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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额度评估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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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额度评估

第1篇:公积金贷款额度评估范文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称分中心)运用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向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并在本县购买(含建造、翻建、大修,下同)自住房的职工发放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贷款:

(一)是本市常住户口;

(二)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比例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无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偿还能力的债务或担保,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正在购建个人自住住房,并能按要求提供各项合法证明材料;

第四条夫妻双方都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夫妻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借款人配偶或借款人直系亲属。

第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职工住房抵押的方式。借款人须提供合法房产作为抵押物。

(一)购买预售房产,且开发商已与分中心签订《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合作协议》的,在职工未取得“三证”(土地证、房产证、契证,下同)前,先由售房单位担保,办理商品房抵押按揭登记手续,取得“三证”后,再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如开发商未与分中心签订《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合作协议》,职工确需贷款,并经分中心审核同意的,可先办理商品房按揭登记备案,同时用其它合法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取得“三证”后,办理所购房产抵押手续,取消原来的房产抵押担保。

(二)购买二手房的,取得“三证”后,以该房产作为抵押,按照不动产专用发票所载明的时间三个月内,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三)自建房土地为出让且建筑进度已超过三分之一的,凭《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建设许可证》,由其它合法房产抵押,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或建成并取得“三证”后,以所建房产作抵押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自建房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且建筑进度已超过二分之一的,凭《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以其它合法房产抵押,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自建房的造价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屋拆迁重置价计算。

第六条每户家庭原则上5年内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累计贷款次数不得超过二次。

第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二)购买商品房的,提交《商品房购销合同》、首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交交易时的房屋评估报告、房屋买卖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提交规划、国土、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农村建房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贷款额度按以下条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

(一)不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二)不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不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四)不高于按照月缴存额确定的贷款限额;

按照各条款计算的贷款额不一致时,按最低额确定;在符合第(一)、(二)款的前提下,按本条第(三)、(四)款计算不到5万元的,最高贷款额可按5万元计算。(本条款中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比例、倍数、按照月缴存额确定的贷款限额,报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职工购买住房资金不足的,也可向受托银行申请配套的住房组合贷款。

第十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并不长于借款人法定离休或者退休的时间。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遇申请、审批过程中利率调整的,按放贷日利率执行。

第十二条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根据借款人的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其所购房屋状况、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个人信用状况及还贷能力等进行调查核实,结合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度及本细则规定的贷款额度核定办法,计算、审定申请人的贷款额度,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可到分中心及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四)分中心及受托银行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及经济状况进行风险审查,符合条件的,签订借款合同、办理住房抵押登记等手续,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五)借款人按约定时间到受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受托银行将款项划入售房单位,对办妥“三证”的“二手房”及自建房贷款,款项划入借款人帐户。

第十三条贷款本息偿还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每月归还贷款本息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收入的50%。

第十四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逾期,按人民银行规定向借款人计收逾期罚息。

第十五条借款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依法处置抵押物,直至收回贷款:

(一)借款人提供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料不真实;

(二)借款人连续3个月(含)或累计6个月(含)以上不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或借款合同期满,经催讨,借款人仍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停缴住房公积金,经催讨仍不按要求继续缴交的;

(四)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其财产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处置抵押物的所得价款扣除税费后,首先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不足部分可依法追索,余款予以退还。

第十六条借款人清偿贷款本息后,凭退还的《房屋他项权证》,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作为抵押物的房产,在抵押期间借款人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

第十八条借贷各方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九条借款过程中发生的抵押登记、房产评估等相关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2篇:公积金贷款额度评估范文

《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操作,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资产安全,根据《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是指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须满一年以上;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三)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须满十二个月以上。

借款人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造成断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该断缴期间可视同连续缴存。

对申请贷款时所在单位连续欠缴超过三个月的借款人,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不予贷款。

第三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住房主要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即二手住房)、自建住房。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内容是指:1、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1)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30%;(2)购买存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60%,但所购住房房龄在10年(含)以内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到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70%;(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工程概(预)算的30%。2、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1)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60%;(2)购买存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40%。3、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应当已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称《合作协议》),且借款人购买的成套商品住房应在《合作协议》范围内。

第六条 借款人购买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存量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售房人已就该交易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龄不超过29年;

(三)售房人对该交易房屋具有完全处置的权利;

(四)该交易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购买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一般采取阶段性担保加抵押或抵押的担保方式。

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以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物需要评估的,为保证评估价值的真实性,由借款人到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办理,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资总收入”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确定。

第九条 《办法》第九条所称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如果借款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但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借款人购买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加上所购住房房龄不得超过29年。

第十条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套公积金款利率的1.1倍。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称身份证明,是指借款人(配偶)的户口簿、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未婚的,需提供单身证明或声明;借款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如果户口簿上注明已婚而事实单身,还需提供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合同中已确定的还款方式不再变更,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还款账户发生变化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新的还款卡(折)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新的还款账户自办完变更手续时生效。

借款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以便中心及贷款银行与借款人联系。

第十三条 还款期内,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偿还一年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公积金贷款偿还不足一年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

《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规定数额是指人民币五万元。借款人办理部分还款后,可以选择月还款额不变、还款期限缩短,也可以选择还款期限不变,月还款额减少。

第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有权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或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借款人或担保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贷款银行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在还款期内,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期限一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擅自将抵押房屋出售、出租、转让、改建、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六)还款期内,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七)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六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根据中心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将抵(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3篇:公积金贷款额度评估范文

首先,究竟是一次性付清还是贷款买房?这有两个因素起决定性作用:是否有足够财力和目前贷款利率水平。如果投资者可以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风险厌恶型投资者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清。目前首套5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4.5%,相对目前理财产品收益来说,这一贷款利率并非无法战胜,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投资者可以考虑利用公积金贷款理财,赚取差价。不过,是否贷款购房还需要对自己的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其一,要对家庭现有经济实力做综合评估,经济实力包括存款和可变现资产两大部分;其二,投资者还需要对家庭未来的收入及支出做合理的预期。此外,投资者还要注意自己的还款能力和可贷额度,这是决定可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

其次,贷款最优组合。其实贷款有很多种,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最好采取两个原则:其一,组合贷款的最优组合原则,公积金贷款尽可能多,商业(论坛)贷款尽可能少。因为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远比商业性贷款要优惠;其二,首期付款的宽松原则。首期付款不能把手头的现金用完,不过这也需要和个人承受能力相结合。

第三,还款方法。一般来说,目前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方式有五种:其一,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这种方法只适用于期限在一年之内的贷款,基本不太适合房贷;其二,等额本金还款法,这种方法的第一个月还款额最高,以后逐月减少,适合稳健投资者;其三,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按照贷款期限把贷款本息平均分为若干个等份,每个月还款额度相同,适合资金不太充裕的投资者,初期的压力较小;其四,等比递增还款法,是把还款期限划分为若干时间段,在每个时间段内月还款额相同,但下一个时间段比上一个时间段的还款额按一个固定比例递增,适合收入处于上升阶段的投资者;其五,等额递增还款法。与第四种方法基本相同,只是把固定比例改为固定数额。投资者应主要根据自己财务收支与时间推移的关系来确定选择还款方法。

第4篇:公积金贷款额度评估范文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用住房公积金向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建、大修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将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银行信贷部)办理。适用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驻抚中央、省属各单位,国有、城镇集体、外资、城镇私营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规定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规定足额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个人。

第五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已连续一年不间断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并具备长期缴存、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本息的能力。

(2)购(建)自住房的必须手续齐备,具有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报建手续或有关部门鉴定证明。

(3)借款人姓名与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户名一致。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法定证件);

(2)住房公积金缴存证;

(3)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自建、大修住房的应出具有关部门评估鉴定书及建设行政部门审批文书;

(4)办理抵押、质押所需的房产证明书、有价证券,期房按揭所需的开发商开发商品房所需的证明;用直属亲属(父母或子女)房屋产权办理抵押的还需提供直属亲属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5)银行信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贷款程序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先到贷款人处领取《抚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按表中内容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符合要求的贷款资料一并交贷款人。

第八条贷款人在收到借款人《贷款申请表》和符合要求的贷款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答复,正式受理贷款。

第九条贷款人受理贷款后,必须派员到借款人单位及对抵、质押实物进行现场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和意见,按程序上报,经研究后审批。

第十条贷款审批后,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一式四份,借款人、银行信贷部、贷款人及公证部门各执一份,副本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必须到公证部门办理合同公证,然后由贷款人向银行信贷部下达贷款委托通知书,银行信贷部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以转帐方式将贷款本金划转到售房或承建单位在银行帐户上或指定的帐户上。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房产抵押、期房按揭、有价证券质押、住房公积金联保四种担保方式:

房产抵押,必须提供符合法定规定的房屋产权证书,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十七条规定签订抵押合同,如不能按期还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对担保的抵押房产进行处理;

期房按揭,在房屋产权证未办好之前,由开发商提供开发房地产符合法定规定的相关证明,和收集借款人的各项所需资料,并缴纳贷款额度10%保证金。待期房办理好房产证并作房产抵押后,贷款人退回保证金。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仍按规定对担保的抵押房产进行处理。

有价证券质押,必须提供有价证券原件和有关部门价值评估证明。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将依法处理质押的证券。

公积金联保,借款人与联保人到贷款人处现场签订联保证明,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将联保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抵偿贷款。

房屋保险

第十三条房产作抵押的(包括期房按揭),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办理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十四条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十五条个人可借款额度按下列公式计算:

可借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计缴公积金月工资之和×50%×12×贷款年限。一般不超过所购、维修房屋所需资金的70%,和不超过抵押物值的70%,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若借款人配偶亡故、失踪或离婚,可与一名已缴纳公积金的子女一并计算贷款额度。

第十六条贷款期限最长10年,但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

第十七条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同期利率的规定办理。贷款期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还款

第十八条贷款本息的归还,一年期(含)贷款按合同期限,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一年以上期贷款分期等额还本付息。

逾期贷款的处理

第十九条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从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处理。逾期超过六个月的按不良贷款处理,对不良贷款贷款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的房产、有价证券及联保公积金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1)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可能或已经造成贷款损失的;

(3)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4)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5)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6)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二十一条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规定,终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依法对借款人的抵(质)押物进行处分。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5篇:公积金贷款额度评估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贷款风险 防范对策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而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属政策性住房贷款,其风险相对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较小。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常见风险分析

(一)系统性风险

第一是政策性风险,即是因为国家有关部门政策调整而造成银行贷款的风险变动。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来说,政策风险会带来更大的影响;第二是法律风险,当前我国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加之很多时候容易存在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出现冲突的情况,从而对公积金贷款带来较大的风险;第三是通货膨胀风险,也可称其为购买力风险,现阶段国内群众购房热情较高,而一些地区特别是大中型城市,现阶段国内群众购房热情较高,一些城市房价大大高出居民购买力,如果在贷款人还款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必然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第四是由于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周期性较强,目前国内房地产市场正处于持续发展阶段,房价已经明显超出了正常的区间,如果房地产行业进入缓慢发展或者倒退时期,一旦泡沫破灭,房价会突然下跌,贷款抵押物就会随之贬值,从而产生巨大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其一是借款人信用风险,这一风险一方面是因为国内个人信用体系尚不完善,另一方面是由于借款人基本上属于中低收入人群,自身就业压力和生活压力较大,常常会出现无法按时还款的风险;其二是支付风险,也称为流动性风险,公积金管理中心通常是依靠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来实现住房贷款资金的发放,而如果住房公积金的需求量超过了归集量,很容易因为流动资金不足而产生风险;其三是操作风险,即是相关工作人员因为自身原因出现误操作而导致的贷款风险;其四是抵押物风险,即是因为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在进行抵押物处理时会存在一定的损失。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做好贷前审查工作

在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应当对借款人展开深入的调查,贷前调查是否真实全面,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贷款风险的大小。首先必须要了解清楚借款人和所在单位是否已经定期缴纳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是否具有稳定收入来源和职业,是否属于本地常住户口,了解其偿还能力。其次必须要做好贷款用途的审查工作,住房公积金贷款仅仅用于购买、建造或者大修自住住房,在发放贷款之前应当审查借款人目前的住房情况以及购房情况,审查申请审批书中的相关内容是否属实,以防贷款被借款人用于其他方面而增加风险。

(二)建立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纳情况,银行方面也应当进行记录,建立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对按时交款的借款人,银行应将其信用等级评定为优秀,同时采取一定的奖励措施,例如说信用等级越高的借款人,其享受的服务项目就越多、越优惠,从而来激励借款人都能够诚信履行约定。对于一部分信用等级相对较低的借款人来说,银行应实施一定的惩罚对策,比如说减少其信用额度,降低其住房贷款的最高值,增加贷款利率值,减少贷款延伸时期等,也可以利用社会舆论压力来迫使其尽快还款,从而尽可能的降低风险。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研究分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提高认识,深入开展对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形势、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大力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的研究,从而准确评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及走向,合理设置房地产价格预警指标和相关标准。另外,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政策,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合理的规划,对于贷款额度上限、首付比例以及还款期限等标准规定进行合理的调控,从而更好的应对市场波动,尤其是对部分房地产过热地区,更要冷静分析市场情况,慎重进行放款。

(四)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控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以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为重心的风险管控机制。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要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的基本原则,不断健全审批制度,贯彻落实公积金贷款责任制,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制定符合实际的科学合理的应急措施和不良贷款清销机制;另一方面,要做好内部稽核工作,落实监督反馈机制。为了防范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找人担保,如借款人不还款,担保人是要负上催缴乃至还款责任的。在应承作为担保人之前,必须慎重考虑,当签名作钱债担保,即是对贷款机构作出个人负责清还欠债的承担。即使担保人和借款人的关系有变更,它仍然是有效的。

三、结束语

总之,住房公积金是我国政府给人们群众提供住房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也有越来越多的公积金缴存人为改善自身生活条件而贷款买房。所以我们必须要做好公积金贷款风险的管控,从而确保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收益,保证归集公积金的资金安全,最终保护好缴存人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红梅.防范与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J].财经界.2014(24):16

[2]王剑.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控制策略研究[J].市场研究.2014(10):48

第6篇:公积金贷款额度评估范文

    个人住房贷款简介

    (1)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全称是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它是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性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个人住房贷款,一方面是它的利率低;另一方面主要是为中低收入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这种贷款。但是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利息相差1%有余,因而目前无论是投资者还是购房自住的老百姓都比较偏向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

    (2)个人住房自营贷款是以银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购房者个人发放的贷款。也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各银行的贷款名称也不一样,建设银行称为个人住房贷款,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称为个人住房担保贷款。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指以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是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的组合。此外,还有住房储蓄贷款和按揭贷款等。

    担保公司的意义及作用

    设计适宜的贷款方案

    争取优惠的贷款利率

    加快贷款办理的进度

    提供专业评估担保服务

    目前,许多投资担保公司,在贷后管理和贷款风险化解方面的规范和高效运营,获得了银行充分信任,一些合作银行把贷后催收、贷款资产处置外包给担保公司,双方都取得了比较好的合作效果。

    其中北京万才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是一个非常成功的案例。万才联合是一家专业化的个人信贷服务机构,致力于为银行、商家、客户提供专业化的信贷服务。截止2010年12月底,万才联合累计办理各类房屋抵押贷款超过万余笔,累计贷款额度数亿,市场占有率为北京市场的20%左右。与国内各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有着广泛的合作。

    贷款用途及对象

    个人住房贷款用于支持个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建造、大修住房。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最新个人房贷政策

第7篇:公积金贷款额度评估范文

近两年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放宽贷款、提取等政策的要求,各城市纷纷放宽住房公积金个贷和提取政策,缩短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延长还款年龄,取消担保、评估等中介业务,放宽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等等。这些措施为职工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条件提供了有力支持,促进了房地产市场活跃,但同时也带来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问题。以大连为例,2015年1-9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91万户共102.73亿元,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24.4%和31.8%,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96.76亿元,同比增长21.9%,住房公积金流出共计199.49亿元;但同期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本息回收等流入共计184.95亿元,住房公积金净流出14.55亿元。截至9月末,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运用率达101.4%,多年的住房公积金沉淀使用殆尽。至2015年年底,住房公积金缺口据估算达30亿元,流动性紧张问题非常突出。若再实行异地贷款、放宽提取使用政策,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进一步提升,资金流出将更快更多,资金缺口将进一步加大,这一问题将持续蔓延、更加突出。

一、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问题分析

造成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的根本原因,是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持续增长与归集增长有限性之间的矛盾。2010年以来,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不断拓宽,由原来以个人住房贷款和购房、退休提取为主,又增加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租房提取等新渠道,住建部近两年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要达90%以上,并对降低首付比例、实行循环贷等贷款及提取政策提出具体要求,使住房公积金使用迅猛增长、资金流出加快。而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增长取决于参缴职工数增长和缴存基数、比例的提高,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已进入稳定期,这些指标相对稳定,不会大幅、快速增长。

2014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12956.87亿元,提取额7581.96亿元,占全年缴存额的58.52%。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22.51万笔、6593.02亿元,收回2786.90亿元,个贷新增余额3806.12亿元,发放保障房建设项目贷款143.21亿元。当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净流入1425.58亿元,收支差距明显缩小,而且,还有很多城市与大连一样,当年住房公积金已是净流出,出现了流动性紧张问题。不难预见,随着贷款、提取政策放宽,流动性紧张将是住房公积金发展的必然趋势,各城市都将面临这一问题。截至2014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结余额为11073.62亿元,但相对于贷款、提取的快速发展来说,这些资金结余难以支撑很久。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认识,并做好应对准备。

二、应对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难题的初步探索

流动性紧张是近两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遇到的新问题,并呈蔓延扩大趋势。大连、重庆、杭州、武汉、厦门、常州等城市较早出现这一问题。为保证职工群众购房贷款和提取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各地积极探寻破解之策,进行了初步探索和尝试,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一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即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由公积金中心协调商业银行放贷,借款人只按住房公积金个贷利率付息,高于住房公积金个贷的差额利息由公积金中心补贴。重庆、杭州、厦门、常州等城市采取这一措施。

二是个贷资产证券化融资,即通过证券交易所将公积金中心的存量个贷资产打包发债,以融取增量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所发债券与个人住房贷款之间的差额利息及发债所需的中间费用。杭州、武汉等城市采取这一措施。

同时,还有的城市采取紧缩贷款、提取政策的办法,即对贷款额度打了折扣,对提取使用增加了限制条件,人为压缩住房公积金流出。但这种做法造成住房公积金在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方面的作用大为减弱,直接影响住房公积金功能和作用的发挥。若不尽快改变这一做法,就会削弱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可度和公信力,制约其持续健康深化发展,甚至将之陷入尴尬境地。

三、从供求两方面入手探索更有效的应对措施

上述措施虽可缓解流动性紧张,但终因规模有限、手续繁琐、成本较高等问题而显效果一般,难以保证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快速增长和长远发展的需要。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需求无法控制且必须满足,所以解决流动性紧张的重点在于扩大资金来源,同时,也要合理控制资金使用,避免使用政策盲目扩张。从供求两方面入手,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1.建立全国范围的资金调剂机制

2014年,全国范围的住房公积金使用小于归集,这是因为很多城市住房公积金使用尚未发展起来。如能建立全国范围的资金调剂机制,将闲余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调剂给流动性紧张城市使用,形成全国行业系统内的调剂机制,则可解决已出现的流动性紧张问题,并提高全国住房公积金的整体使用效率、收益水平和规模效益。但建立全国范围的资金调剂机制难度较大,先从一部分省做起、积累经验再行推广也未尝不可。但这与《送审稿》提出的“有条件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实行省级统筹管理”不同,是系统内的资金调剂融通。

第8篇:公积金贷款额度评估范文

这一报告揭示的并不是什么秘密。“穷人要么缴得少用不起,要么没有住房公积金,富人缴的多用得多”,正是公积金制度的尴尬现状。

此外,作为百姓“安居钱”的住房公积金,在逐渐陷入“沉淀”怪圈的同时,也可能变成许多掌权人手中的“生钱”利器。

随着公积金在支取、管理等方面的问题逐渐曝光,有人甚至发出了“取消住房公积金”的呼吁。

专家也提醒说,要警惕住房公积金变成垄断行业高福利,演变成“富人俱乐部”。

“安居钱”不能让民安居,反而沦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这一制度,看来是到了该反思的时候。

不可否认,住房公积金在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方面功不可没。但是公积金对中低收入家庭的支持显然力量不足,从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申请贷款条件看,倒是为数不少的中、高收入家庭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住房,有的甚至是第二套住房了。到底住房公积金为谁服务?

成为“合理避税”的渠道

由于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税务部门有严格的限制,比例超过上限,超过部分企业和个人分别要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但对缴存基数却没有严格的规定,加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各单位上报的缴存基数审核流于形式,造成很多单位通过虚假高报工资基数,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工资薪金外发放奖金、津贴的渠道,从而达到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途径。

有“劫贫济富”之嫌

虽然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低息贷款,比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利率低,然而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比较严格,部分中低收入者,难以通过这个渠道获取融资购房,永远也享用不到自己长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到退休时全额领取。而相对的低存低贷,实际上是让低收入家庭承受了利息损失。

有学者称,对于住房公积金,一方面,低收入者每月要从菲薄的薪水中拿出一定数额来缴存住房公积金,却无能力利用它来改善住房条件;另一方面,还要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贡献出来(公积金归缴存款人所有,但损失了部分息差)给中、高收入者贷款之用,让这部分借款户享受到了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从这个角度看,似有“劫贫济富”之嫌。

因此有人称,公积金的现状是:绝大多数真正需要购买住房的普通百姓,在繁琐的手续中难以轻松地享受到公积金带来的益处;而有些人,却能把公积金当作第二份工资,他们每月的公积金数额竟比普通员工当月拿到手的工资还多。

使用率不高,受惠人数少

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约为4470亿元,同比增加26%。截至去年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超过1.2万亿元。据估算,公积金闲置资金已超过2000亿元。

事实上,和“三险”一样,住房公积金也是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但未能享受到这项福利的人并不在少数,根据国家建设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6329.7万人,仅占在岗职工人数的58.4%。这个数据还不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农民等目前尚未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的群体。

另外我们在审计调查中发现,不仅有许多私营、民营企业没有参加到公积金体系中来,就连某些大型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也实行“二元模式”:对正式编制内员工缴纳公积金,而对聘用员工不缴纳公积金。

监督和内控制度形同虚设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不仅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要求,而且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有“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但事实上,财政部门或暗渡陈仓或明目张胆挪用公积金的事情屡屡发生。银行以吸储为中心的考核机制,监管不力甚至不管、主客观上都为住房公积金被挪用留下了缺口。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个别地方资金管理分散,有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现象;公积金管理中心缺乏严格的内控制度,通过内部调账、补签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比比皆是。甚至也不乏某些公积金管理人员卷款而逃、海外旅游,甚至豪赌、抵押挪用公积金投资炒股等现象。 刚刚判决的“住房公积金第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树彪案尚未淡出人们的视野,京畿之地便波澜再起: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原主任刘毅,涉嫌伙同北京浩利鸿房地产开发公司原总经理张丽挪用公款,被提起公诉。有关专家如是说:“住房公积金领域要么不发案,一发就是大案,涉及上千万元资金是家常便饭。”

手续繁琐、限制条件多。

全国将近一半住房公积金之所以在银行里“睡觉”,经调查发现,一方面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贷款条件多,让许多前来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人烦不胜烦,是影响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积极性的重要原因;另外一些地方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产抵押、评估等业务时设置障碍较多,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基本采取缴存人联保方式放贷,贷款余额及规模受到较大限制。

区域间不可流通,是住房公积金本身存在的制度缺陷,造成一些地区公积金供不应求,需要严格控制贷款额度,另一些地区又大量闲置,使用效率不高。以北京市为例,2005年成交的商品房60%都是外地人购买,而在本地居民购买的40%的商品房中,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占比例很小。

公积金审核制度非常复杂,尤其主要的审核都是需要本人带着原件前来办理。就算你本人来办,转出单位一般都不太愿意为已经走的人费事,所有的事儿你就自个儿跑。跑这个需要的文件,光单位准备的文件就有三种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等)、个人准备文件八九种(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结婚证、配偶姓名、身份证号、职工公积金编号、二手房要房本原件和复印件、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还有各个地方政策性规定不一样,更多的文件,你去了人家那儿才知道。这两地一趟一趟跑下来,时间和花费成本一算,你那公积金才多少?

公积金里的公民权利

全国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达1656亿元,运用率仅58%;公积金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仅占在岗职工人数的58.4%!(4月25日《新快报》)这里的两个58%,清晰地说明了两个问题:前者是让钱成为了死钱,没有升值只有贬值,没有派上用场却给腐败创造了机遇,以致违规金额高达70多亿元;后者说明还有数量巨大的在岗职工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而这些本来是你应有的福利待遇,实际上被他人无形地、轻易地占有了。

公积金的构成,通常是公民个人工资里扣一点,然后单位里按比例缴一点,许多人认为,单位给交的那一部分是“公家”给的。其实谁都没有想一想,所谓“公家”的钱哪里来的!是天下掉下来的吗?不是。当然是一个个工作中的公民自己创造的,也就是说,“公家”给交的那部分钱也是公民自己创造的财富,只是这部分财富资源的配置形式和管理方式不一样罢了。

从本质上说,公积金不是姓“公”而是姓“公民”。公积金原本就是一种强制性、普适性的社会福利,每一位工作的公民都应该享受到。现在的形态是,高收入群体买房不太用得着公积金,中低收入的群体用不起公积金,甚至没有公积金,这就是现实窘境。加上公积金贷款有额度限制,申请起来亦费周章,所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房的效果就很不明显,难以惠及普通百姓。

住房公积金要想提高利用率、真正惠及中低收入家庭,就需要在制度安排上通盘考虑。其实,这个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经验:1960年,面对失业率高、住房严重缺乏的态势,新加坡成立了建屋局,将“居者有其屋”作为国策提了出来,并结合公积金制度来实施;百姓一般只须一次缴足相当于售价20%的款额就可以了,余下部分由建屋局以低息贷款方式垫付,住户可用公积金在5年、10年甚至25年内还清。而且,他们缴收比例灵活调控,单位和个人缴交比例视不同情况而浮动。这样,就保证了绝大多数低收入家庭都有购买住宅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公积金”成了核心;而我们现今的“公积金”,并没有成为购房的“主力军”,这就是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的缺失。

在公积金的管理层面,重要的是必须摆脱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不要将公积金仅仅当成“公家”的钱来管理,而要当成“百姓”的钱来管理和使用。那样的话,就得监管透明化:大的盘子要让百姓知道,资金增值的方式和收益要让百姓知道,收进来多少用出去几何要让百姓知道。惟有这样,百姓才能成监管“自己的钱”的一分子,而不是由几个管理者暗箱操作就算数。这样,公积金就难以沦为腐败者口中的“唐僧肉”,像湖南郴州李树彪挪用天文数字的公积金到澳门潇洒赌博的事情,发生几率就有望“归零”。

公积金改革,势在必行

针对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在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应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制度,加强管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率。

(一)提高贷款限额,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率。

各个地方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贷款限额。可参照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发放条件,适当降低个人购房的首期付款金额,放宽一手房屋的竣工年限。如对所购房屋竣工年限在5年内(含5年)的,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参照一手住房贷款条件。 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贷款,带有保障性质,因此应适当拉大与商业贷款利率差距,减少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支付负担,或实行差别利率,对于购买自住、小户型低收入家庭,应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确实起到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

(二)更新观念、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公积金使用率。

一是要转变观念,切实改进贷款服务。克服只求管住、不求用好和怕麻烦的消极思想,认真解决贷款条件过高、手续复杂、审批时间长等问题,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二是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建立个人住房贷款个环节的联合办公制度,实行一条龙服务,提高贷款工作效率,方便职工贷款。

三是要努力降低个人贷款的担保、评估、公证、保险、抵押登记等各种费用,减轻职工负担,真正发挥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优势。

(三)创新贷款品种,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目前由于政策原因,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许多条件限制,其中最主要的两条是:只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因此大部分有强烈改善住房需求的城镇职工因为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而无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其次,一些低收入行业的职工因为工资低,受缴存额少的限制,能够申请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却难以满足购房需求;第三,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房屋购买不能用于租赁,导致租赁房子的家庭,无法享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优惠。

要解决好以上三个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1)加强宣传,强化归集工作,扩大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群;(2)制度创新,扩大使用方向,开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业务。一是增加公积金贴息业务,即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可申请公积金贴息。二是开展租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除用于房屋购买、自建和维修外,还应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支持力度,开辟申请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四)实行全国联网,统筹运用资金,改变目前条块、地域分割现状。

第9篇:公积金贷款额度评估范文

摘 要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已实行二十多年,实现了数以万计的百姓购房梦想,然而在银行最求利润百姓最求住房等多重视角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过程势必还存在着有待完善之处,本文就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宏观与微观之处相分析,总结了几点不足之处,并根据多年政策和个人对于本项工作的理解,提出了一些个人的浅见,望其对社会发展能有所帮助。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借款人 制度改进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惠民政策,他可以提供低息贷款满足没有全款购买房屋能力的借贷人获得相应的贷款从而实现其住房的愿望。然而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的年限来看,确实在经济利益的追逐下,还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问题。

一、从微观看,银行为了追求自身的短期利益,在放贷方面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而对于年年上涨而高居不下的房价,购房者又因为住房的刚性需求而想尽快获得低息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此双方在审查和购房者缴纳其相关材料时就会出现一些需要改进之处,其具体问题如下:

1.委托贷款银行审查不严。借款人为获得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通常会出示完整的个人和企业的各类相关证明。通常时候,委托贷款银行只根据借款人提供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材料为准,只认准书面材料而很少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做更详细、深入的调查。

2.借款人对个人还款能力估计不足。

3.借款人很少对自己未来可能取得的经济收入和支出做出明确的预算。因为借款人只是为了购置住房,在很大程度上还未对自己的人生规划作出明确的步奏,对其今后出现的意外事件很少计划在还款能力之内,从而导致无法按期还款。

4.有一少部分的借款人有意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挪至他用。有一部分的贷款目的并不是为了购置个人住房,而是为了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贷款挪作他用。如所贷款项用作炒股、高息放贷、资金周转或进行其他盈利性项目投资,从而获得一定程度的利润。然而投资必然会有所风险,在投资失败时会导致贷款无法偿还的尴尬局面。

5.借款人与所在单位联手出具虚假证明。有的单位为了稳定员工心态保持企业形象,而为借款人能够获得贷款购置比较理想的住房,从而协助个人出具虚假的个人收入证明。这种为了借款人能够获得银行贷款而故意编制或按照借款人的意图随意更改其个人收入的行为,在一段时间内,可以帮助借款人顺利的获得贷款,但借款人的实际经济收入并没有得到明显的增加,这会为借款人后期归还贷款买下严重的隐患,而企业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微观问题的解决方案

1.要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做综合的考察。借款人申请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先于其面谈核实借款人所出具的相关信息。借款人委托他人或房屋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先出示鉴定书面委托书。在贷款额度上,要考虑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屋的市场价格、房屋未来的升值空间、借款人的工作能力、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家庭成员的收入保障等综合因素。然后,去借款人所从事的企业进行按照借款人所出示的书面材料逐一进行核实。对其出具虚假证明的不能按期还款的个人要停止个人住房金贷款的发放,对其出具虚假证明的企业要根据其程度,追究其法律责任。

2.认真执行银行放贷程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个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透明度,要集体审批、审贷分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着重审查借款人的申请资格,如是否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是否真实、有无还款能力、所贷款项是否用于个人购房的理性消费、所购房价是否趋于目前市场房价的合理价位、所将购得住房的建设是否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等

3.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放贷银行间的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放贷银行有着明确的委托贷款协议,要明确双方的权力与义务。督银行对借款人所出具的信息审核力度,如借款人的身份、个人信用、偿还能力、所购住房的真实性合法性,还要审查借款人抵押物的在还款期间的整体价值和未来的升值或贬值空间等全面的信息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逐笔逐步审批贷款并委托银行向有能力的借款人进行贷款的发放。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与住房担保公司合作。为避免或减少贷款风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不定期对住房担保公司的资信情况进行调差评估定期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其担保保证金的比例和相应承担的还款责任和风险。对于不具备担保能力或丧失担保能力的应解除担保协议,对于担保行为中出现弄虚作假的应根据其相关法律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5.处理好放贷的后期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不定期与借款人和借款人所购置房屋的相关公司进行检查,对放贷银行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对借款人逾期还未偿还贷款的,要与银行认真的分析未偿还贷款的原因,建立健全全逾期贷款的预警、催收, 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根据事情的处理过程详细填写逾期贷款记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要建立借款人的个人贷款档案,档案中要准确记录贷款人的基本信息、工作变动情况、收入变动情况、贷款人所购房屋的市场走势、逐年估算出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等。

三、从宏观来看,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积还有望不断的扩大,低收入人群的利益也需要急切的保护,就本人对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和多年的实际经验就个别问题总结如下

1.还需扩大住房公积覆盖面,在分配机制上存在不公。

住房公积金是政府为了中国公民能够享受政策性的低息贷款而购得或改善其个人居住条件的利民之举。而对于社会的困难家庭、低收入群体、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比例较低,又由于目前中国各大城市的房价居高不下,从而导致他们极少或根本就不能购置住房。所以这部分人所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在其退休后一次性取出,然而通货膨胀的存在会降低存储金的自身价值,在蒙受低利息的同时所存储的货币也产生了相同的贬值。

就住房公积金本身而言有着严格的规则制度,他可以为缴纳者提供房屋购买贷款,但他不能给缴纳者提供房屋租赁所产生的租金,这样对于不购置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者就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对于缴纳者所带来的优惠。而不定期流动于个企业或城市的打工者,他们根本就没有或无法缴纳住房公积金,这对于国家的惠民政策一种缺失。

2.由于通货膨胀的逐年加续,未购房者的住房公积金的存储就会随着时间的增加而逐年贬值。

住房公积金业务会受政策与市场的影响而改变对资金的需求,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制定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但随着政策的下达和市场的波动跟所制定的计划肯定会有所出入。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 =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虽然每年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总人数不会有巨大变化,但导致每年流入管理中心资金的不能确定。而资金的流出主要是缴纳者的提取和贷款两种形式,而目前的楼市已经是一个难以预测的市场,他不受刚性需求的支撑也受国家政策的调控,这样必然会产生一定资金的沉淀。而国内的投资渠道有相对的狭小,主要有股市、债券、存款三种途径,而受各种风险和操作的因素也只有一年收益3.5%的固定存款。但并不足以满足通货膨胀的日趋增长。

四、宏观问题解决方案

1.住房公积金的改进要考虑低收入家庭对于中国的高房价有无购买能力,如果不能就根据缴纳者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维修合同,将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其缴纳者的住房需求。允许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者和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直系亲属,共同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或支付购房首付,以此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体现国家对其国人的惠民政策,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特点。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政府下属职能部门,应该为其缴纳者提供增值服务。就目前结构性存款、银行间市场的国债回购业务等有很多相对安全稳定的增值渠道,其收益还高于一年定期存款,望其各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能够完善和开发住房公积金投资的新模式,在实际操作取得成功后,在谨慎面向全国推广,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保值增值新形式。

结束语: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满足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者对其房屋的需求,而能够有效的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执行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积,保证低收入人群的合理利益,对整个社会的健康、和谐的发展都有着具足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