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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目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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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目的

第1篇:生活垃圾分类目的范文

关键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规范化管理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1]。如果处置不当,不仅会对医务人员构成职业伤害,还会造成社会环境污染和疾病的传播,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威胁。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条例指出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我市于2006年12月份建立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现将我院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措施总结报道如下。

1存在的问题

1.1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不规范医疗废物未严格按要求分类,收集损伤性废物的利器盒盛装过满没有及时更换,利器盒不加盖,可能造成工作人员锐器伤。损伤性医疗废物混入感染性医疗废物,导致包装袋破损医疗废物泄漏,专职运送人员意外暴露的危险,并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最后处置工作带来不便。包装袋过满>3/4,标识不清,封袋不严;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不符合医疗废物减量化原则;对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没有严格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置,造成环境污染。

1.2交接转运环节不完善专职转运人员每天转运结束后转运工具未做到及时清洁消毒。交接记录不完整。产生地未做到日产日清。有时与处置中心不当面登记交接,未做到共同填写医疗机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管理措施

2.1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为了使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六安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对医疗机构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成立了以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业务院长、医务科、护理部、院感办、总务科和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负责管理和协调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贮存、处置工作流程》、《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处理预案》和质量考核指标,使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做到职责分明,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2.2加强培训采取全院组织和科室组织等多种形式,分层次有重点的进行全员培训,提高各类人员对医疗废物危害性的认识和规范管理的法律意识。

2.2.1医务人员的培训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国家和部门颁布的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医院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相关制度、质量控制标准、职业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措施,要求掌握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和管理流程。

2.2.2卫生保洁员和专职运送人员的培训保洁人员文化程度低,清洁卫生理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差,要加大培训力度。培训重点:医疗废物处置流程,清洁、消毒知识和职业安全防护,强调当面交接的重要性;禁止出卖医疗废物的行为,确保医疗废物处置的安全有序。保洁人员流动性大,科室随时做好新进人员的培训。

2.2.3新上岗人员的培训实习、新入人员均进行岗前培训。在学习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工作制度和流程的同时,现场指导分类、收集的要求和如何做好自我保护,考核合格后上岗。

2.3加强医疗废物处置流程的规范化管理

2.3.1临床科室产生地的管理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处置流程张贴在各科室处置间,要求科室在产生地将医疗废物按照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化学性、药物性就地进行分类,及时分别放置于医院统一购置的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具有防渗漏性能的专用包装袋和利器盒,医疗废物收集达到包装袋的3/4满时及时有效的封口,系上统一制作的标识卡,卡上注明:医疗废物产生科室、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殊说明,由专职运送人员负责收集,做到日产日清。加强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生活垃圾的管理,用双层包装袋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加强对患者及陪属的教育和引导,防止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2.3.2转运、暂贮、移交的管理医院修建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医疗废物暂存房,标有醒目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 的 警示标识。配备了相应的清洁消毒设施和病理性废物低温储存柜。为专职运送人员配备了口罩、帽子、工作服、橡胶手套和胶鞋等防护用品。专职运送人员每天两次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下科室用密闭的专用医疗废物中转箱将分类包装好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到暂存房。同时和科室交接人员填写好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产生科室、废物种类、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和经手人签名。运送人员在运送时必须查看包装袋的标识、封口,不得把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医疗废物转运到暂存房,沿途不得泄漏、撒落。运送人员负责每天向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移交分类包装好的医疗废物,同时严格执行医院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当面填写医疗机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交接双方签字留存备查。每天移交结束,运送人员对暂存房和转运工具进行清洁消毒。

2.3.3加强督查持续改进实行院科两级管理,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和总务科负责对全院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转运。科室由科主任和护士长负责,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监督医护人员因为不良习惯及便利导致的错误或疏忽。对发现的问题,组织讨论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监督整改到位。

3讨论

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危害性和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从而对医疗废物管理不重视;医务人员对于医疗废物管理知识的欠缺也直接影响医疗废物管理质量[2]。医疗废物规范处置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保障患者及医务人员健康的重要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医护人员必须明确自己在医疗废物管理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3],在工作中将医疗废物规范处置作为自觉行为。完整的管理体系、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处置流程,领导重视,加强培训,人人参与是医疗废物规范管理的保障。我院通过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范化管理,明显改善了医院的环境,避免了对社会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危害,减少了疾病的传播,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引起的医院感染和医务人员职业伤害提供了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M].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6-7.

第2篇:生活垃圾分类目的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防止疾病传播、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夯实工作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逐步实现全市医疗废物统一规范化管理,集中无害化处理,杜绝医疗废物违法违规乱倒、乱埋及医源性的二次污染,实现我市医疗废物的安全贮存和集中处置,有效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建设循环发展、富民强市的新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按照分阶段、有步骤、保重点的原则,自2012年7月起至12月底前,从中心城区开始,逐步过渡到十县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服务机构等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全部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置。具体时间为:

1、2012年7月至9月,中心城区及周边镇办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计生服务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实行集中统一处置;

2、2012年11月底前,十县区县城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置;

3、2012年12月底前,根据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运转处置能力,逐步实现全市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产生的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

三、集中处置范围和医疗废物名录

(一)集中处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其它产生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称“产生单位”),均应参加集中处置。

(二)医疗废物名录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纳入全市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名录主要有:

1.感染性废物(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清、血液,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2.损伤性废物(指能够扎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包括医用针头、缝合针,各类医用锐器,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3.药物性废物(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者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4.病理性废物(指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包括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5.化学性废物(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包括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四、集中处置的原则及要求

(一)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遵循的原则及要求

1、各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严格的分类管理,建立医疗废物暂时中转贮存设施、设备,并按规范进行收集、贮存管理。

2.各产生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处置中心处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非正常渠道买卖、回收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3.各产生单位和处置中心应当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在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费用承担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报当地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产生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保存5年。

5.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规范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二)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工作职责及要求

1.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负责全市医疗废物的统一集中处置工作。

2.处置中心的工艺流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持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以及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运营。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职责明确,管理规范,运转高效。

3.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目前只负责感染、损伤、药物性三类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要加大病理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处置项目建设力度,完善设备,尽早实现全市集中统一处置。

4.处置中心应掌握全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基本情况,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配备足够数量的运送专用车辆,制定科学的运输方法,保证运输工作需要。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有明显标识。

5.处置中心应制定科学、规范、合理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在设备停运或检修期间,必须保证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的安全,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6.产生单位交由处置的医疗废物采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产生单位和处置中心交接医疗废物时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专用)由处置中心医疗废物转运人员和产生单位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为5年。

7.处置中心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当医疗废物运至处置中心时,处置中心接收人员确认《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填写的医疗废物数量真实、准确后签收。

8.医疗废物运送专用车每次运送完毕,应在处置中心内及时清洗消毒,保持车辆整洁。禁止在社会车辆清洗场所清洗医疗废物运送车辆。

9.处置中心应当填报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每月报市环保、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五、收费标准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市物价局、环保局、卫生局关于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执行。

六、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理,是防止疾病传播,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的重要内容,是改善投资环境,实现循环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级卫生、环保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上统一安排和工作方案要求,迅速部署,健全机制,落实责任,抓好落实,确保全市医疗废物统一集中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2.密切配合。各级卫生、计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消毒、贮存以及集中处置工作中的传染病、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公安、交通、药品监督、工商、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3篇:生活垃圾分类目的范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止医疗废物处理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相关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产生申报)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上年度本单位产生医疗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其中,按照本规定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产生单位向市环保局申报;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产生单位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申报。

第五条(收集)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设置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对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在本单位内收集医疗废物,应当每天不少于一次;对巡回医疗和现场急救等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在医疗活动结束后立即完成收集。

医疗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其中,病原体培养基、病原体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先行消毒后,再进行包装。

医疗废物的包装,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临时贮存)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包装后应当临时贮存在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存放。其中,化学性医疗废物的临时贮存,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贮存安全要求。

第七条(自行就地处置)

具有下类情形之一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

(一)专门从事传染病诊治的特殊医疗卫生机构且已建设符合规定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系统的;

(二)无法通过陆路运输将医疗废物运送到集中处置场所的。

自行就地处置的具体要求,由市环保局另行规定。

第八条(集中处置)

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自行就地处置情形外,其他医疗废物应当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市环保局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并发放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收运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收运医疗废物。其中,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4小时收集一次;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48小时收集一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按时收集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市环保局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报告。

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临时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车次,保证医疗废物的及时收运。

第十条(转移和交接)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向集中处置单位转移医疗废物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填写转移联单。

集中处置单位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当对医疗废物的包装和标识进行检查,并对照转移联单对所接受医疗废物进行复核。

经检查与复核,包装、标识符合规定且接收的医疗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相符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转移联单上签字。发现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或者接收的医疗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不符的,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要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时更正,拒不更正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报告,区、县环保部门应当立即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中转站)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可以根据医疗废物运输需要,设置医疗废物中转站。医疗废物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疾病防治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卫生等有关手续。

医疗废物在中转站应当密闭贮存,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第十二条(运输要求)

运输医疗废物应当使用专用密闭车辆,专用密闭车辆应当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的规定,并设置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车辆定位装置,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渗漏。其中,运输化学性医疗废物的,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处置要求)

医疗废物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标准和规范。

医疗废物经焚烧处置后产生的最终残余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规范进行处理。

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实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

第十四条(处置设施运行管理)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制订医疗废物处置管理规程,确保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的规定,配置医疗废物处置备用设施、设备,确保处置设施、设备在检修、故障排除期间以及紧急情况下保持不间断运行。

第十五条(处置台帐)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记录台帐,并按照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环保局申报上年度处置的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污染物排放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十六条(处置费用)

实行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支付医疗废物处理费。处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信息管理)

市环保局应当建立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接受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的有关信息,实施实时监管。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转移医疗废物应当使用电子联单,建立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鼓励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医疗废物使用电子联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一)医疗废物运输车辆的定位系统;

(二)医疗废物转运的识别记载系统;

(三)处置作业区域电子监控系统;

(四)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系统。

第十八条(集中处置单位提前停止处置活动的规定)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规定的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停止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的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履行处置合同的,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擅自停止处置活动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集中处置医疗废物。

第十九条(事故管理)

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按照下列规定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一)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向市环保局备案;

(二)其他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备案。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轻事故危害。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应当对致病人员提供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护,并立即向事故所在地区、县政府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机构以及环保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应急联动机构、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组织救援。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环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定位装置,或者定位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配置必要的备用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建立电子联单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未将该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未将该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