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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1、为认真做好2020年度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我县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2020年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了安排部署工作会,由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总工担任副组长,执法大队和污防科工作人员担任小组成员,安排了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2、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健局开展联合行动,对全县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零售企业、县医疗卫生系统进行了筛查,重点对20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照《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和《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对不达标内容,提出了整改要求并下发了整改通知。
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一)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
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建立重点监管单位20家(1家污水处理厂、2家矿山企业、1家医疗机构、13家机动车维修单位及3家水电企业),该20家企业每年产废量较多,通过对本次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存在废机油渗漏,防渗措施不到位,未按照环境影响登记表管理实施,围栏门槛低蓄电池未规范贮存未做到三防措施,未张贴危险废物标识标牌,厂区工具物品、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未妥善处置,易燃废物与废物混合贮存;无防泄漏托盘,标识标牌张贴有误,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现场混乱,存在安全隐患。
(二)排查整治情况
1、对县城13家汽修企业负责人召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知识培训班,其它7家涉废单位采取上门宣传讲解、一对一培训等方式,会上详细对各企业讲解了危废暂存间、标识标语、制度、管理计划、台账登记等方面的知识并现场讲解应急演练,要求各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整改完善。
3、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手机app二维码及相关文件,已下发给相关企业及矿山,按要求填写信息数据,部分企业对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台账不规范,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利用等工作人员未进行业务培训,未按相关要求张贴标识标牌,无“三防措施”。
4、危险废物贮存间未设置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的标识,未制定环境突发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已制定应急预案的未按照要求开展应急演练。
5、我县暂无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目前医疗废物均以消毒、焚烧、填埋方式进行处置。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抽查情况
对重点监管企业及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厂、里伍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检查了环评审批情况,都已完成环评编制手续及备案。
(四)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情况
此次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从2020年7月开始,至2022年12月结束。今年通过开展危废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促使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全面提高。目前暂未发现我县境内产废企业出现违规堆存、随意倾倒以及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五)部门之间沟通协作情况
1.排查整治过程未发现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问题。
2.未发现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执行安全评价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要求或者存在安全、消防等方面问题。
三、主要问题及对策
(一)主要问题
1、个别企业危废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没有开展,导致管理人员对新的法律法规不了解。
2、个别企业制度不全,企业对危废管理制度要求及规范管理台账不认真。
3、企业对各种危废的标识标牌、标签放置不规范,内容和实物填写不明确,个别标签未张贴或掉落。
4、部分工业企业应急预案编制马虎,应急事故演练未及时开展。
5、个别企业对危废贮存间重视不够,危废储存间建设不规范,未由专人负责,维护力度小,对“三防”措施要做什么不明白。
(二)对策措施
1、督促企业对其危废存放点要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全面落实内部管理、申报登记、建立台帐、源头分类、设置标识标志、危险废物储存间建设、应急预案备案、业务培训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且不定期对企业进行追踪检查。
2、组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度缓慢或者遇到困难的企业到已经有整套完善、规范危废管理体系的企业进行参观学习,让企业负责人能够更直接地发现自身管理优缺点,以便能更有效地处理、改善自身管理中的短处。
3、对本次考核验收成绩较低的企业,将联合监察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多方面向企业施压,要求企业限期整改,确保规范化管理常抓不懈。
4、督促重点监管产废企业及时完善环评相关手续。
四、工作经验及亮点
1.这次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企业的排查,几个部门的联合检查行动,让各个部门更加熟悉彼此的工作,更好的能在各自的工作上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要求。
2.经过这次排查,发现很多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年纪偏大,文化程度底,对危险废物知识接触不够;存在危险废物记录台帐不规范、危险废物年度演练的内容与要求不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制定备案、危险废物标识标语制作不全等问题。以召开培训会、上门宣传讲解、一对一培训等方式,对产废企业大力宣传讲解危废知识、环境保护知识。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建议
(一)下一步工作安排
将从三个方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排查整治。在2020年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基础上,制定2021年度工作方案,以汽修企业、矿山企业、水电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零售单位和医疗卫生单位为重点,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深入排查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针对近期危险废物专项治理排查存在问题的企业单位,重点核实问题整改情况。二是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联合相关部门,以医疗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为重点持续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非法填埋危险废物和未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三是强化部门之间沟通协作。排查整治过程如发现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问题,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如发现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执行安全评价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或者存在安全、消防等方面问题,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同时,配合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
《开平市赤水水泥厂100万吨/年水泥粉磨站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7月22日通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批复,认为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全厂给、排水系统。项目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生活污水和化验室废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2010)后全部回用于厂区绿化。
(三)严格控制粉尘排放。按报告书要求落实配料、辊压、粉磨、存储、包装等生产环节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颗粒物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按报告书评价要求在无组织排放设施周边设置200米的防护距离,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要求的,从严执行。应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该防护距离范围内土地利用、规划工作,不得规划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四)采取综合降噪措施控制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处置,在厂区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含修改单)要求。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落实生活污水和实验废水收集渠、废水处理池、事故废水暂存池、生产车间地面等的基础防渗、防漏措施,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七)按环境保护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暂行管理办法》(环发〔2010〕113号)要求,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订完善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广东东电化广晟稀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高性能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项目,选址位于梅州兴宁市水口镇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三期,拟以金属钕(镨钕合金)和镝为原料,年产4000吨高性能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日前,其环评报告通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批复,认为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全厂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企业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要求后,送广州(梅州)产业工业园水质净化厂作进一步处理。
(三)严格控制工艺粉尘排放。各污染源(熔炼炉除外)颗粒物排放速率与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熔炼炉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要求。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
(四)采取综合降噪措施控制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区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含修改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含修改单)等要求。
(六)落实污水处理设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生产车间地面等的基础防渗、防漏措施,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环境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颁布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和环境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由环境保护、病原微生物以及实验室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有关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管理技术规范,提出审议建议;审查有关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审查建议。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并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承担三级、四级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甲级评价资质和相应的评价范围。
第八条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的要求,安装或者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实验室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第九条建成并通过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取得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后15日内填报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见附表),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实验室应当依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设置专(兼)职人员,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水、废气及危险废物处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第十二条实验室排放废水、废气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实验室对其产生的废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四条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排放废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
第十五条实验室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妥善收集、贮存和处置其实验活动产生的危险废物,防止环境污染:
(一)建立危险废物登记制度,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二)及时收集其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并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并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和说明。
(三)配备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暂时贮存柜(箱)或者其他设施、设备。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危险废物交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五)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六)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危险废物,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
(七)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实验室建立并保留的实验档案应当如实记录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实验活动和设施、设备工作状态情况,以及实验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集中处置以及检验的情况。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三级实验室,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和监测计划,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实验室发生泄露或者扩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事故报告程序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反馈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需要进入三级或者四级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实验室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三)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关键词:危险废物 应急响应 专家 决策系统
中图分类号:X5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7(b)-0139-02
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或传染性,由危险废物引起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危害,尽管我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起步较晚,随着国家及地方政策及管理办法的相继出台,各地方危险废物应急管理队伍建设也与时俱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效能与日俱增。应急响应体系的建设在突发性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泄露等重大环境安全事故处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污染事故涉及的因素极其复杂,而且污染事故一旦发生后环境系统内外部因素处于难以控制的迅速变化之中,并且通常趋于恶化,现有的系统主要侧重于应急监测,应与关于污染事故处理方法以及污染事故案例数据库联系,使其具备启发式推理机制进行辅助决策,在专家决策系统支持的情况下,能使问题的考虑更加全面和细致,在极短的时间内对污染事故做出初步的估算并做出最佳应急决策以预防及应对突发性。
1 专家决策系统重要性
综上所述,从国内外的情况看,危险废物污染预警和应急领域已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在应急机制、应急系统组织、应急监测、应急决策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也是上海“十二五”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中的重要内容。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预警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特征信息库及专家决策系统,开展相关的技术及系统集成研究,构建出运行稳定、管理方便、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危险废物污染预警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平台并进行示范,促进危险废物污染预警和应急管理水平提升是城市应急管理研究的重要方向。
2 专家决策系统概述
危险废物应急专家决策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环境决策者提供更好的计算机辅助决策支持手段,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突发性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的应急快速处理以及提高专家在环境保护决策中的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危险废物应急专家决策系统是由潜在事故发生源管理、知识库与资源库分析系统、GIS专业模型分析系统有机结合的复杂系统。该系统的结构体系可以用图1表示。
3 专家决策系统构建
3.1 逻辑构架
专家决策系统逻辑框架见图2。
3.2 决策资源层建立
(1)潜在事故发生源管理。
本系统所关注的潜在事故发生源主要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运输单位三类固定风险源,以及曾发生过危险废物污染事件的事故源。环境潜在事故发生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将具有污染隐患的各类信息可视化地现在电子地图上,更加直观且易于理解,同时通过GIS的空间分析功能[6],可以对潜在事故发生源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并为后续综合型、专业型的信息系统的进一步建立和发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积累经验,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潜在事故发生源管理提供学依据。
(2)知识库和资源库管理。
①知识库包括以下内容。
特性:MSDS(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案例:应急事故案例的集合,提供案例参考。
法规:环境安全法规的集合,提供法律法规支持。
监测方式:各种环境安全检测方式,提供技术手段支持。
处置技术/方法:应急事故处理技术和方法论,提供技术手段支持。
数据模型:应急扩散模型。
②资源库包括以下内容。
应急预案:潜在事故发生源应急预案。
应急机构:能够承担救援任务的各类机构,如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机构、火警等。
应急队伍:能够承担指挥、物流、监测等各项任务的应急人员。
应急专家:与环境污染处理处置相关的专家、教授。
救援物资:各类应急救援物资、如防毒面具、各类药品等。
避难场所:遭遇紧急环境污染事故后,可以安置遇难人员的安全场所。
3.3 专家决策系统全程管控
(1)系统智能分析。
当应急指挥系统接警并确认警情后,知识库与资源库分析系统的智能分析引擎可以根据警情事故记录中的关键词,对知识库和资源库进行智能分析,筛选出事故危险废物的基本信息、相关法律法规、监测标准、类似案例以及相关的专家和应急机构等,为指挥中心的指挥组成员提供决策支持。
(2)GIS专业模型分析。
空间趋势分析: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等事物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发展变化趋势,包括:突发环境事件整体发展变化的趋势分析,分析并图形化展示突发环境事件在时间上的变化过程、在空间上的变化过程。
应急调度分析:利用GIS分析应急资源的分布和可调度情况,主要包括生成资源的最佳调度方案,解决资源“在哪儿”“如何到达”和“如何执行”的问题,实现可视化的动态反馈。
防护距离分析:根据应急指挥车在事故现场采集的各类环境安全参数信息,系统智能引擎进行分析,然后在地理信息系统(GIS)的辅助下划定防护距离,保障事故现场安全,降低人员和经济损失。
模型分析:建立地图数据与环境污染数据库的关联,将环境污染数据与其空间位置相联系,实现环境污染数据的地图化、可视化,依据污染事件爆发点情况,分析污染扩散方式,输出周边高危影响范围。
3.4 系统决策
方案制定:检测排查方案、抢险救援方案、应急监测方案、处理处置方案、善后处置方案的生成。
方案决策:现场决策支持、应急指挥、调度管控。
方案实施:方案执行、现场救援。
4 应用平台建设
4.1 示范平台建设条件设定
危险废物污染预警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专家决策系统应具备维持危险废物产生处置企业日常安全生产、杜绝事故隐患及事故发生快速响应的监控管理平台。其示范平台的建设将设置以下边界条件。
(1)示范平台应从危险废物行业管理者的角度出发建设。
(2)示范平台应以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为处置及运输单位样本、应急中心为应急机构样本。
4.2 系统管理与维护
为了确保应急响应专家决策平台的构建,需要建立业务水平较高,实战技能娴熟,对平台系统及设施设备操作熟练的队伍,同时需要建立一系列系统管理制度,并进行不断地更新改进。
规章制度:制定各类工作人员岗位、设施设备的管理规章,定期培训、维护、检查。
技术储备:不断拓展知识库和资源库,开展各类废物应急处理处置的前瞻性研究,开发包含危险废物基本特性、处理处置方法等信息的计算机软件。
专家库:不断更新、吸收环境相关专业专家,跟进各位专家研究领域。专家除应急顾问的职能外,还负责应急响应平台的年度评估和审核。
经费机制: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营经费,应由财政按照一定比例补贴。危险废物风险源承担自身监控预警设施的安装、运营费用。危险废物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或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应急响应费用。
5 结论
在城市应急体系建设中,建立起危险废物应急响应专家决策系统,可以促进城市危险废物污染预警和应急管理水平的大步提升。整个系统是一个将潜在事故发生源管理、知识库与资源库分析系统、GIS专业模型分析系统有机结合起来的综合系统,能形成一个运行稳定、管理方便、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危险废物污染预警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平台,从而实现为环境决策者提供更好的计算机辅助决策支持手段,使应急响应处理问题考虑的更加全面和细致,并实现在极短的时间内对污染事故做出初步的估算并做出最佳应急决策以预防及应对突发性。
参考文献
[1] 何科奭,马正华.无线传感器网络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09(2):60-62.
[2] 刘佳,薛文,何坚强,等.无线传感器网络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J].后勤工程学院学报,2011(3):63-68.
一、基本情况
1-6月共监督转移危险废物15种646.267吨,其中废弃危险化学品46.59吨,废矿物油160吨,废乳化液29吨,染料涂料废物92吨,含铬废物26吨,履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140余份。
为6家单位办理了新增放射源初审,办理x射线装置初审5家,处理废旧放射源76枚,办理进口废塑料初审1次2000吨。
出车404台次,行程28382公里,处理举报17起,办理政协提案2件。
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开展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和放射性标识专项检查工作。
为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环境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中心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警示标识的专项检查工作。这次专项检查以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处置单位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销售、使用、贮存单位为重点。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外明显处要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医疗废物贮存场所要同时设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警示标识;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和含有放射源的仪器仪表,要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计划截止6月20日,共有35家企业,15家医院设置了224枚标识。
(二)开展应急事故救援工作,办理各类举报。
在今年上半年发生的道外区哈医药供销有限责任精细化工分公司、松北区新光化工厂、平房北方特种油厂的火灾事故处理过程中,中心及时反应,快速出击,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中心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对燃后罐体仍在漏出的少部分液体进行了封堵,将事故产生的废液和消防用水集中控制在厂区内,对残罐、厂区废水和受污染的泥土等一并进行了清理,最大程度减轻了火灾造成的二次污染,将几次事故中的300余吨残留积液以及厂区地面泥土等全部安全转移,进行了处置。
1-6月共处理电磁污染14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举报3起。
(三)加强日常监管,完成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核实工作。
1-6月对6家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对8家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取缔2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加工点;以开发区为重点,对区内43家企业进行了专项申报核实;配合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对我市7家企业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听取了企业基本情况汇报,对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的设备设施运行状况、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对申报中存在的误差进行了校正。
(四)开展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批工作。
配合污控处于表面工程协会开展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批工作。对第一批45家申请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对38家合格企业形成审批意见报局污控处并最终发放排污许可证。目前,第二批22家电度企业排污许可证审核工作正在进行中。
(五)开展放射源初审和废旧放射源回收工作。
加大放射源使用单位的监管力度,对华美金店、雀巢公司、呼兰质监所等6家单位的新增放射源进行了初审;对省农科院期间留存的12枚废旧放射源以及宾县二中、呼兰三电厂、哈药厂共64枚废旧放射进行了彻底清理,送交到省放射性废物库,不但减轻了企业的压力,更极大地消除了社会安全隐患。对黑龙江省阳光女子医院、普宁医院等5家单位的x射线装置进行了初审。继续开展7.13辐射事故调查工作。
三、存在问题
(一)业务知识学习有待进一步加强。
2、对重点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污染源进行全面调查,根据各类污染源的排放状况,明确水源污染防治重点。
3、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对已在上述区域建成的畜禽养殖场限期搬迁或关闭。
4、在生活饮用水源地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定有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报批、验收工作。
5、制定生活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及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全市各级发改委、经委、卫生、药监、公安、行政执法、安监、交通、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和管辖范围内依法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接受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措施,促进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八条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年度处置计划,提前三十天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当所产生或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去向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原申报登记、备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全市依据建设规划组织建设规范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运营。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日常运营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对不能焚烧处理的无机危险废物,焚烧后的飞灰、残渣等,以及达到填埋标准的危险废物应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进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接受委托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中,可实行有偿服务。本市范围内处置费用的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本市范围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危险废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相关有资质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不按规定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可能发生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原则。
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禁止销售或者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第十四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电池应当收集。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其他废电池。
对应当收集的废电池经营商与电池制造商、进口商必须建立合理的回收渠道,并在销售处设立废电池的分类回收设施予以回收,同时按照有关标准设立明显的标识。回收后的批量废电池应当分类送交电池制造商、进口商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厂处置。
第十五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产生者自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应当经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十六条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凡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接受单位具有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资格及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五)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
(六)单位营业执照。
在本市县区范围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危险废物依法跨区域转移、利用和处置。
第十八条危险废物转移的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运输危险废物的,还应当遵守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规定应受处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电镀行业 清洁生产 审核方法
中图分类号:TQ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0-0318-01
1 引言
推行清洁生产是加强电镀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关键,而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是清洁生产推行工作的重要手段。国家环保部等部门颁发的《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z2010{54号)文件指出:电镀企业应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可见,清洁生产审核在电镀行业是一项长期工作。本文提出了电镀行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要点,指导企业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系统提出和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推动电镀节能减排和技术进步,实现行业可持续发展。
2 电镀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地方政府和企业对清洁生产审核重视不够,审核周期短,审核程序不规范,审核方法不科学,清洁生产审核结论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2)咨询机构和企业对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不熟悉,导致清洁生产审核依据不明确;3)企业资源能源消耗数据不齐全,审核缺少必要的数据分析;4)企业资源能源计量系统不完善,不能有效开展物料、水、能源平衡测试工作,不能有效分析关键因子物质流动状况;5)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不完善,存在环境风险隐患;6)清洁生产方案缺乏行业特点;中/高费方案实施率低;7)夸大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的环境、经济效益;8)持续清洁生产工作敷衍了事,不能符合国家、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9)缺少必要的宣传教育,导致企业管理层和员工缺乏对清洁生产的认识。
3 电镀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要点
3.1 加强全过程分析,评估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1)企业基本情况分析
重点说明企业的发展历程、地理位置、厂区平面布置状况图、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和技术改造状况、组织机构等情况。主要分析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相关要求;2)环境水体、环境空气、土壤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3)环境管理部门是否满足企业环境管理需求等。
(2)原辅材料及资源能源消耗分析
通过对企业近三年水、电等原辅材料消耗量的分析,分析单位产品取水量、电耗、综合能耗等指标变化情况;分析重点能耗、水资源消耗工序(设备);判断节能、节水、节材潜力。重点评估企业危险化学品管理、应急预案等情况。
(3)生产工艺及设备运行情况分析
应重点评估企业清洁生产工艺装备和淘汰工艺设备使用情况。其中,电镀行业典型清洁生产技术包括有无氰镀锌、酸性镀铜、无氰镀金、三价铬电镀及纳米复合电镀等[1]。
(4)评价企业环境保护状况
应对企业主要污染源产排污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关注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营情况、产排污情况等;固废贮存、处理、处置、运输情况等。
应重点评价企业执行国家及当地环保法规及环境保护标准的情况,包括达标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缴纳排污费及受处罚情况等。
应评价企业废水、除尘等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按环保部门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对在线监控设备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和校正,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应评价企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处置情况。明确各类废物是否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库房建设是否规范;是否有废物运输、处理处置协议;是否有危险废物联单等。
(5)评价企业能源环境健康管理状况
考察电镀企业管理状况。分析原料采购、贮存运输、生产过程以及产品出厂的全程管理状况。主要分析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评价企业环保管理制度、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等的制定及实施情况;评价企业废水、废气、噪声等环保监测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评价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及应急设施建设情况;评价企业能源管理制度、能源计量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2]。
3.2 以实际运行数据为基础,加强平衡测试分析
电镀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重金属元素平衡,分析能耗高、物耗高、废物产生原因等,提出解决措施。
3.3 结合行业主要问题,系统提出清洁生产方案。
1) 管理方案
建立健全各项数据记录和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操作运行管理,建立并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对员工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生产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维修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要求设置污染源标志,重视污染物的检测和计量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全厂物料平衡测试;
2)电镀生产过程控制方案
给、排水管道沿电镀槽两侧架空(离地面)铺设,避免管道腐蚀;采用高效变频开关电源,节省能源;严格物料管理,减少化学品流失和泄漏,减少废物排放; 加强镀液管理,保证电镀质量,减少污染物产生、降低成本;加强槽液循环过滤; 镀件出槽时,在镀槽上空停留 15 秒,使挂具和工件上的带出镀液滴回电镀槽;采用自动化生产;在槽体间安装档板,使镀液或清洗水流回槽内,保持地面清洁;水洗槽导入空气搅拌,提高水洗效率。
3)水污染防治方案
化学镀镍废水单独处理,并回收利用;化学或电化学抛光中,如废水中含铬,单独预处理后再进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采取槽边处理方式进行清洗水回用;改进清洗方法,如喷雾或喷淋清洗,节约用水;
电(退)镀废槽液,属危险废物需单独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废酸或废碱液可作为处理药剂进行废物利用;定期检测废水中 COD、重金属铜、镍、六价铬、氰化物等指标,发现污染物超标,采用相应的措施及时解决;按环保部门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对在线监控设备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和校正,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4 )大气污染防治方案
定期检查喷淋塔的塔体,液箱,喷雾系统、填料,气液分离器等完好性,及时更换填料; 抽风设备风量调试平衡后,采用全自动控制,使各抽风点处于合理风量范围;定期检查除尘设备的漏风率、阻力、过滤风速、除尘效率和运行噪声等;袋式除尘器定期清灰,及时检查滤袋破损情况并更换滤袋。
5)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方案
电镀废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经压滤脱水后,打包存放于规定的贮存场所,避免雨淋流失;电镀污泥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运输、贮存和处置,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3.4 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引导企业技术进步
根据《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z2010{54号)等文件要求,电镀企业应每两年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是持续改进的过程,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全员节能减排和风险防范意识等。
4 结语
本文在探讨电镀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系统说明了电镀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现状评估方法和平衡测试分析方法,提出了常见的清洁生产方案,并指导企业如何建立持续清洁生产机制。对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现电镀行业全过程污染防治和重金属减排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 蔡瑜u 电镀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要点的探讨[J].电镀与涂饰,2012,31(3):31.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保障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实施各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为抓手,通过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从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督促产生企业加快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力度,处置利用企业严格依法经营,坚决杜绝危险废物排放行为,实现全区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和利用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为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做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
全区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单位,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
三、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年3月)
根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经验,制定在全区推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部署阶段(年4月上旬)
召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会议,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动员和部署,明确实施目的、内容和要求。
(三)组织实施阶段(年4月中旬至9月)
1.启动(年4月中旬至4月底)
区环境监察大队根据各自职责,以年度申报登记数据和日常监管情况为依据,摸清现状底数,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方法步骤,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及实施方案应于年4月30日前报市局。
2.整治(年5月至6月)
在全区范围内对所有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企业开展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专项整治,对照需要规范的内容,督促企业制定上报整治计划,并跟踪督促落实。
3.查处(年7月至8月)
区环境监察支队根据各自职责,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单位或拒不整改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以查处促整改,促提高。
4.自查(年9月)
区环境监察支队对所管辖的企业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总结并报市局,同时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
(四)市级验收阶段(年10月)
由市环保局组成检查验收组,采取查看档案、现场抽查等形式,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不到位的,限期完善。
(五)省级验收阶段(年11月)
在市级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形成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自查报告,报请省环保厅进行验收。
(六)总结表彰阶段(年12月)
根据省、市检查验收情况,对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对该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四、需要规范的内容
(一)如实申报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认真落实危险废物信息季报制度。
(二)制定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当地和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管理计划应当包括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办法以及按月(季、年)转移(频次)计划。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变更申报。
(三)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台帐。要确定危险废物产生源,根据危险废物产生后不同的管理流程,在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建立有关危险废物的台账记录表(或称生产日志)或危险废物转移内部联单机制。
(四)建有符合相关标准的贮存设施和场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后置于贮存设施内,贮存时限不得超过一年,并设专人管理。
(五)绘制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产生量及去向并在车间、贮存(库房)场所等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以及管理规章制度在厂区显著位置张贴。
(六)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纳入集中、无害化处置,或者自行采取无害化处理处置措施。利用自有设施采取资源化利用措施的,要说明利用的技术、设备、产品以及利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情况;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的,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七)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依法设置相应识别标志。
(八)建立和完善突发危险废物环境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和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实施应对危险废物环境突发事件演练,提高应对危险废物环境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与处置能力,确保环境安全。绘制地形示意图,标明单位的地理位置和周边的道路以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场所的位置并在场区显著位置张贴。
(九)坚持职工培训制度。每年培训有关职工不少于二次,有培训教材(结合本单位实际自编),讲课有记录,并有影像资料,资料保留齐全。
(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还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年号公告》要求,认真执行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及报告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市局污控处和区环保局报告上一季度经营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和利用企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是加强环境管理、保障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企业科学生产、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手段。必须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区局管理科负责组织开展全区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和利用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区环保局管理科负责组织所管辖产生企业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组织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和所管辖产生企业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对区规范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建立全市规范化管理工作档案。
(三)加强宣传教育。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涉及企业众多,政策和技术要求较高,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对危险废物的特性、危害,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要求、技术标准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引导企业自觉发挥责任主体意识,积极投入到规范化管理工作中来。
(四)严格执法监管。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必须与严格执法监管结合起来,对工作开展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应及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严格执法监管推动规范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档案建设。为确保顺利通过市环保局及省环保厅验收,自此项工作开展之日起就要高度重视档案建设工作,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字、声像、图片等资料注重收集、整理、归类、保存。
六、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五)《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六)《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