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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的高层定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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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的高层定义

第1篇:公共建筑的高层定义范文

关键词:消防;设计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公寓式建筑从功能上可以简单的分为公寓式住宅、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我们可以先从简单的字面理解其定义。公寓式住宅:是相对于独院独户的西式别墅住宅、通常的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而言。公寓式住宅一般建在大城市及商业繁华地段,大多是高层建筑。建筑形式上其以塔式、通廊式为主;功能上每一层内有若干单独使用的套房,大多为一室一厅形式;其服务对象主要为单身贵族及白领。公寓式酒店:是相对于大型综合类酒店而言。其大多与公寓式住宅共存于一幢建筑内,具有简单、方便、整洁、消费低的特点,供一些常常往来的客商及其家眷短期租用,与公寓式住宅不同的仅是居住人群流动性较大。公寓式办公:是相对大型综合楼、写字楼而言。其大多也存在于公寓式住宅内,是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一般不大于100平方米,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此种物业因面积较小且相对独立,较适合小型公司办公及"SOHO"一族。从上述简单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公寓式住宅、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实际建筑形式、类别是相同的,甚至可以同时存在于一幢建筑内,因此,可简单把此类建筑定义为"公寓式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6年版)(以下简称《高规》),对于公寓式建筑在规范条文名词解释和条文说明中并未做出相应的解释和说明。这就产生了公寓式建筑的消防设计是按居住建筑还是按公共建筑的标准执行这一争论。现就在此类型建筑消防设计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1 明确建筑性质

由于公寓式建筑是随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而对于执行标准看,我国标准一直是"处方式",因此对于新型产物具有滞后性,笔者认为就这一问题,首先我们应明确公寓式建筑所在开发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是商业用地还是住宅用地。其次建筑的使用性质,开发公司是按住宅用房还是按商业办公用房为业主办理产权手续,再次是房屋建成后相关的管理规定是否对房屋使用功能进行了明确并纳入购房协议,这样公寓式建筑的定性就基本明确了。如其建筑用地为住宅用地,并以住宅形式办理产权,同时今后使用功能仅为住宅,则可将此建筑适用普通住宅标准,若不满足此条件的公寓式建筑则可按照公共建筑考虑。

2 消防设计过程中出现的几个问题

2.1 底部设置商业营业场所的公寓式建筑防火分隔及疏散楼梯的设置

公寓式建筑一般位于城市中心,经济繁华,交通便利地段,底部通常会设置一些商业营业场所,上部由几个塔楼组成,集住宅、办公、酒店功能于一体。笔者认为,此类建筑即使建筑以住宅形式办理产权也应作为公共建筑考虑。底部设置商业营业场所,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住宅和办公及酒店区域分隔。其疏散楼梯应与商业营业场所楼梯应分开设置。楼梯的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应满足规范要求,且楼梯至一层应能直通室外,避免商业营业场所应其非营业时间安全出口锁闭,导致个别疏散出口不通,造成安全隐患。其次,就此类建筑上部疏散楼梯形式看,在《高规》中的规定为:高层建筑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此类建筑上部塔楼如要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必定十分困难,笔者认为此类建筑上部与通常的商住楼很相似,无非功能上更加复杂,但容纳人员数量上与住宅相似,因此其上部塔楼疏散楼梯数量级形式可按照商住楼标准执行。

2.2 公寓式办公房间疏散门宽度及数量的设置

《高规》规定,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时75㎡,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对于住宅建筑一般设置一个户门。而公寓式建筑如作为公共建筑考虑如要求设置两个户门,对于建筑上部为塔式建筑的公寓式建筑有一定的难度。笔者认为考虑到此类办公或酒店形式内部办公人员一般人数不多,且有独立的卫生设备和辅助设施,实际办公面积将有所减少。如将各单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其疏散距离可作一定程度的放宽,公寓式建筑各室内任何一点至疏散楼梯的疏散距离不大于15m,当室内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如按疏散距离考虑,单位内面积就可适当放宽。其疏散出口数量和宽度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1)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60m2时,可设置一个净宽不小于0.9m的出口,(2)房间内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时,可设置一个净宽不小于1.1m的出口,(3)房间内的建筑面积大于150m2时,应设置二个出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2.3 内部装修及单元内增设夹层的问题

近年来,一些开发公司相继推出了挑高层高,由业主自行分隔这一新户型。无论是公寓式住宅还是公寓式办公,内部层高从4.5-5米多不等。大多数业主为了增加其内部使用面积,常使用木楼板将单元内分隔成两层,这一材料的使用不仅不能满足规范所要求的楼板耐火等级,而且还增加了火灾荷载;由此造成许多安全隐患。在此种户型的建筑消防设计过程中,为避免上述情况的产生,开发公司应对住户明确几点要求:(1)二次装修中对于内部增设夹层的房间,应由开发公司统一建设或在签署装修协议时,应明确楼板装修材料的选型,以应达到消防规范所要求的楼板耐火极限;(2)在消防土建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增设夹层后消防设施的调整,消防报警应预留报警点位,喷淋应预留接口,由有资质的消防施工单位统一实施。 (3)对于增设夹层的房间,如其使用功能为酒店、办公的,因其楼板的分隔造成底部一层没有报警和喷淋设施的保护的应自行增设。

2.4 公寓式建筑内消防设施的设置

我们应明确规范所制定的标准是强制性条款或者说是最基本的要求,单元内设置喷淋及报警设施对于早期火灾的发现和扑救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及开发项目的成本,对于高层普通住宅户内部分消防设施的设置规范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高层公共建筑,规范将此类建筑划分为一、二类高层及超高层分别要求。笔者认为公寓式建筑,在明确了其土地及房产性质以后,根据其性质划分为居住(公寓式住宅)和公共(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公寓式住宅可按住宅相关标准设置,一、二类高层公寓住宅户内用房均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然对于此类建筑的公共活动部分及公共走道则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为超高层建筑,除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外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 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则应按办公用房标准:超高层及一类高层建筑,户内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二类高层建筑户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不设,其公共活动部分及公共走道则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总之,公寓式建筑作为新型的建筑类型频频出现在房地产业,其消防设计上也应更加具备"灵活性"、"适用性"、"安全性",在暂无"处方式"标准执行前,执法者应积极探讨此类建筑的消防设计,制定因地适宜的消防设计方案。以上观点仅是个人对此类建筑的一些看法和建议,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第2篇:公共建筑的高层定义范文

【关键词】消防技术防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消防技术规范的条款也应跟着科技和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更新,现行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建筑设计的发展。新型建筑材料的防火技术并没有列入消防技术规范中,防火条款明显滞后,还存在一些专业术语表达不准确的情况,加大了各单位对其规范的理解和执行,导致防火措施的不到位。

1.消防技术规范的定义

消防技术规范,又称消防技术标准。它是指在消防活动中,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一切消防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定了人们在防火中所必须遵守的规则和应遵循的客观规律。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消防技术规范有不同的种类。

根据消防技术规范强制性的不同,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推荐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违反或变更的消防技术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推荐性规范(代号为T)是指任何人和任何单位在适当的情况下采用的,对消防工具有指导作用的一种消防技术规范。

根据消防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技术规范、行业技术规范、地方性技术规范和企业消防技术规范。其中,国家技术规范在全国范围都适用,并占主导地位,其他各类消防技术规范不得与国家技术规范相冲突。行业技术规范是指由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的,适用于该行业的普通规范,其不得与国家技术规范相抵触。地方性消防技术规范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在其所规定的管小区内适用的统一技术规范,其内容通常是具有地方特色的,在国家技术规范或行业技术规范中没有的。企业消防技术规范,是指由企业内部根据该企业特色所制定的,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和运作的消防技术规范。

2.消防技术规范存在的问题

2.1国家标准不统一

首先,建筑高度标准的不统一。如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女儿墙或槽口的高度算作建筑高度;而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槽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为建筑高度。

其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不统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的保护对象有出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考虑周密,把各种建筑和楼群都纳入其中,便于日后火灾的防范和实际执行。

最后,耐火等级的划分和耐火极限时间不统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耐火等级分为四级,耐火时间约4小时;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只有两级,耐火时间是3小时。

2.2部分条款滞后于实际应用

如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只对面积在9000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商场和展览大厅进行了自动喷水的面或设备设置,但实际上很多大型商业广场、批发市场和厂房等,都存在着火灾发生的危险。因此,规范应根据社会的发展而即使更新。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商住楼住宅的疏散楼梯设置过于简单。因为,现在很多商住楼不仅有居民居住,还有许多办公、娱乐、商贸等多种功能,要考虑到商住楼的综合性来设计其火灾疏散通道和楼梯的设置。

2.3个别规范标准执行困难

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了32m以上的公共建筑需设置消防电梯,但这只考虑到从地面到女墙的高度,实际上,很多百货、商场、餐厅和综合一体化的公共建筑都设有地下停车场或者地下购物街、商业街等,其建筑高度超过32m,却没有消防电梯,就容易给人员疏散带来实际操作上的困难。而在住宅用楼中,普遍都设有消防电梯,住宅用楼在一般都不会发生人员拥堵的情况。因此,在中层住宅用楼里设置消防电梯有些多余。

2.4消防技术规范条文不具体

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虽然对疏散楼梯的规格、通过人数等进行了规定,但是没有详细到具置和应注意或避免的问题,造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困难。

相关的规范对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的方法规定没有做出严格细化,仅对公共建筑进行规定。如损失大、影响大、人员密集等用词不具体,让人难以把握和确定其程度。如多大的损失算损失重大,损失大和损失重大的区别等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和区分。

同时,新型建筑结构和建筑材料的应用都没有明确,就目前国内外的发展趋势来看,将有更多的新型材料、设备出现,而这些材料、构造等都应纳入规范,形成相应条款,以便合理应用。

3.对消防技术防范的建议

3.1将消防技术规范与实际管理相结合

合理消防的行政管理不但要遵循消防技术规范,还要保证与时俱进,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适合自身建筑物的消防措施。要做到行政管理的透明、高效、有效、规范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内容,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大潮,随时对管理模式进行革新,保证消防事业的稳步、健康发展。

3.2加强消防技术研究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消防技术和火灾隐情处理的基础理论研究应该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可以对建筑材料的耐热性、建筑物结构的合理优化、火灾蔓延方式等方向进行进一步研究;对火灾疏散途径和方式的技术和理论进行深入挖掘与开发。可以建立实验室,模拟火灾突发现场,研发救火、灭火设备和器材等。

3.3完善现有的消防技术规范体系

现行的消防技术标准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重新评估和修正,一些条文还需要进行更新。为完善现有的消防技术规范,首先应明确现行技术标准,整改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的条款,根据建筑工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等的发展趋势,加入一些具有前瞻性的条款。

3.4加强国际消防技术交流

加强国际合作是发展消防事业的重要途径之一。部分国内建筑材料是从国外引进的,建筑结构也是借助国外先进技术进行改良传入国内的,因此,有必要与国际合作,一同开展消防技术的研发。可以通过建立国际研发中心、国际消防技术研究实验室,对各种可能的火灾现场进行模拟实验,对国际开放,欢迎国际同行一同研究讨论,共同发展建筑消防技术。

4.结语

消防技术规范是消防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消防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我国的相关消防技术规范仍需完善,做到规范化、条款与实际应用相结合,才能适应新时展的步伐。

【参考文献】

[1]杨国君,谢云鹏.对消防技术规范中几个问题的看法[J].研究探讨,2003,(11).

[2]靳自兵.对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在实际应用中一些问题的探讨[J].消防技术规范园地,2012,(10).

第3篇:公共建筑的高层定义范文

摘要:一些相关类型的住宅在现行防火规范中的要求很明确,但关于它们的术语定义却不尽完全,本文通过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高规》),《住宅建筑规范》(简称《住建规》)《住宅设计规范》(简称《住规》)相关条文的对比,以及长期设计工作中的一些经验,总结出这些住宅的区分方法和消防设计要点,并为今后的设计工作提供有益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防火规范居住建筑单元式住宅塔式式住宅通廊式住宅楼梯间防烟前室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行规范中关于住宅的定义是明确的,分类是根据住宅的层数来划分,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1.2.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然而各类规范中又出现了大量的其他术语如: 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等,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95条文说明3中还出现了“点式住宅”的术语,前三种形式在规范中出现的频率相对较高,在防火规范中的要求也很明确,“点式住宅”虽出现不多,但在日常设计中却常提到。规范在它们自身定义上不是十分明了,似乎这应是一个简单的常识问题,然而随着设计工作的日趋深入,设计人员对这些术语的的理解也存在了较大差异。比如一些设计人员认为,单元式住宅就是一梯两户,否则就是塔式,这种说法显然不够正确。还有就是认为只有一个单元的住宅就是塔式,否则为单元式,这也不尽然。另外通廊式住宅和点式住宅更是模糊不清了,他们之间的界限又在哪里呢?对于设计者来说这些似乎应该是在学校学习时就应该知道的,但现在要准确地给出定义还真是没有权威的理论依据。

二、规范中有关术语的定义:

遍查现行建筑设计规范中,有三处定义与此相关:

1、住宅单元

《住建规》的定义:2.0.3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单元式高层住宅

《住规》的定义: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3、塔式高层住宅

《住规》的定义: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三、防火规范要求:

《建规》《高规》关于住宅部分的防火规定相对于其他公共建筑来说要复杂一些,但要点都是一样的,在设计中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1.出入口数量的确定

2.楼梯间形式的确定

3.是否设消防电梯

4.防火门和前室问题

表1 住宅建筑防火设计要点

四、遗留问题

以上论述较为全面的概括了各类住宅防火设计的要点,应该说规范在楼梯间的设置上对单元式住宅的要求较宽,其理由应是建筑各单元可以通过屋顶联通,在紧急情况下多了一处逃生的通道。但是规范并没有对相邻的住宅单元的层数差提出要求,如果相邻的住宅单元层数差大于两层时,较高单元的顶层无法借用相邻单元的疏散楼梯逃生,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应套用有关塔式住宅的规定,或者通过设置室外爬梯、消防软梯等方法来确保这一逃生渠道。总之,防火规范不可能面面俱到,也不可能一次到位,这需要广大技术工作者充分发挥聪明才智,不断提升和完善防火设计理论。

参考文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第4篇:公共建筑的高层定义范文

【关键词】新规范 标准化 规范化

1 关于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问题

建规第1.0.4条规定“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条文解释中进行了举例,幼儿园、托儿所与办公建筑或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时,应进行防火分隔。办公楼内设置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不必进行防火分隔。从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是否进行防火分隔,关键取决于同一建筑内不同用途的房间或场所是否属于同一使用功能。对于场所来说,“功能”、“用途”、“使用性质”等词语之间到底有多大的区别,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而对此,规范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例如:在商场的三层开设一个美容美发机构,或开设一个瑜伽健身机构时是否应进行防火分隔。对此,可以认为商场销售区与美容美发区、瑜伽健身区分别属于不同的功能区,应进行防火分隔;也可以认为商品销售区、美容美发区、瑜伽健身区等属于同一商场内具有不同用途的场所,不用进行防火分隔。同时,条文说明中的举例也不严谨,办公楼内的厨房应与其它部全进行防火分隔;燃油、燃气类锅炉房,必须进行防火分隔。建议此条款应结合客观实际,一方面给出建筑功能的具体定义;另一方面应对需要进行防火分隔的情况给予恰当的举例说明。

2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

规范2.1.4条规定“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在这句话中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定义为商服的前提条件是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假设某小区内有符合商服其它要求的两栋一模一样的2层营业性用房(单层面积1430平方米,层高3.5米,体积10010立方米),第一栋上面设有4层住宅(住宅层高3米),定性为带有商服的住宅楼;第二栋上面没有住宅,定性为两层公共建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直观的认为应该是有带有商服的住宅楼体积更大,可燃物更多,更加危险。但是结论确是恰恰相反。按照建规8.2.1条规定,第一栋带有商服的住宅楼属于高度不足21米的住宅建筑,不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第二栋上面没有住宅的两层营业性用房属于体积大于10000立方米的多层民用建筑,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这就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同样的两栋二层楼,一栋上面没有住宅,火灾危险性较小,按规范应该设室内消火栓。另一栋上面建筑上设有四层住宅,火灾危险性变大了,反倒不用设室内栓。

建议规范从火灾危险性出发,对商业服务网点及上部未设住宅的商业营业性用房等建筑规模及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给予恰当的应性,并采用统一的或类似的标准。

3 关于白酒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定性问题目

建规第3.1.3条条文解释中对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进行了分类举例。明确说明了储存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白酒的库房为甲类库房。但是对于此类白酒的储存状态未作说明。从字面于理解,无论白酒是以装箱成品的形式储存,还是以其它罐装坛装形式储存的,都应定性成甲类库房。结合《酒厂设计规范》GB50694-2011,我们可以得出。对于已经装瓶装箱的库房应定性为成品库,并应定性为丙类库房;对于罐装坛装等其它形式储存的库房,应定性为白酒库,并应定性成甲类库房。

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在各大商场、超市及部分地下超市内,销售(储存)各种瓶装白酒、散装白酒且酒精度均为38度及以上,对此,建议专家深入各大商场、超市,对白酒的销售、储存情况作一个深入的调研。对酒精度均为38度及以上的白酒进行定性分析:何种包装方式属于甲类物品,何种包装方式属于丙类物品;在此基础上,应对其进行定量分析:何种包装方式最多允许储存多少。

4 关于剪刀楼梯间的适用问题

建规第5.5.10条规定为“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到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防火隔墙;3)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从该条款我们可以明确得出:高层公共建筑内可以设剪刀楼梯间。那么是否可以推断出:对于其它建筑型式,就不可以设剪刀楼梯间呢。众所周知,多层商场应设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那么多层商场内是否允许设置剪刀楼梯间,对此规范没有明确说法。

针对多层商场,我们通过分析可以知道其疏散问题的关键:一是要满足百人疏散宽度,对此可以通过营业面积计算确定;二是要满足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个数,对此每层每个分区原则上不得少于两个;三是要满足疏散距离的要求,即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30(37.5)米;四是封闭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否则应采用正压送风或设成防烟楼梯间。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多层商场是采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还是剪刀楼梯间其实已经是无关紧要的事情了。同时,我们也可以换一种思维方式,可以把剪刀楼梯间看成是两个防烟楼梯间设置在一起的结果。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多层商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设置剪刀楼梯间。

商场内的营业面积寸土寸金是一个客观事实,如何在保证消防安全的情况下兼顾商家的经济效益,这是一个摆在设计人员及消防监督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建议规范在相关部位进行说明,除高层公共建筑外,商场等其它多层公共建筑是否允许使用剪刀楼梯间,在满足什么样的条件下允许使用剪刀楼梯间。

5 关于消防控制室的设置问题

建规第8.1.7条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由这句话,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应设消防控制室;二是建筑内设有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时,建筑内应设消防控制室。而这一结论明显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不一致。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2.1条规定“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只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不必设消防控制室;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且设有需要联动的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应设消防控制室。通过分析我们知道,建规中的说法要求过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的说法更加符合实际要求。

希望规范在条文说明等位置对消防控制室的设置条件进行明确说明,帮助大家对此类问题进行正确的理解。

6 结语

通过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关于防火分隔、商业服务网点、白酒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剪刀楼梯间的设置、消防控制室的设置等问题的探讨,对于规范中描述不明确或解释不清的条款进行分析,使大家进一步加深了对规范的理解,提高了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 《酒厂设计规范》GB50694-2011.

第5篇:公共建筑的高层定义范文

关键词:建筑节能;能耗统计;数据库

中图分类号:TU111.195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能源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日益严峻,节能成为我国面临的重要工作。调查显示,消耗在建筑运行过程中的电能约为4000~4500亿度/年,占我国总发电量的23%左右。并且伴随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能耗在全国能源消耗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将最终达到33%[2]。建筑业现已和工业及交通业并为我国节能的三大领域。

1.2 建筑能耗数据库国内外发展现状

数据库是最新型有效的数据管理技术,在各行各业都得到了广泛应用。建立针对某一地区或具备某些功能的能耗数据库,是建筑节能工作进一步开展的基础。

美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美国能源部开发的CBECS和加利福尼亚州的CEUS是目前使用广泛的数据库[3],在其大量数据的基础上开发的Energy Star等软件,已是建筑能耗基准评价的重要工具。

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在多年建筑节能诊断测试的基础上,构建了公共建筑能耗数据库[4]。直至2006年,该数据库已收录了484栋公共建筑的能耗档案。建立这一建筑能耗统计平台的目标是收集我国各类建筑物能耗的具体数据,以描述各类建筑的用能特点。

从长远的角度考虑,研究开发一个面向福建省,并基于Internet的网络化数据管理平台,并通过该平台收集和管理大量建筑的基本信息和能耗数据是十分必要的工作。

2 数据库功能分析

2.1 需求分析

在对建筑业主、建筑能耗信息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进行走访后,总结该数据库的需求信息:

(1)数据库的对象涵盖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按住建部要求,居住建筑分为低层、多层、中高层和高层建筑;公共建筑按面积是否超过2000m2分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按功能分为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宾馆饭店建筑等。

(2)要收集的数据有2个方面:建筑基本信息和建筑能耗数据。建筑基本信息包括建筑名称、建筑面积、使用人数等;能耗类型包括水、电、柴油、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等。

(3)数据库系统具备分析处理功能,如计算单栋建筑的能耗指标,某一地区不同类型建筑总能耗的分类累加等。这些分析结果以图表的形式进行展示,并以Excel等软件的格式导出。

(4)数据库面向建筑业主及管理人员,设置多种不同权限的用户。管理员可设置其他用户的操作权限,升级系统等;建筑业主可查看自己的能耗数据,打印相关数据图表;各级主管部门可查看地区内所有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情况,在得到系统管理员授权情况下更改某些数据。

2.2 功能设计

总结需求,设计数据库系统具有如下功能模块:

(1)用户管理:根据职责分为省、市、县3级管理型用户,每一级管理型用户又分为管理员和审核员。加上建筑业主,系统一共七类用户。用户的功能分为业务功能和管理功能:业务功能包括录入建筑信息和能耗数据、审核建筑信息和能耗数据、数据上报、生成本级报表等;管理功能包括查看公告、编辑业主用户账号信息等。

(2)区域管理:对各行政区域进行管理,行政区域的信息包括区域名称、上级区域等。

(3)建筑基本信息管理。

(4)能耗数据管理:统计上报的建筑能耗逐月数据。建筑能耗数据上传过程中需要各级审核员逐级审核,减少数据库内的错误数据。

(5)统计报表图表管理:在完成的建筑基本信息和建筑能耗数据基础上,生成相关的统计报表图表,如:单栋建筑的年度逐月能耗图、年度总能耗图;建筑基本信息分类汇总表;年度能耗统计汇总表;建筑能耗统计分类综合表等。

3 数据库管理工具的选择

用于建立数据库的工具众多,应用较为广泛的有桌面数据库Access、FoxPro,和应用于大型数据库的Oracle、SQL Server等。其中,SQL server等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把面向对象技术与关系数据库系统相结合,从而建立对象关系数据库(ORDBMS)。ORDBMS数据库都基于客户机/服务器模式,具有较高的灵活性、通用性和兼容性,用户界面方便灵活、功能强大;具有网络连和分布式处理功能及良好的开放性;拥有跨平台的开发接口及开发软件的支持。SQL Server 2005是一个全面的数据库平台,使用集成的商业智能(BI)工具提供数据管理,是市场上的主流数据库管理系统之一。福建省建筑能耗数据库的建成目标是基于网络的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选用SQL Server 2005作为后台数据库较合适。

4 数据库的结构设计和建立

4.1 数据库概念结构设计

概念结构设计就是将用户需求抽象为信息结构(概念模型)的构建。该数据库模型采用比较实用的“实体-联系方法”(Entity-Relationship-Approach)构建概念模型,简称E-R方法。以本数据库的建筑基本信息和建筑能耗信息为例,其局部E-R图如图1和图2所示。

4.2 数据库逻辑结构设计

逻辑结构设计是把概念结构设计阶段设计好的基本E-R图转换为与选用数据库管理系统(DBMS)产品所支持的数据模型相符合的逻辑结构。本数据库采用的是关系模型,将概念模型转化为关系结构模型,即设计一系列二维表。该数据库的基本表包括:用户信息表、用户角色表、行政区域划分代码表、建筑基本信息表、分类分项能耗字典表、分类分项能耗拆分结果逐年汇总表、分类分项能耗逐地区汇总索引表及分类分项能耗逐地区汇总值表。以建筑基本信息表为例,如表1所示。

图1 建筑基本信息实体E-R图 图2 建筑能耗信息实体E-R图

4.3 数据库的建立

该数据库采用IBM 3850X5作为网络服务器。创建数据库前,先创建一个SQL Server注册以便连接到要管理的数据库服务器上。然后在创建好的服务器上创建数据库。创建好数据库之后,使用表设计器建立了数据表,并定义相应主键。在表的基础上可建立相应的视图,该数据库中,以视图的形式存放不同建筑的基本信息、能耗数据和统计图表。

5 福建省建筑能耗信息管理系统简介

在上述数据库建立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开发了福建省建筑能耗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于2009年7月初部署完成,并投入使用。系统登录后的主界面见图3,系统基本信息录入界面见图4,建筑逐月能耗展示见图5,区域分类能耗展示见图6。

图3 系统登录后主界面

图4 系统建筑信息管理界面

图5 建筑年度逐月能耗图

图6 区域年度总能耗对比图

6 小结

阐述了福建省建筑能耗数据库的设计过程,介绍了数据库需求分析、管理工具选择和结构设计,并介绍了在其基础上开发的福建省建筑能耗信息管理系统。该数据库系统是在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的背景下开发,利用该系统可以采集分析福建省各类建筑的基本信息及能耗数据,有利于掌握本区域建筑的用能情况,分析福建省各类建筑的用能特点。

参考文献:

[1]李运华.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能耗测试、评价与数据库管理系统开发[M].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2006.

[2]唐桂忠,张广明.公共建筑能耗监测与管理系统关键技术研究[J].建筑科学,2009,25(10):27-30,73.

[3]郑晓卫,潘毅群,黄治钟.国内外建筑能耗基准评测工具的研究与应用[J].上海节能,2008(6):31-35.

第6篇:公共建筑的高层定义范文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能源危机,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十分重视建筑领域的节能减排,都在积极推进ZEB的建设。

1美国ZEB的发展状况

美国能源部(DOE,DepartmentofEnergy)根据2007年的能源自立安全保障法,在2008年8月发表了“零能耗公共建筑发端(Net-ZeroEnergyCommercialBuildingsInitiative)”计划,提出到2030年新建的所有业务用办公楼、到2040年既有的业务用办公楼的50%、到2050年所有的业务用办公楼,要以适当的成本进行ZEB化的技术改造。DOE以到2025年开发出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ZEB技术为目标,积极推行“建筑技术研发项目”,其中,实现ZEH的目标年度为2020年。在美国,并不是强制规定实行ZEB,而是倡导开发、普及实现ZEB的技术,为了推进实现ZEB的目标,美国正在积极地进行着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如在1931年建成的纽约帝国大厦的节能改造中使用了6500扇“超级窗户”,取得了能量消费削减38%的成果,能耗成本减少约486万美元,3年即可回收投资。

2英国ZEB的发展状况

作为建筑领域根本性的低碳对策,英国政府于2006年12月正式提出“到2016年所有新建居住建筑实现零碳排放”的第一步目标,对居住建筑减少CO2排放规定了时间表:以2006年的排放量为基准,到2010年减少25%,到2013年减少44%,到2016年减少100%。在2008年3月,英国又发表了“到2019年所有非居住建筑要实现零碳排放”的更高目标。英国把减少碳排放的措施分成三个层次。首先也是最为重要的是建筑物本身的隔热性能和取暖、热水供应等建筑设备的节能性能,即首先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后,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建筑物自身生产的可再生能源;最后是开发利用建筑物附近的低碳可再生能源和信用证交易。为了促进ZEB的发展,英国建筑研究所建造了零碳排放的示范住宅———“创新公园”。由研究所出租地皮,建筑企业、设计公司等承担建筑成本和土地租金。现已有9栋ZEH或接近ZEH的建筑物正在示范展示。再有,英国正在积极推进标识制度。从2006年开始,在新建建筑设计时实施“节能性能评价制度(EPC,EnergyPerformanceCer-tificate)”,并逐渐向市场浸透,要求新建、买卖、租赁时业主必须向交易对象出示节能性能评价书。另外,在建筑物使用时推出“节能性能表示制度(DEC,DisplayEnergyCertificate)”,与EPC不同的是DEC还包括对OA设备、厨房设备等排放的CO2的评价,它是建筑物运营管理的指标。2010年4月开始实施“减少碳排放承诺(CRC,CarbonReductionCommitment)”制度。该制度从排放总量的减少比例和单位销售额排放量的减少比例来评价承诺者减少CO2排放的努力程度并进行排名、公示。

3日本ZEB的发展状况

2009年4月日本提出加速发展零能耗建筑。日本经济产业省为了研讨实现建筑物ZEB化的具体路线,于2009年5月成立了“关于实现与拓展ZEB的研究会”,历经8次之多的认真细致的研讨,于2009年11月提交了“关于建筑物ZEB化新的展望的提案和对策”的建言。2010年6月日本内阁会议决定的“能源基本计划”中确定的目标是:楼宇等建筑物到2020年新建公共建筑物实现ZEB,到2030年全部新建建筑物整体上平均实现ZEB。综上所述,美国的ZEB发展计划以10年为一个阶段,时间间隔比较长,线条比较粗,而且,政府只是倡导,强制推行的力度显得不足。英国较早提出建设ZEB的目标和时间表,但实际实施主要体现在制度建设和示范层面上。相比而言,日本在发展ZEB中,政府主导作用强,措施具体,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和指导性,企业占领市场的意识强、具有较好的研发实力,“产官学”合作推进速度快、建设效果显著。我国在推进项目发展时一直提倡“政产学研”合作,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作用,日本的做法和经验更适合于我国学习和借鉴。因此,本文重点对日本发展ZEB的情况做进一步的介绍。

日本发展ZEB的经验

日本为了促进ZEB的发展、实现ZEB的市场变革,从完善政策法规制度、强化政策激励、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研发、示范带动等方面采取措施,取得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

1法规约束、政策激励

日本的建设用地紧缺,所以中高层建筑的比例较高。这对采用建筑物自身生产的可再生能源有一定的限制。因此,日本把尽可能地提高建筑物的节能性能放在首位,提高住宅的隔热性和密闭性,减少取暖制冷能耗以解决能源消费量持续增加的问题、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日本于1980年制订了节能标准(现称其为旧节能标准),其后,于1992年(现称其为新节能标准)、1999年(现称其为下一代节能标准)两次对其内容进行了修改强化。如表2所示。三个标准对节能要求越来越严,执行新的标准会使取暖制冷费用和能量消费量显著减少。例如:东京地区取暖用的灯油使用量,按1980年标准为922升/户年,1992年标准为653升/户年,削减了269升/户年,1999年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446升/户年。

为了ZEB的普及,日本推出了许多税制上的激励措施。如固定资产税减免、所得税特别扣除等。固定资产税减免措施是针对在2008年4月1日~2013年3月31日期间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开始居住的住宅(不包括租赁住宅)进行窗户的隔热改造(必须进行)和地板、墙壁、天花板节能改造(可选择)、改造后符合现行节能标准的住宅施行的,这种住宅次年度应缴的固定资产税额可以减免三分之一。条件是:住宅面积以120m2为限,节能改造工程费用总额要求在30万日元(按100日元=7.6359元折算约合人民币2.29万元,下同)以上。所得税特别扣除是对上述改造时借款的一种补偿,年末借款余额的2%可以从所得税中扣除,也就是说可以少缴相应额度的所得税。条件是:借款以200万日元(约15.27万元)为限,期限为5年。尽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所追加的投资可以通过使用时能耗成本的节约得到部分补偿,但投资回收期较长,所以,初期投资时税制上的支持很重要,这些措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以住宅、公共建筑的零能耗化为目的,2012年度日本经济产业省资源能源厅开展了“住宅、公共建筑物的ZEB化推进事业(零能耗化推进事业)”,日本国土交通省住宅局开展了“住宅的零能耗化推进事业”。一般社团法人“环境共创发端”、“日本可持续建筑协会”和“环境共生住宅推进协议会”三家团体被定为执行机构,组成“零能耗化推进室”来负责具体事务,向“有助于实现ZEB的高性能仪器设备的采用者”“、通过高性能仪器设备和控制系统的组合来帮助实现住宅零能耗化的技术集成系统的采用者”和“致力于零能耗住宅建设的中小工程公司”开展相关的资助活动[4]。具体活动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对在公共建筑中采用了有助于实现ZEB措施的建设单位给予奖励。条件是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整体的年标准一次能源消费量减少30%以上,既有建筑物整体的一次能源消费量以往3年的平均值减少25%以上。补助额度原则上为所需费用的三分之一,特殊情况可达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但一个项目最多补助5亿日元(约3818万元)。2012年征集3次,共有75个项目获得资助。其中,5月28日~6月29日第一次申请的项目为65项,通过评审的为55项,资助总额约为16亿日元(约1亿2217万元),相应的节能效果换算成原油约为5781KL/年。二是针对住宅实现ZEH化的支援事业。该活动作为到2030年实现住宅ZEH化的具体措施,对满足①年一次能源消费量的净值大致为零;②热损失系数低于标准值(见表1);③采用先进节能系统;④安装了能量使用和创造能量的计量、存储、显示的仪表;⑤安装了太阳能发电系统等条件的住宅给予补贴。补助额度不超过所需费用的二分之一,一户住宅的补助上限为350万日元(约26.73万元)。资助情况见表3。三是对2009~2011年年平均出售50套以下、通过建筑本体和设备一体化来实现零能耗的独栋住宅的中小工程公司进行资助。条件是独栋住宅必须是实际用于居住的、实现了ZEH化的住宅,而不是样板房。补贴的费用包括:调查规划设计费和完善建筑结构、建筑设备的费用及效果检测费等。补助额度不超过所需费用的二分之一,一户住宅的补助上限为165万日元(约12.60万元)。从申请和获得资助的情况可以看出,日本已有实现ZEH的住宅出现且发挥着很大的示范带动作用。

2技术研发、企业示范

实现ZEB,建筑的设计与使用两个方面都很重要。日本从下述五个层面做着努力:①建筑物、建筑设备的生态设计;②提倡生态工作方式、生态生活方式;③加强能源管理,使用BEMS(BuildingEnergyManagementSystem)进行节能诊断、微调节;④利用可再生能源;⑤碳补偿(碳信用证交易)、绿色电力。技术是实现ZEB的重要手段,日本在建筑物护工程的墙体隔热、遮阳、空气流动窗;室内空气调节方面的变流量、变风量控制系统,依据CO2浓度的自动换气控制系统,“工位+环境”辐射空调系统;室内照明方面的光井自然采光系统,LED照明,人体感应传感器控制、有机EL照明;可再生能源利用;能源的局域利用、城市未利用能源(河川热源、地下热源、下水等都市废热)的利用等诸多方面进行技术研发、技术集成和应用。日本公共建筑能耗平均为2030MJ/平方米/年。如表4所示。据测算,通过一系列节能技术措施,可以减少一次能源消费量2030MJ/平方米/年,能够实现ZEB。在技术研发与应用方面,日本建筑企业积极实践、带头示范。如清水建设公司的新总部大楼[6(]高110米,地上22层,地下3层,建筑面积约51800平方米,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钢结构,标准层高4.2米)以“创造超环境办公楼”为主题,开发应用了许多先进的具有特色的ZEB相关技术,取得了显著的节能减排效果。图1、图2所示为该公司自主研发并应用在该建筑上的具有结构功能、外装饰功能和太阳能设备功能的“多功能护结构”。外框架结构由一个个长3.2米,高4.2米,厚0.9米,重14吨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组成,深凹的混凝土构件在窗户的玻璃上形成阴影,可减少50%的外部热负荷,再通过Low-e玻璃的使用,隔热效果进一步增强。开口处的一部分装有抗震墙板,另一部分安装了总共约2000平方米的太阳能电池板。对于超高层建筑而言屋顶面积有限,在窗户上安装太阳能电池板要比在屋顶上安装的面积大得多。根据室内不同部位对采光的要求,该系统分别安装了多晶型和薄膜可透光型两种太阳能电池板。多晶型电池板发电效率高但不透光,故安装在公用部位的窗户上;在办公室等采光要求较高的窗户上安装具有透光性的薄膜型电池板。此外,该建筑还采用了“工位+环境”辐射空调系统[7]、“工位+环境”照明系统等新技术。日本2005年开始提倡将空调温度在夏季设定为28℃、冬季设定为20℃。“工位+环境”辐射空调系统等技术集成通过分别控制温度、湿度和气流,尽管室内温度设在28℃也能保持舒适的温热环境,提高了节能性能。该建筑通过技术集成使空调节能约50%,使白天照明用电减少约90%,运营阶段的CO2排放量减少到50%以下。借助这些环境技术,使这座建在城市繁华区的超高层建筑物成为日本国内最高级别的满足环境要求的办公楼。

对我国发展ZEB的几点建议

借鉴日本等国家推进ZEB发展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践[8]提出几点建议:1)需要进一步明确关于ZEB的定义。在我国的相关资料与报道中有零能耗建筑的提法,但尚无明确的定义,而零能耗建筑易被误解为“不耗能”。所以本文建议直接使用“可再生能源建筑”的概念。将其定义为:使用建筑物自身生产的可再生能源维持运营的建筑。2)成立专门机构组织实施,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可以借鉴日本由政府委托多家一般社团法人组成专门的“零能耗化推进室”的经验,组建推行ZEB的专门机构。根据我国的国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现ZEB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使相关部门、企业和居民家庭有一个明确的努力方向和目标。3)与绿色建筑的发展相结合,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加强零能耗建筑方面的相应条款。4)进一步更新观念,加大对ZEB的宣传力度。政策上加强对先行先试企业的支持力度,扩大示范项目的影响力。

第7篇:公共建筑的高层定义范文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对消防通道的规定,均要求净宽和净高不小于4m。在设计和审查中,大部分工程均能在沿街面按规范开设消防通道,但因消防通道通常在沿街商业价值高的店面中设置,故净宽和净高时有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出现。

如以轴线距离4m,板下高度4m代替净宽4m的规定,因柱宽、结构梁高及粉刷、装饰层等因素,经常造成审查及验收中净宽净高小于4m的情况出现,因此在设计当中,应结构专业与建筑专业配合设计,并适当留宽,以满足实际施工后的使用要求。

在许多城市建筑的周边,并未有开阔场地作为扑救面,因此消防车道就成为火灾时供消防车通行、停靠取水施救的消防员扑救场地,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的距离至关重要。但在《高规》中对此仅有“宜大于5.00m”的建议性规定,较为模糊,在设计、审查中常常造成争议,建议根据建筑类型对其明确化,并且采用强制性规定。

二、通过连廊、裙房连接的建筑

在许多建筑设计中,两栋及以上的建筑物常常通过连廊或裙楼组成建筑群体,因此,在消防审查中时常会就该建筑群是否视为一个整体而产生讨论。根据笔者审查经验,对此类建筑不应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建筑性质、单体建筑之间的功能联系、设计者的使用理念关系等进行判别,从而确定。

对教学楼、多层医院病房楼等通过连廊联系的楼群,在建筑群体中,通常连廊仅起到交通联系作用,连廊通常为敞开式连廊,连廊火灾危险性较小,一般视为若干个独立单体的组合,单体之间距离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对办公楼、商场、城市综合体等等高密度的公共建筑,建筑通常是采用全空调系统,连廊为封闭式连廊,功能常为解决交通、造型甚至安排使用功能使用(例如商业铺位等),连廊两端的建筑体联系紧密,设计者倾向其作为一栋建筑物来考虑,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一个建筑整体考虑,连廊两端建筑物之间不存在防火建筑问题,但若超出一个防火分区,需在适当位置增设必要防火设施。

对于裙房相连的建筑,主要为裙房为商场的高层商住楼、城市综合体等,其防火间距涉及的部分一般为裙房大底盘上的单体建筑,如高层住宅、高层办公,这样的建筑,上部应视为各个单体按《高规》确定防火间距。

三、扑救面

《高规》中规定在高层建筑的定义通常被解释为需要一个连续面长度达到以上要求,非连续面不可累加,但如今因建筑设计造型多样化,主楼、裙房设计常根据造型需要呈现出非线性、不规则状态,特别是遇到特殊的多凹凸状态,尽管连续面累积可达到要求,但实际消防登高面并未符合要求。因此,在遇到具有特殊造型建筑的审查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扑救面进行计算。

四、总结

第8篇:公共建筑的高层定义范文

关键词:建筑电气 防火 电线电缆

中图分类号: TU9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概述

在建筑电气防火方面,据有关统计显示,电气火灾占建筑物火灾数量的25%~27%,而由电气线路引发的火灾约占电气火灾的60% 左右,电气火灾造成的损失占总数的30%~50%。 如此惊人的数字,应该给我们带来警示: 在建筑电气设计中,对于电线电缆的应用,一定要认真考虑,精心设计。 现有的规范对消防线路以及消防设备的配电用电线电缆的要求较为详细,但是对于大量的一般线路的要求则有些欠缺。 纵观电气线路引发的火灾,绝大部分是一般的配电线路和系统引起的。 建筑中发生电气线路火灾,总是在线缆最薄弱的环节。 因此,在建筑配电设计中,合理选用电线电缆以及恰当的敷设方式,对于建筑电气防火非常重要。

2 电线电缆分类及选用要点

在我们的日常设计中,有多种类型的电缆,在什么情况下选用何种电缆呢?首先我们来看看电缆的分类及定义 :

1) 普通电线电缆: 不具有阻燃、 耐火、 无卤及低烟等特性的电线电缆 ;

2) 阻燃电线电缆: 难以着火并具有阻止或延缓火焰蔓延能力的电线电缆 ;

3) 耐火电线电缆: 在规定温度和时间的火焰燃烧下仍能保持线路完整性的电线电缆 ;

4) 无卤低烟阻燃电线电缆: 材料不含卤素,燃烧时产生的烟尘较少并且具有阻止或延缓火焰蔓延的电线电缆 ;

5) 无卤低烟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材料不含卤素,燃烧时产生的烟尘较少并且具有阻止或延缓火焰蔓延、 可保持线路完整性的电线电缆。

3 其他设计要点

3.1 检测技术的应用

要使配电线路安全可靠,除了正确的应用之外,还需要有良好的管理。 不要等到出现问题才去处理,而应转变思路和做法,在出现问题之前就能发现隐患,提前处理,解决问题。 然而在当今大型建筑中,这种管理若依靠人工是难以实现的,必须借助现代的一些科技手段和技术,对电线电缆进行必要的监测。 例如火灾漏电探测,线缆的漏电并非表示火灾发生,而是表明线路存在火灾的隐患,需要对线路漏电进行检查。 因为长期漏电将会导致线缆的绝缘过早老化,从而导致线缆短路发生火灾。 另外,在大量线缆集中敷设的线槽中,采用线型感温探测器,对线缆的温度进行监测。 设计合理时,线缆在正常工作时温度较低;一旦出现过负荷现象,线缆会出现温升。 早期对异常温升进行监测,可以查找出故障,避免故障进一步蔓延和发展,防止火灾发生。

3.2 中压线路设计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 第9.1.1 条规定: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 消防水泵、 消防电梯、 防烟排烟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自动灭火系统、 应急照明、 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 窗、 卷帘、 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对于中压电源进线的电气设计分界: 中压进线由供电部门送至高压开关柜进线端,电气设计人员需考虑进入建筑物的路径,这就有线路的路由和敷设问题。 尤其是对于有多个变配电所的工程,从主变配电所出线至各分配变电所,所有缆线选择和敷设路由均由设计人员考虑。

为了确保中压线路的安全,在选型方面: 要考虑阻燃或耐火; 在路由方面: 要考虑阻燃或耐火桥架 (线槽) 。 中压电缆的敷设方式主要有: 电缆沟内敷设、 直接埋地敷设、 在线槽内敷设、 穿管敷设。 在设计中,往往忽略了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在线槽内敷设、 穿管敷设的防火措施是: 采用阻燃或耐火金属线槽、 金属管刷防火涂料、 选用阻燃或耐火电缆。

一级负荷需要双重电源供电,尤其是在大型公共建筑(在同一平面层有多个配变电所,如机场、 火车站等建筑) 或是超高层建筑中,设置多个变配电所(在不同楼层) ,从主变配电所至各分变配电所的中压电缆选择和敷设路由等问题需要我们予以足够的重视。

3.3 铜、铝电缆的应用

关于铜和铝芯(或铝合金) 电缆的应用,从耐火时间上看,消防线路还是应采用铜芯; 对于非消防线路,缆线截面在16mm2或35mm2及以上时,可以采用铝芯(或铝合金) 电缆。 铝芯(或铝合金) 电缆从供配电性能方面,与铜芯电缆无区别,但是从节能和减排方面,还是具有一定的优势。 因为冶炼1t 铜和1t 铝所耗的能源差异很大,且1t铝所能制造出来的电缆比1t铜要长。 因此在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687-200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中,就有专门的条文,并用了较大的篇幅进行说明。 在实际工程设计中,希望广大设计人员在保证供配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的同时,在电气节能方面,为节能减排多做一些工作。

4 结束语

本文从相关规范规定及实际应用经验出发,从电线电缆分类及选用要点、 敷设方式、 电缆及光缆产品的燃烧性能、 中压线路设计、 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等方面,详细分析了建筑配电设计中电线电缆、 敷设方式等的选择,提出了建筑电气防火设计中电线电缆的应用要点,希望能对广大设计人员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时有所帮助和提示,合理设计,保证供配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做到安全,节能。

参考文献

第9篇:公共建筑的高层定义范文

【关键词】: 应急照明 供电系统 智能应急照明 蓄电池

【正文】: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正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建筑行业的崛起和变化更是迅猛、内容纷繁,现代化的建筑千姿百态、造型各异,并逐步呈现出高、大、全、新的特点。现代建筑的层数越来越高,占地面积越来越大,内部设施越来越齐全,所用的设备和材料也越来越新,而且在使用的安全性、灵活性、舒适性等方面的水准也越来越高。建筑电气毫无疑问是衡量建筑水准的一个相当重要的部分。作为建筑电气的一个分支,应急照明也必然成为现代建筑中的一项重要的安全设施。特别是在公共建筑物发生火灾、电源故障断电时,应急照明对人员疏散、消防和救援工作、保障人身安全、进行必要的操作处理或维持工作继续进行有着重要的作用。根据新修定的《民用建筑设计规范》中13.4.8条规定:“疏散照明宜在消防照明室或消防值班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可知,使用智能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能很好的实现应急照明的集中手动、自动控制。

一、 应急照明的定义及分类

应急照明按《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的定义是: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发生故障而启用的照明,也称事故照明。该标准与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出版物《建筑物内的应急照明指南》都将应急照明划分为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但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应急照明灯具》标准将安全照明归于备用照明,只分为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根据我国的有关规范规定,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在设置场所及处理方式上有不同之处,因此将两者区分开来较适宜。

根据《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第4.1.2条:“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应急照明可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为此应急照明可理解为:是在正常照明系统因故障熄灭后,保证系统继续工作、人员安全或顺利疏散的照明。所以工程中的应急照明设计不仅要满足防火规范要求的火灾应急照明系统的设置,还要满足各个规范和标准对整体应急照明系统的要求。当然应急照明的设置原则,从安全角度考虑,应有更多的建筑设置应急照明;而从经济观点考虑,只能在一些最需要的建筑内设置。

1.疏散照明:当正常照明因电源故障熄灭后,在事故情况下为保证人员安全地从室内撤离而设置的照明。从使用功能角度看,它可分为诱导指示标志照明和疏散一般照明。诱导指示标志灯用于辨认安全出口的方向和安全出口的位置;疏散一般照明则使人们能够看清楚通道上的任何阻碍物,并能安全通过。使人们能容易找到沿疏散路线设置的手动报警器、呼叫通讯装置和灭火设备等。

2.安全照明:在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人员的安全而设置的照明。如医院的手术室,电梯内,以及在黑暗中可能造成挫伤、灼伤或摔伤的危险场所例如冶金车间等。

3.备用照明:在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而设置的照明。

按《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其备用照明应保持正常照明照度。《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表24.7.5中,备用照明分为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和暂时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前者的照度应保持正常照明照度,后者的照度不少于正常照度的50%。而在《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第4.1.3条中规定,备用照明不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场所的照度,不宜低于一般照明的10%。各规范中规定了不同的照度要求,如何满足照度要求,则要在设计中根据不同场所和其重要程度以及国家标准优先行业标准的原则,来确定适合该场所的照度值。应急照明的设置范围和设置要求详见《民用建筑设计规范》JGJ/T16-9附录C中的表C.1.12。

二、应急照明的供电系统

1.电源的分类

应急照明电源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来自电力网与正常电源有效分开的馈电线路。一般有:

a.建筑物有两路高压电源供电,并设有两台以上的变压器, 应急照明与正常照明分别接自不同的变压器。

b.建筑物只有一路电压电源供电时,应急照明由附近接自另一路高压电源供电的变电所取得。

(2)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3)蓄电池组: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a.灯内自带蓄电池,即自带电源型应急灯。

b.集中或相对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如目前采用的EPS应急电源系统(Emergency Power Supply的缩写,是允许短时电源中断的应急电源装置);UPS(uninterruptible power system的英文简称,能够实现不间断供电)等。

(4)组合电源:即由以上任意两种以至三种电源组合的供电方式。

2.转换时间的确定

根据《照明技术手册》(第二版第20章“应急照明”)

(1)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的转换时间不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1.5S

(2)安全照明的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5S。

转换时间的确定主要从可能造成事故,经济损失考虑。某些场所要求更短的转换时间,如金融商业交易场所如商场中心的收银台等不宜大于1.5S。对于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由于转换时间略长,基本上不受电源的限制。若使用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只要采用自动启动、自动转换就可以满足转换时间。而对于安全照明及某些转换时间要求较高场所的备用照明,因转换时间极短,所以不能直接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为应急电源,也不能用荧光灯作为电源,必须用瞬时点燃的白炽灯且需自动转换。

3.持续照明时间的确定

从应急照明电源的种类及转换时间的要求,不难看出应急照明持 续工作时间是受到一定条件限制的。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修订本中规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避难层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00h。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附录C.3.12条规定:疏散指示标志灯的持续工作时间:高层建筑≥30min,超高层建筑≥60min,备用照明的持续工作时间>120min;可见,两种规范所规定的持续供电时间是不同的,设计时宜掌握行业标准服从国家标准的原则。对于接自电网或发电机组的应急照明系统其持续工作时间是容易满足要求的,对于蓄电池供电的应急照明系统,其工作时间受到容量大小的限制。因此对于要求持续工作时间较长的场所不宜单独使用蓄电池组,应考虑与发电机组配合使用。在这种情况下,由蓄电池组供电,仅作为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

三、智能应急照明系统及应用

智能应急照明系统, 由中央监控主站、集中蓄电池主站、控制器、集中电源式点式监控型应急照明灯组成。采用e - bus / 10 系统技术实现对日常程序的预设管理和手动管理, 消防联动信号输入或手动操作按键输入应急照明系统, 当故障停电时,即可进入自动点亮状态, 自动调整疏散指示灯的指示方向,这样在烟雾环境中,逃生人员可以清晰、及时的判断逃生方向。下面将举几个实例来描述其应用范围。

公共建筑和厂房及一类居住建筑的高层民用建筑应设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

建筑中的公共场所和所有的疏散走道内宜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

二类居住建筑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内宜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系统;

下列建筑或场所的疏散通道和主要疏散路线除在顶部安装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外还应在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1m以下安装由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和/或蓄光型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牌组成的疏散指示标志系统,且疏散标志指示间距不应大于40cm。

1)超过1500座位的影剧院;

2)单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商场(含超市)、展览厅、会议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大型室内公共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地下、半地下商场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应设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门、窗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不应设置在经常被遮挡的位置,其正面或邻近不得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

应能用手和自动两种方式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工作状态。

下列建筑或场所宜安装集中控制型或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

1)200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 m2及以上的门诊楼;

2)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 m2的百货楼、商场、展览楼、高级旅馆、财贸金融楼、电信楼、高级办公楼;

3)超过3000座位的体育馆

4)大型以上的影剧院、会馆、礼堂;

5)包括地下铁道、车站、电影院、礼堂等地下民用建筑;

6)使用面积超过1000 m2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四、电源的供电系统

当采用灯内自带蓄电池即自带电源型应急灯时,其优点是供电可靠性高、转换迅速、增减方便、线路故障无影响、电池损坏影响面小。缺点是投资较大、持续照明时间受容量大小的限制、运行管理及维护要求高,这种方式适用于应急照明灯数不多,装设较分散,规模不大的建筑物;当采用集中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供电方式时,其优点是供电可靠性高,转换迅速,与自带蓄电池方式相比投资较少,管理及维护较方便。缺点是需要专门房间,电池故障影响面大,且线路要考虑防火问题。这种方式适用于应急照明种类较多,灯具较集中规模较大的建筑物。在智能照明系统中一般采用自带蓄电池或集中蓄电池组成的应急照明系统,但在不的周围环境条件下,就要根据情况来决定到底应该采用哪种蓄电池组成的照明系统,以保证应急照明系统更具有可靠性和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