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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目的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加强对气象灾害事故的预防,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损失,建立事故情况下快速抢险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企业职工生命及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特编制本预案。
1.2依据
本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应急管理办法》等制定。
1.3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各产业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及应对工作。
1.4气象灾害定义
指热带气旋(含台风)、暴雨(雪)、雷电、寒潮、大风、干旱、大雾、高温、低温、龙卷风、冰雹、霜冻、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造成的灾害。
1.5工作原则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华能集团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各级行政领导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快速、有效地组织事故抢险,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失,保证公司系统职工、在公司所属区域作业的外来人员的生命安全,保障设备安全。
2危险因素与风险分析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主要从事电力资源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具有信息、交通运输、新能源、环保、贸易、燃料等相关产业、产品的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各企业遍布全国,各地气象差异极大,各类气象灾害都可能对企业的正常运行与人员、设备的安全构成威胁。
气象灾害发生时可能影响安全的危险点有:主厂房、输煤通道、仓库、办公区域、食堂等主要建筑物;升压站;临时构筑物;厂区大型露天设备如:斗轮机、龙门吊、港口设备等;露天堆放的各种材料、设备;各类车辆、船舶等。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集团公司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是集团公司处置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的最高指挥机构,由集团公司领导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担任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安监部,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成员由其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3.1.1集团公司办公室电话:
3.2集团公司所属各产业公司、各发电厂等企业单位成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总指挥由各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副总指挥由该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生产部门负责人组成,并成立相应的事故应急工作小组,负责事故应急工作。3.1.2集团公司应急值班室电话:62291877、62291777、62291666。
3.3各部门职责:
3.3.1集团公司重特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职责
3.3.1.1应急领导小组:提出修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定期组织演练,监督检查各单位在本预案中履行职责情况。对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启动应急预案作出决策,及时组织、调动应急力量,指挥应急工作的进行。
3.3.1.2安监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变更,跟踪落实应急措施的执行。监督应急预案演练及紧急救护培训。事故发生后参与应急工作,提出应急工作指导意见供领导小组决策。应急工作结束后收集有关原始材料,组织进行分析、整改工作。
3.3.1.3办公厅:负责应急响应的组织、调配及日常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险情及处理情况,负责应急工作的信息传递与通讯联络。
3.3.2重特大事故应急现场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
3.3.2.1应急现场领导小组:在集团公司重特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负责现场的应急组织指挥工作。
3.3.2.2安全生产部门:在集团公司重特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3.3.2.3行政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络工作,交通车辆统一调度工作。
3.3.2.4保卫、消防部门:负责灭火、警戒、现场保卫、治安保卫、疏散、道路管制等工作。
3.3.2.5卫生部门:负责现场医疗救护及受伤人员抢救和护送转院等工作。
3.3.2.6物资部门:负责事故所需应急物资保障。
3.3.3事故应急工作小组职责:
3.3.3.1警戒疏散引导小组:负责事故现场治安,交通指挥,设立警戒线以防止与事故现场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指导群众疏散,物资保卫等。
3.3.3.2技术咨询组:负责研究确定现场事故抢救、抢险方案,提出应急的安全技术措施,为现场指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3.3.3现场抢救小组:负责开展现场事故抢救、抢险工作,及时控制危险源,积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3.3.4后勤保障小组:负责交通运输,保障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负责提供抢险救援的器材和物资;负责监测现场有毒有害气体和物质,提供应急所需的有关防护用品;负责生活保障,提供休息场所、食物及其它生活必需品等。
3.3.3.5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小组:参与由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小组,负责提供相关原始资料,做好善后处理相关事宜。
3.3.3.6宣传报道对外接待组:由行政部门负责人牵头,如实、客观向上级机关和新闻媒体反映灾害损失和现场救援情况,接待与应急事件相关的人员。
4预防与预警
4.1危险源监控与预防
4.1.1建立健全企业防止气象灾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使每位职工明确自己在工作中所负的安全责任。
4.1.2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教育职工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意识,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切实提高职工自我保护能力和规避事故风险的能力。
4.1.3每年定期举办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使职工熟悉应急工作过程,掌握应急工作要领,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准备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4.1.4组织开展防气象灾害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部门防气象灾害准备工作、防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责任制落实情况、防气象灾害重点监控部位、防气象灾害物资储备情况等。
4.1.5加强对生产现场安全设施检查,按《安全设施标准》统一要求,进一步完善现场安全设施和标志。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使生产现场具有较强的抗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4.1.6编制防气象灾害特殊运行方式及反事故预案,并组织学习、演习。
4.1.7在各类气象灾害季节到来前负责对全厂防汛排水设备、泵房排水系统、潜水泵、应急照明设施等应急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维护。
4.1.8在热带气旋(含台风)、暴雨(雪)、雷电、大风、龙卷风、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发生前必须实施如下的预防措施:
4.1.8.1露天设备如斗轮机、龙门吊、港口设备等应调整位置、锁定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移位、撞击甚至倾覆事故。
4.1.8.2海轮、拖轮、船驳等船只应在可靠地点锚定或在避风港避风。
4.1.8.3主要建筑物的门窗应及时关闭,生产区域的阀门井、污水坑(池)、污油坑(池)应有足够的排水设施,防止水位异常升高,引起设备被淹甚至损坏。
4.1.8.4厂区内应有足够的排水设施,防止地表水位上升,雨水倒灌至车间、地下设施,造成设备被淹损坏,机组被迫停运的事故。
4.1.9在雷电灾害性天气气候发生前必须检查电气、控制设备的接地与防雷电的安全措施。
4.1.10寒潮、低温、霜冻等灾害性天气到来前必须检查所有的防冻、伴热措施。
4.1.11大雾灾害性天气发生前必须利用停电机会,对室外电气设备清洗,做好防污闪措施;对电器绝缘进行检查。
4.1.12高温天气到来前,应布置开展夏季防暑降温安全大检查。
4.2预警行动
4.2.1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根据不同业务及其阶段性、季节性特点,结合环境、气象灾害预报信息,按照早预想、早通报、早布置的原则,开展各类气象灾害相关风险的分析、评估。在得到下列极端气象警报后,启动预警。
4.2.1.1台风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4.2.1.2暴雨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2.1.3高温橙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4.2.1.4寒潮橙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2.1.5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4.2.1.6大风黄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4.2.1.7强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4.2.1.8冰雹橙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4.2.2预警命令由各企业安全监察部门,经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发后以传真形式报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科技环保部、办公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预警命令也可由各产业公司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签发后以传真形式报集团公司值班室并抄送各有关企业的安全监察室、行政部。
4.2.3进入预警状态后,预警区域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4.2.3.1按照各应急预案的要求检查确认各类用于应急的防护用品、医疗设备、交通用具、通讯装备、消防设备、生产和照明的备用电力设备、检测设备及器材,各种应急材料、设备等,必须配备齐全。
4.2.3.2检查确认各种通讯工具的报警方法、联络方式和信号使用规定,确认各种救援队伍熟悉掌握事件发生后所要采取的对应方法和步骤。
4.2.3.3检查确认人员疏散通道、集合地点安全可靠,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地区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的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作业或活动。
4.2.3.4应急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召集应急工作小组、应急抢险队伍进入现场。
4.2.3.5做好与电网调度的联系协调。
4.3信息报告
4.3.1即时报告
4.3.1.1重特大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应立即逐级向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单位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设备财产损失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等。
4.3.1.2即时电话报告程序规定如下:
1)事故单位现场负责人向主管部门、安全监察室报告,主管部门、安全监察室向分管副经理(副厂长)、经理(厂长)报告;
2)事故单位安全监察室向产业公司安全监察室、电监会区域电监局或地方电监办、地方安监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单位行政部门向产业公司总经理工作部门报告,事故单位经理(厂长)或分管副经理(副厂长)向产业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报告;
3)产业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向总经理报告;产业公司安全监察室向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科技环保部、电监会区域电监局报告,产业公司总经理工作部门向集团公司办公厅报告,产业公司总经理向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报告;
4)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科技环保部向电监会、国家安全监察总局报告。
4.3.2事故快报
4.3.2.1重特大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引起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重特大设备事故、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事故单位在完成即时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产业公司、集团公司、电监会上报事故书面快报,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初步统计;对社会是否造成影响等情况;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情况、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4.3.2.2事故快报内容、报告时限及报告流程
1)事故单位安全监察室向产业公司安全监察室报告;
2)产业公司安全监察室向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科技环保部、电监会区域电监局、产业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报告;副总经理向总经理报告;
3)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科技环保部向电监会、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级别,华能集团公司因气象灾害导致事故的响应分级如下:
5.1.1一级响应:因气象灾害导致特大人身事故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特大火灾事故、特大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为省级应急,集团公司、省市级政府、产业公司事故单位组织事故应急工作。
5.1.2二级响应:因气象灾害导致重大人身事故一次重伤和死亡3人至9人,其中人身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火灾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为地市级应急,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地市级政府、事故单位组织事故应急工作。
5.1.3三级响应:因气象灾害导致一般人身事故、一般火灾事故、一般设备事故,为企业级应急,事故单位组织事故应急工作。
5.2应急响应程序
5.2.1应急启动
5.2.1.1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科技环保部在接到气象部门气象灾害预报后,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做好预防措施,发出预警。在接到事故单位事故即时报告后,根据领导小组组长的指示,立即启动本预案并通知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5.2.1.2事故单位重特大事故应急工作在集团公司重特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现场总指挥全面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工作,按救援需要及时通知专业队伍施救。
5.2.2实施应急救援
5.2.2.1事故应急工作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本职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5.2.2.2应急指挥部根据气象灾害实际情况,成立必要的应急专业组,展开救援工作。
5.2.2.3针对不同类型的气象灾害,各单位启动有关的应急专项预案。
5.2.2.4根据研究确定的事故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事故人员抢救、工程抢险,并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5.2.2.5确保通讯畅通。包括事故指挥者与应急队员之间、应急队员之间、应急系统各机构之间、应急指挥机构与外部应急组织之间、应急指挥机构与新闻单位之间的信息畅通。
5.2.2.6尽可能降低人员伤亡。确保物资供应、防护用品供后勤供应。
必要时可充分利用集团公司的资源,及时调配,尽可能降低损失。
5.2.2.7当事故对人员造成威胁,应注意紧急避险。
5.2.2.8当事故对运行设备造成威胁,应立即采取措施,包括紧急停止设备运行,尽可能避免设备损坏。
5.2.2.9当事故有扩大倾向,现场无法消除,必须尽快向上级汇报,扩大应急范围,及时采取补充应急措施。
5.3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人员抢救、工程抢险工作完成后,现场总指挥应尽快了解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人员抢救、工程抢险工作情况,根据现场实际做好次生、衍生事故隐患的消除工作,布置好现场警戒,并将有关情况逐级向集团公司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安监部门人员应做好现场的保护、取证、事故调查等善后工作。经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应急结束。
应急工作结束后,事故单位应着手准备事故应急工作材料,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情况,人员抢救、工程抢险工作情况,索赔资料,损失报告以及经验教训总结等。
6信息
集团公司系统发生气象灾害事件引起的重特大损失后,有关事故处理情况的信息由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并统一向新闻媒体通报。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抢险、抢救以及恢复处理的实际进展情况,定期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涉险人数3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未遂事故,应当及时将未遂事故的有关情况、处置情况、调查结论和防范措施等向集团公司报告。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有关情况,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7后期处置
7.1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事件后,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指挥,了解事故情况,安抚遇难人员家属,看望慰问伤员和事故抢险人员,组织并指导生产恢复工作。向有关政府部门汇报气象灾害事件及其救援情况。
7.2事故单位研究确定生产恢复方案,上报集团公司重特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实施,尽快恢复生产。
7.3集团公司办公厅、安全监察部门及事故单位的有关部门对事故抢险过程和应急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意见。
7.4事故调查及追究,按照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7.5及时补充应急物质。
7.6及时办理保险索赔。
8保障措施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通信与信息网络,保证信息上传下达畅通。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8.2应急队伍保障
为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快速、正确、有效地开展,最大限度减少伤亡和损失,根据集团公司业务重点和危险有害因素及事故的类别,重特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建专家组,具体研究确认事故抢险方案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消防队和义务消防员队伍、以及阶段性兼职应急抢险救灾队伍。
8.3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按照企业各类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配置应急所需的各类物资和装备,其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应列入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在每个气象灾害发生周期到来之前,必须准备就绪,应急工作小组应作专项检查。
8.4经费保障
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气象灾害事故应急所需资金由“事故检修维护费用”中列支,按实拨付,具体参考“成本管理办法”,确保应急状态时应急经费的及时到位。
8.5其他保障
根据集团公司气象灾害事故应急要求,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落实保证安全的各项措施。
9培训与演练
9.1培训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气象灾害应急培训要订立计划、根据当地的气象特点,开展针对性的专项培训,教育职工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提高防范恶劣气象灾害和规避事故风险的能力。
9.2演练
每半年举行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使职工熟悉应急工作过程,掌握应急工作要领,通过演练检查各部门的应急准备工作,发现应急准备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正确评估企业应急工作能力,及时整改存在的隐患。
10奖惩
10.1对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0.1.1出色完成重特大气象灾害事故应急任务的;
10.1.2对重特大气象灾害事故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10.1.3其他应予表彰或奖励的情形。
10.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2.1负有应急责任的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10.2.2对重特大火灾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10.2.3有对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11附则
11.1预案修订和更新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每三年修订一次,补充完善,经集团公司组织审批后生效。。
11.2应急预案备案
本预案报国家电监会、国家安监总局和国资委备案。
11.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集团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
关键词:万安县;雨量;暴雨;水位;山洪;临界雨量;
中图分类号:TV122文献标识码: A
0 引言
万安县位于江西中南部,吉安市南缘,罗霄山脉东麓。按地形地貌分,万安县城以北属吉泰盆地,县城以南属赣南山地丘陵区。万安县地处亚热带湿润气候区,雨量充沛,雨期集中,3-6月份是该县主要降雨期,占年总雨量的70%,常发生强降雨或暴雨;7-9月份受台风影响,也非常容易产生台风暴雨,同时,该县地形复杂,地势相差大,暴雨形成的山洪灾害时有发生,产生的灾害损失也非常大。
1分析降雨量监测的设备
万安县气象局于2012年4月30日已在全县各乡镇村布设了30套山洪雨量监测站,雨量站设备利用SIM卡每5分钟传输一次数据传输至万安县山洪地质灾害预警中心信息平台;每年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仪器进行巡检和校准;并且每天24小时对全县降水信息进行监测;万安县水利局水文站依托先进的水位监测仪器对栋背、林坑水位站和万安水库实时监测,每天能传输数据至信息平台。并且每天24小时对全县水位信息进行监测;都保障了数据的及时和准确性。
2降雨区划标准和方法
降雨区划着重从降雨的角度对规划区域进行区划,能反映全县降雨与山洪地质灾害之间的关系,其目的是为山洪地质灾害防御提供基础资料,同时为山洪灾害重点防御区和一般防御区划分提供依据。
(l)以年降雨量大小确定一级分区
一级分区以年降雨量大小来区分。年降雨量≥1600mm的地区为I级区;年降雨量∠1600mm且≥1380mm的地区为Ⅱ级区;年降雨量∠1380mm的地区为Ⅲ级区。I、Ⅱ、Ⅲ级区又分别称为年降水量高值区、中值区、低值区。它们分别分布在万安县南部、中部和北部。
(2)以时段年最大降雨量均值大小确定二级分区
二级分区以24小时年最大降雨量均值大小来区分。24小时年最大降雨量均值≥150mm的地区为多降雨区,主要分布在万安县南部乡镇;24小时年最大降雨量均值∠150mm且≥100mm的地区为中降雨区,主要分布在万安县中东部乡镇;24小时年最大降雨量均值∠100mm的乡镇为低降雨区,主要分布在万安县北部乡镇。
3 山洪灾害雨量临界值
在集中降水时段,当连续降水达到100mm或日降水80mm以上或3小时降水40mm以上时,山洪灾害可能发生概率较高;
在集中降水时段,当连续降水达到120mm或日降水100mm以上或3小时降水60mm以上时,山洪灾害将可能发生概率高;
当连续降水达到150mm、日降水120mm以上或3小时降水80mm以上时,山洪灾害将可能发生概率极高。
图1万安县山洪雨量站9次暴雨或强降水天气降雨量图
2012年6月21-24日万安县出现连续性暴雨,万安水库水位猛涨,并实施泄放洪水;23日凌晨该县窑头镇通津河堤出现决堤。剡溪小学山洪站及时提供雨情信息,工作人员及时采取气象服务,为堤坝抢险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2012年8月4-5日受今9号台风“苏拉”影响,8月4日8时到5日8时白天我县大部分乡镇出现暴雨天气,全县各乡镇平均雨量99.7mm,达100mm以上站点有21个,暴雨站点17个。
2013年5月8-9日、2013年5月20- 21日受强降水天气影响,2013年6月5 -6日受暴雨天气影响,部分乡镇或行政村出现山洪;但未出现灾害。2013年5月15-16日该县普降暴雨,部分大暴雨(有28个站点出现暴雨,10个出现大暴雨。)有35户房屋严重受损,100间杂间受损,216亩农田受损,1处公里设施、1处水利设施受损。2013年7月14受“苏力”台风影响,万安宝山、涧田、武术、顺峰等乡镇遭受特大的洪水灾害,据统计,此次暴雨天气过程给我县造成1.3141万人受灾,转移6250人,倒塌房屋60间,农作物受灾面积为1.0594万亩,造成直接经济总损失3118.5万元,其中水利设施直接经济损失953.8万元。2013年7月前期连续干旱少雨,突如奇来的大暴雨对暴晒的山体造成特大的洪水,南部乡镇新建的水利设施受损失。
2014年5月21-22日受暴雨天气影响,据统计此次暴雨过程造成了5个乡镇不同程度的灾害,受灾人数1120人,经济总损失840万元。2014年6月21 -22日受暴雨天气影响,据统计此次暴雨过程造成11个乡镇不同程度受灾,受灾人口33764人,倒塌房屋107间,农作物受灾面积3.714万亩,冲毁塘坝7座,损坏灌溉设施229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72.8万元。
4山洪灾害水情临界值
在集中降水时段,当遂川江、蜀水上游水位在24小时内上涨2米以上或3小时上涨1米以上时,通津河、涧田河等河流在24小时内上涨2.5米以上或3小时上涨1.5米以上时,山洪灾害可能发生;
在集中降水时段,当遂川江、蜀水上游水位在24小时内上涨3米以上或3小时上涨1.5米以上时,通津河、涧田河等河流在24小时内上涨3米以上或3小时上涨2米以上时,山洪灾害将可能大量发生。
图2万安栋背 林坑 万安水库水位图 图3林坑站水位与降雨量关系图
从图2分析万安水库水位在87-96m区间,幅差9m;万安水库水位影响主要受其上游赣州各县降雨量的影响,尤其是2012年受“苏拉”和2013年受“苏力”台风影响明显林坑站水位在84-87m区间,幅差7m;栋背站水位在63-66m区间,幅差3m。
从图3分析林坑站水位(11次强降水或暴雨天气过程)呈先递增后递减趋势;随万安县城降雨量(2012.6.21-23期间3次暴雨天气过程)递增而递减;随万安县城降雨量(2012.8.4-2013.5.8期间2次暴雨天气过程)递减而递增;随万安县城降雨量(2013.5.15-2014.6.21期间6次暴雨天气过程)递增而递减。
图4栋背站水位与降雨量关系图图5万安水库、栋背、林坑站水位与降雨量关系图
从图4分析栋背站水位(11次强降水或暴雨天气过程)呈先递增后递减趋势;随万安县城降雨量(2012.6.21-2013.5.8期间5次暴雨天气过程)递减而递增;随万安县城降雨量(2013.5.15-2013.5.20期间2次暴雨天气过程)呈递增;随万安县城降雨量(2013.6.5-2014.6.21期间4次暴雨天气过程)递增而递减。
从图5分析万安水库水位与万安县城降雨量成正相关,万安水库水位与乡镇最大降雨量呈递增趋势(2012.6.21-2012.08.04期间4次暴雨或强降水过程),2012.8.4-2013.05.08期间2次暴雨或强降水过程万安水库水位与乡镇最大降雨量递减趋势;2013.5.15-2013.06.05期间3次暴雨或强降水天气过程万安水库水位与乡镇最大降雨量随其递增递减;2013.06.05
-2014.06.21期间4次暴雨过程万安水库水位与乡镇最大降雨量成正相关。
5 临界雨量推算
以“水位反推法”来确定万安县小流域的临界雨量。“水位反推法”的主要步骤如下:
(I)在小流域内,通过水力计算确定断面水深H与流量Q的关系,并确定控制断面在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最高水位下的流量,即Qjj、Qbz和Qzg。
(Ⅱ)进行洪水计算,确定各暴雨频率下lh、3h、6h降雨形成的断面洪水过程线。
(Ⅲ)绘制各频率洪水洪峰流量与暴雨频率的关系曲线图,即P~Qmax,p的关系。
(Ⅳ)根据Qjj、Qbz和Qzg,从P~Qmax,p的关系曲线上得到Pjj、Pbz和Pzg;
(V)绘出各频率lh、3h、6h降雨量与暴雨频率关系曲线图;
(Ⅵ)根据Pjj、Pbz和Pzg,从lh、3h、6h降雨量与暴雨频率关系曲线图中查得lh、3h、6h临界雨量。
根据控制断面情况,确定A断面Hjj、Hbz、Hzg分别为85.1m、85.9m、86.5m,相应的Qjj、Qbz、Qzg为422.73m3/s,602.27 m3/s,788.01 m3/s。3h设计洪水计算得到P~Qmax,p的关系见图6-2。根据Qjj、Qbz、Qzg,从图中查得Pjj、Pbz和Pzg分别为为60%、30%、5%。由暴雨频率曲线求临界雨量某控制断面最大3h暴雨频率曲线图见图6-4。由图6-3可得频率为60%、30%、5%对应的最大3h暴雨分别为40mm,60mm和80mm。
在综合考虑前期土壤饱和情况下, A断面的临界雨量值:警戒水深下临界降雨量:3h临界降雨量40mm;保证水深下临界降雨量:3h临界降雨量60mm;最高水深下临界降雨量:3h临界降雨量80mm。
H(m) A(m2) X(m) R
R=A/X C
C=1/n R1/6 V
V=c√RJ Q
(Q=AV)
84.1 0 0
85.1 152.72 73 2.092 36.49 2.768 422.73
85.9 190.17 75 2.536 37.83 3.167 602.27
86.5 227.55 78 2.917 38.63 3.463 788.01
表1-1涧田河A断面H~Q关系计算表
图6-1 A断面剖面图
图6-2 P~Qmax,p关系图图6-3 A控制断面最大3小时暴雨频率曲线图
万安县各乡镇1小时临界雨量在35~50mm之间;3小时临界雨量在45~60mm之间;6小时临界雨量在60~100mm之间;24小时临界雨量在80~120mm之间。
通过分析发现临界雨量系数越大,山洪灾害发生的可能性越大,因此用临界雨量系数作为三级区的分区指标。临界雨量系数可用下式表达:
(式中:时段年最大降雨量多年平均值;:时段长为的临界雨量。)
根据临界雨量系数大小划分3个级别:一级区:临界雨量系数较大区域,为山洪灾害高易发降雨区;二级区:临界雨量系数居中区域,为山洪灾害中易发降雨区;三级区:临界雨量系数较小区域,为山洪灾害低易发降雨区。
六、结论
1、万安县小流域山洪灾害具有鲜明的季节性,具有突发性强,可预见性小,暴涨暴落,破坏性大等特点。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在地域分布上具有广泛性特征,万安县南部乡镇为多发区。
2、万安县山洪灾害主要发生在中低山丘陵区,主要表现为由降水引发的溪河洪水及诱发的滑坡泥石流影响。降水是引发山洪灾害的最直接原因,地形地质条件是导致山洪灾害的基础因素,人类活动是加剧山洪灾害发生的重要原因。
3、临界雨量的确定采用“水位反推法”,确定了万安县小流域lh、3h、6h、24h临界雨量:万安县各乡镇1小时临界雨量在35~50mm之间;3小时临界雨量在45~60mm之间;6小时临界雨量在60~100mm之间;24小时临界雨量在80~120mm之间。
4、监测预警系统通过对降雨、水位等预警指标的监测,分析发生山洪灾害的可能性,当上述预警指标达到临界值且降雨还在继续时,山洪预警责任人就必须根据预警程序进行预警,转移危险地区的人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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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气象灾害防御与处置,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市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气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传播办法》、《省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暴雨、冰雹、雷电、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霜冻、暴雪、雪灾、冰冻、低温、高温、干热风、龙卷风、大雾等(以下简称各类气象灾害),以及因气象条件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1.3.2在县范围内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预防为主,防灾与抗灾并举,防抗结合的原则。
1.4.2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控灾减灾的原则。
1.4.3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各司其职的原则。
1.4.4坚持属地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原则。
1.4.5坚持尊重知识,科学防控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协调气象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和县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气象局、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广播电影电视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武警县支队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专家组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
2.2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市、县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重大行政措施和安排部署;
(二)组织和指导本县气象局和有关部门进行突发气象灾害的指挥和预防工作;
(三)指挥协调全县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实施组织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四)协调、解决应急处置过程中所需的经费、物资、交通、治安、救助等问题;
(五)批准启动和终止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预案;
(六)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2.3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气象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及预警信号的,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县政府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本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
水务、农牧、林业、国土资源、环保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文、干旱、农牧业生产、森林(草原)火险、地质灾害、环境监测等信息,对因气象影响易发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民政部门:负责灾情收集、调查和信息共享工作;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困难灾民的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灾物资。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做好灾前预防和灾后学校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武警支队:负责做好特种应急抢险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重大气象灾害,实时滚动插播预警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通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重大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安监部门:负责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灾区食品药品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保证各级气象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以及救灾工作的交通道路畅通。
发改委与建设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服务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2.4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意见,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二)负责汇总、核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收集、反映与气象灾害有关的预测信息并报县应急指挥部,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三)在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负责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预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督促指导受灾地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四)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仪器装备,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
(五)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专家组职责
(一)负责重大气象灾害的预测预警及灾后调查、评估和分析,提出应对意见和建议,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二)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行动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开展重大气象灾害预防科学技术研究;
(三)参与应急处置现场的组织和指挥工作;
(四)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6应急指挥场所
2.6.1基本指挥所
基本指挥所设在县气象局业务楼,通过气象部门数字宽带和全国气象卫星通信网络系统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6.2机动指挥所
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在灾害发生地创造条件实施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救灾等工作的指挥。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县气象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预报、评估工作,其所属各股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灾情收集任务。获取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最新信息应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1.2县辖区内各乡镇所确定的气象信息联系人、气象协理员和气象灾害志愿者,负责气象预警信息的传递和灾害信息的收集上报。
3.1.3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气象信息联系人、气象协理员、气象灾害志愿者等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县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报县政府和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气象灾害可能发生地的乡镇通报;对可能达到严重、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由县指挥部提出拟采取的预警措施和建议。
3.2.2县政府应当加强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加强区域气象监测和生态气候监测系统建设,加快建设防御影响特别严重的干旱和冰雹等天气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应对突发气象灾害的能力。
3.2.3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没有制定预警信号的气象灾害,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根据灾害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县气象部门应当在县政府的支持下,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一)建立县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平台,完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机制,县政府应加强气象信息预警接收系统建设,在乡镇及公共场所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电子显示屏,在重点地区建立气象预警信息手机小区广播接收系统;
(二)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三)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县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重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预警级别
3.4.1气象部门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后,如果灾害影响程度达到本预案规定的预警级别,则启动相应预警应急等级。
3.4.2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Ⅲ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四级。
3.4.3Ⅳ级预警(蓝色):县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2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2级,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以下后果之一,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
(一)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二)因灾死亡与失踪3人以下(含3人);
(三)倒塌房屋50间以下,损坏房屋500间以下;
3.4.4Ⅲ级预警(黄色):县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3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3级,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以下后果之一,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预警:
(一)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二)因灾死亡与失踪4~9人;
(三)倒塌房屋50间以上、500间以下,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3.4.5Ⅱ级预警(橙色):县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达4级,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以下后果之一,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预警:
(一)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二)因灾死亡与失踪10~29人;
(三)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3.4.6Ⅰ级预警(红色):县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以下后果之一,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预警:
(一)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二)因灾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
(三)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及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1.2Ⅳ级响应(蓝色)。一般(Ⅳ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县政府应急办公室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由同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3Ⅲ级响应(黄色)。较大(Ⅲ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县政府应急办公室迅速报告市应急办公室,请求启动市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由市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4Ⅱ级响应(橙色)。重大(Ⅱ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县政府应急办公室迅速逐级报告省应急办公室,请求启动省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由省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5Ⅰ级响应(红色)。特别重大(Ⅰ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县政府应急办公室迅速逐级向国家应急指挥中心报告,请求启动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1.6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4.1.7预案启动后气象局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主要由民政部门提供,并以此为准)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县气象局归口管理,实现共享。
4.2.2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大气象灾害应在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6小时内上报重要灾情,24小时内上报调查的灾情。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3应急通信方式
4.3.1气象局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部门报告。
4.3.2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4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5紧急处置
4.5.1基本应急处置
(一)气象灾害发生后,县政府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尽力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
(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信息平台,跟踪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监控和接收气象信息。并根据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4.5.2应急处置措施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一)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和气象预案的规定以及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搜寻、抢救失踪、伤病人员,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二)卫生部门应紧急派遣专业队伍抢救伤员并组织防疫灭菌和流行病的防治。
(三)根据处置气象灾害的需要,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四)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
(五)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前或发生时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县政府应当拓宽社会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联系人和信息员制度。
4.9气象灾害评估
4.9.1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局负责组织本区域气象灾害评估。
4.9.2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局负责或者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4.9.3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上级气象局。
4.9.4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10新闻报道
4.10.1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4.10.2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向社会公众报道或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统一的信息。
4.11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有关单位和专家要进行灾害评估,并由县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县应急指挥部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县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县应急办公室、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1.2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1.3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处理工作。
5.1.4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处置社会各界的捐赠。
5.3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调查和总结
由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对气象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气象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及时上报县政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通信保障
(一)以现有的国家气象通信网为基础,以数字宽带和卫星通信为主体,无线传输方式作为备份。建立可以接收天气图、数值预报产品、雷达拼图、卫星云图、加密自动观测站网、闪电定位资料等内容的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应急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气象灾情的传输。
(二)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县应急指挥部之间确保通信畅通;通信、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带宽、信道等,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1.2信息保障
(一)县气象局应在现有的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县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县政府应急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二)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资源数据库;明确和规范本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办法、传播渠道和方式等。
(三)县气象局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县应急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应当立即报送。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气象、县政(环卫、给水、电力、邮政等)、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二)县内各火箭、高炮作业点应当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气象装备保障
气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大气监测自动化系统,包括地面自动气象站网、气象卫星接收处理系统以及气象仪器备份、装备维修维护设备(气象仪器检测、维修工具,)等。
6.2.3应急队伍保障
(一)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二)县政府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的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6.2.4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运输秩序;县政部门应及时做好城市道路的清障工作;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公路设施进行抢修,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开通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县急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2.5医疗卫生保障
(一)卫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二)按照“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县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2.6治安保障
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2.7物资保障
县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等物资保障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供应工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2.8经费保障
县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2.9社会动员保障
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政府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紧急避难场所的各类指示性标志。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体育馆、人防工程、学校等建设相结合。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县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3.2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政府应当支持和加强对气象防灾减灾和应急的宣传和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6.4.2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使公众掌握正确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技能。
6.4.3各成员单位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7附则
7.1术语
(一)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文字。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7.2责任与奖惩
对在预测预警和处置突发气象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伤亡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或抚恤。对在处置突发气象灾害过程中,因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7.3预案管理
县气象局根据需要,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经专家论证后报县政府、市气象局备案。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综合气象监测网络。气象、农业、水利、林业、国土、环保、旅游、电力、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合作。构建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气象灾害立体监测体系,着力提高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能力。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完善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大力推广运用先进的预报预警技术,重点加雨、大雾、雷电、大风、冰雹等气象灾害的短时临近预报,全面提高预报的精细化水平。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的预报和趋势预测,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
二、全面落实各项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措施
(三)切实抓好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认真做好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气象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深入查找在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隐患和薄弱环节,并及时整改到位。
(四)依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象部门要依法开展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发展改革、水利、农业、林业、国土、建设、交通运输、能源等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
(五)抓紧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县市区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抓紧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六)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江河堤防、水库、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防灾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工程设施的防灾抗灾作用。气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并加强检测、监督和管理。暴雨、山洪、滑坡等灾害易发地区,要科学制订防洪、防渍涝、防滑坡等工程建设标准,提高综合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七)加强气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加强农业、林业、生态旅游、地质灾害、电力、交通、城镇环境、重点工程建设、人工影响天气等公共气象服务系统建设。
三、努力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八)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县市区要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要求。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不断完善相关应急预案。经常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九)及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完善多部门相互配合、资源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与传播体系。及时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和电信部门要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人员密集场所、关键街区、主要建筑物、公交设施上布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建立村级气象灾害预警传播网,组建农村气象信息员队伍,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十)加强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建设。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后。根据需要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主动予以应对。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科学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并及时上报灾情。认真落实减灾救灾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十二)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重点抓好烟叶、高山蔬菜、柑橘等农业特色产业基地增雨防雹作业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建设。
四、切实加强气象防灾减灾保障体系建设
(十三)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灾害易发地区要延伸到村、社区、学校和企业。进一步完善气象、公安、民政、国土、建设、铁道、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环保、民航、安全监管、林业、旅游等部门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真正形成防灾减灾的工作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及管理的毗邻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四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因气象因素引起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气象灾害与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
台风、区域性大暴雨和区域性严重干旱等专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气象灾害现状及演变趋势;
(二)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项目、防御措施、防御实施方案;
(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的种类、强度以及影响时段、范围、对象;
(二)各类气象灾害的防御要求、措施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三)气象灾害防御责任的落实。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
(二)组织指挥体系以及职责;
(三)监测、报告、预警;
(四)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五)后期处置;
(六)应急保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乡镇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显著位置设立气象灾害预警播发设施,在气象灾害易发的偏远地区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报警点。
第九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业安全气象预警系统,开展农业气象灾害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趋势监测预报服务,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开发利用农业与生态气候资源。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建立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机制。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各设区的市、县及有关部门建立应用系统。气象、民政、水利、水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信息产业、交通、林业、农业、渔监、海事、民航、铁路等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中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气象灾害后,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气象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
第十三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及时作出分析判断,按照规定向社会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级别,其名称、图标、含义、防御指南,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关媒体、网络和通信运行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通过气象灾害预警设施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获知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的级别和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测信息,适时启动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气象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得到确认后,应当根据气象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警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启动或者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
(二)组织人员、船只、车辆和财产撤离危险区域;
(三)组织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道路、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
(四)实行交通管制;
(五)决定停产、停工、停业、停运、停课;
(六)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实行统一分配发放;
(七)法律法规以及预警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候变化监测、分析、预估、评价和信息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决策依据。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实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项目可行性论证总体报告中应当附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监测、催化、指挥、作业、评估等基础设施建设。在重点流域、大型水库、生态保护区域、特色农业经济区域、水源区域、干旱灾害高发区域、冰雹灾害高发区域建立专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
发生干旱、冰雹、森林火灾和人畜饮水严重短缺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安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安装防雷装置。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农村地区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引导农民建造符合防雷要求的建筑设施。
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包括水电、火电、核电、风电等)、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分别由各相应专业部门负责。
防雷装置的检测报告,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
国家、自治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防雷工作有特别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防雷规定做好防雷装置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测工作。安全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应当及时整改。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雷电灾害防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未经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三)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从事防雷检测的;
(四)防雷装置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家防雷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检测或者安全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六条 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气象主管机构、其他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谎报、瞒报有关气象灾害重大情况的;
(二)迟报、错报、漏报有关气象灾害重大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收集、调查、上报气象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预警应急预案和指令的。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台风 在家里
1.断电。
⒉尽量避免使用电话。3.未收到台风离开的报告前,即使出现短暂的平息仍须保持警惕。
⒋如果无法撤离至安全场所,可就近选择在空间较小的室内(如壁橱、厕所等)躲避,或者躺在桌子等坚固物体下。
⒌在高层建筑的人员应撤至底层。
在街上
⒈切勿随意外出。
在海岸附近或海上
⒈不要在河、湖、海堤或桥上行走。
⒉海上船舶必须与海岸电台取得联系,确定船只与台风中心的相对位置,立即开船远离台风。
⒊船上自测台风中心大致位置与距离:背风而立,台风中心位于船的左边;船上测得气压低于正常值500帕,则台风中心距船一般不超过300千米;若测得风力已达8级,则台风中心距船一般150千米左右。
龙卷风 在家里
1.切断电源。
⒉远离门、窗和房屋的外围墙壁,躲到与龙卷风方向相反的墙壁或小房间内抱头蹲下,尽量避免使用电话。
⒊用床垫或毯子罩在身上以免被砸伤。
⒋最安全的躲藏地点是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在街上
⒈就近进入混凝土建筑底层。
⒉远离大树、电线杆或简易房屋等。
在旷野
⒊朝与龙卷风前进路线垂直的方向快跑。
⒋来不及逃离的,要迅速找到低洼地趴下,姿势:脸朝下,闭嘴、闭眼,用双手、双臂保护住头部。
雷电 1.在路上避雨时不要靠近孤立的高楼、电杆、烟囱、房角房檐,更不能站在空旷的高地上或到大树下躲雨。
⒉远离开阔地带的金属物品(拖拉机、农具、摩托车、自行车、高尔夫球车及高尔夫球棒等)。
⒊不要去山顶、开阔地、海滩或船只上。
⒋不要待在开阔地单独的屋棚或其他小建筑内。
⒌有条件的家庭最好安装家用电器过电压保护器(又名避雷器)。
冰雹
⒈关好门窗。
⒉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⒊户外作业人员暂停作业,到安全地方暂避。
⒋暂停户外活动,勿随意出行
沙尘暴 1.特别注意收听天气预报。
⒉出门戴口罩、纱巾等。
⒊关好门窗,屋外搭建物要紧固。
⒋多喝水,吃清淡食物。
⒌身处危险地带或危房里的居民应转移到安全地方。
⒍幼儿园、学校、单位应采取暂避措施,必要时须停课、停业。
⒎受影响的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要注意交通安全,必要时暂时封闭或停航。
⒏不要购买露天食品。
⒐尽量减少外出,暂停户外活动,尽可能停留在安全的地方。
⒑骑车、开车要减速慢行,远离树木和广告牌。
高温
⒈尽量留在室内,并避免阳光直射;必须外出时要打遮阳伞、穿浅色衣服、戴宽沿帽。
⒉暂停户外或室内大型集会。
⒊室内空调温度不要过低;空调无法使用时,选择其他降温方法,比如向地面洒些水等。
⒋浑身大汗时不宜立即用冷水洗澡;应先擦干汗水,稍事休息再用温水洗澡。
⒌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暂停大量消耗体力的工作。
⒍宜吃咸食,多饮凉白开水、冷盐水、白水、绿豆汤等;不要过度饮用冷饮或含酒精饮料。
雪灾 1.汽车减速慢行,路人当心滑倒;必要时封闭道路交通。
⒉老、幼、病、弱人群不要外出,注意防寒保暖。
⒊关好门窗,紧固室外搭建物。
⒋船舶进港避风。
⒌高空、水上等户外人员停止作业。
寒潮
在室内
⒈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及紧急状况警报。
⒉多穿几层轻、宽、舒适并暖和的衣服;尽量留在室内。
⒊注意饮食规律,多喝水,少喝含咖啡因或酒精的饮料。
⒋避免过度劳累。
⒌警惕冻伤信号:手指、脚趾、耳垂及鼻头失去知觉或出现泛苍白色。如出现类似症状,立即采取急救措施或就医。
⒍可使用暖水袋或热宝取暖,但小心被灼伤。
⒎尽量不开车外出。
驾车外出
⒏走干道。
⒐不夜间开车,不单独驾驶,不疲劳驾驶。
大雾
⒈注意收听天气预报。
⒉尽量不要外出;必须外出时要戴口罩。
⒊骑自行车要减速慢行,听从交警指挥。
一、充分认识气象服务在“三农”工作中的作用
农村是气象灾害的多发区,也是气候的敏感区,气象工作与“三农”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气象工作关系农业的科学发展,加强气象工作,既有利于防范、减轻气象灾害对农村和农业的危害,又有利于趋利避害,优化农业经济结构,提升农业效益;气象工作关系农村的和谐稳定,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能力薄弱,极易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和社会的不稳定;气象工作关系农村的民生改善,极端气候事件的频发,对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造成严峻威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气象服务“三农”工作的重要性,加大气象服务的支持力度。
二、全面推进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
各地要以减轻农村气象灾害损失,提高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为目标,争取在3年时间内,基本建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
(一)加强农村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要加快现代化农业气象观测系统建设,整合气象、水文、国土资源等部门资源,优化布局,加密站点,统筹推进重要流域、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等农村重点部位的气象灾害监测站建设。因地制宜开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设施农业等现代农业的监测分析,开展农业气象灾害预报和农用天气预报,进一步提高监测预报的准确性、灾害预警的时效性和风险评估的针对性。
(二)加强农村气象防灾减灾组织建设。要建立县、乡两级政府气象防灾减灾领导机构,负责全县、全乡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做到重点部门有联络员,每个乡镇有气象协理员,每个村有气象信息员,落实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组织灾害防御、传播气象信息、反馈受灾情况和气象灾害科普宣传等工作。
(三)加强农村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的建设。要做好县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工作,全面完成乡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设;开展农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优化各气象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积极开展气象灾害预案演练,提高农村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及各单位协同作战水平。
(四)加强气象灾害风险管理机制建设。要建立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并纳入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工作;重点加强对农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农村迁建选址、农民建房等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避开气象灾害风险区和隐患点,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开展乡镇、村(社区)和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
(五)加强农村防御雷电灾害能力建设。要按照规范标准,科学设计、安装防雷装置,推进农村学校等公共设施、企业以及成片农民新村的防雷设施建设,并逐步纳入当地政府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各地要加强农村防雷减灾科普与宣传,气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引导农民按防雷规范标准建房,提高农民防御雷击灾害的能力。各县(市)至少要建成一个农村防雷科普示范点。
三、全面推进气象为农服务体系建设
以基本公共气象服务城乡均等化为目标,以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结构科学、布局合理、功能先进的气象为农服务体系。
(一)开展保障粮食安全的气象服务。气象部门要开展针对粮食作物关键农事时期的天气预报服务;农业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的合作,及时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影响的会商分析,指导农户采取抗灾避灾措施,保障全市粮食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二)推进现代农业“两区”气象服务。根据发展现代农业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服务需求,在“两区”建立具有当地特色的现代农业气象观测站,各县(市)至少建成二个园区气象工作站和一支园区气象信息员队伍。探索建立现代农业气象服务试验基地,提升农业气象观测和小气候观测能力。完善气象为农服务“联系卡”制度,为农业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开展“一对一”气象服务。
(三)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农村的传播。建成以气象服务系统为依托的县级突发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平台,完善乡镇、村及气象灾害敏感行业(单位)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机制,逐步建成农村有线广播、iTV气象直播频道、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农村气象信息接收设施,使气象信息进村入户,为农民防御气象灾害和安排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深入开展各类气象科普教育、气象信息应用培训等活动,增强农民的气象信息运用能力。
(四)加强农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深入挖掘农业气候资源生产潜力,科学规划农业生产布局,为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提供决策支撑。认真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普查评估和精细化农业气候资源区划,结合农业区域开发、商品粮基地建设、良种引进等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动态预警服务;落实人工增雨作业经费、装备和队伍等,开展针对农业抗旱、水库蓄水、缓解高温及森林防火的人工增雨作业。四、以“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乡镇”建设为载体,推进气象为农服务“两个体系”建设
各地要在建设农村防灾减灾示范乡镇的基础上,以点带面,按照“有气象工作站、有气象协理员、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气象监测设施、有气象信息接收设施、有气象科普活动”为内容的“六有”标准,全面推进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乡镇(街道)建设工作,积极开展创建示范村(社区)的试点工作。“十二五”期间,全市要完成所有乡镇(街道)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建设和100个气象防灾减灾示范村(社区)建设。各县(市)政府要大力支持,市、县(市)气象部门要加强指导,各乡镇(街道)要抓紧推进。对已通过省级气象防灾减灾示范乡镇验收的单位,要按照标准定期复查,真正发挥示范作用,提升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水平。五、切实加强气象为农服务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考核,完善制度。各地要把气象为农服务工作纳入对下一级政府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新农村建设考核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农口联席会议制度,发改、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支持和参与气象为农服务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以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以提高气象灾害监测能力、气象预测预报预警能力、防灾减灾保障能力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科技支撑,加强设施建设、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健全组织体系,完善工作流程,形成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防灾减灾服务手段不断完善、服务领域不断拓宽、服务功能不断提升,综合效益日益显著。
二、重点工作
(一)切实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结合秦区地理特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农村灾害性天气监测站网建设规划,加快推进乡村和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库库区多要素自动气象站建设。完善雷电、土壤水分等专业监测系统,构建广覆盖、高密度的农村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充分利用集约化、精细化预测预报业务体系和现代数值预报等技术,加强灾害性天气临近预警和落区预报,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时效性和准确率,围绕暴雨、干旱、冰雹、低温冷害等灾害,开展预警评估等业务服务,指导做好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大力推进农村气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升级现有信息服务平台,整合气象、防汛、广电等各类信息渠道,完善学校、医院、社区、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气象信息设施,加快农村气象预警大喇叭和电子显示屏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等公共媒体资源,健全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网络,实现灾害预警信息全覆盖。加强镇级气象工作站和村级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完善信息接收终端设施,提升预警信息在农村偏远地区的传播能力。加强农村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广泛宣传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及时传递预警信息,组织群众防灾避险。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农业专项气象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实施中央“三农”气象服务专项和省级气象为农服务“两个体系”示范县、现代农业园区气象服务示范点建设,积极构建面对农业农村的气象服务平台,进一步提高“直通式”和精细化气象服务水平。围绕各类农事活动、病虫害防控等开展农用天气和土壤墒情预报,指导做好农业生产。开展气候变化研究,编制农村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和主要农作物气候适宜性区划,加强趋利避害引导,提高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效益。
(四)加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建设。完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布局,按照有机构、有场地、有装备、有人员、有专项经费的“五有”标准,在全县建成标准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构建完备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网络,积极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防雹作业,减轻灾害损失。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建设,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五)着力推进农村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制定和完善农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积极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加雨、干旱、冰雹、雷电、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改善技术装备、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处置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要把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工作机构,强化工作落实。镇政府要按照“四有”标准成立气象工作站,推进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机构向基层延伸,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新格局。加快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推进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建设,指导本地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村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一、着力推进气象预警中心重点项目建设。基本完成气象预警中心建设任务,全面提高我市气象防灾减能力。
二、着力推进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建设。抓好为农气象服务。完成自动土壤水分观测站建设和对比观测任务。加强重大农业气象灾害动态监测、预警与影响评估业务,开展设施农业气象服务业务。积极参与气候变化对高效生态经济区开发可行性论证及影响评估工作。完成乡村气象服务专项临淄试点建设任务,促进全市乡村气象服务工作。积极推进全市乡村气象服务组织队伍和气象服务信息站建设。强化决策气象服务的上下联动,提高公共气象服务科技含量。加强与水利、交通、公共卫生等部门交流与合作,推进专业、行业和专项气象服务。
三、着力推进气象综合观测和预报预测体系建设。以提高预报预测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为核心,开展精细化要素客观预报方法研究,开展城市、农业农村、中小河流防洪和山洪地质灾害精细化预报服务。加强灾害性天气实时监测和精细化落区预报、定量降水估测预报以及精细化要素预报等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完成全市5个测墒台站的自动土壤水分观测站建设,做好设备标定与数据评估,做好自动土壤水分观测系统和农业气象测报软件系统的本地化业务应用。完成中国气象局卫星广播系统在县级台站的建设任务,做好综合气象观测系统运行监控平台业务运行。
四、着力推进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推进市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编制工作。规范基层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完成县山洪灾害防治气象非工程措施建设任务,增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气象监测预警服务能力。
贯彻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市及各区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完善全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联动机制。推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平台建设,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气象保障服务。
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力争在今明两年内完成全市作业点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强人影安全管理,切实落实责任制,杜绝责任性安全事故。抓住有利时机,积极开展人工增雨抗旱和防雹减灾工作。
五、着力推进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十二五”规划编制和科学管理工作。加快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关键技术引进,统筹全市气象科技资源,组建科技创新团队。加强气象科研课题的立项、研究、验收工作。
认真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及组织实施,修改完善气象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做好与市县规划的衔接。推进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方案的编写。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气象服务工作,切实提高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全面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意见》(宝政办发〔〕90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
气象与农业生产关系紧密,现代农业、设施农业对天气变化的依存度仍较大;农村受经济发展滞后、基础设施差、环境条件恶劣因素制约,是气象灾害预防的薄弱环节。我县地处关中平原西部,属暖温带半干旱、半湿润气候区,气象灾害多且易发、频发,干旱、暴雨、冰雹、雷电、大风、寒潮、霜冻、沙尘暴等灾害性天气严重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给我县城乡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也造成了严重威胁。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两个体系”建设对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推进“两个体系“进设。
二、工作目标
到年,全县形成比较健全的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提高农民享受气象保障服务水平,基本实现城乡服务均等化,农村气象预警服务信息覆盖率达到95%以上,农村气象灾害损失和因灾死亡人数减少10%以上。
三、主要内容
(一)强化农业气象服务保障。围绕全县粮食增产目标,提高保障粮食安全的气象综合服务能力。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气象监测信息,加强农作物病虫害和粮食作物产量预测预报,推进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开展气候变化对粮食生产的影响分析,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挖掘粮食生产潜力,确保粮食生产灾年少减产、平年能增产、丰年多增产。
(二)加快气象监测站网建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搞好农业、农村气象服务站网建设。要逐步建立农田小气候观测、土壤水分自动观测、作物长势实景观测、气象卫星遥感应用等监测站网,提升农业、农村气象监测预报能力;进一步完善各镇自动气象服务站网,在每个镇和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易发、频发的村建立自动气象站;在雷电多发、频发地区,建成农村雷电灾害监测网,加强防雷电设施建设,提升防雷电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健全农村公共气象服务。围绕县委、县政府关于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总体部署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县农业工作思路,结合休闲观光农业、特色精品农业、体验参与农业、生态景观农业的建设发展,开展农用气象预报,精细化预报业务,加快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年前,气象预警服务网络、气象信息服务站实现全县所有行政村全覆盖。同时,建立我县农业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服务平台,直接面向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村种养大户,开展专项气象服务。编制全县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研究天气、气候和气候变化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并适当开展农业气象保险试点工作。
(四)完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在我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基础上,编制出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气象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和预案到村、责任到人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体系。围绕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灾后重建等工作做好气候论证和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升气象灾害处置能力。抓好镇村气象协理员和农村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发挥其在气象防灾减灾中的重要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发改、财政、工信、农业、林业、水利、国土、民政和气象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我县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气象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规划编制、组织实施工作。其他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两个体系”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大经费投入。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应急指挥、农村气象监测、预警设施、防灾减灾机制建设,提高气象灾害监测能力和预警信息覆盖率,确保农民享受更多的气象服务。并积极探索气象服务企业、社会团体的新模式,努力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加快推进“两个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