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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体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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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体制

第1篇:世界经济体制范文

关键词:高校体育;经济市场;管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 G812;F713.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1

高校体育是建立经济市场的指定区域之一,提供的服务和功能与传统“商品”性质有所差异和不同,正因为如此,高校体育经济市场的主要特点是来自国家计划和投入。从本质上来讲高校体育市场经济并不完全适用于传统经济活动,主要功能与目的更是有着自身特色。为此,高校体育经济市场管理机制应当进行科学合理的改善,同时关注经济与社会效益。

一、高校体育经济市场的财政资金管理机制

财政资金是保证高校体育产业能够正常运营的关键,在经济市场下财政资金指的是通过体育经济产业项目多获得的收入,资本投入是以商业化为主要目的的。所以,高校体育经济市场首先应建立财政资金管理机制,构建完善健全的资金管理体系,成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招聘专业的财务工作人员,并明确该部门和员工的管理任务和工作内容。对高校体育活动的财务支出行为进行严格监管,防止不合理、不必要的资金支持。为确保资金投入的合理化与高效化,高校应高度重视体育比赛和活动的组织,促使体育管理机制能够满足经济市场的需要,如果是学校自身使用也不能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同时,应强化高校体育经济市场的活力,尽量降低经济管理、政治和财务管理因素等对体育产生经济市场化的约束,保证其始终健康运营。高校还需意识到市场经济和学校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应当以市场运作为前提,并与教育内容有机结合,真正做到资金的恰当运用和合理分配,准确预算回报和投入之间的关系,关注对高校体育产业的创新发展。如此,通过对财政资金管理机制的构建,形成健康的高校体育市场经济资金链。

二、高校体育经济市场的运动竞赛管理机制

体育运动竞赛不仅能够给高校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还能够推动高校体育经济市场的发展和壮大,高校需恰当的引入有回报、有意义的运动竞赛活动。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要缩短经济市场和学校之间的距离,还应关注如何控制运营成本,建立合理的管理机制就显得极为重要。因此,高校体育管理人员需高瞻远瞩,要把目光放的长远,利用适当的宣传渠道和方式让商家认可学校,为体育产业的运营获取更多的资金支持,不过需要考虑这两个问题。一方面要确保运动竞赛预算的合理性,高校体育执行人员与管理人员需认真做好规划,每笔资金酉蚝筒莆裼猛径夹枇舻状娴怠>喝预算涉及到整个过程,包括广告宣传费用、场地费用和人员工资等,要保证个性费用的科学性和合理化。另一方面,针对预算要进行财务审核和执行,高校体育财务管理部门的会计人员负责预算审核,严格监管经合格审核过的各项财务支出。而且高校应坚持共同知晓和独立监管相整合的管理原则,只有管理机制科学合理,才可以保证资金的合理应用,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支持,以及避免出现资金浪费现象,能够促进高校体育经济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和健康发展。

三、高校体育经济市场的体育场馆管理机制

当前高校体育场馆已成为经济市场转型的关键元素和重要设施,部分校外比赛可利用高校体育场馆来进行。不过高校体育产业并不是完全化的经济市场,这就需要符合国内经济市场形势的发展,并解决好两者之间的矛盾。为此,高校体育经济市场体育场馆管理机制的建设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在开放体育场馆时不能影响学校的正常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这是体育场馆管理机制的前提。学生始终是体育场馆的主要使用者,是高校教育的主要培养目标,也是体育市场经济化的人力资源,这样教学目的就显得至关重要,经济发展只能当作辅助而并非主体。其二,高校体育场馆在对外开放阶段应提升应力能力,并和教育部门进行洽谈和商量,在选择体育比赛项目使要具有针对性与合理性,学校可充分利用现有的体育场馆资源和运动设施,要求参赛者具有资金支付能力,以免无法获得经济收入。其三,高校体育管理人员在开放体育场馆过程中,要正确计算资本应用,且做到各项详细计算,依据自身能力和现有的资源来选择商家,不能超出体育场馆的承受范围,以影响体育场馆的后续使用,让高校体育经济市场面向积极的方向发展。

四、总结

在高校体育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相当重要,学校可从财政资金管理、运动竞赛管理和体育场馆管理等多个角度着手,充分展现高校体育产业的多元化功能,确保经济市场走向良性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刘业飞.新形势下高校体育经济市场与管理机制研究[J].读天下,2016,22:150.

第2篇:世界经济体制范文

首先,通过参赛提高了公交企业对节约油料消耗促进公交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我公司作为较大型城市的公交企业,现有运营公交车辆八百余台,每年运营里程3000多万公里。如果本次节油技能大赛的先进经验和方法得以推广应用,每天每辆车每百公里油耗降低1升,公司全年就可节省数额相当可观的燃油支出,这对于公益性亏损的公交企业来讲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要把本次节油技能大赛取得的成果作为推动企业全面开展节油工作的动力。在本次节油技能大赛中,我公司驾驶员孟云同志夺取了天然气组手动挡比赛第一名,任丽同志获得了天然气组手动挡第六名。我公司将把他们的先进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加以广泛推广,切实发挥榜样的效应,在全公司内形成节油降耗的良好氛围。同时对公司现行的节油管理和奖励制度进行完善和补充,形成行之有效、切合本公司实际的节油降耗的长效管理机制,保证节油降耗工作有效进行,进而促进公交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要认真学习兄弟城市公交企业在节油降耗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方法,加强与兄弟企业的沟通和联系。经常交流节能管理方面的经验,以达到相互借鉴、共同提高的目的,使节油技能和新的经验不断推广。

通过本次节油技能大赛,我公司在节能驾驶操作方法方面,还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切实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的技术性能和工作状况;

二是要规范驾驶员的操作方法,认真执行操作规程;

三是根据车辆运营线路实际,合理掌握和控制车辆行驶速度和驾驶操作方法;

第3篇:世界经济体制范文

导读:上海城管综合执法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经过几个阶段的发展,以政府规章为依托,已初步形成“二级政府、三级管理”的

>> 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水利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城市综合执法之现状及对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民本服务 论县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 农业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议城管综合执法问题 基层人民银行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基于法治理念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研究 浅谈《道德经》对当代城市综合执法的现实指导意义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创新机制的探析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模式新探索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浅议当前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 长江三角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现状及公众满意度的调查分析 基层人民银行综合执法检查中取得的成效及建议 浅谈嘉祥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对策 农业综合执法现状及难点分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⑧2005年修订的《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上海市政府第41号令)第3条第二款规定,“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行政机关。市城管执法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管理执法总队受其委托,承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事务。”同条第三款规定:“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在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接受市城管执法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⑨《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第三款:“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4篇:世界经济体制范文

【关键词】后金融时代 国际经济秩序 延续 变革

针对美国的次贷危机,一直延续三年之久,其波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其中的危害性严重的影响着传统的国际经济思维和金融理念,更是对国际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使得国际现行的经济秩序受到冲击。针对这样的形式,在新时代国际金融环境发展的今天,对国际的金融形式产生了严重的变迁和影响。通过金融环境当中的影响因素的分析,并以此为基础研究分析,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经济秩序的延续与变革。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国际经济权利结构的延续与变革

(一)新兴经济群体的崛起

随着时间的发展和推动,新兴经济体的发展使得其在国际的经济结构当中的重要作用不断的涌现。并且在实际的大舞台上得到相应的扩散,使得发展中国家努力的发展自身的经济,并且积极的配合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进程。在相应的市场经济和投资体制当中得到相应的发展空间,促进自身经济的发展。但是发达国家由于起步相对较早,使得其经济体制在发展同时,逐渐的失去了技术优势,将产业外移,生产产品的竞争能力逐渐低下。导致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当中的发展能力变得低下,经济实力下降。在金融环境爆发之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相应的经济增长的速度明显的在一定时期内快于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同时世界经济的格局逐渐的向着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方面转移,成为了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引领世界经济格局的新形势。

(二)金融危机加速经济格局转变

经融危机的影响,使得经济格局发生相应的转变。发达国家经济的不断下降,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经济不断的上升,使得两者之间逐渐的、进入到均衡发展的状态。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发达国家的经济进一步受到影响。根据相应的调查报告显示,在经济危机的影响时期,世界经济的增长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在其中占据的比重就占据80%左右,发达国家的相应的经济比例明显下降,这说明发展中国家在整个世界经济舞台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并且世界各国的经济排名也出现了一定的程度的改变,中国成为世界经济第二强国,超越发达国家。随着经济危机的影响逐渐的减弱,使得世界发达国家经济逐渐的复苏。虽然世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经济结构逐渐的均衡,但是欧美发达国家在世界经济的主体格局没有受到根本影响。

二、国际经济观念结构的延续与变革

经济观念是根据社会实践当中各种知识的结合体,通过人脑的主观意识进行判定,是生产力水平和人脑的抽象反应,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因此,经济观念是能够控制世界经济的发展的重要的因素,并且具有实践性、历史性以及发展性的相应特点。经济观念的产生与社会生产力的有效实施能顾推动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如果经济观念的发展不能够适应现代的生产力水平,就会对经济的发展起到阻碍的作用。在国际经济观念逐渐与社会的生产力相脱节时,经济发展受到影响。发达国家对于这样的影响,开始放弃凯恩斯主义,以期待这样的方式能够解决经济危机的问题,实行新的自由主义政策。加大世界贸易的交流程度,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使得发展中国家在这样的环境当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但是在实际的扩张当中也出现了经济秩序的弊端,使得金融体系逐渐的混乱,造成相应的经济风险。

世界经济在发展的进行当中受到了严重的影响,,面临着严重的经济风险。这是经济观念的问题,只有合理的运用科学管理的手段,确立正确的金融观念,才能促进社会各个国家经济秩序的有效发展。

三、国际经济秩序的构建与完善

国际经济秩序的调整的核心在于国际经济制度的调整,国际经济制度的调整和完善发展都反映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延续和变革。国际经济制度的建立必须依附于国际经济权利,并在其基础上进行建立。并在世界经济秩序逐渐交融的今天形成一个东西方共同治理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局面。

金融危机的影响逐渐的减弱,使得经济环境当中的治理机制新旧更替,在进行经济体制构建的过程中应该重视各个国家公平公正的发展,促进全球经济治理方案的有效开展。在新世纪的发展当中,想要发达国家控制现代的国际经济环境已经具有相应的难度。其中的环境问题、全球粮食安全问题、国际能源问题,这都是经济发展当中面临的难题。国际经济环境逐渐的向着全球共同治理的方向发展,并具有一定的多样性特点。金融危机过后的国际经济体制的制定和调整都是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之下建立的,是对现有的经济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同时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组织以及世界银行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使得其运行体制更加全面和稳定,减小了世界经济环境危险的产生,使得经济体制能够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在国际经济秩序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今天,国际经济环境受到严重的影响。因此,建立国际经济制度是完善秩序的关键。确保制度的正确实施能够有效的推动国际经济秩序的发展。随着社会的生产力水平的逐渐提升,更是为了预防国际经济危机的影响。世界各个国家应该金融国际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使得世界经济能够发展到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1]张晓.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构建之评析[J].法制与社会,2011,(03).

[2]于学伟.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货币秩序变革研究――人民币国际竞争力的提升[J].经济学家,2011,(10).

第5篇:世界经济体制范文

我国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数以十万起②,其中绝大部分案件要经过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论是作为交通肇事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还是作为民事案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都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却一直为理论界所质疑,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以及其是否具有可诉性难以正确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交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其用意是对多年的质疑和冲突给出一个正确的答案,但是,《新交法》施行一年多来,理论界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的质疑有增无减,事故当事者也抱怨不断③,当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真的存在问题吗?笔者拟就肤浅的思考参加探讨,以求共鸣。

一、我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当事人若不服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他有几种手段可以救济?

(一)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可以以交警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呢?

《新交法》对此仍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1992年12月1日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即法发(1992) 39号文)的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发(1992)39号未违背2000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精神④,应仍然有效。根据法发(1992)39号文第四条的规定,若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议呢?

在《新交法》颁布之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在《新交法》颁布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失效,《新交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该法将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取消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规定。按此规定,即使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也就无权申请行政复议。

通过以上(一)、(二)分析可知,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在《新交法》颁布后,当事人亦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现在当事人能采取的救济途径只能是:在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对确有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不予采信或予以纠正,或者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确有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不予采信。这样一来,问题就产生了,仅仅通过这个途径,当事人的权利真的能得到保障吗?

问题一:仅仅让作为非专业机构的法院和没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法官作为纠正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的唯一途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项十分复杂、细致的工作,是有很强的政策性、技术性和法律性的。如责任认定过程中的所涉及的路况安全工程鉴定、车况技术鉴定、痕迹鉴定、车速鉴定、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等等一系列专业技术鉴定,都无不表明责任认定工作的技术性、复杂性和法律性等特征,虽然说法院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法官并非万能,他们尽管应该都是精通法律的专家,但是他们并不是研究交通事故方面的专家,完全寄希望于不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来推翻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来说,无论如何应该都是不够的!

问题二:当事人在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让当事人举证证明推翻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对当事人来说是否公平?

现场的勘验、检查,对证人的调查等方面的证据均掌握在交警部门的手中,要求当事人自己去搜寻足够的相反的证据来推翻作为国家机关的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谈何容易?而且公安机关一旦认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话,该责任人都已经被公安机关拘留、关押,其就没有机会去收集证据,更谈不上推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了,这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问题三:如果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认定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负全部责任的一方能否按照最高的司法解释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呢?   根据1992年最高院和公安部联合的通知,当事人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同时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合理性。但是,如果当事人被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话,其不可能要求其他人赔偿,即其找不到适格的被告,所以也无法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更谈不上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推翻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其唯一能做的就是等待对方当事人提起赔偿的民事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不采信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在对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之前,其责任将一直处在不定状态,而找不到任何其它救济途径。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证据可能无法取得,这对被认定负全部责任的事故当事者要推翻事故责任认定变得越来越困难。

问题四:交通肇事的案件,只有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才能纠正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对当事人来说其权利的救济是否及时?

只要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责任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人身自由将受到公安机关的限制。即使责任人对该责任认定不服,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对该责任认定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将案件从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再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经法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不予采信,才能将解除责任人的人身自由限制,这给事故责任人的权利救济太晚了,无法有效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

上面我们已经详细探讨了当前我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处理机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寻求最佳的解决途径,我们必须先弄清当前我国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虽然《新交法》中已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证据使用,但这仅仅解决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作用,并没有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目前,在国内,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争论最多的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我国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理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完全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第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第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授权而实施的一种职权行为;第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针对特定的交通事故而单方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它代表着国家行政机关独立的管理意志,不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当事人是否提出处理申请或者在处理活动中是否同意,都不影响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这就决定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既不同于行政调解,也不同于法律规定的行政仲裁行为;第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经作出,即对特定的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授权,在具体的交通事故处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大小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⑤。

观点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技术鉴定结论。

理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行使职能与专业技术相结合的评价性行为。公安机关作为我国交通管理机关,其按规定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是与其行政管理职能密切联系的,而责任认定本身是一种评价行为,与鉴定、评估等一样,是以评价者的专业技术为基础,以居中者的身份,通过技术手段对事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作为评价者是处于事件之外的。就评价行为而言,其评价行为与国家职能无关。如伤残鉴定由法医学会作出,物价评估由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这些学会和机构都与国家职能无直接联系,评价的资格来源于其掌握的技术和国家对其资质的认可,作出的评价结果只作为客观事物的反映,无须强制遵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所作出的认定行为不是完全的行政管理行为,而是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技术性的操作⑥。

根据我国当前的事故认定处理机制,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有待商榷,第二种观点不够完整全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与行使国家职权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以及相应的不作为 ⑦。事故责任认定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同点是都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为。但是,并非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作出的行为都是具体行政行为。从行为后果上说,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成立后,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的影响,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相对人一方必须服从并履行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具有具体的、确定的影响当事人权益的法律后果,是把握是否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关键。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也没有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仅具有证明行为的性质、责任程度等作用,属于证据的一种,可以作为行政主体认定和处理问题的依据,也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判交通事故纠纷的依据,必须经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后并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司法判决后才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经审查,如果认为该责任认定有误,依法还有不予采信的职权。在行政法学上,这种行为被称为准行政行为,或者说是不完整具体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并不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发生直接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不直接对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所应有的特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所以笔者认为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其次,我们来探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不是技术鉴定结论?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该属于技术鉴定结论范畴,但是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技术鉴定结论,而是一种特殊的技术鉴定结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技术鉴定结论范畴。除了第二种观点的两种理由外,笔者觉得还有以下两点原因:第一,责任认定行为与技术鉴定行为具有相同的特征。技术鉴定行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而得出的事实性结论。同样,责任认定行为是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现场获取的证据和资料进行各种鉴定后,依照有关事实、技术鉴定结论和法律规定,并遵循严格的操作规程确认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所作出的综合性认定行为,是一种认证和判断、推定的认定行为。第二,鉴定和事故责任认定都具有不可诉性。即当事人不服鉴定结论不能据此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但人民法院有权对鉴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查证不实、不合法的,则不予采信。责任认定行为也同样不可诉性,在行政、民事、刑事诉讼中也只作证据作用。

但是,在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一般的技术鉴定结论还有一些区别:

第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为,其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而技术鉴定结论可以由行政机关作出,也可以由司法机关或者其它事业性单位作出;第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安交警部门一次认定即告终结,当事人无权申请重新认定;而若当事人对一般的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不同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第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的单方行为,体现的是行政意志;而一般技术性鉴定则由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人一般不主动行使,是双方行为。

综上,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以及交通事故处理机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虽然同时具有具体行政行政行为和技术鉴定结论的一些特性,但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同于一般的技术鉴定结论而是一种特殊的技术鉴定结论。

三、完善我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的探索

在前面,我们详细论述了当前我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存在的问题: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新交法出台后,取消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的制度,造成当事人救济手段单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在国内,不少学者也已经看到这一问题,纷纷提出救济措施来完善我国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第一种观点认为,责任认定行为是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对责任认定中可能出现的违反程序和错误适用法律的部分可提起行政诉讼,而对责任认定中的纯技术性的部分,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⑧。第二种观点认为,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对责任认定不服,均可毫无保留地提起行政诉讼⑨。第三种观点,应该恢复行政复议制度。

(一)笔者认为,对于前两种观点,笔者觉得无论从法律理论还是从法律后果和社会效果看,将行政诉讼作为当事人不服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的救济途径都是不妥的。

1、从法律理论角度看,如果允许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将违背法理和现行的法律规定。

从法理上说,在前面已经详细阐述了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应该属于准行政行为。只有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现行法律规定上看,根据最高法院、公安部联合作出的法发[1992]2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联合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单独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从法律后果和社会效果上看,若允许对事故责任认定单独提起行政诉讼,将会产生很多问题。

(1)若允许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可能造成纠纷无法解决。

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经法院审查后,若认为该事故责任认定是合法正确的,自然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是,若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在事故责任认定违法,法院判决撤销重新作出认定。因为诉讼时间一般较长,事故现场往往面目全非,公安机关重新取证已经不可能,此时,公安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不重做违法,在没有取得新证据的情况下重做同样违法,而且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又不可能用其它方式替代,这样势必造成纠纷无法解决。

(2)若允许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违背人民法院“一事不再裁”原则,给当事人造成诉累。   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不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什么样的裁判结论,实际上,仅仅是处理了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还没有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若当事人对基于责任认定上的行政处罚不服、以及民事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必须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若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要继续参加刑事审判。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之后,当事人要最终维护自己的权益,还必须再打一场民事、刑事或者行政官司,给当事人造成诉累,同时也违背了人民法院的“一事不二裁”的原则。

(3)将纠正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的一切希望都寄托在没有专业知识的法官身上,很难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在本文的前面,笔者已经谈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项很专业的工作。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的涉及到许多专业的东西,一般都是通过专业的技术鉴定和技术认定才能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属于专业技术范畴的职能,就像如公安机关作出的法医鉴定、痕迹鉴定一样,都可以通过技术鉴定结论的方式解决,而不应该通过行政诉讼方式。否则,既增加了法官和当事人的讼累,又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当事人的权利也得不到真正保障。

(二)我们再来看一下将行政复议手段作为当事人不服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可采取的救济途径是否合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第二条规定⑩,能提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是,该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从行政法理论上看,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属于准行政行为或者说是不完整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笔者认为也不适宜将行政复议作为不服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的救济途径。

(三)笔者对完善我国交通事故认定机制的设计方案

从法律理论角度分析,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该属于一种特殊的技术鉴定结论,由于是特殊的技术鉴定结论,不能由一般的鉴定机构来作出,故应该设立一种新的鉴定机构来执行。结合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可以成立独立于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鉴定委员会。具体方案设计如下:1、人员组成。鉴定委员会的成员由研究交通事故方面的专家组成;2、机构设置。在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设立县交通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对一般交通事故的首次鉴定;在设区的市设立市交通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对不服一般交通事故责任初次鉴定的再次鉴定以及对特大交通事故的首次鉴定;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也设立省交通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对特大交通事故的再次鉴定。3、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及重新认定的程序。公安交警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案件一律提交到交通事故鉴定委员会,由鉴定委员会统一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可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交通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笔者认为,一旦在全国实行了这样的方案,可以解决我国交通事故处理机制中现存的各种问题:

1、明确了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由于按照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机制,事故责任认定是由公安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来的,具备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表明特征,而且由于事故责任认定的作出又具有相当的技术性,所以也就具备技术鉴定结论的特性,一直以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究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技术鉴定结论争论不断,也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在笔者设计的方案中,事故责任认定由作为社会组织的交通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我们可以确定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应该是技术鉴定结论,这点非常明确。

2、能够较好的保证事故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和统一性。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由公安交警部门的经办民警作出的,由于民警的素质参差不齐,很难保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准确性,而且同一案件如果不同民警经办的话,可能责任认定的结果也不一样,造成事故责任认定的公信力下降。而成立事故鉴定委员会后,由于委员会成员都是研究交通事故方面的专家,素质相对较高,由他们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较高的质量,而且全县(市)的案件的事故责任认定都是由他们统一作出,能保证事故责任认定口径一致,使事故责任认定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3、若不服事故责任认定,救济途径通畅,当事人的举证义务大大削弱。前面,笔者也已经谈到按现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若不服事故责任认定,无权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在民事诉讼中或者刑事诉讼中通过举证来推翻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而与交通事故相关的证据均掌握在交警部门的手中,要求当事人自己去搜寻足够的相反的证据来推翻作为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难度相当大,而且一旦公安机关认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话,该责任人的人身自由都已经受到公安机关的限制,其就没有机会去收集证据去推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而在笔者设计的方案中,即使事故当事者涉嫌交通肇事而被限制人身自由,当事人也只需要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交通事故鉴定委员会就有义务去全面审核,当然事故当事者也可以举证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但这不是当事人的法律义务,而是其权利,这样可以从根本上保障事故当事者的合法权益。

4、对当事人权利救济非常及时。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若公安机关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认为责任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话,那么即使该事故责任认定错误,也只有到了法院刑事审判阶段才能纠正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对于将人身权利放在第一位的法治社会来说,对责任人的权利救济也来得太晚了。而在笔者设计的方案中,当事人若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直接就可以申请重新认定,若确属责任认定错误,上一级交通事故鉴定委员会将予以纠正,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会恢复人身自由,用不着等到刑事审判开庭时,这样其人身权利就能得到及时的保障。

5、改变了将所有的救济希望全部寄托在没有专业知识的法官身上的困境。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若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只能在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中让法官对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予以纠正。但是,法官并不具有交通事故的专业知识,只能在非常明显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纠正事故责任认定,在一般情况下,法官由于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知识欠缺,很难纠正事故责任认定。在笔者设计的方案中,上一级交通事故鉴定委员成员都是精通交通事故方面的专家,他们对事故责任认定了如指掌,能及时发现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并予以纠,这更能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6篇:世界经济体制范文

[关键词] 新经济时代 市场中介组织 法律

中介组织是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商品经营者之间、以及个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从事服务、协调、评价等活动的组织与机构 。市场中介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中介组织的发展状况已成为衡量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社会发展到新经济时代,最稀缺的生产要素逐步从资本转向知识,这种变化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市场中介组织,进而对调整中介组织的法律规范形成挑战。

一、新经济时代中介组织的的特点

马克思说:“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 ”。在经历了石器时代、青铜器时代、铁器时代和机器时代之后,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又有了新的面貌,新经济时代下的市场中介组织也呈现出与以前不同的特点。

1.与高新技术相关业务增多

成熟的专利性技术由专门的技术经纪人来进行交易中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以第三方身份对纳入各级政府技术创新计划项目进行分析、评估、管理和监督,一部分“政府”职能。

2.以专业性、知识性劳务投入为主

新经济是以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以科学技术为主的知识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最重要因素的经济,人才是智力资源的载体,人才的占有与使用是新经济时代的命脉。

3.采独立而规范的经营模式

新时代的中介业务结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这就要求从业者严格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把握经济、科技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有前瞻性的判断,采独立、多样、规范的经营模式,以降低中介风险,并取得高效益。

二、新经济时代市场中介组织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1.新经济时代市场中介组织进行法律规制的经济需要

自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把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提出后,中介机构不断涌现。它既包括营利性的市场中介组织,也包括像行业协会、商会等非营利性的中介组织 。他们在发挥原有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外,还承担起更多的公共服务功能,进行研究开发等活动,实施市场利益协调与规范,成为不可或缺的第三方私人市场治理机制。

2.新经济时代市场中介组织进行法律规制的社会需要

新时代的中国经济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性机遇,也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迫切需要中介组织的支持和服务来降低经营和发展中的交易成本。而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是作为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发展起来的,没有经历自由竞争的环境,因而在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等方面都存在不少缺陷。伴随着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的改革,这些中介机构有的正经历从事业单位转为自负盈亏的独立主体的改革阵痛,有的正在对自身的市场地位、组织形式进行艰难的探索,需要通过法律消除体制上的障碍,明确其性质、地位、职能、权利和义务、设立条件等。

3.新经济时代市场中介组织进行法律规制的法制需要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一切社会组织都必须依法成立,并在法律范围开展活动。作为市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中介组织也不能例外,它必须依法建立,依法运行。建构理想化的法律体系就要求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是中介组织法律规制的宪法依据,在宪法的统摄下,已有部分中介组织制定了法律法规,但仍有一些重要领域存在空白,相关法律中还有不协调的地方,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

三、新经济时代完善我国中介组织法律制度的建议

1.制定专门的中介组织法或中介组织行为法

这是改革和完善中介组织法律制度的首要任务。从表面上看,对于中介组织的规范,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似乎很健全,但由于立法分散,规范化层次低,法律屈指可数,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则占据主导地位,这实质上是立法滞后,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表现。最终导致中介组织管理模式不统一,管理规范不统一,弱化了中介组织应有的服务、沟通、管理和协调能力。故应统一制定中介组织法或中介组织行为法作为该领域的主干法,将中介组织及其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新经济时代中介组织的类型更加多样,跨国中介纠纷增多,业务中的科技含量或者智力资本投入更大,这便形成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难点,即立法内容过于广泛复杂,主干法制定得具体详细恐不现实,太过粗陋又怕效果不佳,徒增立法成本。面对这种两难境地,从发展市场中介组织的长远目标考虑,本人认为还是应先制定专门的主干法来引导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与市场规模、市场结构及产业结构相适应,促进市场中介组织在结构、规模、布局上的合理性。目前已有的中介组织法律文件及这些法律的运行实践都为制定主干法提供了有益参考。

2.明确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

市场中介组织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它的地位不能等同于一般企业,其具有企业所不具备的社会公共性,同理,市场中介组织代表的是社会利益而非国家利益,是民间性的组织,故不能适用一般的行政法 。法律应明确市场中介组织独立的法律地位,对于那些产权不清、职责不明、行为不端的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市场中介组织,必须予以强制改造或者解散,同时鼓励民间力量自发主办的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通过加强法制管理,促使其走上自律性管理、规范运作的轨道,彻底解决市场中介组织功能变异、行政垄断、产权不清、市场封锁等问题。

3.建构合理的市场中介组织准入与退出制度

设立专门的中介组织管理机关,负责实行对中介组织的核查、登记、管理等事务。对一般的中介组织原则上实行严格的准则主义,符合法定条件并办理设立登记后即可成立。对一些特定行业的中介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后才能进行登记设立。改变过去缺乏统一的审批标准,审批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不规范的情况。此外中介组织应有自己的退出制度即破产制度 ,对于资不抵债或违规活动,情节恶劣或有其他解散事由的要坚决予以破产清算,保障中介市场的优胜劣汰和良性循环。

4.建立市场中介组织的人力资本培育机制

新经济时代的中介组织所提供的是一种高智力的服务,对专业知识与经验要求极高。特别是在投资咨询、资信评估等领域,需要一批专门人才,而培养这样的专门人才需要有一个有效的人力资本培育机制。尽管人力资本的形成需要较长时间,投资数额大,投资的回收期长,但资本一旦形成,会创造出高额的收益率。美国自1917年就相继颁布了执照法、一般法等法律法规对房地产中介组织进行约束,其中房地产执照法最严,规定了经纪人取得执照的条件、资格、标准等。他们必须通过房地产经纪人执照考试,方可取得执照开业,一般能通过考试的人大约只有20%。为保证房地产经纪人的专业水准和服务质量,每年还要参加考试,接受再教育 。我们可以效仿国外的先进经验,通过立法建立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和持续审核制度,其中还特别增加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保证中介行为的专业性、高效性和规范性。

5.规范政府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

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加强有关中介组织政府监管的立法尤为重要。我国的中介组织大多或由政府机构改革而来,或由原来国有企业的某些职能部门转化而来,异化了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性质。为杜绝行政力量对市场中介组织的干预,在法律上必须对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作出明确的规定,政府监管部门可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必须明确其权力范围和法律责任,防止监管部门把政府监管变成政府管制,影响市场中介组织的独立性。对市场中介组织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支持和保护,对违反权利义务和职业准则的组织和人员予以警告、罚款、取消营业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6.预留市场中介组织创新发展的法律空间

第7篇:世界经济体制范文

【关键词】《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 专题研讨式教学 教学设计

《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是高等学校公共政治理论课之一,也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专业必修课。该课程是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的主阵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长期以来教育教学方法改革滞后,严重制约了该课程功能的发挥。因此,如何适应新形势要求,改革教育教学方法,提高《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课程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是当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工作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现结合笔者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实践,根据《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课程特色,对该课程进行专题研讨式教学探讨。

一、专题研讨式教学的概念

专题研讨式教学方式是指在教师的引导下,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通过学生对专题的研究与讨论,进行知识构建,体验学科研究方法的一种学习方式,它由专题研究和专题讨论两个重要环节组成。专题研究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小组为单位,通过网络等途径搜集和整理与教学(或研究)问题相关的资料,在对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概括的基础上形成对研究对象的初步认识;专题讨论是全班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对专题研究阶段的成果进行交流和进一步的探讨,从而在对知识整合的基础上,完成对知识的构建,并理解、掌握学习的方法。简单来说,“专题研讨式”教学,就是以专题为内容,以研讨为形式的一种教学。该教学以培养学生分析(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目的。

二、《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课程的主要特色

1、理论性强。《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是以当今不断发展变化着的国际社会为研究对象,系统研究国际社会生活的基本内容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然而,经常有学生把它与国际形势报告或国际时事政治相混淆,从而降低其理论价值。在教学中如果注重运用关于国际政治的基本原理去分析和回答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注重从理论上分析和思考,并注意吸收国外的国际问题学说和观点中科学的东西,学习别人的比较好的理论分析方法,这必将有力地强化该课程的理论分析和理性思考的功能,从而更好地体现其理论性特点。

2、内容新颖。所谓内容新颖是指该课程所涉及的知识内容新。这是因为《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这门课程所涉及的内容是二战后至今世界经济、政治、主题、各类国家的对外关系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在这些变化中探索总结世界经济、政治发展演变的基本规律,及其对中国外交的启示等,它们有的是几十年前发生的,有的甚至是几个小时前刚刚发生的,这些新问题、新信息我们都要在教学中体现出来,并要引导学生去分析,所以本课程的内容就必然呈现了“新颖”的特点。

3、综合性强。《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不仅涉及国际政治、世界经济、国际关系等课程的基本内容,而且还包括地理、历史、文化、军事、科技、宗教、艺术等很多方面的知识。从一定意义上说,它是一门多种学科交叉的综合性学科。该门课程从世界经济政治发展的实践中得出理论、规律,再用这些理论规律指导实践,既讲史实,也要总结理论,还要分析洞察国际热点;既涉及世界经济、国际政治、国际关系、世界历史的内容,又涉及政治学、外交学等方面的知识。

三、《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课程专题研讨式教学设计

针对《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课程特色,专题研讨式教学模式需要教学团队精心组织,任课老师高度负责,在吃透教材和熟悉大纲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备课,梳理出该门课程的重点和难点内容,把教材内容整合为若干个大专题,以专题形式渗透到相关教学内容之中;授课过程中,学生要按照教师的方法,自己动手查阅索引,研读资料,撰写论文并积极开展交流和讨论,完成对教学内容的消化和吸收。专题研讨式教学设计主要划分为3大模块。

1、将《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划分为十大专题。将全部内容划分为十大专题:“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主题”,“当代世界经济及其全球化发展”,“当代世界政治及其多极化趋势”,“当代世界军事及其发展趋势”,“当代美国的政治经济及全球战略”,“欧洲联盟的经济政治及对外关系”,“当代日本的经济政治及外交战略”,“俄罗斯的经济政治及外交战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政治及其前景”,“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的中国”。

2、专题讨论。每个专题先由任课教师向学生介绍该专题的教学与学习目的、学术界研究的状况,扼要地阐述重点与难点问题,确定需要讨论的主要题目,介绍需要查阅的参考文献和书目。讨论题目要精心准备,力保是每个专题中的重点、核心问题。以上述第一个专题为例,讨论题目可定为“为什么说和平与发展时代主题的判断是最高层次的战略判断?”“如何理解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

3、划分学习小组。将授课班级划分为若干学习小组,每个学习小组以十人为宜,确定一名组长,一名副组长。由组长和副组长具体负责组织讨论。在规定的时间内,学生在小组内将独立探索的知识和心得以讲课评课的形式进行交流,展开讨论。然后每个小组推选几位同学在班上集中讲课。最后,任课教师进行专题小结。

四、专题研讨式教学模式分析

专题研讨式教学既拓展了学生的知识面,提高了理论水平,又做到了理论联系实际,培养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了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又能做到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学生的思想特点和心理特点,把握学生思想状况和变化趋势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具有鲜明的时代气息,能引起学生情感上的强烈共鸣,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1、体现了以学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充分激发了学生的主体性。通过专题研讨式教学,能够引发学生们学习的热情和兴趣。兴趣是学习的最大动力,是学习活动的动力机制。当学生对某问题有了兴趣,他们就会投入全部的身心进行研究,逐步形成喜爱质疑,乐于探究,努力求知的心理倾向。如在讲授课堂重点内容时,提前向学生布置多个比较尖锐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恰恰是学生迫切想了解的问题,他们就会在课前查找大量文字、视频和图片资料,搜集素材的能力将大大加强,课堂汇报方式也会多种多样,比如课件制作手段也多样化,除PPT外,还制作网页等其他形式。

2、有利于发挥任课教师的主导作用。实行专题研讨式教学,对任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它要求《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课程团队的每个任课教师都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授课之前需要精心地进行本课程每个专题的设计,并精心组织团队成员对每个专题进行详细的讨论,确定该专题的重点、难点及思考题。其次,它要求课程团队任课教师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每个专题的理论前沿。《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课程是一门知识更新迅速、内容新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要求任课教师能够跟上当今世界经济、政治及国际关系方方面面的最新动态,在教学设计中体现这些内容,并引导学生运用相关理论方法去分析这些问题和现象。再次,它要求任课教师具有相应的知识面和理论深度,并进行深入浅出、简明扼要的讲授。《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课程不仅仅是当今世界经济、政治的情况描述,更重要的是运用理论对这些现象和问题进行分析,这就要求授课教师要在理论知识方法进行系统的学习,并能够熟练的运用这些理论对现象进行深刻的分析。

(注:本文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编号:70703036。)

【参考文献】

[1] 阮晓莺:专题式教学在“概论”课教学中的运用及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0(2).

[2] 周选亮:专题式教学――高职“概论”课教学改革的重要途径[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6).

第8篇:世界经济体制范文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机遇和挑战;对策

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要进一步完善经济体制,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正确分析经济全球化带给我国经济的机遇和挑战,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实现我国经济的大发展。

一、经济全球化背景

经济全球化(Economic Globalization)是指在世界范围内,通过各种经济活动,使各国经济相互依存、相互联系从而形成的世界范围的经济体。

从世界形势来看,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趋势明显各国经济的联系和密切将进一步提高,全球生产要素的流动将进一步加快,全球资源的优化配置范围将进一步扩大,这对各国经济的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从我国经济形势看,通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人举世瞩目的成就,而进一步与世界经济的密切联系,参与经济全球化将是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1]

二、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有利因素

1.有利于吸引外资、先进技术和设备

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解决国内经济建设资金的不足,实现经济技术发展的超越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从沿海地区到内地区域不断延伸,所要投资的规模、领域也进一步扩宽。许多国际跨国公司不断投资中国市场;我国地方政府也在充分利用地方优势资源吸引外资,这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2.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

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带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有积极作用,经济全球化使我国经济被纳入世界经济范围,因此,必须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世界产业结构紧密联系,不断加强我国经济的竞争力,要加快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知识密集型产业转移,加快对传统产业的改造,更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现我国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和优化。

3.有利于我国企业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

经济全球化有利于我国企业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通过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生产技术和设备,缩短了我国企业产品的研发时间,能在短时间内实现技术的领先,而且我国许多企业自主研发的产品在世界领域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提高了我国企业的竞争力,这对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竞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

(二)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1.外资注入及外企进驻导致部分企业倒闭

外资巨额注入和跨国公司的强势进驻,使我国民族经济受到了威胁。参与经济全球化就要消除贸易壁垒,允许国际跨国公司在我国开设经营,这必然使得拥有雄厚资金以及先进技术的国际跨国公司成为我国企业的竞争对手,使得一大批没有竞争力的企业面临破产或者被兼并。

2.影响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的均衡化

经济全球化对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经济发展到均衡性带来了一定消极影响。经济全球化是把双刃剑,能够加快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如果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将会产生负面影响,这样会加剧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虽然综合国力增强,但是各区域发展的非常不平衡,贫富差距日益扩大,而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冲击力,将会加剧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3]

3.金融安全影响增大

经济全球化势必影响金融行业,而我国的金融体系一直是我国的薄弱环节, 也是我国经济发展中比较敏感和复杂的部分,经济全球化对我国金融安全带来了一定威胁,影响不断增大。目前,我国人民币正经受升值的压力,国际游资不断在我国金融市场冲击,这对于中国金融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三、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的对策

(一)建立与经济全球化相适应的经济体制

顺应经济全球化,就要建立与经济全球化相适应的经济体制,使我国经济的市场化、商品化以及国际化程度不断得到提高。面对经济全球化,必须对经济体制改革做进一步地深化,要以WTO的多边贸易体制为框架,参考国际经济贸易惯例,不断规范和完善我国相关配套的经济法规和制度,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与经济全球化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及知识服务业发展

顺应经济全球化,就要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和知识服务业的发展,改变我国现行的产业结构并使之不断发展,提高我国经济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高新技术产业和知识服务业不仅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目的,也是一种发展手段,通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一系列从产业的结构调整与发展。因此,发展高新技术和知识服务也是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有利措施。

(三)继续推进改革开放,防范金融安全

顺应经济全球化,就要继续推进改革开放,使我国金融行业不断融入世界经济之中,要加强对金融行业的宏观调控机制改革,不断完善金融体系;不断健全经济市场的风险约束机制,完善对金融的监管,保障金融安全。

结论

综上所述,为加速我国经济的全球化进程,要充分利用经济全球化带给我们的各种有利条件,发挥我国经济体制的优势,完成劳动密集型产业向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升级;要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使我国跨国公司的快速发展,不断在世界上取得更强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李钟伟.王燕.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经济的发展战略[J].商业经济评论.

第9篇:世界经济体制范文

关键词 经济全球化 制度变迁 转型国家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两方面的因素大大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是原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广泛地实行市场化改革,从经济体制上消除了与以市场经济为本质特点的世界经济的差距;二是更多的发展中国家采用了开放型的经济发展战略,从发展政策上减少了国家对涉外经济活动的干预。这两方面的变化使得世界经济在空间概念上得到了大大的拓展。其中,原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在20世纪末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这本身既是经济进一步全球化的表现,又是经济全球化逐步推动的结果,同时还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基础条件。欧洲和亚洲一共有30多个国家,占全人类1/4的人口,卷入了这场壮观的变革。这些国家,就是我们所谓的转型国家。

理论上,经济转型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一般的制度转换,即从一种制度状态进入另一种制度状态;另一种则特指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发生的制度变迁,即从中央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体制。随着实践中传统集权型计划经济体制弊端的日益暴露,东欧国家率先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之后,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也开始了波澜壮阔的经济体制改革历程。正是改革的实践,使人们逐渐认识到制度变迁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制约作用,开始把体制因素纳入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理论研究之中。经济转轨是一个制度重新设计的过程,转轨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发展的能力。由于转轨的途径和步伐各有不同,转轨的方式有好几种。其中,有的国家只是在社会主义经济范围内进行改革,如中国;有的国家则完全放弃了社会主义,如俄罗斯。转轨是一个发生根本性变化的过程,从基于国家控制产权的社会主义集中计划经济转向自由市场经济。转轨意味着实质性的改变和引入全新的制度安排。这是一个以新制度代替旧制度的另一次尝试。所以,对转型国家而言,转轨取得最终成功的机会就在于恰当的制度设计能否有效运行。如果对制度安排没有足够的关心,自由化和私有化就无法带来社会预期的经济的效益;如果对实现新体制没有明确的规划,或者对新体制的运作一无所知,就无从谈起及时完好地实现转型。因此,转型国家的首要任务是成功完成制度的设计。合理的制度安排是至关转型国家改革成败的关键,好的制度建设对其经济表现及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已取得了广泛的认同。

谈及转型国家的制度变迁,会有很多诸如原因、影响因素、机制及其路径依赖等问题吸引我们的视线。但这里,笔者想另辟蹊径,以经济全球化的视角,来探讨其对转型国家制度变迁的影响及其互动关系。

经济全球化促进制度安排的借鉴与趋同

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是指全球所有国家都被融入到世界经济大潮中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始点可视为15世纪哥伦布对美洲大陆的发现,甚至更早。经济全球化发展到今天,已经很少有国家仍然闭关自守,固步自封。现代世界经济中,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日益紧密,相互依赖日趋加强,以贸易、金融和国际化生产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经济全球化进程目前已经发展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步。现在,参与世界经济全球化与一体化越广越深的国家,它的增长就越会按照全球经济增长趋势发展。由于转轨经济完全可以以一种追赶型的方式融入世界经济,所以它们应该比发达国家增长更快。在这种背景下,显然,经济系统的开放性成为了引发其制度变迁的诱因之一。越是开放的经济系统,就越有可能通过与其他经济系统的交流来获取新的有效制度安排的知识,从而扩大可供其选择的制度集合。事实上,如同通过技术的引进可以有效降低独立开发新技术的成本一样,通过借鉴别国的制度安排及其变迁的经验,也可以大大节约一国用于制度设计与创新的研究费用,大大降低其对不成熟制度安排的试验成本。对于转型国家来说,新的制度设置必须建立在计划经济中并不存在的新组织的基础上(因为那时不需要它们)。经济转轨不但呼唤新的法律体系和经济制度,而且需要对新的行为模式加以学习。企业、银行、公务员和政府官僚,甚至一般家庭,都必须改变原有的行为方式,并尽快学会新的模式。所以,笔者认为,当今世界的经济全球化,以及作为全球经济一体化阶段表现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正为各个转型国家的经济开放和制度借鉴提供了非常之良好的契机。

首先,转型国家的经济转轨既是经济全球化进程表现之一,又是经济全球化推而广之的结果,此外还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前提条件。转型国家之所以会在20世纪末纷纷向市场经济转轨,除了中央计划经济本身的一些弊端导致国家经济效率极低,国民生活水准下降,从而从内部产生制度变革的要求之外,某些转型国家突破冷战时期两大对立阵营的限制,开始与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恢复经济往来,从而亲眼目睹和亲身体验了其制度效率也不无关系。

其次,区域一体化组织的扩展对转型国家制度变迁产生着深远的影响。我们知道,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现状的一种客观描述,全球化的本质是资本主义制度在全球的渗透,未来的最终发展趋势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在世界经济走向一体化的进程中,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则是必经的一个阶段。这些集团以其显著的经济成效吸引着各一体化组织外围的转型国家,因此,加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不仅是转型国家融入世界经济的绝好机遇,同时一体化组织制度趋同的要求,无形当中也为各个转型国家的制度变迁提供了可选择的模式。

目前,我们看到的现象是,在转轨经济体中,有许多国家正在与更多的发达国家开展各种交往活动,转型国家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积极性很高。对于某些东欧国家来说,为了转轨的成功,他们期望加入欧盟。这当然是一个困难而长期的过程,但可以肯定地说,这是整个经济和政治转型中最令人鼓舞的努力。如果能够顺利地加入欧盟组织,那么欧盟的经济制度就会对这些国家产生深刻的影响。也正是这种加入欧盟的期望,成为了中、东欧转型国家努力进行政治和经济体系转轨的动力之一。到1996年,已有10个转型国家——保加利亚、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开始与欧盟进行合作。加入欧盟的先决条件包括具备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存在民主制度,尊重少数民族,合理管理公共事务等等。为了实现加入的目的,它们必须加快制度框架的改革以达到欧盟的要求,因此,在努力加入欧盟的过程中,东欧转型国家的制度变迁会以欧盟的制度安排为路径,逐步与之趋同。

1997年的马德里峰会,捷克、匈牙利、波兰被正式邀请在1999年加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这个关于成员国资格的重要决定是由美国参议院于1998年4月30日做出的。虽然北约成员国资格只是严格的政治决定,比欧盟成员国资格的获得容易得多,但是,加入北约将有利于这3个国家加快与欧盟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同时有助于加强外界对这些国家经济状况的信心,并加强外资的进入。

相似的努力,亚洲的转型国家也在进行着。这一地区的目标集团首先是东盟。越南在1995年成为东盟的成员国,老挝则于1997年加入东盟。柬埔寨的加入因为1997年夏天的政治动乱而被拖延了。东盟成员国资格对这些转型国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在考虑到它们与其他东盟发达成员国的巨大发展差距时更是如此。区域一体化是唯一可以使欠发达的转型国家保持比富裕国家更快的增长速度,从而减小经济差距的方式。这取决于,第一,是否东盟扩张的过程有利于转型国家市场改革的进程,并且最终使其真正转型成为成熟的市场经济;第二,是否自由化和区域一体化的进程可以使转型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加快?毋庸置疑,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在越南已经可以观察到这种态势,价格和贸易的自由化以及某些自由的监管都有利于资本市场和外商直接投资,所有这些都因为加入东盟而得以催化加强。不过,东盟成员国资格并不要求政治和制度方面的条件,这些都可以在加入之后的适当时刻按集团所建议或期望的方式进行改革。这样,就有时间来支持转型国家所进行的必要的改革与调整,这可能会做得更好。

除此之外,在转转型国家之间很可能会产生某些以国际合作和经济增长为宗旨的新区域组织。在苏联解体和经互会解体之后不久,就发生了新地区之间的重新一体化。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区域一体化组织的成员国资格绝对可以推动转型国家经济结构和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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