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单位失业保险申报流程范文

单位失业保险申报流程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单位失业保险申报流程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单位失业保险申报流程

第1篇:单位失业保险申报流程范文

垦利县劳动就业办公室赵爱民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预示着社会生产力水平正在实现着跨越式飞跃。“数字社会”“数字经济”“数字军事”“数字政府”等一系列崭新概念应运而生,标志着以往一直作为基础学科的数字科学正在发挥着巨大的潜能。标志着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史继工业革命以来规模最大影响力最深远的一次产业革命。在这场意义深远的革命中,作为失业保险工作重要体现的信息统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实现失业保险统计事务电子化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WTO的临近,政府管理体制的创新迫在眉睫,要求政府职能尽快地转移到搞好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环境、提供公共服务上来。小平同志讲过:管理就是服务。“服务式”的管理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通用的政府管理模式。电子政务将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正是“服务式”管理模式的具体体现。

统计政务是失业保险基金收缴管理的组成内容,它包括统计工作人员的资格认定、统计调查单位登记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涉外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等,统计政务电子化是电子政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实现形式上,统计调查情况登记备案可以纳入一个电子政务总流程,而被服务单位的申请项目的审批备案可以通过网络审批报批。

电子政务就是在现代网络环境下,运用计算机通信技术,构建一个政府办公平台,使用户只要持有一台电脑,即可在任何方便的时间和方便的地点获得失业保险的信息和服务。这种减少环节、提高实效、方便用户的政府对社会办公系统是对传统办公模式的根本变革。

企业办理一项审批事项曾经历了由多点多次式(即企业要多次光顾多个衙门,才可获取多种批准证书)到多次一点式(即企业要多次光顾一个大厅可以获取多种批准证书)。而未来网络登记和审批模式则达到一次一点式(即政府各部门的登记审批以及备案手续均在网上进行,只需一次光顾一个大厅即可获取所有审批证件)。网络登记和审批模式至少可以实现四个方面的目标:一是规范政府行为,促使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网上审批和登记内容必须是具有法律依据或政府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此之外企业将不予办理报批;二是有利于增加政府行政透明度,做到政务公开,利于社会公众对政府的有效监督,促进政府部门的勤政廉政建设;三是减少服务对象申报程序中的重复工作量,避免技术性差错;四是可以实现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总之,这种政务办公模式将促进政府由单一管理型向服务管理型转变,促进政府真正成为廉洁高效的政府;同时也促使企业和生产经营者通过依法办理登记报批,对政府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二、实现失业保险信息统计电子政务的必要条件

实现登记审批网络化要具备五个前提条件:一是要确定一个合理明确的网络办公总策划方案,界定总协调的职能,形成省市县失业保险办公“一盘棋”的格局;二是要有电子政务的统一标准,例如:统一的缴费企业(单位)编码(即企业(单位)身份号)、统一的登记注册类型、统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等等,避免用户在使用公共信息中由于标准不统一而造成的混乱;三是要有一个科学的、可以实现服务管理职能的程序和方便企业操作的电子政务办公流程。例如:垦利县筹集资金200余万元,建成了使用面积1800平方米,集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失业保险申缴领发、劳动保障事务、信息等职能为一体的服务大厅。实现了证件办理、培训申报、技能鉴定、政策咨询、用工审批、劳动合同鉴证等各项手续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实现了劳动就业信息大容量汇集、广范围覆盖。就业再就业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程度显著提高。四是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系统。网络安全一直是困扰电子政务的难点问题之一,包括建立网络防毒、安全认证、信息资源分级分层使用的安全体系,这些在技术上都应得到解决。五是要统一电子操作系统,要编制一个科学统一的流程软件。而以上五个方面都是建立在一个有机的工作整体的基础上,其工作出发点统一在服务基层,依法行政上。

三、建立失业保险统计工作流程电子化制度

统计数据采集实现由以统计报表、软磁盘为主转变为以网络传输为主。加强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基层企业的计算机网络化水平,加强统计信息网络安全建设,市县内各个层面的业务部门之间,与限额以上企业(单位)应具备网络快速传递的硬件和设施水平;实现下一级和上一级部门之间的规范的统计制度、统计培训、电子程序的网络传递;实现基层企业(单位)统计数据信息的网上直报。最大限度地减少统计报送环节,解决基层统计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

统计数据处理应用程序由专业各自开发转变为集中统一研制。统一数据处理操作平台、应用软件、文件格式;统一实行统计“一套表”制度,统一单位属性标识代码、统计指标代码;统一数据处理和审核程序;实现准确、高效、方便的数据处理模式。统计信息资料的开发利用由传统单一模式转变为现代多元模式。笔者认为,失业保险统计信息可以形成8个系统15个数据库:一是统计法律法规系统(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二是统计调查单位管理系统(统计法人单位数据库、统计产业活动单位数据库)三是地理信息系统(统计调查单位地理分布数据库、人口地理分布数据库);四是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系统(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库、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数据库、基础统计指标及指标解释数据库、派生指标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数据库、统计标准数据库、统计调查方法数据库)、五是专项统计调查信息系统(国民经济各行业统计调查数据库);六是统计质量评估系统(统计指标数据逻辑关系库、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库);七是统计分析系统(统计分析模型应用软件);八是统计新闻系统。

2005年垦利县又投入30万元信息网络建设资金,配备计算机14台,文印、票据、本式、彩色、复式等型号打印机10台,复印机1台,传真机2台,5平方米LDE电子显示屏一块,实现了县乡局域联网、省市县网上直报。建立起劳动用工信息互通、共享,方便、快捷、可靠、实用的信息传递系统。

第2篇:单位失业保险申报流程范文

一、阶段性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止,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阶段性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4月止,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缓缴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经市(州)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

四、相关政策

(一)关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

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执行月份需连续连贯,免征执行期限最长不得突破5个月,减半征收执行期限最长不得突破3个月。参保单位在今后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二)关于减免政策不适用对象范围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的类型划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认定。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

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企业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相关数据可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二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企业划型结论由省级统计部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最终确认。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企业类型标识,进一步完善网上申报功能,利于企业准确、便捷办理申报。对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新参保企业及时做好划型后,确保其享受相关减免政策和缓缴政策。

(四)关于缓缴处理

享受减免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延缴期间参保人应缴未缴的个人缴费金额,待其补缴到账后计入个人账户并开始计算利息。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期满后1个月内,由参保单位及时办理补缴,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五)关于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2020年2月已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对于中小微企业,各地可以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退回,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各地要加强协作,简化办理流程,提高业务受理、资料转接、问题处理等效率,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减免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

(六)关于减免、缓缴期职工权益

减免政策是对本通知适用对象在政策执行期限内应缴额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参保单位要按要求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七)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

(八)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具体方案另行确定。

(九)关于养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理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按现行有关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十)关于预算收入调整

第3篇:单位失业保险申报流程范文

一、工作完成情况:

1、团结协作,迎难而上,顺利完成了2010年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工作。稽核人员齐心协力,牺牲了全部休息时间,克服了时间紧、任务重、人手缺、压力大等困难,在13天内完成了以往2个月的工作量,共计完成1250家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书面稽核用人单位928 家,稽核人数共计19.3万人,查出漏保险种的申报单位205家,各险种漏保职工人数合计24453人。经书面稽核核定应实行双基数征缴的单位386 家,预计年增社保费收入8200余万元 ,其中养老保险324家,涉及职工70604人,基金年增收5500余万。

2、责任到人,细中求精,确保实地稽核工作取得实效。今年我们转变了工作思路,制定了抓重点,抓关键,抓落实的工作方针,将任务分解到人,使责任落实到人,稽核成效明显。截止2010年底,共完成实地稽核单位 65 家,稽核出单位漏报工资总额为1.68亿元,五险漏保人数合计28798人,追回漏缴社保基金1000多万元。

3、锁定目标,分类实施,使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截止2010年末,审计科已完成了对**煤矿和省建六公司等单位共计2000多名漏保人员的扩面工作,并促成空空导弹研究所、613所、725所等三家用人单位近万人按我市有关政策参保医疗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险。

4、严格标准,规范操作,认真履行内部监督职能,做好社保经办机构内控检查评估工作。2010年我们完成了局申报登记科等8个主要业务科室,**县等5个县(市、区)社保中心的内控检查评估工作,出具检查评估报告和整改意见书19份,对被检查单位如何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规范业务操作,科学设岗等方面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共计100多条,检查工作效果显著。

5、服务大局,不计得失,积极配合市局申报登记科、办公室、医疗监督科、征缴科等科室圆满完成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度检验、县(市、区)社保中心经费检查、医院骗保情况的调查以及中信重机、中油一建等单位原失业保险欠费情况的核算工作,协助完成失业保险清欠1000万元以上,挽回社保基金损失200多万元。

6、科学分工、简化程序,圆满完成了市财政全供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2011年缴费基数申报和核定工作。截止2010年12月15日,接收和审核数据344家,职工20004人,申报月缴费基数5555万元。

7、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全力配合市审计局顺利完成对我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保的审计工作。

8、精心准备,积极配合,做好省养老保险局对我市实地稽核及内控建设检查指导工作,以完备的档案资料和扎实规范的基础工作,赢得了省局领导的肯定。

二、工作方法和采取的措施:

1、精心部署、积极应变、科学实施,确保稽核审计工作顺利开展。首先是在全面总结上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梳理上年申报稽核中存在的问题,仔细查找问题根源,及时提出完善系统程序的有效需求,进一步优化了工作流程,有效提高了申报稽核工作效率和质量;其次加强了对稽核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统一认识,确保不同稽核人员采用同样的核定标准和尺度;三是加强与相关业务科室的沟通协调,确保了稽核文件的起草印制、实施方案的制定下发、稽核人员的配备培训、错误信息纠正等各项工作有条不紊,顺利进行;四是多手准备,积极采取措施应对突况。为最大程度消减2009年社平工资延迟公布对基数申报稽核造成的不利影响,稽查审计科会同有关科室,在认真研究制定出了多套应急方案的同时积极向省社保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请示沟通,及时取得了统计部门的数据支持,确保了2010年缴费基数申报和稽核工作如期完成,7月征缴计划正常生成;五是采取了抓大放小的策略,将所有应申报单位进行全面梳理,筛选出职工人数较多和效益较好的用人单位作为工作重点,采取了打电话、发短信、发邮件等各种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手续;六是充分利用现有的电脑和打印设备,对稽核人员进行科学分工,成立了三个申报稽核组、一个复核组,明确人员职责和权限,并对千人以上的大单位采取了预约打印核定单的方法以错开工作高峰期,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八是根据内控要求完善了业务办理流程,将申报稽核全部业务纳入系统管理,无论单位核定表还是个人基数核定表均通过系统自动生成,并在系统上加设复核关,专门安排一名副科长对核定的数据逐一进行复核,对发现的错误及时予以纠正,有效提高了工作的准确度,减少了错误疏漏;九是牢固树立“申报就是服务,稽核就是责任”的工作理念,规范操作、严格实施、确保稽核质量。对每一个申报单位,我们都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查阅报表资料,严格按程序接收数据、核定基数,对特殊情况的处理,我们严格按照权限范围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明显不真实的数据资料坚决不处理,有效减少了单位漏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的情况切实提高了申报数据真实可靠;十是安排专人负责对漏保险种的单位逐一开具整改通知书,限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有效地发挥了社保稽核助征缴、促扩面的作用。

2、在工作作风上,我们牢记宗旨,增强意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在工作中,我们始终以高效便民,服务用人单位为宗旨,通过耐心讲解政策,专业处理业务、热情提供服务赢得了参保单位的信任和尊敬。在稽核工作中,对于那些路途远,经办人员年龄大、计算机操作不熟练或人员少的用人单位,我们主动通过发送邮件、简化操作程序、现场办理、指导填报等方式,尽可能方便用人单位,减少经办人员往返次数;对于经办人员误操作造成的数据上报失败,我们没有简单一推了之,而是积极主动协助用人单位查找原因,恢复数据,帮助用人单位顺利完成上报,不仅方便了用人单位,提高了经办人员业务操作能力,也提高了基数申报和稽核工作效率。

3、在科室建设上,我们相互取长补短,比学赶超,努力打造学习型、和谐型科室。稽核审计专业性强,对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要求高,为了更好适应稽核审计工作要求,我们根据科室工作人员来自合并前不同单位,从事过不同险种管理工作的特点,在积极参加市局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认真学习领会社保政策和文件精神的同时,通过经常性的业务讨论会和总结会,相互交流学习,统一认识,提高了稽核人员综合能力和科室的凝聚力,使稽核审计人员在各项业务考核中做到不落人后,在工作中团结一致,齐心协力。

4、在科室管理上,我们严格管理,责任到人,强化稽核人员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在实地稽核中,我们成立了三个稽核小组,借鉴项目管理的模式,实行组长负责制,每组包若干重点单位,由各稽核小组自行安排稽核对象、稽核顺序、稽核时间、并对稽核结果负责。为确保稽核结果真实准确,在实地稽核开始前,我们就制定了严格的稽核纪律,明确提出了“不该吃的饭不能吃,不该要的东西不能要,不该伸的手不能伸”的稽核工作纪律,稽核人员也克服了车辆短缺、条件艰苦等困难,在单位车辆安排不过来时,主动选择坐公交车、骑自行车等方式下单位稽核,多次谢绝被稽核单位公车接送和宴请,截止目前审计科从未发生过工作人员因“吃拿卡要”和服务态度不好等原因被参保单位举报投诉的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参保单位劳资人员缺乏足够的业务培训,造成基数申报错误中人为因素较多,经办人员要花费大量时间做政策解释和纠正工作,影响工作效率,也加大了申报稽核工作的难度和强度。

2、受稽核时间和稽核力量等客观因素限制,每年实地稽核单位有限,无法彻底杜绝人员漏保和基数漏报等情况。

3、稽核审计人员缺少足够的业务培训,影响稽核工作效果。

4、内部审计缺乏必要的软硬件条件,内审工作开展缓慢,未能发挥应有的审计监督职能。

四、明年工作打算

1、在认真总结2010年基数申报稽核工作经验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程序,做好2011年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和稽核工作。

2、加强对经办机构稽核工作人员业务理论、政策法规的培训,尤其是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稽核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4篇:单位失业保险申报流程范文

为认真做好我县社会保障工作,完善监督机制,促进社会保障监督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今天州检查组的各位领导不辞辛苦到我县检查指导社会保障监督工作。在此,我谨代表XX县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对检查组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各位领导长期以来给予XX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XX县开展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调研工作情况向检查组的各位领导作简要汇报。

一、检查调研情况

为认真贯彻执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州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调研工作的通知》精神,更好地摸清家底,堵塞漏洞,找准问题,把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搞得更好、更完善,我县及时抽调人事劳动、财政、监察、审计、民政、地税、人行、邮政等部门人员组建综合调研检查组,于2004年3月24日召开了全县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调研工作会议,认真传达了有关文件精神,对工作日程作了布置安排。调研检查组在参保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参保单位进行了拉网式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了整改补缴通知,限期进行了整改,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是:

(一)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检查调研情况

1.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业务调研情况。我县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地税部门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过程中,严格执行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发的财社字〔1998〕6号文件。每年初,社保机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工资,核定各参保企业的缴费人数的工资总额并提供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根据社保机构提供的数据在征收时核定各企业的缴费申报表,然后开出凭证征收,在当年内企业若有人员增减变动,社保机构及时书面或者电话通知地税部门,每月末社保机构凭地税部门收入收据做帐。由于州县两级地税部门、社保机构在收缴上的考核标准不统一,地税部门只要完成当年核定的征收任务,就把收入账门封存,企业缴纳养老基金全部要求用现金缴纳存入地税部门的过渡户,到次年启封账门后再把过渡户的基金转入收入户,致使当年已收到位的基金有一大部分反映不出来,当年收缴的数据不真实。

2.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流程规范情况及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经办机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配备专职的会计和出纳人员,基金的收支、预算、决算和各类收缴台帐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和要求操作。建立健全各种工作流程内控制度和规章制度,加强与地税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配合地税部门追收基金。

3.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基金缴存划拨工作程序规范情况。每月末,经办机构及时将地税部门收在基金转入户的基金转入财政专户,支出时由社保机构填制社会保障基金用款计划表,报财政部门核实后拨款,财政从基金专户拨款到社保机构的支出户,到年末将社保机构收户和支出户上的所有余额全部转入财政专户。截止2004年3月,养老保险基金结余544万元,定期存款300万元,其余全部在活期存款上,目前定期存款的300万元(是社保机构认为结余较大,长期放在活期上会影响基金的增值,向财政部门提出后由财政部门转存定期的)。

4.应参保单位户数及人数。截止2003年,全县企业职工都参加社会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现有参保户数49户,在职职工1119人,离退休人员——人,并已纳入社会化管理。

5.已破产企业户数、职工总数、提前退休人数。到目前为止,我县没有破产企业。

6.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情况和社会保障待遇、标准确定、支付情况。(1)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情况。对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检查,在编制“社会保险缴费清册”,委托地税部门征收或自己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未发现擅自调整、更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率,导致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各缴费单位已按照规定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每年均核定各企业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欠费情况和补交欠费情况报地税部门,由各企业填报申报表进行征收。通过深入企业进行实地稽核检查,2002年中发现4户参保单位涉及335位参保人员少报、漏报或隐瞒缴费基数346195元,导致单位少缴养老保险费114244元,工伤保险费3835元,生育保险费2271元;个人少缴养老保险费27696元。2003年中发现5户参保单位涉及389位参保人员少报、漏报或隐瞒缴费基数1241988元,导致单位少缴养老保险310497元,工伤保险费13207元,生育保险费8301元;个人少缴养老保险费99359元。目前,已向需要补缴的企业发出整改补缴通知,限期进行整改。(2)对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确定、支付的检查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定和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时,严格按照各类相关的政策规定执行,未发现违反政策增发或拖欠、减发社会保险待遇、侵犯保险对象合法权益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放机构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全部合规合法。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检查调研情况

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流程及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我县医保经办机构在医改启动之初就从强化管理,规范运作入手抓好基础管理工作。首先,规范了就医流程和医保中心工作流程,方便了患者就医和参保单位到医保中心办理医保业务;其次,建立健全医保中心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中心内设5室即办公室、业务室、审核室、结算室、财务室,形成了岗位不混、职责明确、相互监督、密切配合的内部牵制制度,确保了基金的运行安全。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基金缴存划拨工作程序规范情况。医保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基金缴存划拨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执行,基金收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医保中心在我县国有商业银行(农行)开设了“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进行核算。“收入户”存款月末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发生支出时,由医保中心报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从“财政专户”拨款到“支出户”使用,并建立了医保中心、开户银行、财政三方对帐机制,按月对帐,做到帐帐相符。结余的医保基金无购买国债情况。

3.应参保单位户数及人数情况。截止2003年底,全县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共205户6374人,实际参保178户5740人,参保率达90%。按照逐步扩大,阶段实施,分批参保的方法,基本实现了“广覆盖”目标。

4.医疗保险缴费和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定、支付情况。

(1)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在检查医保经办机构征收医保费情况时,我县医保中心在2002年、2003年两个年度征收医疗保险费过程中,无擅自调整、更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率,不存在增提、减免医疗保险费情况。在检查缴费单位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情况过程中,对报表基础数据进行核对,并进行拉网式检查。通过检查,2002-2003年,发现14户参保单位涉及809位参保人员少报、漏报或隐瞒缴费基数1760239.10元,导致单位少缴医疗保险费105614.35元,个人少缴医疗保险费35204.78元。(2)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定和支付情况。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严格按照屏政发〔2001〕37号文件确定的标准执行,符合政策规定,无违反政策、乱开口子、擅自扩大基金开支范围和拖欠、少报医疗保险待遇、侵犯保险对象合法权益的情况,支付的医疗保险完全合规合法。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检查调研情况

1.严格履行财务制度,规范基金管理运行。实行出纳、会计两人负责制,各自设立自己的帐务。实行月末出纳与银行、出纳与会计对帐制,季末由财政与会计再进行一次帐务相核,做到帐务日清月结,出入清晰明了。自2000年以来,我县就一直遵守“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户”从未出现过支取现金,季末全部上缴地方财政,不留余额;“支出户”用于平时发放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始终遵循专款专用,未发生挪用和用于平衡其它支出的现象。

2.参保单位自查情况。综合汇总参保单位交来的《XX省职工社会保险年缴费工资清册》、《缴费工资总额核查表》,2002年参保39户976人,交失业保险金219274.35元;2003年参保39户965人,交失业保险金218574.30元。大围山宾馆、大围山风景区、石油公司分别解体,未列入检查对象;邮政、电信、农行三家金融部门由州级检查,致使参保单位、人员、所交金额与当年报表数字不相吻合。

3.稽查小组采取“拉网式”稽查结果。抽调相关人员组成稽查小组,对参保单位进行“拉网式”核查,鉴于有些单位只提供几个月的工资花名册,甚至仅供某月。这样就只有采取推算出某单位的工资总额,当然也有个别单位态度非常诚恳,全面提供所需的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通过稽核人员认真细致的核定,排除已解体的单位,最后的核查结果为:2002年参保户39户976人,发现7户参保单位涉及439位参保人员少报、漏报缴费基数744698.44元,导致单位少缴失业保险费14893.97元;职工个人少缴7446.98元,合计22340.95元。2003年参保户39户992人,发现7户参保单位涉及444位参保人员少报、漏报缴费基数1626669元,导致单位少缴失业保险费32533.38元;职工个人少缴16266.69元,合计48800.07元。

(四)民政部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检查调研情况。民政局在开展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城市低保条例》、《关于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8号),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一是领导重视,配备专职人员。县人民政府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每年都将低保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配备了低保工作的专职人员;二是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互相沟通,维护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问题,保证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三是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好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测算工作,在调查测定家庭收入中,严格按照《XX省民政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的通知》精神,深入细致地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进行合格测定;四是多轮启动,多渠道帮助下岗职工和失地农民,解决生活问题。由于城镇建设征用土地后,政府帮助失地农民解决农转非问题,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对象,符合招干招工条件的录用时优先照顾。近几年来,政府已解决了部分城镇建设失地农民的子女就业就学问题,并对享受低保后家庭仍然困难的下岗职工实行副处级领导挂钩帮扶制度。

(五)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调研情况

1.社会保险费征收合法、合规性及转存“收入户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情况。地方税务局自1998年8月承担全县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任务以来,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XX省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逐步健全、完善和规范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结报和数据统计报送制度,不断加大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在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过程中,严格按照社保中心提供的征收清册按月向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缴费人的缴费申报与缴费清册进行核对,及时纠正错误缴费申报。征收方式采取银行缴款和现金缴纳,银行缴款方式征收的费款直接通过微机或手工开具《XX省基本养老保险缴款通知书》,按日缴入社保中心的“收入户存款”账户;现金缴纳方式的费款,针对其金额和业务量较小、缴费时间不固定等特点,在银行开设过渡账户,于月终连同利息,一次性开具缴款书,缴入社保中心“收入户存款”账户。对于所征收的费款月终结统计时,均已全额缴入社保中心的“收入户存款”账户,无截留和提取征收费、管理费、业务费等现象发生。费款的结报采取与税款相同的结报制度,由县局计会股进行审核和监督并联合监察室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保证了费款的安全完整,杜绝了隐瞒和转移收入的现象。

2.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履行情况。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严格按照社保中心提供的缴费清册中各缴费企业及个人缴费基数,按月向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征收费款。同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台帐、欠费台帐和缴费(欠费)大户台帐,详细反映各缴费户缴费情况,准确掌握重点费源征收情况和欠费户欠缴费情况。对于欠费企业,每月按其经营状况、经济能力、财务收支状况分别以相应的方式和力度进行催缴。

3.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衔接及社会保险费的及时、定额征收情况。按时向社保中心报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统计快报月报表,及时核对收入情况,保证收入数字统计的正确性。与社保中心共同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稽核和扩面工作,详细了解和掌握缴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和缴费情况。联同社保中心加大欠费清缴力度,已回收的欠费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各企业因资金困难无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形成的每月新欠。2002-2003年,分别完成年计划缴费任务154.76%和100.39%,保证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及时、足额入库。

(六)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检查调研情况

县财政局严格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落实州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分别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基金、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6个财政专户,对基金进行了核算管理,并认真执行《预算法》、《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财政法规,保证专户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1.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每月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实行统一管理,按资金种类分别建帐,分账核算,定期、不定期地向政府报告财政专户的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经常与银行和经办机构进行对帐,核对财政专户内资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出纳、会计管理、印章分管、职责分明。财政专户基金没有截留、挤占、挪用和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也没有与其他预算内外资金调剂使用。

2.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与经办机构票据传递情况。每月初,财政社保部门认真审核社保经办机构上报的社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审核无误后,按时将基金拨付经办机构,兑现到保障对象,月终,各经办机构按时将所收基金及利息,缴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及时做帐,季末,财政社保部门将财政专户利息单,复印后交经办机构做帐,确保基金金额一致。

(七)开户银行及发放社会保险费用银行检查调研情况

开户银行在工作中,认真组织财务人员及经办人学习文件精神,使其尽快熟悉业务,在受理各有关行政、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社会保险费用时,做到配合单位,企业财务人员按时、按量、上划和支会参保人员,在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协助办理银行卡,款到及时入账,保证异地人员支取生活费及各项费用。

(八)对邮政部门离退休费用异地汇款业务检查调研情况

邮政部门受理代汇款业务手续完备,严格按照邮政业务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开展工作。XX邮政异地汇款业务具有规范性和安全性。在自离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以来,能够严格按照邮政规章制度,按照与社保部门的协定开展工作,从未发生过故意拖欠离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时限,故意拖欠汇款时间,没有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离退休费用的情况。实现专款专储,开创业务存储账户。使用汇款发放离退休人员生活费时,存储于我县邮政储蓄账户中,实行异地内部业务结算。从而,保证完成了异地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的发放。多年来,我县尚未发生过离退休人员有理由申告邮政部门的现象,真正体现了邮政部门离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实现了既安全,又方便,既简单,又快捷,既保密,又守信,“人民邮政为人民的服务宗旨”。

二、主要做法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领导,我县于2002年9月26日成立了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主任,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财政主要领导任副主任,民政、司法、药监办、人行、经贸、卫生、地税、总工会、烟草公司、一中、人民医院、自来水厂、电力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结合实际和工作需要,及时调整了委员会成员。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及时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做到主要领导直接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成员单位协同抓,确保了检查调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广泛宣传,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检查组不论走到哪里,在工厂、在企业,都及时准确地宣传社会保障有关政策,特别是对企业领导,对于一些不理解社会保障政策的企业领导,耐心、细致地讲解有关政策,并赠阅有关文件,组织人员到公共场所发放宣传资料,增强了社会保障意识,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协作,齐抓共管

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收缴养老保险费,认真核对相关数据,做到应收尽收,共同制定清欠计划,保证养老保险费的及时、足额入库;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低保工作,保证低保资金的合理使用;配合银行、邮政、财政部门管理好基金,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和离退休人员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几个部门齐抓共管,及时交换信息,相互沟通,为检查调研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四)建立科学、规范的监督机制,确保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自税务局承当养老保险征收以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实施办法》管理基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地税征收后进入财政专户,再由财政专户划拨养老金支出费,其他保险费的支出都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避免基金的流失,确保了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险欠费问题突出

随着“五大保险”的全面开展,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企业的缴费能力,加之企业过分依赖“两个确保”政策,导致部分企业拖欠社会保险问题日益突出。一方面,由于企业效益普遍不佳,无力缴纳社会保险,部分企业不仅未补缴欠费,反而发生新的欠费,造成恶性循环;另一方面,有些企业领导缺乏公仆意识,无视职工利益,彰显现实成绩,以各种理由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欠费不断加大。此外,尽管生育保险基金额不大,但多数企业都因享受不到此项待遇而以各种理由拒绝缴纳。

(二)社会保险“续保”工作难度大

一是随着县内企业改制步伐的加快,部份企业改制后,出现了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但由于政策上对“续保”缺少相应的制衡机制,企业的大部分人员没有及时续保,使参保人员流失较大;二是非国有企业还存在着劳动用工不规范的问题,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难以核实,加之参保意识不强,企业虽然有很大的扩面空间,但工作较难开展。

四、整改措施及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一)整改措施

针对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调研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的疏理和分析研究,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社会保险欠费方面,一是利用会议形式,召集企业领导及财务人员、劳资人员进行社会保险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了企业领导的参保意识和缴费意识;二是积极履行职责,社保机构人员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企业欠费的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社保机构、劳动监察、基金监督、财政、地税等部门组成工作组深入到欠费企业,督促欠费企业补缴欠费;三是对欠费大户,且参保人员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采取“补一退一”的办法,清欠历年欠费(例如:XX大理石厂、县茶厂、双龙茶厂)。

社会保险“续保”方面,一是加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谋职业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权利和义务的宣传力度,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人员,按个体户的性质“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对不按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逾期不予补缴中断年度的养老金;二是定期不定期地对参保企业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进行稽核。查阅企业会计原始凭证后,凡发现企业有瞒报、漏报、虚报缴费工资总额现象的,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通过对全县53户企业进行全面的社会保障监督调研检查,查出2002年度14户参保单位少报,漏报或隐瞒缴费工资总额2190330.50元,个人少报缴费工资总额1622456.50元,因少报基数需补缴金额185234元,其中:养老保险114244元,失业保险22340.95元,医疗保险42525.05元,工伤保险3853元,生育保险2271元。查出2003年度14户参保单位少报、漏报缴费工资总额6172599元,个人少报缴费工资总额4097333元,因少报基数需补缴金额578458.15元,其中:养老保险409856元,失业保险48800.07元,医疗保险98294.08元,工伤保险13207元,生育保险8301元。限期进行整改的企业15户,现已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11户,补缴社会保险费344028.91元。

(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第5篇:单位失业保险申报流程范文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8〕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促进就业工作的认识,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就业是民生之本,和谐之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继续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扶持创业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在就业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裁员报告制度。通过实施积极的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促进就业再就业

(一)明确享受扶持政策的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且未能继续升学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持有当地政府出具相关证明的;

5.军人、运动员退出现役自谋职业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滁政〔**6〕16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8年底,**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最长不超过3年的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范围,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对登记失业人员、回乡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赴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在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一般不超过1年的展期1次。

2.对就业困难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50万元左右,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可进一步扩大贷款规模。

3.对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赴境外就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4.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对贷款回收率达到一定比例的社区,给予适当奖励。对信用担保机构,按其当年小额贷款担保新增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对经办银行,允许其将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同时,按其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新增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手续费补助。

5.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对于担保基金出现的代偿,要及时安排资金予以补充,并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

6.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

1.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登记失业的下列城镇常住人员:

(1)符合“4050”(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失业人员;

(2)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3)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2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4)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

(5)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

(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

(7)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城镇低保或农村低保户家庭)。

具体申请认定程序,参照省劳动保障局有关规定。

2.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3.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5.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6.完善零就业家庭援助政策。对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1000元一次性就业奖励;对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1000元一次性就业奖励;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零就业家庭子女考入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习的,凭所在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每学年给予1000元补贴。

滁政〔**6〕16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8年底,享受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完善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

1.建立就业专项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随着就业任务增加和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2.明确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创业扶持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3.切实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就业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创业扶持工程,以创业带动就业

(一)大力营造全民创业的社会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创业意识教育,促进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创业、创业光荣的良好氛围。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广泛开展创业培训,不断提升劳动者的创业能力。

(二)加强创业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拓宽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信息服务,改善创业环境,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政策体系,健全社会化、开放式的创业服务体系,建立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园(街、区)的建设和管理服务。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因地制宜地建设各类就业创业园(街、区),引导有创业愿望、有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创业人员进入就业创业园(街、区)创业,给予扶持。

各县、市、区在产业聚集明显且有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重点乡镇建立农民创业园(区),重点扶持回乡农民工和本地农民入园创业,实施与城市就业创业园(区)同等优惠政策。对创业者的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建立就业创业园(街、区)不断巩固发展、创业者有进有出的良性循环机制。对3年后出园的微小企业继续给予一定期限的政策和生产经营场地等扶持。就业创业园(街、区)和农民创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参照省有关政策制定。

(四)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将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等城乡各类创业人员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对在就业创业园(街、区)内的各类经济实体,自进园(街、区)之日起,按招用符合享受扶持政策的就业困难对象人数,经认定取得《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3年内免缴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水电费给予适当优惠。

四、统筹城乡就业,加强服务和管理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快整合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等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统筹管理城乡人力资源,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二)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乡镇和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2.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提供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组织开展业务能力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培训费用由财政承担。落实劳动保障协理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

4.强化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建设,按照有工作人员、服务场所、办公设备、工作制度、工作经费的要求,加快建设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法制宣传、就业培训、社保服务、执法监察、事务管理等工作。

(三)加快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加快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人力资源市场分析等信息制度。

(四)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严格职业中介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严厉打击职业中介违法行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帮助其实现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五)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统计工作。

2.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免费发放至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3.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

4.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

(5)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或死亡的;

(6)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7)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8)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9)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10)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六)认真落实农民工工作的各项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和落实保障农民工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完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机制。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一)加快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职业技能鉴定、促进就业效果相挂钩的机制。对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机构要不断提高培训质量,使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增强就业能力。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统筹管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农业、扶贫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农村劳动力培训组织领导和工作体系,整合培训资源,统一培训计划,统筹管理使用补贴资金,进一步扩大培训规模,突出职业技能和职业安全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四)继续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五)加强职业培训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职业技术院校建设,积极发展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加大对职业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建设的投入,建设1—2个规模较大、装备水平较高、专业特色鲜明的公共实训基地。加快推进校企合作,培养更多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六、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消除零就业家庭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针对困难人员就业,采取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

(二)加强就业援助基础工作。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申报认定等程序和办法,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退出机制,建立基础台账和服务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和服务。

(三)及时消除零就业家庭。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四)积极探索帮扶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办法。要将农村困难家庭中有就业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的成员,特别是零转移就业农户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帮扶困难家庭人员特别是零转移就业农户至少有1人实现转移就业。

(五)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大力推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基础上,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的就业积极性。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科学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

七、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原“**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要健全促进就业工作的协调机制,强化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完善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深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国家和省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切实抓好以《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为主干的就业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就业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效果评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落到实处。

第6篇:单位失业保险申报流程范文

一、主要目标任务已完成

1.就业再就业:全市城镇新增就业34983人,完成省下达32000人目标的109.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589人,完成省政府下达2200人目标的117.6%,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794人,完成省政府下达1500人目标的119.6%。全市创业培训4020人,完成全年培训任务的100.5%,成功创业人数2782人,并带动9482人实现了就业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3.36%,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4.5%目标之内。参加失业保险18.3万人,完成18.3万人的目标任务100%,正在享受失业保险7605人,征缴失业保险费5233万元,占全年任务的113.8%。全市农村劳动力在非农产业务工6个月以上人员累计有103.1万人。今年完成6万人,占省下达任务的100%。

2.养老工伤保险: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185626人,完成全年17.86目标的156.2%,比年初增加19580人,完成全年净增12534人目标计划的156.2%。全市共申报核定企业养老保险费65257.65万元,完成全年申报61790万元目标计划的105.6%;全市共征缴企业养老保险费7110.21万元,完成全年征缴收入70845万元目标计划的100.4%。全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20.69万人,完成全年20.57万人目标计划的100.6%;新增参保人员16297人,完成全年净增15000人目标计划的108.6%,其中农民工参保72375人。全市共征缴工伤保险费3326.98万元,完成全年征缴2900万元目标任务的114.7%。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参保单位1611个,在职人员参保人数为10.38万人,累计基金结余3.12亿元。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已参保251085人,新农保参1287419人,其中260191人已享受到新农保待遇。

3.医疗生育保险: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58.76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1.78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6.98人),完成全年56.8目标的103.5%;共征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36180万元,完成全年34400万元目标计划的105.2%;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参保253394人,征缴保费2282.3万元;全市居民医保基金共支出2269万元。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18.82万人,完成全年18.10目标的104%;新增生育保险参保人数14422人,完成全年新增10000人计划目标的144.2%;共征缴生育保险基金664万元,完成全年600万元计划目标的110%;支付116万元。

4.劳动争议仲裁及劳动监察:截止目前,全市共接待来信来访869批件,涉及1011人次;劳动人事仲裁立案受理案件279起,涉及298人,结案率为99%;劳动人事调解220起,涉及247人,结案率为100%。市监察支队检查用工单位1773户,涉及劳动者12.2万人,投诉结案数278件;参与处理突发事件19件,补签劳动合同3.4万份,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17个。

二、全力开展创优争先工作,不断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一是开展“单位争先进、工作创一流”主题活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工作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通过开展主题服务活动,全面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强化了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整体意识、服务意识、团结意识。

二是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加强科级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完成了“小金库”的清查整顿工作,并开展了对失业保险金等专项基金的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市直各服务窗口进行了四次明查暗访,对县市区局的服务窗口进行了两次明查暗访,对部分县市区的行风工作进行了重点帮扶。

三是以点带面,全力抓好窗口单位文明建设。以医保中心这个窗口单位为典型,着力在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出台惠民措施、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下功夫,作出承诺,接受监督。1、组织了参保职工健康体检。为提高防病意识,开展了年度市直参保职工健康体检,维护了广大参保人员身心健康,树立了医保良好形象,同时也有利于降低医疗成本,减少医保基金支出。2、开展了特困职工二次补助。截至目前,有122名参保职工可享受补助,涉及补助金额约254.74万元。3、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转变现有的思维模式,变“坐在窗口等”为“主动上门去”,每月深入到参保单位,解答疑问,听取意见;在居民参保缴费期间,每天到社区、学校、参保人员家中,宣传医保政策,发放《参保人员明白纸》、《调查问卷》等资料。4、坚持“微笑服务”和“文明服务”。从参保患者立场出发,理解其弱势、焦急的心理,多“换位思考”,坚持做到“宁可我多说十句,不让每一名参保职工多跑一步路”的原则,耐心解答问题,认真回复来电来信。我局医保中心在市、县两级年度民主评议活动中,在33个市直窗口单位中获得民主评议行风第一名,年度被确定为全国青年文明号,他们出色的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

三、全力做好维稳工作,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一是做好企业干部解困稳定工作。坚持“不折不扣、不遗不漏、不突不破”的原则,切实解决企业干部的实际问题。截止目前,共为困难企业干部发放工资申借金486万元、养老金及生活补贴266万元,为285名企业干部办理了医疗保险,共缴纳医疗保险金45万元。“春节”、“八一”期间,对部分困难代表进行了慰问,共慰问28人次,发放慰问金2.8万元。

二是加大劳动关系协调力度,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构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新格局。继续实行局领导定期接访、约访制度,坚持定期矛盾纠纷排查例会制度,形成以办牵头,归口办理的工作制度,继续实行领导包案工作制度,坚持“三位一体”的调解制度。特别关注军队退役人员、农民工、企业改制置换身份人员、退休人员、银行和中石化协解人员、农村民办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等社会敏感群体,积极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三是切实做好工伤鉴定、工伤保险稽核审批。全市共受理工伤认定申请1210起,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9起;完成工伤认定1189起,不予认定18起,因故曾中止工伤认定程序20起。全市工伤保险书面稽核参保单位601家,涉及职工78840人,实地稽核参保单位501家,涉及职工70929人,实地稽核率为217%。查出应参保未参保57人,少报漏报缴费基数9万元,少缴工伤保险费6400元,已补缴6400元。

四、就业再就业工作进展顺利

一是科学拟定各项增人计划。年初,会同市委组织部,编制、申报了我市年度公务员四级联考录用计划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计划,目前已完成此两项招录工作;认真做好“三支一扶”及大学生村医招录工作,按照省人社厅下达的“招募计划”,进行了计划分解、征求岗位需求、网上报名等各项工作。二是大力发展劳务经济。与市妇联、市总工会联合召开了全市春风行动动员部署会议,下发了《市年春风行动工作方案》,节日期间出动车辆500辆次,接送民工返乡返岗2万人。多渠道用工信息,走访用工单位480个,建立新的劳务协作关系65个,收集用工信息1650条,提供就业岗位11600个。饶阳、故城被省政府评为劳务经济先进县市区,市人社局等8家单位被评为先进单位,魏满活等8名同志被评为劳务经济带头人,李景福等80名外出务工人员被评为外出务工致富能手。三是扎实开展就业援助活动。期间,登记走访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1547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1875人,组织开展专场招聘会21次,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就业1439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政策1932人。四是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就业平台。2月中旬,我市15家用人单位参加了省人社厅主办的“年省毕业生就业市场”。5月上旬,组织市商业银行等5家单位参加了京津冀三地共同举办的“年春季京津冀人才交流大会”。4月9日,我市成功举办“年市毕业生就业市场暨人才交流洽谈会”,市直、各县市区及外地市304家招聘单位入场,提供就业岗位4000余个,吸引6000多名毕业生前来应聘,达成就业意向3000多人次。五是扎实做好创业帮扶工作。与财政部门联合成立了“创业帮扶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专人负责创业服务日常工作,并按照省厅要求,及时将创业帮扶预拨资金拨付到了各县财政局,为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五、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

一是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为契机,以非公有制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为扩面重点,积极推动养老、工伤保险扩面征缴。二是提高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水平。按照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国发〔〕8号)要求,起草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万元,大额医疗保险限额提高到20万元。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对《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衡政办〔〕8号进行了调整,将剖腹产的补贴标准提高到了3千元等。三是积极做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5月初,省社保局对我市冀州、安平两个第二批试点县进行了新农保个人账户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均为合格。目前,我市故城、景县、武邑和桃城区被申报为第三批国家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并已于7月份与前两批试点县同步启动。

六、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稳妥推进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进人办法,从年起,我市市直事业单位连续7年实行公开招聘,各县(市、区)也推行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式。几年来,全市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几十次,面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2000余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逐步走向规范。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自年10月开始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截止目前,全市3500多个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我们本着“先入轨、后规范,先运行、后完善”的原则和“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办法,积极开展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和工资兑现的工作。

依据政策,规范运作,逐步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按照省市要求,由人社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全力抓好我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我们通过加强政策宣传,积极主动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密切关注各个方面的反应,研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一旦发现苗头问题和不稳定因素,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矛盾,努力把问题解决在本单位,解决在基层。

七、存在的问题

一是就业形势仍然严峻,创业带动就业的效果不明显;二是在当前形势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难度进一步增加,基金收支平衡难度加大,尽管我市及早动手,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养老保险宣传力度,但是由于企业经济效益差,缴费基数低等原因,造成我市养老保险费征缴困难;三是人才服务体系尤其是人才载体建设进展不快;四是高层次人才匮乏、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难度较大,引进力度还应进一步加大;五是劳动关系调处压力不断增强;六是职业培训能力不足,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加强等。

八、下一步工作方向

1、进一步抓好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强化培训工作,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掌握更多的再就业技能和本领。搞好创业培训,开展创业咨询,提供创业指导,提高创业能力,培养一批小老板带动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征集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对不同群体开展各类就业援助活动。

第7篇:单位失业保险申报流程范文

筑牢民生之基,为人们创业奋斗解除后顾之忧。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性工程。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必须切实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各类劳动者和创业者都需要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人生的依托。本世纪初,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为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在淮阴区初步建立。在此基础上,淮阴区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通过宣传发动、行政推动、政策驱动着力解决游离于社会保障范围之外的部分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参保问题。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广场现场咨询、深入企业讲解等活动,广泛宣传《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意识,为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区委、区政府始终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作为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核心工作抓紧、抓实、抓好。2013年,以目标责任状形式将养老、医疗、失业三大社会保险扩面任务分解到全区21个乡镇、10个部门,区督查室跟踪督查、按月通报、严格考核,三大社会保险扩面突击月、百日会战活动成效显著,全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净增16665人,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净增9611人,失业保险扩面净增8002人。

同时,加大社会保险扩面执法力度,确保社会保险各项政策刚性实施。按照“重点对象一户不漏、重点事项一个不少”要求,人社、地税、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一、二级网格作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劳动保障年检等方式,运用现场查询、资料收集、数据比对等手段,掌握各类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依法缴费,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2011年,《淮阴区城乡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出台实施,将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统一纳入城居保参保范围;2012年,区政府又相继出台文件,将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及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养老、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的顺利实施,填补了社会保险参保空白,全区基本实现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对社会各类群体的全覆盖。

健全体制机制,让人民群众获得更多的改革红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的发展,才是真正有含金量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改革发展中获得更多的红利,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经济发展有效推进社会保障水平同步提高或者更快增长,才能得到人民群众高度认同。淮阴区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想方设法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兑现政策,确保社会保险待遇逐年提高。连续十年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从2004的691元/月提高到2014年的1720元/月,增长了148.9%,养老金支出由2004年的4278万元增加到2014年的2.89亿元,增长了575.5%。积极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四年连续增长,由2011年的60元/月提高到2015年的105元/月。失业保险金最低发放标准由2011年的442元/月提高到目前的585元/月。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保障机制,开展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商业保险工作;调整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和自付比例等政策,全年医保基金增加支出3000万元;进一步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建立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偿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二次补偿机制,2013-2014年,支付城镇居民大病补偿资金512万元、城镇职工二次补偿资金390万元,惠及1845人;将治疗重特大疾病需要使用的一些费用较高、疗效确切且无其他治疗方案可替代的特殊治疗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为享受特药报销待遇的59人支付统筹基金105.9万元;调整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将结核、帕金森、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术后、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5个病种列入门诊特定病种。

在持续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同时,结合实际,研究政策,以体制机制的健全完善解决困难群众的后顾之忧。实施“特困群体助保工程”,以政府贴息的方式加强困难群体帮扶,帮助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特殊困难群体解决养老保险关系续接问题,使他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能够正常办理退休手续,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享受退休待遇,2009年以来,已累计为358人次助保人员发放助保资金496万元,目前已有164名助保人员顺利退休。2011年,区政府印发《淮阴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政府根据文件执行,至2014年12月,城镇低保和重残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3720人,其中低保3103人,重残617人。惠民政策的出台实施为特殊困难群体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开辟了“绿色通道”,真正实现了全社会“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创新公共服务,切实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区域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以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水平为重点,淮阴区积极创新服务举措,打造服务品牌,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

2013年,建立了社会保险费“五险合一”征缴机制,实现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由分散申报到集中办理的模式转变。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开发应用社会保险费网络申报平台,参保单位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同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流程再造,真正实现就业登记、劳动合同备案和社会保险申报等业务的全程“线上”不见面服务。为了切实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保证城乡居民足不出村领取养老金,以村、社区为平台打造便民服务网络,在全区249个行政村建成484个社会保险金融服务网点,实现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个人缴费、待遇领取、权益查询“四个不出村”,城乡居民可就近就地办理消费、转账、取现、存款等业务。

积极探索建立企事业一体化的退管服务体系,整合资源,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在王营镇双河社区、小营社区、区人力资源市场建立退管服务中心,就近服务群众,丰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文化生活。与社会机构合作,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以“一表”、“一册”、“一卡”形式建立5752名离退休人员信息档案,开通公益热线“80988098”,提供信息套餐,有针对性地为离退休职工开展养老保健知识、天气变化提醒、生日节日祝福等信息服务。

第8篇:单位失业保险申报流程范文

地名管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一项基础工作。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方便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为了强化地名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我县地名工作服务水平和区域发展品牌,根据《山西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全市乡镇驻地和农村地名设标工作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地名管理的工作机制

县民政局是我县地名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坚持“政府主管,民

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各部门间的地名工作职责,建立县地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城建、公安、园林、邮政、文化、教育、交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地名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成员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地名信息。规划部门要贯彻地名管理“适度超前”原则,在拟定县城道路规划时,应吸收地名主管部门参加。

二、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工作

1、规范命名程序。地名的申报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办理,地名的命名由民政部门负责承办。凡新建的道路、桥梁、隧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命名方案,提交县民政局审核,经公示和专家论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市民政部门备案;新建的大型建筑物和住宅区的命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向县地名主管部门申报,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2、严格命名原则。地名命名必须坚持系统性、层次性原则。为强化县城道路的方位识别系统,增强地名的方位感和指位性,原则上东西走向的命名为“街”,南北走向命名为“路”。住宅区及楼盘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根据楼盘的规模、建筑风格和特色及所处的地理位置,选用名副其实的名称,反对使用崇洋复古,新奇怪异的名称。

三、进一步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工作

1、做好县城地名标志设置。今年要在原已设立街路牌标志设置的基础上补缺和增加密度,特别是对新开发的道路(神农路、东大街延长(东)段、丹朱街延长(东)段、慈林大街、精卫路等)和住宅区增设新的道路牌和小区牌。2010年完成县城巷、楼门户牌设置工作。

2、做好乡镇、村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今年是落实全省地名管理工作精神的重要之年,按照市政府要求,要在全县399个行政村设置村标,在14个乡镇(办事处)驻地设置街路巷牌,在部分新农村建设重点村和推进村(全县20个)完成村标、街、巷、楼门户牌的标志设置任务,力争用三年时间全县所有行政村全部完成街、巷、楼门户牌设置任务。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强化地方各级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责任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组织开展本地区劳动力资源状况调查,结合本地区的就业任务和经济发展状况,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实现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要继续强化经济结构调整,努力实现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的有机结合。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形式,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三)实施创业就业工程,推动创业促就业。广泛开展舆论宣传,营造创业氛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倡导艰苦创业、自主创业、和谐创业、开拓创新的精神,营造鼓励创业、支持创业、投身创业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优化创业环境、推动全民创业等方面取得的新经验,培育和宣传全民创业中涌现出的新典型,推动全民创业促就业向纵深发展。

要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营造支持创业、鼓励创业、保护创业的良好环境,推动创业促进就业。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加强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应小企业聚集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顺利创业。2009年内,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要建成1-2个创业孵化基地,2010年底前其他市力争建成1-2个功能齐全、服务完善的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

(四)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制订失业调控方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实行裁员报告制度,凡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减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要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巩固和强化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将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层层落实。每年全省要自上而下逐级对政府完成上述指标的情况进行考核和检查,及时督促各地工作进度。要制订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就业扶持政策体系

(六)政策扶持的对象和范围。2008年底前,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凭《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证》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

2008年底前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且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限未满的人员,可继续享受扶持政策至期满。2009年开始,持《再就业优惠证》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换领《就业失业证》,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其他城镇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证》,凭《就业失业证》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

(七)税收扶持政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

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八)收费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政策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

(九)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政策。

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下发前已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的,可根据在岗时间相应延长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

(十)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市要结合当地就业状况和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需要,加大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投入。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各市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创新贷款模式。对当地没有受托担保机构的,可采取“担保基金直接担保”的方式;有条件的市,可实行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经办银行统一贷款,由就业服务机构对贷款对象核贷、收贷、还贷的“统一担保、统贷统还、上贷下借”的贷款模式;对在一些大商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可采取由商场为贷款对象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对商场进行贷款额度授信的“捆绑式”贷款模式。要继续简化贷款程序,放宽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扶持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就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照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建立对地方金融机构支持创业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将支持创业人数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度作为对各市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要拓宽贴息资金的使用渠道,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对承担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不含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对其他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证》的人员,因提高利率增加的利息,给予50%的贴息(中央和地方各承担25%)。

要积极推动信用社区建设,完善信用社区认定制度。对信用社区推荐的贷款对象,由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经经办银行审查,可免除反担保手续。要完善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对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可免除反担保手续。有条件的,可采取创业人员之间“联保”的形式,互相提供担保。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一)就业服务补贴。

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持《就业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可按介绍成功的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要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对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免费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可分期拨付。对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由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先拨付60%补贴;其余40%按六个月内实际就业人数给予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和单项职业能力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向省外、境外输出劳务、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业中介机构,给予劳务输出补贴。要根据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的成本和质量,完善就业服务补贴与促进就业效果的挂钩机制,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就业服务的各项补贴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省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共同制订。

(十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在安排补助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与地方就业补助资金投入情况、就业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就业工作完成情况挂钩。对地方没有就业补助资金投入的,上级财政将不给予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特定就业政策需由各地逐级上报,经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省劳动保障部门制订。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十三)各地要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健全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制度,提高信息使用效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资金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

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十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全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要建立综合场所,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就业服务流程和标准,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建设规划。2010年底前,全省要建成不同层次、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转协调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省级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筑面积要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市级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筑面积要达到1500-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太原市、大同市要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县(市、区)要达到500平方米以上;街道和社区分别达到20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以上,乡(镇)机构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十五)全省要建立统一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登记失业人员要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

对登记失业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就业失业证》,凭证享受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要在证件上予以标注。《就业失业证》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订,并统一印制。

要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加强对《就业失业证》的管理和使用工作。2009年上半年,全省要建成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平台,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及提供就业服务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信息全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行科学化管理。

(十六)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七)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地要深入了解高校毕业生就业总体状况和市场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情况,对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责任。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要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职能,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对家庭困难、靠借贷上学的农村高校毕业生,要比照零就业家庭的政策提供就业援助。

四、加强就业援助,建立面向所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

(十八)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各地要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要通过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4050”以上人员,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2/3的补贴,其他人员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1/3的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对企业招用原属国有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个人带头创业开发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各地可根据实际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开发的后勤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要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计算其年龄的截止时间为其开始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时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九)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申请。要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要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通过多种形式帮扶至少一名零就业家庭成员在认定后一个月内实现就业,并帮助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要加强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情况的动态监控和跟踪检查,提高其就业的稳定性。

(二十)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提升和改造传统产业,结合地方优势资源,培育替代产业和接续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转移支付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各项扶持政策

(二十一)要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各地要根据当地就业工作的需要,继续巩固和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二)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国家和省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和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十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抓紧制定配套法规和政策,使法律的原则、要求具体化,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要加强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十四)各地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建立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联动机制。要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建立申请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要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街道、社区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制订工作方案,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省民政、省财政等行政部门制订。

(二十五)各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确保本《实施意见》的落实。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2008标准设置,绝不允许自定规格、自定材质,必须在民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在全国地名标志指定生产单位制作。

四、完成时限和检查验收

第9篇:单位失业保险申报流程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就业工作,按照率先打造城乡一体先行之地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的就业促进体系,全面落实积极的扩大就业和创业促进就业政策,基本实现我县城乡平等充分就业的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5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34号)和县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善委[20*]31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确立就业工作优先地位

(一)落实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把实现城乡平等充分就业和创业促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将促进就业增长和素质就业作为优先考虑因素;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实施零就业家庭动态管理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就业素质明显提高。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坚持创业扩大就业,努力打造公平就业环境。要把控制失业率、新增城乡就业、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责任体系,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全面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充分就业村创建工作。以UNDP项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促进农民工及其家庭融入社会的能力建设)为内容,整合资源,按职责、人员、制度、工作、经费和场地“六到位”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县基层劳动保障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基层劳动保障所力量,在就业平台、就业信息网络和人员组织延伸到社区、村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落实工作和人员经费,同级财政应予以保障。到2*2年,实现创建70%的充分就业社区(村)的目标,并对达到充分就业的社区、村当年给予1万元的创建工作经费奖励。以后每二年复检一次,复检继续保持的给予0.5万元的工作经费奖励。要对全县劳动力就业状况进行动态调查管理,及时掌握各类人群就业需要。要依托社区(村)健全对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要有针对性地为求职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培训申报、劳动保障事务等各种服务。强化就业信息对培训的引导和服务,实施技能岗位对接行动,提升就业素质。

(三)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加强失业管理,控制失业周期,将失业人员的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注重扶持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稳定就业功能的作用,建立完善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本县籍城乡居民企业职工同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正常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当年筹措的失业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用于就业支出。探索建立失业预警机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四)继续做好被征地居民转移就业工作。落实被征地居民“先保后征”的安置政策。被征地居民的就业安置费用,从国有土地使用及出让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不落实、补偿资金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征地。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未就业被征地居民,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五)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大中专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明确目标,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大中专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引导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就业和创业,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本县籍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未就业的,可申请失业登记,纳入就业整体规划。毕业后6个月未就业的,根据本人申请,可实行不超过6个月见习培训,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给见习学员发放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经劳动、财政核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基地资金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各镇(街道)在加强公共服务建设中,要积极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在社区(村)管理服务工作岗位上就业。切实落实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小额免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相关政策,重点帮助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有关部门要对离校后回原籍的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实施有针对性的重点帮助。

二、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

(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全县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和创业服务。各镇(街道)、社区(村)都要设立服务窗口,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七)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在保持现行《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员凭证享受优惠政策直到期满的基础上,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县实行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人员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对就业困难人员发放《就业援助证》,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分别凭《登记证》、《就业援助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应就业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就业援助证发放管理,由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八)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和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完善市场信息制度。按照覆盖全县城乡的要求,整体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实行县、镇(街道)、社区(村)就业信息联网管理。要建立好公益性人力资源招聘市场,各镇(街道)在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保障所建设中,设立人力资源招聘交流场所,形成以县人力资源中心市场为龙头,各镇(街道)市场为骨干,社区(村)就业服务网络信息为基础的覆盖全县城乡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各单位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建设统一纳入城乡规划,在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九)强化创业服务,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县建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各镇(街道)也应建立相应的组织。开展创业技术指导,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完善服务内容,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平台、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制度。健全促进创业目标责任制,把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就业工作考核内容。

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实施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

(十)实施素质就业,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全面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工程”,落实高技能人才培养政策。加强各类技能人才引进,建立与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等机制。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校企为主”的培训模式。积极引导职业培训院校和企业与中西部院校对接,做好服务工作。

组织技能比武。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行业为主体,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重点,结合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培养一支具有鲜明经济特色,拥有丰富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关键性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方面业绩突出的高技能职业技术工人队伍,形成一支与我县社会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合格的劳动力大军,在全社会形成“学技术光荣,当蓝领光荣”的良好氛围。每年通过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若干职业和工种,开展技能大比武,推动各行各业技术水平的普遍提升。对县级职业技能大比武中的每项职业、工种的优胜团体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对获得县级以上职业技能大比武优胜个人,经资格条件审定后,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抓住省、市对县扩权的有利时机,开展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等工作,并以行业骨干企业为重点,不断拓宽工作范围。

(十一)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以职业能力(上岗就业能力、从业工作能力、转换就业能力和创业创新能力)建设为核心的培训。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加强职业指导培训,对未就业的新成长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外来劳动力以及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须知、维权事项、安全生产常识等进行就业指导性培训,按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本县城镇失业人员、被征地居民、失水渔民等就业困难人员经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一般工种给予最高不超过400元培训补贴,重点工种给予最高不超过600元培训补贴;对在我县企业就业的外省务工人员参加技能培训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技能培训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80元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和政府招投标制度,明确项目监管人及监管措施,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职业技能培训工种及补贴标准、操作办法由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进一步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在做好城乡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残疾人创业培训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开展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地区劳动者的创业培训。要在职业院校设置创业课程,配备师资力量,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创业培训机构要按照国际劳工组织推荐的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上述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国家统一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

(十三)加强和提升农村劳动力继续培训工作。农村劳动力继续培训重点是提高职业能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岗位培训,提高培训层次,使农村劳动力的职业素质能力总体上与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继续从事第一产业的,要加强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要加大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的培训力度,以切实提高农民的收入。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健全和完善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通过公平竞争和有效激励,调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并落实对培训机构的审批、培训补贴审核程序的监管,建立完善培训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

(十四)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对城镇居民和被征地居民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和取得国家统一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一次性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3-5万元;合伙经营的和创业培训学员结业后自主创业并吸纳失业人员3人以上的,贷款额度根据人数适当增加,最多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的,贷款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1次。对上述人员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的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完善创建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良性互动机制。小额担保贷款利率、贷款担保服务及贷款发放等具体操作办法由人行*支行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实现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按每人5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本地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帮助其实现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按每人3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职业介绍补助。

(十六)落实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税政策。失业人员、残疾人自主创业的,以及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被征地居民、取得国家统一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和残疾人从事创业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涉及公安、工商、卫生、民政、环保、城建、农经、残联等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各类创业经营的实体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扶助。

四、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实施重点帮扶措施

(十七)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进一步拓展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居民和被征地居民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城乡居民“低保家庭”、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边缘户人员中,在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农村复退军人中的“4050”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低保边缘户人员由县民政部门认定,重大疾病按医疗保险中重大疾病目录,由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需根据有关政策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登记,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发放《就业援助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要积极主动寻找就业机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提供就业服务。

(十八)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用人单位新招用城镇原国有(集体)企业“4050”失业人员、被征地居民中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所在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审核,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企业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自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它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九)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从事个体经营。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城镇原国有(集体)企业“4050”失业人员、被征地居民中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申报就业交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凭《就业援助证》和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审批表》,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审定,财政部门核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按第十八条执行。

(二十)加强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和开发。县、镇(街道)两级政府要合力开发公益性岗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并落实到年度计划,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方案。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开发的“三保”(保洁、保绿、保安)、“三托”(托老、托幼、托护)、“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和“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以及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等岗位,就近就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各镇(街道)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安排相应经费,落实就业援助措施,采取出资向用人单位购买公益性岗位等办法,用于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安置,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50%公益性岗位补贴。同时,用人单位为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医疗按“低、小、保”费率补贴)的,也给予补助(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缴纳);经营性单位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低保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按100%的标准补助核拨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缴纳);农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新安置“低保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50%补贴。具体操作办法按善政办[20*]149号文件执行。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促进就业保障机制

(二十一)要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城乡平等充分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的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镇(街道)要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明确政府促进就业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二)完善资金投入机制。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资金筹措机制。要逐步增加财政预算中的就业专项资金,为确保促进城乡充分就业提供资金支持。要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管,开展绩效评估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制定。

(二十三)做好就业、创业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宣传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