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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目标和任务
利用一个月的时间,集中对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152块图斑,1443.85亩(其中耕地1144.61亩)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全面整改,确保实现我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低于15%。
时间安排和整改步骤
集中整改时间从2012年4月12日开始到2012年5月1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4月12日—4月14日)。县违法用地整改领导小组研究制定集中整改工作方案,逐乡镇逐图斑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安排部署全县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整改工作。
第二阶段:集中整改阶段(4月15日-4月30日)。此次违法用地集中整改工作乡镇政府是责任主体,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按照县集中整治方案的要求,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采取有力措施,逐宗整改落实到位。整改情况实行日报制,各乡镇每天17:00前将整改情况报送县违法用地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督查验收阶段(5月1日—5月10日)。在集中整治期间,县违法用地整改领导小组要分组对各乡镇整改进展及落实情况逐宗进行督促检查,对行动迟缓或整改不力的,在全县通报批评。5月1日前未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不到位,经督查至5月10日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主要领导对本次整改工作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充分认识我县违法用地面临的严峻形势,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整改工作。要严格按照县集中整改方案的要求,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分工,扎实推进,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改任务。
(二)积极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网络、标语、传单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大力宣传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整治成果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进展情况,始终保持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高压态势。
一、总体要求
通过集中清理*年1月1日以来“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现象有所上升的态势,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证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中央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以租代征”行为的整治。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的“以租代征”行为。到今年底,要对“以租代征”的违法违规问题,逐一清查到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行为的整治。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行为;查处以“工业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进行工业用地开发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各类开发园区的行为。到今年底,全面清理以各种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问题。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前,各地一律不得在规划范围外以各种名义非法调整规划。
(三)“未批先用”行为的清理和整治。重点清查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先行征地、供地、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到今年底,全面查清各批次建设用地未批先用的建设项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处理。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先行动工建设的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要研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的办法。
三、工作安排
百日行动分三阶段进行:
(一)自查清理阶段(9月15日至10月14日)。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要根据百日行动方案的要求,完成本区域内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清理工作。自查清理要充分利用*年以来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和土地执法专项行动等工作成果,全面查清问题后统一登记填表(表格见附件),并将清理结果于9月28日前报县局,由县局汇总后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查处纠正阶段(10月15日至11月24日)。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到位;对清查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三)督察整改阶段(11月25日至12月25日)。要针对清查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问题,举一反三,制定以完善制度和程序,明确执法责任为重点的整改方案。局领导带队组成检查组,结合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对各地的查处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就突出问题进行调研,完善制度,督促整改。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政府决定成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百日行动。县局成立百日行动工作专班,具体工作由执法监察大队负责。
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局属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要按照行动方案的要求,认真动员部署,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确定具体的工作任务和目标。要坚持实事求是,对清理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及时性负全责。
(二)统筹兼顾,协同配合。要结合今年以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部署的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监察部等五部门联合开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农业部等七部委联合部署的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本次百日行动的部署和要求,统筹兼顾,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百日行动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特别是涉及本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提出建议,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的关键问题。
(三)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要在清理新增建设用地的基础上,排查和梳理土地违法线索,严肃查处3—5起重大土地违法案件,重点查处“以租代征”、越权批地、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以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批地等土地违法行为,集中力量公开查处和督办一批典型案件。
对未依法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的,按非法批地处理;单位和个人擅自“以租代征”的,按非法占地和擅自出租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从重处理。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国务院基本农田占用审批的,按非法批地处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供地政策供地的,按非法批地处理;擅自占地或骗取批准占地的,按非法占地从重处理。对置国家政令于不顾,不听制止,顶风违法的,必须公开曝光,从重处理。对土地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到位即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按非法批地处理。
(四)严明纪律,督促整改。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对土地违法违规涉及到应当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要移送监察部门;涉及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严格追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责任。对于不认真组织查处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土地违法行为多发且查处不力,或者因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引发重大的,要限期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五)积极宣传,营造氛围。要以百日行动为宣传重点,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百日行动各阶段的整治成果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进展情况,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要定期相关信息,通报百日行动的进展情况。各地都要通过媒体曝光一批影响恶劣的案件。要通过声势浩大、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中央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定决心,牢固树立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观念,营造良好的土地管理氛围。
一、目的和要求
开展新一轮土地规划编制工作,是新的土地管理形势下的新要求,也是保护耕地、科学合理利用土地的要求。目前,我县土地资源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矛盾依然存在,只有加快开展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合理统筹各业各类用地,才能确保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各乡镇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通力协作,切实搞好基础调查、资料搜集和各类用地布局研究工作,积极做好土地利用重大事项和政策性建议论证,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指导思想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为指导思想,正确处理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规划控制与市场调节,内涵挖潜与外延扩大,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关系,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安排
这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020年)修编工作,以20*年为规划基期年,以20*年为近期目标年,以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具体分五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年12月15日前)
1、成立组织。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向县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2、拨付资金。县政府列出规划编制专项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以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3、技术准备。规划编制办公室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培训,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土地规划编制资质的协作单位,成立专家组,负责规划的论证、咨询和业务指导工作。
(二)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阶段(*9年1月31日前)
规划编制办公室配合技术协作单位收集规划编制相关信息和资料,主要包括行政区划、自然条件与资源、人口情况、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土地资源与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资料,并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研究。
(三)完成规划编制成果阶段(*9年3月30日前)
按照上级要求,编制我县规划文本和相关图件,完成县乡规划初步成果。
(四)成果上报审批阶段(*9年4月15日前)
将规划文本和相关图件成果上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同时按程序上报省政府审批。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落实规划编制的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对照目标任务,认真抓好落实。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优化布局,科学安排。在规划布局中,一方面要通过基本农田空间置换将城镇周边的基本农田提前调配,为城镇的科学合理发展预留充足空间。另一方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项目要避让基本农田,除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选址,坚守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一、指导思想
落实“信息管税、以地控税”管理理念,发挥社会综合治税优势,以信息化为支撑,引入国土部门地籍专业化管理手段,以宗地为税源管理基本单位,从户籍管税向地籍管税转变。
二、工作目标
以信息化管理手段为支撑,全面推行宗地管理工作,力争到2012年在全市建立起“以地控税、信息比对、疑点核实、动态监控”的土地使用税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实施对土地税源的全面、准确、明细、高效、动态的无缝隙监控,掌握土地使用税税源底数,全面提升土地使用税管理水平。
三、工作进度
(一)2011年,建立各市(区)城区范围“宗地管理数据库”。
(二)2012年,建立各镇、工矿区范围“宗地管理数据库”。
有条件的地方,工作可以适当提前。
四、措施和步骤
(一)采集国土部门宗地信息数据
借鉴国土部门第二次地籍调查信息,采集国土部门的宗地数据库数据,利用宗地位置、形状的唯一性,实现与国土部门信息的准确比对。
(二)充分利用“三方信息”,实现宗地管理信息化
依托“三方信息税收应用平台”,利用国土部门提供的宗地数据文件,根据国土、纳税人、地税部门三方信息,开发土地使用税宗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宗地的信息化管理。
(三)建立宗地信息落实制度
一是落实宗地纳税人。根据国土部门传递的宗地权属人信息,落实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是落实宗地计税面积。有土地使用证的宗地,认定证载面积为计税依据;没有土地使用证的,认定图形面积为计税依据。
三是落实宗地实际用途。根据宗地实际用途确定征免税。属于免税土地的,落实具体免税依据。对同宗土地上既有应税又有免税的,实地核实确定应、免税界限,运用GPS卫星定位测绘技术,确定征免税面积。
(四)建立宗地信息定期采集制度
为确保土地税源信息及时更新,各单位要与国土部门建立宗地信息数据定期采集制度,及时与原宗地信息数据进行比对,对新增、合并、分割的宗地进行更新,确保采集的宗地信息完整、准确、时效。
(五)实现宗地信息的增值利用
在利用宗地信息加强土地使用税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开发宗地信息的综合用途,提高宗地信息利用效率。
一是利用宗地信息加强房产税的管理。利用房产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建立房产与土地的关联关系,以房找地、以地控房,实现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关联管理。
二是利用宗地信息加强其他项目的征收管理。将地籍管理与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和耕、契两税管理工作相结合,做到配套联动、统一运作、相互促进。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以地控税、信息比对、疑点核实、动态监控”管理模式是“信息管税”必然要求,是税收业务与信息技术的有机融合,是实现土地使用税管理现代化、科学化、精细化的必由之路。全面推进和落实土地使用税宗地管理新模式不仅是提升管理水平的迫切要求,也是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方向。各级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措施、责任,确保以地控税收到明显成效。
(二)精心组织,搞好协调
土地使用税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地税系统内部各环节的工作联动配合,各单位要消除畏难情绪,提高工作主动性。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理顺内部工作职责分工,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经部领导审定,现将《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审批管理,提高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
会审工作由部领导主持,规划司负责具体组织工作,会审单位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矿产开发管理司、地质环境司、执法监察局。
二、审查依据
(一)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四)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地质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及矿山勘察和开发有关规定;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及其他调查资料;
(六)省(区、市)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
三、审点
(一)规划指导思想。规划是否体现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提高土地利用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要求。
(二)规划目标和方针。规划是否体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的要求,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主要规划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是否充分,分区和布局是否科学合理,重点项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规划协调情况。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是否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规模是否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和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总规模是否衔接到位。
(五)规划的实施。实施措施是否体现了用途管制的要求,是否切实可行。
(六)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规划图内容是否全面及编绘方法是否正确。
(七)规划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他基础数据是否翔实、可靠。
四、审查程序与时限
(一)受理与送审
规划司在收到办公厅转交的国务院批转的规划报件后,分送部内各会审单位审查,同时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高咨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二)审查
会审单位应根据审查要求和本部门职责,分别审查有关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内各司局、高咨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等单位的意见提交规划司进行综合。审查和征求意见的时限为两周。
(三)会审
规划司应于第三周内负责规划会审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会审会议由部领导主持。会审会议前应综合各方面意见,并提出规划司倾向意见。会审会议应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同意批准、原则批准、不批准的意见。
送审规划相对集中时,可以几个规划合并召开一次会审会议。
(四)报批
规划司应于会审会议后一周内,根据会审意见完成规划综合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的起草,经部领导审签后,报国务院。
五、其他规定
(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会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为加强各类用地审查,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保证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
会审工作由部领导主持。参与会审单位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矿产开发管理司、地质环境司、执法监察局。
凡涉及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农地开发的会审准备工作由耕地保护司牵头组织和协调。凡不涉及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农地开发的会审准备工作由土地利用管理司牵头组织和协调。
二、会审范围
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三、审查依据
会审工作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有关资料、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遵循统一效能、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
四、审查内容
(一)用地是否在项目立项前经过预审,并有《用地预审报告书》。没有预审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农地转用、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供地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指标,是否合理和节约。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已经落实或能够落实。
(五)划拨用地方式是否符合《划拨供地目录》,有偿用地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政策,出让用地的出让方案是否符合规定。
(六)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楚。
(七)适用法律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八)是否涉及矿产开发和地质环境问题。
各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上述审查内容提出意见。
五、会审程序与时限
(一)受理与送审
由办公厅统一接收报批用地的资料、图件,转牵头单位进行登记,并对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分送有关司局;材料不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请办公厅向报批单位及时提出在规定期限内补全;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
(二)审查
有关司局在收到牵头单位送审的《××××会审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在8个工作日内按各自的职责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送牵头单位汇总。
(三)汇总
牵头单位在汇总各有关司局和有关部委意见的基础上,在10个工作日内起草《××××审查意见》报部会审。审查意见要综合反映有关司局的意见。
(四)会审
部不定期召开会审会议研究《××××审查意见》。会议由部领导主持,由牵头单位负责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有关司局和办公厅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会前,审查意见要分送到会的有关司(局、厅)负责人。
(五)报批
《××××审查意见》经部会审会议集体会审后,由牵头单位根据部领导决定的意见负责修改,在会审会议后的4个工作日内形成正式审查报告,报部领导签发上报国务院。
对规模小、情况简单的用地,经各有关司局审查,符合报批条件的,也可由牵头单位直接起草审查报告,报部领导签发上报国务院,但上报后要在部会审会议上通报。
(六)发文
用地报批件经国务院正式批准后,由牵头单位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文件并分送有关部门和部内有关司(局、厅)。
六、其他规定
(一)需听取汇报或赴现场踏察的用地,经主管部领导同意,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进行。
(二)需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在收件后及时办文送有关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意见。如出现意见分歧,牵头单位会同有关司局负责做协调工作。
(三)用地审查报告上报国务院后,由牵头单位负责与国务院办公厅的联系工作。
(四)本办法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为了适应机构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提高土地估价结果和处置方案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
会审工作由部领导主持,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具体组织工作,会审单位为: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执法监察局。
二、会审范围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以及境外上市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的审批。
三、审查依据
(一)有关土地、房屋、资产、城市规划等管理的法律;
(二)国家有关权属、估价、用地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三)有关土地评估、处置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程;
(四)报批文件、估价报告及附件等规范格式和标准。
四、审查内容
(一)报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备;
(二)估价报告的合法性、格式的规范性、评估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
(三)待估宗地来源的合法性、宗地权属的合法性(权属证明、位置、面积、四至、登记现状);
(四)待估宗地的使用现状和评估设定用途;
(五)待估宗地的实际开发程度和设定开发程度;
(六)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七)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八)处置范围的准确性;
(九)处置价格;
(十)其他合法的审查内容。
五、会审程序与时限
(一)受理与送审
办公厅收到有关文件和材料后批转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办理,土地利用管理司首先检查申报材料和申报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如申报材料和手续齐备,正式受理,将有关土地权属材料送地籍管理司进行土地权属审查;如申报材料和手续不完备,在3个工作日内转请办公厅通知申请单位补报材料、补办手续。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
(二)审查
地籍管理司在收到土地利用司转来的有关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权属审查意见交土地利用管理司;同时,土地利用管理司组织对土地估价结果及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并根据确认和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办文制度,在8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权属、土地价格和处置方案的审查意见汇总,形成总的审查意见和初步结论。
(三)会审
土地利用管理司完成上述工作后,在第9个工作日内报请会审。会审会议由部领导主持。有关会审单位负责人参加,对土地估价结果及处置方案进行审定,对土地估价结果作出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对处置方案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或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补充材料、修改报告、重新报批、再行会审等其他决定。
(四)批复
根据会审决议,同意确认和处置方案的,由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办文批复;不予确认和处置的,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将有关补充材料、修改报告、重新报批、再行会审等决定转办公厅,由办公厅将有关材料退回申请单位。会审决议和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六、其他规定
(一)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的审批从正式受理到办文批复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了维护我市房地产经济秩序,规范房地产执行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现就执行案件中涉及房地产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人民法院对房屋、土地裁定查封或进行实体处分前,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清该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和他项权利的情况,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派员、发函查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在接到来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将协助查询的结果书面函复要求查询的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办理协助执行事宜的,应当先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办公室办理受理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统一由办公室登记受理,再转有关部门办理。
三、房屋、土地权属的确认,以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权属证明为准。
预售商品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的预售登记为准。
四、人民法院在查封、解封和处分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时,应当遵循房地合一的原则。
五、人民法院对房屋、土地进行查封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查封房屋、土地的权利人、权证号、坐落、部位、面积等。
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介绍信、执行公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六、两家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标的房地产进行查封的,以最先送达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法律文书为准,办理相关事宜。
七、人民法院对于案件执行完毕或不需要执行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未予执行的房屋、土地解除查封。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采取控制性措施的,可以按第四条规定实行备案查封:
1.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
2.对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房屋土地;
3.权利人尚未申请办理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的房屋、土地;
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完成确权的房屋、土地;
5.其他情形。
备案查封期间,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房屋、土地可以确权,但不得办理转移、变更、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权或处理上述房屋、土地后,应当及时函告人民法院。对确权后所有权、使用权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土地,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备案查封。
九、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未交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或者预售商品房进行处分时,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处分。
十、人民法院变价执行房屋、土地时,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涉及地价款、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有关费用的评估结果,应当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
涉案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的买卖、交换、赠与、析产、继承、拍卖、以房地产抵债,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租赁,房屋装修或改造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分房屋、土地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机构应当对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底价保密。
十二、人民法院以变卖方式处分房屋、土地时,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的经纪机构进行变卖,经纪机构应当对人民法院确定的交易底价保密。
十三、经人民法院准许,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的房屋、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变卖前,书面通知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控制变卖价款。
十四、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被执行人补办有关手续,并补交税费及罚款后,人民法院可以处分。
十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和生效的其他法律文书,办理房地产相关手续时,如一方当事人拒绝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仍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办理相关手续。
十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时,被执行人应当交回房地权属证书;拒不交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其证书,并办理新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十七、人民法院办理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八、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控制性措施的房屋、土地,被执行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查封、转移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后,仍办理抵押、租赁、转让等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行为无效,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人民法院的裁定撤销不合法的抵押、租赁、转让等登记,并注销所颁发的证件。
XXX市矿场资源丰富,前期矿山资源开采相对粗放、无序,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相对严重,生态修复起步晚、进程相对滞后。目前矿山生态修复的方法有稳定化处理法(包括物理、化学方法)和生物修复法(直接植被、覆土植被)两大类。现阶段主要采用的是物理方法与生物修复法结合方式进行,首先在生态重建的前期,采取物理方法对场地的稳定性处理、后采取熟土覆盖、采矿场的填埋等方式创造生态修复条件,后期采取生物修复法进行植树种草等方式进行植被恢复。我市矿山大多采取最简单、成本最低的直接植被或直接覆土植被的方法进行生态修复,其中直接植被成活率低,恢复时间较长,一般需要10-20年,覆土植被成活率高,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常见生态修复方法,更易被大多数矿山企业采纳。
一、调研我市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开展情况
(一)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矿山修复和综合整治力度,建立市级领导巡山责任制,市级领导定期、不定期逐矿实地检查,将矿山生态该修复列为全市34项重点工作之一,建立了矿山修复及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实地调研、听取专题汇报、安排部署工作,深入解剖问题,破解整治难题。出台了《XXX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做到责任到人,跟踪到位和落实到位,市有关局委落实分包县(市、区)督导制度,实行驻地督导、捆绑问责。全面落实“三级”包矿、“两级”包片责任制,实现无死角管控,开展联合督查,建立问题整改台账,持续跟踪问效,确保取得实效。
按照“取缔关闭一批、停产整治一批、修复绿化一批”思路,实行露天矿山“一矿一策”,分类治理。目前,我市共有73座露天矿山,其中有23座处于原始地貌未开采,6座在生产,44座停产进行生态修复整治。采取覆土植被方式现已完成10座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完成治理非法开采、关闭及废弃露天矿山50处;对全市55处采矿废石废渣等固体废弃物,通过移除、覆土绿化、浇水喷淋等方式进行综合治理,已完成治理27处;全市共完成恢复治理面积3.1万余亩,植树290.5万余株,累计投入3.67亿元;对短期内无法综合利用的废石废渣,特别是煤矸石山,开展环境影响和安全评估,坚决防止环境污染、土地损毁和产生安全隐患。
(二)取得的成效
我市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其中,XXX县实施“区内修复、区外补偿”双轨制,要求所有持证生产矿山矿区内无条件修复,矿区外延500米无条件修复。同时常绿树种必须在80%以上,成活率必须在70%以上。目前已累计完成恢复治理(含生态补偿区)2.16万亩,植树200余万株,其中区内修复523亩,无主坑口修复632亩,区外补偿20452亩,区内和无主坑口修复率85.2%。XXX县坚持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中,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边开采、边治理”原则,督促企业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保护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要求,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对全县14座持证矿山进行综合治理,总治理面积2406亩,植树14.86万株,硬化道路1020米,投入资金4900万元。通过铁腕治矿、铁腕治污,全县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2019年4月21日,“生态文明媒体行”采访团到我市进行专题报道,27家媒体已累计刊发各类正面宣传报道200多篇。4月29日,省自然资源厅在我市召开现场会,来自14个地市和72个县(市、区)的202余名代表到XXX县、XXX县进行现场观摩,对我市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二、矿山生态修复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矿山生态修复是一个长期、漫长的过程,目前存在问题较多,主要有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历史欠账多。处于停产整治的露天矿山较多,在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方面,历史欠账过多。
(二)整治资金不足。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矿山企业积极性不高,只有少数上规模、有实力的矿山企业能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多数矿山企业整治速度缓慢。因历史原因还有很多无主矿山需要属地政府来“买单”,市、县、乡政府财力有限,治理投资短缺,严重影响了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三)破解难题办法少。大部分县(市、区)对无责任主体的露天矿山的治理还存在畏难情绪,整治模式和资金来源单一,缺乏对新机制、新模式的探索和创新。由于人、财、物等因素制约,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配备和技术装备无法满足矿山整治工作的新需求,矿山地质环境监管工作的制度化、信息化和社会化等有待提高和完善。
三、对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的建议
(一)加快整治进度。督促停产整治及其它有责任主体的露天矿山企业按照“一矿一策”整治方案,及时完成整治任务。同时,打造一批矿山治理与修复示范基地,将我市废弃矿山打捆申报一批国家、省级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争取政策,通过示范性综合整治,新增一批林地、耕地。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属地按照“一县一策”加快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绿化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裸露地面,增加绿化面积,减少和抑制矿山扬尘。
(二)拓宽资金渠道。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对废弃无主矿山,整治资金需求列入市、县财政预算。二是增加土地收益注入。将废弃露天矿山治理与土地复垦挂钩,使矿山废弃地复垦成林地、耕地和建设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土地收益优先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三是撬动社会资本。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废弃矿山环境治理,凡被批准治理立项的单位和个人,优先享有土地使用权,并减免与矿山治理有关的收费项目,本着“谁修复、谁收益”的原则,配套制定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四是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及时、足额收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加强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根据农业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农经发〔**〕14号)文件,按照省农委等七厅局文件部署,我县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序的开展,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组织,制定方案
为加强我县农村土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稳步推进,保证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我县成立××县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副县长**任组长、政办副主任**任副组长,县农经局、国土局、监察局、民政局、纠风办、局、新农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经局。各乡镇(场)也分别成立了相应组织,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平稳开展、扎实推进,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同时,根据我县工作实际,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时间要求,加强了督查、指导。
二、部门联合,齐抓共管
为搞好专项治理工作,我县加强了部门联合、部门与乡(镇)的配合,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协调下,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工作平稳推进,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县农经局负责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牵头和组织协调,并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治理的相关工作;县国土局负责征占农村土地突出问题治理中纠正侵害被征地农民权益行为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等工作;县监察局和纠风办负责组织查处农村土地承包违法违纪行为和违法违规征占农村土地行为;县民政局负责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相关事务;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新时期农村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县办、纠风办负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督查督办。各乡镇(场)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负责本地工作的组织、协调、突出问题的排查;与县有关部门合作解决所在辖区内农村突出问题,确保大局稳定。
三、认真排查,逐步治理
我县在**年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中,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全县农村土地190.8万亩确权确地到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24万份,发证率达99.1%;全县各乡镇村都建立了农村土地纠纷调处机构,调处各类农村土地纠纷246起,这些基础工作减少了农村土地矛盾,为我县农村大局稳定起到了较大的作用。按照省农委等七厅局文件要求,我县对各类农村土地突出问题进行了认真排查,分门别类制定治理方案,逐步加以解决。(一)教育占地问题。在过去若干年中,乡镇、村都承担着农村中、小学教育的部分投入,农村土地是其中之一。建设中、小学用地是租用农户的承包地,租地费用过去是利用减免农业税来解决的,自国家免收农业税以后,这部分费用无法解决,造成较多纠纷。我县目前探讨的办法一是对于小学占地,采取分村议事,受益村群众酬一点、村集体补一点,来解决租用农户土地费用问题。二是对中学占地。由于这部分占地面积较大,费用较多,解决难度很大。地方政府财力暂时难以解决,各个占地学校与被占地农户之间矛盾比较突出,目前均按经济合同纠纷对待。(二)原兴办乡镇企业占地问题。对于已破产、关停的企业,已无法向农户支付土地租金的,企业要清理厂区,归还原农户土地;对于企业尚在运转,土地租期没到的企业,我们督促企业继续履行合同,按时向农户支付租金。(三)未发放农村土地经营权证问题。目前全县尚有2275户农户未与本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占全县总农户0.8%,县政府未能向这部分农户发放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由于这部分村民组在实际工作中都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因此我县将根据各自情况,采取分类指导,在保证稳定的情况下,逐步开展工作,争取**年底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证颁发率由目前的99.1%达到100%。(四)违法调整农村土地问题。在这次农村土地专项治理工作中,我们排查出**镇常庄村西庄相楼、相老家村许东两个村民组两个村民小组违法调整土地,调整土地面积2895亩。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向群众广泛宣传国家土地政策,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土地承包。在今年秋种中,这两个村民组对违法调整土地行为进行了纠正,两个村民组294户村民、2895亩承包地不再进行定期“小调整”。(五)加大对专项案件的治理。一是**镇王寅村土地不规范流转案。2005年王寅村部分村民与安徽汇昌公司就该公司租用土地种植薄荷一事达成协议,该宗土地流转面积900亩,双方既未签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也未向镇农经站备案,**年发生土地流转纠纷。目前,通过专项治理,已将不规范流转土地返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由原承包农户承包耕种,原租地费、劳务费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二是**镇双庙居委会铁佛寺王体怀土地流转案。该案已经镇、县、市三级终结,结果已上报省局,三是林场国有林地权属案。我县林场后楼村部分村民认为国有林地是该村集体土地,并为此上访。我县拿出有关土地确权文件以及省林业厅的国有林地批文,部分群众仍思想不通,坚持土地是村集体的观点。目前,我们在广泛宣传国家土地政策,积极做这部分群众的思想工作,维护国有土地权益,保证大局稳定。
截止10月中旬,排查出如下问题。(一)全县未签订承包合同,未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2275户,占全县总农户0.8%。(二)土地流转不规范1件,不规范流转土地900亩。(三)违法调整土地村民小组2个,调整土地面积2895亩。
针对以上问题,我县有关乡(镇)、有关部门依据政策,根据查出问题的不同情况,分门别类制定了治理方案。一是针对**镇、**镇900亩土地流转案件立即进行治理纠正。将不规范流转土地返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由原承包农户承包耕种。承包费、劳务费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二是针对**镇常庄村西相楼、相老家村许东两个村民组违法调整土地问题在今年秋种中也进行了纠正,两个村民组294户村民、2895亩承包地不再进行定期“小调整”。三是针对全县2275户未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未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村民组,根据各自情况,在保证稳定的情况下,逐步开展工作,争取**年底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证颁发率由目前的99.1%达到100%。
四、建立机制,促进稳定
关键词:废弃采矿用地,数据库,土地调查
中图分类号:TD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 言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明确指出,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查清广西区域范围内废弃采矿用地的类型、质量、数量、分布状况及其复垦潜力情况,建立县级废弃采矿用地数据库,汇总市级废弃采矿用地现状统计表,编制市级废弃采矿用地现状分布图,汇总广西废弃采矿用地现状统计表,编制广西废弃采矿用地调查报告及成果分析报告,是现阶段土地资源调查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本文讨论了广西废弃采矿用地调查实施的技术路线与方法,希望能给广大同行提供一定的指导作用。
1实施原则与依据
1.1 实施原则
广西废弃采矿用地调查实施原则如下[1]:
一.实用性原则。
调查成果要有清楚的空间概念:无论是下一步编制规划,编制治理方案、还是开展治理工作,最重要的是实用性、针对性,因此调查工作的重点是空间概念要清楚,如矿山的位置、采空区的位置、井口的位置、塌陷区的位置、废弃渣场的位置等,必须详细调查并在调查报告中必须详细附坐标说明。
(1)提交好的调查成果,为将来编制“方案”服务。
(2)在清楚表述空间概念的同时,提供详细的一览表和统计数据,为各级政府提供基础资料。
二.科学性原则。
根据废弃采矿用地实际情况认真撰写相应的报告,进行科学合理评价,满足未来的治理规划编制、治理方案编制和治理施工必须遵循的因地制宜、有所侧重原则。
1.2 依据
广西废弃采矿用地调查实施依据如下:
(1)《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3)《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4号);
(4)《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8]4号);
(5)《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6)《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
(7)《广西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广西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2007年);
(8)《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标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
2总体流程图
广西废弃采矿用地调查实施的总体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广西废弃采矿用地调查实施总体流程图
3 具体实施
广西废弃采矿用地调查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以2009年标准时点正射影像图作为工作底图,充分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和矿业权核查等成果资料,采用内外业结合的调查方法,套合相关现状数据和界线,进行内业判读和现场核查,确认每块采矿用地是否废弃,对于整块废弃的采矿用地,拍摄实地照片(拍摄的照片应能完整地体现废弃采矿用地现状情况),填写《XX(市)县废弃采矿用地现状统计表》,对于部分废弃采矿用地,在调查底图上勾绘出废弃范围,内业编辑上图,建立废弃采矿用地数据库。
3.1 技术指标
废弃采矿用地是指由于采矿及其相关活动形成的、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已全部或部分丧失的、非经治理而无法恢复的废弃的土地。根据损毁废弃成因,废弃地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挖损地:主要指露天开采矿藏、勘探打井、挖沙取土、采石淘金、烧制砖瓦、工矿建设等工程进行中和完毕后留下的毁损废弃地。
(2) 塌陷地:主要指地下开采矿产资源和地下工程建设挖空后,由于地表塌陷而废弃的土地。又细分为稳定塌陷地、不稳定塌陷地。
(3) 压占地:主要是指采矿、厂矿等排放的废渣、石、土、煤矸、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弃物、露天矿排土场及厂矿日常生活垃圾等所压占的土地。又细分为矸石及粉煤灰堆积地,矿石、矿渣堆积地,露采表土堆放地,垃圾堆放地。其中各类压占地包括表层已覆土但尚未利用的土地。
废弃地各种类型分类代码表如下:
表1 废弃地分类代码表
3.2 编制工作底图
调查工作底图分为图廓内要素和图廓外要素两大内容。图廓内要素套合二调数据库成果,有境界、权属界、地类界、线状地物、零星地物、地类符号、图斑编号及注记等,图廓内要素以废弃范围内的任意分幅图框对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各图层要素进行裁切,形成调查工作底图任意分幅文件。图廓外要素有图名、图幅号、图例、比例尺、接图表、坐标系、制图单位名称和日期等。图面设计按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进行。
3.3 实地调查
国土资源局协助项目承担单位结合采矿用地调查底图进行实地调查,对于利用现状废弃的采矿用地,拍摄实地照片,填写《XX(市)县废弃采矿用地现状统计表》中的相关内容,对于部分废弃的采矿用地,应在调查底图上勾绘出废弃范围。
(1)土地分类
按照最新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要求,废弃采矿用地土地调查分类将采用土地综合分类即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侧重土地的实际利用现状,根据土地的实际利用覆盖特征对用地利用类型加以归纳和分类。土地分类采用二级分类体系,实行统一编码排列,其中一级类12个,二级类57个。具体分类的代码、名称及其含义参考2007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
本次进行土地地类调查时,建制镇和农村居民点暂不打开,即对《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05、06、07、08、09一级类和103、121二级类按附录二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分类表进行归并。
(2)土地地类的判别
外业地类调绘除了应具备航测调绘的基本知识和技术外,还应充分领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地类含义,在作业中进行准确的判断。
3.4 数据库建设
采用中地公司MAPGIS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库系统软件建设数据库[3]。
1、建库准备
主要包括建库方案制定、人员准备、数据源准备、软硬件准备、管理制度建立等;
(1)编写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在我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编制项目的工作方案及技术方案,明确项目的组织实施,明确项目的技术方法、作业流程及要求。
(2)进行业务培训
组织学习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技术规程、数据库建设标准和规范共3期50人次。
(3)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资料的收集与整理的主要任务是收集相关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分类和整理,以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现势性。收集的资料包括建库所需的规程和规范,以及建库所需的项目区的各种专业图件与数字、文字资料,正射影像图,土地权属资料以及土地调查外业记录手簿等资料。
(4)其他准备工作
收集补充资料(包括鹿寨县乡镇利用现状图,二次土地调查现状图项目资料)以及测试入库软件等等。
2、数据处理与数据采集
主要包括定位基础、行政区划、土地利用、土地权属、栅格等各要素的采集、编辑、处理和检查等;
3、矢量数据采集的内容
矢量数据采集是综合使用各种矢量数据采集方法采集土地利用、权属数据。
4、数据检查与入库
主要包括矢量数据、栅格数据、属性数据以及各元数据等的检查和入库。
对数据进行全面的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对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数据予以返工,质量检查合格的数据方可入库。
4 小结
总之,废弃采矿用地调查在矿产管理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介绍了废弃采矿用地调查的整体思路、地类调查方法与数据库建设的具体步骤;希望能对广大从事矿产管理行业的同事们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徐志刚,陈毓川,王登红,等.中国成矿区带划分方案[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8: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