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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现状
一方面,保险业在过去几十年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与之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却和保险公司管理制度相对滞后,也进一步加剧了保险双方矛盾的激化,保险行业得不到健康发展,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1.保险条款的问题
消费者投诉保险的格式化条款存在不公平、条款用语不严谨、不完善,存在模棱两可的语句。比如,车险中的“高保低赔”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将来的保险理赔、纠纷埋下了隐患。
2.保险销售误导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不履行必要的说明义务,夸大高收益,对风险不进行必要的提示。表现在对投保条件、责任免除、等待期等重要合同条款不进行充分说明和提示;夸大新型人寿保险产品的分红、投资收益。
3.保险理赔环节的问题
保险公司一般较重视业务开拓,忽视客户服务等方面,存在拖赔、惜赔等现象。
保险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原因分析
1.相关制度系统性缺乏且不足
目前,我国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相关的制度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保监会的大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缺乏整体的可操作性,增加了保险公司实施相关措施的难度,也导致保险消费者维权时难以及时、有效地寻找相应依据为自己维权。另外,保险市场发展迅速,针对出现的新的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缺乏及时的规章制度约束。
2.保险公司粗放化经营
部分保险公司特别是中支保险公司热衷于发展速度和规模,追求短期利益,不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不能真正围绕保险消费者来制定和执行公司的发展战略。例如,产品创新不足,市场上保险产品同质化较为严重,内部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或执行不力,导致侵犯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反复发生。
3.消费者教育机制不足
有关保险基础知识、保险产品选择、相关政策法规、纠纷处理程序等消费者教育内容的缺乏,导致消费者受教育权、自主选择权、求偿权等重要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结合目前我国保险消费投诉的现状,我国对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障还存在很多问题。这其中有保险立法不足的原因,也有保险人对保险消费者权益重视不够的原因,更有投保方对保险还缺乏必要的常识,对保险合同不能全面、正确的理解。所以有必要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此处相应的完善措施,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保险消费者权益一般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保障:保险消费者的自我保护;保险人的合法经营;外界的各种监督。在目前中国的保险市场上,上至保监会、下至各地的保险行业协会、各家保险公司都推出了各种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举措,比如各家保险公司都退出了多种消费投诉、维权渠道;部分保险公司已经在改革部分险种的条款,以更加切合市场需求度等。但总体来说,以上措施还不能很好的解决保险双方之间的矛盾,市场的接受性有限。结合目前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现状,要三种方式并举,构建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系。笔者认为,在目前保险市场上还需要在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1.法律制度构建
2009年《保险法》进行了修订,当然,保险行业不断发展,出现了很多新问题,目前的修订还是不够。针对目前保险消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新出现的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建议适时地以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的形式进行规定。比如,机动车辆保险中的无有效驾驶证的概念目前各保险公司有不同的规定,建议制定统一的标准,防止不必要的理赔纠纷。目前建议可以从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及纠纷处理等各环节出发,梳理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形成系统的制度体系,强化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等切身利益的保护。
2.监管制度构建
保监会、各地的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应发挥其作用,在规章制度建设、保单标准化和通俗化、建立独立的第三方仲裁结构、救助机构等方面积极行动,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同时,监管机构应协同各保险公司着力推进保单的通俗化工作,使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不至于产生误解,同时减少保险营销的误导。保险的专业性强,标准俗语较多,不容易理解,因此要降低保单单的专业用语,尽量用通俗化、图表化的方式进行表达。美国的保险业就曾进行过一次改革,主要内容是改良保险产品,重新设计保险内容,尽量用通俗的语言介绍保险条款。2012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这部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将引动商业车险重大变革,在我国车险发展历程中有着重要意义,其主要体现为转变商业车险的经营理念和发展模式,从制度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再比如,车险理赔中所需要的索赔单证因为各家公司的要求不同而有所不同,给保险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麻烦,特别是还存在保险公司不一次性告知的情况。针对此问题,就可以以规章制度的形式由保监会或者各地的保监局牵头出面制定统一的车险理赔索赔单证清单,即方面了客户,又可以提高车险理赔的效率。
3.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
【关键词】非遗;民间文学;现状;传承与保护
可持续发展已然成为当今时代的主旋律,在此影响下,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取得新的文化话语权。“截止到2018年4月,国家已公布的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民间文学类项目共有175项,占总数的9.5%。”[1]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研究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其中不乏有部分是出于功利性目的加入进来的,为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带来新的问题。
一、“非遗”视域下民间文学多元化发展特征
(一)“口传心授”的交互模式文字创造之后,大部分劳动者未能获得读书写字的机会,一段时间内,大众的交流、互动、创作和表演主要依靠口头语言。“群体中彼此间的知识经验的总结、反思、交流以及传播,主要通过‘口传心授’的交互模式。”[2]在过去封建王朝统治制度的影响下,劳动人民内心情感的宣泄以及观念意见的表达往往没有适当的出口,于是在一些非正式的场合创作出歌谣、笑话、俗语等口头文学来调侃俗世,评论时政。但这类表达也有明显的缺陷,一是流传的时间不长久;二是传播范围受限。
(二)来源于集体的创作成果与作家文学存在显著差异的集体性特征,是民间文学的根本属性。作家文学是一个人创作出的,而民间文学所呈现的创作源泉则是一群人,一个集体性场合的劳动成果。在这个创作过程中,创作者和传播者是同为一体的。一个文本的产生流传是依靠集体的力量,一段原始的歌谣最初可能只有那么两三句话,但在一代一代的传诵中,不同的传播者依据自己的理解不断丰富其内容,构造更为完整的故事情节,久而久之,流传下来的就是一则长篇叙事文。
(三)应时而变的文本信息变异性是民间文学的本质属性。受不同价值观念、知识经验的影响,个体在发出文本信息时,作出的选择不同,接收文本信息的反应也会有所不同,民间文学的奇妙之处就在于你永远想象不到手中的文本到底存在多少种变化。“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个人在不同场景中讲述的文本会发生变异。”[1]讲述人在农忙、祭祀时的文本讲述,也是与其他时间段的讲述存在一些差别的。简言之,选择最恰当的时机去搜集相关素材,是学者们进行田野调查普遍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
二、当下民间文学的生存境遇
(一)生存机制发生转变1.传承场域由全民参与转变为内部传承。人是维系民间文学作品生存命脉最为重要的元素,民间文学时刻秉持“以人为本”这一理念。现实情况却是,在很多传统文化村落,多以老年人为主要常驻人口,青壮年外出务工,少儿群体都走进课堂接收学校系统化、正规化传统教育,故事讲述的既定场域因此发生改变,甚至缺失了。“这与传统社会中民间文学全民性质的创作与参与状况形成鲜明对比。”[3]2.传承情境由任性而发转变为摆拍式讲述。虽然目前民间文学仍以口头传播为主,但受到时间、地点、人际交往以及受众场所等复杂因素的影响,民间文学的传承情境不可避免地发生着变化。“一些原本任性而发、任情而唱的民间文学讲述变成了应时而述、应景而讲的摆拍式讲述。”[3]在一些民间文学作品素材采集的过程中,民间文学讲述人或传承人要面对镜头机械地重复着故事的讲述。为了塑造故事的真实性,还会找当地的一些群众来扮演听众,而讲述人则是在这种“被塑造”的环境下进行讲述。3.传承方式由口头传播转变为多维互动。随着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多媒体影音设备,甚至人人拥有的手机,都可以成为民间文学采录的工具,口口相传不再是民间文学仅有的传承方式。作为体验者来说,从口口相传转变为视听多维互动的感知体验,能够有选择地享受丰富多样的民间文学,不失为一件好事,但也或多或少扼杀了一部分口述传承的生机与活力。4.研究范畴由文本分析转变为田野作业。民间文学从本质上看属于文学一类,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文学创作。如今民间文学的研究重视田野、远离文本,并希望“由田野作业获得人类文化的普遍性知识或特别地区的地方性知识。”[4]总体来看,文学研究应该是立足于作品文本进行分析,“田野作业和语境分析,只能是一种服务于民间文学作品的科学记录、合理阐释手段,而不能成为民间文学研究的本体。”[5]
(二)保护机制面临挑战1.传承人老龄化问题严重。必须承认,现阶段各民族民间文学都面临失传的危险。过去羌族地区流传着一句谚语“会说话就会唱歌”,但如今北川6万多羌族人口当中会用羌语进行自由交谈的已不到20人,会唱多声部民歌的就只有3个人了。2.保护传承目的存在功利性。“文化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增长点。”[5]在各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过程中,一些现象尤为引人注意。如盲目争抢其历史故事溯源地,用商业化手段去打造所谓的名人效应,甚至将GDP的增长与当地的“非遗”项目申报挂钩,并且在记录传承人讲述时,还出现故意杜撰部分传承内容、夸大传承影响等现象,这种局面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意在传承文化独特性的设立初衷背道而驰。3.呈现两极分化保护不均的态势。在现阶段“非遗”项目申报过程中,项目关注的保护对象呈现两极分化状态,“神话、传说在申报项目中所占比例较大,甚至还出现多地互抢发源地、竞争申报权及联合申报的白热化现象。”[3]这是由于神话传说中“非物质”抽象形式亟待通过名胜古迹、地方史实等实物形态的“物质”来表现,因此通过这类“非遗”项目在打造区域品牌文化、提升区域名人效应、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就显得更为高效。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助推了在工业化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传统民间文学不得不一步步淡出老百姓的生活,仅存活于学者们的研究领域和历史记忆当中。4.静态化、非活态性的保护。当下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大多是静态的、“非活态”性的,大都是将民间文学文本搜集整理、出版成册后储存在图书馆或博物馆内供世人阅览。这虽然是将这些珍贵文本保护起来了,却阻断了其在流传中的应时而变和不断革新,使得部分类型的民间文学只能仅存于民众的记忆中,这种脱离真实讲述场合而进行的非活态传承,对当今民间文学的生存以及持续发展并无多大功效。
三、“非遗”视域下民间文学传承与保护路径研究
(一)强化政府部门的主导地位政府应该强化主导地位,在政策和资金方面提供帮助,文化部门应该设立专门的民间文化监督管理部门,为民间文化研究与创新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氛围。“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同于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即是由相关群体通过集体的努力而不断发展形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此过短的保护期可能起不到保护的作用,结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的特点来规定其保护期限。”[6]这就更需要从顶层设计方面来统筹制定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以期能够维护创作人或传承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传承人保护和传承机制的建设民间文学是以人为核心、以生活为载体的口传艺术,是一种“活着且流动的”文化。“文化部已公布民间文学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有77名,仅占总数的3.88%。有31个项目只有一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7]面对传承人匮乏的困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传承人保护工作和传承机制的建设。摸清传承人家底,做好“非遗”传承人的摸底登记,加大对“非遗”传承人的激励力度和扶持力度,充分调动其主观能动性,主动吸纳和培养新一代“非遗”传承人。
(三)健全保护传承的“非遗”数字化体系传统的“非遗”保护工作主要是通过纸质的载体进行保存,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还可以借助现代影像和数字化手段。“截止到2012年,在‘中国记忆——民族民间文艺基础资源数据库’中以数字化方式保存的民间故事(包括神话、传说)44万则,谚语36万条,歌谣10万余首。”[8]数字化储存具有永久性、海量性、便捷性和快速性等优势,健全保护传承的“非遗”数字化体系,有助于“非遗”项目通过各种新颖的数字化手段被社会各界所认知。
(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传播方式在自媒体发展迅猛的今天,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借助网络来进一步扩展其传播范围。想要得到更为有力的传承与保护,需要“采取更加具体、生动、灵活及民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传播形式,线上线下传播相结合,让依赖互联网且乐意接受新鲜事物的青年群体及‘非遗’传承人都处在一个统一的体系中,共同致力于民间文学类‘非遗’的传播与传承保护。”[9]
传统的巴蜀民间艺术研究,多把重点放在其起源、发展及艺术形态的分析上,这些研究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弥补了民间艺术在艺术学研究领域的空白,提升了民间艺术在学术史上的话语权,丰富了民族民间文化的研究成果。然而,民间艺术是劳动者为满足自己的生活和审美需求而创造的艺术,我们不能把民间艺术与民众生活的文化空间完全分割开来,使其脱离了具体的情境与生存的土壤,进而缺乏细节描写与深度阐释,忽略了民间艺术与乡土社会的互动关系。
近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民间艺术的内涵不断扩大,不再拘泥于民间工艺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和戏曲等艺术形式,诸如民间文学、民间杂技与竞技、民间手工技艺等等都统统归属于“民间艺术”的范畴,人们对民间艺术的内涵和价值也有了更深入的思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语境下,巴蜀民间艺术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广泛关注,具有学术整合的研究价值;艺术人类学的理论视角与研究方法,将开启巴蜀民间艺术研究的新领域,以学术研究带动传统文化保护,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
一、巴蜀民间艺术的人文内涵及当代价值
巴蜀民间艺术是古老的中华文明重要的组成部分。已有的考古成果显示,以成都平原为中心的古蜀文明早在夏商时期就已经盛极一时。三星堆出土的造型独特、铸造精美的青铜器和玉石器,尽管残留着古蜀文化与中原文化交流融合的痕迹,但也充分证明了古蜀先民在文化互补互融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原始造型艺术。这些原始造型艺术本质上是巴蜀先民生产活动和精神活动的产物,事实上它们不可能完全脱离民间艺术而存在,应该说,它们是当时社会艺术成就的集中体现和最高表现。由此可以推断,古蜀时期的民间艺术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尽管四川盆地周边为高山和高原所环抱,这种地形对巴蜀文化作为农业文明所必然带来的封闭性肯定会有较大影响,但山原之间的若干河谷却成为巴蜀大地得天独厚的对外交通走廊,古蜀文化不仅与荆楚文化、秦陇文化、中原文化相互渗透影响,还通过滇黔夜郎文化和昆明夷、南诏文化,与东南亚、南亚、甚至西亚地区都有着密切的文化交流。巴蜀先民不拘于内、向外开拓、努力改善自身环境的决心和勇气,形成了巴蜀文化“封闭中有开放、开放中有封闭”的历史个性。而且,随着时代的推移,开放和兼容最终成为巴蜀文化最大的特色。巴蜀先民在他们所处的特定生态环境和生活背景中创造出了辉煌的文明和文化,他们又创造出了各种艺术形态来表达他们的思维观念和知识体系。巴蜀文化源远流长,文化生态系统复杂多样,民间艺术也表现得丰富多彩、灿然可观。由于历史上巴蜀地区文化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民族源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特别是长时期的民族交往、民族迁徙与文化振荡,使巴蜀民间艺术具有地方个性的同时,又呈现出多元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巴蜀民间艺术具有实用和审美的双重价值。就民间艺术的内涵和功能来看,它涵盖并超越了一般意义上艺术和美学范畴。绝大多数的民间艺术并不具备纯粹的审美价值,恰恰相反都是从实用性出发,渐渐发展、产生出审美价值的,如民间建筑、民间服饰等等。因此,大多数的民间艺术与艺术学的艺术形态是有本质区别的。由于民间艺术与民众生活方式、民俗活动及其他形态的艺术相结合,决定了其特殊的艺术形态特征,诸如体裁、样式、功能、结构等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艺术形态,也就是说,与一般意义的艺术比较而言,民间艺术是实用功能和审美功能于一身的艺术形式,实用性是其本质特性。
巴蜀民间艺术承载着历史的文化记忆。民间艺术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人文环境中产生的,是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深厚的传统文化在悠久的发展过程中,历经岁月沧桑保存、流传下来的,它们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地方性知识,反映着历史文化传统的发展与变迁,保留着浓缩的民族和地域特色,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纷繁多样的巴蜀民间艺术蕴含着巴蜀传统文化的根基,反映了巴蜀地区民众的生存方式、思维方式、心理结构和审美观念等等,体现出巴蜀文化的历史文化发展踪迹,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巴蜀民间艺术最大的特点就是它不脱离民众的生产生活方式,不脱离具体的历史和社会环境,呈现着巴蜀文化基因和精神特质,沉淀着发展的经验、生存的智慧,这些维持民族或群体血脉的因素反过来又世代塑造并延续了这些民族或群体一脉相承的生活态度和社会行为,从而形成特有的文化传承和群体意识,成为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识别标志。因此可以说,巴蜀民间艺术与更广泛的巴蜀文化一起,承载起了一个特定地域民众的生命动力和情感依托,为他们构建了一个美好的精神家园。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下的巴蜀民间艺术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快、现代科技的发展、信息化的普及,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包括民间艺术在内的民族民间文化赖以存续的文化生态受到了猛烈的冲击,很多民间文化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严峻的形势,这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
2004年,我国政府正式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并将此前已经发起组织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2年)一起汇入到世界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中。2006年以来,我国先后公布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涉及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和民俗等门类。这些门类大部分是具有民间性、民族性和集体性的艺术形式,对于研究民族的审美心理和文化特征等具有重要的价值。
巴蜀民间艺术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中登上了“大雅之堂”,许多魅力独具、底蕴深厚、具有重要保护和研究价值的巴蜀民间艺术形式进入国家级名录之中,充分展现出了巴蜀民间艺术的多元与多样的特点:
有表现各种劳动形态的,如:川江号子、抬工号子、竹麻号子、巴山背二哥、川北薅草锣鼓、薅秧歌、高腔山歌等等;
有表现民风民俗的,如:婚嫁歌、滚板山歌、高台狮子舞、木板年画、夹江年画、雨坛彩龙舞等等;
有表现西南少数民族神话传说、民间信仰和习俗的,如:彝族的支格阿鲁、毕摩经诵、阿都高腔、漆器制作工艺;苗族古歌;藏族史诗《格萨尔》、热巴舞、弦子舞、扎呗麻呢舞、唐卡;白马藏族的舞;羌族的卡斯达温舞、羌笛等。
这些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巴蜀民间艺术具有共同的特征,如地域性、集体性、传承性、象征性等。首先,巴蜀民间艺术是世代生活在中国西南一隅的巴蜀地区的民众创造并享用的各种艺术形态,是他们在这一特定的地域生态环境中创造出来的人文景观。尽管很多艺术形态在中国其他地区也同时存在,但是由于受到各种自然生态条件的制约和影响,呈现出不同形式和特征,“巴山蜀水”独特的自然景观必然孕育出匠心独具、性格鲜明的巴蜀民间艺术。第二,巴蜀民间艺术是巴蜀民众集体智慧的结晶,是集体创作、传承并享用的文化遗产。尽管在代代传习中,民间艺人都可能将自己的智慧和创造倾注于艺术活动之中,表现出鲜明的个性,但是每一个民间艺人都不可能脱离生育、养育他的社会文化土壤而存在,因此他们所传承的民间艺术也必然具有集体性的特征。第三,与物质文化遗产相对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它的“活态性”,而活态的具体表现就是传承。巴蜀民间艺术的传承,不仅表现在艺术门类自身的继承和发展,更重要的是其产生的艺术价值和精神力量的传递。另外,民间艺术在传承的过程中既表现出相对的稳定性,同时又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产生变异。第四,凝聚着巴蜀民众集体智慧的民间艺术是巴蜀传统文化的象征符号,是巴蜀文化特征直观生动的反映。巴蜀民间艺术以各种形式展现出巴蜀文化独特的气质和内涵,这是在多元一体的中华文化中区别于其他地区文化的标志性文化,因此,也可以说,巴蜀民间艺术是巴蜀文化中的一个象征性符号。
历经几千年沧桑的巴蜀文明所涵养的巴蜀民间艺术浩如繁星,其蕴含的人文价值和精神财富是不可估量的。然而,迄今为止进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巴蜀民间艺术门类和数量还不是很多,事实上,最终可能有很多的民间艺术不能被纳入到国家视野之中,但它们的价值依然非常重要,不容忽视。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语境下,巴蜀民间艺术作为民族民间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连接着传统与现代,承载着维系民族情感和展示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历史使命,受到了史无前例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但是,在这一浩大而本文由收集整理长远的工程中,各方利益的诉求又可能使原本面临生存危机的民间艺术加速走入绝境。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以人为地干预而迫使其改变原来的形态,特别是以强力手段迫使民间艺术转型,增加其与民族传统文化和思维方式不相容的内容都所谓创新,都是以破坏和牺牲民间艺术的民族特点和乡土特点为代价的,因而也是不可取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工作。虽然许多国家都有着丰富的保护实践经验,但是国情不同、文化特性各异都决定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因此,这不仅仅是一个国策问题,还应该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学术问题。
三、艺术人类学视野中的巴蜀民间艺术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语境之下,让我们更加意识到研究包括巴蜀民间艺术在内的民族民间文化的重要价值,无论从学术角度还是现实角度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艺术人类学将为巴蜀民间艺术研究开拓新的视野。从社会分层来看,以往的艺术史,不仅是以欧洲为中心,同时也是以上层的文化艺术精英为中心。这不仅是世界艺术史的问题,也是我国艺术研究的一种传统视野。那些生活在社会底层、边远地区的民众所创造的艺术长期以来没有被划入艺术史、艺术学研究的范围中。艺术人类学立足全人类艺术现象,极力主张并且强调民间艺术也是人类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人类艺术中最根本、最基础的部分。艺术人类学视野中的巴蜀民间艺术研究,必然会打破原有的学科界限,融合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以发展出综合的、交叉的、跨学科的方法和技巧,其特点与优势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
(一)关注巴蜀民间艺术的文化整体性
任何一种民间艺术形式都产生于一定的文化生态中,这种文化生态又与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息息相关。因此,我们对于巴蜀民间艺术的研究必须与巴蜀文化联系起来,与巴蜀文化产生的自然、地理、历史等诸多因素联系起来,否则很难准确把握这些民间艺术的个性和精髓。以广大民众为创作者和享用者的巴蜀民间艺术必然是巴蜀民间文化的物化形式,是巴蜀民间文化的生动展示,自然也就反映了巴蜀文化的精神和特征,同时巴蜀文化的诸多特点也就必然通过民间艺术这样丰富生动的载体表现出来。
民间艺术是相对于官方艺术、上层艺术或者精英艺术而提出的一个概念,但是不能把两者完全对立起来,应该纠正民间艺术是边缘文化、落后文化的传统观念。事实上,前者与后者不是彼此孤立静止的,它们的产生都有着相同的社会土壤和文化背景,它们在发展过程中又相互渗透、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从另一个方面说,整体性还体现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上。从时间上看,把巴蜀民间艺术融入到巴蜀文化当中,从历史发展的角度,不仅关注现代民间艺术,也要与巴蜀文化的历史发展结合起来。从空间上看,笔者提出巴蜀的范畴,而不是以省区来划分,正是从历史发展和文化的地域特征着眼,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尤其是“南方丝绸之路”的学术概念的提出,使得巴蜀文化更是融为一体,作为南方丝绸之路的起点。这样有利于将巴蜀地区的民间艺术与周边文化圈艺术门类作比较研究。
(二)关注巴蜀民间艺术活动中的“人”
对于巴蜀民间艺术的研究虽然以具体的艺术形态为对象,但是研究的实质应该是对人的关注和重视。人不仅是民间艺术的创造者和传承者,也是民间艺术的拥有者、享用者。任何形态的艺术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和意义,从根本上来说,都远远没有创造和拥有这些艺术形态的人本身更为重要。一幅精美的年画、一出经典的戏剧固然能引起人们的审美共鸣,然而那些创作并传承这些艺术形态的民间艺人及其高妙的智慧、精湛的技艺才是这些“遗产”的灵魂所在。这些民间艺术的精髓似乎很难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种种手段去进行有效的捕捉和保存,艺术人类学却提供了一种更为有效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那就是——写文化。因为民间艺术与民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就可以透过对特定区域内民众生活的关注去探究一项民间艺术的本质。
巴蜀民间艺术的创造者和享用者是广大的民众,使最广泛意义上的人的群体。因此,从艺术人类学的视角去审视巴蜀民间艺术,更多会关注巴蜀地区民众的生产方式、生活状态、精神世界和情感因素等。对巴蜀民间艺术的研究作为全球化背景之下对自身文化的一种反思,在反思中形成正确的文化理念,与世界其他文化一起共同维护人类精神生活与文化的多样性、在社会急剧变迁中为人类构筑起理想的精神家园。
(三)重视文化理解和意义阐释
在艺术人类学的视野中,没有“先进”文化和“落后”文化的分别,每一种艺术形态相对于它那个民族或族群而言,就是最好的、最适宜它自己的思维方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每一种艺术形态相对于它的民族或者族群而言是一定有意义的。艺术人类学就是要去找寻蕴含在其中的意义所在。
艺术人类学并不会将纷繁复杂的所有艺术现象都纳入研究的视野,而是需求有价值和意义的艺术现象进行剖析。当然,也有很多艺术现象、尤其是民间艺术的价值和意义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关注,这也将是艺术人类学在寻求研究对象时应该重点关注的。巴蜀文化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是中国多元文化的重要一支,也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巴蜀民间艺术是巴蜀民众共同创造的一道文化景观,是巴蜀地区特有的民间文化的组成部分。同时,这些民间艺术也滋养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影响着社会大众的心态。因此,巴蜀民间艺术还具有文化认同价值和丰富文化多样性的价值。
(四)注重个案研究和田野调查
个案研究和田野调查是艺术人类学有别于其他学科的重要研究手段。对于丰富多彩、数量可观的巴蜀民间艺术,我们不可能对每一种民间艺术进行逐一研究和关注。而是应该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艺术形态进行深入的个案研究,从中探寻民间艺术发展的规律、蕴含的文化价值以及与地方文化之间的关系等等。田野作业使用的各种手段,都将记录下濒危的民间艺术。写文化不但可以使我们知道一种民间艺术的传承方式、表演方式,同时还可以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深刻地了解到民众的生活实情,他们的喜怒哀乐、人生观、价值观以及他们对于民间艺术的看法。扎实的田野工作、开阔的理论视野将为对巴蜀民间艺术进行系统的学理性阐释提供充足的空间。这有别于那种纵观千年的宏观叙事特征的研究方法,也有别于那种不见具体人和事、琐细罗列艺术形态本身的传统解读模式,强调民间艺术的本质是民众是为了生活的有序与精神的完满而主动进行的一种文化创造,主张以民间艺术为轴心建立起田野研究的相关动态视野,从民众行为实践中发现并揭示民间艺术活动中的文化逻辑,以跨学科的理论视野和田野实践实现民间艺术的研究价值。
结语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和管理的反思
对银行业务格式文本问题关注不多
消费者权益的事前预防性保护工作在全球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从境内外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和银行内部管理架构发展来看,普遍重视消费者投诉问题的处理和执法监督,但是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源头领域,诸如对银行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协议、凭证等格式化文件关注太少,实际上,对消费者构成普遍性的损害或不公正待遇的问题,往往来源于这些因素。
从银行格式化合约或条款发展来看,尤其是国际大银行的标准文本日益完善且内容越来越复杂,但是其内容的完善更多侧重银行权益的体现和自身风险的防控,对于更多的普通金融消费者而言这种趋势可能发生更为复杂的信息不对称,风险识别和预测的难度可能更困难。从我国境内银行实践来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银行格式条款的质疑已经延续了多年,有的地区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向个别银行机构发出了针对个别格式条款公平问题质疑的专函,有的则采取了处罚措施。最为典型的是2012年河北沧州工商局就当地银行机构格式条款开出了数十项质疑清单,并试图采取执法行动。由于银行业的相对专业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银行格式条款的质疑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合理性问题,从一定层面反映了执法机构对银行格式合同存在问题的关注,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银行格式合同存在的局限。但是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对此类问题还没有给予过多的关注,更没有上升到一般规范或监管指导层面来监督或引导银行克服格式合同在消费者权益尊重或保护方面的不足。
对收费和定价的合理性问题重视不足
近年来,银行收费问题在境内外均受到了社会各界和执法、司法机构的关注。在国内,实际上早在2003年《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前后,就受到人们关注,2004年中国农业银行宣布收取借记卡年费事宜引发了全国性的轰动效应,司法机构、消费者保护机构纷纷卷入该事件。2011年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2011年7月中下旬,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对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进行了暗访和检查。8月中旬国家发改委分别对中信银行总行、兴业银行总行罚款200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罚款180万元。这可能是我国银行业机构首次因收费问题遭受执法机构罚款。随后,国家发改委作为物价管理部门力推全行业的收费大检查,但因各种原因现场检查没有推开,而是由银监会主导推出了主要针对收费问题的整治不规范经营活动,并要求银行机构将所有收费事项整理并公之于众。这反映了我国执法机构和监管当局对银行收费问题的高度关注。
尽管如此,银行内部在管理收费方面的体制机制健全方面,尤其是促成定价和收费合理性方面的举措还甚为有限,个别银行开始从消费者与银行利益平衡视角,在内部构筑具有制约性的价格审核机制。境外监管当局也很少对银行收费问题给予实质性关注,尤其是在制约银行定价合理方面还较少有规范性文件,但境外部分国家的法院或政府部门,对银行部分服务或产品价格的合理性问题提出了质疑,消费者的群体性抗议表现在诉讼或者行政抗辩方面的举动日益多起来。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部机制建设与文化培育不足
境内外监管当局在银行机构系统化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和文化培育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管。首先,很少将消费者权益问题上升到公司治理层面,也极少有较为权威或系统的监管制度,将该项职能赋予给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即使世界银行新近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良好经验建议》也没有提及此要求。其次,即使为监管当局已经重视的投诉管理问题,也很少对银行内部处理投诉机制建设方面提出较为系统的刚性要求。尽管投诉的解决在大多数国家的监管法规中都有所要求,甚至有的监管标准还涉及了投诉处理各环节的处理时限、流程和记录要求,但是在处理平台建设方面缺乏规制。投诉处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前台部门,各国监管当局很少对在独立性、中立性和适当与业务部门分离性方面缺乏明确的要求。最后,从银行内部来看,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非常分散,系统化的机制规划和建设难于有效推动。在实务中以盈利和各项指标完成为根本目标的营销部门承担了消费者保护的大量职能,有的银行在风险控制、合规、法律部门中设置了部分消费者保护职能,这些安排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角色上的冲突。从国际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实践来看,较为普遍的现象是银行机构依赖现有的前台业务部门或法律合规部门来实施消费者保护相关监管要求,但实践证明这些部门的实施效应并不理想,原因在于这些部门的根本目标在于维护和体现银行利益,不便于承受消费者权益的代言人角色。这些因素使得银行在内部文化方面难于培育较为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和配套的文化。
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执法评估和监督有欠缺
实际上,境内外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各种监管要求,在各类业务的具体监管规章制度中,已经有大量的规范,但是这些规范是否执行以及执行如何均未得到足够关注。正如世界银行CGAP《金融可获性报告2010》对各经济体金融消费者保护架构的评论——大多数经济体均已有成文的消费者保护要求,但缺乏执行机制,多数经济体均有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律法规框架。外部监督推动内部相关机制健全的执法机制欠缺,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监管当局重视银行机构履职方面的约束性规制,但是缺乏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检查方面工作机制的规制。其监管立意在于通过规范来引导银行机构自觉履行相关义务,但对于是否执行这些监管要求的监管评价、执法检查和处罚机制尚未完善。其二,对银行机构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常态化评价机制没有得到重视,也未系统地反映到对机构的综合评价体系中去,甚至还没有将涉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纳入到对银行机构的综合评价指标中。至于如何设定评价指标,如何监测、分析以及通报甚至处罚的配套机制则更是缺漏。其三,监管传统上,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上侧重消费者投诉的事后处理及消费者的教育问题,反映出监管机构还没有充分提升该问题的重要性,前者是极端化的消费者保护出了故障,后者是相对虚空的消费者宣传教育,没有体现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刚性化监管要求,缺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的实质性监管,以致消费者权益保护难于落到实处。其四,过度依赖银行既有的合规体系来构建消费者权益内部保护体制,也是监管和内部体制机制建设难于取得实质性进展原因之一。从国际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实践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部机制要么依赖于法律合规部门,要么依赖于客户支持部门(融入到业务条线),很少有借助相对独立的机制从事前事中事后环节来构建一体化的有效的消费者保护架构。而监管当局则也未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视为对银行内部经营行为的过程问题来给予关注并进行相应的执法监督。
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和管理体系的建议
监管当局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上升到银行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层面上来,并明确将其纳入到董事会及高管层职责范畴。2012年3月20日中国银监会的《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相应职责。”这反映了我国监管当局已经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切实实施,必须将有关职能赋予给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从公司治理层面要求银行完善相关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以确保相关要求落到实处。从境内外银行公司治理的实践来看,尚没有大型银行或金融集团在公司董事会层面上设立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架构。如果公司董事会缺乏消费者保护机制,则管理层很难在公司利益与客户利益的冲突中构建理性的平衡机制。为此,监管机构有必要在较为权威的监管制度中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及其承载主体,甚至可以从法律法规层面提出此项要求。首先,各国监管当局应该在较为权威的监管制度中明确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赋予给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逐步将其上升为健全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原则。其次,国际银行的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些示范性文件应积极倡导从公司治理层面来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长效体制机制。再次,各银行机构应积极主动地结合银行自身特点,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宜纳入到银行公司治理范畴,明确将其规定为董事会以及各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并在文化上推动这种理念的深入和普及。
完善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执法监督机制,强化银行相关管理体系建设方面的评价、通报和问责机制。近年来,境内外日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的完善,尤其是涉及知情权、隐私权、选择权、商业秘密、赔偿请求权等的规范越来越健全,但是相关监管执法亟待加强。首先,应强化监管机构中消费者保护专门化机构的执法监督与检查职能及其实施。从国内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职责来看,执法及监督检查问题没有受到充分关注。2012年3月31日中央编办《关于银监会法规部加挂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局牌子的批复》确定的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工作总体规划,拟定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政策;调查处理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开展银行业消费者公众教育等。这里的执法职能仅仅限于“消费者投诉”范畴,但是银监会官方网站上公布的该局职能则包括了:“组织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罚不当行为”。后者较为明确地肯定了执法监督检查职能。由于机构初建,目前尚未反映到执法实务中,有待于加强此项工作,督促银行机构认真落实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要求。其次,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部管理体系有效性的监测、评估、考核和通报。监管机构有必要逐步完善对银行内部有关消费者保护管理架构、董事会和管理层权责明晰、监管法规执行、投诉处理体系建设、消费者宣传教育等的常态化评估指标和相关机制,促使银行通过体制机制健全来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为了引导和督导银行机构积极主动改进、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监管机构有必要建立相关情况的监测、分析、考核和通报机制。最后,要强化银行机构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问责机制建设。监管制度应完善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违法违规责任的相关规定,同时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中对疏于履职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构筑银行内部相对独立的事前防范机制,培育业务文本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审查机制。银行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绝大多数是依赖银行拟定的格式文本,在这些文本草拟阶段即渗透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是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根本所在。因为银行与消费者的关系毕竟是民商事法律关系,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需要依赖双方签署的合约来规范。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银行内部制度与有关格式合同往往相辅相成,它们往往制约着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经营和操作,直接影响着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有必要在草拟阶段考虑消费者权益的渗透。具体而言,协议和制度的审查环节体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要做好以下工作:其一,引导银行建立相对独立的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合约的审查机制。由于银行格式文本和制度的审核职能通常由法律部门承担,但是法律部门强调合法性和银行利益至上的定位,难于实现银行与消费者权益的平衡职能,故而确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来相对独立地从银行利益与消费者权益平衡角度审核并提出意见,会有助于促成理性的格式文本和制度的形成。其二,银行内部需要构建梳理既有制度和合约的常态化机制。对于既有制度或合约中遭受执法、监管机构或消费者普遍性投诉的内容,应有检视机制,并应及时删改有关条款。其三,监管当局对于银行内部在管理制度和合约方面是否遵循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要求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其四,文本审核要点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是文本总体结构设计应体现消费者和银行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和对等;二是监管法规对于消费者权益有特别安排的是否在有关文本中得到体现,文本内容是否与有关监管规定相抵触;三是文本对客户自主选择某项业务的权利是否给予适当体现,是否存在强制搭售或捆绑销售的情形;四是销售产品的文本是否清晰准确地说明了产品的功能,购买和使用的渠道、条件及时间等产品信息;五是文本对产品和服务的风险是否给予了适当揭示,揭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六是对客户的隐私或商业秘密是否给予了适当保护;七是文本涉及服务收费、权利限制或风险揭示等内容的条款,是否按照相关监管要求使用粗体字等方式进行醒目提示。
推动银行机构内部建立健全产品或服务定价管理体制机制,以确保定价的理性选择。银行定价虽然更多的是市场行为,但是基于银行提品或服务的普遍性和影响的广泛性,且境内外一些著名的银行收费诉讼、执法或者争议事件及其给银行带来的广泛影响,表明银行在收费问题需要更加理性。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银监会在2012年2月了《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等,其重要目标即是为了整治收费的不规范问题。该通知非常明确地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费问题上的严格规范,也表明了监管当局对银行收费存在的一些局限和问题的治理态度。尽管如此,监管当局还应致力于推动银行内部定价和收费管理体制机制的健全。第一,监管当局应在相关规章中对银行机构内部定价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做出明确要求,并有必要上升到银行公司治理完善层面。境内外银行管理实务来看,几乎很少有银行在定价方面有较高层次的治理机制,这在势必难于制约业务部门规划定价带来的单方利益导向,监管机构有必要引导银行完善内部定价治理,构建相对制约的定价机制。第二,监管机构应重视对于一些对消费者影响广泛的普遍性收费或定价事宜构筑变更程序和机制的明确规范性要求(例如信用卡、借记卡有关费用的变更)。一方面防范银行随意调整费率,另一方面也避免银行因为调整程序不明确而遭受消费者的普遍质疑。第三,推动银行定价管理体制中有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或牵头部门的刚性化参与,赋予其审查、评估和建议的职能。第四,对于一些影响极为广泛且普通民众依赖性极强的基础性金融服务的收费定价,有必要完善其合理定价的内外部评估、论证机制。第五,进一步强化银行定价收费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机制至为重要。尤其是一些较为复杂的收费结构,监管当局应促成银行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和披露有关信息。除以上几点外,银行收费管理体制还应该尽量体现市场法则,不宜过多的行政干预。目前,国家发改委会同银监会、人民银行推动《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的“定价目录”的出台。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范围应严格控制,强化银行内部定价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价格透明则是值得推行的。
摘要: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这个概念理解一直是学界较为关注的论题,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国务院颁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我们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有所了解,对其原初含义和本土化流变进行了解读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保护的必要性,以及在落实保护的过程中的具体措施和思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的反思等做进一步的探析。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必要性意义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自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成了文化研究的热点,但从学界的现状上分析来看,理论准备并不充分。其表现在,我们的文化学研究起步较迟,还没有建立和形成我们自己的基本观念和理论体系。因此,理论体系的建立必须以对概念的准确理解为基础,所以我们要弄清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这是一个值得所有学者商榷的问题。物质文化遗产,我们都耳熟能详,就是关于实实在在的遗留下的物质,所代表象征的文化,遗留下的文化,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理解“非物质”这三个字,按照一般的理解,“非物质”是对“物质”的全称否定,就此处而言,“物质”的反义词,在汉语中就应当是“精神”或“意识”。所以大多数学者在初次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时,都认为“所谓‘非物质文化’也就是精神文化,即精神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
广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精神文化遗产,将精神文化遗产又进一步具体化、细节化,而《公约》的概说中,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部分是“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即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技能等方式而存在。所以在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代后,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固然可以通过纯粹的非物质形式得以保存,但另一部分从本质上讲属于技艺、实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需要通过一定的具体的外在物质形态而“固化”。
简单的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看不见摸不到的艺术遗产,比如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及探索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文化的象征意义等。是全世界各国、各族人民、各历史时期的发展阶段共同创造的、遗留下来的宝贵的财产,是一种无形的文化遗产,我们比较熟悉的包括民间传说、习俗、音乐、舞蹈、语言、礼仪、庆典、烹调以及传统文化都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领域,对它们的保护也就是维护这些无形资产的继续流传,是国家政策的必须,也是文化产业领域的重要的特色,所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不断的完善和落实,为的是能够给全世界各国人民创造一个完好的、丰富的、多彩的、特色的精神文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确定文化特性、激发创造力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因素,在不同文化相互宽容、协调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于1998年通过决议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评选。评选的标准,一个是艺术价值,一个是处于濒危的状况,还有一个是有完整的保护计划。而每两年才审批一次,每次一国只允许申报一个。从2001年开始,该评选已进行了两次,共批准了47项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包括我国的昆曲和古琴。所以说在践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落实过程中,我们也在不断的思考,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的定义的不断完善,很多值得保护的文化遗产,也许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里,文化的定义就更加的宽泛,而遗产对后世人的意义,也是我们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意义也就是其遗留下来成为宝贵财产的价值。
之所以保护,是因为它遗留下来对后世人的影响的深刻意义,在践行保护的过程中,我们所进一步履行的是对于保护的新思维的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理解为单纯的保护,那是一种形式上的静态的“死保”。比如很多地方对珍贵、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和归档,用相关物化载体,比如录音带、相片等锁进博物馆束之高阁、无人问津。这是一种为保护而保护的做法,是一种静态的保护,并没有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永久的生命力和延续力,反而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脱离脱离生活的轨迹而渐渐的成为“远去的背影”,类似一堆失去了鲜活生命力的“木乃伊”,这样的“保护”会使真正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复存在,失去存在的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活化具体是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精华物加以有效利用,延续人们对它的深刻理解和认识,借助于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寻求有形化载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外延进行生动形象的表达,使之被宣传到人们的思想里,扎根在思想认识之中,用具体的形象化。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文化古国,在全球经济浪潮和文化浪潮的一体化中寻求独立性的额发展是全国人民共同奋斗的目标,而将加强文化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应当抵制强势文化的侵袭,保持民族文化的独立性,从而为维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事实上越来越频繁的经济和文化交流使我们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保护,就是对我们自己的民族的文化基因和民族身份的认识和保护,使我们在文化的舞台上有自己的魅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也就是对中华民族文化命脉的传承。使文化的生命力更延长,使我们的伟大祖国给世界的印象绵延不断下去。
参考文献:
[1]贺学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分析[J].江西社会科学,2005.
(赤峰学院 音乐学院,内蒙古 赤峰 024000)
摘 要:赤峰市历史悠久,文化源远流长,是中华文明发祥地之一。早在五千年前的红山文化时期,远古先民就发明了陶埙、骨笛、石罄等乐器,懂得了在狩猎和祭祀活动中吹奏乐器。赤峰地区的民族民间音乐丰富多彩,蒙古族音乐和中原地区的汉族音乐在这里共生共荣。这里有皇宫雅乐、汗廷音乐、寺庙佛乐、民间番乐、杠房音乐,民间秧歌舞蹈,说唱曲艺等民族民间音乐文化。因此,对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发掘、收集、整理,使得这些非遗瑰宝在新世纪重放光芒是赤峰音乐人的责任。
关键词 :游牧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间音乐;传承
中图分类号:J6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7-0019-02
一、赤峰文化概况
赤峰有深厚的文化积淀、肥沃的文化土壤和浓厚的文化氛围,千百年来,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各族群众,创造了辉煌灿烂的地域性的文化。赤峰地区相继发生了6000多年前的红山文化、4000多年的草原青铜文化、1000多年前的契丹辽文化、800多年前的蒙元文化四次文化的高峰;100多年前,又出现了一次大规模的中原农耕文化与草原游牧文化的碰撞与融合。浩如烟海的民族民间音乐、瑰丽多姿的民族民间舞蹈、喜闻乐见的民族民间戏曲、古拙朴实的民族民间美术、异彩纷呈的民族民间风情,构成了多姿多彩、五彩缤纷的民族民间文化长廊。由晋察热辽鲁迅艺术文学院院长安波抢救整理的昭乌达民歌《牧歌》,被中外音乐家改编成声乐和器乐作品,成为20世纪音乐经典。拥有300多年历史的蒙古族民间歌舞《呼图歌沁》、藏传佛教密宗乐舞《娜若·卡吉德玛》、清代蒙古族宫廷音乐《蒙古乐曲》、《赤峰雅乐》等,在区内外都具有广泛的影响,《呼图格沁》等八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已被列入自治区名录。
二、民族民间歌曲的地域特色
昭乌达蒙古族民歌是蒙古族民歌的组成部分,有着鲜明民族地域特色。昭乌达民歌从内容上分主要有两大类:礼仪歌和牧歌。
(一)礼仪歌。礼仪歌主要用于婚宴、节日、生日等喜庆场合。如歌唱纯真爱情的翁牛特旗民歌《达古拉》、《孟阳》,巴林民歌《翠玲》、《恋歌》,敖汉民歌《洪格尔博热》,以歌唱英雄、颂扬夺标赛马骑手的巴林民歌《铁青吗》,祈祷幸福、祝寿的巴林民歌《欢宴歌》,敖汉酒席之歌《四泉》,喀喇沁民歌《喜庆歌》、阿旗民歌《神灵的敖包》等。礼仪民歌曲调简洁,装饰音较少,旋律起伏不大,带有鲜明的叙述性特征。歌词多为四句一段,为分节歌唱形式,在不同音韵上反复叠唱,简单易学,老少皆宜,具有广泛的群众性。
(二)牧歌。牧歌多在放牧和搬迁时歌唱,以赞美家乡、骏马、歌颂英雄为主。如阿鲁科尔沁旗民歌《祭罕山》、克什克腾民歌《欢乐的家乡》,巴林民歌《穆和勒哈达》、《双亲》、《赛罕山》、《江木伦》,阿鲁科尔沁旗民歌《春三月》、《云青马》,克什克腾民歌《海尔汗山》,《色仁扎布》等。牧歌的歌词抒情性强,注重情景交融,表现人和大自然的和谐关系。牧歌的节奏悠长、徐缓、自由,装饰音多而细腻,并具有较强的朗诵性。牧歌上行乐句节奏是悠长的徐缓;下行乐句则往往采用活跃跳荡的三连音节奏,形成绚丽的华彩乐章。
二、民间歌舞与秧歌
赤峰民族民间舞蹈与秧歌是春节期间人们表演的一种传统民间歌舞形式。由于赤峰特有的人文环境、历史地理环境和社会环境,使赤峰民族民间舞蹈和秧歌有着很强内在的联系,内容也多有交汇,表现出鲜明的地方特色。
(一)藏传密宗佛教乐舞《娜若·卡吉德玛》。喀喇沁八代王爷满珠八赞尔派其弟拉玛布仁钦到西藏学习佛教经典,公元1788年得号高门活佛,取回《娜若·卡吉德玛》经卷。1795年在下瓦房村八岭崖下建善通寺,拉玛布仁钦为第一任活佛,从此,招来众僧信徒前来诵经学舞。舞蹈动作的主要是以四十多种纷繁多变的密印手势为艺术语汇,此舞仅在喀喇沁旗善通寺表演,在内蒙古独一无二。它具有委婉、细腻、亦歌亦舞的表现形式,表达人们渴望平安太平的愿望,是宗教文化的组成部分。上世纪80年代,赤峰文化部门对其进行了抢救挖掘,1994年《娜若·卡吉德玛》舞的全部图、文、曲谱资料被收入《中国民族民间舞蹈集成·内蒙古卷》,它融歌、舞、祝赞词于一体,是一种十分高雅的寺庙艺术。2004年,中央电视台在《走遍中国》栏目中作了介绍, 2009年被列为首批市级和第二批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呼图格沁》(又称“呼图格沁”)蒙古语称求子为“乌仁呼图格归牙呼”。好德歌沁,是祝福、求子的意思。此歌流传于赤峰敖汉旗萨力巴乡乌兰召一带。近年来备受关注,关于它的起源,有古老傩戏说,宗教查玛说、蒙古秧歌说。因为它具有“以歌舞演故事”的戏剧特征,被誉为蒙族戏剧的雏形。《呼图格沁》吸收了汉族秧歌的表演形式,将《西游记》的孙悟空、猪八戒等人物形象充实到秧歌之中,只是舞步有所不同,主要是为了吸引观众,增强娱乐效果。它融歌、舞、韵白于一体,体现了音乐舞蹈乃至韵白的祝赞词本民族艺术特征。著名民间戏剧理论家曲六已先生评价《呼图格沁》是“蒙古族民俗仪式剧”,它对后来的蒙古族戏剧、舞蹈创作有重要影响。中央电视台在《走遍中国》栏目中播出了“好德歌沁”专题。2007年被列为首批内蒙自治区非物质遗产名录。
四、赤峰蒙古说唱艺术
赤峰市内的蒙古族民间说唱艺术,最主要的就是“好来宝”和“蒙古说书”。好来宝流行于今赤峰市南部的喀喇沁旗,相传已有700百多年的历史。“好来宝”的篇幅有很大的伸缩性,有三言两语,有的十行百行,其乐曲有十几种。好来宝与蒙古说书,从内容、形式、表演风格方面,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点。好来宝,韵律和谐,节奏鲜明,是富有音乐感的口头文学。蒙古说书,蒙古语“乌力格尔”、“胡尔齐”。早期主要是由民间艺人演唱的民族史诗,如《格斯尔》等。《格斯尔》是中国少数民族三大英雄史诗之一,蒙古族《格斯尔》史诗流传地域横跨中国、蒙古、俄罗斯,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活形态民间史诗。巴林右旗是蒙古族《格斯尔》的发祥地。1巴林草原上的蒙古族人民始终把格斯尔奉为伟大的英雄、英明的君主,对他极为崇拜,建寺庙、塑金身、顶礼膜拜,表达对这位伟大英雄的敬慕,格斯尔已被神化,成为神灵。《格斯尔》说唱体式史诗,被学界誉为活形态的史诗。2001年,国家文化部命名巴林右旗为“民族曲艺之乡”,2009年, 巴林右旗被文化部命名为“格斯尔文化之乡,2009年,《巴林格斯尔》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年,《格斯尔》史诗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英雄史诗《巴林格萨尔》引起了国际格萨尔研究界的广泛关注,已成为新的研究课题。
五、赤峰古乐的特点
蒙古族音乐中的宫廷音乐、寺庙音乐多由寺庙的喇嘛代代相传。赤峰地区民族民间音乐可以说是丰富多彩。如汗廷音乐、皇宫雅乐、王府雅乐、寺庙佛乐、民间番乐、杠房乐等在民间音乐,由十番会、十王会、杠房班等民间乐队于寺庙乐队在重大祭祀、庆典演唱。
(一)阿鲁科尔沁旗汗廷音乐。蒙古族语的“汗廷”就是汗王处理军政事物的“宫廷”及蒙古汗帐。汗廷音乐是民间的祝赞词、蒙古长调等歌舞音乐进入了宫廷之后,经乐师加工而成,是王室举行祭祀、庆典、朝贺、大飨宗亲等活动的音乐。汗廷音乐主要分乐声、乐曲、乐舞三个部分,乐声是有词的歌,乐曲是器乐合奏,乐舞是为舞蹈伴奏的音乐。从林丹汗时代到今天,宫廷音乐已经有400多年历史,是保留至今为数不多的蒙古族宫廷音乐,这对蒙古族现代音乐的形成发展具有重要的音乐价值。2011年,内蒙古林丹汗宫廷音乐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喀喇沁王府雅乐。据考证,清代皇太极获得蒙古族林丹汗保存的蒙古族宫廷乐谱后组成了蒙古乐队。1644年,顺治帝把蒙古族乐队编入到番部乐,“傍什处”管理蒙古乐。1692年,康熙第五女和硕端静公主下嫁到喀喇沁郡王嘎啦藏时,康熙把一套蒙古族宫廷乐谱和乐队的乐工作为陪嫁赐给和硕端静公主。王府雅乐承袭祖制,当时只有在王公贵族喜庆、迎接、宴飨等重大场合中演奏,演奏的乐曲有《牧马歌》、《如意宝》、《贺圣朝》、《大合曲》等,以显示礼仪的庄严。近百首单曲和套曲的王府宫廷雅乐和演奏乐器,是蒙古族先民留给后人的文化遗产,对于深入研究元代蒙古族宫廷音、清代的满族宫廷音乐和蒙族乐器具有重要价值。2009年,喀喇沁旗王府雅乐被列入赤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赤峰市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工作凝聚着文化工作者和民间艺人的心血。《赤峰古乐集成》这部古曲集成收集了流传在赤峰地区的汗廷音乐、王府雅乐、赤峰雅乐、宁城十番、赤峰佛乐等,堪称是目前最珍贵的古曲荟萃,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瑰宝在新世纪重放光芒。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由物质来承载的、固定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流动的、靠世代口耳相传的,极易失传。赤峰民间音乐是各族人民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文化瑰宝。做好赤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研究、整理、保护、展示传承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是音乐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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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力 北京永安商业公司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建档与遗产保护和利用间的关系非常密切,是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一方面通过接收征集、
整理分类和鉴定保管环节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关记录保留下来,促进保护工作的开展,有效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和灭绝。另
一方面在建档的基础上,通过举办展览、开展编研等方式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努力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和精髓发
扬广大,以达到传承文化的最终目的。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活动有关的各种资料既是全面
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及其保护工作历史演变和发展状况的
重要记录,又是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非常必要的工
具和手段。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传承人建档是一种非常重
要的方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文
件的要求。本文主要探讨的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与遗产保护
和利用的关系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
目前,档案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概念的认识有广义和狭
义两种观点。广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指由记录非物质文化
遗产本身和反映其保护与管理的阶段性和全过程的所有成果及
相关资料组成的信息载体集合。狭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非
物质文化遗产在申报、审批和复查等相关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综合上述观点,本文倾向于前者。可以认为,非物质文化遗
产档案是见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演变过程及其各个阶段文
化的特征,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演变和发展状况,记录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各项活动,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传承人及典型传承群体自然状况、文化背景、文化活动等
的各种类型记录材料的总和。具体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档
案、申报与保护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和传承人档案。
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的深入研究,目前学界尚处
于探索阶段,还没有确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的定义。本
文分析认为,可以在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档
案管理的含义。广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是一种理念,即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式”保护,它是以档案管理的理论为指
导,以档案工作的思维、方式和途径为参考,结合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特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而进行的各项管理活动。
狭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
理过程中, 将利用各种途径获得的, 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字、
声像等各种载体进行立档保存的管理过程,一般包括非物质文化
遗产档案的收集、分类、整理、鉴定、保管、编研、信息化利用
等环节。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的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主要包括接收征集、整理分类和鉴定保
管三项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接收征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
通过专门的接收和征集的途径,把分散在民间的自发传承的非物
质文化遗产资料、各组织已收集整理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
案以及其他有关档案,集中到档案馆、文化馆、博物馆等文化事
业机构进行保持的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接收征集工作是
建档的基础,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流程的首要环节,有
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直接决定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对象的
质量。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整理分类是指通过一系列措施和方
法,将接收征集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科学组合、排列和
编目,使之有序化、系统化的过程。整理分类作为非物质文化遗
产建档的重要部分,是对接收征集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必
要延续,同时又是鉴定、保管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前提
和基础。 接收征集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如不加以整理分类,
则处于杂乱、无序状态,无法保管利用,也不能有效发挥非物质
文化遗产档案的价值。因此,需要在正确的原则指导下,使用科
学、 有效的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整理分类, 使之系统、
有序,为之后的档案保管、服务利用以及档案信息化奠定坚实的
基础。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具有类型多样、来源广泛、管理者情况
复杂、内容复杂等特点,这些特点的存在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档
案鉴定有着与一般文书等类档案不同的鉴定原则与方法,我们不
能简单地套用一般的鉴定方法,而需要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的特点,按照全面性、历史性、发展性、效益性以及一般性和特
殊性相结合的原则开展鉴定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保管同
样是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长久流传的一个重要方面。离开了
科学的保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在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面前难
以永久留存。档案馆、文化馆等文化事业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
档案的保管就是在各个机构现有的模式下,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
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档案材料进行
科学有效的保存和维护。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促进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
作为中国各个民族智慧和才能结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
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全人类关注和重视的珍
贵文化财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已成为我国当代文化
保护与发展的热点问题。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
代化、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文化生态环境发生了
巨大的变化。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受到了猛烈的冲击,部分
正在不可避免地走向消亡或濒临灭绝。保护工作严峻,如何对非
物质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任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档案”,是特定集体、个人
在政治、经济、宗教、艺术、教育、文化等活动中逐渐形成并传
承后世的各种非物化形式的历史记录,其载体往往是人。作为档
案的一部分,其基本功能是保存和再现文化的真实面貌。但人的
记忆并不能忠实反映文化历史和社会生活,它会因记忆能力欠缺
而丢失、因想象干扰而重塑、因载体生命消失而失传。因此,必
须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以规避人的记忆失误或生命终结而
造成的损失,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准确性、形象的具体性
和内容的真实性。通过档案构建社会记忆,积淀丰厚的历史文化
营养,使得后人通过传递文化和后天的学习,借以吸纳和传承优
秀的文化传统,进而创造新的文化。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历史的见证和中华文化的重
要早提,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
文化意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但由于非物质
文化遗产是一种非物化的、活态的和无序存放的财富,容易流变
丢失。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作为一种独特的档案,其价值
显得非常珍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
档案工作,是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直接反映了文化活动项目的基本面貌、传
承情况,也是文化发展、历史发展的间接见证。作为一种珍贵的、
重要的档案文化资源,本身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不仅有助于完
善现有档案资源,建立特色档案馆藏,更有助于保护与传承非物
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 培育民族精神, 推动人类文明不断进步。
近几年,全国各地各级档案部门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
护行列中,正是基于此目的。实践证明,通过笔录、拍照、录音、
录像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的保护和挖掘,同时建
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无疑是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
有效措施之一。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有利于利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的脆弱性导致其非常容易失传,为
保存需要,人们利用各种各样的技术手段,以合适的载体将它们
的核心内容整理、 记录下来, 这样便产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作为档案家族的新成员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形成是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并不是保护
工作的终点。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只是一种暂时存在形态,
接下来更重要的工作是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研究、开
发和利用,如举办展览、开展编研等,开发出蕴藏在非物质文化
遗产档案中的精髓和灵魂,将固态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原为活态并
以活态的形式传承发展。
而利用恰恰是档案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建档则是利用的前
提和基础。档案利用是档案管理部门以库藏的档案资源为依据,
通过特定的方法与途径,提供档案信息给用户,服务社会各项事
业的一类业务活动。它的基本工作内容包括了解和熟悉库藏档案
资源的内容和成分及各类档案检索工具的使用方法;预测和分析
社会对档案资源的需求特点,掌握档案利用需求的发展规律;向
各方面用户介绍和说明库藏中的相关档案资源线索,主动开展档
案咨询服务;通过各种方式和方法,迅速、准确地向档案用户提
供他们所需要的档案文献。
从档案管理不同业务环节和流程之间的关系来看,利用服务
的重要基础是除其之外的包含接收征集、整理分类和鉴定保管环
节的建档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利用服务虽然在整个档案
管理过程中位于主导地位,但必须依靠于建档工作,没有建档工
作便不能进行和发展。如果建档工作的接收征集、整理分类和鉴
定保管环节开展得不理想,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利用服务就会
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很容易陷于衰竭的境地。同样,如果
不根据社会各方面用户的需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利用服务,而只
是闭门造车,埋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接收征集、整理分类
和鉴定保管环节,那么建档工作就会失去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因
此,必须通过加强建档工作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利用工作
的开展,确保服务成效;以搞好利用服务工作来促进非物质文化
遗产建档工作的完善,夯实资源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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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坚(1992-),男,汉族,云南人,现就读于西南大学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公共关系。
摘要:彝族是中国五十六个民族之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民族文化为中华民族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全球化现代化下凉山彝族经历了巨大的社会转型,传统的民族文化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冲击。本文基于对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四合乡的调查研究,以文化空间为切入点,以彝族传统节日为例,探究现代化经济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节日的保护与传承思路。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民族节日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彝族的传统节日文化是其“活”的文化体现之一,它体现了独特的民族个性和审美习惯,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价值。但同时“活”的文化也是彝族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在彝族传统节日的保护与传承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之提供了保护和传承的新思路和新契机。
2、文化空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定义文化空间为“具有特殊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表现,是一个集中举行流行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文化空间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一个动词,它生产出了诸如象征、符号、价值观、叙事行为、集体记忆与历史记忆之类的要素,同时为这些要素之间发生各种关系而提供场所、条件和背景,也为不同的文化提供了可能性。彝族传统节日是彝族人民数千年的集体记忆,它承载了一个民族的历史,反映了一个民族的性格,具有鲜明的代表性。
3、凉山四合乡彝族
凉山彝族自治州是中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四合乡地处凉山州府所在地西昌市城郊结合部,是一个典型的彝族聚居乡。四合乡具有三大研究优势:一是彝族文化优势,乡内汇集了凉山四大方言的彝族人民,具有丰富多彩的彝族文化底蕴和彝族风情;二是区位优势,位于城郊结合部,交通、通讯十分便利;三是村民商品意识强,大多数村民都利用农闲时间进城做生意,因此四合乡适宜发展生态农业、特色旅游业和绿色畜牧业。因为地处城郊所以受商业化信息化的影响较大,民族文化的冲击更明显,所以选择其为例具有典型的代表性。
彝族传统的节日有火把节、 彝族年、密枝节、跳宫节、岁时年节等。
二、研究现状和方法
纵观整个学术研究,彝族文化的学科建设已经基本形成了,彝族的语言、文字、民族风俗、宗教等方面都取得了不错的研究成果。彝族传统节日作为一种民族记忆,承载着一个民族的特殊历史,作为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很大的研究意义。
以凉山彝族为例,从微观的角度主要研究宗教节日文化,以社会学、文化学、管理学、民族学等相关理论为依托,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为主线。
三、文化空间下彝族宗教节日的探析
1. 凉山彝族传统节日及问题——以火把节为例
彝族是一个崇尚火的民族,保留着最古朴、最浓烈也最独特的文化传统,祭火神是彝族宗教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火把节是凉山彝族一年一度传统的重大祭祀性节日,其根源是火崇拜。1994年,凉山州州委、州政府立足于将凉山彝族火文化推向世界,举办了第一届中国凉山彝族国际火把节,并确定每三年举办一届,从而赋予了凉山彝族火把节新的内涵和时代与国际特征,吸引了不少中外游人和客商,使火把节成为宣传展示凉山的最好载体,对凉山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这一举措的实施,作为城郊结合部的四合乡必然被纳入这一决策。州政府将其定为火把节的一个分会场,在其举办各种娱乐活动,如:摔跤、斗牛、赛马及毕摩绝技表演,吸引了大量的游客,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火把节最初只是通过打火把的形式来驱虫辟邪、期盼丰收,随着人类对自然的征服和改造,这种习俗逐渐演变成今天的民间节日。
在商业化和政府的参与下,火把节文化不断扩散,被世界所知晓。但是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1)商业化的运作与现实的农业生产之间的冲突;彝族是一个传统农业型经济的民族,农业生产是其生存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化的进入使农业经济逐渐被商业利益所击败,越来越多的彝族为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弃农田而奔商业,使传统的农业经济收到威胁,逐渐失去了承载文化发展的经济基础。
(2)原始宗教地位的衰落与危机;毕摩是彝族宗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彝族社会占有重要地位,但在商业化的操作下神圣的毕摩开始走向经济的舞台,舌舔烧红的铁块、口喷火焰、赤脚走火炭等节目被搬上舞台供人们欣赏,满足现代观众的猎奇感和刺激感,这样的运作使原始神圣的毕摩受到严重的威胁。
(3)文化保护主体的文化自觉性减弱;素质教育的普及和市场经济巨大经济利益的吸引使文化的保护主体——人对于本民族文化的坚定信仰逐渐减弱,文化保护主体的文化自觉性受到冲击和威胁;
2. 意见和措施
(1)在文化再生产过程中寻求文化空间的平衡点,经济化全球化的强大力量无法抗拒,社会化的渗透势不可挡。顺势而行,在经济化全球化的视角下保留传统的最精髓,利用其力量保留传统精华,祛其文化糟粕。通过政府进行积极引导,利用文化再生产对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节日文化空间进行保护和传承;
(2)众所周知,毕摩宗教文化是与相对落后的生产力相联系的产物,毕摩文化虽然具有众多的巫术或落后的成分,但它却始终围绕“人”的幸福、安康这个主题,施以相应的救赎救治,其远古历史文化的讲演也好,鬼怪神灵形象的塑造也好,人死归宗的观念演绎也罢,都是一个民族的“心灵图式”的展现,其间也包含着复杂而深邃的伦理规范。所以,城市化、全球化虽然在经济社会打发展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作为一种古老的信仰宗教,它凝结了一个少数民族的智慧与创造,它具有丰富的文学价值、医学价值、天文历法价值、宗教价值、哲学价值、语言价值等众多宝贵的价值,我们应该对它进行保护,将其优秀性传承下去,为我们现代科学技术所用,也为我们心灵涤荡所用。
(3)人是一定的自然与社会环境中的人,一旦与周围的环境结成了密切的关系,便在这种环境中创造出相应的文化,给自然社会打上自己的烙印。居住的自然环境的改变也使彝族的生存状态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相当多的彝族少年儿童从田野走进学堂接受现代文明教育,对原始彝族固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了冲击,弱化了传统的作用。于此应对社会的主体在社会化的过程中进行适当的引导使其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
(4)彝族传统节日是节日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拥有古老而神秘的色彩,寄托了人们的希望,延续着节日的生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们应该树立文化保护的意志,发挥社会各种力量的作用,使传统的文化不致流失、淡化和雷同,对于丰富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具有深远的意义。(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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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消费者;监管创新;权益发展;普惠式金融消费保护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5-0055-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5.13
作为经济法中的一类重要主体,消费者权益保障关系着每个社会成员的福祉。随着金融商品和服务的日益普遍,尤其是在经历了金融危机之后,金融消费者作为特殊的消费者,其权益保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和金融法制的完善中都引起了较大关注。我国金融消费者群体迅速壮大,但金融市场规范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所缺失,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供给与需求不相适应。
一、金融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
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后,学界对危机产生的根源做了重点探究。其共识之一就是,在金融的扩张和危机的酝酿时期,缺乏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关注,导致大量的有毒有害甚至掠夺性的金融产品在金融创新的掩护下充斥市场,是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美国在全面反思危机的基础上通过了《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将消费者保护置于金融法的核心位置,并建立专门的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其金融监管改革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而其意义和影响也是非常深远的。
首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加强反映了金融业发展的基本规律,体现金融监管的发展本质。20世纪末,金融混业与金融一体化浪潮席卷了主要的西方国家。综合经营的发展与金融产品的创新使得金融主体身份边界越来越模糊。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相继通过了统一的金融服务法规,传统金融法中分散使用的“客户”、“存款人”、“投资者”、“持有人”等概念逐步归结到金融消费者这个统一的概念上。面对统一而强大的金融集团,其保障问题自然引起关注。1995年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Michael Taylor提出著名的“双峰”理论,认为审慎监管和保护消费者权利是金融监管的两个目标,且二者应当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同时也应当建立相应机构分别履行这两个职责。1997年澳大利亚分别设立了审慎监管局和证券投资委员会将这一理论率先演化为实践。
其次,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加强体现了金融监管目标的重大嬗变,突显金融监管的人本价值。长期以来美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持金融业的强大竞争力,而这也是测度监管有效性的重要方面。为应对外来的挑战,监管者逐步放松管制,减少规则约束,增强金融机构的灵活性,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效率,以保持纽约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危机之后美国各界重新反思在保障公众投资者、存款人等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缺失,认识到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应当成为金融监管的基础价值,否则将破坏金融生态并最终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美国通过了一系列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法案,在金融监管中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美国财政部于2008年了《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图》,指出应建立基于三个关键目标监管的监管架构:市场稳定性监管、审慎金融监管、商业行为监管(与消费者保护监管相关),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其中的三大目标之一。根据《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体系下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其基本职责是(第1021条)“寻求提升消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市场的透明性、简单性、公平性及责任的可追究性”,“确保消费者能够拥有、理解、使用他们在做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重大决定时所需要的信息”[1]。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美国重构其监管框架,进行了大萧条以来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而且可能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标尺。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及其现状分析
2006年12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使用了“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中国内地的法律文件中,该指引第四章还专门规定了“客户利益保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在2007年发出了《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内部建立客户投诉的处理机制。2009年9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启动了“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另外,2005年以来还在个人理财业务、个人贷款、信用卡业务等领域制定了监管规范,促使银行业务开展的规范化。
而“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在界定中也存在一些争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焦点集中在金融消费是否是生活消费的组成部分,金融服务是否包含在“服务”范畴中。我们应该看到个人消费是一个多层次的、具有巨大包容性的概念。而金融已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领域,现代金融服务特别是一些基础金融业务,已经构成个人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范围的扩张和保护范围的扩大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展不可避免的趋势,而金融消费者就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扩展、延伸和专业化。而且也应当关注的是金融消费的多样性和特殊性,一些投资性的、具有准入门槛的、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一般不应纳入金融消费的范畴。如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就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个人、家庭或家庭成员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个体。《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第1002条第4项对“消费者”的定义是“任何个人或者为个人利益代表本人的人、信托人或者代表”。所以,金融商品和服务也是一种消费,而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应从目的方面进行限定,股票、债券持有者作为金融消费者,在证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处购买的是“金融服务”,而其在发行公司处购买的“投资产品”,则应视为投资者,而非消费者[2]。并且要将机构排除在金融消费者的范畴外,金融消费者仅为社会个体成员。
当前,我国金融业日益发达,金融消费不断在全社会范围内渗透和发展,金融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展,形式灵活多变,形成了金融机构多元化、金融产品创新化和金融交易密集化的局面,同时,金融服务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也日益严重,根据《20l0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10年上海市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纠纷案件22000多件,二审金融纠纷案件360件,服判息诉率高,审结金融犯罪案件1100多件,近1400多人。可见金融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范围不断扩大。
首先,金融市场严重信息不对称。金融商品具有特殊性,其服务是无形的,没有可供评定其价值的外形和质地等要素,消费者的交易判断完全依赖于金融机构一方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为了防止服务者信息欺诈及背信行为,在金融消费中就必须秉承公开交易的原则,公开是救治现代社会及工业弊病的最佳良药,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3]。而金融消费者也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同时金融服务者有义务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但金融服务提供者在销售环节存在信息隐瞒,不向消费者进行相关提示,使得金融交易中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
其次,金融机构实质垄断。由于金融产品在收益结构、风险形式、费用构成、税费负担等各方面都有较高的专业性壁垒,我国从事金融业务需要经过监管部门的许可,一定程度上使得在位厂商竞争不充分,产品层面的交叉越来越多,银行自身战略定位及产品都存在同质化问题,不同金融机构设计的性质相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和个性化选择受到限制。
再次,交易地位极度不平衡。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在知识水平、信息收集与处理能力、交涉能力、风险承受水平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距。金融业也被政府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产业给予特别保护。交易双方实力不均衡压缩了可谈判的空间,并可能存在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如高智商高专业性的金融服务者逐利本性的驱使,使其在向消费者售卖商品时,故意或过失地作出不实的风险揭示[4];行业协同行为较多见,查处却异常困难,消费者举证能力有限,维权成本比较高,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地位的悬殊使消费者维权面临较大的挑战。
最后,法律制度缺失。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理念和具体规则方面关注群众消费者的实体经济,而对虚拟经济中的金融消费,难以达到其特殊的法律需求。而其他金融法律法规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数量少且多为原则性规定,措施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和执行性。另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机构功能需要协调。根据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目前“一行三会”也相应地各自分设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但其多头分业监管存在着协调难题,所以也面临如何相互协调、职能分工等有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三、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路径改进
作为我国金融法律改革及监管的一个重要问题,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成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和促进金融体系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金融产品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复杂性,另外考虑中国金融市场发展阶段和模式的实际情况,都要求对金融消费者给予特殊的保护。
第一,在监管理念的突破上,应将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维护置于金融立法、执法的首要原则。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的改革还未结束,监管机构仍负担着本部门改革和发展的重任,致力于提高金融效率和行业竞争力。但作为金融产业最终用户的消费者却未得到同等的重视。对监管机构而言,建立审慎监管的规则、防范金融风险是其首要任务。但这种监管主要是通过机构和市场的视角来进行,而不是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如对于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监管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方式。但当前的信息披露多是为了满足金融监管者的要求,达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而不是满足金融消费者的需求,对解决消费者的信息需要方面做得还不够。因此,在信息的针对性、全面性、可理解性、风险揭示等方面应当提出更高的要求,满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需要,实现利益主体、利益客体和利益载体在金融市场之间互动互促、同质同向[5]。
第二,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方法上,坚持公法与私法并济的方式。除了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民事权利,在市场交易中防止欺诈之外,还应当运用经济法原理加强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干预,通过修改补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增加对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保护调整的相关条款,通过规则指引,完善法律救助,对消费者给予倾斜保护,赋予金融消费者对相关机构投诉裁量权;从经济法的角度对金融经营者课以更多的责任,强化其诚信、告知、提示、保密、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三,在金融消费保护规则的完善中,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个体保护与组织保护并行。没有救济也就没有权利。当前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后更多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恰恰反映了监管体系中消费者维权功能的弱化。这就需要构建联合多方主体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机制,搭建融合监管机构和社会中间层等多层次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平台。中国人民银行无论从微观层面,如征信管理、支付结算管理、银行卡管理等领域,还是在国家金融宏观管理与相对中立地位等方面,都对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巨大作用,可由各层级中央银行牵头负责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同时内设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维权的部门[6]。同时,银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间层组织,应该发挥专业行业组织协调作用,积极协助处理金融消费纠纷,促进公平合理金融消费环境的形成。在维权途径层面,着眼于金融纠纷的专业性、金融机构的强势和消费者的弱势诉讼地位,传统解决消费者争议的途径如协商、消费者协会的调解、行政部门的申诉等,难以发挥作用,应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上构建消费者诉讼救济制度。
第四,在金融消费者系统保护的机构协调中,探索建立法定分工与授权性协作相结合的普惠式金融消费保护体系。目前在“一行三会”模式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在省以下绝大部分地市、县两级区域尚未设立分支机构,而机构网络最齐全的央行,其分支机构覆盖了全国省、地市和县三级,且有较高的社会认知度,因此,就地市、县两级区域的涉及证券、保险等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在确保证监会和保监会对其相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职权分工的前提下,在没有设立派出机构的地区授权由中央银行的当地分支机构代为履行职责,来实现法定分工与授权性协作相结合的金融消费者权益普惠保护。
第五,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实现过程中,应当有步骤、规范、有效地推进相关工作。首先,应当在金融机构内部建立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但这种方式也面临公正性的质疑,建立独立于金融机构之外的解决方式更为迫切。其次,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行为和产品的监管,使金融产品标准化、透明化、简单化,加强销售行为中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等环节。最后,金融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组织应加大对消费者金融教育的工作力度[7],向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进行风险提示,提升消费者投资和理财能力。
四、 结束语
如何才能达到对消费者的充分保护?对它的衡量难以像审慎监管一样,制定细化的规则,并通过合规监管落实。但它无疑是一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方面,体现在了金融机构的每个行为和金融服务的每个环节。也许英国“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的六个方面的目标能够提供给我们一些参考,如将公平对待消费者作为企业文化的核心、金融产品的设计与销售具有针对性并符合消费者预期、保证充分的信息获取、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不得在产品售后阶段给消费者设置不合理的服务障碍等,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融入机构健康长远发展的需求。而待金融实践和立法条件成熟时,我国应在法律规制中确立金融消费者倾斜性保护的原则,从而实现目标监管和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统筹发展。
参考文献:
[1]熊玉梅.论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以美国CFPA法案为视角[J].金融与经济,2010(3).
[2]刘迎霜.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探析——兼论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借鉴[J].现代法学,2011(3).
[3]Louis D.Brandeis.Other People’s Money and How the Bankers Use It[M].Frederick A.Stores Company Publishers,1914.
[4]郭丹.金融服务者风险揭示义务的法律规制[J].学术交流,2012(1).
[5]李长健,曹俊.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文化导向机制研究[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