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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规划的内涵
文化规划是一个含义宽泛的概念。在我国,它常常与政府的文化政策、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纠缠不清。本文所指的文化规划,有特定的涵义,它作为城市规划的子系统,虽然与城市的文化政策、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有密切联系,但两者并非相互涵盖的关系。国内研究文化规划问题的学者一般认为,“文化规划”(cultureplanning)的正式提法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城市规划界。1971年,美国规划学者哈维•佩尔洛夫(HarveyS.Perloff)从社区层面将文化规划描述为“社区了解并运用其文化资源进行发展的途径”[1]1979年他在《用艺术提升城市生活》(UsingtheArtstoImproveLifeintheCity)一文中又将其作为一种方法推荐给社区建设,以达到社会文化认同和社区文化资源运用的双重目标。
从20世纪70年代末之后,随着与大批量生产与工业都市扩张相联系的福特主义(Fordism),向以满足个性化需求为目的、与弹性生产方式相对应的后福特主义(post-Fordism)的转型,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与消费社会的兴起,西方社会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变。澳大利亚学者德波拉•史蒂文森(DeborahStevenson)认为,这种社会转变,其结果是导致了城市中物与符号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符号的吸引力日益成为消费焦点,而城市文化的本质与潜力更多体现在其多样性与创造力方面。同时,伴随生活方式的体验与旅游观光业逐渐成为服务经济新的轴心,城市的特色与城市的文化体验日益重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一直在尝试创造独特的城市元素,增强城市特色,而这些尝试是构成一个城市在世界众多城市中占有一席之地的策略基础。[3]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创意城市(creativecity)与文化经济在欧美兴起,许多城市开始将文化规划作为一种包括城市、街区、社区和中心商业区复兴在内的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策略,重视城市和社区软环境的建设,重视城市历史文化资源的价值,将文化作为城市复兴的催化剂和引擎。文化规划的基本途径主要有:基于城市形象的提升而发展文化旗舰项目,兴建音乐厅、美术馆、博物馆等地标性建筑;规划专门的“文化区”;发展文化旅游活动;举办庆典活动或大型文化活动;将都市空间改造成为具有可参观性的文化展示空间等等。苏格兰的格拉斯哥市、西班牙的毕尔巴鄂市便是运用文化规划重塑城市形象较为成功的范例。尤其要强调的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以一些欧美国家的城市为代表,特别注重社区层面的文化规划,探索将文化元素有效导入城市社区的发展机制,即运用文化资源来解决社区层面的文化发展问题,鼓励从社区参与的角度保护地方特色,促进社区空间布局优化与文化品质提升。
与此同时,相关专业人士针对城市美学品质,以及城市文化资源和文化需求的规划方法与理论的探索也开始涌现,例如,伦敦城市大学城市研究院院长格雷姆•埃文(CraemeEvan)所著的《文化规划:一种城市复兴?》(CulturalPlanning:AnUrbanRenaissance?2001)便是其中的代表。总体上看,虽然世界范围内文化规划的概念并没有被普遍使用,但文化规划已逐渐成为现代城市规划、城市设计领域一个受到关注的专业分支。如果不限定使用过滥、几乎无所不包的“文化”的范围,便试图从“文化”与“规划”两个概念整合的角度,或者以城市规划的文化导向、文化途径的角度来界定文化规划的含义,将会因为“文化”内涵的复杂性与模糊性而导致文化规划概念的混乱。黄鹤在总结了国外一些机构和学者对文化规划的定义之后,提出文化规划中的“文化”,针对的目标是城市的文化资源,即指那些能够用以促进城市发展的可共享的物质和非物质资源。[4]在此基础上,黄鹤认为:“文化规划一方面是作为针对文化资源和文化需求的规划方法,是在城市和地区发展中对文化资源整体性及策略性的运用,用以提升城市和地区的竞争力,以及城市和地区的适宜性,它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文化规划作为一种规划思想和理念,是城市规划设计的艺术,代表了以文化的观念来解决城市问题的发展理念。”[5]黄鹤从城市文化资源运用的角度诠释文化规划,有助于为文化规划提供一种既具有分析性又具有操作性的定义。
本文将从较为狭义的角度界定文化规划,即将文化规划视为城市规划中对城市文化资源的整体性运用,或者说基于城市规划的文化途径,综合性、整体性地发挥文化资源的价值和作用,使城市文化资源有机融入城市公共文化空间和城市形态之中。对于历史文化名城而言,能够充分展示其城市魅力和文化软实力的文化资源,主要是历史文化资源,具体表现为物质形态的建筑遗产、历史文化街区以及非物质形态的传统民俗、表演、民间技艺等地方特色文化。本文重点探讨的是如何在文化规划中整体性地利用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中的建筑遗产资源,有效地将建筑遗产保护与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风貌、营造城市文化空间有机联系起来,激活历史文化名城丰富的建筑遗产资源,塑造富有魅力、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城市公共空间和城市形态。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很多历史文化名城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问题的专项规划设计,作为一种相对单一的文化规划,它属于历史文化名城文化规划的一个层次,但并不能以此替代历史文化名城文化规划。因为,历史文化名城文化规划是城市规划中一种整体性运用文化资源的方法和途径,旨在建构有明确文化导向的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体系,并协调处理城市文化发展的所有要素。
2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
在我国,长期以来城市规划过程偏重物质空间规划而缺乏对文化层面问题的关注。进入21世纪,城市规划作为一项公共政策的观点,在我国规划界和政府层面得到广泛认同。作为公共政策的城市规划,显然也包含着作为公共文化政策的城市规划。换句话说,当城市规划从偏重于物质空间规划向偏重于公共政策设计转变时,就意味着将文化规划也纳入到城市规划的体系之中,文化规划实际上是公共政策与文化资源之间的联接。总体上看,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之中,虽然早就将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之中,但主要任务是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鲜有将城市主题文化、城市总体文化风格、城市形象的文化表达明确纳入城市规划体系之中,并将文化规划视为各个层次规划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其他领域的规划密切合作以更为有效地发挥文化资源的作用,同时制定将文化和土地利用以及文化和城市经济发展关联的整体规划政策。正如单霁翔所说,在我国“从城市规划的任务到城市规划管理的方法,从城市规划的编制到城市规划的实施,内容可谓详尽,但是却缺少城市文化的基本内容,无论是城市文化规划还是城市文化建设均少有涉及。”因此,针对中国城市,尤其是对“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历史文化名城而言,应借鉴欧美一些城市文化规划的成功经验,通过涵盖区域、城市、社区等不同层面的文化规划途径,使城市的传统特色文化有机融入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的所有物质空间对象,并能够得以强化和表达出来。具体针对建筑遗产保护而言,核心原则就是坚持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主要用于调整建筑遗产与城市风貌、城市更新的关系。作为具有一定价值要素的有形的、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建筑遗产是一个城市历史文化最直观和具象的表现,是展现城市风貌独特性的核心元素。现代城市在走向现代化、全球化的进程中,随着城市更新速度加快,建筑遗产与城市风貌的关系日益呈现两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建筑遗产日益呈现出“孤岛化”或“盆景化”现象,大量的普通老建筑和传统街区被拆除,仅靠少数文物建筑或标志性老建筑作为孤立的“岛”或“盆景”支撑,它们虽使城市体现出历史的痕迹,但所谓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建筑元素却萎缩为形象单薄的几个“点”,城市的传统格局几乎不存在,传统风貌整体性丧失。第二种形态是通过城市规划途径较好地处理老城与新城、保护与更新的关系,营造建筑群的图底关系,保留老城、历史地段、传统街区原有的空间场所特征,城市在保持基本文脉的基础上有机更新,历史文化名城整体风貌得以有效保护和延续(图1)。
无论是从文化规划的视角,还是从城市建筑遗产保护理论的基本原则来看,上述第二种形态是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保护应该努力的方向。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的第一层含义便是通过城市规划途径实现城市建筑遗产资源的整体性保护。早在20世纪初叶的意大利,既是一位建筑师,又是一位城市规划师的古斯塔夫•乔万诺尼(GustavoGiovannoni),在其所创立的城市遗产保护和修复学说中,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就是“古代城市‘片断’应被整合到一个地方的区域的和国土的规划中,这一规划象征了古代肌理与现在的生活关系。”[8]可见,乔万诺尼主张,应通过城市规划整合建筑遗产与当代城市形态的关系,使古代的肌理能融入现代城市生活。实际上,从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通过的一系列保护文化遗产的来看,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建筑保护理论对建筑遗产本身内涵的扩展性认识,即建筑遗产的范围既包括历史建筑及其建筑群,也包括历史建筑赖以存在的历史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等能够集中体现特定文化或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已足以说明对建筑遗产资源整体性保护的重视。1964年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和技师协会通过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威尼斯)第六条指出:“古迹的保护意味着对一定范围环境的保护。”1975年欧洲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建筑遗产的欧洲》中指出:“多年来,只有一些主要的纪念性建筑得以保护和修缮,而纪念物的周边环境则被忽视了”,因此,“欧洲建筑遗产不仅包含最重要的纪念性建筑,还包括那些位于古镇和特色村落中的次要建筑群及其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9]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比建议),提出了一个影响至今的重要理念,即“保护历史地区并使其与现代社会生活相结合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的基本因素”,同时,该建议还强调:“除非极个别情况下并出于不可避免的原因,一般不应批准破坏古迹周围环境而使其处于孤立状态,也不应将其迁移它处。”
上述总体上强调的是通过保护建筑遗产的周围环境,或者说通过对建筑遗产环境的控制来实现对遗产的整体保护,这是实现建筑遗产资源整体性保护的底线要求。从城市发展和文化规划的视角看,对于有着丰富建筑遗产资源的历史文化名城而言,建筑遗产资源的整体性保护原则还要求充分发挥建筑遗产的综合价值与整体文化效能,避免城市空间中传统建筑元素的“面”被打散,“线”被切断,通过“整体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规划策略,将建筑遗产有机整合到城市的空间形态和结构形态之中。以北京为例,近些年来已初步构建了片状保护与线状、带状保护与开发相结合的整体保护模式。若不算旧城外的10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在北京旧城区域内共有33片历史文化保护区,面积共1967公顷,占旧城面积的31%,此外还有风貌协调区183公顷,占旧城面积的3%,正是它们所承载的丰富的历史肌理、建筑景观资源与浓郁的历史文化氛围,构成北京城市魅力的重要部分。除了片状保护,2011年12月公布的《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规划》提出“一轴”、“一线”和“一带”的保护概念,坚持旧城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文化北京建设中的核心地位。这其中,“一轴”(传统的中轴线)和“一线”(从朝阳门到阜成门的朝阜路沿线)和“一带”(长安街-前三门大街带状区域)是旧城的核心景观带(图2),必须进行更为完整和系统的保护。历史文化区空间要素的整体保护与线状、带状开发,有利于突显北京传统城市格局和历史文化建筑的独特魅力,使之成为北京文化记忆和文化旅游的高度聚集地。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不仅强调文化规划必须从空间维度上将建筑遗产单体和周边环境、空间格局的整体保护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还应处理好建筑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之间的关系,从时间维度上动态保护城市发展各个时期形成的建筑遗产,处理好新老建筑之间的关系。物的衰败与消亡,一如其更新与发展。在历史文化名城发展过程中,即便在旧城风貌区,也不可能完全不允许新的开发,不建造新建筑。老建筑固然是旧城风貌的基本载体,但不同时期、不同时代的新旧建筑并列而形成一种和谐的层叠关系,恰是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魅力与活力之源。简•雅各布斯(JaneJacobs)认为,好的城市形态是充满活力的,而城市活力主要源于城市的多样性。维系城市多样性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处理好老建筑与新建筑的关系,使不同年代和状况的建筑能够并存。雅各布斯特别强调,她所谓的老建筑主要不是指博物馆之类的标志性建筑,而是很多普通的老房子。假若不同年代的普通建筑能聚在一起,复杂多元的用途和功能才有可能真的混合。[11]因此,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可以在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的基础上,循序渐进更新或建造一些体现时代精神的新建筑,只要这些新建筑能够尊重周围的环境氛围和空间尺度,不以自我为中心,破坏空间环境的整体审美品质和文化特征,如《内罗比建议》所说:“应特别注意对新建筑制订规章并加以控制,以确保该建筑能与历史建筑群的空间结构和环境协调一致。”
目前在我国,不少历史文化名城所制订的保护条例和保护规划中,对保护规划范围内的新建筑风格和体量有一些强制性要求,如现行《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20条规定不能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不能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内保护规划确定的院落布局和胡同肌理等。这些规定仅适用于保护规划范围内的新建筑,从城市整体风貌保护的视角看是不够的,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对新建筑的整体风貌提出基本要求,制订具体的新建筑设计导则,从城市规划层面对历史风貌区及建控地带的城市开发形成有力的控制。
3强化传统建筑文化认同基础上的适宜性开发原则
虽然在建筑遗产保护问题上“开发”这个词如同“文化产业”一词一样,由于与市场化、商业化紧密相关,而常常遭致批评。但实际上,在现代城市的建筑遗产保护工作中,不可能仅仅只对建筑遗产实施保存、修缮和环境整治工作,如同建筑遗产的内涵在不断扩展一样,对于何谓“保护”,也有新的拓展性认识。1979年,澳大利亚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巴拉会议上通过的《保护具有文化意义地方的》(《巴拉》),不仅突出强调遗产的文化价值,还提出“保护”的概念包含保护性利用(conservativeuse)、展示或阐释(interpretation)等更为广义的内涵。西班牙学者萨尔瓦多•穆尼奥斯•比尼亚斯(SalvadorMunozVinas)认为,今天的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活动,狭义的保护是相对于修复而言的保持性活动,而广义的保护还包括再生、复兴、更新、改造、利用、活化等其他相关活动在内的行为的总称。同时,现代建筑遗产保护运动的发展,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拓展,便是对建筑遗产的价值认识从内在价值走向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相结合的综合价值观,即将建筑遗产不仅仅视为一种珍贵的文物,同时还视为一种文化资源和文化资本(culturalcapital)。在此意义上,可以说通过对建筑遗产的适宜性再开发(包括重建、改造、扩建、再利用等活动),更好地保护其综合价值,尤其是挖掘和发挥其蕴含的独特公共文化价值功能,也是一种保护。那么,何谓建筑遗产的适宜性开发原则?文化规划视角下的适宜性开发原则秉承文化价值的保存与提升不仅是建筑遗产保护的首要目的,也是保护的重要手段的理念,强调任何对建筑遗产的开发性保护,若有助于提升而非损害遗产的文化价值的话,则是适宜的。其中,建筑遗产的文化价值具有丰富的涵义,它至少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文化教育价值。法国文化部建筑和遗产司总监阿兰•马里诺斯(AlainMarrinos)认为,“在全球化加速发展的21世纪,保护历史遗产不再是孤立地保护古建筑,更多的是保护一种文化认同,是一个与人息息相关的议题。人们需要文化根基来平衡现代化与全球化的冲击继续前行,这就是如今我们保护历史遗产最重要的意义。”[14]马里诺斯的观点实际强调,不能仅仅为了保护而保护一些孤立的古建筑,建筑遗产保护的实质是保护一种文化认同,考虑如何让这种建筑文化传统在现代社会存续下去。马里诺斯的观点也折射出当今遗产保护理论中的一种价值转向,即真实并不是保护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应从保护“真实”走向保护“意义”。建筑遗产与其他文化遗产相比,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共性文化意义,因此如何通过保护性再开发途径提升其公共文化效能,提升公众对建筑遗产的兴趣以及对其价值的认知和鉴赏水平,使之成为一个城市地方认同和文化认同的象征和源泉,一定程度上说是对建筑遗产最好的保护。1975年欧洲建筑遗产大会通过的《阿姆斯特丹宣言》指出:“建筑遗产只有得到公众赏识尤其是年轻一代的赏识才能得以存续。”
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只要有利于增强公众对建筑遗产的了解、赏识和文化认同感的开发性保护,同样也是适宜的,更准确地说,这是一种作为文化发展和教育策略的遗产保护途径。英国社会学者贝拉•迪克斯(BellaDicks)曾经从“可参观性”(visitability)的生产这一视角,探讨了当代城市公共空间被展示出的文化价值。她认为,“1980年代以来,可参观性已经成为规划公共空间的一项关键原则”,而可参观性取决于对文化的展示程度,即如何将场所变成展览,使场所具有“可读性”(legibility),让文化被铭刻在物质层面上,使某些文化价值被视为某一场所的身份,以此方式吸引市民的注意力,这是促进城市文化消费的重要路径。“可读性”、“可参观性”同样也可作为建筑遗产资源规划与开发的一项原则。基于文化规划的城市有机更新与建筑遗产保护,可以通过对一些建筑遗产和传统都市空间进行改造、再开发,并介入一些阐释性的公共艺术,使之成为具有可体验性、可参观性的文化设施或文化展示空间,让建筑遗产更好地传递意义,令使用者(居民、游客)不仅能“观看”建筑遗产,而且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阅读”建筑遗产、体验建筑遗产,以此激活建筑遗产的公共文化价值,培育公众的传统文化认同感,发挥建筑遗产有助于展示与体验城市独特性的重要功能。例如,在当代,侧重于与社会文化与艺术需求相结合的普通历史街区、产业建筑遗产再开发模式,业已成为保护并活化建筑遗产的重要途径,中外许多城市都有不少成功的范例。一些再开发较为成功的历史文化街区,往往在保护真实的历史信息基础上,以地域文化脉络为主线,根据建筑遗产的不同特点,将其修复或改建成不同功能的文化空间,探索传统建筑遗产与城市文化生活融合的有效途径,有效发挥其公共文化功能。还有一些产业遗产丰富的历史文化名城则结合自身情况对产业遗产进行改造再利用,将其改造或扩建成主题博物馆或展览馆、社区文化中心、艺术区、景观公园、工业遗产展示游览区等各个层次的文化空间(图3)。基于城市文化规划的历史街区和产业建筑遗产再开发利用模式,不仅可以通过其营造的文化空间展示和传承城市文化,而且还可以给予衰败的街区和废弃的建筑以新的生命。需要说明的是,通过建筑遗产的再开发途径提升其“可参观性”,多数情形下只适用于具有一般保护价值的非重要文物建筑。建筑遗产中具有突出的文化价值的重要纪念建筑和文物建筑,例如北京的故宫、天坛,其建筑遗产本身便具有独一无二的“可读性”与“可参观性”,这类建筑不适合开发性保护。对这类建筑遗产的保护,除了坚持原真性和历史完整性原则之外,面对人潮汹涌的参观者,还有必要采取法国学者弗朗索瓦丝•萧伊(FrancoiseChoay)所提出的调节游客人流、设置步行通道等限制方式的策略性保护原则。由此可见,适宜性开发原则并非适合所有建筑遗产的保护,它主要针对的是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中具有一般保护价值的普通建筑遗产。
一、辞职:独立董事自我保护的选择
在中国证监会“截至2002年6月30日,每家上市公司至少设立两名独立董事”的硬性规定下,近2 000名各界精英闪亮登场,其中不乏经济学泰斗和金融界权威。但在新独立董事诞生的同时,原独立董事辞职和更换的声音也不绝于耳。值得注意的是,在有独立董事辞职的上市公司中,相当一部分有严重问题或被市场质疑。一位辞职的独立董事坦言,由于与公司董事长多年交情,在老朋友的恳求下欣然任职,也曾认为当独立董事是一件名利双收的事,可真正要在无数投资项目书、财务报表上签名时,才知道并不那么轻松。一方面是“人情关”,要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就必须仔细核对和调查各项指标,这明显是不信任朋友,而且也不好意思拿人家的钱还挑人家的错;但另一方面,要照顾面子就得自担风险,盲目行事轻则名誉扫地,重则被投资人送上法庭,最息事宁人的做法就是辞职。
可见,在经历一段狂热期以后,独立董事已经对自身权利、职责和风险有了理性认识,在“人情关”和“风险关”的内外夹逼下,辞职是他们自我保护的选择。这一现象表明,独立董事愿意进入企业、认真履行职责的前提是他们感到自己是“安全”的。所以,需建立全方位独立董事利益保护机制。
二、董事利益保护的国际做法及其借鉴意义
1.经营判断原则。这是美国在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项判例法规则。其存在这样一个假定:董事作出经营决策是以熟悉情况为基础,怀有善意,并且真诚相信所采取的行为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董事在此种勤勉与注意力前提下判断失误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免于承担责任。
我国独立董事拥有法律赋予的、极其重大的经营决策权:对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签字认可;可独立聘请注册会计师判断财务数据真伪;对董事任免、注册会计师聘用和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发表独立意见。但现实中,因为存在决策失误的可能性,独立董事即使了解情况、有建设性的想法,也倾向于不表态,或者与其他独立董事保持一致。所以,也有公司抱怨,高薪聘请独立董事本来想借他们的专业知识和阅历来辅助决策,结果独立董事却什么都说好。针对这种情况,经营判断原则一方面强调勤勉和注意力前提,否定了独立董事消极不作为的行为,另一方面强调失误责任的免除,解决了独立董事的后顾之忧。
2.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这是20世纪中叶采用的一种保护董事的方式。目前,美、英、日等国的多数公司,为董事,包括监事、经理等高级职员,购买了这种保险。为了防止董事专横或滥用权力,公司总是对董事规定许多责任,如注意力义务、禁止竞争义务等。在错综复杂的市场经济中,董事的这些赔偿风险是难以预料的,且投资人通常会向董事提出经营责任方面的诉讼。如果董事的收入不能与赔偿风险相适应,他们将很难大胆、合法地履行职责。
我国《保险法》已经规定了责任保险,因此在独立董事利益保护机制中引进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主要障碍来自于观念和企业。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无论对独立董事还是对公司都具有重要意义:对独立董事的好处十分明显;对公司而言,可以免于支付高薪和超过其认为合理的补偿金,而且可以获得更好的独立董事。我国多数独立董事为了补偿风险而要求高薪,国外的独立董事则把公司是否承担重大责任保险视为考虑任职的前提条件。
3.补偿。世界各国普遍要求公司对其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只要是诚实的)和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而且补偿的标准和范围十分宽泛。如美国就有法定补偿、自行补偿和判令补偿三种形式:法定补偿即法律规定公司必须给予董事补偿;自行补偿指如果董事履行职责受到诉讼,公司自行补偿胜诉的董事在诉讼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而对符合勤勉和注意力前提但被判处赔偿、罚金或罚款等的董事,公司也应补偿;判令补偿指董事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公司给予补偿。
目前,独立董事甚至成为了一些公司继续违规操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挡箭牌。为避免这一现象,我国法律应规定公司的补偿责任,保护独立董事请求补偿的权利。
三、建立全方位独立董事利益保护机制
建立全方位独立董事利益保护机制有助于在不同市场主体——股东、董事、债权人、保险公司、社会成员等之间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从独立董事与社会角度看,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明显提高了公司经营效率,保护了中小股东利益,社会成员普遍由此受益。从独立董事与股东角度看,独立董事是由股东根据公司章程选举产生,股东理应承担选择不当的责任。所以,要求他们分担风险是合理的。笔者认为,全方位独立董事利益保护机制应包括以下四个层次。
1.社会保护。鉴于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推行的种种障碍,多源于整个社会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误解,因此我们在这个层次的工作尤为艰巨。第一,需要正确引导舆论。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但远非全部方面,应该合理预期独立董事的作用,同时加快其他方面的建设和改革。除独立董事本人外,他人也应该了解独立董事面对的风险,给予支持。中国证监会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必须有一定时间在公司里,但独立董事所在的单位会不高兴,认为他们是赚钱去了,这形成了很多负效应。第二,需要进一步立法。明确经营判断原则的法律地位给独立董事提供间接保护,明确公司对独立董事的补偿责任给独立董事提供直接保护。
2.行业保护。设立独立董事协会和独立董事事务所等自律组织,加强独立董事群体的培训与自律教育。设立独立董事协会,制定统一的职业道德规范,安排专业培训、观摩、交流等,可以规范独立董事行权方式,提高其行权能力,形成专业化的独立董事阶层。独立董事事务所,则是把独立董事自然人责任转化为法人责任,使独立董事事务所成为约束独立董事并代替其承担责任的载体。
关键词:城市建设;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浙江省衢州市位于浙江省西部,拥有1800多年的建城史,是一座底蕴深厚的文化之城, 1994年被国务院命名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这里是孔子后裔的第二故乡。现存城墙为明代所建,保存有城门、城垣和钟楼。清代重建的孔氏家庙为全国两个孔氏家庙之一,史称“东南阙里、南孔圣地”,是儒文化在江南的传播中心。早在东晋时期就有文献记载衢州樵夫王质在烂柯山遇神仙下围棋的故事,这是关于我国围棋起源最早的文字记载。衢州烂柯山作为中国围棋的发祥地,已被收入《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辞海》、《中国地名大辞典》等名典。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衢州城市建设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越来越凸显,现已成为衢州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竞争优势之一。近年来,衢州积极实施区域转型,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工作摆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地位来抓,取得了突出成绩,获得了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等多项殊荣。
一、在城市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价值
城市化是中国当前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也是促进中国经济提升的一个主要因素。鉴于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资源所具有的稀缺性问题变得愈来愈突出,旧城改造中的规划设计已经成为各城市政府管理部门所关注的焦点问题,随之而产生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也就成为了旧城改造当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建设现代化的城市是全球各大城市努力追求的目标。城市文化可以说是现代化的基础,也是城市十分重要的内在气质。各时代均在城市建设进程中创造并且留下了滋生的痕迹。保护历史文化的连续性,保留城市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现代文明发展的一个必然要求。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出中华民族的智慧,带给现代人的不仅有视觉上美的享受,而且还是今人研究古代社会生产发展和古代文化的重要窗口,对于现代城市的硬、软件建设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二、衢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做法及其经验
(一)制定出台《衢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2012年2月,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衢州市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对本市北门街、水亭门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本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应当遵循“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二是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职责:市住建部门是历史街区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规划、文广(文物)、财政、综合执法、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环保、公安、消防、旅游等部门和柯城区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历史街区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是明确了市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该保护机构具体负责历史街区的保护建设和日常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历史街区相关审批手续的,应征求保护机构的意见,并将相关的行政许可决定抄告保护机构。保护机构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历史街区保护修缮工作建设任务组织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的规划编制、项目报批、项目建设等具体实施工作。
四是明确了保护建筑的产权人或使用人的职责。保护建筑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保护建筑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历史风貌。由政府补助资金统一实施房屋修缮整治的,修缮整治时其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推进北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项目的措施
衢州市在北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项目实施中,力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现代商业发展相融合,努力做到文化保护传承和旅游经济发展双赢。将北门街区打造成为文化底蕴深厚、建筑风格鲜明、基础设施完备、商业氛围浓厚的历史街区,同时改善原街区居民生活环境。保护利用的主要内容是:拆除违法建筑和部分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收回单位房的使用权,划拨市城司管理;最大限度收购房屋产权,经综合设计后,部分修缮予以保留,部分拆除以疏散建筑密度。鼓励保留的私有产权民居内部实施厨卫改造;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如四角门厅、和平巷9号等)收购以后,进行保护性修缮,收购并拆除其周边不协调建筑;对街区内道路统一改造,实施管线迁改;在街区入口、主要节点(如双眼井等)建设仿古建筑及景观小品、雕塑、绿化、景观墙(学校围墙)等,提升街区品位;统一设置具有历史街区特色的夜景亮化设施;按规划要求统一规范设置店招、店牌;对街区内保留的现代建筑,采用增设古建风格门厅或长廊、改变建筑色彩、设置遮挡等各类改造提升手段,使其与街区风格协调一致;控制街区周边新建建筑风格。由于涉及旧建筑修复和仿古建筑建设,技术要求复杂,工程设计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结合方案竞赛的形式确定设计单位,中标单位继续承担施工图设计编制工作。
(三)推进水亭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项目的措施
衢州市在水亭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项目实施中,致力于水亭门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遗存的保护、历史建筑的修缮、历史风貌的再现、历史文化的传承,秉承“敬畏历史、关注当代、展望未来”的原则,实现“保护、利用、改造、复兴”的目标。水亭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项目实施范围为:北至新河沿,南至皂木巷,西至衢江中路,东至县西街。南北长约500米,东西宽约220米,占地约10公顷。保护利用的主要内容是:实施水亭街及上营街、下营街沿街建筑及天王塔院,原叶敬德堂的建筑补白,原新民小学地块的建筑补白和地下空间利用以及街巷内重点区域民居的修缮,占地约43000平方米。修缮房屋建筑面积约为27469平方米,补建风貌建筑5500平方米,复建天王塔院占地3200平方米。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充分挖掘街区内商业老字号;引进符合街区定位的业态。开展项目推介、招商,争取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商业集团,借助其丰富的经验和一流的团队策划和运营街区商业,引导和调整既有业态。在街区局部区域形成以咖啡馆、酒吧、特色餐饮等业态为主的休闲场所;修缮历史建筑及民居;改造沿街建筑物立面;拆除违法建筑,按规划要求处置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补建部分风貌建筑;改造雨污管道及各类通信管线,恢复街巷石板路面。
投资者关系是指上市公司与公司的股权、债权投资人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运用财经传播和营销的原理,通过管理公司同财经界和其他各界进行信息沟通的内容和渠道,以实现相关利益价值最大化并如期获得投资者的广泛认同,规范资本市场运作,实现外部对公司经营约束的激励机制,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缓解监管机构压力等。
现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在欧美国家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同。据Kwok和Dobbin2001年对美国公司在1965――1994年的投资者管理的研究分析,80年代末,专业的投资者关系作为一种职业开始成形,90年代中期430个大公司中将近一半的公司引入投资者关系部门。从欧洲的状况来看,很多公司成立了投资者关系部门,公司执行官、基金经理人和分析师对投资者关系的管理表示重视。
中国市场由于起步晚,在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上也相对较为迟滞,中国真正意义上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我认为起源于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唤醒了投资者的股东意识,投资者关系开始引起重视。
而在此之前,上市公司或者是回避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以显示自身不参与市场投机的清白,或者是漠视流通股的应有权益,因为在大部分股份不可流通的股份结构下,即使所有的流通股股东加起来,在股东大会上依然是小股东,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导向也不一致。
针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情况,“2004年度中国A股公司投资者关系报告”得出的基本结论是,调查的样本上市公司IRM总体状况较差,大多数公司对投资者关系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和实践水平处于起步阶段,尚没有一家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可以称之为“卓越”。针对投资者关系管理,2005年初,《中国经营报》与证券之星网站也进行了专业网上调查。在所有被调查者中,中小投资者占93.80% ,专业人士和财经爱好者占6.20%。调查结果显示,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表示十分满意的占2.68%;基本满意的占3.72%;不满意的占32.47%;很不满意的占61.13%。其中,不满意的事项主要集中在违规担保黑洞、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及时、高管人员职务犯罪、再融资时缺乏与投资者沟通、咨询电话无人接听或态度不好等方面。
股权分置投票时,上市公司和大股东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第一次切切实实感受到股东的重要性,中小投资者也开始真正体会到一个积极的投资者参与的权利。下一步中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走向何方,我认为上市公司与大股东的沟通相对较为充分,关键还是应该回到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上来。
实际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与整个市场的信心和发展息息相关,因为正如美国资本市场上所说:保护最弱小的那个投资者,就是保护整个华尔街。
我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已经逐渐引起了政府和上市公司的重视,但是现阶段投资者的权益还得不到彻底的保障的事例还比比皆是,而中小投资由于其本身的弱点以及不健全的法律法规无法对其进行保障,长期以来受到严重的侵害。同时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大股东通过操纵公司,恶意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且愈演愈烈,手段和方式也是多种多样,严重地干扰了证券市场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挫伤中小投资者的积极胜,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而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路径缺乏。
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
世界各国的学者对于什么是法律上的小股东以及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区别有着不同的看法,这些看法大致可以分为:事件说和比例说。事件说认为是否成为大股东的标准并非完全以其所持股份是否达到某一比例为绝对标准,而是以在涉及到公司运作的每一具体事件中,视股东对该事件的影响力和决定力而定。而比例说认为,区别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关键在于持股比例,占有公司股份绝对多数比例的股东就是大股东,反之,则是小股东。一般而言,持有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为大股东,持有表决权不足半数的股东为小股东。但是,由于上市公司往往规模很大,股份非常分散,所以股东只要单独持有一个上市公司20%-30%甚至更少的股份就能控制公司的表决权并进而成为事实上的大股东。因此,至于究竟拥有多少表决权构成大小股东,则应视股权的分散程度、股东对出席股东大会的兴趣、做出决定所要求的表决权数量是简单多数还是绝对多数等具体情况而定。在划分大小股东时,只能以事实来判断和描述,而不能单纯地用简单的数字比例进行区分。
中小投资者的基本特点决定其自我保护能力弱,风险承受能力差的现状,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侵害来自上市公司内部。
上市公司内部对中小投资者的侵害主要体现在:一是,上市公司非正常分红。分红本来是上市公司让投资者享受公司成长受益而给予投资者回报的方式,但是我国当前的中小投资者却是分红中的弱势群体。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分红出现了两种局面:“钓鱼式分红”和“掏空式分红”。这两种分红局面的出现都是为应付证监会在2004年12月出台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说明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活动要与现金分红结合起来,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分红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或向原股东配售股票。“钓鱼式分红”即微利分红,分配少量的现金,保留住了再融资的资格,这种分红方式使得投资者只能得到微薄的回报,远远不够补偿购买股票的成本;“掏空式分红”大多应用在垃圾公司,大股东对再融资不抱希望,通过上市公司实施高派现的方式将可分配利润吃光,由于非流通股的成本远远低于流通股,因此,这样的分红下,非流通股股东才是最大的受益者,而由许多中小投资者组成的流通股股东,往往受到巨大的损害。两种分红方式都是钻法律的空子下的产物,合法却不合理,因此加强法制建设,设计出合理的政策才是当务之急。
另外,关联交易也是上市公司内部侵害中小投资者的重要方式。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款项。关联交易按利益转移的方向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输入利益型关联交易,即“付出型”关联交易,这一般是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佳时,为保住上市公司的配股资格或实现扭亏,避免摘牌,通过与母公司的关联购销、资产重组、资产租赁、资产托管、承包经营等多种关联交易手段,由母公司向上市公司转移经营利润,在短期内人为地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另外一种是“索取型”关联交易,就是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关联交易占有上市公司的资源或直接将上市公司的利润转移至母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关联交易在实际交易中容易被滥用,这样就导致了最终交易的非公允性,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并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其次,侵害来自部分机构投资者。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目前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基金、社保资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QFII等。机构投资者随着市场的发展迅速发展,为股市注入新鲜的活力,但也对中小投资者造成了侵害。
机构投资者的市场投机操作侵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机构投资者作为追求盈利的实体,具有内在的投机性,由于受从众本能、信息不完全和激励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很容易表现出羊群行为的倾向。机构投资者在盈利过程中倾向于采取“追涨杀跌”的策略,而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追逐市场热点的行为,在股市高涨的时候加速泡沫的膨胀,而在股市下跌的时候则加速泡沫的覆灭,而在其中受损的无疑是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由于在信息、专业知识和资本上的先天劣势在进行市场交易时行动往往滞后于机构投资者。
第三,侵害来自不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利益保护机制。
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对投资者的保护是否落实,是一个国家资本市场能够成熟、稳定的标志。但我国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完善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
第四,侵害来自不完善的体制。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国家强制性制度变迁下成立的,至今为止仍然受到严格的行政干预控制,这种控制以国家信用代替市场信用,虽然短期有效,但是长期看来,在不少地方可能违背了市场的内在发展轨道;同时,我国的证券市场退市机制残缺。由于最初上市公司多是国有公司,政府作为其最终担保人为它们的亏损“埋单”,协助地方上市公司出具各类虚假文件与证明等。行政机构作为国有产权的承担了“隐性担保人”的角色,一旦上市公司出现问题,行政机构就不得不出面组织“资产重组”。这些“资产重组”或是集团资产向上市公司的转移,或是全社会国有资产向上市公司的转移,导致国有企业的内在缺陷转移给上市公司。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对策和建议
一是建立中小投资者赔偿基金。从各国的实践情况来看,各国投资者赔偿基金能够在投资者保护体系中发挥着一种补充但必不可少的作用。在投资者蒙受损失并符合赔偿条件时,由赔偿基金对投资者进行一定额度的赔偿,以此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维护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关键词】城市建设 历史文化遗产 城市规划
一、合理协调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无疑是存在矛盾的。通过实施城市规划,可以调和两者之间的矛盾。城市建设需要的是建筑空间的拓展,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需要的则是现存建筑空间和建筑形式的保留。两者是对立的两级,水火难以相容,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又必须找到和谐相容的方法。政府可以根据根据城市长远发展的需要以及文物保护法规的规定,出台相应的城市规划,合理协调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在实际运行中,既重城市建设,也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给两者以合理的运行空间。关键是出台的城市规划要有具体的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甚至要在总体城市规划中,建立保护专章或建立独立的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否则的话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就成为一句空话,城市规划的内容重点就落到了城市建设上。如青岛市近年来的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建设速度发展很快,但城市中的关历史文化遗产也同时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这与青岛市具体而详细的城市规划有关。1994年青岛被认定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2001年关近代建筑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青岛市政府及时出台了《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青岛关近代建筑保护规划》等城市规划和关保护条例,这些规划,协调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矛盾,使城市在快速发展建设的同时,关也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二、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性开发
让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在社会前进的进程中处于静止的状态并不能起到最佳的保护作用。城市中历史文化遗产需要维护、修缮,只有这样它才能更长久的留存下去。历史上,西安城墙、太原晋祠都是进行了常态化的维护、修缮,才成为今天的样子。通过保护性的开发,让历史文化遗产发挥一定的实用价值,可以获取维护、修缮资金,在发挥使用价值的过程中,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会不断地受到人们的重视,这样也会增强人们的保护意识。在今天,“城市文化遗产作为城市特色的重要内容,在城市特色塑造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越来越多的城市愿意申报历史文化名城,以此作为打造城市特色的筹码”。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性开发已经成为提升综合形象、增加历史文化意蕴的一个重要手段。而对历史文化遗产实现保护性开发的途径就是把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有效地纳入城市规划中。如《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将小西门、天心阁、潮宗街、开福寺规划为“历史风貌保护区”,总面积约5平方公里。保护区内以保护古建筑为主体,适度引入旅游产业、文化产业,与岳麓山形成呼应,整合开发成“山、水、洲、城”特色突出的古城风貌特别保护区。在青岛,因为有完善、合理的规划,关的旅游功能越来越突出,而在关一带进行建设则有着严格的限制,就连街具建设都纳入关的整体建设保护规划当中。
三、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城市规划说的通俗点就是帮助城市算未来的账,算的好这笔账就会多一些、早一些地变现,而算的不好,变现的数目就会少一些、变现的时间就会迟一些,甚至还会赔本倒贴。合理、可行的城市规划总是把历史文化遗产做为宝贵的资源,注重城市建设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并举。好的城市规划是通过历史文化遗产提炼城市的人文历史精神,推进城市的文化建设,创造宜居、宜投资的内环境,进而还能释放出城市的旅游价值、创造绿色无污染的经济收益。
通过良好的城市规划完全可以实现城市规划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和谐统一。在这方面斯德哥尔摩是做得非常成功的城市,它既是一座现代化程度极高的城市,也是历史文化非常浓厚的城市。它的基本做法是:一些新开工建设尽量走上郊区,打造卫星城,历史文化遗产一般不动。斯德哥尔摩也开发历史文化遗产,但原则是保留传统建筑外墙、拆除内部设施重建,既发挥了实用价值,又保留下了历史风貌。如今,斯德哥尔摩既有发达的现代工业体系,又因其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成为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城市以文化论输赢,城市规划决定着城市的价值。在这里,我们也确实需要重新评估政府的职责,政府应“着重从综合决策与实际运行两个方面构建有效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问题很多,城市规划虽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但有了良好的城市规划就给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一个合理、有序、正确地进行的依据。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实际作用的发挥,必须以完善的立法保障、严格有效的执法为基础。通过各个环节的紧密衔接、有效配合,城市规划可以发挥最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
关键词:草原生态 牧区水利 水利工程体系
中图分类号:S8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7(b)-0089-01
不可否认的是,在牧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草原生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表明,不断加强建设以牧区水利为主体的水利工程体系,最大程度地加快牧民定居的脚步,不断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力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促使牧民增收,加快推进畜牧业的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实现牧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相当一部分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和续建配套工程,取得了国家较大的资金和政策支持。从目前看来,绝大部分牧区大型灌区重要工程干渠防渗率已经接近90%左右。
1 草原生态的重要性
值得肯定的是,最大程度地实施和建设牧区草原生态保护水资源保障工程,不断加强优质人工饲草料地的建设,是缓解草地生态环境恶化十分重要的途径之一。从本质上说,只有不断加强实施冬春圈养舍饲,对绝大多数退化比较严重的草地休牧至一定的年限,对相当一部分荒漠草地进行永久性禁牧,才能最大限度避免出现草地退化的现象。为了进一步保证草地生态走向良性循环,我们应该结合具体的实践情况,促使草地生态自我修复能力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确保绝大多数退化草地得到较好地恢复。只有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最大程度地发展牧区水利,才能不断加快牧区经济增长。毫无疑问,为了更好地建设地区国民经济,草原畜牧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2 草原生态变迁和保护
从目前看来,草原生态变迁、草地退化沙化现象较为常见,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极大关注。近年来,对于可利用草地面积来说,沙化草场面积占据了十分重要的比例,相当一部分平原草地植被总覆盖度有所下降。毫无疑义,超载过牧是一定程度上导致草地退化的主要因素之一。另外,较为严重的水土流失,大幅度降低草原生产力,沙尘灾害日益加剧。与20世纪60年代相比,现有的产草量大幅度降低。值得肯定的是,植物覆盖度和草地产草量明显地有所降低。不容置疑,比较严重的天然草地退化、越来越突出的草畜矛盾,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一般来说,严重的土地沙漠化,绿洲遭受沙漠侵袭,草原生产力下降,沙尘暴、洪水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强度越来越大,是草地生态恶化造成的生态环境变化的重要表现。实践表明,越来越快的牧区人口增长速度,人均占有牲畜数量低,越来越突出的人畜矛盾和草畜矛盾,与牧区生态安全息息相关。这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有关方面应该大幅度提升对草原生态保护的关注度,给予一定的智力、政策和财力支持。
3 改革保证措施
不容置疑,如何较好地建设水资源调配,已经成为地区水利改革与发展需要重点考虑的难题。从某种程度上,为了实现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保证跨流域调水,建立相应的保障体系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实践性。这些保障系统包括:水利多元投入、城乡景观水利、城乡节约用水、城乡水资源保护、城乡供水、水利工程高效管理和城乡清洁饮水等等。
3.1 加快农牧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从目前看来,草畜矛盾越来越严重,缺少耕地草场,已经成为制约和阻碍农牧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值得肯定的是,只有坚持走好“增水、节水、增地”的道路,才能更好地实现农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不断加强建设农牧业基础设施,牢牢把握国家节水灌溉方面的项目,了解国家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才能进一步实现“增水、节水、增地”。不可否认的是,为了进一步达到土地可持续利用和有效开发的目标,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实现高效利用水资源,努力做好灌区节水改造工作。
3.2 围绕大中型水利项目建设,加快水能发展
值得肯定的是,在加强建设大中型水利项目、加快水能发展的过程中,随着地区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开发水平得到大幅度攀升。毫无疑义,农村小水电能否得到较好地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顺利开展中小型水利工程。为了进一步保证地区生态平衡、促使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我们应该结合自身的实践状况,科学管理,较好地配置和布局区域之内的水资源。另外,认真做好生态补偿项目,大幅度减少电价,科学地进行水资源的整合和利用,不容忽视。这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生态旅游业发展的同时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3.3 进一步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夯实基础
从某种意义上说,为了进一步达到科学、合理的投资目标,我们应该密切联系实际情况,努力建设好相关项目。这些项目包括:大型灌区改造、城市防洪、人畜饮水和牧区水利等等。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相当一部分地区经济欠发达,缺少相应的水利投入,十分缺少建设资金。无法全面、科学地治理好绝大多数河道、控制工程和入海口门,工程经费和征地规模比较大。正因为如此,不断加大水利建设的投入,努力完善和改进相应的治水政策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可否认的是,只有不断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才能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夯实基础。
4 结语
综上所述,保护草原生态、建设以牧区水利为主体的水利工程体系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不容置疑,结合目前的实践状况,国家应该不断加大资金投入,给予政策扶持的项目有很多,包括: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牧区水利工程等等。本文紧密联系保护草原生态、建设以牧区水利为主体的水利工程体系的实践状况,在深入了解草原生态重要性的前提下,较为深入地探讨和解析草原生态变迁和保护,提出了一系列积极、有效地改革保证措施,希望能够实现保护草原生态、建设以牧区水利为主体的水利工程体系的预期目标。
参考文献
[1] 阿依仙木・玉不拉音.浅议建设牧区水利工程体系的重要性[J].大陆桥视野,2012(16).
[2] 刘宁.认真贯彻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 扎实推进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J].中国水土保持,2012(1).
[3] 陆彦强.保护草原生态 建设以牧区为主体的水利工程体系[J].大陆桥视野,2010(6).
一、保护弱者原则之特征、现状及我国保护弱者原则的适用
要对弱者保护原则进行解释,首先要对"弱者"一词进行界定。①弱者在国际私法领域性质的辨别还是存在一定的复杂性的。其特点包括以下三方面:首先,单纯因为生理、家庭背景以及个人原因处在相对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其次,是因为市场力量不平等而造成的经济地位的强弱之差别。再者,是在知识信息上不对等所产生的强弱之分。②
从我国的《法律适用法》看,保护弱者的原则并没有得到特别的重视,只是有零星的体现。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得出这样的结论:首先,我国《法律适用法》并没有将保护弱者提升到国际私法原则的高度,在《法律适用法》的一般规定中,没有涉及与保护弱者相关的规定。其次,由于对于各种法律关系中的弱者定性《法律适用法》中也没有涉及。如《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其弱者如何界定?如果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将可以更好地适用。
二、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中反致的地位及改进建议
反致制度产生初期,学界对其适用就产生了交大的争议。反致涉及到各个国家间法律的查明,可谓工程浩大,但是反致的适用确实扩大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创造出国内、外国法以及第三国法律的多重选择性范围。
对于反致在各个国家立法中也有不同的态度有完全否定反致的国家,如希腊和秘鲁等国。当然也有采取完全接受反致甚至转致的国家,如波兰等国家。
而当今国际私法的立法主流还是限制适用反致。此种限制主要体现在适用反致的范围上,和限制反致的种类。反致的范围指的适用反致的法律问题上的限制,如只有在涉及抚养、监护或者是继承等法律问题时才适用反致。而反致的种类限制指的是,一般只接受狭义范围内的反致。
我国《法律适用法》第九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也就是说,我国国际私法排除了反致在我国的适用。国内一些学者对我国引入反致以保证弱者之利益方面提出了建议,包括:一、在民事身份领域内适用反致。③二、灵活立法的主张④,即只要法律关系是公平合理的就承认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
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内承认反致是必要的,毕竟反致扩大了法律适用的选择范围能更好地选择保护弱者之利益,但是对反致的适用也应当有一定的限制,过度灵活的立法和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会让法律失去其公正公平性。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中有如此规定:依本法适用的外国法规定适用捷克法或者另一国法时,只要对该法律关系是公平而合理的,就承认反致和转致。⑤如此规定虽然扩大了法律适用之范围,对保护弱者之原则有利,但是其赋予了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在一般性规则中如此规定,会引起法律适用上过多的不确定。所以笔者更加倾向于在分则部分对于各种特殊情况下之进行个别的特殊的规定。如前文涉及的《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在原先的条文中增加但书,如: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但当该国法律之适用,明显损害一方当事人之利益时,可适用该国之法律适用法,以选择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法律。如此规定既可以在特定范围内保护弱者的利益,又不至过度运用反致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法官自由裁量权泛滥。
三、 对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涉及弱者保护部分之修改建议
(一)对于一般规定之修改意见
笔者前文中已提到了反致的制度对于弱者保护的重要性,《法律适用法》第九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应当规定但书,使其能够灵活适用,修改方式如下: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但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修改方式的优点在于,在个别对于弱者保护较为集中的部分可以灵活变通适用转致和反致,如涉外抚养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涉外抚养关系、涉外侵权关系以及涉外监护等情况下,可以在具体条文内规定反致及转致之特别规定,以达到保护弱者之目的。
其次,在一般规定中应当加入弱者保护之原则的规定。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规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和本源,它具有覆盖面广,稳定性强和具有宏观的指导性的特点。⑥在《法律适用法》的一般规则中加入弱者保护之原则,对具体规定中弱者保护的理念有指导性的作用。李双元教授就认为将保护弱者利益上升到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地位,有利于从整体上指导国际私法各个领域的立法,有利于弥补保护弱者立法的不足,有利于司法人员在应用冲突规范时进行灵活执法,有利于以违反基本原则为由,排除冲突规范指定的但不利于保护弱者的法律适用。⑦确实,在弱者保护上升到原则地位的时候,即使冲突规范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的漏洞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弥补立法的不足。另外,把弱者保护上升为原则,对今后的立法及法律之修改也具有指导之价值。
最后,《法律适用法》中关于合同的法律适用一般以意思自治为优先。但是,从纯粹的保护弱者之角度来看适用意思自治并不一定对弱者最有利。我们必须认识到,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保护弱者的利益之间是有矛盾的。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行一定的限制,是保护弱者利益的重要方法之一。例如,在消费合同关系中,由于经济力量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消费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在实质上是不平等的,⑧应当对意思自治进行一定的限制,才能更好地保护弱者之利益。同样,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应当受到"保护弱者的法"这个"首要的"系属公式的影响,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不一定能够保护弱者,所以一些国家将"弱者"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视为"最密切联系地法律"。⑨
(二)对于分则部分之修改意见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往往出现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使弱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今,现代国际私法将保护弱者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⑩。所以一些国家适用请强行性法规,来保护弱者之利益,其方式就是适用本国法而排除外国法律的适用,其表现为一种"国家化"的方式。由法国学者弗朗西斯卡基斯提出的以"直接适用的法"为基础的法律直接适用理论,为保护弱者提供国际私法上的理论空间。诚然,强制性规范直接适用本国法,在一些情况下或许对本国公民能够起到弱者保护之效果,但是,本国法并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在弱者保护方面由于其他外国法。所以笔者认为,在一些情况下强制性规范应当结合冲突规范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价值。
注释:
①浅谈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确立 余提 法学研究
②屈广清 《国际私法之弱者保护》 商务印书馆 2011年版 第43页
③屈广清 《国际私法导论》 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 第507页
④易俊 《我国应对反致制度进行改革和利用》 安徽大学学报 1998年
⑤捷克诉讼法典第35条
⑥曲波,马金儒.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解读 商业时代 2010(1):89.
⑦杜瑞平.国际私法中弱者权益的保护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2):32.
⑧尹雪萍 河北学刊 2011年11月 第165页
现今在云南保存比较完整的明、清、民国年间建造的白族民居就有99院之多,占地717亩。其建筑形式大都为两层楼结构的“一房两耳或两房一耳”、“三坊一照壁”、“四合五天井”、“六合同春式”等类型的三合院、四合院和重院,建筑风格统一和谐,布局合理有序,且用苍山石垒墙,房屋构架具有较强的防震抗震功能。民居因为地域性和习俗性不同而表现出各自的特殊性,形成一种民居建筑文化,这种民居建筑文化不仅反映历史、宗教、风俗、地理,而且还展示了中华民族的审美特征。
大理白族民居建筑的艺术特色
装饰是白族民居建筑的又一特点,十分注重门楼,飞檐翘角,斗拱彩画,颇具特色,门窗、照壁多用剑川木雕以及大理石,彩绘和水墨画装饰,工艺精致,清新典雅,在西南民居建筑中,堪称一流。墙面石灰粉刷,白墙青瓦,尤耀人眼目。山墙屋角习惯用水墨图案装饰,典雅大方。只要条件允许,大理人总要费尽心思地对他们的家居进行装饰,屋里的各种吉祥物造型都经过了彩绘、泥塑、雕刻精湛工艺的处理,充分体现出了当地人的文化素养和审美品味。通常采取内地殿阁的造型,飞檐串角,并以泥塑、木雕、彩画、石刻、大理石屏、凸花青砖等组合成丰富多彩的立体图案,既显得玲珑剔透,又不失稳重大方的整体风格。木质部分凿榫铆眼相结,砖瓦结构部分也显得错落有致,精巧严谨,给人以一种均衡对称、和谐优美的感觉。在追求庄重大方的前提下,白族的能工巧匠们还把他们的艺术技能倾注于院里住宅门窗的雕刻装璜院里住宅门窗的雕刻装璜。一是门楼。云南大理白族聚居区的住宅都建有门楼以喜洲门楼最佳,装饰性的门楼也是白族民居建筑的重要特点。门楼雕刻精美,装饰华丽。是一户人家身份和地位的象征。通常采用中原殿阁造型,飞檐串角,但多用石灰塑成或砖瓦垒砌。楼面以泥塑、木雕、彩画、石刻、大理石屏、凸花青砖等组织成丰富多彩的立体图案,富丽堂皇,古朴大方。二是木雕。民居在木雕方面展示了白族木雕的精美,木雕艺术广泛用于格子门、横披、板裾、耍头、吊柱、走廊栏杆等,尤以格子门木雕最为显眼。喜洲严家民居共十九樘一百一十四扇格子门,二百五十多扇满堂雕花和部分雕花美女窗、插头、吊柱、吊枋、挂枋、照面枋等,采用各种雕法,有三层透雕、两层透雕、深雕、平雕等,很少有雷同图案。客厅门一般用六合六扇格子门组成。格子门工艺精巧雅致,分上下两节。下部雕以各种动物图案浮雕,造型朴实,上节采用多层镂空工艺,其底层为几何形连续花纹,表层以山石花鸟和人物故事图案做出浮雕。这些镂空的雕花格子门扇,多出自剑川木匠之手。三是石刻。民居建筑大量运用石头。石材不仅用于墙基、墙角,也用于门头、窗头的横梁。墙面全用石灰粉刷,洁白光亮,山墙屋角以图案装饰,典雅大方。在石刻方面有纯白大理石雕刻的大门,雕有麒麟、大象、人面兽等象征祥瑞的动物。两院台阶全用大理石铺就,在东、西三方堂屋前铺有线雕大理石,雕有八仙道具、飞禽走兽、花鸟鱼虫,个个栩栩如生。喜洲白族民居的装饰充分体现了喜洲人民的创造力和想象力。
大理白族民居建筑的审美特征
云南大理白族民居是建筑史上独树一帜的建筑瑰宝,其造型独特,平淡素雅,装饰精美,功能性和艺术性高度统一,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和审美韵味。彩绘是白族民居建筑的一大特色,遍布于山墙、门楼、屋檐等,技法为平涂,少有干皴,色彩以墨或蓝灰为主,多做渐变处理。图案主要有角偶纹样、适合纹样、单独纹样、二方连续、四方连续,题材多取于自然,主要是动物和植物纹样。造型上主要是对称和均衡式,显现出一种均衡、宁静、素雅之美。在白族民居建筑中,木雕是普遍采用的的装饰手法之一,主要突出材料自身的特性,刷青漆,突出材料的纹理和色泽,工艺水平较高,图案线条流畅,雕饰精美,寓意丰富,具有传神之美。也反映出白族人崇尚自然,以自然为美的审美心理。这也符合我国古典美学特征。老子曰:“道法自然”,王充的元气自然论,“天地,含气之自然也”等等。这些都在大理白族民居建筑艺术中得到充分体现。“粉壁画墙”的形式别具特色。白族尚白,在白色的墙壁上,书法配上山水花鸟等国画,白墙蓝色花纹,淡雅美观,而具意蕴。建筑造型的个性是建筑视觉美和独具风格的基础是审美价值的重要体现。白族民居多为封闭式建筑,材料多土木结构的砖瓦房,极富装饰,对称均衡,典雅庄重,有节韵律感,色彩淡雅,形成清心悦目,优美和谐的居住环境,体现出静谧素雅,与世无争的含蓄美。
大理白族民居建筑艺术传承与创新
关键词:继电保护与自动化专业融合 继电保护事故分析 继电保护定值 定值远方操作
中图分类号:TM7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416(2013)05-0234-03
继电保护是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事故发生时快速切除故障的重要技术手段,是变电站自动化二次系统的重要功能,现阶段变电站继电保护功能一般是由微机数字化保护装置来实现,不同于传统的孤立型继电器元器件搭建实现的实现模式,和通信技术、变电站监控系统等有着直接关联,继电保护事故的分析也比较抽象,往往和所依赖的通信系统、就地监控系统、甚至远方调度控制系统有关[1~2]。部分文献从继电保护二次回路设计及保护运行方式角度对几次保护跳闸事故进行了分析,探讨归纳了几类常见原因和分析思路[3~8],也有文献对远动通道的通信故障进行了问题分析[9]。笔者在长期的现场服务及技术支持工作实践中注意到,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出现的问题现在越来越具备综合性特点,如表现为系统“死机”、保护跳闸等事故的重大事故问题的源头不一定只和保护或者监控系统有关,很可能和自动化系统一个貌似不相关的配置有关,因此需要综合各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如本文作者曾撰文对一次变电站监控系统的“死数”问题进行了专题分析[10],并最终定位问题原因和监控系统网关软件版本配置有关。
本文围绕辽宁电网某220kV枢纽变电站监控系统出现的一次保护误动跳闸重大保护事故,剖析事故形成原因,制定解决方案和验证手段,并对现阶段变电站运行管理模式进行探索。
1 事件发生经过描述
2009年7月14日,辽宁电网某供电公司东部集控中心运行人员对某220kV枢纽变电站进行事故总信号远方复归后,该变电站运行出现异常,变电站一号站用变低压保护动作,开关跳闸,同时66kV母联、一号电容器保护出现异常(定值出错)。集控中心OPEN3000监控系统有相关信息上送,自动化专业人员到变电站现场检查当地监控系统中也有相应信息上送。检查现场保护设备发现:一号站用变保护WCB-821/R1保护软压板全部投入,定值区切换至7区(原来正常工作于1区);一号电容器WDR-821/R1/F保护软压板全部投入,定值区切换至7区(原来正常工作于1区);66kV母联WCH-821/R1/F保护软压板全部投入,定值区切换至6区(原来正常工作于1区)。
2009年7月17日,该站监控系统厂家工程师进行了现场分析,定位是上次工程服务人员现场服务的时间(2009年4月20日前后)对远动装置保护总复归的配置存在错误,修正配置错误(清空fginfo.cfg)后,重新启动了远动系统,后该工程师又建议将总复归由软方式改为硬方式,并商定于7月31日现场实施,后来由于其它原因,没有实施。
2009年8月9日,东部集控中心由于UPS检修,对集控中心监控系统进行了重新启动(2009年8月9日7时56分),在初始化总召对位时,发现该变电站上送部分保护信号(如“弓耿线断路器保护失灵启动”、“北弓线断路器保护失灵启动”等),自动化专业人员到变电站现场检查后发现当地后台监控系统无相关记录,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到现场后发现北弓线第二套、弓耿线第一套纵联保护定值区分别都被切换到非正常工作定值区(正常工作定值区为各CPU均为1区)。
2 事件原因分析
2009年8月9日,该继电保护事件发生后,监控系统厂家相关技术及工程人员进行了集体会诊和原因分析,情况总结如下:
经查询“电网公司工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下简称服务系统)后得知该220kV变电站自动化系统,2007年12月投入运行,2008年12月接入东部集控OPEN3000监控系统。
图1所示为该变电站监控系统网络结构简单示意图。
该变电站内监控系统、远动RTU采用许继设备,为便于说明问题,图1中以单监控、单远动示意,许继800系列主要保护设备及南瑞RCS900系列保护设备以RS485/103方式接入保护管理机,保护管理机以XJ-104方式接入站内监控主网,同时以TCP103网络方式接入南瑞保信子站。
从变电站投运至2009年4月,服务系统显示厂家共有4次派工程服务人员来变电站进行工程服务,服务系统的备份资料显示前四次远动系统的远方总复归信号配置均正确(fginfo.cfg文件内容为空),该变电站自动化系统保护及监控各项功能运行正常。
2009年4月20日前后,厂家工程服务人员第5 次来该变电站现场服务,由于此次工程服务人员经验欠缺及疏忽大意,使用了低版本的数据库配置转换工具,该版本转换工具存在误导性缺陷,可以将远动数据库中所有的遥控点设置为复归点,如图2所示,导致远动配置工具将所有遥控点转换到远动总复归命令执行的批处理文件(fginfo.cfg)中。
在厂家的远动工程指导文件《远动工程应用指南》第6.4章节已经有明确的要求和说明。但是工程人员由于经验欠缺,错误地生成了远动总复归定义文件(fginfo.cfg)。
2009年7月14日7时59分,东部集控主站系统下发该变电站保护总复归命令,变电站远动装置WYD-803收到该控制命令后,解析总复归定义文件(fginfo.cfg),该文件格式如图4所示,它是一个遥控量批处理定义,每一行代表一个遥控量。
远动装置每20ms发送一条直控方式的遥控命令到站内监控网,由于高压保护和低压保护分别基于不同的硬件平台,所以下面按照高压保护及低压保护来分别分析各自对上述批处理遥控令的执行情况。
2.1 低压保护
RS485组网后通过NWJ-801网关接收到保护压板投退、定值区切换、保护复归等命令,由于低压装置串口RS485通信接口速度较快,所以基本可以执行绝大部分命令。
以2009年7月14日实际动作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如图5所示:
因此,低压WCB-821收到远动下发的总复归令后,保护软压板全部投入,定值区最终处于定值区7。
2.2 高压保护
RS485组网后接入WTX-803通信管理机接收到保护压板投退、定值区切换、保护复归等命令,由于高压装置串口RS485通信接口速度较慢,所以仅执行每个CPU/扇区的第一条控制列表项。
以2009年8月9日发现的实际动作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北弓线第二套保护如图6所示:
CPU3,CPU4由于没有执行定值区切换命令,所以保持定值区初始状态在1区,因此,最终弓耿线第一套高压保护WXH-802/D定值区情况为:“CPU1:0|CPU2:0|CPU3:1|CPU4:1”。
2009年7月14日动作时的总复归列表基本是全站所有遥控量的集合。如果低压装置发生了定值区切换,那么相关的高压装置也必将发生定值区切换,两者为成对出现!所以,从技术层面分析,7月14日在低压出现定值区切换的同时,高压北弓线2套及弓耿线1套一定发生了定值区切换,也就是说8月9日看到的定值区切换发生在7月14日当天。
由于WXH-802/D为厂家前几年的产品,在记录远方操作信息方面存在功能的欠缺,只记录远方复归的操作命令,其它操作命令如保护软压板,定值区切换等无记录。厂家工程师在8月11日现场也看到了面板上有且仅有7月14日的保护复归远方操作记录。这些可以在下面要开展的验证实验中进行验证(只记录复归远方操作记录,不记录其它压板、定值等远方操作记录)。
3 验证方案
依据上述的原因分析,为进一步深入说明问题,厂家特开展了实际实验验证,在实验室搭建了模拟北弓线第2套、弓耿线第1套的仿真测试环境,如图8所示。
相关保护及监控、远动软件版本、配置采用现场备份,力争真实再现现场环境。弓耿一套及北弓二套初始定值区各CPU均为1区。从模拟调度主站发送总复归命令后,装置均和现场一样,分别切到了
“CPU1:2|CPU2:0|CPU3:2|CPU4:1”及“CPU1:0|CPU2:0|CPU3:1|CPU4:1”。样本验证实验进行了100次,正确验证率100%,每次均能正确完整复现现场情况,从而证明上述的分析是正确和客观的。
4 深入分析
4.1 为何南瑞保护定值区未进行切换
由于南瑞保护定值区切换在遥控列表中不存在。因此,使用工具倒出生成的fginfo.cfg文件中不存在该操作命令,最终结果为其定值区未发生变化。
4.2 为何装置上看不到远方操作记录
厂家低压保护基于低压软硬件平台,该平台下2.7以上版本有远方操作记录;在该变电站相关低压设备为:WCH821、WCB821为2.75版本,WDR821为2.66版本。WXH-802/D具有记录远方复归操作功能,且北弓二套中有7月14日远方复归操作的记录。
5 反措
为确保辽宁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事故处理及消缺小组检查了所有变电站遥控总复归定义文件(fginfo.cfg),并暂时停止采用在调度中心进行远方定值操作及远方总复归操作。敦促监控系统厂家对全国电网范围内运行的变电站自动化系统检查相应的配置定义,发现问题立即进行现场升级更换。
6 结语
随着变电站自动化系统信息化网络化技术的纵深应用,在方便系统运维的同时,也给变电站的运行安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本文通过对一起继电保护误动跳闸的分析,最终定位了问题原因是监控配置错误,即可中心调度员通过遥控操作引起继电保护装置定值区切换,进而发生保护误动,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反措规程,为此类问题的分析和防范提供了实用参考。
现有的变电站综自系统的运行管理模式一般采用了继电保护及自动化、通信专业分离的方式,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责任边界明晰、便于事故分析定位的作用,但随着电力系统信息化、网络化技术的发展,继电保护和自动化专业的融合显得愈发必要,“大二次”的运维管理模式是变电站自动化系统运维管理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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