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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管理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正逐渐显现,本文分析了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若干个方面探讨了改进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跨区域灵活性风险管理系统来源渠道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和房价的上涨,住房公积金逐渐成为购房者首选的贷款方式。然而在使用过程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管理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凸现出来,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尽管其在可贷金额利率、申请难度和应还总利息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其主要问题还是比较明显。为了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好地服务于购房者,有必要系统与全面地分析其主要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完善该种贷款方式。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缺乏跨区域使用功能
通常情况下,全国各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都是由各个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导致其不能实现跨区域使用,以致于很多购房者不能把这部分购房资金用到实处,产生很多不必要的浪费。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缺乏灵活性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其明确要求只有购买房产本人或者配偶才能申请贷款,且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使用上有严格限制,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缺乏灵活性。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大多适用于中高收入人群
就全国购房人群来看,大多数购房者都属于中高收入人群,很少有低收入人群购买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导致购房公积金贷款没有优惠低收入群,主要服务于中高收入人群,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带来局限。
(四)申请手续繁琐,办理时间较长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一项比较繁琐的程序,需要申请人提供和填写很多资料,并要经过工作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三地才能将表格和资料准备齐全,且办理时间较长。这样繁琐的申请程序和较长的办理时间,经常占用申请人许多精力和时间,为其带来许多不便。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缴纳渠道较为单一
根据住房公积金定义可知,其贷款来源只有申请本人以及所在单位,并无其他缴纳来源,致使缴纳渠道较为单一。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住房公积金的可贷资金金额,不利于申请者购买房产。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一定风险
由于商业银行考虑自身的风险和利益,经常将风险小、利益高的项目留下,把风险较大的项目以委托贷款方式转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时,也会对只经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开发商不给按揭的情况。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常失去一些资信较好的开发商和贷款客户。除此之外,某些贷款客户由于受到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出现房贷逾期或恶意超贷的情况,客观上加大了贷款风险。
二、改进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的有效措施
(一)构建较为完善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
针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实现跨区域使用、缺乏灵活性以及申请程序繁琐等问题,只有构建较为完善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尽管相关部门已经提出许多改进措施,但是在管理和运行中仍然存在一定问题。这就需要不断地对其进行完善,逐渐改善以上问题,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的购房者。
(二)建立一个为广大百姓服务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不仅仅是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也服务于广大的人民群众。而广大人民群众不止包括中高收入人群,也包括城镇低收入人群。对于住房公积金大多服务于中高收入人群来看,其并不能满足低收入人群的要求,以及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真正考虑人们群众的实际收入情况,建立一个为广大百姓服务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来源渠道
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缴纳渠道较为单一,限制了购房者住房公积金的资金金额,也限制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想发展成为一个较为强大的政策,其资金缴纳渠道就不能局限于申请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必须大力拓展其资金渠道,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资金金额。例如将利率较小的储蓄资金引入其中,既有利于拓展其缴纳渠道,也有利于增加资金规模,便于购房者买房。
(四)组建相应的贷款风险管理系统
当目标人群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相关部门必须按照申请流程和内容对其进行严格抵押审查、实时评估。同时,也需要针对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家庭收入以及社会就业出现变动情况的群体,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系统。对于那些逾期和恶意超贷的申请者,要及时进行催缴。这些工作的实施并不是杂乱无章,相关部门应该将其内容进行系统而规范地整合,组建相应的贷款风险管理系统,从而降低贷款风险。
三、总结
面对日渐高涨的房产价格,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人们购买住房的主要来源。对于其在管理和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应该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风险管理系统。才能从根本上改变问题,构建一个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日益改善老百姓的住房条件和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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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钟玲.试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风险及其对策.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5):11-12.
【关键词】商业银行 公积金贷款 风险防范 住房保障
近年来,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急剧扩大,贷款风险也随之扩大,而住房公积金贷款起步较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经验不足,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是这项业务为银行的受托业务,银行不一定完全按照自营业务去严格管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而贷款的最终审批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终风险也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因而如何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显得日趋重要。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分类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个人信用以及开发商、中介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和信用状况。贷款信用风险受借款人的素质和行为方式、工作的稳定性、个人财务管理方面影响,都具有不确定性。由于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大部分为社会的中低收入职工,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由于企业改制和社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一部分职工会因失业、下岗或收入的大幅减少而发生贷款违约;还有些借款人因疾病灾等意外事故导致丧失自身劳动能力,或因家庭成员患上重大疾病、子女入学等突发事件发生大额费用的支出,出现偿还贷款能力下降而发生的贷款风险。
(2)市场风险。由于目前房地产市场活跃,盲目投资购房、投机购房、炒房现象普遍,加剧了贷款的风险。个人投资房地产进行期房炒卖的现象,一旦市场出现价格下跌或通货膨胀,所购房屋套牢,将对个贷带来很大的风险。特别是当前房地产市场的状况,也可见一斑。同时,开发商捂盘惜售哄抬房价、中介公司以及炒房团刻意抬高二手房价格,也会给公积金贷款发放带来“零首付”风险,危害及其严重。
(3)操作风险。操作风险主要是指在贷款受理、审批及贷后管理等环节中审查和管理不严,造成贷款风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制度不完善,具体表现为:中心办理贷款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贷款调查、审核、审批等环节过程中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等因素,对不符合规定的贷款给予办理,最终导致了不良贷款的产生,造成了无法追偿的损失。
(4)抵押物处置风险。一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无法保障抵押物的完善处置,借款人在出现违约现象时,相关部门在处理抵押住房时难以执行到位,抵押不易实现;二是,由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抵押物损失或灭失;三是,由于某种原因,以前未发现的优先索偿权行使困难;四是由于估价的原因,处置抵押物时的估价低于设置时的估价,或者拍卖收益低于未还贷款而造成的损失。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的重要意义
(1)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关键时期,随着房改政策不断深入,住房公积金的规模呈逐年大幅递增态势,一个地方少则几亿多则几百亿,如果管理使用得好,贷款风险防范得当,不仅促进住房建设,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反之造成社会不稳定、阻碍经济的发展。
(2)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是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迫切要求。住房公积金是老百姓的血汗钱,是一种返还性的住房公益性基金,不允许出现风险损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在符合提取条件时可以随时提取、使用。若住房公积金管理出现风险,必将造成资金损失,直接关系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切身利益。
(3)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必然要求。《条例》明确规定,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来源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如果管理中心管理公积金不到位。使用不当,存在较大风险,住房公e金越管越少,职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失去了信心,必然要动摇住房公积金各项利国利民的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就无从谈起。
三、商业银行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的对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虽属于受托银行的低风险、高收益业务,但绝不是零风险业务。各种各样的风险与生俱来地存在于该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因此,只有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认清日益激烈的竞争形势,加强自身风险管理、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从而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才能够长期维护受托银行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良好合作关系,在继续发展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基础上,带动受托银行其他业务(如对公存款业务、中高端个人金融客户等)的全面发展。第一,加强沟通,控制操作风险。加强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沟通,及时了解其流程改造和制度建设,共同增强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从源头控制操作风险、避免资金损失。第二,加强银行内控制度建设,优化相关业务流程。一是制订完善的责任承担制度,使每一位经办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一旦发生风险事件,责任可以具体到人。二是优化相关业务流程,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以方便客户为出发点,设计尽量简化和科学的流程,在不留操作风险隐患的同时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第三,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公积金贷款业务服务团队。首先,要加强对临柜员工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和专业素质的培训,使每一位前台员工都能树立立足本岗、服务客户的全局意识。其次,加强对员工风险意识的培养,使每一位员工都清楚意识到风险的客观存在,并了解风险事件可能带来的危害,进而在工作中形成全员防风险意识。
从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具有社会性、隐蔽性和长期性,公积金的政策性特点决定了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中低收入职工服务,同时还要保证资金的安全回收。由于公积金制度的特殊性,所以此类政策性贷款防范风险的经验很少。
参考文献:
目前,全市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已进入最重要的实施阶段,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的职能作用,是有效解决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短缺问题,强力推进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的有效措施。各县区政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职能,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全力支持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作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全面落实省、市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各项政策,优化管理机制,加快自身建设,不断增强服务功能,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主力军的作用,进一步为全市灾后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提供贷款支持,全力推动全市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加大住房公积金在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中贷款支持的力度
各县区政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管理的原则与要求,密切结合本县区实际,认真分析研究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办法与措施,及时高效地开展贷款支持工作。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统筹,保障城镇居民住房重建贷款资金需求。各县区政府及财政、住房公积金、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城镇居民住房公积金征缴办法和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公积金贷款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统筹征缴,壮大公积金归集总量,合理调度县区间资金配置额度,有效保障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资金需求。
(二)坚持原则与灵活统一,适当放宽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公积金贷款条件。市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从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大局出发,按照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坚持原则与灵活相统一,适当放宽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全力支持重建工作扎实开展。
1、放宽贷款范围。一是对因地震造成自有住房中等破坏或严重破坏、倒塌,灾后已领取政府发放的住房毁损补助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按照“属地、自住”原则,在重建自住住房,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含限价房)时,将领取的住房重建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购(建)房首付款后如有缺口,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二是对因地震造成自有住房受损,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维修加固后可以居住,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加固补助资金并对房屋实施维修加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用于加固维修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2、放宽贷款额度和还贷期限。符合上述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城镇居民住房重建户,重建自住住房,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含限价房)的,可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最长期限为10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加固维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最长期限为5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放宽贷款优惠政策。一是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由连续24个月方可申请贷款的规定,放宽为连续缴满12个月。二是购买自住住房的将购房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40%放宽为30%。三是对即将退休的职工,根据其信用和收入状况,将贷款期限放宽至退休后五年,同时将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延长至退休后五年。
(三)坚持集中突破,将有限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用于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一是要坚持集中有效突破的原则,在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最后实施阶段,适当限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正常贷款,将有限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用于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确保重建工作全面完成。二是要严把重建户贷款审核关。为提高城镇居民住房公积金效率,使有限的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居民住房重建困难家庭,各县区政府要对重建户贷款严格审核把关,对家庭经济状况好,完全有能力开展重建住房的重建户,原则上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家庭经济状况一般,但具有一定的住房重建能力的重建户,应给予适当数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家庭经济状况较差,但有住房重建意愿的重建户,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给予倾斜照顾。三是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城镇居民住房重建户,只能以家庭为单位在原住房所在地购买或自建自住住房时,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四是由各县区政府最终审核把关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申请贷款的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户花名册及贷款额度(市直单位贷款的职工花名册及贷款额度由武都区政府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贷款程序予以办理。
关键词: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规避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主体,已成为职工个人购房贷款首选的贷款方式。很多城镇居民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自住住房,改善了长期困扰人们的居住条件。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繁荣,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规模不断扩大,贷款时间的推移,贷款逾期率也不断上升,贷款风险不断增强。对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不断地加强,管理风险与规避方式显得格外重要。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形成
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住房贷款既拥有共性的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同时又有其自身独特的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而管理风险是目前各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较为突出的风险。
(一)运行体制带来的管理风险
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房改资金中心不能直接办理金融业务,应当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个人住房贷款只能以委托方式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并由房改资金中心承担风险。也就是同一贷款业务的委托方与受托方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受委托银行是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经营目标的经济实体,虽有手续齐备的合同要求和约定,但仍无法回避自身利益的驱动,和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利害冲突之间的矛盾。
1、受委托银行自身的风险及利益。在受委托银行在自营业务与委托业务之间,存在将风险较小、利润较高的贷款项目留下,而将风险相对较大的项目以委托贷款方式留给房改资金中心,大力推荐商业贷款,甚至出现对只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开发商不给予按揭签约的现象,这样,房改资金中心一方面失去了资质较好的开发商,另一方面又失去了资信较好的客户,无形加大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
2、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繁琐。面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的冲击,加之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相比为业务受委托银行所带来的利益不均衡,购房者选择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其利息全归受委托银行所有,若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只能收取5%作为手续费,且失去了许多贷款客户。正是由于受委托银行自身利益的驱使,往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客户采取一些消极拖办和误导的手段,抵制或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高效、快速发展。而其自运营的商业贷款比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要快的多,并且程序简捷。当然无论是对开发商还是借款户来说,都希望资金快速及时到位,惧怕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遥遥无期。有些开发商甚至还打出实行商业贷款给予优惠,或用先贷商业贷款以后再转公积金贷款等等方式。使许多客户由公积金贷款转为商业住房贷款,继而使房改资金中心失去了许多优质客户,无形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3、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数据统计信息化建设滞后。由于我国许多地方房改资金中心的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建立健全和更新,致使许多职工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而受委托银行力争主导地位和强调自己的网络优势,往往会采用其通畅、便捷的程序,进行贷款人员信息登陆和计息扣款,而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统计信息滞后,贷款程序无法正常运行,双方数据无法统一。而且房改资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群体,业务发展趋势以及经营状况等重要商业秘密都无法对外保密,既不利于市场的竞争,还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4、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在贷款资金的回收方面处于被动地位。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受委托银行不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委托银行基于节约成本考虑,对贷款的回收力度不够,贷款发放到位后,银行既不能及时通知客户还款,也不实行跟踪服务,导致客户逾期还款比比皆是,甚至对逾期户不及时还款视而不见。而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因贷款业务审核后就不再直接面对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又与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信息交流不够,致使有些贷款逾期户根本不知贷款已逾期,还有原准备一次性预还多月贷款本息的客户,因受委托银行以计算机程序不便、不畅等多种推托为由拒绝,由此也形成了逾期还款。由于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是由政府或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即使受委托银行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收贷职责,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也无力对银行进行制约和追究,处于承办银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之间的被动局面,没有保护广大职工的利益。
(二)政策取向和金融市场形成的管理风险
由于政策取向的特殊性决定了个人住房贷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的中低收入城镇职工、居民,同时也决定金融管理风险。
1、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下降的风险。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借款人中相当一部分职工收入不稳定,偿债能力有限,甚至有的单位濒临破产,职工随时会面临着下岗或买断工龄,严重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直接关系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性、风险性,如遇央行利率上调,职工的还款负担还会加重,逾期率就会上升。
2、存贷不挂钩导致资金缺口的风险。我国许多城市在住房公积金配贷时,只注重借款人的还款经济能力以及是否满足贷款的其他条件,却很少评估借款人对住房公积金的贡献率,住房公积金配贷既无最低储蓄年限(仅一年)要求,也无最低存款额限制。从现在现阶段看,这种信贷方法似乎有利于解决和改善居民的住房,刺激居民的有效消费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信贷规模。但从长远看,今后可能会导致资金缺口,而且加大住房公积金储蓄长期融资的风险。
3、国民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城镇职工、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贷款期限长,在长期的贷款期限内,社会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必然会不断发生变化。如发生通货膨胀等,由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相对固定利率,这就会使住房公积金蒙受贬值的风险。同样数额的个人住房贷款,如果贷款期限延长一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可达20年,从机会成本的角度来看,容易产生市场风险,并其风险将增加一倍以上。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单一性使它缺乏银行通过多项业务组合分散风险和规避风险的机制,更加剧了其风险性。
4、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行为带来的风险。地方政府为拉动住房消费,许多地方对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任务目标,过分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数量增长,往往忽视住房公积金贷款质量,加大了产生不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能性。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规避措施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理应正视和竭力规避,避免出现大的风险损失,根据上述风险的分析,规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一)确立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主导地位
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制度性风险的根本途径在于消除委托与受托两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首先必须强化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主体地位,采用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自营模式,可以实现责、权、利的统一,既能有效地消除委托方式中的利益冲突,又能做到了职责分明。运作高效,彻底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运作机制。使委托方始终居于主体地位,可以自主选择受托人,同时也应该将选择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的自主权交给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对受委托银行敷衍应付办事不力和操作失误,而导致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出现的风险,应由受委托银行承担,或由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充分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规避,体现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的主导地位。
(二)建立贷款风险监管体系
建立贷款风险监管体系,将风险管理系统纳入个人住房贷款全过程中,并授予该体系应履行的功能:一是对个人信用情况进行相应的时实评估,特别应能防范恶意超贷的情况;二是实现对个人住房贷款贷前审核与贷后监察结合的功能,实现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三是实现个人住房贷款高风险的预警功能,并给出响应的规避建议;四是实现会商制度的建立,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定时对预警高风险的情况进行会商,特别是对金融、房地产市场、社会就业与家庭收入变动信息的应急响应,以期协同规避,对已发生逾期的应协助尽快催收;五是建立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基金,实现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化解损失的规避功能。
(三)采取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1、建立以政府为主体减轻中低收入职工住房贷款负担的贴息和担保制度,可采取政府扶持(实行贷款贴息政策)、社会参与的办法,组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既减轻了这部分低收入职工的债务负担,又化解了金融风险。
2、房改资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关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增值收益中按比例提足贷款风险准备金,并制定严格核销坏账制度和程序,认定后及时核销坏账、呆账。
3、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险,在个人住房担保中介机构尚未发育成长起来的情况下,应由保险公司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结合起来,开拓住房保险新业务,既降低保险费用,减轻借款人的负担,又提高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四)采取相关配套还贷措施
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跟踪服务和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因服务质量带来还贷风险。
1、建立便捷的还款方式,利用银行网点和资源,办理还款储蓄卡或一卡通,实行通存通还,自动划款等便捷的方式,在时间和地点上方便借款人还款。
2、受委托银行贷款放款后,及时通知借款户月还款额和其帐户余额情况,使借款人知道每月实际应还多少钱,什么时候还,做到心中有数,经济上有准备,敦促贷款人养成良好的还款习惯,减少不必要还款纠纷。
(五)加强贷款抵押审查力度
住房抵押贷款是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营管理的重要环节,严格抵押审查,对降低贷款风险,资金的安全运营提供了重要保证。具体审查程序应做到:
1、认真审查抵押房屋的合法性及被抵押的合法性。
2、要求售房单位到期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做出连带责任承诺,与产权抵押登记部门协议确保抵押手续完整到位。
3、控制抵押率,规避抵押物市场价格变动的变现风险。
4、切实执行担保法,对不按照合同清偿债务坚决依法拍卖抵押房产。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政策性住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实行低存低贷的政策,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也有力地推进了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发展,是解决和改善职工住房的政策性融资途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贯穿于贷款审核、发放和回收整个的管理过程之中。因此,必须建立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全过程的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贷款程序性方面的制度建设,使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催收、内部稽核、违规操作责任追究等全部管理流程化、规范化、制度化。积极汲取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用法律和制度等管理手段,有效规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风险,以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风险降到最低的限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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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对策
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住房公积金的安全问题。从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初期,就把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因此,有必要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进行分析,寻求防范化解措施。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的主要风险
1.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任风险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的是“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央行的《贷款通则》也明确表明,银行作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所以说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完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责任风险就是管理中心内部制度不健全或制度不落实,为违规贷款留下漏洞和机会,导致中心蒙受损失,具体表现为:中心办理贷款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贷款调查、审核、审批及办理产权抵押登记等环节过程中出现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等因素,对抵押担保手续不健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贷款给予办理,最终导致了不良贷款的产生,给中心造成了无法追偿的损失。中心内部管理薄弱,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造成“重复贷款”或夫妻“双方贷款”,从而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从而形成了贷款风险。
2.公积金贷款的信用风险
主观原因包括借款人有意赖帐,套取贷款,假借款,恶意不还款等。有的借款人借各种理由拖欠或故意赖帐不还贷款。其次,信用风险直接取决于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借款人的资信度越高,贷款风险越低,二者成反比关系,但是,在贷款工作中,中心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只限于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借款人是否在银行及中心申请过贷款,贷款后是否发生违约,单位的交缴金额是否足额来判断其信用状况,没有考虑到职工的流动性及只交缴一定时期后停缴来套取公积金贷款的现象,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属实的实际情况。
3.自然风险
主要是借款人对还款能力估计失误。其主要目原因是由于贷款期限长,额度大,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及抵押物等状况发生改变,有的借款人由于失业,伤残,离异或借款人丧失经济支付能力,或是借款期间借款人死亡或其他突发事件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导致贷款不能按期足额收回,形成逾期或呆账。
4.流动风险
它是指中心发放的个人住宅抵押贷款债权流动性差而产生的风险。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属中长期贷款,相对于短期贷款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因此,客观上要求有健全的风险转换机制作保障,例如担保制度、保险制度以及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建立。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对策
1.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制度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运作产生的增值收益应当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专户存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非盈利的事业单位,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也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承担主体,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仅限于贷款风险准备金一种。而银行等金融企业除了按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提取一般准备金外,还要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由此可见,在贷款风险准备提取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较金融机构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因此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我们工作的重点。(1)采用账龄分析法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一般而言,在其他条件相同时,贷款期限越长,出现违约的可能性越大,形成呆账、坏账等不良贷款的可能性也越大。因而每年末,对贷款未到期账龄进行分析,如可考虑将未到期账龄划分为5年以内、5-10年、10-20年、20-30年四个档次,对对应的贷款余额按1%、1.5%、2%、3%的比例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2)参考金融企业将贷款划分为五类,将贷款风险准备金分为一般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建议成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评估委员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人民银行、房管等部门组成,年末根据管理中心逾期贷款记录和不良贷款明细台账、贷后检查资料所反映的情况,充分考虑借款人逾期情况、借款人收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房屋变现价值及变现能力变化等因素,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风险程度划分类别,正常类的仍按1%的比例提取一般贷款风险准备,专项贷款风险准备则根据评估风险程度确定合适的提取比例。(3)按贷款风险准备金的一定比例提取建立周转房建设资金,用于购买、建造一些小面积、功能全的普通住房,作为法院强制执行时为债务人提供临时周转房。
2.完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和方式,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
(1)将借款人月还本付息额严格控制在其家庭月收入的50%以内。(2)改善还款方式,在时间和地点上方便借款人还款,使其养成按期还款的习惯。管理中心可根据借款人的需要设计月等本金还款、月等额还款、月递减还款等多种还款方式;在还款时间上,可允许预还或一次性还款,对外出劳务人员等特殊职业的,允许按季还款;为方便借款人还款.可利用银行网点和资源,办理还款储蓄卡或一卡通,实行通存通还,自动划款。
3.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信用风险管理
目前,我国消费者个人信用资料很不完备,专门的信用调查机构还尚未建立起来,而且没有一套科学的评估体系,个别单位的信用评估权威差,手续复杂,信用风险就相对显得较大。因此,公积金管理机构可采取以下措施防范风险:首先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为个人住房贷款评审提供详尽的资信依据。其次,建立个人住房贷款审核责任制度。在委托模式下,这一责任制度应包括受托银行的贷款评审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两个环节。再次,建立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预警系统。这一系统包括借款人就业与家庭收入变动信息反馈、还本付息监控、贷款逾期级数等子系统,这是消除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火墙。
4.严格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管理,防范抵押风险
(1)认真审查抵押房屋的合法性,对用存量房作抵押的,产权权属不清或共有比例划分不清的,不予贷款;用期房设置抵押的,严格审查开发商以往的社会资信状况及其已开发房屋的销售结存情况和过去开发工程的质量验审情况,信贷人员要对开发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抵押住宅按时竣工,交付于借款人方能贷款。(2)要求售房单位承诺到期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履行承诺的,负连带责任。(3)抵押率严格控制在70%以内,避免抵押物的变现风险。
5.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因贷款业务数额大,期限长,为了有效地防止风险,管理中心内部应建立健全各项风险管理制度。首先结合公积金贷款业务自身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以规范贷款的发放、管理、控制、收回程序;其次加强日常贷款业务管理,提高经办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内控机制,加强贷款台账及档案资料的登录和收集,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三是实行风险清收责任制,对已办理的贷款要加强贷后的管理和催收,并按照“谁放贷、谁清收”的原则落实到人,加大清收力度。
6.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证券化
第二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下称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商品住房所需资金时,可同时向经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即以住房公积金和银行自营性信贷资金组合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组合贷款的办理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由借款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
第三条公积金中心(含所属管理部,下同)负责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审批、管理和监督;贷款银行负责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审批、管理和监督以及组合贷款的发放。
第四条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必须符合公积金中心以及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有关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等的规定。
第五条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需在同一贷款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期限应当一致,贷款发放原则上须为同一日。
第六条组合贷款额度的计算。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的额度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组合贷款中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由各贷款银行根据各自贷款办法,减除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后自行确定。组合贷款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组合贷款的申请。借款人应当分别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提出组合贷款申请,并按规定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各贷款银行审核确定。
第八条组合贷款的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分别审批。公积金中心在收到组合贷款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确定贷款的金额、期限。贷款银行在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再根据中心确定的放贷金额和期限合理确定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额度。
第九条组合贷款的担保。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以所购商品住房作抵押担保。在房屋他项权证办结前,由房屋出卖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第十条组合贷款的发放。贷款银行须根据中心出具的委托通知以及本行审批情况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应的贷款担保合同,在合同中须注明公积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等。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设定贷款银行为贷款抵押的抵押权人。在组合贷款合同签订并办妥贷款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后,贷款银行应在中心出具划款通知书后,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贷款资金用转帐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十一条组合贷款的还款。贷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双方贷款还款方式应当一致,并由贷款银行通过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十二条借款人通过申请,经贷款银行及公积金中心同意后,可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也可以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借款人将组合贷款全部还清后,经贷款银行及公积金中心共同同意后,方能办理撤押手续。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要求借款人履行偿还责任;拒不清偿的,由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联合进行诉讼,诉讼发生的相关费用按贷款金额进行分摊;在清偿贷款本息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与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按贷款剩余金额比例受偿。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分别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证性
公证机构办理贷款等金融合同公证,为金融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保障了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取得了良好的声誉。有鉴于此,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效、安全的回收贷款,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证的必要性作如下论述:
一、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证的必要性
(一)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证有利于贷款资金良性运营,防范贷款风险。
1、我国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根据以上概念,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贷款具备先消费,后清偿的特点。因其贷款利率低于商业贷款利率,所以已经得到越来越多年轻购房者的优先选择。因公积金贷款是以公积金中心的资信为借款者提供担保,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清偿能力等审查要比同类商业贷款审查内容宽松,所以由此带来的公积金中心的信贷风险已经逐渐凸显出来,但是该风险并没有被我们所重视。
2、为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平稳的运行,保证资金的迅速回笼,我认为应当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证,其理由如下:
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是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加强法制建设,实行信贷公证,通过国家公证机关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法律服务,是防范,降低和化解信贷风险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适用合同关系的相关规范。因金融贷款法律专业性较强,故现在绝大多数商业银行贷款已与公证挂钩,由公证机关负责审查合同要件,以确保合同真实有效,保证合同的履约率。根据不完全统计,经公证的商业贷款合同履约率接近99%。而公积金贷款公证在全国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可以说公积金贷款引入公证已经被绝大多数人所接受。
(二)可以有效保障贷款人的权益,实行依法收贷。
1、当前,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补救措施只有到法院,然后申请执行。这种办法诉讼时间长,费用高。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费用,无形中大大增加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费用,浪费国家的资金。如果办理公积金信贷公证,公证机关可以对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若发生贷款逾期,住房公积金中心便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传唤借款人,无需开庭,无需答辩。根据实行信贷公证资料统计显示,办理公证收回的贷款平均用时10天,最长也不超过1个月。与诉讼相比,由于公证直接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法律风险控制过程中,具有“多,快,省”的独特优势。一是多。既通过公证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在执行手段上有优势,可以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回贷款资金较多。据统计,近年采取诉讼方式解决贷款纠纷,最终回款率不足30%,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申请强制执行由于缩短了中间环节,使回款率达到90%以上。二是快。既通过公证强制执行可以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回贷款速度加快。通过诉讼方式回收贷款,根据《诉讼法》规定,诉讼审理期限及执行时间加起来短则三个月,长则数年,通常的周期六个月左右。而公证强制执行,减少了诉讼等中间环节,快速执行到位,节省时间。三是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节省费用。如经法院审理,以一审诉讼为例,每100万元标的逾期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需支付案件受理费21390元,财产保全费3080元,律师费14640元,案件执行费4640元,共计43720元。如进入二审程序费用需加倍支出。而同样数额的逾期贷款在公证强制执行时只需支付强制执行费11190元,仅为一审诉讼费用的四分之一。
2、另外,如果贷款合同涉及诉讼,法院就会要求诉讼双方当事人提出证据,以证明相关事实。但是举证难是我国司法领域的普遍情况,而且能否举证并得到法院认可已经成为诉讼成败的关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该项公证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在受理诉讼时,如果当事人一方提出公证书,是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的,而不需要经过法院的调查与核实,应当直接予以采信,而且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规定,经公证的事实与文书在证据效力上要高于其它证据,也就是说经公证的文书法院将优先采信。从这一点来说,公证书可以在公积金贷款行为涉诉以后,给予公积金贷款中心以最有力的支撑。
(三)可以作到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增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透明度。
公证机构依法介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依法参与贷款活动,可以树立公积金中心公开、廉洁、高效的形象,增强政府的社会公信力,能够取信于民,更加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开展。
二、结论和对策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要避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信贷操作中出现的法律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办理公证。公证在住房公积金信贷中的使用将成为一道风险“防火墙”,这一认识将随公证机构的完善及其在控制贷款风险中的作用而被公众所接受。为了更有效地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证的作用,应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贷款公证业务的运行基础。
1.公证不仅限于发挥强制执行的作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把引入公证法律服务提高到依法行政,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避免操作风险的高度来认识,自觉接受公证机关的服务和帮助,积极配合公证取证,提高公证的质量和效率。
2.进一步完善司法环境,人民法院与公证机关要密切配合,在较高层面上形成法院信贷公证方面操作的统一规范,在强制执行文书的执行上加强与公证机构的沟通,建立行之有效的强制执行机制,使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证取得预期效果。
3.公证部门要不断提高公证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改进工作方法,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公证质量和法律效力,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积金买房有哪些好处
1、贷款成数高,首付压力小
商业贷款较高一般只能贷到70%,购房者首付压力较大。而且公积金贷款较高可以贷到9.50%,购房者首付压力较小。
2、贷款年限长,月还款金额少
不同地区的商业贷款年限不同。全国商业贷款贷款年限较高,只能贷款30年,大部分二手房只能贷款20年,月供压力较大;公积金贷款年限较高,可达30年,月供压力较小。
3、房龄限制较灵活
商业贷款对住房年龄的限制有严格的要求。大多数银行在85年前不贷款,贷款年限随着住房年龄的增长而减少。公积金贷款对住房年龄的限制更加灵活,住房年龄和贷款年限不得超过50年。
4、归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属于存款人的个人财产,部分城市已婚人士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金额高于个人申请。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提取。
5、资金可翻倍
存缴者依照自己个人缴费基数的5%-20%存缴,所属企业也依照同样占比存缴,帐户内资产可以翻一倍。
6、享受免税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设金管[2005]5号),企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抵扣项目。
同时,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对于员工来说,只有在税前工资扣除社保公积金后,才能作为税基扣除。
7、可提前提取
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房,或者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或者享受城市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以凭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提前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说,公积金的用途远不止贷款买房。
8、提前还贷不收违约金
借款人自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借款人返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每次还款金额不得低于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没有手续费或违约金。
公积金买房的条件是什么
1、购房用于自住;
2、缴纳公积金的年限符合当地政策;
3、具有所在地的购房资格;
4、所在地要求的其他条件,如户口等。
1、要求贷款申请人在办理贷款之前必须是已经六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上海住房公积金。
2、在申请上海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时候要求申请人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不低于20%。
3、借款人必须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没有其他会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4、夫妻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时,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为还清贷款本息之前,双方均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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