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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革的必要性
在中国的税收体系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企业营业赋税主要组成,以上两者在我国的财税收入项目中分别占据着第一和第三的位置。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不同之处,在于两种税的计税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增值税是在增值额上进行计算,在该税收上可以实现进项税额的抵扣;营业税的计税方式为总额计税,不能实现进项税额对其的抵扣。目前我国的增值同营业税同时存在,导致了很多问题的产生。比如:在发达的商业交易中,各种新型经济形态不断涌现,货物与劳务的分解不在清晰,导致我国传统的税收体制中,营业税以及增值税适合的商品和服务类型出现了相互融合的重叠的现象,因而很难进行界定,加重了税务管理作业的难度,对赋税的公平性产生了严重影响。其次营业税由于其充分产生课税的问题造成了人们的诟病。商品在生产中,没经过一次流通环节就会被征收一次营业税,造成了企业在节约税收中,最大程度的将流通环节进行节省,企业逐渐走向混业经营模式,对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产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三是服务行业承担着较高的赋税。服务行业除了交通运输、通信、文化体育的营业税税率在3%以外,其他行业税率为5%,部分娱乐行业甚至高达20%。同制造业的税赋比较,明显较高,造成了服务业发展的严重阻碍。并且,和别的国家营业税依法抵扣进项税的税额比较。我国的营业税需要在营业收入总额上乘以国家制定的相应税率,对应纳税额实现计算,这样会出现买卖双方的重复课税问题,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因此,国务院在2011年11月16日提出了“营改增”实施方案,希望对行业和地区的税收问题,实现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合二为一的目的。
2.改革后的主要特征
“营改增”值税的主要特征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的税额是指增值税将销项税的税额扣除进项税以后的差额,营业税是指按照营收总额和应用税率对应纳税额的直接性计算,不能扣抵进项税。此外,纳税的对象也相应的产生了变化,营业税的纳税对象主要为:建筑业和多数第三产业。但增值税的主要纳税对象是第二产业和零售批发性质的小型第三产业。最终差异主要表现在适应税率的不同。营业税的税率介于3%和20%之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标准是13%和17%,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在3%。
更为详细的来说,就是“营改增”主要特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体现:一是增值税率,税率除了原来的13%和17%两者,另外还加入了6%和11%两种。二是计税的方法,建筑行业原则上实施的是增值税的一般计算方法。三是税收归属问题,在试点期间,为了实现对试点的财政稳定的保证,在改为增值税后,属于原试点地区营业收入的税收额仍属于试点地区。但试点减少的税收需要地方和中央按照财政体制来分担。
二、实施“营改增”后对建筑企业造成的影响
1.分析现状
企业在参与改革中缺乏动力。实施“营改增”后,很多行业收到了良好的减税效果,但部分行业由于进项税额抵扣中的不足现象,导致部分企业反而存在了增长的情况,对该现象的发生原因进行分析,主要是因为官方当前未对“营改增”行业进入新进项税额的抵扣。如油资与过路费是交通运输行业的主要运营成本,但在进项税额抵扣中并未进行列入;造成了服务业劳动成本的无法抵扣。其次是税率档次严重重复,为税务和稽查的成本造成了难以承受的负担。在拟定改革方案过程中,为纳税主体在税制的改动后出现的税负增加情况,试点过程中原来的增税要由原来的13%和17%降低至6%和11%,实现对部分纳税主体的财政补贴,为更多的服务行业在进入纳税试点后实施保障,考量赋税的公平性,实现更多新税率纳入,这样会引起税制的复杂性和对简易征收税法的违背,造成税务作业成本的增加。
2.在建筑行业中造成的影响
一方面,“营改增”会影响到建筑产品的造价。首先,“营改增”后我国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技术定额与预算》中部分内容需要进行修订,并且建设单位招标预算的编制也要产生一定的变化,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需要按照最新标准来执行,对外的招标的标书内容也要进行调整。由于需要执行全新的定额标准,因而需要重新修改企业施工的预算,重新编制企业的内部定额。综上可知,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会引起我国的招标体系改革、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市场发展等一系列内容的变化,全面和深刻的影响建筑产品的造价。
第二个方面,“营改增”会影响建筑企业的财务指标。首先影响的就是收入以及毛利。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在合同价格条款上业主掌握者绝对优势,但是在“营改增”后,相同标准材料合同价格会产生较小的变化。但增值税是价外税的一种,建筑合同的总价包含了税收,因而在等价条件中,以固定造价合同为基础的营业税在转变成为增值税后,会影响建筑行业的收入和毛利。此外,“营改增”还会影响建筑行业的成本。其在广泛角度上可以降低流转税的重复课税,但目前的试点还未波及到全国,也并未在建筑行业中广泛普及,因此还无法将重复课税问题进行消除。此外由于在税收改革实施的前后阶段,建筑行业使用的税率出现变化,造成的税务成本也会出现不同影响。“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赋税成本,不但和“营改增”的行业税率相关。并且和企业的成本结构相关。在差别性税率和应对不同下获得进项税额的成本比率,实现利益的平衡。如某建筑公司虽然在“营改增”后,税率得到了提升,但是对成本和费用相关的进项税额实现了抵扣,因此实际税负就会下降,但是如果进项税额无法取得,将或对税负造成增加。
第三个方面,“营改增”会影响建筑企业投标工作。一是“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化: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中是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实际施工中,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编制标书中是很难预测准确的;同时,原按工程结算收入计算的营业税不再收取,税金编制中只能反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二是企业投标中的隐蔽工程价格如何确定,暂定金中有多少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这些也将会给企业投标工作带来较大的预测难度。
一、OECD税收竞争有害论的提出
税收竞争作为政府的一种有意识或者无意识的行为到底在何时开始出现,现在已经很难考究了。但是,有关税收竞争的经济学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查尔斯·蒂博(CharlesTiebout)于1956年对地方政府公共物品的提供所作的一项研究。[2]不过,税收竞争真正引起人们的注意,并为人们所广泛讨论,却是在1998年OECD提出的重要报告之后。
OECD是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组织,共包括30个重要的发达国家,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等都是其成员国。20世纪80年代,美国里根政府就曾通过降低税收的手段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后来的英国、爱尔兰等国也随即效仿,从而掀起了税收竞争的浪潮。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缺乏,也纷纷降低税率,以吸引外国资本。但是,并非所有国家都愿意通过这种方式来吸引投资。许多高税率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则表示强烈反对,认为税收竞争将导致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从而进一步导致公共物品提供的减少。自从20世纪90年代起,OECD对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避税港的税收政策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
1996年5月,OECD成员国部长会议要求OECD组织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抵制由于避税港有害的税收竞争而造成的对投资和融资决策的扭曲效应以及对侵蚀国家税基的影响。1998年,OECD公布了一份报告,题目为《有害税收竞争:一个正在出现的全球性问题》。该报告界定了有害的税收优惠制度和避税港概念,并且提出了一些建议措施以抵制有害税收竞争。OECD认为,有害的税收竞争措施一般有如下几个主要特征:[3](1)无实际税率或者实际税率很低;(2)实行“栅栏”(“ring-fencing”)政策。所谓“栅栏”政策,是指一国为了吸引外资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允许非当地居民享受。其具体方式有二:一是明示或默示地规定居民纳税人不得利用其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是明示或默示地禁止从该税收优惠政策中受益的企业在其国内市场营业。[4](3)缺乏透明度。(4)缺乏实际的税收情报交换。OECD还进一步界定了避税港的主要特征,即识别避税港的因素:(1)没有或仅有名义上实际税率;(2)缺乏有效的税收情报交换;(3)缺乏透明度;(4)没有真实经济活动的要求。[5]
为了确保1998年报告得到真正实施,OECD理事会对成员国政府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并对各国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2000年6月26日,OECD提出了一份新的报告,认为OECD成员国中实施的47种税收竞争措施都具有潜在有害性,并且具体列出与此有关的一些机构的名字,如比利时协调中心、匈牙利海外运作公司、卢森堡财政部,等等。[6]OECD规定,这些机构的有害税收竞争措施必须在2003年4月以前消除。[7]
二、欧盟对待税收竞争的态度及其发展沿革
由于欧盟的许多成员国都是OECD成员国,因此,他们对待税收竞争的态度跟OECD相似,而且他们在1997年就通过了防止有害税收竞争的行为准则。[8]2001年7月11日,欧盟发起了一场对国家援助(stateaid)进行调查的运动,矛头直指8个欧盟成员国的11项企业税收制度。因此,可以说这场运动加剧了欧盟内部消除有害税收竞争的势头。他们首先调查那些和欧共体条约不一致的税收制度是否构成国家援助。如果构成,那么,该国家援助就必须停止执行;如果国家援助已经“支付”,那么必须立即从受益人那里收回。卢森堡金融公司的税收待遇和荷兰为国际融资活动实行的特殊财政制度都属于这次被调查之列。欧盟还建议另外四个成员国立即修正其税收制度,以便与欧盟原则保持一致,否则,欧盟就可以按正规的公开程序对它们进行调查。
实际上,受欧洲竞争法观念的影响,对于实施竞争性税收政策,欧盟在欧共体成立之初就持一种审慎的态度。欧盟的前身,即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于1953年。在《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简称“欧共体条约”,也称为“罗马条约”)[9]中就有两个条款跟欧盟成员国制定税收政策密切相关。条约第100条规定,如果一成员国的税收立法将影响到其他成员国的国内税收政策,那么,该项税收立法就必须取得所有其他成员国的一致同意,即所谓的一致同意要求(unanimityrequirement)。而条约第87条则禁止成员国制定具有反竞争性以及歧视性国家援助的国内税收政策,禁止以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方式强制执行中立的税收政策。根据第100条,理事会在取得欧盟委员会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并在征求欧洲议会以及经济及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后,应当指令,以便其他成员国使其制定的直接影响到共同市场的建立或运行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跟其保持一致。由于成员国的国内税收政策也属于第100条的管辖范围之内,因此任何影响国内税收政策的立法措施(包括公司税率)都必须得到所有成员国的支持。而根据该条约第87条和90条,成员国不得制定或者强制执行最终导致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国家援助的国内税收政策。根据第90条规定,一成员国可以对其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公民、公司及其他单位征税。而第87条则通过禁止反竞争性或歧视性国家援助的方式,对成员国的征税能力加以限制。只要存在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税收政策,受害方就可以在实施国的国内法院或者在欧洲法院提起法律诉讼或者衡平诉讼。[10]1990年,荷兰财政部长奥诺·卢丁(OnnoRudding)受命主持一个委员会,以设计一套旨在消除共同市场内扭曲行为的具体措施。[11]该委员会发现,外国投资商在各成员国所承担的税负存在很大差异,而且税收因素是投资商作出商业决策时唯一考虑的因素。于是,该委员会在1992年的报告中呼吁制定一个《直接商业税收行为准则》,并在报告中罗列了各成员国构成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7条规定的反竞争性或歧视性国家援助的各种行为类型。这个准则在1997年终于获得欧洲委员会通过,从而成为欧盟关于公司税收的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协议。该行为准则列举了认定某一税收措施是否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7条的5项标准:
根据《行为准则》应当避免或逐步消除的公司税收激励措施指的是这样一些制定法规则:(1)只适用于非居民;(2)与国内市场相分离(ring-fencedt
hedomesticmarket),以使其国内税基不受其影响;(3)其赋予不要求在成员国内有任何真实的经济活动或者实质性的经济存在;(4)背离国际公认的税收原则;(5)在行政层面上以某种不透明方式放宽松了。[12]
根据该行为准则,跟第87条规定相左的所有国内税收措施必须在2002年之前逐步取消。但要在此之后确定是否存在歧视性措施或行为就比较困难了,因为各成员国只要将其税收优惠措施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在其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就能够在不违背第87条规定的情况下提供实质性的税收优惠。[13]例如,将某个低税率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公司,而不考虑他们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有何区别,也不考虑他们在国内的主要经营场所,那么这一税收措施就不大可能被认为具有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同样,表面上中立的税收措施如果不是以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的方式执行的,那么也不会得到反对。因此,一个通常可以适用的低税率就有可能避免受到违反第87条的指控。[14]
因此,欧盟各国一直将公司税率的协调作为欧洲市场一体化的目标之一,[15]目的是通过建立完全一样的税基、税率和税制,以实现所有成员国的经济增长。欧盟认为,确立最低公司税将有助于消除税收对企业做出经营决策时的影响,从而建立一个平等争夺外国投资的竞技场所(alevelplayingfield)。如果没有一个最低公司税率,那么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等)就会担心他们将不得不大幅度降低其税率,从而牺牲其用于社会项目的投资,以获得外国投资。在过去的几年里,有关税收竞争的危害性讨论的最终结果是呼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税收协调,在欧盟范围内建立一个最低的公司税率。[16]
荷兰财政部长奥诺·卢丁表示,他相信对公司税收进行协调就如同适用同一种货币,在建立一个一体化的市场中是一个合乎逻辑的过程。[17]他觉得,为了避免在同一市场内扭曲竞争,避免在经济与货币联盟的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税收协调是有必要的。到目前为止,欧盟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的一体化即将实现,但是在是否要建立最低公司税率方面却存在很大争议。德国的立场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它觉得有的国家(如爱尔兰)只从欧盟接受资助,从而可能进行税收倾销(taxdumping),因而是不能接受的。[18]这一点很有说服力,因为爱尔兰每年从欧盟接受的资助高达67亿爱尔兰镑,占其GDP的4%—7%。[19]不过,尽管德国的理由非常充分,但是爱尔兰还是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00条规定的一致同意规定多次挫败了建立欧盟最低公司税率的努力。[20]
「注释
[1]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HarmfulTaxCompetition:AnEmergingGlobalIssue”,April1998.
[2]CharlesTiebout,“APureTheoryofLocalExpenditures”,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October1956,pp.416–24.
[3]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HarmfulTaxCompetition:AnEmergingGlobalIssue”,April,pp.26–30.
[4]Ibid,pp.26–28.
[5]Ibid,pp.22–24.
[6]See:“OECDReportsonHarmfulTaxJurisdictions”,publishedintheWorldwideTaxDailyas2000WTD124-11orDoc2000-17602(原文为31页),June26,2000.
[7]OECD,TowardsGlobalTaxCo-operation:ProgressinIdentifyingandEliminatingHarmfulTaxPractices,2000.
[8]CodeofConductonBusinessTaxation,(97)564final(AdoptedDec.1,1997)。
[9]《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也称为《罗马条约》,于1957年3月25日通过,1958年1月1日正是生效。1993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对《罗马条约》进行了修订,并成立了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欧共体最初只有六个成员国;欧盟成立时,成员国扩大到12个,现在已经在扩大到25个,而且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10]SeeFrancovichv.Italy,CaseC-6and9/90[1991]ECR1–5357;[1992]IRLR84.SeealsoECTreaty,Art.87.
[11]SeeJuliaR.Blue,Note,TheCelticTigerRoarsDefiantly:CorporationTaxInIrelandandCompetitionWithintheEuropeanUnion,p.Int‘lL.443(2000)。
[12]SeeJuliaR.Blue,Note,TheCelticTigerRoarsDefiantly:CorporationTaxInIrelandandCompetitionWithintheEuropeanUnion,p.Int‘lL.443(2000)。
[13]同前注。
[14]同前注。
[15]PhillipO.Figura,“EuropeanUnionTaxRateHarmony:AnUnattainableandDetrimentalGoal”,NewEng.JournalofInt‘lComp.Law,Vol.8:1.p.134.
[16]See:Spencer,OECDReportCracksDownonHarmfulTaxCompetition,9JOIT26(July1998),discussingtheOECD‘sreportonHarmfulTaxCompetiti
on:AnEmergingGlobalIssue,whichtheOECDCouncilapprovedonApril9,1998.
[17]荷兰财政部长奥诺·卢丁也是公司税收独立专家委员会(CommitteeofIndependentExpertsonCompanyTaxation)主任;他是第一个提出税收协调主张的人。1992年,他向欧共体建议在2000年前分三步走:消除对跨边界收入的双重征税,对公司税加以协调,以及成员国之间在其他税收问题上具有更多的透明度。参见:EuropeanReport,CompanyTaxation:RudingReportRecommendsMinimumDegreeofHarmonization,E.R.No.1754(Mar.21,1992)。
[18]Editorial,StrawintheGermanWind,TheIrishTimes,Nov.30,1998,at17.爱尔兰从欧盟体制与团结基金会(EuropeanUnion‘sStructuralandCohesionFunds)以及国际爱尔兰基金会(InternationalFundforIreland)接受财政资助。
一、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应用价值和两者的关系
1.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应用价值分析
企业的财务管理是保障企业在市场中生存发展的基础,在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的应用,就有着鲜明的价值体现。能在税收筹划管理的应用下对企业盈利能力,以及偿债能力得到有效提高。企业的发展其自身的发展水平主要是通过盈利能力进行衡量的,所以企业盈利大小就和税后利润大小有着紧密联系。企业要想在税后利润最大化的呈现,就要能够充分的注重税收筹划的工作科学有效的实施,在这一方面的工作得到了完善化,就能将企业的整体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得到加强。
再者,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对税收筹划的应用价值,还体现在对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以及会计管理水平提升层面。企业的实际经营发展过程中,其中比较重要的要素就是资金以及利润和成本。而在企业经营中税收筹划的实施,就能够将这几者进行综合。这就能够将整体的经营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在实施税收筹划的实施过程中,在对财务工作人员方面的要求也有着相应的提升,从而就能将会计管理水平得以有效提升。
另外,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对税收筹划的应用,能有效防止企业陷入到税收法额陷阱当中。在这一方面的应用加强,就能充分保障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竞争优势加强。
2.企业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关系分析
企业的财务管理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而和税收筹划之间也有着紧密的联系。在实际的财务管理过程中,对和企业的每项工作都有着紧密的联系。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中的重要要素,对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有着重要意义。在税收筹划的工作开展过程中,主要是围绕着企业财务管理活动进行开展的,在应用的目标上都是为了企业的利润最大化。所以在税收筹划的工作实施收益方面,也会对企业的获利能力有着直接的影响。而在企业的财务管理的工作方面,其主要就是起到财务决策的作用,能为企业的领导者在决策中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信息,才能帮助企业获得利润。两者对企业的利润获得的目的都是相同的。而税收筹划作为是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两者也是相互影响的,如果财务管理的质量得不到提高,也会影响到税收筹划的进一步发展。
二、企业财务管理的税收筹划的特征以及类型分析
1.企业财务管理的税收筹划的主要特征体现分析
从企业的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的特征来看,主要体现在多个层面,其中在合法性特征上是比较基础的特征。也就是企业的财务管理过程中的税收筹划要能够和法律的先关规范相符合,不能与其相抵触。而在税收筹划的目的性特征层面,就体现出了税收筹划作为理财活动和筹划活动,就要能为实现一定意图和目标来加以实施,所以在目的性的目标上体现的就比较突出。
再者,财务管理的税收筹划在预期性的特征上也比较突出,在对税收筹划的实际应用过程中,主要就是对未来经济事项作出的预测。因为在纳税义务的滞后性性质的基础上,企业只有在交易之后才能进行纳税。在这一客观实施的情况下,就能够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税收筹划的相关工作得以实施,也能将税收筹划的预期性特征得以鲜明呈现。
另外,企业的财务管理税收筹划的专业性特征以及风险性特征层面也有着呈现。从其专业性特征层面来看,主要就是在进行税收筹划中是按照国家的标准要求进行执行的,所以在专业性上就比较强。而风险性的特征则主要是体现在,这一筹划活动是有着预见性的,所以在筹划过程中就会有着一定的风险。
2.企业财务管理的税收筹划的主要类型分析
从当前我国的企业财务管理而对税收筹划类型来看,根据不同的标准就能够将税收筹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其中的节税筹划类型就是比较常见的,也是合法方式下的税收筹划类型。在这一类型的税收筹划,主要是通过对税法当中的起征点以及减免税等优惠应用,在投资以及筹资的活动中进行科学化的安排,就能够达到少缴税以及不交税的目的。在这一类型的税收筹划方面主要就是对国家的一些优惠政策的应用。
再者,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类型中避税筹划也是比较重要的。这会非违法方式的税收筹划的方法,主要就是在对当前的税法充分了解以及对相关的财会知识掌握情况下,对税法的一些规范没有违背,从而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的投融资等方面,结合实际进行科学化的安排。这样也能起到避税的目的。
除此之外,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过程中税收筹划的类型中的税负转嫁筹划类型也比较只能够。在这一类型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是通过对经济手段的应用,然后对价格实施相应的调整以及变动等,将税负进行转嫁其它人进行承担。通过这样的方式也能起到税负转嫁的作用,对企业的财务管理的压力也能得到有效减轻。
三、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应用的可行性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1.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企业的财务管理过程中,税收筹划在其中应用有着其可行性。由于税收差别待遇,能够为企业在这一工作中开拓发展的空间。企业在对税收筹划的应用过程中,主要是对企业的投资以及经营等活动进行的科学合理化的安排。通过对税收筹划得以明确化以及进行规范化,就使得企业在税收筹划的发展空间上得到了拓展,有利于其作用的良好发挥。同时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对税收筹划加以应用,也能制度上能提供相应保障,这就比较有利于企业的财务管理的质量水平提升。在税收筹划的实际应用中,也能够为财务管理的内容进行增加,丰富了财务管理的功能,在这一方面的工作效率也能有效提升。
2.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应用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当前我国的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应用现状来看,还有诸多方面存在着问题有待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些企业对税收筹划的了解没有全面化。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对税收筹划的引入,在我国的发展时间相对比较短,一些企业在这一概念的理解就不是很深入。一些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对税收筹划有着错误性的理解,认为直接的偷税漏税以及逃税,要比复杂化的税收筹划来的方便,对税收筹划的科学正确应用没有得到正视。还有是企业的税收筹划中在风险意识上还没有充分体现,在企业的财务管理过程中,对税收筹划的风险没有注重,这就对财务管理的水平提升有着很大的阻碍。
再者,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对税收筹划的成本意识方面相对比较缺乏,以及在相关的人才方面还比较缺乏。一些工作人员对税收筹划的了解只停留在表面。这些层面的问题就对我国的企业财务管理的进一步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对这些问题就要能及时的解决,针对性的应对,这样才能有助于企业的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科学有效应用。
四、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应用的优化策略探究
为能够将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科学应用,就要注重措施的科学实施,笔者结合实际对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应用策略进行了探究,在这些策略实施下,就能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质量水平得以提升。
第一,将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要能严格遵循相应原则。只有在这些原则遵循下,才能有助于企业财务管理。其中在合法性原则方面要得以重视,对税收筹划的应用要在法律框架下加以应用,不能对国家财务会计的相关法规等进行违背。对税收筹划的应用要和时展相结合,根据最新的法律规范来进行遵循。还要能在实施中和财务管理的总目标相统一。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的目标都是相同的,都是为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而实施的,所以两者目标要能相统一。除此之外,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筹划的应用也要能将成本效益原则,以及服务于财务决策过程原则相遵循。只有在这些原则的遵循下,才能有利于税收筹划的应用价值最大发挥。
第二,将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能在不同的阶段得以发挥作用。将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筹资决策中的应用中,就要能充分的了解筹资方式的多样化。企业会有着不同税负以及成本列支方式等,通过将税收筹资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加以应用,就能将筹资的成本得以有效降低。在具体的应用中就要能加以选择,对金融机构融资以及非金融机构借款等都能加以结合实际选择。
第三,企业的财务管理过程中,要能充分注重税收筹资的应用。对于缺乏税收筹资观念的问题要能及时性的转变。在我国的税收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发展背景下,在税务体制管理的层次性要进一步的深化。政府方面就要在税务活动的开展上加大力度,在这些基础知识的宣传工作方面进行加强,并要能积极的引导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行为规范性实施,认识到税收筹划应用重要性以及科学性等。
第四,企业财务管理的税收筹划的应用,要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财务工作人员要能够结合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将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利弊要能得以有效的权衡,进行实施科学性的筹划。企业的税收筹划的实施中,要严格和税法的时效性相遵循,对风险的防范要能加强。在当前的经济环境多变的情况下,税法也会相应的变化,企业在对税收筹划的实际应用过程中,就要能够和税法的相关规定紧密结合。
第五,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对税收筹划的应用,还要能够对税收筹划的管理实施机制建设工作得以完善化。这就需要对一些专家进行聘请,结合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来进行制定相适应的税收筹划的科学机制。要能确保独立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将机制和相关法律规范进行紧密结合,只有在这些方面得到了完善加强,才能有助于税收筹划的应用价值充分体现。
关键词:银行业;税收制度;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8-0028-04
加入WTO后,按照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我国正逐步开放金融市场,银行业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我国银行业如何面对竞争,除了自身加强经营管理外,极需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政策环境。然而我国银行业税收政策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加以解决和完善。因此,近期笔者以盐城市为例,对银行业税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目前银行业税收负担的基本情况
我国银行业税收政策是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期间虽经几次调整,但基本格局没有大的变化。目前银行业需缴纳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证券交易税等,其中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是银行业的主体税种,约占所纳税额的90%。从调查情况看,内资银行业税收负担明显偏重,名目繁多的税费直接、间接加大了财务成本,税后利润减少,难以实现资本的有效积累,制约了我国银行业的持续良性发展。
(一)银行业缴纳税金的主要特征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盐城市金融业已成为第三产业增加值的主要增长点,银行业税收收入增长迅速,税收增速在2004、2005两年达到峰值,之后增速有所下降(详见表1)。但从不同类型银行机构的税负情况分析,存在以下主要特征:(1)国有商业银行是银行业纳税的主要贡献者,税负明显高于其它类型金融机构,约占纳税总额的70%~80%之间;(2)农村金融机构的税负同样显现上升趋势,尽管其机构遍布城乡,但纳税总额仍在相对低位徘徊,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得益于国家对涉农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银行业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
2002―2007年盐城市银行业缴纳的地方税税额逐年增长,但对地方税收收入的贡献率基本维持在7%左右(详见表2),相对稳定;2002―2007年盐城市银行业缴纳的各项收费(主要是地方政府非税收费)也是逐年增长,但对地方非税收入的贡献率由2002年的7.33%降至2007年的2.54%,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详见表3)。通过近年来盐城市银行业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分析,虽然地方政府的税外收费不同程度加重了银行的经营成本,但从总体上看,银行业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是呈下降趋势。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重新划分了中央、地方间的税收分享比例,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相对下降,为弥补其下降的财政汲取能力,便通过对银行信贷流向的干预,导致了金融功能的财政化,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
(三)银行业总体税收负担分析
首先,按照美国研究中国经济的著名专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计算方法“(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税前利润”计算,从表4可以看出,2002―2007年盐城市银行业的实际税负居高不下,总体税负在48%-139%之间,而以银行业发达的美国、日本为例,美国银行业是实行累进税率的所得税制度,最高税率为39%,平均税率为35%,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款;日本银行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30%,也不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盐城市商业银行业承受了远高于外国同业的税负水平。
其次,通过对税收结构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是盐城市银行业总体税负中的主体税重,约占纳税总额的90%左右(详见表5),盐城市银行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负担呈逐年波动递增状,由2002年的87.18%升至2007年的91.58%;而在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中,国有商业银行两税占纳税比重最高,而农村金融机构则相对偏低(详见表6),这主要是由于国家对涉农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营业税率则下调至2%。因此,盐城市银行业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主体是国有商业银行,而这类税种主要是上缴中央财政收入。
二、现行银行业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营业税计税依据不合理
调查中发现,由于国内银行业仍以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为主,中间业务起步较晚,利润主要来自存贷款利差,贷款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80%以上,且近年来并没有出现明显弱化的趋势;尽管国家自2001年起调低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使其名义税率从8%调低到5%,降低了3个百分点,但现行银行业营业税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作为计税依据,不受费用开支、盈亏状况的影响,有利于保证中央财政收入,而由于盈利再差也要缴纳营业税,客观上给银行业增添了沉重的税收负担,影响了银行业的长期稳健发展。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承担了一部分没有盈利甚至亏损的政策性贷款,银行营业税负担过重也不利于国家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过多
银行业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与其它行业差异较大,应该说,与银行业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和费用都应该允许在税前如实扣除,但现行银行税制对许多支出项目制定了过于严格的税前扣除标准,且税务部门审批周期较长,这些限制性规定不符合银行业防范经营风险的要求。呆账认定和核销标准过于严格,商业银行在呆账申报、核销时要涉及多个部门,要提供有关借款人营业执照吊销证明或公告、审计材料、法院判决书等数十种证明材料,而客观上银行难以做到,使得一些事实上的呆账因不符合条件而被排除在外,例如市某一国有商业银行2002-2007年呆、坏账累计核销54383万元,而市国税局实际同意税前扣除4949万元,税前扣除率仅为9%。
(三)现行会计政策使得银行业实际税负高于名义税负
现行会计政策规定,银行业应收未收利息逾期(含展期后)未满90天,银行应予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90天以上,无论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于实际收到时计处当期损益。通常情况下,银行正常和逾期90天以内的贷款一旦逾期,其收息率是较低的,但银行仍要对虚增的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及附加,并对净利润中的虚增部分计征所得税,造成银行在没有应收利息收入的实际现金流入的情况下却要垫付税金的奇怪现象。
(四)在抵债资产业务中,存在重复征税
银行在接收以物抵债业务时,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由于受地方政府或借款企业的影响,抵债物的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往往高于实际价值,加之抵债物处理市场不够完善,抵债物很难变现;[1]即使变现,银行业还要缴纳各种税费,如:处置抵债资产而发生的销售或转让房地产行为,需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印花税等。由此可见,上述税收规定无形中加大银行业的成本,使得银行业既要承担抵债资产变现损失,又要承担多重征税,信贷资产价值难以实现。
(五)贷款拨备税收政策与国际惯例存在冲突
在计提呆账准备方面,国际通行做法是要求银行按照五级贷款分类提取呆账准备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但我国《银行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2年9月9日国税总局令第4号)第五条规定:“银行企业按下列公式计提的呆账准备允许在税前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而银行业作为特殊的高风险行业,尤其是作为支持三农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远远大于这个数字,导致资本充足率不断下降。
(六)内外资银行流转税税负不公平
从流转税看,我国目前对一般性贷款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对外汇转贷按利差征税。表面上看,内外资银行税收政策一致,但实际上,内资银行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为主,中间业务不到总收入的10%,而外资银行以外汇转贷业务为主,中间业务比较发达,非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50%左右,外资银行的实际税负远低于内资银行。[2]此外,内资银行还要以其计征的营业税为税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银行则无此要求,外资银行享受了超国民待遇,使得内资银行在竞争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构成了对内资银行的“逆向歧视”。
三、完善银行业税收制度的对策建议
如何完善银行业的税收制度,逐步减轻银行业的税收负担,为银行业营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已成为当前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减低银行业税负短期会减少财政收入,长期则助推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有助于涵养税源。因此,建议对以下相关税收政策加以改进。
(一)改革营业税制度
1.逐步降低营业税税率。国有商业银行营业税税率在目前5%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由于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为了不大幅度减少中央财政收入,可以逐年降低营业税税率,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到营业税税率降至2%,从而增强银行业的盈利能力,不断提高资本充足率。待条件成熟时,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使我国银行业的税收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2.按净收入征收营业税。由于银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时,可以按利差净额(贷款利息收入减存款利息支出)征收,同时允许银行将代收邮电费、凭证手续费等费用直接冲减相关费用支出;对金融机构的受托收款业务则按其受托收费减除支付给委托方款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3.改进权责发生制的计算方法。银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其利息收入不能等同于其他行业的收入,对银行业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应当将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有机结合。在会计核算时,对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项目的收益可采取权责发生制核算收入,以应收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3]对属于损失类贷款的应收利息按收付实现制核算,以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
(二)完善所得税制度
要规范所得税税前扣除,取消不合理限制,与国际通行的财务会计准则相衔接,对银行业所得税税前不合理的扣除项目进行修改,允许与银行经营有关的正常支出和费用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进一步完善呆账准备金和贷款损失的税收政策,改革呆坏账准备提取的税前扣除规定,准予内资银行按照实际风险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具体做法是:对正常贷款设立普通准备金,对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设立专项准备金,普通准备金不应在税前扣除,专项准备金则按照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具体扣除比例可根据一定时期内银行业的平均水平确定,发生贷款损失,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则据实税前扣除。[4]
(三)对抵债资产业务实行免税政策
抵债资产是在信贷资产收回无望的情况下为保全信贷资产而采取的措施,并不是一种交易行为,而是实现实物资产向货币资产的转化行为,它并不以盈利为目的,政府应给予税收政策的照顾,避免信贷资产遭受损失,确保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5]可以参照国家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出台的有关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财税[2001]10号),对银行在接收、管理和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免税。如:商业银行接收和处置抵债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时,免征契税、房产税和营业税;商业银行拍卖、变现抵债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厂房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等;对抵债房地产,为弥补信贷资产损失,在闲置或出租期间,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等。
(四)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为规范银行业税收制度,实现内外资银行的税负平衡,建议取消目前仅对内资银行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此而减少的税金收入可以通过规范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其他税种筹集。
(五)鼓励和扶持对金融创新的税收优惠
金融创新既是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又能通过银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增强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力,我国银行在金融创新方面远远落后于外资银行,税收政策的创新更是没有跟上金融业务创新的步伐,缺乏对新兴金融业务的税收优惠扶持。应借鉴国际惯例和国外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根据金融衍生工具的形式和特点,研究制定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离岸金融业务规定较低的税率、给予较多的税前扣除等,以此促进金融创新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6]
参考文献:
[1][5] 郭晓红.构建和谐银行业税收制度的思考[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5).
[2] 李红坤.减轻银行业税负 提高银行业资本充足率[J].涉外税务,2006,(18).
关键词:税收风险;效能位差;模型;税源质量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2
如何降低税务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能,对税源进行专业化管理,是目前税收理论研究和征管实践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税源潜力是否得到充分挖掘,在区域、甚至企业层级上税源的纳税潜力与实际税负是否匹配,是税务管理部门亟待厘清的问题。 随着税收信息化的深入发展,税务部门积累了大量的纳税人的财务数据,如何有效利用这些数据,为领导决策服务,也是税务部门当前面临的挑战。因此税收效能位差模型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对税务及企业财务数据的深层次挖掘,提高数据的利用效率;基于税收与税源质量之间的不匹配发现潜力税源,进一步优化拓展税源管理方法。
一、税收效能位差模型的基本原理
税源反映了企业的纳税能力,税收代表了企业的实际纳税,理论上讲,企业的税源与税收存在一种平衡关系,有多大的税源,就应该产生多大的税收总量。位差分析的思路是首先衡量企业的潜在纳税能力和实际税收,分别按由大到小的顺序排列,计算位次差距,找出差距较大的企业。税源质量指标是对企业潜在纳税能力的衡量,利用税源质量指标和实际税收指标,就能够计算潜在纳税能力和实际税收的位差。
在日常税收征管中,由于各地区税务部门所对应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参差不齐,如何衡量各地区的征收效果,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就是税收征收率。税收征收率是描述纳税能力与实际征收效果的关系的一种方法:
税收征收率=税收实际入库数/纳税能力*100%
从上式可以看出,计算征收率的难点在于求出纳税能力,纳税能力是指在线性税收制度下一定经济规模所决定的应税总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在分子和分母上同时除以税源:
税收征收率=(税收实际入库数/税源)/(纳税能力/税源)=实际税负/理论税负
纳税能力不仅和税源数量有关系,还会受税源质量的影响。税源质量是指税源总体中影响税收数量变化的内在因素成分。这种内在因素可能促成税收的增长,也可能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在相同的税收环境条件下,纳税能力与其对应的税源质量的排序一致。其关系用数学关系式表达如下:
Y=F(X),式中Y为纳税能力,X为税源质量,Y是X的增函数,不同的样本有如下关系:当X1〉X2〉…〉Xn时,有Y1〉Y2〉…〉Yn。X1,X2,…,Xn代表不同样本的税源质量,Y1,Y2,…,Yn代表不同样本的纳税能力。这一关系表示Y值的大小排序与对应X的值的大小排序一致。如果实际征收数Y’正好等于纳税能力Y,将会有如下关系:即Y'值的大小的排序与对应的Y和X是一致的。然而,这只是理想情况,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征管环境和条件的制约,往往实际征收数与纳税能力或税源质量差距较大,所以Y’值的排序往往与Y和X的排序不一致。效能位差的数学表达式为:Z=XY’
如图1,在分析税源质量和税收水平,即计算Z=XY’时,会存在四种情况:税源质量很高,但是却对应着较低的税收水平;税源质量较高,对应着相对较高的税收水平;税源质量很低,然而对应着较高的税收水平;税源质量低,并且税收水平也相对较低。在这四种情况中,我们重点关注的是税源质量高,但是税收水平却相对较低的企业。
二、税收效能位差模型的案例分析
在实际应用中,可以在各种描述企业经济效益高低的指标体系中找出与税收密切相关的指标,通过对这些指标的分数化处理形成一个描述税源质量的综合指标,以此确定不同企业纳税能力排行。
(一) 研究框架
以X市金融行业为例,主要分析过程:
1.对金融业原始数据进行数据质量校核与筛选,去除有问题的数据或指标,并对这些数据的去除依据和理由进行理论说明。
2.在完成数据质量校核和筛选后,得到了可以进行建模的金融有效企业样本,从而分别计算各个企业的税负水平和税源质量水平,并对其进行评分量化。
3.得到各个企业的税负水平以及税源质量指标进行排行,经对比分析,得到各个企业的税源质量与税负水平的位差排名,定位具有高税源质量、低税负水平特征的高位差企业。
4.通过模型抽取高位差企业群体的共有特征,并深入挖掘高位差的产生原因,以此作为决策建议支持依据。
(二) 分析体系
1.企业税负的测算。在这里,实际税负用实际入库税款与营业总收入的比表示:
实际税负=实际入库数/营业总收入*100%
2.税源质量指标体系。税源质量反映了企业经营发展的整体情况,因此税源质量不是一个单一经济指标就能衡量的。应综合各项税源特征进行全方位的评价。在对企业经营发展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价时,选用从企业四个方面的能力,既盈利能力、发展能力、营运能力和偿债能力。具体指标计算方法如表1所示:
参考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税务总局印发的《微观税收分析指标体系及方法》,确定各项指标所赋权重。对每个企业的相关指标进行评价打分,对不同指标赋予相应的权重,通过加权处理求出各级综合指数,最后得到一个最终指标,即税源质量综合指标。运用税源质量的综合指标评价企业之间的税源差异。
(三) 模型构建
1.样本选择。从企业数据总样本757560家中,选取具有资产负债表的企业145687家,具有利润表的企业145810家。弃掉模拟户10家、资产负债表中税款所属期不为2014年的14家,即不符合字段税款所属期开始 = '2014-01-01';税款所属期止 = '2014-12-31',剩余总体企业样本数为145663。与企业基本信息进行匹配,得到具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基本信息表的企业样本145663家。从145663家企业样本中选取企业营业状态为正常的金融行业企业,获得1910家。
纳税申报信息方面,从1910家正常状态金融业企业中,弃掉无纳税申报信息企业75家,零申报企业495家和纳税金额为负的2家,再舍弃登记时间为2014、2015年的企业123家,得到可参与模型构建的样本1215家企业。
建立金融业税源质量指标体系过程中,某些为字段为0的记录不能输出指标有效值,包括营业总收入、所有者权益、资产合计、利润总额、营业总成本、流动资产总计、流动负债合计。这些指标均为衡量金融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指标,数据的错误填报或企业的不正常经营状态均可导致这些指标为0,这些企业参与模型构建,但在计算某指标输出空值时,将其舍弃。
2.数据表现。下图为X市金融行业企业税负和税源质量对比的分布,纵坐标代表税源质量得分,横坐标代表企业税负得分。最左一列和最右一列点为评分模型中的极值处理评分,最低10%评分为-20,最高10%评分为120。中间部分靠近左上角的代表税源质量教高、但缴纳税款相对较低的企业,即负位差较大的企业(蓝色)。靠近右下角的代表税源质量相对较低,但缴纳税款相对较高的企业,即正位差较大的企业(红色)。从图中可以看出,X市金融企业的企业税负大多集中于15%左右,税源质量集中于中等水平。
.特征分析。根据企业质量得分> 50且企业税负得分< 50且效能位差< -100的规则选取高负位差企业114家,根据企业质量得分< 50且企业税负得分>50且效能位差>-100的规则选取高负位差企业116家。采用所选取样本进行数据挖掘决策树模型C5.0建模,通过对比分析,寻找两部分企业群体特征,找出重要影响因素。
经过数据挖掘决策树模型C5.0建模,发现影响高位差企业的因素主要是所属分局(按征收单位分类)、企业注册类型(按企业注册类型分类)、注册规模(按工商企业注册资金分类)、企业年龄(按企业注册登记日期计算分类)、细分行业(按细分行业代码分类)。其中,企业年龄较短的企业出现高负位差的可能性较高;保险业企业出现高负位差的可能性较高;注册资金在规模以上的企业出现高负位差的可能性较高。
参考文献:
一、OECD税收竞争有害论的提出
税收竞争作为政府的一种有意识或者无意识的行为到底在何时开始出现,现在已经很难考究了。但是,有关税收竞争的经济学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查尔斯·蒂博 (Charles Tiebout) 于1956年对地方政府公共物品的提供所作的一项研究。[2] 不过,税收竞争真正引起人们的注意,并为人们所广泛讨论,却是在1998年OECD提出的重要报告之后。
OECD是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组织,共包括30个重要的发达国家,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等都是其成员国。20世纪80年代,美国里根政府就曾通过降低税收的手段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后来的英国、爱尔兰等国也随即效仿,从而掀起了税收竞争的浪潮。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缺乏,也纷纷降低税率,以吸引外国资本。但是,并非所有国家都愿意通过这种方式来吸引投资。许多高税率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则表示强烈反对,认为税收竞争将导致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从而进一步导致公共物品提供的减少。自从20世纪90年代起,OECD对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避税港的税收政策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
1996年5月,OECD成员国部长会议要求OECD组织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抵制由于避税港有害的税收竞争而造成的对投资和融资决策的扭曲效应以及对侵蚀国家税基的影响。1998年,OECD 公布了一份报告,题目为《有害税收竞争:一个正在出现的全球性问题》。该报告界定了有害的税收优惠制度和避税港概念,并且提出了一些建议措施以抵制有害税收竞争。OECD认为,有害的税收竞争措施一般有如下几个主要特征:[3] (1) 无实际税率或者实际税率很低;(2) 实行“栅栏”(“ring-fencing”) 政策。所谓“栅栏”政策,是指一国为了吸引外资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允许非当地居民享受。其具体方式有二:一是明示或默示地规定居民纳税人不得利用其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是明示或默示地禁止从该税收优惠政策中受益的企业在其国内市场营业。[4] (3) 缺乏透明度。(4) 缺乏实际的税收情报交换。OECD 还进一步界定了避税港的主要特征,即识别避税港的因素:(1) 没有或仅有名义上实际税率;(2) 缺乏有效的税收情报交换;(3) 缺乏透明度;(4) 没有真实经济活动的要求。[5]
为了确保1998年报告得到真正实施,OECD理事会对成员国政府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并对各国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2000年6月26日,OECD提出了一份新的报告,认为OECD成员国中实施的47种税收竞争措施都具有潜在有害性,并且具体列出与此有关的一些机构的名字,如比利时协调中心、匈牙利海外运作公司、卢森堡财政部,等等。[6] OECD规定,这些机构的有害税收竞争措施必须在2003年4月以前消除。[7]
二、欧盟对待税收竞争的态度及其发展沿革
由于欧盟的许多成员国都是OECD成员国,因此,他们对待税收竞争的态度跟OECD相似,而且他们在1997年就通过了防止有害税收竞争的行为准则。[8] 2001年7月11日,欧盟发起了一场对国家援助 (state aid) 进行调查的运动,矛头直指8个欧盟成员国的11项企业税收制度。因此,可以说这场运动加剧了欧盟内部消除有害税收竞争的势头。他们首先调查那些和欧共体条约不一致的税收制度是否构成国家援助。如果构成,那么,该国家援助就必须停止执行;如果国家援助已经“支付”,那么必须立即从受益人那里收回。卢森堡金融公司的税收待遇和荷兰为国际融资活动实行的特殊财政制度都属于这次被调查之列。欧盟还建议另外四个成员国立即修正其税收制度,以便与欧盟原则保持一致,否则,欧盟就可以按正规的公开程序对它们进行调查。
实际上,受欧洲竞争法观念的影响,对于实施竞争性税收政策,欧盟在欧共体成立之初就持一种审慎的态度。欧盟的前身,即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于1953年。在《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简称“欧共体条约”,也称为“罗马条约”)[9] 中就有两个条款跟欧盟成员国制定税收政策密切相关。条约第100条规定,如果一成员国的税收立法将影响到其他成员国的国内税收政策,那么,该项税收立法就必须取得所有其他成员国的一致同意,即所谓的一致同意要求(unanimity requirement)。而条约第87条则禁止成员国制定具有反竞争性以及歧视性国家援助的国内税收政策,禁止以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方式强制执行中立的税收政策。根据第100条,理事会在取得欧盟委员会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并在征求欧洲议会以及经济及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后,应当指令,以便其他成员国使其制定的直接影响到共同市场的建立或运行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跟其保持一致。由于成员国的国内税收政策也属于第100条的管辖范围之内,因此任何影响国内税收政策的立法措施(包括公司税率)都必须得到所有成员国的支持。而根据该条约第87条和90条,成员国不得制定或者强制执行最终导致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国家援助的国内税收政策。根据第90条规定,一成员国可以对其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公民、公司及其他单位征税。而第87条则通过禁止反竞争性或歧视性国家援助的方式,对成员国的征税能力加以限制。只要存在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税收政策,受害方就可以在实施国的国内法院或者在欧洲法院提起法律诉讼或者衡平诉讼。[10] 1990年,荷兰财政部长奥诺·卢丁(Onno Rudding)受命主持一个委员会,以设计一套旨在消除共同市场内扭曲行为的具体措施。[11] 该委员会发现,外国投资商在各成员国所承担的税负存在很大差异,而且税收因素是投资商作出商业决策时唯一考虑的因素。于是,该委员会在1992年的报告中呼吁制定一个《直接商业税收行为准则》,并在报告中罗列了各成员国构成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7条规定的反竞争性或歧视性国家援助的各种行为类型。这个准则在1997年终于获得欧洲委员会通过,从而成为欧盟关于公司税收的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协议。该行为准则列举了认定某一税收措施是否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7条的5项标准:
根据《行为准则》应当避免或逐步消除的公司税收激励措施指的是这样一些制定法规则:(1)只适用于非居民;(2)与国内市场相分离(ring-fenced the domestic market),以使其国内税基不受其影响;(3)其赋予不要求在成员国内有任何真实的经济活动或者实质性的经济存在;(4)背离国际公认的税收原则;(5)在行政层面上以某种不透明方式放宽松了。[12]
根据该行为准则,跟第87条规定相左的所有国内税收措施必须在2002年之前逐步取消。但要在此之后确定是否存在歧视性措施或行为就比较困难了,因为各成员国只要将其税收优惠措施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在其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就能够在不违背第87条规定的情况下提供实质性的税收优惠。[13] 例如,将某个低税率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公司,而不考虑他们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有何区别,也不考虑他们在国内的主要经营场所,那么这一税收措施就不大可能被认为具有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同样,表面上中立的税收措施如果不是以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的方式执行的,那么也不会得到反对。因此,一个通常可以适用的低税率就有可能避免受到违反第87条的指控。[14]
因此,欧盟各国一直将公司税率的协调作为欧洲市场一体化的目标之一,[15] 目的是通过建立完全一样的税基、税率和税制,以实现所有成员国的经济增长。欧盟认为,确立最低公司税将有助于消除税收对企业做出经营决策时的影响,从而建立一个平等争夺外国投资的竞技场所(a level playing field)。如果没有一个最低公司税率,那么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等)就会担心他们将不得不大幅度降低其税率,从而牺牲其用于社会项目的投资,以获得外国投资。在过去的几年里,有关税收竞争的危害性讨论的最终结果是呼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税收协调,在欧盟范围内建立一个最低的公司税率。[16]
荷兰财政部长奥诺·卢丁表示,他相信对公司税收进行协调就如同适用同一种货币,在建立一个一体化的市场中是一个合乎逻辑的过程。[17] 他觉得,为了避免在同一市场内扭曲竞争,避免在经济与货币联盟的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税收协调是有必要的。到目前为止,欧盟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的一体化即将实现,但是在是否要建立最低公司税率方面却存在很大争议。德国的立场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它觉得有的国家(如爱尔兰)只从欧盟接受资助,从而可能进行税收倾销(tax dumping),因而是不能接受的。[18] 这一点很有说服力,因为爱尔兰每年从欧盟接受的资助高达67亿爱尔兰镑,占其GDP的4%—7%。[19] 不过,尽管德国的理由非常充分,但是爱尔兰还是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00条规定的一致同意规定多次挫败了建立欧盟最低公司税率的努力。[20]
「注释
[1]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Harmful Tax Competition: An Emerging Global Issue”, April 1998.
[2]Charles Tiebout, “A Pure Theory of Local Expenditure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October 1956, pp. 416 – 24.
[3]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Harmful Tax Competition: An Emerging Global Issue”, April, pp. 26 – 30.
[4]Ibid, pp. 26 – 28.
[5]Ibid, pp. 22 – 24.
[6]See: “OECD Reports on Harmful Tax Jurisdictions”, published in the Worldwide Tax Daily as 2000 WTD 124-11 or Doc 2000-17602 (原文为31页), June 26, 2000.
[7]OECD, Towards Global Tax Co-operation: Progress in Identifying and Eliminating Harmful Tax Practices, 2000.
[8]Code of Conduct on Business Taxation, Doc. COM (97) 564 final (Adopted Dec. 1, 1997)。
[9]《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也称为《罗马条约》,于1957年3月25日通过,1958年1月1日正是生效。1993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对《罗马条约》进行了修订,并成立了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欧共体最初只有六个成员国;欧盟成立时,成员国扩大到12个,现在已经在扩大到25个,而且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10]See Francovich v. Italy, Case C-6 and 9/90 [1991] ECR1 –5357; [1992] IRLR84. See also EC Treaty, Art. 87.
[11]See Julia R. Blue, Note, The Celtic Tiger Roars Defiantly: Corporation Tax In Ireland and Competition Within the European Union, 10 DUKE J. Comp. Int‘l L. 443 (2000)。
[12]See Julia R. Blue, Note, The Celtic Tiger Roars Defiantly: Corporation Tax In Ireland and Competition Within the European Union, 10 DUKE J. Comp. Int‘l L. 443 (2000)。
[13]同前注。
[14]同前注。
[15]Phillip O. Figura, “European Union Tax Rate Harmony: An Unattainable and Detrimental Goal”, New Eng. Journal of Int‘l Comp. Law, Vol. 8:1. p. 134.
[16]See: Spencer, OECD Report Cracks Down on Harmful Tax Competition, 9 JOIT 26 (July 1998), discussing the OECD‘s report on Harmful Tax Competition: An Emerging Global Issue, which the OECD Council approved on April 9, 1998.
[17]荷兰财政部长奥诺·卢丁也是公司税收独立专家委员会(Committee of Independent Experts on Company Taxation)主任;他是第一个提出税收协调主张的人。1992年,他向欧共体建议在2000年前分三步走:消除对跨边界收入的双重征税,对公司税加以协调,以及成员国之间在其他税收问题上具有更多的透明度。参见:European Report, Company Taxation: Ruding Report Recommends Minimum Degree of Harmonization, E. R. No. 1754 (Mar. 21, 1992)。
[18]Editorial, Straw in the German Wind, The Irish Times, Nov. 30, 1998, at 17. 爱尔兰从欧盟体制与团结基金会(European Union‘s Structural and Cohesion Funds)以及国际爱尔兰基金会(International Fund for Ireland)接受财政资助。
[19]爱尔兰每年从欧盟接受的资助占其GDP的4%-7%,进这一项就使其GDP能够增长2至5个百分点,而其他大多数发达国家的GDP则只能增长1.5至3.5个百分点。这样一来,爱尔兰的增长率就显得非常高了。参见:GDP Growth 1988-89, Irish Center for Migration Studies, at migration.ucc.ie (last modified Jan. 29, 2002)。
一、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主要特征及其表现形式
所谓的关联关系就是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说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其特征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直接或间接地存在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具体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者多个企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所谓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其特征是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业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具体包括购销商品或其他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租赁、融资、担保和抵押、管理合同以及研究开发项目转移许可权等。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市场经济原则告诉我们: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方面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的力量摄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是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的情况,形成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不正当关联交易,还可能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正因为如此,以关联交易避税成为企业避税的主要方式并普遍存在。
二、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难以掌握的主要原因
(一)基础管理薄弱。主要表现在反避税机构不健全、不稳定。在今年机构改革前,全省反避税工作几乎全部归口在直接从事涉外税收日收管理的职能机构。机构改革后,涉外税收由专业化管理变为属地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格局,机构设置形成日管与专业管理相分离,有的地方将涉外税收管理职能归口直属分局,有的地方按属地管理划归各基层分局,有的地方归口县、市国税局税政科或其他职能科室。反避税职能机构设置不统一、不规范,人员配备不到位,影响了反避税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信息来源有限。在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中,最常见的避税方式是关联企业间通过关联交易以转让定价的形式来转移利润。因此,防范关联企业避税,关键就是要掌握国际市场上各种原料和产品的价格。但目前,税务部门难以全面掌握纳税人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一方面,虽然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但由于税务部门处罚力度不大,企业仍存在不报或不完全申报关联企业的情况等现象。另一方面,外商企业的购销大权基本上为外商垄断,且都通过其关联公司进行,税务部门在无法出国调查的情况下,仅仅也只能通过情报交换来获取相关资料,信息来源渠道不畅,信息收集极为有限,难以掌握不正当关联交易的额度,形成反避税工作的被动局面。
(三)人员素质不高。目前,在我国境内投资的外商大多为跨国经营者,有着丰富的避税经验,有的公司专门雇有精通我国法律以及税收法规的行家里手,关联交易的手法相当隐蔽,使反避税工作难度大大增加。由于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晚,税务人员缺乏丰富的反避税经验和较强的外语能力,给反避税工作带来许多困难,部分税务人员在心里上产生畏难思想,反避税工作信心不足。
三、有效实施反避税工作的主要措施和办法
(一)加强税收征管,全面推行纳税人申报制度。
纳税人自行如实申报,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最基本环节,也是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经营活动及财产状况,掌握纳税人关联交易,防止纳税人避税的直接信息来源。对于分析纳税人的资金关系、人员关系、生产、经营关系,搞清内在的关联关系及交易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实际工作中要结合纳税申报,严格要求纳税人如实填报《企业与及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掌握第一手资料,并把自行申报与纳税评估有机结合起来,做好案头审核分析,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关系及动态,为实施反避税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突出重点环节,加强关联交易审计。
反避税不同于反偷税。从法律角度讲,偷税与避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反避税工作要讲究方式方法,要注重纳税及关联交易的审计。在审计工作中要把握公司设立、货物购销、劳务提供、资金供应、固定资产投资与租赁、无形资产转让、利润分配等环节,确定审计重点。在实际工作中,关联企业往往在投资和购销环节实施避税,且相当普遍。因此,要注重各种指标对比分析,掌握企业的物流和现金流动态、企业资金供应和流向、原材料的购价和产品的销价等,以此掌握企业避税的根本原因和基本事实。
关键词:增值税制度改革;增值税负水平;税务管理
一、增值税税务筹划理论综述
1.1增值税负的特征
增值税负的特征与其产生和发展密切相关,其主要特征表现在:
(1)增值税税源广泛。增值税伴随涉税业务经营而产生,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之中;
(2)增值税负具有比较大的行业差异。不同行业之间,差异比较大,因此判断企业的增值税负只能用同行业的数据进行比较。
(3)增值税负呈现波动变化。企业的增值税负会受到产品价格、销售量等经营状况和库存、暂估应付款、进项留抵扣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出现波动变化。
1.2增值税负的重要性
增值税负作为企业经营的净现金流出,与企业经营利润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合理的增值税负可以企业经营利润的持续增长。因此,其控制对于促进企业平稳快速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1)合理的增值税负可以减少企业的涉税风险。
(2)合理的增值税负可以向社会树立企业依法纳税的良好形象,赢得社会的广泛赞誉,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3)合理的增值税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由于地方经济与税收具有很大的关联性,因此其对经济发展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对策研究
2.1 加强采购管理,合理控制库存
为了保证合理的增值税负水平,公司就必须保持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变化相适应,要加强采购管理,合理控制库存,保持物资采购和生产销售相适应。
2.2 扩大市场占有率,保证业务收入
(1)加大汽车技术研发和技术改进力度。汲取经验,自主创新,不断地进行汽车技术研发和技术改进,全面提升汽车研发水平和装配水平。
(2)提高产品品质和品牌知名度。公司要通过提高汽车研发水平和装配水平,保证产品品质,以取得社会的认可,提高产品的知名度。
(3)建立全覆盖的营销网络和能力强的营销团队。依托公司现有的营销网络,加大市场调研,进行科学的市场细分,结合产品特点和市场需求,区别应对,并适时开拓新的市场,全面提升销售水平。
(4)制定更加有效的营销政策。
2.3在遵守税法的基础上合理进行税务筹划
公司税务管理人员应适时学习增值税法律法规,及时了解国家增值税制度改革动态,掌握新出台的一系列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和增值税优惠政策,合理应对增值税负,做到依法纳税的同时努力为公司节税。
(1)选择性增值税负要进行税务筹划。选择性增值税负,即选择的购进方式或生产方式不同,应交纳的增值税负也是不同的。公司要建立在熟悉增值税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科学地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合适的购进方式或生产方式,力求增值税负最低化;
(2)弹性增值税负要靠业务操作力求节税。弹性增值税负,即购进或生产的环节不同,应交纳的增值税负也是不同的。公司要在不违反增值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凭借改变业务操作和一些日常节税技巧来规避以达到减轻增值税负的目的;
(3)额外增值税负要靠规范管理尽量避免。额外增值税负,即由于管理不善或税务工作人员疏忽而导致交纳不必要的增值税负。公司要强化管理,严格要求税务工作人员,减少管理的漏洞和工作的失误,避免额外交纳。
三、加强税务筹划,实施合理避税
税务筹划,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通过对纳税主体的战略方式、经营活动、投资行为等理财涉税事项进行事先规划安排,以达到节税、递延纳税或降低纳税风险为目的的谋划活动。
(1)对于选择性增值税,公司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理性地选择合适的购进方式或生产方式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当预见本期增值税负可能较重时,公司可以事先进行税务筹划,通过改变业务操作以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
合理避税,即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当存在着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组织及交易事项,做出财务安排或税收筹划,达到规避和减轻税负的目的。公司可以综合利用国家相关政策、行业政策、税收政策和地方政策,根据业务性质区别核算,掌握各种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合理确认收入记账时间,以达到避税的效果。
3.1健全税务管理体系,强化税务风险意识
与会计的区别在于,税收源于社会分工,对社会财富起着分配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充分发挥税收和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税收分离会计越来越被国家和企业所认可。企业加强税务管理和强化税务风险,一方面可以促进当前的税务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可以为将来的税务工作独立奠定坚实的基础。
公司加强税务管理,要坚持全过程管理原则,从税务信息管理、税务计划管理、涉税业务管理、纳税实务管理、税务行政管理全面着手,使税务工作更加细化,形成一套健全的系统化的税务管理体系。同时,公司要加强对涉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减少工作过程中的疏忽。
公司强化税务风险,可以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现状和现有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并进行有效性进行评估。根据税务风险评估的结果,考虑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在整体管理控制体系内,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设计税务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税务风险。
四、结束语
通过对中小型汽车企业增值税负水平的研究,对中小型汽车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水平发展和税务管理有了基本的了解和认识,并对发展合理的增值税负水平进行了规划建议,为中小型汽车企业税务管理工作进一步的完善提供参考方案。(作者单位: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陈明舰.税务筹划与规避税收风险.中国会计,2010.02
[2]盖地.税收筹划几个基本问题探讨.天津财经大学,2005
[3]蔡昌.税务筹划.中国税务咨询师职业培训管理办公室,2010
财政学作为经济学学科的一个分支历来受到各国理论工作者和社会实践部门的关注及重视。尤其是在18世纪中期,自亚当・斯密为其搭建了专属的基本框架以后,财政学更是在不断的理论及实践中一步步发展壮大起来。但从上世纪末开始,由于其他经济科学的研究对财政学的渗透以及财政学自身的学科名模糊等问题的出现,使得财政学的发展方向逐渐变得模糊不清,财政学的去处以及出路成为了当代财政学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财政学的历史发展脉络
在18世纪中期,由英国苏格兰人亚当・斯密所写的《国富论》的出版标志着当代财政学和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正式诞生。随着社会的发展,财政学和经济学的发展紧密连接着,财政学的理论更是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的不断推动下而推陈出新[1]。对于西方的财政学发展史而言,其学者在研究的过程中经常将财政学归为两大传统,即“盎格鲁-撒克逊”传统以及“大陆传统”。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经过经济学家对两种传统理论的不断融合和创新,逐渐使得传统财政学向现代财政学进行转变。
“盎格鲁-撒克逊”传统。“盎格鲁-撒克逊”传统是由英国古典学派经济学家所开创的。亚当・斯密对财政学持有的思想特点在于自由放任,其认为政府在国家财政上应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在《富国论》中,亚当・斯密提到政府应该履行在提供国防、司法及公共工程建设三个方面的职能,因为其认为在国家的财政运行中,政府的支出是非生产性的。在这个观点提出后,亚当・斯密《富国论》理论的追随者李嘉图、萨伊和马歇尔等持有经济自由主义观点的古典以及新古典经济学家将其逐渐深入,继而发展形成了西方财政学的“盎格鲁-撒克逊”传统[2]。“盎格鲁-撒克逊”传统主张“最好的政府是管理最少的政府”这一理论,其推崇在资源配置中市场机制所具有的神奇作用,认为“看不见的手”会将私人利益引向公共利益。这一理论传统自18世纪中期到20世纪三十年代一直处于财政学以及经济学的主导地位。由于这一理论传统所持有的观点对政府的影响,使得政府过于注重对税收的研究而忽视甚至根本没有涉足对公共支出的研究,这也成为了该时期财政学的主要特征。该特征主要表现为在财政理论体系中税收原理处于无与伦比的最高地位,而财政的公共支出主要用于维持国家政府部门的自身运转。
“大陆传统”。与英国古典学派提出的“盎格鲁-撒克逊”传统相对的是由奥义学派和瑞典学派所开创的“大路传统”。尽管在18世纪中期到20世纪三十年代由亚当・斯密所开创的经济学体系长期占据着欧洲主流的经济学地位,但还是有一些当时的“非主流”经济学家对其持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相对于“盎格鲁-撒克逊”传统而言,这些“非主流”的经济学家在国家的经济职能方面更加注重其对于公共支出的积极作用,并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详细分析,逐渐形成了国家公共财政理论的另一传统,被人们称为“大陆传统”。“大陆传统”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分布在欧洲的各个国家,并且形成了不同派系。其中包括德国历史学派,代表人物有罗雪尔、瓦格拉;瑞典学派,代表人物有经济学家维克赛尔、利达尔;奥意学派,其中包括奥地利和意大利的财政学家。值得一提的是,在“大陆传统”这一理论中,作出最大贡献的就是瑞典学派的维克赛尔[3]。其不仅对普通的经济理论发展作出了贡献,同时也将国家的公共支出和税收相结合并进行研究,得出国家公共部门的决策实际上是国家政治和集体选择的过程这一理论。其后布坎南正是由于吸收了这一理论的重要思想并加以发展,从而创立了对世界财政学影响广泛的公共选择理论,同时该理论也成为了现代财政学的基础理论。
当代财政学的诞生。“盎格鲁-撒克逊”传统与“大陆传统”这两种学派理论体系分别侧重了政府功能的两个方面,但由于国家社会经济问题以及俩派学者思想交流上的阻碍,使得对于理论需求方面相对匮乏,故两派理论体系是在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的催生以及众多经济学家不懈努力之下,经过了漫长的社会变革继而慢慢融合到一起并归入财政理论学之下[4]。在此之后,财政学才拥有了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同时也打破了从18世纪中期所建立起的传统主流经济学只关注国家税收的理论传统。在全球经济危机后,由凯恩斯提出的宏观经济理论逐渐渗入到各国的经济理论体系当中,该理论强调了在稳定宏观经济的过程中政府应该起主要作用,倡导应由政府的财政支出来带动国民的经济增长,突出了公共部门的重要性。这一理论的提出使得传统经济理论学对于财政学的解释完全不能满足国家进行对公共部门活动的分析。在此前提下,经过布莱克、鲍文和布坎南等经济学家的不断努力,使得财政学理论终于在20世纪中期发生了由传统财政学向当代财政学的转变。充分重视公共支出是当代财政学理论的基本特点,其不但分析了公共部门的决策过程及决策效率,还强调了在国家财政控制中政府对经济干预的必要性,继而使得财政学的研究领域及研究方法得到了极大的扩展。1980年《公共经济学讲义》的出版代表着财政学公共经济学进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5]。
二、财政学的近期成就
目前财政学的发展已近深入到经济学的各项领域,并且成为了经济学中微观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逐渐吸收了计量经济学和理论经济学中最前沿的理论思想和实践工具,使得当代财政理论学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
税收理论发展。帕累托有效税收的结构研究。所有财政扭曲都是由政府税收导致的,但是财政扭曲数量的减少不会使税收制度总体的超额负担随之减少。基于这样的前提下,帕累托有效税收的结构是根据在给定技术的和其他方面进行约束时,在他人的近况变差下,没有任何一个人的境况会发生好转。具体的社会福利数据可能在帕累托有效税收结构中选择一个对社会能产生最大福利待遇的税收结构。在政府知道每一个国民所有信息的前提下,就可以根据每个国民的不同特征进行收税,因为一次性的总赋税可以体现出帕累托的税收效率。但是对于某些对信息约束其关键作用的方式,这样的结构所产生的结果并不如拉姆齐所描述的那样,比如闲暇和消费之间一旦分离就不会产生商品税[6]。
税收的激励理论。税收对劳动力供给、风险承担、企业融资、个体储蓄以及企业红利发放等方面的影响是税收的激励理论主要研究的方向。其中分析个人所得税对劳动者供给决策的影响以及对比累进税对劳动力供给的激励效应是国家税收对劳动力供给的主要研究方向。而税收对个人储蓄的影响主要是依靠分析利息税对个人储蓄行为的影响,并使用代数的推算方式表达出利率的变动,进而判断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收益下降会对个人储蓄行为造成不良的影响。风险承担在税收过程中受到的影响则是通过分析税率的波动对投资者造成影响来进行判断的,其中如果税率的变化与风险投资资产的数量呈同比变化时,就会增加风险的几率。企业投资过程中如果受到税收的影响,则集中表现在税收抵免政策对企业投资的激励所产生的效应上。
2.最优化的税收理论
最优税收理论的研究热潮最初是由米尔里斯关于最优税收的研究取得显著成果所引发的,米尔里斯也凭借此项研究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在此之后就出现了大量有关于最有税收理论的相关文献。其中最著名的最优税收理论是拉姆齐法则,它指出在政府无法不能征收归总税的前提下,可以针对不同需求的商品使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以确保税收效率利益损失的最小化。当然有关于最优税收的理伦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则出现,例如科利特-黑哥法则。其主张针对不同的商品进行不同程度的课税收缴,以实现最优化的商品税和所得税之间的联系。
公共选择的理论发展。公共选择理论是由布坎南与塔洛克发表的《同意的计算》一书所开创的,同时公共选择理论也是财政学的基础理论。其取得成就主要表现在对于投票规则的研究、对官僚制经济学发展的分析、探讨公共选择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关于讨论寻租理论的发展等方面[7]。
政府预算的理论发展。在经济学家芬劳和瓦尔达沃斯基的不断努力下,公共预算理论构建在20世纪中期取得了迅猛的发展,使得渐进主义学派在国际社会中风靡一时,一度占据着公共预算理论中具有支配地位的主流理论。渐渐地各国的公共预算专家不再满意于公共选择理论和渐进主义对公共预算的解释,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宏观预算模型(政策过程模型)这条新的用于研究公共预算的路径。
三、财政学面临的未来挑战
尽管目前财政学已经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和实践应用,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水平的逐渐提高,财政学方面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对理论上的需求已经大大超出了固有的财政学理论。当前许多新进的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相应的财政学理论来提供解决办法,故这也就为财政学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方向,同时也是财政学所面临的挑战。从当今社会发展来看,我国的经济生产力在国际中所占的地位在某种程度上取得了一定的提高,这种提高正是源于财政学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所起到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尽管我国已经进行了市场化改革,但由于社会性质的原因,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与西方国家还存在着很大差别,西方国家的财政学往往无法适用于我国在现实中所出现的问题[8]。而我国的财政学理论是随着社会发展由西方财政学慢慢引入的,所以在财政制度方面我国本土的可以借鉴的文献及著作并不是很多,故深入研究适合我国本土化的财政学理论是我国财政学领域所面临的首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