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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近年来,由于食用农产品安全危机频繁发生,特别是疯牛病、奶粉事件、禽流感事件的发生,严重威胁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给各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建立一个覆盖生产、加工、监管、检测、流通各环节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显得尤为重要。
王蕾等从功能层次结构、结构-行为-绩效(SCP)两方面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可追溯系统实施的概念框架;王波等分析了国内外农产品和食品领域可追溯系统的研究现状,并对我国可追溯系统的建设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闫凤超等搭建了一种垦区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对系统的设计目标、设计原则以及系统解决方案进行了阐述;谭广巍等基于ASP动态网页设计方法开发了有机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设计原则
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以及对国内外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的初步研究,要建立一个优良的安全追溯信息系统需要遵循一定得的原则,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科学系统原则。建立安全追溯信息系统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现代的信息技术,来保证食用农产品的安全,使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管理更加科学和有效,所以建立安全追溯信息系统,我们要从整个管理系统出发,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律,又要从信息收集、加工、传递、贮存等工作系统出发,周密地进行系统设计。
第二,经济效益原则。建立食用农产品的安全追溯信息系统,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应努力做到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效益大、数量多、价值高的信息。
第三,适应性原则。食用农产品的安全追溯信息系统是为了适应、简便安全管理工作而提出来的,如果所建立的系统不能适应目标的要求,那就没有任何价值。
第四,标准化原则。应对整个系统进行统一标准的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同时还应考虑与其他食用农产品的安全追溯信息系统的结合问题,制定符合国内国外的通用原则和标准。
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框架设计
(一)系统的整体结构
食用农产品的安全追溯信息系统的设计要立足于农产品信息体系,以现有农产品信息网络框架为依托,在近年来国家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与监督下我国的农产品信息网络已具有一定的规模,形成了“上下贯通,横向相连”的网络体系,国家-省-市-县四级梯度联网已趋于完善,信息网络已经畅通无阻。横向方面,目前的信息网络已经可以与大型数据库、高等院校、专家组织进行有效地合作和联系。但是这个四级梯度的构架只是延伸到了县级,没有将乡、村、农户的有关信息录入系统。因此,如何将四级梯度构架往下进行延伸,即形成国家-省-市-县-乡-村-农户的完整结构,实现信息服务到基层农户,是目前还需发展完善的环节。
根据我国农产品信息网络框架与系统功能的要求,食用农产品的安全追溯信息系统的结构应该是一个上下贯通、横向互联、协调高效的整体的网络结构。各个层次之间能够有效的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和整合。而且这个网络结构应具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能有利于各个企业之间实现信息的交流和整合,降低系统资源的成本,提高整个系统的效率。二是有利于各级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互换和共享,以更好地实现各级政府对整个系统的监管和调控的能力。
(二)系统的功能结构
农产品安全追溯是在全程质量监管、产品质量抽检、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生产记录档案、销售记录档案的全面规范管理,建立电子档案,依托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信息、汇总分析后构成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查询消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发生农产品安全责任事故,更可直接追溯到责任人,从而分析产品的问题,及时进行召回,从而减少对社会和企业的危害。而根据目前国内外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的有关研究,一个完善、有效的系统一般应具有以下几个的基本功能:数据信息管理模块:主要包括数据信息的导入、导出、备份等;系统管理模块:系统登录人员身份认证,系统权限分配等功能;用户认证模块:能认证用户的身份信息,根据用户的身份信息登录追溯系统;系统产品认证模块:凡参与系统的企业的产品,都应有相关的认证信息,该模块主要负责认证产品信息;信息查询模块:能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查询产品的信息;客户投诉模块:记录客户反应的信息以及信息的处理状况;系统的产品召回模块:根据客户反映的信息,查询并分析产品出现的问题环节,召回有问题的农产品。
四、小结
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当安全或产品不合格事件发生时,通过快速撤回问题产品,把影响控制到最低点,能有效保护企业的名声,提高企业的应急能力。此外,通过追溯信息,还可以增加企业产品的附加值,树立企业品牌。
参考文献:
1、王蕾,王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有效实施的经济分析:一个概念框架[J].软科学,2007(7).
2、王波,王顺喜,李军国,谢静.农产品和食品领域可追溯系统的研究现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7(10).
3、闫凤超,杨博.垦区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系统研究[J].现代化农业,2009(4).
现行农产品流通体系存在的问题
1.整个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缺少“大脑”与“中枢神经系统”,物流与信息流处于原始的自发盲从状态,流通环节繁琐众多,并且处于原始传统状态,难以实现农产品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导致无法形成全国统一的大市场。
2.农产品流通的标准化程度非常低,不利于大流通、大市场的形成,一方面由于农产品的标准化程度低,同时也是流通标准化对农产品生产标准化的引导不够,优质难以实现优价,在我国除了期货市场上市交割的农产品外,其它农产品的标准化难以展开。另外,工业标准化形成的农产品标准化概念也误导了中国农产品标准化体系的建立与形成。
3.现在的农产品流通体系未适应建立科学的农产品定价机制的需要。区域市场的割裂,城乡市场的割裂,不同农产品市场之间的割裂,使消费者与生产者被重重隔开,消费者与生产者无法平等实现对农产品的定价权。一方面,针对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农产品价格长期受到压制,农业投资的回报率长期大大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农民对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严重不足,绝大多数农民的生产还是基于自身的生存需要为主,而非出于市场化与商业化的满足社会消费需求,长此以往将严重削弱中国农产品安全的基础。另一方面,针对消费者而言,长期处于CPI通涨的高压下,中低收入家庭的食品安全遭受威胁,成为中国民生的重大隐患。在此基础上,农业生产对政府性投入的依赖程度不断增加,扣除农业税取消不算,中央财政对农业的投资从2004年的2626亿元猛增到2010年8183.4亿元,2011年将继续增加到9884.5亿元,折合每吨粮食生产政府投入接近2000元。在这样脆弱的农业生产基础上,各产地、各品种无法形成自主定价权,中国农产品整体也无法形成自主的定价权。
4.现在的农产品流通体系无法满足以定单农业为基础的农产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形成与巩固的需要。产业带构成主体的基层政府、农户积极性难以进一步调动起来,主体间的协作关系没有建立起来,相互间的恶性竞争日趋激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产品结构与重点产区布局不合理,同构现象严重。科技投入严重不足,种源质量不高,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普及不力,准化生产水平较低,直接导致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农产品科技含量低、竞争力不强;优势农产品产业带规划无序、加工能力分散、加工水平普遍偏低,产业化发育不健康;另外,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发展的政策与支持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缺乏专项性的政策法规,农业财政投资力度不足等等构成农产品产业带建设遇到的老大难问题。
5.现在的农产品流通体系无法满足农产品安全供应链形成的需要。从地头,到收购商,到产地集贸市场,到中心批发市场和区域批发市场,再到消费地农贸市场(超市),甚至社区服务店,最终到达消费者家庭,其间的每一个环节,抛开层层加价与损耗不说,每个环节都给质量安全隐患提供了机会,一些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的流通链,也会因为市场的变化不断出现信用危机,直接威胁和破坏安全供应链。
当前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下,流通成本居高不下,粮食流通成本高达30%,鲜活农产品流通成本超过60%;同时流通产生的损耗更是惊人,粮食损耗达到15%,水果蔬菜损耗率高达25%;并且全社会商品流转次数极低,全国平均年度流转次数仅为3.6次,相当于美国的二十分之一。
如何建立中国特色的农产品流通创新体系
上海大宗农产品市场凭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优势,从追求供给方和需求方权利平等出发,以合理配置全国农产品资源为宗旨,以为中国农民创造平等的贸易机会为使命,以建立符合中国农产品流通特征的交易规则为己任,采用互联网与物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组织全国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通过网上直接进行农产品交易,再以全国已经形成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为接点,农贸市场、超市为落点,采用“竞价交易(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专场交易、中远期交易” 多种交易模式,满足农产品贸易的多层次、多规模、多种类、多变化的需求,成就国家层面的农产品交易中心、信息中心、结算中心、定价中心、资源配置中心。这之中,现代技术与管理是手段,政府依法监督是保障,同时,农产品期货交易将相得益彰,共同发挥作用,以此为核心构建起中国农产品流通新体系。在新的体系下,当前普遍存在的1、2、3级批发甚至4、5级批发商将被剔除“出局”,他们的形态将在新的体系下发生变化与转移,向上游靠拢成为“企业+合作社+农户”的生产型企业组织,向下游成为超市与社区连锁店,还有转型成为专业的物流企业。中间许多的经纪人、商贩、批发企业、贸易企业将转型为农产品流通的现代服务业,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环节大大减少,价格形成的公开与透明,交易结算的快捷与安全方便,层层加价与搏弈以及暗箱操作将彻底根除,生产者与消费者直接对话成为可能,流转效率大幅度提升。从而进一步推动上游生产形成同盟体,促进现代农业产业化的形成,农产品品牌化成为一种可能,农产品安全程度大幅度提升。
(上海海洋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上海 201306)
摘 要:本综述主要结合冷链配送、生鲜农产品、食品网购几个方面进行了相关的研究综述。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关于冷链配送的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冷链配送与生鲜农产品安全的研究综述;第三部分是食品与网购食品购买意愿影响因素的研究综述。
关键词 :冷链配送;生鲜农产品;食品安全
中图分类号:F719.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1-0164-02
收稿日期:2014-10-28
基金项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重点项目“电子商务环境下网购鲜活水产品的运作模式与质量安全管理研究”。
作者简介:刘敏(1991-),女(瑶族),广西桂林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林经济管理;刘华楠(1971-),女,湖北武汉人,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食品经济管理。
在中国,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生活节奏越来越快,“上班族”去实体店购买物品的时间越来越少,即使下班后有时间去购买,下午购买的农贸类食品往往比早上购买新鲜度会差很多。电子商务最近几年的如火如荼发展,在网络上直接购物的便利性和优势已经深入人心,相信未来不久需保鲜的农产品,特别是鲜活水产品的网络购物需要会越来越强烈,下一个网络购物的明星将是以鲜活水产品作为突破点,由于生鲜农产品从生产到供应的复杂性和生鲜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薄弱性,使网购生鲜农产品安全成为了网络农产品交易中的一个新盲点。本文对网购生鲜农产品的基础部分冷链配送和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相关研究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一、关于冷链配送的研究
(1)冷链物流的概念
冷链物流(Cold Chain Logistics)本质上还是一种物流形式,只是因为要求较高,被人称之为是一种特殊物流形式,主要包括了通过冷藏对食品进行配送的过程,包括了需要冷藏的食品的生产、存储、销售和配送整个环节,因为整个环节都是需要处于特点的低温环境下的一项系统性的、要严格保证产品质量的工作。冷链物流技术也在不断的发展和演进,随着世界科学技术的进步,目前冷链配送技术的发展越来越趋向于成熟,是以冷冻工艺学为基础、以制冷技术为手段的低温物流过程。
(2)国内外冷链物流的研究现状
早在两个世纪前,随着冷冻机、电冰箱等新科技产品的发明,保鲜食品和冷冻食品被人们所发现并推入市场环节,可以说是冷链物流的开始。欧洲国家和美国都是较早开始注重冷链物流配送的建设,同时也强调对冷链物流配送过程的管理。逐步开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冷链配送体系。1894 年,美国学者Barrier和英国学者Ruddich最早提出了关于冷藏链(cold chain)的定义。1959 年美国皮尔斯柏利公司与美国航空和航天局开始联合开发航天用的食品时,提出了 HACCP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即我们常说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control point,HACCP)体系,这种体系反映了一种科学的、方便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便于管理,目前世界各国都已经开始使用,中国也不例外。
目前,国外的冷链研究内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Den Ouden、Zuurbier (1996)等学者第一次提到食品供应链(Food Supply Chain)的定义,认为食品供应链管理是在生鲜食品生产、储存、销售、配送等各个环节中所开展的一种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操作体系,食品供应链管理等的目标主要是达到降低成本的同时能够保证质量,保证食品的安全以及提高时效的一种管理。Bogataj等学者(2005)分析了冷链物流配送管理过程中易腐的食品的稳定性相关问题,并提出了一些零散的解决方案;Montanari等人(2008)认同在冷链物流配送中最重要的是严格控制温度,能持续稳定的保证时间的控制温度,这是两大关键点。
20 世纪 50 年代左右开始,伴随我国各种生鲜食品的外贸加工出口等需要,我国也开始冷链物流。1982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这直接推动了食品冷链物流的快速发展。HACCP 认证体系也开始随之被重视,目前在中国的水产品加工领域,已经有近千家的相关加工销售企业已经按照美国水产品的法规要求开始建立和实施HACCP体系,这是企业重视管理的结果,也反映了HACCP在中国的巨大空间,并且 HACCP 体系也逐步向其他食品领域扩展。但是,我国冷链物流体系还远远不够完善,无论是与发达国家比较,还是从经济发展的消费内需来看,都有很大差距。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人口众多,需求量巨大,食品规模巨大,加之八十年代前国家重视不足,使得行业并没有统一行业规范,相比于需求已经建立的冷链物流还远远不够。
因此,学术界开始对冷链物流配送概念以及研究开始逐步深入。冷链可以分为四种不同类型,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定义:有学者从食品、医药、化学品等冷链对象(所指向的物不同)的角度提出冷链的定义。也有学者从流通环节来定义冷链物流。有学者从物流供应链的方面来对其进行定义。也有学者从整个不同产业发展的角度提出冷链的定义。以下做一些简单的列举,郝丹(2009)就曾对国际水产品的冷链物流配送的优化问题进行过研究,从产业角度定义冷链物流。另有一些学者从冷链物流的技术角度出发,研究了如何控制采用何种技术何种方式何种管理可以对冷链物流模式的优化。
二、关于冷链配送与生鲜农产品安全的研究
冷链配送和食品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在冷链配送的相关研究中,很多研究都比较总是食品安全的保证与控制。
(1)国外学者关于冷链配送与生鲜农产品安全的研究
国外关于食品冷链物流的研究开始得比较早,现在基本都已经完成了冷链体系的建设,但是特定在研究关于生鲜食品配送食品安全方面的论文还不是很多,而且大都是作为食品供应链研究中的一部分来开展的。Glen,J.J.(1987)在自己的论文里,对生鲜农产品供应链研究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并且通过构建优化求解模型所得出的结论,提出了相应的管理建议。Milier,Leung,&Azhar(1997)以新鲜西红柿为研究对象,开发了两个采收和包装模型,该模型反映了如何决策采收的梳理,时间分配,存储量的大小以及如何配送,配送数量等等问题,都是以降低配送和采收的成本,同时能够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为目标的。I.Hunt等人(2005)比较早的基于电子商务网络购物作为背景,重点分析了农业产品的物流环节对销售环节和整个供应链环节的影响。
(2)国内学者关于冷链配送与生鲜农产品安全的研究
国内对生鲜食品配送的研究开始时间落后于发达国家。曹云(1998)曾提出来生鲜食品的配送和加工以及流通是息息相关,对于连锁配送来说,更是如此。恭树生等人(2006)从供应链的上游、中游、下游企业作为出发点,明确提出在我国,需要保鲜的食品企业范围,上游企业主要涉及到一些加工企业,包括生产后直接速冻企业,中游的企业主要是批发商,涉及到配送中心等,而下游则是零售,包括消费前面一点的配送企业,包括终端消费的酒店等主体。凌宁波和朱风荣(2006)的论文比较总是食品安全与配送之间的关系,并分析了我国目前需要保鲜的食品在销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食品安全情况,并以终端超市等连锁型的终端零售为主体,认为从终端零售出发构建整个供应链具有很明显的优势。熊惠、李靖(2008)则认为,研究冷链配送食品安全问题,要从消费者行为的角度出发,要分析消费者的需求、态度和满意,以此作为提供效率和效果的出发点,同时在论文里对食品安全的特性和第三方物流模式进行了分析,并希望能找到适合我国现状和国情的冷链配送食品安全发展思路。
三、文献述评
总的来说,目前,在食品安全的大背景下,我国的冷链物流配送目前还只能说处于初级阶段向高级转化的阶段,主要是由于冷链配送市场分散,单个市场规模较小,区域性又较为明显,自然需要较高成本和技术要求进行构建,缺少龙头企业,政府又不能直接统一市场。这使得现今的冷链配送硬件较为陈旧,设施技术水平较为落后,更新换代成本无法消化,自然运输配送效率低,保鲜技术也达不到市场要求,从而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但反观最近几十年的发展,虽然问题较多,但我们国家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和冷链配送,企业对技术的要求和管理水平以及经验都在不断增强,市场规模逐步增大,这对于冷链配送发展都是及其有利的。通过网购市场不断增大,消费者网购食品需求巨大,中国冷链势必会迎来黄金发展时期。这是社会发展的结果,也是中国冷链发展的关键。
参考文献:
[1] DenOuden.P.J.P.Zuurbier.Verticalco-operation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marketingchains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product differentiation in pork[J],Agribusiness.1996,(3):277-290.
[2] Bogataj M,Bogataj L,Vodopivec R.Stability of Perishable Goodsin Cold Logistic Chains[J].Production Economics,2005,93-94(1):345-356.
[3] Montanari R.Cold Chain Tracking: a Managerial Perspective [J].Trends in Food science & Technology,2008,19 (8): 425-431.
[4] 郝丹.国际水产品冷链物流优化——以BSL公司为例[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09.
1.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种类对比情况
据统计,目前我国与蔬菜有关的强制性国家农药残留标准34项, 涉及农药残留指标58项,农药52种。其中,GB18406-1-2001涉及农药残留指标46项,农药41种,该标准有28项农药残留指标,涉及26种农药。自2001年以来,农业部又陆续颁布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33项,但涉及的农药残留指标没有超出国家无公害蔬菜标准的范围[1]。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蔬菜农药残留标准有 827 项指标,涉及146种农药; 欧盟的蔬菜农药残留标准有583项指标,涉及76种农药。我国蔬菜农药残留指标和指标涉及的农药都比较少,残留指标分别是CAC的7.0%,欧盟的9.9%;涉及的农药种类分别是CAC的35.6%,是欧盟的68.4%。可见,我国蔬菜农药残留标准与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相比不仅农药种类少,农药残留指标更少。这是导致我国蔬菜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我国蔬菜技术性贸易壁垒作用不显著的关键因素[1]。
2.食品中污染物对比情况
我国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与欧盟1881/2006食品定污染物的最大限量标准相比,首先从检测项目分类来看,后者比前者多了毒枝菌素部分规定;其次从食品分类来看,后者对同一类食品的不同生长时期、不同的用途的限量都做了很细致的划分,对于检测工作人员的判断提供了很好的依据,而前者只是笼统按食品名称进行分类;最后是前者规定的亚硝酸盐检测,亚硝酸盐作为一种防腐剂极有可能被人们添加到食品中,这与标准中规定的非有意加入食品中的物质为污染物的概念相互矛盾,而后者规定的食品自身带来的硝酸盐检测,来得更为合理。
3.肉类中兽药检测项目对比情况
我国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只是对13种兽药进行了规定检测,欧盟对于肉类的兽药检测种类达到百余种,单单看磺胺类药物项目,前者只是简单规定可食性组织,而后者则几乎对所有的兽药都详细的规定了肌肉、肝脏、肾脏、脂肪四个部位进行检测,面对实际情况,后者的检测标准更具有可控性和更强的目的性。
4.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问题及建议
4.1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4.1.1 标准所要检测的项目总量远远不够
蔬菜的农残和肉类的兽残及污染物都比欧盟的标准明显少了一大部分,标准所覆盖的农药、兽药品种过少,未形成有效的体系,从我国出口到欧盟等地的农产品看,已有相当的农药、兽药其它种类未列入我国标准检测项目中,技术壁垒已成为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一大瓶颈。
4.1.2 监控体系没有形成
由于我国绝大部分农产品检验实验室都是官方背景,政府首要考虑的是农产品的合格率,检验数据也只是为了任务而检验,目的并不是为了长远的不同地区的农产品危险性评估打基础,缺少与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制订有关的毒理学和社会学调查研究,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未形成长期有效的农产品农、兽药监控体系,再加上不同地区间行政部门的干预,检验数据更得不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只能形成点对点的监控,未能形成面对面的监控。
4.1.3标准更新的时间长
首先是检测项目,象我国现有的无公害农产品安全要求还是2001年颁布的,已经十一年了,实际的农产品生产状况早已悄然的发生了变化,农户所添加的农、兽药种类范围早已超出原来要求所规定的了,但按标准要求来检测的话,农产品还是合格产品,对群众的健康构成了极大的威胁。目前的地沟油事件就是最好的诠释,按我国的花生油卫生标准,地沟油是合格产品,地沟油已经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但我国现有的花生油卫生标准并没有得到及时的更新,难怪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已经完全失去了信心。
其次是标准中所规定的检测技术,象2010年的食品中铅的测定标准中,前处理方法中并没有包括国际上最常用的微波消解法,考虑到我国国情并不是每个地区都有足够的财力去支持检测设备上的更新,但如果政府真正重视食品安全的话,就应该整合资源,做大做强检验实验室,而不是一味的增加实验室的数量,而忽视了实验数据的质量,因为实验数据的质量才是食品安全最最重要的关卡。
4.1.4标准太统一
由于我国地大物博,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气候、土壤、水源条件,农产品在其生长期间所遇到的病虫害、疫病会有所不同,我国目前的农产品安全标准没有分地区,标准制定者在制定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这会造成某些农产品检测项目上遗漏和缺失,农产品质量会大打折扣。
4.2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建议
我国应积极开展对于国际标准的研究工作,参与国际农、兽药残留标准的制定,加大对国内实际农产品生产状况了解力度,增加农产品检验经费,结合国际先进检测技术,制定出既符合国内实际生产情况,又和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我国标准的更新应建立动态机制,应与现实的生产状况保持高度一致,规定的检测项目更广更多,不能让不法生产者逍遥法外,合法生产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扰乱经营生产秩序。
关键词:农业大数据;概念;特点
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7.10.007
1什么是农业大数据
1.1农业大数据的概念
农业大数据是根据农业自身的特征,即农业地域性、季节性、多样性、周期性产生的来源广泛、类型多样、结构复杂、具有潜在价值,并难以应用通常方法处理和分析的数据集合。
1.2农业大数据的特点
1.2.1 数据量大 从行业上看,其包含了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等领域的信息,并延伸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饲料、农产品加工等子行业的所有信息。同时包含各类统计数据、进出口数据、价格数据、生产数据和气象数据等。有国内区域的数据,也借鉴国外数据。
1.2.2 数据类型多 有土地资源数据、水资源数据、气象资源数据、生物资源数据等资源数据;有种子、化肥、农药、苗木、耕地、水利、农机等种植业数据,也有仔猪、饲料、圈舍、疫情等养殖业数据;有市场供求数据、行情数据;有国内生产数据和国际农产品动态数据。
1.2.3 处理速度快 除常规的数据采集、人工报送外,还应用全球定位系统(GPS),可以快速地、大量地生成自己的位置信息;通过地理信息系统(GIS),可以快速地建立农业信息资源库、农业资源动态监测、农业生产的管理和决策;利用遥感(RS)成像技术,可生成农业资源、农业灾害、农作物生长情况的信息地图。
1.2.4 精确度高 农业大数据通过科学采集、预处理,精确的分析和挖掘,具有较高的精确度。
2农业大数据技术
农业大数据技术体系包括大数据的采集与预处理技术、大数据存储与管理技术、大数据计算模式与系统、大数据分析与挖掘技术、大数据可视化分析技术及大数据安全技术等。
2.1农业大数据的采集与预处理技术
农业大数据的采集一般通过数据传感体系、网络通讯体系、传感适配体系、智能识别体系和软硬件资源接入系统,实现对海量数据的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接入、传输、信号转换进行管理。数据的预处理技术,一是对海量的数据进行分类,以便于分析;二是对数据进行过滤,提取有用的数据,去掉没有价值的数据。
2.2农业大数据的存储和管理技术
通过数据库技术对复杂的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大数据进行管理和处理,使数据安全可靠存储、去陈余、可表示、可处理、可传输、可视化。
2.3农业大分析c挖掘技术
数据分析有数据可视化分析和数据预测分析;数据可视化分析,就是让数据自己说话,让人们有直观的感受;数据预测分析就是根据可视化分析和数据挖掘的结果作出前瞻性判断。
数据挖掘就是从大量的、不完整的、有杂质的、不清晰的、随机的数据中,提取隐含在其中的、人们事先不知道的,但又是潜在有用的信息和知识的过程。
3农业大数据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3.1为精准农业提供实时的点位信息
在田间对土壤进行采样,通过配置的GPS接收机把样品采集点的位置精确地测定出来并输入到计算机,计算机依据地理信息系统将采样点标定,绘出一幅土壤样品点位分布图,由分布图控制田间各点的施肥种类和施肥量。在收割机上安装计算机、产量监视器和GPS接收机,就构成了作物产是监视系统,当收割作物时,监视器记录下作物的产量信息并通过计算机绘制出每块田的产量分布图,结合土壤养分分布图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影响作物产量的有关因素,为合理施肥和田间管理提供依据。
3.2 GPS导航系统在无人机中的应用
当前,无人机在农业生产中也越来越广泛,如无人机播种,无人机喷洒农药,这些要通过GPS导航系统为其导航。利用GPS差分定位技术对农田喷洒化肥和农药时可以减少横向重叠,节省化肥和农药,避免肥害和药害,尤其在夜间使用,效果更好。
3.3在变量播种中的应用
土壤类型、养分、墒情、地形在田间分布存在差异,为了达到在整块田间出苗整齐,需要农机在行进过程中,根据播种处方图随时调整下种量、下种深度,播种机的位置信息由卫星接收后,被传送至移动处理器,处理器读取播种处方图信息,通过液压系统控制播种机的下种量和下种深度,实现行进间变量播种作业。
3.4农业大数据应用平台
农业大数据应用平台一般包括农业大数据信息平台、互动平台、农产品交易平台等。
通过农业大数据信息平台,可以对农业生产技术创新成果,先进农业生产技术进行传播、分享、推广、实施,也可以为农业政策的制定者和技术的发明者提供反馈信息。通过农产品交易平台,构建农业物联网,一方面农业生产者可以通过平台选择合适的生产资料,另一方面,通过平台消费者可以对农产品的种类、品质、价格进行选择,使农产品和种植、加工、产品开发、包装等进行优化,提高效益。通过农业物联网,可以加强对农产品进行安全监管建立农产品安全追溯系统,保障农产品安全,实现农产品可追溯、可追查、可召回。
4建立农业大数据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1农业信息化的基础薄弱
在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数据挖掘、大数据平台的建立等方面的关键技术都有待于提高,特别是农村互联网的建设基础还比较差,所以要提高认识,加大投入。
4.2人才不足
专业的农业大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管理的人才相对不足,要加大培养力度,提高从业人员水平。
4.3安全力度不够
自20世纪70年代美国斯坦福大学的伯格教授首次重组DNA获得成功,转基因技术及产品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并扮演者愈来愈重要的角色。由于转基因产品对人类、动植物及生态环境在安全上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世界各国政府纷纷立法,加强对转基因产品的管理。而研究转基因产品法律规定的前提就是廓清转基因产品的定义。
对于转基因产品,各个国家称谓不一,而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在相关案件的报告中也并未对转基因产品统一进行称谓,而是交替使用了生物技术产品、GM (Genetically Modified)作物或GM产品等概念来表达各成员国国内称谓的差异性。但是WTO认为,不管称谓为何,转基因产品与利用传统的、自然的育种方式生产出的同类产品不同,是利用DNA重组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这是世界重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做出的较为完整的定义。
2我国对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的现状
我国关于转基因产品的立法始于20世纪末,包括19%年7月实施的《生物基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2001年5月实施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实施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估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估管理办法》,2002年4月实施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4年4月实施的《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上述管理办法分别对转基因产品的安全评价制度以及标识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就法律等级和效力而言,这些条例、办法层次和效力较低,且存在着交叉。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也有对转基因生物进出口的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与《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一定的重复。转基因产品在国际社会日益重要的位置和我国低层次、重复混乱的管理规定之间的矛盾呼唤,立法层次更高的法律法规对此问题进行规范管理。
2012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起草的《粮食法(征求意见稿)》第12条规定:国家保护粮食作物种质资源,扶持良种选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转基因粮食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其实此规定与以往法规相比并无实质进展,而在2014年年底出台的《粮食法(送审稿)》中更是取消了对转基因粮食及种子的规定。转基因技术属于农业科学的研究领域,和其他领域的科技一样,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双刃的。要把转基因技术及产品控制在安全范围,有益于人类社会,就需要在制度上设计合理,监管有力。
3发达国家转基因产品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
3. 1美国
由于不认为生物技术本身会产生特殊风险,美国对待转基因产品的态度总体上是较为宽松的,对转基因产品的法律管制与传统产品一样。这一点体现在1986年美国实施的《生物技术管理协调大纲》中。《生物技术管理协调大纲》规定了涉及生物安全的各个管理部门协调运作,在美国的转基因立法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美国管理转基因产品的法律法规包括《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植物保护法》、《关于生物技术食品上市前公告的建议》等。从国会审理的与转基因有关的议案看,美国先后确认了:转基因产品的标识制度,如《转基因食品知情权法案》;对因转基因产品造成的损害的责任认定制度,如《转基因生物责任法案》;对转基因产品特别是食品上市前的申请和安全保证制度,如《转基因食品管理草案》;对转基因产品的跟踪防御机制,防止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如《基因工程安全法》。
《生物技术管理协调大纲》原则规定了转基因产品的监管部门,有农业部、环境保护局、联邦政府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国立卫生研究院、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五个部门。五个部门独立运作又协同配合。农业部负责保证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种植、养殖。设计了安全评估制度以监测转基因生物对农作物与农场环境存在的风险。经过评估,对风险较高的转基因生物实行特别许可程序,要报请农业部特别许可。环保局侧重从转基因生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方面对转基因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同时根据环境法制定和执行特别法规。国立卫生研究院提供转基因技术的咨询和建议工作,为法律调控提供技术支持。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类似一个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转基因科研、生产、运输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我国《(良食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转基因粮种,在美国被作为转基因生物产品,由《联邦种子法》调控,同时也在上述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框架内。同其他转基因产品一样,被评估安全的转基因种子可以在市场销售。美国的转基因种子同样实行标识制度,标明种子的品种名称、来源、发芽率、监测日期、种子商的基本情况等。在转基因种子的标识真实性上,美国政府执法严格,如标识有意误导市场,企业将面临严重处罚。与严格的标识制度相对,在转基因种子的品种注册方面,法律规定较为宽松,不需品种审定,只要具有真实的标识标签,可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在美国,对转基因种子的管理分两极机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农业部是联邦政府的管理机构,具体事宜由农产品销售局、农业研究局负责执行;而州政府的管理机构是各州农业厅的种子监督质检机构,设种子巡视员,负责转基因种子的标识、批发、零售、出口的巡回监管,如发现标识弄虚作假或质量不合格,可以要求该企业进行市场退出,情节严重的,提请启动司法程序。
3.2欧盟
与美国不针对转基因技术本身进行法律调控不同,欧盟采用的是以工艺过程即转基因技术本身为基础的严格监管模式。欧盟认为,不论何种产品,只要是经过了重组DNA技术就存在潜在危险,就要接受安全性监控与评估。因此,欧盟制定针对转基因生物的法令条例是以转基因技术为基础的,涉及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评价、加工生产、标识、环境释放、进出口。欧盟对转基因产品的立法尤为注重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法令包括欧盟1990 /220指令、2001 / 18指令、2004 /35指令。1990 /220指令即《故意向环境中释放转基因的指令》,旨在不因为转基因生物的科研或是市场化使用而对环境产生危害或危害威肋、。如以科研为目的,申请者要提供所研究的转基因生物与环境的关系,对环境确无影响才能获得许可,如在获得许可后再发生环境危害,还应立刻停止。如以市场销售为目的的转基因产品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即己经进行了环境风险评估并合格,同时不能与欧盟其他相关法律相抵触。2001 /18指令是对1990 /220指令的修订,特别指向转基因种子。该指令规定欧盟范围内用于种植的所有品种的转基因种子都必须得到认可和审批,并提出了更为审慎的预先防范原则,即只要有合理可疑,就要对可能发生的损害进行防护;强制要求申请者自行监督转基因产品并向欧盟委员会提交监督报告,加强了对转基因产品风险的监管;给予公众对转基因产品更多的知情权。对转基因种子,要求必须经过科学论证、评估和审批,确保对人类及动植物健康、环境安全无虞,才能得到许可。这些规则程序同样适用于转基因产品的进口。2004 /35指令即《预防与补救环境损害的指令》,它是一个法律框架,为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提供法律的指导性意见。
新近,有国际组织如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欧洲组织发出这样一种声音:对种子的转基因物质零容忍。他们认为种子种植区域集中,比食品或饲料容易控制,可以将种子转基因物质的混入率控制在0. 1 %。欧盟应为种子的零转基因率提供资金支持,并用法律框架来约束种子市场的转基因污染。
欧盟对待转基因产品的总体态度还是允许转基因生物的存在,但是要给予严苛的监管,以保证人类、动植物及环境的安全,对待进口的转基因生物态度亦是如此。对待传统和有机农业,也给予相当的重视,提出了保证转基因作物与传统农业和有机农业共存的国家政策和法律保障机制。
3. 3日本
日本对转基因生物的管理分为四个环节,分别是实验阶段的转基因技术安全、环境安全、食品安全和饲料安全,其模式介于美国和欧盟之间,宽严相济,由农林省、厚生省、、文部省、科技厅等部门制定法规进行监管。在环境安全方面,同欧盟的2001 /18指令类似,日本转基因生物对环境是否产生损害或损害威肋、由研发机构进行主动监管并向农林省报告。 对转基因产品的监管,日本追踪了整个产品链条,从种子研发或原料进口到加工销售,进行全程安全监控。在转基因产品的标识方面,日本实行强制标识和自愿标识相结合的制度。对与传统农产品在性质上不同的转基因产品实行强制标识;对与传统农产品性质上等同,其外源基因或其编码的蛋白质在加工成食品后仍然存在的转基因产品实行在标识上进行清楚说明;对与传统农产品性质等同且不存在外源基因或编码的蛋白质的转基因产品实行自愿标识。
对于转基因种子,日本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有效监管了在市场上流通的各个环节。主要的法律有《种苗法》、《主要农作物种子法》、《农作物检查法》。转基因种子在进入市场前必须经过双重的安全检测,其依据是2001年厚生省实施的转基因食品、饲料安全评价指南。转基因种子只有同时通过环境安全和食品安全检测,或环境和饲料安全检测才能进入市场流通。2003年,日本修订了《种苗法》,提高了对针对转基因种子监管的标准,如保护良种研发、种植;打击侵权。同年,日本通过了《规制转基因生物保护生物多样性法》,加大了对转基因种子相关企业的自我监管。转基因种子的科研、销售及种植企业要密切关注种子及作物的生长情况,对环境及人类健康的影响,出现安全问题及隐患时必须停止研究、销售及种植。日本在对转基因种子进行严格管理的同时,也大力扶持能保证安全的转基因种子,并积极促成其商品化、市场化,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同时,通过媒体宣传,听取公众意见,为转基因种子的产业化提供法律外支撑。
4发达国家转基因产品法规对我国
转基因产品立法的启示
虽然我国农业部多次强调,转基因粮食作物的商业化种植、销售、加工均属违法行为。但是转基因水稻和玉米的种子和产品却在我国多个地区出现了商业化的销售和种植;而我国出口欧盟的大米也多次因被检测出转基因成分而遭遇进口拒绝,经济损失惨重。如前所述,由于我国相关转基因农产品的法规主要是诸多条例,法律层次较低,无法有效遏制转基因违法现象,所以我国公众对农产品转基因问题上的有效立法期望很大,转基因粮种和产品涉及国家粮食安全和国民健康、环境安全,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重大问题。
在立法形式上,应该设立法律层次较高的专门法,比如《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而以往条例中仅设专章规定转基因粮种和产品问题,或仅设一两条规定很难把问题具体化,操作性差的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在立法内容上,应先综合发达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借鉴其中适合我国国情并行之有效的措施。
首先,应确立我国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管理的法律体系。美欧日等发达国家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立法体系都较为完备,可为我国借鉴。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涉及技术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等诸多环节,监管涉及部门管理、自我监督及公众监督。安全则包括对人类、动植物及微生物安全、环境安全。只有这几个方面相互支撑,才能构建我国转基因产品安全管理的法律体系。
其次,在具体内容上,比较美国对待转基因产品宽松的态度、欧盟审慎的态度以及日本宽严相济的态度,我国应该确立符合国情和国际协议的有中国特色的转基因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一直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针对我国人多耕地少的状况和国际转基因技术科研的逐步深入,我国对转基因粮种的科研生产应该鼓励,但是必须是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对于安全的评估,风险的防范,立法一定要与我国在2000年签署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相一致《议定书》采取风险预防原则,主张即使科学上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该危害必然发生,也应采取必要预防措施,以尽量减少潜在风险。这一规定也与欧盟的2001 /18指令相一致,其中要特别重视转基因农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对于转基因粮种的标识,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只规定了17种产品的强制标识制度,与粮食相关的也只有玉米和大豆,并没有涉及全部主要粮食作物。立法应扩大强制标识的范围。转基因产品的安全如何保障?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即各部门联动。对于我国来讲,农业部门、商务部门、环境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和安监部门都应该是转基因产品安全管理部门,对此立法应该明确。其中对于安监部门的参与是为了保障转基因产品科研、生产、运输等涉及的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另外,各部门权利、义务和责任一定要具体化,要体现在条文中。对于转基因产品的管理者,行政部门的监管是必要的,行政管理权具有公权力这一特殊性决定了行政管理权的有效实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但也要改变行政部门是唯一的监管主体的做法,借鉴欧盟和日本的做法,把部门监管,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种植者的自我监管和公众监管结合起来,共同构建转基因产品的全方位的立体监管模式。在转基因产品的对外贸易上,进口要尤为审慎,对于转基因粮种的进口,要符合《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出口,要符合《议定书》的规定。另外,对传统农业和农作物也应该给予相当的重视,为避免欧盟等国家进口粮食的绿色贸易壁垒,客观上要求发展非转基因和有机农业。
1农产品供应链的主体
农产品供应链涉及以下主体[3]:农户和农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经销商、农产品连锁超市、消费者。此外,政府在农产品供应链的形成和优化中也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有必要对其作用机理和影响进行分析,故将其作为一类主体。几类主体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即为社会大众提供优质、安全和价廉的农产品,来满足社会大众(包括几类主体自身)对农产品的需求。但由于各个主体有着各自的利益诉求,使得农产品供应链上各环节并不连贯,各上下游主体之间并未形成为了各自增值而良性互动的协作式供应链体系,从而造成农产品供应链各个主体的利益未得到最大化实现。
1.1农户和农业合作社
链条的源头是农户,其利益诉求是实现农产品价值最大化和收入最大化,但由于其体量微小,使得其无法以对等的地位参与到农产品交易对手(农产品加工企业、经销商和农产品连锁超市等)的价格谈判中,其博弈的结果经销商和农产品连锁超市通过压低价格而造成该主体整体利益被压缩。正由于个体农户这个“先天不足”的特点,农业合作社组织应运而生,农业合作社是把一定地域内农户按自愿的方式组织起来,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原则,实现合作社内生产互助、技能学习交流、产品交易和市场开拓规模效益共享等,来发挥农产品生产者的合作优势和规模优势,加大其参与农产品定价权谈判的筹码。
1.2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经销商
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产品经销商都是农产品进入连锁超市前的中间环节,其主要是通过提供适合农产品消费的半成品或制成品(农产品加工企业)和交易服务(农产品经销商)来获得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一般来说,它们在与农产品连锁超市进行农产品交易活动中往往是以多对一的关系而存在,为避免不利的谈判地位或找寻更有利的交易机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产品经销商们可能会选择背弃合约精神、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等背信弃义方式来求得短期利益最大化,这必然影响到供应链后端的农产品连锁超市及整个链条的正常发展。
1.3农产品超市
农产品连锁超市可实现农产品集和散的功能,通过统一采购配送、统一包装设计、统一经营方式和服务理念等来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从而降低成本,增加收益。连锁超市由于市场占有率大,对农产品的需求交易(集合功能)和供应交易(销散功能)的作用都会不同程度影响农产品的供应形态、特点和体量,从而可能造成对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垄断性作用。
1.4消费者
链条的末端是消费者,消费者在农产品连锁超市购买农产品时,由于消费者的收入、年龄、文化层次和在超市消费农产品的频次和数量的差异,使得消费者对农产品需求层次也不尽相同。但总体上是为了获得几类主体的共同利益诉求,即获得优质、安全和价廉的农产品。
1.5政府
政府的利益诉求主要在于维护正常的农产品市场秩序和保障安全卫生和合理价格的农产品的供应。此外,政府还承担着实现农产品无公害生产及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
2发展建议
2.1增强农业合作社、加工企业和经销商实力,培养各类社区小型超市
增强农业合作社、加工企业和经销商实力和培养各类社区小型超市,使其更好地参与到大型连锁超市的博弈中,驱使大型连锁超市在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控制农产品价格处在合理区间内。鼓励农户加入农业合作社,以维护自身权益。鼓励农户、农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产品经销商间进行信息共享,通过建立各种产供销的网上信息平台和消息渠道,帮助各方做好挑选谈判和交易工作。鼓励小型社区农产品超市的发展,使其展开与大型连锁超市的竞争。小型社区农产品超市体小,能够迅速随着市场变化调整自身经营策略。由于超市选址满足消费者就近消费的原则,小型社区农产品超市增加农产品经营的灵活性,可以起到抗衡大型连锁超市对农产品价格的垄断性影响,从而保障消费者和整个农产品供应链的利益[4-5]。
2.2政府应为农户、农业合作社和社区农产品超市提供优惠政策
政府应该给予农户和农业合作社参与农产品运输配送、仓储包装与加工和在大中小城市社区农产品连锁超市布点经营的各种便利举措和优惠政策。农户和农业合作社涉足农产品连锁超市和农产品运输配送仓储等环节,是实现农户增收的重要举措,由于农业相对于第二、三产业生产率偏低,农户和农业合作社单靠农产品种植和养殖等生产活动无法达到平均收入水准,因此政府应该给予农户和农业合作社参与农产品运输配送、仓储包装与加工和在大中小城市社区农产品连锁超市布点经营的各种便利举措和优惠政策,实现农产品带给农户和农业合作社以整个供应价值链的增值收益。农业合作社直接进入大中小城市社区布点农产品连锁超市,能够实现农户、农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连锁超市利益相统一[6-7]。此外,以地域为组织单位的农业合作社所布点的农产品连锁超市彼此间展开竞争,由于对农产品的产地、品质规格成色等的标示,农产品连锁超市为了维护自身形象和利益,会形成农业合作社和农户内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的监督管控机制,从而能更好地做好农产品服务工作。
3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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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这一概念,最早是在2005年的世界信息峰会上被提出的,在当时的峰会报告中明确指出了物联网的时代将要来临。物联网是在互联网、计算机技术与移动通信得到快速发展之后的新型的信息产业发展,也是信息产业在未来的主要发展方向及产业调整、更新的核心发展动力。物联网目前还没有比较明确的标准化体系结构,一般来说,物联网主要的体系结构包括了感知结构、网络结构及应用结构。感知结构主要是通过RFID技术以及物联网整体结构中的传感器、网络技术等,来对相应的物品进行感知,在感知基础上进行物品识别分析,之后再进行资源共享。网络结构是物联网整体结构中的基础结构,具有比较重要的意义与价值,感知结构采集到的物品信息都要被传输到网络结构中,网络结构再利用互联网技术对这些信息进行相应的计算分析。应用结构是物联网整体结构中的输出部分,主要是对信息进行最终决策,并且实现人物交互或物物交互。
2物联网技术在现代农业信息化中的主要应用
目前,随着我国相关技术的不断革新与深化发展,物联网技术在我国的各领域中都得到了较为广泛的普及与应用。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推广农业信息化的建设工作,物联网技术在现代农业信息化中的主要应用就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农业环境的监控
物联网技术在现代农业信息化中的应用,首先就体现在对农业环境的监控方面。农业生产想要获得最终成功,保证农产品的整体质量,就需要种植人员和农业部门对农业环境进行实时监控,以此掌握农业环境中的不断变化的信息,为农业生产的现代化种植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但是,传统的农业环境监控工作,一般都是靠人力监控来进行,不仅需要耗费较多的人力资源,监控效果的准确性也经常得不到保证。应用新型的物联网技术对农业生产环境中的天气状况、作物土壤状况等进行实时监控,不仅可以保证监控工作顺利进行,还能实现对农业生产的预警功能。应用物联网技术对现代农业信息化中的农业生产环境进行监控的时候,主要是利用了物联网技术体系中的智能化程度较高的传感器。这种传感器可以在任何时间对农业生产中的环境信息进行相应的采集,并且将所采集到的数据进行传输,工作人员通过对数据进行相应的分析就可以知道当前农业生产环境的具体情况,并提出针对性较强的农业生产建议。
在利用物联网技术对农业环境中的天气因素及水资源因素进行监控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可以与当地的气象部门进行合作,将物联网技术与气象部门的信息技术进行实时结合,第一时间掌握农业生产环境中的天气情况。在监控农业生产环境中的水资源因素时,由于物联网技术与气象部门的预报技术进行了紧密结合,因此,农业生产环境中的降雨量、降水总量、具体的水位变化情况、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质问题等都可以被物联网技术进行实时接收与传递。这样一来,工作人员就可以及时掌握农业生产环境中的水资源因素,做好相应的抗旱及防汛工作。某地的农业生产部门在现代农业信息化工作中应用物联网技术对农业生产环境中的环境参数进行了实时的监控与分析。该地农业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物联网技术中的传感器来监控当地农业生产中的具体温度、光照时间、土壤成分与湿度、土壤的肥沃程度等。工作人员通过分析传感器收集的数据就能实时掌握具体的环境参数,并及时指导种植人员对农作物生产环境进行改善,及时排查病虫害等,保证了当地现代农业信息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2.2远程诊断
我国很多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工作,存在比较分散、病虫害多发、农作物生长诊断困难等主要问题。这样一来,农业部门就可以利用物联网技术来对农作物进行远程诊断。目前,我国的寿光蔬菜基地已经在使用这种比较先进的物联网诊断终端,来实现对农作物的远程诊断与分析工作。寿光蔬菜基地应用的这种物联网诊断终端,内部主要包括了智能传感器、传输网络、专家诊断平台等部分。该终端设备的前端主要利用传感器来采集相应的音频与视频,以此保证专家可以通过分析数据来进行相应的对讲,与此同时,专家可以通过该物联网终端对种植户进行远程指导,帮助他们进行农业生产。寿光蔬菜基地应用的这种物联网远程诊断终端,不仅提高了农业诊断工作的效率,也保证了农业生产的整体效果,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2.3保障农产品安全
当前,我国农产品安全事故频发,给人们造成了严重的心理负担,也不利于现代农业信息化工作的持续推进。在这样的情况下,农业生产部门可以利用物联网技术来保障农产品的安全,加强农产品从种植生产到最终销售的一系列监管工作。这样,就可以保证农产品的流通过程处在严密的监督之下,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概率降到最低。目前,我国已经在猪肉等农产品中开始利用物联网技术实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一些地区的农业部门在农贸市场配备了带有传感、追踪等物联网技术的溯源系统,消费者购买农产品后会得到有溯源码的凭条,并且根据凭条上的溯源码来追查农产品的产地、质量、检疫情况等,有效保证了农产品的安全。
3结论
【关键词】农业;环境监测;安全生产
目前,若想有效的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大力发展各种安全生产技术,就必须要提高农业生产环境的安全性,这也是农业安全生产中能够不容忽视的基础和前提。根据多年的工作实践总结得出,没有一个优质、可靠的农业生产环境,就无法达到农业安全生产的要求,更是无法生产出高质、安全、可靠的农业产品,同时失去了这个基础前提,那么农业生产安全也必然是一纸空文,犹如无源之水、无土之木。
1.农业环境监测机制概述
随着世界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农业生产技术也呈现了出巨大的变革,农业环境监测机制的地位与作用日益突出,成为现代农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目前,在社会发展中农业环境监测机制逐步与通信网络技术相结合,形成了一种全方位监测系统和体制,为农业生产的正常持续进行提供了参考依据和指导基础。
1.1农业环境监测机制
随着全球经济以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农业生产技术呈现出巨大的变化态势,逐步将农业与现代科学技术有机的结合了起来,形成了一套综合、先进和现代化为主的农业生产体系,这种农业生产模式是一种集规模化、综合化、智能化、自动化和现代化为一体的农业生产方式。在这种社会发展基础上,以设施农业为主的新型技术出现促使新概念、新思想的完善。环境监测技术作为目前社会发展中最为关键的环节,是一项涉及到多种学科相互交叉而形成的,是通过将信息世界与客观世界融合一体来反应农业生产中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和工作要点,从而改变传统人与自然交互方式。
1.2农业环境监测机制的发展
环境监测机制也被人们统称为环境监测网络,是通过以传统的农业环境监测机制为基础,结合现有的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和传感技术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环境监测措施。这种环境监测机制的应用是通过传感器将环境中存在的各项数据进行整理和总结,并通过网络传输到各个监测中心,并由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反馈是技术人员需要的数据。截至目前的社会发展中,农业环境监测机制已经形成了有无线网络和有线网络共同组成的工作模式,其优势在于网络稳定、传输速度高、信息稳定性能好。但是主要的缺陷在于减少成本大、传感器的节点位置不固定以及对于需要变动测定的环节有着一定的制约和限制。
2.完善农业环境监测机制的主要方法
近年来,我国明确的提出了发展优质、高产、生态、高效和安全的农业生产目标,并经过几年的努力和钻研逐步实现了这一发展流程。时至今日,我国农业产品质量与过去相比较有了很大的提高,基本上实现了安全、高产和优质的生产要求。根据总结分析,这一农业生产制度的实现其主要基础在于农业环境监测机制的完善与优化。
2.1建立农业环境常规监测建档制度
各地的农业环保监测部门,应对本地区的农业环境,做一整体而又十分细致合理的布局。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科学地设立常规监测点位,并定期对这些监测点位的环境因子水、土、大气等做常规监测,以便全面掌握全地区内的环境变化趋势;同时掌握了解第一手资料,包括历史的、现今的、环境背景值及水文资料、气象资料等重要相关数据,一并建档保存。有了这些资料,就可以对全地区内的农业环境的优劣情况了如指掌。通过全面分析,就可以为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基地选择提供具有权威性的明确意见,将基地检测失败的可能性降到最小,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也可以为突发环境事故的处理提供参考,便于其快速有效地解决。因此,常规监测,数据存档,是农田环境监测制的基本工作,应常抓不懈。
2.2建立农业环境评价一票否决制度
近年来,随着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农业生产基地内的工业新、改、扩建等项目工程也随之大量上马。然而,在这些工程的规划之初,往往忽略了农业环保部门的评估意见,其结果必然造成无法挽回的农业环境污染损失。因此,在农业基地内及其周边环境所开设的工业项目,农业环保部门对其是否应该存在和继续,应该具有一票否决权。这项制度是保护农业环境的最有力的武器,也是对农产品安全生产的一个最有力的保障。
2.3建立重点生产基地重点监测制
目前各地无公害生产基地、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蓬勃发展。这些基地,从申报、评估、环境监测直至产品检测合格,最后准予挂牌生产,需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它们的生产环境应得到绝对安全的监测和保护,其生产环境一旦遭到污染和破坏,那将意味着一个良好的农产品安全生产基地被废止,大量的人、财、物损失及各方面的负面影响都将无法弥补,损失更是难以估算。更重要的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这块基地是不会被允许重新申报的。为此,应在这些重点基地及其周边环境建立一个长期有效的监测制度,重点基地、重点监测、重点保护,要时刻掌握其环境变化趋势,决不能允许其环境有所恶化,更不能允许环境污染事故在此发生。
2.4建立隔离带强制管理监测制度
要想确保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环境安全,其周边环境的监测管理也绝不能忽视。在这些基地周边强制划出隔离带,并对其间的肥水药等农业投入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测是非常必要的。我们知道,上述各种安全生产基地内的农业生产,是按照各自的生产方式按规程进行生产的,其肥水药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都受到了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不会对农业环境造成危害。而其周边(即划定的隔离带区域)的农业环境内的农业生产,其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主要是在用药品种、用法、用量、用药时间等方面,则未必都是合理的,安全的。如果不加以强制性的监控,就完全有可能对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造成危害。例如,隔离区内的农业生产中有不当的用药行为,就完全有可能通过灌溉水、空气等污染途径进入到安全生产基地内,造成该基地生产环境的污染或致使其产品受到污染。因此,在这个被划定的隔离带内,对其农业投入品及生产方式都有必要进行严格的限制和管理,要随时监测监督,随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把危害隐患消灭在萌芽中。
2.5建立重点企业重点监测制度
对于农业生产环境内的重点企业,尤其是曾发生过污染事故的企业,要着重加以监测。对其生产要常规监测、抽测、重点时期监测3个环节紧密地结合起来,一起抓,一环也不能放松。严防其跑、冒、滴、漏等污染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