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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少年网络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目前,学届对何谓青少年网络暴力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更多的是对网络暴力进行概念界定。比较流行的解释是网络暴力是指不特定的网民群体在虚拟网络上采用暴力言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对他人身心产生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部分青少年在网络平台上肆意妄为,忽略道德的行为对他人产生严重影响,即构成青少年的网络暴力。
青少年网络暴力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攻击性和暴力性。青少年网络暴力一般都具有明显的攻击对象,可能是个体,也可能是群体,甚至可能是国家政府机关以及社会整体,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反社会性和反主流行性。二是形式多样性。网络暴力的发生渠道和传播平台呈现多元化特点为网络暴力的形式多样化提供了基础。比如,金权亮的研究认为部分青少年网民为避免被指责为“网络暴民”,选择用打油诗、段子、PS等形式对热点事件或者当事人进行嘲讽和恶搞,进行偏激和情绪化的发泄。三是主体的不确定性。姜方炳认为基于开放性和匿名性等特性,网络空间聚集着各类群体,在多主体参与的网络暴力事件中,一般很难确定具体行为主体。
二、青少年网络暴力带来的影响
(一)阻碍青少年自身人格健康发展。网络暴力行为阻碍了青少年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塑造,缺乏自控的情绪宣泄以及暴力展示不仅导致青少年极端和冷漠的人生态度,更可能触犯法律。
(二)挑战了社会道德和法治价值。青少年网络暴力不顾公民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肆意进行言语攻击和信息泄露,并将这种伤害蔓延到现实社会当中,不仅给当事人来带法律之外的永久伤害,更挑战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核心价值体系,严重挑战了社会道德底线。
(三)破坏了网络秩序和教学秩序。网络暴力或欺凌造成的后果包括缺勤、回避学校活动、逃学或彻底的辍学,这些不仅会严重破坏教学秩序,更会对青少年的学习成绩、身心成长造成重大影响,甚至会严重影响他们未来的受教育、影响他们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受到网络暴力影响的不仅是案件中的受害者,其施暴者、旁观者的身心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整个学校秩序、学习环境、对父母家庭影响的连锁性反应都将给社会秩序带来更大的潜在危险和现实危机。
三、青少年网络暴力的原因分析
(一)青少年的自控能力差。“微时代”人们获取信息、信息、双向交流的速度越来越快,网络暴力等诸多网络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本身处于特殊发展时期的青少年更难以抵挡网络暴力的侵蚀。他们心智尚未成熟,在面对众说不一的舆沦面前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但他们思维活跃、敢想敢做,遇到事件难免冲动,容易被舆沦所左右,失去自己的主观判断,误将一些过激的言行视为仗义执言或者打抱不平。
(二)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缺失。学校管理层对网络暴力现象认识不够全面,既缺乏对青少年网络素养的有效教育和引导,更缺乏相应的防控和治理机构及措施学校对有关网络暴力预防教育的课程设置不合理,缺乏对青少年网络道德、网络法律知识以及网络监管法律法规的普及。家庭作为孩子的第一课堂,在孩子如何使用网络上没有尽到责任;社会在营造晴朗网络空间上力度不够。
(三)网络的虚拟性和隐匿性。虚拟网络空间为网络暴力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主体多元、责任分散的舆论场域;网络的隐匿性和虚拟性使得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难度加大,反过来又进一步弱化了青少年的责任意识以及法律的震慑作用。在“网言无忌”的情况下,发生网络暴力的门槛可以说几乎为零,青少年参与各种新型开放性社交平台的概率更高,防范与自我保护意识则相对更差,因此更容易引发网络暴力攻击。
(四)网络监管的滞后性。网络领域的灰色管理地带和模糊管理空间助长了网络暴力等问题的蔓延。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社交软件层出不穷,但是管理起来非常困难,一味删帖会引发民众的逆反心理,但主动引导规范又存在其他方面问题,管理上的平衡在不断摸索中完善,但旧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新问题又开始出现。
四、治理青少年网络暴力的路径
笔者建议从从宏观和微观、道德和法律、校内和校外、虚拟与现实等诸多角度综合施策。
(一)加强青少年的网络道德素养和自我保护。青少年要不断提升自我道德素质水平和网络素养。青少年应该多接触学习哲学知识,用辩证的方法看待所谓的言论自由,客观看待网上的各种观点,理性看待网络暴力行为,坚守内心道德标准,用法律约束自己,不随意谩骂、侮辱他人。青少年应保持极强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网络行为素养以应对网络暴力,自觉约束行为。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自觉营造良好虚拟网络氛围。青少年也要增强自我心理素质,培养健康个人兴趣,提升情绪管控能力。有研究认为,青少年要不断提升自我生活乐趣和社会资本,不断提升情绪管控能力,才能免于陷人网络暴力的陷阱。
(二)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加强对相关热度问题的精准声量分析,用大数据进行预测、管理并积极应对,应该能最大限度预防网络暴力的发生,尽快将青少年网络暴力的破坏程度减到最小。针对青少年广泛重与的网络平台,要建立针对青少年网络暴力的快速反应机制,对青少年网络暴力的举报信息过行单独、重点跟踪、溯源,并优先解决处理。鼓励和倡导互联网相关企业积极开发青少年相关的上网APP,为青少年开辟一个更加多全、健康的上网环境。如开发相关家庭APP,设置父母锁,限制青少年浏览不适当的页面,从“非礼勿视”的角度防范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网络立法及网络治理水平。根据中国国情,制定符合我国需要的防范、遏制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区别对待儿童和成人,保护儿童不在网上遇到只有成人才能接触的内容。二是要严格确立软件分级制度,对网络行为进行严格的年龄限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也是震慑网络暴力的重要手段。明确规定互联网言论可以成为犯罪事实,通过刑罚进行惩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增设网络暴力应负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惩“人肉搜索”及网络暴露未成年人隐私等泄露青少年隐私的行为。二是修改刑法规定,严惩针对青少年的网络暴力犯罪的累犯”罚应夺其志“,使其不敢再犯,不能再犯,在社会上发挥震慑作用、教育作用。
国际合作是“主旋律”
会议设定了“经济增长和发展”、“社会利益”、“安全及可靠接入”、“国际安全”及“网络犯罪”五大议题,可以说是当前各国普遍面临的共同挑战,亦关系到网络空间未来的发展。
合作源于共识。英国首相卡梅伦在开幕式讲话中盛赞互联网“改变了人类改变世界的方式”,是驱动经济、社会和政治不断发展的力量。从经济层面看,据统计,宽带普及率每提升10%,全球GDP将均增1.3%。为配合会议,麦肯锡公司新近发表评估互联网对经济增长和繁荣影响的报告,称过去五年中,互联网已占据世界最大经济体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1%。美国每年都会从互联网经济中获益640亿美元。瑞典是世界上GDP最依赖互联网产业的国家,国家经济的6.3%与互联网息息相关。从社会层面看,互联网改变了人们生活和交往的方式,更是使人们经历了从信息封闭、被动获取信息到随心所欲制造和分享信息的转变。尤其是社交网络的普及,赋予普通人强大的宣传、组织和动员的能力,让他们真正成为社会变化的参与者和推动者。从政治层面看,网络改变了政府决策、运转、提供公共服务和接受监督的方式,促使政府走向透明及高效,政府与社会公众间的互动达到空前密切的程度。对互联网重要地位的共识,推动各国致力于“从网络空间的增长中尽可能获取更广更深的益处”,更充分地享受技术进步带来的机遇和红利。
合作源于共同的关切。威胁似乎永远领先于技术发展和保障措施,同时对信息社会的治理,多数国家无论在意识、技术手段还是政策层面上均未做好充足准备。尤其在今年,纽约股票交易所、韩国农协银行、美国花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港交所等先后遭到黑客攻击。美国洛克希德・马丁公司、日本的三菱重工和IHI集团等军工企业亦成网络攻击目标。全球网络罪犯已建立起规模庞大的产业链和“地下经济”。赛门铁克公司报告称,2011年全球因互联网犯罪造成的损失高达1140亿美元,超过大麻、可卡因和海洛因等走私的总额。“匿名”(Anonymous)、“卢尔兹安全”(LulzSec)等黑客组织不断挑战政府权威,先后对索尼等大公司、美国参议院和中情局、英国重大有组织犯罪局和马来西亚政府网站等发起攻击。国际社会 “迫切渴望”一个安全和可靠的网络空间,而网络的无国界和信息的跨境流动,迫使国家在打击网络犯罪、追捕黑客时只能选择合作。11月初,美国联邦调查局破获了一个控制全球近400万台计算机的网络犯罪团伙,在爱沙尼亚司法部门的协助下,成功抓捕了六名罪犯。
国际合作面临五大挑战
网络空间的合作和国际准则的制定,不可避免地涉及各个国家的根本原则和核心利益,再大的共识也难掩越来越尖锐的分歧和争端。当前各方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五方面。
关于规则本身。世界似乎被分为三派。“继承派”,主张沿用现有国际法和规则,如《联合国》、《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以及2001年开始执行的欧盟《网络犯罪公约》,认为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而不是修改法律本身。“另起炉灶派”,认为网络空间太过特殊,原有规则无法适用,许多概念、理念均已过时。“改良派”,认同现有《联合国》、国际法等的基本原则,但鉴于技术和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建议对原有国际法律体系进行适度调整和完善。三派各持已见,互不相让,但彼此妥协亦非不可能。
如何实现平衡。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正常秩序需要采取一定的管控手段,但如何把握监管的力度和范围,不因过度管理而危害技术创新,不因不当监管而伤及公民权力,不因放任自由而放弃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却在考验着各国政府的智慧。卡梅伦首相在会议中指出,“现在和未来的任务就是要实现平衡”。目前,“促进自由和开放是互联网存在的最大价值”这一观点十分流行,一些国家甚至主张互联网自由是一项普世权利,但英国的骚乱、风靡全球的“占领运动”以及“暴力快闪”等危及社会事件的发生,让不少民主国家感叹互联网的“双刃剑”效应,开始反省和审视自由与安全的平衡。这种平衡实质上是要在固有的价值观和现实中做出选择。
政府的作用。美国副总统拜登及英国外交大臣黑格等反复强调,政府不能以网络犯罪或网络安全为由全面接管互联网,政府不能独立决定互联网及数字网络的未来。甚至有激进分子在会上叫嚣“这不是政府的时代,是人民的时代”。这关系到是否承认网络空间有,是否承认国家对境内所有信息行为及境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信息行为有管辖权。事实上,西方国家对此十分矛盾。不要政府的网络空间是不可能的,重要的在于政府如何把握管理的度,如何履行自己的基本职责和义务。
谁是“规则制定者”。联合国多年前就出台了一些涉及网络安全、打击网络犯罪的文件,其下属的国际电信联盟(ITU)也打造了“全球信息峰会”(WSIS)、“全球互联网治理论坛”(GIF)等多个国际平台,推出了《突尼斯日程》等多份指导性文件,努力将其在现实世界的作用延伸到网络空间。但国际社会并不满足于此,许多国家都想在这场规则战中抢得主动,如英国提出了网络空间的“七大原则”、中俄等四国提出了《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俄亦提出了《保障国际信息安全》公约草案,印度、巴西和南非三国建议成立一个新的国际组织来监督全球互联网治理等。究竟需要一个什么平台能把各国的主张、看法和建议进行归纳、评估和讨论,最终融合成一个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国际规则,针对这一问题各国难以统一。
关于“网络战”。国际社会在许多基本概念上分歧众多,如网络攻击、网络犯罪与网络战的区别,网络武器的界定,攻击者的确定及还击等。目前美、法、英、韩、日等国都组建了网络司令部,而且都毫不讳言要提升网络攻击能力,美、澳和新西兰最近更是首次将网络战写入国家防务条约中。《纽约时报》披露,奥巴马政府曾激烈争论是否要发动网络攻击来干扰甚至摧毁卡扎菲政府的防御系统。黑格在接受《太阳报》的采访时指出:“全球正陷入一场网络空间军备竞赛。”人们对现有《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是否能延用于网络空间亦没有达成一致,甚至对网络战本身亦看法不一。对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解决信息基础设施落后、网络普及率低等问题才是当务之急。
争夺“发言权”是实质
一、应对大学校园暴力的安全教育机制的构建原则
(一)可操作性原则
从西方国家应对校园暴力所制定的政策和措施来看,处处体现了可操作性原则。例如,美国制定了—系列较为完善的安全计划来保障校园安全,这些计划包含了上至教育部,下至学校的全套内容。《保护我们的孩子:行动指南》(SafeguardingOurChildren:AnActionGuide,2000)为学校制定和完善本校园的安全计划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操作依据,从而降低校园暴力,为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二)全方位强化原则
应对大学校园暴力的安全教育机制要体现在全员、全面、全过程。在此教育中,力求全员参与,而不仅仅是高校部分管理人员的参与。要加强对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的培训,提高他们对校园暴力的认识度和应对校园暴力的方式方法,将此部分内容纳入全校安全教育机制中,完善高校安全教育机制和体系,从而营造出良好的安全氛围;校园安全教育应从新生入学到毕业持续开展,要始终贯穿于学生生活学习的全过程中,且应做到常抓不懈、持之以恒。
(三)动态开放原则
应对校园暴力的安全教育机制的各构成部分处在不断的变化中,同时由于各构成部分作用的关系,使高校的安全教育机制始终处在不断的变化状态中。因此,机制需要不断创新以顺应时代要求。学校在先前的公共安全保卫工作中形成的“铁桶式”办法,确实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作用。但在新形势下,学校公共安全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要解决好这些新问题就要解放思想,求新求变,努力将安全教育机制由“静态式”转为“动态式”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H因此,应对校园暴力的安全教育机制也应把握动态开放的原则。
二、应对大学校园暴力的安全教育机制体系的构建
(一)校园安全预警机制
1.引入风险评估,预防校园暴力
校园暴力事件具有突发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但这不意味着校园暴力事件发生之前无任何征兆,了解和掌握这些征兆可以预防校园暴力,从而降低校园暴力发生的概率。学校还可以通过对那些有暴力倾向或暴力特质的学生给予行为或情感上的帮助来降低校园暴力事件。2002年美国教育部提出学校可以引入风险评估体系以减少校园暴力的发生、降低校园暴力带来的危害。事实证明,风险评估(ThreatAssessment)作为一种有效预防校园暴力的新方法,它可以大大降低校园暴力的发生率。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此方法预防校园暴力:
(1)学生的暴力行为是可预测的。风险评估过程中需要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构建信息报送机制;家庭、班级、同辈群体、特殊事件等因素是可能导致暴力行为产生的因素,因此需要特别关注。
(2)收集证据的来源应该多样化、合理化。学校可以对有暴力倾向的学生进行积极关注以加强监督与引导,但对这些学生的怀疑必须是有理有据的,否则对该学生带来负面影响,因此,这就要求学校充分利用资源,如学院班级、学生工作、保卫部门、心理咨询部门和社会服务部门等多渠道多方面收集证据和提出处理意见。
(3)风险评估需要重点关注哪些学生会有暴力行为和造成的危害有多大,可以采用什么措施进行风险规避和解除风险。
2.重视对全体教师和管理者的培训活动,提升教师和管理者技能
学校的部分教师和管理者因缺乏对校园暴力行为及危害的正确认识,常常容易导致低估校园暴力的发生和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因此,学校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学校全体教师和管理者对校园暴力行为及危害的认识,教会相关人员早期预警和干预技术。
(1)在学校应大力宣传“安全教育,人人有责”的理念,强调学校所有人员都负有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的责任,并通过专题讲座、经验交流、会议宣讲、自主研修等形式,对学校领导、学生工作管理者(辅导员、班主任)、专业教师、宿舍管理员等后勤服务人员进行分层次分类别的相关培训,使学校全体人员明确暴力行为的范围;了解校园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认识到校园暴力存在的普遍性和严重性。
(2)辅导员、班主任需要了解观察学生的言行得失,重点关注过往有攻击性行为或言语的学生,了解这类学生以往攻击行为的出现情形。如这类学生对上学容易产生焦虑;身体常常有莫名伤痕;情绪容易不稳定等情况,教师如能及早发现苗头,及早关心关爱学生,平复学生的焦躁情绪和引导他们采用合适的方式处理问题,其实是可以很好地逼止这类学生暴力行为的产生。
(3)教师可以在平时注重引导学生用理性、积极的方式来面对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发现,不良生活方式与校园暴力有显著相关。119教师需要教导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纠正偏差行为和改正不良生活方式,让学生了解暴力行为的表现及其危害,明白暴力冲突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4)专业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留意学生夜不归宿、旷课、缺课情况。研究发现,那些喜欢旷、缺课和晚归、漏宿的学生参与校园暴力的可能性比普通学生更高。因此,教师需从缺席学生的行踪、学生是否有暴力前科和最近暴力违规事件的内容等方面对学生进行深入了解和沟通,这样可以有效预防校园暴力。
(二)校园安全保障机制
1.制定有效的校园暴力预防制度,营造安全氛围
借鉴美国学校安全防暴管理经验,学校应有相应的机构或部门进行系统的暴力防治的教育与辅导工作,并制定全套的校园暴力预防处理制度,从早期预警、综合治理和程序化处理三方面出发,对校园暴力进行专门防治:
(1)在未发生校园暴力事件之前,学校需建立校园暴力预警、综合治理机制。做好日常观察和了解学生工作;对容易引发校园暴力的较严重区域进行巡查;提供并告知全体师生在紧急状况或被暴力威胁时的求助途径,使学校能够快速处理暴力。
(2)校园暴力事件发生之时,暴力处理系统应立即启动。学校相关部门需快速采取行动,妥善地处理暴力事件。学校相关管理人员应积极掌控和及时处理,必要时需要请求支援以确保危机的消除。
(3)在暴力事件发生之后,善后处理系统立即启动。善后处理系统主要应围绕恢复校园秩序、安抚师生心理和吸取经验教训等方面。事件快速处理结束期,学校应该对该事件作出详细说明,并通过曰常教育与训练告知全校师生学校在该事件中的暴力处理程序,增强全校师生对学校安全管理的信心。
2.进行文化防控,加强大众媒体的教育功能
不良影视作品、网络暴力信息和游戏对大学生的行为养成和思想观念会带来巨大影响,导致许多学生产生暴力倾向,甚至认同了暴力文化。研究表明,文化防控是对暴力行为进行约束的有效手段之一,它具有灵活性、多样性和亲和力强的特点。
(1)学校应大力倡导主流文化,使社会所提倡的评价标准和社会准则深入人心,从而减少暴力冲突。可以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修生养性、礼仪道德、待人接物等内容融入到大学生的品德教育中,让大学生能够正确的区分主流文化和非主流文化的利弊。
(2)高校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适宜的文化氛围,使暴力文化的消极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例如,高校网络控制中心对暴力信息进行等级划分和屏蔽调控。鼓励学生举报暴力文化宣传网站,让大学生认识到暴力文化对人的身心伤害。
(3)呼吁大众传媒对其所传播的信息内容和采取传播方式的选择需慎之又慎,共同营造有利于大学生成长的社会环境。
(三)校园安全教学活动机制
1.品格教育
品格教育又称品德教育或品质教育,是给学生明确地、直接地教授一套价值和美德(valueandvir-tues),以形成学生良好品格的教育形态,其目的是塑造一个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的人,在方法上强调榜样示范、明确区分正误、阅读文献、说服教育等方法的运用。H28美国是较早针对青少年进行的品格教育的国家,通过目的品格教育以减少校园中出现的少女怀孕、青少年吸毒、校园暴力等行为,大量研究显示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829我国一直非常注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但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存在缺憾,大学生的品德教育更是不为大学生所关注和运用,从而引发了许多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更甚至许多学生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或言语伤害了别人,也有些学生不清楚自己正遭受着校园暴力的侵扰。因此,高校的品德教育中,可以将校园暴力事件的类型、行为表现、易发生的时间与地点等内容纳入其中,提高学校老师、学生对校园暴力表现的认识度。将信赖、尊重、责任、公平、关怀和公德等内容纳入其中,提高学生的内在修为,增强学生悦纳自己、理解他人、尊重他人、关爱他人,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客观地看待自己和周围事物,并有强烈的公德心去服务社会等内容,可以丰富高校品德教育内容和提升教育的实效性,从而降低乃至消除校园暴力的发生。
2.冲突教育
冲突教育是教育学生如何正确认识和建设性地解决学习与生活中的冲突问题。美国为预防校园暴力在中小学推行详细的冲突教育,结果显示,接受过冲突教育的中小学生更倾向于通过“商量”来降低冲突水平或解决冲突,愿意帮助同伴化解冲突,而且嘲笑同伴、绰号侮辱同伴等行为明显减少。目前在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普及推广的针对校园暴力干预的情感认知计划(SEAL、PATHSSecondStep:AViolencePreventionCurriculum),跟踪显示这些计划明显提高了学生社交和情感认知的技巧。学生发生暴力行为的频率减少了32%,学生展现自我控制的频率增加36%。因此,我国也可以在高校推行冲突教育,通过对冲突观教育、冲突解决策略教育、情感认知教育等内容,来帮助学生学会认识冲突及其影响,形成关于冲突的正确的观念和看法,教会学生如何采用策略处理冲突发生,并引导学生通过理论指导和实际训练,来合理整理自己的情绪,从而消除或降低暴力事件的发生。
3.媒介素养教育
媒介素养教育是通过培养学生主动质疑的习惯和思辨能力,把消极、被动使用媒体的观念和行为转变为自主、自觉的观念和行为;鼓励学生接近并合理使用媒介,并积极参与信息的加工和传播,培养有社会理想的公民。08有研究显示,媒介对个体的需要、信念、价值观、智力、技能、理性和情感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9]随着信息化的飞速发展,公众的思维模式与行为方式受大众文化潜移默化影响和改变,新媒体的出现和广泛使用使原本复杂多变的媒介环境更加复杂,BBS、博客、播客、网络电视、网络电影、网络游戏、网络交友和网络购物等深刻地影响着大学生的生活环境,同时也影响着他们的价值观、世界观和消费观念等,许多因受媒介不良影响产生的校园暴力事件,在许多媒体频频曝光。因此,高校非常有必要通过对大学生开展媒介素养教育来降低和消除因不良媒介产生的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率,以引导大学生合理使用媒体和辨认媒体信息。英国莱恩马斯特曼提出了媒介素养教育的18条原则和实施建议,他认为媒介教育是一种终身教育。8目前,许多国家将媒介素养教育作为一种新的教学科目纳入学校课程内。
4.生活技能教育
生活技能教育是培养个体采取适应和积极的行为,有效地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各种需要和挑战的能力。1016国际酒精研究中心(ICAP)对南非和伯兹瓦纳的中小学生进行生活技能教育,经过4年(1996-1999)的追踪研究发现,与之前相比,学生的交流表达能力、倾听能力有了显著的提高,学生表现得更加自信,师生关系有了极大的改善,而恃强凌弱、辱骂他人以及打架斗殴等暴力行为明显减少。ua17生活技能教育可以有效地降低学生焦虑,抑郁等负面情绪,并能够较好地指导学生学会自我情绪管理。
【关键词】 流动;困境;对策
一、引言
当前我国城管与摊贩之间的暴力冲突已成为社会的一大热点话题,已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问题,已成为政府治理的中心议题。围绕这个问题,学术界各位专家作出了以下评价。
王锡锌教授认为,在直观层面上,执法困境表现为规则受到行动者的规避和拒斥,但问题的缘由往往需追溯到规则所代表的立场、这种立场与生活世界中真实的协调程度、以及民间对政府立场的态度。流动摊贩的执法困境出现,其根源在于政府立场与经济理性、社会价值观以及传统习俗上存在着很大的偏离。流动摊贩往往是农民进城打工人群或者是失业下岗工人,属于社会低下层,被社会视为弱势群体,一方面他们得到社会的同情,另一方面他们又能满足城市中的中低层消费者的需求,从古至今,摊贩行为都被人们广泛接受与认可。因此,城市流动摊贩的管理需构建成一个由政府、城管、社区、市场、摊贩为一体的模式。社会就是一个多元化的生活空间,优劣共生兼容并蓄是有它的应有之义。贩夫走卒,引车卖浆,古已有之,论证了这一职业的历史合法性;弱势群体、不偷盗、不抢劫、不伤害他人,描绘了这一职业的伦理合法性,也是国内外个体经济的共享形式。梁波分析了国外相对成熟的管理思路和模式,主要突出人性化的特征,为我国的治理模式提供了一些启示。而我国目前大多数城市都是以城管对流动摊贩实行打游击战的粗放型的传统管理。赵英军等人用博弈论进行了分析,认为摊贩和城管一般的情形是(摆摊,打击)与(摆摊,不打击)。而政府进行打击,成本大于收益,所以摊贩的最优策略是摆摊。实践证明,我国的这种打游击战的管理方式是不可取的,日益增多的暴力抗法更是血淋淋的教训。
厉以宁教授主张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放松对摊贩的限制。何兵教授总结了近年来城管与摊贩的冲突,并分析了导致城管问题长期难以解决的行政决策体制方面的顽疾。面对社会的压力和学术界的引导,流动摊贩治理模式的转型势在必行,急需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以促进市场经济、摊贩经济和城市市容的和谐发展。
本文从城管与摊贩矛盾日趋深化这一问题出发,剖析流动摊贩治理困境的根本原因,同时从实际出发,结合国内外治理经验和管理制度对城市流动摊贩治理提出一些建议,在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同时达到城市和谐发展。
二、城市流动商贩治理的传统模式利弊及原因
1、城市流动商贩治理的传统模式
随着中国社会的城市化发展,城市流动摊贩犹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但随之而来,产生了许多城市问题,比如城管与摊贩的暴力冲突问题,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已经成为社会焦点。摊贩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看到城管来了就逃,久而久之,它们之间就形成了“猫捉老鼠”的局面。长期的“打游击战”模式,使城管失去耐心,“一脚定乾坤”即“抄摊”就成了城管治理流动摊贩的必备技能。这种非人性化的治理模式不但没有缓解和解决流动摊贩的现象,反而激化了城管与摊贩之间的关系,更是恶化了城管形象。正如曾说过“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弱者在没有得到同情重视反而遭到暴力执法时,同样以暴力反抗,然而,以暴制暴越演越激烈。城管部门因而加大了执法队伍,花费了更多时间精力整顿流动摊贩。然而,实践证明,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因此得到井然有序的生活,我国对于摊贩治理采取的方式是适得其反。为了更好地管理,城管采用了文明执法的方式,但收效甚微。其中“微笑执法”、“眼神执法”、“静默队列式围观”这一系列手段缺乏法律效力,有冷暴力之嫌,是一种变相恐吓。从执法对象的角度看,虽然避免了直接的暴力冲突,但内心对城管的形象可能根本没变,对“违法”的认识也可能没变,未来的矛盾冲突隐患依然存在。从旁观者的角度看,旁观者、顾客并不违法,城管创意执法在将冷暴力施加给执法对象的同时,也施加给了旁观者、顾客,这不仅不利于城管树立新的社会形象,更涉嫌侵犯旁观者、顾客的合法权益。实质上违背了长效机制原则,也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且没有解决本质问题。
2、城市流动摊贩治理困境的原因探析
(1)摊贩身份的特殊性 。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城镇化快速发展使大量农村人口流向城市,而城市就业市场无法供应如此多的劳动力,相对而言,农村人口大多是文化素质较低人群,加之城市失业人口增多,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城市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导致城市流动摊贩也与日俱增,城市流动摊贩是这一时期的特殊现象。从经济角度看,流动摊贩的存在既是谋生手段,也是满足了一大部分消费者的生活所需,方便了居民生活,满足了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提出的人的需求层次理论中的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从社会角度看,流动摊贩是城市繁荣与发展的必备条件,美国作家简・雅各布在《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一书中指出,街头小摊贩的存在,也是城市无处不在的眼睛,能够有效地降低犯罪的发生,他们是城市的安全哨。有谁能说城市安全系数的提升不是一种城市福利呢?从历史文化角度看,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而且流动摊贩带有深厚文化特色,点缀了城市的街道风景。总之,城市流动摊贩的存在有其长期性,合理性和必然性的特点。
(2)非正规的商业对社会的良性运行带来负面影响。流动摊贩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也不能忽视它给城市良性运行带来的负面影响。由于流动摊贩没有营业执照无需支付店面费,营业成本较低,它的商品价格比正常市场价格低,吸引了大部分消费者,对于正常实体商铺而言,无疑是给他们造成了一定冲击,损害了持照经营者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和公平性原则。在利益驱使下,持照经营者在竞争压力下,也会加入到流动摊贩中,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3)城市社会秩序遭到破坏。非规范化的占道经营,不可避免地会对城市交通带来堵塞现象。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而且往往伴随着“脏乱差”的出现。严重影响了正常交通秩序和环境卫生。摊贩都没有办过卫生许可证,健康证,食品来源都存在质疑,这对消费者来说严重影响到身体健康问题,食品安全方面存在很大的隐患。同时,摊贩的噪音对城市居民也造成困扰。但从摊贩的角度看,他们一方面认为自己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是社会底层,获得自身道德上的正义感;另一方面也认识到自己的摆摊行为是影响市容的,但不得不继续以此谋生。
(4) 城管执法范围广,心理压力大。城管执法范围广,涉及面宽,无法全面顾及。在暴力冲突事件发生时,不管是网络媒体上的评论报道,还是社会舆论通常都倾向于同情弱者,即就是城管执法人员遭受暴力,出现城管被打情况,就很少有人为城管鸣不平。而一旦出现城管打人事件,网民攻击城管的言论就满天飞,大多市民对城管执法群体带有偏见,城管人员执法心理压力很大,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和执法质量。这种相互论战可以表明城管与摊贩之间的冲突已经不限于当事人之间,而演化为弥漫在整个社会中的对立紧张情绪。如果协调解决不当,会影响社会稳定,由城管执法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冲突事件便是明证。另外,执法人员很多都是临时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工资福利随时没有保障,让他们产生了很大的心理阴影。
三、国内外城市摊贩管理的制度和经验
1、新加坡与马来西亚的服务化管理
从国情来看,东南亚地区与中国在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贫困人口数量上都较为相似,所以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新加坡和马来西亚政府都允许摊贩的存在,而且将流动摊贩先作为“服务对象”,然后对其进行管理。摊点都被规划管理,通常集中于某一区域或者集市,并允许他们办理经营证件,而且必须保证持证者才能进行摆摊。政府还定期组织摊贩进行培训,对其进行食品安全卫生教育,淘汰业绩较差的摊贩。既为摊贩提供就业又保障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公众的生态环境。
2、韩国的区域化管理
在韩国,流动摊贩式被允许的,前提是他们加入“小摊业主协会”。韩国政府在管理流动摊贩时,采用了分区域管理。主要划分为三个区域:第一类“绝对禁止区域”,第二类“相对禁止区域”,第三类“诱导区域”。在划分区域后政府限制了时间和范围,按不同的时间段进行管理,有效地避免按区域管理带来的操作不足,同时避免扰民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摊贩自觉遵守。
3、南京的十二分制管理
“十二分制”顾名思义就是实行记分制度,类似于驾照12分考核法。2007年在南京正式实施。首先通过批准对摊贩进行统一批准并实行亮证经营。再进行每周一次考核,发现一次违章就扣除对应分数,第一次扣完12分停业整顿,第二次扣完12分就取消其经营资格。实施前后有很大的改观,这种管理模式既提高了摊贩自我约束力,又提供了就业机会,减少了环境污染、占道经营,对于管理者而言,更容易监督管理摊贩,自然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暴力冲突。
四、城市流动摊贩治理模式的创新
1、转变管理理念,使其合法化、法制化,实施“许可制”
首先,管理部门应认清城市流动摊贩存在的长期性、合理性和必然性。对流动摊贩实行禁止的政策是不可行的。流动摊贩不仅能缓解社会就业压力,更能满足城市居民生活需求。其次,大力扶持弱势群体,将“以人为本”思想切实落到实际中,鼓励支持和保护流动摊贩的就业和谋生手段。由以往的打击向帮助和引导转变,促使流动摊贩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经营的权利,逐步实现流动摊贩经营合法化,时刻关注弱势群体的状态。最后,我们第一步要采取“许可制”制度,要求摊贩办理营业执照,杜绝无照经营者的现象产生。但同时提供良好的摊贩摆摊环境以及设施,并对其进行统一培训来提高经营者的整体素质,若是摊贩不在规定范围内进行经营就对其进行处罚,真正尽到城市服务职责。在美国、欧洲以及日本,他们的城管执法权威性强,均有较为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支撑,对城管执法的法律授权充分、翔实。但是,执法人员一般没有最终裁定权,相关违法案件的终极裁定在法院。中国地区太大,人口众多,各地的情况又各不相同,一直存在管理难的问题,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体系支撑,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得不到推广。用发展的眼光来看,法治化,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是治理摊贩和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撑。
2、发挥市场的引导、制约作用
在治理中,政府起引导性作用,市场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引入市场机制,采用市场的手段为摊贩提供公共服务和设施,建立配套机制达到节约成本与提高效益。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市场。引入市场机制后,通过企业的参与,由一般行政性管理转变为经营,可能是一条出路。就像日本在城市管理中,涉及市政服务方面的事务一般采用合同承包方式,由民间企业对某些市政服务项目进行社会化、企业化的管理,其效率、成本、人员配置、服务质量均比单纯的政府行为有很大的改进和提高。这种治理模式改革势在必行。首先城市规划中将摊贩市场进行规划建造和设置,保证环境不被破坏,社会生活稳定的前提下,政府将权利发放给企业统一进行企业化管理,将流动转变为固定,产生歧义时企业代表通过与摊贩的共同协商将问题一一解决并达成一致。
3、充分发挥商贩自治作用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摊贩的长期存在已是必然,流动摊贩的综合治理亟须探索引入以摊贩自我约束为主、城管部门监督管理为辅的摊贩自治管理新模式。比如摊贩与居委会自觉达成协议,如有违约,摆摊资格自动取消。在互相信任以及互利互惠的前提下,在满足居民的需求时也保证了摊贩的生计,最终达成共赢局面。摊贩与第三方的协商至关重要,免去了监管部门不必要的干涉,又能起到良好的管理效果。组织摊贩成立城市流动摊贩协会,让经营者加入其中,进行统一的意见传递和自我管理。
4、公众参与,非政府治理
公众参与是城市管理走向现代化的标志,是暴力冲突事件消失的途径,是提高城市管理的手段。通过鼓励公众参与流动摊贩的管理,既能提高管理效率,又能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更是构建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方式之一。通过公众参与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对市场进行编制规划和监督管理以及参与商贩自治中。但目前在我国公众参与缺乏积极性的现象十分明显,主要有以下这些困扰与阻碍:一是形式主义,公民在参与决策过程中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无法在现实中行使,只是走过场,政府决策为主。二是渠道缺失,参与渠道的贫乏,使得公民参与决策存在很多不畅之处。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让公众真正参与其中。首先,大力宣传资源,增强公民参与热情,提高公民公共意识,使公民自觉加入社会管理中来。再者,发挥社区作用,通过社区引导引入市场经营并发挥其监督管理作用。
五、小结
摊贩治理中产生的暴力困境中,城管与摊贩都是受害者。由于流动摊贩的存在有其正负因素,才引起暴力冲突,使城管与摊贩出现对立。一方面,流动摊贩满足了民间需要,缓解了就业压力,突出了城市文化。另一方面,打乱了市场经济,扰乱了城市秩序和环境。所以,城市流动摊贩的治理变得尤为重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国内外成功有效的经验,完善创新涉及各利益主体的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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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ting Empty Rates”Criminal
Evalua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AntiCorruption
CHEN Chujun,YE Yanjie
(Law School of Sichuan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225 ,China)
【关键词】自媒体;高校网络舆情;多中心治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197-02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网络发展日新月异。各种承载言论与思想的网络载体层出不穷,尤其是近年来“自媒体”(We Media)不断更新,出现了如人人、网络博客、播客、微博等各种新型媒体。作为网络的主力军,大学生群体从传统的“论坛”逐渐转移到各种新型网络媒体中来,从而进一步成为自媒体发展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在“自媒体”逐渐发展并成为高校主流传播网络媒体的趋势下,大学生利用“自媒体”网络发表言论、表达意愿的情况日益增多,高校网络舆情管理工作遇到了巨大挑战。
一、相关名词的界定
(一)高校自媒体
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最早对自媒体(We Media)作了权威的定义:“We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自媒体的本质就是为普通大众提供一个对信息的自主提供与个性分享的网络平台,其以数字科技为支撑、主体去中心化(平民化、个性化),因此传播方式交互性强、传播迅速。
高校自媒体,即在高校中广泛应用的自媒体网络平台,在中国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学校可以直接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如BBS、校园贴吧、论坛等;另一类是学校需要借助第三方力量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如微博、人人等。
(二)高校网络舆情
曾润喜(2009)将网络舆情定义为由于各种事件的刺激而产生的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人们对于该事件的所有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文章认为高校网络舆情是指高校师生由于互联网传播的各种事件的刺激而对该事件产生的言论、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
二、自媒体环境下高校网络舆情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高校对校园网络舆情信息的管理基本上实行“谁建网站谁管理、谁负责”。高校网络管理者对新闻及言论信息通过筛选和“过滤”进行取舍,把握和引导校园网络舆情的发展方向和传播内容,但对正面导向型信息的和传播工作尚有欠缺,而且停留在“把关人”层次。通过分析与总结,文章认为目前高校网络舆情管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角色转变不成功,存在管理鸿沟
我国的高校舆情管理者出于某些原因将自身定位在“引导者”及“服务者”的角色上,但是缺乏相应的实践活动支撑,因而这种角色定位在广大学生群体中发挥的作用并不是很明显。此外,由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缺乏积极的沟通与意见分享,高校舆情管理部门与师生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管理鸿沟”,使得管理者更有可能被看作成一种“控制者”与“把关者”,导致高校网络舆情的管理工作陷入了困境之中。
(二)舆情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联动机制
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并未建立起完善的网络监控、引导、预警、反馈及联动应急机制,在网络舆情的控制和疏导方面存在很大漏洞,使得学校在出现网络舆情紧急情况时会应对不及时、采取措施不恰当。此外,我国的高校舆情管理主体较为单一,主要单纯地依靠校方部门进行管理,与校外其他相关网络管理部门缺乏协调。并且,由于国家在立法方面的缺失以及相关网络文件内容模糊性较强、缺乏执行力,基层管理者在进行管理时没有明确的依据和标准,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
(三)舆情管理手段单一,方式落后
校园新媒体的出现吸引了众多师生,网络言论随之增多,校园网络的安全问题随之也凸显出来。但是,网络舆情的安全管理手段却远远滞后于其恶化的速度。其中,机械地屏蔽敏感词汇导致了管理方式过于僵化,人为删帖与操作控制也参杂着过重的主观色彩,严重影响了舆情管理的公平公正性。而近几年校园网络暴力事件、紧急突发案件频发,管理方式与技术手段的单一与落后性势必给网络舆情的安全管理与危机管理造成很大阻碍,更新先进的技术设备、开发新的技术手段、培养专业的网络管理人员成为学校改善舆情管理现状的迫切要求。
三、自媒体环境下高校网络舆情的多中心治理模式
多中心治理理论由奥斯特罗姆。提出,其核心是,在私有化和国有化两个极端之间,存在其他多种可能的治理方式,并且能有效率的运行。这意味着政府、市场的共同参与和多种治理手段的应用,要求政府转变自身的角色与任务。
借鉴多中心治理理论,文章认为,高校网络舆情管理构建起一个以高校管理为核心、国家立法为保障、受众参与为基础、第三方支持为辅助的多中心管理模式(如图1-1)。通过这一模式的有效运行,最终建成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特别是“学习型”网络文化,引导舆论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使广大师生在自媒体这一平台上,交流观点、共享信息,提高自身素质。
(一)国家层面
在网络舆情的管理中,政府应当重视大学生的合理要求,但是,相对地,也要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政府应该且有能力做到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完善国家立法,对需要网络立法且尚未立法的方面及时立法,对不合理或者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或删除,对于法律中模糊的规定进行明确地定义或规范,使网络舆情管理有法可依。
第二,执法部门(如公安局等)、监管部门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运用行政命令、行政强制等手段,一方面,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对相关的运营商进行处罚或警告,双管齐下,切实维护好网络秩序。
(二)学校层面
进行角色转变,从思想和行动上真正实现向“引导者”和“服务者”角色的转变。高校应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要发挥引导和服务的作用,同时更应该从行动上为师生提供更多的校园网络平台和参与管理的机会。
第一,高校大学生在日益追求网络民利,各高校在进行网络管理时,应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认识到学生的重要作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发适合本校的网络参与方式,主动为学生提供参与管理和表达意见的途径,如建立“学生参议制”、模拟人大常委会会议参政议政等,转变管理角色,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对话,了解学生的需求,收集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将其作为学校进行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从而实现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良性互动。
第二,完善网络舆情管理体制,建立多方联动机制。各高校应当建立一套信息监测、分析、判断、上报、反应机制以及应急联动机制。成立专门的网络舆情管理小组,对网络舆情进行实时监控和信息判断,及时处理网络上出现的不良信息,并且定期进行统计,形成汇总文件进行上报。应急联动机制在出现紧急事件时,迅速启动,将危害降到最低。按照分工,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轮流值班,对特殊网络舆情实行重点监控,并且由学校网络管理者在校园重要媒体上及时权威信息,澄清事实,积极应对危机事件,通过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有效防止谣言的传播。
第三,开设网络教育课程。各高校应该在新生入学之初,对其进行一个学时的网络教育,介绍网络法律和法规、网络道德规范、网络使用规范及保密的重要性等知识,让学生对网络有正确的理解,树立责任意识,维护校园网络安全,使校园网络健康有序运行。
(三)第三方层面
由于各高校科研资金有限且研究时间较长,难以在短时期内研究出适合本校网络舆情管理的硬件与软件设施,因此,各高校与社会第三方组织的合作是必不可少的。
第一,软件公司向各高校出售自媒体软件,其中包括用于网络舆情管理的技术软件,因此,在纯技术手段方面,软件设计公司要做到合理设计自媒体版块,向学生提供便利服务与参与管理的渠道。
第二,尽管自媒体公司(如腾讯公司等)的受众是广大网民,但是高校大学生仍是其中的“主力军”。因此,这些公司要参与到高校网络舆情的管理中来。一方面,通过敏感词过滤,公司发现不当言论后可以屏蔽或删除;另一方面,正面信息,公司可以对广大网民特别是高校学生的思想与言论进行引导。
(四)受众层面
本次调查主要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共向社会不同人群发放《家庭暴力调查问卷》400份,回收有效问卷390份,回收率为98%。在调查中,40%的人认为自己家里存在家庭暴力,其中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案件占了60%。
(一)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在调研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市民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
1、对家庭暴力的范围认识不全。受传统观念影响,大部分市民认为只有“殴打”才是家庭暴力,35%的人认为“辱骂家庭成员”也是家庭暴力。
2、对家庭暴力的定性认识不足。在被调查的市民中,3.5%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不违法,10%的人说不清是违法还是不违法,有2.5%的人甚至认为家庭暴力是正常现象。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1、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2、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夫妻青壮年时期,它的表现形式一般为殴打、捆绑、禁闭或其他残忍手段。在调查中,施暴者年龄30岁以下40人,30岁以上的15人,多为青壮年夫妻,殴打占52%,捆绑占30.8%,禁闭占10%,其他残忍手段占7.2%。
3、家庭暴力成为处理家庭矛盾的途径之一。在调查中有3%的人明确表示会采用暴力方式解决家庭矛盾。而问到对解决家庭暴力的具体建议时,甚至有0.1%的人建议“夫妻对打”。
4、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害者抗争和自救意识不强。遭遇家庭暴力时,32%的受害者选择“忍受”和“逃离”的来应对家庭暴力,27%的受害者会“反抗”,只有3%的受害者在受到家庭暴力伤害时会选择报警。而据妇联家庭暴力来访情况统计分析,因被丈夫殴打向妇联求助的,占因家庭暴力来访总数的99%,反映受到丈夫经济限制的占1%。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各种原因都可能引起家庭暴力,造成不良后果。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经济、感情、不良生活习惯甚至一些鸡毛蒜皮的事都能引起家庭暴力。在被调查的市民中,5%的人认为鸡毛蒜皮的事能引起的家庭暴力;40%的人认为经济支配问题会引发家庭暴力;25%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由不良生活习惯触发的,25%的人认为感情问题也是家庭暴力的诱因之一,还有5%的人选择“其他原因”。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深究下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封建思想遗留太深,传统观念落后。一方面,“三纲五常”、“三从四德”和“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并未彻底根除,导致家庭间角色错位,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打骂妻子儿女是自己家的事,别人管不着。受害方信奉“家丑不可外扬”,甚至错误地认为挨丈夫打是正常的,宁可忍辱负重也不向基层组织和司法部门反映。另一方面,重男轻女、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等封建观念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导致家庭暴力的产生。袁某,由于为生了个女儿,丈夫周某非常不高兴,在女儿四个月时将母女赶出家门,当袁某住回娘家后,周某又跑到袁某娘家将袁某打的遍体鳞伤。
(二)社会对家庭暴力比较宽容。一是当发生家庭暴力时,普通民众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二是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而调解工作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无法保护受害人免遭暴力的再次侵害,甚至可能使受害人在接受调解后,遭受更严重的暴力伤害。所以社区居委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很少主动过问。三是公安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公安机关没有针对家庭暴力案件作出具体的程序设计,内部运行机制中没有把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纳入各类案件的统计。虽然我县设有“110反家暴报警中心”,但由于警力不足以及对家庭暴力现象重视不够等原因,这些投诉点无法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发挥有效作用。四是法庭审理缺乏有效的取证途径。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具有隐蔽性,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便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也难以遏制施暴者的暴力行为。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三)受害者对施暴者的忍让和依赖。在家里处于弱势的一方(一般是女方),由于自身原因,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如刘某,因不堪忍受丈夫曾某的毒打,与其离婚,离婚后,曾某还时常跑到刘某单位、家里对其暴打,手段极其恶劣,致使女方多处受伤,刘一直敢怒不敢言,直到曾某烧了她的9床被子,打得她头破血流,才在其母亲的陪同下找到相关单位请求帮助。而有部分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也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
(四)受害者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或者发生婚外情。部分发生暴力的家庭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婚姻基础不稳固,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另外,婚外恋、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等现象,严重影响着一些家庭的稳定,为了满足个人私欲或达到离婚目的,施暴者不择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如惠某与妻子邹某一向感情不错,后来,由于第三者插足,喜新厌旧,惠与邹的夫妻关系发生了巨变。惠经常与情人汤某纠缠在一起,偶尔回家见到妻子就拳打脚踢,企图用暴力手段逼迫妻子与他离婚。
三、家庭暴力的严重后果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危害了妇女儿童身心健康,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很大影响。主要体现在:
(一)直接危害社会的稳定。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家中,可是却给社会稳定埋下了深深的隐患。家庭暴力的发生经常搅得四邻不安,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很多是由邻居报警的;一些家庭因为发生暴力,夫妻双方的父母乃至亲属由此结怨,甚至造成纠纷或刑事、民事案件;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在丈夫的威逼恐吓、忍无可忍情况下,为不连累亲人,使她们采取极端手段,以暴抗暴,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受虐妇女在这种特殊的心理困境下,施暴人的人身安全随时都可以受到威胁,“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存在,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二)给婚姻家庭带来极大冲击。家庭暴力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婚姻破裂,据本次调查统计,有80%的家庭因暴力而解体或将要解体,20%的婚姻虽然没有破裂,家庭还在维持,但多数妇女依然留在暴力的危险中。因为施暴者虽经过调解表示不再施暴,但他们口是心非,恶习难改,一旦回到家中,又会旧病复发。因此,这类家庭也飘摇不定,时刻面临着破裂的危险。
(三)严重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一方面,家庭暴力严重地损害了孩子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给孩子心理带来严重影响。长期生活在家庭暴力中的孩子因惊恐而变得胆小、孤僻、自卑,学习成绩也受到严重影响,他们会吃睡没规律,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成绩下降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总之,家庭暴力的存在,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几点建议
家庭暴力作为暴力的一种形式,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一般性的家庭问题,而应把它看作是一种社会问题,必须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等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
(一)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深入宣传。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使全县民众知晓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的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道德的行为,广泛形成必须要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良好氛围,使施暴者受到惩罚。从而在家庭中营造一种“平等、文明、和睦、关爱、进步”的良好生活环境。
(二)加强公安部门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公安部门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鉴于此,县妇联将联合县公安局出台了正式的指导性文件“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接警、刑侦案件的具体调查处理实务做出要求,指导全县公安系统的实务工作,明确家庭暴力处理的具体法律原则,在“以暴制暴”案件中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给予受害妇女更多的支持。强化公安干警的社会性别敏感度和反家暴理念。通过培训,提高公安干警的人权意识、平等意识、社会性别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在接警处理过程中,依法给予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更充分更全面的保护。各乡镇派出所、110的工作人员在接警后要确保迅速出警,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对施暴者要严肃查处教育,并认真做好记录。对家庭暴力情节较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如受害人要求予以治安处罚的,公安机关要立案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如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的,公安机关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理,依法提起公诉,确保家庭暴力的行为及时得到制止。
(三)提高妇女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增强妇女防暴抗暴的能力。家庭暴力除需求助法律外,女性必须通过自身努力,不断提高综合素质,要做到敢于超越自己,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妇女只有在经济与精神上独立,才能摆脱家庭中依附男性及受男待的状况,并且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现代社会男女平等,女性也要积极参加社会劳动,体现自己的价值,取得经济独立地位。在夫妻相处方面,要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在受到家庭暴力时,要注意收集证据,以备在追究对方责任时获取有利地位。如对于家庭“冷暴力”要有意识收集证据,其实任何手段都是有痕迹的,如谩骂的语言,冷淡的时间,侮辱的方式都可以收集作为证据。另外妇女要改变性别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能有“打了就算了,忍一忍就过去的思想”,容忍就是对暴行的姑息和纵容,施暴者得逞后还会进行下一次。面对暴力妇女要勇敢的站起来,破除“家丑不可外传”、“委曲求全”的陈腐观念,一旦与对方和好无望,实在无法维持,要勇敢地作出决定,与其维持一个没有亲情没有爱的家庭空壳,倒不如把自己解放出来,重新组织家庭,再扬生活的风帆。
图谋实现境外指挥、境内行动网络化
目前,“”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境外指挥、境内行动、内外趋动、联合犯罪的趋向日渐明显。从侦查掌握的情况来看,近几年打掉的暴力恐怖团伙中有近50%的团伙使用互联网进行通讯联络,而且呈逐年增加的态势。
在网上非法结社,发展组织、成员
2000年以来,分裂组织、分裂分子相继在境外雅虎等网站的免费空间上建立了十几个维吾尔网民聚集的“电子部落”(又称为“网上沙龙”),逐渐形成了具有分裂倾向的网络群体。他们以“东土耳其斯坦”“维吾尔穆斯林”“世界维吾尔”等为主题,进行分裂和宗教极端思想的交流,并进行勾联活动。
“虚拟社会”反恐治安防控体系明显滞后
进一步完善“虚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虚拟社会作为“第二社会”和一种“亚社会”状态,具有一定的活动形态和结构层次,对其进行治理防控同样是一项社会综合工程,必须遵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念和原则,按照“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的基本内容,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政府为主体,发动和依靠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各单位、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综合手段,整治虚拟社会治安问题,不断消除虚拟社会空间滋生犯罪的条件,建立虚拟社会综合治理体系。一是紧紧抓住建设环节。加强对网络运营服务商的监管,坚持“谁运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其安全管理责任,责成其在推出各种网络新技术、新应用、新服务时,配套建设各种安全管理系统,使网络安全保护措施与网络应用技术同步发展,实现建设与管理的统一。二是紧紧抓住经营环节。加强对网络应用重点单位、网络经营业主和网民的管理,严格落实“实名上网”制度,虚拟主体参与“虚拟社会”各项活动,均要实行实名申请IP、实名注册账号、实名登录网站、实名验证申请,建立起虚拟身份与现实身份的一一对应关系,通过严格掌握上网人员的真实身份,将主动权牢牢掌控在监管部门手中。三是紧紧抓住管控环节。严格落实互联网信息监控处置属地与准属地“双负责制”和以互联网服务单位开办者所在地为主、以服务器所在地为辅的安全监管“双负责制”。四是紧紧抓住教育环节。在全民中深入开展网络道德建设,大力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自觉抵制不文明网络行为,积极构建和维护文明、健康、有序的“虚拟社会”环境。积极与互联网新闻管理部门配合,通过开展“创建诚信网站”“评选示范网吧”和“推选网络文明单位、网络文明学校”等活动,让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
进一步加强“虚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从公安机关网络监管职责看,必须顺应互联网时展的要求,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构建高效、灵敏的“虚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一是坚持“情报导侦”战略,加强虚拟社会情报信息收集机制建设。突出强化网上侦查和情报职能,积极探索网上对敌斗争的规律,增强网上发现、控制、侦查、处置和取证的能力,努力提高网上斗争的能力和水平。要以网上侦查情报为主线,充分发挥安全监督管理和网络技术手段的优势,对虚拟空间中的重点“区域”“空间”进行高效、精确地控制,获取深层次、有价值的网络违法犯罪情报信息。及时发现、严密侦控、有效防范、依法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以及各种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的煽动、渗透、破坏活动。二是加快建立虚拟社会警务制度和机制,强化网监基础工作建设。搭建公安网络监控部门与各级政府信息中心、各互联网运营单位、上网服务场所、安全行业单位、安全教育研究机构和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联系渠道,建立网上案件举报机制、查处网络违法犯罪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之间的信息共享及网上联动协作等机制。以深化“e网平安”为载体,构建由网络警察、网上协管员、社会信息监督员、网站网吧安全员和举报群众构成的全方位、多层次的虚拟社会巡防力量;建立网上虚拟社区警务制度,建立网上案件报警网站和报警岗亭,对群众的网上求助、咨询,快速反应、热情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2010年以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安局制定《巴州公安机关“网上警务室”建设标准》,全州48个派出所建成105个网上警务室;建立民警微博,收集社情民意,拓展公安业务网上服务14项,建立网上信息员队伍195人;召开网上警民恳谈会50次,群众留言148条,通过公布的电子邮箱收到群众建议76条,为群众解疑释惑225次,点击量达11538次。三是加强虚拟社会重点管控阵地建设。发挥网监队伍的技术优势,将网络电视、广播、电话和博客、播客等新兴网络应用纳入网上重点阵地,按照“公秘结合、人防与技防结合”的要求,协同刑侦、治安部门,落实对电子市场、网吧、大专院校等重要场所的控制措施。制定和规范电子市场业主出售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手机及手机卡、电视插播器等详细信息登记制度。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加强与电信、文化、工商部门的协调配合,规范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行为,严格安全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当前“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过多过滥、违法违规经营、管理无序的情况。四是加强网络警察专业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严格按照公安部“每万名网民配备一名网络警察”的标准,尽快配齐网安警力,建立一支统一指挥、机动精干、正规化、实战化的网络警察队伍;不拘一格吸纳网络技术人才,强化专门力量,通过市场化、社会化选人、用人渠道,把最优秀的网络技术人才引进专门机关,从技术水平、警力人数上不断充实打击网络犯罪的网络警察队伍。五是加强网络舆情引导工作机制建设。建立反应灵敏、高效畅通的网上舆情收集、研判、反馈机制以及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及时进行舆情的采集存储、舆情分析和处理,做好不良网络舆情危机的监管和引导工作,提高对不良网络舆情预警的效率。
加强虚拟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建设,构筑网络安全的法律基础
立法部门要立足我国网络发展现状,准确把握“虚拟社会”特征和网络违法犯罪特点,加快信息网络安全立法,完善现行刑法中计算机犯罪条款,扩大计算机信息系统概念外延,增加利用网络犯罪罪名,明晰网络犯罪立案标准。要借鉴互联网发达国家的经验,将网络运营商的安全管理责任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由运营商同步承担网络安全系统建设的责任。网络信息安全最薄弱的环节不是系统漏洞而是人的漏洞。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制建设应当是建立起一整套网络信息安全评估、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和网络信息安全应急的法律对策。由此可见,“网络法治”不应过于遥远,它应尽快为人们享受网络技术文明创造安全有序的环境,应尽快为国家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提供法律支持,使政府和民众在面对网络“天灾人祸”的考验和挑衅时,能够变得更加成熟、理性和从容不迫。
加强新疆民文官方网站建设,提高民文网站建设者的整体素质
论文关键词 社区警务 警民关系 警力配合
社区警务是目前世界警务改革的主要方向,是目前社区安全治理的一个关键方面,同时也是一项以“预防为主,防控结合”为宗旨的警务化战略目标。我国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引进了社区警务制度,并逐步加以推广。当今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社区警务战略作为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应用势在必行。但目前社区警务制度的实施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探讨,并找出对策,以推进我国的社区警务制度的创新与改革。
一、目前我国社区警务制度的现状
社区警务是以社区警察为专门力量,以社区公众为依靠力量,以密切警民关系、改善治安状况、预防和制止犯罪为基本目标的全新警务战略。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中国警察学界开始引入这一概念,后来,社区警务制度逐步在全国得到广泛推广,反响较为强烈。但我国目前的社区警务发展仍然尚处于初级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阻碍着社区警务制度的实施,如有些地方受传统思维定势的影响,缺乏改革创新的精神。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了社区警务战略的实施,而且已经影响到了社区警务作用的高效发挥。当前,我国社区警务所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社区警务制度的认识存在误区
社区即“区域性的社会”,是指“人们能感觉到的具体化了的社会”。一般来说,社区包括地域、人口、区位、结构和社会心理这五个要素。而社区警务作为社区与警务的合理融合,是警察等国家暴力机构依托社区等基层单位,实现警察与社区单位、社区民众的有机结合,共同维护社区治安,共同发现和解决社区的治安问题和其他各类潜藏的安全隐患问题的有效举措。但是在人们的普遍观念中认为,警察的主要职责是打击和控制犯罪,而设立社区警务的目的也仅仅是警察为控制犯罪的需要。这种认识有它的合理性,但其理解也过于狭隘。对于社区群众,甚至于社区民警来讲,为什么要搞社区警务,社区警务与传统警务有什么区别等问题认识都不够充分。设立社区警务的目的不只在于控制犯罪,它是为了保障整个社会的和平与安宁,对社区警务的理解不能过于微观与狭隘,不能简单地从功能上认为实施社区警务单单只是以预防犯罪为目的。此外,社区警务不仅仅是公安机关的工作,它需要全社会的协力配合。
(二)警民关系不够融洽,缺乏沟通
社区警务是扎根于社区,依赖社区群众搞好社会治安问题和其他问题。但在实践中,社区警民关系不够融洽,群众工作的开展有待提升。第一,有些社区民警思想认识上存在错误,总有一种官本位的思想,以官自居,高高在上,不认真对待群众遇到的问题,官僚作风严重,为群众办事还要要求请客送礼,给群众留下了不好的印象,严重影响人民警察的形象。第二,从目前我国的社区警务工作开展的形式来看,被派驻社区的民警有一部分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有待提高。由于缺乏经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缺乏和群众互动和协作的能力。社区民警首先应当具备警察的专业技能,并且还必须具备社区工作者的能力,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素质。除此之外,受学历水平等的限制,有些民警的法制观念仍然淡薄,依法行政的水平较低,不能很好地、及时地解决群众问题,导致矛盾越积越大。
(三)警力配置不尽合理
社区警务是深入到基层的社区治安治理措施,基层社区的工作量大,工作任务繁重,需要较多的社区民警,而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一些地区的警力配置不尽合理,有些地方出现“一区一警”的状况,一个社区只有一名社区警察,这直接导致社区民警的工作压力过大。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过度繁重的任务只会导致工作效率的降低,而且加之有些基层工作环境较差,社区民警工资待遇较低,保障体制不完善,从而也严重影响社区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我们应该适度增加社区民警的数量,合理配置警力。
二、西方社区警务制度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由于社会环境不同、法律制度不同,社会治安反应的特点不同,因而,各国在社会治安治理上的管理理念与运作方式等方面存在着异同,西方社区警务的运作方式则异彩纷呈。西方国家经历了四次警务革命,警务改革从“预防为主”到“打击犯罪”再到“回归重视群众的作用”,西方国家在社区警务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的地方,我们要充分利用好这些资源,以促进我国社区警务制度的创新与改革。
(一)注重依靠发挥群众力量
澳洲的邻里联防制度值得我们借鉴。典型如澳大利亚,警方开展犯罪预防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开展邻里联防制度。首先,先由警察或警务人员负责划分邻里联防的范围,召开小区及村庄居民会议,分配每名警察人员的责任区域,同时选举出相应的居民代表,向他们发放预防犯罪单页等;其次,加强安全和防范工作布置,将贵重物品悉数登记,并做好物主标记;最后,广泛发动群众,鼓励其积极举报犯罪分子,增加犯罪发现率,从而通过邻里联防制度充分发动群众的力量来有效预防犯罪。除此之外,与此相类似的还有美国警务改革中的邻里守望制度,日本警务改革中的交番与驻在所制度,以及新加坡的社区安全与治安计划等,这些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警民结合,增强了警民之间的信任与交流,发挥了居民群众对维护社区治安的积极作用。因此,在今后的社区警务改革进程中,必须注重依靠大众的力量。
(二)提高社区民警为民服务的意识
英国的警务改革非常注重公民的建议和意见,因为社区警务最直接的影响主体便是普通的社区群众,因此在做出一项决定时,要充分考虑群众的意见,始终把群众的意见放在首位,要充分注重保护群众的利益。这就需要社区民警树立为民服务的理念,提高社区民警为民服务的意识。具体来讲,社区警务管理模式要实现从命令、处罚模式转变为引导、保护和帮助模式,提升服务质量,把群众的事情当做自己的事情一样认真对待,始终坚持公众至上和服务至上的原则。服务理念在西方的警务改革过程中始终贯穿始终,这是值得我国社区警务制度改革过程中认真学习的宝贵经验。
(三)注重警务管理模式的创新
澳大利亚的协商会制度则是对警务改革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协商会制度是指只要违法者愿意共同商讨应对违法活动的办法并自愿参与协商会,他就可以免于被;警察主持协商会,依照法律赋予的自决权,向违法者提出警告,并决定如何依法惩处违法者,其对象一般是初次违法犯罪者。协商会的成员主要包括:违法者、受害者、受害者家属及其他有关的人员。澳大利亚的协商会制度与我国刑法领域中的刑事和解制度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都是对于轻微违法犯罪者在其认罪、悔罪的前提下,给以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并同时得到受害人的同意和谅解,而不对违法者提起公诉,达成和解的一种制度。这种处置方式使违法者和受害人之间相互谅解,化解矛盾,有助于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对预防再次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制度我国应当进行借鉴与学习,应用在我国的社区警务管理中,把一些因邻里琐事而引发的违法犯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适当的调解,而不必全有法院、监狱等机关介入,这样有利于更好的化解矛盾,实现社区稳定。
(四)注重区域治安的治理
英国的“分散化”治安将一个大的整个社区划分为不同区域,分别治理好区域治安,自然能够确保社区治安的稳定。“分散化”治安将管辖单位由大化小,重组警力,区域小的治安管辖单位比区域大的治安管辖单位更能有效的实行社区治安,通过设置各个警备区,便于使社区民警及时察知警情。 我认为,这一制度是我国目前应当认真学习的内容。我国目前部分地区社区警力不足,难以高效率的处置已经发生的问题,采用英国“分散化”治安的方式,将一个社区再具体划分为不同的更小的社区,以便于社区警察能充分了解所管辖社区的基本情况,也确保能够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及时高效地进行处置。这样一来,减轻了社区民警的工作压力,也更能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也提高了工作的效率,高效率的工作也能给群众留下良好的印象,融洽警民关系。
西方在社区警务改革中的一些制度与经验具有优越性,我们要适度地加以借鉴和吸收。
三、我国社区警务制度的创新与改革
在信息化、网络化高度发展的当代社会,结合西方社区警务制度的发展经验,为了我国的社区警务制度能够早日走上及时高效的正轨,应当:
(一)建立社区警务服务化制度
在当前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下,社区警务服务化制度应当走群众路线,坚持法治与权责结合的原则。首先,要建立全责结合、权责明确的责任制度和体系,提高社区民警的责任意识;其次,警察机关和社区民警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不能越权办事,懂法、守法、用法、执法;再次,社区警务的改革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进来,为社区警务政策建言献策;最后,社区警务制度要以群众为中心,树立为民服务的意识,始终把群众利益置于首位,着力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最为关心的问题,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与交流,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 社区警务服务化制度的核心是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强调的是服务而不是管理。建立社区警务服务化制度,是我国社区警务制度改革与创新中应当着重抓好的突出点。
(二)充分调动群众的力量
我国传统的社区警务主要是由公安警官治理,而要建立新型社区警务必须充分发挥和调动群众的力量,使群众参与进来,促进社会治安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这种多元参与式警务模式,不但有利于充分的调动群众的积极性,而且也更加有利于维持良好的社区秩序乃至社会秩序。这样一来,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警察机关的工作压力,让他们有足够的精力更好的进行社会治安治理。
(三)加强虚拟社区的建立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