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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卡权益保护的不足
银行用于取款、存款、转账,在消费过程中,银行卡消费者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譬如屡见报端的银行卡盗刷、乱收费问题等,折射出我们对银行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周。为更有针对性地保护银行卡消费者的权益,我们通过事例来了解银行卡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
1.资金被盗
2014年8月16日,上海市王小姐在ATM机上取款20000元后,现场查询卡上余额有641970.21元,但在翌日再次取款时,发现卡上余额剩下522052.21元。打印账单发现,王小姐的银行卡在16日晚上至17日凌晨,分别在多家银行的ATM机上,分9次将119918元提走。本案中,尽管后来王小姐得到应有的补偿,但这种资金被盗的风险,依然侵扰着银行卡消费者。
2.资金损失责任不明
在很多银行卡资金损失案件中,消费者的资金损失,通常都很难在第一时间得到赔偿,一般情况下,银行都会将资金损失的责任,以消费者过错导致密码泄露等理由,归责于消费者。2015年1月17日,广州的郑先生发现不离身的银行卡上,总共有18000元突然蒸发,在打印的交易明细中发现,在2014年12月25-26日期间,其银行卡有4笔“异地POS机消费”,但在被盗刷的时间段,已经开通短信通知的郑先生,并没有收到任何短信通知,银行以“郑先生手机中毒,信息被窃取而导致银行卡被盗刷”为由,要求郑先生联系第三方交易平台。但郑先生称自己的银行卡没有开通任何快捷支付的功能。在扯皮两个月后,银行方依然被没有给予郑先生任何说法。
3.不合理收费
林女士在某银行的一笔10万元定期存款到期,想将其跨行转到其他银行购买理财产品,跨行转账总共被收取10.5元手续费,但在24小时候之后,依然没有收到这笔款项,经查询发现转账失败,但手续费却被照扣。关于银行卡的收费名目,类似于年费、工本费、交易短信通知费、小额账户资金管理费等,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
二、银行卡权益保护的方法
针对以上银行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问题,为进一步提高银行卡权益的保护水平,我们应该站在消费者的角度,采取以下措施:
1.资金被盗风险控制
据诸多消费者向有关机构的投诉资料显示,这些消费者在使用网上银行时,出现账号资金异常流动现象,在请求银行马上冻结账户资金时,往往未能在短时间内完成操作。消费者由此提出疑问,在自己怀疑账户被盗时,为什么银行不直接冻结账户资金,以挽回自己的损失呢?这一点是资金被盗风险控制的关键所在。与此同时,银行应该根据客户资金的账户流动情况,及时以邮箱、短信等方式,提醒消费者资金的异常情况。至于消费者,则要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譬如已经在鱼网站输入密码,要及时致电银行,申请冻结账户和电话挂失,或者拨打支付机构的电话,申请暂时监管账户。另外使用网银的电脑,要使用最新版本的杀毒软件,检查电脑环境安全后,再使用网银进行交易。
2.银行关注自身责任问题
关于银行卡资金被盗的问题,银行有必要关注自身的责任问题。譬如由于ATM机管理疏忽,导致客户银行卡资金被盗,尽管发卡行并没有直接管理ATM机的责任,但发卡行和ATM机的提供行,属于与被的关系,当ATM机管理疏忽,而导致客户资金被盗,银行还是有必要承担赔偿客户损失的责任。在这里涉及到权责分配的问题,一方面发卡行和行之间,务必明晰ATM机的管理权责,由银监会和行业协会牵头,协议相关的责任分配机制。另一方面是克隆卡盗取客户存款问题的解决,通过解决银行卡的技术漏洞问题,化解银行卡被克隆的风险,同时完善相关的保险赔偿机制,协同银监会、中国银联和行业协会等,以保险和专项基金等方式,弥补由于技术犯罪造成的银行卡资金消费损失。
3.银行收费的规范
目前银行不合理的收费问题,银监会已予以高度重视,而对于银行收费的规范,并非一朝一夕就能促成。在此笔者提出几点规范建议:按照《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以现场和官方网站公示的方式,统一全部收费标准,目的是便于消费者检索、查询和对照。同时根据政府的指导价,结合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合理的分类排序方法,方便消费者理解银行卡的各种收费事项。对于浮动类型的收费项目,则要在总行授权的基础上,在授权的弹性区间内,进行合理的调整。如果发现银行有不合理的收费现象,譬如实际收费和名目不匹配、没有公示收费、超出公示范围收费、收费后没有提供实质等,消费者有权向银监会、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等,进行投诉举报。这样一来,消费者在面对银行卡不合理的收费时,就有足够的“底气”提出“抗议”,而银行也会自觉端正与消费者之间的权责关系,主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1、认真普查,摸清家底
普查摸底是非遗保护的基础,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复杂工作。从2011年开始,利用一年多的时间,深入农村,走街串户,问情况,挖线索,搞调查,走遍了全县的农村、街道。工作中,普查人员严格按照普查的工作要求,做到不漏线索、不漏村户、不漏种类,并从中筛选出有代表性的项目,突出重点,由专门的工作人员重新进行走访调查,完整记录讲述者、传承者或表演者的技艺技能和相关历史情况、人文背景及相关的数据。通过文献调查、实地调查和录音、拍摄照片、录像等多种方法并举,做到资料来源清楚、内容真实、数据可靠。
2、筛选项目,认真申报
3、加强宣传,积极保护
宣传是非遗保护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颁布,我们召开了座谈会,印制宣传标语和材料,广泛宣传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我们利用每年的文化遗产日、全民健身日、民间乡艺汇演等,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展演、展示。并制作展牌块,用文字和图片进行详细的介绍,让更多的群众通过多种形式,对文化遗产有更多的了解,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共识,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深入人心,让更多的人加入到保护、传承的行列。
4、争取资金,传承保护
资金争取是非遗保护的先决条件。没有资金,就谈不上有效保护。对此,我们积极开展争跑工作,加大资金申报力度。2010年来,先后争取非遗保护资金145万元,全部用于非遗的保护工作。今年,又开展了尧山文化、南鱼龙灯保护经费的申报。随着资金争取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县的非遗保护得到有效开展。
5、加强培训,提高水平
培训提高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中之重。对此我们主要做了三项工作:一是举办培训班。一方面,组织专业人员下乡,掌握和发现了一大批优秀的民间文化传承人,另一方面,通过举办培训班,培训了一批基层文化工作骨干和民间艺术的传承人,为非遗的传承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通过以会代训形式,共举办培训班3期,培训专业人员220多人。二是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先后组织成立了隆尧秧歌戏协会、XX招子鼓协会、泽畔抬阁协会,积极开展研究交流工作,提高保护管理水平。三是开展专题培训。聘请省、市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XX秧歌戏、XX招子鼓、XX泽畔抬阁进行了辅导、排练、提高。为XX秧歌戏和XX招子鼓队购置了部分演出服装和道具,对招子鼓的鼓点套路、表演形式进行了修改提高,使招子鼓更新了形式,更上了一个台阶。
6、交流演出,创树品牌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困境;原因
为了更好地了解目前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现状,笔者对山东省档案馆、青岛市档案馆、潍坊市档案馆和聊城市档案馆进行了实地调研,旨在较为全面地了解目前非遗档案管理工作中的现实困境,推动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学术研究。
一、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现实困境
1. 非遗档案管理工作和非遗保护工作关系认识不到位
在调研中,笔者发现档案馆的工作人员对于非遗档案工作和非遗保护工作的关系认识不到位,对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及其内容认识不全面。在与青岛市非遗保护中心负责人交谈中,这一问题十分突出。该中心负责人认为非遗档案管理对于非遗保护来说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主要表现在为申遗工作提供证据资料。这种认识明显得削弱了非遗档案工作的重要性。非遗档案工作并不只是体现在非遗保护中的“建档”环节和提供证据资料上,应该从全局上认识非遗档案管理的重要意义。
2. 非遗档案的概念和范围不明确
非遗档案是档案家族中的新兴成员,学者虽然对其概念进行了研究,但是定义过于模糊,范围界定也未达成共识。而在非遗档案管理实践中,首先要明确的就是“管理什么”的问题。如果这一问题没有解决,该项工作必然难以实施。非遗档案是具有原始记录性的固化信息,包括纸质档案、声像档案和实物档案等不同载体,其范围应该主要包括项目板块和传承人板块等。申遗工作档案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但不等同于非遗档案。在调查中,笔者发现档案馆工作人员对于非遗档案的认识大多仅局限于申遗工作档案,而收集管理的也只是申遗工作档案,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非遗档案管理工作对非遗保护工作的意义和价值,这些档案就只能算作一般的文书档案进行立卷归档。
3. 非遗档案全宗归属不明确
调研中发现,潍坊市档案馆将申遗档案以全宗汇编的形式进行保管,但工作人员在非遗档案是否建立全宗问题上尚不明确。在是否建立非遗档案全宗或者归入哪个全宗问题上的不明确将会直接影响到非遗档案的保管和开发利用。此外,对于全宗内非遗档案的整理规范和标准也缺乏统一规定,这对于国家层面上非遗档案资源的建设将产生不利影响。
4. 非遗档案管理体制不完善
这一问题需要从内外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从内部来看,调研发现,这些档案馆内并无特定人员负责非遗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等相关工作,也没有专门人员对非遗档案进行研究,制定相关规范;从外部看,档案馆并不在各地非遗保护的联席会议机制之内,地位较为被动。文化部门是非遗保护的主要负责部门,其下设非遗保护中心作为直接开展工作的机构,这主要是考虑申遗工作的需要,但是该机制存在缺陷,档案馆作为重要的非遗保护单位被排除在外。这对于非遗的保护,尤其是非遗档案管理十分不利。
5.非遗档案管理工作资金投入不充足
经费支持是推动非遗工作开展的重要基础,在调研中发现,这些档案馆并没专项经费用于非遗档案的征集、管理等工作。在与青岛市档案馆工作人员访谈中,笔者发现虽然工作人员对于非遗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有深刻认识,也在着手开展一些工作,但是经费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工作的正常开展。非遗档案的征集工作需要使用大量的经费,如购置音像设备、外出普查的交通费用、网站设计、展览制作等,但是目前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还很不充足。
6. 传统的工作体系不适应非遗档案管理实践
非遗档案是一种特殊的档案门类,与之相关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检索、编研、统计等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体系都需要加强创新。调研中,笔者发现这些档案馆依然使用已有的工作体系来管理非遗档案,这必然阻碍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长期有效开展。如何创新工作体系和工作方法是档案部门需要探索的重要问题。
二、存在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现实困境的原因分析
当前,造成非遗档案管理困境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下面从主观和客观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1. 主观因素分析
(1)档案馆对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面对非遗保护的不断升温,档案馆缺乏主动开展工作的意识。非遗档案是一种极为丰富的专门档案,保管好这类资源,不仅仅能够保证非遗传承的真实性,推动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同时也是丰富档案馆馆藏资源的重要途径,这对于档案馆发挥文化功能,推动公共档案馆建设来说都大有裨益。但是目前档案馆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仍有待提高。
(2)档案馆对非遗档案的研究关注不足,工作创新意识较低:首先是由于档案馆对非遗档案的研究关注不够,加之,非遗档案的主体、客体和载体都存在着多样性和复杂性,我国现行的《档案工作国家标准》和《档案工作行业标准》都不能完全适应非遗档案工作的需要;其次是档案馆工作缺乏创新意识,受传统工作思维的影响大,工作体系调整缓慢。
2. 客观因素分析
(1) 非遗种类的丰富性和非遗档案的特殊性:非遗种类丰富,形式多样,这就造成非遗档案不同于一般档案,其本身具有诸多特性。以山东省入选国家级、省级的非遗名录为例,目前山东省拥有国家级非遗名录81项,省级非遗名录307项,涉及泰山传说、梁祝传说、茂腔、柳琴戏、山东快书、山东大鼓、杨家埠木板年画、泰山石敢当习俗、宁津杂技等项目,种类十分丰富。不同种类的非遗档案具有不同的特征,这对非遗档案范围的界定带来了较大的障碍。档案馆接收的档案绝大多数是由社会组织或机构在某项工作结束后失去现实使用价值的文件转化而来的档案,非遗档案的产生过程不同于一般档案,不具备这一过程,所以档案馆在非遗档案的鉴定等环节仍待加强。
(2)非遗档案管理体系和规范不健全:我国的非遗体系包括世界、国家、省、市、区五级,对于各级非遗档案的保管权限、收集范围、立档标准等问题存在争议、另外,非遗档案形式多样,种类丰富,且有很多实物档案,如何根据非遗档案的特点设立科学、合理的全宗以及全宗分类标准就显得十分重要。加之,在调研中发现,目前非遗档案的馆藏资源总量较少,有无设立全宗的必要也值得深入思考。
非遗保护机制不健全。非遗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政府、社会、公众都应该是其中的一员,如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各地非遗保护中心、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高校、遗产协会等都是重要的保护机构,但是目前非遗保护的机制仍不完善。
(3) 非遗档案管理法规不完善:学术界对档案馆参与非遗保护的合法性大都通过相关法规中的“建档”等词汇进行论证,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档案馆在非遗保护中的职能,对于非遗档案的建档和管理也就没有特定部门负责。国家档案局也并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指导下专门制定非遗档案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管理规范。
(4) 非遗档案保护工作缺乏专项经费支持:由于档案工作依然处在自发和随机的状态,非遗档案工作并不在档案馆工作计划之列,因此该项经费自然也不在财务预算范围内,加之档案馆并不在各地的非遗保护的联席会议机制之内,因而没有来自文化部门的非遗保护经费的支持。缺乏经费支持,就会对非遗档案的各项工作产生影响,尤其是其不同于一般档案管理工作的环节,更是需要专项资金来保证工作展开。
关键词:文化多样性;传统文化与民间传承;就地保护;可持续使用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13)05―0058―09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抢救性保护、生产性方式保护、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等多项举措,在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2006年、2008年和2011年,国务院分三批公布了合计1219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各省级政府陆续公布了8566项省级非遗名录项目;地(市)、县级政府公布了18186项地(市)级非遗名录项目、53776项县级非遗名录项目;各级非遗名录项目总计达到81747项。2012年12月20日,文化部公布了第四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498名,加上此前已公布的前三批名单,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达到1986人。至此,全国省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总数超过11550名。如果按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统计的话,数量将更加庞大。以安徽省为例,列入国家级非遗项目名录的有60项,涵盖非遗项目的10大类别;省级非遗名录有273项,市级非遗名录641项,县(区)级非遗名录1728项,合计达2702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53人,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409人。
此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一项举措,2007年6月至今,文化部相继命名设立了闽南文化、徽州文化、热贡文化、羌族文化、客家文化(梅州)、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海洋渔文化(象山)、晋中文化、陕北文化、潍水文化、大理白族文化、迪庆民族文化等12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国内的非遗保护实践在相当短暂的时期内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本文通过比照非遗保护的国际建议和国际公约中的相关理念、思想和原则,以及文化多样性保护公约,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等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要求,针对我国非遗保护的实践特征与现实问题,从维持文化多样性与就地保护、完善保护制度与保存方式、尊重社区文化权利与可持续使用等方面,探讨以社区为基础实现更加广泛的非遗保护路径的可能性。
一、国际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历程回溯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说已经是一个广为人知的概念了。而这个概念的形成,在国际遗产保护领域还是有一个较为曲折的过程,出现过民俗(folklore)、传统文化与民问传承(traditional cultureand folklore)、非物质遗产(non-physical heritage)、口传遗产(oral heritage)、口传和非物质遗产(oraland intangible heritage)等名称与概念,最后在2003年的国际公约中采用了“无形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CH)这一总括性术语。这一概念由日语翻译成英语,最初出自1950年日本的《文化财产保护法》。简要回顾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这个领域保护思想的产生初衷及其保护理念流变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和完整地分析国内非遗保护实践中的问题以及探讨相关保护对策。
相对于有形文化遗产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的认同过程可谓举步维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章程》第一章关于UNESCO使命中即有“保存和保护世界遗产,包括图书、艺术品、历史和科学的纪念物”的阐述。然而,直到20世纪70年代召开的数次政府问文化政策会议上,多数发展中国家才开始要求UNESCO在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方面提供支持。1976年11月,UNESCO大会正式通过了《关于无形(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规划项目》,旨在促进对文化特性,包括不同传统、生活方式、语言等的正确评价和尊重。1973年,玻利维亚政府提议在《世界版权公约》中增加对于民间文学艺术及文化资产保护的条款,1975年UNESCO提出一份起草于1971年的《建立保护民间传承国际准则的可能性》的文件。198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UNESCO共同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使用和其他损毁行为的国家法律示范法条》。此后,经过多次政府间会议和专家会议等形式的长期研讨和观点论战,有关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共识终于取得了突破性进展,1989年9月,UNESCO大会正式通过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份国际文件:《关于保护传统文化与民间传承的建议》(以下简称《国际建议》)①。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认可并通过了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里约热内卢宣言》,会上缔约国还签署了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公约,即《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该公约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使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为主要目标(第一条)。传统知识作为遗传资源的构成内容在第8条第10项有明文规定:“依照国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维持原住民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相关的知识、创造和实践并促进其广泛应用,由此等知识、创造和实践的拥有者认可和参与其事并鼓励公平地分享因利用此等知识、创造和实践而获得的惠益。”
此后,UNESCO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和努力,试图参照《生物多样性公约》制定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国际公约。这些行动和努力体现在《世界文化发展委员会(WCCD)报告》、《斯德哥尔摩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1998)、《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实施计划》(2002)以及2002年《联合国文化遗产年宣言》等多项国际文件和报告之中。
1995年,UNESCO世界文化发展委员会(WCCD)提出了处理文化多样性的基本原则,并在题为《我们创造的多样性》(Our Creative Diversity)的报告中呼吁:对手工艺、舞蹈、口头传统等类型的文化表现形式进行深入研究,应当正式承认这些遍布全球的非物质遗产和财富。1998年,UNESCO启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计划。2003年10月,UNESCO第32届全体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国际公约》),2005年,UNESCO在《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的基础上,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7年,WIPO所属专门委员会通过了《传统文化和民间传承的表现形式保护修订案(目标与原则)》、《传统知识保护修订案(目标与原则)》等决议草案。(参见,表1)
通过以上简要的回溯,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非遗保护不是一个孤立的文化活动,而是涉及整个人类的生存环境,是保护传统文化和文化多样性全球行动的组成部分。从《生物多样性公约》注意到传统生活方式、民间传承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联性,延伸到关注文化多样性保护,再到呼吁保护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相关的知识产权,这其中,作为文化多样性的“真实写照”(mirror)和“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保护公约以及其后的文化多样性公约制定,只是在更大程度上证明了在快速变化的全球环境中,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对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或缺性。
二、维持文化多样性与就地保护
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将“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TK)解释为经由数世纪形成、适应当地文化和当地环境、来自实践积累、经由身口相传的知识、技能、创造和经验。该公约基于这样的理解:传统活动、土地和资源的使用可以稳定和保护生态系统,要保护生物多样性就必须尊重与之相关的传统文化、传统知识和实践经验。这样一来,维持文化多样性的重大意义和面临的严峻挑战就引起了国际社会更加广泛的关注。事实上,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脱离特定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环境条件,作为民族文化、地方传统、民间习俗及审美的具体体现,它们依托于本地人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记忆为表现手段,以身口相传为主要延续方式,也是“活”的传统文化中最脆弱的部分。
正如《世界文化报告》(2000)所指出的:“可以预期人类文化多样性具有持续性活力。……然而,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中,这种文化多样性的延续和更新,却面临新的挑战。……全球化正在为文化交流创造新的机遇,新的容忍形式和新的入侵形式也正在出现。”而这其中的巨大悖论又在于,“虽然人类是一种物种,但是基因突变给了他们学习知识和把知识代代相传的能力,这种突变,解释了人类成功地扩散到地球各处的历史。不幸的是,这种能力正在导致地球上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其后果难以预料。文化多样性的丧失应被看作是与生物多样性的互动过程。”
各类文化遗产与其产生、发展和传播的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历史环境状况、文化环境背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与保护影响巨大。极具地方特色且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空间、场所环境,是文化多样性的基本构成,也是可持续发展的文化资本和资源要素。而早在1995年《我们创造的多样性》报告中,就把文化的繁荣视为最高目标,文化的创造性被视为人类进步的源泉,文化的多样性被视为人类最宝贵的财富。
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别强调“就地保护”(in―situ conservation)的方式,即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生境以及维护和恢复物种在其自然环境中有生存力的群体。考虑到传统文化和民间传承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多样性的直接联系,应当优先采取在非遗产生和成长的原生态环境中保持它的生命力的“就地保护”(in―situ preservation)。正如1989年《国际建议》所确认的:“民间传承(或传统的大众文化)是指基于文化社区传统的全部创造,由某一群体或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反映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艺、建筑及其他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在于它是深深扎根于该地原住民的生态、文化与社会环境中,若为了追求发展而脱离滋养它的土壤,将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生活切割开来,那么原本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努力与动机,转眼间反而会丧失其应有的价值和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常常是一种生活方式或是生活经验的结晶,与当地的地理生态、历史文化和社会构成一个整体而存在,但是若忽略了它的真正本性,即容易脱离‘生活’,而变成为了发展旅游或是城市行销的展示名片,转变成为了畸形的‘表演’取向,而被商品化了。”
反观国内一些地方,多采取将非遗项目集中于博物馆、博览园区展示观赏,而在原生态、原环境中保护传承、保育培育的实践案例则相当稀少。非遗项目旅游开发,表演性、节庆游览活动成为非遗保护的主要方面,“重集中展示、轻社区传承”的现象十分突出(参见表2)。对传统项目的生产性方式保护,应当是通过生产实践过程(保持、采用或改进传统生产工艺、流线等)将一些传统手工艺、技艺或有生产性的项目组织起来,使之得以利用、传承或再生、活用。它的前提是传统的生产性方式的保护传承,而不是大规模的生产性开发。但在现实中,部分非遗项目成为了企业商业开发的包装或产品的标志,也有部分项目其现代生产工艺技术与传统工艺、手段等没有任何关系。生产性方式保护,应当是通过生产实践过程培养传承人,传承传统的生产技术、手工艺和其他技能,不应以追求产业化和规模效益为目标。
摆在非遗保护实践面前更为严峻的挑战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猛推进,势不可挡、规模巨大的旧城改造使城乡环境、自然生态、地域风貌、乡土景观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剧烈的改变。为了经济利益和旅游市场需求,“假古董”的大量建设和人造景观快速的开发,也对真实的历史环境与多样的文化生态环境造成了直接破坏和不当的负面干扰。2011年9月6日,在纪念中央文史研究馆成立60周年座谈会上,前任总理曾尖锐地指出,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文化遗产保护存在三个问题,其中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伴随古村落和现代农村的消失、农民失去土地,对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的保护带来的冲击。农村地区聚落的消失和村庄“空洞化”问题对非物质文化保护与传承影响最大,大量非遗项目存在于农村地区,与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密切相关,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居民点的剧减,文化生态环境必然会受到巨大的冲击。
三、完善保护制度与保护方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两种主要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将它转变为有形的形式,即无形文化遗产的有形化,也就是文献化(documentation)保护。文献化也是保存无形文化遗产的重要方法,尤其是对于那些濒危的遗产或是在现实生活中无法继续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言,是一种不可或缺的保存方式,也是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清单名录的基础。第二种方式是在它产生的原生态和原环境中保持它的活力,即通过鼓励世代相传和复兴非物质文化遗产来保持它的活力。两种方法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1989年《国际建议》主要着重于对遗产的记录和研究,而2003年《保护公约》侧重鼓励后一种方式,强调创造和再创造各种文化表现形式的人群和社区的重要作用,指出应当优先考虑在这些文化表现形式的原始氛围中促进它们的再生。2003年《保护公约》第二条对“保护”的定义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所采取的措施,包括确认、立档、研究、保存、防护、促进、弘扬、传承(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以及涉及遗产各方面的振兴。
下面对各项保护措施的含义做些简要的说明。确认(identification),指对特定项目的专业性描述、分析以及技术性判断、鉴别;立档(documentation),即通过文献化方式对项目进行客观记录、建立资料档案,包括数字化处理;研究(research),指与遗产项目及其保护相关的文献调查、田野调研和科学分析探索等;保存(preservation),是确保特定的社会实践及表现形式得以维持的方式;防护(protection),指确保特定的社会实践及表现形式不遭受损害;促进(promotion),是指采取积极的方式引起社会公众对遗产保护的广泛关注;弘扬(enhancement),即改善其生存环境的状况并增进其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关联性;传承(transmission),是指通过获取文献资料、指导或其他方式向他人尤其是年轻一代传播社会实践经验和传统文化观念;振兴(revitalization),指促进某些衰退或消亡中的非遗项目再生的过程或措施,作为保护政策也指通过非遗项目保护传承促进遗产所在地社区的整体复兴。
我国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传播制度以及相关保障制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了地方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近年来,在面对建设性破坏的紧急局面下,各地在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积极的努力,与此同时也出现了“重申报,轻保存”等不尽合理的现象和问题。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保护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泛化和扩大化倾向,一些地方已完全消失的项目,已经不存在传承可能性的项目,或是多地申报、不同级别名录重复登录的项目,可能也不在少数。2012年9月4日,文化部了《关于对天津市红桥区回族大刀队等105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调整、撤销的决定》,对105个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调整、整改和资格撤销,标志着文化部在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动态管理方面有了实质性开端,也是切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举措。
非遗清单登录制度,不只是收集资料数据、整理形成项目名录的简单过程,而且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针对相关传统实践和民间传承项目的状况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与保存数量、状况、稀缺性、濒危状况以及环境生境变化等因素,实事求是地确定保护名录,并制定适当的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此外,在非遗学术领域需要进一步加强遗产保护的基础研究,如非遗项目发生史,传播演变过程的历史学、社会学和民俗学研究。目前针对非遗项目的田野调查,大多沿用民俗学、人类学和艺术学的调查方法,从文化遗产保护学角度进行的研究明显不足。以2006年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的“傩戏”为例(项目编号为Ⅳ-89),公布时包括武安傩戏、池州傩戏、侗族傩戏、沅陵辰州傩戏、德江傩堂戏等项目;2008年6月,将万载开口傩、仡佬族傩戏、鹤峰傩戏、恩施傩戏作为扩展项目列入;2011年5月,在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时,又将任庄扇鼓傩戏、德安潘公戏、梅山傩戏、荔波布依族傩戏扩展进来,项目涉及多个省份和地区。而这些地域分布相当广泛的各种类型的傩戏,其产生、传播和演变情况究竟是怎样的?其相互之间的关联性又是怎样的?关于这些问题,至今似乎还没有完整的具有说服力的研究成果。
四、尊重文化权利与可持续使用
在各地轰轰烈烈开展的非遗保护活动中,地方居民和社区团体参与较弱是其中的一大缺憾。正如重庆文理学院谭宏教授所指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呈现‘两头热’现象,一头是政府为了发掘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经济价值,使之为地方经济做出贡献而摇旗呐喊;另一头是学界为了挖掘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各种经济、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而相互争鸣。而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力军的广大民众却认识不足,参与不多。”
前文的分析已经阐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应是在现代生活背景下自然发生和自主选择的结果,外部干预应尽可能限制在最低限度之内。“就地保护”、“活态传承”的最好方式应当是以非遗项目原有的形态,在原生环境中相对自然地流布、传播和传承,尽可能少地实施外部干预。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不少非遗项目在公布之时,可能已经处于濒危状况之中,其存在的生态环境已失去平衡,甚至遭到了破坏,不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就有可能彻底消失。因此,不得不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抢救保护,但政府主导的干预和技术管理等要做到适度和适当。政府的有效管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保护与传承的制度保障,在这方面,亚洲的日本、韩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政府以怎样的方式介入地域民俗活动等非遗项目的管理,是需要认真研究分析并科学决策的,因为政府管理的影响可能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在韩国和日本的保护实践中,政府的有效管理作为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的制度保障必不可少。而民众的自主参与是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主体保障,一个民俗活动如果失去了民众的自主参与,失去了精神和信仰的传承,脱离了生长和发育的生态环境,就有可能走向枯萎甚至消亡。
韩国安东河回村是一个传统的小村落,六百多年形成的河回村历史环境得到了良好的保存、保护,在2010年的第34届世界遗产大会上被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除山水环境、村落格局和历史建筑外,这里还是韩国假面文化的发源地,即“河回别神祭神面具舞”保护传承之地。近年来,当地建立了假面博物馆,设计制造出新的面具纪念品。在表演方面,韩国安东市开始举办国际假面舞节,邀请来自世界各地的假面舞表演团体来这里演出,自然也吸引了世界各地超过百万的游客到这里旅游观光。河回村的传统面具舞与中国的傩戏类似,但无论是池州傩戏,还是安顺地戏,在记录保存、保护传承和可持续使用传统文化资源方面,与韩国安东相比差距还是不小。
非遗保护与传承首先要尊重社区、个人和团体的意愿及他们的文化权利。人类的一切创造物都处于不断消失的进程之中,UNESCO文化部国际标准司司长林德尔・普罗特(Lyndel Prott)认为,“不能因为保护那些已经不在文化生活中发挥作用的文化因素而破坏社会进程”,“保护遗产的意愿应是:让传统文化的掌握者能够继续为竞争型生活方式的造就者们提供不同的行为方式和不同的‘成功’标准”。非遗保护应当考虑在特定文化背景中产生新的发展模式,以此来满足当地的差异性需求。以承认“传统文化”价值、增进尊重与了解为前提,为了保持文化的多样性,决策需要更透明、更具包容性(但不应排除专家参与)。有时为了保持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有必要舍弃招商引资模式的开发计划,有时候甚至要放弃某些基金的资助。例如,城市港口地区的码头号子,由于生产方式和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变,已经基本脱离了现实环境,只能通过舞台化表演等形式来展示。而在巴东县神龙溪景区,据说是应游客要求还原恢复了“拉纤”表演,这种所谓的原生态拉纤完全是为适应旅游观光活动而产生的,恐怕已经涉及到人权保护等问题。
非遗保护还要切实关注文化生态保护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注重对传统文化、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的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WIPO在该领域做了积极有效的探索,WIPO所属的“关于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的政府间委员会”(IGC)第七次大会上形成了保护传统知识的目标与原则的相关文件。其保护政策目标涉及承认价值、增进尊重、满足社区的实际需要、防止对传统文化的不正当占有等多项内容。相关文件中提出了两项关键要求:第一是要求承认传统知识持有人拥有传统知识的相应权利,第二是要求第三方高度关注未经授权获得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为此,制定并实行了两种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护措施:(1)积极的保护:给传统知识持有人以权利,使其能够针对滥用传统知识的某些形式采取行动或寻求补救办法;(2)防御性保护:防止他人通过不合法手段得到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
在国内,已经出现过非遗保护的知识产权之争。2011年5月底,被称为“中国非遗保护第一案”的安顺市文化局状告张艺谋等人案败诉一事成为新闻。被列入第一批国家非遗名录的“安顺地戏,,(项目编号为Ⅳ-90),为傩戏的一种,形成于明代初叶。据史料记载,其产生与明初来自安徽、江苏、江西等地的安顺屯军有关,因随军流动,经常选取野外的低洼旷地进行演出,表演者所戴面具靠头部前额并略向上倾斜成为其造型的主要特征,故名“地戏”。2004年张艺谋在云南丽江拍摄电影《千里走单骑》时,曾邀请安顺市詹家屯的詹学彦等8位地戏传人前往丽江参与演出,表演了安顺地戏传统剧目中的《战潼关》和《千里走单骑》,但在影片中却称此为“云南面具戏”。
2010年,安顺文化局状告张艺谋等三人,为非遗讨署名权,经过一年多的诉讼,北京西城法院一审宣判认为,影片使用安顺地戏进行一定程度的创作虚构,并不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并驳回了文化局的。表面上看,《千里走单骑》拍摄于2004年11月,上映于2005年12月,而安顺地戏在2006年5月才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因而安顺文化局无权主张署名权。但这一事件还是说明了当年地方政府对本地的传统文化缺乏保护意识,而像张艺谋这样的著名导演,作为艺术家也没有注意在文化艺术品的生产过程中传播正确的传统文化信息。即便该作品在主观上并不存在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故意和过失,也未对安顺地戏产生法律所禁止的歪曲、贬损等行为,但由于电影的巨大影响力,事实上还是对广大观众造成了安顺地戏相关信息的误导与混淆,也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项目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从保护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角度看,无论如何,即便是出于对非遗及相关法规的尊重,当事人也应当做出道歉声明。
五、结语
文化生态本身即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与自然条件、技术、经济、历史等有密切的关系。文化多样性不仅体现在人类文化遗产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表现形式来表达、弘扬和传承,也体现在借助各种技术和方式进行艺术创造、生产、传播、销售和消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应当纳入文化大发展的总体战略中统筹规划、全面推进。早在1980年代,UNESCO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计划中就有“作为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文化遗产赋予每一个特殊的地方其可识别的特征,是人类经验的宝库。因此,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展示应是任何文化政策的重要基石”的指导意见。2011年11月,UNESCO大会又通过了一项关于城市保护的新国际建议――《关于历史性城市景观的建议》,建议再次强调了历史城市整体保护的重要性,指出,“在全球环境变化中,有形和无形的文化遗产是提升城市地区宜居性、促进经济发展、增强社会凝聚力的重要资源。人类的未来取决于对资源的有效规划和管理,因而保护就成为了一种战略,旨在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实现城市发展与生活质量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体育;概念;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 80-054 文章编号:1009-783X(2017)01-0132-05 文献标志码:A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颁布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随之正式成为官方术语和操作概念,在人类文化遗产的范畴中开辟了一个崭新的领域[”。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文简称“体育非遗”)生动地呈现了各民族人民的生产习俗、生活风貌和,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人类社会的历史遗存,更是民族文化中丰厚的精神养料,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但长期以来,由于人为和非人为因素,世界各国体育非遗不断遭到损毁,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发展,这一现象愈演愈烈,尤其是在偏远落后的地区,一些体育非遗项目已经消失或濒临灭绝。学界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应时而兴、亟待解决的课题进行了探索,围绕这一领域所取得的成果已非常丰硕。鉴于此,本文从概念与内涵、价值、保护、传承和发展5个方面对体育非遗研究进行梳理,以期为进一步推进相关研究建言献策。
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进展
1.1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与内涵的研究
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与内涵的探讨,学界基本遵循了一致的解释路径,认为体育非遗是“体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2个概念的交织,该类别文化遗产必须同时满足“体育”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要素;但基于语言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国内外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体育”概念与内涵的解读不尽相同,至今没有形成共识。体育非遗尚存在概念与内涵不清、类别归属不明的现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一些具有体育属性的项目,例如维吾尔族达瓦孜、塔吉克族鹰舞等,其类别归属传统体育、杂技、民俗还是民族舞蹈难以准确定位。
李凤梅认为体育非遗可以理解为被某一区域人口或固定群体主要用于健身、娱乐、祭祀、竞技等目的所遗存的各种身体活动形式和知识,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器具和文化空间。彭金城认为体育非遗是世代传承、体现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的形式及相对应的文化空间,包括传统体育技术、动作要领、表演艺术、文化精神等内容。实际上,体育非遗最核心的内涵不是外在的物质表现形式,而是文化持有者在表演和创作过程中含有的特殊内蕴和技艺。从承载主体“文化持有者”的角度来看,体育非遗是“活”的,因而对体育非遗概念与内涵的认识应该是动态的,它随着时间和实践的绵延不断诞生出新的内涵。
1.2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研究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包括文化价值、历史价值、精神价值、科学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目前,相关研究集中于文化价值、教育价值和经济价值等方面。孙健等以传统蹴鞠运动为研究对象,研究认为传统蹴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软实力”主要表现为文化的自信力与凝聚力、沟通力与协调力、传播力和感召力。李成银等认为,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在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马磊认为,河南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族传统体育历史价值独特、文化价值内涵丰富、文化传承的原生态性突出、现实意义重大。
通过整理相关资料可以看出,体育非遗价值研究正处于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中。第一,针对体育非遗价值的研究还处于较为分散的状态,尚未形成系统,研究时应当从多角度、不同层面,根据不同需求进行具体研究。第二,缺乏对体育非遗价值多样性与关联性的研究。在探讨体育非遗价值时,我们应该从主体和客体2方面加以考察,不仅要认真研究体育非遗本身,而且要认真地研究体育非遗背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1.3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项艰巨复杂的文化工程,要求不同领域的学者和保护工作者结合自身专长,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目前,体育非遗保护研究主要集中于保护主体、保护内容、保护方式、保护成效评价等方面。白晋湘针对体育非遗保护的有限性,从分级保护体系、法制保护机制、博物馆、数据库、文化持有者、文化空间等方面提出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路径选择。万义认为体育非遗保护需摒弃“原生态体育”的保守理念,厘清保护对象与保护边界,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观,注重各生态系统间的动态平衡。张春燕从法律保护的视角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体育非遗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袁育霞认为将武术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其保护与发展提供良机,并基于此提出武术的保护策略。
近年来,围绕体育非遗保护的研究非常活跃,部分学者力主“原生态”地保护体育非遗,这种“原汁原味、回归本源”的主张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实现;因为所谓的“原生态”是相对而言的,刻意追求理想中绝对的“原生态”只会是劳而无益,必须以发展变迁的观点考察体育非遗的原生态、本真性。事实上,体育非遗保护的真谛不在于“原生态”“非物质”或是“物质”,而在于“非物质“物质”之间人的生活态度。
1.4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研究
体育非遗传承研究涉及传承项目、分布区域、历史渊源、基本内容、传承谱系、基本特征、濒危状况、主要价值等多个方面,主要集中于体育非遗传承现状、体育非遗传承原则、体育非遗传承制度和体育非遗传承路径。牛芳等以徽州嬉鱼灯活动为个案,对徽州民俗体育非遗传承特性、传承危机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传承策略。张庆武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探讨华佗五禽戏传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应完善华佗五禽戏管理体制、增加经费投入、加强教育传承和传承人保护等。王书彦等从制度角度入手,对体育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存在申报审核制度难以规避地方不当利益、传承人评审标准模糊等问题进行探讨。
从以上对体育非遗传承的研究可以看出,学者们基本采用了“经世致用”为主导的学术研究范式。“经世致用”的宗旨在于密切关注社会问题,敢于面对社会问题,致力于济世安民。近年来,体育非遗的研究表现出尚实务实的特点,有效地促进了体育非遗传承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根据非遗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合理引导;但相关成果以定性研究为主,得出的结论难免带有主观性,对一些重点问题关注度不高,例如体育非遗的群体传承、教育传承等方面研究不够深人。
1.5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研究
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正确理解应是具有良好的造血功能,并具备自身的特色。具体来讲,就是要求文化持有者“向内求深度,向外求广度”,向内求深度是指要保持体育非遗自身的文化特质,寻求文化自觉,向外求发展是指开拓视野,不断学习和吸收先进的内容。目前,体育非遗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体育非遗发展现状、体育非遗发展诉求、体育非遗发展路径、体育非遗发展前景等方面。苏雄针对粤西民族传统体育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大教育投入、发挥媒体作用、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环境等建议。杨建营等介绍了浙东内家拳发展概况,认为要厘清内家拳保护、传承与发展等环节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使该系统工程的工作得到有序开展。郭玉成从传统武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发展等方面,总结相关研究成果,认为传统武术的发展应有别于西方体育,走“文化回归”的特色之路。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人们从不同视角对体育非遗发展进行了探析,为体育非遗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但此类研究多是理论上的应然性内容,与体育非遗运行实践中的实然尚有差距。第一,在体育非遗自身发展方面,研究人员没有充分尊重传承群体在内的大众自我选择,缺乏与他们展开有效的沟通,相关学术成果与传承群体、地方民众的认同度相差甚远,使体育非遗发展研究成为高级理论的低级运用。第二,缺少实证研究。“思考”“构想”和“建议”的思辨式研究偏多,基于田野调查的实证研究不足,尤其是细致入微的成功个案研究十分缺乏。
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综述
2.1国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起步较早且脉络清晰
美国、欧洲、日本等在体育非遗领域的研究已有数十年的历史,历经多年发展,其理论体系与实践经验都较为成熟。相关体育非遗研究,主要来源于《国际博物馆》(Museum Intemational)、《国际遗产研究期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eritage Studies)、《非物质遗产国际期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tanaible Heritage)等。
在体育非遗理论的建构与探讨方面,美国起步较早,研究成果较为显著的机构包括史密森尼民俗和文化遗产中心、美国民俗中心、国家艺术赞助基金等。始于1967年从事传统知识及艺术的研究、展览与保护工作的史密森尼民俗节就是由前者举办,创立之初非常重视学术性研究和地域文化权利的体现。为方便文化持有者以自己的方式宣传独特的文化,史密森尼民俗节所有的体育非遗活动都安排在国家广场的草地上或临时搭建的舞台上,使得文化持有者和包括体育非遗学者在内的参观者在较为轻松的活动气氛中面对面直接交流。与文化持有者之间的平等对话,保证了访谈的高效,提升了研究者对体育非遗的认识深度。史密森尼民俗和文化遗产中心主任K.Richard认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实行中的分离和各自领域的分隔削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有效性。R Nettleford针对体育非遗迁移现象,分析在迁移中造成的遗产流失、衰亡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路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录制度起源于欧洲,有关体育非遗理论保护与传承的经验性研究在欧洲也较为成熟。波恩大学、乌尔姆大学等高校尝试将体育非遗项目纳入学校体育活动,为体育非遗研究注入了活化剂。值得借鉴的是德国学者在研究体育非遗项目时,往往选择很小的事件和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然后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寻事物的发展规律。例如L Kong教授从个案的实证出发,运用田野调查法从不同角度阐述文化全球化对体育非遗的危害,各民族应从自身实际出发,促使本民族文化适应新时代的要求。追根溯源,欧洲体育非遗保护与研究工作的成功得益于“文化遗产日”的设立。每年9月的第3个周末,40多个欧洲国家的居民举家出动,朝圣般地参观文化遗产,增强了民众保护体育非遗的意识。
经^数十年探索,日本等在体育非遗传承研究方面,已经形成相对成熟的理论体系。有日本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在于重视传承人的技能本身,由于传统体育技能等具有“无形”特点而难以把握,因而传承人也被包括在无形文化遗产的范畴。学者M.Shimada认为,日本Soma-Nomaoi(相马野马追)的成功传承主要得益于控制机制的规范化,在保护传承人、保存项目形式的同时对项目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盘点国外体育非遗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建构与探讨;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宣传与管理研究;3)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历时性、建议性与反思性研究;4)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保护与传承的经验性研究。
2.2国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逐渐成形但关注不够
随着体育文化的广泛传播和体育产业化进程的加速,体育越来越受到相关学科的广泛关注,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视角审视传统体育随之成为中国体育研究的一个独特领域。目前,国内已有诸多学者从不同研究视角对体育非遗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从研究理论视角出发,例如社会学、人类学、艺术学、法律保护的角度;从研究层次上看,主要有宏观、中观和微观研究;从研究视角的维度,可以分为多维视角和单一视角等。根据具体问题,研究者通常会选择适宜的研究视角。
宏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是从全社会或整个国家的视角出发,以―些宏大的、整体的体育非遗理论问题为研究对象,强调包容性、概括性和整体性,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国传统体育文化保护》、《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体育文化的传承》等,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体育文化之间的关系,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的启示。也有学者尝试将民族传统体育发展、民俗体育文化的保护置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进行研究,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我国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的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王晓在其论文《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若干思考》、牛爱军等在其论文《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传统体育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兼与王晓同志商榷》中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民族传统体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类别归属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激发了广大学者对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关注。
中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一般是以局部区域、某一民族或某一项目群的体育非遗为研究对象,例如《贵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和发展》、《我国朝鲜族传统体育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和《传统武术:我们最大宗最珍贵的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后者出自程大力教授之笔,是中国真正意义上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研究传统体育的开山之作,截至2016年3月6日,被引267次,在2 682篇非物质文化遗产类核心期刊论文中被引频次稳居前三。中观研究是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两者之间联系的纽带,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宏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只有借助于中观研究,经过中间过渡才能在微观中得到良好体现;微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也必须经过中观验证,才能具有宏观推广的价值。
微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是以对某一项目、单个因素或最小体育非遗单位集合体进行的具体研究。研究者采用微观研究,其目的在于对具体的体育非遗项目进行更为详细的解析和定位,例如《灵的皈依与身的证验――河北永年县故城村梅花拳调查》、《维吾尔族传统体育项目达瓦孜的传承与变迁》等。或是通过个案进行细致翔实的研究,对某一个或多个典型案例进行描述、分析和反思,例如《农村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困境及其救赎――以盐城地区义丰龙舞及楼王莲湘为个案》等。由于微观研究的个案研究是针对具体的体育非遗问题,研究的代表性和解释力不足以成为行之有效的推广模式。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体育非遗研究尚存在以下不足:其一,从单一角度思考问题的研究居多,从整体上系统思考体育非遗问题的研究较少(例如,研究过程中将宏观研究、中观研究、微观研究三者融合,相互补益);其二,历时性研究和建议性研究较为常见,反思性研究明显不足;其三,缺乏长期深入的田野调查和个案研究,难以把握相关项目的发展历程、社会结构和影响因素。
3.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展望
3.1完善田野调查方法,形成研究的时空张力
自英国现代人类学代表人物Haddon首次运用田野调查以来,该研究方法历经完善与规范,逐渐成为社会科学各个领域的重要调查方法。体育非遗研究借鉴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至今已取得一定成果,但对其理解和运用还不够深入。第一,研究人员在使用具体方法时对田野调查的共时性存在误读,把进入实地之前所整理的文献资料当成调查的参照,反复印证前人成果,缺少实地调查的探索发现。第二,部分学者将体育非遗田野调查研究的性质定位为定性研究,研究中使用的资料收集方式拘泥于定性方式,较少考虑到定量的方式(例如样本抽样调查等)。第三,部分研究的田野调查时间不足一个农业周期或牧业周期,难以真正了解一种文化现象。基于此,在资料收集和分析方面,广泛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研究范式;在调查研究的视角上,将宏观、中观与微观研究相结合,以确保调查对象的信度和效度;在田野调查过程中,要形成研究人员与调查对象之间的时空张力,切实保证研究的真实性。
3.2法律保护与教育传承并行,延伸实证研究广度
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体育非遗是最为有效的保护方式,但国际上关于非遗保护方面的正规法律并不多见。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颁布,总体来看,体育非遗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须待进一步完善。在法律保护过程中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问题所在,通过实证检验,揭示在体育非遗法律保护中各种内外因素对其产生不同影响的深层次原因和原理。体育非遗教育传承既是一种发展,又是一种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对培养年轻一代集体意识、文化认同、民族自尊等具有特殊优势,能引发人们对民族生存精神和生存智慧的再认识,被视为现代社会保护体育非遗的一种有效方式。要实现体育非遗教育传承的突围与跨越,就必须打破民间与学校文化主体间“身份有别”的观念,实现体育非遗资源对流,优化课堂的文化空间;因此,强化教育传承实证研究,把践中积累的研究成果应用于具体实践,将是体育非遗研究者的一项重要任务。
3.3扩展研究的主位视角,提高文化持有者参与度
体育非遗承载的主体是文化持有者,充分尊重文化持有者对自我文化的认同态度或真实情感是体育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第―要义”。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政府、经营者和文化持有者之间的博弈关系使得处于弱势的文化持有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话语权遭受剥夺,其主动参与度较低。而缺乏文化持有者的积极参与,所有体育非遗工作都会徒劳无功,因此,要扩展研究的主位视角,促进政府、经营者和文化持有者换位思考,满足体育非遗持有者的利益诉求,提高他们的参与度。首先,必须把体育非遗研究中受到冷落的文化持有者邀请回来,与他们展开有效的沟通,将体育非遗、发生情景和文化持有者构成一个动态系统进行研究;其次,尊重文化持有者的主人地位,逐步引导他们客观地看待自身传统和生活方式,传承体育文化精华;再次,借助政府和媒体的力量,宣传体育非遗的原真性文化内涵,树立文化持有者的民族自信心。
3.4阐释体育非遗本体理论,加强不同学科整合
体育非遗形式多样,内涵丰富,阐释体育非遗本体理论是学界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研究者应发掘已有研究优势,全面分析体育非遗的概念、内涵、特征、价值和分类体系,为构建体育非遗理论体系进行积极的探索。体育非遗研究涉及到体育学、文化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多种学科,需要整合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研究方法,加强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与整合。为保证多学科综合研究卓有成效,需做到以下3点:第一,鉴于不同学科拥有独特的理论体系和适用范围,多学科综合的体育非遗研究必须兼顾各学科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对相关学科进行融会贯通。第二,不能生搬硬套相关学科的研究结论,只有在不同学科的共同点上找到可以互补的前提,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多学科的有机整合。第三,跨学科研究中严谨对待每一条资料,充当使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基础资料得到相关学科的相互印证。
6年前,湖北襄阳的李秀桦、张玉涛和邵爱民3个彼此并不熟悉的年轻人,因为共同的爱好走到一起,他们决定以“捡拾”和传播散落在民间的历史文化为己任,成立了“拾穗者民间文化工作群”。
之后,他们开始了对襄阳地区古山寨、古民居、古法造纸、老河口木版年画等的探访和记录,几年间,“拾穗者民间文化工作群”也从最初的3个人壮大到几十人,他们以自己的方式记录城市变迁、保护文化遗产。
像邵爱民等人一样,随着公众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知程度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非遗保护当中。记者从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了解到,目前还没有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非政府组织(NGO)。但根据媒体的相关报道,近年来,由大专院校、企业、个人等发起成立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正越来越多地体现出普通公民的文化自觉意识。像北京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深圳松禾基金会、甘肃兰州大学文化行者等都属于此类非政府性质的民间文保组织。
据了解,我国民间组织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CHP成立以来发起了很多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其中阿尔羌少数民族文化振兴项目是广受好评的保护项目之一。
释比文化是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为核心的部分,而阿尔村是羌族释比文化保存最完整的地方。但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羌族人民上千年来的故乡阿尔村面临着消亡的命运。
针对这一状况,北京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在美国和瑞士使馆共同赞助下发起了这一项目。他们通过网络公开招募和选拔,成立了一个由民族学、影视学、法学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志愿者工作小组。同时,CHP在阿尔村当地也成立了一支由释比、村干部及热心村民等组成的核心志愿者队伍。他们通过记录自己的亲身经历、采访长辈、拍照及拍摄村中的礼俗活动等多种方式对阿尔羌文化进行记录,最终,一部旨在保存羌文化的纪录片和书籍《阿尔档案》问世。
2011年7月23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东棉花胡同的蓬蒿剧场,阿尔记录
羌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报告会正在这里举行。时任小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云霞,向关心文化遗产保护的各界人士介绍了阿尔羌少数民族文化振兴项目实施的全过程。
王云霞介绍说,在充分了解当地人民生活的困境下,北京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试图帮助他们保护自己文化的同时并不回避或反对现代化,旨在建立一种民族尊严,帮助少数民族意识到他们自己文化的价值。
“这本关于羌族文化的书包含了口述的文稿、民歌及节日音乐,为留给后世而记录的。而这部关于少数民族文艺振兴的感人至深的纪录片是此次项目的成果,展示了阿尔村的生活和民俗。”CHP发起人何戍中认为,“我们相信通过这个项目,新一代的羌族文化领导者诞生了。”
除发掘、保护非遗的民间组织之外,在我国也出现了旨在扶持文化遗产保护非政府组织的NGO/NPO。
其中,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是我国比较有影响力的此类组织。它于2007年8月28日在民政部正式注册登记,是享有海内外募资资格的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社会各界热心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代表和主要捐赠人组成的理事会,该基金会的宗旨是唤醒公民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及责任,配合政府调动民间力量修缮和保护中国文化、历史遗迹,推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
在大西南的贵州,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贵州文化薪火乡村发展基金会在贵州省民政厅正式登记注册,属非公募民办公益性组织,其宗旨是调动老龄资源与城市资源,援助中国西部省区贵州的教育软硬件、农村公共卫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三个领域。
深圳的松禾基金会从筹备之初,就将保护与传承多元文化作为自己的使命。他们希望通过组建民族童声合唱团,协助当地教育部门在小学普及系统、持续的艺术教育,让民族文化之美在孩子身上成为一种本能。
出于对我国文化遗产的热爱,这些民间组织利用各具特色的理念、方式进行着非遗保护的自我实验。NGO可以发挥政府发挥不了的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都是民族民间文化,而民间文化组织既是民众社会的组成部分,又是民间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承者,因此,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上,有着官方组织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武汉社科院研究员张笃勤认为,民间文化组织与民间文化原本具有天然的联系,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是以当地文化组织保护当地的文化,这种地缘优势具有亲和的人际关系,而且由于当地民间文化组织对当地的文化研究优势,置身于当地文化生态环境当中,耳濡目染,对本地文化遗产的认识理解自然更为深刻。
针对目前非遗的保护现状,不管是专家学者还是民间组织从业人士,他们都表示,我国的文化保护NGO还是太少了。
关于怎么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文化遗产,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刘魁立说:“关键在于广大民众的文化自觉。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归根结底是一种全民的文化建设活动。比如民间的技艺、工艺,假定没有社会对它的支持和需求、没有广大民众的热爱,靠个人绝对不能把这个传承下去。其次才是那些优秀代表者,他们把祖祖辈辈非常宝贵的遗产汇集在一起,并且掌握,这也是非常重要的。”
要唤起民众的文化自觉,光靠政府的力量显然不能做到面面俱到,而民间组织由于其来自民间又面向民间,因此它们能发挥政府发挥不了的作用。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徐红恩指出,“NGO”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其运作的关键就是广泛整合社会资源,全民参与。群众是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使用者和守护者,是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社会大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是文化遗产事业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文化遗产事业的未来和希望。按照“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保护方针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NGO市场化运作,促进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方式和方法是应该尝试和探讨的。
他认为,民俗活动最根本的一个特点是群众的自发性。对这种自发性的引导和发挥,不但体现非遗保护的人民主体地位,也是非遗保护持续性、有效性的基本主张和举措。 此外,NGO组织中有很大一批专家和学者,他们不仅是文化遗产研究的专家和学者,具有丰富的保护、重建和开发经验,而且对这些文化遗产情有独钟,更知道珍惜和爱护这些宝贵财富的重要性。
因此,专家们表示,非遗保护不仅是政府职责,更需发动民间力量、吸引民间资金,形成社会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因为大量非遗项目存在于民俗活动中,民俗活动是非遗长存长盛的沃土。保护民俗活动,就是发挥人民群众在非遗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使非遗项目更具旺盛的生命力。
同时,NGO作为文化遗产管理中重要的公益组织,是公众参与最有力的模式,它能够积极参与遗产管理中的法律制定,能够代表公众与政府对话合作,引起 社会对管理中出现问题的关注,甚至可以代表公众对文化遗产管理中出现的不法行为进行监督。
国外民间组织的经验启示
民间组织参与已经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必然趋势,民间组织由于自身的非营利性使其能够在遗产保护的过程中更加注重遗产的非经济价值,从遗产的根本属性人手,更中立、更客观地参与到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发达国家公众参与起步较早,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保护的国家。在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产保护法》中,日本首先启用了“无形文化财”一词,并率先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活态保护。所谓“活态保护”,指的是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尚有存续的传承人和组织。日本人认为文化财是全体国民共同的财富,对它们的保护和管理应该由全部国民共同参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地方居民为中心,并得到专家的协助。日本的文化财产保护社团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由专家学者为会员的,主要负责的是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为文化遗产管理事业指明前进的方向;另外一类是文化遗产的所有者和爱好者,他们负责文化遗产的修葺、展示、保护和传承。日本比较有名的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组织有平民白发组织的香川县琴平町的“町并保存会”等。
一、“传承”:高校公共艺术教育非遗课程定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长期的事业、系统的文化工程,而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短期任务。只要保护的对象被认识和确定,保护工作就应长久地持续下去,没有时间限制,我们这一代要保护,下一代还要保护,使这份文化遗产子子孙孙承继下去,并在不断地更新与发展中发扬光大。”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天然的独一性和固有的传承方式,即:朴素本真的传承形态、口传心授的传承方式、极具视野的传承领域、文化特定的传承土壤、与时俱进的传承变迁。因此对它的传承和保护必须坚持将它最最原生态的一面保存和传承下来,因此公共艺术教育非遗课程必须体现其独特的传承性。在教学活动中贯穿始终的是民间艺术的“根”性教育。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所掌握的技能应当原封不动地,不经过任何加工和创造地学习下来。要帮助学生建立“多元文化”的学习理念,以开阔的视角学习和思考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文化内涵与特性。
二、“融合”:高校公共艺术教育非遗课程教学形式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赶秋节;数字化技术;虚拟现实
中图分类号:TP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6)25-0210-04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technology, some advanced digital technologies as virtual reality technology has adapted i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project.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the digital technology protection methods and the advantages of virtual reality technology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domestic ethnic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taking Catch the autumn festival in Xiangxi Autonomous Prefecture for example to recommend feasible and digital solutions by the virtual reality technology.
Key word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Catch the autumn festival;digital technology;virtual reality
1 引言
早在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就开始有了利用数字技术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的意识,并在90年代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1世纪以来,各国对“非遗”的重视度越来越高,纷纷采用法律、政策、教育、技术等形式来保护和传承“非遗”,但由于“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受到其依存条件和当代人民对其的保护意识程度的限制,这些传统的保护方式显得差强人意,若要长久的保护和传承“非遗”,充分利用先进的数字化技术显得十分迫切。数字技术(Digital Technology),是一项与电子计算机相伴相生的科学技术,它是指借助一定的设备将各种信息,包括:图、文、声、像等,转化为电子计算机能识别的二进制数字“0”和“1”后进行运算、加工、存储、传送、传播、还原的技术,数字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民用安防及电子数字计算机、数控技术、通讯设备、数字仪表、电子产品、军队装备等领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数字技术不仅能很好地将传统方式保存的“非遗”数据记录下来,还能利用它所包含的虚拟现实技术还原与拯救许多濒危的“非遗”,同时还能使“非遗”渗透到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形成百花齐放的中国文化。
2 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文化大国,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非遗”中占着很重要的部分,它是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演变过程中传承下来的具有本民族特征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它承载着一个民族特有的传统文化,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文明和智慧,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到目前为止,我国列入世界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38个,位居第一,其中属于少数民族的“非遗”有三分之一左右,包括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新疆《玛纳斯》、朝鲜族"农乐舞"、蒙古族呼麦、蒙古族长调、贵州侗族大歌等。
虽然国家对“非遗”保护工作重视程度有所提高,但是随着人们生存环境、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的变化及外来文化的冲击,传统的民俗民风已经渐渐被人们所遗弃,人们的保护意识也逐渐淡薄,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1]。我们时常可以从网络、各类媒体上了解到各种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正在面临诸多问题。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延续的决定性因素――传承人,正在不断锐减,很多掌握传统技艺的传承人年事已高,年轻人又因经济效益低下又不愿继承,因此面临着传承断代、后继乏人的问题;“非遗”政策走样的问题也时有发生,随着国家对“非遗”的重视程度提高,地方政府却借着“非遗”的评审,拼业绩,导致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申遗”成功后,利用“非遗”的补助政策等优势条件来快速发展当地的经济,却忽略了对“非遗”必须依存的环境和物质条件的保护,导致非遗的根基被侵蚀、破坏;管理“非遗”保护的专业人员匮乏,队伍不够稳定,素质有待提高[2],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这个问题显得十分突出。因为从事语言文字翻译的人才非常匮乏,就直接给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带来了影响和制约,比如2010年中国台湾最后一个会说巴则海语的人――97岁的原住民潘金玉去世,这一语言就随之消亡了。因而,利用虚拟现实技术等数字化技术来解决“非遗”保护和传承中遇到的问题显得十分迫切。
3 非遗的数字化保护
3.1 非遗的现有保护方法及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根本的特性在于遗产的“无形化”和“活态化”[3]。所有遗产均通过口、手、肢体、行为和技能来表达,因此不具备实物特性;由于它的完成过程和传承系统完全依赖于人,这就决定它人在艺在、人亡艺绝的“活态”化性质。目前而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通过以下方法:第一,保护非遗传承人,如:家传式,师徒式。第二,旅游与开发的方式,如:建立民俗村。第三,学校教育方式[5],如:通过将非遗融入到课堂教学与实践中。第四,博物馆、图书馆保存方式,如:各地的民族文化博物馆都存有大量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
虽然这些方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其仍存在些不足。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通过口耳相传来表达,保护非遗传承人的方式也会因为人类生老病死和偶然的事故使得非遗极有可能在瞬间消亡;旅游与开发的方式可以为当地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非遗在这种环境中容易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从而失去了其原真性;学校教育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非遗的影响力,让更多人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有时学校的环境和师资力量有限,常常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博物馆、图书馆保存的方式通常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对“非遗”进行保存、整理、分类与记录,但这种方式主要以书籍、音频等形式保存,容易出现老化、失真的现象,且安全性低。
3.2 非遗的数字化保护技术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明的历史遗存,具有极高的文化价值,是研究人类文明发展的珍贵材料。随着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数字化的保护方式进入人们的视野,现如今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信息技术被运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目前主流的非遗数字化保护技术如下:
3.2.1 非遗的数字化保存技术
非遗的数字化保存与存档技术其本质就是数字保护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记录与储存。以前,虽然有利用传统的摄影录像等技术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过这些方式保存的资料已出现了失真情况。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高精度图形图像设备相继产生,更精确真实的数字化保存与存档技术也随之诞生。其主要的数据保存技术如:三维扫描技术、数码摄影技术、利用录音笔录音技术等,通过这些数字化的保存技术所形成的数字档案精度高,且易保存、复制,可以节省大量的存储空间。
3.2.2 虚拟现实技术
虚拟现实技术是通过多种数字化技术的融合,模拟、仿真、复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方法。人们在虚拟现实的“非遗”环境中,犹如身临其境,可以全方位的感受非遗的方方面面,此外,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交互性,用户可以通过做一些简单的操作,便可以从虚拟现实环境中获得相应的反馈。这种方式充分展示出了虚拟现实技术在还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强大优势。
3.3 虚拟现实技术及其优势
虚拟现实是指仿真技术与计算机图形学人机接口技术、多媒体技术、传感技术、网络技术等多种技术的集合;它利用3D的动态效果模拟现实生活某部分场景使用户身临其境,用户能通过听觉、触觉、嗅觉、味觉、力觉、运动等感知周围环境及其变化,就像身处现实环境一样,同时可以自主做出不同的动作,而且能够得到实时响应,感受“非遗”的魅力。其特点是:人戴上设备之后就能处在 “非遗”环境中,能感受其中所有的事物,并能够与其进行互动,体验其带来的美妙,与现实生活难辨真假。
虚拟现实技术保护“非遗”具有原真性,它能够在虚拟现实中环境中添加许多因自然灾害和社会变迁而消失的“非遗”赖以生存的环境因素,记录和还原出“非遗”的原真面貌,使依赖原生态的“非遗”得以重现,让大众可以切身体会“非遗”的魅力,对非遗有更全面、更深入的认识。
虚拟现实技术保护非遗的可传播性强,通过虚拟现实技术将非遗数字化,可以高速、便捷的在网络上传播,也可以方便、迅速地进行检索、调用,这种方式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用户只需穿戴基本的虚拟现实设备,便可以在数字博物馆中搜索想要了解的知识,就可以进行体验,并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实现共享。
虚拟现实技术保护非遗的成本低,虽然这种方式在前期开发、收集资料与建模投入的成本较高,但其后期的维护成本较低,与传统的保护方式相比,其总成本要远低于传统方式[5]]。
4 基于虚拟现实技术的苗族赶秋节系统的实现
4.1 系统设计
系统设计目标:创建一个现实世界(赶秋节)向计算机空间投影的虚拟世界(数字赶秋节),并模拟真实世界人在该场景的活动,以及实现实时赶秋节资料交互查询。
设计思路:搭建赶秋节虚拟世界,然后将虚拟世界移植入虚拟交互平台软件中对场景进行驱动,并设置交互。
4.2 系统组成
赶秋节做交互系统一方面要表现赶秋节场景及活动的可视化信息,另一方面要满足实时交互的需求,因此从系统的组成上主要有两部分,即计算机空间世界中的虚拟赶秋节场景和该虚拟空间的驱动控制平台。系统组成如图所示。
4.3 系统实施流程
赶秋节虚拟现实系统的搭建主要有两部分工作,即视景生成和场景驱动。
4.3.1 视景生成
赶秋节数据库的搭建
考虑到赶秋节承载环境的复杂性及高度还原的困难性,必须先深入湘西地区进行实地调研,通过当地居民口述,查找当地资料、县志,亲身体会现有的赶秋节习俗等,取得各项原始数字资源,它包括拷贝记录和模拟创造两种,主要是文字、图像、音视频、三维对象。然后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整合分类,并进行数字化,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其一,把赶秋节的文献、图片、影像等实物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数字化转化、存储。其二,把赶秋节实践的场所、道具等,进行数字化文字、图像、音像记录,进行分类整理和存储。其三,用数字化技术将赶秋节活动的动态过程,进行动态、立体、高清晰地记录,分类整理和数字化存储。
最后利用分类存储的数字化后的数字资源搭建赶秋节非遗数据库。
虚拟环境建模
赶秋节的元素很多,作为主要表现对象,场景活动是建模的重点。为了在虚拟场景中展示逼真的赶秋节,利用采集到的数据信息、图形绘制技术、立体声合成和立体显示技术、人机交互技术、系统集成技术等建模,实时生成三维图像,构建虚拟环境。
4.3.2 漫游交互平台实现
赶秋节虚拟交互平台与虚拟场景的交互“实时”的。通过对虚拟场景中的虚拟角色的控制,可以对场景进行自由的漫游,还可以通过鼠标点击场景中的场景、活动、人物的点击来实时查看赶秋节的信息。漫游系统的交互设置按功能来划分主要有以下几个模块:
①界面交互。包括漫游系统启动画面选项卡设计,浏览地图功能,漫游路径选择,功能切换等与交互界面相关功能。
②角色运动。包括人物运动动画在场景中的驱动,对象运动在场景中的驱动,对象动作的键盘、鼠标等的控制。
③信息查询。基于鼠标位置在虚拟场景中获取有关赶秋节的各类信息。
4.3.3 虚拟交互系统的
利用互联网技术,基于网页的浏览器。该系统拥有如下几个特点:首先,它很好地展现了赶秋节,突破了传统展示、宣传的单向性。在此系统中用户可以全面了解到赶秋节的各种信息,最大限度的实现资源共享,不仅有声有色,网站还能实现和用户的交互,戴上设备,用户就可以亲身体验赶秋节。其次,该系统突破了传统赶秋节现场活动展示、展览的时空、物质条件的限制,为赶秋节的跨时空、跨族群的宣传、传播创造了条件。最后,它可以很好地满足各类需求,如赶秋节数据的存储和管理。因此它提供了灵活的视角,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极大的方便在线虚拟旅游事业的发展。此外,由于网络的便捷性和广泛传播性,赶秋节系统使得赶秋节信息不只是典藏和研究,更具展示功能和有教育意义。
5 基于虚拟现实技术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
5.1 保护对象的选取
在我国在法律上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构成要素进行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能区别其文化的利益性、具备人权因素、具备其非物质性。利益性是指从我国历史、文化、艺术等多角度深层次的进行观察,能够发现其具有的独特的文化价值标准,并能够在这一独特文化标准的基础下产生一定的利益,其表现形式可以是经济发展价值,也可以是民族精神文化的传承;人权因素是指符合对于当代人权的保护要求和有效的促进民族或者社会团体乃至于个人之间的相互尊重要求;非物质性是指以非物质形态存在。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积极的、健康的、向上的,是符合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特色文化。
5.2 关键技术的使用
虚拟现实技术是多种技术的综合,目前已经在医疗、游戏等多个方面得到广泛应用,但要想利用虚拟现实技术还原“非遗”的原生态环境和物质载体,展现其原生态特点,仍然离不开虚拟现实的主流技术的支持。
(1)动态环境建模技术
虚拟环境的建立是虚拟现实技术的核心内容,这其中必不可少的就是动态环境建模技术,其主要就是通过获取所处实际环境的三维数据,利用三维数字设备和软件,建立“非遗”的虚拟环境模型。目前该技术在矿业与铁道行业中都有应用,通过模拟的方式简化了一些实际中所遇到的问题。
(2)实时三维成像技术
实时三维成像技术就是在建立了精准的模型后,在足够的时间下生出不同光照情况下的各个物体的精准图像,并且由于是“实时”,因此图像的更新需要达到一定的频率才可以满足“实时”这个要求。在这种技术的支持下,“非遗”环境的动态变化就可以清晰展现出来。
(3)广角立体显示技术
在虚拟现实环境中,双目的立体视觉起了很大作用,人看周围的事物时,由于两只眼睛的位置不同,得到的图像略有不同,这些图像在脑子里融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关于周围事物的整体景象,用户的两只眼睛看到的不同图像是分别产生的,显示在不同显示器上。在虚拟现实的“非遗”环境中,用户要想体会到环境的立体感,这一技术是必不可少的。
(4)传感技术
虚拟现实中需要使用各种传感设备,并且虚拟现实对传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传感技术是虚拟现实中的一项关键内容。虚拟现实中的传感设备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用于人机交互而穿戴于操作者身上的立体头盔显示器、数据手套、数据衣等传感设备;另一是用于正确感知而设置在虚拟现实环境中的各种视觉、听觉、触觉、力觉等传感装置。借助传感设备,用户不仅可以从视觉上感受“非遗”,还可以从听觉、嗅觉等多方面可体会“非遗”带来的民族魅力。
(5)人机交互技术
虚拟现实技术其最大的特性就是交互性,这一点需要依靠人机交互技术来实现。该技术主要通过计算机的输入、输出设备,以有效地方式实现人与计算机的对话。在虚拟现实的“非遗”环境中,利用这一技术可以实现用户与虚拟环境的互动。
5.3经费投入与经费保障
经费保障主要从以下三个层面分析:国家政策支持、时代需求、自身所带来经济效应。
国家政策支持层面:每年国家都会下拨巨款用于“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比如根据网易财经报道:为了抢救、保护昆曲,从2005年开始,国家每年投入专项保护经费1000万元,截至2009年,已实际投入5000万元。自2006年起到2014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35.14亿元用于非遗保护,其中30.4亿元对地方开展1372个国家级非遗项目、1986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18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保护工作予以支持。
时代需求层面:虚拟现实技术现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众多行业都已开始纷纷试水虚拟现实技术,2016年Oculus Rift、 HTC Vive以及PlayStation VR等三款主要的虚拟现实设备都将上市,日本一大学打算利用这些虚拟现实设备模拟海啸发生场景以帮助民众更好的应对海啸。娱乐电商行业也开始尝试,如:娱乐影视公司IMAX计划设立第一批提供虚拟现实(VR)内容的实体场地,阿里巴巴启动Buy+计划将建立VR购物商城,eBay与零售商Myer合作推出了首家虚拟现实购物应用等。虚拟现实技术逐渐的大众化,其成本也会随着其应用范围扩大而相对的逐渐缩小。
“非遗”自身层面:虽然赶秋节数据库的搭建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但是以虚拟现实技术来保护民俗文化无疑可以成为一个新的旅游点,可以结合网络和虚拟技术推出网上赶秋节体验游,这可以给网站带来更多流量,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甚至可能带动当地的旅游发展,从而形成赶秋节网站的良性经济发展。同时,赶秋节利用虚拟技术的实现,为更多的“非遗”提供了技术模板,相应的也节省了大量的财力。
6 结束语
随着虚拟现实技术的发展与成熟,其在“非遗”保护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国内外都在积极探索利用其进行“非遗”的保护,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如“非遗”数据库建设的统一标准还待规范、“非遗”数字化开展工程量巨大、真正意义上运用虚拟现实技术来保护“非遗”还只停留在理论方面等。针对上述问题,应从技术、人才培养、研究思路等多方面、多层次对利用虚拟现实技术对“非遗”进行保护策略进行研究。
参考文献:
[1] 魏玉江. 浅谈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 金田, 2014(10).
[2] 覃志鹏. 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08(11):53-56
[3] 高力群, 杨波. 虚拟现实技术在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应用研究[J]. 大舞台, 2015(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探析
中华民族源远流长,在五千年悠久的历史长河中,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文化背景,造就了许许多多各具特色、内涵丰富的特色传统文化,这些文化成为了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正像所指出的那样:“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的根本”。随着时代的发展,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传统文化通过注入一些新的元素获得了新的发展,有些则无异于“变异”,具有丰富内涵,能够展示人文变迁和时代内涵的东西被不中不洋或是现代感的东西所替代,面目全非,传统文化品质被不断消解,功利性目的越来越突出。笔者结合自身工作体会和身边事例,从标准的角度,对非遗保护和传承提出个人看法,权当抛砖引玉。
一、标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联系
(一)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二)国家标准GB/T 3935.1-1996 《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第一部分:基本术语》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标准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即制定、及实施标准的过程,称为标准化。
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标准化之间存在许多的共同点。首先从定义上看,两者都是对技能、技术和实践的经验总结;其次在适用对象上,均适用于概念性的、要求、方法;三是在表现形式上的契合,一般都是用文件作为载体,且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达到可以复现,可以重复。两者间存在着这些共通之处,给我们探索非遗保护找到了一种可能的方法和途径。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
在我国,非遗保护项目有世界级、国家级、省级还有地方批准的项目,数量繁多,覆盖了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美术、传统戏剧、民间舞蹈、曲艺、传统技艺、民俗、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医药、消费习俗等领域。截至2013年12月,中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总数已达37项,成为世界上入选“非遗”项目最多的国家。国务院也先后于2006年、2008年、2011年和2014年分别批准命名了4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219项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各级政府公布的省级非遗名录项目8566项,地(市)级非遗名录项目18186项,县级非遗名录项目53776项[1]。
我国自2004 年 8 月加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以来,非遗保护热情空前高涨,非遗保护工作力度日益加强,非遗保护法律体系逐步成型。但是,我们也看到,尽管有些已列为非遗保护名录的项目,但却因为后继乏人或是因为保护措施未到位而,面临失传甚至于消失的窘境。因此,科学有效的开展非遗保护迫在眉睫。
三、非物质遗产保护标准化探析
(一)国内各地在非物质遗产保护标准化的探索
非遗保护标准化其实在我国不少地方已经开始了有益的探索。
DD2014年海南省民族研究所开始了了利用标准化技术保护和传承黎族服饰文化的工作探索,他们专门成立了黎族服饰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调研组,按照制定国家、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方法,充分借鉴和利用“黎族服饰”研究成果,对黎族服饰传承人进行了面对面的专访,同时,调查、挖掘、收集黎族传统服饰资料和信息,确定服饰样本,对黎族五大方言服饰进行了确认整理。“黎族服饰地方标准”为黎族传统服饰的制作和使用提供科学、权威的依据,为民族优秀传统服饰文化的保护、传承、教学、科研以及创新发展开辟新的途径,建立新的平台[2]。
DD标准化机构自2013年也开始对蒙古服装标准化的尝试。专家团队按照标准制定的规律和方法,充分借鉴蒙古族服饰研究的成果,对 28个蒙古族部落的服饰进行了全面的确认调查整理。后经过专家、学者的多次讨论和严格审定,了了蒙古服装服饰标准。这套标准收录了56套蒙古族服饰实物标准样品,有彩色效果图、款式图、裁剪图,并以蒙、汉两种版本发行[3]。
DD在福建,也有有识之士对福建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非遗保护方法模型的构建[4],这也是对运用标准这种方法来开展非遗保护一种很好的探索和思考。
(二)潮汕工夫茶的标准化之路
广东省潮汕地区(汕头、潮州、揭阳三市),自2006年至今,获得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非遗项目共有13项,获得省政府批准的省级非遗项目75项,潮剧、潮汕工夫茶、英歌舞等均被列入保护名录。有潮人的地方,就有潮汕工夫茶,在潮汕以外的地区,也有越来越多的非潮籍人士喜欢潮汕工夫茶茶艺带来的享受。究竟什么才是真正的潮汕工夫茶,它有哪些标准和依据呢?在汕头质监局的牵头下,由汕头茶文化学会负责起草制定《潮汕工夫茶》地方标准,标准对冲泡程式的规范制定,结合了国家茶艺操作标准,在传统8大冲泡程式的基础上,首次将“关公巡城”、“韩信点兵”作为独立的冲泡环节,写入标准。这意味着众所周知的“关公巡城”、“韩信点兵”,真正成为潮汕工夫茶的独有程式 。2015年4月,由潮州市质监局牵头起草的《潮州工夫茶冲泡技术规程》联盟标准获广东省质监局批准,标准把潮汕工夫茶进一步细分为《潮州工夫茶艺》和《商务潮州工夫茶艺》两部分。其中,对茶壶把握手法、茶水比例、烹茶步骤、品饮方式等做出了相应的规范,对商务接待用潮州工夫茶艺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此外,工夫茶泡法也附录上,其中包括备器、生火等21道程序。《潮汕工夫茶》、《潮州工夫茶冲泡技术规程》这两项标准的实施,对于潮汕工夫茶这一非遗保护项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不但更好的传承和保护了这一非遗项目,潮汕地区不少地方还开设了潮味浓郁的工夫茶艺馆,严格依照标准要求,进行潮汕工夫茶茶艺表演,成为了一个极具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
四、运用标准化开展非遗保护的思考
目前各地在运用标准手段开展传统文化保护(非遗项目)都做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很好的经验。这也为今后大面积的推广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示范作用。
结合当前正在积极开展的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和服务业标准体系试点的有效做法,笔者认为在非遗保护方面,可以尝试选一个行业,一个种类的非遗项目开展标准化体系或是示范区试点工作。以潮汕工夫茶为例,可以开展类似服务业(茶艺)标准体系试点项目,建设完整的标准体系,涵盖工夫茶艺全程。或是选定一个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茶艺表演场所,试点非物质遗产保护(潮汕工夫茶)标准化示范区,把整个工夫茶冲泡过程的典故,以文字、图片、多媒体或是实物展示在人们面前,这样不但可以提升视觉冲击,也增强人们对工夫茶丰富的文化内涵的理解。通过建设标准化示范区,可以融挖掘、保护、传承、发扬还有旅游观光于一体,起到事倍功半之效。
当然,非遗保护标准化只能说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和途径,但绝不是唯一,不是所有的非遗保护项目都适合用这样的方法,而且在有效运用标准来进行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的同时,我们还要避免出现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莫成为变相的“文化技术壁垒”――标准化需体现公平,在标准的制定及推行过程中,要体现公平,使在非遗传承中处于弱势的流派亦能占据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孙向裕,郑耀星.福建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准化保护研究[J].海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年06期.
[2]容炜俊.求是先锋――领导干部学习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理论与实践》丛书[J].中国民族宗教网.2015年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