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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患纠纷持续增长,矛盾激化导致的医疗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恶性伤医事件频发,严重冲击了全社会的法治底线,伤害了广大白衣天使的感情,激化了社会矛盾,必须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2013年发生的浙江温岭杀医事件仍历历在目,今年又发生了多起伤医事件。2月17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北满特钢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孙东涛在出诊过程中被一名男子用钝器猛击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月20日,浙江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一怀孕护士被病人及家属恶意殴打,脑震荡先兆流产,留院观察。而此次医患矛盾的起因,仅仅是因为患者要求加号,护士告知其需要再等一会。
以上只是暴力伤医事件的冰山一角。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全国被媒体报道的袭医案件就发生近30起,其中在全国影响较大就有16起,医务人员人身受到攻击、造成明显伤害的事件正在逐年增加。加之大量医闹违法人员采取堵塞交通和医院通道、摆花圈、焚香、烧纸、燃放鞭炮、哭闹纠缠、越级上访和网络造谣等非正常表达方式,严重影响了各级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直接威胁社会和谐稳定。我州各大医院也是医疗纠纷不断,时不时发生的“医闹”事件,更是将涉事医院搅得不可开交。
客观分析,当前卫生行业的医疗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首先是因为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比较集中,贫富不均所导致的各种社会矛盾压力在不同行业以不同形式释放,在卫生行业体现为患者对医护人员不信任,产生医患纠纷不信任法律解决渠道,部分患者信奉“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理念,造成矛盾扩大化,同时也催生了职业“医闹”等社会阴暗群体的利益链条。其次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现状所致的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加之发展不充分造成群众享有的医疗资源不公平,满足不了群众新时期的健康保健需求。民营医疗机构放得过快,监管不到位,大量民营医疗机构趋利性突出,虚假宣传、过度检查和治疗,特别是乱收费现象激化了社会矛盾,抹黑了白衣天使的良好形象。再次是公立医院改革不到位,政府投入不到位导致“以药养医”格局,催生了一系列收受“红包”和药品回扣等的医德医风乱象,进一步激化了社会和医患矛盾。加之患者看病就医高期望值和广大基层医疗机构受设备和人员素质所限,诊疗技术和服务能力不足,一定程度上满足不了患者“药到病除”的理想化期望。最后是社会综合治理机制不健全,医患矛盾调处不到位,患者信闹不信法。部分媒体的恶意炒作加剧了医患矛盾,推高了矛盾调处成本。加之政法机关对“医闹”现象执法不严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医疗纠纷导致的治安案件的发生。
医疗安全事件频发严重冲击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秩序和国家的法治尊严,伤害了广大医护人员的感情,更是损害了广大患者的就医权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了全社会依法治国的问题,为全社会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医疗安全问题带了难得的机遇。卫生行业要理直气壮,根本扭转当前的医疗安全不利局面,重塑白衣天使社会正能量。
一、加强卫生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行为。要结合当前全党深入开展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管理理念,从加强管理入手,向管理要服务,在整个卫生系统开展大排查、大活动。一是要紧紧围绕药品器械采购环节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药品器械招标采购制度,建立异常流通药品黑名单制度,通过规范采购行为,切实降低药品采购价格,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树立卫生行业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二是要建立以投诉举报和奖惩为核心的医护人员医德医风档案,从重从快处理害群之马,形成抓行风的强大震摄,以行风整治的实效取信于民。三是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医院管理考核机制。要纠正医院贪大求全的发展理念,将患者满意程度,患者就诊费用,病情诊断治愈率等患者最为关心的指标作为医院管理考核的核心指标,建立切合实际的医院管理评价考核机制。同时要逐步取消医院行政级别,实现行业综合管理,打破卫生人才“铁饭碗”观念,建立卫生人才考核进退流转动态机制,最大限制调动广大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四是要建立卫生行业医患勾通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医患纠纷,避免医疗纠纷扩大化,保障卫生行业有序、健康、稳定发展,为广大患者提供健康保健服务。五是要加强医院的安保体系建设。要完善医院监控网络,合理配置医院安保人员及相关装备,及时依法处置医院各类突发群体违法事件,保障正常的诊疗秩序。
二、加强风险预警,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 制。要加强社会风险、民情舆论、网络信息等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及时研判患者诉求,主动回应患者和社会关切,及时化解患者和社会疑虑,减轻医患风险压力。要建立司法部门为主、相关领域人员参与的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高素质调解专家库,及时受理患者调解诉求,依法公正及时调解医疗纠纷,避免医疗纠纷矛盾扩大化,防止出现。
三、完善医疗纠纷鉴定和司法审判机制,引导患者依法表达诉求。要整合各方面鉴定资源,建立和完善公正权威的医疗纠纷鉴定机构,提高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依法加快医疗纠纷案件审判进程,及时公正化解医患矛盾。要积极引导患者依法表达诉求,主张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防止医患纠纷久拖不决导致的违法案件发生。
四、依法打击医闹和暴力伤医案件,给违法犯罪分子予坚决打出。暴力伤医之所以一再发生,一定程度上是因为社会和执法部门“医闹”行为过于容忍,对伤医者的暴力行为估计不足。很多时候,人们在面对暴力伤医事件时,往往会不自觉地将其置换为医患矛盾和医德医风问题。但实际上,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的暴力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严惩。暴力行为不可取,以暴制暴更是对社会文明的践踏。政法机关应从维护广大患者正当诊疗权益的大局出发,依法对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医闹和暴力伤医等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从重从快处理带头闹事违法人员,坚决纠正社会上的“信闹不信法”的不良倾向。
五、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宽松的卫生发展环境。要充分发挥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医护人员甘于奉献、救死扶伤的崇高精神,宣传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提高全社会对医疗机构公益性的认识,努力营造良好医患关系的舆论氛围。
【关键词】自媒体;高校网络舆情;多中心治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197-02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网络发展日新月异。各种承载言论与思想的网络载体层出不穷,尤其是近年来“自媒体”(We Media)不断更新,出现了如人人、网络博客、播客、微博等各种新型媒体。作为网络的主力军,大学生群体从传统的“论坛”逐渐转移到各种新型网络媒体中来,从而进一步成为自媒体发展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在“自媒体”逐渐发展并成为高校主流传播网络媒体的趋势下,大学生利用“自媒体”网络发表言论、表达意愿的情况日益增多,高校网络舆情管理工作遇到了巨大挑战。
一、相关名词的界定
(一)高校自媒体
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最早对自媒体(We Media)作了权威的定义:“We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自媒体的本质就是为普通大众提供一个对信息的自主提供与个性分享的网络平台,其以数字科技为支撑、主体去中心化(平民化、个性化),因此传播方式交互性强、传播迅速。
高校自媒体,即在高校中广泛应用的自媒体网络平台,在中国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学校可以直接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如BBS、校园贴吧、论坛等;另一类是学校需要借助第三方力量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如微博、人人等。
(二)高校网络舆情
曾润喜(2009)将网络舆情定义为由于各种事件的刺激而产生的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人们对于该事件的所有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文章认为高校网络舆情是指高校师生由于互联网传播的各种事件的刺激而对该事件产生的言论、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
二、自媒体环境下高校网络舆情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高校对校园网络舆情信息的管理基本上实行“谁建网站谁管理、谁负责”。高校网络管理者对新闻及言论信息通过筛选和“过滤”进行取舍,把握和引导校园网络舆情的发展方向和传播内容,但对正面导向型信息的和传播工作尚有欠缺,而且停留在“把关人”层次。通过分析与总结,文章认为目前高校网络舆情管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角色转变不成功,存在管理鸿沟
我国的高校舆情管理者出于某些原因将自身定位在“引导者”及“服务者”的角色上,但是缺乏相应的实践活动支撑,因而这种角色定位在广大学生群体中发挥的作用并不是很明显。此外,由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缺乏积极的沟通与意见分享,高校舆情管理部门与师生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管理鸿沟”,使得管理者更有可能被看作成一种“控制者”与“把关者”,导致高校网络舆情的管理工作陷入了困境之中。
(二)舆情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联动机制
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并未建立起完善的网络监控、引导、预警、反馈及联动应急机制,在网络舆情的控制和疏导方面存在很大漏洞,使得学校在出现网络舆情紧急情况时会应对不及时、采取措施不恰当。此外,我国的高校舆情管理主体较为单一,主要单纯地依靠校方部门进行管理,与校外其他相关网络管理部门缺乏协调。并且,由于国家在立法方面的缺失以及相关网络文件内容模糊性较强、缺乏执行力,基层管理者在进行管理时没有明确的依据和标准,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
(三)舆情管理手段单一,方式落后
校园新媒体的出现吸引了众多师生,网络言论随之增多,校园网络的安全问题随之也凸显出来。但是,网络舆情的安全管理手段却远远滞后于其恶化的速度。其中,机械地屏蔽敏感词汇导致了管理方式过于僵化,人为删帖与操作控制也参杂着过重的主观色彩,严重影响了舆情管理的公平公正性。而近几年校园网络暴力事件、紧急突发案件频发,管理方式与技术手段的单一与落后性势必给网络舆情的安全管理与危机管理造成很大阻碍,更新先进的技术设备、开发新的技术手段、培养专业的网络管理人员成为学校改善舆情管理现状的迫切要求。
三、自媒体环境下高校网络舆情的多中心治理模式
多中心治理理论由奥斯特罗姆。提出,其核心是,在私有化和国有化两个极端之间,存在其他多种可能的治理方式,并且能有效率的运行。这意味着政府、市场的共同参与和多种治理手段的应用,要求政府转变自身的角色与任务。
借鉴多中心治理理论,文章认为,高校网络舆情管理构建起一个以高校管理为核心、国家立法为保障、受众参与为基础、第三方支持为辅助的多中心管理模式(如图1-1)。通过这一模式的有效运行,最终建成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特别是“学习型”网络文化,引导舆论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使广大师生在自媒体这一平台上,交流观点、共享信息,提高自身素质。
(一)国家层面
在网络舆情的管理中,政府应当重视大学生的合理要求,但是,相对地,也要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政府应该且有能力做到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完善国家立法,对需要网络立法且尚未立法的方面及时立法,对不合理或者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或删除,对于法律中模糊的规定进行明确地定义或规范,使网络舆情管理有法可依。
第二,执法部门(如公安局等)、监管部门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运用行政命令、行政强制等手段,一方面,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对相关的运营商进行处罚或警告,双管齐下,切实维护好网络秩序。
(二)学校层面
进行角色转变,从思想和行动上真正实现向“引导者”和“服务者”角色的转变。高校应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要发挥引导和服务的作用,同时更应该从行动上为师生提供更多的校园网络平台和参与管理的机会。
第一,高校大学生在日益追求网络民利,各高校在进行网络管理时,应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认识到学生的重要作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发适合本校的网络参与方式,主动为学生提供参与管理和表达意见的途径,如建立“学生参议制”、模拟人大常委会会议参政议政等,转变管理角色,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对话,了解学生的需求,收集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将其作为学校进行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从而实现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良性互动。
第二,完善网络舆情管理体制,建立多方联动机制。各高校应当建立一套信息监测、分析、判断、上报、反应机制以及应急联动机制。成立专门的网络舆情管理小组,对网络舆情进行实时监控和信息判断,及时处理网络上出现的不良信息,并且定期进行统计,形成汇总文件进行上报。应急联动机制在出现紧急事件时,迅速启动,将危害降到最低。按照分工,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轮流值班,对特殊网络舆情实行重点监控,并且由学校网络管理者在校园重要媒体上及时权威信息,澄清事实,积极应对危机事件,通过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有效防止谣言的传播。
第三,开设网络教育课程。各高校应该在新生入学之初,对其进行一个学时的网络教育,介绍网络法律和法规、网络道德规范、网络使用规范及保密的重要性等知识,让学生对网络有正确的理解,树立责任意识,维护校园网络安全,使校园网络健康有序运行。
(三)第三方层面
由于各高校科研资金有限且研究时间较长,难以在短时期内研究出适合本校网络舆情管理的硬件与软件设施,因此,各高校与社会第三方组织的合作是必不可少的。
第一,软件公司向各高校出售自媒体软件,其中包括用于网络舆情管理的技术软件,因此,在纯技术手段方面,软件设计公司要做到合理设计自媒体版块,向学生提供便利服务与参与管理的渠道。
第二,尽管自媒体公司(如腾讯公司等)的受众是广大网民,但是高校大学生仍是其中的“主力军”。因此,这些公司要参与到高校网络舆情的管理中来。一方面,通过敏感词过滤,公司发现不当言论后可以屏蔽或删除;另一方面,正面信息,公司可以对广大网民特别是高校学生的思想与言论进行引导。
(四)受众层面
类似的校园暴力事件,近年来频频被曝出。在校园暴力事件中,女生施暴行为增多、初中生比例高已成为不容忽视的新特点。
8月15日,共青团陕西省委邀请律师、法官、专家和公益界人士,共同聚焦校园暴力现象,围绕这一话题展开分析探讨、提供对策思路。
女生施暴多采用侮辱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3年到2015年,我国各级法院审结的100件校园暴力案件中:针对人身伤害的暴力已经占到88%之上,实际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严重后果的高达67%。
“新近发生的多起校园暴力事件正趋向‘规模化’。”对在媒体上搜集到的51个校园暴力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后,西北政法大学教育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管华发现,有多人参与的校园暴力事件多达37例,且均为多个孩子殴打一个孩子。
施暴形式也更加多样化,使用刀具、棍棒和其他工具的,有十几例;超越限度的侮辱,如辱骂、下跪、食秽物、现场拍照、拍视频上传网络的,有20多例。致人死亡、重伤的占约30%,更多的则是使受暴者产生严重的心理问题,不敢见人、神情恍惚、恐惧上学。
这些校园暴力事件往往发生在放学后,刚刚放学时发生率最高,其次是上课前后。在寄宿制学校,则多发于晚上。事发地点主要在宿舍、厕所,因为这两个地方没法安装摄像头,除此之外多发于校门口。
令人意外的是,女生施暴行为占到一半,多采取侮辱方式,对受暴者造成心理上的严重伤害。
“相较小学、高中而言,初中生校园暴力最为严重,占64%。”管华表示,发生在初中阶段的校园暴力常以“团伙暴力”为特点,往往是打群架、多对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100件校园暴力刑事案件的统计报告:从涉案阶段看,小学生占2.52%,初中生占33.96%,高中生占22.64%。由于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初中生的校园暴力实际发生率并不能得到全面反映。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中,100起案件涉及的159名未成年被告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55人,占34.59%;已满十六周日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104人,占65.41%。
只有动刀动棍、严重攻击才是校园暴力?
在我国,什么是“校园暴力”,至今没有明确界定。
很多人认为,校园里的语言侮辱或同学间的外号、口头禅,只是玩笑,不算暴力,只有动了刀子、棍子,有严重的攻击行为才是真正的暴力。老师对学生语言上的不妥当,也会被认为只是出于教育目的,而非暴力。
对更广泛的公众来说,校园暴力似乎只是那些“发生在学生中,以欺凌为主要目的的肢体暴力和侮辱行为”。只有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后果,才可能引起相应的重视。
即使如此,这样的校园暴力在现实中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专家认为,社会经验不足、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方法,使未成年人在遭遇暴力欺凌时,往往胆小怕事、不知所措。他们中的大多数不会主动或在第一时间将情况告诉学校或父母,“这使大多数的侵害行为被遮蔽,也使其发生往往具有长期性”。
同时,处理校园暴力事件中,学校普遍的失当做法也给未成年人传达了错误信息:只要没被媒体报道出来,或没有家长追责,学校就会“能压则压”“能盖就盖”,态度消极。
通常,暴力行为轻则由班主任老师教育批评,重则由学校教导处给予纪律处分,不到万不得已,学校很少会选择报警求助。否则,事情“闹大”,会影响学校的声誉和学校领导的仕途。
发生在某职业院校的一起刑事案件,令当天参加讨论的一位法官记忆犹新:5名女生在放学后,用酒瓶、烟头等工具,对同校的另一名女生进行殴打、侮辱,手段极其残忍。一审法院依法判处了5名施暴者实刑,但5人的家长托关系、找熟人到二审法院,要求改判缓刑。
“这些家长还未意识到,自己孩子的行为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家长的行为将传递给孩子错误信息,“我犯任何事,都可能在家长协调下不受制裁。”
相关立法仍存空白
“校园暴力,就只是学生间打打闹闹的小型纠纷。”在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徐征看来,公众的这一普遍认知,已造成此类案件与法律间的关系疏离。
2011年至今的5年里,西安市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涉及校园暴力的法律咨询2 580人次,受理并办结的却仅为200件左右,占7%。
“咨询的多,申请的少。”很多人认为,校园暴力只是孩子间的打闹,加之事情发生在同学间,对采取法律途径处理也有顾虑,所以大都会选择调解解决。
事实上,我国校园暴力立法也存在“空白”。陕西省律协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江涛表示,在特别法立法领域,《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都旨在解决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问题,而对未成年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侮辱行为,均没有涉及。
在一般法立法领域,“对暴力侵害、妨害自由等行为的法律惩戒标准过高”。比如,只有造成人体轻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才分别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而对于污辱、诽谤,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罪,且该罪属于“自诉”范围,必须要当事人自行搜集证据、自行去法院。
校园欺凌上升到刑法的,少之又少,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重’对未成年加害人的保护,‘轻’对未成年受害人的保护”,使现行法律对校园暴力的惩戒缺乏双向保护的平衡,也很难对施暴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我国现行法律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使其在犯罪后常受不到有效处罚,这也导致校园霸凌行为的屡屡发生。”陕西理工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杨川林认为,在校园暴力防治方面,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经验。
“针对校园霸凌行为,英美两国都具备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以英国为例,有两部主要立法,《恶意通讯法》和《平等法》。美国则有5部法律,涉及中小学校园霸凌行为:《民权法案》《教育修正案》《康复法案》《年龄歧视法案》及《残障人士法案》。
这些立法中,对校园暴力行为与其他行为有着严格的区分和界定。
在英、美两国,通常以下两大类行为并不被视为校园霸凌。一是刑事犯罪行为。以下4种行为不列为霸凌行为,而属于刑事犯罪,它们是“用武器和其他物品严重攻击别人”“明显的偷盗行为”“伤害身体或者杀害”“害”。
其次,是次霸凌行为。次霸凌行为,是指在激烈游戏和相互戏谑中受伤,不过这些行为并没导致伤害,“它们并不属于校园暴力范畴”。
美国的校园暴力范畴,被列入的法律主体有4个: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工作人员、家长、校外机构,美国非常重视“家长”和“校外机构”在校园暴力发生后的法律责任。
早在1999年,英国就规定:家长在校园暴力发生后也负有连带责任。实施霸凌行为的学生遭停学处分时,家长也是责任主体,需要配合学校和有关当局来治理未成年人的行为。法院的“教养令”包括两个方面:一、家长要负责对学生的课程辅导;二、家长要配合学校改善学生的行为。
另外,美国规定,在学生出现违法、,甚至任何具有威胁性、挑衅性和破坏性的行为时,法院也可以对家长发出“教养令”。这样的举措,将家长有效带入校园暴力的治理范围,也减缓了有关机构的压力。
此外,英美两国均十分重视校外机构的参与。“政府是一个有限的政府,不可能大包大揽,很多事情需要通过专业机构完成。”――如果学生因为霸凌行为被停学,或是面临退学处分,除了给予学校的辅导,政府也会通过校外机构依法提供替代性教育服务。
防范校园暴力带来“二次伤害”
直面校园暴力,寻求解决途径,成为必须面对、迫在眉睫的问题。今年4月28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下发通知,对校园欺凌开展专项治理。这意味着,校园暴力问题已引起重视,将其治理纳入国家治理层面。
在专家们看来,一个多方联合,社会参与,协调互动,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的综合治理平台的建立势在必行。
“‘三级预防’体系亟须构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褚宸舸表示。“一级预防”针对全体学生,加大教育力度,帮助其建立底线意识、安全意识和面对暴力时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学校建立畅通渠道,制订应急预案,定期排查潜在的校园暴力诱因,为学生提供随时可触及、随时可获得、随时可信任的帮助,消除被欺凌者的心理恐惧,治校园暴力于“未病”。
“二级预防”:在已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对施暴者及时制止、训诫,对受害者及时救助、辅导。
“三级预防”:杜绝可能会持续或反复发生的校园暴力,或因媒体报道带来的二次伤害。
这其中,“判后教育”尤其值得关注。目前,我国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后,施暴者除了进少管所,就是被判缓刑回家。实际上,出现问题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多有缺失,他们回到社区后无人看管,重复犯错率非常高。
反校园欺凌宣传教育活动总结1: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自律和防护意识,做好班级防欺凌工作,努力打造和谐、平安的校园,单集镇拐山开展了预防“校园欺凌”宣传教育活动。
首先陈亮校长列举了校园中容易出现的欺凌事件,分析这些事件产生的原因、危害以及后果,要求学生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切实提高法律意识。
其次为防患于未然,陈亮校长提出具体要求。比如上课期间,学校大门关闭,学生不能私自走出校门。学生出门需家长来接的,需要班主任同意,填写《请假条》,方可离校。要求学生放学后排好路队,及时回家,不在路上玩耍,不和陌生人搭讪。
此次教育活动对培养学生友善待人、提高自拔保护能力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在全校形成了一个“人人关心校园安全”的浓厚氛围,做到警钟长鸣。
反校园欺凌宣传教育活动总结2: 为建设平安和谐校园,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淮镇教办室多措并举,开展了预防校园欺凌主题教育活动。
一是召开全镇专题会议。淮镇教办室召开了全乡预防校园欺凌工作会议,通报了近期广受关注的校园欺凌事件,并对欺凌的界限、易发生欺凌事件的场所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
二是教育学生正确面对“校园欺凌”。淮镇各校结合近年来各地发生的校园欺凌案例对学生开展了教育活动,让学生认识到校园欺凌的危害性,并教育了学生如何预防校园欺凌的发生。
三是各学校利用国旗下的讲话、校园广播、手抄板、发起倡议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了预防校园欺凌宣传教育,提高了全体师生拒绝校园欺凌意识。
主题教育活动的开展,有效促进了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增强了学生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促使学生逐步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是非观,为营造文明、平安、和谐的育人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反校园欺凌宣传教育活动总结3: 为杜绝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让学生自觉对校园欺凌说“不”。近日,宜春中学在全校范围内积极开展“杜绝校园暴力,防范校园欺凌,共建阳光校园”主题系列活动。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学校实际,学校第一时间成立校园欺凌和暴力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陈少平校长任组长,分管政教和保卫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各年级主任、相关部门主任及工作人员任组员,相互沟通,营造氛围,形成合力。
4月13日下午,学校召开预防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专项治理工作会议。会上传达学习了上级文件精神,通报了校园欺凌专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对下一步工作作了重点部署。同时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和电话,各年级对校园欺凌和暴力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各项工作做到位。
4月11日,全校各班围绕“反欺凌,讲文明”开展主题主题班会。各班都通过ppt、音频、知识问答、匿名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校园欺凌的方式、欺凌者的心态,欺凌案例进行分析,让同学们更加深刻认识校园欺凌行为,重要的是让学生明白了在校园欺凌事件尚未发生和发生后中如何有效地保护自己。
[论文摘要]现时代的公共管理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公民社会具有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的双重身份,并以其这种双重身份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扮演着政治民主的捍卫者、经济发展的促进者、公共服务的提升者、公共价值的维护者、社会稳定的支持者的多种重要角色。这种政府与公民社会合作模式下的公共管理是由多元的公共管理主体组成的公共行动体系,多元化的管理主体之间存在着极力依赖和互动的伙伴关系,其责任边界具有相当的模糊性。这种基于伙伴关系多元管理主体参与的公共管理是一种自主自治的网络管理,在这种公共管理网络中政府扮演着“元治理”的角色。
一、从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到公共管理
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公共管理,都是指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活动,尽管这三种称谓有着大致相同的指涉对象,但是它们之间却有着彼此理念的不同。如果我们从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模式的角度去看,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它们依次铺就了管理模式由统治、到治理的演进之路。在公私没有区分、国家体系内部缺乏合理分工的专制社会时代,行政就是政治的落实,其功能是依靠暴力和强制负责国家政务的推行,以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公共行政出现在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相分离、行政与政治相分离的现代社会,其功能是按照代议制民主体制、非人格的法律体系、官僚制组织原则以及职业化的文官制度统揽社会公共事务,以实现统治者的统治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管理则出现在公民社会自治能力与要求不断扩展、市场机制不断成熟与市场力量不断壮大、政府独揽公共事务的“不可治理性”危机日益加重的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和管理方法的多样性,适应了当今时代公共事务日益复杂化及其管理民主化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公共事务管理的“公共性”与“管理性”的有机统一,无论在合法性还是在社会资源方面,都为实现和增进公共利益开辟了新途径。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壮大等原因,治理理论出现并发展起来。公共治理逐渐成为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一种新模式,其的理念也逐渐成为了公共管理的新内涵,同时,它也使公共管理进入了区别于行政管理、公共行政的新时代。
二、公民社会在公共管理中的双重身份与多重角色
现时代的公共管理最突出的特征之一是管理主体的多元性,它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生活的一种合作管理,是公共权力向社会的一种回归。现时代的公共管理有赖于公民社会的自愿合作和其对权威的自觉认同。公民社会在公共管理中具有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的双重身份,而且这种双重身份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又以其各自的特征优势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方面,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公民社会与政府一道对社会公共生活进行合作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公民社会以它那种来自基层、灵活多样的特性正好弥补了政府的种种不足和有限性,从而可以大大提升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同时,公民社会在与政府的合作过程中,能够有更多的机会了解到政府的权力运行,从而可以起到对政府更有效的监督作用。此外,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健康有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得到政府和社会更好的认可,这些组织以共同目标和信念把人们聚集到一起,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增强了彼此的信任、提升了公益精神,从而有利于社会资本的积累。另一方面,作为公共管理的对象,公民社会在参与管理的同时可以切身的感受到公共管理的效果,从而可以以公共管理接受者的身份对公共管理的效果做出判定以利于公共管理渐至最优。其次,通过公民社会组织,公民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同时又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为政府增强了合法性。公共管理的过程也是公民社会完善的过程,公民社会的完善又可以促进更好的公共管理。公共管理最终是要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作为当代公共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公民社会以其特有的双重身份在这个过程中又扮演着多重的重要角色,以其特有的价值诉求与功能表达影响着公共管理的成效。
第一,公民社会是政治民主的捍卫者。公民社会的自主发展能有效的分割和制衡国家的权力,从而能有效的遏制公共权力的专断倾向;公民社会可以为公民的利益表达提供多样的表达形式和途径,保障公民利益表达的通畅,从而提升民主政治的代表性与生命力;此外,公民社会对培育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具有积极的作用,能够强化民主的社会基础从而推动社会民主的发展。
第二,公民社会是经济发展的促进者。公民社会是一个以契约、法制、自由、平等、竞争为价值准则的社会,这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此外,公民社会中的工会、行业协会等团体组织可以起到规范行业行为、稳定经济秩序的作用。
第三,公民社会是公共服务的提升者。由于公共需要的多样性和政府的有限性,政府并不能为社会做好所有的公共服务。而以第三部门为核心的公民社会因其具有来自基层、灵活多样的特征和其“去私存公、取私为公”的“非营利”特性以及其服务社会、自助自主的公共精神,使之恰好成为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良好渠道,并能有效弥补政府在公共服务上的缺限和不足,公民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委托承包、志愿服务、自助服务等方式和途径,去做那些政府未做、不想做或不宜做但却符合大众需求的公共服务,从而使社会公共服务的水平大大提升。
第四,公民社会是公共价值的维护者。与其他领域一样,公共生活领域同样存在着对善的追求。公共生活领域的善就是公共价值,它包括公民对公共生活的态度、责任与义务,对他人的尊重与关爱,对社会正义的维护以及公民的公益思想与修养。公共管理的核心是为了增进人类的公共利益和福祉,这实际上就包含了对公共价值的追求:公民社会是公共管理的对象,它同时又是公共管理的主体构成之一,公民社会的精神与价值必然会影响到公共管理的目标和价值。公民社会所倡导的诸如参与、友爱、信任、互惠、宽容、合作、平等、公正、开放、多元等价值理念,对于维拼良好的公共价值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五,公民社会是社会稳定的支持者。公民社会能够在个人和社会之间提供一种有益的中介结构。通过这一中介结构,它可以为不同的群体和阶层的利益诉求提供表达途径,同时又可以对他们的利益诉求进行整合;通过这一结构,它还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宽松的活动空间,满足他们多样性的愿望要求,同时这一中介结构还起到了排解社会怨气、释放社会压力的作用。可以说公民社会是一个社会和谐发展的“稳定器”、“缓冲器”和“调节器”。
三、公共管理;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作管理
公共管理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社会生活的一种合作管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中,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应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关系,通过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目标等方式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具体来讲,这种政府与公民社会合作管理模式下的公共管理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认识。
第一,公共管理是由多元的公共管理主体组成的公共行动体系。政府并非公共管理的唯一主体,除此之外,私营部门、第三部门等公民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在介于市场经济与公共部门之间的“社会经济”领域内积极活动并依靠自身资源参与管理共同关切的社会事务,在某些领域,公民社会组织甚至比政府拥有更大的优势。公共管理主体可以是公共部门,也可以是私营部门,可以是第三部门,还可以是三者多种形式的合作。这正如著名的治理理论研究者斯托克指出的那样;“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它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权威提出挑战,政府并不是国家惟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
第二,公共管理的责任边界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公共管理责任边界的模糊性表现为许多民营部门向传统公共领域的进军,公共领域和市场领域的区分已不像以前那样明显。在市场和公共部门之间被称之为“社会经济”的领域中,涌现了所谓非营利组织、志愿团体、社区企业、合作社、社区互助组织等大量公民社会组织,它们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伴随着这些公民社会组织能够满足多方需要,解决社会问题而无需运用政府资源和权威的优势日益显现以及传统上由政府执掌的部分公共管理权向这些非政府组织的转移,传统上法律和制度规定由政府承担的公共管理责任便呈现出交由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来承担的趋势。
第三,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和互动的伙伴关系。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权力依赖关系,因为这些公共管理主体“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能够拥有解决综合、动态、多样性问题所需要的全部知识与信息,也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去应用所有有效的工具”,电们必须相互依赖,进行谈判和交易,在实现共同目标的过程中实现各自的目的。正是由于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存在着这种权力依赖的关系,所以公共管理的过程便呈现为一种互动的过程。在这种互动的过程中,各个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合作伙伴关系。
关键词:“命令-控制”;型执法模式;检讨;法治诉求;变革路径
基金项目:2011年度文华学院教学研究课题“诊所式法律教育――构建新型实践性法律教育体系”阶段性研究成果(2011rwjy02)。
一、法治环境下城管执法模式之检讨
城管执法的目的是维护城市的秩序、卫生,打击小摊贩、黑车、破坏市容市貌的行为。其本应该是为公众所尊重与支持的。但是,随着大量暴力流血事件的发生,城管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其采取的暴力执法方式更是饱受诟病。因此,对城管的执法模式进行检讨显得就非常重要了。
(一)“命令-控制”型执法的弊端。(1)损害被执法者的利益。暴力执法必然会导致被执法者人身和财产的损害,最重要的是,相对人一方往往没有意思表示的自由,损害被执法者的利益。(2)导致执法成本越来越高。为了防止执法过程中意外事件的发生,一些方政府甚至动用财政资金给城管配备各种保护装备。另外,伴随事件的不断被曝光,以及行政相对人维权意识的加强,暴力执法遭遇的纠纷越来越多,这也额外地增加了行政成本。(3)损害政府的形象。城管是国家与城市的执法者,在外就代表了政府的形象,而其暴力野蛮的执法方式,将破坏其原来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失信于民。从宏观来看,城管继续采取这种强硬的执法模式,加剧与群众之间关系的紧张和冲突,也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矛盾冲突不断。另外,挑战法律的权威,使得民主法治、平等正义在个别领域成为空谈。
(二)暴力执法对法治的伤害。法治,即依法而治。我国著名的学者王利明认为,法治的内涵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至上、良法之治、人权保障、司法公正。按此理解,城管的暴力执法是与法治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其暴力向民,不但是凌驾在法律之上,还是对群众人权的侵犯。再者,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假若承认城管的行政主体地位,其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时,必然要依法行政,以符合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当前,城管的暴力执法恰恰违反了依法行政的要求,给法治造成伤害。城管执法者在执法时当然会认为自己在依法行政,但是判断其是否依法行政,要从其权力运行的性质与状态来作出判断。从权力运行的程序和权利权力的实体关系两个层面来理解和衡量时,其结果可能时与某些当权部门标榜的正义、秩序和公益有所出入。
二、城管执法模式的法治诉求
(一)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内涵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比例原则的基本理念是“最小侵害”精神,对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约束,防止权力的滥用,从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这就要求对城管的执法行为要进行束缚,改变原来的不合理暴力行为。而目前,城管的暴力事件不断发生,引起公众强力的不满,其凸显了约束缺位的问题。在城管与小商贩的冲突中,多见执法者对商贩的“无情打击”,不见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因此,基于比例原则的要求,普及法治理念,需要对城管执法行为的合法合理性进行法律的约束,树立其对执法对象人格尊严的尊重。
(二)尊重公民的财产权。纵观城管执法的主要领域的执法行为,包括对无证摊贩的取缔,以及对所谓违章建筑的拆迁,无不充满了对公民个人的财产权的侵犯现象。在很多地方,“三强”现象,即强拆房、强拖车、强拉财物已经成为城管执法的常态。城管针对无证摊贩的查抄、罚没、踢摊、摔货等等,是对其行政对象的财产权的巨大破坏和剥夺。从某种意义上讲,要真正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必须要有健全的行政法律制度对行政权侵害公民财产权的行为予以明确的禁止。另外,对于、野蛮执法,侵害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
(三)程序正义。在行政法领域程序正义原则,也称正当程序原则,其基本内涵是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如果没有公正的程序可以依靠,行政执法权力很容易变成“肆无忌惮”的强权。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而有些法规和规章也缺乏起码的程序要求,导致部分行政机关缺乏程序指导,任意行使权力。变革城管行政执法模式,符合法治的要求,必然要重视程序正义。
三、城管执法模式的变革路径
基于行政执法方式的日益法治化为城管执法模式的改进提供了基本的指导理念,对处理好政府与公众关系的价值追求也为城管执法模式的变革提供了目标。
(一)柔性执法的引入。在法治理念的指导下,需要克服以往城管执法中单一、野蛮和僵化的执法方式,采取更加符合人渴望被尊重和自我实现的心理特点的方式,那么,柔性执法的引入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所谓柔性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运用非强制手段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主要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调解、行政奖励等一系列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新型行政行为的总称。柔性执法强调的是非强制性。注重运用多种手段来引导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正确方向,给相对人一定的灵活度,促使其选择最小成本的行为方式。
要把柔性执法引入城管执法中,首先应当转变执法理念,加强以人为本执法理念。其次应注重选择立体的、回应型的执法模式。再次应注意多种执法方式相结合,其中主要包括指导引导、劝告说服、协商沟通等等。最后应将柔性执法各项内容制度化规范化。新的理念和新的执法手段要得到落实,有赖于系统化的行政执法制度的支撑和保障,需要制度化使其定型。
(二)从单一治理走向公共治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中国的社会管理是实行“国家-单位-个人”的“单一治理”模式。在单一治理模式中,政府被放在社会管理的主体地位,强调政府是社会和公众的“主人”这种模式是违法法治的,放大了政府,而忽视了公众。
基于单一治理模式的弊端,社会对民主法治的追求,公共治理成为了一种新的需求。公共治理强调的是参与社会管理的不仅仅是政府,还包括民间组织,人民团体,公众个人等,应该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那什么是公共治理呢? “公共治理”这一表述可以作为政府创新社会管理的一种阐释。可理解为面对国家或区域内的公共问题或公共事务,党、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和人民群众等治理主体通过对话、协商、谈判、妥协等集体选择和集体行动,达到共同的治理目标,并形成资源共享、彼此依赖、互惠合作的机制和组织机构,建立共同解决公共问题的纵向、横向的或两者结合的高度弹性化的组织网络,从而有效克服单一权威主体或者单级政府力量所形成的垄断和低效影响,为国家和社会的良性互动,为解决长期以来的社会弊病建立健全一套常态的长效治理机制。
参考文献:
关键词:互联网;思想道德;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7)03-0154-02
互联网技术在近几十年的发展深刻影响了世界,人类的生产进步、生活方式和社会结构被显性地编织进网络空间,形成了互联网社会和现实社会并存的空间架构。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一方面促进了互联网在各方面的应用,反过来,网络也隐性建构着庞大的虚拟世界,渗透进新时期国家运行的各层面。互联网在当代的发展变化让党和政府认识到先进媒体技术对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蕴藏着巨大能量,互联网能够更便捷地凝聚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汇集社情民意。但另一方面,中国网民已经达到了惊人的数量,巨大数字的背后其实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网络时代,政府怎样实现良治?
一、网络时代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研究的必要性
截至2016年12月,中国互联网民数量达到7.3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学习知识和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网络以强大的影响力和渗透力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但与互联网繁荣景象共生的是一些不文明现象在网络空间滋生,一些不良的网络风气对社会风气和现实产生了影响和冲击。
1.网络交际造成人际关系疏远
互联网的“人―机―人”交往模式似乎客观上扩展了人与人交流的时空范围,实则纵容了网上交际的虚拟形式。现实生活中的个人把交往机会过多赋予虚拟空间,于是人们与家庭成员之间、邻里以及同事之间的感情联络开始渐渐变得淡漠。沉溺于网络交往的个体内心易于产生枯燥而空虚的倾向,对现实社会产生抵触心理。一些个体认识甚至发生扭曲,失去了对现实生活的感受力和参与感,部分严重的网络依赖者被界定为心理疾病。
2.虚拟社会导致道德观念模糊
网络时代,人们每天穿梭于虚拟世界和真实社会,大部分人可以把网络和现实有机勾连在一起,顺畅地完成个体角色的统一或者转换。但是一部分网民对这两个社会的道德现象、行为准则及道德意义的认识存在着一定反差。他们在现实社会被严格的道德力约束,而在网络虚拟社会中,他们往往自认为来到了自由的国度,可以肆意言行而不必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他们的认知和行为产生偏差,甚至敢于挑战现实中不会触犯的道德。
3.海量信息侵袭下信息污染增加
互联网的信息量每天都以几何倍数增长,但是在自由抽取信息的同时,也会产生所谓“符号暴力”(被污染的信息)侵扰。一些虚假信息、过时信息、错位信息会影响人们筛选有用的信息;强制浏览的植入程序利用网页代码技术,强制网民自动访问黄色网站、商业广告等网页。我们看到,网络空间的信息污染也给互联网生态的健康发展带来了阻力。
4.技术进步使隐私被侵蚀风险加剧
数字化是网络虚拟空间的显著特点,信息的开放性和通用性使网络活动会留下一连串的数字痕迹,个人的隐私信息也会在网络上被查阅或跟踪。保护个人隐私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伦理道德要求。但是,由于互联网上网络安全性能较差,个人隐私很容易被他人窃取和滥用,特别是新媒体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大量涉私内容经由新媒体渠道无障碍地传播,从技术上强化了传播内容的涉私性。而我国法律对隐私保护条款的粗疏及隐私权的非分立性导致的隐私法的弱规制力,使个人隐私保护的安全性出现隐患。
5.网络监管漏洞下网络犯罪趋升
网络道德行为的自由度和灵活性非常高,这为人们放弃道德责任提供了可能。一些自恃网络技术高超的人可以利用网络庞杂、无序、松散等特点和网络监管的漏洞以及网络犯罪治理的困难,在网络上进行非法活动。尽管动机和规模有所不同,但网络犯罪对经济秩序、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二、目前网络治理面临的道德困境
互联网的繁荣发展不能遮蔽以上诸多问题的产生,虽然问题的面相各异,造成的社会破坏力不同,但是我们都可以归因到互网媒介的新特点给网络治理带来的困难,而这些困难无一例外与思想道德建设缺失相关联。
1.网络放松了个体的自我约束
网络时代在现实社会之外提供了一个虚拟的社会空间,它具有再选和遮蔽自我身份的作用。“虚拟的自我掩盖了真实的自我”[2],网民可以以电子书写的方式随意地修饰和涂抹自己的身份,也可建构自己多变的主体身份。被创建的自我角色很可能是实际社会生活过程中被隐藏的面相,毫无顾忌地释放压抑的自我。这样,一些网民道德束缚感降低,较少顾及社会责任、舆论导向和道德观念。
2.伦理道德规范的约束作用有限
现代网络社会中,个人主体性的过度发展导致了极端利己主义盛行,公民自我的道德约束力下降。而就道德的发生机制来看,传统的道德观念根基也发生了松动。一方面,网络成为当代意识形态争夺的场域,西方主流意识形态对我国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另一方面,传统伦理道德在网络面前缺乏感召力和说服力。现代网络社会的信息量惊人,单一和枯燥的传统伦理道德资源易被一些搏人眼球的新奇信息淹没。
3.法律约束体系不完善
法律的约束应该是在道德体系之外作为底线的个人行为约束机制,但是网络上的非道德行为甚至某些违法犯罪难以得到相应的惩处。这被我们称为网络负道德成本的低下,即网民在非道德行为后只付出极低的代价,或不承担“经济后果”。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的离散结构,对人们的网络行为难以实现很好的控制,从而对不道德行为采取相应的道德监管。而另一方面是强制性的缺失,这表征了我国关于互联网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相关法律的约束力不强,网络思想道德建设缺乏坚强的制度保障。
三、推进网络思想道德建设的对策建议
网络思想道德建设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国家和地方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整治网络环境的政策和规定,有关部门先后开展了“大兴网络文明之风”、“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文明办网、文明上网”等活动,有力地净化了网络空间,网络生态得到了相当的改善。但是和中央的要求仍有不小差距,任务还很艰巨。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对网络思想道德的主导作用还应该加强:一是明确责任;二是制定政策;三是引导社会[3]。具体来说,笔者归纳了以下三点建议。
1.建议增强文明网的服务功能,扩大网站的影响力和宣传效果
中央和地方的文明网是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正能量的主要阵地,要把门户网站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窗口,努力提高网站的服务能力和水平。首先是把政务公开作为增强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的重要手段。要及时准确地将工作动态和思想道德建设进展情况在文明网上。二是增强线上服务的水平,改进互动单元的可操作性。要在文明网上精心组织活动,拓展思想道德宣传的途径,以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传播社会正能量。第三,联手全媒体,扩大宣传效果。全媒体时代的公民思想道德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在加强自身力量的同时,积极整合各类网络资源和传统媒体,同心协力做好网上思想道德建设。
2.建议加强制度建设,积极研究和推动网络道德建设的立法立规
目前,W络空间的治理存在着一些法律空场,我国虽然先后颁布实施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是回归到监督和执法的现实依然存在一定难度。现在的当务之急是加快立法步伐,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我国网络建设的网络法律,用法律来推动文明上网,建立网络思想道德新风尚的根基,划清网络思想道德建设的底线。各地政府部门也可以制定地方规章,加强网络立法研究方面开展一些尝试,为全国的网络立法提供积极的建议和对策。此外,要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和完善思想道德建设舆情研判机制,实时动态地把握舆情脉动。
3.建议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网络参与主体树立自律意识,提高网民道德素养
“网络是惟一能够没有偏见而发展,不经引导而学习的组织。[3]”要通过持续有效的网络文明传播,把我们宣扬的网络道德内化为网络主体的自我道德意识,从而确立网络文明风尚,净化网上环境。具体而言:一是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的宣传优势对网络主体进行道德灌输,宣传正义、善良、诚实等道德行为,在此基础上引导网络主体逐步建立起网络道德意识;二是必须提高网络主体的道德修养,唤起网络主体的自主意识,强化网络主体的自我道德教育――道德养成。“对网民的思想、行为进行正当引导的教育趋向,必须以网络化的社会生活为中心”[4],网络主体主动进行网络道德修养,其实就是自觉进行道德内化,这个过程不再是外界对个人的思想干预,而是网络主体对道德至善自主、自为、自觉、自愿的追求。
四、结 语
党的十报告浓墨重彩地突出了道德建设的重要地位,将“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作为实现中国梦的现实要求和关键举措,这就给中国网络文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网络时代,我们要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网络思想道德建设,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掌控网上舆论主导权,提高网上引导水平,[5]”形成全社会共同的理想信念、道德规范和精神追求,切实打牢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道德基础。
参考文献:
[1] 鲍宗豪主编.数字化与人文精神[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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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美)卡斯特.夏铸九等译.网络社会的崛起[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关键词:关系网络
地下经济
信息
信任
违规倾向
一、问题的提出
原子化个人、追求自我利益和理性计算是古典经济学对经济活动的基本假设(Smith,1979)。而波兰尼(Polyani,1944)认为,经济活动嵌入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其行为、方式和结果均受制于特定的社会关系。马林诺夫斯基(Malinowski,1984)在太平洋岛屿上的考察则展示了当地经济活动是怎样基于库拉圈开展的。不过,波兰尼认为,随着现代化的到来,经济会脱嵌于社会,开始独立运作。
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85)否定了所谓纯粹自由市场的存在。他指出,因为关系网络既是经济活动开展必不可缺的要素,又能产生相应的规制力量,即便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中,因为信息不足、信任缺失和潜在违规的问题,经济活动依然需要依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许多实证研究也依此探讨关系网络与经济行为之间的关系。例如,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73,1974)和边燕杰(Bian,1997)探讨了关系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作用,虽然他们基于美中不同案例得出了“弱关系”假设和“强关系”假设看似相反的结论,但本质上都证明了关系网络的重要作用。伍兹(Uzzi,1999)通过对芝加哥地区银行业的研究,探讨了嵌入型和疏离型关系网络对中小企业与银行借贷关系的影响。英格拉姆和罗伯茨(Ingram and Roberts,2000)通过对悉尼酒店经理之间朋友关系网络的研究指出,私人关系也有利于增加经济绩效。李树和(Li,2003)提出一个经济交易中关系治理的理论模型,指出关系治理中交易双方靠互相信任、声誉和对未来交易的期待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保证交易的完成。有研究者认为,中国市场就是一张关系巨网,将所有经济行为笼罩其中(Su and Littlefield,2001)。但关系网络未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阻碍,反而是促进中国经济前进的重要动力(Chan,2000;Keister,2001)。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则主要有两个领域,一是用关系网络(家族网络和与政府、国企官员的私人关系)解释中国民营经济的兴起、发展和局限;二是关注关系网络对劳动力市场的作用(参见:桂勇等,2002;陈立旭,2007;李孔岳,2007;陆益龙,2011)。
在嵌入理论中,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85)强调变动中的社会关系(ongoing systems of social relations),指出关系网络不能被固化成某一个背景要素。关系网络与经济活动不断互动,行为受关系网络的制约,关系网络又被具体行为影响,双方紧密相关,互相形塑,不断变化。依据嵌入理论,汉密尔顿(Hamilton,2006)指出,中国商业实践的主体就是构建不断变化的关系网络。符平(2011)在对惠镇石灰市场的研究中分析了私人关系网络如何促成当地的石灰市场形成稳定交易和市场秩序,曾国权(2011)则对关系动态过程的研究框架进行了系统的论述。
由此可知,在研究中不能仅将关系网络视作前提,而是要从嵌入的视角去考察经济活动与关系网络的动态过程。但因为方法的限制,定量研究和宏观论述不但很难描述出微观的动态过程,而且可能会踏入另一个误区,即将关系网络视为先天存在的。事实上,关系网络往往产生于具体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没有经济活动,很多关系网络就不会存在,两者互为因果。定量分析或宏观论述在结果上可以回答关系网络是否影响了经济绩效,却无法解释关系网络从何而来,如何演化,如何改变了具体的经济行为,以及变动中的关系网络怎样与变动中的经济活动互相塑造。通过对微观案例的深入分析或许能回答这些问题。
现有研究大多探讨的是关系网络在合法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在合法的经济活动中,除了关系网络之外,还有一整套正式制度规范其活动。但地下经济恰是以非正式制度为前提,关系网络的作用就会更加凸显。因此,研究地下经济或许能更清晰探查到关系网络的产生、嵌入、作用和变化。本文的研究对象上海市火车站自行车黑市(简称“火车站黑市”,下同)活动即属于地下经济的一种。
地下经济涵盖了三种类型的经济活动:未统计的有益经济,借合法经营形式谋取非法收入的经济活动及无视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非法经营和黑市交易活动(万安培,1994:14),火车站黑市显然属于第三种。问题是,在非正式制度条件下,火车站黑市的交易活动如何开展,交易活动所需要的信息和信任如何获得,黑市内部是否会有能约束行为人的潜在违规?
现在系统回答这一问题的常见思路是将地下经济与有组织地犯罪联系起来(彭峥嵘,2002)。大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研究,同时也探讨其在地下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唐晓容,2003;徐兴俊、陈庆彬,2006;陈柏峰,2008)。研究认为,黑社会化对地下经济活动有三个好处:第一,建立秩序。经济活动需要秩序,而地下经济存在的前提是无视国家法律,因此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建立新的秩序。黑社会性质组织依靠暴力强制,可以带来秩序,减少违规。第二,降低风险。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更多的经济和其他资源,可以更好地传递信息,寻求庇护,应对国家的威胁,拓展生存空间。第三,提高收益。组织化可以让地下经济规模经营和分工合作,提高利润水平。
贝克尔(Becket,1968)开创的犯罪经济学将犯罪视为一种经济活动,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根本目的,其行为选择取决于犯罪者(或潜在犯罪者)与国家和社会之间就收益、成本和惩罚等进行的长期博弈。而黑社会化意味着地下经济的行为人可以通过构建组织,保证信息的流通和信任的建立,降低外在国家治理的风险和内部的潜在违规风险,这也符合新制度经济学的假设。
但就本研究的案例而言,黑社会化却未必是可行的研究路径。首先,黑社会化的前提是暴力垄断,但地下经济未必一定能产生暴力垄断,特别是那些本身就不太涉及暴力的地下经济活动。第二,国家威胁是地下经济必须应对的难题,但问题是黑社会化未必能降低来自国家的威胁。事实上,黑社会化很多时候不但不能降低,反而更可能使自己成为政府的靶子。蒂利(Tilly,1975)指出,黑社会只可能长期存在于国家权力虚弱的地区,在国家权力强大的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定将遭到严厉打击。而在中国,特别是本案例所在的上海,足够强大的国家权力是不能容忍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存在的。
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条件,又是什么机制在促进火车站黑市的运作,提供必需的信息和信任,并约束行为人的潜在违规可能?关系网络是可能的答案。在既没有国家的正式制度,也没有黑社会化组织的火车站黑市,经济活动得以开展是基于关系网络提供的信息和信任,并约束了行为人的潜在违规倾向。
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85)指出,即使仅有关系网络而没有组织,也能确保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诺斯也不得不承认,“在大多数经济史中的交换形式,都具有人格化交易的特征……并且交易费用很低”(North,1990:46)。国内的一些实证研究也探讨了在没有正式组织和制度的情况下,地下经济活动在关系网络作用下的运转情况。项飚(2000)对“浙江村”十余年发展历程的研究指出,非法的地下经济之所以能以“非现代”的手段在现代经济秩序中存活并有活力,是因为它扎根于一定的关系网络中。他用“关系丛”描述这种网络,指出“关系丛”不仅能产生信任,促进经济活动展开,同时也能形成足够的规制力量,防止违规行为发生。“浙江村”经济运作的前提就是“关系丛”的不断再生产。唐丽(2003)则研究了一个地方性假烟市场是如何基于亲戚和朋友间的关系网络产生并运作的,探讨了关系网络的产生和变化,并分析了它规范参与者行为的作用。
总的来看,对关系网络在地下经济运作的个案研究还不多,许多有意义和具有独特性的机制还没有被揭示出来。例如,在以上研究中,老乡朋友的关系网络在地下经济活动发生前就早已存在,在地下经济活动发生后嵌入其中。而在火车站黑市的地下经济活动发生前,黑车贩子间并没有存在相应的关系网络,那么这里的关系网络又是如何产生的?换句话说,黑车贩子们是如何去构建他们的关系网络,而在关系网络产生后,它又如何嵌入火车站黑市的交易活动?在交易活动不断发生的情况下,关系网络的形态又发生哪些新的变化并进一步塑造火车站黑市合适的交易活动?这些都是本文讨论的问题。
二、研究对象与调查概述
本文是基于2004—2008年对上海火车站自行车黑市1的田野调查,笔者以买家身份进行观察和访谈。由于黑车交易中接洽、看货和交易在空问上的不同位置(见图1)以及一些调查策略的运用,笔者有大量时间对黑车贩子的活动进行观察和访谈。在初期调查并没有明确的框架,主要是围绕怎样卖车、车为何越卖越贵以及现场发生的一些事情进行访问。访谈记录将火车站黑市编码为H,不同受访者按数字1、2、3、4编号。
(一)位置及环境
火车站黑市位于上海火车站上海站北广场附近,黑车贩子的主要活动范围是北广场东北角,即交通路从地铁上海站站出口处至大统路隧道一带;黑车多存放在太阳山路、交通路与大统路、长兴路交叉的旧弄堂中(见图1)。这个地方是老上海所谓的“下只角”,属于旧城改造的重点区域,人口密度大,流动人口多,社会秩序较乱,违法活动多发。在整个火车站周边乃至更远一点的恒丰北路等地,很多人从事倒卖车票、卖假发票、和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盗卖自行车只是其中之一。
警察到这一区域巡逻时,黑车贩子就会离开,并至少在半个小时内不再出来。不过巡逻次数不多,这是因为闸北区车站派出所警力不足,辖区内违法活动多发,盗卖黑车与其他活动相比属于对社会秩序影响较小的,在警方的容忍范围内。重要的节假日或“严打”期间,警方会加强巡逻,这时黑车贩子就会全天暂停活动,偶尔晚上才会出来。另外,上海警方在2001年和2007年分别组织过两次大规模打击自行车盗卖活动的行动,在那期间,黑车市场的活动低潮了数月之久。
(二)行业状况
火车站黑市有淡旺季之分,每周的周一到周五是淡季,因为“警察、买家都在上班”,周末则是旺季;每年的9—10月是旺季,因为“学生开学”,1—2月是淡季,因为“天冷和过年”。旺季时,黑车贩子大多会整天在黑市中寻觅买家,淡季时,可能只有一半甚至更少的时间在活动。黑市的大部分黑车是从偷车贼手中收购的,也有一部分是黑车贩子自己偷的。这里销售的黑车大多是知名品牌,杂牌少,旧车少。
“我只卖捷安特,来买的也是冲着我们这好车多来的。那些破牌子,质量太差,你骑你知道,两天就到处响,我从来不收。”(H3访谈记录,2005.10.7.)。
这里最常见的品牌是捷安特,美利达(Merida)次之,差一点的品牌也有,但至少也是国内知名品牌,例如喜得盛、凤凰、永久等,更差的品牌很少有。主要售卖的车型有捷安特公路系列的Speeder-x、Speeder。lx、Speeder一1,山地系列的ATX660、ATX670、ATX680、Pop、Hawk、Spider等,城市休闲系列的Master.1、Master-2、Hunter-1、Hunter-2、Khan等。
只卖好车与黑市定位有关,火车站黑市在上海市自行车黑车流转中只是一个小部分,不同品牌、不同新旧程度的黑车有不同的流向。图2是根据调查资料绘制的上海市自行车盗窃、中转和销赃的流程图,能较清晰地表明其中关系。
(三)黑车贩子构成
经常出没的黑车贩子大约有六七十人,主要包括三类人:第一类是年龄较大的本地人,一般四五十岁,大多是下岗职工;第二类也是本地人,大约二三十岁,大多很年轻的时候就开始“混”,有一些有过服刑或劳教的经历,因而很难正规就业,所以就来卖黑车了;第三类人是外地来沪人员,这类人年龄跨度较大。黑车贩子或者家在火车站附近或者租住在此处,他们的住房及附近的弄堂也是他们用来窝赃和销赃的主要场所。他们绝大多数都是男性,也有极少数女性和丈夫一起贩卖黑车。少数人在贩卖黑车前就是同乡或朋友关系,多数人在进入黑市前不认识。
三、关系网络:隐藏在“义气”之下的利益
卖黑车是火车站黑市的核心活动。本部分要讨论的是,在关系网络作用下,卖黑车的活动呈现出什么特征,为什么关系网络会嵌入黑市的交易活动,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它又是如何随着黑市的成长而形成和演化?
(一)黑车交易的流程
火车站黑市并不是一个整体的黑车售卖组织,黑车贩子之间互不统属,大多是由亲朋或夫妻关系形成的两三人小团体进行收车、仓储和卖车的活动,但也有人是单干。整个市场上,这样的小团体或个人大概有二三十个,从这点看,火车站黑市类似于完全竞争市场。
表面上看,黑车交易的步骤和普通的商品交易没有区别,都包括三个步骤:接洽一看货一交易。不同的是接洽、看货和交易在空间上处于不同的区域。如图1所示,交通路从地铁出口到大统路隧道过街天桥间的狭长地带为接洽区,看货区域包括大统路隧道北侧、以东的棚户区和隧道南端出口。看货的同时,如果买家对自行车满意,则会谈价钱,有时会在原地谈,谈好后,买家付完钱就可以现场交货;也有可能先由其他黑车贩子把车带走,黑车贩子带买家去另一处谈价钱,谈妥后再将车取出完成交易。
(二)中介与黑车交易
实际上,黑车交易在接洽和看货之间还存在一个中介环节,在这个环节之后,买家才会被负责接洽的黑车贩子转给另一个黑车贩子。中介并不是专职的,每一个黑车贩子都有可能承担中介职能,但中介会参与到多数黑车交易中,并决定哪个黑车贩子去卖车。外号“小胖子,,的黑车贩子H2就是火车站黑市中主要的中介之一。
H2脸上总是带着笑,看上去比较和善,不像有的黑车贩子一脸凶相。他普通话较好,说话语速较快,声音大,干脆利落。H2一般都待在交通路位于大统路隧道过街天桥西侧5米左右的地方,这是从接洽区到看货区的必经之路(见图1)。当负责接洽的黑车贩子带着买家走来时,H2会迎上去,与接洽人和买家交谈几句,目的是弄清买家想买什么车。如果接洽的黑车贩子手上刚好有买家想要的货,H2就不再说什么,任由买家和接洽人去看货。但如果接洽人并没有买家想要的车,接洽人一般就会离开,将买家交给H2,H2会带着买家去找某个有货的黑车贩子,找到后,他就会回到之前的地方。有时候他也会带买家去看自己的货。
令人困惑的是,两个黑车贩子往往不是一伙的,也就是说买家买走的自行车和接洽的黑车贩子并无关系,他自己的货物并没有卖出去。H2也一样,他的中介行为绝大多数都与自己卖车无关。
我们不是一起的,都是自己卖自己的车,钱放自己口袋里。带你来的那小子(接洽人)也有车要卖,小胖子也是靠卖车赚钱。
(H4访谈记录,2005.11.5.)
接洽人和中介也不能从卖出车的黑车贩子手中获得任何佣金收入。不用给钱,给钱他也不好意思收。拉客的(接洽人)也不用给。要是这么一笔笔给的话,我自己就白干了,一个车才赚几个钱?
(H4访谈记录,2005.11.5.)
接洽人和中介人为什么会有这种看起来完全不利己的行为,受访者大多用“朋友关系”或“义气”来解释。
不要总是钱钱钱的,大家都是朋友,都在一个地方讨生活,做事要顾着朋友,你把客人介绍给朋友,你怎么能觉得吃亏了呢?你们这些大学生,这年头都被学校那一套给教坏了,什么都是钱钱钱。我跟你讲,以后到社会上,靠的是朋友,讲的是义气。
(H4访谈记录,2005.11.5.)
在这里,“朋友”和“义气”已经初步显现了自行车黑市交易活动中存在的关系网络以及它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但“义气”还只是关系网络的表象,并不能真正解释黑车贩子的行为。黑车贩子实际上并没有为“义气”付出利益,因为接洽人虽然在某时失去了买家,但在另一时间,他又会从其他黑车贩子那里得到买家。而对中介来说,中介的优势能让他们优先给自己安排买家。
你说的也对,不讲钱也不行。他做这些自己好处不少的,这小子(笔者注:指H2)精着呢,经常把人领去买自己的车,他卖掉的比我们要多。当然了,他多拿点也是应该的,这个也算是他的工钱,亲兄弟明算账。至于拉人的嘛,今天你把买主介绍给别人,明天别人碰见了合适的买主也会介绍给你,谁都亏不了。
(H4访谈记录,2005.11.5.)
(三)关系网络的作用
包括中介环节的黑车交易流程表明,黑车贩子中间存在一种互质的关系网络。在其作用下,黑车市场的交易活动从个人各自接洽和各自销售,变成轮换出去寻找买家(一定时段内只有两三个人),找到潜在买家后,中介人再根据买家的需求介绍给不同的黑车贩子。
在这个过程中,互助是基本原则,一个黑车贩子既会给别的黑车贩子介绍买家,也会获得去接洽的黑车贩子带来的买家。但这种互惠关系并不是对等的,付出方一般不能从得到方获得相等的回报。但只要交易事件足够多,付出和获得一般会基本均衡。也就是说,通过关系网络,每个人都向群体提供资源,群体对获得的资源进行整理,再提供给每个人。
但按照一般市场理论,存在多个参与者的自行车黑市应该被视作一个完全竞争市场,原子化个人、追求自我利益和理性计算是其根本前提,竞争应是基本规则。他们应该展开广泛的竞争,为抢买家不遗余力,而不应该互助。在互助过程中,因为中间环节的增加,黑车贩子明显付出了更多的时间成本,而直接与自己找到的买家交易,成本更低也更简单快捷。那么,他们为什么舍近求远,选择表面上看上去费时费力的交易方式?
要解释这种现象,必须从黑车贩子所处的社会环境和经营条件人手。首先,黑车交易与自行车专卖不同,后者货源充足,型号齐全,能满足买家的购车需求,而前者由于货源不稳定和安全的双重原因,单个黑车贩子手中只会存几辆车。这样一来,就经常遇到无法满足买家需求的情况,介绍给别人则是一个可取的选择。
我们最早都是自己去找客人,但一般走过去几百个人,才会有一个是来买车的。这个人想买的车我刚好有的可能性也就三、四成,而且看了也不一定买。运气不好的话,一天做不成生意是常事。
(H5访谈记录,2006.5.20.)
(把买家介绍给别人)大家都该这么做。当然了,买家想买的车,要是你刚好有,那当然卖自己的了。要是人家要的你没有,那你不介绍给别人?你自己也赚不到钞票,人家会再去找别人买,还不一样。那还不如你主动介绍过去,还落个人情。(H18访谈记录,2006.10.7.)
但是,为什么不采取收佣金介绍生意的方式呢?因为收佣金在操作上很难,也不利于被黑车贩子视为“义气”的关系网络的维持和再生产。而互助则既能生产“义气”,还能解决交易费用无法计算的问题。
这个算不清,生意没做成怎么办?而且收多少呢?400块的车收30不多,100块的车给别人30,还挣钱吗?钱这玩意算不清,而且算着算着就有矛盾了。所以,要讲钱,但不能多讲,讲多了义气就没了。要多讲义气,讲义气好,大家好朋友,互相介绍,谁都亏不了。
(H18访谈记录,2006.10.7.)
第二,每个黑车贩子都需要买家,如果不按现有流程,而是每个人都亲自接洽找买家,就会有很多人在一个地方同时接洽买家的情况,这很有可能会引起内部冲突,影响到所有人的利益。
我们最开始的时候,也确实是都在外面找人(买家),但是很不好。一来,大家你抢我抢的,会坏关系。二来,价钱也不好,都想卖出去,就得压价。而且,一大群人拥上去,想买的人都要被吓跑了。
(H5访谈记录,2006.5.20.)
第三,由于社会危害不大、警力有限和法律规定等多种原因,警方对贩卖黑车保持一定的容忍,这也是贩卖黑车活动能持续的重要原因之一,但贩卖黑车也不能触犯警方的底线,否则必然招来严厉的打击。
干这个是违法的,我们心里都清楚。但火车站这儿,干什么的没有?说起来,我们还真算是良民了,也就是为了混口饭吃。所以,警察会来查,会赶(我们),但一般也不大会抓,他们要管的事太多了,我们根本不重要。但你也不能太嚣张,要是总是几十号人堵在哪里,那路才几米宽,那警察肯定得来呀。像现在这样,总共就两三个人在这,看着和别处也没什么区别,警察就不会来了。
(H2访谈记录,2006.6.4.)
因此,由于以上需要,关系网络在火车站黑市产生并嵌入到经济活动中,达到了建立秩序、降低风险和提高收益的三个目标。
(四)“拉关系”和“讲义气”
关系网络又是如何产生的。项飚(2000)研究的“浙江村”中绝大多数人都来自温州永嘉,甚至是同乡同村;唐丽(2003)研究的关系网络本就是村落熟人社会的一部分。这些研究都强调了一点,即地下经济活动中的关系网络是原有关系的复制和发展。
问题是,如果本来没有关系,也能发展出关系网络吗?在本案例中,某些黑车贩子也是亲朋关系,但这并不能构建出整个火车站黑市的关系网络。火车站黑市本身不是熟人社区,全部黑车贩子的来源复杂,绝大多数之前并不认识,即使本地人之间,也仅是脸熟。
我不是本地人,搞这个(卖黑车)才在这里借的房子。我们最早(90年代)做的这些人,基本都不认识。他们有几个本地的以前认识,但也不熟。(H5访谈记录,2006.5.20.)
我和xx(两人都是住在附近的本地人)以前也就是见面打个招呼,(以前工作的)厂子不一样,谈不上交情。(H4访谈记录,2006.6.13)
事实上,大多数黑车贩子是在进入黑市活动后才逐渐相互认识,他们的关系网络是依靠“拉关系”和“讲义气”形成的。之所以要拉关系,是因为关系网络和经济活动往往是一体两面,密不可分的,就如汉密尔顿(Hamilton,2006)强调的,构建关系是中国商业实践的基本特征,没有关系,很多经济活动就无法开展。
后来在一起做生意,既然在一起,就总该拉拉关系,互相有个照应。见面打打招呼,你不认识的,多打几次招呼也会认识,互相帮点小忙就很自然了。混社会一定要多认识人。(H5访谈记录,2006.5.20.)
“拉关系”包含很多细节,大体可分为三步:一是见面打招呼聊几句,有时是与生意相关的事,有时是不相关的事,如家庭、孩子和经历等;二是遇到警察或居委会检查时互相通风报信;三是进一步互相介绍买家和货源。第一步是从不认识到认识,认识和不认识的差别巨大,不认识不交流,根本不可能有信息传递;第二步和第三步就是黑车贩子说的“讲义气”。需注意的是,义气是“讲”出来的,不讲就没有义气。
你主动介绍过去(买家),(别人介绍买家给你的事)总会轮到你的。在社会上讨生活,大家要互相帮忙。你跟我讲义气,我跟你讲义气,大家讲义气,大家好兄弟。(H18访谈记录,2006.10.7.)
本案例中关系网络的产生是因为经济活动的需要,它最初始于“拉关系”,但仅仅靠“拉关系”并不够,因为在经济活动中,关系网络能够存在的关键是有一套利益纽带机制。如何建立这种机制?在中国,一般认为关系管理的基础主要是血缘、地缘以及代表其文化表象的儒家文化(项飚,2000;唐丽,2003;曾国权,2011)。关系管理的目的是服务经济活动,是经济活动得以开展的必要条件,但两者在时空上往往是分离的。因而,就必须先有关系,并通过关系让对方有利益,才能开展经济活动。这也是亲友同乡关系重要的原因,即它们能提前为经济活动准备好关系网络。
但本案例的独特之处是经济活动在先,关系网络在后。不仅经济活动依赖关系网络,关系网络的构建同样依赖经济活动。具体而言,“讲义气”具有双重属性,对交易信息提供者来说,这是关系管理;对信息接收者来说,这是经济活动。每一个黑车贩子既是信息提供者,也是信息接收者。因而,在“讲义气”过程中,关系管理和经济活动是统一的。黑车贩子并不需要先有亲友同乡的关系网络,也不需要刻意地去开展关系管理活动。只要存在黑车交易,“讲义气”就会自然而然地展开。
讲义气其实很方便,天天在这里做事,只要人拎得清4,不要拎不清,总会讲义气的。(H18访谈记录,2006.10.7.)
没有黑车交易,也就无法“讲义气”,也没“讲义气”的必要。在本案例中,经济活动是关系网络构建的根本条件,其活动的范围也是关系网络的外在界限,并与前文所述的黑车交易方式共享同一套机制。
这里的“讲义气”的另一个特点是,它并不强调某两个或几个人之间的“义气”,而是整个关系网络的“义气”。因为黑市交易中起作用的是整个网络,交易信息可能来自于群体中的任何人,仅仅同一两个人讲义气并不能获得足够的信息。黑市交易的需要促使他们要对整个关系网络有较均匀的信息贡献,并且在某种程度上避免和特定个人过好。
四、关系网络的演化:卡特尔协议的诞生
在火车站黑市中,关系网络与黑市交易活动的演化并不只是共同加强。当两者的互动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关系网络会使黑市经济活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在本案例中,这种根本性的变化就是有关收购和销售的卡特尔协议的产生。
充分的信任和信息是卡特尔产生和运转的基本条件。在火车站黑市中,随着交易活动的不断发生,黑车贩子之间的信任不断累积,关系网络因此也更加紧密,信息传递的渠道也更加流畅。黑市活动使关系网络不断强化,关系网络在这一过程中又不断加强着黑市活动,但当达到某一临界点时,卡特尔协议就诞生了。这种协议包括收购(以及经营范围划分)和销售两个部分,它使黑车贩子从上到下的经营模式都发生了巨变,造成了火车站黑市从自由市场向垄断市场的巨大转变。
(一)划定经营范围与收购互助
在火车站黑市中,每一个黑车贩子都有固定的经营范围。一个黑车贩子不会既有捷安特的公路车,又有捷安特的山地车;或既有美利达的城市休闲车,又有其他品牌的女式车。
因为黑车贩子的数目大于车辆种类,因此同一类型可能有好几个黑车贩子经营,但同一个黑车贩子只会经营一类车。
划定经营范围的好处在于:第一,可以将每个黑车贩子固定在一个有限的经营范围内,减少竞争;第二,提高黑车贩子的专业水平。自行车知识十分繁杂,仅捷安特公司旗下就有上百个自行车型号,而关于刹车、变速、减震的知识则更加复杂,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对于黑车贩子卖车、特别是卖出好价钱十分重要。但全面掌握这些知识对文化程度不高的黑车贩子来说是很困难的。划定经营范围可以使黑车贩子需要了解的知识大大减少,只关注自己经营范围内的车辆类别;第三,有利于中介的工作。如果黑车贩子的经营种类总是变化,中介就很难根据其存货情况做出安排,划定了经营范围之后,这就不是问题了。
据受访者回忆,大约在2002年之前并不存在划定经营范围的问题,因为黑车贩子的货源是偷车贼,偷车贼不可能按订单盗窃,只能是碰到什么车偷什么车,黑车贩子也只能是偷车贼偷了什么车就收什么车,所以那时他们收购的车型很多但不固定。
其实我早就知道专收一种车比较好做,但没办法,收到什么车又不是你能决定的。(H13访谈记录,2007.5.14.)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有其他因素介入。比如,虽然单个偷车贼的货源不稳定,但如果将众多偷车贼的货源叠加在一起,货源就相对稳定了,各种车型的数量就变得可控。因此,多个黑车贩子可以联手买下多个偷车贼的全部货源,再分门别类将货源分给不同人。
通过关系网络可以将所有黑车贩子的购买力整合在一起,而交易活动不断增多会促使关系网络日益紧密,最终形成收购互助模式。具体过程大致如下:偷车贼找到某个黑车贩子,如果他带来的车可能不是这个黑车贩子想要的,他就会把偷车贼带给具备相关经营范围的人,如果那人不在(这种情况很常见),他就会替其收车。因为大多数偷车贼和黑车贩子有着较稳定的合作关系,所以代收车后,可以暂时不付款,由相关黑车贩子下一次和偷车贼直接结清。这种模式其实是互惠销售模式的翻版,不过它产生的要晚一些。因为代收模式、交易一方的不在场以及延迟性,需要更多的信任和信息。同时,本身也偷车的黑车贩子,如果偷到的不是他经营范围内的车,大多数时候,他也会将车转给相应的黑车贩子。
经营范围的形成没有什么规律。H4是因为“有段时间老做捷安特山地车的生意,后来自己也就固定了。”(H4访谈记录,2006.4.2.)。H2之所以卖高档车,是因为“这小子聪明,好车赚的多”(H11访谈记录,2006.4.2.)。H20之所以经营其他品牌的车,是因为“好车都让那帮人弄走了”(H20访谈记录,2005.10.7.)。
(二)价格同盟
在调查中,一个让笔者十分困惑的现象是,至少在2005年7月之前,对同一车型,不同黑车贩子的报价一般都是有差别的,只要多向几个黑车贩子询价,再讨价还价,就能获得更低报价,常用的砍价语是“某某才卖多少,你怎么卖这么贵”。而在这之后,黑车的售价逐渐上升(在2005年初,170-180元可以买到一辆几乎全新的Speed-x,但到2006年初,一辆接近全新的Speed-x至少要价250元),同时讲价变得越来越难,黑车贩子往往宁可不做生意,也不接受降价,而询问不同的黑车贩子,得到的报价常常是惊人得一致。
这显然是某种卡特尔的销售协议。最初同一区域中黑车贩子多,买家少,因此买家会询问不同的黑车贩子,充分利用他们的竞争关系获得降价,黑车贩子们的利润水平因而会降低。但有了卡特尔的销售同盟后,市场的局面就不是单个买家选择多个黑车贩子,而是多个买家面对一个整体的卡特尔销售联盟。黑车贩子在交易中的劣势被扭转,并在一定程度上占据了优势,除非买家不在这里买车(但黑车的价格还是相对低廉的),否则必须接受卡特尔的新价格。
2006年,黑车贩子们对主流车型的定价(括号内的价格是2005年初的,并且具体成交价格波动幅度大)是:捷安特Speed-x不低于250元(170—220元),捷安特Speed-ix不低于300元(200—250元),捷安特ATX660不低于250元(150—200元),捷安特Master-1不低于200元(150元左右)。这个价格是黑车贩子在交易中的底价6,他们不会低于这个价格卖车。当然,在销售过程中,依然允许杀价,但这已不是竞争造成的真实降价,而应被视作一种常见的迎合买家心理的营销手段。
图3显示了在关系网络的作用下,火车站黑市经营活动的变化历程。
(三)消解卡特尔的解体危机
卡特尔协议能提高黑车贩子的群体收益,但对个人而言,违反卡特尔协议却能带来更高的收益,因为假定其他成员的价格都不变,一个成员偷偷降低价格将会获得额外的巨大好处。但如果每个成员都这样做,市场价格必然下降,卡特尔提价的努力将瓦解。
卡特尔的危机包括两个困境:一是逐利带来的欺骗动机,即在理性人假设下,每个成员都会不择手段地追求最大利益;二是信息不充分的囚徒困境,即每个成员都不知道别的成员是否违规,因此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最好的方法就是自己先违规。具体到本案例,对黑车贩子来说,最好的情况是,别人遵守规则,维护价格水平,而自己降价并大量售出自行车。这样一来,限价的努力必然会失败,时间长了,信任将荡然无存,关系网络本身也会被摧毁。所以,必须要尽可能杜绝违规行为,才能保证关系网络的存续,也才能保证黑市的正常运转。那么,面临潜在的违规风险,关系网络会制造怎样的规范和机制去约束违规行为,以避免利益共同体的解体?
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85)指出,关系网络可以使信息充分传递,通过友谊、威慑、暗示等在网络中形成“小偷的诚信”(honoramong thieves)。波特兹(Portes,1993:1325)提出“强制信任”(enforceable trust)概念,强调在紧密团结的群体中,人们会把集体的规则置于个人的眼前利益之上;理由有两点:一是人们相信这会带来长远的利益,知道集体制约对个人将带来好处;二是如果做了集体不允许的事,违规者将被驱逐。
根据上述理论可知,防止违规的基础包括三部分:信息、信任和惩罚,它们之间是互相关联的。首先,紧密的关系网络可以使信息充分传递,每个人关于他人行动的信息是充分的,不会因为信息匮乏产生“囚徒困境”。火车站黑市空间狭小,黑车贩子之间有紧密的联系。对某一黑车贩子来说,他的货源大多是别的黑车贩子帮忙收购的,他的买家是别人介绍来了,而在交易的过程中,大多数时候都会有别的黑车贩子站在旁边见证他与买家的交易过程7,因此,其他人清楚他的所有交易信息,同样,他也清楚别人的交易信息。信息的充分传播使他们很难违规。
其次,信任也在关系网络中不断累积,在互惠的交易模式下,每一次成功的交易活动都会为黑车贩子们提供更多的相互信任,“义气”会越“讲”越多,人们越来越相信别人不会违规,因而自己为了共同利益也不会违规,卡特尔的秩序会越来越牢固。
最后,关系网络具有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机制——驱逐出关系网络,并因此能够对潜在的违规倾向产生足够威慑。在合法市场中,即使被逐出了卡特尔,企业依然能自己销售,企业违规的潜在损失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而在火车站黑市中,卡特尔协议和互助网络是一体的,脱离互助网络,黑车贩子就很难生存。因为黑车贩子的整个交易活动要依靠关系网络才能开展,脱离了关系网络的黑车贩子将面临找不到买家的困境。火车站是上海市有名的黑车市场,会有买家专门来买黑车,警方也因为当地环境的原因不会特别严厉地打击售卖黑车的行为。但在其他不具有这种条件的地方,寻找买家的困难和来自警方的威胁都会大大增加。对黑车贩子来说,首要的问题不是赢得利润,而是确保自身安全。因此,逐出关系网络的惩罚实质上不仅仅包含经济意义,更关乎生存。
有天我运气特别好。那天我在外面找客人,连续碰到好几个刚好都是买赛车的,我就直接领他们去看了,而且都卖掉了。那一段时间,基本都是我在做生意,顸我平常干好几天的了,别人差不多都没做成生意。开始我挺开心的,想着今天赚了不少。后来,xx碰见我的时候和我说:“生意不错啊,挺高兴的嘛”,阴阳怪气的,我一想不对,后来又来了几个客人,我问都没问,就直接领给小胖子了,他爱(介绍)给谁给谁。因为我再卖下去,人可能就得罪了。别人会想,我经常把人介绍给你,你小子却把客人都拉给自己,太不地道了。以后可能就不帮我,要是大家都这么想,我就混不下去了。(H4访谈记录,2006.10.21.)
不过,黑车贩子的违规行为还是存在的。有人告诉过笔者一个买低价车的方法:“如果价压不下来,和他(黑车贩子)熟的话,那就不要买,直接走。走了之后,你不要再从老地方(接洽的地方)过去,直接去住的地方找他,不要让别人(其他黑车贩子)看见,这个时候多说说,他就愿意低价卖给你了。”笔者依此尝试并成功过。这种违规行为的发生方式证明了关系网络的作用:第一,不降价是集体行为,是一种卡特尔式的价格同盟,而同时个体的违规行为也存在;第二,由于关系网络的作用,信息传递非常充分,买家第一次来的时候,所有信息都是网络内共享的,只能等到熟悉的买家偷偷来找他,保证信息不被他人知晓,才能降价;第三,惩罚措施也存在,能发挥作用(虽也有漏洞,但没有任何制度可以做到没有漏洞)。在笔者的实际尝试中,黑车贩子反复确认我去找他没有被人看见,反复叮嘱我不要和别人说。
(四)关系网络的结构特征
还有一个问题是,卡特尔协议的诞生是否会使关系网络向组织演化,也即是否在火车站黑市中会产生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从目前来看,答案是否定的。从理论上讲,关系网络与组织最大的区别是,组织的内部结构是集权和等级化的,资源向上聚集,命令向下。而关系网络中虽然人的作用比较重要,但没有集权和等级。就本案例而言,火车站黑市并没有形成集权的等级组织,依然是非集权的网络结构。
我们可以通过对处于黑车交易网络的核心位置的中介的实际社会地位的分析找到原因。首先,暴力和经济资源的垄断是集权等级组织的基本特征。虽然对“小胖子”H2这样的中介来说,对经营活动的安排是权力的一种体现,但是获得权力是因为获得了他人的认同,而不是因为积累了足够的暴力和经济资源。
也没谁选他(小胖子)出来做这个事(中介),我也不记得是什么时候了。开始是他自己比较积极,主要是他脑子好使,记性好,谁有什么车他基本都知道,也能说,和大家都比较熟,他在那儿,有人领买主来,他就总上去问,问完了会给个建议,说谁谁谁有车。弄的还不错,都能照顾到,所以大家就比较信他。久而久之,就成现在这样了。(H11访谈记录,2006.10.15.)
即使H2能够安排大量的交易行为,他权力行使的基础也还是信任,他对经营活动的安排不是决定经营活动,而只是建议和提供信息(谁有车)及行动策略。相关的黑车贩子收到他提供的交易信息,如果认可,则可以付诸行动,如果不认可,则可完全置之不理。
我们不是非得听他的,都听他的,好处就让他全占了。这小子精的很,其实他那么积极,说白了还不是为了给自己多弄几个钱嘛,当然他胆子大,东西(黑车)是比我们多。但要有个度,有一次,他把人(买家)都给自己拉去了,一天自己卖出去好多辆,我们却没落到什么。后来几天,我,还有那xx和XXX,拉到了客人,我们就自己找人卖,理都没理他。(H8访谈记录,2006.9.2.)
其次,中介并不固定。虽然H2是火车站黑市主要的中介,但他大多只是周末在,平常并不出现,因为“出去做生意了”(出去偷车了)。在他不在的时候,市场还需要继续运转,会自动产生另外的中介。成为中介的门槛非常低,归结起来就是两点:“记性好”和“懂平衡,方方面面都能照顾到”。更进一步讲,中介的环节不可少,但中介的角色却并非必不可少,只要中介的功能发挥即可。笔者观察发现,即使没有特定的中介,接洽人也可以通过带着买家多找几个黑车贩子,找到买家需要的车于,只是会多花一些时间而已。
最后,中介并不具有比交易网络中其他成员更高的声望。称谓往往能体现一个人的地位,尊敬的称谓在很大程度上代表某个人在群体内具有高位。“小胖子”是H2的外号,这个外号虽然描述他的身体再贴切不过,但从其同伴口中说出时显然不带有敬意,而更多的是戏谑和诙谐。在访谈中,受访者经常用“这小子”、“那小子”之类的词指代“小胖子”。黑车贩子对“小胖子”的评价也大多都是“这小子坏的很”、“精的很”之类的话,够坏和够精在地下社会中应当算是某种程度的褒义词,不是畏惧和尊敬。
五、结论
以宏观论述或定量分析为主的研究难以避免的是会将关系网络固化为背景条件,不能体现出关系网络与经济活动互动的动态过程,这在一定程度违背了格兰诺维特提出“变动中的社会关系”的研究初衷。因此,研究关系网络更重要的在于揭示其互动过程的因果机制。
本文试图通过对关键案例的研究解决这一问题,前面揭示了火车站黑市的关系网络和黑市交易的互动和变迁。此处则尝试更系统地探讨其中的因果机制。本文研究发现,经济活动在火车站黑市中面临三个障碍:信息不足、信任缺乏和潜在的违规倾向,这也是自由市场的一般问题,同时它还面临警方威胁(安全)和交易困难(收购和销售两方面)两个特殊问题。这五个因素是火车站黑市在具体运作中必须解决的,而变动中的关系网络既是关键的变量,也是解决问题的机制。而现有研究大多将其列为自变量甚至是背景,因变量则是地下经济活动的方式,两者互为因果。
从逻辑上看,最初的黑市活动并不存在关系网络,但五个负面因素都存在。为消除负面因素,黑车贩子最早开展的是“拉关系”(处于同一地理空间的经济活动则为“拉关系”提供必要条件),构建起最初的关系网络。“拉关系”的直接作用是信息和信任,一方面,相互间可以传递信息;另一方面,通过认识和传递信息的积累,其信任会比不认识时多。当关系网络产生后,“讲义气”成为关系网络真正形成的关键,具有关系管理和经济活动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它为黑市活动建立起了互惠的交易模式,另一方面,只要互惠的交易模式不断运作,“义气”就会不断地被再生产,关系网络也会因此日益紧密,信息传递也会更顺畅,让信任继续累积。当发展到一个临界点时,关系网络就会开始进一步的演化,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产生卡特尔协议。形成卡特尔的前提是有紧密的关系网络提供的充分信任和信息,从而实现收购互助和价格同盟。而此时,欺骗和违规的潜在威胁也开始凸显(实际上它贯穿市场始终,但在此时最凸显)。但这一风险被关系网络有效降低到可控的范围,一是因为关系网络使信息异常充分,并产生了“强制信任”,二是因为关系网络拥有强力的惩罚措施——违规者逐出,这一措施之所以有效,除了交易困难使黑车贩子必须依赖关系网络外,警方威胁因素也发挥了关键作用。经济利益可以使黑车贩子产生违规冲动,但在安全面前,他也必须三思而行。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叙述并不是目的论式的,而仅是对发生事件的抽象表述,黑车贩子并不先存在这一套逻辑并依此开展行动,其先后顺序也只是大致的,在实际中可能相互交织。
从火车站黑市不会黑社会化的角度探讨经济活动与关系网络的相互塑造,一个常见的逻辑是,地下经济活动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温床。如果不考虑黑社会化的政治意义,而仅从经济角度看,黑社会化实际是组织化,组织的作用是通过内部科层制结构以降低外部市场的交易费用(Coase,1937;Williamson,1975,1981;Williamson and Quchi,1981)。在火车站黑市,黑社会化意味着科层制取代关系网络,但它能降低交易费用吗?答案是否定的,科层制并不适合火车站黑市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和交易方式,因而黑市经济活动的特征和需要会杜绝关系网络黑社会化的可能。
具体而言,第一,火车站黑市交易活动的关键是大量的中介行为。但科层制结构对内部中介活动的定价是非常困难的,但没有定价就不能进行利益分配(Eccles,1981),而关系网络可以避免这一问题。
第二,黑车交易需要信息的快速流动,但科层制有可能让信息传递的效率降低(Granovetter,1985)。在本案例中,如果按照科层制的方式,买家信息必须先向上汇报,再由分配者向下分配,信息传递将更加耗时,并且会受分配者不在场的制约。而在关系网络状况下,不需要特定的路径和个人,任何两个或多个黑车贩子之间都能及时传递信息。
第三,科层制可能使监督更困难,从而降低信任和增加潜在违规(Granovetter,1985)。本文分析认为,由于关系网络中信息的充分流动,几乎所有交易信息都是群体共享的,人人都是监督者,因而监督非常容易,违规的难度很大,信任也因此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上。但如果按照科层制的方式,监督只来自于上级,上级的信息又是不充分的,那么下级的违规行为就会增加。
第四,黑社会的实质是对暴力和经济资源的垄断,依靠经济资源供养暴力,依靠暴力保护非法经济活动(Block,1975;陈柏峰,2008),但在本案例中,黑车交易并不需要暴力保护,相反,如果有了暴力,它的风险反而会更大。一方面,依照现在的法律规定,盗卖自行车甚至算不上治安案件,但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重大刑事犯罪了;另一方面,暴力垄断需要分工,一部分人负责经济活动,一部分人负责暴力,用经济活动的收益去支付暴力的价格。一个黑车贩子每月收入约为3000元,在上海仅比温饱水平略高,他们没有多余的收益可以用来暴力支出。
[摘要]文章以中华女子学院学生为对象,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了解了当前高校学生对立法和立法语言的认知,认为当前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多样化,对妇女权益的法律具有一定的认知度,对立法语言持客观公允的态度,有一定的法律应用意识,但仍需提高。文章提出要从社会、学校、家庭等方面合力提高对妇女权益法律的认知度,加强高校学生语言知识和应用能力教育,使其具备良好的参与立法的意识及能力。
[
关键词 ]高校学生 立法意识立法能力
[作者简介]张燕(1975-),女,江苏连云港人,中华女子学院汉语国际教育系,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应用语言学。(北京 100101)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 2年度中华女子学院校级重点课题“关于女性权益的立法语言研究”的研究成果。(课题编号:KG2012-02005)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5)20-0109-03
一、调查背景
我国目前直接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有20余部。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认知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公众及女性自身对妇女法律权利及相关立法的知晓度较十年前有明显提高,但知晓该法的女性较男性低4.7%;随学历提高、年龄降低,对该法的知晓度逐渐上升,但仍有2.8%的研究生学历者、13.1%的“90后”不知道该法;公众对该法的评价满意度则较十年前有所降低,并且年纪越轻对该法的评价否定越高。这里指出的“90后”以及“年纪越轻”者包括高校学生。高校学生是一个独特的群体,是未来的参政力量,也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受众者。高校一贯强调树立在校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培养其较强的参与立法的意识和能力。这种意识和能力的体现之一是学生熟悉立法语言并对其具有一定的鉴别和应用能力。因为立法语言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基本规则的表达载体,公众对立法语言的熟悉程度反映着法治的稳定水平。
立法语言一度被视为是规范、权威的,但研究发现其实也存在语言问题,甚至影响到司法公正。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成员之一,高校学生对其语言认知度情况至今没有专门研究,本文就此进行了实证调查。
二、调查数据分析
2014年4月,笔者随机对中华女子学院共200名非法学专业二、三年级的大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因为都来自女子学校,所以调查不做性别的比较。问卷分两大部分:一方面是对立法的认知,另一方面是对立法语言的认知,主要包括对立法文本和妇女权益法律的熟悉程度,以及对其语言及写作规范的看法,共16道题,有的题答案可以多选。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60份,有效回收率为80%。
(一)对立法的认知
1.“是否完整读过法律文本”。34%的被调查者表示没有读过法律文本,55%仅读过部分条文,11%简单浏览过,没有人完整读过法律文本。说明大多数学生对法律有一定的认知度,大体了解法律知识。进一步问及“阅读法律文本的原因”,34%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法律基础课的要求”,表明法律基础课是学生了解法律知识的主要渠道。但也显示,39%的被调查者表示是因为遇到了法律问题才促使她们阅读法律文本,20%表示是因为其他原因,只有7%选择专业要求,5%选择工作需要和遇到法律问题两项,体现“用中学”的特点。
2.“读过多少部法律文本”。100%的被调查者都阅读过1~3部法律文本;而其他选项“3~10部”“10~ 20部”和“20部以上”,没有人选择。说明高校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从数量上来说还存在不足,至于对法律的具体认知,包括具体概念和条文的认知则更是远远不够。此外,100%的被调查者选择阅读过本国法律,没有人选择阅读过外国法律,有4%多选阅读过国际法和我国法律。至于“了解法律的途径”,77%的被调查者选择通过网络和报纸了解法律,其中有近一半多选择网络和法律基础课两项;32%通过法律基础课了解法律;27%通过身边人或事了解法律;只有5%表示从专业课了解法律。说明法律基础课不是高校学生了解法律的主要、单一途径。更多的是从网络和报纸了解法律,从发生在周边亲友身上的法律权益受损案等件借以近距离接触和知晓法律。
3.“是否了解妇女权益的法律”。仅有30%的被调查者表示了解该体系法律,70%表示不了解。在要求“写出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选项中,一些被调查者列出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暴法等,甚至还有一些被调查者写出了具体法条的大致内容,比如“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如果在职期间怀孕而被离职,妇女有权起诉用工单位”等。说明大学生对妇女权益的法律认知不高,不到1/3的人虽有所认知,但远谈不上清楚了解。
4.“家人或朋友是否遇到过结婚、生育、家暴、性骚扰、职场歧视等问题”。52%的被调查者表示遇到过此类问题,说明家庭是学生透视社会的一个有效窗口。在进一步问及遇到此类问题通过哪种途径求助法律时,“查找法律条文”“找律师解决”“向学校和老师反映问题”3项都选的被调查者达27%,4%仅选择“查找法律条文”、62%仅选择直接“找律师解决”、7%选择“向学校和老师反映问题”。此项调查说明在校大学生法律意识很强,知道如何诉诸法律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出现权益受损的情况时,能及时地向学校、老师反映问题,或者直接找律师寻求帮助,这无疑是及时的行为和正确的选择。
(二)对立法语言的认知
1.“对相关保障妇女权益法律语言表达的印象”。调查结果显示,34%的被调查者认为该体系语言规范权威不容置疑,23%认为其通达晓畅、清楚明白,37%认为该语言呆板严肃、干瘪无趣,11%认为其语言晦涩难懂、过于深奥。数据说明,1/3以上的大学生认为法律行业语言规范、准确、严谨,但也有近一半的大学生认为保障妇女权益法律语言通达晓畅程度不够,这也正是法律权威、庄重和严肃等特点所造成的结果。在问及“能看懂多少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时,96%被调查者表示对该体系法律有些能看懂、有些看不懂。各有2%表示全部看懂、全部看不懂。进一步调查“看不懂的原因”,52%被调查者认为是因为法律术语太多,其中包括4%多选法律术语太多和内容太专业,25%认为内容太专业;22%表示语言表达烦琐,而5%选择了其他原因。调查结果表明,一方面体现法律语言的特性,另一方面也说明这种特性造成法律受众者对其语言的理解存在问题:有些懂、有些不懂,以及问题的原因存在于法律术语、专业内容以及语言表达等方面,其中法律术语太多是看不懂的主要原因。
2.“对立法语言细部规范的看法”。调查结果显示,100%的被调查者赞成法律分条书写;100%的被调查者认为法律分条书写的理由是传统、条理清晰;100%的被调查者认为法条中的“应当”和“可以”“母亲”和“妇女”不可互换。说明法律及其语言的权威性被公众认可,不可随意改动其语言文字。
在问及“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意思一样吗”问题时,95%被调查者选择后两者也是家庭暴力,属于家庭暴力不同的形式,5%被调查者认为三者是并列关系、是家庭暴力的三种方式,表明被调查者具有一定的语言知识和应用能力。在进一步调查“下列所列四个法条有语言问题吗?(1)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2)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八条:‘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法定人是指被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4)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55%的被调查者认为4个法条中存在语言问题,但囿于语言知识的匮乏,不确定是哪一条;23%认为4条都没有问题,坚信立法语言是规范权威的;还有20%认为4个法条都存在语言问题。当被要求指出具体语言问题时,只有15%的被调查者能大致指出问题所在。
3.“妇女权益法律存在语言表达错误吗”。调查结果显示,91%的被调查者认为法律也是通用语言表达的,会有语言错误但不多。就此访谈被调查者,认为法律语言是立法者制定和书写的,只是语体之一,不可避免存在语言问题。仍有7%坚信语言没有问题,因为其是规范权威的,这个比例明显低于“对相关保障妇女权益法律语言表达的印象”时34%认为该体系语言规范权威不容置疑的比例,说明随着调查的进一步深入,被调查者也逐渐意识到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中存在语言问题。甚至还有2%认为有很多语言问题,对法律的规范权威持怀疑态度。
三、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本文归纳得出以下结论:
(一)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多样化
高校学生了解法律的途径不再是传统的单一的法律基础课,还有无所不在的网络、报纸等媒体形式。另外,高校学生与家人和朋友的接触,不可避免地了解到结婚、生育、家暴、职场歧视等现实问题。说明当今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接收法律信息的渠道呈多元化,这无疑会提高他们对法律的认知度,长远来说有利于依法治国法制环境的建设。
(二)对法律语言持客观公允的态度
立法语言是准确表达立法意图、立法目的和体现立法政策的一种专门载体,比一般的语言文字严谨、规范、简洁、通俗、明确,要符合一般语言及特殊行业语言的双重标准。我国妇女权益法律存在许多语言问题,必将影响法律的统一适用和有效实施。高校学生作为未来的人才、国家的主人,提高其参与立法的能力至关重要。大部分被调查学生肯定立法语言的权威规范,但也认为立法语言是立法者用通用语言文字书写的,存在语言问题不可避免。可见,高校学生能够用客观中允的态度看待立法语言。这是当代大学生参与立法的意识和能力的基本体现。
(三)法律应用意识提高
调查显示,当家人或朋友遇到结婚、生育、职场歧视、家庭暴力等法律问题,89%的高校学生会直接找律师咨询或寻求帮助,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体上来说,当代大学生知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大大提高。这是良好的法制环境的体现之一。
四、启示
(一)提高对妇女权益法律的认知
高校已做出加强法律基础教育、拓宽法律宣传途径等改革法律基础课程的举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培养有理想、刻苦勤奋、遵纪守法的当代大学生。大学期间正是学生们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中国政法大学弑师案等频发的校园案件,以及职场歧视、性骚扰等现象,引起高校教育的重视和反省。增强高校学生法律意识,提高妇女权益法律的认知度,刻不容缓。学校、家庭、社会要形成合力,加强法律知识和案例的课堂教学;社会要正面引导,重视网络、报纸等媒体的普法宣传、维权活动,如妇女维权周、专门为妇女权益维法的网站,用更多形式营造良好的法律宣传氛围;关心高校学生的身心健康,不仅渗透法律意识,还要注重其参与法律的意识及能力的培养,培养有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的当代大学生。
(二)加强法律的应用能力
学生了解法律的途径呈多元化,体现从用中学的特点,遇到法律问题也能寻求律师的专业帮助,这是值得肯定的。在提高对妇女权益法律体系认知的同时,还要加强学生法律的应用能力。当遇到性骚扰、家暴等法律问题,第一时间能知道问题实质、能迅速自己解决或缓解问题的严重程度。这就要求学校和社会,要在法律基础教育以及法律宣传活动中多注意案例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三)注重母语知识和应用能力教育
大学教育是素质教育,作为汉语母语者,学生对母语的应用能力是在任何工作和学习过程中都要用到的。而现实的法律基础教育及课外的法律宣传都不会提及妇女权益法律体系等法律语言问题,学生获取的只是法律的原本条文,无从得知其中的语言问题。高校的现代汉语公共课对普及母语知识和提高母语应用能力具有一定的推进作用,需要增加学生的法律语言知识和应用能力的教育。
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宣告建成,立法上解决了有没有的问题。随着法制建设的深入,今后研究的问题将是对不对、行不行以及好不好等问题。光明日报2013年11月7日的《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公布,将打造法律体系升级版,提高立法质量是重中之重》一文,指出民众不仅关心法律“有没有”,更关心法律“立得住、管不管用”,在立法中贯彻群众路线,让群众有序参与立法非常重要,要逐步建立健全公众意见表达机制和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这就需要民众具有参与立法的相应能力,涉及个人素养、文化教育、思维表达能力、语言文字等相关因素。大学生是国家的参政力量,是社会阶层中一个特殊群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高校要注意树立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养其具有较强的参与立法的意识和能力。其中,在语言文字上要增加其法律语言知识、提高其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唯有如此,大学生才具有参与立法的语言文字知识和应用能力,才能参与到科学立法、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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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金勇维护权益促进平等——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体系解读[N].中国妇女报,2012-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