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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日信托法 立法差异 比较分析 不足及改进
中国和日本都是在本国缺乏信托制度历史沿革和传统的基础上,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从英美法系中整体移植了信托法律制度,基本上保留了其整体的价值功能与法律构造。但一项外来制度能否在本国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它是否能够和本国的法律传统与法律框架及现实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较好地融合起来,使其能切实符合本国实际。日本《信托法》实行已有近80年历史(1922——),实践证明是比较成功的。我国《信托法》刚刚开始实行,其效果如何尚待时间检验。但分析探讨中日信托制度立法上的差异,及其产生的不同的法律后果,无疑将有助于我们对信托这一新生制度的认识和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
一、 关于“信托”的定义
从信托产生、发展的历史和功能看,其最基本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信托财产的转移,主要是所有权的转移,也可能是其它处分,如在财产权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一是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这都是信托的最本质内涵。可以说,二者缺一则不成其为信托。因此,日本《信托法》第一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或其他处理,使他人遵从一定的目的,对其财产加以管理或处理。”这个定义完整、清晰地表现了信托的两个基本内涵。而我国《信托法》第二条却是这样定义的:“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这个定义中的关键之处在于“委托”一词含义不明。一般来说,“委托”多用于行纪和关系中,即一方(行纪人或人)接受另一方(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行纪关系中)或委托人(关系中)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行事。但无论是行纪还是,与信托都有本质的区别,即前者均不转移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所有权与利益不产生分离,都归属于委托人,而后者须有财产权的转移,而且所有权与利益发生分离,所有权归受托人所有,利益则由受益人享有。因此,“委托”一词非但没有揭示信托的本质属性,而且混淆了信托与行纪、等法律关系的界限,是不科学的。我国大众对信托的概念和性质的认识本就非常模糊,立法上更应该讲究用词的准确和明晰。也许,我国是考虑到信托财产“二元所有权”的特性,担心与我国现有的民法体系格格不入,而有意作出这样含混不清的规定。但信托制度发源于英美法系,其特性决定了大陆法系民法的传统架构很难将其完全包容。我们既然决定将其移植到国内,就应该按照它内在的法律属性清晰地定义它,从而将它同其它法律关系区别开来。在这方面,不妨可以借鉴日本移植信托制度所采取的开放务实态度。
二、信托公示的效力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一个基本法观念。独立性是指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从而使信托财产处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债权人的追及范围之外。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以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确保信托功能的实现,但同时也给交易第三方带来了困扰,因为第三方无从知道交易对象究竟是不是信托财产。因此,法律有必要在保证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同时,切实保护交易第三方的利益,在这方面,信托公示制度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所谓信托公示,是指通过一定方式将有关财产已设立信托的事实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布。从而使交易第三方对交易对象是信托财产还是受托人自有财产能充分识别,保证第三方的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确保第三方免受无谓的损失,从而平衡受益人和第三方的利益关系。从国际上看,英美信托法并未规定信托公示制度,而大陆法系的日本信托法则有此规定。日本信托法第三条规定:“对应登记或注册的财产权,如不登记或注册,其信托不得对抗第三者。”我国也规定了信托公示制度。《信托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这一规定能有效保护第三方利益,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对受托人履行职责也有监督、促进作用,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但我国的信托公示制度与日本信托法存在一个重大差异,即日本信托法采取的是公示对抗主义,我国信托法则采用了公示生效主义,把是否经过信托登记作为信托是否生效的要件。《信托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信托公示对抗主义与公示生效主义之间存在着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前者只影响信托的外部关系,即信托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信托的内部关系则殊无影响。对已经公示的信托财产,可以对抗第三方,即信托关系人可以对第三方主张信托关系存在;应公示而未公示的信托财产,则不得对抗第三方,即信托关系人不得向第三方主张信托关系存在;后者则既影响信托的内部关系,也影响信托的外部关系。对信托的内部关系而言,一旦信托尚未登记,则对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即使信托契约已经登记,信托财产已经由委托人转移至受托人,受托人仍无权利义务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受益人也无权利收取信托财产所生利益,委托人也可以信托尚未生效为由随时取回信托财产;对信托的外部关系而言,既然信托尚未生效,受托人尚无权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仍归委托人所有,则第三方就信托财产与受托人交易,当然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可以根据物权法原理,直接从第三方处追及该信托财产,受托人还可能承担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法律责任。可见,采取信托登记生效主义,不单对交易第三方无法律保障可言,对受托人、受益人来说也缺乏保障。从国际上看,英美信托法制根本无公示制度存在,甚至还有所谓秘密信托,即有意不让外人所知的信托,同样无损于信托功能的实现。日本信托法采取了信托公示对抗主义,以更好的平衡受益人与第三方的利益关系。我国信托法则走上了另一个极端,非经登记,信托不生效力。立法本意可能是为了督促委托人和受托人及时办理信托登记,确保交易安全,却忽略了信托制度存在的功能和目的,在实际上危害了交易安全,损害了受益人、受托人和第三方的利益。笔者认为,信托的设立应主要是一种契约行为,一旦委托人和受托人就信托设立事宜达成一致并签定书面合同,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则应认定信托生效,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根据信托合同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受托人依合同处理信托事务对外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信托公示仅产生得对抗第三方的效力。我国应考虑对《信托法》第十条有关信托公示效力的规定进行修正,以期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
三、 信托管理人制度
受益人应该自行维护其自身利益,这是信托法的一条基本准则。但在某些特殊场合,受益人却无法或难以行使这一权利。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在公益信托,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大众;2、信托契约仅规定了受益人的资格或条件,却未明确指明该受益人,或者规定受益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或条件,而受益人因为资格或条件的具备或丧失可能发生变更;3、在信托成立时,受益人尚不存在,例如以将来出生的子女或将要设立的法人为受益人;4、在信托人多而分散的情况下,受益人行使受益权存在诸多不便,而且由于“搭便车”现象的存在,许多受益人可能怠于行使受益权。为了切实保护上述受益人的利益,通过立法设立信托管理人,代受益人管理受益权和信托利益,就显得必要。日本《信托法》第八条规定:“受益者不特定或尚不存在时,法院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选任信托管理人……信托管理人,就信托事宜得以自己的名义,为前项受益者行使诉讼上或诉讼外行为的权限。”由此可见,信托管理人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外,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受益人的权利,而为诉讼上或诉讼外的行为。前者包括以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给受益人造成损失为由提讼,或者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时,请求法院撤销;后者包括受领信托收益,查阅、抄录、复印与信托事宜有关的记录、帐簿及批准受托人的辞任等。可见,日本信托法对受益人的保护是十分周全的。相比之下,我国信托法没有普遍设立信托管理人制度,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缺憾。从信托制度的主旨看,主要出发点就是谋求受益人的利益。但当受益人存在上述情形时,一方面其自身无法行使权利,法律又不另行规定他人代为行使,则其享有的受益权根本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受托人不知向谁交付信托收益,还可能由于缺乏监督而怠于行使管理、处分权,从而造成受益人的进一步损失。从保护受益人、监督受托人的角度看,设立信托管理人制度有百利而无一害。实际上,我国《信托法》为公益信托设立了信托监察人制度,从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看,所谓信托监察人,实际上就是日本信托法中的信托管理人(但监察人这一用语是否恰当,尚值得商榷)。既然公益信托可设立管理人,为什么私益信托不能规定管理人制度,颇让人费解。建议对私益信托也设立管理人制度,以切实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四、 关于信托财产占有瑕疵的承继
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须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因此而成为名义上的所有人。当信托财产为动产时,委托人将财产交付于受托人即实现财产权的转移。依照大陆法系民法制度,信托财产似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果如是,则即使委托人对出让的财产的占有有瑕疵,只要受托人受让时为善意,信托财产就发生有效转移,信托也因此成立。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则发生“闭锁效应”,可以免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的追及。委托人可以利用把非法占有的财产设立信托的手段来逃避真正财产所有人的追究。由此可见,如果在信托财产的转移上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会鼓励委托人滥用信托,侵害他人利益。另一方面,受托人虽然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他并不能从该财产上取得利益,因此也无必要使他获得优于真正财产所有人的保护。因此,法律有必要排除“善意取得”制度在信托关系上的适用。日本信托法第十三条规定:“受托者占有信托财产时,应承继委托者占有的瑕疵。”这一条规定再一次显示出发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构架在部分领域的冲突和矛盾以及日本在移植信托这一外来制度时所采取的开放务实态度。与此相比,我国信托法则再一次体现出立法上的不足。我国仅规定: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法》第七条);委托人以非法财产设立的信托无效(《信托法》第十一条)。立法本意也是否定委托人以占有有瑕疵的财产设立信托,但这种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却会产生种种不便。依日本信托法,只要委托人的占有有瑕疵,则受托人的占有也同样有瑕疵,则财产的真正权利人可根据物权法原理直接向受托人主张权利,追及该财产;依我国信托法,当委托人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时,先要确定其无效,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财产,财产的真正权利人再向委托人主张财产权利。而且,按照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成立一般采取合同形式,则依合同法原理,究竟谁有资格主张信托无效也是一个难解的问题。我国不妨借鉴日本信托立法的经验,直接规定受托人应承继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占有的瑕疵。
五、 关于受托人委托他人信托事务的责任问题
信托关系产生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因此,原则上受托人应亲自办理信托事务。但法律也规定一些例外情形,允许受托人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我国信托法和日本信托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当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存在迫不得已事由时,受托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该他人在下文称为“转受托人”)。但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问题上,中日信托法却规定迥异。我国信托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日本信托法第二十六条则规定,受托人只负选任和监督方面的责任;而代替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者,与受托人负有同一责任。由上可见,我国信托法对受托人的责任适用的是传统民法中的本人和人理论,即认为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本人(受托人),则行为产生的责任理所当然也应由受托人承担;日本信托法则超越了传统的民法理论,而把受托人的这种委托行为视为是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义务的转移,即转受托人不是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行事,而是直接为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信托事务,他处理信托事务无须受托人另行授权或批准,也不对受托人负责;而受托人除了保留选任和监督的义务外,不再有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不再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也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及其产生的责任都转归转受托人所有。比较两种规定,可以看出,日本信托法对受益人的保护更加周全,也更符合信托本身的功能设计。一般来说,受托人是在迫不得已、自己确实无法亲自处理信托事务或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会给受益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按照我国信托法的规定,转受托人只是受托人的人,只对受托人负责,不直接对受益人负责,因此很难保证其能尽职尽责;另一方面,受托人在无法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而另行委托他人的情况下,仍不能免除责任,这既不公平,也会打击受托人当初接受信托的积极性;日本信托法则既确保了转受托人对受益人同受托人一样的责任,保护了受益人的利益,又在受托人不再实际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下免除其相应的责任,也保护了受托人的利益,提高其接受信托的积极性。因此,比较而言,日本信托法的设计无疑更加合理有效。
六、关于受托人对受益人的责任
信托一经设立,委托人就基本退出信托关系,而由受托人承担为受益人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义务。可见,信托关系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既然信托财产的收益和损失都归属于受益人,则受托人当然只在信托财产现存的范围内,对受益人负履行的责任,即受托人对受益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这一点,我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日本信托法第十九条都有明确规定。但在例外情形下,即如果受托人因管理不当或违反应尽义务造成信托财产减少而损害受益人时,就应对受益人负无限责任,受托人必须以自有财产赔偿受益人的损失。在这方面,中日信托法都有规定,但其内容却大相径庭。我国信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第二十八条原则禁止“受托人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如违反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受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日本信托法则在第二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因管理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负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信托法对受托人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采取的是逐一、具体列举的方式,日本信托法则是采用抽象、概括规定的方法。正是这种立法技术上的差异,使日本受托人对受益人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远比我国要宽泛,因为“管理不当”远远不止我国信托法规定的两种情形。
一般说来,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义务,如果违反这些基本义务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都应承担无限赔偿责任:1、忠实义务,即以受益人利益为处理信托事务的出发点。包括两方面:(1)受托人不得置身于信托财产利益与其自身利益彼此冲突的地位;(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时,不得自己得利,也不得使第三方获得不当利益;2、注意义务,即受托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象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处理信托事务。这在金钱信托中尤为重要。如果受托人随意将信托财产投入高风险、高投机领域,有可能给受益人造成重大损失;3、分别管理的义务。因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其并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范围,所以受托人理所当然应将自己的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以及受托管理的多个信托财产分别进行管理。这可以防止受托人滥用权利给受益人造成损失或对不同的信托财产给予不公平的待遇。
从我国信托法看,仅对受托人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规定了无限责任;而日本信托法规定的“管理不当”则涵概了上述的全部情形,即只要受托人违背了对受益人的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分别管理义务和其它应尽义务,并因此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都必须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可见,在日本信托法下,受托人对受益人承担了更多更重的责任,从而促使受托人更加尽职尽责地履行信托义务,处理信托事务。这是实现信托目的所必须的。信托是为受益人利益而设立的,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却没有管理处分的权利,其信托利益能否实现主要依赖于受托人,因此只有课以受托人较重的责任,才能促使其更好地履行对受益人的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和分别管理义务及其它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从而更有效地保障受益人的利益。相比之下,我国信托法对受托人的责任规定明显偏轻,虽然规定了受托人对受益人的注意义务和分别管理义务,但对其违反义务而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竟没有特别课以任何责任。可以认为,按照我国信托法,在此情况下,受托人仍然只需承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限责任。这实际上是鼓励受托人滥用权利,极不利于对受益人利益的保障。可见,与日本信托法相比,在受托人的责任问题上,我国信托法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应当考虑对相关规定作出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参考文献:
1、 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4月版
盲目从众有害无利
为让自己的子女快速地出人头地,很多家长不惜一切代价为自己未成年子女安排一些补习班,因为盲目从众心理的驱使,很多家长报着必胜的信心,希望孩子能通过考上某些速成班,改变自己的命运,满足大人的虚荣心,也因此光宗耀祖。但事与愿违,盲目从众给孩子带来很大伤害,也让家长饱尝了失败的痛苦。
以上案例可谓众多家庭中具有代表性的典范。父亲虽然做过各种努力,希望家人能放弃“拔苗助长”的行为,但由于偏离群体的意见,最终还是不能说服家人,只能勉强服从大家的意见。在面临较大的群体压力后,他产生对集体偏离的恐惧,导致心理焦虑。
这种焦虑的产生源自应激事件,面对应激源他的心理和生理都发生了变化,要缓解目前的心理障碍,首先需要改变家人的心理动机和价值观。如单枪匹马地说服家人有困难,建议及时找心理专家分析利弊,及时干预会避免很多麻烦。
当父母意见发生分歧,爷爷奶奶如当着孩子面严厉指责家长,会让孩子的问题复杂化,也会让其钻空子。同时期望值过高还会给孩子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产生高焦虑,导致失败。过度的溺爱、纵容和约束,既剥夺了孩子的自由,也不利于成长。如孩子由于不适应而出现心理问题和躯体障碍后,有效的安抚和鼓励其重新定位自己的人生是很有必要的。孩子的生活正常,情绪稳定了,父亲的焦虑自然也会随之消失。
天分+勤奋=成功
很多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有一技之长,有很多孩子还没上小学就开始参加各种特长的技能培训班,如跳舞、弹琴、绘画、武术等等。希望孩子今后有美好的未来,也为满足自己的虚荣心,盼着孩子有朝一日能当上明星,做着出人头地的美梦。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并不是每个孩子都有这种潜能,喜欢和适合这些学习。
智力高低也受遗传因素的影响。在智力等级分布表中,智力平常的人,IO的范围是90-109,在人群中的理论分布比率是50%。智力高于平常的人,IQ的范围是110-119,在人群中的理论分布比率是16.1%。智力超常的人,IQ的范围是120-129,在人群中的理论分布比率是6.7%。所以,家长认为孩子比较聪明,不代表智商那么高,不是所有孩子的智力都可以应对这种极限的挑战。比如:希望孩子在歌唱方面有所造诣,就需要看是否嗓音有先天的条件;希望孩子成为舞蹈演员,需要有这种潜能和体态作为前提。还需要看孩子是否对此有兴趣和爱好。作为家长对孩子要有正面的期待,但也应参考孩子的意见,不应要求他完全按照家长的意思行事。
选择什么补习班,考什么学校,是需要根据自己孩子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能盲目选择。从众毕竟是一种被动接受群体影响的方式,如果凡事从众,缺乏独立思考,也会使自己失去主动性和缺乏个性。正确的做法是从众但不盲从,考虑社会规范,但更要考虑是否适合发展孩子自己的个性。不是临时的突击,全方位的照料孩子的饮食起居就可以实现大人预期计划的宏伟目标。
鼓励让孩子重拾自信
原本认为自己可以通过妈妈的鼓励,适应各种补习班,也能游刃有余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但突然上舞蹈班不适应,小丽心里无法接受这个现实,从沸点掉到冰点会产生一系列的心理落差。出现失眠、食欲不振、头晕、无精打采。
【关键词】时尚心理青年官兵成因
一、青年官兵时尚心理的基本特征
随着时尚文化、时尚观念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广泛渗透与传播,青年官兵追逐时尚的心理也日益凸显,其特征主要表现为:
(一)流行性。任何思维模式和生活方式一旦被贴上时尚标签,往往很容易被青年官兵接纳、模仿,继而从众去追逐。一是语言时髦化。一些新潮语言和网络词汇,在青年官兵中较为盛行,比如,很说“粉”,郁闷说“”,震撼说“雷”,花钱说“败金”。对流行和时髦语言的敏感体现出他们对融入时代的迫切愿望。二是思想多元化。主要体现在青年官兵思想更包容、开放、多维。比如,官兵认为,军人既要有崇高的革命理想,也要兼顾个人目标实现;既要依法从严管理,也要讲求人文关怀。三是喜好信息化。问卷结果显示,63%的青年官兵喜欢上网交流,17%拥有笔记本电脑。四是交往虚拟化。青年官兵社会交往意识普遍增强,少数官兵依赖网络交流释放紧张情绪、排泄心理压抑、寻求精神慰籍。其中,62%的青年官兵加入过QQ交友群,9%承认有过网恋经历。五是生活享乐化。品牌时装、甜点咖啡、西餐酒吧、数码电影等新时代流行元素,使少数青年官兵十分憧憬并乐于体验,以致生活上奉行高档、时髦、品位。调查中,每年服装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青年官兵就占31%。
(二)新奇性。时尚的魅力之一就在于它的新鲜感、独特性。青年官兵的时尚心理也必然具有这一属性。一是关注另类文化。社会上不断涌现娱乐性的另类文化,受到少数官兵追捧。76%的青年官兵关注过“非诚勿扰”、“超级女声”等选秀节目。二是呈现前卫倾向。表现在婚恋态度上,43%的青年官兵认为婚前只要双方愿意可以有,23%认为离婚“很正常”,6%对社会上流行的、婚外恋、网婚等表示“理解”。三是喜欢冒险刺激。29%爱看恐怖电影;35%喜欢惊险刺激的游乐场游戏。这都表明官兵有较强的寻求冒险刺激的意识。四是存在逆反情绪。25%对于部队不允许使用手机、上网等表示反感,认为与时代潮流不合; 33%的认为部队业余文化生活老套单调,缺乏吸引力。
(三)阶段性。时尚的特性是差异和趋同。差异是指时尚的引领者厌倦了与大众的一致性,于是制造差异以获得个性。而这种差异立刻被某个或许急于与本阶层拉开距离的阶层所热捧,此追求又趋同成为“大众”。契合时尚发展的这一特性,青年官兵时尚心理阶段性差异明显,一个时期社会上热点是什么就关注什么,媒体热炒什么就聚焦什么。有的兴趣多变,16%的青年官兵表示是集邮爱好者,34%表示是音乐发烧友,但只有2%表示自己的爱好坚持时间超过3年。有的紧跟风尚,36%的青年官兵表示买手机看重时髦,33%喜欢以小说为主要内容的网络阅读,42%喜欢玩网络游戏。此外,在适应军营生活、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中,青年官兵时尚心理也随着兵龄长短、环境改变、任务转换、兴趣转移而发生变化。
二、深入分析青年官兵时尚心理的成因
青年官兵的时尚心理,折射出鲜明的时代印记,并都能够从所处时代和社会环境中找到原因。
(一)社会环境因素。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快,社会环境的影响成为青年官兵时尚心理的主要根源。一是市场化社会环境的影响。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推动了人们思想的不断解放,涌现出许多与新生产力相适应的新思想、新观念。受此影响,青年官兵渴望得到尊重理解,表现欲、创造力、主见性明显,民主、竞争、参与意识增强。二是消费文化的影响。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且受社会消费时尚和大众传媒的影响,部分青年官出现了把简单的物质享受等同于时尚追求的思想倾向。三是家庭成长环境的影响。青年官兵生活在和平环境,家庭条件大都相对优越,独生子女居多。由于家庭的溺爱和过分重视,少数青年官兵从小衣来伸手、饭来张口,花钱大手大脚、追求时髦物品,不知不觉中养成虚荣攀比、追求高消费的不良习惯。因此,从社会环境对青年官兵时尚心理的影响来看,既有符合时代要求的特点,也存在不利于他们健康成长的偏向。
(二)信息环境因素。一方面,先进思想、优秀文化和科学精神借助现代媒介,得到比以往更广泛的传播。这使得官兵观察和思考问题,不再拘泥于军人职业、地域特点、驻地环境,而是眼界更开阔、观念更开放。另一方面,各种社会思潮和腐朽思想文化也借机得以渗透、传播。西方敌对势力凭借网络技术优势,打着流行和时尚的幌子,大肆兜售他们的价值观念、精神产品和生活方式。少数青年官兵吃麦当劳、用iphone,陶醉于西化的生活方式,无形中滋长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以至从表面上的时尚追求进而导致思想的沦陷和道德的堕落。因此,必须看到,信息环境对青年官兵时尚心理的影响,已经呈现出利弊相异的两面性。
(三)军营环境因素。一是军人成分越来越复杂。近年来入伍的新兵,属于90后一代,成长于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好时代,普遍受到流行文化、网络文化影响,随着国防生和地方入伍大学生的增多,他们开放现代的思维更是起到了辐射和带动作用。总体看,青年官兵求知求新求美求变,普遍关注和追求时尚事物。通过对服饰、话语等的模仿与创新,他们的这种需求得到了一定满足。二是军营开放度不断扩大。当前,不少营区被歌厅、酒吧、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包围,外部世界的花哨与部队生活的相对单调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这种反差必然使官兵心理上产生种种不平。所以,当对部队生活给予的美好想象被打破时,他们心底失落、厌倦、疲惫情绪扩张开来,而时尚心理恰恰可以添补官兵的这种心理状态。三是转型期营区环境的推动。受部队转型建设的影响,新科学、新技术、新知识不断涌现,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各种新思想新观念相互激荡,带有浓厚时代色彩的时尚心理逐渐被人们所包容和接纳。因此,青年官兵时尚心理既有鲜明的个性心理特征,又与军营环境的发展变化吻合和趋同。
参考文献:
关键字: 哲学 经济 生活
【分类号】G633.2
M入高二以来,我们接触了《哲学与生活》,开始学习时觉得哲学中的概念和原理比较抽象,做起题目更是无从下手,好在老师在教学中注重结合我们生活实际,创设生活情景,将哲学中抽象深奥的道理生活化,具体化,才渐渐让我们形成了哲学思维,懂得哲学是人们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形成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一门智慧的学科,我也尝试着用哲学知识去分析和看待身边的一切现象,有趣的是,用所学的哲学知识回头来看高一时学习的经济现象,竟然发现经济生活中也蕴含着许多哲学道理,原来哲学和我们的经济生活是相互渗透的。
哲学中辩证唯物论认为,物质决定意识,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这一原理要求我们坚持主观和客观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同时,意识是物质的反映,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正确的意识对事物的发展起促进作用,错误的意识对事物的发展起阻碍作用。要求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纠正错误的思想意识。
我发现用物质和意识的这一辩证关系来分析经济生活中生产与消费的关系就很好懂了。
生产决定消费,表现在生产决定消费的对象、方式、质量和水平,生产为消费创造动力,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类的历史就是生产发展的历史,人类消费所需要的一切商品和服务都靠生产创造出来,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这突出体现了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生活方式的变化推动着人们消费观念的更新,也带来了不同消费观念之间的碰撞,要做理性的消费者,践行正确的原则,要量入为出,适度消费,避免盲从,理性消费。这充分体现了一切从实际出发的要求。分配政策的制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税收政策的制定,也充分地体现了主观和客观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消费又反作用于生产,人们的消费行为受消费观念的影响。商家常常利用消费者从众,追赶潮流的心理来推销自己的商品,求异心理引发的消费有时可以推动新工艺和新品的出现,求实心理主导的消费讲究实惠、值得倡导,而攀比心理引发的消费却让人忧虑。这充分体现了意识的能动作用,正确的意识对事物的发展起促进作用,错误的意识对事物发展起阻碍作用,这里的求实就是正确的意识,攀比心理就是错误的意识。还有劳动者要树立自主择业观、职业平等观、多种方式就业观、竞争就业观;国家财政在社会经济生活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市场交易原则对良好市场秩序的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律、道德的规范和引导。这些知识点都可以从意识的能动作用方面去理解。
唯物辩证法认为,联系是事物之间、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联系具有普通性、客观性、条件性,要求我们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联系的观点在经济生活中也比比皆是。
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空气、阳光、河水不是商品是因为它们不是劳动产品,农民自己种的粮食自己吃了,这些粮食不是商品,是因为没有用于交换。我们将物品、劳动产品、商品进行比较,从而更深刻地理解商品的含义,这样的比较就是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类似的比较还有很多,如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的比较,纸币和货币的比较,本币汇率和外币汇率的比较,物价涨幅和货币贬值的比较,影响价格波动的因素的比较,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个别劳动时间的比较,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的比较,消费的不同类型、不同消费心理的比较,市场经济四个特征之间关系,宏观调控的三个手段的比较,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的关系,三大产业的划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关系等等。把握事物之间的联系,既可以区分不同的事物,又可以认识事物之间联系的条件,认识和利用条件甚至创造条件促进事物向积极的方面转化,这些问题都要求我们自觉分析事物之间联系的条件,自觉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
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包含着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两个方面,这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就是矛盾。这要求我的坚持运用矛盾的分析法,坚持全面的观点,一分为二地看问题。
近年来,人民币汇率问题明显升温。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断增长,人民币升值压力不断加大,人民币升值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积极的影响是有利于进口,国内企业对外投资能力增强,有利于人才出国学习、培训,中国百姓国际购买力增强;消极影响有不利于中国的外贸出口,导致对外资吸引力下降,减少外商对中国的直接投资等。这都要求我们用全面的观点看问题。
在分析与我们紧密相关的投资与理财时,储蓄、债券、股票、保险作为不同的投资方式,各有利弊,如储蓄取款获息,安全性大,风险小,但利率较低,收益少;股票收益高,但风险性大,不安全。这体现了矛盾的观点,认识市场经济就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市场能够通过价格涨落比较及时,准确,灵活地反映供求关系变化,传递供求信息,实现资源配置。市场利用利益杠杆调动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推动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的进步,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但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市场解决不了国防、治安等公共物品供给问题。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固有的弊端。坚持辩证地看待市场经济、从而理解加强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体现矛盾观点的还有,从买卖双方来分析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通过供求关系认识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好与快;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中国入世的利弊;“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等等。
1 大学生同居的现状概述
根据2004年来自全国24个省、市的在校四个不同年级、不同性别、不同专业的2000名本、专科学生进行广泛的问卷调查和座谈得出的数据,同1995年的大学生恋爱的调查的相关数据(1000份)相对照[1],可以看出大学生对于同居的态度发生了较大的改变(见表1)。
由表1中所列的数据可以看出,对于同居,明确反对者由1995年的76.3%下降到2004年的13.5%,正是这种对于同居的高接纳度,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同居现象的蔓延。
在西部某城南郊的文化城,大专院校鳞次栉比,附近居民房屋颇多,在这里租住的98%以上都是大学生“小夫妻”,村民都习惯地叫这些村为“大学生夫妻部落”,他们则笑称自己的“同居生活”为“互助组”。
据报道,广州地区8所高校包括暨大、中大、华工、华师、广工、广商、华建西院、广州大学有关“婚前”的调查统计表明,1136名接受调查者中,14.1%有过性经历;浙江大学也曾对319名大学生作过调查,统计表明平时有性冲动的占87%,其中男生为96.31%,女生占68.7%。有关专家认为,在这一广阔的背景下,同居只是露出的“冰山一角”。
2 大学生同居的心理分析
大学生刚刚经历了青春期,生理发育日趋成熟,性意识觉醒,形成了对性的需求。但大学生同居除了生理的原因外,还有更深层次的心理的原因。
2.1 大学生对性的生理需求和对爱情的心理需求
从古到今,不论是文学作品还是影视剧、流行歌曲,爱情一直是一个永恒的话题。由于社会文化的发展,媒体中对于性的描述越来越露骨,对大学生的心理产生了强烈的冲击。根据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A.H.Maslow)的需要层次理论,生理需要是人的第一需要。大学生经历了高考,没有了升学的压力,没有了家长老师的严加管教,在一个相对宽松的学习环境里,再加上生理的成熟,自然而然萌生出对性的需求。当生理需要满足之后,就有了归属和爱的需要。而此时父母给予的爱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大学生的情感需求,他们希望找一个感情伴侣,共同体验美好浪漫的爱情,这是一个人成长的过程中很自然的心理需求。而同居正好同时满足了大学生的这两种需要。
2.2 大学生的“移情”
“移情”是精神分析学派提出的概念,是弗洛伊德(S.Freud)三大精神分析方法之一。在治疗过程中当事人把以往对别人的感情转移到治疗者身上的现象,称为移情作用[2]。在大学生恋爱同居的过程中,这种现象也很普遍。根据作者的观察和调查,许多大学生所找的同居对象和自己的双亲在性格特征、行为习惯、处事方式等地方有相似之处。很多大学生上大学是第一次远离父母独自在外,面对陌生的环境,很容易产生孤独感。为了弥补心理的空虚,寻找一种家的感觉,于是在某种程度上让异充当了自己父(母)亲的角色。
2.3 大学生追求时尚的心理
现在的社会是一个信息量巨大的社会,除了传统的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外,网络信息充斥着大学生的生活。通过网络,大学生接触到了一个更广阔的世界。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接受了西方性开放、性自由的思想,婚前对于大学生不再陌生,随之而来,同居成为一种时尚。大学生是一个时代的代言人,他们时刻追随时尚的脚步,在这样一种大环境下,大家相互效仿,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其中也有一部分人是出于从众的心理,“既然大家都同居,那我们也同居吧”成为许多校园情侣开始同居的理由。
3 大学生同居的利弊
从大学生恋爱到同居,争论的焦点是其利弊。但很多现象的存在不能简单地用好与坏来衡量,其存在本身代表了一定的合理性,大学生同居也不例外。
在一定程度上,大学生同居是有其好处的。最主要的是在生活上同居双方可以相互照顾,在一个陌生的城市营造一个家的环境,有利于缓解学习的压力。一项来自挪威大学生的研究显示,同居对于年轻人的心理障碍和抑郁水平有显著的影响,同居年轻人的抑郁水平显著低于独身的人[3]。但不可否认,中西方文化存在巨大的差异,这样的结果对于我国的大学生来说,并不一定适用。至少目前,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同居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
3.1 影响大学的学业
大学尽管可以称为一个“准社会”,但其最根本的职能还是教书育人。大学生在校期间所学的知识直接关系到将来的就业。如果过早的同居,必定会将有限的精力分散到过多的生活琐事中,不能专心致志的学习。这对于以后的就业和升学都有很大的影响。
3.2 损害身心健康
大学生的生理发育已经成熟,但由于我国特殊的文化背景,性教育相对落后,大学生普遍缺乏性知识,不懂得自我保护,致使同居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尤其对于女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许多伤害。由于大学生的心理不够成熟,对于恋爱婚姻的认识还很肤浅,往往只认识到情感层面,没有考虑到相关的责任,同居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同样是根据2004年来自全国24个省、市的在校四个不同年级、不同性别、不同专业的2000名本、专科学生进行广泛的问卷调查和座谈得出的数据,发生同居行为后悔的,女性有62.4%,男性有24.4%[1]。一旦恋爱或同居关系结束,很多大学生不能理性地面对,有些甚至采取极端的方法,比如自杀等解决问题,给自己留下了很深的心理阴影,所造成的身心伤害对今后的婚姻生活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3.3 影响人际关系
同居关系虽然也是人际关系的一种,但有些大学生沉缅于二人世界,因此缩小了自己的社交圈子,再加上与恋人在外同居,与同学老师的接触相对较少,久而久之,容易形成一种对同学漠不关心、对老师视而不见的人际态度。严重者成为一个冷漠、孤僻的人。
3.4 增加了的经济负担
因为同居,除了日常衣食的开销之外,还需承担在校外租房的相关费用。当然,辛苦的是大学生的父母。有些大学生因为没有足够的钱,甚至去犯罪。2001年8月初,哈尔滨警方以抢劫、伤害嫌疑将哈尔滨某大学三年级学生陈某逮捕。警方在向当地媒介透露案情时说据陈某交待,他干这一切都是为了新学期开学后凑足与女友外租房同居的费用。因为恋爱,双方还要经常互送礼物,这样极容易在大学生中形成相互炫耀礼物、相互攀比的风气。
4 针对大学生同居的一些建议
4.1 学校在新生入校时就作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加强新生的性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
在国外,性教育的开展非常普遍,也得到了足够的重视。一位俄罗斯专家说,对青少年进行科学的性教育堪称“关系到国家安全的大问题”。而在我国,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性教育几乎是空白。有些大学生同居就是出于对性的好奇。因此,对大学新生,必须尽快补上这一课。此外,还要培养学生正确的恋爱观和婚姻观。让大学生明白,恋爱的亲密关系是有度的,当恋爱关系发展到一定程度,更多的是一种社会责任和道德约束,不仅仅是单纯的性关系,而同居关系更是一种界于恋爱和婚姻之间的不稳定关系,一旦出现问题,会给自己和对方造成很大的身心伤害。学校的主要力量应当放在新生入校时,循序渐进的引导学生,尽量避免事情的发生,而不是在学生出事之后盲目的批评,这样极易造成恶性循环。
4.2 辅导员多组织一些课外活动,丰富大学生活,鼓励大家相互关心,在大学里营造家的氛围
很多大学生抱怨大学生活太无聊,无聊得除了谈恋爱,没别的事可干。辅导员可以针对本专业的学生,组织一些名家讲座或是课外活动,比如体育竞赛、郊游等,增加学生共同相处沟通的机会。由于现在的大学生多为独生子女,在家是父母的心肝宝贝,出门在外不懂得关心别人。大量的课外活动可以增加大家共同相处的时间,增进同学之间的感情,在初进大学时,有利于缓解学生的不适应,减轻心理压力,让同学们体会到大家庭的温暖。丰富多彩而又充满关怀的大学生活一定可以将学生牢牢地吸引在校园里。
4.3 大学生要提高自身修养,增强抵制不良信息的能力
有些大学生同居或者发生婚前,是受网络等媒体的不良信息所影响,因此沉缅其中,不能自拔。因此,大学生首先必须从自身做起,理性的对待恋爱。为了自已一生的幸福,克制自己的冲动,多参加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丰富自己的生活,让恋爱成为一种精神动力,在校期间努力学习,为了将来打好基础。
4.4 社会对于同居的受害者应当给予足够的理解和关怀
年轻人犯错误,上会原谅。对于同居的受害者,比如未婚先孕的女大学生,社会要给予足够的理解,帮助她们解决问题,而不是一味的歧视和批评。在生活上,同学老师要多关心她们,帮助她们树立重新开始的信心,必要时进行相应的心理辅导,防止发生校园里自杀等恶性事件。
4.5 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性教育之路
为弥补我国性教育的不足,我们必须虚心学习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国国情,社会、学校、家长共同努力,探索一条中国特色的性教育之路。目前,欧洲的芬兰在这方面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七十年代芬兰性教育就进入了中、小学的教学大纲,连幼儿也有正面性教育图书,此外还建立青少年咨询电话、儿童保护机构等,随时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1975年~1994年,15~19岁的芬兰女孩千人堕胎率从212下降到9,性病也大幅度降低,全民整体健康水平得到提高。“芬兰经验”说明,只有用疏导的方法去教育青少年才是一条正确的路子。
参考文献
1 刘志翔,毛丹.大学生恋爱同居现象的新特点及对策探析[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5,5.
关键词:中学政治;理论解读;联系现实;提高教学效果
中学思想品德课《同学・朋友》讲述了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逐渐脱离父母怀抱、走向社会所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那就是如何对待朋友和同学。为提高学生对此问题的学习效果,现特联系实际加以讨论。
如何对待同学和朋友,这不仅是个理论性的问题,它更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操作性很强的现实性问题,也是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这个问题不仅要懂得为什么,而且更要知道怎么做。在中学开学典礼上、在校本教材中,我们经常要求学生要学会学习、学会共处、学会做人等。所以,在教学过程中要重视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同学是朋友吗?答案很清楚:同学不一定是朋友。同学是可以成为、也应当成为朋友。好朋友的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成为朋友是好事。这里的“好朋友”是从性质上讲的,其对立面包括“损友”“狐朋狗友”“酒肉朋友”等。并不是从量上讲的有多好,这样的朋友并不一定能起积极作用,甚至可以成为“帮凶”,所以重在质上讲。中学生由于年纪较小、涉世不深,在处理问题时,往往会感情用事,不能很好地权衡利弊,缺乏冷静思考,从而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悲剧,这样的惨痛教训屡见不鲜。所以,交友须谨慎,要从课堂内外多学习。
谁能够成为朋友而谁又不能成为朋友呢?因为选择的标准不同会有不同的结果。作为中学生在此问题上的答案会出现多元化的结果,或者说他们的选择标准是不尽一致的。那必定有不科学的标准存在。有人会说选择“好学生”做他们的朋友,这里的“好学生”既包括学习好、人好等。《三字经》中讲到:“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意思是说,世上本无所谓好人与坏人的区分,人生下来的时候都是好的,只是由于成长过程中,后天的学习环境不一样,性情、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就有了好与坏的差别。从而导致他们在为人处世和做事方式上的差异。对他人、社会、集体、国家的贡献和作用不同,出现“好人”与“坏人”的区分。
正如人本无好坏之分。谁是损友、谁是诤友益友,关键看“朋友”对我们所起的作用。哲学中讲到规律时说规律本无所谓好坏之分,因为规律是客观的。它既可以发挥好作用,也可以发挥坏作用。关键在于它发挥作用时的条件,由于条件不同发挥的作用也不同。正如水可以泛滥成灾,也可以蓄水发电,造福人民。同样的道理,谁是损友、谁是诤友和益友,主要看他们对我们所起的作用。谁是损友、谁是诤友和益友,二者并没有绝对的界线。因此,不能对诤友一百个放心,认为他总是对的,对我们的作用都是好作用;损友永远是一无是处而拒之千里之外。二者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变的,所以,我们常说人是会变的。
当我们问学生好朋友有什么作用时,同学们的回答往往是片面的。因此有必要对朋友的积极作用加以总结。人之所以是人而区别于其他动物,在于人的本质属性。那么人的本质又是什么?在于他的社会性,这是人所具有的优点和特点。作为中学生,与小学阶段相比较,随着年龄的逐渐增长,他们的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有了很大的提高和扩大。因此,他们需要处理的各种社会关系变得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这样的客观现实需要中学生比以前掌握更多的处理人际关系的知识和技巧。
正确处理各种人际关系(包括同学关系、朋友关系),对个人的成长发展具有多方面的重大作用。一个同学如果没有很好的人际关系,在心理上会显得很孤独,性格、心理也会出现不正常的发展。可以说,良好的人际关系可以让中学生处于一种良好的精神状态。现在的中学生学习压力大、任务重,往往需要彼此的合作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同学间的竞争、比较、借鉴、交流,对学生的学习效率影响很大。所以,恰当处理朋友间的、同学间的关系,对于各自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有着积极地影响。发挥朋友的积极作用关系到学生的全面发展,关系到学生的未来。
笔者认为,在处理同学、朋友关系时须要注意下面几个现实问题:
一、由于中学生分辨是否的能力有限,当他们在独处和群处时处理问题的方式会有所不同。独处时缺少他人的建议和干扰,遇到的事情如何做,完全由自己决定。俗语说“与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缺少建议和参考是缺点,如果有好的建议则不能及时采纳。但如果意见是错误的那倒也是好事,这时候,可以冷静思考,认真分析各种情况和影响因素,然后作出最佳的决定。
有些人聚则为匪众、分则为英雄。由于受从众心理的影响,群处时他人错误的想法也会参与进来,从而对自己的抉择起到了干扰作用。
二、现在的孩子多为独生子女,在他们的家庭中,没有兄弟姐妹陪伴,自小就缺少处理和同伴关系的实践锻炼;再加上父母的百般呵护,往往变得个人主义较为严重、缺乏集体主义精神和合作精神。因此,独生子女在处理和同学、朋友的关系时,需要教师、家长予以特殊的关注,及时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三、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现代物质条件大为改善,特别是电脑多媒体手段、智能手机等的广泛使用,对学生的诱惑增多。有的学校禁止学生拿智能手机,采取这种无奈之举是因为智能手机对一些自控能力差的学生带来了实实在在的负面影响。网友成为现代学生的新的交往对象;电脑、手机互联网成为学生新的交往手段和途径。这成为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日语;拒绝表达;意思公式;综合日语
中图分类号:H3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1-0000-02
引言
近年来,在日语教育及社会语言学领域,对语言行为的研究越来越多。关于拒绝表达的研究也方兴未艾。关于拒绝表达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拒绝表达的功能元素、拒绝表达的策略以及关于拒绝表达的比较研究等。尾崎(2006)在研究中,根据内容可分为道歉、理由说明、拒绝陈述三种不同的功能要素对拒绝表达进行单位划分,如“すみません/ので/できません”。而森山卓郎(1900)则以日本人的拒绝言语行为的策略为出发点进行分析。在“断りの方略―人整とコミュニケション”中,以亲疏以及上下关系为中心,将拒绝表达策略分为谎言型(嘘型)、直截了当型(嫌型)、延期型(延期型)、搪塞型(ごまかし型)四类。
在日语教学中,如果没有专门指导,日语学习者很难灵活掌握日语的拒绝表达方式。现在在国内的日语教科书当中,关于拒绝表达的内容比较零散,而且也没有系统介绍日语的拒绝表达方式。本论文以当前国内日语教学所使用的教材为分析资料,对教材中的拒绝表达进行分类整理,希望能为日语学习者梳理出一条类别清晰、解释规范的拒绝别表达的研究报告。
1.拒绝表达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拒绝言语行为是一种涉及“面子”问题的行为。Brown&Levinson指出,有些言语行为,如请求与拒绝,在本质上和交际者的面子相悖,被称为“威胁面子行为”(face threatening acts,简称FTA)。Brown&Levinson 的理论认为“一个具有面子需求的理性人”有两种面子,一种是积极的面子即希望得到对方同意、认可或赞许,一类是消极面子,不愿被对方反驳或阻止的希望。
日本人在面对对方的邀请时,必须考虑礼仪、面子、人际关系等因素。拒绝对方的请求可能会有损对方的面子,所以拒绝者会针对减轻对对方的面子上的侵害进行补救策略。所以应该慎重考虑拒绝表达的方式,才能很好地为对方考虑,维持双方良好的交际关系。
另一方面,除了维持良好的人际关系,掌握好拒绝表达方式,也是从一个侧面去了解日本人的心理特征。如上所述,语言与其国民的思维方式和意识形态有着天然的联系。日本是一个注重集体的社会,和谐的人际关系被视为人际交往的基础,拒绝行为对于被拒绝者而言是有损颜面的行为,因此日本人基本上不会用诸如“だめだ”“いけない”“いかない”等这样直接的语言来表达拒绝的意思,而是采取间接的方式。如说明理由,或者用“いやあ”“ちょっと”等委婉的语言。因此通过学习拒绝表达,我们可以多少理解日本人为了维持人际关系的顺利发展,会对自己的言行举止采取慎重的态度的心理。
2.研究方法
分析外语学习者的言语行为的数据时,有问卷调查式D.C.T(Discourse Completion Test)、角色设定、实际会话。以下简单总结了此三种调查方法的利弊。
①D.C.T的优点是可以高效率地从众多的调查者中收集必要的资料。但这种方法得出的数据不能准确的反映实际的语言使用频率,所以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成为检测学习者学习语用论的能力的证据,仍然值得思考。
②角色设定的优点是对学习者在多大程度上掌握需调查行为的会话能力提供了相关信息。然而,在某些程度上可能会体现出不自然的言语行为,与实际的言语行为有差距。
③实际会话可能是最理想的调查方式,但是要收集一定的信息的话有一定难度,因此采用这种调查方式进行研究的比较少。
《综合日语》中的会话采用角色设定的方法进行编写,因此,通过分析其中的对话研究该教材的拒绝表达方式就等于是采取角色设定的方法来考察拒绝表达。角色设定的不足是某种程度上会出现不自然的言语行为,与实际的言语行为有差距。那么其中的拒绝表达的分析也存在类似问题,所以今后希望可以结合D.C.T和实际会话的研究方式来考察日语的拒绝表达。
3.《综合日语》中拒绝表达的研究
3.1 分析对象
《综合日语》是由中日两国从事日语教学与日语研究的一批专家、学者合作,共同编写的全新教材。此外,《综合日语》编写过程中,以《高等院校日语专业基础阶段教学大纲》(教育部高等学校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日语组编,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为依据,为了提高日语学习着的中日文化交流能力,不仅强调日语基础知识的掌握与运用,而且注重融入中日文化的内涵。本教材共分为四册,中国北方大多数大学的日语专业选用该教材作为精读教材。综合日语也称精读,该课程在大学日语教学中处于核心地位。精读课程是大学日语教育基础阶段的主干课程,教学课时也最多。此外,精读作为日语学习者的入门课程,在日语学习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可以说精读是听力、作文、会话、翻译等科目的基础。所以,以精读教材作为分析对象,可以更好地把握日语拒绝表达方式在基础阶段的学习状况。
3.2 分析方法
Beebe(1990)认为拒绝表达的意思公式主要可以分为直接拒绝表达和间接拒绝表达。两者都无法满足请求者的意愿,但是采取的拒绝表达策略有所不同。直接拒绝表达很明确地传达给对方自己无法满足对方的请求;而间接拒绝表达即间接地传达自己不能回应对方的期待或好意,当中又可以分为“理由借口”(理由言い)“回避”(回避)“责任转移”(任嫁)。
3.2.1 直接拒绝表达
直接拒绝表达可以最大效果传达说话者的意思,但是由于会伤害到对方,给人的印象不好。此外,单刀直入地拒绝对方的请求,会认为是不礼貌,甚至会招来厌恶。因此直接拒绝表达的方式被认为会影响双方的人际关系。
例1
李:あの、一つお伺いしたいんですが、外国人でも督のプロジェクトに参加できるんでしょうか。
王:(小さい声で)李さん、そんなことはちょっと...。( 第三 第8 )
3.2.2 间接拒绝表达
藤森(1995)认为,拒绝表达的言语行为在无法顺从对方的意愿这点上很可能侵犯了对方的领域。因此,需要采取适当的言语行为来弥补对人际关系产生的负面影响。本文将间接拒绝表分为“理由借口”(理由言い)“回避”(回避)“责任转移”(任嫁)三大类。
A理由借口
所谓的理由借口是指在拒绝对方时,虽然不能满足对方的请求,但是将其缘由明确地传达给对方。因此,理由借口发挥着传达拒绝意图的重要功能。
例2
マイク:ああ、そうかな。王さんはカンフができるの?
王:いいえ。中国人だからといって、みんなカンフができるとは限りませんよ。わたしは太拳なら少しやったことがありますけど...。(第三 第2 )
B、回避
所谓的回避就是为了维持与对方的交流,避免采取直接的拒绝表达的策略。虽然没有说明其理由,但是仍然可以维持或弥补双方之间的人际关系。
例3
店:申しございません、こちら、在を切らしておりまして...。
王:ええっ。じゃあ、どれぐらいまてばいいんですか。
店:それが、メカさんにといあわせてみたんですが、あいにくもう生中止だということでして...。(第四 第19)
C 责任转移
藤森(1994)认为责任转移就是将自己无法回应对方的期待或好意的责任归咎于他人,而非自己。
例4
李:それで、ちょっとおいなんだけど、知り合いの留学生にインタビュをしてもらえないかなあ。
高:ええっ、それはちょっと...。遣唐使の会の人にもいてみた?
李:うん。でも、みんな中国の勉で忙しいからできない、って。(第三 第10)
3.3 意思公式组合的使用率
人类的行为总是在体现着其感情。而拒绝表达中的一系列言语行为则体现出说话者的心理、教养及说法技巧等。在拒绝对方的请求时,并非使用单一的拒绝策略,而是多种拒绝策略的组合。组合的先行模式就是优先使用某种语言作为前缀。比如说直接先行模式就是如“直接+直接”“直接+间接”“直接+回避”“直接+责任转移”的等意思公式的组合,其前缀都是直接拒绝表达,所以称为直接先行模式。根据统计:各先行模式的使用率顺序依次是“直接先行模式”18例(33%),“理由先行模式”16例(29%),“回避先行模式”15例(27%),“责任先行模式”6例(11%)。通过对以上组合使用率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在各个意思公式的先行模式当中,组合使用率最高的是后缀“~のみ”,而各先行模式的共同点是其使用率最少的组合即后缀为“~+直接”的组合。
4.《综合日语》中拒绝表达的分析结果
4.1 存在问题
Kanokwan Laohaburanakit分析了日本的日语教学的10本教材,得出下结论:教材中关于委托的拒绝基本上没有,相比对于邀请的拒绝却占大多数。此外,拒绝表达的结构纯理由型的较多。教科书中基本没有说明与对方的关系,针对上司的拒绝表达只有一例。可见,教材中关于拒绝表达的使用和说明较少,对话中也很少考虑拒绝策略。日本的教材都是如此,那么中国的日语教材中关于拒绝表达的使用如何呢?
从统计可以看出,《综合日语》中拒绝表达的例句也很少,仅有55例,且没有任何有关拒绝表达策略的说明。此外,《综合日语》中,直接拒绝表达占了大部分。因此对于不了解日本人心理的中国的日语学习者而言,容易误用拒绝表达的方式。日本民族是以心传心的民族,对话中经常使用省略和暧昧的表达方式。拒绝表达是日语暧昧性的一个典型的代表,因此,中国的日语学习者首先应了解拒绝表达背后映射的日本人的谦卑和委婉、暧昧文化。
4.2 拒绝表达教学建议
综上所述,以《综合日语》为代表的国内日语教材中关于拒绝表达的内容很少,且没有系统全面的拒绝策略的说明。因此,日语学习者灵活掌握拒绝表达方式并非易事。甚至很可能在和日本人交流中留下不好的印象。因此,在日语的教学当中,应该尽量系统地介绍日语的拒绝表达方式的相关知识。
此外除了从理论上系统的介绍外,更应该注重实践的运用。当然和日本人直接的交流是最有效的方式,所以尽量与身边的日本人以及留学生进行日常交流,并在会话交流中自然而然得掌握如何准确得使用日语拒绝表达方式。此外,阅读日本的小说,观看日本动漫电影等都是理解日本人心理的很好的方法。
5.今后的课题
由于篇幅的限制,本论文以《综合日语》中出现的的拒绝表达为分析对象,并未涉及其他教材。此外,教材中的会话由于是角色设定进行编写的,与实际的会话有差距,并且关于拒绝表达的例句也不多,因此结论欠缺说服力。拒绝表达根据上下等级关系,亲疏关系的不同其言语行为表现也不同,而因教材内容的限制,本文并没有涉及此方面的分析。今后希望在研究拒绝表达方式中,可以结合D.C.T和实际会话等的研究方法更为全面、系统地进行研究。
基金项目:本文得到华北科技学院人文社科基金的资助。
参考文献
[1]藤森弘子,《日本学者にられるプラグマティックトランスファ“断り”行の合》[J],日本语教育论集,1994年
[2]藤森弘子,《日本学者にられる“弁明”意味公式の形式と使用中国人国人学者の合》[J],日语教育,1995年
关键词 大学生 兼职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目前在拥有空闲时间较充裕的大学生的日程安排中,除了参加社团活动,考证,准备研究生或公务员等各种各样的考试,找份兼职工作,利用课余时间打打工,对于即将踏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也许更多是为了从实践中学习经验,得到锻炼,增加毕业时求职简历的厚度和分量。兼职是大学生交际范围的突破,是大学生生活的延伸。他们认为:在求学阶段就积累工作经验对日后的就业大有裨益,第一可以把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提高各方面的能力;第二可以在将来的求职简历中填上闪亮的几笔。在这条路上,我们该怎么走,走向何方呢?在兼职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和挫折可能对部分大学生今后的发展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何更好的做好兼职工作,为以后的生活打好基础,日益成为我们大学生关注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竞争的激烈,就业形式日趋严峻,为了在毕业后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兼职打工的现象已经不再仅仅只是出现在经济情况比较困难的学生身上,很多在校大学生都选择了从事兼职工作,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现象。本文通过在校大学生兼职调研活动的问卷调查,分析了当代大学生从事兼职的原因和动机,指出了大学生在从事兼职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调查所得资料就如何让兼职与专业学习形成良好互动,促进专业学习,加强兼职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分析,指导大学生正确的认识兼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大学生兼职的原因分析
1.1个人方面
大学生兼职的目的和动机往往不是单一的,具有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就个人方面而言,大学生兼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兼职是为了解决经济困难。一些大学生由于家庭经济比较贫困,这部分学生为了减轻家庭负担从而选择了兼职。相比较而言,部分学生选择兼职目的是为了购买高档消费品。其次,兼职是为了锻炼自己,增加自己的社会阅历。这些学生往往不是为经济所逼,他们为了提高自己的社会适应力,为了丰富社会经验,从而选择兼职。还有部分学生兼职是为了打发时间。由于高校的教育是一种自主性教育,大学生有很多的空余时间。最后,还有部分同学是受从众心理的影响。看着周围的同学一个个都找了份工作,于是也加入到兼职队伍中去。
1.2社会方面
社会环境是促使大学生兼职的深层次因素。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资源供需状况急剧变化,越来越多的工作需要由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来完成,大学生就业难成为普遍现象。用人单位对工作经验的要求不断提高,社会工作经验成为就业市场上备受青睐的第二张学历。于是,很多大学生希望通过兼职来获取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增加求职砝码,为将来更快更好地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打下基础。
2大学生兼职的问题
2.1兼职与学业之间产生矛盾
目前,有些大学生兼职并不仅仅利用课余时间,他们还利用正常上课时间到外兼职,有的学生身兼数份工作,繁重的业务使他们将大部分精力都投入到兼职中,颠倒了学习与兼职之间的主次关系。调查中发现,大学生将更多的时间用在了兼职中,那些认为社会实践能力远远高于书本上学到的知识而从事兼职的同学,甚至会选择逃课和不完成作业。
2.2社会经验不足,社会阅历浅,容易上当受骗
大学生的心理上尚未成熟,工作经验缺乏,防范意识较差,极易被社会上不良份子所骗,如非法传销分子、黑中介机构等皆利用学生的单纯思想给大学生设陷阱,导致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上当吃亏。对社会的复杂的因素缺乏防范意识,被一些精明人士骗取信任和不法分子引入歧途,或者骗取廉价劳动力。例如,拖欠工资、非法收取证件、办理各种工作证等等,
2.3法律意识淡薄
大学生维权意识差、行动弱。由于大学生兼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内,劳动仲裁机构也爱莫能助。而大学生在遭遇欺骗之后,如果选择走诉讼程序的话,一是要诉讼程序复杂,时间较长;二是需要支出较高的费用,与他们兼职所得的收入相比,维权成本太高,导致大学生依法维权信心不足,往往是自认倒霉,不了了之。
2.4大学生兼职报酬集中偏低
学生兼职大的报酬集中在每小时20元以下,仅有少数的学生收入能达到30元/小时以上,可见兼职报酬普遍偏低。81.6%的学生月收入是在500元以下,这基本能满足学生每月的生活开支,月兼职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很少。
2.5大学生兼职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兼职市场不规范,缺乏制度管理。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与大学生兼职相应的政策、法规;国家各级政府没有设立管理学生兼职的有关部门;学校对学生兼职的教育和管理不够,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学校对于兼职的学生只掌握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信息,而对于校外兼职的学生管理较松弛。现在,各种各样的黑中介黑单位让人防不胜防,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的例子也是不胜枚举。
3促进学生形成正确兼职观的对策与建议(下转第30页)(上接第20页)
随着兼职环境的复杂化,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不断暴露出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从学生个体、学校、社会角度提出合理建议,对大学生兼职良性发展和和谐校园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1对大学生的建议
在兼职过程中,大学生要处理好学习与兼职的关系,解决兼职中遇到的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学生自身努力是根本。
(1)大学生应该理性思考,树立正确的兼职观念,认识到做兼职的根本目的在于锻练自我、完善自我;(2)妥善处理好兼职和学习的关系,大学生在做兼职的时候要调整好成本和利益的关系,真正做到学习为主,兼职为辅,切勿因兼职而荒废了学业;(3)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法律保护意识,在兼职过程中要懂得借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注重身心健康。大学生在兼职活动中要量力而行,适可而止,不要身兼多职,避免过度劳累。
3.2对学校的建议
学校在大学生兼职中扮演着引导者与保护者的角色,学校应改进老的勤工助学管理体制,对校内外兼职双管齐下,充分发挥引导、规范和保护的积极作用,为大学生搭建良性的兼职平台。
(1)建立兼职网络信息平台,拓宽兼职信息途径,丰富校园兼职资源,建立校园兼职网站,为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兼职信息;(2)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兼职观,端正态度,正确的兼职观有助于树立正确的就业观;(3)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学校可以举办法律讲座,举行法律咨询活动等,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加强对社会的认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3对社会的建议
社会应当高度关注,积极营造一个运行良好的兼职管理系统和健康的大学生兼职市场,为大学生提供更多专业性质的兼职机会。
(1)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机构、规范法律程序,完善法制环境。(2)加强对各类人才咨询公司、人才市场、各专业行业协会等专门从事人才招聘推荐及行业管理的企业和单位的管理力度,坚决取缔非法中介组织这类影响社会秩序的问题中介组织。(3)鼓励社会提供更多兼职岗位,大学生做兼职往往不要求高报酬,甚至没有报酬也可以,只希望在大学期间能锻炼自己。
4结语
兼职,不仅使在校大学生的课余生活变得丰富而充实,使他们能够吸取课堂中没有的“生活经验”,而且使他们能够形成更为完善的知识结构体系,并在实践中检验所学的知识和技能,在更大的空间里充分展现自己的才能。但是大学生在做兼职的过程中一定要认清自我,端正态度,分清利弊;学校、家庭和社会也应给予积极的理解和引导,使其能够向着一个积极向上的方向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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