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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定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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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定义

第1篇:区块链技术定义范文

块链与比特币相伴而生,而后超越比特币备受关注。2009年比特币问世,2016年区块链大热,被认为将成为互联网金融甚至整个金融行业关键底层基础设施,对未来金融和信息产业乃至社会将产生变革性影响,各方普遍对区块链的未来发展寄予厚望。

业内专家在接受《通信产业报》(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国内外,区块链正在经历从虚向实的快速转变。金融行业,已经成为区块链布局的前沿阵地。”

进击虽猛,说爆发尚早

实际上,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断言“区块链具有改变金融的潜力”,当有人畅想区块链技术将像复式记账法和股份制一样深刻改变人类社会,当美联储成立工作组将对区块链技术的使用进行“全方位分析”,这一场从金融行业开始的颠覆性的改变正逐渐成为现实。

如此来势汹汹进击金融行业的区块链到底是什么?对区块链,通俗的解释就是分布式账本数据库,以去中心化和去权威化的方式多方维护一个可靠数据库的技术方案。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通信标准所副所长、数据中心联盟常务副理事长何宝宏此前对区块链的概念给出定义:在典型的区块链系统中,数据以区块为单位产生和存储,并按照时间顺序连成链式数据结构。其中,所有节点共同参与区块链系统的数据验证、存储和维护。新区块的创建需得到全网超过半数节点的确认,并向各节点广播实现全网同步,之后就不能更改或删除。

为什么区块链吸引关注?何宝宏表示,区块链的价值在于三个方面:开放性,参与方只要接受标准协议就可以连接入网;去中心化,数据拥有方和数据使用方之间不再存在第三方中介机构;公共账薄,便于数据拥有方掌握了解下游使用方是谁。

正是“去中心化”、“防篡改”等特点,令区块链这一新事物的潜在价值被关注,让很多产业期盼它给金融、银行、保险、物流等行业带来便利,同时也有人担忧区块链本身就是一个假命题。一方在探讨价值所在,另一方在质疑区块链落地的案例并不具备规模应用的可能。

对此,何宝宏表示:“区块链能够代表未来趋势,因为区块链符合所有以前成功技术的所有特征。对区块链所存在的一些质疑是能够通过时间和技术来解决的。”

“区块链所说的很多事情过于理想化,目前仍处于炒作的前期阶段,高峰期大概要到2020年前后,这几年区块链企业应该受益不明显。”何宝宏表示,“所以,理想很丰满,现实仍非常骨感。”

政策、标准加速规范

但是必须看到,在多重力量和因素的催化下,区块链技术已经开启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中国电信湖南公司总经理廖仁斌在今年全国两会提交的《关于加快推进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的建议》中指出:我们必须认识到区块链技术是从比特币这一应用衍生出来的技术,还需要应对存在的安全风险和挑战,需要投入新的技术研发和实践促进其成熟应用,目前促进区块链的大发展是机遇与风险并存。

尽管已有的应用实践在不同方面证明了区块链的价值,但区块链技术仍然存在可扩展性、隐私和安全、开源项目不够成熟等问题。技术尚未成熟,区块链前进之中的问题仍需要大数据与区块链行业的专家共同探讨,技术、规则与管理都在考验业界应用这一新技术的智慧。

在国内,顶层设计上的引领已经开始。

2016年10月,在工信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指导下,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编写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正式,区块链具备了第一个官方指导文件。

2016年12月,《“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中提出到2020年“数字中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信息化能力跻身国际前列。其中区块链技术首次被列入其中,并且强调了需加强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创新、试验和应用,以实现抢占新一代信息技术主导权。

与此同时,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以及相关应用的出现,其核心能力和技术的标准化工作正逐渐提上日程。

2015年,国际金融创新公司R3发起成立了由巴克莱、瑞士信贷、摩根士丹利、高盛、汇丰、ING等40多家国际知名银行组成的联盟,致力于研究和发现区块链技术在金融业中的应用,中国平安和招商银行S后也宣布加入该组织。

2016年初,中国区块链研究联盟在京成立,万向控股、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包商银行等机构共同致力于研发区块链基础技术和协议。

在今年2月召开的ITU-T SG16会议上,ITU-T正式启动F.DLS(分布式账本服务需求)标准研究。该项目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信、电子科技大学联合提出,以加快对区块链技术和服务需求的研究及相关标准的制定,后续将逐步拓展为相关的系列标准。

对于现阶段推动区块链发展规范化的要点,工信部中国电子标准化研究院软件工程与评估中心主任、中国区块链技术标准制定组负责人周平表示,现阶段标准制定的首要目标是要统一大家对区块链的认识,包括区块链是什么、它可以做什么。业内普遍认为,区块链的技术水平目前还处在很初期的阶段,主要还是对整个体系进行优化。

以技术布局关键点

结合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廖仁斌也提出了有效推动我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培育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区块链产业的四项建议,包括:政府出台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建立完善适应区块链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区块链技术平台建设,健全区块链技术标准;组织区块链技术创新的推广应用;推动区块链产业和人才培养同步蓬勃发展。

第2篇:区块链技术定义范文

资产价格决定“风口”来临

在资产价格变动加快尤其是快速上涨时期,金融机构可以“短平快”方式获得较高收益,特别是在科技跨越式发展下,几乎所有类型机构都在努力寻找并试图抢得站在下一个“风口”的先机,如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科技类企业。过去多年,中国资产价格的持续上涨,帮助包括金融在内的多个行业获得了丰厚收益。资产价格上涨应主要得益于经济的持续、大幅增长,此外,信用(主要是货币)因素对资产价格上涨也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而正是资产价格的上涨为中国银行业“黄金十年”创造了“风口”,银行信贷投向实体经济、投向优质资产,在投向的资产价格大幅上涨(如房地产)中,银行获得了较好的投入产出,体现在过去十年中规模、利润和坏账等指标的持续优化。

而随着全球经济增长普遍低迷、新兴市场光环基本消失,以及各类被认为经济增速较快的代表性国家(如各种“某某几国”)失去期待,资产价格或普遍将面临较大下降风险。当然,在货币超发、汇率体系变动异常(如英国“脱欧”对全球汇率的 急速冲击)等因素影响下,国际市场资产价格变动也将呈现分化态势,在创造短期套利机会的同时,对银行业的风险冲击也将增多。一方面,分化和波动的价格走势将对银行体量巨大的存量资产收益带来负面效应;另一方面,银行业从资产价格震荡中获得的“投机”收益,远不如更为灵活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所获,如对冲基金。实际上,资本金比例极少的银行业,长远发展之路是从稳定的资产价格走势中获得风险系数低的收益,而维持稳定的资产价格走势需要稳定的宏观经济运行和货币价值信心等诸多因素。

在“经济增长――资产价格――银行收益”这一链条外,目前还没有对银行盈利增长的较好系统性解释。最近两年,全球市场资产价格变动加剧,原油、大宗商品等主要资产价格经历暴跌;国内市场,房地产价格上涨波动强烈,而作为重要价格体现的股市则暴涨暴跌,当前仍停留低位。综合来看,目前影响资产价格变化的因素更为复杂,资金、增长、信心与价格的关系更不明朗,因而不会出现新的银行业增长“风口”,更何况国内普遍态势是“资产荒”。

区块链对资产价格几无影响

影响资产价格的因素很多,经济、政治、社会因素(如货币、汇率、人口等)都与资产价格变动紧密相关,资产价格变动要素也是经济金融研究的重点和市场努力找寻之所在。在诸多影响资产价格变动要素中,科技或技术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几乎不存在有效逻辑,实践中也很少见到相关案例。实际上,科技和技术进步带来的更多是对资产交易或资产价值实现的便利性,而非创造或过多增加资产价值及价格。当然,技术进步增加“无形资产”是另一问题,如在会计层面;而最近几年兴起的“互联网+”对经济金融体系中“资产”价值也无太多影响,大浪淘沙后依然更多体现为增加交易行为的便利。

区块链作为科技进步的重要最新成果之一,在技术层面的稳定性已经通过运行近七年的比特币得到体现。作为理念先进的技术,区块链的深入、完善及转化落地,必然对未来科技尤其在互联网技术层面产生重大影响甚至“颠覆”效应,借助技术进步,也必然影响到经济、金融体系等宏观层面,进而对实体经济参与者、金融机构等微观主体带来变革,这也是区块链被认为“颠覆”包括货币金融体系在内的现有经济运行系统的逻辑。一方面,区块链被认为将对货币体系、金融监管、宏观经济运行产生重大影响;另一方面,区块链被认为对微观银行业运行带来十分可观的正面效应,如创造新的金融产品、大幅提升运行效率、有效防控风险、提升资产交易质量等。对于前者,比特币基于区块链技术已产生并运行七年,这被视为区块链可应用于未来虚拟货币研发的技术成熟性之证据,换句话说,区块链可以提供“数字货币”以替代现有实物货币。同时,借助区块链及数字货币,金融监管将更加精准,例如对特定资金划拨的编码将使资金只能被投向规定主体。对于后者,是区块链在银行微观层面的具体应用设想。例如,第一,点对点交易,类似基于P2P的跨境支付和汇款、贸易结算以及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合约的买卖等;第二,安全记录交易信息,区块链可信、可追溯特征使其能被作为可靠的数据库来记录各种信息,如存储反洗钱资料及交易记录;第三,验证并确认各项权利,如土地所有权、股权等合约或财产的真实性验证与转移;第四,自动智能管理,如自动检测下一交易节点是否具备生效的各种环境,若满足预先设定的程序,交易会被自动处理,如自动付息、分红等。

区块链包括最近两年火热的“互联网+”本质都是去中心化。如上,区块链被认为将“颠覆”包括货币金融体系在内的现有经济运行系统的两个层面中,宏观层面的数字货币依然遥远,金融中介进而金融监管去中心化不仅目前进展不畅,甚至金融监管中心化加强的趋势“若隐若现”,如国内市场所揣测的“一行三会”将改革且方向是合并,则我国的金融监管将在适应市场变动形势下更加集中和中心化。全球层面,各国央行对可能削弱监管的区块链在宏观经济金融的运用都实为谨慎。微观操作层面,在诸多设想场景中,银行短期内还无法替代对资产、资金转移和交割的传统式审查及监控,更何况交易运行系统的研发投入巨大,区块链技术全面改造银行业系统还十分遥远。而最关键的原因有二:一是区块链作为一项技术,本质上是去中心化的数据库,也可以被理解为一种互联网应用协议,离不开互联网技术基础,虽然创造了比特币等“新型货币创造”实验,但新型货币长期内不会取代现有货币,因为这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涉及社会、政治等综合方面;二是区块链技术还处于非常早期的阶段,不仅尚未形成统一技术标准,而且各种技术方案还在快速发展中,对区块链技术的可扩展性,还没有经过大规模的实践考验,现在还主要停留在原型设计阶段。从微观主体角度,对技术进步最敏感的银行业也只将区块链作为信息传输工具而研究,并不传输金融资产的价值,金融资产仍要在线下结算。综上,区块链从属性和对宏微观经济的影响层面,都几乎不对资产价格产生影响。

金融与科技难以实质融合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金融是经济的核心,理论上科技与金融“高大上”主体的结合将产生“1+1>2”的良好效果,这也是国内理论与实务届一直致力推进的重大课题。在2013年“互联网+”概念盛行前,“科技金融”的概念在中国已经被重视和实践推进了多年,从国家部委到科研院所和金融机构等都大力推进科技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如政府科技金融发展规划、银行科技金融分支机构、高校科技金融研究杂志及成果等。在多年的研究和实践中,科技金融被认定属于产业金融范畴,主要是科技产业与金融产业的融合,落脚点是强调科技产业的发展需要金融强力助推,因而科技产业与金融产业的融合更多是科技企业寻求融资的过程。在“互联网+”出来后,金融领域“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被迅速提出并成为热点,大量机构声称自身具备“互利网金融”属性。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也努力拓展在此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如各类网上商城等,但仍然被市场认为在此领域的进展缓慢,不符合“互利网+”时代的快速发展精神。从“科技金融”到“互联网+”的演进时间轴上,“金融科技”的概念随后出现并炙手可热,被称之为“金融圈的科技革命”,体现出市场对金融与科技已然紧密结合的某种肯定性判断。

金融科技英文为“FinTech”,即Finance加Technology的缩写,FinTech是目前金融圈、互联网圈最为风靡的概念,被认为核心是用技术驱动金融创新,维基百科(Wikipedia)对其的描述是:一种运用高科技来促使金融服务更加富有效率的商业模式。无论从字面还是具体定义来看,金融科技强调科技对金融服务的帮助,且落脚点是成为一种商业模式,而此前的“科技金融”更多强调金融对科技企业提供融资。金融科技被认为通过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新兴技术对传统金融进行改造、革新乃至颠覆,从而提供更为普惠的金融服务,可被应用于金融领域各方面:借贷、财富管理、支付、保险、众筹、征信,甚至零售银行和房屋中介。“互联网金融”及归属于其的P2P都可被划定到金融科技概念之下,而目前区块链正是金融科技话题中“热度最高”的一个。在金融科技尤其区块链应用上,包括:美国证监会(SEC)批准在线零售商通过区块链技术在互联网发行股票计划、纳斯达克在个股交易上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发型与管理、商业银行内部成立区块链实验室(花旗银行、瑞银、纽约梅隆银行等相继成立研发实验室,重点围绕支付、数字货币和结算模式等方面测试区块链应用);在中国,平安银行加入成立于2015年9月的全球区块链联盟R3,2016年4月、5月,国内分别成立了中国分布式总账基础协议联盟和金融区块链合作联盟(深圳),合作开展区块链在金融中可能的应用研究,但距离形成有效盈利模式仍为时尚早。

实际上,从“互联网金融”火热开始,都带有市场对科技与金融实质融合、进而产生新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的深刻期许,就像科技与制造业的实质融合将带来新的“产业革命”一样,但效果不达预期。从金融本质属性来看,是资金融通以便利交易达成与价值实现,而金融创造的价值广义上永远无法成为社会价值创造的主流。从“科技金融”到“金融科技”,虽然侧重的主体不同,但并不能代表科技与金融的实质融合,如果前提是定义“实质融合”的核心是创造全新、持续和不断增长的商业模式。因而科技进步对金融业发展的“革命性影响”缺乏依据且言之过早,区块链同样不会带来银行业营运模式的彻底性变革。

仍要保持对区块链“憧憬”

在科技与金融寻找实质融合的过程中,区块链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技术属性,其“颠覆”意义的社会属性拓展,还需要在社会认知层面和自我技术层面的不断调整和突破后,要在理念与实践皆切实达到被很多观点期许的那种“革命性”转变基础上。抛开“数字货币”等依然长远的话题,从微观层面的现实运用来看,区块链作为一项很好的中心化数据库和互联网协议,在银行业目前运营中是具有较好应用前景的,如在区块链技术成熟下对客户信用信息的确认将更为便利和准确,银行间业务合作的清算、对账可以实时并显著提升效率,由此一些因技术手段受限于T+1类规则的交易可以做到实时交易,高效率带来的将是交易收益的增长。作为对科技最为敏感的行业,银行业研究和试验区块链技术也是自然,更何况区块链概念自流行伊始就更多与金融业联系在一起。

但也如上文所述,银行业运行的基本逻辑,如风控理念与成熟业务模式,具有很强稳定性,这也是长期积累和投入布局的结果,虽然银行业应对市场变化作出应对的速度越来越快,如最近几年迅速布局和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开展区块链合作研究,但其运行体系及逻辑并未有重大乃至根本性改变,银行业传统业务内核依然稳固。如果区块链仅是从“技术属性”角度为银行业运行提供更好的技术服务,而不是从“颠覆货币金融体系”的宏大愿景出发,则区块链将不会带来银行运行模式的变革及收益模式或商业模式的重大革新,但却有助于获取效率收益。或许,作为一项互联网协议,区块链目前首要的任务也正是从技术角度提升银行现有业务模式的效率与安全系数,而在此过程中衍生出的“商业模式”也更多是由第三方技术服务商作为主体,由其承担银行业区块链应用的“技术升级外包”工作。当然,效率和安全层面的优化也会为银行带来收益,只不过相较银行从“资金融通”的核心商业模式中获得的收益,区块链目前带来的更多是一种“”收益。

第3篇:区块链技术定义范文

本文论述了从“代码即法律”,即产生法律效果的代码的传统概念到“法律即代码”,即将法律转换为代码的新兴概念的转变。“代码即法律”是指随着数字技术的出现,代码逐渐成为规范互联网用户行为的主要方式。

代码与法律相比可以更为有效地执行规则,然而因为法律规则具有模糊性和灵活性,有时很难将其转化为代码形式,代码也有其局限性。不过长远来看,随着区块链技术以及智能合约的发展,在规范互联网用户行为问题上代码将会比法律发挥出更大作用。

楔子:法律与技术之间的耦合关系

法律与技术通过各种方式,相互产生影响。他们通过复杂的、彼此独立又相互依赖的制度体系相互产生作用,因为两者都或多或少地有助于规范个体的行为。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法律与技术之间的关系不断演变经历了4个不同阶段。

第一阶段,信息数字化过程,即将纸张和墨水变为计算机可读信息,这一阶段正在火热进行中。

第二阶段,决策自动化过程。世界各地政府机构和企业日益频繁地将特定知识领域的规则转化为计算机表达形式,以自动化或半自动化的方式实现决策程序。

第三阶段,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则逐渐代码化,二是代码监管的出现。软件规定了特定的在线环境中的可为和不可为,相比法律,这样的方式规定得更为具体细腻,而且通常也执行得更为高效。

第四阶段,法律的代码化。在这一阶段中,代码不仅广泛应用于执行法律规则,而且还用于起草和阐述法律规则。

本文重点论述技术与法律关系发展的第三与第四阶段。其中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技术与法律关系的第三发展阶段,包括代码的特殊性,法律管制的利弊以及当前法律规范管理代码的方式。第二部分主要研究技术与法律关系的第四发展阶段,包括区块链范式,区块链代码的特性以及区块链作为一种互联网监管技术的可行性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代码即法律

早在现代信息技术出现之前,技术作为执行的工具作用就存在了。技术并不是中立的,往往带有政治色彩。即使它们通常被定义为通用技术,其设计思路还是会决定应用的领域。

根据莱斯格的观点,存在四种不同的力量或多或少地有助于规范个体的行为,而这些力量往往不受任何一个独立个体的控制(Lessig,1999)。

法律通过法律规则和条例规范和限制个人的行为;社会规范通过朋辈压力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市场则通过供求机制鼓励或阻碍特定的市场行为;科学规范则通过限制个体的行为类型实现对行为的约束。

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为规则的发展创造了空间,即便不是全部,也有大部分行为可以通过软件得到调节。正如莱斯格在《代码即法律》中明确指出的那样,代码是互联网体系的基石,它有能力通过技术手段规范个人行为(Lessig,1999)。

就像任何技术一样,这些代码可能反映了某种政治利益,其设计方式可能对许多网民的在线体验产生重要影响。无论这些影响是不是有意为之的结果,数字环境为私营企业开辟了新的管理方式,它们试图通过将价值嵌入技术的方式彰显自己的价值取向。

如果这些技术最终被人们所接受(Woolgar, Cooper,1999),它们将会对普罗大众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

(一)人工智能是一种特殊的代码

代码,特别是互联网代码所具有的特定功能与其他监管形式有着本质区别。

首先,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物理产品需要原材料和购买生产设备进行生产,代码仅仅通过计算机产生,并通过各种形式的储存设备和网络连接进行传播。

其次,软件制造商的准入门槛比很多传统制造业都低得多。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的成本接近于零。特别是在互联网这种跨国网络环境之下,代码可以跨国传播,在世界各地迅速地被复制或被篡改,即便是国家也难以阻止代码的复制与传播。

最后,代码规则可以事先对个人行为加以限制,即代码可以有效预防人们违反规则,预防作用甚至开始于在他们采取行动之前,这与传统法律规则的事后救济与执行恰恰相反。

(二)代码可以规范和管理社会——以版权保护为例

法律与技术之间的联系可谓错综复杂。一方面,国家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规范使用代码的用户行为,实现对互联网的管理。另一方面,代码逐渐广泛地用于规范各行各业,与法律一起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

其中,版权保护是最具代表性的例子。代码成为整合和执行现有法律条款的重要手段。在版权领域,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版权保护协议发生作用的条件。

首先,在数字世界中,维护版权变得极其困难,因为数字作品极易被复制和传播。其次,数字技术促使自由文化运动出现(Morell,2012),这一运动主张自由复制、传播和重新合成作品的权利,但这些权利与著作权人的商业利益产生了冲突。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许多发行平台开始使用数字版权管理(DRM)系统和技术保护措施(TPM),希望通过一系列控制访问和限制复制等机制,限制终端用户对数字内容的使用(Samuelson,2003)。

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的优势在于,让著作权人通过技术手段指定用户访问或消费作品的方式,从而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但这种做法也有弊端。事实上,许多法律条文因无法和技术结合而被技术系统所忽略,这往往对终端用户不利。

例如,除防止侵权以外,许多DRM系统还会阻止用户合法访问或复制作品副本,因为代码很难区分出用户的不同类型和不同目的,例如用户到底是终端用户还是图书馆或者公司,他们是用于教学、非商业还是研究用途。无论是不是有意为之,这些技术手段都会极大地损害在线访问和传播信息权。

当然,人们也可以通过代码规避DRM系统。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许多国家颁布了反规避规则,禁止人们在没有得到相关著作权人授权时,利用技术手段规避技术保护措施,这些规定已经被纳入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Besek,2003)。

作为一种解决数字领域中版权执法复杂性更有效的手段,代码可以用来强化法律,法律可以用来确保代码无法规避或篡改,达到保护代码的作用。

最后,代码可能会引入新的规则,这些规则与现行法律之间不存在直接联系。例如,许多P2P文档在代码中嵌入了共享规则:用户只有共享了文件才能下载更多内容,从而强化了用户之间某种形式的合作。其实代码对在线行为的规范作用要比这个大很多,例如在线服务提供商经常通过代码或算法来改变或影响用户的群体行为。

(三)法律可以规范和管理代码

与早期网络独立的支持者所持观点相反(Barlow,1996),完全独立的互联网空间其实并不存在。

在法律特定管辖范围之内,在线运营商是合法的经营实体,无论是否愿意,软件开发商和设备制造商都要受辖区法律的约束。而在线运营商的法律责任则是一套内容广泛的法律责任制度,在该制度中,在线运营商不会因在其基础设备上通过或存储的内容而承担任何形式的民事责任。

不过《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1998)》、《欧盟电子商务指令(2000)》以及《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2001)》激发了一种趋势,而且影响至今——在线运营商中间责任的限制越来越基于权利人主观意愿的判断。

二、法律即代码——以区块链为例的说明

代码即法律,如今这种说法变得很时尚(Wu,2003)。这些年随着互联网日益普及,我们对数字技术的依赖日益加深,通过技术规则取代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趋势开始慢慢形成。

因为,法律法规只能通过国家干预进行事后救济,而技术规则可以通过代码进行事先预防。法律与代码在互联网社会下的功能和作用可谓高下立判。

然而,将法律规则转化为技术规则的做法并非易事。法律规范是一种本质上模棱两可、用语言书写的一般规则;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相反,它只能通过代码表达,也必然依赖算法形式和数字模型。

所以,代码规范比其包含的法律条款更为具体,也比较“刻板”。

将法律规则纳入技术规则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过程,不仅可能会对法律制度产生重要影响,而且可能实际影响到我们对法律的看法。

虽然在数字世界中,代码越来越多地模拟甚至取代法律某些传统职能,但是在过去的几年里,特别自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出现以来,法律也逐渐显示出代码的一些特征。

(一)区块链的兴起与智能合约的发明

众所周知,区块链的兴起源于比特币的发明与引入。

区块链是一个分散的数据库,依赖于一组加密数据来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存储在区块链中的数据不能被追溯修改,因此区块链的状态只能以用户协商的方式进行,即得到超过50%网络节点的许可才能更新。

从这个意义上说,区块链是密码性安全的附加数据库,不需要任何中间商或清算组即可运行。与专门用于分散支付系统的比特币区块链相比,现代区块链架构,如2014年以太坊(Ethereum)开发的新型区块链平台,引入了其他功能,它允许将小的代码片段直接部署到区块链上,由网络中的每个节点分散执行。

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尼克·萨博(Nick Szabo)首先提出了智能合约概念。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 简称SC)是一种计算机协议,它可以帮助人们通过区块链上的简单交易与其他人或机器建立合同关系。

根据萨博将代码植入合同之中的设想,智能合约无需建立在交易双方的信用基础之上,从而实现一种自我执行,这样就可以提高交易效率并消除传统合同关系的不稳定性。

除了可以提高交易的速度和效率之外,智能合约用机器理解的计算机语言编写,所以其内容比传统合约更为准确。智能合约旨在模拟合约条款的逻辑,它能够自动执行特定的协议条款,通过集成的执行机制提供无需相互信任的交易。

因此,智能合约可以支持合同履行,通过将法律义务变为自动执行的交易,从而减少谈判、核实、执行成本。

(二)区块链代码即法律

与其他技术一样,区块链也不是完全中立的,作为一种具有特定架构的技术手段,不可避免地具有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

此外,尽管区块链技术呈现出一系列区别于其他代码的独特特征,但它仍具有相通的代码属性。智能合约制造商的进入门槛较低,这为在未开发领域广泛进行实验奠定了基础条件。就像任何其他软件一样,智能合约具有高度的可塑性和适应性,使人们能够进行广泛的版本测试和同一智能合约的改编。

区块链跨越了国界,因为它们避开了对中央服务器的依赖与需求。智能合约在分布式节点网络上分布和执行,这显著降低了诉讼风险。

最后,智能合约能够事先执行技术规则,从而加强了代码监管的有效性,并可能带来的相应法律影响。

然而,目前区块链社区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这些影响。

目前讨论主要集中在配置智能合约的技术方面以及如何让其在特定框架内实施等问题之上。许多智能合约支持者声称,合同条款可以通过区块链部分或全部自动执行,既具有自我强制力,也有外部强制力。

区块链的主要重点放在效率和优化问题上,以提供优于传统合同法的安全水平,并降低其他与合同相关的交易成本。

我们仍以版权保护为例。

版权法规定,在信息领域中,只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才能对作品进行复制,这也被称为 “人为稀缺”原则。

多年以来,内容提供商一直依靠技术手段,如DRM系统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来限制可以访问的内容,还通过反复引用新的技术规则,以作为版权法的补充。

然而,大部分技术手段因为无法将两个数字文件区分而受到限制。通过利用区块链技术的透明度和不变性,我们可以把每个数字副本和区块链上的特定标记连接起来,这不仅保持了数字作品的唯一性质而且也便于作品的传播。

作者还可以将这些指令与其数字作品的特定权利相关联,并与所持数字指令相同的对象进行交易。

区块链技术借此可以在每个文件层面运行,并自动执行“人为稀缺”原则,这些功能都为数字领域中应用首次销售原则(First Sale Doctrine)奠定了基础,而且区块链技术不需要依赖法律合同或手段就能自动实现。

(三)法律转换成代码存在的问题

在过去的几年里,代码监管的发展势如破竹,因为越来越多的互动行为通过技术进行调节,代码也表现出比法律更高效的规则执行力。我们正逐步将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与技术结合起来,并以此作为基本任务。

但是,正如我们在DRM系统中看到的那样,将法律规则(Wet code)转换为技术规则(Dry code)并不是那么容易。

前者语言表达模棱两可,因而可以根据具体情形适用于无数可能无法准确预见的情况。后者具有严格的形式化语言特征,需要明确的类别,并且需要事先明确规定适用的方法和条件方可运行。

尽管这两种规则类型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但将法律规则转化为技术规则的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将法律写入技术、硬件或软件设备的做法也日益频繁。

然而,随着我们越来越依赖技术手段来执行法律规则,我们面临着法律逐渐代码化的风险,规则变得越来越格式化,因为这样才能更好地与技术结合以便实施。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出现,这种风险已经成为现实,至少在合同领域已是如此。

长期以来,代码中直接植入了合同条款,以促进其自动执行,如传统DRM系统。 随着时间的推移,技术作为执行合同条款的一种手段变得越来越有吸引力,同时交易也越来越不需要实际的法律合同予以支持。

此外,随着智能合约的出现,代码不仅可用于执行现有法律规定,而且还可以用于对适用对象进行初步判断。

当智能合约与建立在区块链基础上的支付系统结合使用时,任何人都可以向相关权利人发送微交易,以便自动获得许可,获得关乎某项作品的相关权利。

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利用智能合约,以便作品在公共场所表演,演奏或展示时,自动收取版权人所应得的版权许可费。

因此版权许可费的分配可以通过更加透明和高效的方式实现,并向作者实时分发版权许可费。

更重要的是,法律甚至可以要求某些从业者通过智能合约完成他们所应尽到的关于物流或会计方面的义务,使法律要求的执行过程实现自动化。

鉴于此,如果在网络空间中“代码即法律”(Lessig,1999),那么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出现,法律正在逐渐变成代码。区块链与其他技术不同的地方在于,智能合约实际上意味着取代法律合同。

它们不再被视为对现有法律规则的单纯辅助或执行机制,相反,智能合约的代码旨在将法律效果作为其主要功能。

因此,随着越来越多的合同条款以智能合约的形式实施,区块链逐步发挥了“监管技术”的效用——即可用于定义法律或合同条款并将他们纳入代码,予以强制执行,而不管是否存在优先的法律规则。

在通过技术视角重新反思法律的过程中,应当考虑许多重要问题。

首先,科技手段不能完全定义法律概念,法律概念也不能只通过科技这一种方式来定义,因为科技无法代替立法部门在立法程序中的民主讨论过程。

其次,法律制度需要确保该规则具有公开性、透明性、明确性以及普遍适用性,否则其合法性就会很容易受到质疑。

然而,代码的编程行为以私有性为主要特征,即由程序员通过代码形式实现对规则的表达。在智能合约之下,执法通过技术框架完成,因此经营方可能绕过这些法律保障,就像DRM系统通常绕过版权合理使用条款一样。技术合理的智能合约都将得到执行,无论它是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再次,虽然智能合约具有处理复杂交易逻辑的潜力,但许多交易最终必须与存在于物理世界中的人员或组织对接才能完成。正是在这些难以突破的问题上,法律体系对违约问题最具有解决力。

所以,在现实社会中智能合约也必须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才能达到与传统法律合同比肩的效果。

最后,我们应当理解用代码形式起草和详细阐释法律和合同条款的结果是什么,而非简单地将两者结合,这对我们来说十分重要。

许多法律规则的制定希望更具广泛性与通用性以适应不同情况,因为许多现实情形在起草时无法预见。这就是法律规则需要由法官解释和运用的原因,然后才能根据具体情况适用案件事实的原因。

鉴于法律规则所固有的含糊性和灵活性,如果不将这些规则正式化为更加规范的语言,以便机器处理和理解,那么就无法实现法律和合同条款的自动执行。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近年来法律条文的起草工作发生了重大转变。 法律条款和合同条款都在逐步明确化,措辞表达逐步精确化,法律解释也比过去更加中立。这样一来,法条就会更加容易地并入代码中,通过技术手段自动执行。

然而,这种日益形式化的发展趋势却违背了法律本应天生具有灵活性和模糊性的传统法律理念。虽然司法制度必须以中立和公正为前提,但追求客观的法治制度往往受到批评,因为法律的真谛必须要通过案件事实和法官解释才能得到真正理解。

三、结论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通过代码进行互联网监督和管理已经蔚然成风。

不断发展的数字技术已经改变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代码如今已经以各种方式调节和约束我们的行为。特别是在互联网上,代码应用于不同权利和义务的实现(Benkler,2006),以及价值观输出,对我们产生了深远影响。

而区块链技术的出现是向更加广泛应用的技术监管迈出重要的一步。虽然许多人认为区块链只是一种昙花一现的“假大空炒作”,但是不可否认区块链呈现出的新的可能性为实验和创新提供了一个全新领域(Reber ,Feuerstein,2014)。

在金融领域,区块链被许多金融从业者视为优化现有金融应用和支持新型金融技术服务,金融科技的理想技术;在物联网领域,区块链同样也是一项非常实用的技术,因为它可以让联网设备在同一竞争环境下相互轻松地进行交流以及交易(Hajdarbegovic,2014)。

不得不说,探索区块链技术的潜力令人非常兴奋,但也存在着一些我们细思极恐的情形。

就目前而言,鉴于这种管理方式具有执行规则的能力,加上其技术规则缺乏灵活性,区块链支持的设备还无法区分普通情形和可能需要特殊对待的例外情形。

法律本质上具有模糊性,这样才能使其应用于各种不同的个案之中。各种法律纵横交错,如同一张法律之网,构建出一个坚实的框架体系。这个体系还设计了各种限制和例外情形,用以适应社会的复杂性、不可预测性。

与法律不同的是,代码的执行非常严格,代码也具有很强的侵入性。因此,如果设计不合理,那么通过代码进行监管可能会事与愿违,损害个体权益。

迄今为止,法律已经找到了管理代码的方法,从而可以限制其潜在的破坏力。然而,区块链的分散性以及智能合约代码属性导致在法律责任和可规范性方面产生了新的难题。正如法律无法阻止生物病毒传播一样,法律也无法简单地通过一纸法令就阻止软件开发商的自主研发。

至少,我们应当谨慎审视自动化法律治理的前景,虽然它可能会开辟新的天地,但是我们还是无法完全预见它可能会带来的恶果。更为重要的是,虽然通过自动化执行法律我们可能获得更高的效率和提高公开透明度,但是也许我们最终可能会牺牲掉人类的自由和民主(Wright,De Filippi,2015)。

第4篇:区块链技术定义范文

区块链的长期影响将给文创产业带来颠覆性的革命

火爆的比特币把沉寂多年的区块链技术推到了普通大众的面前,不管是否加入挖矿或炒币大军,亦或是对这种虚拟代币价值艳羡不已的吃瓜群众,或是持冷眼旁观的专业人士,大家关注的主要焦点还是比特币。

显然金融是区块链技术最早,也是应用得相对成熟的领域。这与区块链技术天然就是账本的特性直接相关。然而这远远未挖掘出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平台技术、数据库技术的优势以及充分利用此种技术优势在各个领域和场景下应用的可能性。也即区块链的短期价值被高估,而长期影响却被低估(何宝宏博士语)。

如今,互联网已经改变了整个世界,而互联网技术当中还在不断涌现出各种让人应接不暇的新技术。在这些新技术当中,作为底层技术的区块链将发挥最长远最广泛的影响。

技术篇:

认识区块链技术

(一)区块链技术是什么

区块链最早由密码学家“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于2008年提出,目前行业公认的区块链定义是:

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链条的方式组合成特定数据结构,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去中心化共享账本,能够安全存储简单的、有先后关系的、能在系统内验证的数据。

区块链本质上就是一个账本,可以让互不信任的人,在没有权威中间机构的介入下,充分信任对方来进行信息与价值互换。

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储存、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应用模式。

(二)区块链技术为什么会有如此长远而广泛的影响

区块链技术具有以下六大特征,正是这六大技术特征使得区块链具备了革命性颠覆性技术的特质:

去中心化:由于使用分布式核算和存储技术,不存在中心化的硬件或管理机构,任意节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均等的,系统中的数据块由整个系统中具有维护功能的节点来共同维护。任一节点停止工作都不会影响系统整体的运作。

开放性:系统是开放的,除了交易各方的私有信息被加密外,区块链的数据对所有人公开,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公开的接口查询区块链数据和开发相关应用。

自治性:区块链采用基于协商一致的规范和协议,使得整个系统中的所有节点能够在去信任的环境里自由安全地交换数据,使得对“人”的信任改成了对机器和技术的信任。

匿名性:由于节点之间的交换遵循固定的算法,其数据交互无需以信任为背书,因此交易对手无须公开身份。

可编程:分布式账本的数字性质意味着区块链交易可以关联到计算逻辑,并且本质上是可编程的。因此,用户可以设置自动触发节点之间交易的算法和规则。

可追溯:区块链通过区块数据结构存储了创世区块后的所有历史数据,区块链上的任一一条数据皆可通过链式结构追溯其本源。

区块链的信息通过共识并添加至区块链后,就被所有节点共同记录,并通过密码学保证前后互相关联,篡改的难度与成本非常高。

深刻地理解区块链技术这六大特征,可以更好地在文创产业中挖掘区块链技术应用的价值。

价值篇:

区块链技术在文创产业发展中的价值

技术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路径。

互联网领域中,技术可以高效解决某些传统法律问题;对于法律无法及时作出回应的新业态,技术就是产业规范,是法律的重要补充。

(一)盗版是文创产业的致命伤

文创产业包括了影视、文学、动漫、音乐、视频、游戏等以及其相关的数字形式,涉及内容的生产、复制、流通和传播等主要环节。

在“互联网+”时代,文创产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也遇到了不少挑战。互联网的网络效应、快速传输、低成本性,加上各种盗版技术的层出不穷,使文创产业面临着盗版猖獗的挑战。

网络盗版给文创产业带来了的巨大经济损失是有目共睹的。

首先,网络盗版直接带来的是诸如工作流失、版权价值缩水、损失大量优秀作品的负面影响;其次,由于网络盗版内容的低俗,加上虚假广告、木马病毒、作品质量低下等特点,劣质内容也给用户体验带来极坏的体验,影响消费者对正版作品的感受,造成版权市场的恶性循环。

原本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IP本应成为文创产业的核心竞争力要素。但当下互联网产业生态圈里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依然严重,网络著作权官司纠纷频发,原创盗版遍地、举证困难、维权成本过高等问题成为文创产业的尖锐痛点。

此外,对速发展的互联网产业,法律不可避免地存在滞后性,一些新型业态无法获得著作权法权利体系下的保护,在转而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同时,却存在评价标准不一的不确定性。

网络盗版如同溃堤之蚁,可以撼动整个文创产业赖以生存的根基,因此,在传统的法律法规政策、司法保护、行政执法、行业自律以及企业内部规制之外,前沿技术特别是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给文创产业的痛点带来了新的解决思路。

(二)区块链提供的解决思路和价值

规范和技术是解决法律问题的两种进路,当法律事后规制的成本较高时,区块链技术提供了更低成本更有效率的进路。

对于目前文创产业存在的各种法律问题,例如新型的盗版模式使得盗版行为更加分散化、隐蔽化,打击难度更大;网络盗版各环节更加细分,责任认定难度更大;用户的正版化意识未能与正版化进程一起提高等问题,区块链技术也许可以提供一种更低成本更有效率的解决思路。

使用区块链技术,可以通过时间戳、哈希算法对作品进行确权,证明一段文字、视频、音频等存在性、真实性和唯一性。

一旦在区块链上被确权,作品的后续交易都会被实时记录,文创产业的全生命周期可追溯、可追踪,这为IP权利证明、司法取证等提供了一种强大的技术保障和可信度很强的证据。

具体而言,首先,IP是文化娱乐创意的核心,利用区块链技术,能将文创产业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整合、加速流通,缩短价值创造周期,实现IP的价值转移,并保证转移过程的可审计、可信度和透明度。

其次,基于区块链的政策监管、行业自律和民间个人等多层次的信任共识与激励机制,同时通过安全验证节点、平行传播节点、交易市场节点、消费终端制造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文创行业的存储与计算能力,有助于文创产业全面进入数字化内容生产及传播时代。

另外,文创产业的盗版问题也可以通过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供应链途径来解决。可以不断加强权利持有人与标准组织和安全解决方案提供商等主要行为者之间的合作,以促进可追踪性技术的传播,并支持区块链等新追溯和认证系统的出现。

通过记录资产、交易和参与者,这种共享数字分类账本提供了关于IP来源和历史流转的信息,使IP更容易地被追踪和认证。

因此如何使用区块链技术来加强供应链的透明度并更好地保护IP是文创产业可以重点考虑的问题。

区块链技术不仅在抑制盗版方面有突出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区块链技术的价值可以贯穿文创产业的全产业链。

应用篇:

区块链在文创产业的应用及落地场景

(一)区块链技术贯穿文创产业的全产业链

区块链在文创产业的应用主要围绕着四个领域展开的:区块链+内容生产,区块链+内容流通,区块链+内容交易,区块链+内容维权。

区块链+内容生产:利用区块链技术对共同创作作品数据的追踪、确认和审计,有效地减少共享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实现基于区块链的创意产业的生产、交易、投资平台。创造一个人人可以创作、交易、传播、消费、众筹的信息共享和价值交换的平台。

区块链+内容流通:基于区块链特性和虚拟市场规则,使得消费者能够参与内容创作、生产、传播、众筹和消费的全流程,而不需要依靠第三方平台的信用背书。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价值传输特点,内容产业可以在版权交易和游戏道具场景交易平台上发行、交易数字资产(类似于token)。基于不可篡改、分布式的特点,建立在区块链技术之上的版权和游戏道具交易不仅能促进交易的安全、透明,融合现实和虚拟之间的界限,能对游戏和版权市场带来颠覆性的影响。

区块链+内容交易:利用区块链技术,使音乐、电影、文字作品等内容产业数据的生产、传播、许可、交易等过程公开化和透明化,跨过出版商和发行商,创作者可以直接在区块链平台上发表、推广或交易作品,直接获得报酬。

利用区块链技术,添加信任的确权节点,进行IP及其相关权利的交易,以及权益分配等功能,可解决交易不透明、内容不公开等问题。

区块链+内容维权:利用区块链分布式数据存储、加密算法等技术对交易数据共识签名后上链,不仅可以进行一般的文件存储,而且可以通过实时保全的数据通过智能合约形成证据链,满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促进证据及审判的标准化。

(二)区块链技术在文创产业的落地场景

1、内容生产—共创平台语戏app

语戏app是基于亚流行文化社群“语言 Cos”而创建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app,主要解决的是许多作者共同创作的文字 Cosplay 一段情节、故事的知识产权问题。

创作模式是在语戏这个app中,创作者共同创建、整理、cosplay、存放、沉淀、考核某个剧本或故事,最后汇总成为一个令人满意的作品。

最后这些作品独家授权给平台,语戏平台卖给影视、文化公司后将收益按区块链记录中每个人的贡献分配给各个共同创作者。

区块链技术解决的问题是:取代了依托于旧的QQ群及贴吧的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人为处理成本,区块链平台基于算法直接统计每个人在每部戏中贡献的内容占全作品的比例,而且平台的不可更改性更能保护共同创作者的利益。

2、内容流通—版权流通平台Primas项目

Primas项目致力于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在数字版权领域,打造国内首个在版权领域商业化落地的区块链产品。希望从根本上颠覆洗稿的游戏规则,重新书写媒体传播的法则。

Primas的运行模式是建立完整的DNA体系和溯源机制,其核心是内容数字指纹识别,通过密码学与区块链技术,将创作者认证的作品及认证时间、作者信息、可信时间戳共同加密,生成一段唯一的八位码,这样不管之后内容“流窜”到哪个地方,都有根源可以追寻。

区块链技术解决的主要是类似于版权登记和公示的问题,不再需要中心化数据库下的检索比对,只需直接溯源就能确定权利人的最终版权,但是可能会涉及到盗版确权的问题。

3、内容交易—版权交易平台Cfun项目

Cfun平台是基于全球公有链量子链开发的一个去中心化的应用(DApp),用来记录作者的作品,同时获取用户行为数据,意在建立一个全球的协同创作生态,同时促进IP的全球实时交易。

运行模式主要是通过区块链技术,第一层是多个内容创作者共同创作作品,将内容卖给最终的IP买家。第二层是将包括作者信息和粉丝行为数据等所有的创作日志记录在区块链上,以便对数据进行追踪、确认和审计。

最后通过使用准确的用户行为数据,CFun计划利用算法将IP和买家相匹配,通过智能合约计算每个内容创作者在每笔IP交易中的贡献,以实现IP的自动交易。

区块链技术解决的问题是保障版权交易过程中的确权、共创版权人的版权收益分配等问题,并保证版权交易和游戏道具场景交易更安全。

4、内容维权—电子存证平台“仲裁链”项目

“仲裁链”是由微众银行联合广州仲裁委、杭州亦笔科技三方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是基于FISCO BCOS的区块链底层平台,在司法领域的真正落地,并于2018年2月制作了首份区块链裁决书而完成价值验证。

运行模式是当某项业务发生时,用户的身份验证结果和业务操作证据的HASH均记录到区块链。当需要仲裁时,后台人员只需点击一个按键,相应的证据便会传输至仲裁机构的仲裁平台上。

仲裁机构收到数据后与区块链节点存储数据进行校验,确认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后,依据网络仲裁规则依法裁决并出具仲裁裁决书。

区块链解决的问题是基于区块链多中心化、防篡改、可信任特征,利用分布式数据存储、加密算法等技术对交易数据共识签名后上链,实时保全的数据通过智能合约形成证据链,满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实现证据及审判的标准化,让“仲裁链”充当“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

从以上四个具体项目来考察,我们可以看到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是贯穿到文创产业的全产业链中,在落地时并不会有明显的环节割裂开来。

事实上,在具体落地项目中,业界一直在源源不断地创新和尝试。如腾讯已经推出首款区块链游戏化应用《一起来捉妖》,真正将区块链技术运用到游戏中的功能落地,炫酷又好玩,取得了较好的反响。

监管篇:

区块链文创产业的监管模式

对区块链的监管将因公有链、联盟链、私有链而有所不同

文创产业涉及到内容的生产及传播,因此一直是政府监管的重点。虽然区块链技术并未广泛应用到文创产业当中,但监管也是日后政府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

根据实际应用场景和需求,区块链技术演化出了三种应用模式,即公有链(Public blockchain)、联盟链 (Consortium blockchain) 和私有链 (Private blockchain)。因此对区块链的监管也围绕着这三个应用模式来实行。

公有链是完全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分布式系统的任何节点均可参与链上数据的读写、验证和共识过程,并根据其相应的共识机制获得相应的经济激励。

由于公有链的各个节点可以自由加入和退出网络,并参加链上数据的读写,运行时以扁平的拓扑结构互联互通,网络中不存在任何中心化的服务端节点。

因此,公有链的特点是保护用户免受开发者的影响、所有数据默认公开,交易速度较低。比特币是公共链的典型代表。考虑到完全开放性和去中心化带来的传销或者其他犯罪的风险,目前对该应用模式的严格监管有其必要性。

联盟链是部分去中心化(或称多中心化)的区块链,适用于多个实体构成的组织或联盟,其共识过程受到一定规则的控制。

系统内交易确认的节点一般也是事先所设定,并通过共识机制确认。取决于联盟链内部的信任程度和相关需求程度,虚拟数字货币可以选择匿名或非匿名。

联盟链的各个节点通常有与之对应的实体机构组织,通过授权后才能加入或退出。各机构组织组成利益相关的联盟,共同维护区块链的运转。联盟链的特点是低成本运行和维护、高交易速度及良好的扩展性、可更好地保护隐私。对于文创产业的流通、交易和维权也有很大应用。

在监管方面,由于联盟链容易进行控制权限设定,拥有更高的应用可扩展性,可以考虑目前对于行业协会的监管模式,根据涉及领域的不同,可以采取事先许可或事后备案的监管模式。

私有链是完全中心化的区块链,但具有分布式特点。中心控制者指定可以参与和进行交易验证成员的范围。

对于私有链内的成员,系统不需虚拟货币提供奖励。私有链适用于特定机构的内部数据管理与审计等,如版权局的版权登记数据等,其写入权限由中心机构控制,而读取权限可视需求有选择性地对外开放。

私有链的特点是交易速度非常快、给隐私更好的保障、交易成本大幅降低甚至为零。由于私有链的各个节点的写入权限收归内部控制,而读取权限可视需求有选择性地对外开放。

因此,对于私有链的监管或许可以考虑接入API接口,考虑到私有链的封闭性,政府对这块的监管压力会很大。

结论

区块链技术可实现文创产业全生命周期管理

利用区块链技术,将文创产业链条中的各环节加以整合、加速流通,可以有效缩短价值创造周期。通过区块链技术,对作品进行确权,保证了知识产权等权属的真实、唯一。

第5篇:区块链技术定义范文

小本聪最近在观察一个非常有前景的项目,什么项目?先卖个关子。但在观察过程中,小本聪顺便补习了一波共享经济的关键知识点,所以在此和大家分享。

首先,“共享经济”是指拥有闲置资源的机构或个人,有偿将资源使用权让给有需求的他人,并获取回报,或者分享自己的闲置资源以创造价值的过程。

这句话有点冗长,但它强调了“共享经济”的核心,就在于:

最大程度利用闲置资源。

世界上的闲置资源是很多的,所以接着这个词汇大火,一堆共享项目雨后春笋般冒出,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共享篮球都名噪一时。但是,就跟你不能什么行业都套个“区块链”名头一样,共享经济也不是跟所有生意适配的。

观察那些做得好早早成了独角兽的,再看看做的不好只算是噱头的,我们能总结出:成功的共享经济项目,应该至少满足三点要求:

一,资源闲置数量充足

二,资源相对容易标准化和规范化

三,有统一方便的渠道将资源提供给需求端

以共享单车为例,摩拜和 OFO 在国内的铺设力度大家都看到了,这也是为了满足第一点要求:资源闲置数量充足(公司自己生产单车是否还属于“共享”我们先不讨论);其次,普通用户对自行车的要求很一致,就是能骑行,然后骑着轻便就成,所以产品就容易标准化和规范化;最后,自行车摆在街头巷尾和居民区出入口,就是为了让有需求的人能统一方便地使用。

那么综合以上三点,小本聪想到:是不是完全能在线上完成的交易,反而更容易走共享经济模式?因为互联网世界的资源,比如图书影音资料和电脑存储空间等,数量都很充足,并且这些东西都有统一的标准,然后用户也能很容易接入和使用。

以前没人做这种共享,可能是因为技术门槛和安全考虑——我的电脑有 1 TB 的硬盘空间,我只用了 200 G,剩下 800 G 虽然闲置,但我又能租给谁?怎么租?能不能放心让别人使用?算了好麻烦,闲置就闲置吧。

但是现在,有了区块链这种能取得共识、能写智能合约、去中心化的技术,这个构想就不难实现了。记得小本聪开头提到的项目吗?它就是做这个事情的,项目名字叫做——Genaro Eden,由 Genaro Network 推出。

我们接下来就以 Genaro Eden 为例,讨论一下它要如何做成区块链领域的共享先驱。

首先,Genaro Eden 的产品逻辑是:让用户能分享自己的闲置硬盘空间并接入网络,为其他人提供数据存储的空间。通过分享闲置资源本身这一行为,用户还能从中获得收益。加入该网络的人越多,可以使网络的运行成本进一步降低。

就好像 Airbnb 上的房主,把空余卧室让给游客使用;Genaro Eden 把空余硬盘用来存储别人加密过的信息碎片。

那么,Genaro Eden 满足我们前面提出的,共享经济的三个要求吗?

小本聪调查发现,全部是满足的。首先看资源充足门槛低——全球所有拥有闲置硬盘的人都可以成为资源提供者。第二要求——是否容易标准化,正如我们所说,互联网资源往往有统一标准,数据大小就有统一的衡量标准(MB/GB/TB)。第三要求则是方便统一的渠道。 Genaro Eden 的,目标正是成为这样一个统一、方便的渠道,顺利连接供给端和需求端。

通过 Genaro Eden,用户能放心、方便地出租电脑中的闲置硬盘空间,基本等于“躺着赚钱”,并且闲置资源利用率提高,就避免了浪费和低效率,符合社会发展的主流价值观。

不过,有人可能会问了:现在云存储这么发达,我直接买个云网盘不是很简单?确实,云计算服务市场的规模近几年有着不错的增长。据国外市场研究公司 Gartner 的报告称,2017 年全球云计算服务市场规模为 2602 亿美元,到 2020 年时,全球云计算市场的规模将达到 4114 亿美元。

但从另一方面观察,云存储有诸多不足和弊端。首先说最引人关注的隐私问题。这个问题,换个问法就是:用户存储的数据,归属权和使用权是谁的?

这个问题很难回答,也很难解决。先不提做云业务企业的内部员工,能轻易接触用户数据这个威胁,这些企业本身,往往会光明正大使用用户数据作加工分析,这种做法是否正当?二次加工的数据还属于用户本身吗?——没有统一答案。但从 Facebook 的“剑桥”数据泄露事件能看出,用户对这种做法是深恶痛绝的。

而 Genaro Eden 产品的第一个特点,就是隐私性非常好。这种隐私性不是来自公司的口头保障,而是由区块链技术决定的。Genaro Eden 把用户的文件用加密算法分割为若干小份,并进行冗余备份于不同节点之上。想象一下,你的文件被分散且被存储在全球不同银行的保险柜里,你是唯一一个有密钥将它们重新找回并组合在一起的人。 Genaro Eden 的用户正是唯一有私钥找回碎片文件的人,连存储服务提供商自己,都永远无法读取用户存入的信息。

其次,云存储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小本聪自己的百度云盘被盗过三次就不提了,里面也没啥重要东西。但 2014 年 9 月,多名美国艺人存在 iCloud 上的私照,由于黑客攻击而泄露的事件,可是引发了全球热议。今年 3 月初,更有苹果的中国用户报案,表示其个人资料被一名苹果的技术顾问入侵,并作出敲诈勒索。

那么,Genaro Eden 能否解决安全难题?小本聪发现,它是把文件分割后,进行去中心化加密存储在随机地址上,即使有黑客攻击,将无法准确定位到唯一的地址,因而比中心化存储更具安全性。结合第一点隐私保护,哪怕黑客攻破防线,也没法针对性黑某个人,更无法获得他的信息内容。

最后,就是大家关心的价格问题了。共享模式做不到降低成本和价格,就缺乏吸引力。

首先说,云存储费用为何会十分昂贵?因为需要花巨资购买足够存储所有用户数据的大型服务器,且维护成本极高。像 Facebook 就斥资十亿美元以上建立数据中心。

但是对 Genaro Eden 来说,由于使用的节点和空间大多是用户自愿贡献出来的空闲容量,在共享经济的背景下,就相当于 Airbnb 对于传统酒店业的冲击,节点越多,加入网络的用户越多,会形成规模效应,使得运营成本越为低廉。

Genaro Network 构建了独有的 GNX 通证模型,在 Genaro Eden 中用于存储行为的支付。从下表可以看到目前 Genaro Eden 的个人版数据存储花费折合成美金,与 Google Drive 和 Dropbox 相差无几。并且,随着节点数目的进一步增加, 平均费用还将可能进一步降低。

此外,应用区块链技术做存储,Genaro Eden 还有“高效”和“永久”两个特征。这都和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多节点特征有关,所以 Genaro Eden 能帮用户选择距离最近带宽最高评级优秀的节点,从而做到高效;又因为节点众多,避免了云存储中数据中心一旦出故障,数据可能全部丢失这样的重大事故发生。

就共享经济而言,现在是分享存储空间,未来Genaro Network的规划是基于存储网络,在个人允许的情况下分享数据,其释放的价值将会更大。数据是Genaro网络中最有价值的东西,因而Genaro也称之为“数据治理”。

怎么样,听完以上分析,是不是觉得这个项目优势非常明显?上述内容都是从用户角度阐述的。应该说,Genaro Eden 是一个简单易上手的区块链应用,不仅能满足存储数据这个刚需,还能作为学习区块链技术的入门工具。就好像美图秀秀让人人都学会了 PS, Genaro Eden 也属于区块链项目中非常“用户友好”的——通过简简单单的几个步骤,让体验和感知新技术变的轻松简单。

然而小本聪经过调研发现:其实 Genaro 公司的技术,也有很多独到之处。

首先,Genaro Network 所使用的 SPoR+PoS的共识机制是一个绿色可持续的共识机制, 一来能够解决 PoW 能源浪费问题, 二来能够解决纯 PoS 的安全问题。然后,Genaro Network 是首个结合点对点存储网络的可编程公链,能够为开发者提供一站式、整合的解决方案。

这让小本聪备感期待,因为 Genaro Network 的雄心,就是希望和存储网络相结合起来,打造一条高效可编程的公有链,并且改善和解决现有区块链公有链普遍存在的老大难问题。

“什么问题呢?首先是共识机制的不可持续。主流共识机制算法 PoW(Proof of Work, 工作量证明),会随着区块链做大而耗费越来越多的算力和能源,并且 PoW 是解决一些随机的数学问题,对现实生活是没有任何帮助的。第二个问题如何增加每秒的区块链交易,即提高 TPS。最后一个问题,是公有链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跟现实世界没有办法进行交互。

那么,Genaro 如何尝试解决这些难题呢?

对于共识机制,为了避免PoW的能耗,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支持PoS(Proof of Stake,权益证明。它允许矿工通过stake来扩展区块链而无需任何算力。然而,单纯的PoS会引来安全问题,例如“远程攻击”和“无利害关系”; 这是因为任何人只要有足够的通证都可以扩展区块链,因此链条更容易分叉。

因而,Genaro独创了一个可持续的共识机制:SPoR+PoS。SPoR是“Sentinel Proof of Retrievability”(数据的可检索性证明)的缩写。 Sentinel(哨兵)是你的数据随机一部分的哈希,并且存储在区块链中。这是低能耗的,更不会像比特币一样随着时间的增加使能耗增加。更重要的是,它是一种有用的计算,已经多年被用于云存储。

总之,Genaro网络使用SPoR来确保PoS以防止攻击 - 没有人可以轻松地分叉和扩展分叉链,因为没有运行过SPoR算法就没有之前的哨兵。在完成PoS之后,你只有拥有了非常多的哨兵数量,才能证明你在网络中的贡献足够大,并且又不断地做着计算,你才有资格做共识,因此也就是确保了系统的安全性。

关于第二个问题,这是过去一年中最热门的话题之一,现在依然如此。这就涉及到一个著名的区块链不可能三角理论:Security(安全性)、Decentralization (去中心化) 和 Efficiency(效率),是不能兼得的。现在的很多项目都是通过牺牲安全性或者去中心化来实现增加效率的,然而Genaro的选择则在保证了安全性和去中心化的基础上,适当地提高了效率。

举个例子,如果你想成为分享者,你要先用通证进行stake,stake完之后,才有一定的权利来分享存储空间。在Genaro网络里,所有节点都需要进行通证stake并获得共享存储的权利。然后,Genaro网络会根据存储节点,在存储网络中的表现、贡献来进行排名,用SPoR从存储节点中筛选出治理节点。也就是说,少于200个对存储网络贡献最大的、最值得被信任有实力的可信节点达成共识,这比达成所有节点的共识要快,因而这个设计能大大提高 TPS(每秒交易量)。

第6篇:区块链技术定义范文

践行大健康

会议以“智慧互联大健康、融合创新见未来”为主题,从智慧医疗、移动医疗、医疗健康大数据、互联网医疗、分级诊疗等方向,全面解析了信息技术在未来医疗健康领域的融合与发展趋势,体现了大会搭建产学研用交流平台作用,以及持续推进云大物移、人工智能等相关应用、技术与医疗健康产业融合创新发展的宗旨。

健康报社副社长肖景丹及北京大学信息科学院副院长谢冰代表主办方致辞,国家卫计委统计信息中心原副主任王才有和北京大学教授、IEEEVTS北京分会主席焦秉立主持了开幕式全体大会。

据了解,目前我国全民健康信息化建设存在资源统筹和整合利用不足、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亟待加强、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滞后、专业机构不健全及人才总量不足等问题。国家卫计委统计信息中心有关负责人在会上介绍,“十三五”期间,我国全民健康信息化建设将着眼加快建成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工程、基层信息化能力提升工程、智慧医疗便民惠民工程和健康扶贫信息支撑工程五大重点工程。

国家卫计委统计信息中心副主任周恭伟、中国工程院院士邬贺铨分别就全民健康信息化“十三五”规划和大智移云时代的智慧医疗为主题做了大会主旨报告。

周恭伟在报告中说,国家卫生计生委围绕13大重点工作任务,制定了加快建成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建设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工程、建设基层信息化能力提升工程、建设智慧医疗便民惠民工程、建设健康扶贫信息支撑工程等五大工程,来着力推进信息技术的应用。

“践行大健康理念,核心就是要树立大健康理念,要以治病为中心,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健全健康的教育体系,提升全民健康素质,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的深度融合,也就是没有全民的健康就没有全民的小康。”周恭伟说。

区块链护航医疗数据安全

邬贺铨院士则从技术应用方面分析了未来医疗健康领域创新技术的应用。他讲到,“现在是一个计算无处不在的时代,软件定义一切,软件包容万物,连接随手可及,宽带永无止境,智慧点亮未来,服务以人为本,助力智慧及精准医疗。”从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宽带互联网、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展现智慧医疗未来的场景。当前,数据安全和患者隐私,是医疗领域永远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随着互联网移动医疗时代的到来,医疗行业面临严重的数据安全问题,也许来源于医师的失误,黑客的攻击,或者实时编辑过程中没有及时更新电子记录,患者可能遭遇各种健康、精神和经济损失。

邬贺铨介绍说,区块是包含时间戳的数字资产交易信息数据块,区块链是由密码关联的区块串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也可称为分布式账本。区块链(Block Chain)是比特币技术中的核心部分,能够实时核实和记录所有交易,维护数据的可靠性,有助于避免医疗行业误诊或恶意修改数据的行为。

“目前的医疗网络,所有数据都汇总到一个中心控制系统,中心服务器管理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可能使用其存储的涉及用户隐私的数据。由于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点,其所有传输的数据都经过严格加密,用户的数据和隐私更加安全。区块链能够收集和整合医疗过程中的所有数据,所记录的每一次诊断治疗和其他医疗行为都有时间戳,事后不可改变,确保了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完整性,有助于在医患之间建立起信任。”

国家卫计委规划与信息司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他们正在制定“医院信息化建设指引”,预计下半年能够出台。

多点发力 各方协作

北京市卫计委信息中心主任琚文胜则从电子健康记录共享的实践与思考方面,分享了电子健康记录共享在未来分级诊疗、医联体建设与国家规划制定中的重要作用,希望移动医疗的出现,能在下一步电子健康记录分享带来新的突破。

湖北省卫计委信息中心主任肖树发从服务医改、惠及民生的高度,讲解了省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在推进医改实践中的助力。河南省卫计委统计信息中心主任王永峰从区域医疗协同平台的实践,展现了未来发展的前景与期望。

大会得到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七乐康、蓝卡健康集团、IBM、健客网的支持,也带来了最新的技术应用演示。中国移动以服务健康中国发展的战略愿景,依托技术资源的优势,展示了在医疗健康领域远程医疗、智慧医院、分级诊疗、健康管理4大业务领域的应用案例;中国联通建立了医疗云基地,着力于医疗信息化云化之路的推进与服务;七乐康以全新的医疗生态平台打造的互联网医院,通过融合与创新,实现医疗的无界限;蓝卡健康集团则通过互联网平台强基层、扶基层,以支撑家庭医生签约及分级诊疗的实现;蓝色巨人IBM是全球领先的ICT公司,一直在引领全球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本次会议IBM带来了认知医疗的最新实践,为医疗与健康构建有效的连接;健客网则从医药电商的角度发力互联网医院,向与会观众分析了互联网医院的赢利模式、医药电商的助力和健康网的互联网医疗探索。

第7篇:区块链技术定义范文

关键词:数字货币;支付结算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1)-0058-04

一、数字货币的概念及现状

(一)数字货币的概念

自2016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讨会召开以来,央行数字货币引起了国内学术界和有关业界的广泛关注。目前,数字货币并没有统一的学术定义。根据维基百科的网络定义来看,数字货币是依靠校验和密码技术来创建、发行和流通的电子货币。数字货币技术彻底摆脱了传统货币使用的技术,完全使用基于互联网的一系列技术手段,包括区块链技术、密码算法技术等,以确保数字货币在网络上可以畅通无阻地使用。这个定义显然更侧重于互联网技术上的定义,在法学上对数字货币进行界定还存在一些障碍。在法学定义中,货币是一种动产,由国家发行,货币单位依基准定值的一种普遍的交易手段,具有法定唯一性、国家信用性和高度流通性三大特点。央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在2016年6月24日召开的首届大数据金融论坛上公开表示,从货币的本质看,在现代信用货币体系中,只有国家发行的数字货币才是真正的货币。同时,盛松成认为,与现有电子形式的本位币不同,未来的央行数字货币将可能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具有分散式账簿特点的本位币,并涉及包括移动支付、可信可控云计算、密码算法、安全芯片等在内的其他相关技术。此外,周小川也表示,中国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和交易,应当遵循传统货币与数字货币一体化的思路,实施同样原则的管理。因此,本文讨论的数字货币是狭义的数字货币,特指由国家发行的数字化的货币形式。

(二)数字货币的现状

就目前来看,大多数数字货币的体量较小,现今的数字货币市场仍以Bitcoin为主,但Ethereum、Ripple、Litecoin、Ethereum Classic等也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尤其是被誉为Bitcoin 2.0的Ethereum,其作为新型数字货币,现已超越Ripple和Litecoin成为全球第二大数字货币。在众多的数字货币中,市值超过一亿美元的数字货币有四家,市值超过一千万美元的数字货币有24家。以市值排名前五的数字货币为例,截至2016年10月份相关数据如下:

由上述数据可知,Bitcoin始终是数字货币的主流,其交易数据等信息也相对容易获得,而其他体量较小的数字货币则很难获得相关交易数据。值得注意的是,Bitcoin仅在2016年10月16日单日的过去24小时交易量就已高达3789.78万美元。另外,根据coinbase的数据,2015年Bitcoin日均交易量高达20万笔,较2014年上涨了136%。可见,数字货币正在逐步替代纸币的支付功能。然而,考虑到数字货币作为新生事物仍存在很多不成熟之处,很可能会给我国的支付体系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在全面广泛推行数字货币之前对其与支付的关系进行梳理研究。

二、数字货币与支付的正向关系

(一)数字货币可促成更为经济、高效的支付体系

与传统纸币相比,发行数字货币能有效降低货币发行、流通成本,提高经济交易活动的便利性和透明度,同时数字货币也会改造传统的支付清算流程。数字货币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自动化、智能化处理,实现实时验证和审批,将极大减少投入,提高工作效率;利用技术的公正性和不可篡改性,能大大减少人为操作的失误和事务处理的纠纷。其一,在发行环节,数字货币不需要支付实体货币发行所需要支付的成本;其二,在交易环节,数字货币完全使用电子方式记账,不需要建立和维护个人账户;其三,数字货币交易账簿唯一且不需要货币清算,减少了实体货币交易中的环节,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

如果银行或其他实体同意使用一个不需要中央银行记录的公共账户,并允许每家银行持有一份分布式总账副本,国内和跨境转账汇款都通过区块链技术使用数字货币点对点进行,则结算可能不再需要中央银行经营的账户,一方面将减少央行的成本和维护费用,另一方也将改变监管形态。中央银行将由支付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支付行为、支付安全的监管者、保障者,监管对象从有限的大型的分中心(商业银行)转向无数个体交易者,监管技术和手段的要求更高,维护金融安全的责任更加重大。也就是说,未来的央行数字货币可实现“点对点”支付结算,不需要借助第三方中心化机构,这将有助于我国建设全新的金融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我国支付体系,提升支付结算效率。

(二)数字货币有利于支付活动的全球化

数字货币是在全球化超级数据库系统中产生、流通的,由分布在全球各地的各节点和参与者共同认证,不受国域、地域限制,具备天然的国际货币属性。随着跨境电子商赵谌球的发展,国与国之间大宗商品的支付,极有可能由主流的数字货币完成。众所周知,跨境电商面临的难题之一就是“跨境支付”问题,其涉及到外汇管制、跨境物流配送、出入境海关查验、网上交易的监管条件等。目前,跨境支付渠道都掌握在国外金融大鳄Visa、Master手中,中国银联虽然已经在海外开拓,但基于传统的金融协议跨境支付手续费高昂,同时由于国际间的汇款一般至少在3天之内,各种不可预测因素一直令外贸商家头痛不已。而数字货币则可利用P2P网络的跨国界性,实现转账的瞬间到达,而且费用低廉。数字货币可充当各国货币的媒介,其最终将起到“国际物联网、贸易间的结算、结汇”的作用。数字货币有利于制造全球化的快流通,并且流通领域愈大、范围愈广其适用价值愈高。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全球贸易加速发展,交易的规模和频繁程度使得数字货币的应用具有较强的经济价值。

(三)数字货币支付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

数字货币在技术上记录了货币整个生命周期的关键信息,其基于分布式记账,资金流向可追溯、交易信息可永久保留,每个交易行为的来龙去脉都得到清晰记载,监管人员可能无需到现场检查,在后台就能跟组监督资金的流向,提高反洗钱、反恐等监管工作的效率和精确度。也就是说,数字货币可以记录包括货币产生、支付原因、支付路径等交易信息,数据的完整和开放,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帮助企业和机构从中找到具有价值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社会交易的公平和效率,调节资源配置,节约社会资源。

(四)数字货币支付有利于推动共享金融发展

无论是技术还是制度层面,数字货币都契合了共享金融的核心理念。首先,数字货币无需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就能进行远程交易,还能和互联网、物联网等各类现代技术对接,配合日新月异的移动技术,显著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便利性。其次,基于数字货币的金融服务具有“海量交易笔数、小微单笔金额”的小额、便捷等特征,在便民服务领域具有突出的优势,填补了传统金融服务的空白,满足大众对业务融合、安全便捷、标准规范的高质量金融服务的要求。此外,数字货币还可有效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信息不对等、暗箱交易和难于监管等问题,有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简化了数据处理的流程,更降低了保持数据一致性和交易可追溯性的成本,使得普通民众能够享受到金融发展带来的红利。

(五)数字货币支付有利于创造新兴金融业态

数字货币的发行,可能会弱化银行的部分传统功能,将助力其开拓新业务领域。比如区块链技术的使用,使大量人力资源从琐碎的、操作性的工作中解放出来,从事智力密集、附加值高的工作。银行由资本运作的大中心,转变为服务导向型、产品特色型的新型金融机构。可以细分银行业务的各个传统领域,建立以客户体验为导向、以互联网低成本扩张为手段的业务模式,抓取被银行忽视或未能享受银行基础服务的客户群体。

三、数字货币与支付的反向关系

(一)数字货币可能会构成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竞争压力

如果允许个人和企业持有数字货币钱包,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点对点的实时交易,那么将大量压缩银行的支付业务生存空间和利润空间,并导致资金大幅流出银行系统。如果数字货币只是取代现金,没有利息,也不具备商业银行账户的任何功能,人们还是会把大部分钱存在商业银行。如果数字货币只是减少了对实物现金的需求,可能会令小额支付系统运行更高效;数字货币若仅局限于模仿现金的职能,它对纸钞需求量的影响可能要大于对商业银行存款的影响,其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就微乎其微了。但即便如此,现有银行存款仍会部分流失,数字货币与银行账户越相似,存款流失就越明显。这种存款流失呈逆周期变化,即市场融资承压时资金会流出银行,风险厌恶情绪低落时资金回流银行。存款从负债经营的商业银行移至中央银行会产生两个重要影响:一是存款会更安全;二是会削弱银行的信贷供给能力。当前,零售存款主要用于银行发放流动性贷款,而贷款无法在公开市场出售。如果此类账户大量同时关闭,银行将失去满足需求的流动性资金来源,从而更多依赖于资金批发市场,而危机时这一融资渠道被证明是相当不稳定的,其结果将是商业银行减少对实体经济的信贷供给。而央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只有流动资产,现金不可能枯竭,因此不会遭遇挤提,这是问题的关键。

(二)数字货币支付将衍生较大的支付风险

相对于现在的货币支付系统,数字货币系统有可能会面临更多的风险,特别是来自互联网的危险,例如黑客的入侵,数据混淆等。传统的货币系统是一个封闭系统,可通过一些安全手段隔离了外界威胁,然而数字货币系统有可能是一个开放系统,其将直接面对外部的安全威胁。通常情况下,数字货币会存储在具有保护数字现金安全功能的数字钱包中,而数字钱包则一般会利用加密工具来保护数字现金。但问题是,一旦密码被盗,数字货币就很可能会被盗走。再者,大多数的数字货币模仿现金交易,具有相对匿名性的特点,而且支付一旦确认其操作一般是不可撤销的,从而导致如若丢失则很难追回的窘境。而且,目前我国对数字货币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没有法律约束和明确规定,故而数字货币在欺诈、伪造、丢失或被盗的情况下,很可能无法清楚阐明责任问题。因此,在现有科技水平和机制下,相较纸币或以法币作为基准的电子货币,数字货币的支付风险会更大些。

(三)数字货币将产生一定程度的结算风险

一方面,大多数数字货币支付机制表面上并不存在流动性或信用风险,但支付数字货币使用的第三方机构则需要管理数字货币和其他货币的流动性,这很可能将结算风险引入到支付系统中。也就是说,与数字货币相关的制度安排将带来一定程度的结算风险。另一方面,数字货币交易系统存在明显漏洞,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其一,数字货币资产无法与所有人建立强大的映射关系,钱包数据可被窃取或遗忘;其二,部分数字货币并非真正的开源,比如有的数字货币源代码掌握在数字货币运营商手中,这存在极大的道德风险,数字货币运营商有可能通过屏蔽部分 IP 地址的方式窃取投资者的数字货币。

(四)数字货币的稳定性直接影响其支付功能规模化的实现

数字货币汇率不稳定、币值波动大,是数字货币支付功能规模化实现的最大障碍。币值的不稳定既会影响消费者持有数字货币的信心,也容易造成交易中的某方出现“隐性”损失,而这些都最终影响数字货币支付功能的实现及推广。

(五)数字货币将导致支付机制风险的转移

在传统的零售支付系统中,支付机制的风险通常是由金融机构承担的;而在数字货币机制下,支付机制的风险则由终端用户直接承担。值得一提的是,数字货币机制的操作风险程度绝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机制的设计。

(六)数字货币的成本优势较难延续

数字货币支付的突出优势之一在于支付成本较低,但伴随监管的强化、经营的推进以及外界的竞争,数字货币的成本优势能否延续值得关注。一是监管的强化会增加数字货币的经营成本,这部分成本将会被分摊到用户身上;二是数字货币与传统支付的成本累积过程与阶段不同,未来可能会面临网络管理成本和经营成本的增加,增长的成本也将会分摊到商家或者用户身上;三是传统支付面临竞争压力,也可能会降低收费或者吸收数字货币的技术,数字货币成本优势会被缩小。

全球经济带动了数字货币的形成和发展,而如何有效地促进数字货币的诞生以及更好的促使数字货币的长足发展将是今后研究的重点问题。作为支付系统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监管者,以及支付系统研发和创新的催化剂,中央银行有责任提高支付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央行推出并流通数字货币很可能会对线下传统支付清算和金融体系构成较大冲击。因此,数字货币的设计应立足经济、便民和安全原则,切实保证数字货币应用的低成本、广覆盖,实现数字货币与其他支付工具的无缝衔接,提升数字货币的适用性和生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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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igital Currency and Payment

GUO Xiaomei

(Weinan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Weinan Shannxi 714000)

第8篇:区块链技术定义范文

关键词:仓单质押;电子仓单;质押登记

一、仓单质押的法律风险

仓单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其基本的交易模式是由保管人开具仓单给存货人,存货人背书转让仓单,或将仓单出质。随着仓单交易的专业化规范化进程的推进,逐渐产生了大型的交易所对仓单交易进行更加规范、专业的管理,形成了一种流通性更强、信用程度更高、内容与格式更加规范的仓单,并在发展中逐步被行业所认可,形成了现在所谓的“标准仓单”。由于交易所及其服务对象十分有限,并不是所有的仓单都可以纳入标准仓单的范围,故而实践中还有一大部分发生法律争议的仓单被称为“非标准仓单”。而之所以作这一区分,是因为标准仓单质押的法律风险与非标准仓单质押的法律风险是截然不同的,有必要分而述之。

(一)标准仓单质押的法律风险

标准仓单,是特指由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连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州交易所”)或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交易所”)制定的,在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并在交易所注册,可在交易所流通的实物提货凭证。①而标准仓单又可以依仓储物的不同分为仓库标准仓单与厂库标准仓单,厂库标准仓单的适用范围十分有限,在实践中还没有针对厂库标准仓单的专门规定。因此在本部分的讨论中,标准仓单仅指仓库标准仓单。电子仓单的出现给仓单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其不仅仅是仓单的表现形式从纸质化到电子化的变更,更代表了有关于仓单的生成、转移、变更、注销、锁定、冻结和设立担保等一系列运作,皆于电子仓单管理系统上进行。也就是说,这一系统要承担着数据储存、更新与监控等工作。电子仓单的工作流程十分清晰:首先输入仓单的详细信息(仓单编号、货物名称、货物种类、货物数量等),平台即生成电子仓单,并同时向电子仓单持有人(存货人,即出质人)核对信息,仓单持有人确认信息之后,平台发送电子仓单至仓库(保管人)与电子仓单持有人(存货人),电子仓单即完成。而电子仓单质押的实现流程中,电子仓单的持有人(质权人银行)具有对仓单一切交易的决定权,即有关电子仓单的一切修改和变更都必须经过仓单持有人的同意,所以出质人如欲出售仓储物,则需在平台提交申请,平台将其发送至仓单持有人处,由仓单持有人表示接受或拒绝,如果仓单持有人接受,则平台向出质人、质权人、仓库保管人发送确认通知,经确认后,仓库保管人放货,由此完成电子仓单质权的实现。在这种电子仓单系统的运作下,我们则可以即从法律的角度,也从技术的每一环节的角度对标准仓单质押的法律风险进行审视:

1.质押登记效力存疑

标准仓单质押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以电子形式存在。不同于传统概念中的转移纸质仓单的质押方式,标准仓单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生成以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也就使得标准仓单质押不能归属于《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9条第1款中所述的“交付即设立”的仓单质押,而属于后一分句中的“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之质押。虽然电子仓单在操作过程中也存在“电子交付”,例如在《栾川县豫广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等诉上海平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西双版纳A股份有限公司将备注为“质押”的电子注册仓单的系统截屏发送至深圳XX有限公司指定邮箱,自该截屏文件到达被上诉人指定邮箱之时,即完成了权利凭证的交付。那么,现行法规是否承认此种“交付”呢?笔者认为,司法解释中显然没有采取这个意义的“交付”,否则就不会存在第59条第1款后半句的规定,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应当解释成,电子仓单不仅需要交付,还需要在交易平台进行登记。这种解释方法明显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故不应予以采纳。对于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之质权,于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目前我国的仓单质押登记机构只有大连交易所、郑州交易所和上海交易所,在此三大交易所办理的质押登记是否具有质权发生的效力呢?换言之,这三大交易所是否具有办理质押登记,并使得仓单质押设立并产生公示效力的资质呢?通过分析其他担保物权的登记机构,我们发现,作为担保物权的登记机构起码需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登记机构的法定性。这是登记机构需要具备的最基本条件,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给机构以登记的权力,那么即便这一登记在商事交易中已经十分普遍,其在法理上仍然具有不法性。例如,《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动产的法定登记机关,而却没有任何一个《办法》给予三大交易所以仓单质押登记之授权;(2)登记机构的统一性。在现有法律规定的登记机构中,一般都会采取统一登记机构的表述,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等,这种规定不仅是为了管理的方便,更重要的是管理的规范与信息的统一。而我国现有的仓单质押的登记机构有三家,这三家交易所各自有自己的登记管理系统、管理办法,例如上海交易所以电子仓单管理系统进行仓单质押的管理,郑州交易所以冻结模式进行仓单质押的管理,这种不统一会导致仓单质押的设立处于混乱状态,容易发生重复登记等各种问题;(3)登记内容的公开性。登记在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质押设立中起到了公示的重要作用,登记内容必须为公众所能知悉,如果公众不能获知仓单质押的登记信息,那么登记就形同虚设,没有起到登记制度设立之初设想的维护交易安全与稳定的作用。如前所述,三大交易所的服务范围非常窄,且仅有上海交易所允许会员查询登记信息,其余两家的登记信息十分私密。这样一来,可见三大交易所并不是合法有效的仓单质押登记机构,其办理的质押登记是否有效也是存疑的。但自2021年1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确定了将仓单质押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范围,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似乎引入了征信中心这样一个国家指定的登记中心。又但是,在笔者看来,《决定》并未说明这一登记的效力,我们也无法从条文中确定地解释出征信中心登记的效力,更未指明不登记的后果。《决定》第四条规定,征信中心不得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这说明征信中心对仓单质押的登记至少并不会发生“未经登记的质押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征信中心的登记只是事后的备案。如果这一结论成立,那么前述有关现存登记机构的资质导致质押登记效力存疑的问题,仍旧没有得到解决。如果我们回归到法律规定,是否可以解释出三大交易所办理的登记的效力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3条第2句规定,当事人未在法定的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登记,主张该担保具有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大交易所进行的质押登记并无法律授权,如此看来这一条似乎也可以否定三大交易所登记的效力。

2.标准仓单质押的规范不统一

三大交易所都有关于标准仓单的管理办法。其中,大连交易所对仓单交易没有专门的规范,仓单规范仅散见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之中,仅对标准仓单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阐述;郑州交易所对仓单交易有更为全面的规定,但没有对仓单质押的规定。目前只有上海交易所对仓单质押有专章规定。如前所述,不同的交易所对于标准仓单质押的规范相差甚远。例如,上海交易所以电子仓单管理系统进行仓单质押管理,其质押登记流程为:首先,由出质人提出质押登记申请;其次,由指定的交割仓库审查该申请;再次,由质权人确认质押登记申请;最后,由指定交割仓库进行仓单质押登记。至此,银行的质权设立。但依据郑州交易所的规则,仓单质押并不采取登记制,而是冻结制,即标准仓单所代表的仓储物被郑州交易所冻结,以此限制存货人对仓储物的移转。此种方式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仓单质押,颇有争议。

3.银行质权的实现依赖于受让人

“禁止流质”的规定使得银行与贷款申请人之间不能约定在申请人不偿还债务时,银行即获得仓单的所有权,故目前实践中银行质权通常是由银行、借款人以及标准仓单的受让人之间签订协议,由受让人支付受让款,以此替借款人偿还银行贷款的方式实现。在这个过程中,银行与受让人之间建立了仓单买卖关系,银行与申请人之间的担保关系消灭,申请人偿还贷款的义务转移给了受让人,故而银行债权实现的风险也取决于受让人———银行无法实时监控仓单的流转情况,而只能依赖于交易所的监管,一旦受让人拒不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则银行质权难以实现。

(二)非标准仓单质押的法律风险

非标准仓单是实践中更为常见的仓单形式,是指仓储机构出具的,表明持有人对一定数量的仓储物享有提取货物的权利的凭证。与标准仓单相比,非标准仓单所依托的是仓储机构的信用,因而与标准仓单相比,其信用度低、流动性差、规范性差,但正因非标准仓单低门槛,导致实践中的仓单质押纠纷以非标准仓单居多,且非标准仓单并不是只被小型仓储机构所采用,许多大宗货物的仓单质押也依赖于非标准仓单(如青岛港事件)。

1.仓单格式标准不明导致的法律风险

虽然国家标准委的《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国家标准》于2014年开始实施,但实践中格式不标准的仓单仍然存在。在仓单融资模式中,仓储物首先要进入交割仓库,由仓库保管人向存货人(出质人)开具入库单,以作为对实际入库数量的确认,并不具有提取仓储物的功能。但实践中还存在的情况是,个别物流公司在收取货物后以入库单代替有效的仓单,将其直接交付给存货人。严格来讲,入库单持有人并不能向保管人主张提货的权利,这就给质权的设立和实现带来了法律风险。例如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也从事仓单质押融资的业务,但只有关于交收仓库管理的文件,没有关于仓单质押的规范文件,且其他可查阅信息相对三大交易所来说较少,仓单业务开展并不规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可以发现渤交所既开具了《仓库存货凭证》,又开具了《仓库提货单》,前者为权属凭证,后者为提货凭证,这种权属凭证与提货凭证相分离的设计使得二者中的任何一份都不是一份标准的仓单,同时也使得这一融资过程面临了巨大的风险。非标准仓单也不仅仅局限于纸质形式,除前述提到的三大交易所出具的是标准的电子仓单外,实践中还存在各互联网公司、仓储公司、银行等推出的非标准的电子仓单(系统),造成了仓单融资的混乱。例如,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中储与京东、阿里巴巴、平安银行等都开发了电子仓单质押融资服务的系统,显然这些公司是希望模仿三大交易所的仓单交易模式,这种运用了区块链及物联网技术追踪大宗商品仓单的物流信息、库存信息、交易信息和融资信息等全周期数据的方式,相较于纸质仓单无疑能够使得各方对仓储物的事实状态和权属状态有更好的了解,但由于这些公司之间信息不互通、没有形成公信力、信息不公开,故而在这些公司的电子平台上进行仓单质押的效力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2.仓单内容不真实导致的法律风险

实务操作中,以银行作为质权人为例,银行往往只审查仓单的形式要件,而不去核查仓单上所记载的货物数量、种类、品质等与实际的货物数量、种类、品质等是否一致,这样一来,如果银行主张实现质权,应当以仓单为准还是仓储物的实际情况为准则引发争议。尤其当保管人与出质人实际为同一人,或出质人是仓库的实际控制人,又或出质人与保管人有密切关联时,质权人很难掌握仓储物的实际情况、流转及其设立担保的情况。

3.实践中仓储物流转给质权带来的法律风险

出质人以仓单为银行设立质权,是为了给银行的债权提供担保,从而获得银行的贷款以用于运营。通常来讲,如果不允许仓储物的流转,那么出质人(债务人)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也就无法获得利润,更无法按时向银行还款。故而实践中的仓单质押往往采用一种类似于“浮动质押”的方式———只要仓储物以市值总量不低于仓单上记载的市值总量的75%为限即可以自由流转。这种方式虽然能够给出质人的生产运营提供便利,但却对现有的质押制度提出了挑战。在我国的担保制度下,无论是动产质权还是权利质权,质物必须是确定的———因为通常而言,质物在转移了占有之后,出质人无法在担保期间利用质物,而实务中仓单质押的做法显然突破了这一限制,而更类似于动产浮动抵押的规则,可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浮动质押”的规定。那么,这种情况下,质权是否有效设立,甚至于这种担保方式是否还能成为质押,也是存在争议的。如果认为此时不成立仓单质押,则只能认定为仓储物的抵押。

4.重复质押的法律风险

由于非标准仓单没有统一的管理系统,其生成仅由保管人开具仓单交给出质人(存货人)即可,仓库内部管理规范的缺失使得仓单的出具不受控制,其质押成立的要件为交付,这种公示方式的公开性不强,常常会出现重复开单导致的重复质押的情形———即出质人既以仓单出质,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或保管人就同一批仓储物向出质人开具多个仓单,出质人凭多份仓单设立质权的情况。

二、对仓单质押法律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思考

面对仓单质押的乱象,有学者建议建议审慎开展仓单质押业务,仅接受期货交易所、全国性仓储机构、大型港口码头开具的仓单。③但笔者认为此种做法多有不妥:第一,非标准仓单质押在商事交易中已经广泛应用,不能一刀切地禁止中小型仓储机构开具仓单,否则既不利于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也会将正在进行的非标准仓单质押陷入尴尬境地,故而我们的治理方向应当是引导和规范,而不是一味地禁止;第二,即便只承认期货交易所、全国性仓储机构与大型港口码头开具的仓单,还是无法解决我们前述分析过的,机构资质存在问题、机构系统之间信息不互通、机构间规范不一致的问题,因此我们要做的是将仓单质押在立法上予以完善,引入监管,并根据仓单融资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设置统一、规范的管理机制。

(一)通过立法明确仓单质押登记机构及登记效力

为了解决仓单质押登记机构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机构之间信息不互通、信息不公开的问题,应当首先在立法上赋予三大交易所做仓单质押登记的合法性,或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某一机构作为仓单质押的合法登记部门,以解决登记机构的资质问题。如前所述,征信中心已经被确定为仓单质押的登记机构,但登记的效力尚未明确,笔者认为,考虑到以仓单质押进行融资的必然是大宗商品的交易,故而风险也更大,立法应当进一步规定征信中心进行登记的效力,明确其法律效果为“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仓单管理系统,制定统一的仓单质押规范,禁止自行开发仓单质押融资平台

如果上述设想成立,那么另一个问题是,对于现存的三大交易所的仓单质押业务以及其他电子仓单质押交易平台应当如何处理?此处需要对征信中心的职能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征信中心作为国家登记机构,只能助力于物权变动的公示,必然无法承担三大交易所或非标准电子仓单的运营公司在仓单质押设立中的功能:首先,三大交易所具有较为完备的管理规范和运行系统,交易所与制定的交易仓库之间签署合作协议,仓库作为仓储物的监管人,要接受交易所对仓库的监管,这种监管大大降低了仓单质押的风险;其次,各公司自行建立的非标准电子仓单系统运用了区块链与物联网的技术,虽然在法律上存在较大风险,但其对物流动态信息的掌握在实务操作中确实给电子仓单融资提供了便利。因此,应当保留三大交易所在仓单质押中的地位和功能,但需要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整合和规范,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仓单管理系统,制定统一的仓单质押规范。改变只有期货交易所会员可以查询登记信息的现状,让仓单质押设立登记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同时,加强征信中心对三大交易所的监管,保证征信中心与三大交易所登记信息交流通畅。此外,还应当考虑引入非标准仓单公司的区块链技术和物联网数据,以提高电子仓单融资效率。那么,在保留标准仓单交易所的情况下,是否要对非标准电子仓单质押机构进行保留呢?笔者持否定态度。保留非标准电子仓单有以下弊端:第一,允许自行设立电子仓单系统会导致电子仓单融资平台泛滥,导致仓单质押业务愈发混乱;第二,如果要将标准电子仓单的管理模式应用于非标准电子仓单,那么就需要电子仓单融资平台、指定仓库的资质合格、运作系统完善以及管理规范完善,否则电子仓单的引入就没有降低纸质仓单的风险,但现实中,很难让每一个非标准电子仓单融资平台都有如此完备的机制,这也是一个浩大的工程。故而,考虑到仓单质押必然涉及的是大宗商品,其风险更应予以控制,以防再次出现青岛港、上海钢贸案等类似案件,笔者以为应当对非标准电子仓单质押平台进行取缔,统一于国家认定的三大交易所等机构进行仓单质押业务办理,并在征信中心进行登记。但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采取何种立法取向才能达到维持秩序与促进交易的平衡与共同发展。如何解决登记机构的资质问题,取决于我们如何抉择公示法定与公示自由的立法取向。如果我们坚持公示法定主义,那么三大交易所进行的登记是必然无效的,这种严格的公示法定主义有利于秩序的维持,但是否也会给交易的发展带来阻碍?再退一步讲,我们前述讨论的都是希望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仓单系统,确定全国统一的仓单质押登记机构,以达到维持秩序的目的,但或许有一种折中的办法是,确立地方的交易秩序而非全国统一的交易秩序,虽然这在我国的担保物权登记机构的设置中没有先例,但这也不失为一个可以达到维持秩序与促进交易的双赢的办法。

(三)金融机构加强对仓单内容的审查

传统上,金融机构对仓单的审查仅限于形式审查,而不审查仓单项下的货物情况,这给仓单虚开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一问题在纸质仓单为质押的情况下尤为突出,相信在电子仓单兴起之后,作为质权人的金融机构能够更方便地掌握更全面的信息,有效避免仓单内容的不真实。

(四)加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

第9篇:区块链技术定义范文

关键词:智能监控系统;产品制造;工业物联网;数据采集;嵌入式Linux;数码点阵笔

既有工业系统在制造目标产品过程中,伴随产品制造产生了大量过程数据和状态数据,各种数据以不同的形式展现在操作人员、检验人员和监管人员面前,数据完整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在监管检查过程中较难保证。原有监管下的质量检验监督、飞行检查等手段仅能作为事后发现并弥补的手段,不能在质量问题发生的第一时间将质量数据呈现出来,为保证所有工序过程数据均在第一时间被无差别地记录并呈现,本文基于物联网技术设计了一种能够适应传统工序记录表单数据采集和先进工序自动表单数据采集的产品制造全过程智能云监控系统。

1系统设计

1.1自动、智能设备数据采集

自动或智能设备硬件常配有数据接口,如USB、网络控制器、WiFi模块、RS232、RS-422/485等,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可通过数据接口提供给外设设备。据此,设计通过多协议网关[1]作为采集设备的智能数据采集系统(图1)。系统中各设备(A—D……)均为具备数据接口能力的检验、检测设备,通过协定的数据协议与嵌入式Linux多协议网关完成数据交互工作。多协议网关将各种设备数据采集后通过MQTT协议传输至服务器和数据处理中心。1.1.1多协议网关根据工业现场设备种类多、通信协议多的要求,网关需要具有多种接口硬件,适应多协议、多通信标准具备良好的网络管理能力、强大的可扩展能力和较高的安全性。据此设计的嵌入式Linux多协议网关由层结构完成,分别是硬件层、驱动层、系统层和应用层硬件层主要提供运行系统所必须的存储器和处理器以及各通信硬件接口。驱动层负责对接应用层的标准API与底层硬件外设,嵌入式Linux中将硬件驱动统一为字符设备、块设备、网络接口[2]3种,并可实现驱动的模块化动态编译与静态编译,使网关具有较高的可扩展性。系统层即为剪裁后的嵌入式Linux操作系统,以U-Boot作为启动引导程序BootLoader[3],以yaffs[4]格式作为根文件系统。应用层软件系统为网关功能实现的核心层,主要功能有:(1)集成嵌入式web服务器,可通过web端对网关实现远程配置与状态监测;(2)可配置网关对接设备种类,调用集成的相关设备驱动,进行工业设备的数据读取,如将设备对接PLC设备,网关即可根据配置的参数进行PLC相关寄存器的读取;(3)将读取的工业数据按照MQTT协议进行打包后,以WiFi或4G等方式发送到云平台,为云平台提供数据基础。1.1.2物联网MQTT协议网关数据与云平台之间采用MQTT协议进行数据传输,MQTT协议[5],即遥信消息队列传输,是一种轻量级的基于TCP的订阅式协议。该协议可在占用网络及硬件资源非常少的情况下实现可靠通信,是目前物联网中应用非常广泛的协议,其具有以下几种特点:(1)基于/订阅模式,可实现一对多与程序模块间的解耦,/订阅模式如图2所示;(2)可实现SSL/TLS单向认证或双向认证;(3)开销级别小,固定包头只有2字节;(4)为不同的应用场景提供了3种传输方式,用户可根据需求的不同进行级别的设置。QoSLevel0:至多一次,确保数据最多传输一次,适用于工控网络中实时监测系统。QoSLevel1:至少一次,消息传递有可能重复,需要客户端返回ACK包进行返回消息确认。QoSLevel2:只有一次,确保消息只到达一次,需要进行4个数据包的交换,适用于工控网络中对数据完整度要求更高的场合。在制动部件试验台试验数据监控系统中采纳了QoSLevel1模式,确保数据传输准确安全。1.1.3数据处理数据终端采用MQTT服务器[6]用于数据处理,关系型数据库用于存储数据[7],能够提供独立的数据检索查询功能。RestAPI可以将数据库中数据提供给任何需要数据的第三方,供数据分析和检索使用。

1.2传统工序人工测量填写数据采集

传统工序主要采用非智能测量检验设备进行检查的项点,由操作人员将实际测量操作数据手写填入质量记录中,该过程通常要求实时填写,准确记录。但在实际操作中,不能排除集中填写、填写数据非测得数据的情况,甚至出现在某些关键领域补填记录的严重违规行为。为防范违规填写行为,本系统中利用数码点阵笔作为现场采集设备,将质量记录的填写行为和数据实时记录并存储。传统数据采集总体架构见图3。1.2.1数码点阵笔数码点阵笔是一种基于光学识别捕捉笔尖运动轨迹,并利用压力传感器判断笔迹记录时段,最终将有效记录信息上传至接收设备的新型书写工具[8]。本系统中,在原有质量记录单上进行铺码操作,而后利用数码点阵笔在质量记录上无差别书写后,数码点阵笔即记录填写人、填写时间、填写内容等信息,并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向更高一级处理系统传递数据。1.2.2同步终端及同步服务器同步终端可以是手持机、PC机、PAD等具备蓝牙或USB通信功能的产品,本系统中采用PAD为同步终端,便于数据采集复核员按工位进行数据收集和复核工作。同步服务器主要进行数据再现、复核、存储和同步工作,可以单独运行,也可以作为区块链节点服务器使用[9];当其单独运行时,与普通局域网服务器基本一致,可以提供数据远程客户端的数据统计、查询、分析和导出功能;当其作为区块链节点服务器使用时,除了具备普通服务器功能外,还具备同步其它服务器数据和将自身数据向其它节点服务器和核心同步服务器同步数据功能,确保数据不被篡改。1.2.3数据处理所有服务器均连接于局域内网,在内网稳定运行并提供服务。多种协议的支持可以快速打通各种系统的数据孤岛。物联网MQTT以及数码点阵笔实现结构化数据的采集,在不同工业现场设备或者不同的质量记录中,数据存在异构性的问题。为解决数据异构性问题,本系统采取模型数据反向映射功能,通过定义预估模型并利用Map-Reduce技术对异构数据进行模型转化[10]。根据数据业务场景需求,本系统实现了数据化业务引擎。通过可视化的配置即可实现任务流程、工序监控、流程卡控、电子档案等多种符合工业生产检修现场的数据业务模块。为应对工业现场的数据运用灵活性的要求,本系统采取模块化方案,可以快速响应现场业务变化和对数据分析需求。利用模块化编程技术实现对数据的快速加工和处理数据业务逻辑灵活变化。

2系统应用效果及推广

本系统当前已经在制动检修车间实施,远程端显示数据包括4组主要数据,分别是“数据中心”、“工艺布局、“人员技能矩阵”和“标准作业视频”;数据中心(图4)提供“生产日历”、“试验数据分析”、“生产进度”、“检修成功率”、“生产周期统计”、“完成工序统计”等数据查询使用分析功能;工艺布局主要介绍制动车间整体工艺规划,3条生产线7个作业工区的划分和简介;标准作业视频(图5)提供6种主要产品的视频教学服务,供员工自主学习。本系统中自动、智能设备数据采集系统已经在电气车间空调试验台、总装车间车辆联网试验台、转向架车间扭紧机等多部位多台设备上实现数据实时采集功能;传统工序采集已经在转向架车间制动配件检修工序全面铺开,未来将继续推进数码点阵采集技术,实现传统工序的智能采集,完成智能数据的全覆盖。

3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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