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
在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中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2.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3.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二是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中,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4.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另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将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2.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了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中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
3.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发明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4.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中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中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在关键技术上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5.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更短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1.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中国是WTO 成员,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中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第一,转变观念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其次,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措施,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执法者,并通过赴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国家留学或者去国内知名高校进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或者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执法工作者传授有关理论知识等方法。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外资的进入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进而有利于打破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3.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中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在资金上,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3)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参考文献
[1]叶慧霖.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M].上海: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
[2]顾红文,谈中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提高[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07,(9).
[3]夏先良.出口与国际专利:中国知识产权的差距与对策[J].开发导报,2007,(10).
[4]王江.从“DVD 专利事件”看企业核心技术的重要性[J].东北大学学报,2008,(1).
[5]董勤.外经贸工作中的专利问题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2007,(6).
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对策漫谈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激烈的贸易竞争中,只有做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让自己的国家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的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我国也在为知识产权的开发提供有利的环境,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使我国能够在国际竞争中发挥自己的优势,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贸易化特征
(一)知识产权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转化为知识产权贸易活动。知识产权贸易包括对知识产权的转让和对知识产权产品进行交易。知识产权的转让就涉及专利的许可、转让,版权的许可、转让等内容,而知识产权产品是指在产品的价值中知识产权的价值所占比重较大的产品,如高科技产品、出版物、新型药品、新型植物等。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交易的比重越来越大,据统计,2003年美国的知识产权贸易额与1993年相比,总额上涨52%,这说明知识产权及其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这就要求各国要抓紧知识产权产品的开发,同时,也引起了一些知识产权的纠纷。
(二)国际贸易体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由于知识产权问题在国际贸易中的纠纷越来越多,因此,发达国家就极力在国际贸易的体制中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随后,国际贸易组织签署了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TRIPS协议的制度,使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升到一定的高度,规定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最低标准,使得各成员国之间不会因为知识产权而产生纠纷。此协议成为了处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间的矛盾的主要法律依据,它的制定,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达到了一个新的里程碑。
(三)知识产权保护已渗透到各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
目前,各个国家都已认识到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因此,在各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都渗透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他们在保护方面也加强了力度,例如美国的337条款,将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了本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日本也在2002年就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实力较低,知识产权的竞争优势不是很明显,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国家越来越认识到知识产权贸易的重要性,也不得不面对新的挑战。例如中国就利用政策鼓励知识产权产品的进出口,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这说明,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已经将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了本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以促进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人才缺失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由于缺乏专业的人才,在管理上存在很多的问题,这就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有了很大的差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能够与国内的企业进行很好的沟通,使他们之间的信息交流不顺畅,产生问题也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这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就不存在优势。另外,国内没有专业的机构在知识产权方面对人们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缺乏师资力量。此外,既懂得技术又了解法律的专业人才也严重缺失。
(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大多数企业还是缺乏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意识。有的企业不能够及时的给自己的科研成果申请专利,将其转化为知识产权,更不懂的将科研成果在国外申请专利。这样就导致很多高端的科研成果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的企业的知识产权被国外恶意抢走,由于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能够利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国家与企业对科研的投入不够
要想拥有知识产权,首先要进行科研,现在好多企业对科研项目的投入很少,导致科研经费不足,不能够及时的进行技术革新,也就很难研究出新的成果。尤其在自主开发新技术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大,大多数企业的核心技术都是从国外引进的,这就导致中国在国际贸易的竞争中缺乏优势,中国的产业结构很难进行调整,这就会制约我国经济的发展。
(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虽然我国利用很短的时间就建立起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相比,缺乏反垄断方面的法律。虽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能够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是并不涉及限制知识产权的思想。与发达国家相比,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调整范围还不够,没有对滥用专利的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此外,我国的标准体系还不健全,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
(五)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专利保护的结构不合理。发明应该作为专利申请中最具有科技创新的一项,而我国发明的申请比例仅为27%,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在发达国家中所占的比例都是很小的,而在我国却占有大量的比重。专利保护结构的不合理,也造成了我国的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不大。
三、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转变传统的观念
我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是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应该加强对TRIPS协议的学习,了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方面的规定,避免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陷入被动的局面。首先,要改变传统的思想观念,积极的应诉。有的企业认为应诉会影响企业的发展,经常放弃应诉的机会,导致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在国内也应建立一个统一的企业联盟,当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企业之间可以互帮互助,形成有效统一、协调一致的一个整体。其次,要注重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培养,企业要开发、研制自己的产品,加大对知识产权的投入。当今社会,拥有知识就是资本,国家之间的竞争简而言之就是人才的竞争,只有加强对人才的培养,才能使我国在国际贸易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企业经常加强对自己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在企业内建立清晰的奖罚制度,培养和壮大自己的人才队伍。同时,也要向员工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让每个员工都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使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优势。
(二)国家要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
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在知识产权方面与发达国家是有一定的差距的。在国际贸易中,中国也感受到了来自发达国家在专利方面的威胁,因此,我国必须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到国家的战略高度上,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危机,使经济迅速发展。首先,我国应该采取相应的政策,加大资金的投入,对专利项目进行扶持。要扩大资金的来源与渠道,鼓励高科技产品的开发与研制。另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完善法律体系,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解决各类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三)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要对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基本素质。可以请国外的专家对他们进行专业的培训,也可以选择优秀的执法人员到国外高校进修学习。总之,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他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进而在执法中尽到自己的义务,真正的做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关键词:知识产权 保护战略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权实施保护,以此保障产权所有人凭借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获取收益。我国作为WTO成员,要高度重视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规定,随着我国与国际上贸易的广度和深度的拓展,我国应加强对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支持和引导企业运用有关知识产权法规保护自身利益。知识产权主要靠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技术转让,转让专利和商标的使用权;版权许可,使版权人获得收入。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例如新的药品和其他高科技产品:电影、音乐、书籍、计算机软件、知名品牌商品、植物新品种等。美国1992年一年仅计算机软件这一种版权保护对象,贸易额已达76亿美元。当然从国际贸易额的绝对数字上看,无形的知识产权转让,还远远比不上有形货物买卖。但知识产权贸易量的上升速度大大高于货物买卖。
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假冒商标、盗版书籍及电影,影响了正常贸易,给贸易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乌拉圭回合将知识产权列入了贸易谈判的议题,世贸组织包括了知识产权,被认为是对关贸总协定的重大突破。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象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压力:药品、化工等产业从仿制走向自主开发,企业增加支付专利费。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中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二、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有待完善。我国现行的各项知识产权专门立法,在某些具体内容上与国际贸易的规定不尽相同,甚至留有空白,需要做更进一步的、细致的完善工作。例如:WTO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各成员将“出租权”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和电影作品的版权人的权利之一,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尚无“出租权”的规定;WTO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任何专利的撤销和丧失均应通过司法审查,但我国现行专利法则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宣告无效和撤销的行政决定是终局的。企业大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我国企业大多未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部门,没有员工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知识产权谈判、知识产权分析等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企业如果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
其次,缺乏对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力的限制。一方面,在我国逐步强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除了散见于相关知识产权法中“强制许可”或“权利限制”的内容及反不正当竞争的个别条款外,缺乏必要的反垄断和限制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的综合性法律法规。我国尚未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措施。另一方面,执行主体以行政执法为主,执法部门分散。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主体多元化,各部门执法力度不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由各地区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存在地区执法差别和地方保护现象,等等。
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首先是对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地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完善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
四、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提高知识产权转化率。企业应及时将创新成果、核心技术、名优产品在国内外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并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使核心专利成为标准,取得有效保护。要以企业的核心专利技术为依托,构筑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措施体系。增加资本与人才投入,从小技术到大专利,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充分扩大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贸易量,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使知识产权进行最大化的实质生产力转化,创建和保护拥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术的产品。
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
最后应加大创新力度,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型人才。
参考文献:
[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
一、完善行政制度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制度主要包括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行力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谈判三部分,三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基础,以行政执行为延伸,以对外贸易谈判为方法利用行政行为保护知识产权,进而减少中美之间因为知识产权问题引发的贸易纠纷,促进国际贸易健康有序发展。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程序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三方面。中国现有专利局、商标局、海关、工商管理局等机构,配合司法部门一同行使知识产权保护职权。众多的行政机构大大降低了处理知识产权问题的效率,应当精简或合并部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局,统一办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宜,提高行政效率,与国际挂钩;同时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审批的相关程序,使有关程序体系化、合理化、完善化;进而出台一系列包括专利奖励、知识产权国有化等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提高民间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树立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实施。
在中美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纠纷中,美国一直职责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方面执法力度不够。在进一步完善政府机构构成和相关政策的同时,应当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加强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序的操控能力,提高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贸易谈判作为国际贸易争端中最常用的外交手段,可以有效规避贸易纠纷扩大化,减少国际贸易损失,同时达到加强中美之间交流与合作的目的。国际贸易过程中,加强中国与美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交流,使争端以贸易谈判的形式解决,减少中美之间因为贸易纠纷引发的贸易战,促进国际贸易平稳快速发展。
二、完善法律体系
国际通行最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就是通过完善法律制度,进而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控制。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美国完善的司法制度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使中国在国际贸易谈判中时常处于劣势。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以及培养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人才两种方式,改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中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处于草创阶段,虽然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相关的辅法律法规仍然有所缺失,相关法律在之间存在相互抵触现象,缺乏有关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条款,无法完全对接现行的国际法。
自2008年起,中国已经开始着手对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进行完善和修改,对相关法条进行了可行性处理,使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化、合理化。在此基础上尽快出台知识产权反垄断和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相关法律条款,进而打破美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地位。面对国际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纠纷问题,还应该积极加入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借鉴其先进经验配合中国现实国情,进一步对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配套完善,提高其实际操作性,从而达到保护知识产权,减少贸易纠纷的目的。
中国缺少能够灵活运用现行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以及熟悉知识产权保护法方面的相关人才,面对众多由于知识产权问题产生的贸易争端,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无法维护中方合法权益。对此应当改革高校现有的教育方式,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尤其是法律、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等关系到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纠纷处理的专业,鼓励学生在完成本科学业后,跨专业进行相关内容的在深造,提高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应对国际市场纠纷的能力。
三、通过外交手段
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政府作为行政主体,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外交手段作为政府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最主要的方式,逐渐成为各国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利剑。
论文关键词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战略对策
一、知识产权在企业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一)积极作用
在知识经济时代,智力资源丰缺盈余程度将成为企业在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的决定性因素。豍知识的生产成为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提高竞争力的手段的同时也将成为企业贸易的主要形式。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与服务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的关系日趋紧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所涉及的商标权、外观设计权和专利权、版权、广告、地理标志等,一方面能够极大地提升商品和服务价值,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竖
一种经济现象的持续与发展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促进了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加强了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的可行性。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使得当今企业的国际贸易成为可能。豏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会对企业的国际贸易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可以说,只有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得到提高,这个国家的企业国际贸易的发展水平才会同时提高。
在经济、法律与科技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鞭策和调整的利益机制。“知识”也是一种资源,这种特殊资源的归属问题也相应得到解决。为了使特定的智力成果发挥了“知识”的价值,而将知识产权设为法定的专有权。这不仅使权利人拥有了充分的利益,而且还提高了人们进行创新活动的积极性。通过法律机制,知识产品取得了一定的权利,某些无形的知识产品则变身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总的来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知识的使用和扩散、知识的产业化乃至国际化的重要条件。
(二)消极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保障了企业国际贸易的秩序,这使众多的企业在国际贸易中获益。但事实上,国际贸易的秩序实质上是发达国家企业的国际贸易秩序,发达国家企业在此获益颇多,而发展中国家以及不发达国家的企业却饱受剥削,尤其是中国企业。
为了能够快速地与世界的经济秩序融为一体,中国果断地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为此,中国既要承担因融入全球化经济所带来的经济风险,也应当享有在世界贸易组织之下的法律规则的保护。而在当今的法律规则制度中,最主要的法律规则的保护是享受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然而,中国步入WTO不久,自2005年1月起发生的多起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却使中国陷入了知识产权危机。如英特尔起诉中国某企业生产的语音卡侵犯其专利,又如日本的三洋在电池专利方面与深圳比亚迪产生了纠纷等等。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
二、我国企业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立法方面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我国做了一系列改进。1982年的《商标法》、1984年的《专利法》以及1990年的《着作权法》都为此奠定了法律基础。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相继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尼泊尔公约》、《保护音响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等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后,我国为了实现对国际公约的承诺,对国内的法律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在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使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水平有所提高。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三大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均按照WTO的承诺和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并于2004年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修改。另外,2008年又新增了《反垄断法》。据此,如果权利人随意乱用知识产权,就会与商品市场上的限制竞争行为相同,由反垄断法来进行调整。
配合知识产权立法,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审判工作做出指导,如《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协助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二)政策方面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政策,方向明确、层次清晰,尤其在国家正式启动知识产权战略以来,更是对知识产权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比如,在2006年颁布了《2006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确切地指出了当年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计划,顾全大局的同时抓住了重点,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另外,为了加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商务部已经提出逐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考虑到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此制度必须是与我国国际贸易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到2020年,我国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战略要达到的主要目标是:(1)建立系统、完善的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2)加强对外合作,参与制定多、双边国际规则,切实有效地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知识产权人利益。
三、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应对战略
(一)专利对策
政府在推进企业专利战略方面扮演着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企业专利战略是介于区域战略与行业专利战略的中介,也是整个国家专利战略实施的基础。政府从宏观角度加强战略协调方面的指导具有重要作用。具体来说,政府在推进企业专利战略实施方面的功能和使命主要包括:第一,启动国家专利战略工程,为企业全面、有效实施专利战略提供切实可行的宏观指导。第二,完善专利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为企业专利战略实施提供政策导向和制度保障。第三,加大专利保护宣传力度。第四,加强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和扶持力度。第五,为企业和公众搭建公共信息平台,强化专利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服务建设。第六,培训企业专利技术管理人才,为企业专利管理和战略服务。
企业需要尽快树立专利竞争观念、专利战略意识和专利经营意识,密切追踪国内外专利战略特别是跨国公司专利战略发展动态,加紧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我国企业的整体经济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都比较薄弱,可以在专利战略实施模式上,采取追随战术,在紧密跟踪国内外专利发展动态的基础上,通过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围绕基本专利技术开发外围专利,创设自己的专利战略防御系统,突破跨国公司的专利壁垒。同时,还要加强专利实施、重视专利文献和情报分析、完善专利激励机制、构建自己的技术标准和加强企业的专利管理。由于打破以国外跨国公司为突出代表的专利权的封锁是我国企业对外贸易中需要高度重视和关注的问题,企业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四方面:第一,高度重视国际贸易领域专利权问题,摸清情况,有的放矢;第二,重视海外专利申请;第三,遇到专利法律纠纷时果断采取适当对策;第四,重视定牌加工(OEM)中的专利处理对策。
(二)商标对策
目前,企业市场竞争,不仅仅表现为技术之间的竞争,同时也表现为品牌之间的竞争。商标是企业信誉和企业形象的载体,尤其是勤勤恳恳逐步培养起来的驰名商标,则成为了企业参与全球市场竞争的锐利武器。正是由于商标在现代市场竞争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国外跨国公司不仅在目标市场国家和地区申请了大量的专利,而且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这种做法值得我国企业借鉴。在此基础上还要加强商标管理,包括商标的注册、使用、商标文件资料的保管、商标标识印刷、商标投资管理、权利维护等内容。同时还要保护企业的海外商标权,主要涉及海外商标确权、防止他人在海外抢注商标、打击在海外侵犯我国企业商标权的行为等等。
根据国际经验,实施商标的国际化经营战略、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品牌,是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企业向国外市场渗透并最终取得国际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经验。比如在日本的家用电器、电子、汽车行业,松下、本田、三菱、东芝、索尼等品牌早已经是全球家喻户晓的驰名商标。这些品牌的国际化经营,从市场营销学的角度看是由于需求的国际转移,因为需求的国际转移为品牌的国际化提供了内在动力和条件。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企业应该抓住机会,启动国际化经营战略,这也是我国企业在与国外跨国公司较量中必须学会的本领。
另外,还要选择好正确的商标战略模式。企业的战略存在不同的模式,而且对具有不同技术和经济实力的企业来说,在战略模式的选择上也不尽相同。如就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来说,利用商标手段获得竞争优势的商标战略、联合商标战略和防御商标战略是其中的重要模式。就品牌定位和使用模式来说,个别商标战略、统一商标战略就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市场定位的企业。在新产品市场上,也存在不同的商标战略模式。因此,选择正确的商标战略模式非常重要。
(三)知识产权纠纷对策
从我国企业的整体实力出发,综合评价我国企业对外贸易中具有的知识产权的实力,可以得出:我国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研发仍处于国际贸易的劣势当中,受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因此,必须加快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利用,同时在当前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中保护我国企业的利益并尽可能寻找突破口。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
在当今社会的不断发展下,知识产权问题早已成为了国际之间贸易往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其自身的地域性,无型性和复制性,与传统的货物贸易不同,知识产权在经济全球的背景下国际之间的贸易往来中无法得到切实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有效地对国内企业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这就需要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们对知识产权问题的了解,并且有关部门建立和增强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体系,让民众们充分的意识到知识产权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1]。
一、我国知识产权问题出现的弊端
(一)对知识产权问题的保护意识不够
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与研究发现,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单位对自己的成绩并不特别重视,在取得的科技成果研发上的专利申请也少之又少,甚至仅有百分之十左右,这样会导致我国企业的科技成果被国外的企业所抢注的现象时有发生。因为,我国缺少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再加上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体制也不完善,还有就是国内的企业并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的价值所在。但随着现代的发展,知识产权问题国内的企业单位也意识到了其自身的重要性,大部分企业也在对知识产权进行着整改。国家有关部门要做的不仅仅要完善知识产权问题的相关机制,更要保护好国内企业的切实知识产权利益[2]。
(二)缺乏相关的人才
目前在我国国内并未设置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的问题机构,所以管理这方面的人员的负担会特别的重,而且很多都不是这方面专业人才。面对这样的情况,就会时常出现我国对外贸易的诸多问题,在面对专业知识占全的问题上,我国的企业单位难以在有效地时间里寻求到国家的帮助,再加上知识产权问题的专业人才不足,企业内并未设立有关这方面的部门。因此,当企业面对这方面的诉讼时,往往会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这就回事企业消极的应诉。
(三)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政府部门应该要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法规上进行完善,应跟上世界的脚步,现有的法律中对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和一些漏洞。此时,有些国外的企业会利用这方面的漏洞进行垄断,另一方面,由于国内自身法律的不健全,很多国内企业由于这方面问题与国外发生纠纷的话是很不占优势的,也无法利用相关法律来有效及时的对自身合法利益进行保护,这样就会导致了国外企业对国内企业的经济垄断,不利于国内经济的发展。
二、切实有效地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的策略
(一)国家对知识产权问题的保护策略
第一,国家应提供资金与技术上的支持,制定相关的保护策略,要提高对科技的研发和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视,最大限度的保护知识产权问题,营造出良好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氛围,为我国企业在这方面的问题上增添动力,还应提高奖励制度,为我国这方面的人才增加平台和展现的机会,引起一些企业的积极响应。第二,国家相关部门要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机制进行完善,法律的制定一般是被相关立法者认识到才会被实施制定,在经济全球化的驱动下,国际上的经济情况日益紧张,国内知识产权问题的漏洞也被他国所利用,成为了国外企业的利器,所以,国家不仅仅要对科技创新重视,还应对知识产权问题加以重视。第三,要加大对这方面专业人才的培养,企业的发展与创新离不开专业人,对人才的正确运用能使企业保持者市场的竞争力。但现在大量的人才都被国外的企业发掘,导致国内企业单位人才的匮乏,如果国内的企业继续对人才不加以重用,将会导致其在市场经济地位的降低,所以,国内企业应该要做的就是充分的对人下加以利用,侧重培养知识产权专业的人才。第四,根据国家自身的特点进行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完善,每个国家的历史不同发展趋势也就不同,而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上,国家应该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同时,不要忘记突出自身的特点。
(二)企业要开展知识产权问题的保护
企业应切实加强知识产权问题的具体策略,第一步,可以建立相关的知识产权数据网,使科技研发技术与相关信息结合起来,让相关人员进行探索与分析,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生产效力,但要注意对资源的节约和利用,促进产业的经济发展。企业还应提高对科技的创新,加大对知识产权问题的保护力度,设立相关部门专门负责,这样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的能力,激发起企业的无限潜能。保护问题在国际上越来越被重视,我国也应跟上世界的脚步,进一步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保护,完善法律机制,最大程度的避免国内企业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损失,并对知识产权这把双刃剑合理的利用起来。国家的有关部门号可以加大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宣传,来提高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们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意识,进一步提高我国知识产权问题的合法保护,尽全力的弥补我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不足,来保护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国内企业在与国外企业进行诉讼时能够积极地应对,并保证自身的知识产权利益,进而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经济地位。只要国家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强化,就可以达到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肖琪.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J].商情,2013,21.
关键词:知识产权;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贸易
当今时代是有史以来科学技术发展最为迅速的时代,新的发现和发明层出不穷,有力地推动了世界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同时也对人类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变革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从国际贸易中迫切需要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对国际贸易的法律保障、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发展方向几个角度来展开论述,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提出了一些见解。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经济的关系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迄今为止,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立法,都没有给知识产权下过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领域做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在知识产权可以独立成为交易的客体时,国际贸易中其他的交易行为都与知识产权有关。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经济的重要作用
1.知识经济的建立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经济是以人才和知识等智力资源为资源配置第一要素的经济,是以知识、信息等智力成果为基础构成的无形资产投入为主的经济。这是知识经济最本质的特征。
2.知识经济的正常运行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
以知识、科学技术等为代表的智力劳动成果,它的创造功能和作用,只有在与有形资产等物质条件相结合时才能发挥出来,也就是说必须有一个“物化”的过程。知识、科学技术等智力劳动成果,相当大的部分往往是以知识产权的形式转化为一种资产—无形资产来投入经济运行的。
知识产权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和竞争手段。所谓知识产权贸易,狭义的理解就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贸易,它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内容。
二、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一)知识产权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转让,转让专利和商标的使用权;版权许可,使版权人获得收入;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二)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侵犯知识产权,假冒商标,盗版书籍、电影,影响了正常贸易,给贸易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同时,在发达国家出口总额的比例当中,这几年知识产权所占的比例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象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压力
当今国际社会的分工是发达国家出技术、出品牌、出资金;发展中国家出资源、出劳力、出市场。发达国家为了维护他们的技术优势,要求高水平的保护知识产权。但是,不管怎样,国内企业因知识产权问题而蒙受经济、名誉双重损失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重视“知识产权”的警钟已在我们耳边敲响。
三、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维护方面存在的缺陷
(一)法律方面
1.中国法律海外知识产权滞后进一步暴露
关于知识产权,就其本质而言是私权,同任何其他民事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存在滥用的问题。中国DVD专利案是个很明显的例子。笔者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需要“与时俱进”,将调整重心转到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上,对知识产权滥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制,以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总之,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应该包括防止权利滥用的制度,以确保知识产权这一垄断权的行使不背离法律设定的初衷。
2.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法律移植方面的片面性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从零开始,以超乎寻常的发展速度迅速完成了所谓的与“国际接轨”。然而知识产权制度是有国界的,那种盲目跟随某些超级大国的知识产权观念走的做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是不利的。
3.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实证研究极度匮乏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就是维护一国、一企业利益的工具,而在中国却似乎缺乏这样的认识。过于注重理论上的研究而忽略了实战分析,就像空拿着从国外学来的“半部”圣经,却不知如何唱赞美诗。因此,要想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成长壮大,就必须加强知识产权的实务研究,学会利用“游戏规则”。
(二)国际贸易方面
1.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专利方面,凡技术引进或产品进口项目中涉及在中国已经申请专利的技术均需得到中国专利权人的许可。这里的所谓中国专利权人是指在中国享有专利权的人,此人并不一定就是中国人,因为外国人也可以在中国获得专利。
2.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对于出口企业而言,无论是产品制造商,还是纯粹的贸易公司,都应当对产品销往的市场所在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作初步调研。自己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中的知识产权状况则需作仔细的调查和分析。因此,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国际贸易的必要前提。
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应该注意的问题和需要遵循的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业已成为当前社会的热门话题,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似乎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目的不是保护知识产权本身,而是激励创新,维护社会公平,进而推动社会经济全面进步。恰恰是在达到上述目的方面,片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步入误区,反而不利于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所以在保护知识产权时应该注意下列问题:
1.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
2.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会激励企业的道德
3.过分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还会恶化创新
4.发达国家可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来攫取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5.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利益转移问题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技术发展仍处于以引进技术和模仿开发为主的阶段,所以应遵守国际原则,根据我国所处发展阶段的特点,与国家技术发展战略相结合,制定切合实际的标准,争取应有的权利,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做到在制度和规则上与国际接轨,但在具体保护标准上要体现国情,不搞追赶,不照搬。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遵循下列几个原则:
1.保护权利人利益与保护公共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2.保护与鼓励创新并举的原则
3.保护与合理利用和扩散并举的原则
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政策知识产权进入WTO以后,我们不能再靠行政命令的办法管理市场,应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利用反垄断法律法规,制裁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合理保护国内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应尽快制定专门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或在专利法中增加限制滥用知识产权条款;在未来的反垄断法中也要加入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条款。利用反垄断和强制许可措施处理恶意闲置专利,促进技术应用和专利实施。
参考文献:
[1]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曹昌桢.中国科技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3]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
关键词:国际贸易自由化平行进口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冲突法律和谐
一、引言
据《科技日报》载,当代国际贸易的10大趋势之一是知识产权贸易发展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忽视的现实。同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是WTO规则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形成旨在通过规则的确立与实施,充分有效地保护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防止因对知识产权的无视或侵害而带来的贸易障碍及贸易扭曲。《TRIPS协定》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TRIPS协定》作为规范统一WTO成员知识产权贸易行为的规则,尽管是由发达国家极力促成的,但从长远发展看,对发展中国家将产生有利的和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为:1.有利的影响要表现为:⑴顺应了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要求。⑵有利于引进与贸易有关的国际投资。,⑶有利于推动我国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生产与出口。⑷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⑸设立了一条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通道。2.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为:⑴知识产权贸易的不平衡性日益加剧。⑵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会加剧。⑶影响出口生产增长。⑷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贸易纠纷会增加。[1]可见,随着中国加入WTO,虽然加速了国际贸易自由的进程,但与之相伴而生是的知识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难题,导致既要促进经济发展而大力推进国际经济贸易自由化,又要注意由于各国对知识产品的特殊保护而特殊对待。因此,国际贸易中出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二难问题,必须为我所面对,并寻求解决之。
二、国际贸易自由化:需要平行进口
所谓平行进口(在美国称“灰色市场”)是指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获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时,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的许可,第三者从外国知识产权人手中购得知识产权产品并输入本国进行销售的行为。[2]例如:经乙国知识产权人B的许可,某A在甲国享有某种产品的知识产权,同时C在丙国也取得了相同的权利,如果甲国的D未经A的许可从丙国进口该种产品,那么这种进口则构成平行进口。从此可以得出其特点为:⑴第三人从一国进口到另一国的产品是通过购买等合法方式取得的。⑵涉及两个领域,第三方从一国得到知识产权产品后进口到另一国,这两个地域的法律是否允许平行进口要依国内法律决定。⑶有两层法律关系,一是知识产权人和相对人之间通过授权许可合同建立起来的许可和被许可的关系或是知识产权在两个地域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第三人从一国善意取得知识产权产品销往另一国的进出口行为。由此导致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即平行进口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成为法律界长期争议的问题,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公约,也未能对此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由于受本国法律传统、经济政策的影响,对平行进口是否侵权的立场不尽统一,从而使平行进口落入了权利保护的“灰色区域”。平行进口的主要原因在于某项知识产权产品在进口国本国的零售价高于其在外国的批发价。在利益的驱动下,进口商就会购买那些在国外生产并在国外销售的商品,然后按低于本国正常物价的价格在本国市场销售,于是形成了进口商与知识产权人或有关的被许可人之间就同一种商品争夺市场的局面。
根据平行进口理论,第三人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许可从第三国获得知识产品并在内国进行销售的行为,这必然加剧了在内国的对同一产品的竞争,当然这是符合国际贸易自由化趋势的,为了促进交易效率的提高应该鼓励平行进口,使知识产品发挥最大效用,是符合WTO基本原则精神的。这样可以使知识产品在全世界范围内流转,促进竞争,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最终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符合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时代要求。因此,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迫切地需要平行进口。
三、知识产权保护:禁止平行进口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无论中、外均起源于封建社会。它们的雏形是封建社会的地方官,或封建君主、封建国家通过特别榜文、敕令的形式授予的一种特权。[3]从总体上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使知识产品创造人对其知识产品的权利意识增强,而且为知识产品的市场流通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科学技术的发展则为知识产品的利用及价值实现提供了必要条件。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垄断资本家寻求国际市场的需要之间的矛盾便暴露出来。于是产生了签订国际条约的愿望和要求。从19世纪末开始,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识产权保护从此呈现国际化的特点,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知识产权保护从19世纪末进入国际保护阶段,我们可以称为知识产权制度上的第三次飞跃。这一次飞跃一直延续至今,它使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获得他国保护而具有国际性。[4]因此,这就必然产生一种地域性理论,即地域性理论的基本内容是知识产权人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获得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各知识产权之间是相互独立的,知识产权在一国领域的实现和用尽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人根据其他国法律获得的知识产权在该国的实现和用尽。[5]
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知识产品在内国依法受保护后并不能必然要求他国给予同样的保护,因为他国也没有义务给予同等的保护,因此,在内国特殊受到一国法律的保护,尽量地避免产生同业竞争者,以利于保护其在一些国家的专有权利,这与WTO确立的国际贸易自由的基本趋势是相违背的。可见,对知识产权的特殊保护,会限制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不利于提高交易效率的提高,这与促进国际贸易自由的平行进口背道而驰的。因此,知识产权保护禁止平行进口。
四、国际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的理论基础
平行进口既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又涉及到贸易问题。知识产权强调的是独占性,而贸易则更强调自由化而反对垄断,由此形成了平行进口方面的激烈争论与矛盾。也正因为如此,现代国际贸易中,一方面平行进口在一些国家遭到禁止或限制,另一方面则平行进口有增无减,以至于国际社会也无法做出统一的规定。因此,肯定平行进口的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禁止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保护必然产生冲突,其理论基础主要有:
1.权利用尽原则是支持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
权利用尽原则又称为权利穷竭原则,是指经知识产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而生产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对此控制权,其权利被认为用尽。凡合法取得该产品的人,只要不将用于侵犯知识产权人的专用权,即可自由的使用、转让和处理该知识产权产品。无论何人使用或转售该产品的行为,都无需得到权利人的同意,也不侵犯商标权,商标权人不得再利用商标权阻止该商标产品的进一步流通。这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用权所产生的负效应而设置的,主要是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加以限制,以免产生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这种原则在专利和商标领域得以广泛应用,在版权领域也有所体现。例如,合法地载有某商标的货物一经投放市场,商标权人即丧失对其的控制,其权利被视为用尽,任何人再次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应无权阻止。[6]因此,平行进口合法。
2.地域性原则是反对平行进口的理论支柱。
地域性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依据不同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的,不依赖于其他国家的法律,知识产权人是依据不同法律分别付出不同的代价而取得的。例如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专利,如果未在国外申请专利,其在国外普遍认为是公有领域不能成为专利,在中国取得的专利权要想在其他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就必须按照他国法律分别申请并获得授权。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各国按照本国的法律规定对其专利申请是否决定授予专利权,而不受其他国家对该专利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的约束。商标权也是如此。
同时,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建立其知识产权的良好信誉是分别进行的,以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为基础而采取不同的方法获得的,“一个商人很可能希望其产品进行很小的改变而适应不同的市场需要、兴趣和偏爱,但仍然使用相同的商标,这个希望是相当合理的。如果他不能阻止平行输入,他将发现这个销售目标将发生挫折,他的信誉因其使用不合适的商品(从消费者角度)的销售而遇到损害,而且这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7]因为商标权是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分别付出了不同的代价而取得的,各国商标法的内容、保护的期限、范围和方式等均有所不同,商标权仅是一个国家法律的产物,因此依不同国家法律产生的商标权是相互独立的,在一国获得商标权并不能自动在它国获得同一商标权,即根据某国法律取得的商标权仅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并受到保护,一旦跨出该国领域就不发生效力。即使是同一个商标,商标权人在不同国家建立其商标的良好信誉是分别进行的,以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为基础而采取不同方法才获得的,这就是所谓的“商标信誉独立论”。其实,在版权领域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地域性原则”和“权利用尽原则”目前仍然是两个并行的重要原则,也是平行进口问题上相对对立的观点的理论基础。在过去,“地域性原则”占有主导地位,但是“权利用尽原则”今后将被越来越多地被使用。郑成思先生认为“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也有地域性,其权利在甲国虽已穷竭,但在乙国处于未曾行使状态,尚未穷竭”[8]因此,权利穷竭原则也受到地域限制,即使第三人在国外合法购买商标权所有人的产品,但未经许可而将产品从国外进口,仍然对商标权构成侵害。因此,平行进口应予禁止。
如果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当然会促进货物的自由流动,但是却削弱了对商标权的保护;如果不允许平行进口,当然是加强了对商标权的保护,但会造成知识产权人或被许可人对进口国市场的垄断,将促使人为价格安排及其它形式的价格限制,不利于公共社会,而且如果不允许平行进口,必然会造成世界市场的分割,这种人为市场分割显然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相违背,不利于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与世界经济的合作与发展,这些都与世界贸易的基本准则——自由竞争贸易原则相违背。因此,对商标权保护与货物自由流动的冲突,使商标平行进口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之中。
五、我国对国际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的法律调整
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专利申请人被授予专利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条规定赋予专利权人进口权,排除了平行进口,与各国通行做法是吻合的。我国2000年修订《专利法》的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中第63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从该规定的反面来看,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制造、进口专利产品的,应当视为侵犯专利权。这可以视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当中,对“平行进口”的有关规定。但这是从反面来理解得出的结论,而实际上我国目前《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仍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虽然有许多变化,但是关于“平行进口”的问题仍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所包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范围,其中没有关于进口权的规定;《著作权法》第46条列举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中也没有涉及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进口其作品的问题。因此,对于版权的“平行进口”我国仍属空白。2001年修订《商标法》也有一些重大变化,但亦没有涉及到“平行进口”的问题。
根据权衡平行进口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两方面因素,笔者认为我国应该总体上应该许可平行进口,主要在原因在于:⑴知识产权贸易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可能有悖于国际贸易规则,更不能因为禁止平行进口将其拒绝于货物贸易之外,平行进口符合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大势。⑵中国由于总体上来讲属于低价位市场,允许平行进口符合中国的贸易利益。考虑到我们的综合贸易量及国际上的发展趋势,中国长时间相对于大多数国家仍是低价位市场,平行进口合法化将使这种比较优势真正转化为竞争优势。⑶作为技术引进大国,允许平行进口有利于提高技术引进的效果由于科研力量相对薄弱,我国是个技术引进大国。而我国的企业多属于被许可方,他们希望通过引进技术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如果我国禁止平行进口,就会使得中国企业在引进技术后进行生产、销售时产品面临市场问题,无法实现引进技术的初衷。⑷允许默认许可的例外有利于引进技术考虑到我国的技术水平状况,在世界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和世界产业结构的飞速调整之际,我们应强化自主专利权的发展。同时,在平行进口合法的基础上,允许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就产品的市场等作出例外的规定,以吸引国外技术可促进中国创新技术水平的上升。
但在微观领域,在总体上实行平行进口的大前提下,应该大力地发展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而尽可能地限制但不禁止版权和专利权领域的平行进口。主要原因在于:⑴商标是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区分的根本标志,无论应用于哪个国家都不应该予以改变,应该促进商品的自由竞争,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运用平行进口,可以防止商标权利人滥用自己的权利,促进商品的自由流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同时,允许平行进口并不会对国内市场形成巨大的冲击。⑵对专利的平行进口和版权的平行进口应该限制一些,这样可以保护国内权利人或者其许可人的利益,既鼓励了科学创新,丰富了人民的精神生活,又对打击非法盗版和走私具有重要意义,也不必担心完全禁止平行进口而导致的不正当竞争并产生垄断,进而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1]于吉辰、王爱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我国对外贸易》,理论学刊2004年第8期,第56-57页。
[2]杨芳、杨永忠:《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行进口问题探讨》,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年第1期,第95页。
[3]郑成思。《知识产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第84页。
[4]冯晓青:《试论知识产权保护的源革及在当代社会的发展》,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第73-74页。
[5]任燕:《“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探析》,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第69页。
[6]李小伟:《论平行进口与商标权关系》,载《中国专利与商标》1996年第2期。
TRIPS是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范围内涉及面较广,保护水平及力度相对较高且具有制约力的国际公约,它突破了原有的货物贸易旧框架,将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当代国际贸易的新领域一并纳入其中。TRIPS对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有两类,一类是知识产权保护所特有的原则,一类是把国际贸易中货物贸易的原则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由国际货物贸易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贸易的原则主要有: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TRIPS第4条规定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成员给任何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好处优惠特权或豁免,就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
(二)国民待遇原则
在TRIPS第3条再次强调,规定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每个成员给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给本国国民的待遇。”
(三)透明原则
“由一成员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有关本协定内容(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获得,实施和防止滥用)的法律规章就以本国语言予以公布,若此种公布不可行时,应予以公开,以使各政府和权利持有人对其有所了解。
(四)争端解决原则
关于解决贸易争端的规定,直接引入解决知识产权争端,可以利用贸易手段,甚至交叉报复手段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实现。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内国外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知识产权对于国外国际贸易的影响
随着货物贸易自由化步伐的加快,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领域飞速扩张,在国际贸易中涉及的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多。
GATT乌拉圭回合最终创建的WTO多边贸易体制,也创设了多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多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实施,带动了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的扩散,以及知识技术与管理经验的传播,逐步推动各成员包括发展中成员国民经济的信息化和知识化进程,加快知识经济的发展步伐,最终实现知识经济的全球化。对于正处在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过渡,工业化水平落后的广大发展中成员来说,TRIPS对其拓展国际贸易无疑是一种考验。
(二)知识产权对于国内国际贸易的影响
WTO背景下, 中国经济逐渐崛起,“中国制造”已越来越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但同时中国企业在海内外市场遭遇知识产权纠纷的消息此起彼伏, 2005年1月,中国步入WTO后保护期不久,国际巨头英特尔中国某企业生产的语音卡侵犯其专利,2月,美国电子娱乐协会( ESA) 向美国商务代表提交了一份来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盟(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ly Alliance简称IIPA) 的报告指出:中国与马来西亚、俄罗斯一道成为全球游戏软件盗版最为严重的三个国家。发达国家通过知识产权来打压中国企业和产品, 使其进入一种国际化怪圈循环: 生产—跨国公司专利限制—巨额专利许可费以及侵权费的支付—再生产。国内企业因知识产权问题而蒙受经济、名誉双重损失现象已经屡见不鲜,重视“知识产权”的警钟已在我们耳边敲响。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管理体制严重滞后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当淡薄,其在经济科技活动评价指标体系中所占比重较小,有关专利权归属与利益分配的激励机制尚不健全,专利技术少且流失严重。企业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二)知识产权立法不完善
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分散杂乱,法律空白以及漏洞颇多,不能有效地保护国内的知识产权。
(三)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缺乏
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
四、我国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的策略
(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法律制度
政府部门首先应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对民众的宣传,把知识产权法与知识产权战略放在重要位置,紧跟时代步伐,及时立法。只有整个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才能保障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
(二)保护知识产权的人才战略
知识产权的任何子战略的实施主体都是不同的人.所以培养知识产权各个领域的专业人才是重中之重。
(三)企业应当引入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将专利和技术标准结合起来,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
在市场竞争的各个环节中进行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并将其提高到一个战略管理的高度,以应对国外公司发起的专利大战,改变企业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束手无策的被动局面。努力促进专利技术商品化,把我们的很多技术标准变成世界标准,抢占市场竞争的制高点。将专利技术上升为国际标准,中国企业才能获得全球产业利益。
总之,不管从政府还是企业层面,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之路任重道远。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得当,将决定我国外贸的发展前景。知识产权得到保护,将会促进我国外贸的发展,使我国成为一个真正的贸易强国。
参考文献
[1] 曾华群.WTO规则与中国经贸法制的新发展.厦门大学出版社.
[2] 齐欣.跨国公司专利战略分析与应对策略的构建[J].国际贸易探索,2004(5).
[3] 张平.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之忧患及其思考[EB/OL].新华网,2005-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