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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保险;乡镇化;社会保障
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风险意识越来越高,伴随着我国居民收入和福利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居民的消费结构也渐渐发生了变化,在乡镇居民生活上主要表现为生存必要支出的下降和非商品消费的增加。商业保险作为非商品消费的主要形式,虽然以盈利为目的,但以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商业保险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尤其是乡镇商业保险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其中不乏很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保证商业保险体系健康发展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商业保险的内涵
我国《保险法》中对保险概念的界定是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合同中的规定,对可能发生的事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保险是一种以概率统计学为基础,建立在社会互助原则下,集众人之资解一人之难的经济补偿制度。社会保险是社会成员缴纳保险费,在其年老、疾病、伤残等丧失劳动能力时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保障制度,而商业保险指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
二、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
1、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而社会保险属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是形成社保基金,为特殊人群提供生活保障,盈亏以国家财政为支撑。
2、商业保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投保或选择不投保,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的是一种商业行为;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由国家立法规定,复合条件的公民都应当缴纳保险费并接受保障。社会保险强调投保人对社会的义务,而商业保险强调“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等价交换准则。
3、商业保险自主经营,是独立的经济体,其经营管理由公司管理者决定,属金融体制;社会保险由政府(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领导,属行政范畴。
三、乡镇商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和问题
我国商业保险恢复已经近30年。目前,股份制、合资制、国有独资等商业性保险公司数量已有数十家。但是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乡镇商业保险的普及率不及城市。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乡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乡镇化良性互动、乡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乡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由此可见,推进乡镇化建设将是我国未来一段时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一条主线。而商业保险保障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乡镇生活方式,其发展水平与乡镇化进程密切相关,乡镇化的发展速度对商业保险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因此,在大力推进乡镇化的背景下,乡镇商业保险的发展更加瞩目。
1、乡镇经济下市场主体较少我国商业保险体系虽然经过多年发展,但是由于乡镇经济体制的特殊性,商业保险尚未形成一个有效的市场体系。而且现阶段我国居民人均收入偏低,在物价指数的连续上涨和房价居高不下的背景下,乡镇居民收入大多储蓄起来以满足生活需要,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乡镇居民生活中除了必要项目(比如的车险)之外,尚未占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相对我国庞大的人口数量来说,乡镇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的数量仍然相对较少。
2、业务结构不平衡我国乡镇环境下,商业保险的投保水平呈现总体水平较低的现象。并且保险众多险种之间的投保差异也很大。主要表现是财产性保险占的比重较大,而且在财产性保险中,机动车保险的业务量居第一位。相较于财产性保险,乡镇居民对人寿保险和非车财产险的投保较少,短期保险多,长期保险少的情况难以改变。并且由于我国乡镇和城市居民收入水平和文化水平的差异,乡镇商业保险的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城市商业保险的发展,并且现阶段由于相关政策的频频出台,乡镇商业保险发展业务还呈现了停滞现象。除此之外,各保险公司险种雷同,缺乏特色,对民众缺乏吸引力,也是制约乡镇保险业务发展的一大因素。
3、人才匮乏市场经济的结果是优胜劣汰,我国众多保险公司的业务靠的是狂轰滥炸式的电话销售和上门推荐甚至熟人介绍,缺乏有效的营销手段,更缺乏专业的保险设计人员。在乡镇经济环境下,保险查勘、理赔等高水平技术人员的需求十分短缺。并且我国保险业务曾经出现的20年停办造成的人才断层短时间内难以弥补,给发展乡镇保险的发展造成难以跨越的沟壑。
四、如何促进我国乡镇商业保险的发展
1、深化改革,为商业保险营造健康自由的市场环境以适应乡镇商业保险的发展。我国保险业存在着诸多和银行业类似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国家相关部门和既得利益者握权不放,背离了市场经济,造成乡镇商业保险行业发展缓慢。同时国家应对乡镇保险进行适当的政策扶持,帮助其走出困难局面,并且完善经纪人制度,努力健全丰富市场主体,去适应乡镇商业保险的发展。
2、丰富险种,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更能满足乡镇商业保险的需求。客户对商业保险产品的选择最终是由其自身需求决定的,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各保险公司在推出销售策略的同时,应该着重进行产品开发战略,提供符合乡镇客户急需的产品,塑造附合乡镇需求的特色,在丰富乡镇市场的同时也增强了自身竞争力,避免险种单一,不符合乡镇实际的现象。
3、引进人才,提高资金利用率,大力补充乡镇保险资金的不足。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一方面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要活化资金运用,采取合理的措施将保险业资金支援到乡镇经济中,这样既能完成保险资金的增值,保证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利益,又能充分发展乡镇保险业务。再则在保险公司具体业务层面,要有意识引进和培养适应乡镇保险业务的人才,为乡镇保险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五、总结
乡镇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和国家稳定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商业保险事业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相关问题层出不穷,尤其是在我国大力推进乡镇化发展的背景下,有必要对商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和未来进行详细规划,以符合乡镇对商业保险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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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何兼顾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利益,能够使在外发生工伤、亡的劳务人员有所依靠,是每一个承揽海外工程的公司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工程项目对外承包保险政策
Abstract: how to 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enterprises and workers, can make the injury occurred, dead workers has to rely on, is a contract overseas engineering company should seriously consider the issue.
Key words: project contracting foreign insurance policy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对外承包业务也直线上升。据商务部统计,截止2011年底,我国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达543万人,其中近一半人在从事中国承包的工程项目。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山东省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同时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近年来也加快迈向国际市场的步伐,成立海外公司,先后在阿尔及利亚、安哥拉、苏丹、越南等国家进行工程建设。海外工程项目,需要大量的劳务人员参与其中,这类人员的工作地点在海外,工作期限随工程结束而终止,属于临时聘用的劳务人员。如何兼顾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利益,能够使在外发生工伤、亡的劳务人员有所依靠,是每一个承揽海外工程的公司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本人以路桥集团参与施工的阿尔及利亚东西高速公路为例,与大家共同探讨外派劳务人员的保险设置问题。
一、国家间社会保险关系现状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条中,有如下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 除此条款外,再无关于外派劳务工伤亡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我国的情况相似,迄今为止,国际间或国际劳工组织,也尚无关于外派劳务工伤亡事故处理、操作性较强的国际公约、协定、原则或规范。从现有的资料来看,虽然,国际劳工组织已分别于1949年和1975年通过了《移民就业公约(第97号公约)》和《移民工人建议书(第151号建议书)》,但它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公约批准国有义务采取行动,在社会保障方面,对外来务工人员实行不比本国公民更为不利的待遇。
二、阿尔及利亚的社会保险政策
阿尔及利亚地处北非,与欧洲国家隔地中海相望,国家法律各方面,受前殖民国家法国的影响很大,在阿尔及利亚,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阿国家社会保险局(CNAS)是执行社会保险政策的专门机构,在执行社会保险事务方面享有特殊的权利。阿法律规定任何人均具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力。不管是阿尔及利亚人或者是在阿外籍人员,均须按规定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不管其为雇主还是雇员,均须到地方社会保险局投保。社会保险包括失业、工伤疾病、退休、提前退休、住房公积金等内容。所交社会保险以工资收入或者按收益提取的分成为课税基础,总额为员工工资水平的35%,其中雇主承担26%,雇员承担9%。对经济收入低于国家最低保障工资者,国家免征社会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费率表如下:
基本保险 12.5% 1.5% 14%
工伤/疾病 1.25% .. 1.25%
退休 9.5% 6.5% 16%
失业保险 1.25% 0.5% 1.75%
提前退休 1% 0.5% 1.5%
住房公积金 0.5% .. 0.5%
总计 26% 9% 35%
三、社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
通过国家间社会保险关系现状分析,现在海外务工领域有一个较大的障碍,就是保险机构与外出务工机构,在风险防范知识以及服务网络的对接方面存在沟通不畅。具体而言,很多劳务输出企业,在进行海外劳务派出的过程中,能够想到的依靠对象只有政府外交机构、企业自身网络等,对于拥有庞大服务网络的保险机构求助不多,中国外出务工人员亟需借"网"出海,即借助大型跨国保险结构的全球网络为自己保驾护航。
作为风险防范和保险补充的措施之一,境外务工者个人或其所属单位应当考虑在我国国内的商业保险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转嫁企业风险,保障雇员的合法权益。尤其雇主应当主动担当起风险管理的职能,不能将风险管理的责任一并推在劳务者身上。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为中国外派劳务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雇主责任险”、“出境人员意外伤害险”和“境外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通过上诉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考虑到企业能够承担的经济负担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得到如下观点:
关键词: 农村; 养老; 商业保险
中图分类号: F84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7-0018-03
引言
农村商业养老保险是农村金融体系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对于提高保险业整体发展实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如何有效推动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加快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为当前保险业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一、发展农村商业保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一)发展农村政商业保险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根据《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已开始进入老龄化阶段。2005年底,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近1.44亿,占总人口的比例达11%,其中近60%老年人分布在农村。[1]而且,在未来5年内,男60岁、女55岁的农业人口将以每年85万人左右的速度增长,到2028年将达到1.2亿人的峰值。[2]实行以来,中国农民的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和土地,但两者均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减少了子女数量,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带动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农村老龄化以高于城镇的速度推进,这些因素都从不同层面影响到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土地规模小型化和农业比较收益偏低,土地的保障功能不断减弱。严峻的现实要求我们努力寻求新的适合时展要求的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商业养老保险因其诸多优势,能很好弥补社会保险供给上的不足,有利于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弥补了分配制度中社会保险的不足,使“效益原则”与“公平原则”达到辩证的统一;商业保险能够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促进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良性循环;商业保险能扩大社会保障范围,补充了社会保险的空白地带,拓展了社会保险的领域。因此,发展商业保险,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的社会保障层面发挥着不同的功效。[3]在基础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日常管理,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实现社会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提高保障机制运营效率。在享受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可以发挥主导作用,提供更多的保障产品和更高的保障程度,弥补商业社会保险供给的不足,丰富和完善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发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是农民获得养老保障的需要
根据2006年2月全国老龄办的最后统计,中国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已经达14%,并且在今后一个很长的时期内都保持着很高的递增速度,属于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列。同时,中国农村老年人口为8557万人,占老年人总数的65.82%。农村的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1.24个百分点。这种城乡倒置的状况将一直持续到2040年。这一切都说明,中国农村不仅已经完全进入老龄化社会,而且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另一方面,1992年由民政部门制订、国务院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确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经过十多年的调整、整顿后,不争的事实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不但没有得以普及,参保率反而呈下降趋势。鉴于中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可以预期的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很难建立普及全国农村的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管是传统的家庭和土地养老,还是现代的社会养老保险,都无法完全满足农民的养老保障需要。因此必须发展更加灵活的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来满足农民的养老保障需求。
(三)发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人寿保险公司开拓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需要
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保险公司的竞争日益加剧。从市场构成和分布分析,目前的竞争主要集中在城市,而中国13亿人口中有9亿多人分布在农村,农村是我国潜力巨大的保险市场,由其是在城市业务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尽快开拓农村市场,是保持商业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因此,保险公司开拓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市场,是适应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保证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
(四)发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是降低社会储蓄,拉动社会消费的需要
农民消费需求乏力的一个根本原因是在于我国当前社会养老、医疗、健康、失业保障体系不健全、不完善。商业养老保险以其灵活的经营方式和越来越富于个性化的保险产品,满足农民的多层次保障需求。一方面可以有效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也可以达到降低储蓄率,提高消费的目的。统计资料显示,商业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
城镇低保人群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在企业年金方面,为中小企业量身打造的年金集合计划受到广泛认同,到2006年末,养老保险公司已经受托295家公司的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资产16.3亿元,占全部法人受托人业务的65%以上;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方面,江苏、河南、广东等省市的66个县(市、区)参与了新农合试点,参合率91%,共筹集合作医疗基金11亿元,为736万人次提供补偿金额9.7亿元;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方面,重庆、河北等省市参保农民累计7541万人次,积累养老金27亿元。[4]在拉动政府公共产品消费支出和企业的风险管理和福利消费支出的同时,商业保险满足居民个人保险需求方面也取得了巨大进步。
(五)发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是解决农民就业问题的需要
随着农村改革和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其中一部分剩余劳动力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外出务工,但是大部分的剩余劳动力仍滞留在农村,这样就形成了数量庞大的农村无业群体。而发展农村寿险业务,需要一支庞大的管理和销售队伍。可以吸收大量的农村闲散劳动力从事农村寿险工作,促进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5]
二、当前发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有利条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开拓农村寿险市场已在物质基础、政策环境和实践经验等诸多方面具备有利条件。
(一)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农民收入稳步上升,为开拓农村寿险市场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央连续推出了一系列惠农政策惠及亿万农民,在系列利好政策的引导下,农业和农村发展出现了积极变化,粮食连续增产,2006年产量达到9949亿斤,农民持续增收,200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587元,农村综合改革稳步推进,农村公共事业明显加强农村社会更加稳定。[6]随着中央对“三农”政策的逐步落实,农民收入较大幅度增长,消费水平将从解决温饱问题提升到考虑保障、子女上学、养老和抵御风险等问题,潜在的保险需求将被激活,保险公司开拓农村市场的空间将更加广阔。
(二)国家政策积极鼓励和倡导商业养老保险在解决农村养老问题中的作用
2006年6月16日,国务院下发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我国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保障需求增强。加快保险业发展改革,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参加商业养老、健康等保险,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7]并提出“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健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保险业在构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8]十七大报告高度肯定了保险业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养老保险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对养老保险的发展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保险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三农””保险的发展,为农村商业保险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
保监会将“三农””保险列为战略机遇期我国保险业重点推动和大力发展的重点之一。将其看成是保险业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突破口。2004年以来,保监会提出要大力发展“县域保险”,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保险等。
(四)商业养老保险公司经过长期经营农村业务,积累了一定经验
1996年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以来,寿险业始终以较快速度向前发展。但从市场构成看,业务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业务发展迟缓。在保监会大力发展“县域保险”的号召下,保险公司积极响应,在县域保险业务拓展方面不断创新模式,为农村寿险业的发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一是加强县域网点建设,将建立网点作为农村保险业务发展的基础与关键;二是加强县域队伍建设,建立驻村营销员队伍;三是丰富产品和改善服务。如中国人寿2007年推出首款惠农保险――新简易人身保险,得到政府和市场的认可。
三、当前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农民收入水平低,难以消费养老保险
保险是一种消费型商品,但不是生活必需品。养老保险保费相对较高,目前一般一份保额十万的保单年缴保费4500元到5500元之间,大多数农民无力承受。农民只有在满足了衣食住行等最基础消费之后,人们才有可能将剩余的钱投入保险。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只有当基本的生理需求得到满足的时候,才能产生上一层次的安全需求。养老保险需求从风险保障的基本功能看属于安全需求,因此收入水平是影响着保险需求的重要因素。[9]2005年,我国农村的恩格尔系数为45.5%,尽管与1990年相比下降了约13个百分点,但仍显示农民相当一部分收入是用来支付食物花费,再加上花在衣、住、行方面的费用,所剩已寥寥无几。低收入水平决定了绝大多数农民消费产品的能力有限。
(二)农民保险意思不强、农村商业养老保险整体规模较小
农村自然环境恶劣是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农村地区信息闭塞。农民文化水平较低,传统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对保险的接受和认同能力相对有限。农民购买保险的意愿不强,同时农民的收入水平远低于城市,经济能力有限,制约了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拓展。此外,农村自然环境特殊,地广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这种特殊的自然环境导致保险展业难,展业成本高。另外保险公司不愿涉足农村,对开拓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信心不足。只有县级业务员以个体的形式发展有限的农村业务,使得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市场规模得不到有效的发展。
(三)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营销策略和管理服务上存在不足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市场主体单一,在农村大部分地区,中国人寿处于绝对垄断地位。在这种缺乏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使得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设计、营销策略和服务管理上都存在不足。首先,产品未充分考虑城乡差异,同质化现象严重。由于我国保险业的快速恢复和发展是在城市进行的,因而所开发的产品也都是针对城市居民不断提高的收入水平、购买能力、保障需求而设计的,保险公司不顾农村与城市的保险需求差异,简单的把在城市销售的产品直接或稍微改头换面就搬到农村市场,难以适应农民的实际需要。其次,商业养老保险公司的县级分支机构的个人营销员由于缺乏正规的保险业务培训,保险知识不足,责任心不强,缺乏职业道德。致使农村商业养老保险营销人员总体素质偏低,成为制约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最后,农村商业保险网点建设和客户服务体系不健全,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产业、轻管理”的现象还没有将客户服务工作摆到重要的位置。
(四)政府在法律和财政上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缺乏有力的支持
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对商业养老保险功能和定位认识不足,导致政府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缺位与越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缺乏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规划,缺乏整体的思路和方案;二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对补充养老保险介入过深,限制了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三是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提供与财政支持等方面承担的责任不足,而对其经营却表现出很高的积极性;四是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滞后,缺乏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约束,随意性较大;五是缺乏支持、补充与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相配套的政策,限制了体系的健全。正是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对于商业养老保险缺乏必要的支持,甚至持否定和捧斥的态度,制约了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发展。
四、发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对策
(一)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引导,加大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
政府要进一步推行富民政策,使农民的收入大幅度增长,为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奠定物质基础。要高度关注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如新农合医疗、农民工保险等等。对保险公司开办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给予政策支持,比如在开办农民养老保险中采取国家补一点,家庭出一点,保险公司让一点,使其尽快开办起来。在农民医疗方面,政府既要鼓励保险公司的参与,又要在费用上给予补贴,使其在微利情况下健康经营。对农村业务员可以采取减免经营税的办法,维护其在农村销售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兼顾保险公司经营效益和农民保障二者的利益,出台有关惠农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农村市场的开发。[10]
(二)保险公司应加强农村商业养老保险意识的宣导,提高农民自觉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应该以开展特色保险宣传为切入点,增强农民保险意识。一是针对农民保险意识比较滞后的实际,保险公司应深入广泛的开展好宣传工作,如通过放映电影、文艺宣传队下乡演出等形式宣传保险,帮助农民树立风险保障意识,转变养儿防老、疾病救助、教育消费观念,使农民对寿险有一个比较直观的认识。二是利用典型赔案、农民身边的赔案,宣传保险的功能作用,消除和澄清少数农民对寿险的模糊和错误认识,凸显出人寿保险的保障功能,使农民对寿险有一个比较客观的认识。三是深入村寨、田间地头,走村串户、驻村入户,通过村委会广播、黑板报等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强势宣传。利用银行邮政等单位的网络优势加强宣传,使保险意识渗透到社会各个角落。
(三)结合农村实际,开发设计适销对路的养老保险产品
农村养老保险产品应具有明显的保障功能,保险金额应当适当,要考虑农村消费者的潜在需求和实际购买力,承保内容要简明,保险条款要通俗易懂,便于农民理解和接受。同时要根据不同地区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寿险需求特点,体现地区差别,在贫困地区可以设计一批低保费、高保障的保险产品,在较富裕的东部和沿海地区可设计有一定投资价值的保险产品,开发高端农村市场,兼顾保障和投资。如按团体年金思路设计以村为单位的农村养老保险产品,为适应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的现实大力推进条款通俗化进程,如推广投保简单、便于携带的卡折式产品,突出购买保险的便利性,增加产品的吸引力。在设计开发保险产品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对保险的需求愿望和承受能力,不能只考虑自身的经济效益,而应该积极探索和开发出适合不同层次农民消费的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四)强化服务意识,重视客户服务
保险是服务产品,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本土化的保险营销员深入到社区、乡村逐村逐户上门帮助群众了解保险,引导农民科学购买保险。加强营销员的诚信意识和专业水平,严格严惩制度,坚决杜绝欺诈、误导客户现象的发生。因地制宜优化保险流程提高保单售后服务特别是保全、理赔的效率,同时保险公司还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开展群众需要、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如为农村孤寡老人,困难户献爱心,关注外乡务工人员等特殊人群的需要,进一步发挥社会管理功能。
(五)监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创新保险管理模式
我国保险业的实践证明,商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而商业保险在技术、管理、成本控制、服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专业优势,在一些领域参与社会管理,可以减轻政府公共管理的压力,提高政府的运行效率。因此,以政府推动、市场优化运作的方式发展农民商业补充养老保险,既可以发挥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也能促进社会稳定,为政府减压。以失地农民为例,鉴于地理位置、劳动力素质、就业安置等情况的差异,被征地农民失地后的生产生活情况会有所不同。一些地处近郊地区、市场观念强的农民较好转变了生产方式,成为了城市扩张的受益者。这部分人对养老需求层次要求较高,为过一个安详的晚年需要更高的保障程度。他们有动力、也有能力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如果能在政府的推动下良性对接,以农民需求为导向,通过商业保险提供差异化产品,满足农民补充养老需求,就能填补这一市场需求,不但可以提供不同层次的补充养老保障,还可以全面设计覆盖住院医疗、意外伤害、死亡伤残保障,满足市场需求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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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模式;建议
1 介入的可行性
1.1 商业保险的自身特点
商业健康保险,大多指的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协商在自愿的条件下签订保险合同,如果出现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则保险人应付给投保人相应的保险金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所以,商业医疗保险比社会医疗保险更具有灵活性和方便性,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进行选择。基于我国目前现状,人口众多,个人之间存在贫富差异以及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人们所需要的医保项目逐渐多样化,在这一点上,商业保险不仅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又能为人们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补充。
1.2 新医改对商业保险发展的政策支持
商业保险介入医疗保险在新医改方案中已经被提出,这一建议使得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进一步加大,鼓励商保公司开发更多的健康保险品种,大力简化相关的理赔手续,用以满足客户的健康要求。政府应当鼓励个人以及企业购买商业保险,使得人们对基本医疗保障外的其他需求得到有效的解决。在政府相关部门大力监管之下,政府部门可以委托具有良好信誉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对各种医疗保险业务的管理,在宏观政策上国家对于医改的支持应加大力度,更加有利于商保介入社保的可持续发展。
1.3 商业医疗保险未来发展的机遇与潜力
1.随着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趋势,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正在逐步提高,医疗保险市场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逐步加大,以核心家庭为主已经成为了新的家庭结构模式,家庭制度对医疗经济风险的支持力度正逐步减弱,因此,人们更加关注医疗保险,深刻认识到不参加医疗保险,当人们患病住院之后,会给家庭带来巨大的医疗费用开支,所以人们对于参加医疗保险的意愿更加迫切,人们的医疗保险意识也在逐步加大,这就给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
2.商业医疗保险的一部分发展空间是因为社会医疗保险的局限性造成的,从医疗保障范围分析,社会医疗保障主要原则是低水平保基本,而商业医疗保险是高水平的保险机制,随着人们年收入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适合自己的商业医疗保险,这就为商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商机。
3. 我国现阶段正在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趋势,而且已经进入了老龄化国家,这就使得社会对医疗保险的需求逐步增加。因为老年人发生疾病的几率比较大,尤其是一些慢性疾病,治疗费用普遍比较高,所以人口老龄化直接导致了医疗成本费用的加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商业医疗保险的市场也是随之加大的。
4.人们医疗支出的绝大部分压力是医疗费用的居高不下,虽然人们的经济收入随着社会的发展每年都在增长,但是医疗费用的增幅远远大于居民收入的增幅。因此,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能够为广大参保者减轻医疗费用的支出负担。
2 商保介入社保领域的模式
2.1 保险公司介入社会保险存在的三种模式
1. 基金型
商业保险公司被政府委托提供一些管理者角色的服务,保险公司可以向政府部门收取一定的费用,目前存在的保险公司只是按照政府的相关要求,提供一些有关医疗保险的相关服务,政府承担着其中所产生的基金赤字的风险,所以保险公司不会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里去提取任何的费用。所以这种模式下的基金是比较安全的,因为政府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支付一定的费用,实现了社保基金的管理与经办的有效分离,并且保险公司并不参与到基金的管理方面,所以也不用承担运营风险,并且对于政策风险也能够进行有效的规避,是目前的主流模式。但是此种方式会导致地方政府面临的财政压力加大,并且其所承担的风险也会增加,保险公司不能够发挥其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优势,并且在管理上也存在着一些弊端。
2. 契约型
政府通过为群众在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医疗保险,并对双方所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及赔付内容进行协商,做到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相互满意,保险公司愿意为参保者提供所需的医疗保险。基金透支的风险也就相对应的转移到了保险公司。这种模式下的优势是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在风险管理方面发挥其优势,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主要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及不合理性,由政策风险以及定价风险所组成。
3. 混合型
混合型的模式是介于保险合同方式以及基金管理方式之间的新型模式,商业保险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并且管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当基金发生结余或赤字时,保险公司和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结余的分享或风险的共担。
2.2 目前商业保险能够介入的社保领域
1.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管理的主要领域之一便是经办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2.商业保险介入社会保险的另一种方式是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
3.商业保险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也是其参与方式
4.民政重点优抚对象的补充医疗也有商业保险的身影
3 保险公司在介入社会医疗保险模式中的完善
3.1 介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在实际情况中,有些地区还在进行着商业保险参与到社会医疗保险的实践中,但是某些地方政府的一些不合理行为导致了基金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亏损,所以这一项合作被暂停掉。一般来说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的活动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现在国内大多数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专业化水平需要提高,没有深入的理解和认识到现在国家所提出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真正含义,未能根据实际情况来开拓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二是商业保险公司的运营模式是盈利性的市场化模式,这种模式会引发基本医疗的保障水平过低,产生很多矛盾和问题,商业保险公司追求的只赢不亏的合作方式导致难以进行持久性的合作。三是对于信息化的要求保险公司没有重视,没有完善好公司内部的数据基础的建设,行业之间以及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没有共享化。四是因为商业健康保险在整个医疗卫生的总费用中所占的份额相对来说是比较小的,加之商业保险公司大多数都是分散型的,其与大医院的谈判能力比较弱小,所以很难建立起更深层次的医疗合作项目。五是我国现在大部分商业保险公司不能够对自己公司的成本进行精准的核算,其主要原因是缺乏这方面的人员,没有重视相关专业人员的培养及深造。
3.2 完善措施
1. 切实提升经办及管理能力
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发展变化商业保险公司要去主动的适应,要积极提高公司管理经办人员的业务能力,创建企业在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中的核心竞争力和优势。大力发展委托经营模式,对于经办管理的服务水平要加大提高力度,对于业务的经办流程尽可能的做到简化,高效。为了严格保证基金的安全性,保险公司应该积极的参与到医疗费用的控制中。商业保险公司应该积极的参与到医疗调查服务以及医疗保障方案的设计中去,使其掌握的风险管理和精算技术优势得到充分地应用。为了实现保险公司与医保部门,医疗机构以及相关的政府监督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商业保险公司应该完善管理信息系统。
2. 完善经办管理费用机制
为了保证商业保险公司在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能够持续的发展,政府部门应该提供合理的管理费用,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政府提供给商业保险公司的费用相对而言是比较低的,而且还存在着相关的政府部门拖欠商业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而且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成本没有做到透明化,不同的商业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存在着不良竞争现象。为了保证经办公司能够稳定并且长期持续的发展,一定要完善自己内部的费用预算与形成机制,避免低于成本价进行经办。
3. 加强监管并维护经办管理的市场秩序
各分支机构在财务、技术以及法律等各方面需要拥有经办管理资格的总公司进行在政策上的大力支持。加强监管并维护经办管理的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上出现的恶性竞争以及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自身利益,树立并维护好保险行业的良好形象。
4. 积极开发基本医疗保障补充保险
保险公司在经办社会医疗保险工作中便可以对大量的数据信息和客户资源进行积累,因此,对于开发新的补充保险业务有着一定的优势,所以商业保险公司应该积极的参与到这项工作中,这不仅可以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求,而且通过各式各样的健康管理服务,能够提升参保人员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认识,有利于促进商业健康保险更快发展。
5. 增强商业保险公司专业化的人才建设
商业医疗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过程中需要进行专业化的经营,这样才能够促进商业保险公司的可持续经营,所以对从业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化要求,无论是对在日常的业务经办过程中还是在从事风险的分析、预测以及应对方面,都有该具有一定的专业化知识水平。人才培养机制的制定与建立是商业保险公司在内部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在现有的公司人才培训基础上,使他们能够真正的理解商业医疗险介入社会医疗险的原理以及提高相应的业务水平,要形成培养与实践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在真实的业务工作中进行人才的培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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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保险 农村养老保险 政策支持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
我国处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攻坚阶段,在切实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还要落实农村群众的养老保险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国务院于2009年9月1日颁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在为群众提供基础保障的同时,逐渐扩大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设和落实。然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试点推广当中遇到诸多问题,如地方政府筹措资金困难、集体补助存在缺口、个人缴费落实不到位以及基础养老金发放的制度缺陷等等。同时,我国不同地区存在差异,这也对我国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形成很大阻碍。
二、商业保险引入新农保的优势分析
(一)商业保险是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
随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运行,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与弊端,如果可以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引入商业保险,利用商业保险比较成熟的分配机制则可以很好的解决以上问题,充分借鉴商业保险的运营模式,借助各种社会力量,可以在政策与制度方面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借鉴,使其进行调整与完善。
(二)商业保险模式能更好的解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凸显的问题
商业保险拥有相对完善的管理经验与风险控制机制,通过商业保险机构的网络与信息管理系统,能够解决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当中的诸多问题,同时商业保险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无论在产品研发或是风险控制方面都可以根据新农保的需要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关业务。
(三)商业模式监管更为细致严谨
商业保险在进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过程中,作为社保基金的操控者,遵从政府这个“管理者”进行管理,实行“管办分离”,利用保险公司细致严谨的风险管理制度与管控机制实现客户与的多元化,既可以保证社保资金的安全性,还能够保证社保资金的流动性,可以实现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相互监督与管控,从而使社保资金更为安全。
三、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引入商业保险缺乏政府支持与保障
新农保始终都在保险范畴当中,由于商业保险进入新农保时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如果缺乏政府在政策上的扶持,但长此以往则无法对商业保险形成保障,这就造成商业保险公司短期内对新农保的投资热情较高,然而从长远来分析,商业保险公司后劲可能会收到影响,此类业务的持续性不甚理想。
(二)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推广力度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目前仍然是以缴费型为主,具体则有地方“补入口”,政府“补出口”,这种情况会造成地方参保率与地方财政压力直接挂钩,参保率越高,财政压力越大。这种情况会使地方政府产生消极的宣传,商业保险进入新农保的积极性也随之降低。
(三)商业保险进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需创新思维与模式
首先,保险机构需要根据新农保的需求进行理念上的创新,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的参与到新农保当中来;其次,商业保险要发挥其相对成熟的管理模式与保障机制,真正体现保险行业的专业性;再则,商业保险公司要根据具体情况改善经营方式,通过创新服务的方式,突出保险公司的管控能力;最后,保险公司要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制定应对措施,化解政策风险。
四、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策
(一)商业保险需要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寻求支持机制
商业保险通过自身的专业优势,在新农保当中寻求支持机制,根据新农保制度的特点制定相对应的介入方式,发现并弥补新型新农保当中的制度当中的缺点与不足,促进相关部门对新农保政策进行修订与调整,使得商业保险公司能够与政府合力促进新农保制度的完善。
(二)商业保险介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提高流程运行效率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自身的资源优势,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在基本管理服务当中,商业保险要通过管控技术,对保险流程进行风险管控,减少甚至杜绝资金挪用、虚假操作、人情因素等保险风险。与此同时,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使参保人员的信息能够更准确的呈现出来,更好的为新农保服务。
(三)加强与深化商业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合作与保障机制
一方面,商业保险凭借自身完善的保险管理与控制能力,解决政府在新农保实际操作中的难题,如流动人口资金、账户转移等,可以使资金进行整体统筹;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可以根据农村参保的实际情况,设计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寻求市场的差异化开拓,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业务,满足农村人口层次的差异化需求。
(四)加强介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相对脆弱,不成熟的农村保障市场非常容易引起商业保险公司的恶性竞争,这就使得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必须加强。通过加强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管控,杜绝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已经发现必须严厉惩处。
总而言之,政府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施行有针对性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制,在政策上要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扶持,并且制定更为完善的与农村保险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构建更为稳定的保险环境,调动群众参保的积极性。同时,要明确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形成更为完善的保险方式与保险机制,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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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左欣立.浅析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发展[J].时代金融,2012(12).
关键词:社会保险;立法;问题
目前我国有两大任务:一是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二是资本统治的时代是不可超越的。和谐社会需要物质基础,而这个物质基础需要资本来倡导。《社会保险法》如果能够平衡劳资以及政府利益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则可以认为其已经基本达到了立法的目的和初衷,也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进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社会保险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它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目的在于保证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其中社会保险的内容在社会保障中所占比重最大,可谓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社会保险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重要内容。从功能上来说,社会保险制度被还称为经济发展的“减震器”和“助推器”。建立社会保险制度,通过规范社会保险关系,可以维护社会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加快社会保险立法进程,建立健全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保体系,是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二、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不长,很多具体制度都处于创建甚至是初步探索阶段,整体上来说社会保险立法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社会保险的立法涉及的保险覆盖面即对象太窄。在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过渡时期,我们建立的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服务的劳动保险制度,而不是完全的社会保险制度,涵盖的范围主要是“产业雇佣关系”,通俗的讲即为有单位的人建立社会保险,保障他们的社会保险权,而我国的用工签约率一直以来又很低,从而将一部分应该享有社会保险权的主体简单的排除在外。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中的身份意思浓厚,让人误以为社会保险似乎就是专为国有企业改制、为现代企业制度而设立的配套制度。
其次,社会保险的立法不统一。在世界范围内,任何社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无一例外不是立法在先,为其奠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基础。转轨时期的社会保险立法层次低下、内容分散、立法体例不规范,没有统一的法理念指导,很多都是探索性的立法。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律规范的立法层次太低,与社会保险的地位不相符,而现实情况是社会保险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应当由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相应的法律。但是中国目前尚无一部统一的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作为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
再次,社会保险的立法在监督方面重视不够。特别是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法方面系统性立法是不够的,致使社会保险基保值、增值困难,浪费严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设了不少的监督条款,但大多流于形式,并没有形成一种经常性的、全面的监督安排,从而导致制度执行不力,并且还不能及时纠正其中出现的问题。
最后,社会保险的立法目前规定的救济渠道不畅。我国包括社会保险争议在内的关于社会保障争议的救济制度主要可以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实质上是没有建立专门处理解决社会保险争议的机制,而是循用劳动争议立法的规定。
遵循的是一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习惯思维,而且有愈来愈明显的将其行政化处理的倾向。社会保险争议适用劳动争议立法,因争议处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专门法律素养不高,争议处理机构力量薄弱,必使其程序愈益繁杂、效率低下,根本无助于争议的更好解决。总之,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在立法方面问题重重,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践行实效,迫切需要完善相关立法解决这些问题。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的建议
我国在社会保险立法过程中,既要从宏观上把握好立法的原则、方向和思路,又要从微观上处理好立法的覆盖面、管理监督和衔接配套等具体问题。这样,社会保险立法才能有实质性的进步和发展。
(一)社会保险立法的宏观构想
1.注重经济体制的过渡性与立法的超前性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很多都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因此带有浓厚的国家保险和企业保险的特征,现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就要打破传统的格局,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以“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多方共担”的社会化保险体制。但我国现行立法表现出“需要什么,制定什么”的现象,我们认为这样会打击进行科学立法的热情和对立法的预测。
2.注重城乡二元结构与社会保险立法一体化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有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利于生产要素在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合理流动,因此,社会保障立法一体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由于长期受城乡制度性差异和体制性阻隔的制约,将长期存在。我们认为,在构建统一的社会保险立法的设计中要承认并考虑到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这样才有利于社会保险立法的发展。
3.注重与国际社会保险制度接轨
我国入世,给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也带来一定的冲击和挑战。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我国的商业保险业务将逐步向外资商业保险公司开放,由于其实力强、服务规范、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保险品种多,回报率稳定等优势,必然与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形成竞争,如果我国还不加强社会保险立法的改革和完善,与国际接轨,势必会在与外资商业保险机构的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地位。
(二)社会保险立法的微观运行
1.扩大社会保险立法的覆盖范围
我们认为应当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将前述的灵活就业人员也纳入我国的社会保险的范畴,使更多的人享受到社会保险的待遇,促进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2.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
首先,要调整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责、权、利,交由统一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实行统一管理监督,确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其次,要完善监督机制,既要设立内部监督,又要设立外部监督,即建立管理部门、企业、个人组成的监督机构,使社会保险的参与人与享受主体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收支有较清楚的了解,增加透明度,发挥积极性。
(三)解决好社会保险立法与相关配套法律的衔接问题
由于社会保险立法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诸多方面,所以不仅需要制定好相关领域的专门法,还要解决好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协调问题。
【关键词】失能老人;人口老龄化;护理保险;商业保险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9-0018-01
一、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医疗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寿命延长,我国已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其中失能老年人数也在逐年增加。当前中国失能老人中轻度、中度、重度失能的比例为84.3%、5.1%、10.6%。然而我国现有的失能护理体系却不够完善。就国家层面看:在覆盖面上,医疗保险制度并不能做到失能老人护理全覆盖;在费用上,护理费用的高额开销会使老人因负担不起而陷入各种困境;在时间上,医疗保险的时间相对较短,而失能人员的护理通常是长期的,甚至要持续到临终前。这一系列问题综合在一起,还会引发“骗保”等道德风险以及放弃治疗的消极后果。
这些困境的解决迫切需要商业资本的介入。2006年,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推出“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标志着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尽管有越来越多商业保险涉及到这一领域,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长期护理保险没有广泛推开,人们对它的了解浅薄,仍然持有“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经验不足,提供服务的质量难以保证,相关法律政策文件不健全,导致相关风险增加。
二、发达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架
相比中国来说,国外关于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机制发展较早且更为完善。德国是世界上拥有长期护理保险的典型国家之一,德国法律规定了“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即所有医疗保险的投保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基本覆盖了所有人口。护理的强度可以分为三类,国家规定了每一类的支付补贴。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由投保人收入高低决定,并且无正式工作的投保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以不缴纳保费仍然享有同投保人一样的保险待遇。
在日本的护理保险制度中,个人承担保险费的50%,另外的50%中中央政府占25%。保险者的护理保险费用根据各地的基准额和个人收入水平有所差异,基准额依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水平的不同而有高低之分。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到一年便获得了85%的民众支持率。它一方面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一方面减轻了失能老人家庭成员的经济负担。护理保险制度将一部分住院老人转移到社区和家庭护理,减少了修建养老设施的费用,也使得医疗保险的支出降低,并带动了护理业的发展。
美国主要是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承担被保险人在护理机构或在家中因接受护理服务而发生的相关护理费用。美国为规范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制定了《长期护理保险示范法规》,规定了长期护理保险条款应遵循的最低标准,使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更规范更合理。这些模式和经验都为中国失能老人长期护理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三、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方向
正视我国失能老人护理机制的问题,借鉴国外护理机制的优势,结合我国独特的国情,我们可以提出如下改进建议:
(一)建立社会基本护理保险制度
我国应该向德国学习,将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使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都参加护理保险。社会护理保险费的缴纳由政府、雇主和个人共同承担,政府可以给予经济困难者以护理救助。管理方面,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险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可以采取现收现付制,实现风险共担、互助共济、人性化的原则。
(二)推动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
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应该积极与社会保险相配合,共同应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风险。国家应该鼓励各大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各项护理保险业务,推动护理保险的大众化和普惠式。国家可以指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各类人群的、丰富的护理保险内容,丰富营销渠道,提高市场的占有率,还可以适当给予税收政策上的优惠。
(三)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护理保险建设
国外的护理保险发展进程无一例外的证明了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性。我国应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关于护理保险的法律法规,规范有关护理保险的各项内容,无论是社会护理保险还是商业护理保险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四)大力宣传护理保险,增强国民保险意识
当前中国社会流动性不断增强,核心家庭数量增加,“空巢老人“数量随之上升,家庭养老的作用逐渐削弱,人们越来越需要通过护理保险来保障以后失能后的基本生活。然而,个人的忽视以及“养儿防老”的观念共同阻碍着长期护理制度的开展。政府部门和商业保险的经营者应该通过媒体向人们宣传护理保险的优势,普及相关保险知识,让百姓有了解和参加的兴趣,以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
(五)加强相关人才培养,提高护理服务的质量
社会对老年护理工作存在普遍误区,认为护理工作简单、不需要专业技能,致使护理人员普遍素质不高,技术跟不上。要发展护理行业必须要增加护理人员数量,同时保证其质量。这就需要我们一方面通过学校培养大量相关人才;另一方面还要解决工资低的现象,以便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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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上海市 优秀运动员 福利保障 思考
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6)03-000-01
一、上海市优秀运动员福利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上海市优秀运动员的社会福利制度
上海应建立政府财政为主,职能部门财政为辅的经费途径对优秀运动员进行社会保险和福利补贴,同时建立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规范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险的征缴、支付、运营和统筹管理。优秀运动优抚安置制度应实行国家、社会和个人三方相结合的特点,保证优秀运动员的抚恤优待和福利补贴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使优抚安置工作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协调。其次,拓展体育运动员保险业务,国家应给予优惠政策,鼓励各保险公司开展体育运动员保险业务,转变运动员的保险观念,让运动员了解商业保险可以给自己的未来带来保障,鼓励运动员为自己购买商业保险。
(二)建立上海市优秀运动员的货币补偿体系和多层次的薪金制度
由于运动员级别的差异和运动项目重视程度的不同,因此建立多层次的薪金制度,这可以加强运动员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也可以使不同项目的优秀运动员的得到公平薪金对待,在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下,充分保障了各方面的利益,让运动员得到了更多的保障。薪金制度可分为薪金、补贴、成绩奖金、特有津贴。
(三)完善上海市优秀运动员的社会保险制度
上海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险应按照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和效率兼顾的要求,应当既体现平等保障基本生活的组成部分,又体现不同运动项目、不同级别运动队、不同运动员之间由社会化程度不同和贡献差别所决定的保险水平差别的组成部分,明确国家、地方事业单位和运动队、运动员个人三方应承担责任。即在强制实行国家基本社会保险的同时,鼓励运动队或俱乐部根据实际情况为运动员建立补充保险,并提倡运动员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四)推出上海市优秀运动员保障工作的详细实施意见
上海市应围绕国家体育总局的总体框架制定适合当地优秀运动员的政策措施。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六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优秀运动员保障工作意见》(体人字[2007]391号),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医疗照顾、伤残抚恤、就业指导、退役安置、困难帮扶、学习资助、创业支持”等内容,国家、社会、行业、地方和个人共同承担分级负责的优秀运动员保障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上海市应结合地方竞技体育的具体情况,全面落实,突出重点,研究制定关于优秀运动队、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文件,从而对展开具体的优秀运动员保障工作予以政策性的指导。应明确各级体育部门、各训练单位和市体育机关各部门在优秀运动员保障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对于优秀运动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规范实施退役补偿和安置问题,做好职业转换过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特殊困难保障,使上海优秀运动员可以享受到社会福利制度的更多保障。
二、结论
(一)上海市优秀运动员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性
优秀运动员社会福利制度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和建成符合中国国情的运动员社会福利制度是当下中国体育事业和地方体育事业单位需要解决的课题,是全面推进体育事业改革,实现我国体育战略目标的重要保证。目前,上海现行的优秀运动员社会福利制度是同体育的举国体制相适应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现行的优秀运动员社会福利制度的种种缺陷已日益突显,成为制约我国各地方竞技体育发展的巨大障碍。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 费率厘定 风险控制 专业化经营
中国保监会在2000年颁发的42号文件中对商业健康保险作了这样的陈述:按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疾病保险指以疾病发生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是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以“人的健康”为保险标的的健康保险,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据专家预测,我国健康险2004到2008年间的市场规模约为1500亿元到3000亿元,而2003年健康险的保费收入不到300亿元,发展空间之大令人吃惊。如何探索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之路,成为众多保险学者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国内商业健康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上世纪80年代初,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在国内部分地区试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1996年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出为契机,健康险业务全面展开,各公司在原有的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出住院津贴保险、住院费用保险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等一系列健康险产品。据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健康险的保费收入已从1997年的13.6亿元增长到2002年的104.1亿元(见表1)。诱人的数字背后,却是一个效益不容乐观的市场。目前,各家公司健康险的平均赔付率都较高,个别公司甚至达到、超过100%。
综观国内健康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产品差异小。尽管目前市场上商业健康险险种已超过300个,但整体上讲,产品差异性不大,主要是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性保险和住院津贴等几类,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以及专项医疗服务等在国外很普遍的险种几乎是空白。显然,健康险经营的效益不佳使保险公司对开发新险种望而却步,而各家公司也未能在产品差异性上体现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健康险产品在费率厘定上缺乏科学性,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从精算角度来看,健康险产品的定价基础是疾病发生率、疾病恢复率和医疗费用率,此外,不同地区的疾病发生情况和医疗费用水平不同,一个地区的经验数据不一定适合另外一个地区。我国健康险全面开展只有不足10年时间,保险公司积累的经验数据不足,精算定价中的通常做法是借用外国的数据并加以修改,这样测试出来的费率必然存在较大的误差。再者,目前国外健康险多为短期品种,长期险种几乎全部采用不保证保险费的设计,而目前国内的同类产品基本上都保证续保且保证保险费。随着社会和医学的发展,疾病的种类和发生情况也会有所变化,目前保险公司这种不考虑健康险产品设计时长期风险的做法确实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薄弱。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健康险的风险控制能力十分薄弱,特别是难以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健康险不同于普通寿险,它涉及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三方。目前,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没有经济上的共担机制,无法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保险公司难以介入医疗服务选择的过程中,无法认定医疗服务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无法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而医院由于无需承担任何风险,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任意增加医疗费用、延长住院时间、虚报医疗费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保险公司赔付数额增大。而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专门的健康险核保核赔制度,难以控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是由于专业化程度较低造成的。专业人才匮乏,产品开发技术落后,风险控制能力薄弱,造成赔付率上升,盈利能力下降,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的积极性和信心。
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对策建议
如何对症下药,使商业健康保险突破瓶颈大力发展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国家应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界限
因为,一般来说,社会保险只负责基本的医疗保险,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非常有限,补充医疗保险应交给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和运作;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一直是经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主体机构,经验最丰富,具有人才和技术优势;根据现行法规,社会保险部门、保险公司、行业内部等都可以经营健康险,多个部门同时经营,各自只注重自己的利益,容易政出多头,不利于管理,也不利于收集数据,不利于精算定价和产品研发等。
国家要给予商业健康保险更多的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企业年金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都有了一些列支渠道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仍不足以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因为对经济效益较好,有能力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来说,允许的列支比例太小;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人群,如城镇职工家属、城市流动人口、自由职业者、学生、农村人口等,没有规定明确的列支渠道,也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公众个人投保商业健康保险没有给予税收减免。如果国家能给予上述优惠政策,必将迅速推动和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要在保险公司与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在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这种双赢机制,会带来诸多有利条件。第一,有利于集合卫生部门、社保部门、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同建立各类数据库,如投保人数据库、疾病数据库、医疗费用数据库、患者(或被保险人)数据库、药品数据库等。充分共享的数据信息,既便于管理,又便于服务,更重要的是,全面的信息和数据,便于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因为缺乏经验数据是制约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研发的重要因素之一;第二,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减少诸如客户在投保时不如实告知、住院医疗费用单据作假等问题,还可以杜绝或减少医患合谋、医院单独作假“谋取”保险公司利益等行为。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
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较慢,除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外,也确实存在公众保险意识不强的问题。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高达11万亿元,其中相当大的比例是用来防病养老的,但一般公众都选择存银行,而不选择购买保险,这是公众保险意识很弱的一个明显表现,但其原因归根到底还是保险公司宣传不到位的问题。所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是目前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当务之急。
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
在团体健康险的展业中,过去有些寿险公司在与其他公司竞争时,往往采用向投保单位领导层赠送高额保单、返还高比例手续费、赠送汽车等贵重物品等手段来抢业务,企业年金保险的竞争中,采取“零管理费”承保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自杀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搅乱了市场,而且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自身利益。只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才能维持商业健康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积极进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探索
健康保险与一般的寿险险种相比,至少有两点不同之处:一是经营健险技术含量高、管理要求高。比如健康保险的精算,除了要考虑死亡率、利息率和费用率三个因素外,还要考虑疾病发生率、伤残发生率、医疗价格、地区差异等。再如健康保险的管理不仅涉及到核保、核赔、财务、人事管理,还包括医务管理、健康管理等;二是健康保险覆盖面广,涉及人群多。所以,健康险领域对保险公司的专业化要求是很高的,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的探索有:
目前各家公司应尽快采取在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健康险事业部或建立专业子公司的经营模式。由于健康险业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保险公司要对其进行专业化管理,即在数据的收集和积累、产品定价、利润核算、风险评估方法、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内容及方式以及与医院合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经营手段和风险管理方式。在管理体系上,健康险事业部或子公司应有独立的产品开发部门,负责市场调研、险种开发设计、费率厘定、条款拟定;业务管理部,负责核保理赔、保全等业务规则的制订、实施、检查以及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有市场推动部,负责业务的市场推动、激励、销售的策划、人员的培训以及辅助销售渠道的开拓。这样,既有利于专业化管理,又可以共享资源,能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
随着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不断成熟,应积极探索成立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的可能性。这种模式可以使公司将全部精力用于健康险业务的经营,在经营方式、风险控制方法、精算体系、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合作、经验数据的处理、产品设计与定价、产品营销等方面进行更加专业化的研究和尝试,推动健康险业务的创新和发展,进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另外,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设立,将有效促进健康保险市场的竞争,刺激原有保险公司加快健康险体系的改造,也有利于与国际保险业接轨,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经营水平。因此,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应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独资成立、或与外资公司合资成立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这是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的捷径之一。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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