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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的作用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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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的作用

第1篇:管理规定的作用范文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董事会依法规范运作是公司治理的关键。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自成立以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权责明确、规范运作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公司章程》等27项有关公司治理、运作、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规范有效的运作、监督、管理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责明确、权限清晰,在具体运作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做到了按现代企业制度及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规范运行,有效保证了公司的持续良好发展。特别是董事会依法规范运作,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董事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切实有效运行

董事会制订了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人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委会均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切实做到规范、有效运作,依法按规履责行权,在公司发展战略、重大事项决策、风险防控、推进公司调整优化结构、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公司治理能力、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不断提升,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运行机制健全并规范运作

董事会规范运作,履责行权,必须具有切实可行的运作机制作保证。中国电建董事会十分重视运作机制的构建并做到切实有效运行。主要体现在:

抓议案规范化建设。对董事会议案撰写及汇报作出明确规定与要求,如制发了投资类议案拟写模板,对投资类议案的主要内容模块、框架格式等作了明确规范,不断提高议案质量和规范性,保证董事会能够清晰、准确、全面地了解议案内容,提高董事会审议决策效率,保证董事会审议决策的质量。

抓议案审核的规范化流程建设。对经理层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要求采取审核、评估,法律咨询等内控程序,要有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论证。要求经理层履行完备的内部审核程序,即“二级单位论证主管部门初评投资评审会评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明确意见董事会专委会审议并提出明确意见董事会审议决策。坚持严格审核、层层负责的流程,确保提交董事会审议议案的质量。

抓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执行到位。严格按照议事规则规定,印发会议通知、议案,保证董事有足够时间审阅议案。在决策权限、表决程序等各环节,按章依规办理。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前对议案作了仔细审阅并认真准备审议发言意见,在会议审议中,每项议案都严格按照“经理层汇报―董事质询―发表审议意见―表决”的流程进行,与会董事对每项议案独立表达意见,按规表决,绝不走过场、走形式。公司法律顾问和上市保荐人列席所有董事会会议,确保董事会依法按规决策。

董事会秘书充分发挥协调沟通作用

在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审阅议案期间,董事会秘书积极主动沟通协调议案拟写部门,为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释疑解惑,提供补充材料,或组织专题汇报,帮助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全面准确了解议案内容,以便在董事会上高效审议,科学决策。

近年来,随着PPP项目不断增多,项目投资额度大、不确定因素多,且地方政府要求签约的时间紧,从而造成了“经理层要抢抓市场机遇与董事会决策程序完备”之间的矛盾。面对这种情况,作为董事会与经理层联系的枢纽,董秘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一方面协调经营主管部门向董事们提前汇报项目情况,说明相关原因;另一方面,在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时,协调经理层相关领导加快审核进度,确保相关议案按期上会,以满足董事会审议时限要求,也满足地方政府对投资项目给定的签约时限要求。注重对重大PPP项目的风险因素把关,要求对重大投资项目议案,必须附有法律意见书,对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所提出的风险关注点,要求在议案中落实风险防控的具体措施。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依法按规履责行权

公司的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在出席董事会会议前认真阅研议案等资料,在会议期间认真听取经理层汇报议案,与其他董事和经理层人员深入讨论,独立、客观、审慎地发表明确的意见,依法按规表决。并且,还结合审议议案,从各自专业角度出发,就公司整体战略、业务规划、深化改革等方面提出全局性、系统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和公司持续良好发展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起到了参谋和督促作用。

董事会每年还安排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对国内外重大投资项目和子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管理情况,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听取经营管理层的意见,提出指导性的建议和督促性的工作要求,并形成考察报告提交董事会和公司经理层,帮助公司不断改进和加强管理工作,促进公司的良好发展。

高度重视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

2014年,董事会建立了决议执行落实情况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了董事会决议执行、落实、报告的责任,以及与公司经理层、管理部门、项目执行主体单位间的信息沟通程序,跟踪了解各环节执行董事会决议的动态,并由董事会办公室汇总执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及时了解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提高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效率和针对性,2016年,董事会对原实行的决议执行情况综合报告制度,改进为决议执行情况实行备案制、报告制、重新审议制,即,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公司经理层在负责执行落实过程中或执行落实结束后,分别对不同执行落实情况,按季度向董事会报送备案、向董事会报告,向董事会提请重新审议。通过这一制度的改进,完善了董事会决议执行落实的责任主体及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机制和流程,优化了决议执行的跟踪方式,便于董事会从更加准确精炼的反馈信息中,了解决议执行情况,使董事会对于决议事项实现了全过程闭环管理和全方位信息掌握。

依法合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2篇:管理规定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高职院校;学籍管理;有效途径

高职院校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急需的技能型、应用型、操作型的高级专门人才的任务。要实现这一任务,必须加强和完善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管理和学生学籍管理等各项工作。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在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效果,优化育人环境,保证办学目标的实现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如何提高高职院校学籍管理的效果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充实学籍管理制度,使之更加规范和科学

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没有一成不变的东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高校招生规模扩大,教育体制改革深化,它一方面给高职教育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带来了无限的生机与活力,另一方面它又给高职院校的学籍管理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因此,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和充实学籍管理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学籍管理制度,是当前高职院校的首要任务。我们根据1990年1月24日原国家教委的第七号令《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完善充实修订了《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这个规定有如下一些特点:

1、适用性

我院的学籍管理规定是结合我院学生的实际情况,经过反复修改制定的。这个规定取消了补考,继而实行重修重考,充分考虑到它的实用性。也就是说学生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在学籍管理规定中,都有相应的解决办法。例如:考试资格审查方面,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这条规定对学生的旷课现象有约束作用。但是,另一部分学生虽不常旷课,却不做作业不自习。这是变相旷课,是违反规定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影响了学风和学习效果。针对这种情况,我院曾在学籍管理规定中作了如下规定:“对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对缺交作业达到某门课程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该课期末考试资格。对缺交作业未超过三分之一者,在期末考试前必须补交(做),否则,取消其期末考试资格。”这一规定在运行了一段时间后,我们发现:一部分补交(做)作业的学生为了取得期末考试资格,把别人的作业胡乱抄袭,期末考试及格率低。另一部分缺课、旷课的学生,由于缺少课堂学习、自习,参加补考时违纪现象严重,且及格率不高,为了有效的约束学生,督促他们克服旷课厌学的现象,为此,在新的学籍管理规定中,我们要求“期末考试(查)课程总评成绩在49分(含49分)以下的学生,必须参加相应课程的重修,修完规定的学时(每个学分至少修满9个学时)并完成规定的作业量,方可取得重考资格”。这一规定带来了明显的学习管理效果,使得部分旷课、缺交作业、不参加自习的学生人数大为减少。

2、可操作性

学籍管理规定在制定时,要求做到明白具体、界限分明、可操作性强。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年1月20日第7号令施行),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对升留级和退学作了如下规定:“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退学。”这一规定对于普通高校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优胜劣汰,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与规格,有着制约作用。但是随着教育体制和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高职院校的生源成份发生了变化:有普通高中毕业生,职业高中毕业生,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有社会考生等。虽然都是通过了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进来的,但是他们的文化程度参差不齐,部分学生基础差,按照普通高校学籍管理升、留级、退学的规定,实行一刀切,执行中也有一定的困难,工作难做,也不利于高职院校的稳定。为此,我们在新制定的《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中,将因成绩不合格达到留、降级、退学的规定,改为实行重修重考:“凡课程无成绩的学生、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以及虽成绩及格但本人认为现有成绩不够理想的学生,均可在规定和允许延长的学习年限(共计5年)内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重修重考、直至毕业或结业。屡次考试的成绩中以最高分记人成绩档案。”这就使一部分知识基础差的学生通过重修重考达到毕业标准,使少数因一时贪玩而耽误了学习的学生在蟠然醒悟后有机会补上功课。这样的规定,便于管理,可操作性强,有利于高职院校的稳定与发展。

3、有针对性

学籍管理制度中的针对性,主要指针对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不断完善已有的管理制度。例如:针对近几年来学生考试由于受社会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导致考试违纪人数呈上升趋势,我们依据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荆门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对于违反考纪的学生,该课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参加重修重考。并视其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处分材料记人学生档案。取消评先、评优、奖学金、专升本等资格。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考试舞弊之风,确保了考试顺利地进行,对学风好转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必须把学籍管理与思想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学籍管理是通过对学生的成绩考核、编级、转系(专业)、退学、奖励与处分、毕业与结业等一系列规定对学生学习行为进行科学的引导和制约的。而思想教育是正面的说服教育,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榜样示范、启发引导,达到教育人的目的。把学籍管理和思想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人的转化首先是思想的转化,大学生一般是二十岁左右的青年人,他们的身体发育已基本成熟,理想、性格、兴趣等正处于迅速发展之中,正是世界观和人生观确立时期,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在校学习期间,他们往往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影响,这些影响必然会反映在思想、行为上。而很多思想上的问题单凭学籍管理条例是禁止不住的。因此,必须结合学籍管理因势利导地进行深人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规章、条例成为学生的自觉行动。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体会到:(1)要善于抓住学籍管理的典型事例,对广大学生进行宣传教育,以发挥管理的教育作用,增强教育的效果。近几年来,我们结合学籍处理的情况,对少数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将调查结果进行通报,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教育,收到了较好的效果。(2)把耐心的思想政治教育与强制性纪律约束相结合,就能有效地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针对近几年来考风不好,考试违纪呈上升趋势的情况,我们加强了考风考纪教育,讲考试违纪的危害性及后果。提倡公正、公平竞争,正确对待荣誉、名利,考出真实成绩。对于考试中作弊的学生,视其情节,严格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该通报批评的就通报批评,该处分的决不姑息迁就。这样做既可挽救违纪学生本人,又教育了广大学生。(3)针对学生中出现的混文凭,就业还得靠关系的消极情绪,我们及时对学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教育,鼓励他们学好真本领,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在现实生活中,那种靠混文凭、靠关系谋取好职位的人确实存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发展,靠本领吃饭必然要代替靠关系生存。

三、必须把激励机制引入学籍管理之中

在学籍管理中,引人激励机制,是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学有目标,赶有方向,创造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和条件。使学籍管理规定成为学生的行为准则。在当前改革开放不断扩大和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新形势下,建立起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的激励机制,将是实现学籍管理目标的重要保证。为此,我们根据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学生德智体综合评分考核办法》和《学生奖励条例》,这是对学生操行评定的依据之一。要想把大学生培养成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必须引进激励机制,采取一定的方式来激励学生。

1、目标激励。目标是激发人的动机,满足一个人的成就需要的诱因,它能诱导人们朝着一定的方向去追求实现。为此,我们在新生人学教育时,要求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仅要有远大的理想和抱负,还要有脚踏实地的苦干精神;不仅要制定三年大学生活的长远目标,还要根据自己的能力、兴趣、爱好制定出阶段性的目标。目标激励能够引导学生去认识学习、生活的意义,激发学习、生活的热情。

2、榜样激励。“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尤其是有意识地把品学兼优的学生树立成榜样,使其成为大学生效仿的对象。对他们来讲有一种榜样就在身边的亲近感,有一种自己通过努力也能达到的感觉。激励他们去比学赶帮超,争当先进。

3、奖惩激励。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就是用物质和精神需求来满足人们一定的生理和心理需要。奖励对学生而言是对其取得成绩的一种肯定和认可。适时地给予大学生一定的奖励,使其产生成就感、荣誉感,鼓励他们保持和发扬已经取得的成绩,信心百倍地去争取更大的成绩。惩罚也是激励的一种形式。在学籍管理中,批评、处分等惩罚从另一方面实践着学校的教育目标。适当运用惩罚,能够警示本人、教育他人,促使他们沿着正确的轨迹行进。

4、形象激励。心理学告诉我们,形象信号给人的视觉刺激最直接、最强烈。教师和管理人员为人师表和敬业精神是对学生做出的最好的表率,一种无声的力量。她激励着学生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发奋学习,努力完成学业,成为“四有”新人。

四、必须采取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办法

第3篇:管理规定的作用范文

公司私家车管理规定如下

一、车辆管理

1、公司车队负责公司车辆的统一购置、落户办证、保险、年检年审、维修保养、油料补给、交通事故处理以及考核、培训、安全教育等工作。

2、公司所有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公司车辆除机动车辆外,原则上将车分配到各班子成员、部室优先使用。车辆未用时,车队经请示后可临时调配。如领导出差,车辆归车队统一调配。

3、严格执行车辆专人专车的管理方式,非本车专职驾驶员严禁驾驶车辆,驾驶员负责本车驾驶、跟踪维修保养、清洁、证件保管等,严禁转借或私自调换驾驶车辆,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并予以重罚。特殊原因如代班等,需经车队同意。

4、节假日或休息日车辆必须停放公司指定地点,严禁非工作用车,严禁搭载非公司人员,否则一切后果当事人自负,特殊原因需公司车队同意。任何用车部门及人员,必须尊重驾驶员权利,不能指使驾驶员做出违章驾驶行为。

5、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各级交通法规和制度,对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和所有罚款由驾车人自己负责处理。

6、特殊情况下外单位和公司职工借用车辆必须填写《借用公车审批单》,经公司批准同意后,实行付酬派车。车辆使用费按1元/公里支付。

7、车队长负责对每台车进行单车成本核算,并每月进行公布,单车成本核算是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的重要指标,直接参与驾驶员工资的发放和年安全奖评比。

(1)每辆车的行驶里程及燃料消耗。

(2)根据车辆车型、车况等因素,确定每辆车百公里燃料消耗等。

(3)每辆车的轮胎消耗量。

8、公司车辆实行定点加油。燃料油采用一车一卡制,车卡相符,并准确填写公里数。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外加油时,事先必须经车队长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车辆维修

1、公司所有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维修必须凭派修单到指定的厂家维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外维修时,事先必须经车队长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2、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1)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测。

(2)一级维护是由指定的维修厂家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坚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该级维护为每5000公里进行一次。

(3)二级维护是由指定的维修厂家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该级维护为每15000公里进行一次。

3、车辆大修按行驶里程15万公里以上或实际情况确定。

4、车辆维修1000元或更换配件500元以下的由车队长负责审核同意,车辆维修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或更换配件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车辆维修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更换配件3000元以上的(含3000元)的由公司经理审批。维修程序为:

(1)驾驶员报修后由车队长负责检验,确认后再由车队填写派修单。为了更好地对车辆进行管理,堵塞漏洞,节省开支,杜绝因维修保养造成的安全隐患,防止驾驶员在修车过程中采取报而不修,多报少修的现象发生,凡维修部件超过200元的必须回收,交车队验收。

(2)车辆统一在指定的维修点维修,未经车队同意,驾驶员不得到定点以外的厂家维修、如有违反由驾驶员承担一切费用。修理期间驾驶员应在修理厂监督修理工作,防止修理厂家作弊和维修不到位。车队长要对帐目进行核实签字,经财务审核后才能付款。

(3)维修质保期限为:一级维护车辆行驶15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三天内;二级维护车辆行驶3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十天内;大修车辆行驶10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三个月内(时间、里程先达到者为准)。

三、报帐程序

1、公司所有车辆的费用开支,均以每台车为单位,单独办理报账手续。2、报账经办人必须是指派的该车驾驶员,特殊情况由非本车驾驶员发生的费用也应转交本车驾驶员统一报销。

3、车辆费用报销程序:驾驶员填写单据→车队长签认→财务部审核→领导批示→财务部报销。

四、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考勤一律由综合办统一管理,无特殊原因月漏打考勤3次及以上者,罚款50元/天。考勤作假的,罚款100元并取消当月绩效工资。

2、严禁长时间待车开空调,一经发现,罚款100元/次。

3、严禁上班(待岗)期间玩牌赌博和离开公司办私事,违者罚款100元并取消当月绩效工资。

4、严禁以各种借口逃避出车,当班驾驶员要求做到随喊随到,如要出车时无法按时到场视作事假并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5、驾驶员必须做到上车系安全带,并有义务要求其他乘客也系安全带。做到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不得强行超车,转弯不占道超车、不超车,通过集镇或遇雪、雨、雾天应保持车距,减速慢行。违者处以50元/次的罚款。

6、严禁违章驾车,酒后开车,无证开车,穿拖鞋开车,带病开车,疲劳开车,车辆乱停放。违者责任自负并处以罚款50元/次。

7、严禁在开车时使用通讯工具、抽烟、吃槟榔。违者处以50元/次的罚款。

8、因驾驶员责任造成车辆被盗者,取消全年安全奖并予以辞退。

9、严禁出私车或私自将车借与他人驾驶。违者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10、驾驶员需每天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将作为对驾驶员考核的重要依据。未填写行车日志的,罚款50元/次。

11、驾驶员要按时参加公司组织召开的安全学习例会。无特殊原因的,不得请假,学习迟到的处以50元/次的罚款,缺课的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五、安全事故处理

车队负责做好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工作,将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及奖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其中道路事故与机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交警、保险公司或修理厂做出鉴定,并由交警划分责任。

1、不论事故大小,事发后当事人必须及时报告车队负责人,以便车队与保险部门联系,减少事故损失,缩小事故影响。同时报警,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积极配合交警处理事故。严禁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隐瞒实情。

2、事故发生涉及人员伤亡,当事人和随行人员必须组织抢救,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急救伤者移动现场必须设立标记。

3、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做出书面汇报,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总结经验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4、因公出车造成的责任事故处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内,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及全年安全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5000元者,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全年安全奖及半年年终奖金;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或造成人员受伤者,取消当月绩效奖金、全年安全奖及年终奖金。

5、责任事故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一定责任,在划分责任后,当事人分别按事故经济损失的5%,4%,3%,2%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6、因私出车造成的事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予以辞退。

六、安全行车的奖励措施

全年无任何大小事故,爱岗敬业,服务热情周到,遵章守制,车容整洁的按200元/月的标准发放安全行车奖。

七、本制度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公司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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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管理规定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麻醉;品;管理

品不同与,是指被吸收后,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机体功能受到广泛抑制,引起意识、感觉和反射消失及骨骼肌松弛的药物。品顾名思义就是麻醉性镇痛药,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可选择性地减轻或缓解疼痛感觉,但不影响意识、触觉、听觉等,同时可缓解因疼痛引起的精神紧张、烦躁不安的不愉快情绪,连续应用会致药物依赖性。

WHO对药物依赖性作出定义:由药物与机体作用造成的一种精神状态,有时也包括身体状态,表现出一种强迫性或定期用药的行为和其他反应,目的是要去感受它的精神效应,或是为了避免由于断药所引起的不舒适,其中包括躯体依赖和精神依赖。

品的管理是医院药剂科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2005年以来卫生部相继颁布了《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管理规定》、《品第一类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针对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管理规定》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完善了品的管理,保证品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现就有关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如下。

1 品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1 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临床科室品没有按规定配备专用保险柜,没有配备报警装置,甚至有的科室把品和一类存放在同一个抽屉。手术室、肿瘤科现存药品账物不符,存在药品流失的隐患。个别医生把关不严,门诊、急诊患者的处方信息填写不全,处方登记健全有难度。

1.2 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科室处方登记逐日消耗,登记信息不全,无空安瓿回收、销毁记录,使用后剩余的药品未及时回收和销毁。临床用药观念滞后,用药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杜冷丁几乎成为我医院医师治疗癌症疼痛和慢性疼痛的“唯一”选择,使患者受到“成瘾”恐惧症的困扰,导致止痛效果佳、不良反应小的吗啡等其他品用量偏低,造成癌症用药种类偏一。

1.3 复诊和随诊记录不全对办理“专用病历”的患者,未及时建立随诊和复诊制度,造成药品的流失,《品、处方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这是防范杜绝品非法流失的重要措施之一。

2品使用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2.1 完善相关制度根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的《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各医院应成立专管业务的小组,分管负责人负责,把品、第一类管理列入医院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品、第一类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医教科、药剂科、护理部和保卫科参与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且要求药学部门承担对品、第一类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对参与以上工作的应挑选工作责任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并对这些药学、医护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2.2 品的管理 各医院实行药库、药房、临床科室药柜三级管理。药房和各临床科室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保留基数。品设专库、专柜保管、双锁双人专管。保险柜规定一人拿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品专库外有保安24h巡逻,保险专柜设有红外线报警装置,建立了品失窃应急预案。建立了空安瓿管理制度,做好空安瓿回收登记。空安瓿销毁时须有药剂科主任、保卫科长、药品管理员、药品采购员共同在场,填写销毁登记表并签字。

2.3 品的使用医院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品、第一类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执业医师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品、第一类处方资格后,对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确实需要长期使用品、第一类的,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品、第一类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对不符合规定的品、第一类处方,拒绝发药。

3 结论

在品的管理中,严格执行了《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管理规定》要求的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专用账册、专人负责、专库或专柜五专管理,并且实行专库专柜双人双锁管理,符合了品管理的新要求[1]。现在许多省市对品和第一类的生产、经营、使用已经全面实现网络化及动态监控,建议医院进一步完善品和第一类信息网络管理系统,最终达到对品和第一类监控“一针一片”流向的目的。

第5篇:管理规定的作用范文

(一)学籍管理制度明确了学风建设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的高校学籍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高校人才培养基本要求,即规定了学生在校学习的学时、学分、考试办法、毕业条件等,特别是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主要课程和人才培养预期目标作了更加具体的要求。若学生未能达到相应的规定,将可能面临退学、延长修学年限等不同程度的处罚。因此,学校需遵循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落实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确保完成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这对学风建设无疑有着重大的推进作用。

(二)科学的学籍管理制度将稳步推进学风建设

新时期,学籍管理制度即与本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办学质量和人才输出定位相统一。因此,高校科学的学籍管理规定,严格的学籍管理措施,正是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学风建设、提升学校办学声誉的重要保障措施。

(三)落实学籍管理制度,提升学风建设的质量

学籍管理规定中,对学生在校学习的客观外在表现和主观内在获得情况提出了考核要求,从客观上看,对无故缺勤、未完成规定的课时要求、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不授予毕业资格;从主观上看,学籍管理规定要求对品德优秀、成绩突出、有较强的创造力、创新力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在学风建设中,学籍管理以考试和考核为手段,督促学校教学管理人员提升学风建设质量,督促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激励学生提高学习热情。

二、高职院校学风建设的现状

(一)学习目标不明确,缺乏整体目标规划

在高职院校,学生从高中步入大学,学习方式和学习内容有了巨大的变化,他们有了更多的自由支配时间,加之高职院校对学生学习要求也相对宽松,于是,许多学生不知所措,对自己的学习目标、学习方式、职业生涯规划不清晰,仅仅是按照老师的指示,被动地获取知识。

(二)对学历或专业自卑,厌学情绪普遍

近些年间,由于社会上存在对学生学历认识的偏差和一些用人单位对学历的过于强调,导致高职院校学生难以接受自身的专科学历情况,存在较强的自卑心理,难以正确认识和对待所学专业。此外,高职院校教学内容的应用性和实践性特征决定了高职学生学习过程的自觉性、实践性,而实际教学过程中,传统的课堂讲授依然是以讲授为主要方式,加剧了学生怠学、厌学、混学的情绪,影响着学校良好学风的形成。

(三)学习自觉性较差,自律意识不够强

在高职院校中,一部分学生及学生家长将就读专科院校为一种无奈之举,一方面,家长对学生的期望较低,只要学生在校安全,能按时拿到毕业证即可;另一方面,学校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学籍管理制度并未得到较好的落实,对学生并未产生很大的约束力和威慑力。这些原因,使学生在校学习压力小,思想放松,极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干扰。加之网络环境和新媒体的影响,学生难以自律,上课玩手机、玩游戏的现象较多,特别是课余时间花大量时间用在电子娱乐产品上,学生学习、生活重心发生了极大的偏移,导致学生上课迟到、作业抄袭、考试作弊的现象时有发生,对高职院校学风带来了新的问题。

三、加强学籍管理促进学风建设的措施

(一)发挥目标导向功能,推进学风建设实施

目标导向理论提出者罗伯特•豪斯认为,更加明确的规定和条件限制更有利于帮助达到预期的目标。学籍管理作为贯穿学生入学到毕业整个阶段的管理规定,所有学生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而落实各项学籍管理的过程就是建设良好学风的过程。因此,高职院校的教师、教务管理人员及学生都应树立正确的学籍管理意识,全面认识学籍管理工作在学生学业中的引导性、警示性和激励性。

(二)普及学籍管理规定,营造良好的学风氛围

学籍管理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应在学生入学时及时了解各项学籍管理规定,告知学生相关处罚和奖励条件,让学生知晓与自身利益相关的要求,如升级、留级、休学、退学、毕业资格的获得等。从而,使学生对照自己的学习情况,了解与学籍管理规定之间的差距,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学习,在全体学生中营造良好的学风建设氛围。

(三)实行人本管理,维护学风建设成果

第6篇:管理规定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 高等学校; 财务制度; 结转结余; 解读

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于2012年12月19日以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12〕488号文正式颁布,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次修订在保持现有的高校财务制度体系框架前提下,体现了财政改革的相关成果,突出了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对于规范高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中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共有四条,主要对结转结余的概念、分类管理等进行规定,与原制度相比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使新制度能更好地满足财政管理改革的要求和解决高校结转结余管理所面临的问题。

一、结转结余管理规定的修订背景

原高校财务制度已经实施十五年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不断健全、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高等教育领域重大政策措施的陆续出台,原制度中的结转结余管理规定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高校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也难以完全满足高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在本次修订中,对高校的结转结余管理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突出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包括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政府采购改革、“收支两条线”改革、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等一系列公共财政改革措施的实施,高校的财务管理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随着政府预算体系的健全完善和综合预算编制的深入推进以及财政绩效管理的进一步要求,对高校的收支预算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原有的高校财务制度中的结转结余管理存在着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如一些高校预算资金在当年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形成实际支出,造成当年较多的剩余资金,由于原高校财务制度的设置,这些资金并没有进行分类管理而是全部归入到结余中去。随着年复一年的积累,使得剩余资金数额越来越大,情况越来越复杂,管理上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为了严格执行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需要加强对这部分资金的管理,并根据不同资金的不同性质和特征,采取不同的具体管理措施。因此,有必要在原“结余”概念的基础上,将其具体拆分为“结转”和“结余”两个概念。

(二)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

按照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部门预算的编制在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下要做到科学、准确和细化。对于高校在年终形成的剩余资金,虽然有一部分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但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主观原因造成的。因此,在管理上一方面要细化预算编制,做好项目资金论证,为预算执行奠定良好基础;另一方面对已经形成的剩余资金,应针对不同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对剩余资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该结转的进行结转,该结余的进行结余。将“结余”拆分为“结转”和“结余”,就体现了这样的要求。

(三)符合高校规范财务管理的要求

近年来,财政部门大力推进财务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强化财务基础管理和基层建设工作,颁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其中对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高校的结转结余资金,作为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金额大小及各年度之间的变化,直接反映出学校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等诸多情况。对结转结余分别进行管理,对高校规范自身的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起着重要作用。

二、结转结余管理规定的主要修订内容和解读

(一)结转结余管理规定的主要修订内容

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的规定共有四条,主要是对结转结余的概念、分类管理和可用于分配的结余资金基数以及事业基金的使用等内容进行规定。与原《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相比,主要的修订如表1。

(二)结转结余管理规定修订内容解读

新制度对高校结转结余管理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适当调整了高校结转结余的概念以及可用于分配的结余资金基数,新增了两条规定,具体修订变化如下。

1.重新调整了高校结转结余的概念

新制度第三十一条将原制度中第二十四条“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中的“结余”分拆为“结转和结余”,修订为“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这是由于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是高校年度预算执行结果中产生的两种现象,这两种现象虽然在直观上都表现为高校年度预算的剩余资金,但由于其形成的原因不同和管理的要求不同,需要分别进行定义和管理。新制度对“结转和结余”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定义,“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这就要求高校要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对学校年度的剩余资金分别进行结转和结余。

2.实行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与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分类管理的原则

新制度第三十二条是新增加的一条,规定“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对财政拨款的结转结余要实行单独管理,以规范和加强高校的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二是要体现财政分级管理原则,新制度考虑到各地方的情况各异,因此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作出具体规定,并没有强制作统一规定。实行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与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分类管理的原则,是由于近年来随着多项财政改革措施的不断深入,高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规模较大的问题逐渐显现,许多高校的财政预算资金在当年没有形成实际支出,有的甚至长期沉淀,使得财政资金剩余越来越大。为解决这一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先后研究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在中央层面上,从2005年以来财政部先后印发了《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预〔2005〕46号)、《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号)、《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等文件,不断加强和规范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管理;在地方层面上,许多地方根据财政部2010年下发的《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系列本地区加强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这次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再次明确了高校必须实行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与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分类管理的原则,将其作为正式条文写入制度内,从而规范了高校结转结余的管理和使用。

3.调整了可用于分配的结余资金的基数

新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高等学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原制度规定可用于结余分配的资金,是扣除了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和专项资金结存后的结余资金,这部分结余资金实际上包括了部分的财政资金。而新制度规定的可用于结余分配的资金,只能是非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明确了可用于分配的结余资金基数。新制度同时规定了高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是需要在下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因此是不能进行分配的。

4.要求高校加强对事业基金的管理

新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这一方面要求高校要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事业基金平衡预算和弥补收支差额的功能,真正起到支持高校事业发展的“蓄水池”作用;另一方面规范了事业基金的使用,杜绝将事业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等经营性项目的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此外,新制度要求高校要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事业基金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事业基金的管理使用必须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三、修订后结转结余管理规定对高校财务管理的要求

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对结转结余管理规定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对高校的结转结余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明确口径,及时入账

各高校应当根据新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照制度中关于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口径划分和管理要求,对学校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整理和结算,属于本年的收入都要及时入账,属于本年的支出都要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及时列支,不得遗漏。

(二)分类管理,分别计算

高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财政拨款、非财政拨款、事业收支、科研收支、经营收支等不同性质的资金结转结余进行分类管理,分别计算,避免互相混淆。对于高校的会计核算工作来说,就是要做到正确计算,真实反映学校全年各项收入的收支结转结余情况。

(三)规范使用,合理分配

高校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将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使用与年初预算编制工作紧密结合,在正确计算的前提下,按规定对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进行管理。非财政拨款结转要按原规定用途继续结转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要严格遵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后,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并合理使用,事业基金的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新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细化了高校财政资金与非财政资金的核算,如此区别对待并作分别处理的规定,可以提高政府财政拨款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监督和管理财政资金的结转结余,清晰地反映出政府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提供的基本支出资金和项目支出资金的使用和结转结余情况,同时对高校财务管理满足为政府预算管理与监督服务,并向科学化、精细化方向看齐将起到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第7篇:管理规定的作用范文

虚假认证用户可举报

与原版相比,最新的《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主要在第17条、20条、21条、22条、23条等进行修订,其中第17条第6款和第20条第3款第3则为新增内容。

这两条新增内容均指向“个人认证用户身份虚假”,前一条在用户违规类型中增加了“个人认证用户身份虚假”,并将其定义为“通过伪造材料,提供虚假信息,获取新浪微博个人认证身份,用户真实身份与个人认证身份不符”。后一条则明确指出,站方接受对“个人认证用户身份虚假”的举报。这也就意味着,再发生类似“郭美美”、“平模冒充警花发艳照”等事件时,网友将可以直接举报该微博用户。

管理规定更加人性化

本次修订中,网友关注度最高的是对第21、22、23条的修改,这三条也是管理规定中关于处罚的主要内容。从整体上来看,处罚力度比原版更加人性化,几乎删掉了除垃圾广告等恶外,所有注销账号的惩罚措施。

对比修订前后的两份管理规定,可以看出,在原版规定中“恶意敏感信息”、“不实信息”等最高都可处以删除账号的违规行为,现在都将被处以冻结账号的处罚。“所谓冻结,是指用户可登录自己的账号,但只能浏览信息,不能进行其他操作。”新浪微博相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此次修订中,保留了对“从事垃圾广告业务的用户,进行注销账号”的处罚,“此前,为了净化网络环境,我们一直在打击垃圾广告,此次写入社区公约是新浪微博清理垃圾广告的又一举措。”该负责人表示。

本次修订中还对不实信息和内容抄袭的处罚内容进行了新的约束,明确这两种行为在受到被标注、禁言、禁关注甚至冻结账号的同时,“站方可对相关信息予以禁止转发、禁止评论、禁止自行删除等处理”。新浪微博相关人士指出,有关“部分违规微博禁止自行删除”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要让不实信息或者抄袭的用户在澄清不实信息、推介原创作者方面,负起不可推卸的责任。

建议用户转发时擦亮双眼

第8篇:管理规定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 :法律修辞方法 案件争议点 甘露案 参照性案例

一、问题的引出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2年第7期刊发了最高法院对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一案的再审判决书和判决摘要。该案虽非指导性案例,但作为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以公报方式公开的典型案例和参照性案例,对下级法院相似案件的审判仍具有事实上的先例约束力,对下级法院法律修辞的运用也具有相当的指导性和引导性。但该判决书在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上却出现了一些问题,它脱离该案的法律争议点并任意选择法律修辞方法,为了满足其“先入为主”的法律感,严重肢解该案的论辩前提可能构成的体系性结构。因此,分析甘露案再审判决书在法律修辞方法选择上的问题,并指出未来案件说理或裁判书修辞选择法律修辞方法可参照的规范性学说,对我国目前的法律修辞学而言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引和理论构造意义。

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或发现属于修辞五艺中的开题(inventio),即修辞中的“觅材取材”或“修辞发明”。西塞罗曾经对之做过这样的解释:“所谓开题就是去发现那些有效的或者似乎有效的论证,以便使一个人的理由变得比较可信。” 〔1 〕为了实现开题,亚里士多德认为,修辞者需要同时动用艺术性的手段和非艺术性的手段。前者可以细分为三种诉求:诉诸理性、诉诸情感、诉诸人品,而后者并不来自于修辞艺术本身,而是来自于修辞艺术之外,如法律条文、合同、证人证词等。西塞罗认为,在开题的过程中,修辞者需要依赖于自己的开题天分、锲而不舍的开题态度以及修辞学总结的方法和技艺。〔2 〕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属于修辞开题中最关键的部分,它直接决定着法律修辞论证的如何展开和法律修辞的整体布局。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需要同时诉诸于个案争议点的甄别和分析以及个案论辩前提体系的整理和构造,其中前者属于艺术性的手段,后者属于非艺术性的手段。

二、从案件的争议点出发

法律修辞意义上的论辩意味着围绕着词语和事实与他人或自己的争议,这构成了其两种基本的争议点:法律争议点和事实争议点。〔3 〕法学的概念和命题必须以特殊的方式与所争论问题保持联系,只能从问题出发来加以理解,也只能被赋予与问题保持关联的涵义。案件的争议点具有相应的论题学功能,能够变成“修辞发明” 〔4 〕上的“寻找格式”(Suchformeln),能够在一介论题学和二介论题学范围内指导如何寻找解释问题的观点,并能充当进入商谈的可能性和客体以及其他更多的东西。〔5 〕案件的法律争议点对法律修辞方法的初步选择具有根本性的决定意义。案件的法律争议点可分为法律实体维度上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性争议(简称为权益性法律争议点)和法律思维意义上所涉法律条文意义的解释性争议(简称为解释性法律争议点)。在法律修辞过程中,前者往往过渡或回溯到后者。根据西塞罗的观点,解释性法律争议点可析分为:文字和意义关系争议、法律之间的冲突争议、文字歧义争议、类比推理争议和定义争议。〔6 〕根据法律修辞学与其他法律方法的适用性关系,法律争议点不能径直呈现为“法律与规范的目光往返”问题,它会遭遇法律解释、法律发现、法律推理等对事实与词语对应关系的初步加工和处理。如果它们一经适用便确定了法律词语的核心语义或规范与事实的涵摄关系,则这些语义和涵摄关系可直接转化为法律修辞论证的起点和前提,“修辞发明”就会告一段落,接着就该“修辞论证”出场了。如果它们没有解决论辩双方间的解释性争议点,反而因此导入或引入了更多的法律多义性、歧义性或模糊性,则“修辞发明”或“修辞论证”须将这些法律方法及其引致的解释性争议点作为进一步的论辩主题,并进而选择相应的法律修辞方法进行论辩层面的解决。因此,只有从案件的法律争议点出发,才能框定法律修辞方法的初步选择范围,进而为有效的案件说理指引一个明确的方向。

鉴于权益性法律争议点和解释性法律争议点的分类和甘露案再审判决书旨在说服的核心法律听众对象(甘露为一方,暨南大学、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广州市中级法院和广东省高级法院为另一方),甘露案再审判决的法律争议点可作如下分析和整理。

(一)权益性法律争议点:

1.甘露一方的权益性主张

甘露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撤销开除学籍决定,责令暨南大学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直接将开除学籍决定变更为其他适当的处分,同时赔偿因诉讼多年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等直接支出的费用和因丧失学习机会造成的间接损失、精神赔偿。

2.暨南大学等一方的权益性主张

a.暨南大学主张,给予甘露开除学籍处分。请求依法维持原审判决,并驳回甘露在原一、二审期间未曾提出的赔偿请求。b.天河区法院主张,维持开除学籍决定。c.广州中院主张,暨南大学认为甘露违规行为属情节严重,主要证据充分,甘露认为其行为属考试作弊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暨南大学处理程序并未影响甘露行使法定权利,甘露认为开除学籍决定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驳回甘露上诉,维持原判。d.广东省高院主张,驳回再审申请通知,驳回其再审申请。

3.双方的权益性法律争议点

通过总结双方的权益性法律主张甘露案再审判决的权益性法律争议点在于:甘露因其考试行为是否应被开除学籍或给予其他类型的处分?即暨南大学的开除学籍决定是否侵害和造成了甘露的受教育权或其他权益损失?天河区法院的初审判决、广州中级法院的上诉判决以及广东省高级法院的再审驳回是否正确、适当和合理?

(二)解释性法律争议点

1.甘露一方的解释性主张

甘露解释,其先后两次提交的课程论文存在抄袭现象属实。但所涉课程考试是以撰写课程论文方式进行的开卷考试,抄袭他人论文的行为违反了考试纪律,应按违反考试纪律的规定给予处分。不过,这种抄袭行为并不属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所称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违纪行为。暨南大学依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犯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国家法律不当、处分程序违法以及处分明显偏重的错误。

2.暨南大学等一方的解释性主张

a.暨南大学解释,学期课程论文作为研究生修读课程的考试形式之一,也是研究生学习期间研究成果的一部分。甘露连续两次的抄袭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应按照《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即使将其行为归类为考试作弊行为,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第(4)项的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仍可给予甘露开除学籍处分。b.广州中院解释,甘露两次抄袭他人论文作为自己考试论文的行为属于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在任课老师指出其错误行为后,甘露再次抄袭他人论文,属情节严重。甘露认为其行为属考试作弊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3.双方的解释性法律争议点

通过总结和分析双方的解释性法律主张甘露案再审判决的解释性法律争议点在于:首先,甘露两次抄袭他人论文的行为究竟属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其他严重的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规定”中的哪一种?这三种法律规定是否同时适用于甘露的行为而发生法律竞合?这属于法律争议点中的“法律之间的冲突争议、文字歧义争议和定义争议”。其次,甘露先后两次抄袭他人论文的行为是否属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开除学籍规定所要求的“情节严重”,即暨南大学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是否“明显偏重”?这不仅涉及关于不确定法律概念“情节严重”的“文字争议和定义争议”,而且涉及对甘露行为如何进行法律评价和价值判断的争议。最后,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法律争议点,系因双方了采用了不同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方法以及不同的衡量标准和衡量方法。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方法上,甘露一方通过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进行限缩解释或缩小解释认为,其行为虽是抄袭行为,但(通过文义解释得出)仅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的“违反考核纪律”,因此不属于(通过反面推论得出)“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而暨南大学同样采取文义解释方法辩驳,学期课程论文作为研究生课程的一种考试形式,属于研究生学习期间的研究成果,甘露的行为可涵摄入“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这一规定。其进而借助伦理解释和类比推理认为,即使甘露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行为,仍可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第(4)项内含的兜底条款“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包摄。广州中院采用文义解释认为,该案中的课程形式可归入考试范围,甘露的行为属于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并通过采用反面解释方法指出,甘露的行为不属于考试作弊行为。这些争议构成了解释性法律争议点中的法律方法争议点。

在衡量基准和衡量方法上,甘露以其受教育权为衡量基准认为自己的行为并非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严重作弊的行为,仅是一般的考试违纪行为。而暨南大学以学术的严肃性为裁量基础认为,甘露连续两次的抄袭行为是对相关规定的严重违反,丧失了作为一名学生所应具有的道德品质,即使将其作为考试作弊行为处理,其也是一种严重的其他作弊行为。广州中院同样以学术的严肃性为衡量基准认为,甘露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三)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不得偏离法律争议点

针对个案的法律论辩必须根据案件的法律争议点选择相关性的法律修辞方法。作为特定语境下的“运用性商谈”和“法律辩证”法律修辞总以试图影响、说服他人为出发点,它是面向法律听众的讲演而非修辞者自己内心的独白。修辞学意义上的相关性强调论证内容和修辞语境的语用关系,法律修辞者只能选择有助于法律争议点论辩的修辞方法和论辩技巧。〔7 〕甘露案再审判决书虽以近三分之二的篇幅论述了该案的法律争议点,但仅是遵照我国裁判文书的格式化程式对法律争议点粗糙的勾勒和描述,而并没有规整和总结该案争议点的性质、类型和发生因由。最高法院再审判决书说理选择的法律修辞方法对本案核心的法律争议点而言并不具有充足的相关性。该案的再审判决不同于其初审判决,其不但需要解决甘露与暨南大学之间行政法上的权益性法律争议,而且需要协调甘露一方和暨南大学等另一方之间的解释性法律争议。再审判决书也需要同时将之前裁判甘露案的历届法院和本次再审中的双方当事人作为说服对象。

通过上述法律争议点的分析和整理,我们发现,甘露案的再审判决需要处理的论辩主题为:(1)甘露的行为究竟属于“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其他严重的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规定”中的哪一种?(2)甘露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开除学籍所要求的“情节严重”?(3)双方解释性主张背后所依据的文义解释、伦理解释、扩大解释、反面推论、类比推理以及衡量基准和衡量方法哪一个更为正确、合理而被应适用?

甘露案再审判决书为裁判说理选择的主要法律修辞方法是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第(5)项中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和“情节严重”分别进行“限缩解释”或“缩小解释”以及随后进行的补强论证或辅助论证,即指出“甘露作为在校研究生提交课程论文,属于课程考核的一种形式,即使其中存在抄袭行为,也不属于该项规定的情形”。但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发现,该案法官选择的法律修辞方法明显偏离了其核心的法律争议点:(1)即使甘露的行为在法律解释构造的语义界限上无法归入“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但也不可排除其可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第(4)项中的兜底条款“其他严重的作弊”涵括;(2)将甘露的行为解释或论证为“课程考核行为”在法律竞合关系上可反面推出也无法排除其可与上述兜底条款产生涵摄关系;(3)即使只能将甘露的行为归类为课程考核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第16条、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若甘露的行为严重违反考核纪律,仍可被开除学籍;(4)对甘露行为违纪或作弊情节的判断,最高法院并没有像原、被告在解释性法律主张中那样采用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而是通过将“情节严重”置换成经验性概念后径直对之进行了限缩解释,作为说服对象的各方法律听众所分别认同、运用的衡量方法、衡量基准在再审判决书中都被一一忽略或省略了。

最高人民法院对甘露案的再审判决之所以陷入法律修辞方法选择的任意困境,主要原因在于,该判决书并没有从该案所涉的所有法律争议点出发寻求能够解决相关论辩主题的法律修辞方法,反而仅将本案涉及的权益性法律争议点作为主要的论辩主题,企图仅通过文义解释方法完成其裁判说理的法律修辞学构建。论辩双方间的解释性法律争议点,尤其是法律方法争议点并没有透过甘露案再审判决书法律修辞方法的安排和选择获得相应的反驳和回应。法律修辞的商谈程序和会话结构要求,修辞者在建构自己的法律论辩时,除了以法律理由证立自己的法律主张外,还应反驳和回应论辩相对人可能提出的反对性论据。法律论证的论证规则要求每一个论证如果受到挑战必须由其他理性的论证给予支持。法律论证的真诚规则要求论辩的每一方都应该被认真对待,禁止在论辩中使用强力、欺诈以及针锋相对的偏见。〔8 〕遗憾的是,甘露案的法律争议点始终没有对其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和构造发挥相应的指引和约束作用。

三、结合案件的论辩前提体系

法律修辞方法除了根据案件的法律争议点进行初步选择外,还应使其与个案中可能使用的论辩前提体系勾连起来,从而实现其最终的筛选和确定。佩雷尔曼指出,论辩者为了获得听众对自己主张的认同,需要使用法律共同体一般接受的观点作为论辩前提,这些前提包括法律规则、一般法律原则以及特定法律共同体接受的原则。〔9 〕Wolfgang Gast认为,在法律修辞中,不同类别和性质的前提都在被使用,其中,法律概念是一种完全的前提,法教义学是一种特殊的操作性前提。〔10 〕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条文和法律条款作为“正式法律渊源”的表现形式或内在组成部分,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和听众不得任意挑战的法律权威,可构成法律修辞的客观前提或完全的前提。法学原理、一般法理、法律学说以及部门法学说等作为有效法的教义性知识,具有根本的教义学属性,能够生产和提供关于法律和法律体系的相关信息,〔11 〕也属于法律修辞主要的论辩前提。在法律论辩前提的分类上,它们属于Wolfgang意义上特殊的操作性前提。在法律修辞中,这些论辩前提之间的体系关系和效力结构在案件争议点之外也会影响裁判书修辞具体修辞图式或修辞方法的选择。如果说,案件的争议点是从其修辞语境或论辩情景的角度影响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那么案件的论辩前提体系关系是从法教义学和法律方法论的立场进一步确定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两者的协作和合力将实现案件法律修辞方法的最终确定。

如果修辞者与其听众没有达成共同的论辩前提,则具体的论辩将是不可能的。论辩前提首先必须是听众能够接受的、无异议的,同时,它的内容及其产生的一切也必须是有效的。只有如此,论辩前提才能成为法律修辞中更大范围内可接受性的“源泉”。〔12 〕依据上述法律修辞之论辩前提的分类,甘露案再审判决所涉及的论辩前提可作如下分析和整理:

(一)甘露案再审判决涉及的论辩前提体系

甘露案再审判决涉及的各种形式论辩前提包括:

1.法律规则形式的论辩前提

a.《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b.《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6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c.《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第1款: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d.《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3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e.《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同时,由于《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是完全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的,且不违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应条文的主观意思,因此,《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相应的规定也构成了甘露案法律规则形式的论辩前提。

2.法律原则形式的论辩前提

由于甘露案关涉到甘露的受教育权问题,因此,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权和受教育权的相关条款理应成为甘露案的论辩前提。根据阿列克西的观点,宪法权利构成了一种意味着最大化律令的法律原则。〔13 〕因此,宪法关于公民人权和受教育权的相关规定可构成甘露案法律原则形式的论辩前提。甘露案再审判决原则形式的论辩前提包括:

a.《宪法》第33条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b.《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c.《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d.《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第2款: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e.《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5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3.法教义学形式的论辩前提

甘露案的再审判决不但涉及复杂的法律修辞、法律解释等方法论问题,而且亦涉及基本的行政法教义学问题。甘露案再审判决教义学类别的论辩前提包括:

甘露案涉及大学自治与强制退学制度 〔14 〕以及大学自治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平衡问题。〔15 〕由于甘露案作为一种行政诉讼涉及对“情节严重”的法律解释和司法审查,因此,该案涉及行政法上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具体化、解释及其司法审查 〔16 〕、判断余地 〔17 〕以及一般性的行政自由裁量等问题,如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的约束。〔18 〕

(二)各种论辩前提的定位及其体系性结构

以上述《宪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为文本载体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及其包括的各种关键的法律概念,共同构成了甘露案再审判决的客观前提或完全的前提,而甘露案涉及的各种行政法教义学知识是甘露案再审判决特殊的操作性论辩前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因有典型的文本形式可直接作为论辩起点,根据两者初显性特征的差异,〔19 〕如果它们发生冲突,则应按如下原则处理它们的关系:“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若无更强理由,不适用法律原则。” 〔20 〕若两者属于同一论辩结论的支持性论据或反对性论据,则两者可作为互补的论辩前提被同时适用。甘露案涉及的行政法教义学属于广义的行政法范畴,它是以法学内部组织的观点对立法、法院判决等各种行政法素料的解释和体系化,并且它能够形成一套比法律条文更加细致、更具解释性的法律学说和法学知识。它们能为行政法提供一个透明的结构,促进它的精确性、融贯性,并使行政法在政治动态中保持自身的稳定性和权威性。〔21 〕在甘露案的说理或论证过程中,案件的具体决定以及它的法律商谈结构、论辩前提的选择在某种意义上都会受到上述行政法教义学的规范性影响。〔22 〕相较于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教义学具有更强的可争论性和可辩驳性,并且实证法的状态和立法水平也会影响到法教义学的一般性效力。因此,修辞者对法教义学作为论辩前提具有较强的选择性和可操作空间。按照上述对各种论辩前提的分析和定位,这些论辩提前可以形成一种初步的体系性结构,但若真正形成裁判规则意义上的融贯性体系,它们还需要结合该案的法律争议点和主要的论辩主题进行更加细致的构造和协调:

1.若将甘露撰写课程论文的行为定性为考核中的“考查”,因其作弊或违反考核纪律,则可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而纪律处分的种类可包括开除学籍。因此,根据法律规则间的语义关系和逻辑结构,甘露仍可被开除学籍。但《宪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法律原则却构成了相反的或反对性的论辩前提。甘露的行为在语义上即使可构成开除学籍的形式要件,但根据上述法律原则,其行为未必达到了开除学籍的实质要件,悬疑的问题是如何对甘露的违纪或作弊情节进行法律评价和价值判断。上述论辩前提间冲突的衡量需要参照我国行政法教义学发展出的相应法律学说和法学知识的接受和吸纳状态进行。

2.若将甘露撰写课程论文的行为定性为考核中的“考试”,则其被开除学籍可获取多种平行的法律规则链条的支持:第一,因其“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可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而纪律处分的种类又包括开除学籍。因此,甘露可被开除学籍;第二,因其“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可被开除学籍处分;第三,由于甘露的行为与“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行为具有相似性,因此属于“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行为,可被开除学籍;第四,因甘露“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也可被开除学籍。将甘露的行为定性为考试与将其定性为考查具有相同的反对性论辩前提,而且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间冲突的衡量也需要参照我国目前的行政法教义学知识。

综上所述,在是否“开除学籍”的论辩上,共有五种平行的法律规则链条构成的论辩前提,而且每一种规则形式的论辩前提都面临着相同的原则形式的论辩前提的挑战,同时不同的行政法教义学可供相应的选择性备用。因此,上述各种形式的论辩前提可形成内在协调、融贯的论辩前提体系。

(三)肢解论辩前提体系的法律修辞方法选择

甘露案的再审判决没有根据上述的论辩前提体系选择和安排相应的法律修辞方法,反而通过肢解各种论辩前提之间的体系性关系而随意选取了一种法律规则形式的论辩前提,并试图借助限缩解释来迎合其“前见”和法律感早已锁定的裁判结论。〔23 〕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在该再审判决中通过不余遗力地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和“情节严重”同时进行缩小解释来极力否认甘露的行为属于该项规定的情形,并透过将甘露提交论文的课程类型解释成课程考核的“考查”对之进行相应的补充论证或辅助论证。但根据甘露案的论辩前提体系,甘露被开除学籍具有五种不同形式的规则类别的论辩前提,它们在逻辑关系上的平行性或并列性决定了对其中任一论辩前提的反驳并都不能否定其他前提进入论辩的可能性。即使甘露的行为不属于“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无法满足其“情节严重”的要求,但仍有其他四种论辩前提为“开除学籍”的行政处罚提供法律规则上的理由。甘露案的再审法官虽然认识到了甘露参加的课程可定性为“考查”的课程考核,但却没有认识到违反考核纪律仍可被开除学籍。根据甘露案的论辩前提体系,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法官在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上合理的做法应是:承认五种规则链条作为论辩前提的可能性以及它们间的法律竞合关系,但要认真审视前述法律原则形式的论辩前提与这些法律规则的价值性冲突,然后选择针对法律冲突的修辞规则以及其他法律修辞规则,如文义论辩规则、目的论辩规则和结果论辩规则 〔24 〕一一解决这些法律冲突和法律争议点,而不可径直选取一种规则形式的论辩前提,试图仅透过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来敷衍和修饰其“先入为主”认定的裁判结论。其他论辩前提的存在以及它们之间的体系性关系,决定了本案的法律修辞方法应该有更大的选择范围和适用种类。

第9篇:管理规定的作用范文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意味着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融合”迈出实质步伐。“三网融合”是网络业务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全球技术业务创新的重要领域。但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现有体制不能完全适应技术和市场的需求,中国“三网融合”的实际进展比较缓慢。

从业务层面来说,“三网融合”可以为用户带来更丰富便捷的信息服务。用户可通过单一终端或接入方式使用文字、语音、数据、图像、视频等各类信息服务,网络资源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必须取得许可证

此前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简称《规定》),为互联网从事视频服务设定了新规。其中第八条称,从2008年1月31日起,申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企业,必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

该新规与此前政策的最大的差别在于,此前的规定排除了外资进入互联网视频领域,而此次新规则确立了国有资本的控制地位。

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人强调,《规定》明确以国有资本为主导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利于加强网上思想文化阵地建设,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根据这一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此外,还要符合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具有视听节目资源储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技术人员等共八条标准。

视频网站应对有巧招

这一新规定出台后,引起了互联网界的反响。由于绝大多数互联网企业都不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这意味着视频网站要重新进行一次洗牌。

据业内人士透露,视频网站多数会采取租赁或者寻找合适的国有“壳资源”,曲线获得进军视频网络的许可证。

目前所谓的视频网站,可以分为自有生产视频内容的机构所开办的网站,以及自身不生产内容、完全靠网友上传内容的网站。多数视频网站都没有制作视频节目的资质,只有个别网站如第一视频拥有制作视频节目的许可证。

这位人士透露:“第一视频的模式很有可能被其他网站采用。第一视频的大股东为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具有国有控股的背景。未来可能有很多企业也会寻找这样的机遇。”

有关人士表示,该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国家对互联网视频节目制作传播的政策有所放宽,扩展了可以进入视频节目制作领域的企业类型,并且该政策的开放性有助于增强互联网视频内容生产能力。

中国目前存在的绝大多数的视频网都是私人企业开办,要在短短的几周内完成国有独资或控股改造“怕是难上加难”。因此,从事互联网视频业务的SP,最好的出路就是“找东家”。

行业洗牌在即

互联网资深专家谢文此前曾对媒体表示,当前《规定》的操作性不强,细则还不明晰。总的来说严谨性、周全性欠缺。他猜测,在具体细则未出台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不同情况,一是根据《规定》的定义,即非国有控股的民营及外资网站均不能再继续生存;二是出现“灰色地带”,SP纷纷与县、地级市电视台合作,打起了相关规定的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