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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口素质 经济发展 主成分分析法 实证分析SPSS软件
一、引言
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就业人口素质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并深深地影响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本文立足于对就业人口素质和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得出其间有较强的正相关性。因此,政府在加快经济建设过程的同时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使社会进入人口素质促进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提升人口素质的良性循环中。
二、研究现状
国内外对人口素质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主要有两大方向。
第一,对人口素质定量分析的研究。屈云龙和许燕(2010)在借鉴“人口素质指数”(PQLI)三大指标的基础上,将人口素质划分为身体素质、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素质三大方面,并在每个方面中给出了具体的统计指标。然后用主成因分析法计算和分析了江苏省的人口素质,结果发现各省辖市人口素质发展状况存在明显差异。肖周燕(2007)将人口素质分为身体素质水平、文化素质水平、劳动技能素质水平和道德素质水平四个方面,并确定了各个方面的具体指标。在此基础上,用AHP(层次分析法)评价人口素质水平。张强和钱建明(1993)选用标准化总死亡率、婴儿死亡率、12岁以上人口的识字率及人均工农业总产值四个指标,用多维标度法评价了我国10个少数民族的人口素质。钱金平(2001)选取了平均寿命、维尔威克指数、智商、非残疾比重,6岁及以上人员大学、中学、非文盲比重等7个指标及其权值分配方案,运用灰色系统理论方法,综合定量评价了人口素质。张强,张霜红,钱建明和张菊英(2003)选取了出生时预期寿命、人均工农业产值、婴儿死亡率、生育率、15岁以上人口识字率等5个指标,利用灰关联聚类法对我国14个主要少数民族的人口素质进行了聚类分析和评价,并探讨了此方法的特点和效果。
第二,对人口素质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沈百福和杜晓利从人均受教育年限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各级教育的人口比例与经济发展水平两个角度考查了人口素质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张邦辉,谭伟和邓淼从人力资本角度,运用人均受教育年限法度量了中国各地区不同年份的劳动力受教育状况,并用聚类和线性回归法分析了近20多年来中国各地区人均受教育年限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宋光辉[通过关注研究教育与经济增长作用的重要文献,发现对教育与经济增长关系的认识经历了四个阶段,20世纪60年代的重视阶段,70年代的争论和置疑阶段,80年代的理性回归阶段和90年代以来的重拾信心阶段。程前昌依据1994年~2006年经济发展水平与人口文化素质的统计资料,选取人均GDP和接受过不同教育程度的人口比重作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文化素质的衡量指标,对经济发展水平与人口文化素质进行相关分析。黄春燕运用SPSS软件对人口素质指数EDI和GDP进行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求得GDP增长的预测模型。
三、我国人口素质的实证分析
1.人口素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在本文中,笔者把人口素质划分为身体素质、文化素质与劳动技能素质三个方面,在每个方面中,选取了具体的统计指标,最终构建了我国人口素质的综合评价体系,如图1所示。
(1)身体素质评价指标体系。身体素质是人口素质的最基本方面,它严重影响着其他各方面素质的提高。在对人口身体素质的衡量中,笔者选取了婴儿死亡率(‰)(x1)、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x2)、劳动年龄人口比例(%)(x3)、传染病发病率(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1/10万)(x4)、患病死亡率(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病死率)(%)(x5)这五个指标构建了身体素质评价指标体系。这5个指标的数据都来自于《中国卫生统计年鉴》。
(2)文化素质评价指标体系。笔者选取了大学毛入学率(%)(x6)、未上过小学的人数占总人口的百分比(%)(x7)、每十万人在校大学生人数(x8)和人均受教育年限(x9)这四个具体指标来综合评价人口文化素质。其中,x6的数据来自于《中国教育统计年鉴》,x7和x8的具体数据来自于《中国统计年鉴》,x9的数据由《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人口统计年鉴》的数据计算而得。
(3)劳动技能素质评价指标体系。劳动技能素质的高低决定了一个国家生产效率的高低,严重影响着这个国家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本文选取了每千人从事研究与发展的科学家和工程师数(单位:万人年)(x10)、每万人专利批准申请量(国内专利申请授权数)(x11)和从业中大中专及以上人口比例(%)(x12)来综合评价我国的劳动技能素质水平。其中,x10和x11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科技统计年鉴》,x12的数据来源于《中国人口统计年鉴》。
2.我国人口素质水平的主成分分析。本文选取的一些数据不是比率数据,首先利用SPSS17.0对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接着对标准化的数据进行主成分分析,经过KMO与巴特利特球形检验得到,KMO为0.629,Bartlett球形检验统计值为386.465,自由度为66,p值为0.000,这说明数据适合做因子分析。
运用SPSS17.0进行主成分分析,得到各主成分的方差贡献率和累计贡献率如表1所示。在此,根据以下两个标准提取公共因子:第一,特征值大于1;第二,累计方差贡献率大于80%。由表1可以看出,第一个公共因子的特征值为10.705,远大于1,且它的累计方差贡献率为89.212%,大于80%的标准。据此,可以认为第一个公共因子基本描述了所有变量的变化,因此提取的公共因子为1个。
表2为因子载荷矩阵,它能够说明提取的公共因子在各变量上的载荷。从表中可以看出,提取的公共因子对所有变量都有载荷,且载荷绝对值大多数都大于0.9,这说明提取的主成分从各个方面综合衡量了我国的人口素质,代表了我国的人口素质状况,因此将提取的主成分命名为“人口素质综合因子”。
因为提取的主成分只有一个,所以这个主成分的因子得分就是综合得分,综合得分如表3所示。
四、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实证分析
1.经济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在本文中,选取人均GDP(y1)、货币供给量(y2)、中国历年人均收入水平(美元)(y3)、财政收入(万元)(y4)、进出口差额(亿美元)(y5)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亿元)(y6)来综合衡量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其中,y1、y2、y4、y5和y6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y3的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统计年鉴》。
2.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主成分分析
首先用SPSS17.0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接着对标准化后的数据进行主成分分析,经过KMO与巴特利特球形检验得到,KMO为0.659,Bartlett球形检验统计值为260.088,自由度为15,p值为0.000,这说明数据适合做因子分析。
运用SPSS17.0进行主成分分析,以特征值大于1和累计方差贡献率大于80%为标准提取公共因子。得到各主成分的方差贡献率和累计贡献率如表4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出,第一个公共因子的特征值为5.784,远大于1,且它的累计方差贡献率为96.407%。据此,可以认为第一个公共因子基本描述了所有变量的变化,因此提取的公共因子为1个。
从表5的因子载荷矩阵中可以看出,提取的公共因子对所有变量都有载荷,且在六个变量上的载荷值都大于0.9,这说明提取的主成分综合反映了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将提取的主成分命名为“经济发展水平综合因子”。
注:Zscore(人均GDP)表示人均GDP的标准化值,其余类似。
同样,因为提取的主成分只有一个,所以这个主成分的因子得分就是综合得分,综合得分如表3所示。
五、我国人口素质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关系的实证分析
现在分析我国人口素质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从上面的分析可知,在对人口素质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主成分分析中,我们都分别提取了一个主成分,且这个主成分综合评价了我国的人口素质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在这里用“人口素质综合因子”和“经济发展水平综合因子”来代表我国的人口素质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作出人口素质水平综合因子得分与经济发展水平综合因子得分的走势图,发现二者都具有明显的上升趋势。
运用SPSS17.0对人口素质综合因子和经济发展水平综合因子进行相关性分析,得出两者的Pearson系数为0.956,双侧显著性水平为0.000,在时通过检验,具有统计学意义。因此可知,二者具有高度相关性,可以进行回归分析。
做出人口素质综合因子和经济发展水平综合因子的散点图,如图3所示。从图上可以看出,二者具有明显的线性关系,因此要对它们作线性回归分析。为了简便起见,用ECOD表示经济发展水平综合因子,用PQL表示人口素质综合因子。设二者的回归方程为
用EVIEWS6.0进行回归分析,得出二者的回归方程式为
Std. (0.0888) (0.0853)
在此回归方程中,, ,这说明回归方程的拟合程度较好,此回归模型是可信的。
通过分析以上回归模型可以得知,我国人口素质水平对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人口素质综合因子每增加一个单位,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综合因子增加0.9557个单位。因此,我国应该大力提高人口素质,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六、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人口素质的提高对经济增长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而人口素质又由身体素质、文化素质以及劳动技能素质构成,因此,我们可以从这三个方面为中国经济更好的发展提供以下几条政策建议。
1.身体素质方面。身体素质的提高依赖于两个方面,一是提高国家医疗水平,二是加强国民体育锻炼。因此政府应该从这两个方面着手,在医疗方面积极鼓励新药研发,改革医院现存的各种弊制,让人民群众都能“看得上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在国民体育锻炼方面,政府应该加大对居民区体育设施的投资建设,深入促进国家体育事业的发展,并以提升国民整体身体素质为最终目的。
2.文化素质方面。文化素质的提高依赖于教育的继续深入扩展,因此,政府应该继续坚持中国教育的扩展政策,促进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重视教育分配问题,一是合理调整三级教育投入比,二是缩小城乡、地区、群体之间的受教育程度差距,重点在于调整城乡二元结构背景下教育政策的偏向。
3.劳动技能素质方面。劳动技能素质的提高依赖于受高程度教育者的产出提高。因此,政府应该用政策鼓励科研活动,在科研环境方面,支持学者潜心钻研学术,调整科研经费分配体制,着重培养思想活跃的年轻人;在科研体制方面,引入以支持人为主的科研支持方式,为科研者特别是青年科研者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同时逐步完善《专利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
参考文献:
[1]屈云龙,许燕.主成分分析法在人口素质评价中的应用——以江苏省为例[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6-61
[2]肖周燕.AHP法在人口素质评价中的应用研究[J].西北人口,2007(1):7-10
[3]张强,钱建明.用多维标度法评价中国少数民族人口素质[J].中国卫生统计,1993(6):1-4
[4]钱金平.人口素质灰色综合评价方法的研究[J].中国人口科学,2001(3):66-69
[5]张强,张霜红,钱建明,张菊英.用灰关联聚类法评价中国少数民族人口素质[J].现代预防医学,2003(5)
[6]沈百福,杜晓利.人口文化素质与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关分析[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4,2(1):57-62
[7]张邦辉,谭伟,邓淼.从人力资本角度看人均受教育年限对区域收入差异的影响[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7,30(3):126-129
[8]宋光辉.关于教育对经济增长作用的简要述评[J].人口与经济,2005(6):61-65
[9]程前昌.人口文化素质与经济发展水平的互动关系[J].资源环境与发展,2009(1):15-21
【关键词】 外商直接投资经济增长实证分析
科学合理地利用外资,发挥其对经济全方位的带动效应,是一个地区实现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大连市不断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开展招商引资。2009年,大连利用外资对推动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对外开放都起到积极作用。一是利用外资水平进一步提高,拉动经济快速发展;二是“走出去”战略加快实施;三是服务外包产业迅速发展。通过大力利用外资,一方面提升了经济综合实力,扩大了对外开放程度,另一方面也提升了全市其他企业应对挑战的能力,为其走向国际市场提供了示范作用。
一、外商直接投资(FDI)对经济发展影响的分析
本文选取2000年至2009年大连市引进的FDI和GDP年度数据为样本。FDI数值按当年美元与人民币平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由表中数据可以得出:可比增长141.6%,原口径为30.04亿美元,增长36.4%。
下面采用计量经济模型对外商直接投资与国内生产总值关系作深入地研究,运用统计分析软件Eviews5.1,检验可知GDP与FDI两者的相关系数为0.96,说明两者有较强的相关性,即大连市吸收和实际利用外资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相关关系。
为研究GDP与FDI具体的相关关系,需建立两者的回归方程,为了消除可能的异方差,对GDP与FDI两个变量取自然对数,得出新的变量序列,分别记为LNGDP和LNFDI。为防止回归方程出现伪回归现象,我们以下将做协整检验,以保证方程的有效性。
为了避免对非平稳时间序列进行回归时造成虚假回归等问题,需要在回归分析之前进行时间序列的平稳性检验。表2为各变量的原序列与一、二阶差分的平稳性检验结果。
检验表明:LNGDP、LNFDI在α=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是非平稳序列,一阶差分后的序列LNGDP、LNFDI在α=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是非平稳序列,二阶差分后的序列LNGDP、LNFDI在α=5%的显著性水平下是平稳序列,即为二阶单整序列。可以对两个变量之间的长期关系进行下一步协整检验。
协整检验的前提是如果两个变量都是单整变量,只有当它们的单整阶相同时,才可能协整。当两个变量协整时,则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个长期稳定的比例关系;反之,当两个变量不是协整的,则它们之间就不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由表2的检验结果可知LNGDP与LNFDI同阶。下面对LNGDP与LNFDI是否协整做进一步检验,若二者协整表明它们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若不协整则不能证明他们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
下面对LNGDP与LNFDI用OLS方法做回归。
LNGDP=5.43+0.064LNFDI
(12.96) (8.90)
R2=0.91 ADR2=0.89 F=79.23DW=1.76
设e为LNGDP与LNFDI回归模型的残差,下面对残差进行单位根检验。
单位根检验结果表明:残差e在5%临界值水平下为平稳序列。即LNGDP,LNFDI为(2,2)阶协整,存在长期稳定关系。
检验结果及分析:从回归方程的数据可以看出,2000―2009年大连市FDI每增长1%,带动GDP平均增长0.064%,外商直接投资对大连市经济发展的作用是积极的、显著的。康书隆在《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的动态影响》一文中用变参数模型分析FDI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结果表明2000―2009年我国FDI对GDP的拉动作用是比较稳定的,大体上FDI每增长1%,将带动GDP增长0.0257%~0.0278%。与全国相比,大连市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效果是明显的,说明外商直接投资对大连市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结论
大连市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长期均衡趋势,二者相互影响。一方面,外商直接投资的大量引入促进了大连市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大连市快速的经济发展及不断优化的投资环境又进一步吸引了外商直接投资,从而形成经济发展与外商直接投资互动的大好局面。尽管现在很多外界人士认为中国外商直接投资过热,但从大连市的经济状况来看,外商直接投资仍是大连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对大连市产业结构升级、对外贸易发展及就业均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大连市应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体制,进一步改善大连市的投资环境,提高吸收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以最大的限度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继续保持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发展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的大好局面。
1、发挥后发优势,加大引资力度,注重外资的产业流向,引导外资向技术密集型产业转移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拥有技术落后的后发优势。改革开放之后,我国一度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生产线来努力缩短与西方国家技术上的差距,但是引进的技术一般都是发达国家落后的技术,即使有先进的技术往往也难以消化吸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不明显,而通过外商直接投资引进技术,则可以消除技术贸易的某些弊端。同时随着技术的转移,与技术配套的资金供应、技术吸收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相应的管理知识,以及进一步的技术开发能力或新技术提供能力,都会随之进入,为我们独立研发新技术打下基础。不可否认,外商直接投资同样存在负面影响,由于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赢利,可能出现垄断某一行业、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等问题,这就需要注重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向,引导外资向经济持续发展所需要的技术密集型产业转移。
2、加大教育投入,提高人力资本存量,最大限度地发挥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要消化和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带来的先进技术,必须有足够多的人力资本存量,特别是高技术人才,这也是提高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的重要途径。这部分由于劳动投入推动经济发展的增量可以归结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由于高技术人才的增加,带动了大连市企业科研能力的提高,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打下了基础;另一部分是由于高技术人才进入了外资企业,学到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人才流动,这些技术和经验流入了本国企业,改造了那里落后的技术和经营模式,使劳动生产率得到提高。
3、保持大连市场的充分竞争性,最大限度促进外商进行技术转移
外商投资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追求高利润,而垄断能够带来高利润,因此,外资企业只要垄断了高技术,生产出独一无二的好产品,就可以在市场上卖出好价钱,赚取高额的垄断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根本就不可能有技术转移,因为技术转移就意味着垄断利润的消失。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保持大连市场的充分竞争性,从根源上杜绝垄断行为的发生。首先,为国内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2010年12月1日起,我国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与个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至此,内外资企业税费征收制度实现了全面统一,改革开放以来给予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优惠由此宣告结束,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的完全一致,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目前内外资企业地位平等,内资企业可以从多缴的所得税中拿出一部分作为R&D投入,提高生产率和技术水平,与外资企业展开竞争。其次,在同一行业中引入多家外商,形成外商之间的竞争局面,比如中国的手机行业,全世界各大手机厂商基本上都在中国投资设厂,客观上造成了技术溢出,使得我们自己的企业也能生产出技术含量很高的产品,并对其他国家形成出口。
【参考文献】
[1] 赵晋平:利用外资与中国经济增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关键词:知识经济 顺德产业 结构调整及发展。
当今世界已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知识创新的日益重要,建立和发展国家创新体系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出现了经济的知识化的趋势;同时,经济增长越来越依靠制度、组织、管理创新,依靠科技进步,出现了经济的知识化的趋势。这两种趋势的结合,就是知识经济。这两种趋势已经并将继续给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带来深远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顺德经济一直处于全国“百强县”之首,在全球知识经济背景下,顺德将会出现什么样的发展趋势,政府将如何应对,是我们所关心并值得讨论的问题。
1顺德经济增长推动产业结构趋于基本合理。
顺德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总量及增长速度已经位居全国前列。顺德经济增长使居民整体消费结构向“小康型”和“宽裕型”转变,最终推动了顺德产业结构的变化。资料分析表明,顺德产业结构中三大产业占GDP份额比较合理(按联合国规定三大产业中的第一产业以农业为主,第二产业以制造业为主,第三产业以服务业为主)。顺德的产业已从传统的农业产业向第二产业即制造业和第三产业即服务业转移。
美国经济学家库兹涅夫的研究指出:经济增长会导致产业结构发生变化,基本趋势是随着GDP的增长,第一产业所占比重下降,第二、第三产业所占比重不断上升。经过多年来各国发展实践也证实了这一结论,国际上称为发展的“一般模式”。
从顺德三十年的发展现实,可以说顺德与世界各工业化国家产业结构的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的“一般模式”基本吻合。
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较,顺德产业结构是比较先进合理的。特别是顺德近年来大力实施“三三三”龙头企业发展战略和产品标准化战略,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养和扶植新的经济增长点,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加快工业园区的经济建设,提升工业经济发展质量,使顺德工业经济呈现高增长态势,各项主要经济指标明显上升。工业企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增速加快,龙头企业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一批中小企业迅速成长壮大,规模企业、园区经济的迅速发展,虽外贸出口增势减缓,但内需扩大,原材料、能源紧张的矛盾有所缓解。
2顺德的区位和产业优势。
顺德位于珠江三角洲中部,面积806.15平方公里,靠近广州、深圳、珠海等大中城市,毗邻港澳,信息灵通,对外经济交往便利。车流、人流、物流、货流极为巨大,成为人、物汇集中心和集散地,成为沟通国内外的桥梁,具有相当优越的区位及交通环境。这些条件,已经为大市场、大流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经商环境,吸引着中外投资者。除了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外,顺德在规模经济、品牌、技术、产业、全球化环境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特色。目前顺德逐步形成了以日用家电、家具、钢材、纺织、服装、塑料等制造业为主体的产业结构。
日用家电产业是顺德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在全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顺德大力倡导“发展规模经济,创国际品牌”战略方针的指引下,顺德已有一批名牌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在国内外都享有盛名。顺德家电制造业着名商标和名牌产品总数量居全国县级区域之首。目前,顺德家电制造业共有6个“中国驰名商标”,分别是科龙、格兰仕、美的、容声、万和以及万家乐;19个产品被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中国名牌”。顺德是家电制造业人才的聚集地和家电技术研发的前沿阵地。近500家大中型企业设置了科研机构,这些机构与国内及国际家电顶尖科研机构和着名高等院校挂钩合作。顺德是中国本土和国际家电产业零部件生产供应大本营和OEM基地。从制冷压缩机、微电脑控制器、磁控管等核心部件,到结构简单的五金配件,顺德形成了一整套成熟的家电产业链。顺德家电企业的发展足迹由顺德逐渐走向全国,走向世界。顺德一大批优秀的企业家在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已逐步被世界认知和称道。例如美的集团总裁何享健、格兰仕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梁庆德两人均荣获以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欧元之父”罗伯特·蒙代尔教授命名的首批世界经理人成就奖,标志着顺德企业家正加速融入世界国际化的征程。
通过以上分析,顺德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圈,并融入世界一体化经济中。在此基础上,顺德比国内其它地区更快地将其经济活动范围扩展到全世界,与国外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国际贸易日趋增多,与世界各国经济间的相互影响不断加强。由此引起的顺德的对外贸易比重和经济增长不断增加,这将吸引更多的丰富资源和优秀劳动力涌入。从这个方面来看,顺德在知识经济时代比其它地区经济发展更具有先天优势。
3知识经济时代,顺德产业结构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短时间内顺德经济会有一定的增长潜力,但随着中国经济与全球经济相融合的进程逐步加快,全面充分地建立世界自由市场体系,实行国家间贸易平等、自由,按照新的国际准则办事,那些受政策保护而获得国内外市场份额的企业将面临在WTO下减少和消除非关税壁垒下外国企业进入本国市场的冲击,除此之外,那些由国有企业独家垄断的领域和创造的利润,随着外国企业的进入,它们将受到严峻的挑战。总之,全世界新一轮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发展及资源、市场、人才等全球性竞争格局的出现,对顺德各企业来说,决不能掉以轻心。 1与全球相比,顺德产业结构的不平衡性。
与国内各地区相比,顺德产业结构还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如果把比较标准和全球相比时,我们可以发现顺德与国际之间存在着一定差异。根据美国经济学家库兹涅茨的研究资料:
人均国民生产总值4000美元左右的国家,三大产业占总产值比重为9:37:53(《世界发展报告》1997经济出版社),而顺德是8.6:53.7:37.7。将这二组资料和数字比较后发现,发达国家与顺德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比重正好颠倒过来了,表现出顺德三大产业结构的不平衡性,顺德第三产业发展比较滞后。这种不平衡性也可以从劳动力在三大产业就业结构的数据中得出同样的结论,即1999年劳动力分布比例为43:
33:24,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为接近的国家为30:28:42。
中国加入WTO后,外界环境将发生极大的改变,进入国际经济一体化将没有任何条件限制了。那时,由于我们第三产业发展滞后,给外国企业留下了很大的市场空间,他们将会强占市场,构成对我们的威胁,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大规模进入,我们将面临的挑战将更一步加剧。因此,从长期战略观点来考虑,顺德应加强第三产业的建设和投入。 2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努力开拓新兴行业。
在知识经济时代,顺德要坚持“稳中求进,有效增长”的方针,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坚持把调整产业结构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站在国际市场上同国外高科技企业公平竞争,这需要开拓和发展一些新型行业,即朝阳行业,诸如资讯、IT、地产、旅游、投资等行业,它们是经济新的增长点。因此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实现产业结构的均衡。 3推动产业结构实现高度化。
这是中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关键点和基本方向,其重点是把产业结构的资本密集化和技术密集化过程紧密结合起来,加快高新产业、金融、保险、中介服务、旅游、教育、信息咨询等新型第三产业的发展,对于间接提高第二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技术含量和效益水平具有决定性意义。
4对产业结构而言,顺德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发展有三个重点方向。 1加快发展与家电、家具等制造业直接相关联的配套服务业。
家电、家具是顺德的支柱产业,要大力发展与之相配套的工业服务业,如工程装备配套服务、技术服务、现代物流、工业信息服务、工业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业服务等,在第二、第三产业融合中找到新的经济增长点。通过紧密的关联产业、共享的要素资源、有效的竞争机制,充分发挥顺德制造业集群的外部性优势,培育和促进第三产业服务业的形成与发展,形成相关产业共同进化的机制。
4.2在制造业方面双线推进,积极发展高增值和高科技产业顺德在土地、人力和成本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要保持竞争地位,顺德必须加快转向从事较高增值的生产的步伐,有必要维持一个高增值、高科技的制造业环节,维持一个较平衡的经济框架。在制造业发展上双线推进:(1)对顺德现存传统产业进行改造,透过科技创新和管理革命使它们转向高增值产业;(2)发展高科技产业,尤其是生物制药、环境保护、新材料等顺德具有发展潜力的产业。 3积极发展资讯科技产业,将其逐渐培育成为整体经济的主导产业。
顺德经济较为开放,与国际市场联系密切,资讯及通讯都比较发达,而顺德无论是制造业还是服务业对软件信息产业都有着庞大的市场需求,这些都是顺德发展软件信息产业的重大优势。 4进行产业结构理论创新。
在市场需求中有需求(市场)创新;在科技进步中,有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工艺创新、产品创新;在市场竞争中,有规则创新、组织创新、政策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产业结构理论的内在本质是创新,没有创新,产业结构理论就苍白无力;没有创新,就不能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所以顺德要保持其竞争力,就必须要进行产业结构理论的创新。
5建立产业调整与发展的政府扶持机制这既是政府的行为,也是市场的行为,有利于减少产业结构调整所引发的社会动荡,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帮助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产业转移;建立和提供各种类型的产业结构调整基金;对退出竞争性产业的企业、破产企业、被兼并企业提供经费支持,核销债务负担;对进入新产业的企业、优势企业,提供必要的金融、财税支持;实施再就业工程,帮助安置分流职工等。知识经济时代,更迫切要求顺德区委区政府在产业结构调整、经济法规、科技兴企等方面提出政策性指导意见,为顺德企业提供更多的服务,为企业搭起宽松、公平的竞争平台。
6加快城市化建设的步伐。
随着经济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顺德应加快和加大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加快城市化建设的步伐。顺德的城市化建设与国内各地区相比,一直处于前列,此举大大促进了顺德经济的发展。让更多的农村变为城镇,是顺德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一个重要课题。结合顺德新城区建设,加强配套市政设施规划;结合旧城区改造,规划建设住宅、商务办公楼及酒店等项目;鼓励建设生态型、节能型住宅小区;增强房地产市场分析和信息,引导房地产投资、消费及结构的调整优化,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我们应立足中国,放眼世界,结合顺德经济发展的区域特点和实际特点,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控下,抓住经济发展机遇,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在全球经济结构调整的大背景来考虑问题,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是重中之重,使顺德经济发展能够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趋利避害,争取尽可能大的利益,在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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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颂东。知识经济与产业结构调整[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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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输尿管软镜;钬激光碎石术;肾盏结石;治疗效果
[中图分类号] R691.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4-4721(2014)05(b)-0065-03
Flexible ureteroscopic holmium laser lithotripsy for the treatment of renal calyceal stones and its complications analysis
CHEN Chu-yi ZHENG Jin-biao LIU Lei LI Jian-jun LI Guan-yi ZHOU Jian-hua
Department of Urology,People′s Hospital of Longgang District in Shenzhen City, Shenzhen 518172,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flexible ureteroscopic holmium laser lithotripsy for the treatment of renal calyceal stones and its complications to provide the reference for the clinic. Methods 130 patients with renal calyceal stones from November 2010 to November 2013 treated in our hospital were selected for this study and they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the experimental group (n=65) and the control group (n=65).The control group received the treatment of percutaneous nephroscope holmium laser lithotripsy,the experimental group received the treatment of flexible ureteroscopic holmium laser lithotripsy.Hospital stay,success rate of one-time lithotripsy and the incidence rate of complications of the two groups were compared. Results The hospital stay in the experimental group was (3.75±0.58)days,and in the control group,it was (5.21±0.73)days;success rate of one-time lithotripsy in the experimental groupwas 98.46%,and in the control group,it was 87.69%;the incidence rate of the experimental group was 6.15%,and in the control group,it was 15.38%. Compared with the control group,the experimental group had shorter hospital stay,a higher success rate of one-time lithotripsy,a lower incidence rate of postoperative complications (P
[Key words] Flexible ureteroscope;Holmium laser lithotripsy;Renal calyceal stone;Treatment effect
近年来对于肾结石的治疗方法不断发展,体外冲击波碎石、输尿管硬镜、经皮肾镜等技术在处理上尿路结石方面取得了满意的效果,但存在治疗周期长、并发症多等不足[1]。本院探讨了经皮肾镜下钬激光和输尿管软镜下钬激光碎石术治疗肾盏结石的效果,以供临床参考。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将本院2010年11月~2013年11月收治的肾盏结石患者130例纳入本研究,均有下腹疼痛、排尿困难、血尿等临床表现,并经超声、CT等影像学检查确诊。研究对象剔除合并严重肝肾功能障碍、心肺功能不全、凝血功能异常、重度肾积水、严重泌尿系感染、输尿管严重狭窄及畸形等患者。根据就诊顺序奇偶数法分组,奇数者归为对照组,共计65例,年龄24~65岁,平均(42.35±6.24)岁;男性45例,女性20例;其中下盏结石20例、中盏结石24例、上盏结石21例;结石长径0.7~2.5 cm,平均(1.54±0.26)cm。偶数者归为实验组,共计65例,年龄22~68岁,平均(43.27±6.52)岁;男性44例,女性21例;其中下盏结石22例、中盏结石23例、上盏结石20例;结石长径0.8~2.6 cm,平均(1.60±0.31)cm。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年龄、性别、结石位置、结石大小等)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治疗方法
对照组患者接受经皮肾镜下钬激光碎石术治疗,在硬膜外麻醉状态下手术。在B超引导下穿刺下行肾脏穿刺,建立皮肾通道。采用输尿管硬镜通过通道进入肾集合系统,置入钬激光光纤。光纤能量为1.2~1.5 J,功率为10~15 W,将结石击碎。术后常规留置双J管[2]。
实验组患者接受输尿管软镜下钬激光碎石术治疗,在气管全麻麻醉状态下手术。首先采用输尿管硬镜探查输尿管,上行至肾盂,留置斑马导丝后退镜。在斑马导丝引导下置入输尿管软镜外鞘,拔出内芯,置入输尿管软镜。经操作通道置入钬激光光纤,将光纤头直抵结石,采用200 μm直射钬激光纤维碎石,功率为10~15 W。术后常规留置双J管[3-4]。
术后3 d复查腹部正位片,观察双J管位置、碎石、排石情况。如残留结石直径≥4 mm,需进行二次治疗[5]。
1.3 评价指标
术后1个月复查腹部正位片,如无明显结石残留或残留结石直径<3 mm,且无临床症状者认为碎石成功[6]。
1.4 统计学处理
数据采用SPSS 17.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采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手术情况的比较
与对照组比较,实验组的住院时间较短、一次碎石成功率较高(P<0.05)(表1)。
表1 两组手术情况的比较
与对照组比较,*P<0.05
2.2 两组术后并发症发生率的比较
实验组的术后并发症发生率为6.15%,低于对照组的15.38%(P<0.05)(表2)。
表2 两组术后并发症发生率的比较[n(%)]
与对照组比较,*P<0.05
3 讨论
近年来随着光学电子技术的发展,输尿管软镜已成为处理肾结石的一种安全有效的微创技术,成熟地应用于肾结石的临床诊断和治疗。输尿管软镜图像清晰,无摩尔纹、颗粒感,具有向下270°、向上180°的弯曲度,轴向旋转180°,几乎可以到达肾内集合系统的所有位置[7-8]。
钬激光碎石作为一种新型的碎石技术,其能够将各种类型的结石处理成粉碎或者是小碎片,从而排出体外,且其方向性较好,安全性较高,是目前碎石治疗中最为理想的一种[9]。钬激光是以钇铝石榴石为激活媒质的脉冲式激光,波长为2.1 μm,对人体组织的穿透深度仅为0.38 mm,碎石时对周围组织的损伤较小。钬激光光纤有365 μm和200 μm,在肾盏结石碎石术中使用200 μm的光纤安全性较高[10]。
需要注意的是输尿管软镜弯曲度和光纤的选择对碎石成功率影响较大,输尿管软镜易损坏,随着患者的呼吸运动肾脏上下移动,引起光纤曲折、折断。术中在光纤进入输尿管软镜工作通道时应保持输尿管软镜尖端伸直状态,防止光纤尖端划伤镜体,必要时可将镜体退至镜鞘内再置入光纤,避免因操作不当所致的输尿管软镜损坏。术中需保持良好的视野,选择合适的碎石能量,一般钬激光功率选择在10~15 W,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光纤距离镜面0.5 cm左右。如患者呼吸动度较大,可在碎石时嘱其屏住呼吸,避免损伤镜面[11]。同时,碎石过程中产生的生物学和物理学效应可能导致组织损伤,引起皮肤损伤并发感染、出血、绞痛等并发症,不仅造成患者出院时间延迟,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医疗费用,给患者造成了巨大的身心痛苦。本研究中两组患者都出现一定的并发症,因此在术后还需加强护理。
本次研究结果表明输尿管软镜下钬激光碎石术治疗肾盏结石具有疗效确切、并发症少、术后恢复快等优越性,值得在今后的临床工作中予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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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运输服务贸易 竞争力 评价指数
中国运输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运输服务贸易取得了较快的发展。1997年中国运输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128.99亿美元,2010年中国运输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增加并达到975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16.85%,运输服务贸易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作用地位日益凸显。但据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统计数据显示,中国运输服务贸易自1997-2010年间一直处于逆差,并且在1997年的逆差额为69.9亿美元,到2010年逆差额一度达到291亿美元。可见,中国运输服务贸易发展较快主要体现在规模上稳步扩大,长期的运输贸易逆差现状说明,中国是运输服务贸易大国而不是运输服务贸易强国,缺乏竞争优势,这将对中国以后发展成为贸易强国造成很大的障碍,因此,必须提高中国运输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中国运输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评价指数分析
(一)中国运输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评价指数单一分析
1.SCA指数。SCA(Services Comparative Advantage)指数是本文根据论证实际需要而构建的一个评价指标,尽管不是学术界公认的一个指标,但该指标的确很实用,其实该指标早就被应用于研究,只是通过文字叙述等其它方式展现而已。为了便于比较分析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本文构建了运输服务贸易占服务贸易的比重这一评价指数。假定因变量SCA(Services Comparative Advantage)表示运输服务贸易所占本国或世界服务贸易的比重,由它测评并反映一国的运输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T=Transport Services Trade表示运输贸易,S=Services Trade表示服务贸易。
公式:SCA i(w)=T/S i(w) ,其中SCA i(w)表示i国运输贸易占i国或(w=world)世界比重所反映i国运输贸易国际竞争力,T表示i国运输贸易进出口总额,S i(w)表示i国或世界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
当SCA递增时,则表示该国运输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增强;当SCA不稳定时,则表示该国运输贸易发展不稳定;当SCA递减时,则表示该国运输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减弱。
本文用SCA指数来评价我国运输贸易国际竞争力,经公式计算得到结果如表1、表2所示。
如表1所示,中国运输贸易14年来在中国服务贸易比重处于较低水平,其比重从2007开始下降,即中国运输贸易发展薄弱,其国内竞争力减弱;如表2所示,中国运输贸易14年来在世界服务贸易比重较低,但却趋于明显上升趋势,尤其是2009年和2010年上升幅度很大,我国运输贸易国际竞争力虽然总体较弱,但在逐渐增强,仍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2.RCA指数。RCA(Revealed Comparative Advantage index, RCA)指数即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它是由巴拉萨于1976年提出的反映一国某类商品或服务出口竞争力的指标,它又称相对出口绩效指数,指一国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出口额占该国全部产品出口总额的份额与世界该种产品或服务的出口额占世界全部产品出口总额的份额的比值,它能够反映一国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或竞争优势。
公式:RCAij=(Xij/Yi)/(Xwj/Yw),其中,RCAij表示i国j商品的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Xij表示i国j商品的出口额,Yi表示i国全部商品的出口额,Xwj表示世界j商品的出口额,Yw表示世界全部商品的出口总额。
当RCA∈(-∞,0] 时,则i国j商品不具国际竞争力;当RCA∈(0,0.8)时,则i国j商品国际竞争力较弱;当RCA∈[0.8,1.25)时,则i国j商品国际竞争力较强;当RCA∈[1.25,2.5)时,则i国j商品国际竞争力很强;当RCA∈[2.5,+∞)时,则i国j商品国际竞争力极强。
本文用RCA指数来评价中国运输贸易国际竞争力,经公式计算得到结果如表3所示。
如表3所示,RCA∈(0,0.8)内,即中国运输贸易国际竞争力比较薄弱,但除1998、2008和2009年个别经济形势不太乐观年份的RCA指数有所下降外,RCA指数从1997到2010年基本趋于上升,即中国运输贸易国际竞争优势在不断改善。
3.NRCA指数。NRCA(Net Revealed Comparative Advantage index,NRCA)指数即净出口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它是由巴拉萨于1989年基于能够评价并反映进口对出口竞争力的影响而对RCA指数进行的创新与改进。NRCA指数是指用一国某产业出口在本国总出口中的比重与该国该产业进口在总进口中的比重之差来表示该国该产业的贸易比较竞争优势,同时能够反映进口和出口两方面的影响。
公式:NRCAij=(Xij/Yi)-(Mij/Ni),其中,NRCAij表示i国j商品净出口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Xij表示i国j商品出口额,Yi表示i国全部商品出口额,Mij表示i国j商品进口额,Ni表示i国全部商品进口总额。
当NRCA∈(-∞,0]时,则i国j商品不具国际竞争力;当NRCA∈(0,+∞)时,则i国j商品具国际竞争力,该指数越高,其竞争力越强。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制保护;经济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2)18—0110—03
经济学之所以有别于其他社会科学而成为一门学科,关键所在不是它的研究对象,而是它的分析方法。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现象也是包括经济学在内的诸多社会科学的关照对象。本文用经济学的观点和方法分析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法律问题,以期对国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变革有所裨益。
一、 相关概念的界定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本文所指的保护是指通过知识产权法制保护知识产权。法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各个因素所组成的系统,从其构成看,起码包括法、法律实践以及指导法和法律实践的法律意识。①依此含义理解,从其构成看,知识产权法制大体包括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律实践和指导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律实践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知识产权法制不仅仅是静态意义上的,更是动态意义上的、“活的”、“行动中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本文所述经济分析中的经济,既从经济学意义上理解,即用经济学的观点和方法分析知识产权法制保护问题;也从作为经济基础的、与政治和文化等相对应而存在的“经济”意义上理解,即通过对保护知识产权对于经济发展的战略重要性的分析以期提升甚至变革国人(包括立法者、守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法律监督者等)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二、经济分析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正当性
20世纪60年代,以科斯、波斯纳为首的美国学者将经济分析引入法律领域,给法律花园带来了一缕清新隽永的风。但是,当我们面对日渐汹涌的法律经济分析热潮,当这一频频出现的研究方法已使我们习以为常时,有学者开始反思这一既存现象的合理性,并深深地质疑:法律的经济分析究竟是包治百病的良药,还是一种引入歧途的误导,经济分析法律的本意是想挖掘出法律背后深层次的经济原因,还是仅仅在学术内部标新立异。②
笔者以为,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必须的。“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句法律格言产生于一个非法治的国度,以至于其说服力被大打折扣。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现象,也是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照对象,比如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等。也就是说,对于同一个问题,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考察,以便探索出这个问题的“全部的道理”。所以,从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角度研究法律问题,对于客观、全面理解法律现象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今天,经济研究领域业已囊括了人类的全部行为及与之有关的全部决定。经济分析提供了理解全部人类行为的可贵的统一方法。③法律行为当然在人类行为之列,所以对法律问题进行经济分析的正当性毋庸置疑。这也已为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的法律经济学研究成果所证明。
知识产权依其对象(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的不同可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这里的工业应从最广义的角度理解,包括工业、商业、农业、服务业等。知识产权的对象和分类显性地告诉我们,知识产权和市场行为密切相关,所以,对知识产权这一法律问题更有必要进行经济分析。
三、对知识产权法制保护进行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
(一)方法论个人主义
法律经济学的主要思想来源于古典主义经济学,它以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假定为基础。即社会理论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个人意向和行为研究、考察的基础之上。分析研究对象的基本单元是有理性的个人,并由此假定集体行为是其中个人选择的结果。公共选择理论的创始人布坎南反对从集体的角度出发考察政治、法律等社会行为的分析方法。因为这种方法很容易导致将国家不仅看成一个超人的单位,而且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看作是完全独立于个人利益而存在的东西,进而“将国家看成是代表整个社会的唯一决策单位”。布坎南指出,人们并不是为了追求真善美而是为了去实现各自的利益而参与政治活动的。每一个参加公共选择的人都有其不同的动机和愿望,他们依据自己的偏好和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活动,他们是理性的、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
(二)最大化原则
最大化原则与理性人、经济人假设密切相关,即个人是其自身行为的最佳判断者,个人将永不满足并竭力追求净收益(效用或利润,后者对商人而言,前者对其他人而言)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
(三)社会成本理论
权利配置有多种可能结构,各种结构不仅都需要社会成本(市场的和非市场的),而且其社会成本各有差异,这就产生了权利配置的社会选择过程和社会成本最低化问题。法律应该在权利界定上使社会成本最低化、社会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化。
(四)机会成本
机会成本意谓由于将资源使用于某一方面而不能用于其他方面时所放弃的收益。
(五)效率和正义理论
如何解决正义和效率之间的冲突最终取决于两者的相对重要性,如果推进正义是非常重要的,那么为了更多的正义而牺牲一些效率还是有必要的。④
(六)博弈论
博弈论主要研究当人们知道其行为相互影响而且每个人都考虑这些影响时,理性个体如何进行决策的问题。⑤
四、 知识产权法制保护的经济分析
(一)从经济意义上分析知识产权法制保护
摘 要:法律经济学是20世纪后半期经济学界乃至法学界最重要的学术成果。但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视角并不统一。基于经济学、法律、哲学、批判法学、女性主义、比较分析、博弈论和心理学不同视角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在不断修正法律经济分析存在的局限性的基础上,提高了法律经济学的解释力和预测力,使法律经济学的触角几乎遍及了法律和法学的每一个领域,并使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成果日益充实和拓展。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不同视角的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为我们体察和审视中国经济改革中的法律制度的变革与演进,提供了富有启发性的理论结构。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研究视角;理论拓展
中图分类号:F069.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7)02-0015-09
作为一种学术思潮,法律经济学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经济学界也是法学界发展最快的流派之一,是20世纪后半期经济学界乃至法学界最重要的学术成果。[1]但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视角并不统一,虽然对于研究目的有着共同的表述。
一、法律经济学:经济学的视角
用波斯纳的话说,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全面应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具体地说,法律经济学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其研究的目的在于“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示出来,而不是改变法律制度。”[2]根据尼古拉斯・麦考罗和斯蒂文・G・曼德姆的定义,“法律经济学是一门运用经济理论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以及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学科。”[3]因此,从根本上说,法律经济学就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其他视角的研究都是对经济学视野中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深化和拓展。
经济学视角下的法律经济学认为,虽然法律经济学起源于1960年罗纳德・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发表,但是大卫・休谟、亚当・弗格森以及亚当・斯密在政治经济学理论中关注的经济学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杰瑞米・边沁关于“法律的创造是为个人获得最大的幸福”的理论,都对法律经济学形成做出了重要的贡献。[4]
经济学视角下的法律经济学“关注三个紧密相关的领域:预测特定的法律规则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解释为什么特定的法律会存在、确定应该存在什么样的法律规则。”[5]鉴于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不同,经济学视野中的法律经济学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学派:芝加哥学派(实证学派)、耶鲁学派(规范学派)和弗吉尼学派(实用学派)。[6]
芝加哥学派在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时,以财富最大化、效率最大化、坚定的市场观念为核心观点,采用新古典主义的边际分析、均衡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等实证的经济分析方法。其基本信条是“法律分析应集中研究效率而不是正义,效率应该成为法律解释的关键。”[7]因此,法律应尽力遵照帕累托效率或者卡尔多―希克斯效率配置资源。帕累托效率是指资源配置的改变在以下情况才是有效的,即至少一个人的境况变得更好,而没有人变坏;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是指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在于受损失者可以由获利者给予补偿(财富最大化)。因为无论在学术层面还是在政治层面,人们很难对什么是公正达成共识,所以考虑是否公正,只会使法律(司法程序)陷入令人无法接受的模糊地带,因此效率才是法律制度(司法裁决)的最佳标准。芝加哥学派的法律经济分析为理解法律提供了一种有影响力的、意义重大的方法,并对法律本身的解释与实施产生了影响,它使法律经济学成为经济学内的一个次级领域,一种新的分析制度和一系列新观念被引入法律研究之中。[8]
虽然芝加哥学派在对法律效率及其对财富和收入分配影响的实证分析上极具竞争力,但是,在为社会变革或法律改革提供规范性视角方面,它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与此形成对照的是,经常被描述为规范学派的耶鲁学派认为,为了纠正广泛存在的市场失灵,对法律的干预存在着更大的需求。对分配的关注是耶鲁学派的核心。不同于芝加哥学派与经济学派,该学派的全部哲学观点经常被表述为具有更多的价值内容,和倾向于进行政策干预。”[6]在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时,耶鲁学派运用芝加哥学派的方法,并把这些方法拓展到“应然”领域,即法律应该是怎样的,并提出了规范性的主张:通过法律追求公平和正义是最高目标,因此,由芝加哥学派界定的效率标准不能够成为法律体系的终极目标。
弗吉尼学派是在法学、经济学与公共选择理论的交织中产生的新学派,它拓展了经济学分析方法在法学中的运用范围,认为经济学分析方法的运用是实用性的,应该忽略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区别,因为人们努力从整体上去解释的社会现实,应该被看作是对周围的社会现实具有独立理解力、追求自身目标的个体选择与行动的结果。因此,弗吉尼学派吸收了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成果,并将之与法律的经济学分析相结合,认为在对法律的不同渊源之间进行价值比较时,需要对最初环境所具有的激励结构进行恰当的分析,而不是直接去评价单个规则的成本收益情况。与此同时,弗吉尼学派关注法律形成中的政治失灵,认为在法规创立与选择过程中,应注意制度设计与个人选择之间的关系,研究市场与非市场机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研究在制定有效率的法律规则时,是采取集权还是分权立法更适宜的问题。
经济学视野中的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最新进展,是将实验经济学的成果运用于法律的经济分析之中,形成了实验的法律经济学。[4]实验的法律经济学应用经济学中的实验方法探究了不同的法律和法律制度对经济决策的影响。经济学中的实验方法可以被描述成一个精心控制的、综合的经济环境,在其中各对象参加一个或更多的在经济学上相关的真正的货币回收决策活动。每一种实验对参加者来说都有一套指示。这些指示描述了经济环境、控制参加者之间信息交换的规则,对特定个体或团体货币回收决策的计划。构成货币回收使用基础的基本设想是各对象宁愿得到更多的钱而不是更少,在这类实验中实验者使用那些货币回收工具可以利用该激励去导致一组其偏爱的结果。实验的法律经济学已经证明,市场制度至少在决定能否行使垄断权利方面与市场中卖方数量的多少一样重要,因此,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分析必须重新评估关于改变市场制度的政策。实验的法律经济学另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是探究了公共物品供给中的自愿贡献和市场交易机制,研究表明单纯地要求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将是非效率的,贡献中的互惠使自愿提供公共物品是可能的;当有差别的财产权具有社会合法性和政府可以执行私人合同时,通过市场交易(谈判机制)人们可以自己决定公共物品、外部性和税收的理想的分配。因此,政府的作用应当受到限制,政府在公共物品和外部性分配中的决策权力应当分权。伊丽莎白・霍夫曼指出,当政府向私有化和分权的经济体系移动时,这些研究结果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越来越重要。[4]
二、法律经济学:法律的视角
由于法律的经济分析影响了法律思维,法律体制及其参与者都受到了以促进效率配置为目的的强烈影响,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评价法律经济学的意义,探讨法律经济学和传统法律推理之间的差异,由此形成了法律视角下的法律经济学研究。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法律视角集中分析了私法和公法、刑法和家庭法、法制史和比较法领域经济推理和法律推理之间的差异,并探究了法律的经济分析对这些领域的影响。[4]
传统的私法领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司法判决,而司法判决就是把已经建构好的、相对稳定的法律条文运用到个案中,法律推理是在普遍区分法律概念的详尽体系中做出的,法律寻求的是个人争端中“公平”的结果,而这种公平的结果又要基于裁决对未来行为产生的事前影响。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法律经济学采纳了一种主导的事前观念来预测一种裁决或替代性裁决对社会总行为的影响,要求判决者用一种更系统的方法阐明法律的目标,使之能够说明在追求非经济的目标中所涉及到的经济损失(机会成本)。在法律视角的法律经济学看来,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已经对私法的普遍原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私法的大部分领域广泛地运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成果。例如,从法律的角度看,侵权法历来被视为这样一组原理,这组原理就是确定在什么样的环境里加害者对受害者作出补偿才是公平的。但是,侵权法的经济分析使人们知道如何选择适用的责任规则,使意外事故成本、预防成本以及行政成本最小化。[9]同样,合同救济是保证履行承诺的手段,如果承诺未履行,合同救济可以为受约方提供充分的补偿。但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表明,违反合同可能会产生某种收益,因此,判决者应被告诫保证特定的救济不能抑制这种收益。从法律的角度讲,随着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股东对公司的法定权力应该得到加强,但是,通过评估公司的业绩,法律经济学则直接关注金融市场如何对企业的无效生产施加了强有力的约束。[10]
在公法方面,虽然公法领域本来就需要专门的经济学知识,但是公法的经济分析却出现得较晚,因为公法的研究受到法律程序理论的限制,法律程序理论认为政府应合理运作以便实现公共利益。因此,直到20世纪80年代,法律的经济分析才开始渗透到公法领域,特别是公共选择理论的运用,使公法的经济分析产生了大量的新见解。它不仅阐释了自利的政客、国家官员以及个人群体之间的交易如何出台了总体上违背公共利益的法律,而且描述了更适合秩序控制的宪法性安排,使人们重新审视宪法性安排的基本特征。“当想到公共政策时,我们不仅需要知道谁获得了利益、谁失去了利益,而且还应该知道他们获得和失去了多少利益。这不仅是战略性公共管理中必要的一部分,而且对规范性考虑立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也是十分重要的。”[11]但是,公法的经济分析所形成的成果不仅源于公共选择理论的运用,也源于对公共选择理论的批评。即便公共机构容易受到个人利益和判决者自身利益的影响,公法在处理市场失灵和追求其他公共利益(包括再分配)方面仍然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如果资源分配问题不能通过选择性的制度体系来加以完美解决,特别是市场、私法和政府行为,那么主要的任务就应该是对每一种体制所设定的问题或者一系列问题的优缺点(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分析。
在刑法和家庭法上,法律的经济分析激起了主流法律学者对它的“极端敌意”。法律经济学把潜在的罪犯设想成为理性的功利最大化者,他们会权衡从非法行为中获得的利益以及可能因逮捕、控告和定罪而遭受刑事处罚的成本。法学家认为,这种法律的经济分析是肤浅的,对刑事责任、刑罚的种类及刑事违法的严重性、刑事制裁以及对法律执行强度的经济分析,忽视了道德义务观念以及刑法的非威慑功能,而这两者是刑事审判体系的根本。因此,刑法的经济分析脱离了基本的价值主题,不能切中要害。但是,也必须承认,对犯罪行为存在一种重要的经济性界定,这种界定的严格分析产生了许多的见解,即使这些见解不能被看成是决定性的因素,从政策制定的角度看,它们还是很有价值的。对家庭法也是这样。如果把婚姻视为一个需要高额的实际交易投资,而且容易受到极不完全信息影响的长期合同,那就会使人际关系中的情感与社会的满足显得异常平庸。但是对经济因素的关注则会强调法律结构对行为动机的严重影响,而这种动机通常为人们所忽略。
在法制史和比较法方面,法律的经济分析将法律变迁的主要动机归结为诉讼行为,认为争议者倾向于使用有效的法律规则来解决诉讼请求,因而会对无效的法律规则提出质疑,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效的法律规则会保留下来并代替无效的法律规则。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法律视角认为,这种分析过分地简化了诉讼的动机,没有考虑到外部因素和这样的事实:很多受法规影响的人们没有能力质疑规则,而且效率标准也是有问题的。另外,这种分析也没有讨论立法,而立法是引起法律变化的重要原因。由于法律的变化也可以从比较的角度来考虑,因为法律经常从一种体制中移植到另一种体制中。这种现象已为比较法学所研究,但它对这种变化的发生没有提供清晰的解释。法律经济学填补了这个空缺,因为立法是朝着效率的方向发展的,法律制度对经济压力存在敏感。随着要素在不同的管辖区之间不断的流动,不同法律体制必定会出现某种程度的竞争以满足公司和个人的偏好。
三、法律经济学:哲学的视角
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哲学视角源于法律经济分析引发的对哲学问题的争议,它所关注的是法律经济学的三个核心原则:效率原则、功利主义原则和财富最大化原则中内在的哲学意义。在法律经济学中,居于主导地位的论点是,法律规范应该满足经济效率的原则。而在经济理论中,最常用的效率标准与帕累托密切相关。经济学家通常所说的效率就是帕累托效率。这是以意大利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维尔弗雷多・帕累托命名的。如果有人的境况不会变差,有人的境况就不会变好,具备这种特征的资源配置就是帕累托有效或者帕累托最优。这种标准以比较X和Y两种社会安排对相关个人的福利的影响为基础。倘若在X社会安排中每一个人的福利至少不比在Y社会安排中的福利差,并且在X社会安排中至少有一个人的福利比在Y社会安排中更好,那么X社会安排对于Y社会安排就有帕累托优势(相对有效率)。相应地,如果不可能调整一种社会安排X,在这样一种安排中每一个人的福利至少不比在别的社会安排中的差,甚至某些人还会更好(换句话说,如果将X社会安排改变为其他社会安排,就会导致某些个人更穷)那么X社会安排就实现了帕累托最优。[4]
由于个人福利是一个优先选择――偏好――的问题,因此对于社会安排的评价来说,帕累托效率通常被认为是一个相对较少争议的标准。同其他标准相比,它们对信息的要求低得多,因为它们不预先假定任何个人之间的偏好或者功利的比较。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体系中,帕累托标准可以作用于社会安排的改变。正如科斯所指出的那样,在没有交易成本,并且有关各方都通情达理的时候,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法――法律与帕累托观点便不会有任何的差别。倘若它们的分配不能满足最佳标准,相关的个人就会进行相互交易,直到达成一种对于原来的分配具有帕累托优势和帕累托最优的安排。问题是完全竞争市场是不存在的,在一个有交易成本的社会中,交易成本会损害效率,以至于有可能封杀任何朝向优越的和理想的社会安排的过渡。因此,如果帕累托效率被认为是法律变革的必要条件,那么许多法律变革是不符合帕累托标准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在此必须求助于其他原则。
一个显而易见的可供选择的原则是功利主义原则。功利主义“是伦理学中一种传统的名称,它直接地或间接地评价行为、政策、决定和选择的正当性,其根据是看它们增加受其影响的人们的幸福的趋向。”[12]功利主义原则将个人福利的量(平均水平)最大化,并因此允许平衡权利的分配――减少一部分人的福利,这“失去的部分”又通过增加另一部分人的福利而抵消。只要相互交易能够使各方增加福利,功利主义原则就不会禁止任何权利分配。问题是,诉诸于功利主义原则时,法律经济学不仅需要面对人与人之间福利的比较问题,还必须面对所有针对功利主义的道德上的反对意见。[13]为此,在功利主义原则之外,法律经济学(尤其是波斯纳)又强调了另外一条原则――财富最大化原则。
波斯纳认为,财富最大化是法律经济分析中的解释性和规范性标准,谋求社会财富最大化是法律决策的重要准则。在波斯纳看来,财富最大化是合理的,财富最大化促进了效率最大化,从而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因此,财富最大化也是正义的标准(资源浪费对稀缺社会来说是最大的不正义),财富最大化至少可以衡量(正义则涉及伦理的、哲学的评价标准,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且为人们的社会福利最大化提供了实现手段。[14]
问题是同功利主义原则一样,财富最大化原则也要面对大量的道德上的反对意见,财富最大化标准具有不正当分配的倾向。而且,要使财富最大化具有合法性,还会导致现行法律制度的重大调整。原告将不再限于受害的一方,被告也不会限于加害的一方。如果让第三方参加诉讼能够有效地增加收益,那么就应该鼓励第三方提讼。同样,如果第三方比那些实际造成损害者能够有效地将成本最小化,那么他们反对诉诸法律行动就应该是适当的。如此一来,在财富最大化的法律制度中,私法就会被公法彻底吞没,法院将不再履行其传统职能――将公正给予各方当事人。[15]
由此,在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哲学视角看来,不管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是奠基于财富最大化,还是效率最大化亦或是功利主义标准,法律经济学都必须面对着一些基本的哲学问题,这些问题是难以驾驭的,因此,不足为奇的是,近年来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已经转向更加实际得多的应用性问题。
四、法律经济学:批判法学的视角[4]
作为法学研究的流派之一,批判法学在对法律的经济分析提出批评时,形成了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批判法学视角。批判法学认为,自由市场的效率取决于对外部性问题的解决,而外部性问题比经济学家们可能认识到的更严重,外部性因素包含重大的政治问题。但是,法律经济学强调,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增进效率,因此,应该从一种能够使产出的价值最大化的资源配置方式来制定调节自由市场的法规,而不管分配的结果如何。自由市场能够做的就是使财富最大化,可以把分配的问题(外部性问题)留给立法机构制定的税收制度和调节计划解决。这样做在制度上是适当的,因为这些决定是政治的,应该由多数表决来决定;在经济上也是适当的,立法机构是有权制定税收和转移调节计划的――成本最小或效率目标最大的再分配的最佳方法――惟一法规制定机构。
在批判法学看来,这不是一个“好主意”,实际上是不可行的,其本身的论证前后矛盾。立法机构能够颁布法典,通过调整税收和转移调节计划的法令以修正外部效应,但是只要存在交易成本,就可能会有几种具有不同分配后果的法律规则,从效率观点来看,它们具有同样的优越性。在一种办法具有决定性时,就相当于使一种大规模的再分配成为事实。显然,每一个法规都会产生不同的财富效应。“一旦我们选定了规则,游戏本身也会产生许多可能的结果(外部性),这要取决于力量和技巧的黑匣子。许多可能的结果中的每一种,都包括一种分配和与之相联系的资源配置。”[4]于是又只能通过税收和转移修正分配结果。因此,即便立法机构是通过税收和转移调节修正外部性问题的适当机构,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这种修正的实际影响也是非常复杂和捉摸不定的。
由此,批判法学认为,法律经济学试图以效率为中心建立一套适合资本主义经济的有效法规是不现实的。由于存在众多的选择,每一种选择又都导向一套不同的现实世界的有效法律和不同的税收调节计划,所以不会有有效的法典。运用效率标准(尤其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来制定法律规范,既不现实在理论上也行不通。作为一个事实,法院和立法机构在决定损害法的范围、要不要对消费者和劳动合同强加强制条款之类的问题时,都要排他地把全部非效率目标考虑进去。在这种背景之下,制定规范自由市场的基础法规,似乎本身就是“调节性”的――涉及一个又一个案件,一个又一个的部门,特别是政府为鼓励做大蛋糕及做出来之后的公平分配所制定的决策。因此,不可能简单地按照效率原则来确立界定自由市场的法律规范,权利、道德、公共利益,一句话,政治、哲学、意识形态在法律制定过程中都会起作用,冲突的权利、道德原则和意识形态等对于法律规范的选择都是关键的因素。
五、法律经济学:女性主义的视角
女性主义“是对一种复杂现象的总称,就该词的含义引起的争议可以部分地解释女权主义。它主要可以理解为基于妇女因其性别遭受痛苦这种认识而对妇女在过去和现代社会中与男人的关系方面的社会作用的一种关注。”[12]女性主义的法律经济学是汲取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有用的成分,用于解决女性问题。
女性主义法律经济学认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受到以效率为焦点的规范的支配,但是把法律的经济分析与作为规范标准的效率联系起来是有局限性的:效率分析是有分量的,但是它只在自己的领域内有分量;它在需要更多的法律而不是使每一个人都维持现状的领域是无所作为的。因此,女性主义的法律经济学“抛弃以效率作为常规的标准”,[4]它的标准取自经济――分配的正义、反对歧视、监护――以外的,却具有适当经济概念的理论。例如,女性主义认为,在就业平等的立法中,基于性别但与工作无关的歧视是不正当的,因为这种歧视而导致的经济上的不平等是不正义的。
在女性主义的法律分析中,经济学概念是在这样的范围使用的:它们须经得起是否“最管用”,是否同“经验要求的集合”相一致的检验。因此,在分析性骚扰时,女性主义的法律经济学使用劳动力市场中的抉择人这样的经济概念,在分析离婚时使用人力资源、自我利益和机会主义的概念。因为这些概念符合女性主义范式:通过这些分析(就业、选择、性别特征、婚姻、爱情等在经济抽象中被忽略了的要素)所失去的,必须通过发掘理解和强有力的,也许是带有偏见的论点而有所得。
虽然女性主义的法律经济学强调必须将法律的经济分析从效率中剥离出来,但是它仍然重视诸如价值、成本、效益等概念的运用。因此,当女性主义者运用经济理论审视法律问题时,她们探讨了如下的主题:儿童到底是公益的还是私益的?是福利政策还是抚育儿童所必须的额外补贴导致纳税人的额外负担?当女性主义者在研究婚姻家庭法时,她们提出了如下的疑问:结婚的效益是什么?结婚对人力资源的贡献有多大?是把结婚理解为一种契约还是视为一种关系状态?什么是女性心目中婚姻的重要内涵?到底哪种方式――市场的和非市场的――是家庭贡献的适当方式?因此,在女性主义的法律分析中,经济学是实用主义的运用,是要从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发现对女性主义有用的内核,将法律经济学置于服务女性主义的主题,而不是其他相关的东西。
六、法律经济学:博弈论的视角
从学科分类来说,博弈论属于数学的一个分支,其主要内容是运用数学方法构造人类行为的理论。而人类行为理论是所有研究人类行为的科学,如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基础。博弈论有四个基本特征:群体性(社会生活是两个人以上的世界)、互动性(事情的最终结果取决于所有人的行动)、策略性(每个人都认识到并考虑到这种相互依赖性)、理性(所以每个人选择行动的时候要针对对手的可能行动而选择一个最优对策)。[16]由于博弈论对于理解法律的构成及其影响人们行为方式的途径“提供了非常深刻的洞察力”,[17]因此博弈论被广泛地用于法律的经济分析。
在《法律的博弈分析》一书中,道格拉斯・G・拜尔(Douglas G.Baird)、罗伯特・H・格纳特(Robert H.Gertner)、兰德尔・C・皮克(Randal C.Picker)运用博弈论的基本原理,对法律及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1)策略行为、纳什均衡与法律规则。策略行为出现在两个或多个个体相互作用的场合,这时候每个个体的决策取决于对其他个体行动的预测。纳什均衡是指在参与人将选择的策略组合中,没有参与人能在给定对方策略选择的情况下通过选择其他策略而使状况变得更好;每个参与人选择的策略是对对方所选择策略的最优反应。由于一项法律会引申出一套策略行为,签订一项契约也就意味着进入一个博弈,因此,策略行为和纳什均衡引入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将揭示出每个参与人在不知道他人做什么的情况下必须做决策时法律规则如何影响了参与人的行为。这为理解不同的侵权制度如何运转以及财产法、劳动法和其他一些特定内容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有效的途径。(2)信息、博弈与法律规则。信息在个人相互影响的方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一方当事人从隐瞒信息中得到的个人利益可能诱导该方以一种尽管对个人有利,但对社会而言并非最佳的方式行动。因此,在信息不对称时,博弈过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不可避免。此时,“要理解法律规则的作用,必须不但要注意到法律规则对当事人实际采取行动的影响方式,还要注意到它对当事人即使在没有该法律规则时也不会采取的行动的影响方式。如果拥有信息参与人不能利用从其他参与人行动中推论出的任何信息,那么拥有不利信息的参与人就没有激励去仿效其他拥有信息参与人的行动。”[17](3)声誉、重复博弈和法律规则。声誉是指一种社会评价。在博弈过程中,即使只有少数人认为自己的声誉有价值,每一个其他的参与人可能认为仿效他们也符合自己的利益,从而在许多情况下,长期合作成为重复博弈的结果就是可能的,尽管大多数的参与人在阶段博弈中背叛是符合自身利益的。法律规则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影响声誉的形成并最终建构重复博弈中的合作意愿。例如,将一个个体从某一社会圈子中排除出去变得更为容易的法律规则就具有建构声誉的直接效果。(4)讨价还价、非合作博弈和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存在不仅便利了贸易,它们同样影响了当事人从交易中获得的收益的分配方式。换言之,法律规则界定了一个社会讨价还价的环境,任何一项法律规则的变化都可能改变了交易双方讨价还价的能力。许多法律规则,例如合同法和破产法之所以起作用,并不是因为法庭常常被要求使用这些法律规则,而是因为它们确立了当事人之间谈判(讨价还价)的框架,给予了一方当事人或其他当事人以退出选择,即通过行使某种法律权利而有能力离开谈判桌(非合作博弈)同时还能获得某些利益。
博弈论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实证的理论基础,它描述人们在一个制度环境下是如何做出行动决策的,这些行动导致了什么结果,因此“法律经济学只有以博弈论作为分析工具的时候,才能达到真正成熟和完善的地步。”[16]正因为如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运用博弈论分析特定的法律问题。例如,利用博弈论,贝克丘克(Bebchuk)考察了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卡茨(Katz)分析了合同法中的出价与接受问题,约翰斯顿(Johnston)阐述了合同违约规则,戈顿(Gordon)和利布郎(Leebron)考察了公司法,布里尔梅尔(Brilmayer)分析了法律的冲突问题,埃里克森(Ellickson)说明了习惯如何能与法律规则一样发挥作用。
七、法律经济学:比较分析的视角
法律经济学研究比较分析的视角也被称为比较法律经济学。比较法律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的认识论假设是:法律不仅是创造了相应的激励的法律规则的集合;它也不是立即就可以转化为一些直接影响个人行为的隐含定价系统,法律的修辞学或意识形态性质也是不能忽视的重要方面――如果我们希望了解用来分析法律的法律和经济观念的话。[7]基于这样的认识,比较法律经济学以公平与效率的理论分析为基础,探讨了法律制度的变迁与移植、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改革以及欠发达国家的法律结构。
效率与公平通常被认为是两个对立的概念,一个有效率的法律解决办法可能是不公平的,而一个公平的解决办法可能是缺乏效率的。法律经济学认为,法律分析应集中研究效率而不是公平(正义)。比较法律经济学不认同这种观点,认为在法律制度的舞台上,公平与效率都具有作用,效率是一件值得追求的好事,但是效率与公平总是在一起的,一定法律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案都会涉及公平与效率两个方面。财产征收法(或民法中因公共利益而征收财产)提供了这两方面结合的一个例证。因此公平与效率“远非对立的观念”,在比较法律经济学的视野中,它们都是进行法律经济分析的基本要素。
基于对公平和效率的讨论,比较法律经济学分析了法律制度的变迁和移植。在比较法律经济学看来,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法律在全世界都会是有效率的。法律的多样性可以被理解为由法律传统和法律意识形态所导致的不同交易成本的结果。法律制度的变迁和移植,不论是有意识的选择或由于社会的需要,都有追求效率的强烈倾向,即降低交易成本而使法律制度更好地运行。但是法律的变迁和移植方向也同样追求公平的取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所有法律制度的共同核心”,因此,法律制度的变迁和移植是法律对社会所感知的公平正义需要所做出的政治反应。
建议发展一个合乎有效市场需要的法律体系的使命,使比较法律经济学关注转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改革问题。比较法律经济学指出,改造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要小心地选择适合的制度供给。为了有效实施,改革方案不能忽视基础背景。几十年的计划经济形成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遗产,是法律体系改革中不能忽视的因素,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建构新的法律体系,需要考虑社会与经济现实。虽然市场化改革的成功必定要求法律以效率为导向,但是不公平的改革就会对市场有影响。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改革必须回答以下三个问题:一是立法在创立市场经济中能否起重要作用?二是立法能否在民主的创立和维护中成为一个重要因素?三是民主的创立和维护是否是市场创立与运作的一个先决条件?
比较法律经济学认为,虽然欠发达国家的经济与社会结构和西方国家是不同质的,但是法律经济学对分析欠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同样是有用的。在一个软弱政权以及相应的发展中的法律体系中,交换关系主要通过非竞争的市场机制进行的。关系原则(relational principles)不仅适用私人安排,例如契约,而且适用于所有政府、法律和人事各方面。因此,在欠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层次并不构成一个传统,法律制度是可以改变的,但是当法律制度的改变面临着政治选择的时候,由于不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法律程序与政治程序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分,意识形态的偏见可能在不同程度上提高法律制度变迁的交易成本,拒绝法律向效率的渐进演变。所以,欠发达国家的挑战是发展一种适应现代化的法律传统,在这一进程中,比较法律经济学可以作为一种强有力的分析工具,帮助欠发达国家厘清它与发达国家在法律制度与文化上的差异性特征,认识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并不是惟一可能的路径或最佳路径,通过相互学习,较不发达的法律制度最后可能将最初的解决办法发展成一种有效的且不同的发展路径。
八、法律经济学:心理学的视角
由于人们的行为“不仅仅由有关经济约束条件决定,而且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人们内生偏好、知识、技能、天赋以及各种心理和生理约束条件的影响。”[18]因此,要真正理解人们是怎么选择和行动的,就必须将心理学的理论引入到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才能更好地解释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以及实现这些法律目标的手段。通过将心理学和其他行为科学的成果融入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法律经济学对人类选择的过程以及人类判断和福利的结构重新进行了更系统的评估,从而正在逐步形成行为法律经济学。[19]
行为法律经济学认为,法律经济分析中大量使用的理性选择理论对日常行为缺乏解释力,在《告别理性选择》一文中,罗伯特・弗兰克(Robert Frank)指出,由于纯粹理性选择理论对认知错误这一部分人类行为不能给出充分的解释,所以其分析力大打折扣。不仅如此,该理论也解释不了那些导致人们做出看似非理性选择的冲动克制问题。而且,理性选择理论假定人们总是做出自利性选择,无法说明为什么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匿名慈善捐款。因此,行为法律经济学认为,必须修正理性选择理论,“提出反映人类真实行为的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这些新的假定,作为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基础。有限理性意味着人们在做出决定时,只是具备了有限的知识和资源,因此,人类的决策行为会出现与最大化利益不一致的现象。有限意志意味着人们往往不能坚持选择与最大化自身总体利益相一致的行为,人类最终的决策可能偏离利益最大化的轨迹。有限自利意味着个体决策受到社会规范、道德规范等影响,并没有完全追求自我表现利益的实现,而是追求了自我表现利益以外的东西。[19]
在研究了人类如何选择的基础上,行为法律经济学将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的假设运用到法律的经济分析中,重新审视了作为行为工具的法律。行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如果人们是有限理性的,不能获得完全理性所需要的充分信息,那么法律的惩罚措施往往不能有效地制止恶行,实现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阻吓的效果。如果人们是有限意志的,无法有效控制自己的整体效用(利益)并对多重效用进行排序,就必须对交通安全法、侵权法、合同法以及管制法规等进行重新的解释。如果人们的行为是有限自利的,人们就会为了追求公平与正义等法律规范所倡导的价值而愿意承担额外的货币成本、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等。
由于在法律制度的设计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要预测人们会对法规和制度约束做出何种反应,因此,行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向人们展示了法律经济学“理论方面最激动人心的进展和相关的政策含义”,“有可能为法律和制度建构工作提供一系列政策建议”,[18]因此,将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融入法律的经济分析将显示出巨大的理论力量。
九、结束语
虽然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视角不同,但是“大部分法律经济学的参与者都认为,不论各个学派的意识形态信条多么独特,总会存在共同的基础可以将该学科内所有的学派统一起来,这个共同的基础就是运用经济学的概念与理论,在法学内寻求新的理念。”[6]基于不同视角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在不断修正法律经济分析存在的局限性的基础上,提高了法律经济学的解释力和预测力,不仅使法律经济学的触角几乎遍及了法律和法学的每一个领域,并使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成果日益充实和拓展。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经济活动的实践会对新的制度产生需求,而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因此,法律的变迁在中国将会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变迁的研究领域。在这个领域里,不同视角的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为我们体察和审视中国经济改革中的法律制度的变革与演进,提供了富有启发性的理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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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事证人作证制度;效率;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115-01
一、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经济分析的具体体现
(一)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经济分析的价值
在现代社会,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个体公民享有一种更有序、更充分的幸福生活豍。在保障刑事诉讼证人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提高证人出庭率方面,国家应充当一套最佳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设计者的角色,刑事证人在按照这一制度安排履行作证义务后,必须公正的得到保障刑事诉讼中证人公民个体权利的实现,否则,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过程中,人身自由权利容易受到强大的暴力威胁和侵害,这样就无从谈起保重刑事诉讼证人履行作证义务,实现公平正义的审判。在当代法治国家,控制犯罪和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法的两大基本目标豎。因此,为了更好的实施刑事诉讼法,实现当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使刑事诉讼证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公正地对待,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刑事诉讼证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障刑事诉讼证人的利益最大化
众所周知,经济学的理论是建立在以一定的假设条件作为前提的。在经济分析中,针对所研究的问题和所要建立的模型的不同需求,假设条件存在差异,但在众多的假设条件中,至少有两个基本的假设条件,“合乎理性的人”的假设条件是其中之一豏。因此,在刑事诉讼证人只行为选择,也符合理性人的选择模式,他选择拒绝作证和出庭作证的行为都是合乎理性的,即都以利己为动机,随时随地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和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正如贝利斯教授所言:“没有正当理由,人们不能使程序在运作过程中的经济耗费增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任何一位关心公共福利的人都有理由选择其经济耗费较低的程序”豐。公平正义作为制度设计的首要价值维度是确实无疑的。在经济学的视野下,将刑事诉讼中出庭证人的理性人属性看成制度设计中必须考量的价值维度,也具有独立的价值意义。因为,一方面,人们的法律行为都隐含了利益诉求,另一方面,一切法律制度都要通过对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达到保证司法正义,提高诉讼效率,将效率和公平正义等价值均衡统一的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的状态。法律作为一种政治意识形态和社会政策工具,体现了较强的主观性。用经济学的视觉和工具,来考量法律制度的设计,从而确定法律的结构、目的和一致性,使其符合理性的经济规律的原理,避免用法律来论证法律的自我循环,对得到科学有效的法律制度,提高市场经济中,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具有积极的意义。经济学的考察,能使法学研究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工具来理解,使法律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将各种司法资源配置得更有效率。
二、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经济分析对于我国的现实意义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经济性使得法律经济分析能够促进其更好的应用和发展。首先,应当遵循经济分析方法由理念渗透到模型介绍的过程。当前经济分析方法在证据法研究中还没有形成强势劲头,要使经济分析的理念被广泛接受,我们还有很多功课要做,因此我们绝对不能在毫无理论准备的前提下直接就将特定的经济模型或公式盖在具体法律制度的头上,这不仅显得唐突,而且过于形式化。这样做的结果,会使得经济分析方法不能进入主流学术研究阵地。但是如果我们坚持从理念渗透到模型介绍、步步为营的“战术思想”,那么在理论前提得到充分论证的背景下,经济分析方法将会象其他传统的研究方法一样能够适用于法律所有领域;其次,应当遵循从理论研究到立法尝试的过程。韦伯认为,法律保障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服务于经济利益。即使在情况似乎并非如此——或确实并非如此时,经济利益也是影响立法最强烈的因素之一。这是因为,任何为法律秩序提供保障的权威都以某种方式依赖于构成该秩序的社会群体的共识性行动,而社会群体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物质利益的配合。
三、结论
从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经济性可以看出,诉讼效率是证据法的目的之一。在我国现有国情下,经济分析不能仅仅强调效率,而是要在兼顾效率的基础上以公平正义为首要目标。在学习西方先进理论时更应该将其和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这样才能很好的促进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经济性研究的发展。
注释:
①马贵翔.刑事司法程序正义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39.
②刘金林.刑诉法修改尚需进一步的理论支撑[N].检察日报,2007-11-17.
③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7.
关键词:美国;反托拉斯法;经济理论;市场经济
反垄断法是经济学家较早运用微观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分析法律制度的领域之一。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法律经济分析现象,经济理论对有“经济宪法”和“自由企业大”之称的反垄断法有何影响?这些问题很值得研究。美国是目前世界上反垄断立法、执法、司法历史最悠久、制度比较完善、反垄断经济学最为发达的国家。即便是欧盟的竞争法有其独特性,但也多有向美国反托拉斯法治实践学习之处。本文试图对美国反托拉斯法治实践与经济理论的关系进行研究,以期能够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提供有益借鉴。
一、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与经济理论发展历程
反托拉斯法作为美国政府调控自由市场经济的最基本手段,其产生、发展受到不同时期的经济环境、政治背景、价值观念、利益博弈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从而呈现出一种历史的发展曲线。在这个历史曲线中,尤为明显的是经济学理论对反托拉斯法的影响,可以说,美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反托拉斯法治实践背后都有经济理论的支撑。根据不同经济理论对反托拉斯法的影响以及由此形成的反托拉斯法治实践的不同特征,可以将美国反托拉斯法与经济理论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早期自由竞争理论与反托拉斯法律体系的形成
由亚当·斯密创立的古典经济理论强调自由竞争的极端重要性,认为自由竞争促进公共福利。垄断损害经济效率。垄断与竞争是对立的两极,竞争的高效率意味着垄断的低效率。亚当·斯密的“无形之手”理论认为,市场机制自动调节促使经济趋于均衡。以马歇尔为代表的新古典学派也同样主张自由放任。在这些经济原理的直接影响下,随着工业迅猛发展之后的企业组织规模扩大所引发的经济集中和产业垄断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畏惧、担忧,并最终导致了以民粹主义运动为表现形式的反垄断立法浪潮。1890年国会通过《谢尔曼法》,1914年国会制定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三部法律构成美国反托拉斯法律体系的主体。
在自由竞争经济理论的影响下,这一时期的美国反托拉斯执法实践表现出对“竞争者的保护”,通过对原子式企业的保护达到维持市场竞争局面的目的,因此对巨型企业和企业合并表现出一种天然的恐惧。有两个典型案件能够反映这种执法指导思想:一个是北方证券公司案,阻止了北太平洋铁路公司和大铁路公司的合并;另一个是新泽西州标准石油公司案,法院最终将标准石油公司拆分为34个独立公司并且明确相互间董事不得兼任。值得注意的是,在《谢尔曼法》颁布实施的早期,围绕国会制定《谢尔曼法》的目的、作用的理论争议是非常复杂的,法院对《谢尔曼法》的适用也是模糊的。实际上,美国反垄断法实施的不同时期,都不会出现一种单纯的、整齐划一的执法和司法局面,某种经济理论和执法理念起主导作用仅仅是相对而言。明白这一点,对于理解美国不同时期的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状况是非常重要的。
(二)凯恩斯主义与本身违法原则
1936年,反映凯恩斯主义思想基础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本出版。凯恩斯主义一改传统经济学放任主义的思想,强调政府干预在市场稳健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这为现代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学理论。在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下,罗斯福政府开始对经济生活全面干预。凯恩斯主义作为一种宏观调控经济理论,为后来的哈佛学派兴起进而从微观经济学层面倡导市场垄断规制提供了前奏。从1936年到1945年甚至到里根政府前期,美国实施严格的反垄断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凯恩斯干预主义的影响。
在立法上,1933年到1945年期间美国先后制定了几部比较重要的反垄断法案,它们主要包括《罗宾逊一帕特曼法》(robinson—patman act of 1936)、《米勒一泰丁法》(miller-tydings act of 1937)和《惠勒—李法》(wheeler—lea act of 1938)。《罗宾逊一帕特曼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扩大《克莱顿法》中关于价格歧视条款的适用范围,详细列举了所禁止的价格歧视行为,因而也被为“反价格歧视法”。《米勒一泰丁法》通过承认各州所制定的“公平贸易法”的主要原则,允许转售价格维持
,保护小零售商,以达到禁止大企业通过倾销方法排除中小企业的目的。《惠勒—李法》主要是修正《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把企业虚假广告纳入不公平竞争行为的范畴,由此扩大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广告行为的审查。从以上几个法案可以看出,这个时期的立法立足于把更多的反竞争行为纳入反托拉斯法律体系,体现出较为明显的干预主义倾向。
在司法上,确立了本身违法原则。在20世纪40年代以前,本身违法原则虽然在一些判例中出现,比如密苏里州船运协会案和美国诉联合交通协会案,但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性原则仍然在交替使用,法院态度还处于徘徊状态。1927年最高法院在特伦顿陶瓷公司案中对本身违法原则的阐释,虽然可以说是对该法律适用标准的一个经典梳理,但是这一原则的地位还没有得到确立,直至1940年最高法院在索科尼真空石油公司案中才正式确立了本身违法原则。在索科尼真空石油公司案件中,最高法院指出:提高或者左右价格的协议是违法的,不管由此产生的价格是否合理。最高法院还给本身违法原则增加了部分新的内容,例如,虽本身没有采取价格联合行为,但实际上具有固定价格的目的或者产生固定价格后果的联合,均视为本身违法。此案除了阐述本身违法原则的核心思想外,第一次使用了“本身违法”这一反垄断法适用的经典词语。
(三)哈佛学派与结构主义
伴随着20世纪40年代哈佛学派的兴起,结构主义在美国逐步占据主导地位,美国反托拉斯法进入一个相对更为严格的历史时期,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哈佛学派的主要理论观点可以用scp(structure—conduct performance)范式加以概括,即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又决定市场绩效。在这一单向的因果关系中,市场结构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哈佛学派认为,影响市场结构的因素主要有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异化程度和市场进入壁垒,其中市场进入壁垒是核心变量。受哈佛学派的影响,美国反垄断执法机关运用scp分析范式,先后对很多大企业发起“肢解行动”,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典型案例有美国铝业公司案和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案。这一时期的另一个典型案件是布朗鞋业公司案,法院对此案的态度是:“效率不能构成辩护,而且显示兼并会带来的效率正可被用来攻击兼并,理由是小的对手将因此而陷入不利境地。”最高法院在随后的几个合并案件中仍然持续对布朗鞋业公司案的态度,并逐步确立了“结构化”居于主导地位的企业合并规制实体标准,充分反映了这一时期反托拉斯的严格程度。
结构主义理论在这一时期的立法上也有所体现,《塞勒一凯弗维尔法》与《哈特-科特-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就是最好佐证。《塞勒一凯弗维尔法》对《克莱顿法》第7条进行了修改,补充规定购买资产作为企业并购方式之一,从而扩大了对企业合并的控制范围。《哈特—斯科特一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创设了企业合并前的申报程序,要求合并各方在完成特定交易前须向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进行申报,加大了政府对大企业合并的事前控制。两者都是结构主义在特定时代下的产物,对整个反托拉斯法实施产生普遍性影响。
(四)芝加哥学派与行为主义
20世纪70年代以后,经济学界出现了芝加哥学派的兴起。芝加哥学派是对新古典主义的回归,倡导市场自由竞争,反对国家干预。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有两个显著特点:第一,强调效率是反垄断法的主要目标,甚至是惟一目标,因此,被称为“效率主义学派”。该学派侧重对企业行为的分析,特别注重判断集中及定价结果是否提高了效率。如果市场集中是由于企业的效率提高从而逐步扩大市场份额的结果,那么即使市场是垄断的或高度集中的,市场绩效也是好的。第二,市场竞争过程是一个市场力量自由发挥作用的过程,适用“适者生存”的竞争法则。从长期看,在没有人为的市场进入限制的条件下,特别是在没有政府法规限制的情况下,市场竞争过程是有效的,能够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保证消费者福利最大化。虽然市场会失灵,但政府干预也同样会失灵,因此政府应该尽量减少对市场竞争过程的干预。由于国家作为经济调节工具的缺陷不断暴露出来,人们又重新回到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上,开始理解并普遍认可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受芝加哥学派的影响,美国反垄断法在70年代初开始逐步由传统的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
在这个阶段,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提起的针对支配地位企业行为的诉讼,除少数例外,大多以失败告终。最高法院在大陆电视公司诉gte西尔代尼亚公司一案的判决中,将纵向非价格限制纳入合理规则分析的范围,推翻了10年前施维恩案确立的非价格垂直限制的本身违法性。最高法院特别引用了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强调对经济效果的分析,为评价托拉斯行为提供了合适的基础。对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案的态度转变和处理结果也充分反映了反垄断执法从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的转向。
在企业合并问题上,80年代对合并指南作了两次修改,最明显的变化是市场结构逐渐由“决定性因素”转变为“参考性因素”,大大放宽了相关市场的边界。1982年至1986年间,向司法部提交的5万件合并申请遭到明确反对的只有81件,许多在以前很可能遭到反对的合并都得到批准。
(五)新产业组织理论与反垄断综合执法
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芝加哥学派的影响在美国达到顶峰时,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引入使得产业组织理论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学术界通常也把这些采用了新方法的研究统称为“新产业组织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不是被动地对给定的外部条件作出反应,而是试图以策略行为去改变市场环境,影响竞争对手的预期,从而排挤竞争对手或阻止新对手进入市场。市场结构和绩效是企业博弈的结果,并取决于企业间博弈的类型。这样,哈佛学派scp范式就被打破,而代之以在逻辑上循环和反馈的市场结构与厂商行为的互动关系。虽然新产业组织理论也认同效率作为反托拉斯法的目标,但该理论对效率的分析不同于芝加哥学派,采用更加动态的策略行为分析模型取代芝加哥学派的静态的价格一产出分析框架。新产业组织理论运用非合作博弈模型实现了对限制进入定价、默契合谋、广告、产品扩散、技术创新、设置进入壁垒等策略行为的动态分析,对各种复杂交易现象的动机和效果的理解达到了新的高度。新分析模型的出现意味着经济学家开始找到对丰富多彩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方法,使得现行的产业组织理论更加具体化、复杂化和贴近于市场现实。
柯达诉图像技术服务公司案成为这一时期的典型案例。该案的关键问题是,柯达公司在主设备市场上没有市场优势,其在维修服务和零件市场上能否形成垄断力。最高法院首次较大篇幅地运用博弈理论、信息经济学、交易成本经济学等新产业组织理论进行分析,强调用简单的经济学理论来代替对市场现实的细致分析是危险的。柯达一案标志着最高法院对芝加哥学派的分析方法和观点产生了质疑,并且确立了一个新的原则:在法庭审判中有必要对策略行为加以详细分析。自此,大企业的策略行为开始受到反托拉斯当局的认真对待,新产业组织理论的分析和概念得到了反托拉斯执法机构和法院的采用,美国的反托拉斯政策也从前一时期的过于宽松逐步转向温和的干预。无疑“后芝加哥学派”的经济理论鼓舞了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提起对支配性企业的检诉案件,但是反垄断规则却保持了相对稳定的状态。
这一时期的反托拉斯执法还特别关注国外企业的竞争、国际卡特尔行为,甚至在反托拉斯执法中优先考虑国际政治、经济贸易等外部因素,出现新贸易保护主义问题,波音与麦道合并案汹’就是典型案例。美国政府之所以同意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根本原因在于波音公司有欧洲空中客车这个强劲的竞争对手。这说明在全球化背景下美国政府分析企业行为是否构成垄断,已不再局限于国内市场,而是从全球市场进行分析,还要考虑国家整体产业竞争力和保护本国企业的问题。
二、反托拉斯法与经济理论相关性的评论
从美国反托拉斯法及其相对应经济理论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经济理论对反垄断立法、执法、司法的指导作用,反垄断立法、执法、司法与经济理论、经济研究范式具有正相关性。从这个角度讲,经济分析方法在反垄断法的研究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正如芝加哥学派所主张的,反垄断实践需要“经济理性”提供一种经验支持。经济学家及其经济理论对美国反托拉斯体制做出了两大重要贡献:第一,提出了充分的理由使竞争成为治理经济的优位机制。整个20世纪,美国反托拉斯法与主张政府对经济广泛介入的政策艰难地共存。经济学家在辩论中通过阐述压制竞争措施的代价,来告知人们竞争的相对优势。第二,经济学知识在反托拉斯执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世纪前半叶,人们在法院的判决中很难发现经济学的直接影响,到了20世纪后半叶,经济学的影响开始增强。今天,随着经济学观点在法学的日益渗透、司法对经济学理论明确且广泛的倚重以及经济学家在政府反托拉斯机构中的地位上升,经济学和法学之间的联系已经被制度化了。
从总体上看,美国反托拉斯执法和司法实践与经济理论分析的融合越来越紧密,反托拉斯实践变得更具有浓厚的经济学色彩。经济学的参与和经济逻辑的引进,推动了美国反托拉斯法律实践走向成熟,也代表了反垄断实践的一个趋势。值得注意的是,在评析美国经济学理论对反托拉斯法发展历程的影响或者说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时,要认识到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经济理论是特定时期经济、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等多种因素整合的反映和结果。之所以出现不同经济理论主导不同时期的反托拉斯法律实践,根本原因在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理论是衍生物,需要密切关注经济理论背后所隐藏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现实。同时也表明,反托拉斯法不仅仅是个法律
问题,涉及到经济发展、政策取向、传统竞争意识等多种因素,相对于其他法律部门(或者部门法)而言,它更具有强烈的社会特征,可以说是一个国家各方面的综合反映。比如,《谢尔曼法》的出台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结果,既有美国早期反抗英国王室的特许经营而形成的反垄断传统以及民粹主义思潮的影响,也有出自于对早期自由竞争理论的信仰,信守小企业和农场的存在才是代表独立和平等的产业组织形式,进而认为经济集中会影响政治民主,要把经济分散化作为政治民主的保障。然而,这些经济理论和思潮都是在美国内战后工业飞速发展、社会出现商业巨头和滥用市场支配力的大环境下才进一步进发出来的,由此共同促成了《谢尔曼法》的制定。此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执行,经历了结构主义、行为主义和综合执行等不同历史时期,出现了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性原则适用上的摇摆、徘徊与交叉,时而严格时而松动。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现实情况出现了变化,不同时期出现不同的执法指导思想和执法方式,适用不同经济理论和经济分析方法。因此,惟有从经济理论与社会现实交互作用的视野去分析和理解,才能认清经济理论生成的原因及其在反托拉斯实践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机理。
2.经济理论要指导或影响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难题。首先,经济理论自身的多样及繁复使得法官和执法人员都面临着判断与选择的问题。美国反托拉斯经济理论经历了早期自由放任经济理论、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和新产业组织经济理论等几个阶段,而这些理论发展过程并非一种单向的“历时性”或“替代性”更迭,更多的是“共时性”的存在。比如,自20世纪80年代早期以来,联邦执法机构和一些司法判决将经济效率作为合并分析的主要组织原则,但这一定向被批评为弱化了立法历史和最高法院早期合并先例中对有关经济、社会及政治分权的强调。在效率考量构成了合并分析主流的今天,平民主义仍然可以并确实影响着对特定交易的评估。“”这说明了经济理论发展及其适用不是沿着一条直线前行,而是一种交叉存在。因而,不难理解哈佛学派理论虽然已不是主流,但其合理成分仍然与芝加哥学派、新产业组织理论共存,成为“后芝加哥时代”反垄断经济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正是由于多种经济理论的共存,选择问题就成为反垄断立法与执法过程中的首要问题,而选择的过程往往要受经济、文化、政治等多种因素影响,也受立法者与执法者的“前见”和“偏爱”影响,这些都造成反垄断实践的不确定性,增加反垄断法的不可预见性和复杂性,从而呈现出经济理论对反垄断实践指导的“漂浮不定”。其次,复杂的经济模型和数理分析工具增加了法官和执法人员依据经济理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难度,增加了执法和司法成本。再次,经济理论多以假设作为立论前提,初始假设条件的细微变化都足以导致有关结论失去赖以立足的基础,甚至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使得经济理论的运用多变且难以把握。因此,要让经济学理论更好地指导反垄断法实践,至少要解决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一,要设计出一种能够将复杂的商业行为准确地定性为促进竞争或者违反竞争的分析方法。二,将这些方法表达为适用于执行机构和法院的规则,并且给商业机构一个稳定的、可预期的制定商业策略的基础。
三、美国经验对中国反垄断执法的启示
作为反垄断经济学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反托拉斯法治实践中的经济理论运用情况,对于还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反垄断法治实践,具有很大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在实践中,我国已在反垄断法及相关配套规定中借鉴了美国一些反垄断经济分析方法。如2009年5月24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了界定相关市场采用替代分析方法以及假定垄断者测试分析思路,充分借鉴了美国《横向合并指南》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但是,仅仅借鉴反垄断执法中一些概念和具体分析方法是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要挖掘反垄断法发展与经济理论交互影响背后所蕴含的机理,借鉴其发展历程所折射出来的一般原理和最新成果。从美国反托拉斯法与经济理论发展的交互关系中,可以得到如下几点启示和可资借鉴之处。
1.要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经济理论立基于市场实践,是市场实际运行的理论衍生物。经济理论在美国反托拉斯政策中的大量运用,反映出了美国在反托拉斯法律实践中重视市场的理念,而不是简单地用政府干预去取代市场。即使是用反托拉斯法去干预市场,其目的还是在于构建和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经济学的渗透对于保证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经济分析的逻辑性和客观性减少了寻租活动渗透到政策中来的可能和空间。中国30年经济改革主要就是围绕如何科学和合理界定政府、市场、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而展开的,改革虽有成效,但随着改革的深入,障碍与“瓶颈”逐渐显现。究其原因,是政府、市场、企业三间的关系还不够明晰,缺
乏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来规范三者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在反垄断法领域表现为产业政策偏多,在一些领域产业政策优先于竞争政策,自由竞争的市场规律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我国的改革是政府主导型的,政府是经济改革的主要推动者,直接参与了市场的建设、培育和发展,在这个过程中难免形成了政府干预过多而市场无法发挥作用的负效应。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对政府转变职能提出了迫切要求。虽然在某些领域还需要政府扶持和培育市场,但更为关键的是转变政府职能,政府要实现从市场建设者到市场监管者的转型。我国一些经济法学者提出,由于垄断、信息不对称、负外部性、公共产品等原因造成市场失灵,所以需要政府的干预,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经济法,就是市场干预之法。我们认为,市场失灵并不意味着就需要政府干预,而且政府干预也会失灵。因为政府干预需要成本;政府干预所依赖的信息也并非完整,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流失对政府来说同样难以避免;政府干预过多还会出现寻租问题。在市场和政府干预同样存在失灵的情况下,似乎应该对比两者孰轻孰重之后,再做理性的选择。然而,放在中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干预经济的思维和惯性仍然强大、经济改革目标是向市场体制转型的形势下来考虑,答案就比较清楚了——应当强调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减少政府干预。因为政府不是干预太少,而是干预太多,我国市场化程度仍然较低。
2.要明确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美国反托拉斯的目标虽然几经反复,但效率作为最主要的目标最终被确立起来了。新产业组织理论对效率的评价标准和分析路径与芝加哥学派尽管不尽一致,但是他们对效率作为反托拉斯法最主要目标的认识是一致的,他们之间的差异是“效率范式”内部的纯粹技术性的差异。从逻辑上讲,只有把效率作为反垄断法的主要目标,经济分析方法才有用武之地,因为效率可以量化,可以通过经济分析获得确认,而像公平、自由之类的抽象目标,无法通过经济分析获得结论。国外历史上曾发生过不考虑经济效率的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它们给经济生活带来了负面影响。这一点对反垄断法后起的中国来说,尤其值得注意。目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是,国有企业经过30年改革才初显效率,甚至有些经济绩效的取得不是由于企业自身生产效率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提高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占有稀缺资源的优势而取得的。另一方面,民营企业的发展也远未达到效率显著的境地,2008年世界500强企业中没有一家中国的民营企业。可以这样讲,中国企业竞争力总体不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很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把效率作为反垄断法的主要目标,那么反垄断法的意义何在?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不难看出,我国反垄断法承载着公平、效率、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四重价值目标。也许从理论上分析,这些价值目标可以协调一致,但放之于实践,其矛盾与冲突就很快显露出来:公平与效率的冲突、企业效率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冲突甚至消费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等等。面对这些冲突,反垄断法能够承受这么多的价值目标吗?会不会成为“不可承受之重”?为了保持法律的周延性和完整性,在立法上也许可以设置多重价值目标,但从实践运行的角度和更加理性的视角,务实的选择应当是突出一种价值目标。就目前中国的现状而言,应当突显效率这一目标。也许反垄断法规定的其他价值目标可以兼顾,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中小企业利益等价值目标也要得到应有的重视,但这些目标主要由其他法律来保障。正如波斯纳所言:“没有任何理由用反托拉斯法来达到与效率无关甚至对立的目标,比如促进小企业群体的发展,这是一个无论如何有什么内在价值都不能在反托拉斯的原则和程序框架下实现的目标。”
3.要培养法经济学人才。“徒法不足于自行”,法律的实施离不开专业的执法和司法人员。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反垄断法具有更加明显的“空缺结构”,这是由垄断问题的复杂性和经济社会的变动不居性所共同决定的。反垄断成文法相对开放的特征,要求反垄断执法人员和法官发挥“拾遗补缺”的能动作用,以填补法律空白。经济分析方法既是一种分析判断企业行为是否具有反垄断效果的恰当方法,也是一种填补法律空缺的手段。而要把经济分析方法运用于反垄断实践之中,要求执法者和司法者不仅要具备反垄断法律知识,还要掌握经济学专业知识。正如理查德·维思(richard whish)所言:“竞争法是关于经济与经济行为之法,对其从业人员来讲,掌握相关经济概念是必不可少的。”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虽然反垄断法已出台多年,但是由于紧缺具备专门经济学知识且又通晓反垄断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反垄断法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在美国,不仅有一大批经济学家从事反垄断研究,而且像波斯纳、博克这样的经济学家还被任命为联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