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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镇自动气象站观测网建设
续建乡镇自动站,实现全市195个乡镇全部覆盖。对已建自动站全部升级改造为4要素或以上自动站。
(二)暴雨山洪地质灾害监测网建设
在暴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加密布点建设自动气象站。在武都、文县、康县等重点防御县城和人口密集防御地段建设实景监测站。
(三)风廓线雷达建设
在武都建设一部风廓线雷达,实现高空气象加密观测。
(四)农业干旱监测系统建设
市县所有气象站建设固定式土壤水分自动观测仪,配备便携式土壤水分观测仪。为成县、文县、礼县农气观测站配备农业气象灾害调查和农情调查设备。
(五)专业气象监测站网建设
在气象灾害多发区及重点区交通路段建设交通气象观测站。
二、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系统建设
由市气象局为技术总负责,组织气象、水务、国土、水文、地震、环保、泥石流预警站、安监等部门,对全市有关气象监测站点实行统一布局,整合全市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项目,建立《市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指挥系统》,实现全市自然灾害监测资料信息和预警信息通道的共享,提高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综合能力和水平。建成市级气象数据海量存储及检索系统,实现全市自然灾害监测预警资料信息的共享。
三、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及服务系统建设
(一)乡镇精细化天气预报预警业务系统建设
建设精细化预报数据库、综合天气分析业务系统和乡镇精细化预报业务系统。
(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系统建设
建设灾害性天气短期预报系统、短时临近预报预警系统和雷电临近预警系统,建设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系统。
(三)农业气象灾害预报预测系统建设
建立农业气象服务指标体系。建设和完善特色农业服务系统、农用天气预报系统、农林病虫害发生发展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系统。开发农村气象灾害预报服务产品制作系统、农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管理系统。
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网络建设
(一)气象信息传输网络改造
省、市、县局域网改造实现市到省接入速率达到20—50Mbps,县到市接入速率达到8—20Mbps,并同时接入两家通信运营商,实现线路双备份。
(二)应急通信系统建设
购置车载式移动雷达1部,建设移动应急保障气象平台,车载式数据处理系统和覆盖全市的短波单边带通信系统。在市局和部分县气象局配备海事卫星电话。
(三)高清视频会议会商系统建设
建设省市县三级互通高清视频会议会商系统以及气象部门与乡镇直通的信息系统。
(四)气象预警信息系统建设
在县气象局建立气象预警“村村通”中心。完善手机短信预警信息平台,同时,依托市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指挥系统,利用多部门预警信息通道气象预警信息。
五、农村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建设
(一)人工增雨防雹系统建设
建立市级人影作业指挥中心,建立基于气象信息网络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市级人影业务指挥平台,统筹规划、统一指挥全市人影业务。建立以车载式新型火箭作业为主的增雨作业系统。建设市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地。建立人影作业试验示范基地,建设全市人影常态作业区;建设林区防火和生态环境保护型人工增雨服务系统。建立县级增雨防雹减灾作业平台。新建标准化防雹炮点40个,更换原有老式防雹高炮11门,新购置30门,实现主要冰雹路径线上有布点、全覆盖。建立作业效果评估系统。
(二)农村雷电灾害防御业务建设
根据全市雷电分布特点,建设雷电监测站和大气电场仪,开展雷电灾害普查和雷电灾害风险区划和中小学、农村、重点行业防雷示范工程建设。完善雷电监测预警业务平台。
(三)农村气象灾害风险及影响评估建设
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指标体系和基础数据库,编制农村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和市县两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第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突发事件成立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我市第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和应急工作的指挥、组织、协调、监管。
组长:
副组长:
应急指挥预案指导思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范结合。
应急指挥办公室的职责是:贯彻执行人口普查条例和人口普查方案,负责全市人口普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件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的指挥和协调,统筹安排和组织全市人口普查的应急工作。
二、运行机制
1、突发事件的主要种类
第一类是指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如波及较大范围的雨雪、洪涝、地质灾害等;
第二类是指技术和物资类突发事件:如发生大面积设备故障,通讯和网络突然中断,普查表等物资大量受损等;
第三类是指安全生产类事件:如因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人身意外伤害和其他突发性伤害事故使普查人员受到人身伤害等;
第四类是指影响社会安定类事件:如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间矛盾激化,个别媒体的不实报道造成一定的范围社会公众强烈反应或突发等。
2、预测与预警
市第次全国人口普查应急领导小组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科学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突发事件报告程序
在人口普查工作中一旦出现突发性事件,基层人口普查办公室有关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本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如实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主任为本单位履行报告制度的第一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级政府主管领导汇报情况,根据突发性事件类型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开展工作。同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上报至市人口普查办公室急领导小组。
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要高度重视,严密监测事态发展,及时上报上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急领导小组。
三、应急保障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及相关预案要求,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讯等保障工作,保证第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报告上报的形式和要求
1、报告应采用文字形式(纸介质或电子版均可),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之后再采用文字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时间、地点、原因、事件详情、损失情况、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措施”等要素。对一时查不清楚的事件,要尽快说明情况,不能拖延隐瞒。
一、基本情况
(一)认真传达贯彻全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
2008年全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召开后,我区切实按照上级会议精神,并结合玉政办发[2008]84号文件要求,迅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一是及时向各镇和有关部门传达贯彻会议精神,把各镇、各部门的思想统一起来,切实增强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并在全区部署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培训和风险隐患调查、应急资源普查、编制应急预案等有关工作。二是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以企业、农村为重点,利用标语、宣传专栏、会议等各种形式,面向基层广泛宣传公共安全、应急管理、防灾救灾和自救知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意义,提高基层群众参与应急管理的自觉性和自救、互救能力及法律意识。三是指导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结合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和特点,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四是结合实际,抓好当前工作。以学习宣传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契机,联系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突出抓好应急预案编制和风险隐患排查等各项工作。
(二)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一是制定下发工作预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我区制定和完善各相关工作预案,明确区管委是本区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管委主任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是本镇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并成立了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区管委办公室),拨款20万多元用于应急专用。二是全面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认真执行区党政领导维稳值班带班责任制,对突发事件的信息能及时报送,今年内没有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行为。
(三)积极编制完善应急预案。以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为重点,指导各镇、各部门做好各级、各类预案的对接,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流程和加强应急平台和信息网络建设,努力提升全区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全区完成专项应急预案46个,部门应急预案16个,学校预案120个,村级应急预案116个,修改完善应急预案15个,有效地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应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意识。为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我区定期组织消防、林业、农业、渔牧兽医等部门按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演练,以达到应急工作人员人人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四)开展应急资源普查和风险隐患排查工作。为保证应急管理基础设施完备、实用、高效,我区各级各部门认真开展各类应急资源普查,建立物资储备数据库和调用方案,以保障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食品、药品、衣物、蚊帐、饮用水等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对各类应急资源物资储备不足的,要求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证应急救援需要。此外以地质灾害、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方面为重点,组织各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分工,分解任务,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登记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应急队伍专业技能培训薄弱,快速反应能力亟待提高。二是企业安全投入严重不足,用于应急救援的更少,技术装备落后陈旧。三是风险隐患排查不全面、整改不彻底、监管不到位、标准不统一等突出问题。四是灾害监测预警网络不健全、体系不完善,科技研究应用还不够广泛深入。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特别是加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培训,加大公共安全、应急管理、防灾救灾和自救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参与应急管理的自觉性和自救、互救能力。结合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和特点,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二是切实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机构,调整配强应急管理人员,保障应急管理机构的正常、快速、高效运转。
三是加强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坚持“未雨绸缪、平战结合”的原则,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一岗多职”的要求,以公安、消防等骨干队伍为主体,加强专业队伍培养和建设工作,建设一支关键时刻拉得出、用得上、能管用的高素质的应急管理队伍。同时,将根据需要组建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确保在关键时刻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是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流程,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信息平台。做好各级、各类预案的对接,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应急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开展。
五是加快预案编制完善工作。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认真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预案,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使全区形成协同一致的应急工作体系。
一、认清地质勘查工作的发展趋势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地质工作一度萎缩。近几年来,特别是近一、二年,地质工作由低迷逐步回升,要求加强地质勘查工作的呼声很高,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工作的势头强劲,对地质勘查工作的国家需求和社会需求明显增强,不少地方政府大力投资地质勘查工作,出现了可喜的局面。
从国家层面上看,投入地质勘查工作的渠道有:中国地调局的地质大调查经费以及各种专项经费,国土资源部(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财政部的中央财政补助专项经费,商务部的援外经费以及发展和改革的专项经费等等。
从社会层面上看,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以及民营企业投入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的也很多;外商投资矿业也出现了比较好的势头。
地质勘查工作的领域在不断扩大,由资源为主型向资源、环境并重型转发。农业地质、城市地质、灾害地质、环境地质、旅游地质等工作已经在全国展开。地质工作已渗透到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涉及到地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山西省是矿产资源大省,能源重化工基地,生态环境脆弱,地质灾害频发,摆在地质工作者面前的任务十分艰巨而繁重。虽然我省的地质工作外部环境有待改善,但我们一定认清形势,树立信心,抓住机遇,发挥地质技术优势,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我局的地勘经济发展,在地质勘查工作中做出新的成绩。
二、认真做好地质勘查和矿权经营工作
从事地质勘查工作,前提是有地质勘查资质和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因此,一定要把这些基础性的工作做好。
1、地质勘查资质以前没有分类分级,今年上半年国土资源部已在北京、河北等8省市开展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的试点工作,全国性的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将要展开。13个专业分别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仪器、资产等条件为甲、乙、丙三级,分类分级界限明确、要求条件较高。有关地勘单位一定要早做准备,摸清家底,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完善资质条件,确保本单位的主要专业获取甲级资质。
地质灾害有关资质以及其他资质,各单位要责成专人,对已获资质要认真维护与管理,使资质作用得以发挥;对未获资质或需升级资质,要创造条件,想方设法申报获取。版权所有
2、有了矿产资源的探矿权,才能依法开展地质矿产勘查和探矿权经营工作;有了矿产资源探矿权,也就有了矿产资源采矿的优选权。在局《关于加强地质勘查和矿产权经营工作的意见》中,对矿权,特别是对探矿权的经营提出了明确的思路。目前需要各地勘单位注意问题一是要把现有的探矿权盘活,该维护的维护、该立项的立项,该流转的流转;二是要拓宽获取矿权的思路,可参与招拍挂,也可从他人手中买进,还可到省外、特别是到西部申报获取;三是在矿权经营中,要防止低价转让、低价入股等现象的发生,积极探讨矿权转让的方式和途径,可采取协商转让,也可采取转让公告、竞拍的办法。
3、地质勘查工作的立项与实施,关键是要抓好立项质量和实施效果。地质大调查主要是区域性、基础性、公益性的地质调查工作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评价,对矿产而言,是普查前的工作。资源补偿费中央财政专项等项目,主要分普查和详查工作,这样在立项时,就一定要有比较充分的立项依据,没有一定的工程控制,没有品位,看不出资源前景是很难立项成功的,这点务必请各地勘单位注意。局计划项目,主要也是为了立项作前期的地质工作,为立项创造条件。地勘工作探索性非常强,投资风险也非常大,所以,我们一定优选项目,立项质量高了,只要去认真实施,就可能会有比较好的效果。
项目的实施环节非常重要,要选好项目负责人,保质保量完成实物工作量,注重分析总结,就有获取勘查成果的希望。今年的地质勘查项目主要安排在中条山地区,从上半年执行情况看,还是有一些进展的。希望有关单位再加把劲,力争取得铜矿找矿的新进展和新成果。
要发挥各单位总工程师的作用,兼任二级实体负责人的总工,要拿出一定的精力考虑本单位全盘的地质勘查工作,不要顾此失彼,要统筹兼顾,统领地质技术业务工作。
要加强地质资料的管理。近几年,各单位承揽了不少为社会服务的“小报告”,多则上万元,小则一、二千,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地质资料的流失也非常严重,特别是一些重要矿产地的钻孔资料、物化探资料等外流了不少。因此要提醒大家,不要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希望各单位认真把好关。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已强调多次,但汇交情况依然很差,各单位要有全局观念,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三、认真执行局出台的地质勘查工作各项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工作的意见》(〔〕3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工作的意见》(政办〔〕11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气象监测预警信息工作,有效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共气象的发展方向,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网络,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拓宽预警信息传播渠道,着力健全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全面提高趋利避害水平,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靠法制、创新科技,统一、分级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重在基层”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提高预警信息时效性和扩大覆盖面为重点,有效落实各级政府和各行各业防灾减灾责任,努力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传播快捷、应对高效,最大程度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受益面。
(三)工作目标。加快构建我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接收快捷高效的监测预警体系,实现灾害监测、短时临近预警和中短期预报的有序衔接。力争到2015年,使我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平均提前15—30分钟以上发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建成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体系,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和预警信息时效性,基本消除预警信息“盲区”。
(四)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工作是地方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制作,根据政府授权按预警级别分级;各级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手机报等新闻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迅速播发主管部门的预警信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研判预警信息对本地、本行业的影响,科学安排部署防灾减灾工作。
二、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五)建设气象灾害立体观测网络。加强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与防御工程建设,建成气象灾害立体观测网,实现对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的全天候、高时空分辨率、高精度连续监测。加快推进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服务中心建设。更新完善我市新型现代化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新一代天气雷达、风廓线雷达、雷电自动监测仪、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等。增加自动气象观测站网密度,在全市各乡(镇)至少建设1部多要素自动气象站,重点加强山洪地质灾害和中小河流域灾害监测预警,加密布设自动雨量站,站点平均间距缩短到5公里。强化全市粮食生产核心区气象服务能力建设,每个县(市)布设3—5个自动土壤水分观测站、1个生态系统监测站、1—2套便携式自动土壤水分监测仪等。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电力、林业、旅游等部门与气象部门按照“共建共管、代建共享”的原则,加快推进交通和通信干线、输电线路、水利工程、林区、旅游区等的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设,尽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市、县各建设1套移动应急观测系统和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建成市、县高性能数据处理系统和海量存储系统,实现气象监测预警信息的快速收集、实时处理和及时共享。
(六)构建综合监测预警服务平台。围绕全市粮食生产核心区和新型农业现代化建设需求,针对城区、乡村、西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中小河流域、水库库区等重点区域,建立精细化预报预警服务平台,提高对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精度。加强气象卫星、新一代天气雷达、区域气象监测站网等资料的接收应用,开发市、县短时临近监测预警系统,完善信息平台,实现对突发灾害性天气和局地灾害天气的实况监测和实时预警。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大田苗情、墒情和森林火点监测,及时农用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气象、水文、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构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综合临近报警系统,实现对人口密集区、山区等区域的灾害联合监测,及早发现山洪、滑坡及泥石流等险情。
(七)增强基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全市减灾示范社区创建范畴,并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全面查清本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基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建设以社区、乡村为单元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开展基础设施、建筑物等抵御气象灾害能力普查;加强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建设,绘制分灾种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编制市、县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立健全雷击风险评估制度,在城乡规划编制和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大工程项目、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建设前,严格按规定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影响。
三、加强预警信息与传播渠道建设
(八)推进预警信息系统建设。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建设为契机,在我市建设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平台,加快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系统建设,实现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多手段快速。推进中国气象频道在我市落地和本地化节目插播工作,完善预警信息传播功能,即时播发公共应急预警信息,推广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科普知识。
(九)完善预警信息快速传播机制。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手机报等新闻媒体和移动、联通、电信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建立气象预警信息插播机制和快速通道,明确预警信息接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科学、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努力提高预警信息时效和公众覆盖率。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接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在15分钟内插播;电视台插播时,应在屏幕上悬挂相应等级的预警信号图标。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接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在15分钟内向灾害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免费快速全网发送。对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和局地暴雨、雷雨大风、冰雹等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要减少审批环节,建立无障碍“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
(十)加快基层预警信息接收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基层企事业单位要利用现有预警信息传播资源,加快预警信息接收及传播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在乡村、山区、学校、社区、车站、旅游景点、工矿企业等偏远地区、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利用电子显示屏气象灾害等预警信息;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
四、完善管理机制,加强防灾应对
(十一)健全突发事件信息组织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管理办法,规范程序,细化流程,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平台。各级突发事件信息组织要加强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根据授权及时预警信息,提醒社会公众主动应对防范,形成全社会共同预防的有利氛围。市、县通信管理部门和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与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密切配合,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制度,定期检查督促落实情况。
(十二)加强基层预警信息传递机制建设。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发展完善现有气象信息员队伍,健全基层气象信息员传递预警信息工作机制。县级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指定专人作为兼职气象信息员,并将学校、医院、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单位负责人以及乡村种养大户发展成为气象信息员,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各级政府要加强气象信息员的动态管理,并为气象信息员配备必要的装备,进行必要的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十三)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气象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农业、林业、卫生、安全监管、旅游、地震、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及军队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要建立气象灾害预警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建立军地网络专线,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的互联互通。市、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当地驻军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共同做好应对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指挥和监督作用,定期召开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沟通预警联动情况,协调解决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四)组织做好防灾避险工作。预警信息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做好队伍、装备、资金、物资等应急准备,加强交通、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监控和水利工程调度等,并组织对高风险部位进行巡查巡检,根据应急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做好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救助安置等工作。灾害影响区内的社区、乡村和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居民群众和本单位职工做好先期防范和灾害应对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督促落实部门职责,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问责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工程、科技、经济等手段,大力推进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工作。认真落实气象灾害防范应对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预警信息、传播及各相关部门应急联动情况专项检查,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应用效果的评估工作。
(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市、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保证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及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建立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探索发挥金融、保险在支持气象灾害预警预防工作中的作用。各县(市、区)要把气象灾害预警工作作为气象灾害防御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支持相关工程项目建设。
(一)以“智慧应急”项目建设为抓手,全面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整体水平。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智慧__建设的统一部署,全力推进“智慧应急”项目建设,以规范化、科学化、智能化为目标,整合公安、消防、三防、安全生产等部门的数据资源,全面梳理应急值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建设多媒体综合指挥调度平台,实现突发事件多部门统一指挥调度。
(二)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继续强化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按照__市“城市公共安全六大体系”建设思路,着力构建与平安__建设目标相适应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强化我区应急管理“一案三制”建设。
(三)持续提升突发事件应急预防能力。继续推进《__市公安安全白皮书》贯彻实施工作,按照《__区城市公共安全评估报告》不断加强和改进我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构建适应新形势的公共安全体系;继续执行突发事件风险分析会商制度,以确保“城区安全”为核心,加强对全区突发事件的特点分析、风险预测和趋势研判,总结分析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部署相关预防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的原则,继续协调督促全区各单位各部门全面落实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和整改工作,积极开展事故灾难、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等领域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四)完善应急队伍体系及应急保障。进一步加强应急队伍,重点是以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单位为基础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对全区各应急(民防)队伍进行整合、更新,建立台账,完善制度,并组织开展队伍骨干培训活动。结合“军事日”组织区应急专家队伍、应急宣讲团成员开展研讨培训活动。督促、指导区应急委成员单位,特别是重点行业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单位及各街道做好2016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继续组织开展“紧急救助员”培训,进一步完善基层“紧急救助员”与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相互配合的应急救援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支持志愿者应急队伍壮大和发展。
(五)推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全区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特别是做好区职能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和街道总体应急行动方案的修订指导、备案工作,建立台账。将区职能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和街道总体应急行动方案编制成简单明了的预案方便卡。协调指导区28个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单位及各街道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牵头举办一场区综合性大型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以演练锻炼队伍,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突能力;加强演练评估、预案修订工作,应急预案演练结束或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根据演练情况或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及时组织开展演练评估和预案修订工作。
(六)深化应急值守工作。完善和健全应急值守体系,全面加强我区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快速反应,处置得当。严格落实关于应急值守的各项规章制度,牢记岗位职责,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重大节假日和敏感期领导在岗带班制度。进一步完善信息报送机制,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规范报送时间、报送内容和报送对象,杜绝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象。举办第三期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骨干业务培训,提升信息员信息报送能力。
近年来,葛家山支村两委按照镇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不断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强化应急能力建设,提升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葛家山村是开慧镇的门户,从京珠高速板仓收费站下来就是葛家山村,由原开慧镇清泰村和原开慧镇葛家山合并而成,葛家山村下辖63个村民小组,总人口6000余人。是湖南第一个农村党支部杨柳坡党支部、乐和乡村示范乡村。全村目前工商在册企业总计30余家,其中工贸企业4家,加油站1家,较大商贸超市1家,燃气三级网点1个,敬老院1所,规模农庄7家,中小学及幼儿园1所,种养殖合作社及农业类公司15家。
一、强“班子”,明确应急管理职责
一是结合省委关于机构改革精神,根据《开慧镇党政领导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和《开慧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通知》文件,建立由村书记为顾问、村副书记为主任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职责,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压实党政领导应急管理责任,细化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在事故灾害预防与应对中的应急管理职责。二是指导各村民小组成立以党总支负责人为组长的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将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村民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确保应急管理责任落实直达最后一公里。
二、建“机制”,理顺应急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风险调查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及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风险普查,重点完善执法台账和安全隐患风险台账,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40处。二是严格计划执法,隐患整改抓闭环。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制定了《2020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2020年,村应急办计划执法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10家次,下达责改文书4份,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问题8处,已全部督促整改到位。落实重大安全隐患“一单四制”,针对李氏家具存在粉尘防爆未安装除尘装置火花探测报警器的重大隐患,应急办执法人员和我村安全生产员定期上门指导,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已及时销号。三是落实应急值守,及时处置救援。坚持领导24小时带班值守,明确专人报送应急信息。2020年,及时暴雨大风等恶劣天气信息20余条,组织修缮因灾损毁农村房屋30余户,救灾资金全部落实到位。
三、组“队伍”,夯实应急管理基础
村干部和各组组长建立一支围绕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地质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为主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作为镇级的应急救援骨干力量。目前已组建3支以村民小组组长、护林员、志愿者为主要力量的应急救援服务队伍。应急信息员队伍,明确1名专职安全员和1名专职应急信息员;督促辖区内高危行业企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组建与企业事故灾害风险规模相适应的企业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强化重点单位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四、齐“物资”,保障应急管理储备
葛家山村高度重视应急物资保障,投入经费配齐应急物资,及时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仓库,完善各类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并将储备的应急物资、装备目录及数量等信息报县应急局备案。据统计,我村现有应急物资如下:工业盐1吨、麻袋100条、机动消防泵1台、灭火器8具、水带2盘、分水器1个、消防扳手2把、强光手电筒2个、空气呼吸机2套、对讲机3台、消防服3套等。
五、常“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我国是世界上气象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台风、暴雨(雪)、雷电、干旱、大风、冰雹、大雾、霾、沙尘暴、高温热浪、低温冻害等灾害时有发生,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滑坡、泥石流、山洪以及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也相当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近年来,全球气候持续变暖,各类极端天气事件更加频繁,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为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国家与地方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国家与地方综合气象监测网络,加快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气象卫星工程和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工程建设,建立完善雷电、酸雨、臭氧、大气成分、土壤墒情等专业观测网,加密自动气象观测网站,形成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测,特别要做好农村、沿海、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原、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完善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台风、暴雨(雪)、大雾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
(三)及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抓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系统的建设,拓展气象预报信息系统功能,增加信息内容,建设针对不同群体的接收子系统。完善和扩充气象频道、气象手机短信预警系统、数字卫星广播系统和专业信息网站功能,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相结合,及时台风、暴雨(雪)、大雾等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在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接收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加强对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行业和领域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快农村乡镇自动气象站和气象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完善海洋气象广播系统,进一步畅通农村、牧区、山区、海上等预警信息渠道。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大中型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各级气象部门要在干旱缺水地区积极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在做好传统农业防雹工作的同时,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防雹作业布局,加强人工防雹工作,减轻雹灾对农作物和农业设施的损害。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草原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要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快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海堤、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避风港口、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及时疏通河道,抓紧进行病险水库、堤防和海塘等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针对台风、风暴潮、沙尘暴等灾害强度增加、损失加重的实际情况,科学制订防风、防浪、防沙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三)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抓紧制订和实施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五、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加强气象灾害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加快国家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大力发展数值天气预报模式和气候系统模式,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要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要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世界各国防灾减灾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不断增强我国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二)加强气象灾害相关法规和标准建设。要加快完善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相关的法规以及实施细则和制度,健全国家、行业、地方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三)加大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以及社会等多方面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六、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有关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研究解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
(二)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气象部门要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各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和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向气象部门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水情、风暴潮、灾情等监测信息。各级减灾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进一步完善气象、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农业、卫生、环保、民航、安全监管、林业、旅游、海洋等各有关部门互联互通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
(三)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要加大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力度,深入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气象、教育、新闻等资源,建设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加强全社会尤其是对农民、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公众自救互救能力。要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分析评估,做好相关科学解释和说明工作,增强公众抗御各类气象灾害的信心。
国务院办公厅
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和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
农业、建设、规划、水务、国土房管、海洋、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与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分灾种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发生规律、特点、分布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风工作,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定期组织开展搭建物、广告牌、在建建(构)筑物防风加固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雨、雪、冰冻等发生的特点,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排水、积雪(冰)清理、交通疏导等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并根据大雾、霾发生的情况,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根据干旱灾害发生的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减轻旱灾影响;在冰雹易发生区域,应当做好人工防雹作业工作。
实施增雨(雪)和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指导。
第十五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依法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论证中,应当把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气象、农业、水务、国土房管、海洋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规定,提供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灾情监测信息。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气象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和大型活动场所等增设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和探测环境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不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第二十条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无偿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播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报告信息予以更新、解除。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相应应急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情况紧急时,组织人员撤离、疏散,转移重要财产,开展自救互救;
(二)及时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三)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场所;
(四)决定停工、停业、停课;
(五)实行交通管制;
(六)保障道路、通信、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七)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农业生产技术指导,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电力、通信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保障,救灾物资供应,医疗卫生救援等应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政府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未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的监测信息的;
(五)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六)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处罚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的类型⑴暴雨:山洪暴发、河水泛滥、城市积水;
⑵雨涝:内涝、渍水;
⑶干旱:农业、林业、草原的旱灾,工业、城市、农村缺水;⑷干热风:干旱风、焚风;
⑸高温、热浪:酷暑高温、人体疾病、灼伤、作物逼熟;
⑹热带气旋:狂风、暴雨、洪水;
⑺冷害:由于强降温和气温低造成作物、牲畜、果树受害;
⑻冻害:霜冻,作物、牲畜冻害,水管、油管冻坏;
⑼冻雨:电线、树枝、路面结冰;
⑽结冰:河面、湖面、海面封冻,雨雪后路面结冰;
⑾雪害:暴风雪、积雪;
⑿雹害:毁坏庄稼、破坏房屋;
⒀风害:倒树、倒房、翻车、翻船;
⒁龙卷风:局部毁坏性灾害;
⒂雷电:雷击伤亡;
⒃连阴雨(雨):对作物生长发育不利、粮食霉变等.
⒄浓雾:人体疾病、交通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