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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燃气安全 标准化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
Thestandardizationofgasemergencydisposal
Cui Jingyue Zhan Shuhui Zhao Yanyong
(Beijing University Of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e SchoolBeijing100044)
(Yanzhou Gas Group Company Zhao YanyongShandong272100)
Abstract:General use of gas is convenient to production and people's lives, But gas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flammable ,explosive and poisoning, so it is very dangerous in using it in mining, production, Stockpiling, transfer. Characteristics for gas emergencies. This paper focuses on characteristics of gas unexpected public events. Presented how to standardizing emergency gas accident,make emergency disposal quick, scientific, and effective, reduce accident assessment of inaccurate、 personnel handling errors、Lack of experience in emergency Lead the accident delays and expanded.
Key words:Gas securityStandardize Unexpected events Emergency disposal
1、概述
大量的统计数据显示,世界各国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DP)进入1,000~3,000美元区间时,安全事故会呈现高发态势,称为事故易发期或事故高发期。摆脱事故多发需要长期、艰苦的努力,许多发达国家都经历了从事故多发到逐步稳定、下降的过程。据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提供的数据,英国、美国、日本走出事故易发期分别用了70年、60年和26年。2003年,我国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同时,我们也迈进了事故高发期的门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2004年曾表示:争取用10至15年的时间,使我国走出事故易发期[1]。
近年,我国城镇燃气系统中不断发生泄漏、火灾及爆炸等突发事件。这不仅带来生命与财产的损失,也对社会公共安全与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其中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2]
安全生产应该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当事故不可避免地发生时,如果能够科学应对,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就可以有效地抵御事故或灾害的蔓延、减轻危害后果。
2、燃气行业应急处置现状
在城镇燃气行业一些大中型企业,有比较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有一定的应急抢修技术措施和专业应急队伍,有内部的事故情况通报、交流制度;在实践中能够与相关部门配合完成应急抢险,积累了一些应对突发事件的经验。但还有一些企业,进入燃气行业时间短,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实际应急处置经验不足,很难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此外,虽然各级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抢修抢险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等文件,但各企业在面对事故时的处置措施却差别很大;即使在同一个企业内部,针对同类事故,不同人员的具体操作也不尽相同。应急处置技术措施是否有效,缺乏评价标准。
同时,整个行业对应急处置经验与教训缺乏总结、交流,对事故进行分类统计、做专业技术分析不够,使得燃气管理部门及各企业不能分享已有的、成功的应急处置经验,也无法汲取事故应急中的教训。
3、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标准化的思考
根据我国 2007 年11 月1 日颁布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可将应急过程分解为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四个部分。其中应急处置与救援应针对不同事故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和措施。对于燃气行业,应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探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标准程序和技术措施,以快速、有效地控制事态。
面对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如何做到快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3.1、应急程序标准化
推荐使用标准化应急处置程序,可以减少人为因素对事故处置的影响,使事故应急处置与操作快速、科学、有效,减少事故评估不准确、人员处置失当、应急经验不足等造成对事件的处置不够及时、有效和正确。
英国在事故应急中采用“金、银、铜”三级处置方式:在事件发生后,“铜级”处置人员首先到达现场,指挥官需立即对现场情况进行评估;如果事件超出本部门处置能力,需要其他部门协调时,指挥官需立即向上级报告,按照预案启动银级处置机制;如果事件影响范围较大,则需要启动金级处置机制。“金、银、铜”三级处置机制有效保证处置命令在战略、战术以及操作层面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形成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局面。
我们认为,燃气行业应急处置程序可以参照流程:
图一燃气应急处置流程图
(1)预警响应与接警:燃气事故的接警通常是公安、消防和燃气供应单位中的某一部门,许多城市已经建立相关部门接警联动制度;接到事故报警后应由燃气调度管理部门的决策人员对事件做出初步判断,决定反应级别、确定可调动应急队伍及人员,做应急技术资料信息等准备,发出应急相应指令。
(2)派出应急队伍:针对发生事故的地点、情况,应派遣专业的燃气应急队伍和人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应急队伍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应急处置工具、人员防护装备等;
(3)现场初始评估:应急队伍中的指挥人员应在最短时间内对现场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划定警戒和处置操作范围;决定应急预案启动级别,提出事故控制及处理技术措施的意见、建议;确定是否需要其他部门的协调、参与;向现场和应急指挥部门汇报情况。
(4)现场应急操作:燃气应急队伍是主要任务是利用专业技术知识和专用工具,进行事故控制的相关技术操作。应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影响范围的故障和事故采取相应的、有效的技术措施,控制事态,对事故点进行处理。
(5)系统功能恢复和应急措施评价:抢修、抢险完成后,应按照一定程序恢复燃气系统的功能。在这一过程中,还应由应急队伍的指挥人员对应急中采取的技术措施及应急方案进行初步的评价:按照规定进行检查、检测;确定应急操作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规范、规程要求;确认应急任务是否完成;通知指挥部门,宣布应急过程结束。
检查现有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根据安全知识、燃气专业知识,将各类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一旦事故发生时可以比选、参考。采取标准化应急程序,可以避免一些燃气管理部门及企业应急处置经验不足,面对突发事件时不能及时、有效地做出应对。
3.2、应急处置专业化
应急中应采取“专业化处置”原则: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别的事件,采用相关专业知识、职业技术技能、专业工具;依靠专业队伍和人员、专家,应对和控制事态,将危险、危害程度降到最低限度。
(1)专业应急队伍:要应对燃气突发事件,培养一支具有专业知识及技能、专业技术及装备的应急救援队伍;应定期对他们进行燃气专业技术知识和应急救援技能的培训;参加高仿真度的演练,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应急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自我防护及救援工具与设备,培养能够熟练操作应急设备的职业技术人员 。目前,我国应急救援队伍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充实完善:首先,缺乏应对重大复杂事故的大型特种装备,难以满足跨地区、跨企业处理特别重大复杂事故的要求;其次,企业专兼应急职队伍投入不足、装备陈旧,队伍的分布及装备水平滞后于所在地区的经济和行业技术发展水平,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应急工作需要。
(2)专家援助机制:在一些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置中,往往需要把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吸收到专业应急队伍里来,弥补专业应急队伍在知识、经验、技能上的不足。在应对突发事件中,专家队伍可以出谋划策,担任现场应急技术指导、应急措施评判、应急方案抉择等工作;可以有效减少应急失误。
建立信息资料库,收集、整理应急专家、学者、研究人员和有经验的实战队伍等方面的信息,形成专家援助机制,可以为决策者提供应急专业意见和建议;将专家学者研究出的燃气扩散、火爆损失预测等模型,与事故应急决策、指挥调度相融合,可以提高应急指挥的现代化水平和整体作战能力。
(3)专业化技术措施:我们常见的燃气事故形式主要有四种:泄露、火灾、爆炸和中毒,这四种形式不是相互独立的,可能会同时发生。因此应急处置时要有针对性,找到事故的根源。比如处理泄漏及火灾时,燃气低压管道、中压管道、用户户内的技术处置方法是完全不同的,需要针对不同的发生地点选择不同的应急措施 。
3.3、效果评价科学化
燃气应急处置的效果评价,是对已完成的处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评价总结,从而判断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分析实际结果与计划的差别;并依靠评价专家或专家组的经验,综合各项指标的评价结果,对应急处置的有效性及正确性作出结论性意见;据此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为修改应急预案、改进应急措施提供参考。
我们认为应急处置的效果评价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1)评价建立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调查研究当时的条件和环境,从多方面、多层次,了解处置全局和全过程的情况,从处置人员和调度、操作人员处获取第一手资料。
(2)结论产生在调查研究之后:即应采取科学的态度,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包括必要的原则性设计计算),实事求是,避免凭空臆造;对材料要有鉴别,对物证、证言要有分析,使评价结果建立在调查材料经科学加工的基础上。
(3)评价成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评价不应该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特别是调度指挥或者决策部门;应保证其独立、客观性,才能真正选择、确定正确的应急救援措施,汲取事故中的教训,积累应对经验。
目前,我国的燃气事故评价体系还不够完善,对应急技术措施缺乏客观的评判标准:应急抢险的具体操作是否得当、工具装备是否适用、应急行动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等没有统一的评价。对应急行动的评价总结,可以为处置类似事件提供具体、有效的指导。因此,应逐步使应急处置的评价体系标准化。
3.4、总结交流制度化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完善总结应急交流制度,搭建交流平台,使整个行业对应急处置经验与教训经常进行总结、分析,分享已有的、成功的应急处置经验,汲取应急中的教训非常重要。
目前,一些燃气大中型企业已经开始注重对事故进行分类统计、做技术性分析,应急处置完成后,能做出评价总结,肯定正确、有效的应急行动与技术措施。但是,这种制度还不够完善,总结出来的经验很难分享与交流。因此,我们认为应建立一个应急信息交流平台,对引发燃气事故的技术原因进行分析;对应急处置技术措施和手段进行评价;对应急装备、工具的应用情况进行总结;对防护用品与报警装置的充分必要性进行评估;应定期对燃气行业事故应急的新技术、新问题等进行交流,推进燃气应急救援的总体水平。
4、结论
随着燃气事业的飞速发展,燃气安全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影响越来越广泛。如何提升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的应急处置能力,实现指挥顺畅、调度科学、反应迅速、战之必胜的目标,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燃气突发事件所造成的破坏和损失,采用标准化的应急处置程序和专业技术措施,提高应对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将成为我们越来越关心的问题。
(1)我国目前在燃气应急处置方面的研究有待深入,推荐各类燃气事故的应急标准化处置程序,可以使事故应急处置与操作快速、科学、有效,减少事故评估不准确、人员处置失当、应急经验不足等造成的处置延误、事态扩大等;有助于公安、消防、安监等相关部门协调处置燃气突发事件。
(2)把燃气等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吸收到专业应急队伍里来,建立“专家援助机制”,可以协助应急处置、出谋划策,以弥补专业应急队伍在理论知识与经验上的不足;建立专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培养和锻炼,可以提高燃气行业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好总体应急水平。
(3)应急处置完成后,及时对应急行动给予科学的评判总结:肯定正确、有效的行为,汲取事故中的教训;确认正确的应急救援措施,积累突发事件应对经验;找出存在问题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
(4)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分享成功的应急处置经验,汲取已有事故应急中的教训;加强对引发燃气事故的技术原因分析,对应急预案、措施、行动、效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交流,取长补短,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参考文献
[1]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 詹淑慧,杨光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6,B1
[2]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11
[3]城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城市安全应急系统城市燃气蒋宏周以良 2006
作者简介:
崔竞月 女汉族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专业:供热、供燃气、空调及通风工程
学历:在读研究生
1.安全培训不够到位。虽然,学院组织过多次消防安全和生物安全知识讲座,任课教师和实验教师也有较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但所具备的安全知识还不全面,在实验课的具体授课过程中难免发生一些纰漏。同时,因招生规模的扩大、专业的增加以及任课教师不足等原因,各学系常常安排研究生代上实验课,而大部分研究生只接受过一次针对科研实验开展的安全培训,在实验授课过程中容易忽视各种安全隐患。
2.未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实地演练。预防医学实验中心在成立伊始就已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事故应急预案,但并未根据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实地演练。虽然实验教师都了解在事故发生情况下自己的职责和行动步骤,但缺乏事故应急预案的实地演练无疑是纸上谈兵。
3.实验室安全监管制度不严、执行力度不强。大部分高校实验室缺乏污染物处理设施,缺少专业部门对废液进行统一回收、管理和后续处理。未经严格处理的成分复杂、毒性较大的废液,如果直接排放或只简单稀释后就直接排入下水管道,毒性物质会逐渐累积,造成的污染是非常严重的。教学实验时还存在本科生未将解剖完的小白鼠尸体与脏器放入指定的垃圾桶进行统一处理,而直接丢入普通垃圾桶的现象,这种不规范随意丢弃生物源废弃物的行为会造成环境的污染。
二、预防医学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改进措施
通过分析预防医学教学实验室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笔者拟结合预防医学教学实验室管理过程中的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改进措施,以期提高和完善预防医学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尽可能地降低安全风险。
(一)加强化学试剂、生物样品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预防医学教学实验需要使用大量的化学试剂、实验动物和微生物,其中包括各种强腐蚀性、易燃、易制毒化学危险品,因此化学试剂、生物样品和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1.化学试剂和生物样品的贮存。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安装通风系统。对于化学品储存应依照各种化学品的种类、性能分开存放,对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化学试剂要严格分类贮存,各种腐蚀性化学试剂应存放在试剂架的最底层。试剂储存室必须指定专人专管,确保储藏室入门钥匙双人双锁并妥善保管,储存室要根据条件安装防盗监控和火灾报警系统,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设备。
2.化学试剂的安全使用。任课教师和实验教师应清楚地了解实验课所涉及的所有化学试剂的化学特性和防范措施,并悉心指导实验人员。易燃、易爆和易挥发的化学品应在有安全防护的通风橱中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具,以确保实验过程的安全。实验准备室内仅允许存放少量无毒或低毒的化学试剂和有机溶剂,任何化学试剂均应严格按实验室的规定,两名管理人员同时在场方可领取,并做好出入库登记和详细的领用记录(领用时间、领用剂量、使用方向、领用人、剩余试剂去处等)。对于易燃、易爆、易制毒和腐蚀性的化学危险品应现用现领,使用剩余部分禁止随意存放,必须及时登记与退还试剂储备室,妥善保管安置。
3.化学废弃物与生物源废弃物的处理。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剧毒化学危险品的残余物必须作无害化处理,并由专人负责监督和管理。废弃化学危险物品的处置和销毁应上报并征得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同意后,请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动物尸体和脏器等生物源废弃物应统一放入指定的冷冻设备中等待下一步的统一处理,而微生物类废弃物应进行严格的消毒灭菌处理。
(二)加强实验仪器使用培训和管理
预防医学教学实验室仪器种类繁多,涉及环境卫生、劳动卫生、毒理学、营养卫生学等等,需要实验管理人员加强仪器的管理,保证实验人员正确并安全地使用仪器。
1.编写培训讲义。实验教师应结合预防医学教学实验室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编写各种仪器的培训讲义,具体内容应包括仪器原理、仪器应用范围、仪器基本结构、仪器操作参数设置、仪器使用操作具体步骤、仪器使用注意事项等等。
2.仪器操作培训。全体实验人员在使用仪器前必须由任课教师统一进行仪器使用培训,实验课任课教师应详尽地讲解仪器的基本原理,具体功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要求每位同学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实际操作。
3.仪器的日常维护。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和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其能够正常运行是实验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不仅保证了实验结果的准确、可靠,更是实验室安全运行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要做好实验仪器的日常维护工作,除了定期校准外还应时常除尘保养,并做好水、电和燃气管路的定期检查,发现松脱、老化以及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三)利用现代科技改善实验室安全管理
实验室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安全状况的实时监控。当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时,需要有先进的技术手段(安装热感应探头和烟雾报警系统)及时发现事故并发出警报。此外,开放性实验室的建立意味着本科生在实验室内进行创新实验的时间增加,而实验室不可能一直有人在现场照看。因此,应采用网络摄像监控的形式对预防医学教学实验室安全状况和实验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
(四)健全实验室管理制度,落实责任
实验室的安全运行必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予以保障。例如:实验教学的防火和安全检查、危险化学试剂的安全使用、大型精密仪器安全使用与管理、仪器设备的损坏赔偿、废弃物的安全排放、气瓶的安全管理等,都需要制定合理和规范的规章制度为本科教学实验的安全运行提供制度保障。除了制度保障外,还应建立和健全以预防医学教学实验室为基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实验室安全操作指南和实验人员在实验室的行为准则,并明确安全第一责任人。
(五)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进行应急预案的实地演练
要做好预防医学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努力提升实验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促使实验室管理专业化和规范化。
1.提高安全意识,深化安全教育。科研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取决于安全教育培训。对于实验课任课教师、实验教师以及学生来说,只有不断地强调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进一步普及安全防护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技能水平,才能减少事故的发生。因此安全培训是实验室安全管理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2.进行事故应急实地演练。预防医学实验中心应每年定期举办一次全员参加的消防应急逃生演练。实验课任课教师和实验教师要熟悉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具备一定的初期灭火指挥和应急疏散能力,提高灾害性事故发生时紧急应变能力。火场危机常给实验人员带来震撼性、突发性和危险性,不仅干扰实验人员的正常思维,还可能干扰实验人员正常的行为,因此在事故应急演练中应理论结合实际,对实验人员进行一定的心理健康教育。
(六)定期检查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燃气供应,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工程建设与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燃气事业发展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全市次高压天然气管线、天然气门站、加气母站、标准站、子站建设项目的审查及管理工作和市城市规划区(含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中压天然气管线及其配套设施、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和石油液化气站的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工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县域内的中压天然气管道及配套设施、石油液化气站等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工作,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发改、规划、国土、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燃气有关审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加快天然气供应调控机制建设,规范天然气市场的开发利用,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全市天然气发展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规划区内的燃气专项规划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各县燃气专项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及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预留位置。因燃气经营单位原因未与道路施工同步建设燃气设施的,新建道路5年后、大修改造道路3年后方可申请挖掘道路,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按照“先审查,后审批,再建设”的程序组织建设,即建设单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瓶装液化气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要按照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燃气工程的设计须经有关部门进行施工图文件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文件不得使用,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文件不得随意更改。燃气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和检验制度。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的监督检查和检验。燃气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户在2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户在2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位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证。
第十七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等燃气设施和燃气检测、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七)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人每天24小时值班。
第二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开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五条合并、变更瓶装燃气经营场所,需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八)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九)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十)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十一)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48小时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经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施工。
第三十二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八)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九)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十)倾倒燃气钢瓶残液;(十一)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十二)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四条燃气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任何企业不得擅自更改。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燃气器具经销单位和贩卖日用品的小卖部、摊点等不得销售充有燃气的钢瓶或非法换装燃气。
第三十七条燃气器具应当使用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产品。禁止销售、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和未经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产品。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第三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燃气安全检查监督机制,实行日常检查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第三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二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查询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施工中损坏燃气设施的,应立即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紧急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装、迁移方案、安全防护和保障供气的措施,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七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经营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第四十八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五十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十一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三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强化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各乡镇、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各乡镇、部门的主要领导和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严密责任网络。要监督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加大职工的劳动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力度,提高职工安全素质,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努力减少各类事故。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切实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安全是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严防死守,重点防范。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始终保持严管的高压态势,最大限度地把执法力量投入到路面上,严格落实勤务制度,加大路面巡逻密度,从严查处超员、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要整合警力,加强道路监管,严格执法,对发生超速行驶、超载、违法超车、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要严肃查处,坚决打击。乡镇派出所和农机管理站要切实履行职责,集中开展一次货车、农用车、摩托车联合整治行动,坚决打击农用车非法载客、货车和摩托车违章载人等违法行为。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的治理,保障恶劣天气状况下道路交通安全。
(三)切实抓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产、销、储、运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安监局、发改委、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石油、液化气、农药、油漆、化工等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重大隐患的从业单位,要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对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关闭。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继续抓好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整治,严密监控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和民爆物品等重点品种的道路运输行为。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加大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力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监管,严禁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违规生产,严禁超量、非法储存、运输和经销。当前,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进入旺季,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刻不容缓。公安部门要深入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专项行动,严防家庭式作坊和地下“黑窝点”生产。各乡镇要认真履行属地管辖职责,加强与职能部门的配合,切实作好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零售网点的安全监管,严防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发生。
(四)突出抓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各乡镇、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前安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班子,落实专门人员,认认真真进行一次火灾隐患全面普查,摸清隐患点,分类建立档案,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重大隐患。县消防大队要加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技术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加强火灾隐患整治业务指导。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行业、系统单位进行检查,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同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学校、商场、宾馆、饭店、超市、市场、旅游景点、车站、农家乐、网吧、浴室、娱乐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配齐消防器材,落实防火措施,加强防火巡查,及时消除各种火险。各乡镇和林业部门还要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严格火源管理,从源头上杜绝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对节日期间举办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凡举办大型活动的,必须预先制定安全可靠的活动方案、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并报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备案。
(五)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燃气及矿山的安全监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单位和项目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规定和施工的安全要求,要对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坚决杜绝企业因抢工期忽视安全生产现象的发生。特别是加强对塔吊、物料提升机、基坑、施工用电等关键部位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认真落实防滑、防冻等劳动防护措施,严防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和触电等安全事故。切实加强对燃气管线和用户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必须立即督促落实整改。深化对矿山安全监管,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从业人员教育,落实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严格整顿和规范开采秩序,对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方式开采的企业,要采取有力手段,加以整改,整改不力的坚决予以关闭。
(六)强化中小学安全监管。一是教育部门要会同各乡镇加强对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管,重点对校园、教室、宿舍、食堂、礼堂、实验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彻底整治。二是教育、食品药监、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学生饮食卫生的安全监管,深入开展学校及学校周边副食摊点和无照游商的整治。三是各中小学校要对中小学生开展一次冬季防火、防触电和防交通事故的安全知识教育,加强学生假期安全管理。
(七)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食品药监、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群众食品安全意识的宣传,结合冬季食品消费的特点,强化对农村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和流动人口聚集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要严厉打击和取缔食品生产“黑窝点”,加大对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地点和无产品合格证“三无”食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使用不合格原料、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私屠滥宰和制售病死肉、注水肉等各类肉食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浸泡水产品及水发制品,非法使用保鲜剂加工水果,销售劣质大米等违法行为。各乡镇要加强对农民自办酒宴、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卫生的宣传、引导和管理,确保不发生一起事故。
二、扎实做好20*年春运工作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针对今年春运工作形势,各责任部门及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春运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县春运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已经成立,负责全县的春运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健全组织,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抓好落实,形成统一领导下的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要落实好值班制度,县春运办将开通值班电话,各部门也要公开热线电话,加强联络,及时处理投诉。同时建立全县春运组织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以防处理应急事件。在春运期间,负责春运工作的领导要亲临一线,及时处理问题,做到安全有保障,服务上台阶。春运开始前,县春运领导小组要对春运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一次细致、全面的检查。
(二)认真组织,确保畅通。春运期间,旅客流量大,时间相对集中,客运单位要努力做好运力准备工作,要认真研究客流变化的规律,提高做好客运量的预测,合理安排运输能力,特别在春节假日期间,探亲、访友、旅客客流增加较多的情况下,要适当增加运力投放,适应假日客运市场的需求,在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旅客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确保旅客在“走得了”的基础上,努力实现“走得及时,走得满意”。对可能发生的气候变化、客流骤增等突况要有预案措施和应急能力,要特别注意干线公路因雾、雪等天气情况导致旅客积压。一旦出现这些情况,路政部门要及时保畅通,运管部门要安排机动运力,疏散旅客,交警部门要维持安全。各乡镇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努力管好辖区内的运输船舶、拖拉机等各类农用车的安全。组织好春运期间的民工疏通,是春运工作的重点之一,公安、民政、交通、劳动等部门要共同协作,特别是针对可能出现的春节前民工大规模返乡问题,要制订周密可行的应急预案和措施。
(三)突出重点,强化管理。安全生产是春运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认真吸取织里“9·11”“10·21”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消除事故隐患,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教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责任,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确保安全。为此,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教育职工、经营者和车船机驾人员遵章守纪,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禁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同时必须强化监督管理。要在春运开始前,对所有投入春运的车辆进行严格的技术检查,确保技术状况良好,对检查发现不合格的车辆要收回有关牌证,严禁技术性能不合格、安全无保障的车辆参加营运;要坚决制止超载,特别要制止客车的超载现象。凡发现超载运行的客车,要对当事人从重处罚,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以上的长途客车,必须对超过核定人数的旅客实行卸客转运;要加强源头管理,做好车站安全门检工作,对超载的车辆不予放行;要配合公安部门打击车匪路霸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对旅客托运和随身携带的行包进行认真检查,切实加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查堵工作。
(四)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春运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新闻单位要积极做好春运期间的宣传报道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天气预报工作,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建设部门要及时维修城区道路、桥梁、供水等设施;经贸委要加强与各供油公司的联系,确保春运车辆用油的正常供应;公安部门要加强重要路段的巡查、及时处理路面发生的交通事故,要重点维护好车站、重要商贸地段等人员集散地的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工商、城管要加强车站周边及路边市场摊点的整治,改善客运环境;电信部门要保证春运工作通讯线路的畅通;交通部门要准备充足的防冻、防滑等物资,保证运输部门的实际需要。
(五)规范市场,强化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以春运工作为契机,深入开展整顿旅客运输秩序,坚持源头管理和动态管理相结合,流动监督和固定监督相结合,做到“放而有序,管而不死”。公路运输部门要着重打击无证经营、宰客、甩客、欺行霸市、强行停留、倒卖客源、站外组客以及出租车拒载、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等行为。各运输企业要层层落实责任,签订责任书,管好自己的份内事。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密切合作,严厉打击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
各运输企业在春运期间要积极推行客运管理规范化、服务程序化,质量标准化和争创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的“三优、三化”目标,广泛开展职业道德和优质服务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方便旅客购票和出行。春运期间,各客运站要增设售票窗口,延长服务时间,主动开展便民服务。对群众投诉要认真处理,对违章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发现一件查处一件。
在现阶段由于管理的不够规范使我国的市政给排水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在对施工方的技术水平欠缺对施工质量不重视,工程监理的不称职以及后期管网管理的不科学等方面。
1.1施工管理的欠缺,不重视质量
由于我国当前正处在基础设施建设的高峰时期,城市建设也在如火如茶的进行,市政给排水工程项目的建设也呈逐年增多的趋势。由于需求十分旺盛,使行业内的施工单位数量也急剧增加,通过参加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迅速的积累资本和人脉资源,经过不断的发展规模越做越大,企业资质不断提升,由分包资质逐渐成长为总承包资质,而这样成长起来的企业其施工技术水平并不高。总承包企业的工程业务量大,通常又会将所承揽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由分包单位进行施工作业。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质量管理的不严会导致施工质量差。因为分包单位本身就处于总承包商的管理之下,没有总承包商的监督分包很少会自觉地保证项目的建设质量。在市政给排水工程项目施工中,为了贪图短期的利益,有的施工单位根本就不去重视施工质量,甚至以各种借口躲避监管方对工程质量检测,盲目的抢进度赶工期,甚至违反施工工艺随意施工这就导致了施工单位自控的无序状态,缺乏自我监督意识,这样工程质量很难得到保证,在投入使用后必然会引起一系列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后期很难处理。另一方面,监理工作理应在市政给排水工程项目的管理中发挥巨大作用的。它也是施工作业中质量监督的最后一道保障,处理的好能为保证项目质量作出很大的贡献。然而遗憾的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为了躲避监理人员的监管,施工单位总是会找一大堆理由来阻挠监理人员展开工作。也有的监理单位对自己的工作认识不够深刻,忽视了自身在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作用和自身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而在工作中敷衍应付,根本不去查找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偶尔发现了问题也不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处理,这样导致监理在市政给排水工程项目建设中形同虚设,长期这样下去必然会给工程留下众多的问题。
1.2项目的后期管理没落实
有些市政给排水工程在建成后资料没有很好的归档保存起来,导致过去己经建设完成的市政给排水工程项目原始资料缺失。这种只管建设不注重管理的行为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例如就城市的市政排水管网而言,后期没有管网建设的原始资料就很难对体系内的排水管网进行综合调度,在开展城市的排水应急处理和分区优化部署时没有充分的参考资料作为依据,所引起的后果是一旦城市面临特大暴雨洪灾等紧急突发事件时综合调度管控将失去效果。因此工程的建设只是市政给排水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开始,在建成投入使用后对它的管理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将与项目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和图纸等进行归类整理存档保管。另外还需要编制一些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这样做的好处是当极端自然天气出现时不至于手漫脚乱束手无策,而有应急预案时只需要根据不同的事件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就可以从容应对了,避免对城市道路交通的阻断,影响市民的出行,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市政排水管网的作用。
二、市政给排水工程项目管理的措施
2.1对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措施
对市政给排水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管理主要包括施工准备阶段的管控,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管控以及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的培养等。在施工的准备阶段涉及对施工范围内道路的拆除与恢复,以及对市政给排水工程项目范围内相关的公共设施进行保护,防止施工对它们造成破坏。在进行市政给排水工程项目施工时不可避免的要进行道路的开凿与恢复,在施工中既要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同时也要最大限度的减小对路基的破坏。因此要以施工图纸为依据对路面的开凿宽度进行精确计算,依据计算结果将开挖线标注到路面上,用切割机沿着开挖线对路面进行切割作业,然后再用挖机进行大面积的作业。需要将开挖的土方放置在合适的地方在路面恢复时还需要进行回填。回填是在管道施工完后进行的,回填时要注意每层土的铺土厚度和压实程度,相应指标必须进行严格控制,防止日后造成路面的不均匀沉降。为了防止施工中土方坍塌和滑坡的发生要对施工范围的土质状况了解清楚在管道的沟槽开挖时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支护,碰到电线杆、路灯杆以及构筑物的基础时,可以通过设置钢板桩来对它们进行加固防止其变形和沉降。在管道通过含水较丰富的地区时,施工中还需要进行排水作业,在排水同时要进行监控不能有周围的地面沉降过大的现象发生,以保证临近的建筑物安全,施工中也可以采用回灌技术来防止周边地面的沉降。在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后进入到施工阶段,它也是整个给排水工程项目最重要的阶段,众多纷繁复杂的技术分布在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中,因此必须特别注意施工相应的技术管理工作。从施工所用的材料看,它是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没有材料的质量作保障不可能建造出优质的项目。对于施工中所需的材料必须经过严格检查后才可以投入使用,材料的质量检测有两层涵义:第一,要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采购尺寸、规格、型号相匹配的材料;第二,是对所采购的材料进行质量检验,防止劣质的材料混入工程中。通过严把材料的质量关,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施工现场的管理对保证工程质量也有很大的贡献,通过现场管理协调好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提高项目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具体而言,现场管理主要涉及到对施工内容的管理,对施工进度的管理,对现场资源设施的管理等。在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时要紧抓中心点一一在工程施工中材料是质量保证的前提,必须要的材料进行严格检查,不合格的材料要坚决抵制;要注重质量监控点的设置,通过对监控点的严格控制实现对全局质量的把关;突出监理的作用,在市政给排水工程项目施工中要切实把专业监督管理的业务水平体现出来,抓好各项工程的验收工作。如果每一个施工人员都有强烈的质量意识,必然会建造出质量优良的工程。要真正做到对工程质量的管控,最有效的方法不是让他人来监督,而是施工人员积极主动的执行质量标准,工作中有把质量放在最主要位置的意识,这是保证工程项目质量的最根本的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讲,培养和强化全体作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对提高质量将发挥出巨大的作用。通过宣传教育使全体作业人员都深刻领悟到市政给排水工程项目在整个城市建设中的重要意义,要增强全体作业人员的责任感与使命感让他们明白他们所做的事情能促进城市的发展,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方便,给排水工程项目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安危。有了质量意识作业人员在施工中才会严格执行质量标准,使工程的质量有可靠保障。
2.2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措施
在市政给排水工程项目施工中,安全施工是保证项目安全和作业人员安全所必需的应当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安全施工管理需要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对发现的违章作业要坚决制止,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开展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先经过安全教育后进行施工作业,使作业人员了解危险因素,便于在作业中加以避免,落实相关的施工安全措施。在进行管道沟槽的开挖作业时,要尽可能的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的影响,总承包方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确保各施工作业队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作业任务,完工后要及时恢复路面。另外在寒冷地区对管道的埋设要特别注意,必须埋设到冰冻线的下面保证管道安全防止受到冻融循环的破坏。
三、结论
关键词:加油站 施工 安全管理 安全事故 整改措施
近年来各大石油销售企业逐步进入加油站更新和改造期,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不断规范,建筑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也在不断加大,总的安全生产形势有一定好转,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管理不完善,加油站人员监管执行力不强,导致“三违”现象时有发生。施工现场火灾爆炸、窒息事故、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频频发生。
1.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河北某加油站在清罐作业中,由于施工人员防护措施不当,缺乏必要安全救护知识,在施救过程中导致缺氧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
事故主要原因,一是作业人员在进行氧气浓度和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情况下进罐作业;二是作业人员清罐过程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使用隔离式呼吸器,使作业人员处于缺氧环境下作业;三是施工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救护知识,盲目施救,造成人员伤亡扩大。
案例2,江苏某加油站在维修站房高处监控设备时,发生一起承包商维修作业人员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主要原因,一是施工人员违反《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246-2009),推动脚手架时,脚手架地脚万向轮遇沟坎障碍失稳倾倒;二是个人防护措施不过关,从事故现场发现安全帽达不到防护性能,帽箍解体、毛体破碎;三是上级公司没有对施工方进行必要安全管理,对作业可能涉及的风险识别不充分,未进行作业计划审批;四是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针对性不强,没有真正履行职责起到巡查纠错的作用。
案例3,四川某加油站在围墙拆除作业中,由于施工人员违规采取分段开凿,人工推到的方法进行拆除作业,导致发生一起亡人事故。
事故原因,一是施工人员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作业;二是施工现场监管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业务能力低,当施工人员不按照施工方案施工时未能及时进行制止。
2.加油站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从以往加油站施工事故以及以上3起加油站施工亡人事故看,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以及建设单位执行、监管不到位等都是导致加油站施工过程中产生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
2.1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加油站施工的中标单位虽均具有相关施工资质与安全资质,但依然有一些施工单位安全施工观念淡薄。一是表现在不严格执行作业计划书,违规作业。二是为降低用工成本,使用廉价劳动力,这些人不了解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缺乏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能辨别危害和危险,“三违”现象时有发生。三是施工单位为了赶工程进度,对施工安全中的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
2.2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管理责任脱节,是安全工作落实不下去 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一是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监督人员不完备,业务水平较低。施工作业人员在不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按作业计划书操作时,未能得到有效制止,不能履行相应安全职责。二是施工单位虽然编制安全作业计划书,拟定了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但现场无专人进行指导施工,只为应对相关部门的检查准备,不能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2.3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在施工人员上岗前需进行三级教育,但是在实际施工中,由于部分作业施工工期短,存在开工前对施工人员的教育时间短,效果差,岗前安全教育没有真正落实,即使有也多是流于形式,没有针对具体施工内容,进行危险因素及预防措施培训,同时也缺少案例教育,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没有得到有效的提高。
2.4建设单位执行、监管不到位
虽各石油销售企业管理体系中有明确规定,加油站人员需在现场对施工人员的受限空间、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并明确所需要做的具体工作,但由于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执行、监管不到位,无法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主要由于某些管理人员对安全规范标准掌握不精确,业务能力较低,不能及时识别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项危险因素,不能及时发现或消除安全隐患。
3. 加油站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对策
3.1现场监管是重点
在加油站施工最常发生的就是高处坠落、火灾爆炸、窒息等事故,这些都与施工组织、特种作业管理等有关。这就要求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认真抓好现场施工作业的监管。
3.1.1加强施工前审查
施工单位施工组织合理与否,对施工安全、进度和质量都很关键,为此,建设单位必须对施工组织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查,重点审查安全作业计划书、施工人员资质、人员配置、安全措施、施工机具配备、应急预案等,确保达到科学合理才能允许实施。
3.1.2加强特殊作业管理
在加油站施工过程中,特种作业比较多,如动火、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这些都必须特殊对待,除严格执行作业票制度外,重点是必须确保对特种作业施工的全过程专人现场监控。而现在有些作业现场,各种作业票证都很齐全,但实际上没有专人在场监督或是现场监督人员不专业不认真,这是很危险的,也是经常出事的环节。加强特殊作业管理就是要确保特殊作业有作业票、有现场监管、防护措施到位。
3.2安全培训是基础
3.2.1施工进场前实施安全培训教育
(1)安全基础知识教育
安全基础知识教育重点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石油石化行业特殊性安全知识、自我防护知识教育,如严禁携带烟火、手机进库施工,严禁不穿防静电工作服、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等等。让这些昨天还在地里干农活,今天换上衣服就变成工人的农民工兄弟知道基本的特殊作业环境和防护,知道施工作业的基本安全常识。
(2)典型案例教育
典型的示范效应是巨大的,没有哪个人看到血淋淋的事故会不为所动、不为所思的。各石油销售公司应编制《加油站施工案例事故案例集》,对工程施工中 “三违”进行分析,通过在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前进行教育,从一幕幕惨痛的事故中吸取教训,从而自觉遵守施工安全规程。,提高安全教育。
3.2.2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教育
每年对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内容应为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管理规定、石油企业施工标准、企业安全考核及奖惩规定,培训方式为现场讲解、实地学习以及闭卷考试,经考核通过的核发施工项目管理证。不断提高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及识别施工中危险因素的能力,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3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
在施工期间,实行站内安全员全过程安全监护与上级公司安全部门定时巡查相结合的方法,及时消除隐患,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加油站经理应全面负责本站施工期间的安全、协调工作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密切巡视周围,严防有明火作业,并对施工区域实施警戒,控制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出。上级公司安全部门应对改造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重点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施工人员的安全表现以及发现、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确保安全施工。
【参考文献】
[1]黄献强 浅析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现状和对策[J].科技经济市场,2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