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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媒介暴力;大众传播;校园暴力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09-0032-02
一、媒介暴力
格伯纳将暴力定义为“有意伤害或杀害的公然武力表现”。在该定义中,暴力的发生是以双方肢体接触为前提,由此将暴力的定义局限在行为上。随着人际交往的日益密切,暴力的表述方式变得多样化,包括了财产暴力、家庭暴力、校园暴力、媒介暴力等。
大众传播中的媒介暴力,可从两方面进行解释:一方面,媒介暴力是指媒介内容暴力。指在电视、广播、电影、报刊等大众媒介内容传播过程中暗含暴力情节,并对受众的现实交往产生影响的一种现象;另一方面,媒介暴力指媒介本身,这种暴力体现在大众媒介利用其特有的话语权对涉及相关媒介事件的双方当事人实施的一种“暴力”行为。
二、校园暴力
校园暴力的概念,理论界目前并没给出明确定义,可以查证的相关文献中,大致可从“校园”和“师生”两个主体进行解释。因此,“校园暴力宜界定为发生在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合理辐射地域,学生、教师或校外侵入人员故意侵害师生人身以及学校和师生财产,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1]。
上述概念主要从暴力行为发生的结果的角度来理解。一方面,被害人或施暴者既包括老师也包括学生,暴力行为的区域扩大到了学校周边区域;另一方面,校园暴力也包括施暴者或受害人对学校的管理秩序和制度的暴力行为。由于笔者在本文中所要分析的校园暴力事件是以学生或学生勾结校外人员组成的群体为主体对在校学生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因此,笔者将媒介暴力定义为:在校园内或周边辐射地域,所发生的行为人个人或勾结社会人员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他人心理或生理伤害或受到威胁的行为。
三、校园暴力事件特征分类及原因分析
根据乐思网络舆情检测中心对2015年上半年媒体曝光的校园事件数量进行检测,仅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曝光就有42起。笔者从阶段分类、男女生参与比例和施暴者人数三方面,对42起事件进行分类汇总,对媒介暴力事件特征进行梳理并得出如下结论。
1.校园暴力低龄化
微博视频的曝光以及各类媒体的报道中,施暴一方为初中生的占所有事件的69%,目前的校园暴力事件主要集中在中小学校园内或周边地区,主体多为中小学生。
这一时期的青少年,心智尚未成熟、社会阅历浅、学习能力强,对社会有着强烈的好奇并容易受到外界信息的影响。伯格纳的涵化理论认为,接触电视较多者比接触较少者更容易认同电视所描绘的世界。媒介产品中暗含的暴力内容对青少年有诱导和培养的作用,甚至影响他们的价值观、思维方式和对待社会的方式。
2.校园暴力女性化
社会对女性的角色定位是温婉、知性、善良等,在日常认知中也常被当做是校园暴力的受害者。但是近年来,女性成为施暴者的案例数量却在上升,根据数据显示,女性暴力逐渐成为目前校园暴力的主要形式。
女性校园暴力相比于男性,形式更加多样化。女性自身生理上处于弱势,因此与男性单一化暴力解决方式不同,女性暴力一般会从心理和生理两方面结合进行。生理方面多与性相关联:拍、被扒光衣服殴打……上传受害人视频或照片,给其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则是与心理方面有关。
青少年在生理与心理上逐渐成熟,进入叛逆期的他们开始追求标新立异,树立自己的榜样,力求使自己与理想的榜样相结合。大量反映女性英雄主义或女性暴力题材的影视作品进入他们的视野,很多女性便受其影响,将自己代入到影视作品角色中。在这一类影视作品中,施暴者的角色充满着正义色彩,暴力行为的产生只为正义之事,因此,这类影片忽略了对施暴者行为惩罚以及受害中在暴力事件中疼痛感的描述,再这样的气氛渲染之下,青少年女性群体更容易将自己的暴力行为与电影中的女性英雄主义相结合,从而产生暴力行为。
3.校园暴力群体化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为主体的校园暴力事件中,施暴方在人数上都存在绝对的优势,而受害方通常势单力薄。对2015年上半年所曝光的校园暴力事件分析发现:施暴者一般会采用轮流暴力攻击受害者或者一人主导的暴力方式,其余人员全程拍摄其暴力行为并于网络,成为暴力旁观者。
“许多时候,一群人最终考虑和做的事情是群体的成员在单独的情况下绝不会考虑和做的,当人们身处由持相同观点的人组成的群体当中的时候,信息的交流佐证并加强了彼此的观点,他们因而更有可能走极端”[2]。在校园暴力中,施暴方的群体化使个人的理性思考被淹没,加之青少年在网络中与游戏伙伴协同作战进行暴力攻击,使得他们在现实社会中的暴力行为表现得更加残忍和难以理解。
4.校园暴力网络化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网民中初中学历占比为36.5%,高中/中专/技校学历占比为30.5%,网民继续向低学历人群扩散,网民数量也在逐年增加,使得校园暴力网络化成为可能[3]。校园暴力网络化指的是,施暴者本人或群体其他成员将含有施暴内容的视频上传于网络,给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的行为。麦克卢汉在《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一书中指出,“任何媒介都不外乎是人的感觉和感官的扩展或延伸,”因此,对于施暴者来说,拍摄视频上传到网络是对他们暴力行为的延续,依靠人们的猎奇心理对受害者产生二次伤害。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游戏成为青少年娱乐消遣的新方式。网络暴力游戏场景设计逼真,代入感极强,青少年在虚拟世界的破坏与虐杀中体验,使真实社会和网络游戏中的社会混淆,在现实社会中表现的更为暴躁,稍有不顺心,就会选择暴力的方式来解决,
此外,大众媒介的议程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形成集中报道优势。媒体对各地的校园暴力事件进行披露,微博中的知名大V和反校园暴力的一些自发性组织在自己的微博对暴力视频进行数次转载,校园暴力话题一时间成为媒体头条。作为传播者,他们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呼吁相关部门严惩施暴者,但却使得青少年群体认为校园暴力具有普遍性,并对类似事件的发生产生麻木感。另外,对于事件的细节性披露也会造成其他青少年的模仿,从而产生新的校园暴力事件。
四、从校园暴力中看媒介暴力现象的启示
1.媒介对策
(1)媒介从业人员恪守“把关人”职责。新媒体时代中,受者与传者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打破传统意义上传播者的限制。新媒体以较强的时效性,吸引了大批受众,很多传统媒体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网络信息加以简单修改便形成自己的新闻报道。但网络信息门槛较低,加之匿名性的特征,使大量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中泛滥。这时,就需要信息的加工者以自己的专业素养作为基础来对信息的真伪进行辨认,恪守“把关人”的职责,防止虚假信息的产生造成受众的恐慌和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在影视作品制作方面,媒介相关人员应加强对影视作品剧本的筛选,在以受众是青少年为主的作品中,应在文本内容上加强对青少年正确价值观的引导,使其对社会有更客观的认识。
(2)传统媒介与新兴媒介的合作发展。在新闻报道方面,传统媒体更注重新闻的真实性,报道题材以深度报道为主;新兴媒介更注重新闻的时效性,多以短消息为主。在媒介融合的发展趋势下,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必须在竞争中合作,才能形成互利共赢的格局,才能更全面的对新闻事件进行报道,防止因信息的不全面导致更严重的人肉搜索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2.政府对策
除了媒体行业自律之外,政府方面更应该完善现有的媒介管理制度,来对大众媒介中的媒介暴力现象进行预防。
首先,政府部门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来对大众媒介所传播的内容进行审查,将一些暴力内容细节严重披露的报道以及暴力情节严重的影视作品排除在大众传播的范围之外。其次,对暴力画面过于血腥的网络游戏加强管理,甚至限制其在市场的准入。最后,政府应完善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行业规范,限制不良媒体在互联网中进行信息的;建立后台审核机制,对在互联网中要的信息做好媒介的把关作用,防止不良视频在互联网中的扩散。
3.受众对策
由于本文中所探讨的媒介暴力现象是从媒介暴力角度出发的,因此在受众对策中,仅以青少年受众作为受众主体给出建议。一方面,青少年应合理使用大众媒介,防止媒介依存现象的产生,在日常生活中多与父母、老师和同学进行交流,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提高对现实社会的认知能力;学会利用媒介促进自身的发展和进步,运用媒介的优势完善自己已有的知识体系。另一方面,青少年应加强媒介素养。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加强对媒介的认识,对新闻内容的制作有初步的了解;提高自身文化水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媒介所营造的拟态环境中提高自己的辨别能力,多方位多渠道地接触媒介信息,做到不以偏概全。
参考文献:
[1] 姚建龙.校园暴力:一个概念的界定[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0(4).
[2] 凯斯・R・桑斯坦.极端的人群-群体行为的心理学[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5.
[3] 前瞻数据-中国宏观_行业产销_行业经济_全球宏观数据库 - 前瞻网[EB/OL].http:///.
[4] 王玲宁.社会学视野下的媒介暴力效果研究[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9.
[5] 范红霞.基于性别视角的媒介暴力研究[M].浙江:浙江大学,2013.
[6] 林秀娟.从涵化理论的视角分析媒介暴力对青少年的影响[J].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中国传媒业的发展,新媒体带来的便利我们有目共睹,但是,也带来了社会与法制建设之间的冲突。于媒体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其中,传媒与法律的关系改变是现在我们最应关注的问题。特别是网络的隐蔽性为规范网络环境增加了难度。这几年,显示出了矛盾升级的迹象。科技改变了生活,便利了交流,人们可以不分地域、场合、时间来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通讯APP的大量研发和普及,如QQ、微博、论坛等,让任何人成为信息的传播者成为可能。在道德难以规范人们行为时,法律必须站上制高点。正如吉登斯所言,“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
关键字:
传媒;法律;媒介融合
一、基本概念
媒介融合是新时代的词汇,它是大历史发展趋势的总结。传媒业在媒介融合的大背景之下,兼顾法律的配合,无形中增加了概念之间的复杂性。我们必须对涉及到的重要概念以及术语作出阐释,并进行分析。
1.传媒
传媒,就是信息传播的载体,相对于传统的人际传播,传媒更加注重传播的内容,是事实或者意见。与传统人际传播不同的是它必须依靠响应的介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平台。媒介融合是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杂糅与竞争。纸媒在新型媒体的冲击下,被迫加入新时代的元素,而新媒体的发展是基于对传统媒体长盛不衰元素的吸取。媒介融合涉及到的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是任何国家都要面对的挑战。处理得当将实现大飞跃。
2.媒介融合与三网融合
信息技术飞速发展,让原本隔离的传统信息领域和传媒领域开始打破阻隔融合在一起,新事物的碰撞引发了冲突,体现在社会层面就是冲突。冲突出现在市场,渠道,终端以及各种业务上,为了抑制如此分布广阔的冲突,产生了相对于的制度,政策以及法律的制定。因此,媒介融合,是在整个文化产业,整个信息流通领域,整个传媒业的背景下发生的。媒介融合不仅仅是媒介之间的融合,它还涉及到了传者之间的融合,受众之间的融合,以及传受两者之间的互动。换一种说法就是,媒介融合打破了大众传播构建的传媒格局。新事物的出现必将引领一波相关因素的改变,三网融合就是新事物的产生的连带反应。不仅是传媒业自我发展的选择,也是我国政府一定时期下推行的公共政策。我们通常所说的三网就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以及互联网。可以说,人类的生活已经被三网全面覆盖,这也是“手机人”的概念出现的原因。无论是技术层面还是业务范围都在向趋同的方向上前进。例如,传统媒体开始借助新媒体的终端,信息,占领市场。新媒体开始更加注重传统媒体的强项吸取,用最纯粹的文字或者图片来打动受众,是一种“返祖”,也是一种进步,是前所未有的新局面。
3.传媒政策与传媒法律
传媒政策与法律应该是相辅相成且齐头并进的,政策影响法律,法律辅助政策的实施。传媒政策是国家以及相关负责部门为了做到服务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按照一定标准制定的准则。可以说是涵盖了国家总方针,总策略的政策。传媒法律是专业规范网民行为的法律条例,目的是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活安定团结。就如同知识产权法,经济法一样,制约着人们的行为。当社会上某一个产业和法律相关联时,就代表着它与政府,与公民利益等产生了联系。
二、具体事件分析
最容易将传媒与法律相想关联在一起的是网络暴力事件。网络是新媒体,而暴力的程度决定了是否需要法律的介入,接下来,会选取几个非常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
1.案例概述
美国发生了一起事件,佛罗里达州的女孩,名叫瑞贝卡,她是一个个普普通通的女孩,和同龄人无多大差别。但是,在网络的世界里,她却成了网络暴力的目标。“你怎么长得这么丑”“你去死吧,不要活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人会喜欢你”这样恶毒的言语竟然是来自和她一起生活和学习的伙伴,每次浏览自己的社交网页,充斥着的污言秽语让她得了抑郁症,最终,选择以自杀的方式离开让她伤心的世界。纵观国内的微博,同样是没有硝烟的战场,稍有争议的明星微博下的留言,净是诅咒、辱骂之词。网络暴民几乎天天都在上演着花式损人。回到案件中,女孩自杀之后,警察调查出事情原委,将网络上供给瑞贝卡的女孩带到了警局,当时由于未成年,在拘留了21天之后,被释放。很多人表示不满,杀人于无形的孩子也是罪犯,当地警方表示没有与网络暴力相关的法律,也没有相对应的处罚条例。之后,记者对两名“施暴者”女孩进行采访,她们竟然毫无悔意。
2.案例评析
据笔者搜集到的资料,美国有将近四分之一的未成年人曾经也有类似被网络暴力的经历。“施暴者”的猖獗和狂妄在网络世界中被放大。有人认为,这是缺乏法律条例的强制约束,确实,如若有法律,这样的惨剧会减少许多。美国的律师和法律界人士称,网络上的留言很难界定,主观意识太强,你认为是暴力,别人则反对。曾经美国超过半数的州都试过制定相关条例,量刑也相对较为严格,但是由于过于笼统,依然未解决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呼吁相关部门将条例进行细化,媒体要督促相关法律的颁布,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量刑,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频次,净化网络环境。
3.案例总结
网络暴力几乎隐藏在生活中各个角落,如同病毒,无形但发展迅速。拥有电子设备的人都可以成为暴利源。不容忽视的是,现如今国民素质普遍较低,对于事件没有自我分析和判断的能力,稍加煽动,便会形成不可小觑的网络洪流。不法分析利用网民特点,一次次挑战社会规则、挑战道德底线,形成了极坏的影响,没有制约就没有自觉。以上案例就是最好的证明。不得不引起重视。
三、传媒与法律
在案例中,凸显出传媒与法律的息息相关。三网融合之下的网络时代,对于法治建设来说,有利有弊。交流的便利,信息的快捷让传递变得飞速,科技进步、生活水平的提升都离不开它。但是,告诉的发展带来的是失衡的可能。当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者,且随时随地都可以传达信息时,虚假新闻成为了新的隐患。网络谣言也可谓是“异军突起”。我们面临着信息的大量冲击,易失去理性。如被某些人利用以谋取私利将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在面对政府的时候,我们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进而寻求传媒的帮助,让问题成为社会的问题,引发关注。网络平台为手中提供了表达的平台,在报道时媒体自身的喜好以及观点会影响对时间的审判,同时不自觉的反应在对时间的报道中,失去中立性。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传媒审判”。在媒体行使第三权利的过程中,应在表达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兼顾公平,维护双方的话语权,站在辩证的角度去报道事件,给观众自己认识和看待事件的视角,这样才能维护自身业界权威,又可以收获忠实受众,起到舆论
四、结语
如今探讨的问题是媒介融合下,传媒业的发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合。中国的法律触角还没有延伸到网络这一块。网络的净化关系到整个社会秩序的安定,而法律所规范的社会也不是单一力量作用的,法制的现代化是整个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与传媒联结的出现绝非偶然,况且二者的进行的如此有规律,就是因为彼此不能单独出现。看待传媒与法律的关系,是个大综合的问题,第一,应该将问题放置于整个人类发展史上,整个历史大背景之下,是人类发展综合因素的作用,第二,将传媒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制定统筹结合起来,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与生态。只有如此,中国当代社会才能经受住新时代力量的冲击,才能够经受住挑战,将产业与法律的发展共进步,才能实现所倡导的中国梦,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美]海伦•托马斯.《民主的看门狗?华盛顿新闻界的没落及其如何使公众失望》,夏蓓、蒂娜•舒译,南方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
[2][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
[3][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
[4][美]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黄维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5]王启梁.《网络时代的民意与法律应有之品性——从“躲猫猫”事件切入》,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
[6]栗峥.《传媒与司法的偏差——以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为例》,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5期。
【关键词】青少年 网络
一、前言
“网瘾”是此次调查的核心词,但此次调查之前,国内并没有权威的评测标准。对于一个普通网民来说,怎样才能确定自己是否患了网瘾?
据介绍,“网瘾”的概念,最初由美国心理学家格登博格提出,随后,匹兹堡大学的金伯利・扬博士发展完善了这一概念,并对“网瘾”概念进行过界定。但由于美国和中国的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因此调查方没有直接拿来作为我国青少年网瘾状况的研究依据。因此,根据专家意见和课题小组成员的多次深入探讨,制定了如下网瘾评判标准,这也是国内首个网瘾评测标准。
根据这个标准,网民有网瘾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上网给网民的学习、工作或现实中的人际交往带来不良影响。在这一前提下,只要网民满足以下三个补充条件的任何一个,就可以判定他有“网瘾”。这三个条件是:(1)总是想着去上网;(2)每当因特网的线路被掐断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上网时会感到烦躁不安、情绪低落或无所适从;(3)觉得在网上比在现实生活中更快乐或更能实现自我。在网瘾的三个补充条件中,满足的条件越多,则其网瘾的程度越深。
二、调查与分析
笔者调查在某市实验小学、某市实验中学及某市高中校园内进行,发放问卷共计90份,回收有效问卷共计88份(每校各30份)。网络调查通过腾讯QQ进行,随机抽取来自不同省区的未成年网友60名,回收有效问卷55份。回收率为95.3%。
(一)调查结果
未成年人上网的场所:大部分未成年人在家里上网,其次是去网吧或同学、朋友家上网。未成年人对网络的态度及认识: 大部分未成年人认为网络是用来玩游戏,聊天,休闲娱乐的。其次将网络当成获取信息、资料的通道。
(二)在调查中了解到网络对中学生的好处有
可以开阔视野,扩大知识面; 因特网信息量大,信息交流速度快,中学生可以根据学习的需要,快速地查阅相关信息,并能及时了解世界新闻信息、科技动态,不受时空限制,这给中学生的生活、学习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中学生在网上与其他人交谈时,不受时空的限制,方便地与其他人交流看法、心得,可以把平时不便于说的话说出来。从某一方面来讲,教师、学生家长可以在网上更好的了解学生的意见、建议,以及思想情况; 可以促进中学生的学业。在网上查阅信息非常方便,学生可以根据学习的需要,找到合适的学习资料,甚至是合适的老师。这可以增加学生学习的动力和效率。
(三)调查了解到网络对中学生的坏处
容易上瘾。许多中学生沉迷于网络游戏、聊天室,不知不觉地出现了精神和身体上的病症,影响中学生的健康成长。容易受网上不良信息的影响。 许多网站(包括许多著名的大网站)的页面甚至主页上,都有一些不健康的内容,中学生很容易受它们的影响。有一些中学生受网上暴力内容的影响,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容易荒废学业。
许多中学生自控能力不强,上网经常着了迷,晚上经常拖得很晚,不但影响了这一天的写作业和复习,也影响到第二天的学习。 现在网吧的数量日渐增多,且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非法的网吧。许多中学生在放学后、节假日和同学一起去网吧上网联机打游戏、聊天等等,且上网时间很长。这不仅浪费钱财,而且在网吧里更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在调查过程中,许多接受调查的人都表示,很多网吧里电脑上的主页就是不良的网页。 许多中学生在网上都有网友,而网络毕竟是一个虚拟世界,网上许多人说的都是谎话,很容易使中学生说谎、受骗,甚至在这些人的“引导”下误入歧途。
网络对中学生心理的影响 :许多网络游戏都含有暴力的内容。很多中学生上网就是为了玩游戏,经常接触这些游戏,就有可能给一些中学生掺入恐怖、暴力、以强凌弱等等不好的思想,给中学生的心理造成了较大危害。 在调查中发现,聊天室中,许多人几乎句句不离脏话,而且经常谈论一些不良的内容。许多中学生长期沉迷于聊天室,不可能不受其影响。
在网上,一切事物都是虚拟的。一些中学生长期沉迷于网络的虚幻世界里,有的人就会逐渐形成孤僻、沉默、不善于于别人沟通等性格。
三、总结
1.中学生上网主要还是出于好奇心和爱玩。
2.中学生由于上网而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影响了学习;二是受到网上不良信息的影响。
3.一些中学生迷恋网吧的原因 。
⑴假期缺少能使中学生感兴趣的活动。
⑵缺少可以供中学生们娱乐、活动、放松的有益的免费活动场所。
⑶对非法网吧的打击力度不够。许多非法网吧已转到了“地下”,这更使执法人员无法清除它们。
四、建议
1.中学生自己要加强自控能力,上网避免浏览不良信息,并要少玩游戏,安排好上网的时间,不要太长。
2.老师和家长应该引导学生上网,不能盲目的“堵网”,而应该通过各种培训教育,积极引导学生主动接触、了解并使用网络,并通过教育,提高学生的素质,重点培养他们的判别是非的能力,增强道德判断能力,使中学生能自动远离网上的不良信息,并能熟练地使用网络来为自己服务。
3.应多多建立一些针对中学生的网站。
4.应该努力监督网络中网站的内容,净化网上环境,如果发现对中学生思想、行为有误导作用的网站,应该把它们清除。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关键词:道德绑架;权力;大众;网络权力体系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传统农业社会中,社会的阶层体系多为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社会权力结构相对稳定。进入现代社会,人员流动加剧,社会群体在社会资源和权力的分配等方面也发生了变化。自媒体时代,一方面媒体赋予人们以表达和获取一定社会资源的权力,具有较好明显的赋权作用;另一方面社会却没有很好地对某些赋权行为加以限制和疏导,从而使得网络道德绑架发展成为一种社会权力争夺行为。
传统基于血缘、地缘、业缘而形成的社会群体,其权力关系相对稳定,社会转型时期,不稳定的社会结构使得社会权力的争夺更加明显,不同的群体分别拥有不同的社会权力争夺工具,拥有一定“知识”和“金钱”者往往以此为资源占有社会权力,不拥有这两大资源或这两项资源不够深厚者则利用“暴力”抢夺社会权力。网络道德绑架本质上就是一种暴力行为,它用“道德”作为工具,以数量的方式迅速占领社会舆论,从而形成自己的话语权力,进而占居社会优势。探讨网络道德绑架的权力意识与权力抢夺行为,对于认清自媒体时代网络社会的乱象具有一定的作用。同时探索新的网络公平正义观、重构网络权力体系是解决网络道德绑架的一种全新模式。
一、网络道德绑架
自有人类始便有道德,道德已成为调节人类社会关系的一种重要手段。在阶级社会里,它作为统治阶级约束普通民众的一种方式,道德始终是为统治阶级服务,间或调节普通民众间的关系,然当其异化为对抗社会统治力量或社会既有价值秩序之时,道德便有可能沦为绑架的工具。19世纪50年代末,英国哲学家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提到了“道德胁迫(moral coercion)”一词,在讨论社会权力对人的限度时指出“社会对人的胁迫和控制,无论是通过法律制裁的武力,还是通过公众舆论的道德胁迫”。[1]90哈贝马斯曾经认为,媒体构建的公共舆论“实际上是一种精心策划的公共舆论”,是公共领域被伪私人化的过程,公众则在一定程度上被沦为舆论的傀儡。[2]230在新媒体打造的更加开放、自由的舆论场域中,公共舆论则沦为了道德绑架的帮凶,胁迫被绑架者让渡私领域权力。
学界对道德绑架的研究并不多,查阅文献资料可知,有关研究主要集中于概念特征、现象以及与新闻道德绑架的关系三大方面。其中,针对道德绑架概念的探析从伦理学、法学和心理学等学科展开,但尚未形成权威性的概念。德育研究学者张北坪(2010)认为,道德胁迫是一方以道德名义迫使另一方做与道德相关之事,具有强制性、群体性、有限性等特点。[3]覃青必(2013)结合日常生活中的案例和语义进行分析,总结出道德绑架的定义,即人们以行善的名义,通过舆论压力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或中止与道德相冲突的行为,具有道德性、公开性、胁迫性、软约束性等特征。[4]杜振吉(2016)将道德绑架定义为,人们以其自己认定的道德标准干涉他人(或群体)道德行为选择的一种行为,是一种“愿望的道德”,具有弱强制性、善恶同在性和“事前审判”等特征。[5]在这些定义中,道德绑架的强制性、约束性工具正是社会舆论。但是其中提及的“道德名义”、“行善名义”均是一个笼统的说法,文章对其适用条件、范畴均没有具体阐述。
从新闻传播学视角来看,道德绑架还并未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陈桥生(2007),陈力丹(2012),王誉俊(2016)等学者多是从媒介批判的角度,对新闻生产中存在的道德绑架现象进行阐述。陈力丹认为,“舆论绑架”现象是由媒体逼视所形成的:“媒体逼视是对私人领域过度公开报道的行为,这种行为报道给被报道者带来本不应该承受的压力,同时也造成了大众传媒的功能失调,是新闻媒体社会角色的错位。”[6]这表明,作为“第四权力”的新闻媒体将社会舆论变成了一种权力运行的方式,对被绑架者施压,有悖新闻伦理。
在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的传播速度加快,广场式的开放空间为公众提供了良好互动,实施道德绑架行为的主体转向以大众为主,媒体“退居二线”,起着推动作用。近年来在网络上频发的热点话题,引爆了大量道德绑架的言论,尤其是活跃于社交媒体中的网民用户,他们集聚而成社会群体,经常在网络上发表以高道德标准要求他人的日常言论。客观来讲,对于一些有悖道德伦理的现象,进行必要的道德要求、进行合理的道德引导,是必要的。但是站在道德制高点对他人进行舆论批判,就成了问题,况且已经成为普通民众的日常行为和生活状态,这引发了我们对民众这一行为主体的深入分析。
总的来说网络道德绑架就是一种网络暴力行为,是人们愤怒情绪的一种表现,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动员,它用“道德”作为工具,以数量的方式迅速占领社会舆论,从而形成自己的话语权力,进而占居社会优势。其本质就是民众利益网络提供的公共空间对私人空间权力或社会既有权力的一种挤压,以重构社会权力。在网络公共空间中,道德而非法律已经成为网络空间的重要权力争夺工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认为网络空间治理包括事实治理和价值治理两个方面,通过实名制、诚信制度以及反谣言条例,我们已基本完成对网络事实治理。然而,在价值治理方面,以道德之名M行的权力争夺已成为一个较难处理的社会问题。
二、道德绑架的根源:社会权力的重新分配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的深化期,从社会结构角度而言,社会资源和社会权力的分配都在进行调整。新媒体的出现,打造了新型化的社交圈子,产生了众多网络社会群体,也折射出社会阶级矛盾和社会权力分配问题等社会隐痛。
(一)话语权的争夺展现权力关系的重构
新媒体为人们提供了展示自我的舞台,人人都可以畅所欲言,大众的话语权得到大幅提升。新媒体构建的“拟态环境”模拟了乡土社会供人任意发表言论的场所――井台,人们在社会上也许实行不了其他权力,但是至少能够在网络上满足话语权,掌握这一隐形社会权力。而且在这个广场式的新媒体空间里,人们可以通过建立关系、组建虚拟群体,进而维护社会群体的权力。
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用户制作内容”的理念正逐渐瓦解传统媒体所拥有宏大叙事的话语权优势,建立起现代社会的多元化话语格局。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和扩展,人与人之间的阶级藏于虚拟网络之中,但其言论表达会投射出各自的阶级属性。道德在阶级社会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阶级性,但那些社会各阶级成员都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带有社会公德性质,是没有阶级性的。社会公德是人们可以直接展开话题对话的最低门槛,因而不同社会阶级的社会群体都可以就网络事件发表以人伦、道德为评判标准的言论表达,试图通过提升话语权来实现自我群体的社会权力。道德绑架式的言论凭借新媒体,在极短时间内击穿一个个社群,形成传播的海啸效应,力图实现社会权力关系的重构。
(二)网络直接展现群体社会认同的差异
国家的转型带来了社会资源分配不合理,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等问题。当下道德绑架的频发,其表象是民众站在道德高地指责“不道德的人”,本质则暴露了社会群体的社会认同出现了分化。
道德绑架的网民主体在发表言论时,代入了现实身份和阶级属性,更多的是站在弱者立场发表“仇富”“仇官”的言论,折射的正是阶级矛盾和社会资源、权力分配的深层次问题。在丁某某“到此一游”事件中,在外国景区文物上乱涂画的丁某某,被网友人肉出各类家庭信息,网友不禁发出“丁锦昊父母都是干什么的?是不是有钱人?”“埃及之行有没有挪用公款的嫌疑?”等咄咄逼人的疑问。在邓超因王宝强事件遭炮轰的过程中,有人发出“只为了赚钱,做人太虚伪”的评论。这类言论已经脱离了道德的评判,道德则沦为了网民宣泄偏执情绪的幌子,最终转向对当事人及家庭社会身份、地位、社会财富的窥视和质疑。
三、网络道德绑架的表现
通过分析网络道德绑架案例,对网络中发生的道德绑架事件进行深入分析,并按照被绑架者、道德绑架的工具以及道德绑架的出发点,对其进行归纳总结,我们发现道德绑架的不同类别特征。
(一)道德绑架的对象:各类占优者
总结以往发生的道德绑架事件可知,人人都有可能成为被绑架者。但是通过分析,这些对象可以归类为普通民众、公众人物以及财富、权力的持有者。普通民众被道德绑架的事件的事发地多是公共场合,如公交车上的青年人不给老人让座,野生动物园的自驾游旅客在猛兽区下车,旅游景区的游客在文物上乱涂画等。公众人物被道德绑架的事件愈发频繁,因他们身份的娱乐性和话题性,加之新媒体的发展,使得他们被网络舆论绑架的可能性加大。例如邓某未能及时在王某某事件中发声遭炮轰,陈某某因为没有第一时间在社交媒体上就好友乔某某的死亡发声表态而被舆论绑架,众多明星也因“爱国表态问题”挨批等。还有一种容易成为道德绑架对象的就是财富、权力的持有者,如屡遭“逼捐”的企业家、与弱势群体对峙的公职人员等。
(二)道德绑架的工具:脱离环境的虚拟标准
康德曾说过,“有两样东西,人们越是经常持久地对之凝神思索,它们就越是使内心充满常新而日增的惊奇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7]220这便暗含道德标尺是模糊的,不同的人对道德的运用也不同。正因为大家对道德的概念莫衷一是,我们只能归纳出道德绑架的主体倚仗哪一条道德律来进行舆论施压,对道德绑架工具的类别进行考察。道德绑架的核心特点便是其工具具有典型的脱离环境的特性,脱离环境使得这类工具具有普遍适用性。这类脱离环境的虚拟标准具体有以下几类:第一类,是道德中的行为规范。譬如在评论被老虎咬伤的赵女士时,不少网友发出“不守规矩的人还有脸推卸责任?”的指责。第二类,是道德中的树立社会意识形态。如果有人的言行未能符合网络社会群体期待的人物设定,则会对他们失望,并通过舆论诋毁他们。第三类,是道德中的品质美德,尤其是强者扶弱的美德。青年人给老年人让座是美德,有钱人给穷人捐钱是美德,如果强者不施以援手,则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甚至是“缺德”,遭到舆论抨击。
(三)道德绑架的出发点:朴素正义、简等
道德绑架的行为主体进行舆论施压的出发点是什么,或者说他们期望达到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将之分为两种类别。其一是为了维护公序良俗。民众普遍认为自己是属于遵循公共道德、遵守规矩、尊崇习俗的一类人,他们有权力、有责任指责“不道德的人”,维护社会秩序。其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众基于锄强扶弱的正义心态,本着“弱者有理”的集体潜意识,为“弱势群体”“受了委屈的人”打抱不平,谋取权益。
从网络道德绑架的总体表现来看,我们均能发现其发生行为的普遍性、绑架工具方面的飘忽性以及绑架对象的不稳定性。究其原因,在于网络道德绑架是一个权力争夺工具,它主要为权力争夺服务,可以说权力是其始终关注的目标。
四、新媒体下道德绑架的危害
当前,道德绑架行为发生情况增多,人们就网络热点事件发表言论时不自觉地引发了道德绑架行为,且不断演变成一种日常生活状态。当其形成一种社会群体文化后,对社会造成一系列的危害――道德的功能发挥受到制约,社会群体容易发生极化,网络暴力也将常态化,社会阶层的矛盾也将不断深化。
关键词:网络围观 概念 特征 作用
关于网络围观,目前学界尚无人给出学理上的界定。分析发现,网络围观是一种发生在依据网络逻辑构建的虚拟社会场景中的常见现象,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自发的网络群聚,是一种心灵参与的视觉围观。在网络匿名性、“集体潜意识”的影响下,网络围观通常会显现出道德与责任的缺失,进而对社会和个体产生不良影响。正因如此,目前国内通常以“网络暴力”来泛称一些网络围观现象。然而考察发现,网络围观在时下中国的特殊情境中,有时也会彰显其积极的建设作用,仅从“暴力”的维度来概括是片面的。
网络围观概念的提出
蓬勃发展的互联网不仅为我们现有社会的转型提供了基础的物质架构,而且事实上建构了一个“超真实”的“虚拟社会”。人们通过延伸的感官以真实的情感投入积极参与到这个新社会场景的建构之中,演绎出各种新兴的网络现象,而网络围观即是其中最常见、最有影响力的一种。
网络围观现象。近年来,诸如“孙志刚事件”、“芙蓉姐姐”、“虐猫女事件”、“铜须门事件”等一些网络事件冲击着网络和现实社会,引发了人们多维度的思考。通过分析我们会发现,这些事件有许多共同的特征。首先,这些网络事件均发生在网络媒体构建的虚拟社会场景之中;其次,在这些网络事件中,网民是以一种延伸的视觉参与围观,同时发表言论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态度;再次,有时围观这些事件的网民会在现实生活中以实际行动表达自己对事件主体的态度,比如对当事人的声援、救助或是恐吓、骚扰等,进而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影响。
例如在“孙志刚事件”中,围观者以极高的热情表达对正义的追求,由于事件主角的平民角色和悲剧基调,围观者中坚持正义的理性支持者取得优势地位,他们不仅在虚拟世界的围观中表达对孙志刚及其家属的同情与支持,而且将这种情绪延伸至现实世界中直接的帮助,最终促成了该事件的解决,并迫使一部法律被废止。在这场“拔刀相助”的侠义式围观中,围观者及其言行表现出的建设性作用最为充分。这种围观超越了传统现实的围观表象,实现了围观者心灵与行动的双重互动,并最终汇集成一股改变事态发展的力量,形成了虚拟世界的一种奇妙景观。
网络围观的界定及分类。网络围观是建立在互联网物质架构和网络化逻辑的基础之上,以延伸的视觉形成的虚拟围观现象,围观者在网络空间对被围观者进行话语评判,有时围观者的行为会延伸至现实世界,从而对被围观者产生直接影响。
网络围观现象可以划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的网络围观的主要特征是围观者观而不语,我们将其归为虚拟静态围观。比如平时网上看新闻、泡论坛、看影视视频等均属于这一类型的网络围观,在这种围观中,围观人数一般较少,围观者大多不发表或极少发表言论。这种围观由于不会产生激烈的话语论争和现实影响,很少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也不将其列入讨论之列。第二个层面的网络围观的主要特征是围观者既观且评。在这一类围观中,围观者通常会在一定的虚拟场景内(通常是BBS论坛)针对客体展开激烈的论争,但这种围观只停留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之中,围观者的行为不会延伸到现实生活。我们称这类围观为虚拟动态围观。第三个层面的网络围观是影响最大的一类。其主要特征是围观者既观又评且行。换言之,围观者不仅在围观客体的过程中发表言论,而且其情绪会跨越虚拟的网络世界,以现实世界的实际行动对围观的客体造成影响,我们将这类围观界定为动态围观。在动态围观中,一部分产生破坏作用的围观被人们称之为网络暴力。
网络围观的三个层面可以相互转化。一般的网络围观都会有一个静态的过程,随着围观人数的增多,围观形势越来越严重,虚拟的静态围观逐渐转化为虚拟的动态围观,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进一步转化为动态围观;同样,一个动态围观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冷却,并最终演变为虚拟的静态围观。
网络围观的特性
网络围观并不是现实围观在互联网上的简单重现,而是伴随着网络的出现和发展而产生的网络社会景观。综合分析近年来所发生的网络围观现象,我们可以看出其具有如下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几个特点:
自发的虚拟现场围观。首先,网络围观是发生在以互联网为物质基础的虚拟的网络场景之中,围观者没有切身的直接参与,而是以延伸的视觉和情感参与围观。然而,这种参与通常会表现出更强烈的心灵互动,因为在网络中,围观者的内心是敞开的,想法是有形可见的(通常表现为围观者的跟帖)。这种内心想法的可见性能够促成相同意见者的呼应和聚集,进而产生内心的认同与集体感,形成声势和舆论压力。这在传统“安身立命”、“明哲保身”“少管闲事”思想占主流的现实围观中很少出现。其次,网络围观具有自发性。所谓自发性,即“自我生发之意,自我生发是自然而然不知不觉的”?譹?訛。网民参与网络围观的行为是一种没有明确目的和计划的行为。这种自发性首先源于有着围观基因的中国传统文化,“特定时期特定阶段社会的诸种经验、习俗、惯例、语言和道德等要素以一种潜意识的方式支配、控制和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本身……”?譺?訛。更直接地说,其实“并不是人控制着文化,而是文化控制着人”③,正是这种文化基因为网络围观提供了心理营养和惯性,使得围观“看热闹”成了中国的一种社会常态。于是,位于不同节点的个体闲暇时会在流动的网络中游走挖掘,自发寻找那些足以引发兴趣的围观客体,一旦发现便不假思索地参与其中。
此外,网络相对安全的话语表达环境也为人们自发参与围观注入了无限的热情。网络的匿名性提供了自由真实表达的背景和平台,放大了(或在心理感觉上实现了)渴求自由的人类内心追求,压抑的自由表达欲望得以释放。这也是自发围观的一个重要动因。
无组织的群聚。切斯特?巴纳德认为,组织是“有意识地加以协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的活动或力量的协作系统”。有组织的行为应该是有目的的,而且成员之间存在明确的分工与合作。而自发参与围观的网民“大多是彼此无关的个体,在散场后便四散而去,消失于茫茫人海”⑤。网络围观是以网络为平台的无组织群体聚合,“不言自明,……他们彼此站在一起,仅仅这个事实,并不能使他们获得一个组织化群体的特点”⑥。通常一个事件就是吸引那些分散于各个节点的网民聚拢在一起的磁石,而这些围观者则如吸附在磁石上的铁屑,彼此孤立,互不相关。
这种非组织的群聚有时也会彰显出强大的力量,其原因是这种群聚中存在多个“心理群体”。围观者虽然分布于网络的各个节点,但“……成千上万孤立的人也会获得一个心理群体的特征”⑦,这些心理群体“不善推理,却急于采取行动”,它们“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存在,受群体精神统一律的支配”?讁?訛。因此,当网络围观中的这些“心理群体”面对同一事件时,常常会表现出心理和行动的高度一致性,这是网络围观有时产生破坏作用的重要原因。
情绪性和可能的破坏性。心理学研究认为,虽然情绪能够在意识中呈现,个体也能够感受到情绪,但情绪多是自发的,而且个体对其所引起的生理变化与行为却较难加以控制。特别是当个体成为群体的一员时,“便获得了一个集体心理,这使得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变得与个体单独时完全不同”?輥?輮?訛。网络实际上为围观者提供了一个类群体场,位于这个场中的个体在心理上得到了群体的庇护,“这使他敢于发泄出自本能的欲望”。于是在网络围观中,作为个人真实情绪表现形式的肆意谩骂和苛刻嘲讽常常成为围观话语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网络围观个体的情绪性不仅会引发虚拟空间的语言暴力,有时也会推动虚拟的动态围观转变为影响客体现实生活的动态围观,甚至直接导致网络暴力的发生,从而显现网络围观破坏性的一面。在“虐猫女事件”、“铜须门事件”和“姜岩事件”中,少数围观者出于对当事人的不满,直接对当事人进行骚扰、恐吓,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而且对当事人造成了精神伤害。“姜岩事件”中的两位主角不仅辞去了工作,而且不同程度地患上了精神疾病;2007年1月,一位26岁的女歌手不堪忍受网友的话语打击而自杀;2008年10月,韩国名星崔真实,同样也由于无法承受网民谣言的巨大压力而自杀。网络围观的破坏性可见一斑。
短暂性和复发性。网络围观的生命周期是由围观者决定的。一旦失去了围观者,网络围观即告终结。短暂性是流动网络与浮躁心态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必然产物,它不同于现实围观的“一哄而散”,因为被围观者仍然会以“展览物”的形态存在于“现场”。有时,被冷落的围观事件会引发大规模的后续围观。尘封已久的“朱令事件”曾在1995年于网络,后于2000年、2006年先后两次成为网络围观的热点。网络围观的复发性显现出网络的张力和弹性逻辑,重新排列组合的信息有时会激起网民新的兴趣,时空得以延伸,网络事件的影响深度和广度得以拓展。
非主流的哄客心态。哄客心态,即是怀着一种事不关己的旁观者心理围绕在围观客体周围的起哄、看热闹的心态。哄客心态并非所有网络围观的主流,但却是常见的围观心理。特别是在对一些具有娱乐性质的围观中,哄客心态常常会成为主流心态。学者朱大可认为,哄客是那些渴望民间丑角诞生的娱乐群众,他们对每一个自我献身的“呕像”做出热烈反响以期从他们那里榨取最大的娱乐价值。其进一步将哄客划分为三类:笑客、赞客和骂客。笑客是以娱乐自身为特征,赞客则对围观客体报以欢呼和掌声,这两部分群体不会对围观客体造成任何伤害。而以嘲笑和谩骂为武器,以自己的价值判断为尺度、用语言去斥责反对者的骂客则是围观客体的杀手。
现实围观中,由于围观者直接暴露在现实世界中,心理负荷使围观者更倾向于做沉默的旁观者;而在网络围观中,匿名性保障的安全减少了围观者的心理压力,因此更多的个体倾向于表达真实的心态,他们或笑、或赞、或骂,从而形成了网络围观的哄客心态。
网络围观的作用
传统话语中,网络围观始终是消极的和破坏者的形象。应该承认,网络围观无论是对被围观者还是对社会都会造成冲击和影响,然而其积极的建设作用亦不可低估。
第一,网络围观的建设作用。
网络围观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在中国法制尚不健全的当下,网络围观起到了道德维护和推进制度完善的积极作用。在“孙志刚事件”中,围观者话语关注焦点随着事件的发展逐渐从“孙志刚事件”本身转移到收容遣送制度,论争过程把原收容遣送制度的种种弊端暴露无疑;围观者对法律更新迟缓表现出的愤慨对权力精英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力,并最终导致一部法律的废止,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善。
网络围观是网民了解社会动态并从话语论争中汲取营养的重要途径。较之传统媒体而言,信息更加丰富的网络 媒体已经成为网民了解社会的重要窗口,一些无法在传统媒体上被关注的内容可以在网络中出现,使人们更客观、更全面地了解真实的社会。不仅如此,围观中许多民间精英的评论充满智慧和才气,在“真理”与“谬误”的论战中彰显了理性的力量,既为阅读者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和理性养分,也会更大范围、更深层面地波及和震撼许多浅薄无知的内心。
第二,网络围观的消极作用。
网络围观中,被围观者不仅面临隐私可能遭到暴露的危险,而且还必须承受激烈话语带来的精神重荷。而当虚拟动态围观演变成动态围观之后,被围观者更要承受现实的种种不可预知的影响。“姜岩事件”中,被围观者的隐私信息被网民公开,被所在单位暂停工作后被迫辞职,生活受到极大影响。不仅如此,来自网民的恐吓和威胁也使此事件的当事人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而出现精神抑郁,最终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抵挡围观者的进攻。“民众狂热而非理性的群众暴力行为,是这个事件的根源所在。人民高呼着正义的口号,用某种极端甚至野蛮的方式,在精神上对事件当事人进行摧毁,当这种‘群众暴力’发泄在了错误对象上时,所酿成的悲剧会是非常可怖的,足以将一个人的精神信仰彻底摧毁,甚于对肉体的损害”?輥?輰?訛。正如卢梭所言,危害最大的不是罪恶,而是打着正义旗号的伪正义。
网络围观有时会对社会产生消极影响。大规模的围观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必然引起民怨的积聚而为社会的稳定埋下隐患。特别要注意的是围观中存在各种“心理群体”潜流,如果任由情绪在这种群体中感染和流言在这种群体中传播,很容易导致虚拟的“心理群体”演化为现实的社会集合行为,从而对社会和谐与安定产生破坏和影响。比如在“海艺事件”中,愤怒的围观者直接来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抗议,影响了该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网络围观是一种发生于虚拟世界,并可能延伸到现实生活中的特殊现象。我们既要看到其积极的建设作用,也要重视其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加大监管力度和立法,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使之有益于社会和人民。
注 释:
①吕俊华:《为自发性正名》,《百科探索》,1995(7)。
②董冰:《自发性刍论》,《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6(4)。
③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
④百度百科:2008-07-12.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0688236.html
一、公信力的缺失
网络媒介凭其传播的多维性、覆盖的广泛性等“泛媒体”特征成为第四大媒体。也因此,网络舆论监督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9年1月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2.98亿,普及率达到22.6%。在有着最广大民意的同时,网络信息的可信度却成反比,2008年8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22次统计报告显示,大部分网民倾向于认为网络内容可信度一般,认为可信和非常可信的仅占15.7%。
媒体在舆论监督中所起的作用是建立在公众对它的信任基础之上的。网络媒介中传播的信息因为缺少严格的信息过滤机制,很大部分是夸大事实、扭曲本性的失真炒作,这不仅严重违反了新闻操作中所要求的真实性、客观性原则,也为网络舆论监督带来了较高的风险。
一方面,网络舆论监督中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的信息传播者大多是未经过专业培训的非媒体专业人员,所以常常在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出现信息真实性和客观性偏差。另一方面,不少网络信息传播者为吸引他人眼球、赢得个人网页的高点击率,或处于某些利益集团为攻击对手打击报复,便制造假信息和噱头,扭曲夸大原本事实并对其炒作,利用互联网失真消息。
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确认网络“把关人”。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传播学奠基人之一的库尔特・卢因提出“把关人”概念,他认为信息的传播网络中遍布了“把关人”,只有符合群体规范或把关人价值标准的内容才能进入传播渠道。在网络广阔平台上的自由浏览信息和发表见解中,若传播者能明确地建立把关人制度,就能在不良信息扩散之前或传播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前,予以及时约束。
二、制度保障的缺失
在当今我国的舆论环境下,网络力量已经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许多官方部门也开始认识到这一态势。可是,网络舆论监督虽成为公开政府信息实现廉明执政的一种手段,但其本身却一直找不到法律上的支点。缺乏法律的保障,随时可能碰到雷区。
首先,“以暴治暴”的恶化。在网络舆论监督中,许多曝光事件的最先发动者一般是牵涉到该事件的关联人。他们为维护自身利益对他人进行披露或人身攻击,即便是为声张正义,也因其未利用法律道路解决问题而脱不了“以暴治暴”的嫌疑。长久下去,健康的网络道德规范建设进程让人担忧,若不及时转变网民的观念,仍旧默默支持以这种粗暴的方式泄私愤打击报复,那么我们失去的将不仅是网络道德建设的阵地,还有网络舆论监督不可或缺的社会责任感。
其次,网络调查易引发司法冲突。网络舆论监督往往引起一系列的网络调查。网络调查多以人的逻辑推理和社会道德定论。网民在对社会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监督时,更容易形成一种定性的舆论导向,对于处于审判过程中的司法机关带来巨大的压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判结果。
再次,民间舆论监督网站面临着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困惑。民间舆论监督网站正逐渐成为网络舆论监督的一大阵营,独立调查人多再次活跃。如李新德的“中国舆论监督网”、姜焕文的“中国民间举报网”等。但是民间舆论监督网站没有明确权力机关能赋予调查人调查的权力,也没有明确国家部门能给调查人发放采访许可证,作为公益性质的调查团还会遭遇调查资金的牵制,大众不能保证调查团本身的透明化和公开化,不能保证长时间后不被商业利益所利用,成为相关利益群体变相谋求利益的手段,种种原因都成为它前进的障碍。
制度保障的缺失呼唤相关法律条文的出台,同时需要不断地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只有用道德的力量呼吁社会保护和尊重他人的权利,用明确的法律条文制裁故意恶性网络暴力事件,用切实可行健康的方式保障人们的监督权,才能创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才能从根源上减少网络失控和网络暴力,最终保障网络舆论监督的良性发展。
三、理性的缺失
网络监督与网络暴力之间常常只有一步之遥,特别是在当今网络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制约的情况下。“人肉搜索引擎”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的,许多人通过“人肉搜索”解决问题,利用互联网广阔的网络群体覆盖优势,找出涉及该事件的相关人员,将其私人信息擅自公布在网络上,众人便开始一场道德的讨伐。当网络群体聚集一起,人肉检索处理信息的能力迅速叠加膨胀,随时暗含着社会的隐患。这种缺乏理性的肆意搜索攻击并非每次都能真正地伸张正义。而所谓的游走于法律边缘的民主方式,却往往因为搜索行为是否违法的界限的模糊而对被搜索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侵犯。
通过网络举报打击官员腐败已逐渐被人们所利用,成为当今网络舆论监督的重要方面。但是,即便惩恶扬善也需要“程序的正义”,只有建立在守法前提下的网络监督才是有保障的舆论监督。
四、结语
虽然网络舆论监督存在以上缺陷,但不能由此否定它的积极作用。网络舆论监督需要加强与传统媒体的互动,形成舆论监督的合力,共同促进我国舆论监督事业的发展进步。同时全社会自上而下全民行动,重视网络道德建设并积极维护,切实提高网民素质,才能真正实现良好的网络舆论监督秩序,才能切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关键词:不良文化;危害;成因;分析
非主流文化是与主文化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又称副文化、亚文化,“当一个社会的某一群体形成一种既不包括主文化的某些特征,又包括一些其他群体所不具备的文化要素的生活方式时,这种群体文化被称为非主流文化。”
不健康文化,如享乐文化;暴力文化;虚幻文化;心理疾患文化、不雅信息文化等。他们会在不知不觉中对我们的身心造成伤害。这些文化垃圾,或称消极文化、有毒文化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甚至会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一、非主流不良文化产生的危害
虽然非主流文化,包括网络文化对人类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青少年的个人成功都有着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但是网络文化就像一把双刃剑,在起着积极作用的同时不良的网络文化也对整个社会稳定尤其是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一)不良的网络文化导致青少年犯罪的比率日益增高
青少年处在一个心理、生理成长都不够成熟的阶段,还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是非对错面前还缺乏一定的分析能力和鉴别能力,再加上青少年自制力较差,平时缺乏正确的教育和引导,这就导致了在网络的世界中容易被黄色流毒、暴力文化、金钱至上等一系列错误的价值观所误导,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
(二)不良的网络文化造成青少年人格缺陷
网络世界具有虚拟性,人们可以在网络的世界里扮演各种角色与对方交流,可以畅所欲言,甚至可以为所欲为,不必承担任何的责任和后果,这样极易导致青少年对人际交往的道德标准的模糊,易产生对现实中的人的不信任。成家以后,家庭关系冷淡,夫妻不和。青少年长时间的沉迷于网络还会造成性格孤僻、或者压抑,或者敏感,喜欢独处,抽象思维丰富,不服从现实空间中的社会规范,往往具有某些严重的情感和精神问题。
(三)不良的网络文化会影响青少年的学业和身心健康
青少年长时间沉溺于网络的虚幻世界,占用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导致青少年丧失学习兴趣,学习成绩下降,同时长时间上网会使青少年的视力下降,身体机能下降,长此以往会损害青少年的身体健康,除此之外,过多的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会危害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长此以往会使青少年滑入犯罪的边缘。
二、非主流不良文化产生的客观因素
非主流不良文化的产生,客观、主观两方面的原因都存在。
(一)国外势力网上"文化侵略"是客观原因之一
对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侵袭 由于电脑和因特网的发明者是西方人,故迄今为止,任何一种电脑网络基础语言都是英语,其主导国家是美国。据悉当前从国际互联网上可接收的信息来自美国的占80%,来自中国大陆的仅占0.O1%。这表明,以美国为首的西文发达国家占据了国际互联网信息资源的绝对控制权,形成了网上信息的垄断和倾销,其实质就是一种信息侵略。1998年5月,美国克林顿总统曾宣称:“当新世纪即将来临的时候,美国的敌人已将战场由物理空间扩展到虚似空间”。美国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提出:“高速发展的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将促进民主的原则,限制极权形式的蔓延;世界上的公民,通过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将有机会获得同样的信息和同样的准则,从而使世界有更大意义上的共同性。”这些充分暴露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充分利用其信息控制权和影响力,极力向世界特别是仍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传输西方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政治制度、文化思想,进行“文化扩张、文化侵咯”,实现其“不战而胜”之梦想的政治图谋。少数青少年可能因网上“饥不择食”而遭致“文化中毒”。从而出现沉迷网络、疯狂追星、校园暴力、早恋、叛逆、厌学等负面现象,难以自拔。
(二)国内客观因素
首先是社会因素的影响。校园作为社会大环境下的一个子系统,社会环境的变化必然要对校园文化产生影响。因此,青少年不良文化的产生必然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当今中国已改变了过去一元化的状况,逐步形成以多元化、分层化、复杂化和流动化为基本特征的社会文化结构,使人们置身于一个多元的文化世界之中。当全社会还未形成统一的价值体系和行为规范,健康的主流文化还没有得到青少年广泛认同与接受时,不良文化则会乘虚而入,占领青少年的精神世界。
其次是媒介素养缺乏。媒介素养,是指人们对于大众传媒的各种信息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和评估、创造、生产能力以及思辨回应能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众传媒迅速发展,已形成了爆炸性膨胀的媒介环境,出现了另一个虚拟的“世界”――“媒介社会”。于是,为了收视率封建帝王都被描述成了正直有为、风流倜傥、勇猛无畏、温柔痴情,这种对封建帝王进行的美化,与教科书上的封建统治阶级的昏庸、无能、奢侈、腐败大相径庭,是对国家意识形态所认同的历史真实、历史理性和历史进步精神的拆解,削弱了对精神文明的倡导力度。
第三,学校德育工作的滞后性。面对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任务和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新情况,一些学校的德育工作还存在着很多不适应的地方。突出表现在:重智育轻德育、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依然存在;德育工作不适应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不适应社会生活的新变化,不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方法与手段滞后,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重课堂教学轻社会实践,重校内教育轻校外教育的倾向比较严重。另外,一些教师的职业道德还亟待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和保障措施不够有力,经费投入等措施不到位等,也是问题产生的重要因素。
第四,家庭教育、家庭氛围的缺失。传统优秀文化在现代家庭中沉淀不足,更有甚者,家长的言行也助长了非主流不良文化对孩子的侵蚀。
三、非主流不良文化产生的主观因素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开启了一种全新的文化空间的同时,也对法律、道德带来了新的挑战,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行为方式。
如果是聪明的人,会善于利用网络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增强自护的意识,不转发不良信息、不编撰不良帖子,自觉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不沉溺虚拟时空。网络如果使用得当,能够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效率与快乐,如果使用不当,“虚拟世界”就会令人迷失,甚至把真实和虚拟的世界混乱了。在形形的网络信息中,潜伏着各种有毒文化,对人们带来各种消极影响。从一定意义上说,网络给人们带来的是效率和快乐,还是伤害和危险,关键的问题不在于互联网络本身,而在于人们如何把握和使用它。
你印象中的校园是什么样子?
纯真、朝气?这确是校园生态的一面。但是,你遇到过校园暴力吗,当暴力折射出校园的灰暗一角,你对校园的理解会改变吗?
今年4月,15岁的山西少年张超凡因没有满足几名同学买饮料的要求,遭到了长达4个多小时的殴打。张超凡被施暴致死后,母亲田雪娟才知道孩子在学校里一直挨打,即使办了休学手续,也没能逃脱施暴者的拳头。
“我想让他们给我儿子偿命,但是偿不了命我也没办法。”面对受害者家长的愤慨,施暴孩子的家长却说:“孩子不坏,只是有些调皮。”对校园暴力截然不同的立场和态度,折射出模糊的法律界限之下,社会应对校园伤害的百态。
“危险”的叛逆期
校园暴力多发生在中小学,心理研究认为,那些脱离儿童期,进入到青春期,接近成年期的学生们,上不着天、下不着地,正处于躁动的时期,不少学生中甚至流传着这样的观念:“人不越轨,枉少年。”
青少年处于青春期叛逆,有出格的言行并不稀奇。关键在于,以前的叛逆仅仅是不听父母的话而已,父母让干什么偏不干。然而,现在孩子青春期叛逆的方式朝着愈发粗暴的方向升级:暴虐殴打、烟头烫、扇耳光、扒衣服、拍、录制视频上传到网络……能对自己的同学下如此狠手,令人震惊不已。这不再是青春期的“不懂事”,不再是小打小闹,而是“升级”成了“动真格”。原本隐藏在校园灰色地带的暴力行为,正迅速蔓延,成为笼罩在孩子成长路上不可回避的阴霾。
其实,校园暴力的背后,是成人的世界。从大环境来说,孩子的行为受到了成人社会的影响,这些发生在孩子之间的欺凌,是否有当下社会的某种缩影,也是恶性校园暴力频发的根源?在校园欺凌者当中,为什么他们不以暴力为耻,反以为荣?因为成人赞同暴力、容忍暴力,而成人社会在暴力问题上的普遍误解或者扭曲,一定会影响到孩子。
同时,互联网时代的价值导向复杂多元,信息无法一一甄别。不少错误的价值观通过游戏、小说、电影、音乐等被心智尚处于发育期的青少年接受。实施校园欺凌的青少年,通常认为欺负人很炫很酷,有“当老大”的感觉。当不满情绪出现时,他们解决的方式往往就是欺负、群殴他人,他们想用这种方式来证明自己很强大,证明自己的存在感。
如何有效引导青少年安全度过叛逆的危险期?不少心理学家提出,在成长过程中,对青少年来说,情感是非常重要的。喜欢欺凌同学的少年,在他们的成长轨迹中,往往能发现明显的情感缺失,这种缺失,大部分来自家庭,也有部分来自老师、同伴。对被欺负的孩子而言,在之后的成长过程中,也往往可能导致他们和其他同学沟通的过程中有障碍。这种心理和生理上的障碍,又会令其他孩子觉得他们好欺负,这就是出现校园欺凌“恶性反复”的主因。
因此,除了有效的预防和惩治机制,情感教育也很关键。只有家庭、学校、社会联合起来,重视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情感缺失,利用法制教育、智慧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命教育等,避免教育保护与成长环境层面的薄弱环节,才能从源头上消除盘桓在校园上空暴力的“阴霾”。
如何向校园暴力说“不”?
今年2月,3名赴美中国留学生因为欺凌同学,被美国法院判刑6―13年。因中美两国对校园暴力惩戒的明显差异,案件引发了民众的热议。这件事让网友讶异地发现,中美对待校园暴力,从司法体系到民众意识存在不少差异。在中国,有多少人想得到,实施校园欺凌的孩子会被判刑,有多少人对暴力能做到零容忍,曾考虑过语言攻击算不算暴力?这种严厉的惩治机制给了我一个良性的参考视角。
今年6月,一段网络上传播的视频“火”了,在洛南县爱民巷附近的一个公厕,一名女孩被5名女孩群殴。轮番殴打之下,受害女生只能躲在墙角哭泣。而这起暴力事件的起因,竟是被打女孩与殴打者之一“撞衫”。如此缘由都能引来暴力,荒谬程度令人扼腕。该县中学政教主任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有好多学生来自于乡下,父母在外打工,根本就教育不上孩子,没有时间教育,爷爷、奶奶在家里看孩子,所以,老年人和孩子之间根本就没有交流,没有沟通。单亲家庭、留守青少年数量的上涨,加剧了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也增加了学校监管的难度。”不少专家指出,对校园暴力事件中的施暴者,应利用恰当的惩治措施,让这些“暴力少年”建立起正确的观念,教育他们通过正当渠道来赢得他人的尊重,这才是解决校园暴力的根本所在。
关键词:国外;网络成瘾;研究进展
一、网络成瘾的定义
Goldberg在1995年首先提出了网络成瘾(Internet Addiction Disorder,IAD)概念,随后很快引起了临床心理学家和医学界的关注,他们倾向于把网络成瘾与成瘾障碍或冲动性控制障碍联系在一起。也有学者反对使用成瘾这一精神科术语,因为它是指在生理和心理上强迫性失控地依赖于某种物质,而使用者对网络的沉迷不同于对化学物质的依赖。基于此,Davis提出了病态网络使用(Pathological Internet Use,PIU)概念,Hall和Parsons提出了网络行为依赖(Internet Behavior Dependence,IBD)概念,LaRose提倡使用问题性网络使用(Problematic Internet Use,PIU)概念,他们认为网络的过度使用是正常生活中可能遇到、需要克服、并能够解决的良性问题,这种不良的认知风格可以通过认知行为干预加以矫正。学者们基于不同定义对网络成瘾的成因机制问题展开了丰富的实证研究。
二、网络成瘾的影响因素
通过考察国外近10年的研究进展,我们将网络成瘾的影响因素分为三个方面:互联网本身的特点、外部环境的影响以及成瘾者的个体特征。
(一)网络因素
研究者们认为,互联网本身的易感性是促使网络成瘾的原因之一。Tsai等人以1360名大学生为被试的研究发现,网络的某些特性诱发了网瘾行为:高速性、便捷性、高容量、及时性等。在Chou的研究中,83位重度成瘾者认为,互联网最吸引人的地方是其互动性、简易性、便捷性以及各类最新的信息。针对网络亚文化的研究发现,具有亚文化的网络团体的向心力较强,成员能较多地体验到归属感,并且这种在线团体文化会渗入团体成员下线后的交流中,进而切实地影响他们的现实生活。Lin表示,通过考察网络本身的特征,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成瘾者的真实需要,他们扭曲认知的来源,以及这些扭曲认知是怎样影响他们的。也有研究者持积极态度,认为网络本身并非成瘾的对象,它提供了一种社会互动的全新形式和权力。
(二)环境因素
不同社会文化背景、家庭环境中的成瘾者表现出截然不同的特点。Golub和Lingley在调查韩国网络成瘾现象的研究报告中指出,网瘾现象的出现和盛行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与一系列政治和社会的转变相伴随出现的,是现代韩国社会道德变迁的附属品。Park等人的研究发现,父母态度、亲子沟通、家庭亲密度、以及家庭暴力与网络成瘾现象显著相关。事实上,父母给予较多支持的青少年较少表现出负面和行为,出现网瘾问题的可能性也更低,而当父母提供的关爱和支持不足时,他们表现出较低的心理成熟水平,更可能陷入网络的漩涡来逃避现实的家庭环境。
(三)个体因素
1、人格因素。有学者提出,人格是导致网络成瘾的基础性个体因素。Tsai等人的研究发现,在神经质和精神质上得分较高或者掩饰性得分较低的被试表现出较高的网络成瘾倾向。LeoSang-Min以韩国大学生为被试发现,网瘾学生表现出较高的孤独、抑郁和强迫分数,并体验到了较高的人际脆弱感,进而对陌生人表现出一种不同寻常的亲密需求。其他研究者也证实,网络成瘾者多具有以下人格特质:孤独、敏感、抑郁、低自尊、社会疏离感等等。
2、认知因素。Davis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提出认知-行为模型来解释网络成瘾的成因。他认为,非适应性认知(maladaptive-cognition)是导致网瘾的充分条件,先于且诱发了情感和行为症状。之后的研究者进一步指出,具有抑郁、社会焦虑、消极自我评价等认知风格的个体较易产生网络成瘾问题;而已具有网瘾症状的个体在冲突决策、行动控制等方面出现认知障碍的可能性也更高,这样反过来又加剧了个体的网瘾程度。基于社会-认知理论框架的研究者则强调网络自我效能感的作用,研究显示,使用者对网络的正面和负面期待与网瘾显著正相关,它们通过自我效能感来预测网瘾行为。
3、性别因素。网瘾群体中的性别差异现象一直是学者们的关注点。早期研究显示,男性网络成瘾者的发生率显著高于女性。但过去几年间,以美国和韩国大学生为被试的调查结果均显示,网络使用的性别差异在逐渐缩小,随着年级的上升,女性使用者的人数也急剧增长。进一步研究显示,性别差异不仅与年级和研究方法有关,而且与特定的网瘾影响因素有关。Chih-Hung等人考察了网瘾与抑郁容忍度之间的关系,发现两者间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男性网瘾者对抑郁和情绪不适的容忍度更高。他建议在鉴别网瘾者时应考虑抑郁容忍度因素,特别是对于男性网瘾者。
尽管以上研究考察了网络成瘾的各影响因素,并得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结论,但还不足以揭示网络成瘾的成因和动力机制。
三、小结与展望
回顾西方过去十年间网络成瘾现象的研究成果,已取得的成绩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特别是与网瘾对人们心理和行为方式的冲击和影响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未来的研究空间还很宽广,在概念界定和理论发展方面,网络成瘾究竟是冲动控制障碍还是应对机制的行为问题,亦或是认知偏差因素造成的,多个因素间是怎样相互作用的;在影响因素方面,研究者普遍承认网络成瘾与个体因素密切相关,但究竟是网瘾造成了某些人格和认知障碍还是具有某些人格特质和认知风格的个体更容易成瘾等等,都有待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Chou,C.C.,Chan,F.,& Tsang, H. W. H. Stages of Change Among Chinese People With Mental Illness[J]. Rehabilitation Psychology,2004(1).
2、Guangheng Dong, Qilin Lu, Hui Zhou, & Xuan Zhao. Impulse inhibition in people with Internet addiction disorder: Electrophysiological evidence from a Go/NoGo study[J]. Neuroscience Letters,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