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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植物意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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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植物意义

第1篇:保护野生动植物意义范文

资源丰富,是大熊猫、羚牛等珍稀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

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意义

野生动植物是维持陆地生态系统整体稳定的基本因素,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中发挥着基础作用。保护野生动植物是建设生态 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

我县建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个,保护着大熊猫、红豆杉等国家Ⅰ级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健全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和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乡(镇)林业站、保护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抓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宣传,形成强大的保护态势

各乡(镇)林业站、保护区要充分利用“爱鸟周”、“湿地日”、“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法定活动,加强对《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四下乡”、村务公开栏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在醒目地段和入山要道刷写标语、设立警示标牌、走村入户开展宣传活动,积极营造保护氛围,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森林公安、保护区要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对非法猎杀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件公开曝光,扩大社会影响,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力争将保护野生动植物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采取措施,坚决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乡(镇)林业站、保护区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坚决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一)加强巡山管护,确保辖区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

各乡(镇)林业站、保护区要根据辖区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巡山管护,涉及水库的乡(镇)要在候鸟迁飞季节开展库区周边重点巡护,集中力量打击猎杀鸟类的行为;涉及大熊猫等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乡(镇)要不定期的组织辖区巡护,重点开展清理“猎夹、猎套,捣毁陷阱、收缴非法猎捕工具”的专项活动,确保辖区野生动物资源安全。涉及辖区野生植物较多的,乡(镇)要落实专人加强巡护;林区森林管护站及保护区要认真履行巡山管护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确保辖区野生动植物安全。

(二)开展清理整顿,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行为

各乡(镇)林业站、保护区要在重要集镇、宾馆饭店、农家乐、旅游景点以及重点林区,开展盗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非法养殖、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专项检查。森林公安、资源林政、野保要加强配合,严厉打击盗伐林木、乱战林地和非法猎捕(捕捉)、出售、收购、运输、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

(三)规范驯养繁殖,严控疫源疫病

各乡(镇)林业站要加强辖区内野生动物养殖管理,养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自觉接受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无证驯养野生动物,无证经营、加工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森林公安、野保要依法予以查处。

各乡(镇)林业站、保护区要加强疫源疫病的监测,发现异常死亡野生动物及时报告,并按程序进行处理,严禁私自处理不明原因死亡的野生动物。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林业站、森林管护站、保护区要高度重视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乡(镇)林业站要及时向乡党委、政府汇报,积极开展保护巡护工作;森林管护站、保护区要结合日常巡护,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巡护,加大保护力度。

各乡(镇)林业站、森林管护站、保护区在5月25日前将保护工作落实情况报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股。

第2篇:保护野生动植物意义范文

在科尔沁左翼后旗,有一支爱鸟护鸟的队伍,他们来自不同的工作岗位,有着不一样的身份,又不在同一个年龄段,但却有着相同的爱好,共同的追求,那就是热爱大自然,关注生态环境,热心于野生动植物保护,并且热爱摄影。为了更好地利用摄影的艺术手段唤醒人们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宣传保护自然环境对人类生存的重要意义,吸引更多的人自愿加入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队伍中来,开展保护野生动植物活动,他们成立了内蒙古科左后旗生态摄影协会。

鸟类是人类的朋友,也是生态摄影协会会员们拍摄的重要题材,更是他们用心保护的对象。这些摄影爱好者为野生鸟类和其他野生动物的保护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成为了科尔沁沙地野生鸟类保护的一支重要队伍,被人们誉为“野生动物的保护使者”。

本期,我们带大家走近内蒙古科左后旗生态摄影协会,走近这支爱鸟护鸟的队伍,与协会的名誉主席包秀奇和主席单宏宇面对面交流。以下为采访摘录。

Q 旅游纵览:您好!包主席。我们都知道不管是在我国还是放眼全球,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人类首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各种环境保护队伍也像雨后春笋般涌现。您最初是出于什么样的心态组建内蒙古科左后旗生态摄影协会呢?又是何时与鸟类生态摄影结下不解之缘的?

A 包秀奇(生态摄影协会名誉主席):我的行政职务是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文化馆的馆长,开展文化艺术创作,繁荣群众文化生活是我份内的工作。同时我又是个多年的摄影艺术爱好者,和许多摄影艺术爱好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热爱摄影艺术,题材取向广泛,绝大多数人喜欢生态摄影,在我们地区以野生鸟类为题材的首位摄影人就产生在科左后旗,我当然也被吸引进来。2011年在我的策划下举办了《科左后旗首届野生鸟类摄影展》,6名作者的50余幅野生鸟类作品深深地震撼了观众的心灵,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得到了当地领导的赞扬和野生动植物保护部门的鼎力支持。许多摄影爱好者纷纷购置设备,加入到了拍鸟的行列中来。队伍壮大了,我想就需要有个交流、展示的平台。为了提高大家的拍摄水平,繁荣摄影艺术的创作,规范拍摄野生动植物的道德行为,辐射生态摄影的影响力,为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出力、献策,这是我们成立生态摄影协会的初衷。

Q 旅游纵览:您好!单主席,在一般人看来,摄影和生态环境保护可能是两件事,但是您和您的摄影团队却被誉为“野生动物保护使者”,那么作为生态摄影人在拍摄过程中应该怎么做,或者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A 单宏宇(生态摄影协会主席):我们是生态摄影协会,大自然的迤逦风光,人类生存的生态环境,野生动植物的灵光丽影都是我们的镜头所向。当然,野生鸟类摄影更是我们生态摄影的一个重要题材。我们主张拍鸟人首先应该是爱鸟人、护鸟人,应该是良好生态环境的守护者。在拍摄创作过程中要尊重你的“模特”,做到不伤害、不惊扰、不追逐,不进行影响鸟类正常行为的诱拍,不进行影响鸟类孵化、育雏的拍摄,做到隐蔽接近或守候,拍出鸟类的自然行为、动作、姿态、场面、故事。还有,不破坏鸟类栖息、繁殖的环境,不在拍摄现场制造垃圾,污染环境,一是把野餐垃圾就地掩埋,二是带回家来处理。这些行为规范在我们生态摄影协会的章程里专门设有《野生鸟类摄影道德准则》《野生植物摄影道德准则》和《野生动物摄影道德准则》。

Q 旅游纵览:内蒙古科左后旗生态摄影协会一路走来,在爱鸟、护鸟、拍鸟的过程中有没有发人深思或者让人欣慰的故事,能不能和我们的读者分享一二?

A 单宏宇:我们生态摄影协会的朋友们,除自己遵守生态摄影的道德准则外,还在各种场合宣传爱鸟、护鸟的重要意义,并在拍鸟过程中还做了大量的保护、救助野生鸟类工作。凡遇到偷猎者下的铁夹子、撒布的毒饵都加以清除;对发现的偷猎者进行规劝、教育,和他们交朋友,有的偷猎者已成为我们拍鸟、护鸟的“信息员”。几年来我们从偷猎者的铁夹子里救出来鸟类有天鹅、鸿雁、赤麻鸭、麦鸡、银鸥、大杓等数十只。2011年,我们有个影友在拍摄时发现一只灰头绿啄木鸟幼雏从树洞里掉了下来,在地上扑棱,树洞很高无法送回去。考虑当地环境里有黄鼬和雕枭的存在,有可能会成为他们的口中食,便带回家中,买来面包虫等食物精心喂养。半个月后雏鸟有了飞行能力,他约了几个影友将它带回原地,见到了已经初飞的幼鸟群后将其放飞,看着它渐渐地融入兄弟姐妹中,看到了它敢于与伯劳鸟抗衡的场面才高兴地离开,我本身就是亲历者。

Q 旅游纵览:有幸见过一组你们的野生鸟类摄影作品,从摄影的角度讲,静态的鸟可能好拍一些,拍摄动态的鸟随机性和难度可能就比较大了,不知是怎样把握的呢?

A 单宏宇:这可有点不好说,首先我们的野生鸟类的摄影水平并不是很高,可以说参差不齐。野生鸟类摄影所涉及到的领域太多,比如,个人对相机使用的技术、技巧掌握、熟练程度,个人的审美取向和追求,拍摄的动机和最终目的,相机、镜头等设备的选择,天时地利的机遇和现场光线的运用,片子的后期调整等都会影响鸟类摄影作品最终形成。我们还在摸索、学习当中。

Q 旅游纵览:都说“良禽择木而栖”没有好的自然环境,鸟儿们也就“无枝可依”,那就内蒙古生态环境及气候的特殊性而言,您在拍鸟过程中有什么感受呢?哪些问题或矛盾是亟待解决的?

A 包秀奇:内蒙古地域辽阔,横向跨度很大,生态和气候类型纷繁复杂。就我们科尔沁域内的生态系统来说也是多样性的,有山地草原、坨甸草原、丘陵草原、平原草原、黄土沟谷草原。大自然给我们留下的山林、建国以来的绿化造林的成果,加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湿地保护的初见成效,为林鸟的迁徙、繁殖提供了优越的条件,来草原繁殖的、迁徙路过的林鸟种类和数量逐年增多。草原上的湖泊和季节性湿地为长途迁徙的水禽、水鸟提供了落脚地和补充能量的食物,就我们的观察,从数量和品种上看比前几年有所增加。

目前我感觉到人们对“鸟类是人类的朋友”,对人类生存环境到底有多么重要这一点认识不足,可以说是没有切身体验,短期内没有感受。需要科学界加以科学的论述,用典型案例在各种媒体上进行深刻地教育方能见效。像我们这里蒙古族历来有狩猎的习惯,要改变人们的意识,也需要做很多宣传工作和耐心的教育工作。再有,随着拍鸟人越来越多,流动能力增强,一批又一批地涌入某地,自觉或不自觉地干扰和破坏了鸟类的平静生活,干扰了他们的繁殖、哺育幼雏时对环境的要求,这一点应该引起拍鸟人的反省和加强自律。

第3篇:保护野生动植物意义范文

摘要: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归属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开发保护和利用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对于其权利归属,目前大致存在两种对立的制度,即野生动物国家所有权制度和私人所有权制度。二者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是学术界探讨的热点问题。笔者将分别对这两种制度的利弊进行分析,并结合现行法律的规定,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野生动物资源,野生动物所有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1)-20-0217-01

一、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资源的概念

野生动物是指生存于自然状态下,非人工驯养的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动物及其他动物。或者虽然已经短期驯养但尚未产生进化变异的各种动物,包括但不限于兽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鱼类等,无论活体或死体,包括其任何身体部位和衍生物。可以分为四类:

1、珍贵的、稀有的、濒于绝灭的野生动物,如大熊猎、虎等;

2、有益野生动物,指那些有益于农、林、牧业及卫生、保健事业的野生动物,如食肉鸟类蛙类、益虫、益兽等;

3、野生动物,指那些较多经济价值较高,可作为渔业,狩猎业的动物;

4、有害野生动物,如害鼠及各种带菌动物等。

而野生动物资源,之所以为资源,是强调其“可用性”,所以野生动物资源应该是指以上所说的前三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所有的野生动物资源是指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即珍贵和濒危的野生动物。

二、我国关于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方面的相关立法规定及分析

在我国,相关法律承认的均为野生动物资源归国家所有的法律制度,在相关法律中也有明确规定,如《宪法》第6(2)条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野生动物资源是非常重要的资源,具有很大的利用价值,应属于上述法条中的其他资源一项。

在《物权法》第49条中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此条争议很大,如梁慧星教授认为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 野生动植物可依先占制度取得。

在动物园、牧场、承包的池塘等有管理人的土地上的动植物以及家养的动植物, 不得依先占取得。捕获的动物或驯养的动物恢复自然状态后, 可依先占取得。即可以看出梁教授不赞成野生动植物资源归属国家所有,主张以先占为主的多重所有权制度。

另外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中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种所有权不依野生动物所依存的土地或水体的所有权而改变。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归国家所有。

三、两种权利归属制度的比较分析

首先,关于野生动物国家所有权制度,我国的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基础,这就决定了我国主要的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只能归国家所有。正如我国宪法和民法中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专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因此,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这就明显地表明自然人和法人不得享有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但是我认为作为野生动物资源组成部分的野生动物并不专属于国家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享有野生动物的所有权,不应直接将其归为国家所有。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由国家享有的最充分的理由在于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对生态环境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再者,国家所有权可以有效地防止生物海盗,并且有力地阻止生物资源的流失。并且对于改变长期以来人们对野生动物所持的野生无主,谁猎谁有的观念,有很大的帮,从而能够更有效的保护野生动物。但国家所有制度也有其弊端所在,例如一些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濒危野生动物便因此受到了威胁,由于没有具体的某一自然人或法人能从保护野生动物这一共有资源的生存中的得到激励并获得直接的好处,其保护责任没能真正地被调动起来,而偷猎者反而可以不付任何饲养的成本就从中获利,这便导致了野生动物得不到真正的保护。

然而,其缺点也是存在的,在美国不少持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倾向的经济学家提出过这样的方案: 拯救珍稀动物的唯一方法是建立私有的野生动物保护区, 并且规定只有富裕的猎手们付出很高的费用才有可能在保护区内旅行消遣。这样, 保护区的私有者即便是出于长期维护很高的收益, 也会想尽一切办法使区内的动物种群维护繁荣的局面。但是在我国,是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的,只有国家才具有强大的经济保护能力和资源调动分配能力。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提出的方案不是十分的符合我国的现有国情。

四、建立多元化的野生动物所有权制度及其保护立法建议

依照我国现有国情以及我国的珍稀野生动物主要分布在偏远的原生态地区的现状,笔者认为应实行以国家所有制为主,私人所有制为辅的多元化野生动物所有权制度。

首先,以国家所有制为主,在我国现状下,具有很大的优势所在,符合我们的公有制国情,利于国家通过行政方式来统一保管和保护野生动物,并从立法司法上确定保护方式和对损害野生动物保护的行为如何通过法律制裁。另外,如今自然环境受人类影响很大,并不完全符合地理地域特征,原本适合某种野生动物的生长环境或许随着人类的开发等因素变化很大,所有权归国家,国家可以通过区域调动,使此种野生动物迁移到最适合繁衍生长的地区去,这样更加有利于保护野生动物。

其次,建立多元化的野生动物所有权体系,可以加入一些私人承包的辅助制度,对于一些保护要求相应过低的野生动物群体,可以由其生长环境附近的居民进行区域承包保护,但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国家给付保护费用,这样可以使当地部分有能力有条件实施保护的居民从中获得一定的收入,也能使保护野生动物的责任具体分配到个人,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同时也减轻国家的压力。

再者,可以按照野生动物的物种来划分应更科学些,将同种或者在生活习性方面相关的物种放在一起保护,从而更加有利于野生动物的繁殖,保护。或者按区域划分自然保护区,按野生动物的生活习性,地理特征自然环境划分,统一保护规划,并且由国务院统一规划部署,下达到各地方政府,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保护体系;

最后,在立法司法方面应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细致立法,明确损害野生动物的责任制裁方式及法律责任的承担。在司法方面,加强司法,防止地方政府为了减轻自身保护不到位的责任,而采取保护隐藏案件的行为,明示化司法,在办理此案的同时,对其他人也形成警示作用。同时,可以加强对社会公众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教育,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第4篇:保护野生动植物意义范文

关键词 植被保护;问题;对策;孟达自然保护区

中图分类号 X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17-0208-01

青海孟达自然保护区地处黄土高原向青藏高原的过渡地带,地理位置独特,地形复杂,气候温和,雨量充沛,景色秀丽,构成了青藏高原上少有的优越生境,是青藏高原植物群落最复杂的次生林区之一。孟达保护区植物种类繁多,分布着逾1 005种野生植物(约占全省野生植物种的2/5),其中近百种植物是它们在国内水平分布的西界边缘,对于物种稀少、植物景观单一的青藏高原,堪称为一座天然植物园,被誉为“青藏高原的西双版纳”。保护区以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物种资源,成为西北地区少有的植物地理、植物分类、生物学及森林生态学等方面理想的教学和科研基地。同时在生物种源保护、学术研究上也具有很高的价值,尤其在生态系统和环境演变规律、青藏高原物种资源等领域的科研价值十分显著。对于补充和丰富青藏高原脆弱的生态系统,保护黄河上游生态环境,涵养水源,减少水土流失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

1 孟达自然保护区植被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自然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当地群众对资源开发和利用的需求不断加大,社区经济发展的压力对保护区的生存威胁越来越大。

目前,薪柴采集、林火隐患、偷猎和非法捕捞、非法采伐林木、非法采集等危害保护区自然生态系统的人为活动仍然存在,其中森林火灾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构成了最直接的威胁。一方面,人为干扰活动直接导致森林资源减少,破坏了森林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完整性,并对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和繁衍造成严重危害,特别是历史上形成的采矿活动和开垦活动对生境造成的破坏亟待恢复;另一方面,由于人为干扰活动与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处置不当会影响到保护区与社区居民之间的合作关系。

同时保护区又处于两省四县交界地带,周围分布有16万贫困群众,文化教育比较落后,靠山吃山的传统观念严重,使得保护区保护难度加大,尤其是一些周边社区群众越境界毁林,对保护区的森林资源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致使植物资源发生变化,如一些林相整齐、质量好的林分已不复存在;林线上移,部分珍稀动植物濒临灭绝,如保护区原有成片的辽东栎,现已几乎被破坏殆尽;细叶云杉林、冷杉林、圆柏林以及其他林木也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而巴山冷杉、小叶朴则已完全失去更新能力。如不尽快有效制止毁林行为,则保护区内珍稀的野生动植物将不复存在,保护区也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这不仅会给植被稀少的青藏高原雪上加霜,而且会对黄河上游的生态环境产生长期的、后果严重的不利影响[1-2]。

1.2 生态定位监测能力较差

孟达自然保护区由于缺乏补充调查,现有的资源信息不能正确反映保护区内主要保护对象的动态变化,限制了保护区有针对性地开展保护活动;缺少完整的气象、水文、土壤资料,以及管理所需的地质地貌图和野外工作用图;大型猫科动物种群数量动态、栖息地质量、生态系统、旅游环境状况和容纳量、社区经济变化状况、野生动植物资源状况等专题性的监测活动未开展;科研监测活动与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没有实现有机结合;资料信息管理方面缺乏相应的管理人员、管理技术,完整的生物资源数据库尚未建立,无法及时对数据进行更新和分析[3-4]。

1.3 科普及宣教能力亟待加强

由于资金缺乏,缺少必要的装备与设施,导致科学普及和宣传工作力度受到限制,使外来威胁因素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和消除,影响资源的合理保护、利用;保护区及周边群众对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的认识不够深入,尚未形成人们共同的自觉保护行为,社区居民的法制意识也亟待提高。

2 对策

2.1 森林生态系统保护

孟达保护区是我国西部罕见的北亚热带、亚温带和亚寒带南缘植物的汇集生长区,汇集生长了唐古特地区、华北地区、横断山脉地区三大植物区系的植物种类。因此,森林生态系统工作重点是保护天然林,保护内容包括森林群落的多样性、完整性、原生性。禁止乱砍乱伐、盗砍盗伐的破坏行为。逐步把实验区内的天然林分纳入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的范畴,按重点生态公益林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建立封山封沟区,设置封山标志,公布公告禁令,禁猎禁采。加强防火巡护和病虫害监测,配备必要的防治设备,防止对森林的破坏。

2.2 野生植物保护

保护重点区内珍贵、稀有、濒危、特有和具保护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坚持“就地保存为主,异地保存为辅”的原则。绝对禁止在核心区采集植物营养体,严格控制在缓冲区中采集植物营养体,加强保护实验区中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建设珍稀植物扩育基地,收集区内珍稀、濒危、独有的植

物物种基因,建立异地保存资源库,并实现科学研究、生态教育、旅游观光等用途,珍稀植物扩育基地规模控制在10 hm2以内。严禁引入外来有害物种。

2.3 生态恢复

2.3.1 退耕退牧。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共有坡耕地、牧地300 hm2以上,规划在1~3年内,对核心区、缓冲区内的100 hm2坡耕地、牧地进行退耕退牧。

2.3.2 珍稀物种扩育基地建设。孟达保护区由于诸多原因一直未开展育苗工作,影响了造林绿化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保证荒山造林、植树绿化工作的正常进行,规划在异地建苗圃1处,面积20.0 hm2,主要培育适合于保护区内和周边社区的造林绿化用苗。育苗树种包括杨树、巴山冷杉、太白红杉、侧柏、华山松、小叶朴、羽叶丁香、栾树等。

2.3.3 种质资源保护基地建设。为保证育苗工作的顺利进行,达到良种育苗的目的,规划在华山松谷建种质资源保护基地10 hm2。

2.4 宣传与教育

孟达自然保护区地处偏远山区,当地群众思想观念比较陈旧,生产方式落后,生产力低,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高,而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地居民的活动范围和经营方式,影响了他们的生产生活,对建立保护区在思想和行动上有抵触情绪和行为。只有通过宣传教育,才能消除对立。因此,宣传教育是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内容。

3 参考文献

[1] 王文浩.甘南水源补给区森林植被保护与修复[J].中国林业,2010(16):69.

[2] 袁军.无量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及保护对策研究[J].福建林业科技,2010(3):138-142 .

第5篇:保护野生动植物意义范文

【关键词】 概念 特点 危害 属性

1.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概念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①是一种比较新的社会现象,理论上的研究较少,即使国外的刑法理论也很少有关于森林资源犯罪概念的探讨。②而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刑法具体规定,则比较常见并且条文规定较为详细、丰富。因此国内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概念尚未达成共识,故有必要对其作专门研究。

国内关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研究,存在以下几种做法:其一、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作为危害环境罪的一个部分,从大的危害环境资源角度进行研究,涵盖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理由是,1989年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它既包括生活环境,也包括生态环境,体现“大环境”的概念。森林及其野生动植物也被包含在大环境的概念之中。破坏森林也是对环境的破坏,环境破坏包括对生活环境和对生态环境破坏,但主要是后者,因而也将环境破坏称为生态破坏。其二,从自然资源保护的角度来研究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理由是所谓的自然资源是指自然界中的资财的来源,主要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为人类带来财富的自然条件和自然要素,如土地、水、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阳光空气等。破坏森林资源及其野生动植物的破坏即是对自然资源的破坏。

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置于危害环境犯罪内研究,还是置于破坏自然资源犯罪之中探讨,其产生这一分歧原因在于,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关系认识不同。第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是上位的概念,自然资源应该包含其中,这种观点可以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找到明确的依据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从资源与环境的整体性出发,将自然资源作为环境结构和要素,有利于从宏观上准确理解可持续发展的丰富内涵,但从现行各国的决策上看,资源对策与环境对策尚未形成统一的行动,特别是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同一规范机理尚待研究,这种观点在决策上的应用价值还需验证,而且从资源问题与环境问题的成因上看,前者是因,后者是果,将二者并入自然资源,或者并入环境都可能带来形而上学的思考,不利于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理解。

我们认为,将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放入环境保护中研究,还是置于自然资源保护中研究,都是现阶段出于不同角度研究的需要,环境与自然资源之间诸多的争议对于研究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并无实际意义。正如有观点指出,无论是自然资源还是环境,其不同称谓的共同指向只有一个,即自然要素,但由于同一自然要素自身具有多功能性,人们往往从不同的用途出发对其作出不同的称谓。就目前人们的认识水平和思维定势而言,就同一种自然要素,如果是从经济和实用的角度考虑,会将其称为自然资源,但如果从生态效用的角度出发,则会称其为环境。就森林来说,如果考虑其提供木材的效用时,一般将其作为森林资源;但如果是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空气的角度出发,就会称其为森林环境。因此,自然资源或者环境仅是人们从不同角度出发对同一自然要素的不同称谓,二者既不相互包容,也不截然对立,且随着社会发展模式的生态化转向,自然要素的经济和生态效用结合的程度也越来越紧密,环境与自然资源的融合趋势越来越明显,正如学者指出,“环境容量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可再生资源。”

目前为止,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概念,国内尚无统一的规定。我们认为,确定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概念,必须明确:(1)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包括数种犯罪,不是单指森林,包括林木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下定义时,应从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的总体去阐述其本质与特征,不能以某一方面代替整体,否则有失全面。(2)应从刑法关于犯罪研究的整体框架下去研究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森林资源犯罪包括行为犯、危险犯和结果犯。(3)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客观行为包括直接破坏森林资源及其野生动植物资源,也包括间接的破坏森林资源相关的职务犯罪。(4)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罪过形态上应包括故意和过失。

综合所述,我们认为,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可作如下定义,行为人违反相关行政法律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构成犯罪的行为,或者造成了资源损害严重后果的行为。

2.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特点及其危害

近年来,从森林公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司法实践来看,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1)复杂性,即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犯罪型判断上的复杂性。传统的自然犯罪因其侵犯的是公众接受的道德价值基础,对法益的侵害造成的结果明显直接,易为察觉。在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犯罪性的判断上,涉及到林业行政法规及其野生动植物法规对危害行为所作的价值取舍,并且与林业部门及其野生动植物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密切相关,某一危害森林资源的行为也可能因林业工作人员的许可而排除犯罪性或者免除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即使断定某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造成的危害超出法律的容忍范围,还要涉及到因果关系的复杂判断。

(2)抽象性,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形成的依附性决定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具有一定程度抽象性。一般的自然犯是在行为主体基于一定的不法动机为实现特定的目的实施的,大多数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在这方面的表征极不明显,从发生的内在机制看,行为主体对该类行为的实施往往不是为了对森林资源施加影响,更不是有意对环境加以破坏,实施该类行为的原始的真正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经济利益的追逐。因此,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这种抽象性也决定了社会公众及政府对环境破坏的容忍与让步。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对森林资源直接破坏、对人类环境的损害、对人身的危害。

(1)对森林、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的危害。根据《刑法》的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主要体现在《刑法》的第六章第六节内,主要是破坏林木资源的犯罪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从这几种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无论是对林木的盗伐、无证采伐、故意毁坏还是非法运输、收购、出售;无论是放火还是失火造成的火灾,都会导致林木的损毁和死亡。无论是对野生动物的非法猎捕、杀害,还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还是非法经营及其加工成野生动物制品,都会对野生动物造成直接的损害。1992年第3次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召开以来,全球森林资源破坏严重,100年来,全世界的原始森林有80%遭到毁坏。目前,每年还以2600万公顷的速度消失,如果这样继续下去,人类可能会在50年内失去天然森林。一项历时40年的科学研究表明,地球上曾经发生过五次物种大灭绝;近年来,由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地球物种的消失速度在不断加快,几乎达到了与前五次地球物种大灭绝相当的程度。

(2)对环境的危害。如上所述,破坏森林资源犯罪首先是对森林资源及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直接的损害,与此同时,也造成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使我国本来就不多的森林资源破坏非常严重。火灾、虫灾等也加剧了对森林的破坏。如沙尘暴是一种风与沙相互作用的灾害性天气现象,它的形成与森林锐减、物种灭绝、气候异常等因素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其中,人口膨胀导致的过度开发自然资源、过量砍伐森林、过度开垦土地是沙尘暴频发的主要原因。沙尘暴作为一种高强度风沙灾害,并不是在所有有风的的地方都能发生,只有那些气候干旱、植被稀疏的地区,才有可能发生沙尘暴。在我国西北地区,森林覆盖率本来就不高,但还有部分不法分子还是不断地进行资源非法开发,这些掠夺性的破坏行为更加剧了这一地区的沙尘暴灾害。的土地很容易被大风卷起形成沙尘暴甚至强沙尘暴。其实沙尘暴就是因为人类过度的砍伐森林而造成的。而乱砍树木也不只会造成沙尘暴,还可能造成泥石流、全球变暖、动物灭绝等严重后果。

另外,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日益严重,也对生态平衡造成了直接的、间接的或潜在的危害。其一,森林资源在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能量转化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它不仅能吸收二氧化碳、含氟气体,释放氧气,储存水分,还能阻挡、过滤粉尘等,对于维护生态平衡起着重大作用。而在实践中,各种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会产生土地退化、水土流失、沙漠逼近、气候异常等结果,渐渐地会使生态系统中进行着的物质和能量转换过程中的某一环节被破坏,最终导致生态失衡。其二,野生动植物是整个生态系统中的重要成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会使野生动植物数量不断减少,而一旦生态系统中某些野生动植物灭绝时,就会导致生态系统失衡。

(3)对人身的危害。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对于人身的危害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对人身造成危害。如放火罪、失火罪的发生都有生存环境变得很糟,从另一方面也会影响人体的健康发展。可能对火灾发生区域的人身健康、生命造成直接的侵害或者威胁;二是间接地影响人体的健康。过度地乱砍滥伐和破坏林地引起了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虽然不会直接对人体构成危害,但如果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会改变整个生存环境的条件,如气候变得恶劣,资源供给不足等,会使人类的生存环境更加恶化。

3.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属性

3.1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与行政犯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可以分为自然犯(刑事)和行政犯(法定犯)。在罗马法时代就出现的自体恶与禁止恶观念,可以说是现代刑法中相对应的自然犯与法定犯抑或刑事犯与行政犯观念的最初萌芽。意大利学派的代表人物加罗法洛是最早正式阐述这对范畴的学者。他认为所谓自然犯是以缺乏人类本来就具有的爱他感情中最本质的怜悯之情和诚实的行为为内容的犯罪,而所谓法定犯则只是由立法所规定的犯罪,所以犯罪应该以自然犯为中心。怜悯之情和诚实具有直接与伦理、道德相联系的性质,他所谓自然犯的背后可以说存在着社会伦理。自然犯、法定犯的概念也逐渐形成,并成为刑法学中一对基本研究范畴,后来又演变成刑事犯与行政犯之分。学说上一般是将自然犯与刑事犯、法定犯与行政犯的观念作相同理解,如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认为,刑法法规在理论上可以分为两种,即固有的刑罚法规与行政刑罚法规。与他们的区别相对应犯罪可以分为刑事犯和行政犯。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也几乎完全一致。因而,我们为方便起见,统一使用行政犯与刑事犯这对概念。对于行政犯的界定,主要是从与刑事犯相比较的角度去进行讨论和展开的。概而论之,主要有“质的区别说”、“量的区别说”和“质量区别说”三种观点。

3.1.1质的区别说。该说认为行政犯与刑事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两者并非仅是程度上的差别,而是概念上的差别,二者属于不同类属的不法行为。换言之,两者的差别非在“较少对较多”的关系上,而是在“此物对彼物”的关系上。即行政犯与刑事犯之间存在本质的不同,两者无交叉的可能。由于对“质”理解和理论角度不同,又存在以下几种学说:自体恶与禁止恶,行为实质区别说,具体危险与抽象危险区别说,法益保护与公共福祉促进区别说,侵害规范性质区别说,社会伦理判断说,构成要件区别说。

3.1.2量的区别说。该说认为行政犯与刑事犯之间并无本质区别,两者之间只有量的差别。该说强调刑法体系的一体性,从根本上否认二者之间存有质的差异,认为行政犯也属犯罪的一种,当其与刑事犯同具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及有责性时,即应受到刑罚的科处,二者之间在质的方面并无不同,若两者存有差异,则必定是在行为、违法性与责任大小轻重程度标准上具有量的差异。该说具体又表现为严重事犯与轻微事犯差别说、违法性本质逐渐减弱说及危险性与非难性程度差异说三种不同观点。

3.1.3质量区别说。该说认为刑事犯与行政犯两者不但在行为的量上,而且在行为的质上均有所不同。刑事犯在质上显然具有较深度的伦理非价内容与社会伦理的非难性,而且在量上具有较高度的损害性与社会危险性;相对地,行政犯在质上仅具有较低的伦理可责性,或者不具有社会伦理的非价内容,而且它在量上并不具有重大的损害性与社会危险性。

目前,处罚破坏森林资源及其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多数属于违反行政规范,其中对于和保护规范抵触的行为大部分课以行政罚,只有少数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是否构成全部或者部分取决于是否符合行政法上的要求,它的构成通常以违反森林资源行政法上的要求或者行政许可为前提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基本上属于行政犯,其存在与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森林资源管理政策目的紧密关联,其具体内容、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往往因为社会的发展或者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政策的转换而反映出典型的目的性和明显的变动性,立法上因而经常出现行政违法的有罪化、非罪化或者重罪化、轻罪化的改变。

3.2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行政从属性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是破坏森林资源行政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而转化为行政犯罪的。尽管此种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刑事违法性和刑事惩罚的必要性时才能称之为行政犯罪,但是它毕竟是行政违法向犯罪转化的结果。其存在是以行政违法为前提,因此,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具有很强的行政从属性。

3.2.1概念上的行政从属性。即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构成要件中某一构成要件的概念,从属于行政法规范来确定。刑法上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用语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滥伐”等必须以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行政法上的解释为依据。

3.2.2空白构成要件之行政从属性。刑法中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构成要件,必须依赖相关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来补充。在条文上通常表述为“违反某某法规”、“违法某某管理法规”,其包括行政法律及其法规。如第345条第2款滥伐林木罪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2.3阻却违法之行政从属性。即在行政许可和行政义务上而阻却行政犯罪构成要件。质言之,如果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以欠缺特定的行政许可,或以违背特定的行政规定为前提,行政许可的获得或者行政义务的履行,则称为阻却构成要件的要素。如滥伐林木罪中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核准,以及失火罪中的野生用火的行政许可和核准。

结语:

目前,关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是行政犯还是行政犯自然犯兼具,还存在争议。我们认为,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影响了国家对森林资源保护的法益,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认定,必须依附于相关的行政法规,这一特征明显的说明,破坏森林资源是典型的行政犯。但是自然犯与行政犯之间并不是绝对排斥的关系,“行政犯与行政罚则是否被制定,就在于要努力产生出合乎自己的新的道德感情,随着这种感情的成长就经常会转化为刑事犯。”③自然犯是基于违伦理道德的属性来认定的,但伦理道德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它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一定时期的行政犯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变成自然犯,当然也可能出现一定时期的自然犯非罪化的情形。实际上,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自然犯与行政犯根本对立的关系,已经发生变化,行政犯的自然化现象呈增多趋势。当然主要是由于道德情感的认同接受和价值取向的认同。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已经不是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角度,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也具有较强的伦理非难性,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也是危害社会、危害生态安全、危害个人法益的性和反伦理,它破坏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也破坏了基本的生活秩序,是对基本的环境道德的违反,“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不单纯是违反秩序,而且是与伤害、盗窃、欺诈行为同样可以非难,”因此,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也具有自然犯的属性。

主释:

①本文涉及到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是指破坏林木、林地资源犯罪以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笔者为了表述的方便,以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统一进行说明。

②国内的论文及其著作一般都是将破坏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放入环境犯罪或者自然资源犯罪进行研究。参见《环境犯罪比较研究》赵秉志、王秀梅、杜澎著;《危害环境犯罪的理论与实务》杨春洗、向泽选、刘生荣著;《环境犯罪与环境刑法》郭建安、张桂荣著等。

③[日]大隅健一郎、佐伯千仞:《新法学的课题》,日本评论社1942年版,第293页。

作者简介: 张治平(1959-),男,江苏南京人,高级工程师,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常务副院长,从事公安教学、公安执法研究。

第6篇:保护野生动植物意义范文

关键词:林学类课程;森林案件;现场勘查;课程衔接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12-0193-03

Thinking on conjunctions between course on forestry and course on site investigation of forestry cases

Zhang Minxia

(Nanjing forest police college,Jiangsu Nanjing 210000)

Abstract:As the continuous advancement of course reform,conjunction of different courses has become a noteworthy subject both in theory and practice.Based on the course on forestry and course on site investigation of forestry cases,this paper analyzes the necessity of conjunctions among related courses,clearly expresses the supporting effect of the courses on forestry on the course of site investigation of forestry cases.Besides,it raises some detailed measures for conjunction on aspects as building the cultivation plan,confirming the teaching content and course design,as well as teaching practice,which provide reference for building refined course and special course.

Key words:Course on forestry;forestry case;site investigation;conjunction on different courses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作为全国唯一一所为森林公安机关培养人民警察和培训在职森林公安民警的院校,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办理森林案件所必需的公安的知识,还需要掌握相关的林业知识。《森林案件现场勘查》是学院的一门特色课程,其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主要讲授森林公安在办理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有林地、森林火灾等森林刑事案件的勘查方法。本课程教学内容的完成要紧密结合我国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犯罪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吸收犯罪现场勘查实践的新技术、新方法、新经验和新成果,根据森林案件的现场特点、勘验对象的特点以及勘验技术的特点对案件进行现场勘查,综合运用刑事技术、林业技术和动植物识别的基础知识来勘查。

通过对已学习过该课程的侦查学2010级两个区队68名学生的随机调查,学生一致认为本课程是森林警察学院的一门特色课程,是学校“立足林业,面向公安,服务社会”的办学定位的具体体现。该课程应以《森林资源管理概论》、《野生动物识别与鉴定》、《森林植物识别与鉴定》、《森林防火》等林学类课程为基础,辅助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课程的知识。在调查的68名学生中,有32名学生特别提到该课程的学习要以林学类课程为基础,才能真正学好。因此各门课程在制订计划时,要不断关注课程的实施过程[1]。如何做好林学类课程与森林案件现场勘查课程的衔接,最大程度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是担任这几门课程的每位教师应该思考的问题。笔者结合学生的建议,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和森林公安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一、确定林学类课程的知识点

“衔接”一般指的是事物相互联系[2]。不同学者对课程衔接的理解不同。Oliva认为衔接性是指课程的不同层级之间的连续性;Ornstein&Hunkins认为衔接是指课程的不同部分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可以是垂直的组织,也可以是水平的组织[3]。笔者认为课程衔接首先要做好课程内容的衔接。林学类课程作为森林案件现场勘查课程的基础,在课程内容的讲授上应按照森林公安执法工作的需要,确定知识点。林学类课程应包括六大知识群,即我国森林资源概况及发展林业的方针政策;森林基本知识;野生动物保护;森林植物保护;森林资源管理;森林防火。六大知识群由四门课程组成,即《森林资源管理概论》、《野生动物识别与鉴定》、《森林植物识别与鉴定》、《森林防火》。其中《森林资源管理概论》主要介绍我国森林资源概况及发展林业的方针政策,森林的基本知识,涉案林地面积测算、涉案材积的测算、木材材积测算,森林区划与森林资源调查成果的应用,林地管理、森林采伐更新管理与木材管理的相关内容。《野生动物识别与鉴定》主要介绍野生动物形态识别(国家重点保护、省级和三有动物),生活习性和地理分布,现场物证提取的主要技术要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的运用。《森林植物识别与鉴定》主要介绍森林植物的基本概念及其保护意义,植物分类基本知识,中国植物资源概况及其分布特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识别,防火树种,植物案件侦查及物证收集和样本保存。《森林防火》主要介绍森林防火的基本概念及重要性,我国森林火灾的特点,林火基础理论,森林火灾的扑救及扑火安全,森林火灾损失的调查与评估,城镇消防基础知识等。通过以上知识点的介绍,为森林公安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提供帮助,提高现场勘查工作的质量。森林案件现场勘查课程在内容组织上,要注重对林学类知识的应用。

二、明确各知识点对森林案件现场勘查课程的支撑作用

课程衔接指的是不同学段或某一学科在课程内容、课程标准、教学目标、教科书编制等宏观与微观体系化上的最优组合[4]。从课程内容方面来考虑,在林学类课程涉及的六大知识群中,我国森林资源概况、发展林业的方针政策及森林的基本知识应作为学习森林案件现场勘查课程的背景知识,使学生明白自己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及方针政策,明白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对森林案件现场勘查课程中涉及到的有些名词术语有真正的理解,如森林的概念、森林特征的描述、我国森林采伐的方式及各方式的实施要点、森林更新、森林区划的概念等。通过这些知识的学习,学生能更容易读懂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在制作卷宗时,能用专业术语来描述案件,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

掌握涉案林木材积、木材材积的测算、林地面积测量等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可以使学生了解有关森林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区分刑事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掌握基本的测算技能,可以在进行现场勘查时,准确判定物证提取的要点、记录涉案面积与材积相关数据更加准确到位,防止调查数据的遗漏,为技术人员进行下一步的详细鉴定提供更加全面翔实的资料。

学习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的识别与鉴定技术,使学生牢固树立野生动植物作为物证的意识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识,培养学生在实际工作中识别野生动物的能力,使学生掌握野生动植物的识别与鉴定的基本技术。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可以明确涉案的野生动植物的种类及保护级别,对一些物种和树种的认定提供了方法和依据,以对案件进行正确定性。在现场勘查中确定物证提取的技术要点,以正确获得涉案野生动植物物证,如何很好地保存物证材料,为下一步送检做好准备,对快速破案具有积极的作用。

学习森林防火的相关知识,使学生明确森林防火的重要性,了解森林防火的基本知识,熟悉森林火灾的扑救、扑火安全和森林火案的侦查等相关内容,掌握森林防火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在进行现场勘查中,能进行森林火灾现场特点分析,做好现场保护工作,根据植被的燃烧痕迹,确定是地表火、树冠火还是地下火,过火范围及火场总体态势,依据不同森林火灾种类特点,结合风向、风力、坡向、坡位、坡度、海拔、植被等对火势趋向的影响,分析研究现场急进火或稳进火的蔓延规律,结合现场访问情况和灾前现场基础资料初步判断森林火灾案件起火点,以准确判定案件性质。

三、认真研究,通过各种途径做好林学类课程与森林案件现场勘查课程的衔接

明确了各门课程介绍的主要内容及支撑作用后,就应该寻找切合实际的方法,做好两类课程的衔接。课程衔接应包括纵向与横向两方面。美国课程学者泰勒认为,要使学习经验的组织富有成效,课程编制必须符合3条标准,即继续性、程序性和统合性[5]。“继续性”是指在课程设计上应使学生对于所学知识技能有不断重复练习和继续发展的机会。“程序性”或“阶段性”则强调后一经验需在前一经验基础上更加广泛和深化。“统合性”是指“横”的联系。它考虑各种学习经验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学生行为与所学内容的统一和连贯,即把学生某一学科的能力,作为学生全部能力的重要一环来加以促进,而不是把它作为孤立的能力。林学类课程作为《森林案件现场勘查》课程的基础,后者应是前者的不断重复练习和继续发展,在前者的基础上更加广泛和深化,把两者的学习进行综合而不是孤立起来,为此,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将林学类知识与法律知识、公安执法知识进行综合,使两者相辅相成。但应注意的是要提倡两者结合,决不是学点林学类知识,学点法律知识或执法程序就可以,不是简单地林学类知识与公安类知识的相加,而应该将两者有机地结合,并合理利用。这就要求担任相关课程的教师均应熟悉林学类知识和公安类知识,讲授林学类知识的教师在介绍相关知识时,重点要讲清每一个知识点的内涵,着重从合理、合法的角度进行介绍,并讲清每一个知识点在办理森林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讲授《森林案件现场勘查》课程的教师重点要讲清森林公安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的依据、原则、程序、人员组成、勘查工作的各个环节等,而且要注意对相关林学知识的后续应用(不需再详细展开),如涉案森林特征描述的专用词语、径阶、材积与蓄积量、出材率、主伐、抚育伐等,不能讲外行话和非专业用语。

2.在制订各年级人才培养方案时,要注意各门课程的时间安排,《野生动物识别与鉴定》与《森林植物识别与鉴定》课程安排在大一下学期或大二上学期来学习,《森林资源管理概论》与《森林防火》课程要安排在前两门课程之后,前面的课程为后面的课程做准备,在学完以上几门课程后,即安排《森林案件现场勘查》课,不能相隔太远,做好各门课程的合理衔接,确保学习效果和质量。

3.收集大量案例,为学生提供样本,使学生尽快了解现场勘查的项目和内容,熟悉现场勘查笔录在森林案卷中所起的作用,掌握盗伐滥伐、野生动物、森林植物等不同案件中林学类知识在现场勘查中的操作技能和勘查要点,掌握现场笔录的制作方法。通过具体案例让学生了解林学类知识和法律、公安等知识在侦破森林案件中的具体应用。收集办理森林案件的图像资料,使学生形象、具体地掌握森林案件的侦查过程。

4.林学类课程与《森林案件现场勘查》课程均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每门课程实践教学的比重都比较大,可以利用实践教学的机会,将几门课程结合,各任课教师相互配合,为学生设计出各种类型的模拟现场,从接报案开始到现场勘查、调查测算涉案现场的面积或林木材积、认定涉案的物种或植物种类,对案件进行定性,让学生确定处罚的方法和额度。通过综合实习和训练,使知识体系更完善,让学生系统掌握所学的知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5.让学生自己设计案例。在案例中应用到林学类知识,如描述发案地点,要用到森林区划系统;描述涉案森林特征,要用到森林结构特征,并能根据林分调查方法进行某些特征因子的调查;会对涉案面积或材积进行测算,学会对案件进行定性。设计野生动物、森林植物案件,应用森林案件现场勘查课程中所学到的知识,确定现场的程序、步骤等。

6.改革考试考核方式,进行不同课程间的综合考核,在考核森林案件现场勘查相关知识时,增加对林学类知识的考核,具体考核林学类知识在森林案件现场勘查中的应用,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能使所学的知识更加系统化。

7.担任相关课程的教师应经常进行交流和沟通,探讨教学中遇到的问题,就如何做好课程的衔接进行研究,做到相互学习、相互补充教学中所需的知识,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学水平,注重应用性。通过课程间的渗透、联系使学生的知识和能力不会产生重复和某些漏洞,防止造成学生单向的、机械的、复现性的思考习惯,这样不利于发展他们多维的、灵活的、创造性的思维能力。

8.充分发挥实验室的功能。在实验室建设中,打破系部、教研室的界限,做到资源共享,为学校节约场地和经费。开放实验室,满足学生课外学习和训练的需要。如在《森林资源管理概论》课程和《森林案件现场勘查》课程中都用到的GPS、罗盘仪、全站仪、测树仪、绘图软件等,可由一个实验室购置,其他老师在教学和科研用到时,可以使用,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9.编写合适的教材,进行课程内容的衔接。教材是实现教学目标、实施教学的重要资源,也是教师教学或学生自学的依据[6]。根据以上对林学类课程与《森林案件现场勘查》课程教学内容的分析,建议结合教学内容和森林公安工作的实际,编写具有森林公安特色的教学,将现场勘查相关知识与林学类知识有机整合,编写出版教材。

课程横的衔接应发挥联结性与功能性。《森林案件现场勘查》课程的编排不仅要考虑与林学类课程的衔接,还应顾及其他课程间的联结,如痕迹检验、刑事图像、林业法与森林公安执法等。美国学者拉姆利曾经说过,人类知识具有完整性,即使在自然科学,其部分内容有时亦与社会科学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这说明学科本身的知识不但具有统整性,且在不同学科或领域间彼此亦有横的联结关系。所以,编制课程时应多顾及不同课程间的呼应与联络。内容的选择要注意其功能性,重视其应用性,如不同案件的具体勘查方法的介绍是学生最受欢迎的。只有重视了课程的衔接,才能形成具有特色的品牌课程,体现办学特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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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拉尔夫·泰勒.课程与教学的基本原理[M].施良方,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66.

[6]刘红梅.对大学数学与高中数学课程内容的衔接问题的思考[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高等教育),2011,(6):46-47.

第7篇:保护野生动植物意义范文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完整版第一条 为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水区。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四条 湿地保护管理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各级林业、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湿地评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建立湿地管理档案制度和湿地保护管理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工作,于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社区教育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或者非法转让湿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保护湿地。

第十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代表不同类型的典型天然湿地生态系统的湿地;

(二)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

(三)水禽的主要繁殖地、栖息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

(四)对水栖动物的洄游、繁殖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

(五)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

对不具备条件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或者划定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原生地等多种形式加强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 湿地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物集中、科普宣传教育意义明显的区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第十五条 涉及区域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湿地生态系统,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点湿地:

(一)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

(二)列为自然保护区的;

(三)依法建立的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或者野生动植物主要栖息地和原生地;

(四)国家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湿地。

列入重点湿地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用炸鱼、毒鱼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二)破坏野生动植物的重要繁殖区、栖息地和原生地;

(三)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及湿生生物的化学物品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四)其他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非法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开)垦、填埋湿地;

(二)挖塘、采砂、取土、烧荒;

(三)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四)采伐林木,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五)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捡拾鸟蛋。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征收重点湿地范围内的湿地。

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或者征收重点湿地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在湿地保护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恢复同等面积和功能的湿地。

凡是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 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红树林,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红树林、红树林地的确权发证工作。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禁止非法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和其他毁坏红树林的行为。因科研、医药或者更新、改造、抚育等需要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应当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需要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并对其生产、生活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湿地保护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围(开)垦、填埋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二)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挖塘、采砂、取土、烧荒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占用、征收重点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五)开垦、占用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六)擅自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占用、征收红树林地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当事人拒不恢复湿地或者恢复湿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湿地保护有关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的湿地恢复费由当事人承担。

林业、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湿地保护有关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湿地保护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湿地公园管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重点湿地评审制度等,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湿地保护的生态效益维持生物多样性。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依赖湿地生存、繁衍的野生动植物极为丰富,其中有许多是珍稀特有的物种,是生物多样性丰富的重要地区和濒危鸟类、迁徙候鸟以及其它野生动物的栖息繁殖地。在40多种国家一级保护的鸟类中,约有1/2生活在湿地中。中国是湿地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亚洲有57种处于濒危状态的鸟,在中国湿地已发现有31种;全世界有鹤类15种,中国湿地鹤类占9种。中国许多湿地是具有国际意义的珍稀水禽、鱼类的栖息地,天然的湿地环境为鸟类、鱼类提供丰富的食物和良好的生存繁衍空间,对物种保存和保护物种多样性发挥着重要作用。湿地是重要的遗传基因库,对维持野生物种种群的存续,筛选和改良具有商品意义的物种,均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利用野生稻杂交培养的水稻新品种,使其具备高产、优质、抗病等特性,在提高粮食生产方面产生了巨大效益。

第8篇:保护野生动植物意义范文

关键词珍稀植物;保护;开发利用

中图分类号:Q949.9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6)09-233-02

珍稀植物不仅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植物科学研究及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如果这些中国特有的种质资源消失了,对植物多样性的研究和生态平衡的维护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从近年来对国内外物种保护的经验来看,一个物种消失往往会造成多个以其为生物种的灭绝,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因此必须及时抢救这些濒危的植物。

1珍稀植物保护与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

植物是生物多样性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于维持地球生态系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人类生存各项资源的基本来源,是人类与其他生物繁衍生息的基本资源。但当前,我国珍稀植物的数量越来越少,很多珍稀植物面临灭绝的危险,这种情况下加强珍稀植物保护与开发利用很有必要。下面主要总结当前我国珍稀植物保护与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经费投入不足

实际上很多地区的的预算中并没有专门设置珍稀植物的保护专项基金,这方面的经费投入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正规的资金渠道。这种情况下,直接造成了珍稀植物保护经费开始方面的困难,当前珍稀植物保护正面临着投入严重不足的问题。因为珍稀植物保护的经费紧张,面临着开支困难的现状,因此很多这方面的科研及保护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这不仅对珍稀植物的保护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同时相关科研及宣传工作也只能停留在一般的水平上,大大制约了珍稀植物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的发挥。

1.2缺乏专业的人员与管理机构

当前,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与管理工作流于形式,管理机构不完善,专业人员缺乏,总体专业水平不高。很多乡镇林业站将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牌子挂出来,多数人员均为兼职,加上珍稀植物保护地区均处于偏远的山区,面临着生活条件艰苦、交通不便以及福利待遇不高等问题,因此,我国珍稀植物保护队伍并不稳定,现有的条件无法留住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1.3珍稀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当前,我国珍稀植物正逐渐减少,珍稀植物资源遭到了十分严重的破坏,实际上出现当前这种现状,其原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分析。第一,经过过去几十年的过度采伐,很多天然阔叶林破坏十分严重,尤其是南方红豆杉、楠木等珍稀植物已经濒临采伐殆尽。第二,大量违法犯罪现象出现,如近年来乱砍滥伐现象猖獗。改革开放以后,一些人受到珍稀植物市场好、经济效益高等因素的影响,不惜以经营珍稀植物为手段谋取暴利,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进行采伐,因此野生珍稀植物越来越少。第三,当前人工造林的数量相对比较少,广大林农对珍稀植物苗木的营造积极性不高,林政相关部门也没有针对人工珍稀植物营造提供更多的优惠措施,严重影响了林农对珍稀植物造林的积极性。

2珍稀植物保护与开发利用的途径

地球上所有生命都是从原始生命进化来的,人类作为自然中的一分子,要想生存下去必然需要和自然发生关系。人类不能为了从自然界中获取资源就肆无忌惮的开发自然,应该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途径进行积极探索。为此,珍稀植物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最终目的应该是实现对这些濒危植物的可持续利用。

2.1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保护意识

政府部门应该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珍稀植物的保护与开发利用进行宣传,在各种场合向广发人民群众介绍珍稀植物,尤其是让大家了解珍稀植物保护的重要现实意义,使民众树立对珍稀植物进行保护的责任,通过一系列措施使各级领导对珍稀植物保护引起重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珍稀植物保护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营造出一种全民保护珍稀植物的良好氛围。

2.2完善珍稀植物保护机构,提升专业人员综合素质

政府应该将珍稀植物保护与开发利用看成一项重要工作,监督相关部门将这项工作贯彻落实到具体地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加大执法力度,针对乱砍滥伐等不法行为应严厉惩处。同时,进一步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建立健全珍稀动植物保护与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高相关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为技术骨干人员技术水平的提升创造有利条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到专业院校培训和深造,有效提升他们的业务水平,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专业人员不够的问题。

2.3增加资金投入,加强培育研究

由于受到多种条件的制约,当前珍稀植物数量越来越少,加上保护方面的经费投入不足,这方面的科研明显滞后。如果可以在珍稀植物培育上增加科研经费,就可以有步骤的开发濒危物种,加强对关键种基因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增进经济、社会及生态方面的效益。

2.4保证开发利用的合理性

在珍稀植物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中,应该将合理培育资源作为基础,不仅要防治出现过量采集的问题,还要积极挖掘新品种,积极引进野生植物类型,加大力度培育优良品种。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将发展加工业为主体,使植物资源利用从粗加工向深加工发展,建立起集生产、经营及科研等一体化的载体,对视频、药品及香料等进行有计划的开发,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利用野生植物的各部分进行加工,促进野生植物综合效益的提高。

2.5重视植物的繁殖驯化,使园林绿化树种得到增加

通常情况下城市园林绿化树种会采用一些花色各异、树形优美的野生植物,这样不仅可以有效节约成本,还能使绿化树种的种类得到增加,一改当前我国市场上绿化树种较为单一的局面,将野生树种驯化成城市园林绿化树种,这样可以使广大城市居民充分了解和认识野生植物,这对增强大家对环境进行保护的意识非常重要,起到了无形的宣传效果与作用。

3结语

珍稀植物是非常重要的社会财富,应该对这些珍稀植物进行较好的保护与开发利用,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生物多样性,保证资源得到持续利用,在有限的资源下创造出最多财富,为城市园林绿化及家具美化提供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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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耀辉,甘新军,曾振军.广东省从化市野生珍稀濒危植物观赏特性评价及其开发利用[J].热带林业,2006(3):34-35,30.

[3]李国标,林中大.清远市野生珍稀濒危植物的观赏特性及开发利用[J].广西林业科学,2007(3):158-163.

第9篇:保护野生动植物意义范文

阿波里山保护区面积20多万公顷,阿波里山保护区是我国的自然保护区,风景优美,令人神往,但又有谁曾想到美如仙境,最让人陶醉的山水被造物深藏在岷山峻岭中。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域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是一个泛称,实际上,由于建立的目的、要求和本身所具备的条件不同,而有多种类型。按照保护的主要对象来划分,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生态系统类型保护区、生物物种保护区和自然遗迹保护区3类,按照保护区的性质来划分,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科研保护区、国家公园、管理区和资源管理保护区4类。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