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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数字货币诞生到数字货币中的比特币不断创造的一个个财富神话,再到媒体的争相报道,再到欧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出现了弱化纸币,支持用数字货币交易的情况。一系列现象似乎在佐证:数字货币时代正在来临。
近期,全球最大的四家银行瑞银、德银、桑坦德和纽约梅隆银行已经开始合作研发一种新形式数字货币,并一道向各国央行推介这一理念,争取在2018年初将其投入商用。他们相信这种数字货币将成为利用区块链清算和结算金融交易的行业标准。
业内人士分析,四大银行就一种具体的区块链技术进行合作,可以充分利用分散化的计算机网络的威力,提高金融市场运转效率。
此举也将支撑数字货币背后的区块链技术带入人们的视野。简单地说,区块链技术像一个数据库账本,记载所有的交易记录,通过一套复杂的算法,区块链技术可以用于验证交易信息的有效性(防伪)和生成下一个区块,同时让所谓的加密货币(包括比特币)无须中央账本即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电子交易和验证。
比如说,境内的消费者要在境外购买一件商品,要经过下订单、确认订单、付款的过程还要经过银行、三方支付、外管局的审查等,整个购买过程需要十多个繁琐的流程。而通过区块链技术则可以将这一过程大为优化。
“如今,银行与机构间的交易困难、耗时且费用巨大,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都拥有庞大的后台办公室。”桑坦德银行研发与创新主管胡利奥-福拉说,“这样做可以精简运作,提高效率。”
据最新数据显示,区块链行业公司最新的融资金额不断创下新高。2016年至今已经有大约3亿美元的投资额进入到区块链行业,其中包括摩根、高盛这些知名的风投机构。
但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数字货币是否真正能为各国所接受仍要打上一个问号。比如说比特币,有些国家视其为洪水猛兽,拒之门外;而有些国家则开门揖客;其余的大都持观望态度。
究其原因,需要从数字货币自身出发,最大的特点就是去中心化,这意味着它不能被某个国家或团体所掌控。一直以来,比特币就因为全球快速和匿名转移资金而饱受争议,但另一方面,其核心区块链技术也有潜力防止通信篡改,并且让各种类型的交易更加安全。所以,对于数字货币和区块链,监管层的态度非常重要。
于此同时,即使区块链技术本身没有问题,其应用平台的技术风险却可能将长期存在。
从今年4月30日创建到5月16日,区块链众筹项目The DAO在短短两周时间内即募集了1070万个单位的Ether,大约价值1.19亿美元,创造了全球最高众筹纪录。Ether和前期爆红的比特币一样,都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加密货币。
4月份的宏观经济数字,居然只公布一个价格回升的数据,这是非常奇怪的做法。
几部委联合出台控制打包贷款,这个措施非常重要。打包贷款是什么概念?就是银政联合。
今年一季度数据公布之后,我们看到的是增长、投资、消费、货币还有固定资产数字。增长为10.2%,但还没有达到过快的程度,三年以来增长都在10%上下。投资是在2003年的时候比较高,占30%多;2004年下半年来一直在30%以下;去年降到了25%~6%,这――次上升到了29%。这是近两年来的变化,所以,大家都很谨慎。从今年投资增长来看,经济还是上升的。
消费低了一点,2004年是13%,去年是12%多,今年3月份以来又回到了13%。增长当中,工业增长快到上限了,但还没有过头。工业中最快的是水泥,达到了23.3%;钢铁去年最高的时候达到28%,现在是17%,钢材增长21%,也下落了,去年是在25%以上;其他的都下落了,只有水泥上升。投资中,房地产下落了,虽然房地产价格上涨,但房地产投资增长变成了20%。所以,从整个情况来看,宏观经济是热,但还没到过热的程度。
冲击最大的是贷款
现在冲击最大的是贷款。我们第一季度贷款数量超过了预定目标的多少――14%。从2004年下半年来一直在14%,按照通常看法,不快,三年前数字就超过20%。所以,按照增长速度,贷款并不快。
但是大家知道,贷款是一个最危险的因素,贷款是用预定日标数量来比,还是跟我们的增长速度来比,这是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货币。现在的货币增长,M2(包括储蓄)已经达到18%了,非常高。有两个解释:M2高了,可能货币流通宽松,是通货膨胀的危险因素;或者退出货币流通领域,在货币市场里空转,比如储蓄在M2里面,M2越多货币流通越慢,反而有经济下滑的表现。贷款变化比M2更加重要,因为贷款进入了实际经济。因此,只有一个危险因素引起大家讨论,就是贷款的数量过快。
贷款数量快到什么程度呢,快到到处能够感觉到,一个季度用了半年的贷款。也就是说,一个季度用了两个季度的贷款。第一个季度用的数量过了一倍。我们在各个地方问一些银行,都在放款。银行为了盈利,为了解决贷款贷不出去的压力,加上存在着资本的支持,都在放款。于是,第一个季度的投资上来了,贷款上来了,我们也看到了三个措施:
第一,发改委说过剩,我们对过剩的产业采取监督。这不叫过剩,叫热门产业的控制行政措施。第二,央行5月提高利率o.27个百分点。第三个措施,“五・一”节后几部委联合出台了控制打包贷款,这个措施非常重要。打包贷款概念是什么呢?就是银政联合,地方政府把自己大量的基础设施和银行绑在一起,有地方则政的支持,第一季度已经大规模铺开了。然后央行规定,在1月15日截止,以前的有效,以后的无效。这个判断是有效的,因为贷款的大幅度上升,与银政结合起来放贷、大规模项目放贷有关。
因此,我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是,现在经济还在热度上,但没有过线,如果贷款再不好好控制,有可能在下面一段时间里突破,但现在还都在可控范围内。下一步与我们的政策有决定性的关系。因此,经济分析模型要把政府将采取的措施对经济的影响放在里面。
通货紧缩压力存在
现在分析一下我们的价格。价格低了以后,政府觉得有空间,会想尽办法提高能源价格,来填补价格下降。贷款也是这样,上升了一段时间,就会下降,下降了之后,就会上升。
5月12日公布了消费价格指数,是1.2,这和我的判断方向相反。为什么呢?我一直认为中国出现了严峻的通货紧缩压力,其他的数据很高,但价格下降到了1%以下,原材料都在下落。今年不要看别的数字都在上升,但是价格在下落,我们需要解决。
4月份的宏观经济数字,居然只公布一个价格回升的数据,这是非常奇怪的做法。我们国家是这样的,什么数字好,先出什么样的数字,一定是这样的。这次价格数字第一个出,是从来没有过的。去年价格下落的时候,价格数字最后出。别的先出完了,最可能要加强通货紧缩的时候,价格就出来了。结果没有想到的是,这次是价格先出。这个数字肯定是有利于国事,或者有利于解释我们不存在通货紧缩的压力。但是我们没有看到数字的内部在各个分项发生了什么变化。
目前来看,影响价格下落的主要是日用品,它一直在下降,是负的,这是通货紧缩的可能。第二个是食品,最近我们听到,像肉食、粮食价格还在下降。反过来说,能够抵消通货紧缩压力的是服务,包括各种运输、通讯、医疗、教育、文化,包括我们的公共物品。但是这一部分也在下降。比如说,手机通讯价格下降很厉害,会远远抵消其他的上涨。只有一个因素,石油价格,由油价引起的出租车价格上涨。我觉得这次4月份价格上涨是不是跟价格上调有关,而不是真正的市场需求回升的结果,目前这还只是我的猜测,再过一段,我们再看。
第二个判断的是消费。消费的增长速度,3月份是12.8%,是比较高的数字,现在4月份的数字还没有出来,如果数字是下降的,我们说,我们经济通货紧缩的压力仍然存在。
为什么呢?因为通货紧缩压力有两个,一个是消费不足,增长速度减慢。第二是生产品过剩。这两个意思是一样的,需求下滑,弱于供给增长,这两个因素都有可能存在。而且我们看不到工业品的上涨能够推动消费品价格上涨的积极因素,如果消费品价格上涨了,工业品价格才会上涨,现在还看不出来。尽管4月份的回升到了消费价格指数到了1.2,但价格继续低落的趋势还继续存在。为什么呢?因为到现在为止,我们还没有解决消费需求软弱的根本因素:农民的收入还要继续下滑,城市的收入和消费倾向没有解决。
下半年经济的矛盾
[关键词]电子货币反洗钱措施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金融的发展,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已经成为当前洗钱活动的重要形式,它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合法的商业活动,而且加大了全球金融业的风险,因此,加强对电子货币流通下的反洗钱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电子货币的概述
电子货币是适应人类进入数字时代的需要应运而生的一种数字化货币,是货币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这种货币从形式上看,早已与钱币无关,是一种通过0与1的排列组合,运用网络载体进行金融交易的货币。目前关于电子货币的概念有许多不同的观点,这里引用世界银行巴塞尔委员会对电子货币做出的定义: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支付机制。所谓储值是指保存在物理介质(硬件或卡介质)中可用来支付的价值,如Mondex智能卡等。而预付支付机制则是指存在于特定软件或网络中的一组可以传输并可用于支付的电子数据,由多组二进制数据和数字签名组成,可以直接在网络上使用。
目前电子货币的使用是电子货币使用者用一定金额的实体货币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将现金价值预存在集成电路芯片内,通过使用某些电子化方法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从而能够清偿债务,可见现在的电子货币还是以实体货币为基础的。按照电子货币的支付方式划分,电子货币有以下几种:一是储值和信用卡型,如储蓄卡和信用卡;二是电子支票型;三是智能卡型,如IC卡;四是数字现金型,指依靠Internet支持在网络上发行、购买、支付的数字现金。第一种与第二种电子货币进行支付时由于离不开基本账户需要把存款或其他资金划分另一个账户,只能视为查询和划的划拨银行存款的电子工具或对现存货币进行支付的电子化工具。第三种IC卡型的电子货币是把金额和相关的信息记录在镶在该卡上的芯片或磁条上,取代了纸币在特定的范围内使用,但其受限在于流通范围有限,也要借助于一定的终端设备。第四种可以认为是一种真正的电子货币,它采用了全新的信用方式,可以脱离银行账户并且可以循环使用,货币所有人对该数字现金的控制体现在对包含有该货币数量的信息的密码控制上,这种货币正在形成和发展当中。如发达国家的CybederCash、DigiCash、NetCheque等。
二、电子货币流通下的洗钱问题
凡隐匿或掩饰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非法活动有关系之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均属于洗钱行为。一般的洗钱方法主要是通过货币走私、利用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洗钱。然而随着各国反洗钱措施的不断加强及传统洗钱犯罪方法的弊端日益明显,洗钱者正在寻找新的洗钱方式,而在电子货币流通条件下其本身的无形性、网络性、匿名性、快速性等特点为洗钱者提供了新的机会。
从洗钱犯罪的基本过程来看,一个典型的、完整的洗钱过程应经历三个阶段即为放置阶段、离析阶段和融合阶段。对于洗钱来说,利用电子货币洗钱模糊了这三个阶段的界限,而且加大了反洗钱的难度,主要表现在:
1.处置阶段
此阶段一般被认为是洗钱犯罪的最脆弱环节。即对来自犯罪活动的收入改变成便于控制而且不易被怀疑的形式,其传统方式主要有:将现金存入国内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将现金走私出境存往国外账户;或购买飞机、贵重金属等高价值物品。在使用电子货币的情况下,洗钱者可以将现金先存入银行,然后通过使用智能卡或数字现金直接兑换外币或购买商品等,由于电子货币支付体系有严密的密码体系保证了这些交易表现为较强的匿名性。
2.离析阶段
作为洗钱活动的核心阶段,即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以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真实的所有权关系,模糊犯罪收益的非法特征。其传统方式主要有:现金电汇银行后用存款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房地产及其他合法行业的投资等。而在电子货币支付体系下,可通过一台简单的个人PC就能实现这一阶段的目标,也不会留下任何账目痕迹,电子货币的交易能即时完成,也会不受到任何地域、时间的限制。
3.融合阶段
即将上一阶段“离析”过的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结合在一起混入经济、金融体系中去,让非法所得以合法的面目出现。其传统的方式主要有“前台公司”将资金“”贷回原主,增开或伪造发票等,或以在外国金融机构的存款为国内贷款提供抵押。在电子货币的环境下,洗钱犯罪不需要任何金融机构,只需要一台简单的个人PC机就能将资金用于投资或购买其它资产。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到,电子货币所具在的特点已经使传统洗钱的三个阶段融为一体,洗钱活动已从现实世界转向虚拟空间,利用电子货币能够轻而易举地将犯罪所得转移到世界的任何地方,电子洗钱已成为了更为隐秘的洗钱手段,而由于洗钱犯罪活动的危害性极大,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电子货币流通条件下反洗钱的对策
1.限制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
现在各国的货币发行权一般都规定由本国的中央银行或准央行垄断发行。而电子货币目前各国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商家、企业或非金融机构也可以发行电子货币,而且实现跨界流通,这必将侵害一国的货币发行权及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因此,必须控制电子货币的发行权问题,由中央银行或中央银行授权的机构发行电子货币,但必须要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并进行严格控制。
2.建立一套完善的密钥托管机制
必须建立一套密钥托管机制,使政府在特定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电子货币密码技术中的私人密钥。由于电子货币的加密性给政府机构的监控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由政府机构对所有的私人密钥进行托管,在一定条件下如为了追踪洗钱犯罪分子的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就可以从托管机构那里获得私人密钥,破解相关的信息,从而较好地监控犯罪分子的洗钱活动。但其中必须要注意的是不能破坏消费者的隐私权,否则就会动摇消费者的信心,因此,只有政府机构才能建立密钥托管机构,统一管理私人密钥,并允许执法部门在一定的条件下获取密钥,才能保证打击洗钱等犯罪。
3.扩大反洗钱的范围
反洗钱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需要社会各界及相关部门的相互配合与支持。因此首先要强化各级金融机构领导和员工的反洗钱意识,要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及危害性,把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正确定位、强化责任感;其次是强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它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电子货币的参与者的反洗钱意识,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注意监测、收集、分析、汇总可以资金的流动;最后还必须联合税务、海关、工商、公安及个人对反洗钱工作的充分认识,支持和理解反洗钱工作,最终形成反洗钱的合力。
4.建立完善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实行各国中央银行、银行监管部门和存款货币银行等金融机构相互配合的一体化监管体系,银行监管部门应该严密网络银行及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的业务审批和监管机制,并将是否实施有效的反洗钱监测作为一项重要的审核内容。各国中央银行可充分利用银行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提供的信息,通过数据分析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可疑线索,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查处,确保反洗钱取得实效。
5.建立全国统一的CA认证中心
在数字签名制度下,可以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CA认证中心核发私钥和公钥来解决客户身份确认问题,以防止客户使用不实的身份进行洗钱犯罪。客户以网络方式向金融机构提交使用电子支付工具的申请并下载CA证书后,开户银行应该要求客户当面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核准无误后才能批准客户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工具。
6.加强国际间的协作与信息共享
洗钱是一种国际犯罪活动,对洗钱者来说,采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的最大优势就是它可以通过互联网超越时空界限,进行更具隐蔽性的跨国资金划拨,并利用不同司法管辖区对洗钱犯罪立法的差异来逃避制裁。因此,仅仅依靠一个国家的孤军奋战是很难达到预期目标的。为此各国除了运用本国法律对洗钱犯罪进行预防和控制外,还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协作与交流,国家之间的密切联络、经验和信息的共享、反洗钱机构之间的有效配合等,这样才有助于整个国际社会共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参考文献:
[1]泰国宏李良:“浅析电子货币的洗钱问题”[J].《金融会计》,2006,(8)41~45
[2]马冰:“电子货币对反洗钱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福建金融》,2006年第8期,31~33
[关键词] 电子商务支付手段安全
一、前言
电子商务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中,电子商务交易的信用危机也悄然袭来,虚假交易、假冒行为、合同诈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屡发生,这些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乃至全球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限制电子商务的发展主要因素就是电子支付手段的安全性。
二、主要的电子支付手段及其安全性分析
1.电子信用卡
(1)支付方式:信用卡支付是电子支付中最常用的工具,方法是在Internet环境下通过标准的SET协议进行网络支付,用户在网上发送信用卡号和密码,加密后发送到银行进行支付。 支付过程中要进行用户、商家及付款要求的合法性验证。
(2)安全策略:电子信用卡,是通过用户在网上输入账号/密码+数字签名,这些信息都是通过SET或者SSL协议的支付网关平台直接与银行进行相关支付信息的安全交互,进行网络支付,这种支付方式的安全性是可以得到保证的。
(3)安全隐患:单纯从技术上来说,无安全隐患问题。
2.电子支票
(1)支付方式:电子支票是利用数字化手段进行网上支付,支付过程与传统支票的支付过程相似,只是电子支票完全抛开了纸质的媒介,其支票的形式是通过网络传播,并用数字签名代替了传统的签名方式。其交易流程如下:
(2)安全策略:和电子信用卡一样,采用账号/密码+数字签名的方式进行身份验证。 其支付目前一般是通过专用网络、设备、软件及一套完整的用户识别、标准报文、数据验证等规范化协议完成数据传输,从而控制安全性,从上面的交易流程,我们可以看到,电子支票的支付在专用系统上有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3)安全隐患:专用网络上的应用具有成熟的模式(例如SWIFT(环球银行金融通讯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系统);公共网络上的点的资金转账仍在实验之中。
3.电子现金
(1)支付方式:电子现金是一种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现金货币,它同信用卡不一样,信用卡本身并不是货币,只是一种转账手段,而电子现金本身就是一种货币,是一种以数据形式存在的现金货币。它把现金数值转换成为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数,通过这些序列数来表示现实中各种金额的币值。可以直接用来购物。电子现金具有如下特点:匿名;节省交易费用;支付灵活方便;安全存储。
(2)安全策略:没有适当的身份认证机制,是匿名的,为防止被伪造,电子现金的传输是经过数字签名的。
(3)安全隐患:①逃税:由于电子现金可以实现跨国交易,税收和洗钱将成为潜在的问题。电子现金不像真实的现金一样,流通时不会留下任何记录,税务部门很难追查,所以即使将来调整了国际税收规则,由于其不可跟踪性,电子现金很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以逃税。
②洗钱:电子现金使洗钱也变得很容易。因为利用电子现金可以将钱送到世界上的任何地方而不留痕迹,如果调查机关想要获取证据,需要检查网上所有的数据并破译所有的密码,这几乎是不可能的。目前惟一的办法是建立一定的密钥托管机制,使政府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获得私人的密钥,而这又会损害客户的隐私权,但作为预防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措施,许多国家已经开始了这种做法。
③扰乱金融秩序:电子现金的法律地位一直难以确定。这是因为按照货币的实质和网络无国界性来推断,各国中央银行的地位都将受到挑战,因为任何一个有实力、有信誉的全球性公司,都可以发行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数字化等价物,从而避开银行的繁琐手续和税收。而这会扰乱一国的金融秩序,任何国家都不会允许。
④重复消费:由于电子序列号可以被复制,因此需要一个大型的数据库存储用户完成的交易和E-Cash序列号以防止重复消费,这对于软件和硬件的要求都很高,因此很多银行都不支持电子现金业务。
4.移动支付
(1)支付方式: 移动支付系统将为每个移动用户建立一个与其手机号码关联的支付账户,为移动用户提供了一个通过手机进行交易支付和身份认证的途径。用户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或者使用WAP功能接入移动支付系统,移动支付系统将此次交易的要求传送给MASP,由MASP确定此次交易的金额,并通过移动支付系统通知用户,在用户确认后,付费方式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如直接转入银行、用户电话账单或者实时在专用预付账户上借记,这些都将由移动支付系统来完成。
(2)安全措施:身份验证方式采用个人账号/密码的方式。对交易中的部分敏感信息进行了加密。
(3)安全隐患:①抵赖行为:手机支付的加密方式只是加密了交易过程的部分内容,没有考虑交易双方相互的身份认证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必须把SET协议数据加密模型引入到手机支付中。②手机本身的安全性:手机支付还有其他的问题:大部分手机不具有用户身份认证模块,运算能力低,速度慢,不合适使用数字水印,由于不能进行很好的加密,而且手机信息传输是无线的,所以目前手机支付就存在比较大的安全隐患。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数字货币 数字银行 货币发行
一、引言
2016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金融系统会议上表态我国将争取早日推出数字货币。此语一出,数字货币以及以数字货币密切相关的区块链技术引起了学者、商家、媒体及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比特币经过几轮热潮后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特别是比特币底层技术运用的区块链技术更是引起了广大学者的研究兴趣,也引起了各大公司对科技发展商机的追逐。人民银行当局表示将积极吸收国内外数字货币研究的重要成果和实践经验,在前期研究工作基础上继续推进,建立有效的组织保障机制,进一步明确央行发行数字货币战略目标,推进关键技术攻关,力争早日推出数字货币。
二、货币综述
货币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货币的发展,已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分别是实物货币阶段、称量货币阶段、纸币阶段和电子货币阶段,现将进入数字货币发展的第五个阶段。在远古时期,贝壳、牛羊、粮食、布匹、毛皮、陶瓷、家畜等实物都曾经充当过货币。那时,为了交换方便临时约定一种物品为交换中的“等价物”。这种“等价物”实际上就是实物货币。实物有不便携带、质地不匀、难以分割、容易腐烂、不易储存等缺点,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出现了金属冶炼技术,由于金属具有价值稳定、易于分割、便于储藏等优点,实物货币被金融货币所替代,出现了金、银、铜、铁等金属货币,这属于称量货币,最有代表性的事件就是铜贝的出现,这是我国古代货币由自然货币向人工货币演变的一次重大历程。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对全国不同形状的货币进行了统一,这确定了国家发行货币的职权,结束货币发行的不统一问题,这是我国古代货币由杂乱形状向统一规范形状的一次重大演变。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北宋时期,造纸技术的出现,交子纸币的出现替代了金属货币,这是我国古代货币发展的又一次里程碑事件,金属货币向信用货币形式转化,货币由手工铸币向机制纸币演变,交子是当时世界上最早的纸币,纸币是一种价值符号,它是由国家政权发行的一种有时限、有地域限制的货币。1952年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率先发行银行信用卡,标志着一种新型商品交换中介的出现,1982年,美国组建了电子资金传输系统,随后,英国、德国也相继研发了类似的系统,以银行信用卡为代表的电子货币迅速流行,成为当今的主流货币形式,电子货币是现代计算机及网络发展和金融创新的结果。电子货币是一种储存在某一介质上或存于因特网上的预存付款机制,可以以卡介质作为载体,也可以是虚拟的,电子货币同纸币一样,都是信用货币。广义的电子货币分为两类,一类是非金融机构发行的购物卡、电话卡等储值电子钱包,另一类是由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借记卡、信用卡等电子化货币凭证。数字货币是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进步、经济活动的发展而演化来的,是存放在电脑终端软件和硬件之中的数字信息,它摆脱了货币实物载体的束缚,比较有代表性的如比特比,它与虚拟货币不相同,虚拟货币只能用真实货币购买,不能转化成真实货币,如Q币。目前,我国现钞的发行和回笼是由“中央银行到商业银行”的二元体系来完成的。据中央银行行长周小川介绍,我国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和交易,应遵循传统货币与数字货币一体化的思路,实施同样的原则管理,数字货币作为法定货币由央行来发行。本文研究是基于数字货币的发行是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二元体系来研究的。
三、数字货币对我国银行的影响
(一)对银行现金服务的影响
目前,在我国现金业务仍然是各银行的主要业务和主要服务项目,银行从事现金业务人员占到网点经营人员的一半以上,传统银行,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事现金业务的人员比例比这还要更高。另一方面,客户到银行办理现金业务或与现金直接有关的业务人数也占到到银行办理业务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数字货币的发行和回笼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数字货币是包括用户身份、金额、密码、使用范围等内容数据构成的特殊信息,货币由有形变为无形,由称量货币变为一种不可称量的货币,货币的发行由机制纸币变为计算机的信息控制,是计算机的一种记账,货币发行可减少纸质材料,科技含量更高,成本更低,不需要携带,使用更方便,大大减少了银行的中介服务作用,是计算机及现代网络技术高度发展的体现,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需要。数字货币实施后,货币运送方式从物理运送变成网络传送,货币由运送变为传送,货币传送速度快、使用方式更便捷,货币传送减少了车辆运送、货币清点和人员押运等服务环节,货币传送受自然气候条件影响没有物理运送影响大,传送成本低,效率高。货币保存由央行发行库和银行机构业务库模式变成了云计算空间货币储存方式,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不再需要大量设置现金保管库和现金管理岗位,数字货币保存更容易、成本更低。与传统纸币相比,数字货币不像纸币会磨损和损坏,不需要银行进行破币的清理、兑换和回收。由于数字货币是一种数据信息,交易过程是一种信息传递,不会像纸币一样容易出现假币,不需要银行进行假币收缴,而且数字货币的使用具有可追溯和可查询的特点,交易对象清楚,资金流向明确,有据可查,假币无法进行流通,银行对洗钱防范更容易掌握,洗钱将难以藏身。
(二)对银行支付的影响
1.支付渠道增多,银行支付作用被弱化。数字货币化后,科技信息比较发达,没有了现金业务,传统银行中介地位角色大大弱化,互连网企业充分发挥科技创新,资金支付渠道增多,移运支付成为主流,金融支付脱媒,客户绕开银行直接办理金融业务会变得更普及。传统金融机构职能被分化甚至在未来消失。资金融通不再通过银行或交易所等中介机构来完成,资金借贷双方直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和交易。
2.客户服务方式发生变化,客户交易更便捷方便。传统的银行服务方式客户存现金需在营业时间到银行的物理网点才能办理,使用数字货币只要手持移动终端,客户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就可以支付,客户对传统银行依存度变小,自由选择性更大,客户交易更方便,交易成本更低,交易支付是以客户为中心而不是银行。实施数字货币后,存折、银行卡将进入历史博物馆,各种支付渠道增多而且更智能,网络信息化程度较高,客户消费不再随身带现金,完全通过转账就可完成了支付交易,银行存折完成了传统银行的历史使命,退出了市场,虚拟银行卡与虚拟账户结合将成为支付的主要方式,人们通过虚拟银行卡即可完成吃、穿、住、用、行各种生活支付,这种虚拟银行卡比实体银行卡更方便、更安全,它具有不随身携带的方便和不可复制的技术特点。
3.银行对客户账户的竞争更激烈。账户是银行的生存保障,没有账户,银行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机构”的二元体系下的实施数字货币,客户账户对银行来说显得更重要,即使通过各类支付渠道进行的资金汇划最终还得进入银行账户,有了资金来源银行才拥有资源,银行才能进行资源运用产生新的价值,实现收入。
4.闪付成为生活交易支付的主要方式。目前在大城市使用闪付进行支付的人已越来越来多,特别是年轻一代,只要有POS机的地方,用银行卡的电子钱包通过闪付即可快速完成支付。闪付可省去刷卡输密码的繁琐,如果支付金额相同,还可省去刷卡输金额手续,是完全意义上的闪付,如:目前在一些城市,乘公交车就可以进行闪付,客户在上车时只要把签存了电子钱包的银行卡贴近POS机即可完成乘车支付交易,乘车十分方便,可省去传统乘车付现或投零币的麻烦,也可减少公交公司在零钞清点上的大量人力和物力投入。
(三)对银行网点建设的影响
中央银行发行数字货币化后,客户不再到银行办理存现和取现业务,银行的现金柜台将退出历史舞台,隔窗办理业务也将成为历史,银行物理实体网点大大被弱化,为降低经营成本和适应新的金融发展需要,银行将重新对网点进行设计和规化,传统银行营业网点面积将大大减少,银行服务人员及后勤人员也将减少,银行经营网点将会从现在的“高大上”向微型化、智能化、方便化转变,网点建设将会根据人们的生活需要、围绕社区服务需要而建,智能化、方便快捷、生活服务是未来银行网点建设的趋势。实施数字货币后,银行没有了现金业务,现金业务设备减少,现金清分机、验钞机将退出历史舞台,银行网点现金库、保险柜也将退出银行,银行经营设施大大减少,网点经营安全设施要求大大降低。数字货币后,银行没有了现金业务,银行为了降低经营成本,网点将会由现在通行的临街一楼向高楼迁移,网点将会从现在的集中于商业街向居民生活区分流迁移。数字货币后,银行服务将发生根本性变化,银行服务将由现在的集中服务变为分散化服务,银行营业厅不再是为客户服务的主要地点,银行服务不再受时间、地域的影响和限制,服务方式更加分散化,银行服务将由线下服务逐步转移到以线上移动服务为主,线下服务为辅的一种全场景银行服务模式。银行没有了现金业务,自助银行服务设备及功能也将发生改变,自助银行机的存款、取款设备消失,自助机生活消费功能将更丰富和便捷,自助银行机设备体积将会更小,甚至随着信息网络的不断发展、移动支付的不断完善自助银行网点也将退出历史舞台。
(四)对银行从业人员的影响
实施数据货币后,没有了现金业务,传统银行部分岗位将消失,银行经营不再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传统银行得面临减员的压力。
1.现金柜员消失。目前现金柜员还是银行的主要业务人员,占银行从业人员比重大,随着经济的发展、电子技术的不断进步,纸币现金的退出,银行现金服务柜员也将不复存在。
2.现金出纳员消失。银行营业网点除一些偏远地区或中小金融机构柜台业务实行的还是比较传统的现金、记账复核制记账外,各大商业银行现金柜台服务采用的都是综合柜员制记账付现方法,柜面业务虽没有专门的现金出纳员,但是银行为了保障前台柜面现金服务,各银行后台都设有现金出纳员,实施数字货币后,现金出纳员也将“下岗”或转岗。
3.后勤人员大大减少。银行现金业务服务后台有一大群后勤人员为现金服务提供运行保障,这些人员主要包括现金管库人员、守库人员、运钞驾驶员、押钞人员、大厅安保人员。数字货币化后,没有纸币现金,这些人员也将转岗。数字货币后,银行服务将转型,转型后将产生一些新的银行岗位,理财服务、科技金融、生活服务等金融服务需求将增加,这方面的人员将得到加强。
(五)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
1.银行经营方式发生改变。传统银行的销售渠道分布在营业网点,网点建设是实现银行规模经营的途径,资金利差是实现银行收入的主要方式,数字货币将导致银行经营方式产生根本性变化,实体网点不再是银行实现规模经济的途径,银行收入结构将发生非常大的变化,移动终端服务成为银行服务的重点,中间业务、网贷业务将成为银行经营收入的主要来源。
2.银行服务方式发生改变。移动金融是实施数据货币后银行开展服务的主要方式,银行APP将成为服务客户的新手段,银行将具有共同生活背景、共同投资需求的用户组建一个金融社区,有针对性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如:通过银行的APP可进行水费、电费、电视费、物业费的缴纳,通过APP可进行小额贷款,通过APP可进行投资理财,通过APP可进行购机票、购电影票等。总之,未来围绕客户生活开展银行服务将成为银行新的服务重点。网络银行将成为银行新的信贷服务方式,客户与银行面对面的服务大大减少,客户的信贷需求将通过网络解决,银行也将通过网络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资金供应,银行会通过客户消费行为数据分析,有针对性的开展服务。据调查,网络银行的经营成本仅占其经营收入的15%至20%,传统银行的经营成本占总收入的60%,网络银行业务成本低,优势显著,对传统银行经营挑战大。实施数字货币,银行要生存发展必须加强与各界的合作,跨界合作是银行实现收入增长的重要手段,是开展银行服务的切入点。
3.对银行创新的影响。数字货币化后,不使用现金,银行最具优势的吸储职能被“革命”了,银行客户将被分流甚至是瓦解,如果不对传统银行进行服务创新、加大科技投入和科技人才的引进,那银行必定无路可走,最后变成新世纪消失的“恐龙”。
4.对银行客户的影响。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年轻一代越来越习惯使用移动终端进行消费,现金使用越来越少,这对传统银行经营服务影响较大,传统银行客户市场占有率逐步变小,年轻一代成为银行争夺的重点客户。
四、数字货币的展望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对金融业态提出了新的挑战,银行将向银行卡虚拟化、网点虚拟化方向发展,银行将是数字化银行,开展数字货币服务,随着人们对区块链研究的不断深入,数字货币的终极目标是颠覆现行传统金融交易模式,去中心化,交易实现点对点服务,独立的金融个体形成,每个用户都将会成为一个单独的银行,最终实现“人人皆是银行”的金融模式。
五、结语
顺势而生,逆势而亡,规律不能改变,在科技不断发展的今天,传统银行要充分利用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突破传统经营理念,开展科技创新,以客户服务为中心,不断适应互联网发展要求,获得新的客源,只有充分发挥科技水平,掌握数字货币的核心技术,才能适应银行发展的需要,才能实现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振友.数字银行[M].新世界出版社,2015.
根据Pew Research的一项互联网研究报告,在美国,90%的成年人拥有自己的手机,87%的人是网民,74%的网民参与社交媒体。在世界各地有很多公司通过网民在网上留下的数据赚钱。因此,在未来的世界,每个人的数据都会变成一项收入。你可以选择隐藏自己的数据,也可以公布自己的数据获得一些好处。
看到这里,你会很困惑,到底是什么个人数据这么值钱。OK,你想一想,你这些年上网的记录。你会很惊讶你在网上留下多少数据:邮箱、社交媒体、网页浏览记录、网上银行、游戏、各种下载、地图使用、订餐甚至一些优惠券等等。除了这些,还有一些账号密码之类的数据存在该应用服务的数据服务器中。
如今,这些数据不在你的控制之下。比如,你因工作需求建立的邮箱账号,这个邮箱中所有来往的邮件。你很难知道这些服务提供者的信息,但是,他们却可以使用你的数据。可以这样说,无论你在网上产生多少数据,哪怕一点,它们都不受你的控制。在未来,这种不对称的局面会改变。作为用户,可以自由操控这些数据,也很清楚这些数据的流向。用户将会拥有数据越来越多的发言权和控制力。
比如说,你与你的家庭医疗保健师在讨论一份保健计划。除了一些医疗数据,你可以与你的医师分享更多关于家庭成员其他的数据,比如,商场的购物记录,健身房的锻炼记录,出行记录甚至发微博等一些有助于医疗计划的记录信息。当然,还可以选择共享我们的数据,帮助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更好地监控病情。
如果这一切成真的时候,可以想象出这种数字货币的踪迹,它们伴随我们的个人信息和推荐信息,告诉我们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对家人朋友有利。比如,你要预定一个家庭异国旅游,而数字个人助理就会推荐你们利用你过去三个月的Facebook的数据换取这次家庭旅游,当然,你可以告诉旅行社家庭成员的各种喜好数据,然后,换取一次定制旅游服务。或许,数字个人助理还会询问你,是否愿意分享你的度假购物数据来获得股票购买建议(不!)或者共享你的数据给公益机研究做研究之用(愿意!)。
关键词:网络银行;电子货币;电子支付工具
随着信息技术在银行业务中的不断应用,在网络上以暗码技术作为支付方式的电子货币正在发达国家陆续实验。电子货币目前有electronic money、cvber money、e-cash、venture money等多种实验名称。尽管电子货币和预付卡、信用卡的概念,以及和企业银行(firm banking)与家庭银行(hone banking)等业务具有很大的相关性,并且同样依托银行业务的电子化和网络化,但是电子货币与电子支付工具还是有很大的区别,代表了不同的金融创新路径。
一、电子货币和电子支付工具的差异
依据狭义的货币供给定义,货币基本上是指央行发行的现钞与银行存款,而支票、信用卡、借记卡(debit cards)只是支付工具(payment instruments),最终仍须经由封闭性的银行网络(bank net)移转存款作清算(clearing and settlement),因此货币并不等于电子支付清算,电子货币也不等于新型的电子支付工具;而新型电子支付工具是指电子支票、电子信用卡等应用于开放性网络上的支付清算。
电子货币是经由开放性网络移转资金,达到支付清算目的的交易媒介,同时具有移转性、匿名性与相对性,即是经由电子网络移转的价值(移转性),支付隐私不被对方或金融机构所悉(匿名性),交易时除买卖双方外,无第三者介入(相对性)。电子货币以数码形式流通,在开放性的网络上流通货币,信息是公开的,可能面临金融信息被盗用、窜改等问题,必须应用暗码技术来防伪。关键问题是要解决一连串的数码如何成为货币并在网络上流通。
电子支付则一般难以满足匿名性与相对性的特性。根据日本电子商取引实证推进协议会的定义,因交易所发生的购买金额与手续费,利用网络、IC卡等作支付清算者称为电子支付,由此,电子支付必须通过中介完成,多数在金融媒介的封闭网络中进行。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家庭间的交易所产生的支付,可由现金、支票到一些电子清算方式,例如自动柜员机(Automatic Teller Machine,ATM)、销售点终端机(Point of Sale,POS)、自动清算所(Automatic Clearing House,ACH)等电子资金移转系统,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由消费者对企业、企业对企业的支付(pay-ment)、银行间的清算(clearing)与中央银行的结算(settlement)所构成,中央银行在清算系统的顶点作最终的拨付结算,这些支付清算都在封闭性的银行网络内进行,进而组成了整个电子资金移转系统(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 System,EFFS)。
二、新型电子支付工具和网络标准
电子支付系统要求高度的安全性,因此传统的电子支付系统在封闭性网络下采用集中清算方式,封闭性的集中清算方式相对安全,但交易成本也较高。开放性网络上所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在线上实时完成,若支付采用离线交易(例如e mail、传真告知卡号),不但手续烦琐,交易成本高,而且隐私外泄、伪造仍可能存在。目前,新型的电子支付工具主要集中发展记忆式资金移转系统。
目前除现金外,不管是支票或银行直接转账都要通过封闭性的银行网络进行。而积极推动电子支票、电子信用卡等新型电子支付工具发展,消费者就可以在开放性网络上购物的同时,立即完成网络购物付款。这种以支票或信用卡为基础的网络支付清算称为记忆式资金移转系统(Notational Funds Trans—fer System,NFTS),与电子资金移转系统的差异在于私密付款信息(信用卡号、银行账号等)与订单一起传送,从而把电子资金移转系统的优点延伸到小额交易上。
(一)电子支票。电子支票是一种将传统书面的支票应用于网络付款的电子文件,原为纸质的支票簿变为电子支票簿,签章、背书被数字签章取代。数字签章即为现实世界中的印鉴章,而电子凭证是印鉴证明书,在网络上交易所传送的文件需要数字签章时,另外须附上认证机关所发行的电子凭证。当加盟店收到电子支票,向银行请求确认时,银行可从发行者的电子凭证中取得公钥以验真伪,完成确认后将电子支票回传给加盟店;经过电子支票提示后,其票据交换程序、账户清算流程与书面支票无异。在美国小额支票支付相当普遍,故以支票支付的电子支付清算实验相当多,例如Check Free是一种代为执行支付清算的系统,在速度上、效率上求改进,但仍是电子资金移转系统的一种而非电子货币,而FSTC(Financial Services Tech—nology Consortium)的电子支票是将暗码化支票信息在网络上使用。
(二)电子信用卡。电子信用卡是指使用者在开放性网络上购物,直接将信用卡号输入,实时完成付款的电子支付系统。由于信用卡属先消费后付款,银行有信用风险、认证、利率等成本支出,手续费无法降低,小额的买卖可能被商家拒绝,而电子信用卡可弥补一般信用卡支付清算的缺点。电子信用卡交易过程是直接在网络上传送信用卡号,使消费者立即完成网络购物付款。虽然在开放性网络上,电子信用卡、电子支票等可以作为实时的支付清算工具,但这些方式并非完全在开放性网络上进行,消费者与店家的付款信息虽在开放性网络上进行,但收单银行、信用卡组织与发卡银行相互间的存款移转,仍要通过封闭性的银行网络,因此仍属记忆式资金移转系统,但资金移转更有效率,而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目前的网络标准或协议,主要有贝尔实验室所提出的匿名网际网络商业协议(Anonymous Internet Mercantile Proto-cols)、欧盟的CAFE(Conditional Access for Europe)、安全电子交易SET(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s)等,根据这些开放性网络安全标准,软件公司、金融机构与信用卡组织互相结盟,利用开放性网络进行各种新式的电子支付实验,例如CyberCash、Digicash、Mondex、NetBill、NetCheque等,Visa与Master两大信用卡组织也在积极参与以信用卡在网络上消费付款的实验。这些实验大致有两个发展方向,一是发展可以直接将信用卡号在开放性网络上安全传送的电子支付清算;二是信用卡的EMV标准化,EMV卡是以Europay、MasterCard与Visa三家信用卡组织的第一个字母命名的业界共通的IC卡,在IC卡上整合金融卡、信用卡、借记卡与电子货币所有功能。
三、电子货币形态发展和金融应用趋势
由于信用卡等电子支付手段已被广泛接受,因此电子货币实验试图将信用卡的支付清算功能再予以提升。一种是将现行的信用卡发展成多方位的使用用途,卡片本身可储存金融信息,不与银行信用卡组织直接联机,可在实体商店或网络加盟店消费,实时完成交易支付清算。另一种是电子货币不利用信用卡,而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创设出网络货币,只适用于网络上购物。就目前的实验情况而言,电子货币依据存在的场所,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一)IC卡型电子货币。主要将金融信息电子化,记载于集成电路中,IC卡型的电子货币是现金的替代,消费付款时直接移转给店家。按照交易完毕后,是否回流发行单位,可以再分为开放循环型(open loop)与封闭循环型(close loop)。开放循环型电子货币在交易完毕后,不必回流发行单位,可继续不断使用。
IC卡型的电子货币是具处理与记忆功能的超小型计算机,可以储存金融信息,可从自动柜员机提领存款。此外,还可以利用特定的电话机,通过电话线,从银行账户中将存款提出。在装设读卡设备的商店消费,可直接自卡中扣除消费金额,移转至商店的IC卡中,而商店经由电话机将营业收入存入银行账户。这种电子货币的流通动向很难掌握,因此对于流通中的货币,保证其不被仿冒的安全措施尤其重要。参与电子货币研发的厂商,正在尝试设计复杂的算法,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同时,IC卡型电子货币在其生命周期中,都须通过安全性评核机构的认证,这些认证程序是再研发机构、发行单位或者是专业认证机构所制定并执行的。因此在客观和可量化的评定下,IC卡电子货币具有相当的公信力。
(二)网络型电子货币。使用开放性网络型的电子货币时,须具备银行账户功能的软件,消费者在网络加盟店购物时,经由开放性网络,将其在契约银行的电子货币领出,以暗码化方式传送至网络加盟店,网络加盟店再将暗码化的电子货币转入其往来银行,经确认无误后,贷款由消费者的契约银行移转至网络加盟店的往来银行账户中。网络型的电子货币一旦提出做交易支付后,立即送回发行机构作真伪的确认,属封闭循环型,此类型的实验例如e-cash。
网络型电子货币通常由发行机构统一管理,使用e-cash须在原有的银行账户设立相同的账户称为world currency access账户,下载e-cash用的软件,使用者若要求获得c-cash,则从与world currency access账户连接的e-cash专用的虚拟账户MINT传送e-cash,保存在个人计算机的内存中,或是经由网络付款给加盟店,发行的e-cash皆依序赋以编号,银行管理使用过的e-cash编号,一旦使用过须流回发行机构检查其有效性。e-cash之所以可行,主要归功于数字签章(digital signature)与盲目签章(blind signature)技术,其中数字签章提供e-cash无法被伪造的功能,盲目签章则赋予e-cash号码,确保类似现金的匿名性。e-cash利用暗码防止伪造,维护交易匿名性,消费者购入何物,自何处购入,皆可保有隐私。但网络加盟店无法再度使用其所收到的电子货币,对网络加盟店的付款仍是采用银行存款的拨付,因此丧失了现金的价值可分割性与连续转让性的优点。此外,发行机构必须维护大型的数据库,记录已经使用过的电子货币,防止重复使用的弊端,而随电子货币发行的增加,该系统的负担也会随之增加。对于网络型电子货币,各国政府更担心货币控制的有效性与洗钱问题。
参考文献:
[1]黄梯云,李一军,管理信息系统[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7).
[2]王众托,信息化与管理变革[M].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145-147.
关键词:网络,盗窃,虚拟财产
21世纪是一个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计算机网络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一方面,它极大地提高了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流的效率,变革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乃至社会结构,也深刻地影响着人类文明;而另一方面,由于计算机系统本身的脆弱性导致网络安全问题日渐严峻,尤其是有着巨大社会危害性的网络犯罪行为日益猖獗,网络盗窃现象时有发生,给社会、国家和个人都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同时,因技术和法律滞后等诸因素,我国对于网络犯罪的打击尚显力不从心,刑法实践在此方面尚处于低效率的状态,很难适应当前的形势。这一现象已经引起我国法律实务界、法学理论界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学术界关于网络盗窃行为的定性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尤其是对虚拟财产是否是网络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这一问题仍存在很大争议。因此,进一步探讨网络盗窃行为的定性问题,有其积极意义。
一、虚拟财产法律性质分析
随着网络游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参与游戏的人数不断上升。有关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06年上半年,中国网民总数为1.23亿,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二。而这些网民中有1/3是网络游戏玩家。作为网络游戏的衍生物,“虚拟财产”随之进入人们的视野,逐渐成为一种时尚,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与此同时,一些侵害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也日益猖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调查统计数字显示,“有61%的游戏玩家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77%的游戏玩家感到现在的网络环境对其虚拟财产有威胁”。然而由于观念上的原因,虚拟财产在我国长期得不到法律认可的财产地位,以至实践中发生很多虚拟财产侵害案,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公平公正的对待,进而引发一些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产生于网络游戏、依存于互联网虚拟空间的新型财产,与人们所知道和了解的传统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很大不同,因而虚拟财产是否属于一种客观存在的财产,以及它能否像其他财产一样可作为盗窃罪地犯罪对象而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存在很大的争议和分歧。
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具有《刑法》规定的“公私财物”的特性,符合刑法意义上财产罪的调整对象的特征要求,可以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虚拟财产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的以下几个共同特征:
1、客观现实性
虚拟财产尽管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中,但作为一种电磁记录,其载体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具有客观的联系。这使得该虚拟物在现实世界中能够找到对价,并能实现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自由转换。
2、价值性
虚拟财产由于玩家的时间、智力、资金等形式的投入同样凝结着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虚拟物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物一样具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体说来,玩家通过劳动获得虚拟财产,并伴随着一定的财产投入,因此虚拟物具有价值;虚拟物可以给玩家带来愉悦、满足和成就感,因此虚拟物具有使用价值;现实世界中的虚拟财产交易使得虚拟财产与现实货币之间发生了交换关系,因此虚拟物具有交换价值。
3、虚拟财产能为人力所控制,即具有可支配性。虚拟财产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存在,而玩家使用电脑网络能够利用其载体对虚拟财产实施控制,换言之,玩家利用其自行设定的ID号和密码对虚拟财产实施占有和使用。
4、虚拟财产具有归属性。虚拟财产是服务商依托其技术而开发创造,并以电磁记录或数据信息的形式保存于服务商所架构的游戏世界中。因此,服务商是虚拟财产最初的所有权人。但是,用户上网玩游戏,玩家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在游戏中不停“修炼”获得虚拟财产,或者是玩家用现实货币购买获得,此时虚拟财产的所有人是用户。用户对虚拟财产具有最终的处分权,用户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出售、赠与、交换。
5、虚拟财产还具有流通性。游戏装备在玩家的操控下可以在虚拟人物间转让、交换,可以由玩家自由处分。在现实生活中亦存在玩家之间相互交易虚拟装备等虚拟财产的事实。
综上所述,虚拟财产属玩家所有的私人财产,在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应当属于刑法意义上财产罪调整的对象。中国刑法学会会长赵秉志教授撰文指出,虚拟财产能够在网络平台交易本身也说明,它具有经济价值,因此与财产罪的调整对象并无差异。福州大学法学院叶知年教授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自然要受法律保护,当其受到侵犯时,向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从法理上讲也没有任何问题。中国政法大学于志刚教授认为,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
据了解,在网络游戏业发达的美国、韩国,已经针对网络盗窃行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韩国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如韩国、日本、瑞士以及中国台湾、香港等地区的立法、司法都已经明确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并用刑法加以规制,且已经出现了针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刑事判决。
二、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界定
盗窃他人的虚拟财产,是指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获取他人游戏账号和密码,并进入他人的游戏账户,窃取存贮其中的武器、装备、宝物、货币等虚拟财产。传统盗窃行为的特征在于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由于网络财产的虚拟性,网络财产所有权人不必像传统方式一样占有财产,而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享有财产所有权,如控制账号和密码即可支配财产。行为人通过窃取、拦截、控制、破坏权利人帐号和密码,导致所有权人失去虚拟财产的支配权,即可认定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行为人获取他人游戏账号和密码的手段主要有:(1)在他人计算机中安装特洛伊木马程序或记录程序;(2)利用监视器或偷窥方式;(3)假冒信用卡服务公司或游戏公司管理员骗取;(4)采用其他社交方法,如聊天、交友等套取。
网络游戏中盗窃虚拟财产行为虽具有智力性、虚拟性的特点,但与现实生活中盗窃一般财产行为的本质相同。盗窃虚拟财产具有社会危害性,可以盗窃行为定性。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这里的财物,是指具有实用价值且可以折算成货币计算其价值的一切有形和无形的实物及货币。网络游戏中通过支付货币取得的虚拟货币或者通过支付现金参与游戏而赚取的虚拟货币、装备等虚拟财产,通过上文分析,应当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无形财产。网络盗窃行为通过计算机网络,利用盗窃密码、控制帐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和货币据为己有,可视为盗窃罪,依《刑法》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盗窃虚拟财产数额的确定
数额是盗窃罪重要的定罪量刑情节,盗窃行为需要到达一定的数额标准才能构成犯罪。因此,盗窃的虚拟财产数额的确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意义重大。就数额的计算,1998年3月1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列举了多种被盗物品的计算方法。虚拟财产对于玩家来说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对于通过何种方法来具体地确定、评估虚拟财产的价值,在学术界有一定争议。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虚拟财产价值:一是依销赃价来认定。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项规定,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依据这一司法解释精神,销赃价是可以作为盗窃数额来认定的。二是依购买价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项同时还规定,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依据这一司法解释精神,购买价是可以作为盗窃数额来认定的。三是依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来认定。。到目前为止,价格鉴定中心虽然没有开展对虚拟财产进行鉴定业务,但是并不能说明价格鉴定中心不能对虚拟财产进行鉴定。价格鉴定中心完全可以邀请网络游戏开发商、网络游戏高手,根据用户上网所投入的成本,计算评估虚拟财产的价值,作为认定盗窃数额的标准。但由于虚拟财产与传统财物在存在方式、销售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认定盗窃数额的同时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1、虚拟财产的价值,最终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来确定。虚拟财产中的货币的价值和价格与现实货币不同,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对价也不是1:1。因此,计算虚拟财产价值时,不能按照虚拟财产上的数字来计算,而应该按照取得该虚拟货币所支付的对价折算成人民币来计算。(2)计算损失数额时,只能计算直接盗窃数额,不能计算间接损失数额。
四、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网络盗窃的社会危害性与现实的盗窃并没有质的差别,在人们越来越依赖网络和电子计算机的今天,其危害性和盗窃的数额甚至可能是传统的盗窃犯罪所无法比拟的。网络游戏产业的飞速发展,迫切要求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网络游戏市场正在迅速的扩张发展。。由规模不断扩展的游戏产业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与立法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在网络游戏产业领域内得到了较为明显的体现。只有加快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在司法上得到认识上的统一并积极引导,才能全面,有效的调整网络虚拟财产这一特殊的法律关系,使网络游戏产业在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内实现平稳、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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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正鸣主编:《网络犯罪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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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邓张伟、戴斌、谢美山:《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各方关系问题之分析》,出处:chinaeclaw.com
关键词:金融信息化 现状 问题 发展战略
计算机技术与金融业的结合,改变了传统金融业的运营模式,也创造了全新的金融信息化时代,并成为我国经济建设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金融信息化,可以广泛的理解为:在金融领域内广泛应用智能创新的现代信息技术,改变实务物理性空间的金融活动构架,变革为虚拟信息性空间构架,通过金融电子化技术系统提供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与金融信息服务的创新过程。
一、金融信息化的作用影响
作为国民经济命脉重要部分的金融业,融合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形成了新世纪影响国家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不仅创造形成了为客户提供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以及任何方式的全天候的“3A”服务模式,更推进了整个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进程。
首先,金融信息化改变了货币的形态及职能。交换的需要产生了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货币以实物的形态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演变。但是,随着金融信息化的产生,货币的实物形态逐渐被如今虚拟的数字货币取代,最为典型的是基于银行系统的电子货币和依托整个Internet网络系统的网络货币。这种数字货币的出现也改变了传统货币具有的职能。数字货币作为抽象的货币形态,其拥有者只需要有效身份证明其所有权和密码掌握控制权,在流通过程中不再受空间的限制,但必须依靠银行等中介机构完成。其次,金融信息化促进了金融机构的演变。金融机构不再需要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有形的营业场所,只需要开通网络运营网点即可进行在线服务,尤其是在银行系统最为明显。还有,金融信息化对金融市场的影响。金融信息化大大提高了信息收集储存和处理的能力,更是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极大地促进了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进程。同时,国际资本的流动总量和速度大大增加,推动全球经济快速发展。
总之,金融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推动了经济的全球化,促进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提高。但与此同时,由于信息技术引用渗透到金融行业,促使金融活动的空间扩大化,信息流通快速化,时间运作极大缩短等,导致金融风险的类型也是变化多样,其危害程度也是较之传统金融业更加严重,此现实问题也是不可避免,不容小觑。
二、我国金融信息化的发展现状
我国金融信息化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以银行业务为代表开始发展建设,到80年代银行部分业务实现了计算机处理操作,发展到90年代银行业务基本完成了联网处理,到了90年代末期基本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银行业务及办公采用计算机处理操作,发展至今更是促进了金融行业的整体创新,实现网上金融服务业务,并且已然形成如今覆盖全国范围的金融电子化信息服务体系。
迄今为止,我国的金融信息化建设取得了诸多重大成就。一是大部分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已初步完成内联网建设,全国所有省会城市及地级城市最大范围的实现网络覆盖;二是银行业务信息自动化已经达到一定水平,具体表现为:全国范围内的银行电子清算系统初具规模;银行电子支付系统发展迅猛,尤其是银行卡类业务基本普及;银行内部以及机构之间基本实现联机对账和电子办公业务;各大银行直接连接金融电讯协会网络(即SWIFT网络),能够直接收发报文并且基本实现外汇业务自动化;三是保险行业电子信息化建设成果显著,全国范围的保险机构基本安装了计算机网络系统,保险业务基本采用上机处理;四是证券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全国各地的证券营业部门普遍使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五是电子化营业网点成为各电子信息化应用系统推广使用的成功项目,目前全国电子化营业网点的业务量占到全国业务总量的80%左右,成绩斐然。
三、我国金融信息化的问题与不足
虽然我国的金融信息化取得了诸多显著的成果,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在快速实现金融信息化的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与不足都会严重影响金融信息化建设的未来发展。具体分析,我国金融信息化存在的不足与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金融信息化建设缺乏战略规划。由于国外对我国计算机软件及硬件平台的垄断,我国各大金融行业的计算机应用系统差异较大,尤其是银行系统,导致计算机系统之间信息共享和动态交互难以实现。金融信息化的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实现统一建设标准的难度较大,阻碍金融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同时,金融信息化的法律、政策环境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满足我国目前发展状况的现实需求。
其二,金融企业的电子信息化建设存在问题。金融企业之间的互联互通成为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银行卡业务中,规模较小的银行可以通过银行卡业务分享到大银行的资源,但是利益不平衡性导致较大规模的银行不接受此类情况等。再有,电子金融企业的网络认证标准不统一,容易促使外资金融企业的认证标准大行其道,对国内的网络认证标准构成威胁。
其三,服务产品的开发和信息管理应用相对滞后。国内金融企业的电子信息化侧重于核算及柜面业务操作,对于个性化金融业务的需求还难以满足。信息技术在金融业务领域的应用层次较低,创新能力不足,尚不能适应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
还有,金融信息化系统的安全建设落后。金融信息化基于传统金融业得以创新发展,扩大了传统金融风险的范围和外延,保障金融信息化的安全增加挑战。金融数据业务的集中处理,也导致金融技术风险的放大和集中。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发展以及国内金融系统的互联互通,也带来管理和控制方面的安全课题。信息技术的创新发展,增加了金融信息化风险的新类型和复杂性。安全监管体制和专业技术人才的缺乏,也对金融风险的防御管理和排除解决造成困难。
四、我国金融信息化的未来发展战略
解决我国金融信息化存在的问题,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提高我国金融业在国际方面的竞争力,是我国金融信息化未来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关键。如何更好的促进我国金融信息化顺利发展,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金融信息化关键技术开发及应用示范”中作出了具体的规划框架。围绕这一项目的规划框架,提出以下几点发展战略要点:
一是着重研究我国金融信息化建设的战略规划,完善信息化标准体系。制定我国金融信息化总体的发展战略规划,为我国金融信息化建设指明发展方向及道路。进一步完善落实法律法规、政策,适应金融信息化的发展速度及需求。同时,应该制定完善该领域主要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统一金融信息化产品的企业生产标准。
二是实现金融业务的综合化和电子化,提高金融创新能力。通过适度的政府干预和市场整合等方式,积极寻找金融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尽快实现金融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和整合协作。大力推进覆盖全国范围金融机构的跨系统网络之间互联平台建设,基本实现金融业务的综合化和电子化发展目标。同时,加大对信息技术的研发力度,提高金融信息化产品的创新能力,逐步摆脱依赖国外技术的窘境,创造属于自己的技术及产品。
三是强化金融信息安全保障,提高风险防范控制能力。信息安全在数字化时代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立落实数据信息的备份中心,加强对金融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教育,着重加强计算机基础设施建设,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等,提高金融监管的水平以及应对金融风险的预警控制能力。
总而言之,促进金融信息化不仅是加强金融业在国际舞台上的竞争能力,更是为了更好的服务社会。因此,金融信息化在现在以及未来的发展中,仍然是坚持数据集中为前提条件,综合业务系统继续完善为基础平台,切实落实金融信息安全为技术保障,增强研发金融业以及信息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创新能力为发展动力,推进金融企业现代化和网络化,形成一个在今后较长时间内奠定可持续发展根基的金融信息化基本构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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