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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网络暴力的措施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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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网络暴力的措施

第1篇:预防网络暴力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犯罪社会学;暴力犯罪;社会控制论;微观分析

网络暴力游戏具有血腥、逼真、交互性和竞技性强的特征,其产生的负面作用尤其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因此,研究网络游戏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影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网络游戏,抑制其对青少年犯罪的负面影响已成为当务之急。但是不能因噎废食,网络游戏也有自身存在的重大的意义,我们也要认识到网络游戏的正面作用。

一、网络游戏的特征及其发展状况

网络暴力游戏具有虚拟性、社区性和互动性的特点,增强了对青少年的吸引力。虚拟性是互联网世界的最大特点,网络暴力游戏可以充分发挥人的想象力,极尽夸张,华丽,满足玩家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实现的想法和愿望。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飞速发展,网络游戏也蓬勃发展起来,现在我国网络游戏的经济规模已经达到了几百亿元,而且未来发展潜力也是巨大的,对于经济的带动也在发挥着自身的作用。

二、网络游戏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影响

(一)网络游戏引起的“满足冲动型”青少年暴力犯罪

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处于发育成长的特殊阶段,他们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同时渴望自我实现,而在现实生活中,自我实现是很难的,青少年自我实现的心理需要得不到满足,只有在虚拟的网络游戏世界中找到一种自我满足感。在网络游戏虚拟的世界里,没有道德约束,更没有法律规范,在网络游戏中"暴力犯罪"已经成为一种习惯,在现实生活中其犯罪的罪恶感也会大大减弱。这不仅极易导致青少年不良思维定式的形成,而且会使他们轻易地从最初的冲动作案发展到习惯性作案,青少年连续实施暴力性犯罪行为也就在所难免。

(二)网络游戏引起的“侵财型”青少年暴力犯罪

网络游戏的费用负担是青少年侵财性暴力犯罪的诱因。青少年玩网络游戏需要相当的费用负担,在经济不允许的情况下直接导致其侵财型暴力犯罪。青少年用于网络游戏的费用数额较大的且是持续性的开销,对于没有太多经济来源的青少年而言,用以支持自己游戏进程的费用负担的确是一个问题。网络游戏的费用承担和游戏中疯狂肆意的打怪杀人即可获得金钱形成鲜明对比,这对于每一位游戏玩家来说都是一个不小的心理冲击,这也正是多数青少年实施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对网络游戏引起的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微观分析

(一)社会控制论的分析

福建省武平县实验中学一名17岁的男生钟平将网络中的血腥杀戮克隆到现实中,将同班一女生残忍杀害后分尸。“他在网络里找到了自我,可能到最后,他已经分不清现实和网络了”,一名老师说。通过进一步了解钟平的成长轨迹可知道他犯罪的真正原因,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家中仅剩年迈的奶奶照顾他。他学习不好,时常逃课。老师发现后,把他赶出教室,钟平就去泡网吧。他经常通宵上网,白天上课就在课桌上打瞌睡。“他喜欢(在游戏里)杀人,战士能量最强、最暴力,很适合他。”他的一个同学觉得这种游戏环境影响了钟平,“在网络里,杀人是不用负责任的。”我们从犯罪社会学的社会控制论对此做一些分析。社会控制论是从个人与社会的互动过程来解释犯罪的一种理论,与传统的社会学理论不同的是,它不是直接解释人们为什么违法犯罪,而是解释大多数社会成员为什么不违法犯罪,该理论认为大多数人为什么没有犯罪的原因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要受到许多社会约束:个人的、父母的、同事的以及像学校这样的一些重要的社会机构的。当这些约束加强时,个人因担心越轨犯罪行为会危及自己在社会中的相应地位,他就不会冒险去参与越轨犯罪行为。反之,当对个人的社会约束削弱时,他们就会更“自由”地实施犯罪行为。钟平的暴力犯罪正是由于在他的成长过程中缺少了父母的教育,缺少监护人、学校或者社区来纠正其不良行为,最终导致其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亚文化群体及差异交往论分析

22岁的易华面对现实的不如意选择了逃避,躲在网络虚拟世界里,在“枪林弹雨”中“浴血奋战”。很快,他找到了一些同道网友在虚拟世界中“打打杀杀,闯荡社会”,并组建了游戏战队,自封为“忠义造反者”。易华向未成年的队友灌输“忠义”和“造反”的观念,要求队友忠于自己的组织,对队友讲义气,敢打敢拼。但由于沉迷于网络游戏,经济入不敷出,易华感到了现实的无奈,他急需钱,决心在现实中“干一把”,这是网络游戏亚文化群体的典型。差异交往论正好可以解释这个案例,这种观点认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在交往的互动中习得的。犯罪行为的习得主要发生在与犯罪者关系密切的群体中。在这种群体中,群体成员频繁接触,其中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都会在互动中被学到,这种接触是不同接触。在这个案例中易华用网络游戏对青少年渐渐产生影响,使爱好网络游戏的青少年逐渐行成一个群体,建立起他们自己的价值观,即忠于自己的组织,对队友讲义气,敢打敢拼,在这种亚文化的影响和指导下,他们定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结论

网络游戏并不是引发的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根本原因,更不是唯一原因,网络游戏只是一个诱发原因。在犯罪社会学方法论的指导下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引起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根本原因还是早期教育的缺失,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缺乏家庭的正确教育。其他方面的原因也有很多:社会方面,可供青少年进行良好的课余生活的地方少之又少,因此许多青少年选择结伙去网吧娱乐。其次,政府对网吧等营业场所监管不力,导致黑网吧丛生,滋生网瘾青少年。通过犯罪社会学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引起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不能只归于网络游戏的不良影响,预防青少年暴力犯罪也是一项综合性系统的工程,需要全社会集思广益,共同协作来还青少年一片美好的蓝天。

【参考文献】

[1]陈晨.青少年网络伤害研究报告[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2]莫洪宪.中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3]王广聪.犯罪学中社会控制理论的回顾与展望[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9(6).

[4]陆玉林.虚拟时空中的角色探索--论网络游戏与青少年发展[J].当代青年研究,2006(9).

第2篇:预防网络暴力的措施范文

近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

群殴、羞辱并拍成视频上网传播……校园暴力事件频频升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是什么让花季少年变得如此暴戾?我们的学校、家庭教育怎么了?笼罩在学生头上的暴力阴云如何驱散?

较普遍的一种观点认为,立法、惩戒机制和教育机制的缺失,使国内校园暴力长期以来停留在道德层次,没有上升为法律议题。但是否采用重典进行惩罚,引起业内人士不同看法。一系列问题值得社会反思。

校园暴力不计后果

“同学是被人在厕所捅死的。”

近日,一则在重庆市彭水县当地论坛上的帖子,因为涉及到“校园”“死亡”等词,迅速在网络上传播。

死者为彭水县桑拓中学初中二年级16岁男生赵英(化名)。一名同学介绍了当时的情况,事发时,教学楼三楼的一个厕所被人挡着不让进去,“赵被堵在厕所里面,至少有三个人围殴他”,最后被人持凶器捅伤致死。

赵英的班主任证实,确有学生被殴打致死,事件发生在今年4月28日下午1点左右,系学生之间矛盾引发。

“被捅学生的胸部有大片血”,事发后,四五名学生抬着被捅伤学生去了最近的医院,“但人最终还是没了”。

暴力伤害同学并非此案独有。

距离重庆一千多公里之外的安徽,在一起校园欺凌事件中,同样是十几岁的孩子,因为恋爱纠纷,将酒精泼向同学,并点燃打火机。

“我从背后抓住她一边的肩膀,将酒精从另一边的脸部、肩膀浇下去,看到她蹲下去尖叫,我慌了,用打火机点了两三次才将她的头发点燃。”

今年5月9日,安徽省合肥市某中学学生袁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受审。

袁某这样回忆作案经过――他的同学马某不同意与自己谈恋爱,被一再拒绝后,袁某很不好受,就网购了酒精。

2015年8月15日,在安徽建筑大学校园内,袁某点燃了泼洒在马某身上的酒精,致使马某面部、前胸、后颈等部位被烧伤。

鉴定结果显示,马某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案发时,马某未成年,袁某刚满18周岁。

公诉机关指控袁某犯故意伤害罪。庭审中,袁某因多次顶撞受害人母亲,被公诉人当庭训斥。

马某案发时尚未成年,其母作为法定人出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共计292万余元。

16岁至18岁施暴者超65%

针对近年来不断曝出的校园暴力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妇女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课题组就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作了专项调研,并对2013年至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100件校园暴力刑事案件进行了梳理。

报告显示,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寻衅滋事罪占10%,、侵财犯罪各占12%,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分别占2%、1%。

从犯罪者的年龄来看,在100起案件涉及的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有55人,占34.59%;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104人,占65.41%。

报告显示,持凶器作案、造成人身伤亡后果以及作案后自首、达成谅解协议的比例较高。

在致被害人重伤的32起案件中,免予刑事处罚2件,占该类案件的6.25%;宣告缓刑的22件,占68.75%;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4件,占12.5%;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的2件,占6.25%;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件,约占3.1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件,约占3.13%。

致被害人死亡的35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8件,占22.86%;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1件,占2.86%;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的4件,占11.4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2件,占34.28%;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件,占28.57%。

孩子缘何如此暴戾

校园暴力事件频发,一个疑问油然而生:是什么原因竟然让十几岁的孩子对同学拳脚相加?

有媒体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校园暴力案件的直接诱因往往是同学间偶发事件或平时恩怨等琐事,因碰撞、口角、玩笑,还有经济纠葛、情感纠纷,甚至一个眼神等偶发、微小事件都能点燃青少年们的“暴脾气”。

“校园暴力的主要原因有家庭、学校、社会、自身及制度设计等因素。”海南省社会心理学会会长岳筱雯表示,不少家庭教育易走两极端:要么要求不严,使孩子养成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个性;要么管教过严,严重挫伤孩子自尊心,使孩子变得偏激、自卑。来自留守、离异等特殊家庭的孩子,更易形成孤僻、冷漠等不健全性格。有一些学校教育模式功利性明显,忽视学生品德教育、法治教育,这些都为校园暴力埋下隐患。

与此同时,少儿不宜的暴力电视节目、游戏、书籍等劣质文化腐蚀孩子们的心灵,使孩子潜移默化地被暴力文化“武装”了头脑,严重影响了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还有社会黑恶势力向校园渗透,一些学生有他们撑腰,更加肆无忌惮。

岳筱雯表示,中学生心理正处于建立自我个性的阶段,好奇心强,叛逆心强,缺乏独立评价能力,自控力差,极易在外界诱因的驱使下激发冲动,且遇事不计后果。未成年学生因具有这些生理、心理特征而特别容易成为校园暴力的主体。

16岁以下施暴难追其刑责

一名遭受过校园暴力的孩子家长表示,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在孩子受到伤害后,只对施暴学生处以停课检查处分,虽然施暴学生也被责令道歉,学校也承诺会对施暴学生好好教育,但如此轻的惩罚能否让施暴孩子真正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其他孩子的安全又如何保证?

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八种犯罪承担刑责。这样的法律设计让他们有恃无恐。而且,在民事责任方面,校园暴力施暴者的监护人仅仅是赔偿医药费、赔礼道歉,也不能引起他们的充分重视。

我国现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多部法律,都立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但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并无系统、完善的立法。有专家称,对于触犯法律而未被的未成年人的惩戒,也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很少付诸实施。

在黑龙江省黑河市黑河中学校长费聿玲看来,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应制定“校园安全法”、“校园暴力防范与处理条例”等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细化校园暴力行为的法律法规标准,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特殊保护和教育,通过法律手段对校园暴力行为进行干预和惩罚。

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施杰刚认为,校园暴力事件对涉事双方来说伤害都非常大,对于未成年人不宜轻易动用刑法。对于学生,更多的应该是引导和监管。如果用过于严厉的法律来约束,可能会给孩子的成长和人生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家庭学校共同培养健康人格

惩戒校园暴力,处罚轻了不足以威慑,重了又担心影响涉事者一生,出路究竟在哪里?“我觉得还是要从教育反思。” 扬州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张陟遥说,在学生学习成长阶段,健康的人格、精神心灵教育,知识的增长和成绩的提高同样重要,校园暴力频发,很重要的原因是人格教育、人格培养的缺失。

张陟遥认为,好的人格教育先从学生的道德品质培养开始,教育的目标应该是培养人格和品格健全的人,如遵守公共道德、倡导友爱精神、团结互助、具有社会责任感等。“拥有积极的心态、健康的心灵,这是学校教育应该解决的问题。可应试教育在我国实施了很多年,很多学校对教学的要求很高,忽视了学校的教育功能,在德育工作、心理健康工作及健全人格培养方面做得很不到位。”

“培养健康人格,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同样重要。”扬州苏北医院心理专家杨杨认为,家庭教育缺失的孩子,性格、心理上多少会有问题,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和心智的完善。家长们过度重视分数而忽视德育,认为只要成绩好,其他都不重要,对于一些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问题动辄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处理。因此遇到挫折时,走极端的学生越来越多,动辄采取暴力方式处理同学间细微的矛盾。“所以无论是学校还是家庭,应调整教育本位问题,真正将学生的人格培养和人品提高作为本位。”

此外,在关注孩子心理健康的同时,无论是家长还是老师,也要注意网络传媒的不良影响。有专家提出,应该采取有效的监管和防控措施,开发和推广绿色网络软件,积极正向教育、引导未成年学生健康使用互联网,综合运用技术、行政和法律手段,全面加强网络管理。

链接

他山之石

日本

日本文部科学省加强了对教师进行预防校园暴力的培训,增加了学校辅导员和护理员的数量,以帮助学生处理各种问题。同时,允许学校对那些给同学带来身体或心理伤害的学生停课,并为此制定了更加明晰的指导原则和程序。

澳大利亚

建立了政府支持的组织和网站,如“反暴力网络组织”和“澳大利亚无暴力计划”,以帮助学校了解暴力现象,为学校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教师培训的指导大纲。澳大利亚政府通过增进师生们对社会正义问题的理解来解决校园暴力问题。

以色列

以色列为解决校园暴力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要求学校建立全校范围的反暴力政策,并对在职教职员工进行培训。调查发现,暴力现象发生最多的是在放学后的走廊和厕所,或教师监控不力的时间段。很多学校采取的办法很简单,如增加警力,保证照明,让父母接送孩子,休息时间在走廊上安排更多教师等。

美国

在美国,校园暴力被称为“欺凌”。校园暴力在6年级至8年级初中阶段最严重,高中时逐渐减少,但依然存在。学校对暴力十分重视,每年开学时,会培训教师如何处理暴力事件,并发放指导材料。对学生也会有预防性的教育,告知他们学校的有关规章。

第3篇:预防网络暴力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初中校园 暴力事件 原因 管理对策

一、初中校园暴力的原因

(一)社会因素

社会因素是导致校园暴力的主要原因之一。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信息的泛滥,很多带有暴力色彩的电影、游戏、文章等充斥在整个网络上。由于初中学生正处于青春期,好奇心理强与叛逆心比较强,对每一件事物都充满了新鲜感和好奇心,同时还拥有寻求刺激的心理。因此,其往往更加崇尚暴力,而长时间的沉溺于这种暴力的环境或氛围中,也会养成学生的暴力性格或暴力倾向,对待事物比较冲动。同时,由于初中生辨别是非的能力不足,经常结交社会不良青年,从而沾染上许多不良习惯。

(二)学校因素

对学生来说学校就是一个缩小的社会,因此学校的稳定发展对学生的学习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根据相关的调查报告显示,校园暴力事件的发展,学校因素也占有30%左右的比例。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学校的考核评价制度不完善,注重于学生的卷面分数,并据此作为衡量教师优异的标注,从而导致学生的学习兴趣不高;第二,对学生的奖惩制度存在着问题;第三,学习对于学生暴力的预防制度与处置制度有待健全;第四,学校忽视素质教育的重要性;第五,学校缺乏对校园文化建设的正确认知。

(三)家庭因素

根据调查,学生发生暴力行为最大的原因是家庭因素。家庭一直是学生成长发展的场所,家长的一言一行对孩子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在不知不觉间,孩子会对家长的某些行为或语言进行模仿,因此可以说家长也是孩子的教师。但是如果学生长期生活在暴力,缺乏关爱的家庭环境中,势必会对其心理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再加上家长对孩子的疏忽,致使其错误的言行举止得不到纠正和指导,从而使其产生暴力行为或暴力倾向。

(四)学生个人因素

现在很多初中生都是独生子女,因而很多家长对孩子都有着无限的纵容和宠溺,从而养成了学生以自我为中心,从不考虑他人的感受,自私自利等性格。除此之外,部分的初中生在自己成长的过程中受到一些比较不公平的待遇,例如缺少父母的关爱,遭受过虐待等,从而在心理留下阴影,造成比较极端的性格,具有非常强烈的包袱心理。此外,初中生的年龄阶段决定了其心理、生理正处于不成熟期,当其处于学校和家庭的双重压力时大多数初中生往往不能进行有效的心理调节,而且,处于青春叛逆期的初中生在面对挫折时不愿与家人或教师沟通交流,一旦当自己或自己的利益受到伤害的时候,暴力便成为了其解决问题或发泄自我情绪的重要方式。

二、初中校园暴力的管理对策

(一)加强校园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净化

学校应该重视校园文化的建设,例如可以对校园的宣传栏进行充分的利用,通过宣传栏向学生们宣传互助互爱、团结帮助的精神;同时也可以借助学校的广播站,对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感人事迹进行宣传,例如学生之间的相互帮助等,在学生的心中树立一个正确的榜样,借用榜样的力量感染学生,向学生传递正能量。另外,学校还要多举办一些校园活动,例如“团结周”、“友爱月”等,从而培养学生的团结意识和相互帮助的友好品质,为学生构建出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而对于校外环境的净化,学校首先就需要肃清学校周边的不良青年,尽量让学生减少与不良青年的交往,避免学生因此而受到伤害,同时学校还应该增加校园的保安人数,防止社会不良青年对学生的伤害。

(二)加强与学生之间的沟通,让家长与教师共同对学生进行教育

首先,学校应该正确认识到与家长沟通的重要性,家长在孩子成长发展的教育过程中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学校应该与家长进行良好的沟通,让教师更加全面的了解自己的学生特点。在沟通的时候,家长也应该主动参与到促进孩子健康成长的活动中来。除此之外,教师需要明确的是自己的观点与家长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对于这种差异需要进行深层次的理解,。其次,教师应该知道,想要与家长进行良好的沟通,首先就应该尊重家长,尊重彼此的观点,不能将自己的观点强迫家长的认同。唯有如此,才能使家长与学校长期的联系起来,对孩子进行共同的教育。

(三)加强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

学校需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变化,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世界观,这是解决校园暴力事件的根本措施。教师可以通过开展各种活动形式,例如班会主题等形式,和学生共同探讨校园暴力给学生的学习生活带来的危害,并共同制造出预防校园暴力的措施。同时,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在板报上,宣传校园暴力的危害及呼吁广大学生团结起来共同预防校园暴力的发生。而各个科任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善于抓住机会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

(四)培养学生的维权和法律意识

学校可以举办一些讲座,向学生宣传一些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维权和法律意识,让学生认识到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重要性。同时政治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中,将法治教育贯穿于整个课堂,加强学生对法治的认识,让学生对校园暴力所承担的后果进行认识。同时学校还可以开设一些法律课,处处培养学生的维权和法律意识。

结束语:

校园暴力的预防措施和解决需要广大的学校、教师、家长甚至整个社会进行合作,为了给学生创建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减少校园暴力给学生带来的伤害,必须对暴力行为进行坚决的惩治和抵御,同时还需要宣传法律知识,从而引导学生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陶跟定.初中校园暴力行为分析[J].成功(教育版),2013,(1):159.

[2]宋雁慧.北京市初中校园暴力现状和处理方式调查[J].中国教师,2007,(11):7-10.

[3]陈秀敏.佛山市初中暴力现象及应对措施研究[D].湖南大学,2013.

第4篇:预防网络暴力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犯罪心理;心理问题;产生;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6A-0053-01

近年来,大学生犯罪的现象越来越多,从云南大学的马加爵杀室友事件到浙江大学的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再到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刺杀公务员事件,不得不让我们对大学生的心理状况予以重视。

一、在校大学生的心理问题现状

(一)学习心理问题:表现为学习动机缺乏,学习疲劳,过度的学习焦虑,重度的考试焦虑等学习心理问题。

(二)人际关系问题:大学生的人际关系问题表现为嫉妒、自卑、自负等。云南大学的马加爵事件中,自卑心理就是悲剧的根源。

(三)网络成瘾问题:一些大学生整天沉溺与网络游戏和聊天,严重影响自己的生活和学习。更有甚者,造成了网络依赖性、网络孤独、网络焦虑、网络人格障碍等心理疾病。

(四)恋爱与性心理问题:大学生的恋爱既不同于成年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恋爱,也不同于中学生的早恋,介于两者之间,既有责任感,又有早恋的朦胧感,易产生恋爱心理问题,如失恋、爱情错觉、恋爱中的行为越轨、恋爱动机不端正等。

(五)就业和发展心理问题:大学生在就业方面面临着很大的心理压力和冲突,可能导致期望值过高、利己心理严重、“铁饭碗”情结、自卑自负等心理问题。

二、大学生犯罪心理的产生

导致在校大学生犯罪心理产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其中, 社会环境因素、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等客观因素和个人主观因素是导致在校大学生犯罪心理产生的主要因素。

(一)外界环境变化是大学生犯罪心理形成的客观原因

1.社会环境因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在校大学生产生了追求享乐的心理,又因为收入悬殊,贫富差距过大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一定程度上引起处于不同阶层的大学生的心理失衡,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享乐,少数大学生在特定因素的刺激下便会产生价值的失范而走向犯罪。其次,竞争的压力, 就业的压力,诱发了一些大学生的投机心理和冒险心理,把追求自己特殊利益的最大化当成惟一目标,因而不顾人格、不择手段,其至不借践踏国家的法律。另外网络对一些自制能力薄弱的大学生也产生着巨大的负面影响。

2.家庭因素

家庭教育作用对个人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现在的大学生大多数是独生子女,父母包办的教养方式和过分宠爱使孩子缺乏独立的意识和自主的能力,有碍他们的社会化。另外,随着离婚率和“家庭暴力”现象的增加,残缺家庭中的大学生们过早的失去了父母的关爱,易于形成鲁莽凶暴、易于冲动、胆大妄为与不计后果等特点。一旦这些犯罪心理形成了,遇上了犯罪动机,就会发生暴力型犯罪,且多属于攻击。

3.学校因素

首先,高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能与时俱进,忽视了对心理素质的培养。其次,学校心理咨询机构的不健全, 使得很多学生的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疏导和解决。另外由于高校的不断扩招, 大学生缺乏足够的思想准备和认识分析能力, 必然产生失望与迷茫的情绪, 从而导致心理失衡。

(二)自身心理问题是大学生犯罪心理产生的主观原因

首先,大学生正处于青年时期,感情丰富,心理起伏比较大、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做事情欠缺考虑,具有很强的自尊心,心理脆弱,无法应对挫折,处于这样的状态,使他们陷入不安、苦恼、忧虑、矛盾的状态,一旦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缓解和调适, 就可能走向犯罪的道路。另外,大学生由于知识层次较高, 自我的内在体验比较丰富、细腻, 因而常常会因为一点小事就引发较大的情绪波动。

三、在校大学生犯罪心理的预防

(一)社会应采取的措施

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全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扩大就业,这是预防在校大学生犯罪心理产生的根本措施。

2.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净化社会环境。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的思想道德素质。

3.完善立法,加强司法,依法行政,净化校园和社会环境,把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某些负面效应对大学生的渗透和影响减少到最低。

(二)学校应采取的措施

1.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减少大学生的性,从思想根源上控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2.加强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教育,引导其树立积极、健康、向上的观念,促进其健康成长。

3.建立健全心理咨询机制,建立心理咨询站,经常开展心理讲座,心理电影展播等活动,要开通心理热线,方便接受同学的咨询。

(三)家庭应采取的措施

家长要给孩子营造一个积极健康、温馨和谐的成长环境,经常与孩子沟通交流,把握其思想动态。在处理夫妻之间的问题的时候要多考虑孩子的想法,要多鼓励,少训斥,培养子女的自信心。不能溺爱子女,要多加教育、引导使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促进其健康快乐的成长。

(四)个人自身应采取的措施

1.要树立远大的理想,坚持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坚持不懈,为实现自己的理想而奋斗。

2.要加强自己的自制能力,对社会上不好的思想要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学会自我控制,不该做的不去做,不受不良思想的腐蚀。

3.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要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要积极参加学校的各种集体活动或社会上的公益活动,树立集体意识,融入集团,融入社会,满足自己情感发展的需要。

结语:大学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黄金时代,是人生中最富于可塑性的时期。大学生,承载着祖国和人民的希望,但却随着时代的发展出现了本不该出现的犯罪现象。这个不和谐的音符已经足以引起社会心理的不安与震荡,令人忧虑。因此,大学生犯罪心理的研究具备很强的现实意义。对大学生犯罪问题,我们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因素,多管齐下,为祖国的发展培养一支全面发展的、具有优秀综合素质的21世纪人才队伍。

参考文献:

[1] 颜小冬《当代大学生犯罪问题研究》.人民检察出版社.2004

[2]《青少年犯罪心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

[3](日)山根清道著.陈宝玉译《犯罪心理学》.五洲出版社

第5篇:预防网络暴力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家庭暴力;救助机制;社会类型;社会结构

中图分类号:C913.11

家庭暴力是一个国际性和恒久性问题,但具有显著的民族性和时代性特征。就其民族性而言,各国因其民族文化、法律文化、家庭文化等的差异对家庭暴力的认知不同,家庭暴力救助的范围和干预机制有别。西方国家普遍认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暴力和性暴力,且部分国家(如英国、美国等)将婚内性暴力罪化。①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范围相对较窄,一般只包括身体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② 家庭成员间的精神暴力、经济暴力和夫妻性暴力仍不为东方国家社会中的多数所关注,相应的救助机制缺失。就其时代性而言,家庭暴力救助机制随社会类型和社会结构的变迁而变化。传统中国,家庭成员间的地位,特别是夫妻和父子地位不平等,以“三纲五常”为代表的儒家伦理文化规范和调整着家庭成员间的人伦关系,赋予父对子、夫对妻 “生杀予夺”的权力。随着中国社会由传统至现代的转型,亲权由权力向权利义务一体乃至向亲责转变,夫妻地位趋向平等,夫对妻、父对子的家庭暴力在愈益广泛的群体中不被认同,家庭暴力的救助亦由家庭、家族走向社区、社会,由私力救助逐步走向私力救助、公力救助和社会救助等多元救助机制并用。

一、家庭暴力救助与社会类型

法国法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 1858-1917)根据社会结构的特点将人类社会分为机械团结型社会和分工协作型社会。前者是以社会集体意识所维系的社会团结,后者是以社会分工所维系的有机协作型社会。在机械团结型社会,压制型法律通过制裁犯罪,发泄愤怒情绪,以平复心态,达成维护社会集体意识和社会秩序之目的。在契约关系为主导的分工协作型社会,社会集体意识出现分化,人的个性得到发展,个人价值得以认可与弘扬,法律与道德发生分离,法律的主要目的不再是惩罚违背社会集体意识的人或行为,而是为社会集体意识不能有效规范的领域寻求替代机制,法律较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优先地位得以确立。[1]26但机械团结型社会与分工协作型社会不是一个纯粹的历史分期概念,其兼具社会类型概念的属性。人类在进入工业化社会之前的农耕社会时期均属于典型的机械团结型社会,但19世纪末期以来,全球范围内的分化加剧,不同社会依据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分工、意识形态、法律特征及法治状况等或属于机械团结型社会或属于分工协作型社会或是二者的混合。如西方发达国家自进入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已基本完成了由机械团结型社会向分工协作型社会的转变,而直到21世纪,全球范围内超过半数的国家仍然属于机械团结型社会,中国则正处于由传统社会至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之中,即社会转型期。③

(一)家庭暴力界定的社会类型差异

对家庭暴力的关注事实上是对人权的关注,核心是人格权,其中包括一般人格权(如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及人格尊严)和具体人格权(如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权保护是一个历史过程,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演进,其保护范围和程度与特定社会类型相对应,具有历史局限性。传统中国是一个高度集权和专制的国家,意识形态高度统一,法治与人权观念淡薄,家庭成员的人格不平等、地位不平等,个人价值不被认同。个人权利,尤其是妇女、儿童的权利不被尊重,夫对妻、父对子实施暴力具有社会集体意识基础,不为伦理、道德和习俗所排斥。

古中国刑罚对家庭暴力犯罪严格区分犯罪主体的身份,实行差别对待。凡以卑犯尊(如臣犯君)、以幼犯长(如儿子、孙子殴打或杀害父母、祖父母等),则入于“十恶”之中,以“恶逆”加重处罚。④夏朝“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商朝“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周朝 “贼杀其亲,则正(杀)之”;[2]汉朝子女如殴打父母,斩首枭之,如谋杀父母,则以大逆论,本人腰斩、妻子弃市;宋律,“伤殴父母,枭首;骂詈,弃市;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3]北魏时期,“杀其亲者,之”;⑤隋唐时期,正式列入“十恶”之中严厉打击,宋、元、明、清沿袭如故。

但古中国尊犯卑、夫犯妻则减轻或免除处罚。其中,夫妻之间暴力相犯行为处罚的差异程度虽不似父子、君臣之间的差别大,但差异仍然十分明显。秦朝法律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暴力相犯,《法律答问》有:“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支(肢)指、肤体,问夫可(何)论?当耐。”(丈夫殴打妻子,撕裂了耳朵,折断了肢体,处以耐刑,即强制剃除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⑥隋唐以后,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深化,夫妻相犯同罪异罚的情况进一步加强,丈夫暴力侵犯妻子的处罚比常人较轻,“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但如妻子殴打丈夫,则:“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死者,斩”。宋、元、明、清大体同唐。[4]

20世纪后半叶以来,中国社会的现代转型加快,家庭成员间的地位趋向平等,家庭成员间暴力相犯同罪异罚的现象逐步被消除,家庭暴力受到来自伦理、道德和法律的多重约束。从夫妻地位看,男女平等是宪法和婚姻法等部门法的基本精神,夫对妻的暴力行为不仅为法律所禁止,亦开始不为社会中的多数所认同。“七出”,⑦古中国的休妻制度被废止。从亲权角度看,⑧其已经或正在经历由权力到权利义务一体的转变过程。公权力对亲权滥用的约束加强,亲权的绝对性与支配性减弱,亲权人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与财产不再享有自由的处置权,如不得剥夺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和受教育权,对未成年子女的惩戒仅限于合理适度方式,而亲权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与保护等责任得到强化,亲权之权利义务一体性,乃至向亲责转变的特征愈益明显。⑨

(二)家庭暴力救助的社会类型差异

家庭暴力的救助可分为私力救助、公力救助和社会救助三种类型。私力救助是指家庭暴力受害人不借助公权力,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释除暴力,实现权利的救济方式。私力救助是指“权利遭受侵害时,权利人迳以自己之腕力排除侵害,自行实现其权利。” [5]252公力救助,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是指国家机关运用公权力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实施救助或对施暴人予以制裁。社会救助,包括调解(法院外调解)和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济渠道,如村委会、居委会、物业小区等新型社区的管理或服务组织及志愿者服务组织等对受害人的救助。

不同社会类型,家庭暴力的救助方式不同。在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机械团结亲密型农耕社会,社会分工少,城市化程度低,人口流动小,人际关系密切。家庭暴力的救助主要是以亲属、邻里、家族等社会共同体基于血缘、亲缘、地缘和业缘关系等建构的社会网络所实施的私力救助。这种救助机制非为中国所独有,而是不同文化乡土社会家庭暴力救助的传统共有机制。[6]204私力救助的基础依据不是制定法或“纸上法”等国家强制性规范而是民间法、习惯法等“活法”规范,即人情、世故、道理等情理。救助的启动往往是救助者主动介入,救助的方式主要是调和与隔离(将施暴者与受害者分离),救助的效力不是现代司法上的强制,而是社会网络的约束。

中国社会转型期,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亲属关系、邻里关系等发生了实质性变迁: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使人们由“家庭人”、“家族人”、“单位人”转身为“社区人”、“社会人”;城镇化带来的人口流动推动中国社会由亲密型至松散型演变;价值观多元化弱化了伦理道德与习俗的规范作用;人治向法治的演进唤醒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对个人价值实现的追求。伴随转型期中国社会,特别是中国婚姻家庭发生的一系列变迁,家庭暴力的动因由简单趋向复杂,家庭暴力的定义不断拓展(如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家庭暴力的救助方式由单一趋向多元(如私力救助、公力救助、社会救助),传统的依赖血缘、亲缘、地缘和业缘优势构成的社会网络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优势日渐丧失,由此呼唤家庭暴力救助机制的革新。

二、家庭暴力救助与社会结构

社会结构是指社会的分层、文化、组织和控制等。家庭暴力的救助模式随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变化。其中,家庭暴力救助模式与社会分层、社会组织和社会文化呈正比例关系,即社会分层越多,救助模式越多;文化越多元、组织越发达,救助模式越多样化。救助模式与其他社会控制呈反比例关系,即其他社会控制(如伦理、道德、宗教等)越有效,救助模式就越少。从社会结构的角度看,传统家庭暴力私力救助地位的弱化是社会分化与分层加剧、价值观多元化、伦理道德失范及法律规范优先性的结果。

(一)家庭暴力救助与社会分层

分层是社会生活的垂直方面,指生存条件的各种不平等的分配,即贫富程度、权势程度的等级。[7]14 这种等级差距是以分层的数量为依据的。家庭暴力救助模式的变化与社会分层成正比,即社会分层越多,对家庭暴力的态度越多元,家庭暴力救助的方式就越多。在以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传统机械团结型社会共同体中,社会分工少而简单,商品经济不发达,城市化程度低,社会各部门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不高,人们的经济地位差异较小,社会分层不明显。由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及社会交往几乎都局限在具有相同价值观的家庭和相应的家族内部,个人对家庭、家族形成单向的依赖关系,私力救济是家庭暴力救助的核心机制,而对公力救济和社会救助的依赖程度较低。

中国社会转型期,社会分层与分化加剧。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的《中国城市发展报告(4)――聚焦民生》显示,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比由1980年的2.49:1扩大至2010年的3.23:1,成为世界上城乡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由于不同社会分层的人们因其享有的社会资源和法律保护差异对家庭暴力救助方式有不同的取向,导致家庭暴力救助方式的多样化。比如,更多高收入群体倾向以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约30%,低收入群体约13%);低收入群体更多地倾向通过政府渠道或私力救济解决纠纷(约21%,高收入群体约12%);中等收入群体依据其受教育程度(教育程度高的人更多地将纠纷诉诸法律)及职业的不同(不同职业享有的社会资源不同)对纠纷解决方式取向各异,但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中产阶级”更多地利用法律解决纠纷。[8]

(二)家庭暴力救助与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生活的规范方面,它规定不轨行为并对不轨行为作出反应。法本身是一种社会控制,即政府对其公民的社会控制,但伦理、道德、习俗、宗教等也是社会控制。法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即当其他社会控制较少时,法就越多;当其他社会控制较多时,法就越少。在文化单一、价值观趋同的机械团结型社会,伦理道德的规范作用大于法律制度规范。传统的由家长、族长等尊长及邻里、亲属等社会网络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实施的私力救助具有伦理、道德和习俗等“活法”规范的支持,因而能够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不仅如此,在人口流动小、人际关系密切的乡土熟人社会,私力救助还具有便利、及时、低耗和高效等优势,是家庭暴力预防与救助,尤其是暴力实施过程中救助的有效机制,有助于防止家庭暴力事件的恶化,更好维护受害人权益。

中国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增强,婚姻家庭价值观多元化,婚姻家庭稳定性降低,夫妻人身关系弱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淡化,伦理、道德与习俗等非法律控制手段对婚姻家庭的规范作用减弱,家庭暴力私力救济的传统优势不断丧失,法律相对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优先地位得以确立。婚姻家庭观念的多元化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使得家庭暴力当事人更多地倾向于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以求得权利救济的权威性、彻底性和强制性。婚姻伦理的自由化、婚姻形态的复杂化以及家庭结构的多样化等使得家庭暴力的动因更趋复杂,形式更趋多样,权利救济的难度加大,传统的私力救助难以适应权利救助的需要,依赖亲情、友情、权力和人际关系的传统私力救助逐步让位于普遍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9]49

(三)家庭暴力救助与社会文化

文化可以用来解释社会生活,亦可以用以解释法律。“文化的量因社会环境的不同而变化。在文化稀少之处,法律也少;而在文化丰富之处,法律亦繁多。文化越多,法律也越多:法律的变化与文化成正比。”[7]75文化量的这种变化体现在不同文化以及同一文化的不同社会类型与不同地区之间:整体而言,分工协作型社会的文化多于机械团结型社会的文化,城市的文化多于乡村,开放地区的文化多于封闭地区的文化等,如深圳是个外来人口构成的不同价值理念融合的开放式城市,其文化多于临近的以本土人口占绝对优势及价值观趋同的封闭性城市汕头。⑩文化的单一与多元、封闭与开放、传统与现代等不仅决定着人们的行为,亦决定着行为的规范和规范的调整效果。

多元文化国家或地区和单一文化国家或地区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不同,救助机制也存在显著差异。多元文化的兼容并蓄与宽容使多元价值并存与互动,家庭成员的个人价值得到尊重,个人与家庭、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的利益通过法律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规范。当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受到侵犯时,受害人更倾向于寻求法律救助,即公力救济。在单一文化背景下,当个人利益与家庭、家族利益发生冲突时,牺牲个人利益,维护家庭、家族利益是当然的选择。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教育劝导、轻沟通协商,重家庭整体利益、轻家庭成员个体利益的家庭暴力私力救助方式依据家庭人、家族人等文化传承对个人的约束干预家庭暴力的实践具有坚实的家中心主义价值观基础。[10]202

三、转型中国家庭暴力救助机制的重构

家庭暴力救助机制的法社会学分析表明,不同社会类型中的人们和不同社会结构中的群体对家庭暴力的态度不同,其家庭暴力的救助机制也存在差异。中国正处于由传统至现代的转型过程中,其社会类型和社会结构不同于西方,因此家庭暴力救助机制的设置不宜照搬西方经验,无论是立法保护、司法救助,还是行政救济均不例外。过度超前的立法只能是“纸上法”,不可能取得预期的调整效果。而超越社会集体意识的司法和行政救助不仅会造成司法和行政资源的浪费,也无法实质上救济受害人。另一方面,转型期中国虽然还不是一个法治的国家,但其正在朝着民主、法治和人权的方向演进。传统的家庭暴力私力救助机制已不能够满足当下社会家庭暴力救助的需要。基于中国社会转型期社会类型和社会结构的特征,构建私力救助、公力救助和社会救助协同的多元化家庭暴力救助机制,有助于强化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家庭暴力实施过程中的救助,提升家庭暴力救助的效果,更有效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益。

(一) 自治组织家庭暴力救助功能的再生

地方自治组织以其近民、便民、及时和高效等优势在化解家事纠纷,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组织与治理社会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并曾一度成为解决家事纠纷的主要方式。[11]55自治组织的上述功能除了回应国家政权建设中的社会治理问题外,还与前社会转型期中国高度统一的意识形态、单一的文化与所有制结构、单一的组织形式与利益主体密切相关,具有其发挥作用的土壤。随着中国社会由传统至现代的转型,原有的地域和单位组织结构发生了解体和功能转换,自治组织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的时代局限性使其无法满足转型期家庭暴力救助的需要,其干预家庭暴力面临的人(自治组织成员的数量和整体素质与转型期家庭暴力救助工作的需要不匹配)、财(家庭暴力救助经费与自治组织成员的付出及作用不匹配)、物(救助设施与家庭暴力救助所需要的食宿安排和隔离措施等不匹配)压力剧增,影响了自治组织干预家庭暴力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家庭暴力干预的效果。基于转型期家庭暴力救助的实际需要,通过政策支持、经费保障和人力重组,强化地方自治组织在家庭暴力预防和救助中的作用,重新焕发其家庭暴力救助的活力,不仅是转型期家庭暴力救助的现实需要,亦是弘扬自治组织优秀文化传统,善用本土资源,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的理性选择。

1.自治组织家庭暴力救助的物质保障。自治组织家庭暴力救助的物质保障应明确为政府责任,物质保障的范围包括自治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工作经费、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培训费用、激励金、救助金等。物质保障的经费来源可采取国家财政支持和社会筹集资金相结合的方式设立家庭暴力救助专项经费;应建立自治组织家庭暴力救助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体系,对救助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划拨。通过专项经费加大对自治组织家庭暴力救助工作的投入,在重点保障家庭暴力救助必需的工作经费和补贴经费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自治组织家庭暴力救助工作的环境、设施和办公条件,完善自治组织家庭暴力救助工作激励机制、人身保险和救助机制。对因从事家庭暴力救助工作致伤致残,无论其生活是否发生困难,当地人民政府均应提供必要和充分的医疗和生活救助。

2.自治组织家庭暴力救助的人力资源保障。当下村委会和居委会的人员结构仍然存在“两低一高”(文化程度低、综合素质低、年龄偏高)的情况,这与转型期家庭暴力救助对救助者专业素质的要求不相适应。转型期家庭暴力的救助不仅要求救助者具有责任感和服务意识,还要求其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调解经验和技巧。因此,通过人事、编制、财政等多元化措施,加强自治组织队伍建设,通过管理创新建立长效的培训与管理机制,建立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自治组织工作者选拔、考核和激励机制,对自治组织工作人员实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推进自治组织工作者的专业化,提升其干预家庭暴力的能力。

3.明确自治组织家庭暴力救助的职责和内容。自治组织处于家庭暴力救助的最前沿,在家庭暴力救助,尤其是家庭暴力实施过程中的救助具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主动、及时干预有助于防止家庭暴力事件的恶化,能有效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益。自治组织家庭暴力救助的功能主要包括:第一,调查、了解所在社区家庭结构、家庭环境、家庭成员关系,特别是妇女、儿童生存状况等,做好家庭暴力预防工作。第二,家庭暴力预防与救助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自治组织可通过村民大会、居民大会、社区媒体宣传及家庭走访等方式宣传家庭暴力的后果、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救济途径,营造反对家庭暴力的大环境。第三,及时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对所获悉的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自治组织应当第一时间进行干预,化解、劝阻、调处家庭暴力纠纷,转移处于危境中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对有需要的受害人提供庇护、食宿或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其他救助提供帮助。

4.强化新型社区的家庭暴力救助功能。城镇化是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使家庭、家族和单位的社会职能外移,形成了不同地理、经济和文化的新型社区。社区在家庭暴力救助中起着愈益重要的作用。据天津市社区调查事务所对和平区新兴街的调查,居民在社会事务方面对于社区的依赖已超过对自己工作单位的依赖,50.9%的居民希望通过社区来帮助解决就业问题,76.2%的居民希望社区帮助解决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58.5%的居民希望通过社区帮助来避免家庭意外和不幸事故。因此,如何通过制度创新,发挥以物业小区为代表的新型社区在家庭暴力救助中的作用是家庭暴力救助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地带。

(二)完善家庭暴力公力救助制度体系

公力救助是现代社会家庭暴力救助的主渠道。西方国家通过反家庭暴力法,构建了由政府主导、政策支持、立法保障、司法救济、行政干预和社会参与的制度体系,形成了立法、司法、执法、行政和社会联动的完整救助机制,有效地预防和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益。基于转型期中国社会类型和社会结构的特征,在继承和弘扬传统救助机制的基础上,借鉴、吸收和改良域外经验,完善家庭暴力公力救助制度体系,强化家庭暴力救助的国家责任,明确各职能部门家庭暴力救助的职责,为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救助提供制度保障,是当下我国家庭暴力救助的基础和前置性工作。

1.推进家庭暴力救助立法工作。家庭暴力的预防救助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作,需要多方参与和多部门协作,必须通过立法明确各方和各部门的职责,形成完整有效的运作机制。目前我国尚无家庭暴力救助的专门立法,有关家庭暴力救助的规定散见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部门法,系统性不够、可操作性不强,家庭暴力救助存在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情形,致使诸多家庭暴力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比如受害人取证难,家庭暴力的事前预防和实施过程中的救助措施匮乏,各救助主体职责不明确、衔接不畅,社会参与不够,对受害人的救助不彻底以及缺乏对受害人的安全保护措施等等。鉴于此,我国应加快推进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进程。家庭暴力立法要坚持国际性和民族性的统一、文化传承和创新的统一、前瞻性和现实性的统一,强化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实证调查和研究,发现转型期家庭暴力的动因、特征,针对常发性重点和要点问题,寻求切合实际的救济措施,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就国际性和民族性的统一问题,中国的社会类型和社会结构不同于西方,因此对西方家庭暴力救助制度的借鉴应注重改良和创新,使之符合国情。就家庭暴力救助文化传承和创新的统一而言,应弘扬私力救济和社会网络救济的优良传统,通过文化创新赋予传统救助机制以现代品质,构建完整的私力救助、社会救助和公力救助制度体系。家庭暴力立法还应当坚持前瞻性和现实性的统一,避免不切实际的过度超前立法和消极的滞后立法。

2.完善家庭暴力司法救助机制。司法救助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最终救济方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司法救济途径主要有请求离婚及损害赔偿,提起自诉,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等,司法救济存在事前预防不够、事中救济不力、事后救济效果不明显等缺陷,宜从下述方面予以完善:第一,完善家庭暴力侵权责任制度,强化施暴者的法律责任,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提供有效保障。第二,改革家庭暴力制度。健全家庭暴力公诉制度,弥补自诉制度之不足,更有效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受害人的权益。第三,重置家庭暴力证据规则。目前,家庭暴力案件适用的是普通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权益,应基于家庭暴力的多样性和隐蔽性特征,设立家庭暴力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第四,明确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原则。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原则主要包括:不公开审理原则;职权探知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等。第五,创新和发展家庭暴力司法救助机制,如照护令、监督令、人身保护令等。?

3.设置地方政府家庭暴力救助专门机构。地方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救助机构,专事研究家庭暴力预防与救助,统筹规划、协调监督和引导落实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家庭的救助工作。这些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第一,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家庭暴力预防与救助规划。第二,组织实施家庭暴力预防与救助规划。地方政府家庭暴力救助专门机构应当发挥宣传、引导和组织作用,推进基层组织、志愿组织和新型社区的家庭暴力预防和救助工作。第三,评估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的实际需要,为有需要的受害人及其家庭提供经济援助、食宿安排,为处于危险中的受害人提供庇护等。第四,对处于地方自治组织、志愿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等照护下的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回访、检查、管理、监督和调整。

4.构建家庭暴力救助通道。家庭暴力救助通道,是指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受救助期间及被救助之后,各有关救助保护主体依据职责分工,为受救助者提供庇护、食宿、心理疏导、咨询建议、回归安置、回访等一体化救助服务计划,确保受救助人完满回归,实现家庭暴力救助标本兼治之目的。对于家庭暴力纠纷,不能简单地劝说了事,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或对施暴者采取强制措施,或对当事人实施有效隔离,或为受害人提供庇护、食宿、心理疏导,或为受害人寻求其他救济(如司法、行政救济)提供咨询建议,或为需要治疗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经济援助,或对回归安置的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回访等。家庭暴力救助通道计划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需要各救助保护机构依据职责分工,协同行动,做好各救助环节的衔接,畅通救助渠道,提升救助效率,保证救助效果。

注释:

①Harry D. Krause. Family Law in a Nutshell, 1995 West Group, P147。

第6篇:预防网络暴力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青少年;网络游戏;原因;危害;防治策略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6-0045-02

网络游戏(On line Game)即“在线游戏”或“网游”。网络游戏以互联网为媒介,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和用户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目的在于实现娱乐、休闲、交流和取得虚拟成就,网络游戏具有可持续性,同时也可以有多个个体参与。网络新兴媒体的飞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新的东西。作为当代青少年,他们利用网络获取了大量资源和信息,开阔了视野。但也有一些青少年经不住网络的诱惑,对网络游戏过度沉迷以致影响到正常的生活和学习。青少年上网成瘾,给社会造成很大的隐患和危害,社会各界也早已对此引起高度关注。

一、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游戏的原因

(一)网络游戏的特征与青少年的性格特征相契合。网络游戏具有新奇性、互动性、娱乐性、开放性,网络游戏的这些特征符合青少年好奇、猎奇、玩性的特征和需求。网络为人们的沟通与交流提供了载体,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如网上购物、学习、交流等等。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网络游戏得到了快速发展并且成为许多人消遣娱乐的主要途径,青少年善于接受新生事物,也积极地参与进来,很快成为网络游戏的主力军。网络游戏中,有许多体现性格特征的角色,比如在魔兽世界中有多个游戏角色,每个角色都有鲜明的个性特征:智慧的、温顺的、愚钝的、暴力的,这些性格特征在很大程度上与当代青少年性格特征相一致。所以,他们玩游戏的时候,能把自己定格为某一个角色,在游戏中和对手进行挑战,通过在游戏中的胜利而获得满足。这样,为了不断满足自己的成就感,他们会不断地在游戏中升级,对游戏越来越爱不释手,继而就会沉迷于游戏而不能自拔。

(二)青少年心理具有不成熟性、叛逆性。青少年有强烈的自我意识和独立意识,容易接受新生事物,渴望友谊和交流。这些特点使他们产生了多方面的需求。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各种条件和各种因素的制约,他们的各种需求就难以在现实中完全得到满足。这种需求与现实之间的矛盾极易使青少年的心境处于压抑状态。在现实处境与构想之间出现偏差的时候,他们就会想方设法地去寻求别的补偿途径,而网络以它独特的方式和丰富的内容,展示出了一种全新的虚拟社会环境,这无疑为青少年提供了发泄和实现自身需求的平台。网络游戏中,他们利用选定的角色取胜的方法找到自我、实现自我,网上聊天也使他们有了倾诉的空间和对象。但是青少年自制力相对较弱,在这个神奇的虚拟世界里当他们第一次获得快乐与满足时,便会希望重复获得。当这种重复行为不能得到很好的控制以至于失控时,他们就会最终沉迷于网络。

(三)家庭教育的缺失,学校管理的不到位。现在,许多家庭是独生子女,很多父母亲对孩子非常宠爱而事事顺着他们,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也会千方百计满足他们的各种要求,甚至是无理要求,这就造成了父母对孩子的过分溺爱。为了让孩子紧跟时展的要求,条件较好的家庭大都主动给孩子配备了电脑,以满足其需要。有的孩子生活零用钱比较多,就经常去网吧上网,由于家长对网络知识的缺乏,或者无暇顾及等原因,往往忽视了孩子的这种行为。这样,久而久之,孩子便迷失于网络当中了。另一方面,在学校学生繁重的学习任务给他们造成了心理压力,他们容易滋生厌学情绪;教师则由于过分注重学生的学习成绩,对学生的心理变化没有给予足够关注,学生在学校找不到缓解压力的地方,就会把目光转移到网络游戏上。而青少年的识别能力和意志力相对较差,一旦上网接触到不良的内容,很容易被腐蚀并且沉迷网络游戏。

二、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的危害

(一)网络游戏成瘾对青少年身体造成极大的危害。2008年出台的《网络成瘾诊断标准》公布,每天上网时间超过6小时即为网络游戏成瘾。长时间的网络游戏可引起视力下降;在肢体方面,简单重复的按键,手指和手腕极易受伤。据了解,有些学生喜欢游戏已经到了不可救药的地步,为了玩游戏而逃学,白天在网吧打游戏,晚上夜不归宿,夜以继日地玩游戏。这样不仅影响了学习,而且严重地影响了身心健康。曾经有报道称,一位少年因玩游戏入迷,从高桥上跳下去,在游戏当中,他可以飞檐走壁而不受伤,而当时他还以为自己在游戏中,无所不能。因为上网时间过长而猝死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二)网络游戏成瘾会造成青少年的人格畸形。现在的网络游戏大都以暴力为主,很多青少年为了寻求在生活中无法得到的刺激及优越感迷恋上了网络游戏,长期迷恋网络游戏导致他们性格的畸形。他们在现实生活中体验到类似网络暴力的情感和环境时,往往容易丧失理智,会毫不犹豫地把游戏中的行为运用于现实的人际冲突,从而导致一些悲剧的发生。案例一,青少年胡某在网吧里玩一种用刀捅人的暴力游戏时,由于游戏技术欠佳,胡某每次都被别人“捅”倒。坐在邻座的一名少年也在玩同一种游戏,他忍不住对胡某冷嘲热讽。在网络上“杀”红了眼的胡某当即火冒三丈,抽出大半尺长的防身刀具,捅向邻座少年的胸口,导致其当场死亡,而胡某继续玩游戏,依旧沉浸在暴力游戏中。直到警方赶到现场,胡某才惊醒:“我是不是杀死了人,会不会坐牢?”案例二,由于网游成瘾需要钱上网,一个12岁的青少年抢劫正抚养自己的姑姑一家,抢走了2000元钱和手机,杀死了自己的姑姑和表弟表妹。当被警方带走时,这位少年面无悔意,还固执的认为自己没有过错。这样的例子不止一个。

(三)网络游戏成瘾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随着网络游戏的繁荣和产业化发展,它的一些负面影响也日益凸现,因为目前在市场上销售的网络游戏是以刺激、暴力和打斗为主要内容的,而且越“刺激”的游戏上网参与的青少年人数就越多。很多玩家尤其是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游戏无法自拔,更有甚者,有一些青少年因为网络游戏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案例:郑州某高校一名来自农村的大学生由于孤独开始到网吧上网,玩游戏达到了痴迷的程度,并在网吧里结识了一些所谓的“朋友”。最终,该学生由于缺钱上网玩游戏而走上了抢劫的道路,断送了自己的前程。这样的实例也屡见不鲜。

三、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的防治措施

(一)网络游戏行业要加强自律,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随着电脑的普及使用,国内青少年小网民数量日益增多,而青少年的自控能力又不足,往往会陷入网络游戏而不能自拔,青少年的网瘾问题也成为父母和教师的巨大隐忧,而且早已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所以,网络游戏行业要适时地采取措施,开发一些防治青少年沉迷网络的系统,以有效监控和管理青少年的上网活动。这里即有一个防治青少年沉迷网络的实例:开学前一晚,当许多小网民忍不住又一次登录被称为“儿童版开心网”的摩尔庄园聊天、打怪时,意外地收到了一份开学“收心”倡议书,而在登录其他的网络游戏和社区时,系统会自动限制他们上网的时间,并减少游戏中的任务数量。这样,小网民们即使想在开学前一晚再疯狂一次,也会受到电脑本身的限制。

(二)父母要言传身教,为孩子树立好的榜样。作为父母,要教育孩子正确地认识游戏、科学地对待游戏,要教育孩子不能沉迷于游戏;掌握科学的教子方法,要赏识与激励孩子,增强孩子学习、进步的信心,激活孩子的天赋与潜能,不要因为溺爱而纵容孩子打游戏。尊重他们的权利,营造民主、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做孩子最可靠的知心朋友,不给他们因为叛逆而沉迷于网络游戏的机会。引导、启发孩子成长,让孩子学会自我管理的技巧,培养他们的独立能力和自制能力,正确地引导孩子解决与伙伴间的问题,防止因网络游戏而引发暴力事件。总之,应优化家庭教育方式,预防网络游戏成瘾。

(三)学校要做好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引导青少年正确对待网络游戏,做好和家长的沟通工作。一是充分发挥课堂的作用,引导青少年全面、正确地认识网络游戏,并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防止学生思想受到侵蚀;积极推行素质教育,提高青少年对游戏的免疫力。二是开展第二课堂,围绕正确、合理使用计算机、远离网络游戏等主题开展讲座、交流会、警示教育等活动。三是鼓励青少年积极参与科技制作、体育运动等活动,转移其注意力。四是抓好警示教育,适时用现实生活中的反面案例教育学生。五是学校和家长双方要及时沟通,做好对学生的齐抓共管。

参考文献:

\[1\]王佐丽.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的防治\[J\].重庆教育学院学报,2011,(5).

第7篇:预防网络暴力的措施范文

网络对学生好比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带给学生大量的科学信息又可以使学生沉迷于虚拟的网络世界荒废学业。尤其是中职生处在向成年人过渡时期,他们在思想上有着幼稚和单纯的一面,又有着成年人独立的一面。一些不良的网络信息影响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特别是一些不法份子,利用学生的善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要加强对中职生网络安全意识的教育,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

学会关爱身边的同学,抵制校园暴力。学生们正值青春少年,情感丰富,有着对成年生活的向往,叛逆的心理使得他们容易冲动。人生经验的缺乏和人生目标的模糊使得他们易聚易散,矛盾丛生。一些学生自小家庭离异,受不良风气的影响,与社会不良青年联系密切,哥(姐)们义气严重,成帮结伙,打架斗殴。我们需要及时帮助这些同学树立正确的安全道德观念,在关注自身安全的同时,关爱其他人的安全,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1]

2.学校安全问题的特点

2.1突发性。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比如打架事件的发生是由一些口角的争执开始的,由于学生对事物的感受力比较强,但控制能力较成年人弱,思想具有冲动性,遇事情不冷静,思想方法比较简单,看问题比较片面,容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暴力行为,酿成严重后果。此类突发性事件难以预防,需多加强学生道德教育。违规用电或电路老化造成的火灾也属于突发性事件,但此类事件如果做好了事前的安全设施排查与更新,就可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2危害性。事故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轻者损失财物,重者以付出生命为代价。无论是暴力事件还是灾害事件的发生往往都是学校或家庭的教育不力造成的。家长的溺爱和打骂,学校的专制、粗暴简单的语言教育以及安全管理的疏忽都是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2]2.3低龄化。随着教育改革的推进,快节奏的生活和激烈的竞争对学生心灵的冲击,已经使很多学生患上不同程度的心理疾病。尤其中职生的年龄大多在15—18岁之间,思想品德的形成处在过渡期,具有可塑性。随着人际交往范围的扩大,身心发展的加快,但思想尚不成熟,缺乏社会经验,识别是非能力不强,加之过重的学习压力,促使稚嫩的心灵发生扭曲或是心理错位,从而导致过激行为的发生。

3.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思路格局与实施

3.1完善安全制度关键在于加强层级综合治理。涉及影响学生的生活和学习方面的校园安全隐患有十几种,比如来自学生间的暴力、欺诈、吸烟、食品卫生、失火、触电、溺水、中毒、运动中的伤害、集体活动间的拥挤等等,这些都时刻威胁着学生的健康成长。我认为广大教职工需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3.1.1统一思想,完善措施,层层抓落实、整改和防范,利用教职工大会宣讲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纠正少数老师对安全教育的麻痹意识和侥幸心理以及没有工作责任心和责任感的错误思想。

3.1.2建立校园安全管理网络,明确事故安全责任,做到学校领导亲自抓,学管人员主要抓。无论是辅导员(班主任)还是科任老师或是普通工作人员都要参与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到人人有责,形成学校的安全工作网络保障体系。比如在领导的统领下①由教务处及科任老师建立教学管理安全网,保证课堂教学环节的安全管理。②由学工处和辅导员(班主任)建立生活安全管理网,加强学生的法律法规意识,进行安全防范能力、自救自护、心理调节等方面的教育。③由学校保卫处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的治安防范。做好夜间巡逻以及对外来人员入校园的查询登记工作,防止治安案件的发生。

3.1.3明确安全责任,调动发挥辅导员(班主任)的带头作用。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人人参与的工作。其中,辅导员(班主任)是学校安全教育的主要承担者和生力军,是与学生接触最多的人,往往也是发现问题及协调问题的第一人。辅导员(班主任)责任心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落实程度的好坏。我认为班主任(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最需要做的①经常宣传学校安全制度和措施,做到天天讲、时时讲、处处讲,时刻向学生敲响警钟。②要从细处管理,不仅要注意学生上课时间的安全,还需注意学生课余时间以及在寝室内的安全。③善于观察自己的学生,一旦发现什么异常,要及时与同学沟通,从心理解决问题,获得学生的信任,消除隔阂,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时期。④把安全工作落实到位,“安全工作无小事,责任重于泰山”。宣传口号不能只挂着口头上,更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而应脚踏实地完成教育工作。定期开展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班会,宣讲学生中出现的安全事故案例,组织学生讨论,引起每个同学的足够重视,防范于未然。⑤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如配合学生安全员和校卫队的队伍建设,鼓励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安全知识竞赛,做好学校安全大检查工作等等。[3]

3.2让安全意识“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扎根于学生心中,减少安全事故。对于安全教育问题,虽然学管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每时每刻都在强调,但安全事故却层出不穷。究其原因是绝大部分同学都没有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对于老师的安全教育经常是从左耳朵进,右耳朵出。今天说的话可能当时记得,可过了两天就忘了。如何把安全意识扎根于学生心中呢?我的看法有下面几点。

3.2.1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学校有关部门利用课外时间、团会、校会、升旗仪式安排师生共同参加安全知识的培训学习,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这样不仅增加了老师的责任心,又使学生学会了自身的安全防范。

3.2.2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身心健康水平,利用专题讲座、墙报、板报等方式进行。如组织同学收听广播、收看法制节目,然后谈谈自己的体会和看法,辅导员(班主任)可用生动活泼的方式辅助点评,引领正确的话题方向。

3.2.3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校园内可张贴宣传标语,在涉及到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置警示牌。定时定期的集中组织力量进行“拉网式”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后要及时清除。执行好消防、交通及保卫制度,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学校集体活动管理等。

3.2.4通过游戏、模拟现场、亲身体验等更贴切的方式进行教育。如在一些发达地区的学校开展了死亡教育,通过让学生亲身体验死亡过程的方式来揭开死亡的神秘面纱,消除学生对死亡的好奇心,大大减少了校园的自杀率。

第8篇:预防网络暴力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特征

一、未成年人犯罪特征

(一)、14至16周岁低龄犯罪上升。

犯罪主体低龄化日趋严重,未成年犯罪的人数在大幅度增长,其中14至16周岁低龄犯罪,2004年为18人,2005年为23人,2006年为27人,2007年为29人,2008年为30人,2009年为52人。

(二)、被害人多系在校中小学生。

未成年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多系未成年人,其中2004年为12人占30%,2005年为17人3占36%,2006年为23人占47%,2007年为31人占53%,2008年为34人占67%,2009年为57人占82%。

(三)、未成年犯出狱后重新犯罪人数增多。

未成年犯出狱后重新犯罪率出现上升趋势,2004年为9人占,2005年为11人,2006年为12人,2007年为13人,2008年为16人,2009年为20人。

(四)、网吧或学校周边成为主要犯罪地。

网吧或学校周边逐渐成为案发地或主要犯罪地。其中2004年为3起占23%,2005年为5起占33%,2006年为6起占37%,2007年为7起占49%,2008年为11起占51%,2009年为21起占67%。

(五)、抢劫犯罪所占比例高。

在未成年人所犯罪中犯占特别是既侵犯群众财产又危害人身安全的抢劫犯罪,呈不断上升趋势。其中2004年为5起占20%,2005年为7起占25%,2006年为9起占27%,2007年为27起33%,2008年为39起37.5%,2009年52起占45%。

(六)、网络游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诱因。

据统计,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网络游戏正逐渐成为未成年违法犯罪的直接或间接诱因,其中2004年为12起占5%,2005年为24起9%,2006年为26起11%,2007年为48起75%,2008年为52起占87%,2009年为62起占98%。

(七)、被判处非监禁刑罚的未成年人数呈不断增长趋势。

2004年判处未成年人206人,非监禁刑67人,占总数的32%;2005年判处未成年人为273人,非监禁刑93人,占总数的34%;2006年判处未成年人285人,非监禁刑105人,占总数的36%;2007年判处未成年人406人,非监禁刑160人,占总数的39%;2008年判处未成年人383人,非监禁刑164人,占总数的42.8%;2009年判处未成年人479 人,非监禁刑206人,占总数的43%。

二、未成年人犯罪增多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的原因有多方面因素,其中包括自身因素、学校因素、家庭因素和社会因素。

(一)、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缺失已成关键因素。

未成年人犯罪跟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缺失存在着直接关系,学校教育体制存在缺陷,学校注重升学率,重知识“输入”轻品德“塑造”,忽略对学生人生观和思想品德的教育;部分教师对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不了解,学生自暴自弃犯罪时,老师才如梦方醒。有的学生为了不受其他学生欺侮,加入到不良少年团伙中寻求保护;有的成绩较差的学生不安心,经常旷课,结识一些不三不四的青年,导致最终辍学失学。从犯罪统计情况看,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成为未成年人的犯罪规律,“不爱学习、控制力差、没有主见、不懂法”的未成年人认知上有偏差,自我控制能力弱,辍学失学后长期处于无业状态或暂时从事缺乏稳定性的服务行业,最易突破道德防线走上犯罪岐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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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力度不够。

全社会未形成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共同防范意识。网吧监管不到位,“黑网吧”大量存在,青少年长时间在网吧里沉溺于网络,对生理和心理容易产生较大负面影响,长期处于亢奋状态,脾气容易失控;未成年人的性格正处于发展之中,不少网络游戏存在着暴力血腥画面,对未成年人性格塑造产生不良影响,他们的价值观、道德观尚未成型,心理生理发育不成熟,易受不良网络游戏的影响,对事物缺乏是非判断力,遇事不懂得用道德、知识观念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此外,部分学校或家长对未成年人的监督不够和教育不及时,加之部分家庭因离婚等原因的影响,失学、辍学学生陷入网络游戏无法自拔,难以培养正确的兴趣爱好,更容易产生犯罪意识和犯罪动机。

(三)、网吧或学校周边治安巡逻力度不够。

网吧或学校周边已逐渐成为主要犯罪地,由于这类案件的大部分被害人亦为未成年人,出于种种原因和考虑,他们一般不主动报案或指证,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只是已经侦破并被起诉的案件,实际发生的案件要远远多于法院受理的案件。从某个角度来讲,未成年犯罪气焰会更加嚣张。

(四)、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问题的深入研究。

对于未成年人在网吧或学校周边,针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抢少量钱财的或犯罪过程中随身携带管制刀具器械的案件,在如何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时,缺乏明确的、具体的和可操作的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法官在定罪量刑时缺乏具体尺度。强调“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打击的力度不够严厉导致一些少年犯重复犯罪,甚至诱导其他未成年人一起犯罪。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长期以来两种案件无法得到从重从快处罚,一类是未查获赃物,而犯罪嫌疑人否认犯罪行为,虽然有被害人指认或目击证人指证的案件;另一类是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一时不能分清主从犯和罪责的案件。

三、未成年犯罪防范对策

(一)、加强基础教育,延伸义务教育,扩展职业教育。

在学校防控上,应提高学生素质教育的同时,加强政府与学校的联络,为未成年人教育提供稳定和持续的支持,如在学校开设职业培训课程,为这些学校派设法制副校长等,帮助他们克服青春期的各种困难、职业选择以及从学校教育到劳动力市场过渡期间所碰到的困难。在完善立法上,加强对家长、学校的制约。可以制定专门的养育法或在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有关内容,强制父母采取行动对孩子负责。同时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以便学生在被学校除名时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建立闲散未成年人信息管理系统,要分析他们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开展“一帮一”、“多帮一”的帮教服务,在生活上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在学习上帮助他们进步,在行为上帮助他们矫正不良习惯,扶持他们就业创业,促进其健康成长。针对违规网吧、不健康“口袋本”图书等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突出诱因,加大联合打击力度,严格查处“非法”网吧,落实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等措施。设立举报热线、成立监督员队伍,建立监督、举报和快速受理机制。政府设立专门的或联合的机构来管理网吧,加强对网吧的管理、监督,加大取缔“黑网吧”的力度,依照行政法律法规,在地方规章中增设对违规经营网吧的管理人的处罚措施。量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指标,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加大对专门事项及大案要案的督导力度,督促各部门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责任制。把责任分解到相关部门。强化责任追究,对失职、渎职、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得力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查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同时,健全奖励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

积极推动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教育体系和综合评价体系的建设。通过具体项目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发挥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作用,运用警示教育、同伴教育等方式,开展丰富多彩法制教育活动。积极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倡导文明健康的网络风气,设立青少年专题网页、专栏,组织开展网上未成年人活动;创作、编辑、出版、播出优秀的未成年人读物和报刊栏目,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协调力度,牵头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加强沟通与联系,做好各方面的服务工作,通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形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强大社会网络体系,从根本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不断上升趋势。

(四)、增强未成年人自身防范意识。

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比较薄弱,相关知识更加欠缺,通过举办自护培训班等形式,宣传自护知识,提高青少年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开展自我保护教育要围绕治安防范、心理健康等主题。教育未成年人在面对侵犯时应保持冷静,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要留意对案犯特征的记忆,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予以详细说明。此外,要坚决杜绝未成年人进入“黑网吧”,减少天黑出行。公安机关加强夜间和凌晨对网吧学校周边的治安巡逻,制造出“打黑除恶”的强大宣传声势。

(五)、深入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

第9篇:预防网络暴力的措施范文

什么是家庭暴力?在很多人的概念里,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打老婆。事实上,据全国妇联调查,妇女、老人、小孩、残疾人等都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

对此,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和精神等侵害行为。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已经较为常见;而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有许多离婚家庭双方“离婚不离家”。为保护这部分人群的权益,反家暴法在附则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监护人失职,撤销资格没商量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据悉,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都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款,但表述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鲜有被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案例。反家暴法首次明确了“暴力侵害”的特征,让法律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草案还要求,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以防出现失职监护人故意“甩包袱”的现象。

发现家暴不报告,学校医院等要担责

“官不究,民不举”,这是我国当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碍。对此,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

专家指出,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法律借此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隔离现实危险

反家暴法的一大利器,是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根据反家暴法,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特别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

反家暴法强调,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预防到救助,“全链条”覆盖

反家暴法对反家暴工作的主管机构、社会责任、预防教育、司法处置以及救助措施等方面作出了“一揽子”规定。在家暴预防方面,反家暴法要求,工会、共青团、妇联、幼儿园、学校等组织和机构要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开展反家暴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要开展反家暴宣传,居委会、村委会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要配合协助;在救助措施方面,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所及临时生活帮助,法律援助机构需提供法律援助,法院也要相应减免诉讼费用。

我国当前反家暴工作难点

传统的社会观念、不完备的法律体系、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等问题,仍困扰着反家暴工作实践。

据最高法去年统计,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妇联系统每年受理4万到5万件家暴投诉;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据全国妇联调查,妇女、老人、小孩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此外,尽管殴打、捆绑、残害等人身伤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但精神暴力、经济控制、性暴力等其他暴力问题也在逐渐凸显。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厅长杨万明表示,近年来我国家暴案件呈多发态势,性质不断升级,严重影响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平均35次家暴后才报警,犯罪事实“发现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今年7月在全国反家暴联动机制南宁试点启动仪式上透露,在我国,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选择报警。“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反家暴法中这样写道。然而现实中,“家暴就是家务事”的观念仍非常流行。武汉市妇联权益部部长丁莉表示,自己在家庭暴力调解工作中,时常能听到当事人持有类似论调。一方面,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受传统观念影响,没想过借助法律手段维权;另一方面,邻居、亲友等家庭暴力案件的知情人,也往往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不愿多管“闲事”。

权责不明确,协调不畅通,法律条文“执行难”。当家暴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是否就意味着受害人的权益能得到及时维护呢?在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一大亮点。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保护家暴受害人安全的民事强制措施,我国自2008年开始试点。然而据最高法2014年的通报,自2008年以来,全国试点法院共发出500余份人身安全裁定,与报告的家暴数量形成鲜明对比。有专家指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遇冷”,和目前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不够明确,影响执行效果有关。

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地的试点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方式一般是法院函告公安机关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监督被申请人履行裁定。但在此过程中,法院的权责有多大,公安机关应如何履责,并无明确规定。反家暴法对此作出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人身保护令的执行力度,有望在反家暴法实施后得到有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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