;中层次结构,包含事件的历史背景、相关事件、最终结果、事件评价等,属于中观视野;低层次结构,是指通过使用某些带有感彩的语言和具体意义的符号呈现文本的基调,属于微观视野。”[1]

三、新疆7•5事件报道的新闻框架分析

根据藏国仁对框架的层次分析,本文对新浪网就新疆7•5事件的报道的框架分析根据新闻框架的三个层次进行。通过标题、直接引语等分析高层次框架如何为事件定性;通过历史背景、主要事件、事件评价等来分析中层次结构框架;通过关键词等符号来研究低层次结构框架如何构建文本基调。

(一)高层框架:标题

高层次结构框架通常以新闻标题的形式表现出来,新闻标题往往直观地体现了媒体对新闻事件的定性。本文将新浪网对于新疆7•5事件相关报道的标题分为7类进行分析。统计结果如下表1:

新浪网新疆事件报道的7类标题按使用数量排序依次为:第三类标题:介绍事件情况占29%;第一类标题:表明立场占26%;第七类标题:其它占14%;第六类标题:国际支持占11%;第五类标题:表明信心占9%;第四类标题:以新疆各族人民视角报道占8%;第二类标题:介绍新疆变化占3%。以下是各类标题的举例说明:

第一类标题:表明立场

《专家:乌鲁木齐烧撕开“世维会”的虚伪面纱》(7月6日)

《人民时评:妄图搞民族分裂注定失败》(7月9日)

第二类标题:介绍新疆变化

《高考分数线佐证新疆少数民族学生教育水平提高》(7月8日)

《新疆各族群众从西部大开发中得到实惠》(7月14日)

第三类标题:介绍事件情况

《乌鲁木齐发生烧事件多人死亡》(7月6日)

第四类标题:以新疆各族人民视角报道

《新疆女工:反对打着我们名号发起暴力事件》(7月6日)

第五类标题:表明信心

《乌鲁木齐市委书记:全力保证各族市民正常生活秩序》(7月7日)

……

(二)中层框架:主要内容、新闻来源

1.主要内容。分析新浪网关于新疆事件的1337篇报道,可以看出报道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十类:有关于新疆事件进展情况的介绍,有关于事件过后新疆乌鲁木齐情况介绍。

以下是新浪网关于新疆事件报道十类内容的具体统计数据:

2.新闻来源。新闻来源是新闻框架建构的重要指标之一。新浪网关于新疆7•5事件报道共引用26 家媒体的报道,共计1337篇。引用的主要媒体包括新华网、中央电视台、人民网、人民日报、环球时报等。具体引用情况详见表3:

从下面的扇形统计图2可以看出,新浪网新疆事件的报道主要引用新闻网和CCTV的相关报道,引用数量占总报道量的比例分别为46%、28%,共计74%。除此之外,按引用媒体报道数量排序依次为,《人民日报》4%,《环球时报》4%,东方卫视4%,国际在线3%等。在引用的26家媒体中,上述图表中的13家外,其余13家媒体的引用报道量占2%。

(三) 底层框架:关键词

Entam, R.M.认为新闻文本的框架是通过使用或拒绝使用某些关键词、常用语、僵化的形象、信息源和句子,通过某些事实和判断的聚合来强化主题。因此,持有某些立场的新闻媒体在描述事件和表现人物形象时,常常会使用某些具有一定感彩和社会心理内涵的关键词语,呈现某种基调,体现某一立场。在新疆7•5事件低层结构上,本文着重研究媒体报道中关键词的使用情况,探讨媒体对这一事件的构建。

下面列举了新浪网报道中使用频率较高的一些词语:

四、结论与反思

通过上述统计、比较和分析,结合研究问题,文章得出如下结论:

(一)本文对网络媒体关于新疆事件的报道进行了高、中、低三个层次结构框架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通过高层框架对新疆7•5事件相关报道的标题分析发现,在对新疆“7•5事件”的定性方面,新浪网使用最多的关键词是“暴力犯罪事件”,这与主流媒体的报道是一致的,与事实也是相符的,使人们对新疆事件有一个比较客观、准确的认识。新闻标题是人们浏览和阅读新闻时首先获取的信息,是判断是否继续深入阅读报道内容的标准之一,容易形成和加强刻板印象,网络媒体在报道新闻,尤其是“民族突发性事件”时要格外注意。

通过中层次对新疆7•5事件相关报道的主要内容,在主要内容上呈现出多样化。前文对新浪网关于新疆事件报道的主要内容分为十类,包括关于我国非官方组织、个人对于新疆暴力事件、等分子的谴责,对于维护祖国统一的愿望等。内容涉及具体的事件的解读、国内外各方面的反应、相关事件的链接、背景资料的汇集。网络媒体很好的利用了自己的优势,将报道内容多样化、丰富化。

通过对新闻来源分析发现,关于“民族突发性事件”这一特殊的报道,网络媒体大多转载国家主流媒体的报道,新闻主要来源于新华网和中央电视台两家官方媒体。新浪网对于新疆事件自行采写的报道为零。不过新闻的来源还是相当广泛的,转载了来自26家媒体的文章、图片和视频。

通过低层次对新疆7•5事件相关报道的关键词分析发现,在关键词的选择上,新浪网对新疆事件进展情况的介绍使用“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两个关键词。在介绍事件过后新疆乌鲁木齐情况是使用了“恢复正常”、“重现热闹”等关键词。通过这些关键词的使用,网络媒体塑造了及分裂分子的负面形象,致力于打造一个积极良好的国家政府形象。

(二)网络媒体在报道“民族突发性事件”时,也呈现出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新闻来源主要是靠转载国家主流媒体,自行采写的报道太少。丰富的稿源有助于媒体更多元地看待新闻事件,更立体化地报道新闻事件,而过多的转载其他媒体的文章则会淹没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其次,网络媒体在构建新闻时,容易受其他媒体的议程设置影响。由于在事件的报道过程中,网络媒体大多以转载新闻为主,“转载是一种大空间延伸,转载的新闻媒介称为后续媒介,它们报道的新闻是从第一媒介――首先报道新闻的那个媒介来的,不是自身发现、采写的新闻。”[2]而且又尽量扩大自己的新闻来源,因此报道在一定程度上同质性较大,易受其他媒体的议程设置影响。

最后,网络媒体在报道“民族突发性事件”时,相对于事实议程的输出,价值议程输出略显不足。“‘价值议程’的输出,需要对一时一事的叙述进行战略化的提升和持久的延展,服务于一国价值信念的凝结、表达和扩散,一方面承载本国文化的核心价值,一方面也要映射超越具体差异的普世价值。”[3]在突发性事件新闻报道中,媒体要重视文化建构意义,发挥指导,多一点报道的人文关怀。

参考文献:

[1] 董坤.公共危机中新闻媒体的国家形象建构[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2010.

[2] 臧国仁.新闻媒体与公共关系(消息来源)的互动:新闻框架理论的再省[M].香港:炉峰学会出版社,1997.

第8篇:对于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

摘要:面对长期或多次遭受家庭暴力的受虐妇女,询问其为什么不离开很不恰当,因为这一问题以一些不当的判断为基础。但受虐妇女容忍暴力、维持与施暴者的关系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有其复杂的个体和社会方面的原因。

中图分类号:C913.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07)06-0019-05

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也是当今国际社会关注的世界性妇女问题之一。近年来,中国家庭暴力问题开始暴露出来且日益严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这意味着家庭暴力就发生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或者生活周围。在一定程度上,这一问题与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因为我们身边的亲戚、朋友或者邻居中可能有人正遭受着家庭暴力的侵害。与生活的密切相关性使人们对家庭暴力投去更多的注意,也使人们在看到、听到相应的事件时分外关心问题的解决,尤其是受害者的处境及其救助。生活中,人们总是同情弱者,希望能够帮助弱者,对家庭暴力中的受虐妇女也是这样。这是一个善良的目的,但事实是否如此呢?每当我们看到报端关于家庭暴力的报道,每当我们听到别人讲述家庭暴力的事件,想象这些妇女面临的命运,我们经常会很困惑的问别人或自己:“她为什么不离开?”事实上,提出这个问题的不仅仅是我们,还包括一些对受虐妇女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只不过问题变成了:“你为什么不离开?”问题貌似不同,但实质相同,都以受虐妇女为对象。讨论就从“她为什么不离开”开始。

一、“她为什么不离开?”――一个错误的问题

“她为什么不离开?”这似乎是―个极为自然、简单的问题。“她”是指那些长期或者多次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因为对第一次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人们更倾向于询问暴力发生的原因以及提供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法。只有长期或多次经历暴力的妇女,才会让人们产生这样的疑问。与此相应,“不离开”是指这些妇女仍然处于充满暴力的家庭关系之中,仍然经受着暴力的侵害。由此,问题可以转化为:在经历长期或者多次暴力之后,为什么这些妇女仍然处于充满暴力的家庭关系之中?认真分析可以发现,这个问题之所以让我们觉得困惑是因为有一些判断作为我们提问的基础。

1.离开,暴力就会结束

这是人们的普遍认识,否则就不会为受虐妇女的不离开而困惑。遗憾的是,这只是一个想当然的判断,而不是事实。这一判断忽视了妇女为了摆脱暴力所作的尝试及其带来的后果。有关调查显示,妇女在最初遭受暴力时感到愤怒和屈辱,她们积极地通过各种行动避免再次遭到暴力,其中包括提出离婚(28%)、回娘家居住(12%)等。这样的举动使她们暂时离开了施暴者,但其后果未必理想。如果离婚未成或者因为各种原因又被迫回到施暴者身边,她们面临的可能是更严重的暴力。而在现实中,有的施暴者甚至追到妇女的娘家继续暴行,有的妇女离婚以后仍不能摆脱前夫的暴行。在某地妇联的统计中,离婚后妇女受前夫暴力的占家庭暴力总数的19.5%。由此可见,真实的情况是:离开,暴力未必结束。

2.如果受虐妇女决定离开,就一定能够离开

社会对个人自由、独立的标榜,女权主义者为使妇女得到更大个人自由所作的努力及其取得的成绩,使人们渐渐产生了一个信念:个体是自己的主人,包括妇女。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人相信:每个人都可以决定自己的生活。而对于受虐妇女而言,只要她下定决心离开施暴者,她就能够离开。这是一个理想的状态,但现实却要残酷许多。几千年来,社会的主要资源一直为男性所占有。近百年来,妇女地位的提高使女性开始占有一部分社会资源,但与男性相比仍处于弱势地位。今天,即使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并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妇女离婚,都意味着孩子和住所的丧失,更不要论及其他社会地位较低的妇女了。现实中有很多制约妇女做出离开决定的因素,诸如:孩子、没有经济来源、住房,等等。由此可见,人们的判断完全忽视了妇女做出决定的前提,而仅仅关注决定本身及其实现。这是一个空中楼阁似的判断。

3.社会救助是能够获得的,并且是有效的

对于前文的论述,也许有人会提出质疑:即使受虐妇女资源缺乏,他们仍然可以向社会求助,而不用继续停留在这种关系中。这里又出现了一个新的判断,即人们通常认为受虐妇女能够得到社会的有效救助。表面看来,妇女在遭受暴力后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寻求帮助,包括向亲人、朋友寻求非正式的社会支持和向妇联、公安机关、法院等机构寻求正式的社会支持,但问题的关键是受虐妇女是否从社会支持中得到了真正的救助以及救助是否有效。对于前者,笔者将在后文中详细论述。对于后者,有研究表明,在受虐妇女的经验中,求助无效占大多数(58%),这还不包括求助暂时有效的情形,而求助真正有效的只有6%。这些数字否认了这一判断的真实性。

前述的三个判断促使我们提出问题:她为什么不离开?建立在这三个判断基础上的这个问句并不是一个真正的问题,实际上也是一个判断,其逻辑是:在离开暴力就会结束的情况下,真正的受虐妇女一定会离开。而问题中的妇女在通过个人力量或社会救助时能够离开却不离开,她们自身存在一定的问题,她们对自己的被虐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这个意义上,她们未必是真正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于是,提问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悄悄转化为私人之间的事情,同时归责于受虐妇女。行文至此,有人会说,这只是我们的无心之过。但对于受虐妇女,尤其是被询问“你为什么不离开?”者,这有些类似于一个钱包被盗的人去派出所报案,工作人员却问他:“你的钱包为什么会丢?”面对后者,报案者会愤怒,而旁观者也会对工作人员不满。而面对前者,人们却觉得这个问题是如此自然,询问的矛头直接指向了受虐妇女。面对问题,受虐妇女不由自主地反问自己:“我为什么不离开?”这实质上是迫使她们反思,反思是不是自己造成了自己的困境,而结果是使受虐妇女觉得社会责备的是自己。被责备的感觉会使一些妇女觉得委屈或者愤怒,也会使一些妇女去思考自己的过错,但不论如何都会使她们放弃向社会求助,或继续容忍暴力,或通过其他违法的方式结束暴力,这些都是人们不愿意接受的。

因此,“她为什么不离开?”这是一个错误的问题。

二、她为什么不离开?――一个复杂的现象

面对受虐妇女,询问其为什么不离开固然不恰当,但忽视这些妇女长期或者多次受虐的现实更不恰当。受虐妇女为什么要容忍暴力并维持和施暴者之间的关系呢?探讨她们不离开的原因有助于人们提出正确的问题,更有助于社会为她们提供适当的帮助。

目前,对受虐妇女为什么不离开的研究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社会制度层面的分析,主要集中

于性别制度,主张男女不平等是导致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导致受虐妇女不离开的制度因素。二是对制约因素进行分析,即寻找影响妇女做出离开决定的具体制约因素,主要有:恐惧、对孩子的责任、施暴者承诺改正、离开而产生的内疚、自尊心低、对施暴者的爱、对施暴者的经济依赖、等等。三是分析受虐妇女的心理,探讨其不离开的心理原因,影响较大的理论观点有“创伤情结”和“习得的无助感”,前者强调施暴者与受虐者之间权力的不平衡和暴力的间歇性,后者则关注妇女长期受虐却无法改变境况所产生的无助感。这三方面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受虐妇女的不离开做出了自己的解释,都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这些研究或过于宏观(如一),对家庭暴力的防治难以提出具体的对策;或太过分散(如二),忽视了各种因素间的综合作用;或过于强调受虐妇女的消极一面(如三),仅对在家庭中占有资源较少的受虐妇女的不离开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实际上,受虐妇女成功摆脱暴力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受虐妇女决心摆脱暴力,二是社会支持妇女摆脱暴力,两者相互影响,缺一不可。现实生活中,正是由于这两个条件或其中之一的不成熟,导致了受虐妇女不离开的决定。这是一个社会与个人互动的过程。

(一)妇女决定离开

受虐妇女在摆脱家庭暴力的努力中,最坚决的表现形式是离婚。离婚结束了受虐妇女与施暴者之间的婚姻关系,在多数情况下可以结束受虐妇女的厄运。但离婚对许多受虐妇女是一个很难做出的决定,原因在于受虐者心里潜在的矛盾。这些矛盾无形中影响了她们的决定。

1.希望摆脱暴力与渴望保持关系之间的矛盾

尽管近些年来人们对离婚的态度越来越宽容,但婚姻的破裂对许多人仍是一种失败的象征。这导致许多受虐妇女将摆脱暴力与结束婚姻分离开来,她们希望在维持婚姻的前提下与暴力告别。对于占有社会资源较少的妇女,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妇女,婚姻对她们生活的影响是决定性的。这是因为:第一,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总是认为丈夫是家庭生活的主要支柱,受虐妇女依靠其丈夫生活。事实上,受虐妇女也常常默认这种观点,其结果是离婚直接与生存困境相联系。于是,在目前社会救助系统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维持婚姻以保障生存就变成了第一选择。这点在农村地区表现尤为突出。第二,每个人都渴望获得成就感,但占有社会资源较少的妇女很难在除了家庭之外的其他领域获得成就感。在这个意义上,婚姻的失败对她们而言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人生的失败,而离婚也意味着承认自己的失败。而对于占有社会资源较多的妇女,尤其是那些与其丈夫相比资源占有处于优势的妇女,她们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男强女弱的传统格局。生活中,许多人认为女性的资源优势会伤害坚信自己是一家之主的男性自尊。如果这些妇女也认可这种观点,那么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思考暴力发生原因的过程中,她们很容易将暴力归因于自己对传统格局的破坏与对丈夫男性权力的挑战,进而将自己的某些行为过错化,而将暴力合理化。这时,她们的第一选择不是离婚,而是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某些改变而结束配偶的暴力。另一方面,通常她们在人们的眼中是比较成功的女性,而成功的人往往更害怕失败,尤其是在社会仍然认可家庭对于女性的特殊重要性的今天,选择离婚对这些成功女性仍是一个艰难的决定。但对于长期或多次遭受暴力的妇女而言,在维持婚姻的前提下结束暴力只能是一个美好的愿望。相反,她们越是渴望维持婚姻,越是希望婚姻成功,就越容易接受传统的社会观念,也越可能导致男性的暴力行为发生。

2希望摆脱暴力与渴望爱和关注之间的矛盾

虽然许多人很难接受将暴力与爱联系起来,但在现实生活中,把爱和暴力等同起来是早期儿童社会化的一部分。父母在对孩子进行体罚时,经常对孩子说诸如“我打你是因为我爱你”、“打你是为你好”之类的话,这不仅是在把暴力与爱联系起来,也是在不加解释和讨论的情况下给儿童灌输一种爱近似于被动接受的观点。儿童一旦认同这种观点,其影响将持续到他们成年以后,男性会将暴力作为一种表达爱与关注的方式,女性则会认可或被动的接受这种“特殊”的表达。这导致一些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往往相信丈夫爱的解释和改正的承诺。而妇女越是相信暴力与爱之间的联系,男性的暴力行为越会发生。这也是家庭暴力得以循环发生的一个原因。另一方面,爱与被爱是人的心理需要,再加上社会总是认为女性需要关心与照顾,尤其是男性的关爱,这导致女性对于爱尤其是异性之爱的渴望更多一些。但实际上,不同的女性得到男性关爱的可能性是不同的,而女性对自身吸引力的评价也是不同的。自我评价较低的女性往往觉得以自身的条件,即使离婚也很难找到一个更好的丈夫。这时她们会从日常生活中寻找丈夫关爱自己的点滴,并确信其真实性。她们会将忍受虐待看作自己付出的代价,因为她们知道自己可以过没有虐待的生活,但却不能过没有关爱的生活。这意味着,当对关爱的渴望超过对暴力的恐惧时,当害怕孤独甚于害怕暴力的伤害时,受虐妇女就倾向于容忍暴力并维持与施暴者的关系。暴力与爱之间的纠缠使结束暴力与获得关爱之间表现出一定矛盾。

以上是受虐妇女做出离开决定时心理上两个比较突出的冲突。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类似的冲突,例如:离开丈夫与离开家和孩子的矛盾。这些内在的心理冲突影响她们做出离开的决定。

(二)社会对决定离开的妇女的支持

由于妇女在社会资源占有上处于相对弱势,因此社会支持网络对妇女的支持与救助对受虐妇女做出并实现其离开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尽管社会同情受虐妇女,愿意为他们提供支持与救助,并设立了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但其实际发挥的作用与人们的理想相差很远。

1.社会对受虐妇女的有形支持

为促使受虐妇女做出离开的决定,社会必须使她们相信:离开施暴者后能够安全地生存,并保障妇女的信任能够变成现实。因此,对于缺乏必要社会资源的受虐妇女,社会应当为她们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但现实状况是受虐妇女很难获得需要的帮助。妇女在遭受暴力之后,通常首先选择向娘家、朋友等个人网络求助,但亲友能够为其提供的帮助是非常有限的,最常见的是提供短期住所,有时包括一定的经济支持。在许多情况下,躲避在亲友家并不能保障其安全,甚至会威胁到亲友的安全。因此,这只能是一个权宜之计。对于自认不宜再向亲友求助的妇女以及没有亲友可求助的妇女而言,她们只能向社会求助。而在中国大部分地区,目前并没有建立妇女庇护中心之类的福利机构,这直接导致这些妇女无处可去。这使得许多妇女由于无法获得必要的帮助而不得不返回或者继续停留在充满暴力的家庭关系之中。与此同时,在暴力持续的过程中,女性还可以选择向社区、妇联、公安机关等机构寻求支持,但由于社会救助体系的不完善,这些机构的介入都是暂时性的,结果往往是适得其反,使受虐妇女的处境更为

悲惨。对于离开暴力家庭的妇女,社会应当保障她们的安全,但如同前文提到的一些妇女在离婚后仍然受到前夫的暴力侵害。当她们发现离婚并没有事实上结束自己的厄运时,复婚或者和前夫共同生活以相对保障安全便会成为其选择。这表明,社会并没有为受虐妇女提供必要的、有效的有形支持。

2.社会对受虐妇女的精神支持

对受虐妇女而言,社会支持不仅意味着物质上的有形支持,还包括无形的精神支持。通常人们都会认为,社会总是同情受虐妇女,即使不能提供有效的物质支持,精神支持却是没有疑问的。但认真分析妇女求助时社会支持系统的反应,就会发现现实并不像人们想得那样,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倾向:其一,面对遭受暴力的妇女,人们经常询问一个问题:“他为什么打你?”这句话悄然将话题引到受虐妇女身上,其潜台词是:你做错了什么,他会打你?于是,暴力被模糊为夫妻双方的事情,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称为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问题的本质是,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都是不能容忍的,都是对女性尊严和权利的侵犯,这完全是施暴者单方的行为。而这样的问题却将家庭暴力的本质模糊化。类似的问题和话语还有:“两口子哪有不打架的”、“明知道他脾气躁,你干嘛和他吵”、“他在外面压力大,你要多理解他”,等等。其二,当受虐妇女表示离婚的想法时,常常会面对另外一些问题,例如:“你想过孩子没有?”、“离婚了,孩子怎么办?”、“为了孩子,你不能忍一忍吗?”表面上,这些问题并没有否定妇女的决定,但其真实含义却是劝说妇女继续留在暴力之中。因为中国的传统观念以及人们的普遍意识中,母亲总是忍辱负重、无私奉献的,一个负责的母亲总是甘愿为孩子而牺牲自己的。这很容易使受虐妇女产生一种认识,如果自己不顾孩子而离婚,周围的人会否定自己,而自己为孩子做出一些牺牲是应该也是值得的。这实际上是将妇女继续停留在暴力中的行为崇高化。其三,当受虐妇女觉得自己无论如何都不能摆脱时,当接受求助的对象认为自己对受虐者处境的改善无能为力时,就会出现将暴力命运化的倾向,对妇女的受虐作出诸如“都是你的命不好呀”、“女人就是这样的命呀”之类的解释。命运化是一种完全消极的想法,几乎完全否定了妇女摆脱暴力的可能性。而这几种倾向是人们在面对受虐妇女时不自觉的表露出来的。这表明,社会实际给予受虐妇女的精神支持与人们头脑中的认识相差很大,社会无形中在很多时候扮演了压制受虐妇女的角色。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受虐妇女离开充满暴力的家庭关系是其本人和社会互动的一个结果。如果受虐者内心的冲突导致其继续停留在暴力关系中,社会救助系统也无用武之地。但如果受虐者决定离开,但社会却否定或压制其离开的想法,或不能保障其生存与安全,妇女就会被迫放弃初衷而继续或返回暴力关系之中。另一方面,完善有效的社会救助系统和强而有力的社会精神支持也会有助于受虐妇女做出离开的决定。受虐妇女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对她为什么不离开具有相当的解释力。

三、恰当的问题与针对性措施

“她为什么不离开?”同样的表达,分别被作为一个问题询问与作为一种现象研究时,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如此之大。正是由于人们关注现象引发的问题更甚于关注现象本身,才导致了一种尴尬的局面:在家庭暴力防治和受虐妇女救助中,人们行为的目的与结果之间出现了相当的偏差。在现实生活中,还有许多类似的例子。例如,同样对于长期或多次受虐的妇女,人们询问:“你为什么容忍他的行为?”,问话暗含着受虐者容忍暴力的意思,但实际情况是她们没有其他选择,而反抗会使暴力升级。又如,人们习惯于将家庭暴力称作“夫妻间的事”,仿佛暴力和虐待发生在夫妻相互之间,而实际上家庭暴力是一个人针对另一个人的。这意味着,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和对受虐妇女的救助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展开:

1.学习倾听与询问恰当的问题

目前,在社会救助网络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充分发挥现有社会支持系统的力量是一个现实的选择。作为受虐妇女求助的对象,不论是其亲友,还是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应当首先学会倾听与询问问题。倾听有助于了解受虐妇女的状况与处境,更重要的是认真倾听本身就是救助的一部分。在倾听的基础上,提出恰当的问题,例如:“我能为你做些什么?”“你需要我们做些什么?”等等,以使求助者感觉到社会的理解与支持。与此同时,应当尽量避免在没有了解有关情况时贸然发问,避免以某些不合理的判断为基础提出问题。这是一个相对容易实现的措施,但这是向受虐妇女提供救助的第一步。如果询问求助者“你为什么不离开”之类具有一定归责含义的问题,会使受虐妇女就此停止向社会求助。对于承担一定救助职责如居委会、妇联等机构的工作人员,这点尤为重要,因为她们的反应、态度与问题会被受虐妇女认为是政府的态度。因此,这些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提供工作手册,以提示她们怎样恰当应对求助的受虐妇女。

第9篇:对于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网络文化;“90后”;影响;调查报告

一、“90后”学生上网情况的基本分析

为了了解“90后”学生与网络的关系,我们在广州市的某大专和中学发放了100分调查问卷,全面了解他们的上网时间和上网目的等。调查结果显示如下。

1.“90后”中学生上网时间普遍不低于1小时,“90后”大学生普遍超过3小时

在问卷中,项目为“平均每天上网时长”的选项,选择“1~3小时”的有40%,选择“3~5小时”的有25%,选择“5小时以上”网虫级的有18%,“1小时以下”的人13%。其中,52%的中学生上网时长为3小时以内,66%的大学生在3小时以上。网络已经成为“90后”学生获得信息、交友、娱乐的重要途径,甚至对某些“90后”而言,网络成为他们闲暇时间唯一喜欢的选项。

中学生与大学生上网时间的差别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外在因素。中学生面临升学的客观目标,他们受到学业时间的限制,家长的管制以及自身控制力的影响。而对于大学生而言,学习模式则不同于中学生,他们有了更多属于自己的课余时间,父母也放松了对他们的管制,同时网络也成为他们获得知识的重要手段。

2.打发时间成为多数上网学生的重要目的

在问卷中,关于“促使青少年上网的原因”这一问题的结果让人心酸。其中,49%的人回答“打发时间”。调查数据显示,“90后”青少年对待网络的看法就是一种消遣方式,网络游戏更是成为“90后”男生打发时间的首选,而“90后”女生大多选择浏览网页或者看视频、听音乐来渡过她们的空闲时间。

从与“90后”学生谈话中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某些原因。(1)“90后”学生在处理人际关系方面存在问题。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世

界,只需一个网名便能畅游其中,现实生活中,许多青少年不知道如何处理自己的人际关系,因而选择了在网络中寻找快乐;(2)某些“90后”学生迷失自我,在现实生活中自卑,通过网络中的虚拟自我找到自信;(3)网络文化的高效性。现在的我们,可以足不出户就能了解外界的一切,网络文化的形成,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4)社会缺乏对“90后”学生休闲方式的引导。健康的休闲方式是一个人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但从调查来看,“90后”学生对于自我休闲方式的选择很迷惑。他们觉得上网是最好的选择,而不愿多参加户外的健身活动、志愿服务等等。

3.利用网络来学习的“90后”学生只是小部分

调查数据显示,只有21%的青少年选择利用网络来学习,且超过一半的受访者上网学习的时长占整个上网时间的30%~60%。而此部分人中,多数属于被动的,为了完成任务而为之。现在的社会开始推行网络教学,教师也会通过布置相关作业,让学生在网络中完成。“90后”中学生通过网络查找相关资料来辅助完成作业,而部分“90后”大学生则通过网络查找资料和信息来代替自己动脑完成作业,网络简直成为了部分“90后”大学生的“作业”。在谈话中,我们也发现很少部分的“90后”学生能主动利用网络去了解世界的第一手资料,了解社会的动态,通过网络去获取更多的资料,丰富他们的课余生活,增强他们的学习动力。

4.大部分“90后”学生都接触过网络游戏,部分人网络成瘾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70%的被访青少年都有接触网络游戏的经历,25%的青少年经常沉浸于网络游戏中,仅13%的青少年表示对网络游戏不感兴趣。这样的数据表明,青少年对网络游戏的需求是大量的。这样的需求也促使各地网络游戏研发中心不断地研发新的游戏吸引广大网民。“90后”学生已经成为网络游戏的主力军,在这样的一个网络文化影响下,引申出了一个新的社会问题——网络成瘾。

青少年在网络游戏中能够得到各种满足:杀人、街头对打等暴力游戏带给了青少年满足和;网络游戏中的等级满足了玩家自我表现与自我显示的需要,青少年的自我意识逐渐地形成,当现实中青少年没有得到自我表现的机会时,他们便会转向网络游戏去寻找自我,确立在同伴中的地位;满足玩家挑战自我、发泄情绪和逃避现实的需要,网络游戏中,玩家可以不受现实道德的限制,发泄自己的情绪,在游戏中通过不断地挑战从而获得满足;满足玩家排解孤独感和真实情感交流的需要,网络游戏的最大特点就是匿名性,现实生活中一个很平庸的人,却可以在虚拟世界中扮演行侠仗义的侠客来填补心中对现状的不满,这种与现实生活完全不同的人生经历吸引了很多玩家投身其中,还有许多原因会造成青少年网络成瘾。

5.网络交友获得“90后”学生的热捧

网络聊天工具多样,QQ、飞信、MSN等工具成为“90后”学生热捧的网络聊天工具,微博、博客、人人网等社交网络也是当代流行的交友网站。面对这些当下流行的社交网络,在调查的青少年中,53%的人对这些社交网站持无所谓的态度,32%的人认为这些网站很好,有必要建立,仅仅只有4%的人认为这些网站不好,持反对的态度。青少年使用这些交友工具主要是为了获取朋友近况及社会动态。

这种网络文化,既有利又有弊。有利的是可以拉近朋友间的距离,第一时间了解社会的动态,分享自己的生活等;弊的地方则是网络是虚拟的,无法判断对方的真实身份,网络不受现实的制

约,随意性很强,各种可能都会发生等等。

二、网络文化对“90后”学生的影响

1.“90后”男生与女生受到网络影响的侧重点不同

古话有云,男女有别,不同的群体受到网络文化的影响也会不同,在本次调查中,经过数据处理与分析后,我们发现“90后”男生与女生受到网络文化的影响是有区别的。

(1)上网用于学习的青少年女生比男生要多,比例约为2∶1。

(2)对于上网娱乐消遣方式,女生以聊天为主,男生以网络游戏为主。

(3)对于网上娱乐对学习的影响,女生认为要劳逸结合,促进学习,而男生则觉得没什么影响。

(4)对于网络交友、社交网站的使用,女生侧重于了解朋友的近况,而男生则重于社会动态发展。

总的来说,男生与女生相比,男生更加喜欢刺激与,通过网络游戏可以满足他们的需要,所以,男生比女生更加喜欢网络游戏,甚至沉迷于其中。女生心思细密,关心别人而且害怕孤独,所以,在网络中倾向于和朋友聊天或者是听音乐。数据表明,女生会比男生更懂得劳逸结合。出现男女差异,很多原因都是男生与女生总体性格上的区别,因为有了这样的区别,在接受同样的文化中会出现不同的表现。

2.网络带来的负面影响

(1)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增多。

网络使人们的身份可以变成电脑上的一串字符,在网络世界中,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不同的名字、性别、年龄与人交流而不会被察觉。网络的虚拟性及隐蔽性特征使网上出现黄色流毒、黑色信

息、暴力文化等不同的网络犯罪,计算机病毒、黑客入侵等案件也逐年增多。

(2)造成青少年人格缺陷。

网上交往是一种以网络为媒介、以文字符号为载体的间接交往。网络的虚拟性再次告诉了我们,人们可以在网络中畅所欲言,不必遵守现实生活中的交往规则,也不必承担违反交往规则而承担的责任,这极易导致青少年对人际交往道德标准的模糊,容易产生在现实中对人的不信任,从而淡漠现实生活中与亲属、邻居、同学之间的感情关系。

(3)影响青少年的学业和身体健康。

网络会使许多青少年沉溺于其中,占用了青少年大量的学习时间,目前,我国的网瘾少年已经有几千万,他们很多由于沉迷在网络中无法自拔,导致荒废了学业,所以,网络对青少年的学业有很大的影响。由于长时间上网,有可能致使青少年由于睡眠不足而导致生物钟紊乱,免疫功能降低,容易引发紧张性头疼、焦虑、忧郁等,最严重的有可能会死亡。

三、合理利用网络,发挥其积极影响

虽然“90后”学生都在利用网络,但很多人却没有科学地去了解过网络文化,这使得他们其中的某些人深深陷入网络而成瘾,多数人没有发现网络中丰富的知识资源。如此一来,网络文化似乎成了“90后”学生的娱乐工具或“隐形杀手”。因此,要让网络在“90后”学生中变成巨大的知识宝藏,我们应该帮助他们科学认识网络。

(1)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建立科学的网络概念,让人们清晰地了解网络是什么,网络中有什么,我们可以利用网络做什么等等。目前,这一任务对于“90后”甚至“00后”学生而言,非常重要。

(2)学校应该侧重搜集整理各类知识性网站,在学生中广泛宣传,通过网络资源增强学生的知识面。网络中有非常多样的知识资源,我们可以免费了解很多前沿的理论成果;针对某个知识点,在网络中我们可以找到与之相联系的知识树……这些,对于正在

成长中的“90后”“00后”学生而言都是非常有帮助的。

(3)家长在家庭中需要以身作则,以自身的行为影响自己的

孩子。

许多“90后”第一次上网是模仿自己最亲近的人。如果他们发现家长利用网络在玩游戏,他们很大可能对网络的第一印象就是网络游戏;如果他们发现家人在网络中交友,他们很大可能对网络的第一印象就是交友;如果他们发现家人在网络中寻找各类有趣的知识,那么他们对网络的兴趣很可能就是在网络的知识宝藏中遨游……因此,家长利用网络的方式对孩子的影响是重大的。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为了他们的健康成长,家长必须以身作则。

总之,网络只是一个工具,我们要做的就是科学认识它,合理利用它。

参考文献:

[1]维吉尼亚·萨提亚.新家庭如何塑造人.北京:世界图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