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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湿地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等,拟定我市的地方性林业、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监督实施。
2、拟定全市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3、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及林木良种的审核和申报;负责全市果品的生产管理。
4、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负责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与监督;负责全市林地、林权管理,协调处理林权纠纷;监督和管理林木的采伐与更新、木材运输、经营与加工,指导木材检查站的规划、申报和管理。
5、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市政府批准颁布;负责林业种质资源、木本植物新品种、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指导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湿地保护;负责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市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珍贵树木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和申报。
6、指导、监督林业行政执法,查处林木案件;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及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防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7、组织指导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的设立、变更的审核和申报;负责全市森林公园的规划、审核、申报、审批;组织指导全市林业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
8、负责全市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管理市级以上林业资金;筹集和管理市级林业基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组织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国有林业资产。
9、制定全市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和林业科技开发;负责林业科研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申报工作;制定全市林业人才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10、组织、协调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林业引进国外智力、引进外资项目工作。
11、组织、指导、协调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指导、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点绿化工程的实施,组织开展绿化评比表彰工作。
12、负责*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和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森林火灾信息。
13、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岗位职责
根据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种类和性质,明确局长岗位职责如下:
(一)局长岗位
1、全面负责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工作,为市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
2、率先垂范,带头依法行政,在全市林业系统营造遵守法律的氛围;
3、坚持依法决策,建立和落实依法决策工作机制;
4、按照林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需要由市林业局主要领导审批的重大林业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对市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讨论决定;
5、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召集研究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
(二)主管市属场圃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的设立、变更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2、负责审定市属场圃年度工作计划;
3、参与组织制定市属场圃长期发展规划;
4、指导市属场圃业务生产工作;
5、指导市属场圃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6、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7、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场圃行政工作。
(三)主管造林绿化、林木种苗管理及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全市造林绿化、林木种苗年度工作计划;
2、参与组织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种苗生产长期发展规划;
3、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生产工作;
4、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5、负责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
6、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7、承办局长交办的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种苗管理的其他行政工作。
(四)主管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计划;
2、参与组织制定全市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长期发展规划;
3、指导全市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4、指导全市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5、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6、承办局长交办的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行政工作。
(五)主管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管理等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计划;
2、参与组织制定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长期发展规划;
3、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
4、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5、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6、承办局长交办的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行政工作。
三、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责任
按照《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和“林业三定”方案的规定,市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16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处罚91项。资源和林政科、森林公安科、*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和*市森林植物检疫中心站、*市林业站等内设机构或二级单位分别为上述权力行使的责任部门。
资源和林政科
资源和林政科为市林业局内设科室,负责全市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具体承担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林权管理、征占用林地管理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管理权
(1)对临时占用林地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2)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4)对林种变更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5)对封山育林区内采石、采砂、取土开矿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6)对森林、林地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八条。
(7)木材运输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8)林木采伐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行政处罚权
(1)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二条。
(2)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3)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4)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5)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6)对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对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7)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8)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9)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10)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11)对擅自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改为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2)对出租、转让、抵押、拍卖或者作价出资森林资源资产未进行评估;对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3)对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权: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百分之八十五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4)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林地内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进行工程建设等活动的,超过批准数量多占林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5)对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及移植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内的树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6)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7)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对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8)对在林地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在林地内建造坟墓;在封山育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防护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幼林地内放牧;在林地及其边缘地带烧荒、烧纸、吸烟、野炊等野外用火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活动;在树下堆放或者焚烧作物秸秆、杂草等可燃物;乱砍、乱折树木;在林地或者树下堆放垃圾;其他危害林木的行为的处罚权。
依据:《*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二)岗位职责
1、资源和林政科长岗位
负责科内全部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管理权、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2、资源和林政科副科长岗位一
(1)协助科长进行林权管理;
(2)协助科长进行林地管理;
(3)协助科长做好林政执法工作;
(4)协助科长做好林业执法的复议与应诉工作;
(5)协助科长做好市政府法制办及行政服务中心的相关工作;
(6)协助科长做好林政行政案件的督查指导;
(7)协助科长做好依法行政的相关工作。
3、资源和林政科副科长岗位二
(1)协助科长进行各级森林公园管理、规划、编制、评审、申报、审批;
(2)协助科长做好旅游收入统计报告;
(3)协助科长做好绿委办的日常工作;
(4)协助科长做好执法培训及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5)协助科长做好行政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
(6)协助科长做好科技管理工作;
(7)协助科长做好、转办件、督办件的督查;
(8)协助科长做好信息工作。
4、资源和林政科员岗位
(1)协助科长做好林木采伐更新、验收、档案管理;
(2)协助科长进行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及林产工业管理;
(3)协助科长进行木材运输及木材检查站管理;
(4)协助科长进行采伐证、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照管理;
(5)协助科长进行生态公益林及护林员的管理。
森林公安科
森林公安科为市林业局内设科室,负责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管理工作。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管理权
(1)对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2)林区生产性用火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
2、行政处罚权
(1)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二)岗位职责
1、森林公安科科长岗位
(1)在市林业局和市公安局的领导下,主持市森林公安科全面工作;
(2)严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3)协调各类森林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
(4)组织协调全市森林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工作,组织协调侦破重特大案件;
(5)及时主持召开科务会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制定编制、拟定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
(6)负责市森林公安科各项公安业务管理工作;
(7)依法履行职责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森林公安科副科长岗位
(1)在科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科长负责全市森林公安的业务工作;
(2)严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3)负责全市森林公安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森林公安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工作;
(5)负责市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制工作;
(6)分管负责全市林业派出所等级达标考核工作;
(7)依法履行职责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林业站
*市林业站为市林业局下属事业站,负责全市林木种苗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制定全市造林绿化、林木种苗年度工作计划;参与组织制定全市造林绿化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全市种苗生产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生产工作;指导全市种苗生产工作;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组织召开全市种苗工作会议;负责区县两证发放指导工作;负责市直单位两证发放工作;负责全市种苗半年报和年报统计工作;负责林木良种标签发放工作;负责组织参加各类苗木交流会;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培育和管理;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及林木良种的审核和申报;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负责林业种质资源、木本植物新品种、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组织指导苗圃、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点绿化工程的实施,组织开展绿化评比表彰工作。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种苗行政工作。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管理权
(1)对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对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2、行政处罚权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权: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权: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权: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6)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
(7)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
(8)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二)岗位职责
1、*市林业站站长岗位
负责站内全面工作,是本站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人,对上述行政管理权、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2、*市林业站副站长岗位
(1)协助站长进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管理;
(2)协助站长进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管理;
(3)协助站长做好林木种子执法工作;
(5)协助站长做好市政府法制办及行政中心相关工作;
(6)协助站长做好林木种子行政案件的督查指导;
(7)协助站长做好依法行政的相关工作;
(8)协助站长做好全市种苗生产长期发展规划;
(9)协助站长做好全市种苗生产指导工作;
(10)协助站长做好林木良种标签发放使用工作;
(11)协助站长做好种苗统计工作;
(12)协助站长做好苗木交易会的参展工作;
(13)协助站长做好苗木调研工作。
*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为市林业局下属事业站,负责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管理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与预测预报、森林植物检疫工作、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管理、濒危物种管理等工作。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管理权
(1)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
(2)对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3)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对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管的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5)对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6)对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
(7)对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8)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9)对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10)对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11)对引进种子、苗木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六条
(12)对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13)对采集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14)对出售、收购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15)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16)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权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建州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历届州委、州政府的重视下,在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的关心下和全州各族人民的努力下,林业长期呈现出持续、快速发展的态势,在“绿水青山”培育和“金山银山”打造中谱写出华丽乐章。
绿水青山秀黔南
历届黔南州委、州政府十分重视林业生态建设,先后提出“打好生态牌”、建设“绿色黔南”、建设“生态之州,幸福黔南”等目标。1998年以来,全州通过国家退耕还林、天然林资源保护、防护林体系建设等重点林业工程完成造林885万亩(其中人工造林588万亩、封山育林297万亩),投入资金34.57亿元。森林覆盖率和活立木蓄积由历史上最低点的20.70%和1551万立方米增加到了2015年的57.36%和5600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增加了36.66个百分点,翻了一番多,活立木蓄积增加了4049万立方米,翻了近两番。据中国林科院科技信息所和黔南州林科所2009年评估,全州森林资产总价值达6600多亿元,森林生态服务总价值为1000多亿元。
2015年,黔南州被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部、国家林业局等11部委批准为州(市)级“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林业大发展为“生态之州,幸福黔南”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生态基础,为完成贵州省承担的“两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构建战略任务作出了积极贡献。
如今,在黔南这片古老而又青春焕发的土地上,茂密的森林、成荫的绿树、如茵的青草、竞放的鲜花、飞翔的鸟儿、碧绿的河水、秀美的田园随处可见,绿水青山已成为黔南的靓丽名片。
金山银山惠民生
黔南州委、州政府把助民增收和贯彻落实“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还要在更高境界上做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作为全州林业发展的基本遵循,在大力培育绿水青山的同时,念好“山字经”,种好“摇钱树”,出台了《关于加快茶产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刺梨产业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极大地推进动了林业产业的发展:
――商品林面积大幅增加。全州用材林面积达600万亩,茶叶、刺梨等经济林面积达360万亩,中药材种植面积达35万亩。
――林产品加工园区建设名列全省前茅。全州人造板加工能力达40万立方米、木制品加工能力达20万平方米。
――森林旅游迈开大步。全州现有国家森林公园6个、省级森林公园5个、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试点7个、以森林景观为依托的国家风景名胜区3个、国家地质公园1个,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试点数量均居全省各州(市)之首。贵定县、罗甸县获批“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县”,荔波樟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三都尧人山国家森林公园被中国绿色时报社《森林与人类》杂志社评选为“中国森林氧吧”。
――打造了“都匀毛尖”和“黔南刺梨”产业。全州现有茶园面积131万亩,投产茶园54万亩,茶产量1.16万吨,总产值24.5亿元。刺梨种植面积45万亩,鲜果产量4万吨、鲜果加工能力达10万吨,产值突破8亿元,成为贵州省刺梨产业发展的重点区域及国内刺梨产业发展的主要区域。
――涉林产值不断攀升。全州涉林产值由历史最低的不足1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170亿元,获国家林业局和中国农林水利工会联合颁发的2012―2013年度“中国林业产业突出贡献奖”。
――民生林业收到实效。全州农村人口人均来自林业的收入由历史最低的不足10元增加到2015年的938元。
林业在成为生态建设示范点的同时,正在成为农民收入的增长点、产业发展的着力点和农业接二连三发展的引爆点。
生态底线长相守
黔南州长期重视生态底线保护工作,林地保有量、森林面积保有量、森林蓄积保有量、公益林面积保有量、湿地面积保有量、石漠化综合治理面积、物种数量、古大珍稀树木保有量、自然保护区占州国土面积比例9条林业生态红线得到坚守。
州内国家级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区域面积占全州国土面积的40.6%;现有世界自然遗产1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处、县级自然保护区16处,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1处,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试点7处,自然保护区面积和湿地公园面积为295万亩,占全州国土面积的7.51%;州内界定国家公益林725.39万亩、地方公益林州638.25万亩,占全州国土面积的34.70%;12县(市)均编制完成了《县级人民政府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州、县均将森林资源保护列为对各县(市、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古树名木全部实行挂牌保护,在全省率先制定了《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加大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州委、州政府出台省内最严厉的《黔南州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全州森林火灾成灾率、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均低于国家控制指标;扎实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六个严禁”等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种涉林违法犯罪行为。
生态文化有声色
黔南成功举办了5届贵州龙里刺梨赏花(品果)节和5届“黔南州兰花艺术展”、拍摄了《贵州刺梨好花红》电视专题片。州委宣传部、州林业局、省摄影家协会、州文联联合举办了“黔南州‘中国梦―生态之州,美丽黔南’森林与生态专题摄影作品、文学作品大赛”。
黔南州林业部门和有关部门广泛开展了以绿化黔南,助民增收为主要目的的“山川增绿,党旗增辉”“黔粤携手,护佑两江”系列活动,其中“山川增绿,党旗增辉”活动2015年被州直机关党委评选为“十佳党建品牌”。
龙里龙架山国家森林公园、贵定甘溪林场获国家林业局、教育部、团中央命名的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独山林场和瓮安林场获省林业厅、教育厅、团省委命名的省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
随着生态文化的建设与传播,绿色生态理念已逐渐深入人心,全州群众爱绿护绿意识显著增强。
林业改革现活力
黔南州紧紧围绕盘活林地资源、发展林下经济、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减少风险、助民增收等不断深化林业改革。
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共完成勘界确权面积2101.6万亩,占林改面积的98.67%,发放林权证364818本,涉及445692农户688149宗林地,发证面积为2040.04万亩,发证率为95.59%。
林权交易持续推进。实现林地流转91.4万亩,林权抵押贷款面积达10.57万亩,贷款金额7.44亿元。
森林保险工作稳步推进。投保公益林面积1147.65万亩、商品林面积9.05万亩,累计投入保险资金3470万元,投保保值达1153.7亿元。
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力度加大。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338个,带动农户1.5万户,林业经济产值累计达6亿多元;林下经济经营面积达185万亩,产值达6.9亿元。
林业招商引资取得突破性成果。赴外省开展林业产业专题招商,目前已引进林业产业项目238个,签约资金195亿元,到位资金26.40亿元。全州完成上市挂牌的7家民营企业中有4家涉林公司。
林业体制改革,使山上的“不动资源”变成了“活资产”,激发了林业经营和林业产业发展活力,让农民依靠发展林业产业实现增收致富。
关键词:武陵源 风景区 城市化 对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旅游业的迅猛发展,风景区城市化现象日益普遍。风景区城市化是指发生在风景区内的城市化现象,其人口由农村向风景区内的城镇转移,农业生产活动向旅游接待为主导的第三产业活动转移,农村生活方式转变为城镇生活方式。风景区内的城市化现象按照发生地域的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风景区核心景区的城市化现象,如通常所说的“山上、沟内、湖内”等地域,另一类是风景区内接待基地(旅游村、镇)的城市化现象。
一、武陵源风景区的城市化
武陵源自古地处边远,旧时交通闭塞,舟车隔绝。其开发以1979年由张家界国营林场开放接待游客1.3万人次开始,到2002年接待游客量560万人次。武陵源风景区的城市化现象始于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自1990年代城市化迅猛发展。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自然遗产委员会专家对武陵源的考察报告中,“对武陵源的旅游业基础在1992年评估后的发展速度十分震惊”,认为“武陵源现在是一个旅游设施泛滥的世界遗产景区”,“已变成被围困的孤岛”,它们“对景区的美学质量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2000年4月,武陵源风景区建筑物拆迁总体方案出台,“连同居民住房在内将有近34万平方米的建筑物被拆除,耗资至少3.45亿元”,“自1990年到现在,景区所有门票收人也不过这个数,等于白干了”。武陵源风景区的城市化已经成为关系到这一世界级旅游胜地生死攸关的关键问题。
【关键词】城镇园林绿化 经济发展 创新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园林经济是覆盖全社会的产业,为其他产业和人民生活服务,渗透到各行各业;同时又具有复杂的综合的行业内部结构,特殊的服务功能,并产生特殊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虽然在理论界尚未对园林经济作最后的界定,但从理论和实践中我们已清楚地看到,园林经济无疑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部分,而且是其他行业不可替代的产业;同时,园林经济又必须适应新的经济环境,三个效益同时并举,它才能生存和发展。
一、园林绿化经济的性质特征
园林经济是结构和功能都十分复杂的复合体,不仅包括复杂的经济内容,也包括复杂的自然条件和人类社会活动的内容。园林经济从投入到产出,供人消费,涉及动物、植物、气象、水土、环保、货币、市场、审美等多种要素,这就要求把所有园林经济的活动当作一个复合体,优化配置各种要素,采取一系列复合的对策和措施,在谋取经济效益时,要特别强调三个效益的结合,达到合理高效。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园林经济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是“人――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和效应,园林经济的主体是园林绿化事业,这一事业的建设内容是一种艺术创造,反映了不同时期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又具有不同历史阶段的文艺内涵,一旦脱离了园林文化,园林经济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园林经济系统不能完全听任市场的自发支配,必须进行合理的宏观调控,要有一定的计划性,或者说需要政府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才能使园林经济更加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园林绿化经济的发展形势
城镇绿化形成的经济热潮渗透在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结合城镇建设工程进行绿化建设,以及在人口稠密、建筑拥挤的地区进行拆迁建设绿地,对国家和建设单位来说,资金投入较大。但是绿化建设所形成的经济动力,涉及许多经济领域。首先是提高了环境质量,提升了地区的物业价值,改善了居住条件,造福人民;同时,拉动了房地产、金融、装潢、建材、劳动力与搬运市场等。除了投资者直接受益以外,对社会经济的拉动作用是很大的,只要进行综合核算,其经济效益将大大超过投资额。从而推动了绿化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
三、城镇园林绿化实现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
(一)依法建立园林经济体系
由于园林经济的三重性,要保证其健康发展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园林经济体系。如文物法、规划法、绿化条例、风景管理条例、第三产业政策等,以及地方园林保护条例、绿化条例、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等,以确保园林绿化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二)园林发展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城镇园林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旅游资源,对社会资本充满了吸引力。在城镇园林工程建设上政府可建立园林建设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开放银行信贷政策,提供更加优惠的金融措施,加速城镇园林景区的开发建设。政府财政可与银行联手建立城镇园林建设的绿色通道和园林建设单位的信用档案,加强对园林专项资金投放使用的监管和宏观调控。政府的财政性投入可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而游乐项目及部分景区建设可引入社会资本、民间资本或利用外资进行投资建设。如呼和浩特武川县的哈达门森林公园,则是采用政府投资兴建和个人投资经营相结合的开发模式,这种模式已在全国一些城镇得到运用。引进外资同时引进先进的园林管理经验与管理手段。大量多元资本的注入,可化解政府投资园林景区的资金压力,为城镇园林的规模壮大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三)园林建设的特色化
城镇园林建设要走特色化道路,有特色才会有生命力;有特色,才能确保城镇园林的长效发展。我国有很多地方历来受外来文化影响较多,善于吸收外来文化精华,在公园景区、绿地建设方面,广泛地吸取国外先进设计理念,做到中西文化融合,形式多样化,有灵魂有特色,在吸收消化的基础上创新。因此,每个城镇要结合自身的城镇实际和园林定位,引入国内外先进的设计与建设理念,创造城镇园林的新特色、新意境,彰显城镇的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创出富含个性的城镇园林的“品牌效应”、“精品效益”。政府部门可依据对园林精品产出率的考评来指导和规范城镇园林的发展。
(四)参与市场竞争,实行强强联合
近年来我国城市林业发展建设虽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伴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同时,对于生态环境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这便导致城市林业发展于建设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究其原因是与我国城市林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少,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出台直接规范城市林业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城市林业发展概况着手,分析我国城市林业发展法制的现状与缺陷,以及完善有关城市林业法制对策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
城市林业;法律制度;生态环境
一、我国城市林业发展概况
20世纪60年代,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首先开始对城市林业的研究。城市林业在我国最早是由台湾地区所引用。随后中国林科院开始注重对城市林业的研究,并设立了专业的研究室,自此我国对城市林业的重视程度明显加大。具体来说,城市林业是研究树木与城市环境之间的关系,栽培、管理、设计以及合理配置具有城市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潜在效益的树木及相关植物,发挥出城市林业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维护城市生态平衡方面的促进作用,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为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对城市林业发展的法律制度方面进行研究。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就会出现在实践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由此可见,只有法制的规范,才能保障城市林业事业理性的进行,才能实现开发与保护并重。所以对现行的有关城市林业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就显得尤为迫切。
二、我国有关城市林业建设法制的现状
(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宪法中所规定多类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明确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及利用,保护珍贵动、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采取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城市林业范围内的所有自然资源应当认为是包含在宪法条文中的“等自然资源”之中。这也就间接的为城市林业发展与利用提供了宪法依据。
(二)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培育、保护及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方面的法规,《森林法》的第七章第四十九条,除了总则和附则对本法的制定目的、实施范围、林业建设方针、各级政府主管工作、公民义务、奖励及贯彻本法的说明外,同时对“森林的经营”、“森林采伐”及“法律责任”等也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城市林业其经营和管理的主要对象就是城市森林,城市范围内的森林、树木、及其他植物都属于城市林业的范畴。所以《森林法》条文中的“森林资源”、“植树造林”“国土绿化”是包括城市林业范围内的所有森林资源和国土。此外,还有许多部法律涉及到城市林业的法律条文,如《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等等。
(三)相关行政法规及规章与城市林业相关的行政法规,对城市林业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做出了更加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城市绿化条例》等。其中,1982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中指出,国土绿化的任务是长期的而艰巨的,是群众性与社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必须靠全党动员、全民共同参与,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把全民的植树任务固定下来,这充分说明了植树造林的重大策略意义,使得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发展协调统一的决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往往比相关法律的规定更加具体,具有较强的综合性、灵活性和突破性。如《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管理条例》在200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我国唯一一座位于城市市区内的森林公园开始受到法律保护,此外还包括:《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
(四)相关国际公约我国缔结或参加了许多自然与生态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如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此次会议通过了《21世纪议程》等国际性文件,不仅强调了森林在全球可持续发展进程中所发挥出来的重要性和战略意义,并且将森林问题的认识推向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同时《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也明确论述了森林资源在人类生活与发展中的所起到的至关重要作用,为发展我国城市林业提供了指导作用。
三、我国有关城市林业法律制度的缺陷
我国城市林业处于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较完善的法律体制相比,我国城市林业在现行法律、法规方面仍然是相对滞后,法律制度方面存在较多的缺陷。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立法规划缺失。传统的立法模式是实践先于立法,强调在有充分的实践基础后再立法。这种立法方式有其优越性,当然也有其弊端。传统的立法只是对过去事物机械性的调整,并且总是等到在实践过程中出现法律问题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时 才被关注,立法规划缺失。如果在城市林业建设法律保障体系仅限于对过去事物的一般性总结,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的话,它就不能适应将来有可能出现的在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活动方面的规范要求,那么就不能适应生态园林城市的实际需求。第二,法律保障体系不明确。主要表现在:首先,不合理利用林业资源,忽视了林业资源整体利益的协调,对林业资源利用率度且破坏程度大,在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等环节未能形成良性循环,结果导致法律体系整体功能难以发挥;其次,我国还缺乏城市林业领域的专门立法队伍,便难以深入的立法问题进行研究,这也是导致地方立法落后,法律可操作性不强的原因之一。由此可以看出,有关我国城市林业发展的法律体系已经到了必须要对其的结构进行重新安排、调整的阶段。第三,法律责任不完善。法律责任不仅关系到法律内容整体性,而且也对预防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的行为等方面都有直接的影响。其主要缺陷表现在:首先,《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部分法律义务因没有制定相应法律责任而形同虚设,这便会出现有法难依、违法难惩的不良后果。其次,要全面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仅要考虑到林木的经济价值,还有考虑到林木的生态价值,处罚较轻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由此可见,完善城市林业相关法律制度真正发挥法律手段在保护城市林业资源中的重要作用十分必要。
四、完善我国有关城市林业法律制度的对策
城市林业的发展建设与国家、地方城市的宏观政治经济等有着密切的联系,鉴于城市林业仍然是一门正在发展中的学科,有关城市林业基础性的概念、范畴等尚存在争议,所以就国家整体而言,制定《城市林业法》的时机是否成熟是一个值得争议的重大课题,但从个体城市或地区而言《制定城市林业管理条例》的时机已完全成熟,以此为出发点,探讨《城市林业管理条例》的制定问题。
(一)立法的目的和执法主体目的的设定是立法的首要问题。制定《城市林业管理条例》的目的就是对城市林业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进行合理规范,维护城市内的生态环境不受侵害,在生态规律的基础上建设城市林业法律秩序,对城市林业的发展、建设、经营和管理进行统一规范。很显然,本法的执法主体是城市绿化管理局或园林绿化局或有林业、城建重新组建的城市林业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市的城市森林。
(二)立法原则要坚持理性开发与综合设计得发展原则。追求理性发展的实质就是追求城市林业资源可持续的发展,在尊重生态规律的基础上,对林业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及利用。城市林业的资源是有限的,人们的需求却是无限的,这是城市林业资源可持续利用中的一直存在的基本矛盾。要想解决这一基本矛盾,在开发城市林业资源的同时要合理确定开发规模、程度,并在此过程中运用综合的环保措施。同时城市林业的发展需要法制、技术、观念多方面的共同支持与相互配合,综合设计共同促进城市林业的发展,提高城市林业资源利用率,从而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法律责任城市林业是全社会全人类共同拥有的自然资源,受益者与受害者是整个社会。为防止单位或个人逃避法律责任,加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配合,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林业破坏赔偿制度,不仅关系到《城市林业管理条例》内容的公正性与科学性,同时也直接影响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以及对其惩治效果。因此从以下三种责任形式进行分析:第一,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制裁力度相对要重。立法中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城市林业建设过程中,从事相关工作的行政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等不端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严厉打击有损珍贵树木的行为。依照法律就对其进行惩处,再次,在刑事责任中针对违法犯罪者应该明确规定其有责任恢复被破坏的城市林业资源并补偿其损失。若违法行为人构成犯罪被判处徒刑的,可准许其适用“代履行”制度。最后,对违法行为人缴纳罚金的要求,不能仅仅依据树木本身的经济价值为其进行处罚,还要综合评估树木所带来的生态价值,在此基础上对违法行为处以罚金刑。第二,行政责任。由于行政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因此制裁较刑事制裁轻很多。立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行政责任要与刑事责任进行有效的衔接,从而加大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力度,对于不遵纪守法、知法犯法的行政人员,要对其从重处罚。其次,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与检查。重点加大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检查,要健全林地征用的审核制度及程序,从而规范对林地的利用制度。再次,对违法行为处以的罚金要做到“专款专用”通过制具体的行政责任,对违法行为人起到威慑作用。第三,民事责任。应尽快确立环境公益诉讼,破坏林木的同时违法行为人本身的利益也受到了侵害,这便难以再继续使其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单纯适用刑事罚金和行政处罚对与保护城市林业远远不够,法律通过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这种递进的方式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才能充分体现出法律的权威性与正义性。因此,要有效的维护林木所有者的权益,就必须制定出新的并且能够解决现阶段问题的民事赔偿责任,从而完善有关城市林业的法律制度。加快对城市林业发展法制的研究,可以说是新时期生态文明城市的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出法的指导、规范、保障作用,使城市发展与林业保护和谐共存,从而营建良好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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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障通信安全和畅通,提升通信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支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政策措施,将通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协调解决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三条 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林业、新闻出版广电、旅游、文物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学校、农村及贫困地区的通信设施建设力度,完善电信普遍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补偿、供电保障等方面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支持。
第五条 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活动,不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或者向通信设施所有权人、管理人、省通信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鼓励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通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省通信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通信设施建设规划。
编制通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 通信设施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通信设施建设应当与当地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新建基站和天线应当小型化、美观化。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区等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通信设施,应当采用景观化或者隐蔽化建设方式。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管线纳入地下综合管廊(沟)建设。城市建成区内已有的架空通信线路应当逐步入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规划入地路由的,通信设施建设单位不得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架空通信线路。
第十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通信设施:
(一)开发区、园区;
(二)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铁路;
(三)机场、车站;
(四)学校、医院、公园、文化体育场馆;
(五)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商务楼宇、商场、人防工程;
(六)旅游度假景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内配套的通信设施建设,应当征求省通信管理部门意见并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统一施工和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配套通信设施应当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将通信管线、电信间、设备间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的通信设施进行验收,并在验收通过后十五日内将验收文件报省通信管理部门备案。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验收文件未经备案的通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
第十二条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所属的公共机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免费提供必要的场地。
其他公共区域建设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开放,并提供场地、用电、平等接入等便利条件,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通信基站、铁塔、管道、杆路、室内分布系统、干线光缆等设施,应当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已有的通信设施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开放共享。
鼓励通信设施与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广播电视、电力等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共建共享。
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行业间公共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机制,制定本省通信设施与市政设施等其他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目录清单,并适时修改完善,促进资源节约利用。
第十四 条通信管道、线路通过或者跨越铁路、公路、河道、林地、桥梁、涵道、地下通道、城市道路、城市管网、电力管网、城市绿化等设施的,由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协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相关单位应当提供通行便利。
第十五条 通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通信施工单位在通信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文明、规范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影响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生活。
施工结束后,应当将施工过程中损坏的建筑物、林地、绿地、道路等予以恢复;不能恢复的,根据损坏程度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六条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
商住楼、办公楼、住宅区等建筑的开发人、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通信设施接入和使用条件,除场地租赁费及保障通信设施正常运行的必要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商住楼、办公楼、住宅区等建筑的开发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不得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阻挠或者危害通信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杆路、设备、工具、器材等;
(二)破坏或者封堵施工现场、道路,切断施工电源、水源;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八条 通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
移动通信基站投入使用前,通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电磁辐射进行检测,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并对检测结果真实性作出承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进行监督检查,对电磁辐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依法处理。
第三章安全保护
第十九条 通信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对通信设施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完善应急预案,提升通信设施安全运行保障能力。
通信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定期检查、检修和维护通信设施,在通信设施或者围墙、栅栏上设置警示标识,标明所有权人等信息。
通信设施所有权人进入放置通信设施的场所进行正常维护和管理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通信设施周围应当设立安全保护区。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架空设施保护区:城镇区内、外架空通信线缆分别向两侧水平延伸0.75米、2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二)埋设设施保护区:地下通信线路两侧各3米。
(三)地面设施保护区:室外通信设施及配套设施水平向外延伸1米,野外通信基站(机房、杆塔)水平向外延伸3米。
第二十一条 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沙、取土、堆土、采石、钻探、打桩、挖沟,倾倒垃圾、矿渣或者腐蚀性化学物品,修建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
(三)点火烧荒、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 条禁止下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侵占、盗窃、损毁通信设施;
(二)侵入并危害通信网络系统;
(三)擅自改动、迁移通信设施;
(四)在通信铁塔、杆路、基站等通信设施上张贴广告标语,悬挂广告牌,搭挂物品,栓系牲畜;
(五)擅自攀爬通信铁塔、杆路、基站、拉线或者进入地下通信管道、通道;
(六)擅自接入通信供电系统取电或者中断通信设施电力供应;
(七)移动、涂改、拆除或者损毁通信设施标识;
(八)向通信设施抛掷物体;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经依法批准实施可能影响通信设施安全或者通信质量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告知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通信设施安全防护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等需要改动、迁移通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通信设施所有权人,就经济补偿、设施防护、选址重建等进行协商,需要重新建设通信设施的,应当先建后拆,确保通信畅通,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协商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水、电、气等管线需要与通信线路、管(通)道交叉、跨越、平行建设时,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间隔距离。不能保持规定安全间隔距离的,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单位协商,采取措施,保障通信线路、管(通)道安全,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通信设施报废后,向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企业销售的,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废旧蓄电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交具有蓄电池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收购废旧通信设施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废旧金属收购、再生资源回收的规定,如实登记出售者基本信息和废旧通信设施的来源、规格、数量等情况。登记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对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通信设施所有权人在应急情况下进行通信设施抢修时,可以在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上先行施工,并及时通知市政、园林、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部门;施工结束后,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抢修、抢险任务的通信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通信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阻碍通信设施建设或维护活动的;
(二)拒绝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的;
(三)妨碍用户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
(四)违反通信设施共建共享有关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对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定期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的;
(六)未设置警示标识,安全防护措施存在明显隐患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配套通信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
(二)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建设配套通信设施的;
(三)未验收投入使用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通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的;
(二)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或者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通信设施或者阻断通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通信设施,是指组成通信网络系统的所有设施,包括通信设备、通信线路和配套设施。
通信设备是指基站、中继站、微波站、地球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无线局域网(WLAN)系统、有线接入设备、公用电话终端等;
通信线路是指通信光(电)缆、供电电缆等,交接箱、分(配)线盒等,管道、槽道、人井(手孔),电杆、拉线、吊线、挂钩等支撑加固和保护装置,标石、标志标牌、井盖等附属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是指通信铁塔、收发信天(馈)线,公用电话亭,用于维系通信设备正常运转的通信机房、空调、蓄电池、开关电源、不间断电源(UPS)、太阳能电池板、油机、变压器、接地铜排、消防设备、安防设备、动力环境设备等附属配套设施。
关键词 红豆杉;资源调查;利用发展;保护对策;赣北地区
中图分类号 S791.4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4-0158-02
南方红豆杉(Taxus chinensis)属红豆杉科红豆杉属,红豆杉又称紫杉、赤柏松,原产于我国长江流域以南,常零星分布于海拔1 000~1 200 m以下山林中。南方红豆杉是250万年前第四纪冰川时期遗留下的珍稀濒危物种,是植物中的活化石。南方红豆杉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集材用、药用、观赏、绿化于一体,主要分布于长江流域、南岭山脉以及广东、广西、江西、河南、陕西、甘肃、台湾和山西等省(区)的山地[1]。目前,红豆杉是唯一可以提炼出紫杉醇的物种,紫杉醇广谱、低毒、高效,是国际公认的治癌良药,成为世界上植物研究开发的热点之一。为摸清南方红豆杉在赣北地区的种质资源状况,九江市林业科技部门自2000年开始一直致力于南方红豆杉的种质资源调查和资源保护工作,基本掌握了南方红豆杉在赣北地区的种质资源分布和资源状况。本文对南方红豆杉资源还提出了科学保护、利用和发展的对策,为该地区南方红豆杉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参考。
1 赣北地区自然条件和气候特征
赣北地区,泛指江西省九江全市,地处东经113°56′~116°54′,北纬28°41′~30°05′。全市国土总面积1 882 323.9 hm2,其中林业用地面积1 061 939.0 hm2,占国土面积的56.42%。赣北地区季节分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日照充足,年均温、年降雨量、年无霜期、年均雾日分别为16~21 ℃、1 300~1 600 mm、239~266 d、
赣北地区植物资源丰富,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毛竹株数分别达85.7万hm2、 56.3%、2 538万m3、6 196万株。南方红豆杉、樟木、杜仲、银杏、柳杉等37个树种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树种。现有国家级森林公园 8个,省级森林公园14个;有自然保护区42处,面积213 936.6 hm2,占国土面积的11.37%,其中国家级3处,省级5处,县级34处。
2 南方红豆杉的生长环境
南方红豆杉是中国亚热带至暖温带特有植物之一,主要分布于我国黄河以南,以长江流域、南岭山地及安徽、江西、浙江、福建等地较为集中,河北、陕西、山西、甘肃南部及台湾等地也有分布。在自然条件下红豆杉繁殖受鸟食性散播显著,因萌芽能力弱和种子受啮齿类动物取食等诸多因素影响,繁殖能力差,故无大面积集中分布[2]。该种常与其他阔叶树、竹类及针叶树混生,在阔叶林中常有分布[1]。
南方红豆杉喜阴,喜温暖湿润,多生长于水湿条件较好、海拔1 000 m或1 500 m以下的山地、沟谷或溪旁。其对土壤的适应能力较强,喜排水良好、腐殖质丰富的酸性黄壤、黄棕壤土,在中性或钙质土中也能生长。南方红豆杉耐干旱瘠薄,不耐低洼积水。对气候适应力较强,适宜年均温11~16 ℃,最低极值可耐-11 ℃。萌芽力较强,很少有病虫害,寿命长[2]。赣北地区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年均温度16~21 ℃,最冷月均温5~12 ℃,最热月均28~29 ℃,全年≥10 ℃的有250~280 d。这与红豆杉的生长习性相吻合,非常适合南方红豆杉的生长。
3 赣北地区南方红豆杉资源现状
3.1 主要分布地域
赣北地区包括江西北部的九江、修水、武宁、瑞昌和都昌、彭泽、永修、德安等县(市)。赣北红豆杉资源主要集中在西部的幕阜山}、九岭山脉和东部的武山山脉。区内地形复杂,以中低山为主,最高海拔为1 794 m 的修水县九岭山。境内温湿多雨,立体气候较明显,年均温、年降水量分别为14~20 ℃、1 600~2 100 mm。土壤类型有山地红壤、山地黄壤、山地黄棕壤和山地草甸土。境内孑遗植物及特有种类众多,森林植被原始性、原生性明显,是我国重要的亚热带物种基因库。据各地初步调查,赣北各县(市、区)均有野生南方红豆杉资源分布,总量大约在60万株,其中以西部的修水、武宁和瑞昌分布最为集中,占整个赣北地区的80%以上。
3.2 种质资源分布情况
调查结果表明:九江市修水县是南方红豆杉分布较为典型的地方之一,其周边地区南方红豆杉资源量超过30万株,百年以上树龄的有上千株,多散生于海拔600~800 m的常绿阔叶林中,多年来得益于多方保护和管理,资源状况优良。在所调查的范围内,南方红豆杉分布密度、平均胸径分别为7~9株/hm2、29.5 cm,其中最大样株胸径、高度分别为97.0 cm、23.0 m。该县的黄沙镇油岭村已发现南方红豆杉12万余株。
武宁县是目前江西省保护最好、保存面积最大的红豆杉保护区,区内有南方红豆杉数量众多。位于该县罗坪镇长水村的红豆杉古树群,核心区内呈居群分布,密度较大(10~11株/hm2),大树较多,最大样株胸径、树高分别为110 cm、30 m。其中,800~1 000年树龄的共有5株,树高达20 m。另外,600年树龄的红豆杉有3株,500年树龄的有17株,200年树龄的有10株。红豆杉的生长对自然条件要求比较高,武宁县主要分布在九岭山脉,而罗坪镇长水村则属于该山脉中的武陵岩山脉,目前武陵岩探明的南方红豆杉有8万余株。
瑞昌市南方红豆杉分布也较为集中,2004年南京林业大学的南程慧教授曾率领团队来到肇陈镇大禾塘村,对该村的南方红豆杉古树群进行了调查,发现共有8万余株珍稀南方红豆杉藏身于此[3],尤其是一对红豆杉“夫妻树”更是引起人们的特别关注。这2株参天大树的直径就有3 m以上,高逾20 m,林龄达850余年。该地区红豆杉群落主要分布在大禾坑、茶园尖、瞿家井等几个自然村。核心区内呈居群分布,密度较大(11~12株/hm2),大、中树较多,最大样株胸径、树高分别为120 cm、22 m。瑞昌市大禾塘村地处低山丘陵区,山体多以石灰岩为主,土壤由中性偏碱的黄红壤组成。调查的大多数南方红豆杉两两共生,形成夫妻树、兄弟树、母子树和姐妹树等,单生树木很少。这里气温偏低,海拔高,很适合红豆杉的生长。据不完全统计,该区域红豆杉总计12万余株,以中龄树为主,百年以上的古树有1 000株以上,其中最径120 cm、树高22 m。
赣北地区东部的彭泽、都昌和中部的永修、德安等县市都发现有野生南方红豆杉种群,呈零星分布状,目前大面积的红豆杉天然群体还未发现。
4 赣北地区南方红豆杉的的利用与发展
4.1 存在的不足
近年来,随着对红豆杉的科学研究和药用价值的开发,全国掀起了一股“南方红豆杉”热,以致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愈演愈烈,尤其以南方红豆杉、曼地亚红豆杉为甚,其中良莠混杂,经营目的各不相同。在当前对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日益重视的背景下,如何对本地资源加以保护、科学开发利用,继而因势利导形成产业,取得显著效益,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整合引导,避害趋利,走健康科学的发展之路是关键[3]。虽然赣北地区拥有发展红豆杉产业的资源、背景、环境等有利条件,但缺乏对资源、技术、力量的整合;个人、企业、科研单位都在竞相开发,由于诸多原因目前处在种植阶段,大部分是零散的小规模种植,没有统一的管理和技术力量支持,更没有宏观的资源普查、标准和专业测定。另外,在红豆杉科研方面的力量较薄弱,目前还没有一家科研机构对红豆杉进行研究,极大地制约了该地种质资源的开发利用。
4.2 发展方向
由于南方红豆杉天然资源储量有限且受到严格保护,导致原料紧缺。另外,红豆杉产业属于高新科技产业,赣北地区高素质专业人才紧缺,制约了产业的发展。目前,赣北地区以南方红豆杉为主业的龙头企业大都以种植或生产原料药为主,终端产品少,产业整体水平低。企业基本上以3种模式状态经营:第1种是以红豆杉种植及其种苗销售经营;第2种是以红豆杉种植为项目进行多元化运营,红豆杉只是起到融资的作用来支持多元化发展;第3种是以红豆杉园艺化为主进行园林绿化式经营。未来赣北地区南方红豆杉的l展方向:一是实行产学研相结合,联合高等院校,积极开展红豆杉种质资源的研究和保护工作;二是靠大联强,引进大企业进行红豆杉的产品开发,并延长产业链,研发生产系列健康保健产品;三是与科研院所合作,通过化学和物理手段,改变红豆杉种子的基因序列,从而缩短红豆杉生长周期,提高植株内紫杉醇的含量和红豆杉的成活率,美化植株形态等,提高盆栽红豆杉的成活率、观赏性等;四是开展红豆杉森林旅游,武宁县长水村红豆杉古树群现在已成为周边旅游的热点景区。
5 赣北地区南方红豆杉的保护对策
5.1 加强宣传,提高群众对红豆杉的保护意识
各级主管部门要保持高度重视,把红豆杉保护工作纳入长远规划。一方面可以加强依法治林,在广大群众中宣传并普及《森林法》《种子法》和《野生珍稀植物保护条例》,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林业主管部门联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相关人员到乡进村传授保护红豆杉的知识,并把相关知识编入小学生科普教材,增强全民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5.2 开展普查,实行建档挂牌保护
开展编目普查,建立野生南方红豆杉种质资源档案,实行挂牌保护。在红豆杉可能出现的自然分布县市区,针对树龄30年以上或者胸径15 cm以上的南方红豆杉进行每木调查,进行核查、编号、登记、拍照。实行一树一档,建立动态资源管理档案。并对其进行观测记录,及时养护,减少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在不可逆原因即将造成南方红豆杉资源损失时,及时进行迁地保护。
对于具有一定面积、地理位置封闭、红豆杉种群数量较多、物种丰富的地区建立地方自然保护区,或因保护需要申报建立级别更高的自然保护区。对于分布在小山场或村中较零散的,设立保护点,落实保护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保护种质资源和周边环境[4]。
5.3 培育南方红豆杉苗木,积极开展相关研究
赣北地区是江西著名的苗木之乡,2016年培育出南方红豆杉、香樟、桂花、红枫、青钱柳、罗汉松、茶花等60余个特色珍稀花卉苗木品种达2.2万株。其中,南方红豆杉在赣北的修水、武宁、星子、德安和庐山区等地都建立了苗圃繁育基地,年培育红豆杉苗木达300万株以上。2009年,武宁县返乡农民利用当地丰富的红豆杉资源,创办了江西第一个红豆杉盆景培育种植基地。该基地主要从事南方红豆杉苗的培育、种植及南方红豆杉盆景的制作。2002年起,“章光101”投资兴建九江市濂溪区红豆杉种植基地,目前基地规模已达86.67 hm2,种植南方红豆杉近100万株,成为江西乃至全国最大的红豆杉种植基地,形成颇具规模的红豆杉生态示范园。“章光101”还充分利用了红豆杉的保健效应,在基地旁边建设了养心长生中心。经专业人员测试,红豆杉林中的负氧离子含量最高时达到14 000个/cm3,比一般城市中的负氧离子含量高出数百倍。赵章光根据中医的原理,制作了红豆杉叶枕,治疗失眠效果显著,并以红豆杉的茎和叶作为主要原料,辅以其他几味中草药,制成了红豆杉缓释颗粒。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立足本地的地理种源,研究南方红豆杉植株中不同部位、不同生长时期紫杉醇含量,温度、光照、土壤水分、根外追肥、肥料缺失等对南方红豆杉及其紫杉醇含量的影响;进行南方红豆杉方红豆杉采穗圃基地,最大限度地促进赣北地区南方红豆杉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5.4 成立保护协会,形成村民自觉参与保护意识
赣北地区目前有一个省级红豆杉保护区和3个县级红豆杉保护区,保护区面积达15 100 hm2。自2000年5月开始,修水县何市镇中学教师郑乃员自发组织村民开展红豆杉保护工作,与农户签订托管协议,成立修水县黄沙油岭天然红豆杉保护协会,发展会员68名。2010年,修水县油岭天然南方红豆杉县级自然保护区正式成立,8个自然村267户村民签订托管协议书。2014年9月29日,因为保护红豆杉所作的突出贡献,在国际植物园保护联盟举行的2014年度马什奖颁奖仪式上,郑乃员荣获2014年度“马什国际植物保护奖”,是我国唯一获此殊荣的人。修水县计划在2017年以前对该县的茅竹山国有林场、杨家坪国有林场及黄沙油岭、东港黄荆、黄坳九龙3个县级自然保护区的红豆杉落实专人管护,使该县成为江南最大的南方红豆杉资源大县。
瑞昌市肇陈镇大禾塘村,2004年被发现有8万余株珍稀红豆杉藏身于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这片红豆杉群落,2011年9月,这里正式晋升为省级红豆杉保护区,建造了南方红豆杉管理局大楼。管理周边的大禾坑、茶园尖、瞿家井等几个自然村的近12万株南方红豆杉。近年来,凡是100年树龄以上的红豆杉,瑞昌市林业部门全部进行了编号、挂牌,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赣北各相关县区要成立保护机构,加强红豆杉的野外资源调查,对发现有百年树龄的红豆杉要实行挂牌保护,建立档案。对发现有大规模的野生南方红豆杉种群,要设立县级保护区,保护好这个珍稀濒危物种。
6 参考文献
[1] 茹文明,张金屯,张桂萍,等.濒危植物南方红豆杉的研究进展[J].长治学院学报,2005,22(5):16-20.
[2] 邓青珊,朱琼琼,鲁长虎.南方红豆杉的天然更新格局及食果鸟类对其种子的传播[J].生物学杂志,2008,27(5):712-717.
关键词:公路立交;景观设计;线形;桥跨结构
我国是一个多山国家,大部分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公路建设与营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较明显。所以,只有科学评价公路交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将公路交通的建设、管理与保护生态环境密切结合起来,才能使公路交通与区域环境实现可持续协调发展。
1公路交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在公路施工、运营与养护过程中,有害物质进入土中,污染地下水,导致饮用水和农业用水质量下降;由于地下水位变化和土壤遭到污染,可能使农作物减产,使用消冰雪的盐对水、土壤和农作物都有不良影响;汽车尾气和盐类有害物质影响公路沿线树木花草等植物生长,公路附近的动物容易被汽车撞伤、压死;公路选线不当,会破坏地貌、休息场所、风景名胜、文化古迹和自然保护区等。
公路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对沿线一定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通常,山区公路建设难度大,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远比平原地区大。而平原地区公路建设对人工生态系统影响明显。选线不当及施工中引起局部自然生态失调,会对沿线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公路建成营运后,沿线经济带开发引起人类活动的增加,也将成为局部地区生态环境失调的新的诱发因素。
1.1公路建设中的生态环境问题
高速公路的建设将占用耕地,拆迁房屋和其它附属设施,影响沿线生物和居民的生产和生活。高速公路延伸长达数十到数百公里,穿越不同的省、市、县,路线对现有的行政区划、城镇布局、农业用地及其排灌系统、林场及水产养殖区等,会造成分割从而影响路线两侧的生物交往及人际交往、信息传递、原料及成品的交流等社会活动。还有的会给一些文物、古迹地的保护带来不利的影响。
1)生态环境影响
公路建设会使沿线地区的生态环境发生变化,一些有特殊要求的生物和种群向偏僻地方或其他地区迁移。另外,使动物的活动区域缩小,领地被重新划分,导致种群变小和种群间的交流减少。
2)水土流失
修建公路需取土填筑路堤,开挖山丘形成路堑,必将破坏原有植被,干扰动物栖息环境,破坏土体的自然平衡,引起边坡失稳、水土流失。在施工期取土、弃土场及暴露的工作面成为水土流失的主要发生源,山区坡面弃土可带来长时间的水土流失,给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3)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1)路基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通常情况下,公路路其工程特别是高速公路路基较高,土方量较大,施工期间路堑的开挖、路基的填方对地表的扰动较大,路线两侧局部范围已有的植被易遭到破坏,土壤疏松,这种微地貌的改变,对降雨集中季节在雨水的冲刷作用下,不可避免地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水土流失。另外,路基的取土、弃土,施工前临时占地,使路线所经过地区耕地及植被面积减少,路线两侧
20~30m
范围天然植被破坏,对农业生产发展有不利影响。施工期临时用地由于施工机械的碾压、人员的踩踏,使土壤结构发生改变,耕地复耕后一定时期内肥沃度难以恢复,影响作物生长,非耕地植被的自我恢复能力减弱。
(2)桥隧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由于桥梁的修建,使河床过水断面受到压缩形成桥前局部壅水,水流速度减缓,泥沙下沉。桥下水流速度加快,造成局部冲刷。此外,施工期间基坑开挖、筑岛钻孔、打桩,使河床受到扰动,泥沙上浮以及泥浆废碴排放,致使下游局部河段水质变差。
隧道的修建虽对洞身所处地段扰动不大,但隧道进出口两端,仰坡面的开挖使天然的植被破坏,对局部山体的稳定不利,另外,隧道废碴若处置不当,碴土可能随汛期暴雨流失,淤塞沟渠、河道,破坏良田等。
4)环境污染
公路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振动及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必将污染大气、土壤、水体及周围环境。特别是一些穿越居民稠密区和生态敏感区域的高速公路的路段,施工中由于大型施工机械的作业,每日产生的噪声、振动、废气会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对大气的污染,主要是施工扬尘和运输车辆及施工机械所产生的扬尘,沥青路面施工过程中沥青所散发出来的气味等,尤其是碎石加工厂石料的破碎过程,粉尘很大,对周围环境影响大;同时,沥青混合料拌和场的拌和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粉尘也较大,近年来采用除尘设备,达到一定效果,但仍然不能根本解决。
施工期间的噪声污染,主要是由于施工机械如打桩机、钻孔机、挖掘机、推土机、平地机、稳定土拌和机、路面材料拌和机、压路机及各种运输车辆等所产生。这些机械的噪声源强,一般为
80~100dB(A)。对施工人员影响较为严重,尤其是直接操作人员,另外对500m以内的区域有一定的影响。
1.2社会生态环境问题
公路改善的目的,一般是通过较低的运输费,能较方便地到达市场、工作地点、购物处及诸如健康和教育设施而给周围社会带来效益。在一些主干公路和高速公路项目中,利益者往往主要是长途运输,而当地的效益可能极小。然后,公路建设与公路改建项目总会改变一些公路周围社区或社会环境、影响生活方式、行程方式、社会和经济活动等多个方面。
当公路或其它基础设施截断已有的公路时,就产生了社区隔离现象。在新建的高等级公路和高速公路,设计车速较快,又进行了出入口控制和隔离措施,当地出行的路线加长,直接影响企业业务、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对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产生极大的影响。连接线的修建可解决公路与社区之间的冲突,减少交通对社区的影响,有时也会给当
地商业业务带来繁荣,同时社区也会担心由于交通分流而损失业务,有时社区活动就会朝连接线迁移,潜在地改变了现有土地的使用方式。公路建设项目也可能引起地方公路网络上车流量的变化,如果地方交通增加会产生公害。当农田被一条新建公路而分割时,农业活动也会受到影响,可能干扰现有的耕种方式以及田块之间的连接。同时旅游业也会因公路建设受到影响,公路交通改善,交通方便与快速会对旅游业有利;而如果管理不当,旅游点商业活动增加,会影响旅游的吸引力。
当比较孤立的社区与外部世界的接触联系日益增加时,会产生“文化振荡”,对当地居民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由于公路建设,加强了当地与外界的联系,开放程度加大,当地让其它人来开发与居住,从而扰乱了人类与土地之间的脆弱的生态平衡,更重要的是人口迁移与当地人口的减少。对于大部分当地居民来说,土地是其本身、其生活方式和其生计中一个珍贵和不可摆脱的部分;确实植物与动物都基本上被认为是受尊重的生命,是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而公路建设太容易破坏这种平衡了;新建公路使得当地与外界联系加强,外界人员有的会占有土地种田,有的开发诸如矿藏、森林或野生生物等其它资源;对现有资源的日益增加的竞争,尤其是当居住者引进一种生态上不合适而又未被证实的生产系统时,将可使当地人口处于不利地位。同时,新居民以及公路施工人员往往会带来严重的健康与社会问题,包括疾病、生活习性、就业压力等,这些将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方式并易使其受到伤害;当地公路交通改善而提高了其土地价值,将赶走一些低收的租户和住户,公路建设会损害当地一些人的利益。
公路建设必然造成住宅、地产、企业及其它生产资源的被征用,必将引起社会干扰及使受影响的居民遭受损失。征地影响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而且还是社会和心理方面的;经济影响包括房屋或一个企业的损失、业务收入的暂时或永久性损失,这些都是可以估计和作价的,但是,对这些损失的具体计价却往往是一个相当困难和持久的过程;社会和心理费用更加复杂,有时更加具有破坏性,社区或村庄被分割和破坏,居民之间的交往也因公路的分割而减少,甚至失去联系,商业也会因此而发生变化,这类问题往往在居民个人的身体健康问题上及不同程度的心理压抑中表现出来。
公路建设对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主要是主体工程占用和分隔土地,移民拆迁;路堑的开挖,路堤的填筑对地形、地貌的植被的破坏,以及施工过程中对环境和水系的影响等。
2公路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所称的生态环境是指公路中心线两侧各200m
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森林、草原、湿地和野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等。
公路应绕避生态环境中所列的保护对象。公路对生态环境中的保护对象产生干扰时,应结合受保护对象的特性提出保护方案,将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的限度。有条件时,宜进行环境补偿。
2.1生物及其栖境的保护
公路中心线距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边缘宜不小于100m
。当公路必须进入自然保护区时,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路通过林地时,应严格控制林木的砍伐数量,严禁砍伐公路用地范围之外不影响视线的林木。公路用地范围内,应按绿化设计要求进行栽植。有条件时,填方边坡的植被覆盖率在秦岭、淮河以南地区应达到
70以上;秦岭、淮河以北地区应达到50以上。
公路经过草原时,应注意保护草原植被。取、弃土场地应选择在牧草生长差的地方。公路进入法定保护的湿地时,工程方案应避免造成生态环境的重大改变。施工废料应弃于湿地之外。
在有国家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出没路段,应设置预告、禁止鸣笛等标志,并为动物横向过路设置兽道。
2.2、水资源、自然水流形态的保护
应调查和搜集公路中心线两侧各200m
范围内的地表水资源分布、容量以及水体的主要功能。路面径流不得直接排入饮用水体和养殖水体。不得占用居民集中地区的饮用水体;当路基边缘距饮用水体小于
100m、距养殖水体小于20m
时,应采取绿化带或者其它隔离防护措施。公路在湖泊、水库等地表径流汇水区通过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公路对地表径流的阻隔。公路经过瀑布上游、温泉区等特殊水体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确定避让距离。在作饮用水的地下水水源保护区设置的排、渗水构造物可能造成地下水水质污染时,应采取措施隔离地表污水。应注意保护自然水流形态,做到不淤、不堵、不留工程隐患。跨越溪、河、沟的桥涵的过水断面,应保证泄洪能力。公路跨越山谷时,应根据山谷宽、深及汇水面积等选择通过方式,有条件时宜优先采用桥梁跨越。工程废方弃置应作出设计,避免阻塞河道水流或造成水土流失。
2.3水土保持
应充分调查沿线的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气候条件、植被种类及覆盖率、水土流失现状等,综合采用生物防护和工程防护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在山区公路地质病害地段,当采取生物防护措施进行水土保持时,应考虑当地区文秘站 域水土保持规划。山区、丘陵区公路应尽可能与原有地形、地貌相配合,减少开挖面、开挖量,注意填挖平衡。弃土场应做好排水防护设计,以避免成为新的水土流失源。取土点宜选择荒山、荒地。暴雨强度较大、岩体风化严重、节理发育的石质挖方边坡或松散碎
(砾)
石土填挖方边坡地段,宜采用植物与工程综合防护措施。做好公路综合排水设计,应充分利用地形和天然水系将路界范围内地表径流引入自然沟中。各种排水沟渠的水流不应直接排放到水源、农田、园林等地。应注重高速公路绿化设计,选用适合当地生长的花草、灌木、乔木等植物,对路堤边坡、弃土等进行绿化,防止水土流失。
3公路交通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中指出,生物多样性是指所有来源的形形生物体。这些来源除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外,还包括物种内部、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具体讲,生物多样性包括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生物种的多样性和生物遗传的多样性三个层次的多样性。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一般有三种方式,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和离体保护。
3.1公路交通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公路建设和营运对地区局部生态环境的影响往往是永久性的。路基、路面、采石取土区、工程施工区以及永久性建筑等,可能在不同路段对森林、草地、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产生一定程度的破坏。公路建设和营运还会干扰沿线野生动物的正常活动,有可能对某些珍稀濒危动植物产生一定的伤害。另外,不合理的公路布局,有可能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公路建设和营运必须重视保护生物多样性,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消除和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
3.2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主要措施
公路建设和营运,必须遵守国家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有关法规。
1)实行环境影响评价
《野生动物保护法》指出,“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明确保护措施,并经
主管部门审批。2)保护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还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合理选线
公路选线,通常应避开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古树名木集中分布区、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具有旅游价值的自然景观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等地区。
4)采取保护措施
如果公路必须通过上述特殊区域时,应建有效的保护设施,如保护网栏、兽类通道及桥涵等。严格管理措施,如限制车辆运行速度,限制噪声,减少尾气污染等。必要时,可以对某些受直接影响的珍稀濒危植物迁地保护。
4结语
人类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不论是环境污染及资源破坏,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即造成生态破坏。生物资源破坏将直接影响自然生态系统的主体—生物,从而影响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环境污染将通过降低生物的生存环境质量而使生态系统遭受冲击。公路建设与使用过程中环境污染与自然资源破坏也必将对生态系统产生破坏,因此,必须加以控制。
参考文献:
1.行业标准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试行)JTJ005-96[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6.
2.行业标准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T006-98[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
3刘朝晖,秦仁杰.公路环境与景观设计[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__.
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2016年预计全市地区生产总值810亿元,增长7.0%,五年年均增长9.9%;人均生产总值26740元,年均增长9.3%;固定资产投资673.6亿元,年均增长15.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35亿元,年均增长10.8%;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0.78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06.65亿元;城镇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2327元、12261元,年均增长9.2%和9.6%;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744.28亿元,年均增长14.8%;三次产业结构为15.5:44.9:39.6;实体经济加快发展,2016年新培育“四上”企业115家,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6.1%;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提高到21.2%,R&D经费支出年均增长17.4%,工业技改投资年均增长7.7%,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年均增长26.6%和28.1%;第三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9.2%;现代农业和海洋渔业加快发展,引进海亮、宝莲生物、中汕实业等10个农业龙头项目。
向西融珠打开新局面、产业共建取得新成效。深入实施向西融珠战略,全面参与深莞惠+汕尾河源“3+2”经济圈建设,积极探索产业共建新模式,投入园区建设资金69.5亿元,2015、2016年共征地4.19万亩,其中获省批准2万亩,供地1.5万亩。深汕特别合作区上升为省级发展战略,红草产业园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海丰、陆丰、陆河3个产业园纳入省级产业园区管理,红海湾成为国家级海洋公园和省滨海旅游产业示范园区,“1+4+1”产业园区新格局基本形成。创新招商机制,共引进项目395个,其中投产109个,在建161个,比亚迪新能源汽车、信利TFT5代线、华为云服务、国信通科技、海王制药、上海莱士等一批产值超十亿、超百亿元项目纷纷落户。
扩容提质加快推进、城镇建设成效显著。全力推进城市扩容提质,城镇化率提升至55.08%。加快新区三大起步区建设,金町湾滨海旅游度假区保利一、二期项目进展顺利,中央商务区站前广场建成运营,周边配套道路加快建设,保利大都会、碧桂园时代城、农商行大厦及综合交通枢纽中心等成功落户。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投入资金138.8亿元,是前五年的2.2倍。新改建公路1528公里,全市行政村100%实现公路硬底化。厦深铁路、潮惠高速建成通车,广汕铁路、兴汕高速建设全面启动。红海西路成功破解拆迁难题即将全线贯通,汕尾大道综合改造及两侧环境整治临近竣工,完成工业大道东段、新湖大道南段、金湖路西段、腾飞路等建设,打通文德路、成业路、永和路等7条断头路,站前路、金湖路东段、东城路、金鹏路开工建设,工业大道西即将动工,珠东快速前期工作加快推进,完成海丰县红城大道、二环路,陆丰市东海大道,省道335线陆河河口至新田段等改建工程。大力整治市容环境,大规模持续集中清理城乡垃圾,城市卫生环境得到根本改观。严厉查处违法建设,市区拆除各类违法建设、违章搭建5000多处,清理占道经营6000多处,实现违法建设“零增量”。完成7.2公里环品清湖路亮化工程。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89.2%。建成省级宜居示范镇、村20个,绿化美化乡村示范点610个,海丰县生态科技城、大湖镇和陆河县水唇镇列入省新型城镇化“2511”试点。
生态环境得到保护、绿色发展持续推进。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超额完成“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全面启动0-50公里纯电动绿色公交全覆盖,投放纯电动公交车450辆,空气质量持续位居全省前列。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小河流得到有效治理,公平、龙潭水库和螺河水资源保护成效明显,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全部达标,水资源保护工作在全省“十二五”期末考核中获优秀等次。人工造林114万亩,建设生态景观林带413公里、森林公园23个、湿地公园5个,森林覆盖率达55.27%,成功创建“广东省园林城市”,陆河县被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成污水处理厂7座,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心首期工程投入运营,初步建立“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87.5%和88.5%。海湾整治和生态岛礁建设加快推进,被列为全国首批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城市。
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发展活力明显增强。累计取消和调整354项行政审批事项,2590项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理。国有关停类“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20户,房地产去库存37.5万平方米,市汽运公司等完成改制。新组建交通投资、水务投资2个投融资平台,一批项目列入省PPP推介项目库,海丰县成功发行企业债6亿元,市12亿元企业债发行工作进展顺利。商事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已登记各类市场主体12.3万个。建成57个镇级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完成4230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外贸进出口总值累计完成174亿美元,年均增长11%,汕尾港口岸红海湾港区正式对外开放,海丰小漠港区、陆丰甲湖湾港区列入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华润海丰电厂码头口岸试运行。
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民生领域累计投入541.3亿元,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的73.4%。新增城镇就业23.2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21.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0%以内,五大险种参保总人次达562.14万。教育普及程度有新提高,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分别比五年前提高30个百分点和17个百分点,小学、初中学龄人口入学率达100%,初中辍学率控制在2.5%以下。市直公立医院改革有序推进。逸挥医院成为首家三甲医院。每千人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比2011年分别增长18%、20%、50%,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保持在98%以上,大病保险覆盖率达100%。汕尾被纳入国家贫困革命老区扶持范围,义务教育补贴、高铁和高速公路资本金、蓝色海湾整治等一批扶持政策落地,2016年获得国家、省扶持资金11亿元,老区工作获省表彰。完成保障性住房8359套(户)、棚户区改造1587户。全面完成两轮“规划到户、责任到人”扶贫开发任务,帮扶413个贫困村、33501户贫困户,完成农村危房改造40824户和“两不具备”村庄1729户搬迁安置,新时期精准扶贫扎实推进。保护传承西秦戏、正字戏、白字戏、汕尾渔歌等9个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80多个省级文艺奖项,荣获“广东省小提琴艺术之乡”称号。深入创建平安汕尾,开展“雷霆扫毒”“飓风2016+”系列行动,陆丰制贩毒得到明显遏制。妥善处置东涌、乌坎涉稳问题,社会治安稳定持续向好。积极推进地方立法,《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获准实施,《汕尾市城乡规划条例》立法工作有序推进。连续五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我市实现“全省双拥模范城”三连冠,海丰县获“全国双拥模范县”称号。
政府自身建设不断加强、政务环境进一步优化。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125件、市政协提案506件。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139件。从严查处“为官不为”问题和案件248件,处理538人。
深圳全面对口帮扶力度持续加大、深汕合作进一步深化。深圳市累计投入帮扶资金56.4亿元。与汕尾共建“1+4”产业园区,帮扶引进产业项目289个。全力推动扶贫“双到”和精准扶贫工作,实施帮扶项目4300多个,被帮扶村人均收入和集体收入分别增长3倍和13倍,在省第二轮扶贫“双到”考核中排名第一。
未来五年总体思路
未来五年,市政府工作的总体思路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定向西融珠发展,推进深汕产业共建,全力扭住“三大抓手”、做强“三大产业”、打造“四大环境”、攻坚“四大民生”,把汕尾建设成为宜居宜业宜游现代化滨海城市,打造区域协调发展广东样本,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未来五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为“一个确保、四个显著”。“一个确保”就是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济保持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的中高速增长,发展迈入中高端,2020年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21年,地区生产总值突破1500亿元,年均增长11%,人均生产总值达48000元。“四个显著”就是产业集聚显著增强、民生福祉显著改善、城市形象显著提升、基层基础显著夯实。实现上述目标,一要把握三大机遇,增强发展信心。二要强化四个意识,不忘改革初心。强化四个意识,即,强化争先意识、强化质量意识、强化实干意识、强化担当意识。三要打赢六场硬仗,坚定发展决心。打赢六场硬仗,即,打赢产业共建的硬仗、打赢提升中心城区首位度的硬仗、打赢创新驱动的硬仗、打赢扩大有效投资的硬仗、打赢民生攻坚的硬仗、打赢重塑形象的硬仗。
今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
地区生产总值增长8.0%,人均生产总值增长7.0%,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0.0%,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8.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9.8%,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8.0%,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10.0%,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4%,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0%以内,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0%以内,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完成省下达年度任务。
今年重点抓好八方面工作
一、全力扩大有效投资,增强经济发展动能。
今年计划列入省重点项目36个,年度投资179.7亿元;安排市重点项目179个,年度投资320.2亿元,带动固定资产投资完成790亿元。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投资94.9亿元,全面推进交通、发展平台、农林水利、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广汕铁路、兴汕高速动工建设,做好深汕高速改扩建、珠东快速(市区至陆丰、海丰)、沿海景观快速路、汕尾机场等前期工作,改扩建国道324海丰县城至梅陇和县城至可塘及陆丰穿城路段、国道235陆河东互通至河口段、海丰莲花大道等一批县域道路。加快深汕特别合作区、汕尾新区、海丰、陆丰、陆河产业园区和红海湾滨海旅游区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漠国际物流港、遮浪现代渔港等项目建设,抓好54公里海堤达标加固、73.6公里中小河流治理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新增光缆线路3020皮长公里,新建4G基站1220座,实现市区重点公共场所免费WLAN全覆盖。
加快产业项目投资。推进陆丰核电、甲湖湾电厂、陆河和红草比亚迪项目、信利TFT5代线、海王制药、香雪制药、百草堂中药饮片、路华电子、金科特种材料、易能电气、乾泰电池、康强管道、华侨古建筑材料市场等项目建设。推动重大工业项目加快投产达产,力争全年完成工业投资190亿元。推进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力争全年完成技改投资65亿元。大力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建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中小企业成长计划,推动“个转企”“小升规”,确保全年新增“四上企业”100家以上。
强化投资保障。积极扩大投融资规模,大力拓宽投融资渠道,想方设法为项目寻求成本低期限长的资金。加强土地收储,今年全市完成征地3万亩,为投融资改革提供支撑。落实一项目一领导,一项目一时间、责任、问题清单,一月一督查等“三个一”工作机制,加强投资项目考核。
二、全力推动产业共建,提升实体经济发展层级。
进一步促进园区提质增效。推动深圳扶持合作区产业政策覆盖全市共建园区,大力承接珠三角产业转移。加快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确保入园动工工业项目62个,其中建成投产22个,实现工业产值600亿元以上,全口径税收27亿元。拓展园区发展空间,推动土规向产业园区倾斜,加快红草、陆河产业园向周边扩容,支持海丰、陆丰产业园发展“一园多片区”,全市园区征储土地2.4万亩。投入30亿元,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及生活配套设施,加快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建设。聚焦鹅埠、聚焦产业,推动合作区大开发大建设。
全力推进招商引资。以珠三角地区大型骨干企业和特色优势企业的加工制造环节,大型骨干企业和特色优势企业增资扩产、转型升级项目,主导产业的配套企业,拥有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的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企业,规模以上生产业企业等为重点,精准开展产业对接,大规模、成建制、全链条引进更多的企业,推动项目加快落地投产,力争全年引进落地5000万元以上产业项目60个。
加快发展现代产业。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发挥比亚迪新能源汽车、信利光电、海王制药等龙头企业带动效应,确保制造业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15%以上。着力打造“红、蓝、绿、古、特”精品旅游带。推进小漠物流港、红草南储冷链等项目建设,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推进公平服装、可塘彩宝、梅陇金银首饰等产业园建设和陆河健康食品、城区海产品等传统优势产业发展。
三、全力推进中心城区扩容提质,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
以科学规划引领城市发展。立足大珠三角经济区全局,明确功能定位,对接深圳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推动汕尾与珠三角城市规划共绘,加快“多规合一”,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做好交通、海岸线、城市更新等专项规划,完成市区西片、北片等控制性详规编制,抓好“可塘-赤坑-潭西”汕尾中心点、红海湾国际旅游休闲度假基地、品清湖区域空间发展和各中心县城等规划编制工作。
统筹推进扩容提质。加快市城区土地收储,完成征地1.6万亩。东片以中央商务区为中心,加快站前路、站前横路、东城大道东段等建设,拓宽红海东路,实施海绵城市样板工程,推进碧桂园时代城、保利大都会和汕尾农商行总部大厦等商贸综合体建设,推动物流、商贸、金融、会展等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打造城市新区。西片以一港一湾为重点,加快工业大道西、金鹏路、西城大道、新衢路建设,扩建汕马路,启动建设罗马广场至沙滩公园海滨大道西段,推进马宫特大中心渔港和金町湾滨海旅游度假区建设,打造“丝路渔都”和城市旅游综合体。北片以红草高新园区为载体,推进红草大道、红草中路等园区路网和生活配套设施建设,加快产城融合,打造高端产业新城。中部加快新中轴线规划建设和环品清湖综合整治开发,推进环品清湖路东南段建设,实施环湖路绿化景观升级改造,形成“移步换景”的精品空间。推进品清湖蓝色海湾整治和美丽海湾建设,全面改善品清湖水质和沿岸环境。推进老城区城市更新。
全面加强城市管理。以“创卫”“创文”为目标,全面开展城乡环境整治行动,向“脏乱差堵”宣战。持续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确保市区违建“零增量”。深入推进干线公路、背街小巷、集贸市场卫生环境综合整治,清理整顿占道经营、乱停乱放,全面清理违章户外广告,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坚决依法取缔非法营运三轮车,妥善解决好三轮车从业人员再就业和特困人员生活保障,增加新能源纯电动公交车至600辆。创建文明村居523个、文明镇(街道)35个,市中心城区进入省“创文”先进城市行列,其他县(市)进入省“创文”先进县城(城市)行列。
四、全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快对外开放合作步伐。
系统推进全面创新。今年市财政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力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30家,R&D占GDP比重提高到1%。推进深汕特别合作区申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汕尾高新区申报国家级高新区,新增各类研发机构、研究中心、实验室等36家,新建创客空间6家,吸引创新创业团队和1000名以上创客进驻。鼓励自主创新,争取专利申请量达1400件、授权量达960件以上。实施“红海人才计划”,设立2亿元的“红海人才基金”,今年市财政首期注资5000万元,用于引进高层次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硕博毕业生、名师名医等的奖励和补贴,今后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毕业到汕尾工作,分别一次性补贴2万元、5万元。
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基本实现“僵尸企业”市场出清。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主动融入大珠三角经济区,全面落实深莞惠+汕尾河源“3+2”党政主要领导第十次联席会议涉及我市的重点合作事项及《海洋产业经济协作示范区建设纲要》《共建海上旅游航线发展粤东滨海旅游框架协议》。
五、全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三农”工作转型升级。
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把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放在突出位置,推动质量兴农。持续夯实现代农业基础,新建高标准农田11.94万亩、粮食仓容10万吨,加快海丰优质水稻生产基地建设,支持华侨区建设省良种良法示范基地,保障粮食安全。扶持国泰、海亮、陆港等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争创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1个、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4个,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抓好海丰县平东农业主题公园和莲花山休闲农业观光园、陆河县罗洞生态农业观光园、华侨管理区四季果园旅游区等建设。加快马宫特大中心渔港项目建设。
深化农业农村改革。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细化落实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办法,全面铺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70%确权任务。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县、镇、村三级互联互通。推进供销社综合改革。
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完成农村公路建设59公里,确保2018年底基本实现村村通客车。继续推进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推动村村通光纤、村村覆盖4G网络。加快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加强农村人居环境集中连片整治,创建一批宜居示范村庄。加快农村危旧房、“空心房”改造工作。
六、全力补短板惠民生,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
实施新一轮精准扶贫。把精准脱贫作为保障民生的首要任务,全面落实“六个精准”要求,实施“五个一批”工程,确保今年5.7万相对贫困人口实现脱贫。主动对接国家和省革命老区扶贫政策,争取上级在财税、投资、金融、国土、生态等方面更多扶持政策落地。全面对接深圳对口帮扶,统筹推进以产业共建为重点的全面对口帮扶和以脱贫攻坚为重点的扶贫“双到”工作。
深入推进教育攻坚。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先进市创建工作,确定时间表、路线图,强化督导考核,推动陆河县率先建成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大力建设以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新增幼儿园31所。抓好义务教育“防流控辍”工作,确保初中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推进市林伟华中学、市城区新城中学、陆河县河田中学创建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抓好陆丰市龙山中学新校区等项目建设,确保高中毛入学率达88.7%。推进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扩建、市体校新校区建设工程。深入实施“强师工程”,新增5个以上市级教师工作室。
全力补齐医疗卫生短板。全力推进深圳援建的汕尾市中心医院项目建设,加快土地清理和建设设计,确保这个高水平的三甲医院今年上半年动工建设。深化与中信集团合作,力争市人民医院创建成为三甲医院。建设市第三人民医院和3所县级综合性医院,推进市第二人民医院肿瘤防治中心、海丰县彭湃纪念医院新院区和陆河县人民医院住院大楼等项目建设。对接省、深圳医院对口支援,大力引进医学优势学科和优秀医学人才,力争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海丰县彭湃纪念医院、陆丰市人民医院各新增1个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县级医院与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完成23家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村卫生站医生待遇。支持民营医院发展,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加快文体事业发展。精心办好“马思聪杯”小提琴邀请赛、F1摩托艇世锦赛、红海湾国际冲浪邀请赛、中国龙舟公开赛(汕尾海丰站)、市运会、市群众音乐舞蹈花会等文体赛事,打造文化惠民活动周、新年音乐会和“一县一品”群众文化活动等文化品牌。启动市图书馆扩建工程,加快推进市民文化中心建设,完成市民体育广场建设,完善基层文体设施配套。
推进人社等社会事业发展。突出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实现城镇新增就业4.8万人,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就业2.7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0%以内。推动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医保制度一体化,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优化大病保险制度,把困难群体报销比例提高到70%以上。
同时,注重解决民生突出问题,办好十件民生实事。
七、全力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大力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推进奎山河、奎山湖治理,强化公平水库、赤沙水库、螺河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管理,抓好公平水库灌区总干渠饮用水隔离保护工程。深入开展新一轮绿化大行动,加强汕尾大道、环品清湖等主干道和重点区域两侧山体绿化美化及林带林网建设,完成森林碳汇造林22万亩,建设生态景观林带50公里,新增森林公园3个、湿地公园1个,新增乡村绿化美化示范点100个。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加快推进桉树退出。推进红海湾国家级海洋公园建设。
强化节能减排降碳。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完成省淘汰“黄标车”任务。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投放运营新能源纯电动公交车600辆,推动全市0-50公里公交化全覆盖。
八、全力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维护平安和谐稳定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