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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遗的意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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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遗的意义

第1篇:保护非遗的意义范文

今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的命名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的标志之一。

尽管关于“非遗”的研究以及关于“非遗”保护的研究,并非始自今日,而是由来已久,而且产生了相当数量的成果;但从国家文化行政的工作层面来说,宣布成立国家级研究基地,这还是第一次。我想,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个新的台阶,我们民族文化事业的历史会记住这一天。

回溯近十年来“非遗”保护工作的前进路径,我们就会发现:从国家、省、市、县代表作名录的公布以及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公布到我国代表性传承人的;以及随后的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立;中央和地方以及国际性“非遗”保护工作机构的建设和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全国性“非遗”普查;“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公布;“非遗”进课堂;督导和检查机制的建立……真是一环接一环,筹划精当,章法清晰,循序渐进,不断提升,逐渐建构起我国“非遗”保护的完善的、健全的工作体系。

今天国家级研究基地的命名同样是将“非遗”保护工作推向新阶段的一个标志性举措。无论是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还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都特别强调研究对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以我个人的理解,没有实事求是的全面深入的研究,就很难有反映历史本真、同时符合时代需求和未来发展规律的真正意义的保护。这样说来,研究不仅是保护工作的基础,也是保护工作的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

三千年前的一位哲人说过,思辨性研究的目的在于追求真理,实践所追求的是功业。

第2篇:保护非遗的意义范文

1.保护与开发之间的矛盾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的烙印,是民族的瑰宝,承载着国家的文化,人民的智慧,时代变迁的痕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过程中,始终强调保护与传承是第一位的。那么,非遗进入旅游文化产业,就会与市场对接,市场杠杆作用下的非遗与旅游,将会彼此选择。旅游文化产业中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甄别和筛选,选择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部分,再针对其特别进行保护性开发,这是矛盾之一。我们在进行旅游资源判断时通常会以“三大标准”为准绳,是否有开发价值,能够对游客产生吸引;是否能为旅游企业提供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是否能够产生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了文化、精神、艺术、娱乐、经济、社会等多元价值,这些价值能够满足旅游者在异时空,异文化群中找到文化体验和需求,尤其是精神内核,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所在,其艺术性、娱乐性、观赏性以及实用性拥有无限的潜力。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其活态化也体现了时间、空间的不同内容发生迁移,移民文化、民族文化、区域文化价值增强了社会群体的认同,是扩大旅游文化产业的重要链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集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于一体,具有开发的价值。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开发只是其存活和保护的手段之一,最终目的还是要传承。适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其精神内涵和文化价值有机统一,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的基础上满足旅游者的文化需求,不能以经济为目的,以牺牲本真为代价,迎合旅游者毁灭性地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旅游文化产业可以在不动摇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基础上,丰富其形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色与旅游者的多元体验需求相结合,开发特色产品,以便解决保护与开发的矛盾。

2.旅游文化产业对于非物质文化开发中主体之间的矛盾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元的特点,多样性正是其魅力所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过程中,多学科、跨领域的学术研究都赋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特点和属性。面对自身系统的庞杂,各领域专家要形成一股合力,但却都受到各自知识背景的限定,无法立体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鉴定和深入。另外,文化壁垒成为协同发展的又一重要阻碍。“各安各的心,各打各的牌”局面的形成,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入挖掘难以整合,市场为主导的学者难免走进“重利益、轻保护”或者“只开发不保护”的圈子中,矛盾不断。以政府为内核,打破行业背景和知识壁垒,通过研究实践,加强各领域专家的合作,才能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度挖掘。

3.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形式多样。在保护、传承、开发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平衡政府、开发商、传承人、旅游者等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错综复杂,难度重重。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过程中直接利益者,他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的沿袭,以个体或者承担团体的角色担当着传承的核心位置。其他利益相关者均是以传承人为核心进行的各种社会关系。政府处于操控位置,操控着经济利益的发展方向、政策的制定、环境及氛围的构建等。开发商注重经济利益,以获取价值为根本目的,与传承人之间呈现的是经济关联。旅游者则是买方市场,对于旅游产品的需求直接影响着开发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筛选及开发的投入和力度,是旅游产品的命脉所在。旅游者同时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的受众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传送带,也是驱动力,他们可以呼唤更多的人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者当地村民也会因为旅游者的需求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认知变更,逐渐实现从文化“自发”到“自觉”的觉醒。社区、媒体、社团及专家等利益群体则因其社会责任感而对文化发展进行监督,他们将对开发商的行为进行制约,对于过度开发或者庸俗文化进行遏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是一个多元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资源分配、利益分割的过程实际上是彼此责任和利益承担的博弈过程,在开发过程中尤为重要。不同的利益诉求直接导致了各利益相关者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而非遗自身价值与利益相关者又共同影响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本文借用多Agent旅游仿真系统,人工介入,与计算机进行交互,完成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诉求关系,建立数据模型对各利益相关者进行激励,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保护为根本的基础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

二、旅游文化产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精湛的艺术价值和民族创造,是文化流传的承载模式,它独一无二的艺术价值凝结着历代人民的智慧。在时代背景下,要本着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开发方针,否则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于今天,就势必会带来传承中的再生产。因此,要保护就要“合理”,要“适度”,要“本真”,以“保护”为招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摧残,无疑是一种二次伤害。在选择保护路径中,要让“安心”成为主导,让历史的传统能够“安详”的传承,对其内容进行甄别,分类筛选,既保护传承,又开放发展,各得其所,各显其能。旅游文化产业作为媒介,挖掘和整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潜在价值,最大限度地进行资源整合,搭建自然与人文,人文与历史的对话,重塑“经济搭台,文化唱戏”的局面。

1.旅游文化产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生存的基本条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传承的重要记忆,是民族文化基因所在,这种文化是我们美好文化的精神财富,也是民族的未来,是民族维系的原动力所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区域里,尤其是以民间文化为主要依托的少数民族地区,环境的发展,条件的变迁,传承人的意识等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尽管构建生态文化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功不可没,但我们更倡导开放式的保护。通过旅游的形式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无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活和发展提供了土壤。三峡民间文化是通过旅游———文化这一开发模式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试点基地,将土家族的民族特色、民族文化与农耕文明相融合,以展示的方式进行传承,以原生态活化的保存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张艺谋导演的大型《印象》系列,对湘西、桂林、丽江、西湖、海南岛、大红袍、普陀、武隆等地的民族、风情、民俗、山水传说等形式进行描述和展演,成为旅游产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也为旅游者展示了异地的民俗风情,传承经典,以“土著人”演绎本民族的原生态文化,唤醒民族自豪感、归属感,达到“以人为本”,实现文化“自觉”。

2.旅游文化产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培育了新的受众群体

文化吸引物是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始民族象征使游客进行参观、欣赏和游览。旅游者对于旅游的目的非常明确,希望对异地文化资源进行深入介入和了解,参与文化现象。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旅游文化吸引物的一部分,与旅游投资商之间有着共同的文化愿景,期望通过文化共享而实现旅游多元价值,以原始的自然表现与人文的紧密关联来传世文化精神。可持续发展的新的核心力量倾斜于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分享,一方面增加了旅游景区的核心竞争力,一方面吸引了更多的旅游者前来观赏体验,在实践中得以传承。旅游者不自觉地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者,成为弘扬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习与旅游演艺的结合,刺激了旅游者的兴趣点,吸引各地专家游客慕名而来,扩大了研究队伍,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保护。

3.旅游文化产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创新了保护路径

限制开发和简单开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两种极端倾向。这种做法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可能导致文化成果的自生自灭,也有可能因短视行为而造成原生态文化环境的破坏甚至衰竭。抢救式保存、博物馆保存、传习所传承、学校教育传承、民间活态化传承都与旅游文化产业有着契合点,以挖掘、吸引、传承、习作、赛事、生态保护区等方式融合旅游,扩充文化旅游的内涵和形式。与此同时,民俗旅游的开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文化产业结合的又一途径。

4.旅游文化产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拓宽了融资渠道

这项复杂的工程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的耗费。国家和地方在文化保护财政预算中,所占比例微小,出现投入不足、资金周转不灵的现象,融资方式的多元化直接影响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效率与效力。旅游文化产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拓宽了融资渠道。二者对立的关系不成立。单纯地把旅游文化产业与破坏划等,是对旅游文化产业的偏见。经济驱动下的产业发展,旅游文化产业也最大限度地希望创造经济利益和价值,这并不是旅游文化产业自身的错误所在。以生态为前提,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文化产业必须具有社会责任感,承担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保护为目的的开发和可持续发展。旅游文化产业充分发挥市场优势,促进文化和产业的双赢发展。以云南西双版纳和丽江的收入80%以上来自旅游业,也使纳西文化、丽江文化从山寨走出来,走向中国,走向世界。

5.旅游文化产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唤醒了“自觉”意识

第3篇:保护非遗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传承 措施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 (2017) 04-0263-01

一、非遗的保护与传承现状分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民族文化的精华,同时也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一直以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是公众最为关注的热点之一,而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认识的提高,从而使得这一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进展,我国还初步建立了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在完成第一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同时,还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国家、省、市、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这样,不仅加强了对一些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时也将非遗保护工作推入了依法保护的轨道,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更深入人心。

另一个方面,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如过度的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了申报而进行造价等现象,这样不仅忽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特点,同时也使得文化趋同化现象越来越严重,最终不利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二、新形势下优化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措施

1.根据非遗的特点采取多样化的保护方式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多,所以在对其进行保护和传承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采取多样化的保护方式。

首先,对于一些以物质或载体为依托的传统手工技艺、美术类项目剪纸、木刻、石雕、绣花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来说,因为其与民众的信仰和心理诉求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其在历史上就被广泛的传播和发展下来,所以在现阶段对其进行保护时,应该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律而使其进入到市场中来,并为其发展提供驱动力。在这一过程中,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可以采取商业经营的方式进行,但是不能将商业经营看成是产业化经营。而是要从历史的发展中吸取经验教训,将产业化转变为个体手工业。对于一些发展潜力较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相关部门不能将其完全推给市场进行发展,而应该提供充足的资金来确保对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其次,对于一些以口头表演为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认识到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继承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历史发展至今,人们的社会环境以及人文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迁,随着全球化、现代化以及城镇化时代的到来,要想做到完全的保护和继承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这一情况下,就应该采取必要的手段来扭转这一困境,对此,我们可以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基础上,采取录音、录像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记录,并通过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等相关基础性设施的建设,来保存和展示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实现资源的共享。

最后,对于一些以艺术表演为主的如音乐、舞蹈、杂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其具有较强的表演性和参与性,其能够离开所属区域的文化遗产进行创新和开发。对于这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对其进行全面、详细的统计和调查,并按照不同的类型将其进行分类和整理。此外,在掌握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特点的基础上,还应该认真学习和挖掘其潜在内涵,并运用现代化的先进技术手段和新的理论知识来对这些文化进行加工和处理,并对其进行继承创新,使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重新焕发出生机和活力。在进行创新的过程中,我们要认真把握创新的尺度,避免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走样的现象,不能将其艺术的传承变为商业气息浓厚的演出。

2.加大对非遗保护与继承的宣传力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民群众所创造出来的,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来说,也需要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对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继承的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认识到,民众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主人,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一些企业、学者,对其的开发与传承都应该以一个局外人的身份来参与。所以,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来说,我们应该利用传播媒介,加强社会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继承意识。如社区可以根据自己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开展文化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等,发挥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志愿者的作用,广泛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还可以通过展览、演出、培训等方式来提高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意识和保护意识。此外,还应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相关内容编入到学生的课本中去,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并在课堂上通过开展作品表演、专题讲座的形式来培养学生对传统文化的情感,让青少年学生成为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

3.充分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其在参与精神文化活动时,对于精神的追求往往高于对物质的追求。所以,我们应该充分的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重视与其思想交流,让其感受到自己工作对于我国文化的重大意义,有利于传承人文化自信以及文化自觉意识的形成,从而提高其工作效益。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身上所承载的并不是简单的技艺或者知识,而是某个时期以及区域的文化精华,要想使这些文化得到保护和继承,就应该给予传承人一定的权力,并通过法律保障措施来促进非物|文化遗产的传承。

4.为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与继承营造良好的环境

面对现阶段文化保护和传承体系不完善、资金投入少等问题,我们要采取积极的措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营造出一个良好的环境,减少或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如通过采取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基因的方式以及政府相关保护政策的支持等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的顺利开展。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是一种比较重要的历史文化资源,同时也是发展我国文化公共服务事业的有力保障。所以,我们要做好对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使其在新形势下通过各种方式来融入到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并发挥出其最大的价值,为我国生产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第4篇:保护非遗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河南坠子;非遗保护;新思路

中图分类号:J6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6)12-0082-02

一、河南坠子的历史渊源

“河南坠子”最早起源于河南,由流行于河南的道情和“莺歌柳”两种曲艺形式逐渐发展而来的。[1]清代末期,两个曲种在唱腔、编曲创作等方面相互融合,促成了新唱腔的形成,这也标志着河南坠子书的形成。在其形成过程中,很多表演山东大鼓和三弦书的演员加入到河南坠子书的表演中,这也使得河南坠子书的曲目量大大增加,演唱的技巧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到了20世纪40年代,河南坠子书成为中国流行最早的曲艺形式之一。它分为东路坠子、中路坠子和北路坠子三个流派。[2]这三个流派的艺术表现形式各不相同,演出曲目也不尽相同,但在演奏乐器相同和音乐框架上具有相通之处,这使得三个流派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都能相互学习,共同发展。

二、河南坠子的发展现状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各种文化思潮涌入了人们的文化娱乐生活,给这一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带来的种种挑战。当前,河南坠子的发展面临以下窘境。

第一,河南坠子以演员的说唱作为主要的表演形式,演员所使用的道具和坠子书的演奏乐器相对简单,演出的舞台设计和形式构成也较为单一,综合起来难以达到现代人对乐曲的要求。

第二,河南坠子书演员后继乏人。上一代坠子书演员主要是以河南戏校曲艺班和北方曲校坠子班的学生为主。但随着坠子书的衰退,比较有影响力的坠子书演员也相继转业和流失,这给河南坠子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现在,坠子书演员出现了隔代断层的现象,缺乏经过专业培训的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演员。

第三,当前城市中缺少河南坠子书的发展舞台。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外来文化的不断冲击,以情歌劲舞为主的曲艺文化已成为主要的商业盈利形式。河南坠子这种优秀的曲艺品种,想要适应城市舞台或许只能置死地而后生。[3]

第四,现代人缺少对传统曲艺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意识。河南坠子书的逐渐衰落,其中较为重要的原因就是人们对坠子书这种曲艺艺术的保护不够,人们对继承和发扬这种传统曲艺艺术的意识较差。虽然河南坠子书想通过时尚的包装让其重新焕发光彩,但是却因为经费紧缺,只能靠政府支持才能勉强维持。

第五,缺少专业的坠子书创编人员。随着坠子书的衰落,为坠子书编曲的作曲家也越来越少。目前,河南曲艺界除了赵抱衡、张守振、张九来、张凌怡四位年逾古稀的编创人员外,李广宇则算是最年轻的了。[4]随着学习坠子书人员的p少,系统学习曲艺编创理论的人也是少之又少。

三、河南坠子“非遗”保护之重要性

党的十对我国文化产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新时期做好“非遗”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河南坠子作为河南民间传统的艺术形式,传承至今经久不衰,其内容和形式都紧贴群众生活,在反映老百姓真实生活的同时,诉说正确的生活哲理,具有一定的教育和感化价值。河南坠子作为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教育价值、传承价值,需要我们大力保护。

(一)河南坠子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

河南坠子作为在河南民间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有着独特的伴奏乐器、说唱形式,清新淳朴的板式变化体唱腔,加上河南方言的精彩演绎,使得广大群众每每听时都津津乐道。坠子的艺术价值还体现在其具有淳朴、“接地气”的艺术品格,具有通俗化、大众化的表现形式,广大群众在听坠子时不仅能产生强烈的情感认同,还得到了美的享受。

(二)河南坠子具有极高的教育价值

“坠子的唱念表演所产生的强大感染力和对社会美育力量的感染对于提高群众思想觉悟、讴歌社会真善美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5]河南坠子想要表达的内容并不仅限于讲完一个故事,更重要的是说明一个道理。坠子所说唱的故事来自于现实生活,在讲故事的过程中传达出与伦理道德、人生哲理相关的情节,以达到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的作用,使群众在欣赏艺术的过程中被教育和感化。

(三)河南坠子具有极高的传承价值

河南坠子是艺术化手法下真实生活的体现。河南坠子所唱内容皆是来自于现实生活,反映了当地的民风民俗,反映了老百姓的所愿所想,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社会的风貌及人民的生活状态,承载了该地区、该时代的广大群众特有的地域记忆和时代记忆。坠子所唱内容是地域文化和时代文化的积淀,对坠子的传承就是对本土文化的传承,对于坠子的保护,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记忆,保护我们自己的历史。

四、河南坠子“非遗”保护之新思路

河南坠子作为地方特色剧种的代表,具有浓厚的地方文化特色。在当今信息时代背景下,传统的曲艺文化受到来自西方文化、新潮文化等多方面的冲击,逐渐地淡出了人们的娱乐生活,尤其是本应作为传承者的青年人,对河南坠子这一优秀传统艺术知之甚少。因此,以高校为平台,培养优秀的曲艺人才成为河南坠子“非遗”保护的新思路。

(一)开设河南坠子专业课程

河南坠子作为河南特色曲艺文化,首先应该在中原各高校被重视起来。以平顶山学院音乐学院为例,其音乐表演专业(曲艺方向)开设了河南坠子的专业课程,并将其列为特色课程,从制度建设到教学实施,再到课后总结,都做到足够重视、足够认真。通过课堂上的系统性教学,使学生们能较好地学习坠子的基础知识,掌握坠子的表演技巧,并能在课堂中进行反复的练习和不断的总结。部分高校中相关课程的开设为培养专业性曲艺人才提供了平台,奠定了基础,但课程体系需进一步梳理和完善。

(二)注重在实践中培养曲艺人才

有效的课外实践能够帮助学生们增进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理解和领悟,完善自己的专业演出技能。例如,可以举办“河南坠子校园推广活动”,委派学生为推广活动使者,以演出、板报、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活动,让学生们在实际的推广过程中,将所学的知识应用起来,并在实践中总结出自身的不足,以便在以后的学习中进一步提高和完善。

(三)注重提升高校专业教师相关能力

为了培养优秀的曲艺人才,必须提升高校专业教师的专业能力。首先,要加强教师对于河南坠子这一传统曲艺文化的情感上的认同和重视。每一位教师都应认识到传承这一传统文化的重要意义,认识到培养这方面曲艺人才对国家和民族音乐事业的重要性,只有在思想上形成足够重视,才能在行动上有充分的动力。同时,还要加强对教师的专业技能培训,及时更新教师的教学内容和授课形式,使教师们具备过硬的专业素质,逐步在教学过程中建立自己的教学体系,形成自己独特的教学风格,为培养河南坠子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提供了人才保障。

参考文献:

[1]段婷婷.河南坠子现状有感[J].人文论坛,2015.

[2]段婷婷.河南坠子现状有感[J].人文论坛,2015.

[3]马龙.浅论河南坠子的艺术特色及衰退原因[J].音乐研究,2015.

[4]马龙.浅论河南坠子的艺术特色及衰退原因[J].音乐研究,2015.

[5]李莉.濒危剧种河南坠子的保护与传承[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3.

第5篇:保护非遗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 电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具体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口头文学、民间艺术、传统技艺、民风民俗等。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传统文化所依存的社会生产关系发生改变,许多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传统遭到冲击,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一是许多富有特色的民间工艺已经失传或正在消失;二是大批具有历史、科学和文化价值的村落、村寨遭到破坏;三是民间艺人后继乏人,一些口头的非物质文化已经失传或面临失传,许多艺术属独门绝技,口传心授,往往因人而存,人亡艺绝;四是具有特色的民族传统文化资源流失严重,许多稀有民族工艺品及其技术大量外流。”[1]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采取何种形式,怎样才能在尊重文化发展传统的基础上合理地使其实现现代转换,并继续传扬,是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的共同课题。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推陈出新,应该是精神内核不变,象征符号不变,母题不变,但是表现形式却可以而且完全应该充分的现代化。现代人喜欢什么形式,动漫、口袋书、游戏、影视等,都可以。”[2]电影艺术是现代人喜欢的艺术形式,具有形象生动、直观具象、通俗易懂,传播速度快、覆盖面积广等特点,其传播效益和推广力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一、电影对“非遗”文化传播的正面保护

(一)传播“非遗”、宣传“非遗”

电影艺术的功能除了娱乐、审美和教育,还肩负着对民族文化的传播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劳动和生产的产物,具有很强的民间性质和地域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藏”于民间,调查表明越是偏远地域其文化保存的原貌越完整,而且表现形式越多样。由于地域的限制,许多优秀的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得不到社会的关注,致使许多过去创造的传统在当代文明的冲击下逐渐失去了它原有的价值,面临萎缩甚至消失。传统的文化保护方式以文字记载为主,即便加入照相技术,对于“非遗”的保护也是静态的,文字和图像有其自身的优势,但难以全面、综合、动态、立体地展现“非遗”文化。电影艺术以声音、图像甚至文字等方式,动态、立体地对人类文明进行展现,把“非遗”文化音像化、视觉化,一方面扩大观众对“非遗”的关注,引起国家、政府、学者、社会各界的认同,从而加大对“非遗”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另一方面也能激起文化持有人的信心,民族自豪感,使得他们由原来的被动传承到自觉保护的转换。因为“当一种民族文化进入大众传播领域并广为传播时,传者和受者必然从自身出发,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价值观念重新界定和认识这种文化。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不仅估价和确定这一文化的价值,对之进行解读和诠释,而且还会赋予它新的意义”[3]。

(二)普及“非遗”、推广“非遗”

电影艺术具有强力的文化渗透力,它能穿越时空、穿越种族、穿越人群,将人类文化以视觉图像的方式传递给受众人群。“影像传播把客观现实加以图像化,实质就是使用影像视觉流使被记录、被感知的世界获得了现实的、生动的界定。作为最通俗易懂的信息交流工具,视觉形象使电影、电视中的画面成为不用翻译的世界性语言,跨越了不同文化层次与不同文化背景这一鸿沟而为所有人接受。只要是具备视觉能力和初步视觉经验的人,都能够程度不同地解读影像。”[4]电影艺术具有很直观的教育意义,在大众文化传播中起着“通识教育”的功能,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推广,电影电视普及到祖国的各个角落,“非遗”文化必然会伴随着电影艺术的推广,普及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电影媒体对“非遗”文化的普及推广,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国家鼓励媒体介入“非遗”文化保护中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特别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媒体传播的重要性,“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达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5]。在国家和政府的努力下,经过几代电影人的努力,一系列有关展示民俗题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电影作品问世,如《黄土地》《红高粱》《菊豆》《大红灯笼高高挂》《霸王别姬》《梅兰芳》《花腰新娘》等。其中由章家瑞执导的电影《花腰新娘》就成功地将云南石屏花腰彝的民族文化完美地呈现在作品中,透过作品普通大众可以认识和了解他们古老的婚俗、绚丽的服饰、别具特色的舞龙、悠扬的海菜腔,性感的烟盒舞等民族文化,花腰彝的民族文化走进了千家万户。

第6篇:保护非遗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护;原州区;现状;对策

1 原州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原州区开展“非遗保护”已经20年,20世纪80年代的群众文化工作者凭着一腔热情搞成了民间文学三项集成:《固原民间故事》、《六盘山花儿两千首》、《固原民间剪纸》。但时至今日,本区非遗保护已经落在全区之后。

1.1 思想解放不够,不能用科学发展观统领非遗保护。除经济不发达之外,思想观念应该是最大的问题。从全国来说,“非遗保护”做的最好的就是江浙地区,人家经济发达是一个方面,思想观念的解放更为重要。原州区经济落后是不争的事实,这就要求我们思想观念要跟上,有多大的力量办多大的事情,总比只喊口号不做实事强得多。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就是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只有用科学发展的眼光看待“非遗保护”,将“非遗保护”作为弘扬本区民族文化精神的核心,作为利区利民的文化惠民政策,以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非遗”保护工作,促进本区文化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落实工作不够,不能用实际行动支持非遗保护。全国政协委员、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呼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投入和支持力度。由于保护工作刚刚开始,政府资金投入机制尚未形成,需要各级政府高度关注和重视,应将其作为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使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这足以说明政府对“非遗保护”的重要。原州区同样面临这个问题,要摒弃只对“非遗”做上级布置下来的任务抓一抓的观念与工作作风。要从心底里认识“非遗”的保护与整个原州区城市建设的文化内在脉络联系的重要性,并且自觉地、积极地用实际行动支持“非遗保护”,这是进行对“非遗”有效保护的重要前提。在文化越来越成为一个城市名片的现代,通过保护“非遗”,把“非遗”中的传统风俗与现实生活、文化创新积极灵活地融通,才能以本区的“非遗”文化特色为依据,为创建和谐城市奠定文化根基。

1.3 “普”而不“保”,“保”而不“实”。“非遗保护”是普查在先保护在后,没有前期的普查很难说保护是有效的。因为保护的目的是发现了“非遗”的价值,是要让她传承下去的。原州区目前“非遗保护”是零乱的,没有章法的。大多数的非遗项目只是停留在简单的普查而没有进入保护阶段,有的保护项目也是不扎实的。“非遗保护”是保护其生命力、创造力、所处环境以及项目整体定位,这样才能保护好一个有价值的非遗产物。当然,这也和目前本区非遗保护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有关系。我们需要在不断提高保护人员技术水平的同时,能够全面扎实的进行普查和保护,这样保护才不会流于形式,不会失去原有的意义。

1.4 吃老本导致欠账越积越多。原州区非遗保护最具代表性的作品就是《固原民间故事》、《六盘山花儿两千首》等民间文学集成。他们已经成为本区的文化名片。但这已是20多年前的成果,时至今日,本区鲜见能拿得出手的“非遗”。非物质文化遗产错过了就连还得机会都没有,就会成为永久的遗憾。

2 原州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

2.1 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步伐。原州区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应该加快非遗保护的步伐,把已经有的非遗作品在进一步的发扬光大;把已经确立需要保护的抓紧实施,不要错过保护时间;把还没有挖掘整理出来的,加快挖掘整理,不要让其消失在我们的手里。政府、宣传以及文化部门要积极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健康有益的传统文化活动,以增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居民的竞争力和凝聚力,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活态”存续发展和弘扬,从而振奋本区民族精神,增加原州区文化软实力,维护本区历史文化多样性,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

2.2 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和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除了收集整理保存那些文字、实物以及数字影像资料以外,更重要的是通过传承、教育手段使之在个体、群体、区域或社会中得以延续和发展,要注重对创造、享有和传承者的培养和资助,他们是非遗保护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没有了他们也就没有了“非遗”存在的意义。所以要做好对他们的一些有必要的培训和资助,让他们对自己所从事的事业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并享受到他给自己和社会带来的好处,同时,也要尊重被保护者的民族习惯、宗教信仰和特殊情感。

2.3 加强对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长期繁琐的工程,需要统筹考虑。

第7篇:保护非遗的意义范文

丰收2012

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的职能主要有四大块:一是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二是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三是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四是指导消费者12315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2012年,消保局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活动和采取多种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消费者的消费进行引导,对企业的行为给予监督,全方位出击,将保护消费者权益认真落实到了行动中。

《消费电子》:2012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工商系统主要取得了哪些成果?

杨红灿:首先,我们在积极推进消费教育引导体系效能建设方面取得了新成效。2012年,全国工商系统开展了7万多次消费教育大型宣传咨询活动,有1000多万消费者、行业组织和企业人员参加。同时,我们还培训了50多万名维权工作者和志愿者。其次,在12315热线服务方面,2012年,全国工商系统依托12315信息化网络共受理消费申诉近90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亿元。再次,在监管执法方面,2012年,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销售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1.88万件,查处有关服务领域侵权案件2.31万件。

《消费电子》:据报道,服务于消费维权的“一会两站”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能向读者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吗?

杨红灿:所谓的“一会两站”包括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这方面的发展体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消协组织在推进消费维权组织网络体系效能建设方面取得的新进展。到2012年,全国共建立“一会两站”43.1万个,农村覆盖率达到79.3%,社区覆盖率达到91.8%。2012年全国“一会两站”共受理消费者申诉投诉67.1万件,商场、超市、市场、企业、景区等场所的消费维权服务站共受理消费者纠纷175.4万件,大大方便了城乡消费者就近就地投诉和解决消费纠纷,及时化解消费矛盾。

《消费电子》:2012年地方工商机关开展了哪些消费教育引导活动?

杨红灿:工商机关在积极推进消费教育引导体系效能建设取得了新成效。浙江结合省政府部署的“月月3・15”活动,依托国民消费教育中心广泛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宁夏坚持把消费教育引导同社会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提升了工作效果。上海积极指导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行业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活动,收效良好。北京组建消费教育宣讲团和志愿者服务队伍,宣讲活动影响广泛,得到广大消费者好评。江苏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面对不同消费者群体建立消费教育基地。山西、四川、沈阳、西安、宁波、济南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消费教育引导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消费电子》:地方工商机关在积极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效能建设方面做出了哪些积极努力?

杨红灿:应当说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消费者,各地工商机关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是指将12315建设成为工商部门与广大消费者和人民群众信息互动的平台、成为工商部门畅通民意的平台、成为工商部门接受社会监督和听取群众意见的平台、成为工商部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平台。海南紧紧围绕国际旅游岛建设战略,不断完善12315中心多语言受理和全系统执法24小时备勤。重庆将12315数据信息系统与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相衔接,实现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北京探索建立“1+X”多元化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新疆将“大维权”工作纳入自治区政府绩效管理考核评价体系。湖南开展学雷锋“四比”活动,包括:比学习、比工作、比服务、比奉献。天津、河北依法严格申诉举报案件回访和信函办理程序。山东开展12315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宁夏、黑龙江、南京等地根据消费者的诉求热点开展行政约谈。广西、江西、深圳、武汉、广州、长春进一步规范12315工作流程和处置程序,12315服务消费者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效能不断提升。

《消费电子》:在积极推进消费维权监管执法效能建设方面,各地工商机关的措施有哪些亮点?

杨红灿:江苏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绩效评价体系,不断提升商品质量监管效能。广东开展“三打两建”专项行动,积极构建消费维权长效机制。辽宁加大重大侵权案件查办力度。浙江开展汽车销售维修行业整治规范。青岛实施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体会诊制度。福建、陕西、吉林等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实施办法。内蒙古、安徽、厦门、大连、哈尔滨等地综合利用商品质量监管执法信息指导行业和企业加强自律。这些方面都取得了积极成效。

《消费电子》:在积极推进消费维权组织网络体系效能建设方面,地方工商机关的哪些举措值得参考?

杨红灿:福建开展诉求办结率、和解息诉率等“八率”考查评估活动,促进了基层维权网络规范化建设和作用的发挥。青海将“一会两站”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北京、甘肃、新疆在重点行业及领域建立“绿色通道”。湖北采取“六步工作法”、实施“三个三”工程大力开展12315“五进”活动。云南、等地细化“消费维权服务站”建设标准,加快建设进度。上海、河南、贵州等地加强对“五进”和“一会两站”工作人员培训和指导。成都、杭州针对新型消费特点,探索在电视购物经营场所设立消费维权联络站。在此,只是从地方工商工作中选了一些例子来说明他们做出的努力,还有一些没提到的地方也做了很多探索。

播种2013

2012年,工商系统坚持围绕服务主题和主线,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服务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成果来说,可谓颇为丰收,2013年的工作计划也为未来播下了新的希望的种子。

《消费电子》:春节过后,各行各业2013年的工作也都陆续展开,在新的一年你们有哪些规划和目标?

杨红灿:我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工作,首先,切实在创新消费维权理念和深化消费教育上下功夫,努力提高服务经济科学发展的水平。其次,在创新消费维权工作方式方法和深化效能建设上下功夫,努力提高服务改善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水平。再次,在创新消费维权制度机制和手段上下功夫,努力提高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管理水平。最后,在创新消费维权能力建设上下功夫,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总之,消费维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工商机关工作的重要使命。我们希望通过这些不断的努力,争取形成每一位消费者都可以信赖的消费环境。

第8篇:保护非遗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文化多样性;传统文化与民间传承;就地保护;可持续使用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13)05―0058―09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抢救性保护、生产性方式保护、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等多项举措,在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2006年、2008年和2011年,国务院分三批公布了合计1219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各省级政府陆续公布了8566项省级非遗名录项目;地(市)、县级政府公布了18186项地(市)级非遗名录项目、53776项县级非遗名录项目;各级非遗名录项目总计达到81747项。2012年12月20日,文化部公布了第四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498名,加上此前已公布的前三批名单,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达到1986人。至此,全国省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总数超过11550名。如果按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统计的话,数量将更加庞大。以安徽省为例,列入国家级非遗项目名录的有60项,涵盖非遗项目的10大类别;省级非遗名录有273项,市级非遗名录641项,县(区)级非遗名录1728项,合计达2702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53人,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409人。

此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一项举措,2007年6月至今,文化部相继命名设立了闽南文化、徽州文化、热贡文化、羌族文化、客家文化(梅州)、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海洋渔文化(象山)、晋中文化、陕北文化、潍水文化、大理白族文化、迪庆民族文化等12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国内的非遗保护实践在相当短暂的时期内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本文通过比照非遗保护的国际建议和国际公约中的相关理念、思想和原则,以及文化多样性保护公约,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等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要求,针对我国非遗保护的实践特征与现实问题,从维持文化多样性与就地保护、完善保护制度与保存方式、尊重社区文化权利与可持续使用等方面,探讨以社区为基础实现更加广泛的非遗保护路径的可能性。

一、国际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历程回溯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说已经是一个广为人知的概念了。而这个概念的形成,在国际遗产保护领域还是有一个较为曲折的过程,出现过民俗(folklore)、传统文化与民问传承(traditional cultureand folklore)、非物质遗产(non-physical heritage)、口传遗产(oral heritage)、口传和非物质遗产(oraland intangible heritage)等名称与概念,最后在2003年的国际公约中采用了“无形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CH)这一总括性术语。这一概念由日语翻译成英语,最初出自1950年日本的《文化财产保护法》。简要回顾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这个领域保护思想的产生初衷及其保护理念流变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和完整地分析国内非遗保护实践中的问题以及探讨相关保护对策。

相对于有形文化遗产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的认同过程可谓举步维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章程》第一章关于UNESCO使命中即有“保存和保护世界遗产,包括图书、艺术品、历史和科学的纪念物”的阐述。然而,直到20世纪70年代召开的数次政府问文化政策会议上,多数发展中国家才开始要求UNESCO在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方面提供支持。1976年11月,UNESCO大会正式通过了《关于无形(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规划项目》,旨在促进对文化特性,包括不同传统、生活方式、语言等的正确评价和尊重。1973年,玻利维亚政府提议在《世界版权公约》中增加对于民间文学艺术及文化资产保护的条款,1975年UNESCO提出一份起草于1971年的《建立保护民间传承国际准则的可能性》的文件。198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UNESCO共同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使用和其他损毁行为的国家法律示范法条》。此后,经过多次政府间会议和专家会议等形式的长期研讨和观点论战,有关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共识终于取得了突破性进展,1989年9月,UNESCO大会正式通过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份国际文件:《关于保护传统文化与民间传承的建议》(以下简称《国际建议》)①。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认可并通过了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里约热内卢宣言》,会上缔约国还签署了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公约,即《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该公约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使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为主要目标(第一条)。传统知识作为遗传资源的构成内容在第8条第10项有明文规定:“依照国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维持原住民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相关的知识、创造和实践并促进其广泛应用,由此等知识、创造和实践的拥有者认可和参与其事并鼓励公平地分享因利用此等知识、创造和实践而获得的惠益。”

此后,UNESCO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和努力,试图参照《生物多样性公约》制定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国际公约。这些行动和努力体现在《世界文化发展委员会(WCCD)报告》、《斯德哥尔摩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1998)、《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实施计划》(2002)以及2002年《联合国文化遗产年宣言》等多项国际文件和报告之中。

1995年,UNESCO世界文化发展委员会(WCCD)提出了处理文化多样性的基本原则,并在题为《我们创造的多样性》(Our Creative Diversity)的报告中呼吁:对手工艺、舞蹈、口头传统等类型的文化表现形式进行深入研究,应当正式承认这些遍布全球的非物质遗产和财富。1998年,UNESCO启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计划。2003年10月,UNESCO第32届全体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国际公约》),2005年,UNESCO在《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的基础上,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7年,WIPO所属专门委员会通过了《传统文化和民间传承的表现形式保护修订案(目标与原则)》、《传统知识保护修订案(目标与原则)》等决议草案。(参见,表1)

通过以上简要的回溯,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非遗保护不是一个孤立的文化活动,而是涉及整个人类的生存环境,是保护传统文化和文化多样性全球行动的组成部分。从《生物多样性公约》注意到传统生活方式、民间传承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联性,延伸到关注文化多样性保护,再到呼吁保护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相关的知识产权,这其中,作为文化多样性的“真实写照”(mirror)和“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保护公约以及其后的文化多样性公约制定,只是在更大程度上证明了在快速变化的全球环境中,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对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或缺性。

二、维持文化多样性与就地保护

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将“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TK)解释为经由数世纪形成、适应当地文化和当地环境、来自实践积累、经由身口相传的知识、技能、创造和经验。该公约基于这样的理解:传统活动、土地和资源的使用可以稳定和保护生态系统,要保护生物多样性就必须尊重与之相关的传统文化、传统知识和实践经验。这样一来,维持文化多样性的重大意义和面临的严峻挑战就引起了国际社会更加广泛的关注。事实上,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脱离特定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环境条件,作为民族文化、地方传统、民间习俗及审美的具体体现,它们依托于本地人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记忆为表现手段,以身口相传为主要延续方式,也是“活”的传统文化中最脆弱的部分。

正如《世界文化报告》(2000)所指出的:“可以预期人类文化多样性具有持续性活力。……然而,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中,这种文化多样性的延续和更新,却面临新的挑战。……全球化正在为文化交流创造新的机遇,新的容忍形式和新的入侵形式也正在出现。”而这其中的巨大悖论又在于,“虽然人类是一种物种,但是基因突变给了他们学习知识和把知识代代相传的能力,这种突变,解释了人类成功地扩散到地球各处的历史。不幸的是,这种能力正在导致地球上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其后果难以预料。文化多样性的丧失应被看作是与生物多样性的互动过程。”

各类文化遗产与其产生、发展和传播的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历史环境状况、文化环境背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与保护影响巨大。极具地方特色且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空间、场所环境,是文化多样性的基本构成,也是可持续发展的文化资本和资源要素。而早在1995年《我们创造的多样性》报告中,就把文化的繁荣视为最高目标,文化的创造性被视为人类进步的源泉,文化的多样性被视为人类最宝贵的财富。

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别强调“就地保护”(in―situ conservation)的方式,即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生境以及维护和恢复物种在其自然环境中有生存力的群体。考虑到传统文化和民间传承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多样性的直接联系,应当优先采取在非遗产生和成长的原生态环境中保持它的生命力的“就地保护”(in―situ preservation)。正如1989年《国际建议》所确认的:“民间传承(或传统的大众文化)是指基于文化社区传统的全部创造,由某一群体或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反映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艺、建筑及其他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在于它是深深扎根于该地原住民的生态、文化与社会环境中,若为了追求发展而脱离滋养它的土壤,将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生活切割开来,那么原本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努力与动机,转眼间反而会丧失其应有的价值和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常常是一种生活方式或是生活经验的结晶,与当地的地理生态、历史文化和社会构成一个整体而存在,但是若忽略了它的真正本性,即容易脱离‘生活’,而变成为了发展旅游或是城市行销的展示名片,转变成为了畸形的‘表演’取向,而被商品化了。”

反观国内一些地方,多采取将非遗项目集中于博物馆、博览园区展示观赏,而在原生态、原环境中保护传承、保育培育的实践案例则相当稀少。非遗项目旅游开发,表演性、节庆游览活动成为非遗保护的主要方面,“重集中展示、轻社区传承”的现象十分突出(参见表2)。对传统项目的生产性方式保护,应当是通过生产实践过程(保持、采用或改进传统生产工艺、流线等)将一些传统手工艺、技艺或有生产性的项目组织起来,使之得以利用、传承或再生、活用。它的前提是传统的生产性方式的保护传承,而不是大规模的生产性开发。但在现实中,部分非遗项目成为了企业商业开发的包装或产品的标志,也有部分项目其现代生产工艺技术与传统工艺、手段等没有任何关系。生产性方式保护,应当是通过生产实践过程培养传承人,传承传统的生产技术、手工艺和其他技能,不应以追求产业化和规模效益为目标。

摆在非遗保护实践面前更为严峻的挑战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猛推进,势不可挡、规模巨大的旧城改造使城乡环境、自然生态、地域风貌、乡土景观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剧烈的改变。为了经济利益和旅游市场需求,“假古董”的大量建设和人造景观快速的开发,也对真实的历史环境与多样的文化生态环境造成了直接破坏和不当的负面干扰。2011年9月6日,在纪念中央文史研究馆成立60周年座谈会上,前任总理曾尖锐地指出,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文化遗产保护存在三个问题,其中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伴随古村落和现代农村的消失、农民失去土地,对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的保护带来的冲击。农村地区聚落的消失和村庄“空洞化”问题对非物质文化保护与传承影响最大,大量非遗项目存在于农村地区,与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密切相关,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居民点的剧减,文化生态环境必然会受到巨大的冲击。

三、完善保护制度与保护方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两种主要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将它转变为有形的形式,即无形文化遗产的有形化,也就是文献化(documentation)保护。文献化也是保存无形文化遗产的重要方法,尤其是对于那些濒危的遗产或是在现实生活中无法继续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言,是一种不可或缺的保存方式,也是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清单名录的基础。第二种方式是在它产生的原生态和原环境中保持它的活力,即通过鼓励世代相传和复兴非物质文化遗产来保持它的活力。两种方法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1989年《国际建议》主要着重于对遗产的记录和研究,而2003年《保护公约》侧重鼓励后一种方式,强调创造和再创造各种文化表现形式的人群和社区的重要作用,指出应当优先考虑在这些文化表现形式的原始氛围中促进它们的再生。2003年《保护公约》第二条对“保护”的定义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所采取的措施,包括确认、立档、研究、保存、防护、促进、弘扬、传承(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以及涉及遗产各方面的振兴。

下面对各项保护措施的含义做些简要的说明。确认(identification),指对特定项目的专业性描述、分析以及技术性判断、鉴别;立档(documentation),即通过文献化方式对项目进行客观记录、建立资料档案,包括数字化处理;研究(research),指与遗产项目及其保护相关的文献调查、田野调研和科学分析探索等;保存(preservation),是确保特定的社会实践及表现形式得以维持的方式;防护(protection),指确保特定的社会实践及表现形式不遭受损害;促进(promotion),是指采取积极的方式引起社会公众对遗产保护的广泛关注;弘扬(enhancement),即改善其生存环境的状况并增进其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关联性;传承(transmission),是指通过获取文献资料、指导或其他方式向他人尤其是年轻一代传播社会实践经验和传统文化观念;振兴(revitalization),指促进某些衰退或消亡中的非遗项目再生的过程或措施,作为保护政策也指通过非遗项目保护传承促进遗产所在地社区的整体复兴。

我国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传播制度以及相关保障制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了地方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近年来,在面对建设性破坏的紧急局面下,各地在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积极的努力,与此同时也出现了“重申报,轻保存”等不尽合理的现象和问题。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保护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泛化和扩大化倾向,一些地方已完全消失的项目,已经不存在传承可能性的项目,或是多地申报、不同级别名录重复登录的项目,可能也不在少数。2012年9月4日,文化部了《关于对天津市红桥区回族大刀队等105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调整、撤销的决定》,对105个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调整、整改和资格撤销,标志着文化部在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动态管理方面有了实质性开端,也是切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举措。

非遗清单登录制度,不只是收集资料数据、整理形成项目名录的简单过程,而且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针对相关传统实践和民间传承项目的状况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与保存数量、状况、稀缺性、濒危状况以及环境生境变化等因素,实事求是地确定保护名录,并制定适当的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此外,在非遗学术领域需要进一步加强遗产保护的基础研究,如非遗项目发生史,传播演变过程的历史学、社会学和民俗学研究。目前针对非遗项目的田野调查,大多沿用民俗学、人类学和艺术学的调查方法,从文化遗产保护学角度进行的研究明显不足。以2006年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的“傩戏”为例(项目编号为Ⅳ-89),公布时包括武安傩戏、池州傩戏、侗族傩戏、沅陵辰州傩戏、德江傩堂戏等项目;2008年6月,将万载开口傩、仡佬族傩戏、鹤峰傩戏、恩施傩戏作为扩展项目列入;2011年5月,在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时,又将任庄扇鼓傩戏、德安潘公戏、梅山傩戏、荔波布依族傩戏扩展进来,项目涉及多个省份和地区。而这些地域分布相当广泛的各种类型的傩戏,其产生、传播和演变情况究竟是怎样的?其相互之间的关联性又是怎样的?关于这些问题,至今似乎还没有完整的具有说服力的研究成果。

四、尊重文化权利与可持续使用

在各地轰轰烈烈开展的非遗保护活动中,地方居民和社区团体参与较弱是其中的一大缺憾。正如重庆文理学院谭宏教授所指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呈现‘两头热’现象,一头是政府为了发掘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经济价值,使之为地方经济做出贡献而摇旗呐喊;另一头是学界为了挖掘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各种经济、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而相互争鸣。而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力军的广大民众却认识不足,参与不多。”

前文的分析已经阐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应是在现代生活背景下自然发生和自主选择的结果,外部干预应尽可能限制在最低限度之内。“就地保护”、“活态传承”的最好方式应当是以非遗项目原有的形态,在原生环境中相对自然地流布、传播和传承,尽可能少地实施外部干预。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不少非遗项目在公布之时,可能已经处于濒危状况之中,其存在的生态环境已失去平衡,甚至遭到了破坏,不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就有可能彻底消失。因此,不得不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抢救保护,但政府主导的干预和技术管理等要做到适度和适当。政府的有效管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保护与传承的制度保障,在这方面,亚洲的日本、韩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政府以怎样的方式介入地域民俗活动等非遗项目的管理,是需要认真研究分析并科学决策的,因为政府管理的影响可能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在韩国和日本的保护实践中,政府的有效管理作为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的制度保障必不可少。而民众的自主参与是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主体保障,一个民俗活动如果失去了民众的自主参与,失去了精神和信仰的传承,脱离了生长和发育的生态环境,就有可能走向枯萎甚至消亡。

韩国安东河回村是一个传统的小村落,六百多年形成的河回村历史环境得到了良好的保存、保护,在2010年的第34届世界遗产大会上被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除山水环境、村落格局和历史建筑外,这里还是韩国假面文化的发源地,即“河回别神祭神面具舞”保护传承之地。近年来,当地建立了假面博物馆,设计制造出新的面具纪念品。在表演方面,韩国安东市开始举办国际假面舞节,邀请来自世界各地的假面舞表演团体来这里演出,自然也吸引了世界各地超过百万的游客到这里旅游观光。河回村的传统面具舞与中国的傩戏类似,但无论是池州傩戏,还是安顺地戏,在记录保存、保护传承和可持续使用传统文化资源方面,与韩国安东相比差距还是不小。

非遗保护与传承首先要尊重社区、个人和团体的意愿及他们的文化权利。人类的一切创造物都处于不断消失的进程之中,UNESCO文化部国际标准司司长林德尔・普罗特(Lyndel Prott)认为,“不能因为保护那些已经不在文化生活中发挥作用的文化因素而破坏社会进程”,“保护遗产的意愿应是:让传统文化的掌握者能够继续为竞争型生活方式的造就者们提供不同的行为方式和不同的‘成功’标准”。非遗保护应当考虑在特定文化背景中产生新的发展模式,以此来满足当地的差异性需求。以承认“传统文化”价值、增进尊重与了解为前提,为了保持文化的多样性,决策需要更透明、更具包容性(但不应排除专家参与)。有时为了保持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有必要舍弃招商引资模式的开发计划,有时候甚至要放弃某些基金的资助。例如,城市港口地区的码头号子,由于生产方式和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变,已经基本脱离了现实环境,只能通过舞台化表演等形式来展示。而在巴东县神龙溪景区,据说是应游客要求还原恢复了“拉纤”表演,这种所谓的原生态拉纤完全是为适应旅游观光活动而产生的,恐怕已经涉及到人权保护等问题。

非遗保护还要切实关注文化生态保护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注重对传统文化、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的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WIPO在该领域做了积极有效的探索,WIPO所属的“关于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的政府间委员会”(IGC)第七次大会上形成了保护传统知识的目标与原则的相关文件。其保护政策目标涉及承认价值、增进尊重、满足社区的实际需要、防止对传统文化的不正当占有等多项内容。相关文件中提出了两项关键要求:第一是要求承认传统知识持有人拥有传统知识的相应权利,第二是要求第三方高度关注未经授权获得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为此,制定并实行了两种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护措施:(1)积极的保护:给传统知识持有人以权利,使其能够针对滥用传统知识的某些形式采取行动或寻求补救办法;(2)防御性保护:防止他人通过不合法手段得到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

在国内,已经出现过非遗保护的知识产权之争。2011年5月底,被称为“中国非遗保护第一案”的安顺市文化局状告张艺谋等人案败诉一事成为新闻。被列入第一批国家非遗名录的“安顺地戏,,(项目编号为Ⅳ-90),为傩戏的一种,形成于明代初叶。据史料记载,其产生与明初来自安徽、江苏、江西等地的安顺屯军有关,因随军流动,经常选取野外的低洼旷地进行演出,表演者所戴面具靠头部前额并略向上倾斜成为其造型的主要特征,故名“地戏”。2004年张艺谋在云南丽江拍摄电影《千里走单骑》时,曾邀请安顺市詹家屯的詹学彦等8位地戏传人前往丽江参与演出,表演了安顺地戏传统剧目中的《战潼关》和《千里走单骑》,但在影片中却称此为“云南面具戏”。

2010年,安顺文化局状告张艺谋等三人,为非遗讨署名权,经过一年多的诉讼,北京西城法院一审宣判认为,影片使用安顺地戏进行一定程度的创作虚构,并不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并驳回了文化局的。表面上看,《千里走单骑》拍摄于2004年11月,上映于2005年12月,而安顺地戏在2006年5月才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因而安顺文化局无权主张署名权。但这一事件还是说明了当年地方政府对本地的传统文化缺乏保护意识,而像张艺谋这样的著名导演,作为艺术家也没有注意在文化艺术品的生产过程中传播正确的传统文化信息。即便该作品在主观上并不存在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故意和过失,也未对安顺地戏产生法律所禁止的歪曲、贬损等行为,但由于电影的巨大影响力,事实上还是对广大观众造成了安顺地戏相关信息的误导与混淆,也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项目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从保护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角度看,无论如何,即便是出于对非遗及相关法规的尊重,当事人也应当做出道歉声明。

五、结语

文化生态本身即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与自然条件、技术、经济、历史等有密切的关系。文化多样性不仅体现在人类文化遗产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表现形式来表达、弘扬和传承,也体现在借助各种技术和方式进行艺术创造、生产、传播、销售和消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应当纳入文化大发展的总体战略中统筹规划、全面推进。早在1980年代,UNESCO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计划中就有“作为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文化遗产赋予每一个特殊的地方其可识别的特征,是人类经验的宝库。因此,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展示应是任何文化政策的重要基石”的指导意见。2011年11月,UNESCO大会又通过了一项关于城市保护的新国际建议――《关于历史性城市景观的建议》,建议再次强调了历史城市整体保护的重要性,指出,“在全球环境变化中,有形和无形的文化遗产是提升城市地区宜居性、促进经济发展、增强社会凝聚力的重要资源。人类的未来取决于对资源的有效规划和管理,因而保护就成为了一种战略,旨在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实现城市发展与生活质量之间的平衡。”

第9篇:保护非遗的意义范文

这些政策、法规地颁布,措施的实施,工作的开展,无疑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成共识给与重视;无疑是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开辟了新天地和新途径;无疑是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发展搭建出了平台和开拓出了空间;无疑是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营造出良好的保护氛围,在社会群众中产生出积极的影响,并打下初步认识、认知的基础,并使之能在现在的多元文化中,有了立足之地而不被淹灭,受到国民的追崇、继承、传播、发扬光大之。

但仅靠自上而下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不够的,其保护力度、影响力度都是有局限性的。要真正意义上在全体国民中开展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笔者认为:必须提升公众参与保护的认知度,才是保护的关键,才是最好的保护。

这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民众约定俗成的,源自、产生于民众中。非物质文化,是由一个民族,或一个集体,或一个地方一代又一代的先民们,在长期艰苦的生产、生活劳动中,把从自然界中或社会群体中所发生的诸多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或突发偶然现象、异常现象,有意识的归结在一起,再通过反复接触、感触的实践验证,从中归纳、发现、分析出其中所含的共同点或共性、或相同性、相近性,成为一种定性模式,或思维定型模式,也可说是生产、生活经验、体验,并把它保存在记忆里,通过口传身授向下一代传授的东西;也是先民们对自然界、社会群体所产生最原始的感性认知的东西。后来的一代代人们对先民所传下来的东西,再在生产、生活实践中给与检验、验证,给以去伪存真,去繁就简,去劣除糟的加工、提炼、纯化后,逐约定俗成,仍以口耳相传的形式被保留、延续、发展、传承下来,这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譬如:我们中华民族所过的农历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以及反映四季变化,指导农业生产的二十四节气等,既是先民们约定俗成的,而被传承下来的,因此说,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生的源头来自于民众,是民众经过一代又一代口咏嘴噬加工而成的,是民众在生产、生活劳动实践中创造的,是民众智慧与汗水的结晶。它深受民众的喜爱,她倾吐了民众的心声,它描绘出了民众的生活情景,凝聚了民众的智慧,结晶了民众的血汗,表达了民众的情感,反映了民众的爱憎,寄托了民众的理想与愿望。所以说,提升公众参与保护的认知度,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

提升公众参与保护的认知度,就是要广大民众在思想意识里形成共识,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重要作用和伟大意义,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我们中华民族文化,就是守卫我们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就是为中华民族的后代子孙留下根脉守住魂,给他们留下念想,一代一代地传承下去;就是要广大民众有意识、有目的、积极的、主动地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继承、传播、保护、发展、创新等活动,并且使非遗项目保护的诸多活动在广大民众中产生出广泛而积极的影响,产生出轰动效应,形成浓厚的氛围,培育出适合非遗项目产生、继承、传播、保护、发展、创新的肥沃土壤,清新、温馨的气候,优越舒适的环境。就像我们中华民族的子民们每年都要过春节那样,不仅我们每个家庭的长者要带领全家大大小小的成员过春节,要进行烧纸焚香祭祀,要燃放爆竹,要张贴门神对联,要吃饺子,要走亲戚串朋友拜年的仪式或程式;我们的国家也带领全社会的成员过春节,进行团拜、慰问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影响着人的生长,烙印于民众的脑细胞中。众所周知,人一出生就受到周围固有的传统文化背景、情景、环境、氛围,和家长所固有的文化元素、情愫、情结、习性、习惯等的影响。这种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它不仅影响着人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形成,也直接影响着人的思想、观念、意识形态的形成,甚至直接影响着人的思维理念、概念、模式的定性形成。这是因为,非物质文化是传统的。不管这个人出生不出生,这种文化传统已经形成,这种文化氛围已经形成,这种文化元素,情结、情愫已经形成,都无所不在的,无时无刻地影响着人。人在没诞生之前,就受传统非物质文化文化中的生儿育女观念的制约、影响。要不民俗中咋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呢?人出生后,非物质文化就扑面而来,把他包围在其中,让他无法冲出重围,一直伴他生长、成长、长大成人。在他从小到大的成长的过程中,长辈们无所不能的及时地、随时地,把他们从他们的长辈嘴里继承来的非物质文化,一一灌输给他,或从日常的生产、生活行为中影响、熏陶着他。这种灌输或熏陶,是从头到脚的,由表及里的。无论在衣、食、住、行,还是在语言行为,以及在思想观念的演变,性格的变化成熟等上都能反映出来。

长大后,人的骨髓、脑细胞里留下了非物质文化的烙印;人的血液里流淌着非物质文化血细胞;人的思想、观念、意识形态里留下了抹不去洗不掉的非物质文化元素、情愫、情结、习性、习惯等。当然,人的成长过程中,也受现代先进文化、流行文化、外地文化、外来文化等文化的影响,但直接给予影响的还是非物质文化――给了刚懂事的儿童以启蒙教育;使青少年的思想从幼稚走向成熟;使青壮年的思想走向定格。可以说,是非物质文化给了一个人在一个族群里或整个社会中生活的各种元素和营养,从一个自然人变成一个文化人,从一个有着原始思维和野性思维的人,变成一个有文化、有理想、有理性思维的人。因此说,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影响着人的生长。

既然一个人是这样,以此类推,一个地方的人也是这样,一个民族的人更是这样,所以说,非物质文化烙印于民众的脑细胞中。那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不能不提升民众参与保护的认知度。只有唤醒了,调动出了,发挥出了民众参与保护的意识,和积极性、主动性、能动性,以及作用,才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根,是精神寄托、信仰的依据,民众是传承的基础。非物质文化之所以是一个地方或一个民族的根,是精神寄托、信仰的依据。这是因为,一个人从出生到长大成人,无时无刻不受本民族文化所形成的宗教、信仰、道德意识的影响、熏陶,能使一个自然人变成一个社会人、文化人;使一个有着原始思维和野性思维的人,变成一个有文化、有理想、有理性思维的人。这种变化,是从人的思想内核里,由积聚的能量所产生的变化。这种循环往复的变化,就积淀在人的思维空间里,就在人的思想、意识、观念、理念中扎下了根,结成了情结,在人的骨髓、血液、肌肉里生长,形成了人的精神信仰、寄托,和人生追求的坐向标。譬如,幼儿在刚会说话走路时,就能会辨别什么人是好人,什么人是坏人――谁要他的东西,谁吓唬他,谁扬手要打他,谁就是坏人;谁给她东西吃、玩,谁亲她抱她斗他笑,谁就是好人。幼儿的这种辨别能力,是从父母等身边的人的言传身教,在思维空间里形成的印象而来的。这种印象一旦形成,就积淀在脑细胞里记忆储存下来,形成了概念,像树根一样在思维空间里生长起来,是除不掉铲不净的。譬如,中华民族自古就有对佛教的追崇和信仰,在大破四旧时,人们迫于形势的压力就远离了对佛教,可当结束后不久,人们被压抑的信仰,不打招呼地就雨后春笋般地迸发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