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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
摘 要:住房公积金制度,兼有住房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双重意味,在人民的生活中日益发挥其关键性的作用。哈尔滨市作为全国较早试点开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市,在二十余年住房公积金发展完善的过程中,的确取得了一些成绩。然而,仔细观察,仍然可以透过现象,发现其中存在的隐患,大致来看,主要涉及缴费标准、贷款规则和信息披露等制度。本文重点即在针对这些隐患进行分析论述,提出可能的改进思路。希望能够进一步保证哈尔滨、乃至全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哈尔滨市;问题讨论
中图分类号:F293.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0-0252-02
住房公积金,指在职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和保障性的特点。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在上海首创,199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将公积金制度全面推广,1999年国务院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化、法制化。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福利分房制度的继承者,经过20多年的运行,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效果。截止2011年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到1.33亿人,覆盖率高达80%,累计缴存3.9万亿元,缴存余额2.1万亿元。i
哈尔滨市是较早推行公积金制度的城市之一,早在1992年11月20日,就有《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颁布出台,提前进入住房公积金时代。截止2011年中旬,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已达77.14%,累计归集公积金216.07亿元。全市(不含铁路分中心、中省直、电力和农垦系统)公积金已开户 9611个单位,职工81.54万人。累计发放个人贷款7.06万户,计118.14亿元,贷款余额65.07亿元。个人贷款率为61.9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个人公积金贷款逾期率0.045%,低于全国0.356%的平均逾期率水平。ii在这样一些可喜的成绩面前,居安思危,也应该发现,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
一、缴存标准
哈尔滨市规定:单位和职工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以达到12%。2001年1月1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5%比例缴存,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5%比例缴存。iii初看,政策的出发点无可厚非。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由于福利分房制度的影响,提取公积金的可能性将明显降低,缴纳意愿不足,这一部分公积金有较大可能性留存在个人账户中用以互助流动;2001年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于没有能够享受福利分房制度,按照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要求,以货币的形式对他们进行补偿,同时,这部分人购置住房的可能性偏大,对住房公积金的需要程度明显提高。于是,就形成了这样一种分级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政策。
然而,在这里,有以下几点必须要重新加以考虑。第一,应该明确,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仍有一定比例没有参与福利分房。根据以上政策,按照最低标准,他们的个人账户中每月只能获得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6%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最高标准,这一比例也不过提高至24%,相比2001年之后40%的比例有着天壤之别。对于这一部分人,这种近乎于歧视的待遇,无疑是不公平的。第二,即使是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在福利分房中收益的职工,在政策出台时的2010年,住宅也要有十年以上的房龄,况且,用作福利分房的住宅,房屋情况一般较差,与目前市场中销售的房屋不能同日而语。对于这一部分人,将存在住宅的改善性需求,按照目前的缴费方案,单纯提取公积金进行改善性住房投资将存在较大困难。第三,对于2001年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尤其是新参加工作的职工,15%的缴费比例负担过重。粗略计算,如果按照新参加工作职工平均2000元/月的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将达到300元,扣除后仅余1700元,不可避免地,单纯住房公积金一项,就将给他们的生活带来较大压力。这样一来,他们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将大打折扣。
针对上述不合理之处,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首先,将该政策中单纯通过参加工作的时间进行分级调整为通过是否参与福利分房进行分级。其次,提高第一部分人群(即参与福利分房的职工)的单位缴存比例,可以考虑在原比例上上调100%,即16%~24%,同时维持个人缴存比例8%~12%不变。再次,提高第二部分人群(即未参与福利分房的职工)个人缴存的灵活性,可以考虑采用浮动机制,将缴存比例调整至8%~20%。以上调整,充分按照个人需求,考虑个人实际情况,使得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不再有失公允,不再成为职工的负担。
二、贷款规则
哈尔滨市规定: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组合贷款最高额度为75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为40万元,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为35万元)。三、购买首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20%;购买首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30%。四、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五、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iv初看,这一贷款规则考虑了公积金的贷款福利,明确了限购制度,兼顾了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居住性需求与改善性需求),预防了需求过热的风险,的确可见其用心良苦。
然而,仔细分析,这一贷款规则仍有值得推敲之处。首先,在个人贷款的上限额度方面,4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似乎估计不足。据粗略统计,2010年8月,哈尔滨市房屋销售均价即突破7500元/平方米,这一政策则在2010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如果考虑首付款20%,按照7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单纯通过公积金贷款,可购得建筑面积为67平方米的住宅;考虑首付款30%,按照7500元/平方米的价格,通过组合贷款,可购得建筑面积为143平方米的住宅。这一设计似乎恰到好处。不过,要知道,2008年末,哈尔滨的住宅价格仅为4300元/平方米,短短一年半时间内涨幅高达75%。幸而,哈尔滨的住宅市场自2010年开始突然保持稳定,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没有太大变化,始终在7500~8000元/平方米之间徘徊。如果这三年内哈尔滨的住宅市场同全国其他大城市相似,哪怕维持2008~2010年的增长速率,必然将造成公积金贷款的失灵。所以,防微杜渐,势在必行,对于这种风险的不确定性,不妨采用浮动的贷款上限制度,即将公积金的贷款上限与住宅价格挂钩,每年年初对公积金贷款上限予以调整,调整幅度与上一年住宅市场的价格波动相一致,以保持原设定中投资者的可购面积相对稳定。
其次,在二套住房的限购力度方面,这一政策明显缺乏约束力。假设4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30年的贷款期限、以等额还款方式还款,按照现行4.5%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月还款额为2027元;按照1.1倍之后的贷款利率(4.95%)计算,月还款额为2135元。这一变动后,每月还款额仅仅增加了108元,全部30年下来也仅仅不过3.9万元,不足以对二套住房进行有效限制。至于50%的首付款,购房者可以考虑通过其他形式贷款的方式进行筹集,间接演化成组合贷款。针对这一问题,不妨可以考虑限制贷款年限来进行抑制,上例中,仍然按照4.5%的利率水平,如果将贷款期限缩短为20年,则月还款额将骤增到2531元,效果无疑非常明显。
三、信息披露
哈尔滨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信息披露混乱问题,详细来讲,似乎有以下方面需要加以改进。
首先,历史信息公开不足。不难看出,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于2012年3月14日建成,所以,在建成之前的一切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全部没有包括在内,造成大量珍贵信息的缺失,甚至缺乏对于历史变迁沿革的必要说明。对于一个政府机关来说,这些历史信息的缺失,无疑是不严谨、不规范、不合理的。
其次,政策法规公布混乱。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上,仅仅区分了政策法规的机构(国家、省、市、部门),却没有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使用或废止情况对各项政策法规进行排列,相反,则是全部堆积在一起,统一注明2012年3月14日,不知哪个政策在先,哪个政策在后,哪个政策已被废止,哪个政策仍在使用。这一混乱的做法,导致非专业人员了解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难上加难。对于政策法规的公布,应该本着公开化、明确化、透彻化的原则,而不应给读者制造困难,使得读者一头雾水,无所适从。这样的政策法规的公布,无疑是失败的、不负责任的。
再次,政务工作披露迟缓。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上,几乎没有关于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的有效统计信息,如缴存覆盖率、个人贷款率、公积金贷款逾期率等硬性指标,在政务公开方面,财政信息的记录数甚至为0。应该认识到,除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渠道能够获知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详细统计数据,最新的一条消息还是上述远在2011年8月19日在哈尔滨日报上刊登的统计资料,迄今已有两年有余。这一不透明的信息披露体系,使得群众不能有效知悉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进展情况,知情权和监督权受到严重破坏,对于政府公信力的建设、群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将形成冲击。
还有,基层意见缺乏反馈。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上,政民互动一栏的记录数同样为0。这说明两个问题,第一,群众对于公积金制度的关注程度不高。第二,政府机关对群众的反馈披露不及时。缺乏与群众的交流,缺乏对基层的了解,对于政策的制定和改良来说,将是非常不利的。
对于消息披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引起重视。这里,不妨借鉴一下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验,参考北京住房公积金网的思路,切实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四、小结
哈尔滨作为一个北方边陲上的城市,尽管面积位居全国第二位,人口已突破1000万大关,城市化率也已突破50%。但是,就中国而言,学界对于这个城市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许多应有的建设、规划、调查、统计都没有施行。古语云:见微知著。作为较早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市之一,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可能不止在这个城市中发生。其中所表现出来的共性缺陷,应该可以为全国所参考和借鉴。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哈尔滨,以至全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进一步有序规范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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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1-000-02
我国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并拥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1]。随着多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不断增加,且覆盖的企业职工人数越来越多。然而,就目前一些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企业不按规定行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未落实。为有效维护职工恶化公民权益,就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手段进行干预和监管。而当前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面临着较大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外部环境较差、执法法规存在诸多不足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等问题上[2]。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面临的主要困境
1.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外部环境较差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既需要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有效的执法手段,还需要外部环境的有效配合,才能确保良好的执法成果。然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公众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对于自身的权益和企业的责任、义务了解并不深。在面对企业不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情况时,为保证自身的工作岗位不被剥夺,只好采取沉默的态度。公众对于执法行为的支持程度不高,对于自身服务的企业存在的违法情况虽然有了解,但不会主动寻求执法帮助,导致行政执法面临较大的困难。
2.当前执法法规存在诸多不足
当前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面临的另一大难题,是当前的执法法规存在诸多不足,造成执法上的巨大阻碍。首先,现有额执法法规可操作性并不强,一些具体的执法实施细则并未出台和落实,执法部门无法明确自身的执法权限。其次,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的执法手段单一,且强制性不足,无法保证良好的执法效果。此外,针对企业职工自身维权的权利和渠道也没有明确的规定[3]。许多维权职工无法寻求有效的维权渠道,且在公积金纠纷发生时,相应的仲裁办法也无明确规定,造成执法时的尴尬和困惑。
3.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较低
此外,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往往存在执法素质不高、专业水平较低等问题。对于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既需要执法人员掌握相关专业的法律知识,还要掌握具体的执法程序和执法办法。而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往往由其他专业人员转换而来,并不掌握综合的执法知识,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执法程序的错误,或者在利用相关法律进行执法指导时,出现相关法律错误,导致执法效果不佳。以《行政处罚法》为例,执法人员需要掌握该法律并在执法时进行案件调查和取证。由于法律知识较欠缺,也就导致执法过程出现相应问题。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对策
1.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创建良好执法环境
良好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效果,需要公众的全力配合,在公众与执法部门的通力合作之下,才能确保企业职工的权益受到保障。国家应运用行政执法和宣传手段相结合的办法,在政策性宣传的引导下,使公众了解自身的权益,并提高法律维权意识。使得广大群众全面参与到维权和行政执法的过程当中,以确保行政执法拥有良好的执法环境。同时,加强行政执法宣传,使企业充分了解自身的义务和责任,并主动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权益。对于违反相关法律的企业予以处罚,以提高法律的严肃性和可行性。
2.健全并完善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体系
应当健全并完善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法规体系,使得行政执法过程更加具有权威性,且执法过程能够拥有足够可靠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行政执法过程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首先,应当给予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部门明确的检查权和执法权,使其能够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检查和取证,确保执法过程的顺畅[4]。其次,应当确保企业职工拥有明确的维权法律保障,并提供有效的维权渠道,能够获得行政执法部门的帮助,针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相关处罚,并责令其进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落实。
3.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决定了执法过程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保证执法行为的严肃性,既能为企业职工提供维权帮助,也不致造成企业的错判错罚,造成公平性问题的发生。相关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有效培训,让其掌握足够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执法知识,能够确保其专业执法素质。其次,应借鉴其他执法部门的先进经验,以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同时,执法人员应通过主动学习以实现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
三、结语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公民权益实现的重要部分,应当确保其有效落实,保障企业职工的权益。在行政执法上,应当认识到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积极有效的办法加以解决。应当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创建良好执法环境,健全并完善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体系,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落实,为我国企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的实现提供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谭臻,刘岩.住房公积金风险分析与管理对策[J].中国房地产业,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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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征缴保障
住房公积金就是指单位及其在职员工缴纳的住房储备金,是由国家制定一项强制性政策。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从1991年开始实施的,实施以来为改善城镇职工住房条件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当中的重要一环。但在实际运行当中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还存在一些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住房公积金作用的发挥,研究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对策分析,显然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与使用当中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较低,各地区发展不平衡
由于我国各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状态,使得我国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基数和覆盖率上存在地区差异,呈现东南高、西北低的发展态势。同时在住房公积金覆盖上,还主要是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为主,很多其他企业没有建立公积金制度,而且缴存比例和基数标准存在很大差异,公积金成为一些效益好的单位的福利制度。这些问题都使得住房公积金的调节保障作用难以正常发挥。
2.住房公积金管理当中监管机制尚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规模以万亿计,庞大的资金规模,给公积金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长期以来住房公积金监管存在一些问题,机制尚不健全,如:监管主体不明确,公积金监管意识不强,对于公积金的监管处于缺位状态,导致公积金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公积金缴存拖延、少缴、拒缴现象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公积金核算当中“收支两条线”等制度落实不到位,以至于管理费用直接“坐支”、增值收益随意分配、公积金随意提取、政策规定执行不到位等现象时有发生。
3.住房公积金闲置率较高,利用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总体规模庞大,但是用途较为单一,审批繁琐,使得大量资金沉淀,造成了公积金空置率较高,使用效率低下。由于公积金管理政策的局限性,公积金投资渠道不多,除了结存余额的利息收入,基本再无其它保值增值渠道。由于公积金管理当中,用款计划制定的复杂性,管理方法的不科学以及管理当中求稳求便的思想,造成了公积金主要以活期存款形式存在,资金的保值增值未能实现。
4.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繁杂,不能满足百姓实际需求
目前,住房公积金支取政策较为繁杂,各地标准不一,给老百姓平时支取带来了一定困难。各地区在公积金支取管理中,普遍存在支取规定滞后,人性化不足,不能及时解决百姓对于公积金的需求等状况,同时,部分地区自行提高公积金支取门槛,对于合规的公积金支取限定硬性条件,造成百姓支取不变。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与使用的对策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本文提出如下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与使用的对策建议,以供各级公积金管理部门参考。
1.落实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加大管理力度,扩大覆盖面
要深入宣传公积金相关法规政策,使更多的百姓了解公积金的,了解其在保障职工自身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地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出相关的规定制度,加强贯彻落实,提高执法能力,严格执行缴存规制,扩大公积金缴存覆盖面,使公积金能够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功能,为改善百姓的居住条件发挥更大作用。
2.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的监管
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监管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目前,公积金管理的职能普遍由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承担,相对独立性比较差,可以考虑分别由政府主管部门、独立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分责任监管,使监管更加专业,更加有效。同时,要强调监管内外兼顾,公积金管理部门内部要建立严密的决策、内控、内审、财务管理等制度,严格执行公积金管理相关条例,外部要建立透明公开的监督机制,接收社会和百姓的监督,这样才能充分维护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3.合理运营资金,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
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遵照管理、运用分离和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合理科学的营运资金。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保证日常支付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制定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计划,谨慎确定资金的使用方向,拓展公积金沉淀资金的保值增值渠道,选取安全稳妥的投资方式,盘活存量资金,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水平,使其安全有效增值。
4.简化公积金支取手续、提高服务质量
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开展各种便民服务措施,简化手续,提高服务质量,如:运用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开通个人公积金便民查询业务,实时更新数据,方便百姓了解自己公积金使用和缴存情况;明确办事流程,简化手续方面百姓办理公积金相关事宜,在符合公积金审批、发放规定的情况下,提高公积金的支取速度,保证百姓及时提取公积金,以方便其使用。
5.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加大资金征缴力度
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在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激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同时,要规范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加强征缴力度,除对公有制单位继续做好公积金的缴存工作外,对非公经济单位要积极纳入公积金征缴范围,扩大工作范围,维护广大非公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涵盖面过低问题,促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落到实处。
随着社会的发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也面临着诸多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对于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作用至关重要,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梳理,希望能够给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有益的参考。
参考文献:
[1]章国富.正确处理公积全管理中的诸多关系[N].房改、住房公积金报,2007 (04).
[2]苏冬秀.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2(2).
作者简介:
摘 要 民生,一直都是我党及国家关注的重大话题。为了更好地实现“以人为本”的思想,保障人民住房,我国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这个制度的建立极大的改善了我国人民的居住条件,不仅仅是一项为人民造福的制度,还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虽然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但在管理方面依旧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且这些问题已经成为了阻挡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障碍,寻找解决办法已经迫在眉睫。本文章将叙述我国现阶段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几条解决措施。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管理 问题 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党和国家对于民生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住,作为人民最基本的保障,被给予了最高程度上的关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提出了住房公积金的理念,自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居民的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主要是针对企业公司或单位在职人员而定的,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月缴纳,由国家推出相关政策强制执行。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的这十几年以来,它在提高职工购房能力、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其中所存在的问题也渐渐显露出来,所以如何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成为了人们日益关心的问题。因此,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现阶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要遵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做出决策、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运作、银行专户存储、再有财政部门进行监督的原则”[1]。这种规定虽说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主,但是仔细进行分析会发现存在很大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他们很难承担起因决策而产生风险的能力。这样的话,就极为容易产生住房公积金委员会中的决策人滥用权力和虚职权力的情况的发生,进而不利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此外,很多企业只是将住房公积金管理单纯地按照一个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来进行管理,以其财务管理制度来进行合计,将住房公积金的运行成本放在中心管理的费用中进行列明,而不算入中心的业务支出,这样的话很容易造成运营成本的不实等。
2.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有关于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并不多,最具有影响力以及说服力的当属国务院颁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各个地方的住房公积金条例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内容、主旨、思想进行自主制定[2]。但是,很多地方性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没有遵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内容进行制定,规定的内容往往都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带有极大的片面性,稳定性不强。甚至会出现不同时间或者是不同的部门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时之间有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情况发生。
3.缺乏完整的监督机制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而有所改善,但是在监督管理方面仍旧缺乏一套完整的机制。尤其是在一些小地方,这种情况显现的更为明显。很多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缺乏专门的监督小组,且与其它的部门之间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或是成立了专门的监督小组,但是绝大多数的监督小组都会被“同化”,导致内部管理监督小组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有的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小组成员缺乏相关的监督知识,能力也欠缺,无法履行作为一名监督员的职责。
4.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能力不足,素质不高
很多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缺乏相应的管理能力,对管理工作不上心,对于国家制定的有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政策没有切实的贯彻到底,产生了淡薄的管理意识。甚至有的管理者借助于自己的职责徇私枉法,在汇报公积金具体情况的时候弄虚作假,做出一些严重违法的事情。有的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素质比较低下,没有将住房公积金具体缴纳等情况公开化,对于有关记录也只是简单的手工记录甚至是没有记录,造成了公积金使用情况不明确等问题。
二、解决这些问题的几点措施
1.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针对21世纪我国国内的实际情况而言,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势在必行。具体的做法可以参照银行管理的运行模式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运行模式进行优化,在资金管理、资金运作、资金风险防范等方面借鉴商业银行的运作模式,使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兼有金融性和政策性[3]。
2.健全我国的法律法规,加大监督力度
国家加大对我国住房公积金方面的管理,要针对不同时期出现的在管理方面上不同的问题完善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形成规范的监督体制,做到有法可依,有律可罚。同时,国家对那些贪赃枉法等违法行为要加大审查的力度,一经查实必须得严惩不贷,丝毫不得手软。除了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监督外,部门与部门之间也应该加强监督力度。
3.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
对于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而言,国家要对其实行统一标准的训练,通过学习、锻炼、再教育等手段进行培训,提高其在管理方面的能力,提高其与其它部门协调共存的能力,同时还要树立“一切为国家”的意识,约束自己的行为,洁身自好,放宽眼界,树立坚定的信念,不为一些蝇头苟利而出卖自己的良心,努力打造一个优秀的管理团队,建立一个良好的管理秩序。同时应该将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如实汇报且将情况公开化,让人民心安,尽力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三、结语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在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时,一定要看清楚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妥善的解决。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得到了不断地完善和创新,才能够为居民提供更加完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从而让人民感受到资金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样的话就不仅仅能够很好地解决我国人民与住房之间存在的矛盾,还能够与我国提倡的“以人为本”思想相呼应,保证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和谐,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于洪东,刘文杰.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建议.住房公积金.2011,6(9).
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和民营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在数量上所占的比重将越来越高。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巩固和发展,就必须切实有效地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一难点。
一、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现状
目前,白城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普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得到了基本的住房社会保障。但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确不容乐观。现在的突出问题是,最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企业职工大都未建住房公积金制度。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着“多、少、低”的问题。一是改制企业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多,原因是企业改制、破产等因素,部分原国有、集体企业停止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二是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单位和人数少,原因是大部分企业领导对公积金不够重视和职工对公积金的认识不强。三是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缴存比率低,虽然部分企业为职工缴存了公积金,但是为了减少开支把缴存比率定得很低。
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多、少、低”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认识不到位。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还存在一些思想障碍,主要是两个问题:一是思想认识没有与时俱进。尽管非公有制企业存在着“多、少、低”的问题,但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缴存率不断提高,一部分住房货币补贴转入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归集率和余额持续创历史新高,对此,部分领导和业内人员自我感觉良好,没有看到潜在的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把工作重点放在非公有制企业,不仅会影响住房公积金的受益面,而且住房公积金制度将得不到最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企业职工的参与和拥护。二是存在种种疑虑。有的担心建立住房公积金会增加企业成本,有的担心会影响招商引资的环境,等等。
2、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现在实行的是国家法律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障和住房保障共六项,但前五项已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而作为住房保障制度核心的住房公积金,因为大量的职工和社会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完全解决,经过轻重比较,住房问题作出了让步。尽管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是强制实行的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这项制度仍游离于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对住房公积金的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都还不够。
3、宣传发动力度不够。从总体上讲,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宣传力度和深度还不够。由于白城市公积金起步较晚,过去的宣传往往指向行政、事业、国有企业领导,向非公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宣传少,向社会宣传的广度也不够。非公有制企业有许多单位不清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的规定,有许多职工也不清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惠政策和好处也不甚了解。
4、行政执法难以组织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逾期不缴或欠缴的单位,责令限期办理,处以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多数非公有制企业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着“法不责众”的问题。行政执法的实际操作也存在着一些困难。
二、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公积金制度的必要性
对开展这项工作的依据和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有利于依法行政。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对不按时足额缴存的,《条例》还作了明确的处理规定。财政部、建设部、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中,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说明国家对公积金缴存范围延伸到各个层次。这个《条例》及《意见》是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规依据。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现了国家法规的严肃性,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
2、有利于保障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是企业职工享受的法定住房货币工资。企业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实际上侵犯了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没有建立公积金制度,低收入职工家庭就不能享受低存低贷和互助功能的优惠政策。长此以往,低收入职工家庭买不起房子,新的住房困难户不断增加,政府住房解困的负担将越来越重。我们现在解决住房问题的筹资机制是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如果企业不承担应负的责任,最终还是要转嫁到政府身上。因此,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贯彻“三个代表”、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的体现。
关键词:公积金管理 问题 对策
随着这些年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子问题一步步地成为人们的焦点。从而带动了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发展,因此公积金管理工作也面临着很大的变化。为了更好地了解现在公积金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我走访相关部门和服务单位,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地征求意见和建议,我们坚持以人为镜,以社会为镜,收集各方面的资料,并相应地进行整理分类。
一、面临主要问题
1、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不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住房公积金制度难于建立。一是大部分国有企业因改制、破产、解散等原因造成大量职工下岗、离岗,使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出现锐减;二是住房公积金执法人力不足、执法难、执法力度不够,造成部分单位存在侥幸心理不建不缴住房公积金;三是宣传不到位、不够深入,部分单位和职工不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四是有部分中省属单位缴交额与市、县单位差距较大。五是部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偏低、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执行不一(5%-12%)。
2、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完善。一是查询住房公积金渠道较单一,主要方式为打印住房公积金存折查询及电信声讯台查询,由于数据相对滞后,职工使用声讯台查询意愿不强;二是由于管理中心、贷款承办银行、归集承办银行、缴存单位分处不同地点,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费时费力,给职工带来不便;三是随着贷款利率的调增,职工还贷压力增大,职工要求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意愿增强,但由于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按月提取还贷功能尚在测试,未全面推广,还无法满足职工这方面要求,导致职工意见较大;四是贷款办理流程尚未理顺,程序还比较烦琐,时效性较差,特别是2008 年7 月新的《 房屋登记办法》 实施后,房屋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得到了更有效的保护,但抵押登记流程却变得更加烦琐,给借款人造成了诸多不便。
3、贷款风险防范意识有待提高。一是对预购商品房项目贷前调查不够充分,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潜在的风险未予以高度重视,随着国家房地产政策的调整和房地产市场变化,商品房项目潜在的风险将数倍放大并逐渐暴露出来,将有可能危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二是对逾期贷款催收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当前的贷款逾期率虽处于较低的水平,但贷后催收严重依赖贷款受托银行,催收工作较为被动,随着房地产市场进入调整周期,部分借款人的还款意愿或还款能力有可能降低,贷款逾期率有上升的趋势。
4、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内部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业务程序的规范化、统一化管理等方面还存在欠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多面广,有些管理部分散于县(市),但在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贷款、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尚未制订全面的规范化操作规程,在统一、规范、高效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审计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程度不够,对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不足。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审计实务工作起步较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建设不尽完善,人员少,进而直接影响内部审计职能的充分发挥。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应当采取的对策措施
(一)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归集,努力扩大覆盖面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住房公积金政策,拟定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支持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个人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强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社会保障功能,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
2、加大宣传力度,印制通俗易懂的宣传手册。将职工和单位所关心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问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法规、文件印制成便于携带、针对性较强的宣传手册;拟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日(3 月24 日)定为宣传日,到单位、职工中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让单位和职工意识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要性、重要性、保障性。
3、目前关于住房公积金执法方面的法规只有《 条例》 的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而且没有执法方面操作手册。针对这一情况,拟制定三明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办法和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办法,加大执法力度,确实按《 条例》 规定执法,也让住房公积金执法做到有章可循。对不建不缴的单位寄送催建催缴函,限期办理缴存手续;对逾期不建不缴的单位采取行政处罚,及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实行“限高保低”政策,规范缴存行为
针对我市违规超标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市管委会己于2008 年7 月及时出台“限高保低”政策,即缴存工资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不得高于三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政策出台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马上组织归集承办银行落实这一政策,要求承办行严格按“限高保低”政策规定受理缴存业务,通过业务处理系统自动控制最高、最低缴存基数;对暂时无法实行系统控制的承办行,先行人工控制,并要尽快完善业务处理系统以满足业务要求;不得受理不符合“限高保低”政策的缴存业务。
(三)逐步统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交比例
针对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交比例比例执行不一的情况,建议政府部门要求和县(市)政府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以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时根据县(市)财力情况分阶段逐步统一县(市)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
(四)检查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1、拓宽、规范住房公积金查询渠道:每年七月向职工寄送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对账单;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方式,时时更新数据,让职工随时随地上网查询住房公积金;及时向电信部门发送更新数据,尽量使电信部门数据与管理中心数据保持同步。
2、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与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项目组沟通,实时了解“冲还贷业务”项目开发、测试进度,待该项目开发成熟,争取尽早开办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业务。
3、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规范贷款操作流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的审批、抵押、发放等环节作了严格的规定,保证了限时办结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次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沟通,双方共同研究、探讨新的《 房屋登记办法》 关于抵押有关规定,共同制订一个既符合规定又安全便利的抵押操作规程,既保证贷款安全又为借款人提供了方便。
(五)加强贷前项目审查,防范贷款风险。
建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其县(市)管理部门成立项目审贷小组,规范贷款操作流程,对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进行充分地评估,在收集相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通过问卷调查、现场勘察、上网(房地产管理网)查证等手段确定项目进展情况及项目开发前景,形成可行性报告,提出贷款意见。
(六)加强贷后催收工作,建立积极的贷款催收机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利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适时查询贷款逾期情况,并积极与贷款受托银行联系,了解逾期贷款催收进度,针对个人贷款逾期的不同情况,通过电话、短信、发函、上门、发律师函、向法院等方式催收职工按时偿还贷款;同时,在内部制订考核指标,责任分解到个人,层层抓落实,有效地促进了贷款催收工作,将贷款逾期率控制在较低的水平。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面汇总、整理了近年来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组织业务骨干进行修订,目前,已经修订完成《财产物资管理办法》、《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经费管理办法》、《会计报表报送考核评比办法》、《会计、贷款档案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开通网上银行,实时监控市中心及各县(市)管理部银行账户每日资金流动情况,并要求各受托银行市分行每月向市中心报送各县(市)管理部在其支行开设账户的月未余额,加强资金动态监管,防范风险。
(八)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完善落实工作制度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科室牵头,成立专门小组,着手制定了全市统一的归集、提取、贷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业务操作流程和操作手册,做到员工人手一册,9 月底即可完成该项工作,确保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按规范化操作流程进行;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管理部办公地点分散,不便于管理的实际,实施了以下措施:一是副主任实行分县包干制,每人负责5个县的督导工作,每季度至少下县一次检查县(市)管理部工作落实情况,提出督导意见。二是市中心职能科室负责监督指导县(市)管理部的对口业务工作。三是在住房公积金简报上定期通报各县(市)管理部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四是制定完善职能科室职责,建立并实行科室岗位考核制度。
(九)加强监督管理及审计队伍建设,确保资金的运作安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业务科室部分职能和人员,充实内部审计稽核人员,明确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建立住房公积金日常性稽核审计制度,每季度对县(市)管理部和职能科室归集、提取、贷款业务和会计核算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把审计监督作为一项经常性、持久性的工作来抓。
参考文献
[1] 住房公积金98问.法律出版社. 第1版.200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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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知识读本.齐鲁书社.2007-5-14.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关键词:典型国家;住房公积金制度;借鉴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4月23日
一、国外典型国家住房公积金相关制度
(一)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模式。新加坡在1955年率先建立中央公积金制度,政府一开始采用强制性储蓄的资金管理运营模式,实现以合理方式解决处理中低收入群体居民的社会保障目的。与此同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形成了较有特色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体系。1965年,新加坡在原有中央公积金制度基础上,扩大了中央公积金制度的适用范围,将中央公积金由单纯养老保险范畴扩大到购房、医疗保健等方面,整体来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在帮助当地居民提高住房水准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将住房公积金制度用中央公积金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包括严格的法律制度、动态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运行机制三方面为主要内容的特色公积金制度,采用雇员贷款是从银行获得,但购房或装修的贷款的偿还则是从雇员个人的储蓄基金中支出的这样一种运作模式,购房金额无最高限额要求,住房首付和此后还款均从住房公积金中支取,并且将职工的养老保障纳入公积金的保障范围。
(二)美国住房保障制度资本和证券市场特色。美国主要利用其国内发达的证券市场和先进的市场经济发展理念处理国内居民的住房保障问题。美国政府除了借鉴和吸收住房福利主义政策精髓外,还主要利用其国内发达的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提供的便利,创新发展了如房屋抵押贷款等形式,给本国居民购买自有住房提供资本条件和平台,同时,美国政府也可以此为契机,拉动本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另外,美国政府还积极通过财政和金融等手段,如提供各种金融性政策优惠,包括降低利率或对某些特定居民免征所得税,对中低收入群体进行购房补贴等一系列的福利主义补贴或支持,鼓励民间群体积极购房。甚至对某些特别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等规定较大幅度的购房补贴政策。
(三)德国住房储蓄银行。在德国,政府在解决国内住房保障问题上主要是利用其国内的住房储蓄银行,该种银行是依法设定,专门承担住房抵押信贷服务的特色金融机构。对于住房储蓄,政府给予该类银行一定的优惠和储蓄奖励政策,并提供相应的法律配套以保证该类银行功能的正常发挥,但债务由政府承担。这决定了该种性质银行的信贷安全性高,全国一半以上的居民储蓄都被吸引到该类银行。德国储蓄银行借助配贷制度来规避风险且允许他们在办理商业抵押贷款时提供较为灵活的浮动利率,可以说,德国住房储蓄银行在抵押贷款市场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二、国外住房公积金制度经验与启示
如何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经验,对有效解决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方面出现的问题,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上述对典型国家住房公积金相关制度的分析与比较来看,在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中,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从本国国情出发,注重住房保障的层次性、整体性和长远性。这就必然要求政府在处理该问题上分级进行,有步骤、有层次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这种层次性、整体性和长远性计划的科学设计应放到政府的短期、中期和长期发展建设规划中予以统筹考量。
(二)成熟完善的住宅法律、法规体系是住房保障制度实现的根本保障。各国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立法效果和实践效果均作出了较明确的要求,各国因此而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并形成了较为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因此,我们应该科学地学习和借鉴,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公积金在缴存、提取、使用、监督、管理和救济等方面的立法,并不断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体系。
[论文摘要] 随着归集规模的扩大,住房公积金业务本身潜藏的风险日益彰显。本文深入分析中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成为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最有效的组成部分。
一、引言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作为中国房地产金融政策的主体,开辟了除原有的国家、企业投资之外的一条长期、稳定地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资金来源渠道。然而,随着归集规模的扩大,住房公积金业务本身潜藏的风险日益彰显。
二、中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归集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大部分城镇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已经基本上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特别是在东部沿海地区,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已达到职工人数的90%以上,单位和职工公积金缴交率占职工工资基数的7%左右。但是,在占全国2/3面积的中西部地区,城镇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仍只有50%~70%,公积金缴交率也较低,有的还不足5%这一规定比例,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归集手段软弱。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中西部地区甚至连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些单位的领导在执行住房公积金方面采取消极的态度,如有些单位既不代扣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更不缴纳单位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而且提出各种理由,推卸其社会责任;有些单位打着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名义,从职工工资中住房公积金后却不上缴,而是留在单位周转使用,这些行为实际上严重侵犯了职工的财产权;还有一些单位迟延缴纳住房公积金,直接影响了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
2.运作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本来是为了加快形成城市住房基金,加快解决城市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但运作结果却是不公平的。中低收入居民借不到、还不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际上得到贷款资助的以中高收入职工为主。许多中低收入居民,不仅没有从公积金制度中获得相应的支持,还由于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的低收益性,而无法获得达到市场平均水平的资金回报率。
3.风险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信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具体金融业务(贷款、结算、开立账户、缴存和归还)委托银行办理”。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银行作为“受托人只收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由此可知,已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运作,既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资金的经营运作主体,那么资金运作的风险理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承担。但按现行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能难担其任。
信用风险是金融活动中最基本的风险,具有综合性、传递性、扩散性和突发性。住房公积金贷款面向个人,涉及面广,在尚无个人信用档案可查的情况下,要逐个准确调查确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通常的做法是以借款人单位收入证明作为其是否有能力履约的主要依据,考察是只是某一时期的静态收入水平。市场是多变的,个人收入常有起伏,某一时期的收入状况也并不能完全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以此作为信用依据,隐含的风险极大。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1.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手段
发展住房公积金事业,不仅关系到职工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国家加快住房建设和扩大内需战略决策的实施,因此要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依法征管。一是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在舆论上广东省造声势,使国家这一房改政策深入千家万户,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单位和广大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监管检查力度,重点解雇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小的问题,强化归集手段,使各企业单位的领导充分认识缴交住房公积金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同等重要性。三是依照《条例》规定,对拒不执行国家房改政策,擅自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拖欠、挪用公积金的单位,特别是只重个人政绩不为职工履行义务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以维护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2.促进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
(1)建立立体式的住房金融体系。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上,必须要求限量使用,每笔贷款上限不应定得太高,以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合同储蓄模式体现多存多贷的原则,适于在中、低收入居民中开展。(2)完善专门针对低收入阶层居民的住房供给制度。经济适用房的推出,确实在客观上起到了平抑房价,促进中低收入阶层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的作用。但由于相关制度在具体执行当中缺乏监督和管理,经济适用房已经成为不少高收入居民购买第二、第三套住房的重要对象。为此,政府应完善居民收入的核查制度严格各类住房的购买条件,提高政府有限财力的作用成效。(3)实行经济适用房的政府回购制度。
3.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制成真正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借鉴新加坡经验,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制为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该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的信誉担保,为政府的住宅政策目标服务;是一种以资金有条件让渡(本息加流)为特征的融资活动,从而与财政资金运作相区别;享有政府的政策优惠,如给予利息补贴或税收减免等,从而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金融。这种定位清晰能承担风险的独立的金融实体主要负责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公积金的账户管理、政策性的货币补贴和政策性的保险等工作,而且也是规范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督机制的基础。
4.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目前,各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的评估标准自成体系,相互间可比性不强,不同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有时大相径庭,难以客观地反映出个人信用的真实情况。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涉及两方面工作:第一,完善相关法规;第二,建立科学、严谨、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个人的信用资料散布在政府、公用事业、银行、商家、保险等多家机构,如何真实、完整、连续、公开地取得相关数据,合法使用信用资料,同时又保护个人的隐私权,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保证,而评估指标体系是信用体系的核心,统一评估体系是信用社会化的需要。
5.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两级监督机制
现行机制下,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如前所述流于形式,要进一步有效解决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问题,在成立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后,撤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时成立独立的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彻底改变当前的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下的缺位现象。该监管机构可以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监管机构,对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垂直监督管理,不受地方政府的约束。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必须定期公布住房公积金及住房信贷等业务的运作情况,如每季度公布一次公积金经营运作的情况。同时,住房银行监管机构每半年公面对住房银行运作的监督报告。在此基础上审计部门对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审计部门每年也要公开对这两个机构的审计报告。
四、结语
应该看到,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过去十几年的运作中,尽管存在许多问题,但其对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所起的作用,还是功不可没。因此,要解决城市住房问题,建立有效的住房金融体系,就必须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入手,真正实现住房公积金建立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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