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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道“紧箍咒” 探索监督新途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制度。如何贯彻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把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结合起来,防止在人事任免过程中出现“重任命、轻监督”,甚至“只任命不监督”的现象,是青浦区人大常委会一直在思考、探索的工作。今年年初,区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探索实施以“履职情况满意度”测评的方式,加大对被任命干部的监督力度。经多方听取意见、反复比较研究,主任会议决定对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旅游、体育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履职评价,同时研究制定了《青浦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区旅游局、区体育局局长履职情况报告并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评议指导思想、报告内容、方法步骤等,成立了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为组长的满意度测评工作小组,着重对被任命干部贯彻实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区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完成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
听多方声音 让代表、群众广泛参与
在对区旅游局局长、区体育局局长履职情况开展的评议活动中,区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对被任命干部的意见建议。“旅游事业是否较以往有所发展,有无亮点呈现”;“小区体育健身配套设施是否齐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如何”;“两位局长服务基层的群众意识强不强”等问题,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分组走访代表活动,通过座谈、实地查看等方式,感受区旅游局、区体育局的工作情况;通过区人大各代表小组组织区人大代表在联系村居和接待选民等活动中了解区旅游局、区体育局的工作情况;测评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工作调研和督办代表建议等方式,掌握区旅游局、区体育局的工作情况。代表、群众的广泛参与,使测评工作组比较全面掌握了被评议人员的工作情况,为常委会开展后续评议工作打下了扎实基础。
有评议有询问 使测评更加客观真实
今年5月和9月,区旅游局、区体育局局长分别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了履职情况并接受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满意度测评。会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对报告进行了评议,并就推动全区旅游业转型采取的举措,如何重视对代表关于旅游事业发展议案和建议办理,如何谋划公共体育活动场馆规划建设、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等方面提出了询问,报告人现场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人的工作情况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会后报告区委,同时抄送区政府、区委组织部。区人大常委会这种把对人和对事的监督结合起来的做法,增强了被任命干部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
为贯彻落实好《开江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精神,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及时科学规范处置,现将我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通知如下:
一、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人员
组长:伍明波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冯国光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三均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熊德均兽医业务股股长
冉茂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阎传忠县动物疫控中心主任
陈新荣县改良站站长
张家权维稳办主任
丁海生办公室主任
刘勇生产发展股股长
刘吉江计财股股长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及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抓早抓小、从严控制、联防联控”原则,依法做好全县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疫情处置指导组、流行病学调查组、疫情诊断组、应急处置组、物资保障组六个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
组长:冯国光
成员:丁海生、熊德均、张家权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非洲猪瘟防控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收集工作动态,定期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与县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与沟通,促进联防联控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疫情处置指导组
组长:冉茂安
成员:邓先锋、谭金波、雷良勇
主要职责:负责疫情处置的现场指导工作,拟草疫情处置报告。
(三)流行病学调查组
组长:阎传忠
成员:黄春梅、邓辉祥、李潇
主要职责:负责疫情应急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情调查和风险分析报告。
(四)疫情诊断组
组长:阎传忠
成员:邓辉祥、李潇、欧云文
主要职责:负责疑似疫情病例病料抽样指导、疫病普查和诊断检测。
(五)应急处置组
组长:冉茂安
成员:邓先锋、刘勇、左清明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生猪及其产品移动监管“堵源”
工作;
突出做好生猪产地、屠宰环节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指定通道在站(检疫申报点)、公路临时检查站、消毒站(点)的堵源,加强引种审批和落地监管,无害化处理等动物卫生监督严防疫区和重点省份的生猪及其产品流入我县。在疑似疫情报告期间,对划定的疫区(点)采取临时性封锁,现场管控,监督染疫生猪及病死生猪的无害化处理,依法、科学、规范处置疫情。
(六)物资保障组
组长:李三均
成员:丁海生、刘吉江、陈新荣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非洲猪瘟防控及突发疫情工作中的车辆、经费、物资等供应与保障工作。
三、工作要求
在疑似疫情发生报告期间,各组要认真履职尽责,严格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做好病料的规范采样、送检及流行病学调查和生物安全工作,对划定的疫区(点)采取临时性封锁,现场管控,监督染疫生猪无害化处理,依法、科学、规范处置疫情。
各组务必及时收集相关工作情况,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综合协调组。
关键词:人民银行 履职审计 转型
中图分类号:F839.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7-171-02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经过试点后,推出了一种新的审计形式——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经过这几年的审计探索,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已成为人民银行内审部门最主要的工作形式之一,并已逐渐成为人民银行内部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随着内审转型工作的深入推进,如何进一步深化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便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的必要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领导干部在一定时期内履行业务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的活动。
1.领导干部履职审计有助于促进各级人民银行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责。随着改革和发展的深入,人民银行在实施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金融宏观调控、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金融生态、促进经济稳健发展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职能更加重要,得到的关注也越来越多。因此,有效维护人民银行自身的信誉和形象,就显得越来越重要。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以领导干部为审计对象,以业务和管理活动为审计内容,基本涵盖了体现人民银行主要职能的各项业务,通过审计活动可以更好地促进人民银行各级行依法、充分、有效地履行职责,促进央行各项工作水平的提高。
2.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丰富了干部监督的内容,有助于领导干部加强自律、拓宽了干部监督渠道,提高决策和管理能力。通过领导干部履职审计可以发现被审计单位在管理决策、内部控制、工作运行、业务操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既发现问题又肯定成绩,在查处和纠正问题的同时发挥正向引导作用。特别是履职审计将发现的违规问题与有关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挂钩,全面落实问题责任,履职审计得出的结论可以为干部考核和使用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对完善干部监督考核机制具有重要的作用。
3.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符合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方向,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内审作用,提高内审工作的水平和层次。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体现了“人与事结合”、“权利义务与责任结合”,拓展了审计领域和空间,较之以单纯业务活动为重点的其他审计,将审计内容拓展到了复合的管理活动,与国际上通行的“绩效审计”更为贴近,具有管理审计的特点,有利于内审部门强化自身特色,促进业务发展。同时履职审计突出审计时效,监督关口前移,对风险隐患进行预警,及时发现不足,促进问题及时得到整改,既有利于被审计单位的风险防范、价值提升,有利于被审领导干部总结经验教训、提升履职能力,也有利于发挥内审的监督作用。
二、制约领导干部履职审计深入发展的因素
1.配套制度滞后,审计内容不全面。为了加强对人民银行各级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总行制定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指南》,就履职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和程序、责任认定与处理进行了明确,但对于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审计周期等有关规定比较模糊,配套制度和程序也不完善,尤其是对于同级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单位往往都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实施,同级监督工作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同时,领导干部的廉洁勤政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在审计内容中没有涉及,缺乏对上述重要内容的审计,内审部门做出的评价结论是不全面的。
2.审计评价难以准确把握。目前仍然缺乏一套科学、完整的履职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对领导干部履职审计评价的评价标准、用语规范等做出明确规定。履职审计报告中对审计对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取得的实际成绩,多使用鉴定性或结论性的语言,而采用客观事实和具体数据说话较少,甚至存在超越审计权限和范围、狭隘片面、只涉及事不涉及人的简单评价。同时,由于内审人员对审计对象如何评价无据可依,缺少定量评价,主要取决于自己的主观判断作出定性评价,存在一定的主观随意性,不同的被审计对象之间也缺乏可比性,不仅影响审计评价的有效性,还易带来审计风险。
2011年11月,吴伟当选为松江区第四届人大代表。作为中国电信上海松江电信局局长、党委副书记的她,始终坚持以选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积极为民建言、为民代言,与选民心贴心,保持密切联系;她坚持以“企业发展靠民众,企业发展为民众,发展成果惠民生”作为着力点和落脚点,体现了一名人大代表的担当。
牢记使命 积极履职
作为一名新当选的区人大代表,吴伟深知肩负着神圣的使命,做好代表工作需要对选区有深入了解,更要做到对政策了如指掌;只有掌握必要的代表工作知识,才能适应工作要求,打下扎实的履职基础。当选以来,吴伟从知情知政着手,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和岳阳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及时宣传最新的方针政策。区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后,她经常主动地来到所在选区,向大家传达会议精神和政策落实情况。
建言献策 关注社会
每次参加人代会和常委会组织的活动,吴伟代表都会格外珍惜,她将参加这些活动“作为人大代表零距离接触政府实际作为的宝贵契机”。在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时,她积极建言献策,反映选民的合法诉求。她将深入基层、联系群众、调查研究作为履职的关键环节,通过主动深入选区,与居民们围坐聊天,打破隔阂感,及时掌握百姓的真正需求,并将了解到的舆情、民意整理成文,向有关部门反映,将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自己的努力促成一个个满意的答复。“我时常告诉自己,凡是百姓讲的绝大多数有道理,我应该做的就是及时沟通,传递正面信息。”她经常在繁重的本职工作之余,亲自到问题所在地去看一看,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切实的解决。
自当选松江区第四届人大代表以来,吴伟所提交的“关于改善人民北路(中山中路—乐都路)交通拥堵状况”、“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建立国营菜场经营模式降低菜价”以及“尽早改善‘看病难、配药难,街道医院药物种类少’现象”等书面意见和建议,从各个角度反映出了“最基层”的民生问题,为政府解决问题、研究对策和制定政策提供了详实依据,更是为维护社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和谐发展 惠及民生
作为松江电信局的主要负责人,吴伟代表带领松江电信局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与企业责任心,为“智慧松江”、“宜居松江”的建设奉献力量。上海郊区第一个IPTV街道、第一个天翼镇、第一个双拥信息苑、第一个党员远程教育系统等先后建成,打造了郊区领先的光网城市、无线城市、平安城市和智慧城市新模式,实现光纤村村通。更重要的是完成了松江新城、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大学城、轨交9号线等一大批重点项目的通信建设任务。
为惠及民生,电信局的“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电信服务进社区”等活动走进社区、延伸服务,让居民百姓体验到了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信息新生活。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北京100038;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北京100026)
摘 要:职务犯罪侦查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既应坚持检察改革的总体指导思想,又应遵循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规律。在此基础上,应从优化职权配置、健全办案组织、制定选任标准、加强履职保障以及强化权力监督等五方面着手构建一套有特色的职务犯罪侦查主任检察官制度。
关键词 :检察改革;职务犯罪侦查;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8-0179-13
序言
主任检察官制度又称为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具体来讲:是指在检察长的授权和领导下,以主任检察官为主要负责人并和其他检察人员共同组成办案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职权的办案责任模式,以及相关选拔任命、考核奖励、监督制约和配合保障等机制的总称。它是新时期新条件下检察机关进一步改进办案方式、继续探索内部办案组织改革的最新尝试,同时也是深化检察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检察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以及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大胆探索‘1]。客观而言,目前,全国一些主任检察官制度试点的地方检察机关关于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设计主要是参照和借鉴了以前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所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其主要着眼于刑事检察部门履行起诉、审查逮捕等职能的需要,很少关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实际需求以及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规律;此外,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5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在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并且北京、广东、上海等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也进行了一些探索,但是效果并不明显,有的甚至在实践中已经屏蔽不用;加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部门因所办案件的种类、模式、阶段和性质等具有很强的特殊性,职务犯罪侦查主任检察官(以下简称“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构建应区别于检察机关其他部门,为此,本文着重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出发,就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提出一些想法,以供借鉴。
一、构建的前提:坚持检察改革总体指导思想
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是一次规模较大、触动较深、影响较广的检察改革,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的探索直接关系到整个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的成败。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应当坚持检察改革的总体指导思想精髓,进一步优化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提升职务犯罪侦查现代化水平。具体而言,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须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
我国检察官法第2条明确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而在检察实践尤其是基层检察实践中,一线检察干警是办案的主力,但是往往“审者不定”、“定者不审”,检察干警需要将办案情况层层汇报,然后再按照主管领导意志来办理案件,这样的弊端越来越影响到检察权依法公正独立地运行,正如有专家所言,检察官作为鲜活的个体从刑事诉讼法条文中已然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给人一种庄重、威严但难以实定化的人民检察院。而主任检察官制度实质上确立了检察官在日常执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核心地位),主任检察官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检察权,开展办案工作,独立作出决定或者提出相关建议,并对自己所承办案件承担相应责任,能够较为充分地体现了检察办案的亲历性,实现所谓的“审定合一”。因此,主任检察官制度有助于充分发挥主任检察官的个人主观能动性和自身业务专长,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主任检察官的业务权威,切实增强了一线检察干警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具有明显的“上命下从”式的行政属性,在侦破工作中采用“层层讨论研究一逐级请示汇报一领导审核把关一集体决策负责”的行政机关工作程序;此外,职务犯罪案件本身往往具有重大性、敏感性以及复杂性等特性,从而导致许多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一线侦查人员将自己仅仅定位为被动的、消极的、机械的“执行者”,而非主动的、积极的、灵活的“实践者”,基本上是“事事汇报、层层汇报、时时汇报”,于是,在现有的体制和机制下,职务犯罪侦查的决策权基本上由领导来决定,其他侦查人员基本上无须考虑和专业要求,学识、能力、技术、经验等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只要惟命是从,“熬年头”就可以晋升,很难有效地提升他们的办案积极性和独立办案能力。因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构建也应当注重突出一线检察干警的办案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办案的主观能动性,促使他们更加积极、高效、负责任地参与案件办理,并且促使整个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检察队伍建设进一步朝着“精英化”方向发展。
(二)须优化检察权的内部配置
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关键举措,并强调要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主任检察官制度较好地体现了本次司法体制改革的上述要求,是进一步优化检察权内部配置的重要举措。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核心就是“放权”,就是要实现“放权检察官”(也有的称之为“还权检察官”),赋予主任检察官及其办案组一定的独立办案权。这就意味着检察权力内部应进行必要地适当地调整、分化以及重组,从而达到一种“优化”的目标和效果,最大限度地保障检察权依法公正独立高效运行。
一般来讲,职务犯罪侦查权大致可以分为初查启动权、侦查启动权、一般侦查权(专门调查权)、采取强制措施权、技术侦查权和补充侦查权等六项子权力。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应当注重就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子权力行使主体问题进行慎重考量和科学配置:一方面,应适当地将一些在侦查阶段不具有终局决定性的权力配置给主任检察官,以减少相应的审批层级、审批流程和审批次数,从而切实提升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效能;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涉及案件的实体审批权力,主任检察官享有充分的建议权,比如,主任检察官应当对案件初查终结后是否立案以及侦查终结后是否移送起诉享有充分的建议权,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主任检察官的意见。总之,在现有法律的范围内通过合理分解和配置职务犯罪侦查权,切实赋予主任检察官一些必要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行政化带来的弊端,促进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高效运行。
(三)须实现权责利的有机统一
主任检察官制度赋予了一线检察干警相对独立的办案权,但是也应该认识到权力和责任是一对“孪生兄弟”。在赋予主任检察官权力的同时,必须建立起一套“责任清晰、权力明确、监督到位、运转高效”为目标的责任体系,依法依规加强对主任检察官权力的监督制约,确保主任检察官及其办案组依法公正独立行使检察权。与此同时,主任检察官由于承受的工作任务多、工作要求高、担负责任重,有必要为其提供必要的甚至是优厚的工作条件和履职保障,真正做到“以价值体现价值、以价值回报价值”,让主任检察官感受到应有的职业地位和职业尊严。
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眼:第一,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强调的是集体行使侦查权,而非个人行使侦查权,其往往需要采取“集团作战”的方式来查办案件,而在这一模式极有可能导致责任不清,“吃大锅饭”的状况,因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必须建立更为严格的执法过错追究机制,依法实行执法责任终身制,在侦查执法过程中,建立起清晰明了、环环相扣、协调一致的责任体系;第二,侦查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占有基础性的地位,“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的”;此外,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矛盾最为尖锐的阶段。因而,相比检察机关内设其他部门,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在构建过程中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内外监督机制,更加注重如何监督好主任检察官及其办案组的权力运行状况,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放权”而可能引起的侦查风险或者侦查事故。第三,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是侦查力量与反侦查力量之间的一组活力对抗,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一线侦查人员往往面临着包括人身安全在内的各种职业危险,因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在构建过程中应更加重视主任检察官及其办案组的相关履职保障问题,尤其是建立符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特点的特殊职务保障机制,比如出差办案经费保障机制、身份保密机制、安全保护机制等。
二、构建的关键:遵循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规律
抛开职务犯罪侦查权定位问题,客观来看,职务犯罪侦查权和普通刑事侦查权在权力运行规律具有诸多相似之处。在构建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时候,应遵循职务犯罪侦查权所具有的特殊运行规律,方能实现改革初衷,达到改革良效。
(一)须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效率
侦查权作为一种国家法定的追诉权,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只要侦查主体对自行发现或者报案、举报、控告的犯罪嫌疑线索经过判断认为有侦查的必要,就应开始侦查追诉活动,行使侦查权。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权来讲,同样如此,其对时效性、统一性和协调性的要求极高,稍有不慎就会“打草惊蛇”,破案时机转瞬即逝。此外,根据侦查学关于“信息递减原理”,一线侦查人员办案所获的犯罪信息最为全面,随着侦查管理层级的递增,犯罪信息会被侦查人员、部门负责人不断地加工整理而无法呈现出原始的面貌,犯罪信息的客观性不断被侵蚀和削弱,而最终呈现在侦查决策者面前的仅仅是被加工过的不完整的犯罪信息,从而影响到侦查决策者及时科学作出侦查决策,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侦查风险甚至导致侦查失败。在此,笔者仅以我国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刑侦部门)的体制改革为比较借鉴视角,1997年6月,全国刑事侦查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我国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统一实行了所谓的“队建制”。而队建制的最突出特点是强调了刑侦部门的“行动性”,促使刑警队伍从“机关化”到“实战化”,有效地打破条块分割,减少中间环节,增强实战功能,从而对待刑事犯罪做到快速反应、灵活反应、协调反应和主动反应。从根本上提升侦查效率。反观,我国多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案组织形式主要为一名检察员(或者助理检察员)配备一名书记员(或者助理检察员)的“检书配合形式”、“检检配合形式”,这样的办案组织形式根本无法满足在职务犯罪初查和侦查工作任务需求,严重影响到职务犯罪侦查效率提升;虽然在突破案件的时候,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负责人来为具体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来调配力量部门其他侦查人员予以配合,而其他侦查人员往往由于前期对于案情的掌握不全面甚至全然不知,造成这种配合显得比较被动、机械、迟缓,无法真正形成高效的侦查合力,造成职务犯罪侦查效率不高。
因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应当着眼于最大限度地提升职务犯罪侦查效率,注重吸取和借鉴我国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改革的上述做法。笔者认为,职侦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应当实行“主任检察官负责制”,其办案组设置以6-8人为宜,对于6人办案组而言,其中一名检察员为主任检察官,负责办案组的整体办案活动,两名助理检察员和三名书记员作为辅助人员,配合主任检察官开展办案工作;对于8人办案组而言,一名检察员为主任检察官,负责办案组的整体办案活动,三名助理检察员和四名书记员作为辅助人员,配合主任检察官开展办案工作。由主任检察官自行决定组内人员的具体分工,依法开展外围调查取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法律文书制作工作等具体办案工作。当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增加办案力量的时候,主任检察官可以通过启动联系会议机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相关情况,请求其他办案组的支持。在主任检察官办案过程中,部门负责人应当尊重主任检察官的办案工作以及所做与案件有关的决定,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
(二)须满足职务犯罪侦查的技术需求
侦查技术就是有关侦查活动的技术,抑或运用于侦查活动过程之中的技术,是侦查活动与科学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关于现代化技术设备的内容;二是针对现代化设备的科学技术的内容;第三,关于现代化设备、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的具体应用内容。随着社会的进步,侦查技术作为侦查破案提供服务的特定技术手段和方法越来越得到重视,“侦查中科技含量的高低,越来越成为衡量侦查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志……在侦查中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是推进‘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向‘由证到供侦查模式’转变的迫切需要”。但比较遗憾的是,与承担普通刑事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相比,我国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技术的研究相对滞后、投入相对欠缺、发展相对缓慢,尤其是面对着越来越趋于隐蔽化、智能化、集团化、国际化的职务犯罪,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亟需构建积极、主动、开放的现代化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而这就需要侦查技术为其提供有效支撑和重要保障。
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了《“十二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而“科技强侦”战略正是“科技强检”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纲要》指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加快查办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系统建设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技术项目建设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提出了“侦查信息化、装备现代化建设”(以下简称“两化”建设),以此作为提升职务犯罪侦查现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径和举措。因此,在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充分重视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过程中的技术需求,尤其是在办案组设计过程中,应注意区别于刑事检察部门、诉讼监督部门等办案组的组织形式:一方面,实现“组内技术保障”,即注意将一些具有侦查学、心理学或者计算机学等特长的检察干警分别配置到每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争取在办案组组内实现智力资源、技术资源、体能资源等的优化配置组合;另一方面,实现“整体技术保障”,即应重视侦查技术力量的专业化配置,通过成立专门负责侦查技术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开展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搜集、公共信息查询、常用侦查装备使用等在内的职务犯罪侦查技术工作,为职务犯罪侦查办案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和支持,进一步推动职务犯罪侦查朝着专业化、科技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三)须注重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需求
客观来讲,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尤其是在查办专案行动上的效果更加明显。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建设主要包括横向上的一体化和纵向上的一体化。横向上的一体化主要要求打破各级检察机关内部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分散局面,着力建构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内部机构,统一和集中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纵向上的一体化就是要打破职务犯罪侦查在运行过程中的地区阻碍,进一步实现各地检察机关在独立办案基础上的协同侦查办案。
为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中,不仅要建立和完善“职侦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而且应当尽快确立“职侦主任检察官协同办案机制”,进一步形成“协作有力、运转顺畅、统分结合”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格局。具体来讲:第一,在本院范围内,科学调整职务犯罪侦查内设部门,有效整合职务犯罪侦查力量,统一设立科学合理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组织形式,促成有效的职务犯罪横向一体化建设;第二,加强各级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协调配合,重点是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的领导,主要通过引领侦查、组织侦查、指挥侦查、协调侦查等方式,在充分尊重和保障下级检察院职侦主任检察官依法、独立、规范办案的基础上,有效实现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引导。
(四)须保障职务犯罪侦查的独立相对
相较于其他检察权运行而言,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的独立性往往面临着更易被侵蚀的危险。这是由于职务犯罪一般具有保护层厚、关系网密、干扰阻力大等显著特点,从而导致一方面,职务犯罪侦查的独立性非常容易受到检察机关外部的不正当干预,比如,有些地方出现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被滥用为个别领导者和地方政府谋取小团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面,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独立性也非常容易受到来自检察机关内部的不正当干预,比如,有些上级检察机关以“指导”、“领导”、“监督”等为名擅自插手或者干预下级检察院的办案,再比如,有些本级检察机关其他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干警对于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办案的不正当干预。
独立性是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得以有效发挥功效的“天然屏障”,“如果职务犯罪侦查机构没有必要的独立性去抗衡国家公职人员犯罪,那么侦查此类犯罪的效果必会大打折扣。独立性是有效侦查的先决条件,也是有效侦查的基本保障。”笔者承认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强烈的行政属性,但是绝不意味着否定职务侦查权应兼具判断性、独立性、亲历性、目的性等司法属性,尤其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由检察机关来行使,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也必须遵守“检察官客观义务”,保持相对独立,做到客观公正。因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倍加呵护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的相对独立性。在本级检察院内部,要赋予主任检察官充足的执行权和一定限度的决策权,满足主任检察官履职的需要,尤其是要重点处理好主任检察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的关系,防止内设部门负责人在行使检察行政管理权时,随意干涉主任检察官的正常办案活动;此外,在处理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关系时,为了确保下级检察院相对独立地行使侦查权,应做到:一是要厘清上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关系和权限,确保各自在法定范围依法履行职权;二是改进上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领导方式,既要采取“刚性领导”,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命令的“上命下达”,又要采取“柔性领导”,充分尊重下级检察院,采取协商、劝告和认可的方式予以领导;三是赋予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消极抗命权,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于上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违法指令,有权提请上级检察院以指定管辖的方式将案件移交其他检察院办理,但是在上级检察院作出决定之前,下级检察院不得中断侦查工作。
三、样本素描:北京试点院的实践分析
北京市A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A院)、北京市B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B院)、北京市C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C院)被确定为作为2014年全国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三家试点改革单位。就各自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而言,由于三家单位职侦部门在人员数量、结构层次以及办案数量等存在较大的差异,于是,改革试点实践呈现出一定差异性(如表1)。在此,笔者仅以A院反贪部门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设计与实践为主要研究样本,对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构建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和深度分析。
(一)核心内容:优化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部配置
相较其他检察权而言,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非常强烈的“上命下从”的行政属性。那么,在遵从职权特性和规律的前提下,如何优化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部配置,通过适度“放权”,进而调动职侦部门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侦查效率呢?对此,虽然北京市改革试点检察院都认为在职侦部门应当实行“主任检察官负责制”,但改革态度又都比较慎重。以A院为代表,其赋予主任检察官的职权为:一是部分的侦查决策权,即主任检察官有权直接对侦查活动的一些事项直接作出裁定,不需要报请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局长)进行审批;二是具体的侦查指挥权,即主任检察官有权组织、协调、管理本组成员开展具体的侦查活动;第三,充足的侦查意见权,即主任检察官对于一些重大事项和在侦查环节具有终结性的事项,享有充足的意见表达自由,可以提出自己独立的拟处理意见,供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局长)进行审批;第四,其他经检察长授权的事项。
关于部门负责人的权限划定方面,三家试点院都规定了部门负责人可以兼任主任检察官,此外,部门负责人有权分配案件、组织对主任检察官进行业绩考核、协调本部门与本院其他部门的业务关系、督促检查本部门主任检察官的履职情况。但是,A院对于一些具有涉及到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等重大事项以及在侦查阶段具有终结性事项仍然实行“三级审批制”:(1)立案、不立案报告;(2)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决定;(3)公开进行初查或者首次接触初查对象的决定;(4)对外侦查协作事项;(5)侦查终结报告及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的意见或者撤销案件意见。而B院和C院则完全取消了部门负责人的“审批权”,主任检察官对于上述事项拟出意见后,直接报主管检察长(局长)决定或者批准。
通过上述可以发现,北京三家试点单位都基本承认职侦部门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检察行政管理权限,但是都又规定部门负责人本身就是主任检察官,这样很容易导致“检察行政管理权”和“职务犯罪侦查权”仍然处于一种“交织状态”,检察行政管理权的天然扩张性很可能不断压缩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的空间。此外,A院希望通过保留部门负责人关于业务上的部分审核权限,达到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和保障案件质量的“双重目的”,但是这也将导致可能出现以下问题:第一,部门负责人极有凭借上述权力任意干涉主任检察官的办案权,本来“放权”给职侦部门主任检察官的较为有限的权力更无法得到保障;第二,这样的权力划分也将导致办案职责的模糊,因为部门负责人既非亲临一线办案,又不能最终处理决定,部门负责人这道“审核”程序既显得尴尬,又显得多余;第三,这样的权力划分极有可能导致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演变成为一个个微型的“内设机构”,其实到最后还是还原成“三级审批制”,甚至“四级审批制”。
(二)组织架构:结合实际具体确定办案组织形式
以A院反贪局为例,该局于2012年开始探索在两个侦查处分别设置三个办案组,并指定一名检察员为组长,以组为单位进行办案,并为各组设定考核任务,当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时候,则由局长或者处长指挥临时组成办案组进行办案。2012年立案数比2011年立案数上升了33.3%,2012年平均办案天数比201 1年平均办案天数少了约6.5天;2013年立案数比2011年立案数上升了16. 7%,2012年平均办案天数比201 1年平均办案天数少了约3.6天;2014年上半年立案数比2011年立案数上升了83.3%,2014年上半年平均办案天数比2011年平均办案天数少了10.3天。这种探索可以被看作为“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雏形,也为“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建设”做了前期铺垫和预热活动。为了保障改革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贯性,A院反贪局并未取消内设二级机构设置,仍然保留了一个办公室两个侦查处,在这三个处室下面,再行设置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办公室内设置两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分别为侦查技术组和后勤保障组,而两个侦查处分别设置三个办案组,为每组配备约6-8名检察干警,主要负责办案工作(如图l所示)。目前,这样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组织方式基本形成了一个更加紧密、分工负责、协作顺畅的“微循环”,较好地满足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办案的需求。
但是,在对从事侦查信息技术、案件线索日常管理以及内部法制审查、侦查协作等检察人员如何定位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意见,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其中北京A院和C院认为,案件线索管理、侦查协作以及侦查技术工作等都是办案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设置专业类型的主任检察官;而B院认为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只有真正从事一线办案的才能为其配备主任检察官,而案件线索管理、侦查协作以及侦查技术工作等具有较为明显的办案辅质,不应当设置主任检察官,其在实践中设置“局长助理一职”,并配备局长助理组。上述的分歧反映出在改革试点初期对于职侦主任检察官的定位、性质以及工作任务等存在不同的认识,而这种认识将直接影响到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特色之处”,需要予以慎重考虑。
(三)配套机制:保障主任检察官制度的顺利运行
1.初步构建选任工作程序
立足于筑牢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基础,北京市改革试点院均成立了“主任检察官任免委员会”(又称“主任检察官任免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对主任检察官选任的日常工作。一般而言,主任检察官选任需要经过以下程序:“个人申报”——“部门推荐”——“资格审查”——“组织考察”——“民主测评”——“党组研究决定”——“对外公示”等,选任程序最大限度地体现出“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力求选贤任能,实现主任检察官的“精英化”。不过,北京三家试点院对于所有岗位的主任检察官统一了选任条件,并未将不同检察职能部门主任检察官的选任条件加以区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职侦主任检察官选任条件的特殊性。如果没有建立一套符合职侦部门岗位特色和需求的主任检察官选任标准体系,很难保证所选任的主任检察官能够与职侦部门岗位相匹配,进而影响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效果。
2.初步建立职务保障机制
为保障职侦主任检察官职业稳定性和权力的有效行使,以A院为代表,在职务保障机制方面规定的最为全面仔细:第一,非依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免去或者调离主任检察官岗位;第二,主任检察官在晋职晋级中享有优先权,比如规定本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正处级检察员原则上从特别优秀的主任检察官中进行选任;第三,落实主任检察官岗位津贴制度,按照主任检察官工作性质以及年终考核情况评定岗位津贴;第四,主任检察官作为全院高层次人才享有一系列高层次培训、进修、调研等优先权。客观而言,在现有的体制之下,北京三家试点单位已经提供比较充足的主任检察官职务保障。单就职侦主任检察官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而言,上述的履职保障规定仍有一些欠缺之处:一是职侦主任检察官的岗位津贴和其他部门主任检察官的岗位津贴一样;二是缺乏对职侦主任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如何保障自身生命、人身、财产安全的相关规定;三是尚未关注到职侦主任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相应的经费保障问题,比如侦查装备更新换代所需要的经费问题等。总之,职务犯罪侦查运行过程中的高度风险性决定了职侦主任检察官履职保障应更加充足。
3.注重加强监督制约机制
在北京三家试点院中,A院和B院专门就对于主任检察官监督制约机制做了专门规定,其中A院在监督主体和程序上,明确规定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主任检察官任免委员会”、本院案件管理、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办案组成员从各自权限和工作角度出发对主任检察官都具有监督权(如图2所示)。但是,值得反思的是:一方面,从表面上看,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主任检察官任免委员会、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部门负责人甚至办案组成员都对主任检察官行使职权具有监督权,但正是这种“多元化”的监督主体很可能造成监督力量的分散,监督责任的模糊以及监督程序的混乱,最终极有可能导致监督效果非常有限。另一方面,侦查阶段往往被认为是最容易引发办案风险的阶段,而上述所述监督机制中均未关注对职侦部门一些特有的监督制约机制构建问题。
四、构建的设想:建立协同发展的五项制度
主任检察官制度是检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检察改革又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改革必须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框架和要求下开展。这就要求我们在思考如何完善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时,应当站在更高、更广、更深的角度来进行思考,构建符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践的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
(一)在科学划分侦查权权限基础上实现优化配置
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成功与否的核心就在于职务犯罪侦查权能否实现科学划分并优化配置。第一,对于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局长)而言,其应享有侦查决策权和整体的侦查指挥权,其在办案过程中所作出的有关指令,主任检察官应当予以执行。第二,对于负责侦查的主任检察官而言,其应享有侦查执行权、具体侦查活动的侦查指挥权、紧急侦查决策权以及充足的侦查建议权;对于负责信息技术的主任检察官而言,其应享有侦查情报信息管理权、侦查装备管理权;对于负责综合保障的主任检察官而言,其应当享有案件线索日常管理权。第三,对于内设部门负责人职权而言,笔者认为,可以适当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职权的相关内容,我国台湾地区的主任检察官乃监督者,需要负责检察事务监督、行政管理及法学研究等多层面的工作,尤以对检察事务的监督职责最为重要。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所涉的检察文书,在由检察首长核定之前,必须先经主任检察官审阅,而这种审阅为实质性审查,需要通过阅卷文书审查是否存在应调查之事实尚未调查、事实之认定是否适当、法律见解有无违误等,但是主任检察官对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并无指令权,主任检察官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问题,不能做出相应处理,而应报检察首长做出裁决。为此,可以借鉴上述我国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的做法,将部门负责人的职权限定为:第一是行政管理权,即部门负责人应对除办案业务以外的部门日常性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比如日常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相关调查等;第二是有限的侦查监督权,即部门负责人应通过办案系统或者调阅案件,对主任检察官办案活动进行监督,但是这种监督以不得侵犯主任检察官独立办案为前提,发现问题后,应事先与主任检察官进行沟通,如果意见不一致,应直接向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局长)进行汇报。第三,对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成员而言,其应享有侦查执行权以及充足的侦查建议权。总之,应通过科学划分各自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权限,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权优化配置的目标。
(二)在加强横向一体化建设基础上健全办案组织
检察机关的反贪、渎侦部门分置模式在司法实践运行已经出现的一些较为明显的缺陷和弊端。为此,有学者建议,根据贪污贿赂类型犯罪与渎职侵权类型犯罪在侦查方法、措施、及程序等方面的相同或者相似情况,可考虑按照统一、精简、高效以及协同的运行原则,改革并重新设置机关的侦查机构,将反贪部门与反渎部门进行机构合并,统一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局,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同时,可考虑将现在的举报中心调整到职务犯罪侦查局,并将检察技术部门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调整到职务犯罪侦查局。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整合职务犯罪侦查力量和资源,统一规范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横向一体化建设。在此基础上,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在构建过程中,应当实现反贪部门、渎检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三部门侦防力量的整合,取消内设机构,并且可以考虑按照所办案件的种类、性质、难易程度等来科学划分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并且应增设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主任检察官,真正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横向一体化建设,实现对于职务犯罪的“打防结合”。
必须建立起“该统则统、该分则分、统分结合”的办案组织结构体系。笔者建议,可以根据案件线索的难易程度,在线索评估过程中,划分为A、B、C、D四个基本等级,按照这四个基本等级确定办案所需要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组数和人数,从而进一步科学合理配置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人力资源,提升办案效益。(如图3)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各院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灵活和具体地确定办案组。
(三)在坚持选任标准统一性基础上满足特殊需求
检察机关主任检察官选任标准应当具有若干共性条件,以实现主任检察官选任制度的统一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关注各个业务岗位上主任检察官选任标准的特殊性,以保障所选任的主任检察官既符合自身所在岗位的业务需求,又突出主任检察官这一群体“精英化”的主要特征。在中国语境下,职侦主任检察官应当具备坚定的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操守以及较好的群众基础之外,对职侦主任检察官的选任标准应注重围绕职务犯罪侦查岗位的特色需求来予以精心设计,将主任检察官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业务能力”作为选任的核心标准之一,以区别于其他部门主任检察官的选任条件,不断促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主任检察官队伍建设朝着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具体而言:第一,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即主任检察官应当具备较强的职务犯罪侦查基本主观能动条件,其包括较强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应变能力以及操作能力等;第二,职务犯罪侦查经历,即主任检察官应当具有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一定年限要求,笔者通过对全市30余名一线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进行访谈,统计得出其独立承办案件前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上,据此,笔者认为,职侦主任检察官连续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年限应不低于五年;第三,职务犯罪侦查综合素能,即主任检察官应当具有履职的必备条件,包括良好的身体素质、过硬的心理素质,以及广博的社会知识等;第四,主任检察官选任标准体系设计可以考虑和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人才库建设相衔接,即进入高检院一级侦查人才库、省级院二级侦查人才库以及市级三级侦查人才库的检察干警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选任主任检察官的资格。
(四)在推进检察权去地方化基础上加强履职保障
2009年开始,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推进了检察经费和保障体制建设,比如以落实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重点,进一步提高了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务保障水平;推进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提升检察工作科技含量。在新的一轮检察改革中,主任检察官制度能否具有长远的生命力,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履职保障能否充分实现。目前来说,检察权去地方化成为一个主流观点,其认为“比较现实与直接的改革方案就是将人权、财权收至省级统一管理”,应当来讲“这种改革方案着眼于人权和财权对于保证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决定性作用,直接指向导致检察权地方化的两大病因,具有加强的针对性。”因此,在推行此项改革中应当将如何加强职侦主任检察官履职保障作为重要考虑内容,具体来讲:一是要改革检察官职务薪金制度,探索建立同公务员法相协调,符合检察官职务等级要求的检察官薪金独立序列制度,从顶层制度设计解决基层检察官办案量大、责任重、待遇低等突出问题,真正落实“从优待检”,尤其是对于主任检察官的薪酬应当与其他检察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以及检察行政管理人员适当拉开。二是赋予职侦主任检察官履职必要的权力,其主要包括赋予其在职务犯罪侦查紧急状况下的临时决策权或者处断权,以及对于上级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具有一定范围内的消极抗命权,以进一步保障主任检察官履职的相对独立。三是建立职侦主任检察官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即主任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遭到打击报复并且面临生命人身安全时,依据主任检察官的申请,为其调动工作岗位,异地安排工作等保障,以及给予适当履职经费补贴等。四是建立和完善符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特点的侦查经费保障制度,不仅应将办案出差、侦查协作、追逃追赃等纳入到相应的预算中来,而且应将侦查装备更新换代的经费也纳入进来,为职侦主任检察官履职提供充足的经费物质保障。总之,在推进“省级以下人才物统管”改革试点过程中,应注重通过真正建立和完善符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规律特征的主任检察官履职保障制度,真正促使职侦主任检察官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养成“敢于负责、勇于负责、善于负责”的执法作风、工作态度以及职业素养,进一步提升职务犯罪侦查办案能力和水平。
基层地税所是地税系统的"细胞"、"窗口"和"前沿",建设好坏,事关地税的形象和税收服务质量。从当前我市地税系统发生和反映的有关问题看,90%都在基层一线,如何充分发挥兼职监察员的作用,加强基层税务所的建设,成为地税系统各级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重点。
一、我局兼职纪检监察员的配置情况
1994年机构分设后,我局就根据税务所(分局)、稽查局的数量,每个所都配备了一名兼职监察员,由副所长(分局长)或政治思想觉悟高,作风过硬,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党员担任。在所(分局)长直接领导和监察科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履行六项工作职责:
(一)协助所(分局)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负责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协助所(分局)长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干部、职工、协税人员的思想动态;
(三)抓好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工作,监督检查本单位各项税收政策和廉政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违纪政纪等线索的初步核实和案件的调查工作;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汇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报告重大事项;
(六)办理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等。
二、兼职纪检监察员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十年来,兼职监察员在党组、纪检组及监察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方法,有效地遏制了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从2002年起,局党组决定每月给兼职监察员20元的补贴,提高了兼职监察员的工作积极性。制定了《藁城市地方税务局兼职监察员职责及考核办法》,明确了其职责,并严格按考核办法进行考核。使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加强我局的基层建设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一)教育防范。税务所(分局)的兼职纪检监察员,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开展经常性的廉政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将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反腐倡廉的要求及时传达到本单位的每一个税务人员,使基层税务人员能正确树立廉洁从政意识,掌握廉政规定和相关要求,自觉执行有关规定。同时及时掌握税务人员的思想状况和违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苗头,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工作,防患于未然。
(二)监督制约。由于税务所(分局)实行了配置兼职纪检监察员制度,当前我局的税务所从机制和源头上开展了预防和治理腐败,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等工作,形成了执法有依据、操作有程序、过程有监控、责任有追究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了基层的健康有效运转。市局2001年对涉及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两权"监督制度进行了清理、完善,并行文下发了一批制度,要求各单位切实落实。兼职纪检监察员在各项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措施,确保了党风廉政规定和监督制度在其单位的贯彻落实,为基层的健康有序运行,起到了保障和监督制约作用。
(三)信息反馈。配置兼职纪检监察员,为上级机关与基层一线提供了信息反馈的渠道,解决了基层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缺位和信息渠道不畅的问题。兼职监察员按照其职责,直接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加强了上级机关与基层单位的联系,使上级机关能更及时、全面地了解基层一线干部、协税人员的思想动态,掌握地税机关和工作人员在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廉洁自律、行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增添措施,有的放矢。
在我局的税务所(分局)配置兼职纪检监察员的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个别所对兼职监察员的作用认识不够。兼职监察员一般由副所长或政治思想觉悟高,作风过硬,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党员担任。一经聘任,不得随意更换,因工作需要,确需更换时,要报经市局批准。但是个别税务所(分局)对兼职监察员的作用认识不到位,认为兼职监察员可有可无,作用并不大,随意更换兼职监察员,造成兼职监察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难以很好地履职尽责,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得各项任务。
(二)兼职纪检监察员参与工作的面较窄。不少税务所是凭所长个人的意志来确定哪些工作应由兼职纪检监察员参与,总的讲,目前监察员分管工作单一,很多工作未参与、不知情,无法很好地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导致其纪检监察工作和行风建设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严重阻碍了基层建设的发展。
(三)兼职监察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税务所配置的兼职纪检监察员,由于缺乏工作经验,难于很好地开展工作,很不适应当前基层工作的要求。有的缺乏工作的主动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工作安排依赖于上级,不能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大胆开展工作,狠抓有关工作落实。
三、充分发挥兼职纪检监察员作用的建议
(一)注重素质。税务所的纪检监察工作岗位非常重要,要在配置选拔任用上严格把关,做到宁缺勿滥。要选择政治素质好,自身要求严,善于学习思考,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干部担任兼职监察员。要加强对兼职监察员的教育和培训,鼓励他们利用业余时间广泛学习,提高文化知识、专业知识、管理知识,增强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先进事迹材料
县政协委员、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团结带领全局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全县经济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执政水平,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维护民生洒下了心血和汗水,增添了靓丽的一笔。
自任县质监局局长以来,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加强全体职工的服务意识,加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力度。首先,加强了与县委、县政府的沟通与协调,对质监各项工作列出详细报告,事前征得县委、县政府、县政协有关领导的支持与理解,为质监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在此基础上,他视质量为产品的生命,为企业生存的根本;视品牌为企业决胜市场、争锋天下的法宝。为此,大力实施了“质量兴县”和“名牌带动战略”。对于重点规模企业和县委、县政府关注的重点项目,坚持靠上去服务,帮助企业积极申报“中国名牌”、“山东名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通过对企业深入具体地服务,使企业认识到了质监工作的价值,为质监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目前,全县已拥有2个中国名牌和3个山东名牌,名列济宁市各县市区前茅,推动了全县经济快速发展。
食品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维护民生的第一关。为确保两个安全,他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督促指导企业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切实做到“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落实检验机构技术把关责任;落实安全监察机构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分解,与监管分局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在抓好食品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同时,他特别注重创新监管机制,提高质监工作的有效性。近年,为适应不断发展的质监工作的需要,在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他结合本县实际,在全市质监系统率先进行了质监区域监管机制改革。在全县设立4个监管分局,在每个乡镇和县经济开发区设立质量监管站,在每个行政村设立联络员,形成了四位一体的监管网络,做到了监管的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创建了新的监管模式,得到了市县政府和市质监局的肯定,市政府专门在县召开现场会,推广的经验。
针对目前县的产品检验检测能力不足,远远不能适应全县经济发展需要的实情,为提高全县整体质量水平,加快工业强县建设步伐,打造全县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平台,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紧紧抓住省市质监部门“规范基层管理、加强基础建设”的机遇,结合全县变频器这一产业优势实际,积极协调争取上级部门和领导的支持,终于使“山东省电力电子变频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这一重点项目落户。目前该中心正在加紧建设,不久,一个现代化的、足以展现质监事业科学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标志性建筑便会呈现在世人面前,且为建设更加美好的新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辉煌的业绩来自于对事业的忠诚和热爱,来自于上下和谐的团队精神。对工作要求严格,铁面无私,在生活上则是职工们的好朋友,他从不以领导自居,待人谦逊和蔼,注意倾听员工心声,关心员工思想变化、生活状况乃至婚姻家庭等情况,切实为职工排忧解难。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市”建设和“森林”建设为目标,按照“堵疏结合、标本兼治、形成合力、集中整治、完善机制、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对全市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坚决治理矿山开采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乱采滥挖、破坏林地、生产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加快建立政府部门联动执法、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切实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森林”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这次集中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和破坏林地的行为,使我市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得到根本遏制;非法开采案件得到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层政府的日常监管得到继续加强,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得到建立完善;矿山安全生产隐患得到彻底根除,道路及周边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矛盾纠纷得到全面化解,社会和谐进程得到稳步推进。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年月底前)。建立工作机构,制订实施意见,召开动员会,全面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广泛开展宣传发动,营造集中整治工作氛围。各镇(街道)要按照动员会统一部署,针对辖区内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问题,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专职人员。要把专项行动中《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等宣传资料张贴到镇(街道)、农村的主要路口、公共场所,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良好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月—月底)。在全面动员部署的基础上,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和沿山各镇(街道)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对辖区内的非法开采点进行集中整治。
1.全面落实管护措施。沿山各镇(街道)对辖区内的废弃矿山及重点非法开采区域要采取砌墙封塘、设置醒目警示牌,在主要道路上设置视频探头等措施,全面落实监管保护措施,尽力减少非法采矿行为的发生,实现源头防控。
2.全面开展集中巡查。沿山各镇(街道)对辖区内的非法开采点要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管,要按照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零报告和日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组建专门的巡查队伍,实行24小时不间断动态巡查,真正做到不留空隙不留死角。发现有非法开采行为时,要立即控制作业工具,并及时上报市联合执法组进行查扣。市联合执法组对重点非法开采区域要进行高密度巡查。
3.全面查处违法行为。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和沿山镇(街道)要切实加大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市联合执法组接到群众举报或镇(街道)上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沿山镇(街道)接到市联合执法组的处置协助通知后,要及时组织力量赶赴现场,维持现场执法秩序,全力保障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对非法开采行为要进行及时处理,通过分组突击谈话、查扣作业工具、实施证据保存等措施,从快从严给以行政处罚。发生阻扰执法或暴力抗法的,公安部门要及时到达非法开采现场,稳控局面,依法处置。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犯罪嫌疑或涉及犯罪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案情,对恶性犯罪嫌疑行为,单独调查取证有困难的,公安部门应提前介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
4.全面加强综合管理。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对沿山路面的超载超限运输车辆要依法予以查扣,发现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矿产品运输车辆的,要及时上报市联合执法组处置。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收购、销售非法矿产品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大重点区域、重点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非法开采,应及时告知市联合执法组。建设、交通、水利部门要落实对工程建设所需矿产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责任制,明确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购买合法的矿产品,发现使用非法矿产品的,应立即通知市联合执法组,并视情禁止其参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广电、报社等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对非法开采行为要公开曝光,进一步营造矿产资源规范管理的良好氛围。监察部门要监督各部门、镇(街道)在集中整治过程中履职及协作配合情况,并重点查处党员干部参与支持非法开采等违纪违规问题。
(三)巩固提高阶段(月)。市集中整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小组,对沿山各镇(街道)集中整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一评估,对没有达到工作目标的地方,要适当延长集中整治时间,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在全面总结本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日常监管机制,真正实现长效管理。
1.落实巡查监管。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对矿产开采的日常监管职能,进一步明确巡查职责和区域重点,做到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同时要加强台帐管理,要按照矿产资源监管巡查零报告制度的要求做到每日一报,真正形成“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的巡查工作机制,及时将非法采矿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市联合执法组设为常设机构,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沿山各镇(街道)的日常监管工作,并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对非法开采开展联合执法。
2.强化责任考核。要全面强化责任考核,沿山各镇(街道)作为矿产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加强对非法开采的监管力度;市级职能部门作为执法主体,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认真履职或履职不规范、造成非法开采屡禁不止的,要严肃问责。同时,要加强对村级组织的考核管理,要将矿产资源管理列入农村干部责任制考核,加大奖惩力度,对村干部放任非法开采,甚至参与非法开采、非法牟利的,镇(街道)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查处。
3.规范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合法开采点的运输车辆提供合法来源标识,以便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对矿产品运输车辆进行稽查管理。同时针对我市重点工程多、矿产品供应紧张的局面,抓紧调研找寻合适的可开采点,规范矿产开采出让。各镇(街道)要从全局的高度,积极支持新设采矿点的设置,及时做好相关基础工作,通过增加矿产品供应量,来缓解供需矛盾,平抑矿产品市场价格,进一步遏制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现象。同时,要加快推进废弃矿山治理工作,确保废弃矿山生态面貌得到有效改善。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我市非法开采矿山资源的严峻形势及危害性,扎实开展专项行动。市成立集中整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建设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分局等部门分管领导和沿山各镇(街道)镇长(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整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工作的日常工作。在此基础上,从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市联合执法组,在市国土资源局设置办公场所,实行集中办公,其他职能部门要确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工作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参加市联合执法组活动。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确保整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各镇(街道)是本辖区内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非法开采点日常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开采行为,配合市联合执法组现场处置。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加大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敢于亮剑 惩处违纪行为
审计监督是经济监督的一道重要关口,面对社会各种压力,面对某些审计项目错综复杂的关系,史爱群一身正气从不惧怕和退缩,而是敢于亮剑。不管什么关系,不管什么背景,该怎么查就怎么查,铁面无私,大胆处理,不讲人情。上任不久,史局长就碰上了一块“硬骨头”。在对区直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该单位管理混乱,个别领导虚报冒领、白条列支等现象非常严重。听取汇报后,他当即决定对该单位进行全面清查,将问题查深查透。他和大家一起在堆积如山的账册中细细核查,发现3笔账务处理有疑点。此时,该单位负责人觉察到即将东窗事发,便利用各种手段阻碍审计调查。史局长带领审计组一班人,顶住各种压力和恐吓,经过认真调查取证,终于查清了全部违纪事实。在检察和公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涉案人员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五年多来,该局先后实施审计项目65个,直接挽回经济损失1806万元,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经济案件线索2个。____区委、区政府组织三次党政负责干部会议,通报了47家的公用经费,点了6个单位的名;20__年8月全区党风廉政教育大会通报了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单位领导的违纪违规问题及单位财务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20__年10月全区党政负责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大会上,史爱群作了题为《依法履行审计监督,促进财务行为规范》的辅导报告,公开披露了行政事业单位在“钱怎么收”、“钱怎么用”、“钱怎么管理”三个环节上的经济违纪、违规问题,并点到了具体单位,点到了经济责任人,点到了具体的内容。通过会议曝光审计结果,在全区干部中产生了较大的震动。
勇于创新 彰显免疫功能
在审计局工作之前,史爱群担任过多年的乡镇财政所长、分管财税工作的副镇长、镇长,对财务管理的规则流程十分稔熟,对账目处理的方法技巧也颇有心得。上任不久,他就提出要将“审、帮、促”的思想贯彻到审计工作的全过程,在监督中提供服务,在服务中严格监督,努力当好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为此,他积极建言,争取____区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文件,完善了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审计结果谈话制度、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效果回访制度、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近年来,____区审计局依法加大了经济责任审计力度,先后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经济案件2个,2名领导干部降职,1名调离,2名问责。区审计局将经济责任审计的17类问题,在全区党务工作会议上公开曝光,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近几年来,他和同事们积极探索审计工作思路,引入了有错无为的问责机制,促进加强干部监督管理,规范施政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去年,____区审计局对区直各部门及乡镇进行了公务费开支情况专项调查,审计情况反映到区委、政府后,引起了区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对存在问题的单位领导、区委书记分别与之谈话,要求加强管理,厉行节约。此举对该区领导干部产生了较大的震动。近年来,该局通过对26个单位主职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共查出违规资金600万元,管理不规范资金120万元,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案件线索 1 件。____区委根据过审计结果,对16名干部进行了调整使用,5人得到了提拔,2 人被降职使用,纪检、组织部门对 2 名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严于律己 塑好审计形象
上任伊始,史爱群便主持修订了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廉洁勤政责任制度、《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纪律的暂行规定》等十多项管理制度, 按照“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的要求,突出抓好《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审计机关文明礼仪公约》的实施,预防和杜绝“人情审计”、“关系审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