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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和完善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反应长效机制,规范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程序和处理办法,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理我县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阻止外来危险性有害生物入侵,防止有害生物灾害暴发流行危害,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本预案所指重大有害生物灾害见附件)。
1.3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分级
按照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的危害性质及其灾害面积和危害程度,将灾害确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进行应急处置。
1.3.1农作物灾害分级
1.3.1.1Ⅰ级灾害
1.3.1.1.1发现从国外传入我县的从未发生且风险极大的有害生物,或我县及至我市、我省尚未发生的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县突然暴发危害,且流行蔓延速度很快,极难控制;
1.3.1.1.2农作物有害生物发生程度达5级以上,总发生面积占全县农作物种植面积60%以上;
1.3.1.1.3灾害损失800万元以上。
1.3.1.2Ⅱ级灾害
1.3.1.2.1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在我县8个以上乡镇暴发危害且流行蔓延速度很快,比较难控制;
1.3.1.2.2有害生物发生程度达4级以上,总发生面积占全县农作物种植面积50%以上;
1.3.1.2.3灾害损失600万元以上。
1.3.1.3Ⅲ级灾害
1.3.1.3.1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我县6个以上乡(镇)暴发危害,且流行蔓延速度较快,比较难控制;
1.3.2.3.2有害生物发生程度达4级以上,总发生面积占全县农作物种植面积40%以上;
1.3.2.3.3灾害损失400万元以上。
1.3.1.4Ⅳ级灾害
1.3.1.4.1我县虽然有零星发生或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农业重大或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县4个以上乡(镇)暴发危害,且流行蔓延速度快,较难控制;
1.3.2.4.2有害生物发生程度达4级以上,总发生面积占全县农作物种植面积20%以上;
1.3.1.4.3灾害损失200万元以上。
1.4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辖区内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常规监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科学防治与依法管理相结合,社会防治与专业防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灾前预警、灾中应急、快速反应、应急处置,灾后恢复生产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联动的原则。
1.5.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对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负总责,一旦发生,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控以农业部门为主,其它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落实“县政府统一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及部门配合联动,社会群防群治”的防治机制。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成立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农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农业、林业、发改、财政、工商、质监、公安、监察、民政、供销、气象、交通、邮政等部门负责人及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乡镇的乡镇长组成,指挥部下设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处置办公室,技术执行组、应急防治组和物资保障组在县农业局。
2.2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2.1指挥部职责
负责指挥、组织、检查、督促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理和扑灭工作,决定启动县级农作物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负责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协调与联系,确定调度所需经费及物资,负责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灾情,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帮助。
2.2.2有关组(室)职责
2.2.2.1办公室职责
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处置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抽人组成,职责是:
(1)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和办理应急处置工作的公文;
(2)负责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情、信息汇总、分析报告,制定工作计划;
(3)负责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并传达指挥部领导关于紧急控制工作指示;
(4)组织开展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宣传,提供和通报相关信息。
2.2.2.2技术执行组职责
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处置技术执行组组长由农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林业局、气象局、植保植检站、种子管理站、农技推广中心站和有关科研单位的1名以上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负责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
(2)根据灾情监测结果,结合品种布局、气象条件,预测或确定灾情级别;
(3)负责灾情封锁、控制、扑灭实施方案的制订和参与实施;
(4)为指挥部领导提供技术咨询。
2.2.2.3应急防治组职责
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处置应急防治组组长由县农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气象局、林业局、农业局及相关乡镇的所有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按照农业部门颁布的农作物病、虫害调查规范定时定点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进行系统监测和大面积普查;
(2)对疫区调入我县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和农产品、农产品包装材料进行复检;
(3)定期报告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系统监测,宏观调查情况;
(4)对外来危险性有害生物的销毁、扑灭;
(5)对将造成危害的迁飞性有害生物进行控制;
(6)对将流行暴发的常规病、虫、草、鼠害进行预防。
2.2.2.4物资保障组职责
由县农业局一名副局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供销社、民政局、交通局、发改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预防、控制、扑灭资金;
(2)审核防灾物资储备方案;
(3)协调、监管防灾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及资金使用;
(4)负责应急扑灭设备设施建设。
2.2.3成员单位职责
农业局
(1)建立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处置紧急防灾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剂(品)、器械、防护用品;
(2)负责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处置应急防治组的培训;
(3)负责灾情监测,对灾情作出全面分析评估,制定灾情控制和扑灭技术方案;
(4)制定灾区处理方案,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抓好市场检疫、调运检疫和产地检疫;
(5)对封锁、销毁、紧急防治等所需费用及补贴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6)监督、指导灾区种苗、植株的销毁;
(7)对保护区内农业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测、检疫、监督管理;
(8)负责灾情防治工作的宣传、培训;
(9)监督管理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市场,负责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林业局
配合农业局搞好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的防控工作。
工商局
查处农用药械经营市场上各种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案件,保障防灾用药安全。
技术监督局
负责农用药械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质量管理,查处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农药经营行为。
公安局
(1)负责查处防碍农业、林业、工商、质监等部门的行政执法的案件;
(2)协助做好灾情扑灭工作,做好灾区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
交通、邮政部门:
(1)协助植物保护机构开展检疫活动;
(2)监督各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承运农产品;
(3)对应施行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收寄,具体办法按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国内邮寄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执行。
(4)负责救灾物资运送。
财政局
(1)将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预警控制体系建设和灾害预测、控制扑灭、救灾物资、应急专业队组建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负责制定对灾情防治的补助政策,并及时筹措拨付所需的防治、检测、销毁等资金;
(3)加强防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发改局
(1)负责做好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工作,加强危险性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
(2)制定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防治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监察局
负责落实危险性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查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
民政局
负责灾区受灾群众生产生活的摸底排查及安抚救济工作。
气象局
负责提供监测和应急防治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气象信息。
乡镇职责
启动乡镇应急预案,负责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防控的有关工作。
3重大有害生物灾情数据的采集、预警、报告
3.1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数据采集
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的数据采集,主要依靠县级植保植检站以及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植保技术人员监测、调查,其次是各级植保机构安排的普查、专题调查等,再次是群众报告。
3.2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预测预报
对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实行分级预测预报制度。县级病、虫测报机构主要中、短期预报和警报,乡级农综站可根据县病、虫测报机构的预报本乡镇的短期补充预报。县级植保植检站是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病、虫测报机构,县级植保植检站根据监测情况结合相关机构提供的气象预报及品种布局等对全县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发生情况进行预报,同时,把省、市区域监测点提供的监测情况及省提供的中、长期预报结合本县情况及时以预报及信息的方式反馈指导生产。按照警报和定期、不定期的报告制度,及时把数据报到上级植保植检站。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承担本乡镇重大农作物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的调查监测任务,应及时把本乡镇的病、虫调查、监测情况向县级植保机构报告。
3.3灾情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扑灭”的原则,构建我县农作物有害生物灾情监测系统。县植保植检站根据农作物布局设立若干有害生物的监测点,县财政应为监测活动提供经费保障,县级植保站组织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应用相关的调查方法和程序,开展“拉网式”普查和定点监测相结合的方法,及时掌握病、虫发生情况,每乡镇应有固定的植保技术人员从事病、虫监测。对病、虫发生情况实行旬报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作物突发性、传播蔓延快、危害程度大的可疑有害生物,应及时向当地植保植检机构报告,植保植检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怀疑是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在24小时内立即报县农业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
报告内容: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损失情况、危害程度以及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4灾害的级别确认与
4.1灾害的确认
发生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后,县植保植检站技术人员及技术执行组到现场采集样本,调查灾情,并按以下原则诊断,确认灾情。
4.1.1灾情的确认应当根据有害生物流行调查情况、危害症状、变化特点以及实验室鉴定、检验作出综合判定。
4.1.2对症状特征明显,其遗传背景清楚的,已发生过的有害生物,可由技术执行组进行现场诊断,现场无法确诊的,进行室内诊断,诊断结果经植保植检站确认后作为灾情紧急处理的依据。
4.1.3辖区内新发生的已消灭的有害生物以及难以确认的有害生物由上一级植保植检站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确认。
4.1.4Ⅱ—Ⅳ级灾情由县级植保植检机构及其技术执行组确认;Ⅰ级灾情由市级植保植检机构及其技术组与县技术执行组共同确认;特别重大的Ⅰ级灾情,报省级植保植检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与市、县共同确认。
4.1.5对国内从未发生过的疑难有害生物,报市级植保植检机构确认。
4.2灾害的
4.2.1县级植保植检站对主要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发生趋势作出预报,及时报送县指挥部的技术执行组,技术执行组成员要认真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灾害等级。对于可能属于Ⅰ级灾害的,由县指挥部报市指挥机构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预警;Ⅱ—Ⅳ级灾害经县指挥部确认并报告县人民政府批准预警。
4.2.2灾情的以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重、特大农作物有害生物灾害的灾情对外,经有关部门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
4.3紧急预防措施
4.3.1局部区域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根据《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疫区,划定、封锁、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出,未发生的区域应划为保护区,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
4.3.2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地区,由县植保植检站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木材检查站实施植物检疫执法,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4.3.3对应施行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收寄,具体操作办法按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国内邮寄,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执行。
4.3.4农药管理监督部门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切实履行对救灾药剂的把关、监测。
4.3.5处理记录。一是调查确认灾情发生区内农作物种类、品种名称、来源、灾害面积;二是调查确认受灾农作物危害率、危害程度和危害损失;三是核实控制扑灭灾情的所需物资、人力、经费等到位情况。
5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5.2灾害应急行动
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级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组织灾害防治,及时将灾害发生防治等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同时将灾情通报毗邻和可能涉及灾情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通报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密切监测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的传播动向。向相邻有关县区通报灾害情况,当灾情达到或可能达到Ⅱ级灾害预警标准时,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市级指挥机构报告,请求援助。
5.2.1应急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时,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市级指挥部门通知后,应决定是否启动县级应急预案。预案启动后,县级指挥部要依照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工作,立即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迅速通知各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2)抽调相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配合市级工作组到达现场,迅速组织调查核实灾情发生地点和范围,并全程跟踪监测灾情,分析发生趋势,组织制定和实施应急操作规程。
(3)应急防治组对应急处置现场实施全程技术指导和监督。
(4)搞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做好农作物有害生物致病的病人和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中毒或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6)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
(7)做好灾区受灾群众生产自救的组织工作。
5.3受威胁区的应急行动
县人民政府接到情况通报后,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密切监测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传播方向。同时安排布署好相关防范措施。
5.4应急通讯
5.4.1本预案启动后,县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要保持24小时畅通。
5.4.2本预案启动后,县、乡镇两级指挥部办公室均要明确并公布值班人员姓名、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实行24小时值班。
5.5应急结束
本预案启动后,县级指挥部技术组负责对应急效果和灾情发展变化情况进行全程跟踪评估,及时向县级指挥部和灾害发生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应急效果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应急防治的意见。
灾情发生区应急结束后,应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灾情监测,1年后如未发现新的灾情,根据技术组的意见,经县级指挥部上报市级指挥部,由市级指挥部批准决定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县级要建立灾情定期汇报制度,每年向市级汇报2—3次。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本预案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灾害发生乡镇的指挥部人员,及时组织技术组和有关人员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灾害发生原因和应当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向指挥部上报评估报告。
根据县指挥部办公室的报告,县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机构报送应急预案实施情况。
6.2善后处理
本预案实施结束后,县指挥部指导灾害发生地域组织灾后生产,重点组织实施技术执行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和对引起灾害的有害生物进行监测。
6.3奖惩
6.3.1凡具备下列条例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6.3.1.1及时提供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农业生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6.3.1.2在执行应急预案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6.3.1.3开展重大农作物有害生物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6.3.1.4在减灾、防灾、救灾中成绩显著的。
6.3.1.5对在报告和处置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6.3.2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3.2.1虚报、瞒报、假报、缓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6.3.2.2执行应急预案时,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6.3.2.3负责救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的;
6.3.2.4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6.3.2.5在救灾工作中对报告和处置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不力,造成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并导致农作物严重受灾减产的。
7保障措施
7.1通讯保障
在本预案启动时,电信、移动、联通、网通等单位要积极行动,确保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之间,上级和下级主管部门之间,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害应急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7.2经费保障
处置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所需的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筹措,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基本建设投资渠道解决。资金来源:一是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专项预备资金,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以及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二是民政部门要贮备救灾粮救灾款,确保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三是上级拨款。灾情发生后,实施应急防治的地区,各地按照受灾面积给予农户适当补贴,统防统治费用由县人民政府解决,同时及时向省、市提出申请,争取上级支持。
7.3物资保障
建立县级重大有害生物应急防治物资储备制度。农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物资储备,保障应急需要。
7.4技术保障
县植保站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县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检验检测、预警、抗性监测和防治进行技术指导。
县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发生和防治信息,组织植保部门制订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应急技术储备。
7.5人员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发生趋势,建立健全县及乡镇重大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防治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人才培养,建立一支适应需求的专业管理和技术队伍。
7.6培训演习
县农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需要,组建防治专业队伍,每年要分层次对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防治专业队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适当规模的应急实战演习,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培训和教育农民,广泛宣传和普及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防治知识,提高防治专业队伍的业务水平。
7.7应急机制
强化对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信息传递速度,逐步建立健全快捷的信息指导、服务、反馈、传递机制,推进防治技术的信息化、网络化、可视化,形成快速的应急机制。
7.8体系建设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县级测报站统领乡级农综站配合组成的重大有害生物预警监测体系。
7.9工作督导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应急防治预案要求,对辖区开展督导工作。重点检查控制灾害的各种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指挥机构、预案、人员、资金、物资、技术到位情况和灾害防治效果。在防治工作结束后,要写出工作上报。
8附则
8.1名词术语
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指对我县农业生产安全,生态环境,人体健康造成重大影响,易从境外、县外大量迁飞或传播进入我县造成危害或者在气候品种适宜条件下极易暴发流行的常规病原微生物、昆虫、线虫、蜱螨、鼠和植物等。
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是指在较大地理区域内能够暴发流行,对农作物造成严重损失的病、虫、草、鼠害。目前我县存在的病、虫、草、鼠害主要确定为水稻稻飞虱、小麦条锈病、玉米锈病、玉米大、小斑病、粘虫、南美斑潜蝇,农田鼠害和检疫性有害生物等。
8.2预案管理
县农业局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与修订。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制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轻农业有害生物危害,加强植物保护,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农业有害生物实施监测、预报、预防、治理和控制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植物保护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农业生物灾害治理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植物保护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植物保护体系,将公益性植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农业有害生物实施综合治理,做好本辖区的植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植物保护工作,其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负责植物保护的具体工作。
气象、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科学技术、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植物保护工作。
第二章监测与预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网络建设规划。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规划,加强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和信息网络建设。
第七条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的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移动、损毁监测预报站点的监测设施或者破坏其观测环境。
因实施城乡建设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区域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的,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省植物保护机构指导下重建;需要迁移其他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的,应当征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当地县(市、区)植物保护机构指导下重建。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不可抗力造成监测预报站点或者监测设施损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组织修复。
第八条进行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需要在农田、果园或者其他农业生产场所安装监测预报设施,或者植物保护专业人员因监测和预报需要,进入农田、果园或者其他农业生产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不得阻挠;给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发生的预测工作。
监测预报站点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并及时准确地提供监测数据。各级植物保护机构负责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及时作出农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预测。
第十条农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由植物保护机构负责;农业生物灾害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农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或者农业生物灾害信息。
第十一条气象部门应当向植物保护机构无偿提供植物保护所需的基本气象观测资料。植物保护机构不得将得到的基本气象观测资料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无偿刊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植物保护机构提供的农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和农业生物灾害信息。
第三章预防与治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信息,组织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农业有害生物预防治理措施,组织植物保护机构开展植物保护技术及产品科学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农业生产经营者传递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信息,并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预防和治理农业有害生物;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预防和治理。
第十三条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采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其他非化学防治技术预防和治理农业有害生物。
农业生产经营者采用化学防治技术时,应当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禁止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的抗药性、防治技术的有效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可以提出特定农业区域或者特定时段内禁用和限用的农药名录,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第十五条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在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或者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在调运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从国外引进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对可能潜伏农业有害生物的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经检疫不带农业有害生物的,方可分散种植。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应当实施检疫。
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严防外来农业有害生物入侵。
对拟引进的外来农业生物,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对策。
第十七条对已经入侵的外来农业有害生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查清发生区域,进行严密监测,作出风险评估,实施分级管理,进行有效控制和除害。
第四章重大农业生物灾害控制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预备资金、储备物资。
发生重大农业生物灾害时,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采取控制和除害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同时通报毗邻地区。
第十九条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灾区内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消除灾害。
第二十条预防、控制和消除重大农业生物灾害所需的资金、物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调配。调配的资金、物资应当用于抗灾救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控制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组织实施的植物保护行为,给农业生产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植物保护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和推广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植物保护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二十三条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新产品,应当事先经过推广地区试验、示范,证明其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
跨农业生态区组织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新产品,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示范,并通过专家论证。
第二十四条进行当地未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活体试验、研究,应当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扩散。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植物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农业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做好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植物保护事故报告制度。发生植物保护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重大植物保护事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植物保护事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可以作为事故处理的依据。
植物保护事故鉴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植物保护专业人员应当具有植物保护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持乡镇植物保护专业人员的稳定,逐步改善其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动、占用、损毁监测预报站点的监测设施或者破坏其观测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农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农业生物灾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推广未经试验、示范或者未经专家论证的植物保护新技术、新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当地未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活体试验、研究,不依法采取隔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农业有害生物扩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立即进行除害处理,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不进行除害处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除害处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植物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植物保护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业有害生物,是指对农作物及产品产生危害的病(病原物)、虫、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生物。
(二)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
(三)公益性植物保护,是指面向社会提供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防治指导、植物保护技术推广、植物检疫等公共服务的植物保护行为。
(四)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指对农作物及产品造成重大危害和严重损失的迁飞性、暴发性虫害和流行性植物病害及其他生物灾害。
关键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Abstract: with qinhuangdao as an example, the municipal sudden public emergency management system, emergency management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different stages of the main problems facing improvement measures and emergency management system guarantee the effective operation of the restricting factors of system analysis and diagnosi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olutions to these problems and restricting factors of feasible ways and methods.
Key words: public emergency disaster accident emergency management natural disaster the public health event social security events
中图分类号:X4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引言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统计资料:我国2001年人均GDP已达到1038美元,2006年人均GDP达到2022美元,2008年人均GDP已达到3315美元,这标志着我国大中城市城市进入快速建设期和发展期,同时也迈入了“非稳定状态”的危机频发期。据资料表明,我国的GDP已连续多年平均保持了8%的高速增长,却很少人知道每年因公共安全问题造成的GDP损失竟高达6%[1]。如何高效利用有限的资源,有效地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和抗风险能力,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表1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划分[2]
类型 突发公共事件例示
自然灾害 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高温、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灾难事故 民航、铁路、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筑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公共卫生
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社会
安全事件 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2 2007-2008年秦皇岛市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2.1 自然灾害
2007年,秦皇岛市发生较大级别以下事件38起,死亡2人,直接经济损失5.81亿元,同比上升69%。受灾农作物10.1万公顷,受灾人口122万。
2008年,秦皇岛市自然灾害总体损失与上年相比有较大下降。农作物受灾面积92.26千公顷,成灾面积60.1千公顷,绝收面积达4.43千公顷,受灾人口117.9万人。
2.2 事故灾害
2007年,秦皇岛市发生较大级别以下事故592起,死亡161人,受伤389人,直接经济损失371.4万元。
2008年,秦皇岛市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421起,死亡177人,受伤319人,直接经济损失473万元。
2.3 公共卫生事件
2007年,发生较大以下级别事件4起,波及(暴露)1762人,发病113例,无死亡病例发生,经济损失2万元。未发生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动物疫情等方面的突发事件。
2008年,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实现了零报告,未发生等级以上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奶牛炭疽病例3例,但未造成人员感染。
2.4 社会安全事件
2007年,发生较大级别以下事件13起,同比下降50%。立各类刑事案件12999起,破获8329起;破命案现案65起,破案率95.6%;抓获网上在逃人员772名。
2008年,全市共发生、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14583起,同比下降8.17%。其中,发生突发群体性上访143起,同比上升18.2%。
3 保证市级应急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通过对多个市级应急管理的调研和走访,现将市级应急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归纳如下:
表2 按照公共应急管理阶段划分各阶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阶段 存在主要问题及原因 改进措施
预防阶段
(防灾) 1、缺少社会突变状态下的预警机制,预警意识淡薄;
2、城市应急管理资金投入不足,物质储备欠缺;
3、应急管理体系条块分离;
4、预警信息管理系统严重滞后。 1、增强突发公共事件的忧患意识,制定预警机制,加强应急专业知识培训;
2、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列支充足资金,并采购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
3、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管理体系;
4、增加预警信息管理系统软硬件配置。
准备阶段
(备灾) 1、联动机制还不健全;
2、重视预案,轻视预警;
3、人员整体素质欠缺与人才队伍建设滞后;
4、应急预案演练较少,基本没有社区和市民参与。 1、健全完善联动机制,着力提升协调联动能力;
2、在重视预案的同时,要加强和完善预警机制;
3、增加应急知识培训,增强人员整体素质,加强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
4、加大应急预案演练,扩大宣传力度,让社区和市民广泛参与。
应急救助阶段
(救灾) 1、应急权责不明确;
2、缺少抢险救灾专业队伍;
3、资源调配缺乏计划;
4、缺乏信息公开机制和处理机制;
5、没有应急救助资金收支管理制度。 1、在应急救助过程中,明确权责;
2、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救灾专业人才培养;
2、制定资源调配计划;
3、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和处理机制;
4、建立健全应急救助资金收支管理制度。
灾后恢复
(重建) 1、恢复重建缺乏整体规划;
2、社会力量参与机制不完善;
3、缺少调查评估机制。 1、制定灾后恢复重建整体规划;
2、加大宣传,完善社会力量灾后恢复机制;
3、制定调查评估机制。
4 保证市级应急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制约因素和原因
通过对多个市级应急管理的调研和走访,现将市级应急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制约因素和原因归纳如下:
4.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者对应急管理有待进一步提高,管理者在应急管理的过程中,缺乏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认识,这直接导致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能力不足。
4.2市级应急管理资金投入明显不足,成为制约应急管理的关键因素
为了在应急管理中使网络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预案编制、应急计划、应急演练等各得到充分的保障,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充足的资金作为后盾。应急管理资金的投入明显不足,主要是没有建立应急预算制度,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运转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同时缺乏深入分析和评估未来一个时期可能的突发性支出的应急管理预算。
4.3 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不强,应急预案演练少,应急物质保障欠缺
由于认识上的差距,加上财政投入的不足,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还仅限于纸上的预案。尽管近些年来,应急预案演练的次数明显增多,但部分预案只是参照上级的预案仿制而来,只具有文字上的表述作用,或者只是应付上级检查所用,缺乏思想上、技术上实战演练的检验,甚至部分预案缺乏实施的物质基础和系统保障,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不强,更难以达到随机应变的程度。另外,应急物资数量、种类较少。因此,一旦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必然导致启动预案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甚至还会出现手足无措的窘境,以致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4.4 应急研究和应急人才的匮乏,应急能力难以提升
应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水平的高低也是影响应急组织体系能否有效运作的重要因素,应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与应急管理的绩效休戚相关。人员整体素质欠缺与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的问题是制约政府应急管理能力提升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大力度引进高水准的专门性人才,加强相关人员的教育与培训,积极推进应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也是应急管理建设的当务之急。
5 建议
市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能力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程,城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的建设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一项长期持续、艰巨复杂的任务,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和整个社会的参与。
参考文献
[1] 菅强主编.中国突发事件报告[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1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R].北京: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1.8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__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煤矿、建筑等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治安、刑事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群众性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__县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严格按照《__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执行,是我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预警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乡镇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县政府负责处置的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或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或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县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制定印发,并报县政府备案。
(4)各乡镇及其基层政权组织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各乡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重大节庆、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公众性聚集活动,主办单位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县政府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县政府成立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副县长和人武部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局、县旅游局、县环保局、县广电局、县安监局、县食药监局、县规划局、县粮食局、县
局、县地震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气象局、县电力局、县电信局、县邮政局、武警中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渊泉大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柳园大队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县应急委员会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主要研究部署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全县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审定、修订本预案;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各专项应急预案;根据需要协商调动辖区驻军、武警部队组成救灾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2.2 办事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政府总值室,下同),为县应急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承担县政府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
2.3 专项指挥机构
县政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设立33个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各类单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一、自然灾害类
1.设立县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地震灾害应急工作。县地震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县广电局、县粮食局、县安监局、县商务局、县气象局、县电力局、县电信局、县保护处、小宛农场、县人武部、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2.设立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县国土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县旅游局、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小宛农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3.设立县抗旱防汛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旱灾、暴雨洪水灾害和重点水库、重点区域、重点河流超标准洪水、特大局地暴雨洪水和大范围人饮缺水应急工作。县水务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双塔水管处、县人武部、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农牧局、县卫生局、县住建局、县广电局、县商务局、县国土局、县供销社、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电力局、县电信局、公路段、武警中队、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小宛农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4.设立县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县因重大和特大病虫害、冻害等引发的农业灾害应急工作。县农牧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小宛农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5.设立县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暴雨、冰雹、暴雪、沙尘暴、寒潮、霜冻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县气象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电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6.设立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突发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工作。县气象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人武部、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国土局、县农牧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广电局、县粮食局、县旅游局、武警中队、县电力局、县电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7.设立县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工作。县林业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人武部、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农牧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局、县保护处、县电信局、县气象局、市森林公安局__县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8.设立县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草原火灾应急工作。县农牧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保护处、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9.设立县处置重大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林业重大和特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县林业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农牧局、县保护处、县工商局、县邮政局、县气象局、县林果中心、小宛农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10.设立县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草原重大和特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县农牧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保护处、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邮政局、县气象局、小宛农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11.设立县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县林业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气象局、县农牧局、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县国土局、县新农办、县保护处、县电信局、小宛农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事故灾害类
12.设立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县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县旅游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
门和单位参加。13.设立县公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公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县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县卫生局、县旅游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高速公路第二支队渊泉大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柳园大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14.设立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矿山(不含煤矿)及工业、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县安监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检察院、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交通局、县农牧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局、县人社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15.设立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县安监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16.设立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行业等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住建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17.设立县爆炸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爆炸事故应急工作。县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18.设立县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疾控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19.设立县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疾控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20.设立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县质监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21.设立县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县林业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县保护处、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22.设立县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对社会开放的场所除外)发生的各类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人武部、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23.设立县通信网络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通讯、信息、广播电视网络等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工信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广电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牧局、县电信局等有关部门和各电信运营企业参加。
三、公共卫生类
24.设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以及相关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事件的应急工作,县卫生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牧局、县商务局、县旅游局、县食药监局、县工商局、县卫生监督所、县疾控中心、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25.设立鼠疫控制应急指挥部,指挥突发性重大鼠疫疫情控制应急工作。县卫生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农牧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商务局、县食药监局、县旅游局、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火车站、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26.设立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县农牧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旅游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27. 设立县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食品(食物)在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县卫生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农牧局、县商务局、县食药监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四、社会安全类
28.设立县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及较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工作。县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29.设立县重大涉外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涉外事件的应急工作。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委宣传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县卫生局、县旅游局、县民宗局、县司法局、县公安局、火车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30.设立县重大粮食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粮食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县粮食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农牧局、县工商局、县食药监局、县
物价局、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31.设立县重大考试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各类重大和特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县教育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委宣传部、县保密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电信局及县内各电信运营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32.设立县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突发金融事件的应急工作。人行__支行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法院、县检察院、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统计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和各金融单位参加。
33.设立县处置大规模应急指挥部,指挥处置大规模应急工作。县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民宗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局、武警中队、县人武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2.4 工作机构
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工作,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承担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5 乡镇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6 专家组
县应急委员会下设专家组,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建立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县政府和各乡镇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建设。
ⅰ级、ⅱ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2。
3.1 预测与预警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建立预测预警系统,按照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分析可能造成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及时向社会和公众作出预警。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接警中心设在县政府总值班室。县政府总值班室依托各乡镇、各部门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县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各乡镇、各部门也要设立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
3.1.2 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与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相一致,一般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3 预警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乡镇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报告情况,县政府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县政府立即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县政府报告ⅳ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企业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强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ⅳ级及ⅳ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向县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ⅲ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和乡镇。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到特殊情况,县政府在向省、市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在向县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市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2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县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发生后2小时内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应急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核实上报的应急信息,重要信息和情况要及时上报,同时将省、市领导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批示、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乡镇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如涉及或影响到我县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应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如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县政府要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征求表态口径和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3.2.3 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乡镇政府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乡镇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报告;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ⅲ级标准时,县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县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乡镇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县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2.5 扩大应急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如事态严重,难以控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由县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向县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由应急委员会主任(县政府县长)紧急命令,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接到命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加大应急技术装备、物资、资金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实施扩大应急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增援,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调动相关力量参加抢险救援。
3.2.6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县专项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或县应急委员会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部机构自行撤销。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机构要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由省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县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乡镇,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报县政府备案。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社会事件发生的简要信息,随后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
信息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会、新闻通报会、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通过市上驻瓜和县内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信息。
4、应急保障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广播电视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队伍,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队伍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乡镇和社会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中的重要作用。
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 财力保障
各乡镇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
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县级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是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县级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县商务局及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县级应急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各乡镇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根据需要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
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4.6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部门和交警大队、收费站、汽车站、火车站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 治安维护
县公安部门和武警中队要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 市场秩序维护
县商务、工商、价格、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市场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打击、查处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卖救灾物资及调拨物资流入市场销售的行为。
4.9 人员防护
各乡镇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10 通信、广播电视保障
县工信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不断增强公用电信网络抗毁能力;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确保通信、广播电视播出畅通。要明确应急情况下行业内部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指挥调度机构与实施保障企业协同运作。
4.11 公共设施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2 科技支撑
县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各类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为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决策提供支持,同时,要充分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各乡镇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指导全县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县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科协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公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路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总纲
1.基本概况
路街道办事处位于西南部辖区总面积1.04平方公里,目前有7社区,总户数17146户,常住人口43620人,外来人口5360人。
2、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处置本街道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暴雨等各种自然灾害,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3、编制依据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政办号)、《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政办发号)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4、适用范围
凡在我街道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组织指挥体系
1、路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总指挥、副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街道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全面负责防御和处置各种自然灾害的检查督促、组织协调、应急处置、物资供给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2、组织体系分组实施及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由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区委、区政府报送的紧急事项;承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负责信息综合;协调自然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等工作。
信息组:收集处理监测组的各类自然灾害预报,与社区信息员保持信息畅通,随时和反馈有关信息,做好与上级指挥部的联络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工作,并指导各部门依法按章向对口上级职能部门报送情况,及时掌握灾情等灾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等工作。
责任单位:街道党政办、社区服务中心、社区信息员。
监测巡视组:负责街道辖区内观测及了解灾情信息工作。随时掌握灾情程度以及易发山洪重点防范危险区的山体开裂、滑坡点、泥石流沟和洪涝灾害区的位移等的信息监视观测工作。
综治办负责辖区内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公共场所汛前安全检查,灾前组织学生安全疏散工作,落实医院值班救护工作。
责任单位:街道综治办、街道劳保所、司法所、经济办
抢险救援组:灾害来临时,派出所和城管执法中队协助各社区和有关单位负责自然灾害区域治安保卫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提供道路通行情况,确保道路畅通。街道人武部要做好当地驻军的自然灾害救助协调工作,积极组织青年民兵突击队和自然灾害抢险小分队集中待命,在救灾中承担抢险和救援任务。按照街道指挥部的命令及时预报通知,组织群众按危险区依预定的转移路线转移,动员到户到人,一个不漏。必要时可以进行强制转移,同时确保转移途中和安置后的人员安全。
根据救灾指挥部的要求,街道城管办负责街道区域内的在建、在拆民房的安全避御工作,对居民危房落实及时通知、协助避险等措施,对户外广告牌等安全性进行检查。
责任单位:街道人武部,街道城管办、城管执法中队、路派出所、和有关单位。
保障组:负责自然灾害物资及设备供需、避灾点建设落实布置;避灾转移人员组织安置;灾情调查统计汇总上报;救济物资的管理与发放和受灾群众的吃、住、穿等基本生活处置。根据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组织医疗急救队、卫生防役队进入现场,及时展开现场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运送伤员并组织医院治疗,组织药品和医疗器械事件发生或灾区使用;协助和配合医疗救护队及卫生防役组运送并火化死难者,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善后工作。
责任单位: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街道计生办、大二院。
三、应急准备
1、应急保障队伍
街道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保障力量由可指挥使用的应急队伍和申请使用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1)可指挥使用的应急力量:街道执法中队、街道派出所、社区应急小分队、社区医疗服务队、社区物业保安队伍、志愿者队伍等。
(2)申请使用的应急力量:分为大工程单位应急支援队伍和其他上级应急救援力量。市疾控中心、大二院医院等。
2、避灾点:
3、宣传、培训和演习
(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每年组织1次社区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3)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四、情信息管理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损失及发展趋势,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一)灾害发生后,街道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1小时内向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二)灾情续报。在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街道每日8:30前将截至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三)灾情核报。街道在灾情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3、台帐管理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五、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分级,灾害救助行动实施分级响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以属地管理为主,街道党委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街道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实施统一领导,给予协调支援。
发生自然灾害时,由街道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进入响应程序,启动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指挥协调
灾害发生后,街道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及时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相关成员单位受领任务。
情况紧急时,根据指挥长指令,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按本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救助职责。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实施过程中,街道领导小组可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会议,研究、检查、落实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会议。
3、应急措施
启动响应后,街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街道救灾人员全体动员,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街道指挥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街道领导小组组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如发生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前,派出现场工作组;如发生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以最快速度派出现场工作组。街道领导小组督促灾区所辖社区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转移安置灾民,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为了有效防治、及时控制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危害,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成果,最大限度的减少灾害损失,确保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__*省林业厅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和《__*市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概况说明
1.1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使我国生态环境和经济建设遭受严重破坏。我国森林植物种类繁多、生态系统类型复杂。随着全球经济、贸易的大幅增长和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几率逐年增加,对我国林业及经济建设构成严重威胁。从20世纪40年代以来,先后有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红脂大小蠹、薇甘菊等十分危险的林业有害生物传入我国并造成严重危害,外来有害生物每年的发生面积达20__万亩,造成上千万株树木死亡,使我国的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在一些地区甚至形成了生态灾难。
1.2我县防控林业有害生物面临形势严峻。我县分布各种林业有害生物200余种,全国35种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在我县分布5种。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核桃举肢蛾、核桃小吉丁虫、板栗雪片象、杨树天牛、松毛虫、森林鼠兔害等每年发生危害面积在15万亩左右,造成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对我县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我县虽然没有松材线虫病发生,但与我县毗邻的湖北省是松材线虫病疫区,特别是国内疫区生产的木制包装材料、电缆盘等松木制品频繁流入我县,增大了松材线虫病人为传入的风险性;我县分布的油松、华山松均为松材线虫病的易感病树种;加之我县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属松材线虫适生区,松材线虫病发生机率很高。
1.3我县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乡镇领导对林业有害生物的危害性认识还不到位,没有将预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任期目标责任制;二是监测普查工作不到位,疫情不能及时发现,势必贻误除治有利时期,造成严重后果;三是检疫把关不严,如松材线虫病疫区松科植物、松木及其制品非法流通、加工利用现象屡禁不止,疫情通过人为因素扩散蔓延的现象可能性较大,给森林资源安全造成重大隐患;四是没有形成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控应急机制。
2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工作的原则
2.1指导思想
对林业有害生物要采取积极应对,有效监测,快速反应,科学治理。以维护生态安全和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健康为目标,全面落实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我县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应急防治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拔除,防止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生态造成危害。
2.2遵循的原则
2.2.1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政府是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和除治的主体,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动员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预防和除治工作,齐抓共管,相邻乡镇要相互配合,实行联防联治。灾情出现后反应迅速、程序规范、措施果断、处置科学,实行人员统一指挥、资源统一调度、信息统一的应急机制。
2.2.2坚持预防为主,严格检疫,全面监控的原则。在抓好全面监测普查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入境检疫和重点区域的监测预报工作,做到全面预防和除治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实现林业有害生物的持续控灾减灾,彻底扭转重治理、轻预防的被动局面。
2.2.3坚持分类指导,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全县森林资源种类和分布进行科学区划,实行分类指导,制定目标任务和对策措施,要突出预防保护的重点,确保重点区域生态安全。
2.2.4坚持依法防治,规范管理的原则。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是以《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为依据,坚持依法预防,依法除治,防止扩散蔓延。
2.2.5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科技含量的原则。在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和除治中,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监测、检疫、检验和防治技术,提高我县整体技术水平,使防治工作过程规范,管理科学。
2.3总体目标
最大限度阻止和预防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传入我县,一旦出现疫情,立即启动防治预案,争取在当年拔除疫点,使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建立和完善各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领导指挥机构和管理机构,组建防治专业队、质量监督队和技术服务队,保证重大疫情或灾情发生后,能够立即启动处理系统。
3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确认和分级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种苗及繁殖材料、竹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森林病原微生物、昆虫、杂草以及其它有害生物。其中包括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红脂大小蠹等外来林业有害生物。
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指某些林业有害生物在林中常年维持较高的种群数量,经常造成严重危害。
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指有些林业有害生物一般年份在林中种群数量较少,但个别年份由于偶然出现可促使其大量发生的有利因素,或由于人为造成有利其生长、发育的条件,而猖獗危害。
间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有些大面积成灾的林业有害生物几年大发生一次,形成间歇消长或周期性猖獗危害的现象。发生危害划分归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
3.1事件的确认
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或灾情,一级事件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确认,二级事件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确认,三级事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重大有害生物灾(疫)情:
国外(含境外,下同)新传入我县的林业有害生物;
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县新发生疫情;
其他本土林业有害生物连片成灾面积达到2万亩以上。
3.2事件的分级
根据危险程度,将疫情或灾情分为三个等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一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事件:
3.2.1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发生林木病虫和人身交叉感染的事件;
3.2.2国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新传入我县的事件;
3.2.3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连片突发成灾面积达到5万亩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50;
3.2.4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连片突发成灾面积达到15万亩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60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二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
3.2.5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新传入我县的灾(疫)情;
3.2.6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连片突发成灾面积达到3万亩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50;
3.2.7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连片突发成灾面积达到8万亩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6
0的。
3.2.8林业鼠(兔)连片发生面积达15万亩,被害株率10以上的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40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三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
3.2.9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出现新疫情点事件;
3.2.10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连片突发成灾面积达到2万亩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50;
3.2.11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连片突发成灾面积达到5万亩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60的。
3.2.12林业鼠(兔)连片发生面积达5万亩,被害株率10以上的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50的。
4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重点区和对象
4.1防控重点区
根据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以及林分所处的自然环境和区域,将具有特殊重要的生态和经济价值的区域(自然保护区等)列为重点防控区,其余为防控区;将人流、物流频繁,林业有害生物容易传播的较敏感地域及场所列为重点监控区范围,实行分类施策。
重点防控区:__*、__*、__*等几大林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以及其它风景游览区。
重点监控区:城区公园、绿化用地、苗圃、苗木、花卉交易市场;全县各级交通干线防护林、采种基地、母树林;各木材加工、销售场所;全县各厂矿企业、农电建设改造工地及周围地区;其它人为活动频繁地区。
4.2防控对象
我县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附后)。
5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5.1指挥系统
发生三级以上重大疫情,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指挥部,主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成员单位由林业、计划、财政、公安、交通、邮电、工商、武装等部门组成。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业局,按照指挥部决策,指挥疫情控制工作。
5.2部门职责
5.2.1林业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组织协调防治工作的职能作用。
5.2.1.1灾情发生后,迅速核实疫情,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调查研究,做好防治前期准备工作;
5.2.1.2组织专家对疫情进行危险性综合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5.2.1.3诊断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和保护区,提出封锁意见,并参与组织实施;
5.2.1.4组织划分隔离区,建立道路检疫检查站,杜绝疫木流出;
5.2.1.5组织应急救灾队伍,由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5.2.1.6监督、指导对疫区内疫木的伐除、疫木除害处理和疫点周围媒介昆虫的防治;
5.2.1.7依托财政支持,建立防治物资储备库,及时提供救灾设备、药剂、药械及其它物资的供应;
5.2.1.8评估疫情危险程度和防治所需资金,编写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5.2.1.9组织对疫区及周围群众宣传相关的防治技术知识,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加到防治工作中。
5.2.1.10对启动预案的防治效果进行评估。
5.2.2计划部门:负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计划和资金安排工作。
5.2.3财政部门:负责协调安排资金,保证防治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5.2.4交通、邮电等部门:负责协助林业部门,对出入境内的疫木及包装箱等可能携带疫情的材料,严格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协助检疫人员对货物进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5.2.5公安、工商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带疫木产品的除害处理和销毁,禁止疫木非法交易,要配合林业部门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5.2.6军队及武警部队:在做好本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除治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配合地方开展防疫工作。
6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应急措施
当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时,必须启动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措施。
当接到疫情报告后,县森防站立即派专业技术人员会同乡镇林业站赶赴现场,调查灾情发生面积、受灾程度等,根据其生物生态学特性进行危害程度分析,提出疫情等级意见立即上报县林业部门。属于三级灾(疫)情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灾(疫)情直接进行确认;属于二级灾(疫)情的,由县级林业管部门提出等级意见,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灾(疫)情进行确认;属于一级灾(疫)情的,由市、县两级林业管部门提出等级意见,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灾(疫)情进行确认。
6.1三级疫情应急工作程序
三级疫情确认后,灾情所在乡镇林业站即提请启动乡镇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后,县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机构针对灾害程度和传播扩散程度做出封锁、隔离以及采取防治措施等有关决策;根据决策,疫区乡镇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应急防治措施,迅速扑灭灾情。
6.2二级疫情应急工作程序
当确认二级疫情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提请启动县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分析发生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加强对除治现场的监督检查,确定技术责任人,保证除治质量。县指挥部协调各成员部门开展应急工作,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其他需要,并及时向上一级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6.3一级疫情应急工作程序
当发生一级疫情时,在启动县 级应急预案的同时,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落实防治措施,扑灭疫情。
7保障系统
7.1物资保障
建立各级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具备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储备农药、药械和其它物资设备。
7.2资金保障
县、乡镇各级财政每年要储备病虫害救灾所需资金,用于防治器械、疫情处理、监控所需。
7.3技术保障
县林业局组织本级森防森检业务技术人员,负责对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生态学特性进行研究、防治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8其它事项
8.1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
8.2每当发生重大有害生物事件后,要对该预案进行重新评估和修订,使其不断充实和完善。
8.3从事营林、育苗、木材加工、经销的所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等。
8.4未经县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外疫情信息。
8.5对违反本预案规定,相关单位在防治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8.6本预案自之日起开始实施。
我国是世界上气象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台风、暴雨(雪)、雷电、干旱、大风、冰雹、大雾、霾、沙尘暴、高温热浪、低温冻害等灾害时有发生,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滑坡、泥石流、山洪以及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也相当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近年来,全球气候持续变暖,各类极端天气事件更加频繁,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为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国家与地方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国家与地方综合气象监测网络,加快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气象卫星工程和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工程建设,建立完善雷电、酸雨、臭氧、大气成分、土壤墒情等专业观测网,加密自动气象观测网站,形成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测,特别要做好农村、沿海、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原、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完善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台风、暴雨(雪)、大雾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
(三)及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抓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系统的建设,拓展气象预报信息系统功能,增加信息内容,建设针对不同群体的接收子系统。完善和扩充气象频道、气象手机短信预警系统、数字卫星广播系统和专业信息网站功能,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相结合,及时台风、暴雨(雪)、大雾等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在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接收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加强对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行业和领域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快农村乡镇自动气象站和气象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完善海洋气象广播系统,进一步畅通农村、牧区、山区、海上等预警信息渠道。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大中型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各级气象部门要在干旱缺水地区积极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在做好传统农业防雹工作的同时,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防雹作业布局,加强人工防雹工作,减轻雹灾对农作物和农业设施的损害。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草原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要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快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海堤、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避风港口、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及时疏通河道,抓紧进行病险水库、堤防和海塘等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针对台风、风暴潮、沙尘暴等灾害强度增加、损失加重的实际情况,科学制订防风、防浪、防沙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三)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抓紧制订和实施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五、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加强气象灾害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加快国家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大力发展数值天气预报模式和气候系统模式,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要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要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世界各国防灾减灾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不断增强我国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二)加强气象灾害相关法规和标准建设。要加快完善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相关的法规以及实施细则和制度,健全国家、行业、地方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三)加大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以及社会等多方面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六、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有关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研究解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
关键词:重庆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 X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3)19-142-02
重庆市位于我国二、三级阶梯的自然过渡地带,为典型的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地形以山地和丘陵为主。全市每年都不同程度地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震、干旱、风雹、洪涝、低温、雷电、生物病虫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灾害种类多、频率高、分布广、危害大。
近年来重庆市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各种灾害的发生严重影响和制约了重庆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防灾减灾工作,为重庆市长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1-2]。
1 重庆市防灾减灾工作现状
1.1 防灾减灾管理体制机制 重庆市逐步建立起市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实行了属地管理、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通力合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3]。目前,重庆市已编制《“十二五”期间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38个区县都已成立救灾综合协调机构,乡镇应急管理机构基本落实,各村社至少配备了一名防灾减灾信息员。
1.2 防灾减灾工程建设 重庆市直辖以来在骨干水利工程建设、民生工程建设及生态环境改善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也对重要交通干线、主城区重点滑坡、危岩以及三峡库区新城的高陡边坡等一些地质灾害的隐患点进行加固设防。大力实施“长治工程”和“长防工程”,兴建了各种防护林体系。
1.3 非工程减灾措施 近年来,重庆市委市政府设立各级防灾减灾机构,加强水文、地质、气象、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系统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完成了灾害信息收集、传输和交换的电信系统建设,正在逐步完善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形成了市、区县两级灾害信息实时传输与共享机制,增强了防灾减灾的科学性、准确性和精确度。
2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2.1 防灾减灾技术与人员质量有待提高 随着防灾减灾工作量的日益加大,尤其是对各区县地质灾害防治的汛前排查、汛期检查、汛后核查以及旱情预报等防灾减灾工作的大量开展,各区县防灾减灾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数量与质量都难以适应新时期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时常由于技术落后、人员数量少、素质不高导致防灾减灾“力不从心”,技术与人员的质量亟待提高。
2.2 防灾减灾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近年来,重庆市防灾减灾成效显著,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防灾减灾体系表现出其滞后的一面,尤其是对于乡村地区来说,防灾减灾工程设施的建设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2.3 灾害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有待提高 重庆市的灾害监测系统基本形成体系,但由于资金、技术以及管理方面的不到位,致使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尤其是在管理方面还存在着极大的提升空间,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制度有待加强和完善。
2.4 综合防灾减灾法制建设不健全 重庆市目前已实施一些防灾减灾的地方法规,在防灾减灾工作中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当灾难发生、灾害救助以及在灾后重建时,政府、公民的义务和受灾群众的权利、灾害救助的程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3 重庆市防灾减灾体系的构建
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强度和灾害损失都在增加,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也对防灾减灾提出了新的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众多的专家学者也对防灾减灾体系的构建提出了独特的见解[4-7],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就要求我们树立新的防灾减灾理念,以先进理念引领体制和机制的创新。
3.1 加强综合防灾减灾法制建设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根据重庆市灾害的实际情况和防灾减灾工作要求制定综合防灾减灾的地方性法规体系。目前要加快制定和实施《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防灾减灾资金和物资管理条例》、《重庆市志愿者管理办法》和《重庆市综合防灾减灾条例》等法规。
3.2 完善综合防灾减灾协调联动机制 重庆市已形成市政府统一决策,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各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防灾减灾管理体制。要通过组织整合、资源整合、行动整合,加强综合防灾减灾组织领导,完善高效联动的协调机制,使各种防灾减灾力量服从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相互协作、快速联动(如图1)。
3.3 加强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是综合防灾减灾的关键所在。首先,按照固定监测与流动监测相结合、传统监测与现代监测相结合、专业监测与业余监测相结合的“三结合”方针,对重庆市的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洪涝灾害等主要灾害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监测;其次,采用现代新技术新理论对灾害进行精确预报,提前灾害发生的预警时间;再次,广泛采用各种媒介将预警信息以最快的速度给广大人民群众,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3.4 加强应急救援救助体系建设 根据存在的灾害隐患制定符合实际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进行及时的动态更新与演练,灾害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指导抗灾救灾。设立完善的人员、物资储备和调配系统,在灾害发生时对人员、物资和设备进行及时调配。设立统一的应急指挥平台,平台由专业救援指挥人员组成,利用现代高科技技术和先进理论统一指挥救援工作。
3.5 加强灾情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由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管理本级灾情评估工作,负责各阶段灾情评估工作,并将结果报有关部门,为制定符合实际的应急预案、灾后恢复重建方案等提供依据;各级政府应常设主管灾后重建的机构,负责各种灾害的灾后重建工作,它与规划、环保、财政等部门同属一个级别,与规划部门协作将灾后重建切实纳入发展规划,与环保部门协作确保灾后环境质量,与财政部门协作,保证灾后重建所需要的资金。
3.6 加强防灾减灾教育体系建设 重庆市综合防灾减灾教育体系建设,需要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意识。对人民群众进行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与灾害逃生演习,提高人民群众灾害应急能力。宣传保护环境与防治灾害的相互关系,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防灾意识。将重庆市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纳入重庆市中、小学生的课堂教育,由专业老师进行知识讲授,并定期进行防灾演练,从整体上提高重庆市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与应急能力。
3.7 加强防灾减灾保障体系建设 首先,加大防灾减灾资金投入。政府应充分负起防灾减灾投入主体的责任,将防灾减灾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计划。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防灾减灾工作,大力宣传防灾减灾对当地群众及企业自身的重要性。其次,加强专业与业余相结合的防灾减灾队伍建设。按照“足额足数、相对稳定、精干高效”的要求,组建市、县(区)两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全面提升志愿者的防灾减灾技能和水平。此外,加大防灾减灾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政府定期投入资金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针对重庆市主要灾害进行科学研究,研发适合重庆市灾害特点的防灾减灾新技术新方法。
4 结语
重庆市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关系到重庆市的长远发展,加强综合防灾减灾体系研究和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全面提高对灾害的综合防范和抵御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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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林业;有害生物;治理控制
目前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建设的加快,伴随着环境因素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我国人工造林以及退耕还林工作也都得到了更大的重视。随着林业面积的增长,各种植被也为各类的有害生物提供了栖息地,很多地区因为其生态环境较为脆弱,所以就成为了各种有害生物的高发地区。对于林业生物灾害来说有害生物是其中一种,在林业自然灾害中是最为严重的一种,严重制约了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
1 目前我国林业有害生物现状分析
1.1 发生的面积越来越大,防治难度也越来越高
随着我国天然林以及阔叶林的大幅减少,新增加的人工造林更多的是纯种林,尤其是单一树种的纯林面积,这就让林业有害生物更为严重,危害面积逐渐扩大。这种天然林面积的减少以及人工纯种林的增加让很多地区的次要有害生物数量大增,甚至已经成为了主要有害生物。根据笔者调研得到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森林的面积在短短30年里就增加了0.8亿hm2,目前我国人工造林的面积居于世界首位。但是人工林因为其树种单一,所以生态结构较为脆弱,导致其更容易产生有害生物。根据数据可以看出我国随着人工林面积的增加,有害生物发生面积也增加了4成。这就给我国的林业造成巨大损失。
1.2 环境破坏导致的森林生物链破裂
我国经济发展长期以来实行粗放型的发展方式,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大多数企业出现了木材需求,林业经济产业的快速发展导致大面积的森林资源被开采,长期内超负荷的采伐导致森林原有的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同时森林原始结构以及森林生态系统的生物链被破裂,导致森林无法进行生物链的自我修复。
1.3 对林业的管理措施不当
在对林业的经营中由于过度的追求速生以及集约化的经营,这就导致我国林业管理等部门忽视了林业管理的科学性。比如说在对林业进行开采之后没有进行适当的种植以及维护导致林业抗病虫害能力下降。时间久了导致林业更容易遭受有害生物侵袭。同时因为部分地区管理不当导致其种植密度过大,造成人工林内通风不良以及透气性较差,最终形成有害生物在我国森林蔓延。
1.4 在造林以及营林的过程中大量的使用化学农药
在出现了有害生物之后因为大量的使用化学农药,不仅导致大量益性生物遭受损害,同时也会导致有害生物逐渐对农药产生抗体,导致林业的生态环境更为恶化。单一防治手段导致了无法适应我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各种要求。目前我国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处于被动的状态,还没有达到以预防为主,以综合治理为辅。同时我国在对有害生物的防治上因为投入经费不足导致了防治体系建设严重落后,这种基础设施不足以及检疫设备和技术落后等导致了我国在面对境外传入的新病害时无法做到及时监测以及预防,从而让我国林业经济遭受巨大损失。
2 我国林业有害生物频发原因分析
首先,有害生物本身具有的繁殖能力,导致其可以进行主动的传播以及依靠自然动力进行传播。这种强大的繁殖能力让其可以在短期内数量剧增。其次,有害生物自身的遗传特性,即便在使用农药或者其它灭虫方式的情况下也难以根除有害生物,就是因为其本身具有进化能力,可以更加适应其环境。再次,随着各地人工造林等加剧了有害生物灾害。第四,目前大面积造林中的单一树种较多,导致了其较为脆弱从而更容易出现有害生物。第五就是因为部分地区防治技术以及手段等较为落后而导致有害生物灾害较多。
3 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分析
3.1 植物检疫方式分析
植物检疫指的就是对于森林的生态因子以及发生有害生物的各种基础数据进行及时的监测、对森林的健康状况进行动态监测来及时对亚健康森林资源和不健康森林资源进行恢复从而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以有效保持森林的生物多样性。植物检疫所肩负的主要任务就是有效防止境外有害生物传入我国、防止我国本土的危险有害生物外传,同时还需要防止境内的有害生物在地区之间扩散,在保障林业资源质量的前提之下实现其正常的流通,促进林业经济的发展。
3.2 生物防治法分析
生物防治方式指的就是利用有益生物来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合理的防治。生物防治法其工作的基本原理就是当有害生物在对其它生物发生危害时,其本身也会遭受到来自其他生物的危害,生物防治方式就是利用了这条生态基本原理。
3.2.1 以虫治虫。我国早在数千年前就已经开始以虫治虫,例如我国南部沿海地区利用黄獠蚁来对柑橘等植物的有害生物进行防治,所以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利用昆虫来对有害生物进行防治的国家。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就是天敌类昆虫:按照其取食方式的不同也可以将天敌类的昆虫分成为捕食性昆虫和寄生性昆虫。捕食性昆虫以有害生物为食,分为拒绝以及吸食,比如蚂蚁、蜻蜓、螳螂、瓢虫等。这些捕食性昆虫在出现了有害生物灾害时可以发挥出重要作用,比如瓢虫可以有效地治理蚜虫等。寄生性昆虫就是寄生在有害生物体内,以其组织或者体液为食,可以导致有害生物死亡。主要包括了寄生蜂和寄生蝇两种。寄生蜂指的就是寄生在其它有害生物体内的蜂类,这是目前在生物治理方式中使用较广并且效果非常显著的一种。比如赤眼蜂对于松毛虫等防治效果显著。寄生蝇指的就是在蝶类和蛾类体内寄生的幼虫以及蛹等,以其体内的养料为食,可以导致其死亡。
利用天敌昆虫的具体方式就是大量采集有害生物的天敌昆虫将其放置到有害生物的发源地或者部分林木中,也可以把发生了有害生物灾害的旧地上的天敌昆虫采集起来将其放置到新出现有害生物的林木中。比如说河南地区利用瓢虫来治理麦蚜,或者广东地区利用黑蚂蚁来对松毛虫进行治理,都得到了良好效果。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冬季寒冷,所以天敌昆虫往往在这个季节而大量减少,所以就需要移植一些在冬季存活率较高的昆虫来有效地提高昆虫在越冬的存活率以保证增加天敌数量,同时还可以在有害生物灾害的前期就发挥出其有效的抑制作用。比如我国辽宁地区的七星瓢虫在越冬时受到了较好的保护所以就可以更好的控制棉蚜。
3.2.2 以鸟治虫。指的就是利用各种食虫类的鸟来对有害生物进行防治,这在很多国家都受到了很大重视。但是因为人工饲养鸟类存在很多困难,所以就需要对鸟类进行良好的保护来实现利用鸟来对有害生物进行防治。比如我国的大山雀在去哺育雏鸟期间因为一天要对雏鸟喂养百余次,就需要捕捉数千只幼虫。这就可以起到很好的防治有害生物的作用。
3.2.3 使用激素治虫。就是利用昆虫的内激素和外激素来实现治虫。
4 提高有害生物防治意识和加强预报工作
4.1 加强宣传示范工作
对我国林业资源中的有害生物的防治来说其损失性不低于水灾和火灾等重大灾害,并且艰巨性以及长期性更难以治理,为此我国各级部门以及政府都需要加强宣传来提高对有害生物的治理。第一就是可以利用宣传栏或者广播、电视媒体等多种形式来进行多渠道的宣传林业有害生物有关法规和政策来普及其工作的意义和目的。第二就是树立有害生物治理的典型人物以及典型地区、部门来带动其他人和起到教育示范作用。
4.2 加强有害生物的预测工作
实现对林业资源的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基础就是进行有效的预测和预报,应该将对有害生物的调查和监测等放在首位,通过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体系来充分发挥出各级测报点的作用,尤其是国家级的测报点凭借其高水准的监测能力以及充足的资金等更是应该发挥出核心作用。在做好预报监测工作的同时还需要做好应急预案工作,在发生突发性的有害生物灾害时可以通过预警工作等来有效防止灾害扩散其范围。我国目前林业监测网络的建设就是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四级网络建设,其中国家级起到指导和示范的作用,县级监测网络才是最为根本的基础作用。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就是要做好以村级管理员为基础,同时县级和乡级、村级互相联系的有害生物测报工作制度。尤其是在目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环境下,就应该更为充分发挥出各地已经建立的护林联防组织以及乡镇护林组织的作用来对各自辖区内的林业资源进行监测来及时以及全面的掌握有害生物的动态。在县级以下监测点工作中要注意数据库的建立,用高新技术来完善监测工作。
4.3 加强有害生物检疫工作来防止有害生物侵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