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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非公有制企业 原因 相应对策
一、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取得的成就
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1994年7月国发43号出了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定,1999年进一步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并于2002年对该条例做了进一步的修改。该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通过职工个人和单位每月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但广泛地推行了个人住房储蓄,还可成为一笔可观的住房社会保障资金,既提高了职工的购房能力,又增加了住房资金的的积累,特别有利于提供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低于商业银行,也带有住房社会保障的性质,有利于提高职工的购房能力,住房公积金在我国取得了持续而广泛的发展,尤其是近五年,资金流量明显加快,年平均缴存额增长额都在3000亿元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达16000亿元,缴存余额9600亿元,通过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累计帮助4700万职工家庭改善了住房条件。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突破20000亿元大关,缴存余额达到12116.24亿元,累计为96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601.83亿元。
二、非公有制企业成为住房公积金缴纳的薄弱环节
显然,缴纳住房公积金应该是保障每一个职工住房条件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目前住房公积金缴纳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漏洞,非公有制企业绝大多数没有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使实行多年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面前遭遇困境。乌日图委员说:我们国家的住房公积金是借鉴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的,近年来出现了一个重要问题:由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小,引发社会困难人群对我们这个制度的取向产生了怀疑。截止到2012年9月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是9100多万,我们国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人群就是6000多万,再加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这说明现在参加人中绝大部分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工,而大量的中小企业低收入人群所在单位没有为他们建立这项制度,我们的条例本身也不像社会保险的五项保险一样,不具有强制性。实际上,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一直是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薄弱环节,各地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企业寥寥无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非公有制企业数量占全国实有企业总数的78%,另外还有340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这两项加起来中小企业总数达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每年新吸纳就业人数占全国新就业人数的90%左右。而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实有企业876.1万户,非公有制企业则首次达到520.5万户,占企业总户数的59.4%。个体工商户2621.4万户。不难看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迅速。例如山西,截止2010年底,山西省私营企业突破15.87万户,从业人员118.77万人,注册资本(金)4533.16亿元,个体经营企业总量首次突破100万户,加上3.17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3665户外资企业,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总数达到103.66万户,占到全省市场经济主体的94.33%。而2006年数据显示:山西省共有非公有制企业8.76万户,投资者20.49万人,雇工84.52万人。非公有制经济已占到山西省经济总量的52%。非公有制企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当然,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对祖国的繁荣富强同样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面对目前高房价和住房的商品化,大量在中小企业工作的劳动者更迫切地需要得到这项制度的扶持。可是,在公积金制度中,这些职工并没有和公有制单位的职工一样享受到这个制度带来的好处,相反,我们的这个制度为我国的贫富差距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很多人戏称这项制度是劫贫济富,是为这些中高收入的人锦上添花。
三、原因探讨
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之所以成为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薄弱环节,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住房公积金对非公企业的吸引力不够。虽然《条例》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费用可在税前列支,但毕竟要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或营业成本,减少企业的经营利润。这对企业所有人来说,也意味着,如果执行这个制度,势必会增加企业的负担,降低收入。尤其是大型的企业,这笔支出的绝对金额会很大。除非,这个制度不会减少收入,否则,很难从主观上积极的予以缴纳。同时,按《条例》规定,所有单位的职工每月也要按相同工资基数、缴交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特别是城镇私营企业中,大多数职工的工资水平较低,每月在职工工资中扣除应缴的住房公积金后,实发工资相对较少。另外,住房公积金利息低,根据《条例》规定,上年结转的按三个月定期利率结算,结合物价上涨指数,这个金额就成了负增长。因此说,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对这些企业和职工吸引力不够。
2.认识不足。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够,没有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养老保险同等对待,往往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看作是增加企业负担。有的经营者甚至认为,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还不如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发给职工个人。表明这些人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作用缺乏了解。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足,认为非公有制企业规模小,人数不多,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否不影响整个制度的贯彻实施。
3.宣传力度不够。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个制度涉及了所有的职工,不论是国有、集体还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但是,在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在城镇大部分职工中确立,其宣传力度有所减弱,与非公有制企业的迅猛发展形成差距,因此,非公有制企业的多数职工不了解这个政策。
4.现实就业状况不容乐观。2004年4月26日,我国发表《中国的就业状况和政策》白皮书。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题阐述就业现状和就业政策的白皮书。该书提到我国的就业基本状况是:中国劳动年龄人口众多,国民教育水平较低,就业矛盾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
根据201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结果,中国内地总人口133972万人,全国劳动力资源人口为92148万人,比10年前增加了近1亿人,就业劳动力为78500万人,劳动力资源利用率为85%,人口就业率为58.6%(其中一部分在农业和农村表现为隐性失业劳动力),在城镇就业的劳动力比率为41%,在村镇就业的劳动力比率为59%。
我国的就业状况不容乐观,在这种情况下,能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不容易,“饭碗”在前,公积金在后。
5.规模小的企业不易归集。规模小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由于没有专人负责,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国家大力提倡农民工也应缴纳公积金,但是,怎样落到实处需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因此,许多人说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农民工来说就像“画饼充饥”毫无实际意义。
6.执法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了管理机构有行政执法权,但是这个权利形同虚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拒不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可以予以罚款,但是对于大型企业罚款数额与不交住房公积金的数额相比,那简直是小菜一碟,即便罚款也心甘情愿,毕竟省下的是罚款额的几倍乃至更多。况且,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明确的惩罚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具体实施起来很难办。按规定,处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但管理中心却没有相应的检查权,没有检查权,就无法向法院提供相关的具体证据,所以就无法对拒缴企业实施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审计、税务等部门都有权检查企业账目,但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由这几个部门共同参与公积金管理,各部门的管理合力难以形成。因此,公积金中心的处罚力度是纸上谈兵。
7.提取和贷款门槛高。《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中小企业的职工,面对目前的高房价,一般无能力购建住房,而对于高收入阶层来说,个人账户中住房公积金额对于房价而言,是微不足道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较高,手续繁琐,即便交了住房公积金,也未必符合其他的贷款条件。因此,这些职工对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积极性。
四、相应对策
造成非公有制企业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针对这些原因,笔者认为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对这一薄弱环节进行完善。
1.税收抵扣。中央党校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周天勇提到:从世界银行近几年对中国的调查看,中国创业和小企业发展的环境在世界上属于较差的国家。改进的主要工作是要对行政体制进行改革,对小企业要减税减费,对金融体制进行改革并大力发展对小企业贷款的城乡社区小银行,对小企业和小经济案件给以司法关怀和便利,净化和营造小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但是,从近几年的情况看,似乎进展不大,或者没有进展。
从上面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较差,税负较高,笔者建议,在不减少企业利润的情况下,只能将单位补贴部分的公积金通过折抵税款来缴纳,这样的做法对于企业来说,这笔支出不是用来缴纳税款,而是用来缴纳公积金,企业总的支出没有改变,相当于国家给企业减免了部分税款,企业的积极性会增强,因为,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利于吸引人才,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那么,这部分税收优惠地方政府能否负担的起?以山西省为例,2010年,非公从业人数按120万人算,月工资人均1200元,一年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积金为1200*1200000*10%*12=17.28亿元,山西省2010年的财政收入为1800多亿,这部分优惠占不到1%。
2.加大宣传力度。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没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这与宣传力度不够有直接的关系。应坚持把住房公积金的宣传放在重要位置,采取召开会议、印发文件资料、刷标语、办简报、开专栏、组织宣传车上街宣传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专题报道等方式,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
3.加强培训。有的单位工作人员对这个业务不熟,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够了解,甚至有的单位没有设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工作。这个制度是较新的制度,有关院校还没有设立相应的专业。但是,它涉及职工的利益,所以生命力非常旺盛。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举办培训班,以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也便于及时掌握公积金动态。
4.加大执法力度。目前,住房公积金的执法状况从全国各地来看都不容乐观。为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一是与工商部门年检配合,凡是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得年检;二是与房地部门配合,可以将审核公积金作为建房、售房的前置手续,没有正常缴纳的不得建房、售房。作为政府部门,相同的目标就是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增长,所以,为了这个共同的目标,各部门互相联系,加强合作是非常必要的。
5.借助社会中介机构促进归集。中介机构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而兴起的第三产业,是社会服务的中坚力量,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人才交流中心、婚介所等。这些机构在高速发展的今天给广大人民带来了便利。因此,在住房公积金归集的问题上,可以借助于中介机构来促进这项事业的发展。
为了规范行业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备案、工商局注册进行中介机构的审批。这些中介机构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防止风险的发生对个人造成的损害。有了这样的机构,个人、没有专人负责的非公有制企业等都可以委托其缴纳公积金。让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行业化后,同时可以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
6.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公积金中心要转变观念,摒弃“官本位”思想,强化服务意识,一切以缴存人的利益出发,降低提取和贷款门槛,简化手续。如提高贷款额度,公积金可以提取现金等,拓宽多种服务渠道,想老百姓所想,减少人为障碍。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制度 对策
一、住房公积金的内涵
(一)住房公积金及其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为我国的职工与职工单位办理一种长期性、义务性的住房储蓄。这种储蓄制度是住房分配的货币化、法制化以及社会化。城镇的职工参加工作以后按照规定必须上交一定的个人住房的公积金,职工的单位也要按照规定以一定的比例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补助费,两者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归计到职工账户,作为住房公积金储蓄专款,用于职工自己对个人住房的返修、建造,或者购置。
(二)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1.由于每月都需要职工按时缴纳一定的住房公积金,有利于个人储蓄行为的推广
2.日积月累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储蓄中一笔专用于住房的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
3.住房公积金的购房贷款比商业银行较低,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能够提高职工自身的购房能力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覆盖的范围有限,资金的来源比较单一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的覆盖率非常低下,能够实现的整体保障的范围很小。虽然在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中推行顺利,但是我国很大一部分企业无法真正的履行相关要求和规定,就业者不能正常的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惠政策。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不完善
住房公积金在缴纳过程中个人和企业缴纳的比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与制度的规定有较大差距。正规企业应该将所有应税福利算在计缴的工资基数中。但是效益一般的公司中难以保障,计缴基数的标准是基本工资。另一方面缴存的额度也不能保障,无法保障和规范缴存额度。
(三)缺乏应对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由于住房公积金机制和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住房公积金缺乏应对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同时,和商业银行是委托关系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由于不是专业的金融机构,所以缺乏金融机构具备的相应的业务能力,在应对复杂的贷款业务的时候,无法实现对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督,造成委托关系的工作效率非常的低下,导致我国住房公积金相关的犯案数量以及涉案金额都呈现整体的上升趋势。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措施
(一)增强和加大住房公积金宣传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和影响范围
加大宣传的力度,让住房公积金的制度能够深入人心,使我国公民能够知法懂法,不断的扩大住房公积金影响的范围和覆盖的面积,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应该严格的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归集,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有计划的按照步骤将住房公积金向非公有制的经济领域稳健的推进,最后扩大到民营、外资、私企,甚至可以实现个体经营户和自由职业者,以及农民都可以加入城市住房的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建立并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对高收入群体的住房公积金具体的缴存额度实行相关的封顶政策,以此防止不同的阶层之间进一步扩大公积金的缴存差距。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机构设置,健全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的资料库,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和完善
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履行单位与个人的信息资料库对于推进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国有关部门应该加强信息资料库的规范性、系统系、完整性,对履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单位与职工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核对缴纳单位与职工的数量,并广泛的征集住房公积金的新型征缴体系的建议。
(三)积极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创新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提取以及贷款的办法和管理方案,是提高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有效手段
我国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的普遍使用率十分的低下,因此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提取以及贷款方面积极的集思广益、改革创新方法具有重要意义。应该适当的房款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应该允许按月或者按年来提取相应的住房公积金,保证他们的租房等用途。尽可能的简化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程序,如果职工需要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只需要和贷款银行签订有效的房屋贷款委托书,然后按照房屋贷款委托书的细则定期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中自动的扣除,发展网络注册和操作技术,促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易行、方便。
(四)完善当前我国与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得以完善的关键
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的立法体系,逐步形成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完整的法律体系,使住房公积金管理做到有法可依,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在具体操作中,要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从缴纳到使用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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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低位的缴存覆盖率和个贷户率
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反映的是,在所有城镇就业职工中,有多少比例的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该比例值与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或普惠性成正比,比例低即覆盖率低,表明住房公积金在缴存环节的公平性或普惠性低。图1显示,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虽有逐年升高的趋势,但升幅过低,多年在30%以下徘徊,2014年才过30%,2016年也只有31.54%。由此,住房公积金虽然已经运行近30年,但覆盖率依然过低。截至2016年底,全国城镇就业职工中依然有近70%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
进一步观察还发现,就是在已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中,基于所属单位性质差异产生的不平等同样十分明显。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的一项研究,2014年非私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不足10%,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高达近90%(见图2)。进一步推论即是,体制内就业者的覆盖率远远高于体制外就业的覆盖率。
这项研究关于基于工资收入差别而产生的覆盖率的不平等同样十分明显。图3显示,收入水平越低覆w率越低,收入水平越高覆盖率越高,低收入和高收入人群缴存覆盖率之差高达近50个百分点。
由上,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总体偏低更多体现在体制外的就业人群和低收入人群。这显然意味着,住房公积金目前的运行缺乏平等性或普惠性。
见证住房公积金低公平性的另一个指标是个贷户率,即住房公积金贷款户数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户数的比例,反应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中就是有多少家庭实际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低说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少,因而公平性低。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年度报告中没用缴存户数和贷款户数的数据,但有缴存职工数和贷款职工数的数据,本文以职工数的一半作为家庭数的估算数从而推算出缴存和贷款的家庭户数,由此得出图4,即住房公积金及总个贷户率(累计贷款户数与累计缴存户数的比例)的走势柱状图。该图显示,住房公积金总个贷户率虽呈逐年走高趋势,但多年在40%以下,近两年刚刚超过40%。这表明,在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中,仅有4成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
进一步观察个贷户率的地区差异(图5),本文发现,个贷户率和经济发展即人均收入水平之间不具有统一的相关关系。从分布看,前十名中呈负相关的省份明显多于正相关的省份。其中个贷户率超过80%的省份全部分布在西部落后地区,新疆和青海的个贷户率甚至超过90%。相反,广东、北京、海南等东部省份的个贷户率却很低。其中广东的个贷户率不足20%,排名垫底。北京的个贷户率也不到30%。
由此,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运用上,住房公积金的低公平性是显而易见的,经济发达的东部省份的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多低于经济落后的西部省份。
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何以成痛
1999年颁行并于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立旨在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相关的各级各类官方文件更是把住房公积金作为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的利器。但住房公积金在实际运行中却很难兑现其公平性或普惠性的指向。特别是前述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和个贷户率长期在低位徘徊。那么,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何以成痛,症结在两个“两难”。
首先是缴存环节的两难即缴存两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由此,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际上都是由财政埋单的,但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则是企业自己埋单。问题在于财政埋单容易,企业埋单就难易不一了。实际上,很多企业特别是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或小微企业运营状况不佳,难以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特别是在近几年经济下行、经济结构转型的大背景下,不少企业的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囊中更为羞涩。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收缴难免会加大企业成本进而使得企业的运营雪上加霜。这就形成了两难。企业主动缴纳,难;强制性缴纳,也难。笔者在对某市住房公积金的调研中曾见证过两个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上的来自不同部门的互异立场:住建部门认为应对不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采取强制性措施,人事部门则认为,住建部门的做法会加重企业负担,甚至危及企业生产,进而危及就业和社会稳定。
其次是贷款环节的两难即个贷两难。一方面。在房价不断攀高的住房市场上,中低收入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难。原因很简单,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有上限的,特定个人或家庭最高额度则是根据其还贷能力(比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月均收入应不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或贷款本息不应高过其同期家庭收入的50%)、房价成数(比如首套自住9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比如国管公积金中心最新规定是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等条件来确定。由此,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给定条件下,如果首付款(比如购房款的20%)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之和仍然低于购房款,购房者又没有能力筹集相应差额,那么,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是无法获得的。大量中低收入家庭恰是这样一种情况。这样的情况在一二线城市表现得尤其突出。笔者曾对北京、长沙、南昌、大连、兰州、乌鲁木齐等30多个城市的家庭的偿付能力做过测算,以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购房面积90平米、首付30%、商贷期限30年等数据为参数,所得的结果是,其中有一半以上城市(多为一二线城市)的家庭贷款月供占月收入比超过50%,即超过其正常的贷款能力。如果在以上的测算中将平均收入替换为中低收入,不具备正常贷款能力的比例肯定会有明显提高。最新的住房公积金年报所披露的相关数据似与以上估算有异曲同工之妙。住房公积金最新报告显示,2016年住房公积贷款所购单套面积在90平米以上的住房的比例高达近70%,报告给出这个数字的用意是总结成绩,但笔者却看到了另一面:这个70%恐怕与相当一部分城市中的相当一部分中低收入者不会有什么缘分。
由此可以推论,实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者,似乎不太可能如住房公积金年报所披露的那样多为中低收入者,而是可能多为中高收入家庭,而且可能多为投资或投机炒房客。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实际运行中演绎成如此令人尴尬的现实生态,其背后应是多因素较力的结果,这其中所谓的多因素榜单上,自然少不了诸如去库存压力、土地财政、既得利益集F操纵、炒房团等。如此说来,遏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投资或投机性运用就有些勉为其难了。这也正是所谓住房公积金个贷第二难。
如何释痛
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之初及其一直以来的普惠指向如同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但是实际运行中的反向而行意味着我们在具体设计思路和相应的制度和政策环节一定是有问题的。所以缓释其痛的“灵丹妙药”自然是坚持立足住房公积金设立的普惠初衷,重新梳理和构建住房公积金运行中的诸多思路和相关政策措施。焦点则是,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权利和利益诉求的均衡重心只有一个,即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权。
首先是思路重构。比如,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环节。正如前述,大量运营不佳的企业的确存在不同程度的缴存压力,甚至无力缴存。对此类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有关于缓交、少交的条款,年度报告中也有相关的内容。2016年报告披露,该年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企业1.3万家,减少企业缴存资金153亿元。且不说该数字是否存疑(2016年实缴单位238.25万元,缴存额16562.88亿元,每个单位平均缴存约70万元。同期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企业则是每个单位平均约118万元,比有实缴能力的单位平均数竟高出近50万元),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按照条例规定,少交缓交的部分要在未来补缴的,这对企业而言实际上是一笔刚性债务。这样的处理思路显然会令本已运营不佳的企业雪上加霜。所以,是否应该考虑对企业少交的缺口给于适当的财政补贴,甚至对无力缴纳的部分企业给于适当的减免豁免,由此产生的缺口由财政支付,而不是作为企业债务。再比如,在住房公积金运用环节。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储蓄资产,任何一位缴存者都有以法定提取或贷款使用的权利。同时,住房公积金制度旨在保障所有人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权利。两种权利如何协调?当住房公积金贷款很难为中低收入群体获得,相反却可能沦为中高收入者投机炒房的工具时,是否应该考虑,过去我们均衡这两种权利的思路是否需要调整,是不是尝试一下这样的思路:对高收入人群,住房公积金主要目的在互助合作的理念下重在资产保值增值,而非购房时贷款;对中低收入人群则是重在住房保障,敞开贷款大门。
由此推出如下三条在制度或政策层面的重构之策。
――“贷款准入”,即对高收入人群和部分中高收入人群,限制甚至禁止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中低收入者购房引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则无条件准入。
――“差异化补贴”,即对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可依据企业的经营状况细分若干档补贴条件和相应的补贴额度。
――“豁免待遇”,即对于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职工,可以设立一个豁免缴纳触发标准,触发该标准即可享受缴纳豁免,在该豁免期内,可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但依然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也就是说,100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只有一个半人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这让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大打折扣。对此,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住房公积金主要是被高、中收入者所获得,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会加大收入差距水平,同时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建议取消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结余大幅增长,使用率却低
日前公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显示,“十二五”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56970.51亿元,年均增长15.74%,期末缴存余额比“十一五”期末增长129.63%。
以北京为例,去年北京缴存1297.39亿元,同比增长13.8%,当年缴存人提走了920.62亿元,占当年缴存额的比例为71%。值得关注的是,《北京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也显示,2015年北京地区全年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848.86亿元,涉及住房101367套。也就是说,惠及的房贷人数只有10万余人,而北京实际缴费职工达651.58万人,当年的使用比例仅占缴存职工的1.5%左右。
是什么原因导致公积金如此之低的使用比例?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一语道破,“事实上,前些年不少机关事业单位和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有能力建房或从有关方面分配到房源,能够让单位员工的住房有保障或是分配到福利房。这就造成目前这部分单位及其员工还交着住房公积金,享受着住房公积金的待遇却不需要再买房。”
这样说也是有根据的。统计显示,2015年全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14549.46亿元,比上年增长12.29%。在缴存人数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企职工占60.16%,远远超过“半壁江山”。
很多民企不给职工缴住房公积金,违法吗?
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相反,民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却低得可怜。数据显示,2015年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仅占全年总额的19.07%。
也有数据表明,民营企业创造了60%左右的国内生产总值、吸纳了80%左右的社会就业。这些数据说明,多数的民企并没有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民营企业也是应该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条例》这样定义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而且,对于违反《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条例》虽然不是法律条令,但也是行政法规,同样具备法律效力,有它“强制性”的作用。
事实上,我们鲜少看到因民营企业不给职工上住房公积金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
除了收入不稳定、管理不规范等原因以外,民企不缴存住房公积金跟民企的生产经营状况密切相关。
2016年初以来,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逐月持续显著回落。今年上半年民间投资增速已由去年的10.1%下降到2.8%。
为了减轻企业压力,今年上半年,已经有政策明确,对于一些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缓缴、降低缴纳比例、暂停缴纳住房公积金。
今年4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在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透露,我国从今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此外,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记者采访得知,当前的“五险一金”就相当于职工工资的40%左右,其中住房公积金的比重约12%,因此,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当然可以减轻企业负担。
住房公积金加大收入分配不公?
住房公积金作为中国新住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被认为是构建中国住房保障体系中的核心部分之一,是住房保障的关键金融支持手段,也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金融制度。
但是,当前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的职工是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受益者,而民企中只有极少数职工是住房公积金受益者,这无形中扩大了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水平。
在苏海南看来,目前住房公积金主要由垄断行业和高、中收入者缴纳,主要是被高、中收入者所获得,低收入行业及其低收入员工却几乎不可能获得。“既然已经是高、中收入者,特别是其中部分人已经或能够分配到住房,政府就无需再给他们提供额外的住房福利,当前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是进一步扩大了本来就偏大的收入差距,由此带来进一步的分配不公。”
关键词 医院;住房公积金;核算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指出,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参照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职工薪酬》准则中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因此在医院的管理制度中,住房公积金与工资具有相同的作用。
根据医院资产要素的定义,医院资产是医院拥有或控制,能以货币计量并能给医院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比较可见,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医院并不拥有所有权控制权。住房公积金未来所带来的收益或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所有(公积金投资收益),或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利息),不会给医院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此,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医院资产范围。
二、目前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方式
对银行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财务核算问题,相关部门专门制定了核算办法,规范其管理与核算。但对于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各企事业单位,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仅对列支方向做出了明确的规定:①机关在预算中列支:②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③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对于医院将公积金缴存后,各医院如何管理和核算这笔资金,医院会计制度仅作出如下规定: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医院应设置辅助帐进行登记并核算其缴纳、使用和结余情况。但具体如何设帐、如何核算,没有明确的统一的规定。这样,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单位采取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在“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核算
这些单位,在发放住房公积金时,
借:医疗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住房公积金(医院负担部分)
应付工资――住房公积金(职工负担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将公积金缴存管理部门时:
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基本结算户
同时:
借: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有的单位计入“其他货币资金”或“其他应收款”)
贷:专用基金―住房基金
这样处理,用“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或者“其他货币资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应收款―住房公积金”)核算医院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部门总额;用“专用基金―住房公积金”核算医院职工住房公积金总额。使住房公积金在单位会计报表即作为一项流动资产,又作为一项净资产。
但根据我们上文所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的资金不能作为单位的资产,上述处理,虚增了单位的资产和净资产,甚至使医院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出现虚假资金情况,不能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误导会计报表使用者。
(二)在“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科目核算
多数医院单位采取这种处理方法。发放时:
借:医疗支出一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一住房公积金(医院支付部分)
应付工资――住房公积金(职工负担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缴存住房公积金时:
借: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有的单位计人“其他货币资金”或“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基本结算户
这样处理,用“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或者“其他货币资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应收款一住房公积金”)核算医院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部门总额;用“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核算医院职工住房公积金总额。这样处理使住房公积金在单位报表即作为一项流动资产。又同时作为一项流动负债管理。
与第一种方法类似,虚增了单位资产和负债。给会计报表使用者造成信息误导。
(三)设置备查薄或者辅助帐
这下单位设置一些简易明细登记帐,简要登记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及余额,但缺少正规的核算,职工个人公积金查询、转移、支取、转入以及与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对账管理不严格。
(四)单位汇缴后不作任何处理
一些单位认为,该资金已经转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属职工个人所有,不管是否支付已不属于医院的资产或负债,同时公积金管理部门又是政府专门的主管机构,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和严格的制度和办法,缴存到管理部门后,职工查询、支出均到管理部门办理即可,因此医院没有必要进行很规范的管理。
综上所述,同样一笔住房公积金资金,有的医院列入负债。有的列入净资产,还有的不在医院总帐中反映,加上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10余年来,各医院累积的资金余额已达数百万乃至上千万之多。
如此,造成资产、负债、净资产都不具有可靠性和可比性,影响现金比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比率等重要指标,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甚至医院决策者。
三、住房公积金账务处理建议
住房公积金核算具有独特之处,资金动用必须满足相关法规的规定。不能自由支配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国家政策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医院在核算住房公积金计提、支付业务后,应当设置专门的、独立于医院总帐的住房公积金帐目。连续系统的反应医院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使用、结余情况,同时,定期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对。
住房公积金辅助帐,不存在核算收益的问题。科目设置可以简单明了,能够准确反映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及结余情况即可。可以设置资产类科目“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核算职工住房公积金专户的收支情况;设置负债类科目“住房公积金”,反映医院住房公积金缴交、提取和结余情况,且“住房公积金”科目应按职工个人设分户明细帐。期末。“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和“住房公积金”科目总量余额相等。
账务处理举例如下:
1、单位汇缴时。根据缴款书凭证和银行收款通知书
医院财务总帐代扣代缴:
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基本结算户
同时,医院住房公积金专门帐目:
借: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
贷: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科目;――××个人明细科目
2、新职工调入时,依据新职工调入开户手续及住房公积金转移支付收款凭证:
借: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
贷: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科目
3、职工离退或调出时,依据销户手续及住房公积金转移支付收款凭证:
借: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
4、职工因购房、维修提取时,依据住房公积金转移支付凭证:
借: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
5、期末结算利息时,依据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利息结算单:
借: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制度 对策
二十世纪末上海借鉴新加坡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成功引发我国大城市普及住房公积金的浪潮。住房公积金的制度作为当前城镇改革住房融资的重要举措,推进了我国住房改革进程。但是在运作住房公积金的实践过程中发生了很多违法的现象,有些案件影响恶劣。因此,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迫切的需要完善和规范,以便保证我国城镇居民的生活便利。
一、住房公积金的内涵
(一)住房公积金及其制度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是我国学习新加坡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改革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一个举措。住房公积金是为我国的职工与职工单位办理一种长期性、义务性的住房储蓄。这种储蓄制度是住房分配的货币化、法制化以及社会化。城镇的职工参加工作以后按照规定必须上交一定的个人住房的公积金,职工的单位也要按照规定以一定的比例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补助费,两者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归计到职工账户,作为住房公积金储蓄专款,用于职工自己对个人住房的返修、建造,或者购置。
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保障住房公积金具有重要意义。属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具有强制性、长期性、保障性、互等特征。
(二)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1)由于每月都需要职工按时缴纳一定的住房公积金,有利于个人储蓄行为的推广
(2)日积月累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储蓄中一笔专用于住房的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
(3)住房公积金的购房贷款比商业银行较低,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能够提高职工自身的购房能力
(4)有利于国家为廉租住房建设集资筹资,进一步保障我国公民的住房,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策的重要举措
(5)住房公积金具有保值性,可以防止通货膨胀时的货币贬值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覆盖的范围有限,资金的来源比较单一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的覆盖率非常低下,能够实现的整体保障的范围很小。虽然在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中推行顺利,但是我国很大一部分企业无法真正的履行相关要求和规定,就业者不能正常的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惠政策。因此,事实上只有一小部分城镇人口能够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群体。其他人因为企业规模小、执法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的不足、贪污挪用等原因无法真正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储备。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不完善
住房公积金在缴纳过程中个人和企业缴纳的比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与制度的规定有较大差距。正规企业应该将所有应税福利算在计缴的工资基数中。但是效益一般的公司中难以保障,计缴基数的标准是基本工资。另一方面缴存的额度也不能保障,无法保障和规范缴存额度。
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上存在的缺漏,经常会导致住房公积金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发生一些不公平的现象。比如贷款人并不匹配对应的存款人;真正需要解决住房问题的中低收入家庭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而高收入家庭却能获得住房补贴等,这样造成不同阶层收入距离增大;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过程手续繁琐、限制较多,非常不便利,但是事实上根据调查表明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有一半闲置在银行里面,没有实现有效的利用;银行不能按照公积金制度规定操作、效率低下,缺乏一定的积极性。
(三)缺乏应对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由于住房公积金机制和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住房公积金缺乏应对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同时,和商业银行是委托关系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由于不是专业的金融机构,所以缺乏金融机构具备的相应的业务能力,在应对复杂的贷款业务的时候,无法实现对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督,造成委托关系的工作效率非常的低下,导致我国住房公积金相关的犯案数量以及涉案金额都呈现整体的上升趋势。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措施
(一)增强和加大住房公积金宣传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和影响范围
加大宣传的力度,让住房公积金的制度能够深入人心,使我国公民能够知法懂法,不断的扩大住房公积金影响的范围和覆盖的面积,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应该严格的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归集,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有计划的按照步骤将住房公积金向非公有制的经济领域稳健的推进,最后扩大到民营、外资、私企,甚至可以实现个体经营户和自由职业者,以及农民都可以加入城市住房的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建立并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对高收入群体的住房公积金具体的缴存额度实行相关的封顶政策,以此防止不同的阶层之间进一步扩大公积金的缴存差距。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机构设置,健全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的资料库,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和完善
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履行单位与个人的信息资料库对于推进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国有关部门应该加强信息资料库的规范性、系统系、完整性,对履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单位与职工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核对缴纳单位与职工的数量,并广泛的征集住房公积金的新型征缴体系的建议。
(三)积极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创新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提取以及贷款的办法和管理方案,是提高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有效手段
我国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的普遍使用率十分的低下,因此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提取以及贷款方面积极的集思广益、改革创新方法具有重要意义。应该适当的房款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应该允许按月或者按年来提取相应的住房公积金,保证他们的租房等用途。尽可能的简化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程序,如果职工需要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只需要和贷款银行签订有效的房屋贷款委托书,然后按照房屋贷款委托书的细则定期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中自动的扣除,发展网络注册和操作技术,促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易行、方便。
(四)完善当前我国与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得以完善的关键
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的立法体系,逐步形成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完整的法律体系,使住房公积金管理做到有法可依,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在具体操作中,要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从缴纳到使用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四、结束语
我们应该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同时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变革,加强实际调查的力度,开拓进取,不断的探索研究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措施和方案,积极的研究新情况,有步骤有计划的解决新问题,创造性的发挥全社会各个阶层的智慧和力量,集思广益,保持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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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职工收入; 纳税安排
一、职工收入的主要构成
现实中,职工收入的形式多样,一般而言,主要有三种:一是工资、薪金;二是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三是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或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因此,在职工收入总额既定的条件下,职工收入的内部构成不同,职工承担的税负是有差异的。当然,本文所说的职工收入是指职工月收入。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分别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也作了类似规定。并且,《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的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可见,基本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在考虑职工收入的纳税安排时,可将其视为外生变量,即只需考虑既定职工收入如何在工资、薪金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之间分配。鉴于此,本文下面提及的职工收入扣除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仅包括工资、薪金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两部分。
二、收入构成与纳税安排
2002年3月24日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第二十条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 缴……”一般而言,职工和企业的缴存比例是有下限的,均为5%,但职工和企业的实际缴存比例可以不同,只需大于等于下限即可。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还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可以将本文的职工收入w分解为三部分:第一,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w1;第二,职工自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w2;第三,职工的工资、薪金w3。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工资、薪金为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后的金额。
财税[2006]1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该文件可知,在职工收入总额既定的条件下,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只要没有超过税收政策规定的限额,是能够降低职工的税负的。
但是,在降低职工税负的同时,职工的部分收入也由工资、薪金变为了住房公积金。我们知道,税后的工资、薪金是可以由职工自由支取的,属于无限制收入;而免税的住房公积金在提取时需符合一定的条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其属于有限制收入。因此,只有通过折合系数将有限制收入折合为无限制收入,二者才具有可比性。假定折合系数为?籽,?籽应介于0到1之间,假如?籽=0.9,可理解为,在某职工看来,100元的有限制收入相当于90元的无限制收入。现实中,可利用调查问卷等方式发现职工的折合系数?籽。笔者认为,我们寻求的纳税安排应满足数学规划(1)所示的职工收入构成。
三、纳税安排的思路与流程
为便于分析,先明确两个问题:
第一,住房公积金存在一个法律下限和有效上限。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为住房公积金w1、w2的法律下限。依据财税[2006]10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站在职工税收筹划的角度,w1、w2不宜超过按文件规定比例和标准所确定的金额,因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不但不会减少税收,反而会将职工的部分无限制收入变为有限制收入,由于存在一个折合系数,使得超限是不划算的。因此,应将文件规定比例和标准所对应的金额作为纳税安排的有效上限。若用L表示法律下限,H表示有效上限,则:L=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H=min{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12%}。
第二,假定w1=w2。在w1、w2≥L的前提下,如果w1≠w2,可能出现六种情况:(1)L≤w1<w2≤H;(2)L≤w2<w1≤H;(3)H<w1<w2;(4)H<w2<w1;(5)L≤w1≤H<w2;(6)L≤w2≤H<w1。将情况(1)至情况(4)变为企业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为(w1+w2)/2,既不会影响税负也不会影响公积金总额,即为同质变化;将情况(5)和情况(6)变为企业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为(w1+w2)/2。会使得以前超限的部分住房公积金得以税前扣除,但公积金总额不会发生变化,即改变后的方案比以前的方案更优。因此,基于税收筹划的角度,假定w1=w2是合理的。
在纳税安排中,首先应计算出法律下限L和有效上限H,然后比较L与H的大小:
1.若L≥H,住房公积金应满足w1=w2=L,余下收入全部分配给工资、薪金w3。
2.若L<H,w1=w2应介于L与H之间,此时,数学规划(1)中的目标函数就变为求{w3-[(w3-费用减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w1+w2)*?籽的最大化。该目标函数中大括号部分为税后工资、薪金,余下部分是住房公积金的折合数。为方便研究,将目标函数进一步简化为求w3×(1-t)+(w1+w2)×?籽的最大化,其中t=税额/w3,为有效税率(刘怡、聂海峰,2005)。由简化后的目标函数可知,若1-t>?籽,应将收入分配给w3;若1-t<?籽,应将收入分配给w1、w2;若1-t=?籽,分配给w3或w1、w2均可。w3大于费用减除标准时,t随w3的增加而增加,二者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反之亦然。于是,笔者以2011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以及3 5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为例,推算出表1所示的w3与t的关系。当然,若职工属于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则需要根据表1的原理对表1中的内容作相应修改,此不赘述。
对某职工来讲,由于t是变化的,?籽是固定的,因此,需以?籽为基础,令1-t=?籽,得到t的值,然后依据表1找到相应的工资、薪金,记为w3*。鉴于t随w3而递增,职工应先将收入分配给w3,直至w3=w3*,再将收入分配给w1、w2。结合前面讨论的L和H,当L<H时,总的纳税安排为:应先使职工收入w1=w2=L,余下部分分配给w3,直至w3=w3*,若有剩余则再分配给w1和w2,直至w1=w2=H,若还有剩余则全部分配给w3。为便于理解,笔者用图1所示的流程具体展示住房公积金背景下职工收入的纳税安排。
本文仅是在职工收入总额既定的条件下,研究工资、薪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纳税安排。当然,我们还可以引入更多的因素,以使研究与现实更加吻合,并且,随着法律法规以及税收政策的调整,相应的纳税安排也会有所变化,本文重在提供一种分析问题的框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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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刘怡,聂海峰.中国工薪所得税有效税率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5(6):58-66.
关键词:房地产;住房公积金;应对方案
住房公积金的实施,深化了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了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了职工的居住条件,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住房公积金设立的初衷来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机制,将住房的实物福利分配通过住房公积金的形式逐步转变为货币资金分配;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和周转,可以逐步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筹资机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政策性住房贷款有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通过向个人提供住房贷款,可以降低职工贷款购房的还款负担;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通过住房公积金长期的积累,逐步提高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从而增强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我国住房公积金事业在短短十多年期间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管理不规范、相关制度执行不严等问题。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分析
1.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乏力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进行操作,银行负责储存,财政日常监督。然而实际上,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并未认真履行其职责,履职多流于形式,一些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甚至都未能保证每年一次管委会会议的正常召开。管委会的所有职责几乎全部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代劳,从资金的归集、提取到发放贷款,再到购买国债、利益分配都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手操办,这无疑会给公积金管理埋下隐患,加大管理风险。在住房公积金相关条例中,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必须接受社会公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然而这些监督几乎都为事后监督,在监督方式上也仅限于现场检查,未能对公积金运作全过程进行实时的监控,其监督作用十分有限,难以从根本上消除公积金管理隐患与风险,保障公积金安全。
2.住房公积金欠缴、停缴、不缴现象普遍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具有社会性、强制性、工资性的住房基金政策,所有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国家机关、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单位、集体企业及其他企业)都应当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是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然而实际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基本上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主,少有非公有制单位(如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等)为员工缴存公积金。虽然在住房公积金相关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公积金的企业,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予以经济处罚,然而申请强制执行,不但效率低、周期长,还会花费高额成本,所以这些都难以保证经济处罚的落实。
3.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基数差异较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但是并未对最高缴存比例进行规定。在20世纪末期,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社会各企业、各阶层收入差距相对较小,在公积金缴存金额方面,没有太大差异。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社会各阶层人民的收入差距被逐渐拉大,出现了明显的两极分化,但是公积金制度并未及时作出调整,在同一地区,不同企业所执行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差异较大,一些缴存基数高的企业,缴存比例也较高,公积金月缴存额差距在三四十倍的也很多见,这种现象会使不同单位职员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
4.公积金政策未能惠及低收入人群
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出发点是解决居民建房、买房的资金问题,实现普通员工尤其是中低收入人群“买得起房”的愿望。根据公积金政策规定,职工在使用公积金时,不仅可使用公积金账户资金购买住房,还可以在贷款方面享受优惠利率。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的贷款者都是高收入人群,其贷款目的不是为了解决住房问题而是改善住房条件。对于有真正住房困难问题的人群,在房价的飞速增长下,其难以承担购房款、还款的经济压力而买不起房,在公积金贷款方面,由于其担保条件严格,对资金的安全性要求较高,所以一些公积金缴存基数较低的人群无法利用公积金获取贷款,更谈不上享受优惠政策了。总体来看,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扶贫功能正在逐渐弱化,其难以实现低收入人群的购房愿望。
二、解决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相关对策
1.完善管理体制,强化外部监督、管理
(1)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加以调整、完善,使公积金管委会的监督、决策作用得以全面发挥。目前,公积金管委会属于临时的、松散的组织,其决策能力弱,不具有实际掌控权,所作决策难以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切实执行。基于此,有必要把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为常设机构,负责行业的行政管理与监督,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运作,并服从管委会管理、监督,以解决管委会监管困难的问题。
(2)完善外部监督、管理体制,将财经监督落到实处。财政部门在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其工作基本上仅限于审核管理中心管理费用预决算,并未对公积金提取、归集、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银行考核机制都以吸收、储存为中心,对公积金管理中心这一大客户,银行职员都是唯恐怠慢,对于监管职责,基本上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于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完善相关制度,切实整顿。
2.扩大公积金覆盖面
(1)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细化和改进,增强其可操作性,可在条例中增加劳动合同相关法律依据。
(2)要增强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权。在公积金归集方面,可借鉴其他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归集手段,利用有效手段来落实行政执法职责。
(3)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工商部门间的联系,实现资源共享,以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时掌握哪些单位没有缴纳公积金。
(4)做好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工作,增强人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促进公积金制度的落实,从而扩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覆盖面。
3.健全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对于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要科学核定,制定公积金年缴存额上限,限定缴存金额,从而提高分配的公平性,缩小公积金缴存金额差距,矫正畸形、无序的分配制度。借鉴社保基金的征收办法,实现管理使用、征缴工作的分离开展,强化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对地方配套办法、制度加以完善,健全公积金缴纳办法,以免出现监管漏洞、税源流失。此外,公积金制度还应当适当向低收入人群倾斜。对于低收入人群、困难企业,可制定合理的倾斜政策,比如缴存最低额度。低收入人群购买经济适用房,可享受公积金贷款贴息优惠。对于从未使用、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人群,可在退休时给予一定的利息补助。
三、结语
住房公积金政策在我国实施十多年以来,虽然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但其也切实为部分城镇居民解决了住房资金问题,总体来说应当是功大于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问题的凸显,说明了相关政策的滞后性、不完善性,因此,我们必须强化监管体系、扩大政策覆盖面、健全相关政策法规,从而真正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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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策的放宽,有人欢呼: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促进住房保障的作用更加彰显;也有人表示担忧:个人缴存限制的放开加剧了原本就已紧张的资金供给。那么,放开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利弊在哪里?作为管理者,我们又将如何面对?
一、普惠性的政策特点是放开个人缴存的理论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对于个人是否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明确规定。那么,个人缴存是否合理合规呢?要弄清楚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史、运作机制两方面进行梳理。
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借鉴了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但因该项制度的诞生是伴随着中国住房改革而产生的,因此最贴近我国住房改革的发展实际。虽然在制度的实施中还存在些许瑕疵,但其在加快住房改革步伐、促进我国住房保障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却为广大职工群众所公认。作为一项接地气的制度,其最大的生命力就在于职工群众的认同,需要有更多人纳入其中。当前,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快速推进的城市化进程对住房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以江苏省为例,2000年全省城镇化率仅为42.3%,到2014年末这一比例已达到65.2%,而且根据《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0年)》,至2030年全省城镇化率将达80%左右。在涌入城市发展的人员中,除了有正式工作的在职职工外,还有大量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他们的住房问题也需要得到正视和解决。因此,无论是面对历史的发展基础,还是现实的紧迫需求,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帮助非在职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上,都需要发挥作用。
从运作机制方面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的发挥首先需要缴纳职工发挥自助功能,通过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一定体量的资金池;通过发挥制度的互助功能,向需要购买住房的职工发放低息贷款。作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缴存职工享受存款利息收入,贷款职工则应缴纳贷款利息。如果将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履行资金缴纳义务,并享受相应权利,不仅不违反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保障的本意,而且也扩大了住房公积金资金池的体量,为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职工提供了资金支持。
二、放开个人缴存有利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
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使得个人缴存者与在职职工享受同等权利和义务。经过10年的发展,放开个人缴存对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所发挥的作用,不断凸显,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住房公积金资金池。以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为例。自2006年10月推出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以来,随着政策宣传的不断深入,个人缴存户呈现快速发展趋势。据统计,2011年当年新增个人缴存户仅为309人,到2014年底这一数字飙升至2730人,基本是每年翻番增长,到2015年10月底,全市已有2.02万人开设了个人缴存户,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2.22亿元,年均缴存资金近2500万元。特别是在2015年6月份,常州市全面放开个人缴存后,全年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1亿元,占当年总缴存额的1.28%。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深入推进,个人缴存资金对于扩大全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池的贡献将更加明显。
二是彰显了住房保障的制度特点。一般来说,开设个人缴存户的职工主要由两类人构成:一类是个体工商户、自由自由职业者等新开户职工,另一类是失业下岗职工,由正常的在职职工缴存转为个人缴存。他们中要么收入不稳定,要么处于中低收入水平,申请商业贷款存在难题。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则是他们融资购房的主要选择。我们看两组数据:首先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在实施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的9年中,常州市先后有3878户家庭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有3842户为首次申请。其次是申请贷款购房的面积。这3878户家庭购房的平均面积为99.9平方米,而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平均面积在110平方米左右。由此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缴存户中,绝大部分为刚需性购房者,而这也符合个人缴存户的构成结构。
三是提高了政策宣传的影响力。在所有宣传中,口耳相传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宣传方式。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也不例外。一方面,通过实施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以个人缴存者的切身得到的实惠展示,倒逼企业缴存,从而扩大制度覆盖面。另一方面,向个人缴存者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住房公积金在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的份额。截至2015年9月底,常州市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面积已超过全市住房备案面积的30%,实现“三分天下有其一”,住房公积金个贷余额也已超过各大商业银行。
三、放开个人缴存存在伤害正常缴存者利益的可能
诚然,放开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发挥制度优势、促进住房保障有着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放开个人缴存存在伤害正常缴存者利益的可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过高的存贷比会挤占资金池,增加贷款轮候期。存贷比是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率,反映的是银行盈利水平。这里借用这一概念,旨在反映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利用情况:比例越高则资金利用率就越高,反之亦然。以行业内资金流动性最为紧张的2014年为例,当年常州市共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48.91亿元,缴存资金70.55亿元,存贷比为69%;同期个人缴存户申请贷款3.05亿元,缴存资金仅为0.57亿元,存贷比高达535%,并且,在当年申请贷款的个人缴存户中,有23户在贷款发放后就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占比达2.42%,而这一比例在申请贷款的正常缴存职工中仅为0.92%。很显然,个人缴存者在享受政策权利和履行缴存义务上发生了偏差,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正常缴存者的权益。
二是助长企业不缴住房公积金之风,增加扩面难度。增人扩面是住房公积金开展工作的基础,只有不断扩大制度覆盖面,才能确保稳定的资金来源。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深入推进,增人扩面已触及各乡镇等基层,民营企业成为扩面的重点。这些民营企业大多由原来乡镇企业转制而来,规模小,企业职工以本地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为主。在实际扩面工作,这些企业往往法律意识淡薄,经常借口职工不需要买房,不愿意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者说已经为职工发放了住房补贴,不需要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如今,个人缴存放开后,这些企业更加不愿意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认为职工如需买房完全可以自己缴存、自己申请贷款,企业没有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义务和责任。这让本来就已困难的扩面工作雪上加霜,增加了制度推进的难度。
四、从严管理、区分对待才是解决之道
这里之所以将放开个人缴存对于正常缴存职工的伤害称作“可能”,是因为笔者认为,这些伤害完全可以通过加强制度管理、增强执行力度来解决。
一是明晰职责,确保个人缴存者权利义务的对等。对于放开个人缴存带来的问题和担忧,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在于个人缴存者以较少的缴存资金获得较多的贷款额,在享受政策优惠的同时却履行极少的义务。要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管理,必须以明确规定强制要求个人缴存者履行相应义务后,才能享受有关权利。例如,此次常州市新颁布实施的个人缴存管理办法中,不仅增加了个人缴存户协议,将个人缴存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协议形式明确,而且还新增了罚则部分,对个人缴存者贷后不缴的行为明确了惩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