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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济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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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济制度

第1篇:保险经济制度范文

【关键词】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制度

保险经纪人制度是伴随着海上保险的发展最先在英国建立起来的。大约在公元前2000年前,地中海沿岸已有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由于当时航海技术及造船技术都很落后,所以航海的风险很大。在长期的海上贸易中逐渐形成了海上保险,即“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共同海损原则。15世纪末16世纪初,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及达·伽马开辟通往亚洲的东方航线,使得世界贸易中心由地中海沿岸转移到了位于大西洋沿岸的英国。随着英国经济贸易的发展,现代保险业开始在英国发展起来。1720年英国国王特许皇家交易所和伦敦保险公司专营海上保险,作为保险人和投保人媒介的保险经纪人便应运而生。

一、中国保险经纪市场的现状

我国长期以来采用保险人制度,其最重要的原因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保险“市场”只有一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市场中的保险条款、费率全部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在业务开拓过程中只需招收保险人销售保险产品,客观上不存在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保险经纪人是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保险市场格局的形成而出现的。

20十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经济和保险事业都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日益增多。保险经纪业逐步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逐步形成,成为保险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了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然而中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在其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诸多矛盾和问题。如:保险经纪人组织形式单一,有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备,保险经纪人素质不高,行业自律、内控机制缺位,地下保险经纪时有发生等等。这些均不利于我国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也制约着我国保险业向更高层次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保险市场与保险经纪市场对外开放将进一步加大,未来对保险经纪人的使用会越来越频繁,保险经纪人之间的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这些问题如果再不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势必损害我国保险经纪人的职业形象,引起保险经纪市场秩序的混乱,影响保险经纪业的发展和我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业的接轨,最终将阻碍整个保险业的良性发展。在此背景下,十分有必要从理论上对保险经纪人制度给予明确的界定和解释,认真分析研究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一个真正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完善的保险经纪人制度,从而促进中国保险业健康、全面地发展。

1999年中国保监会决定正式批准成立我国首批保险经纪公司,并于1999年5月15日在全国举行了首次注册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当时全国共有7186人参考,144人一次性通过资格考试。1999年底中国保监会批准首批三家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江泰、长城、东大正式筹建。2000年6-7月这三家首批保险经纪公司正式成立。 同时,中国保监会重新审批原来中国人民银行和工商局所批准的国内保险经纪公司和国外经纪公司驻国内办事处的经营执照。对于国内原来批准的保险经纪公司、从事经纪业务的商务公司,保监会经审查后一律认为不合格,坚决予以取缔。 2001年底中国保监会又批准了7家保险经纪公司成立,地点分别在北京、上海、南京、西安、深圳。2003年1-10月,中国保监会审批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就有48家。

目前,保险经纪人市场在我国尚处于初步发育阶段,在这一阶段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有三个。

1、业务内容不明晰

保险经纪公司对自身的优势没有清楚的认识,不知道主要应开展哪些业务、达到哪些目的。在某种程度上,以保险经纪公司目前的表现,只能称其为更高一级的保险人,和国外的经纪公司存在着很大差距。

2、保险经纪的人力资源相当缺乏

保险经纪人中拿到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数较少,而且他们中的大部分是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要这些人转变工作的难度较大。特别是经纪人资格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并不代表其具有足够的从业技能和经验。和其他金融行业比较,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文化素质明显偏低,这种人力资源的匮乏使保险经纪人的发展缺乏坚实的基础。

3、缺少有效的监管,造成了一些混乱局面

例如,在为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时,保险经纪公司侧重于佣金的高低;许多保险公司同经纪人争夺业务,一些未在我国注册的保险经纪公司进入市场抢占业务。同时,财会上没有保险经纪人开支的费用科目,也没有统一的费用标准。目前国家对保险人的佣金标准有统一的规定,对于保险经纪人采用和保险人统一的佣金标准肯定行不通,但是也不能任由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讨价还价,因为这样会影响保险市场的稳定。

二、保险经纪人制度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

保险经纪人的发展滞后有多方面的原因。经济发展水平,保险业的发达程度,当局对保险业的监管目标与监管方式等都影响或制约经纪人制度的发展。

1、保险经纪人素质不高

目前我国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由于经验少、技术低,与保险经纪业务发展要求相距很远。尽管已举行了几次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但取得资格的人数不多,远远不能满足保险经纪市场的需要。 2、保险经纪人组织形式过于单一

就目前来说,我国不允许个人经营保险经纪业务,也不允许保险经纪人以合伙企业形式存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是在《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确定的,在该规定出台之前保险经纪公司只能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严重缺乏灵活性。如我国台湾地区,保险经纪人组织形式可选用个人形式和公司形式,凡具备经纪人资格者可以个人形式申请开业。英国等一些国家允许以合伙形式开业。

3、保险经纪人市场不够完善

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主体不多,市场垄断还比较强,存在着竞争不充分、不公平以及法规不健全等问题。从保险经纪人的设立来看,我国实行审批制,这无疑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不利于保险经纪人市场的培育。英国、美国、日本采取的都是注册登记制,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登记注册。

4、保险经纪人佣金制度不规范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保险经纪公司依法办理业务,应按双方当事人约定收取经纪佣金。但实践中,保险公司一般以投保人所需缴纳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支付保险经纪人佣金。一般来说,我国目前财产险的佣金是保费的10%~30%,人寿和健康险的佣金比例一般在10%以下,意外伤害险佣金比例在20%左右。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保险经纪人必然为多赚取佣金而选择保费率高但保障水平低的保险公司投保,从而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第2篇:保险经济制度范文

【关键词】精品课程 制度缺陷 质量保障 高等学校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1)01-0040-02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等学校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普遍实施了精品课程制度,投入了一定的建设经费,重点建设一些重要的课程,在教材编写、教学改革、课程网站、电子课件、教学内容与方式、教学评价以及教学成果申报等方面进行建设,通过对这些方面的改进与完善,为教学质量的提高打下基础,并通过持续的努力,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精品课程的建设确实在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提升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精品课程制度本身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制度缺陷,既影响了精品课程建设的规范化与有效性,同时也必然会影响教学质量的提高。因此,本文通过对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级管理会计精品课程的建设体验,结合我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分析精品课程建设制度的主要缺陷,并借鉴国内外精品课程建设的成功经验,构建提高精品课程建设质量和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促进我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效果与效率的普遍提高。

二、精品课程建设的主要制度缺陷

我国高等学校的精品课程建设制度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影响着精品课程的建设质量和教学效果的提高。这些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申报制度的缺陷

各高等学校的精品课程采用申报评审制度,这种制度本身存在问题,许多院校的精品课程审批缺乏标准,以被评审者的科研成果以及评审者的主观感觉为依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也存在非专业状况,常常出现确定的精品课程建设者并不是本课程最优秀的主讲老师,甚至从未上过本课程的情况。即使精品课程的评审是公平的,由于精品课程建设是长期的,存在有上无下的现象,随着人才引进以及教师授课变动,还会出现精品课程的建设者不是本单位的最优秀教师或已经不讲授本课程的现象。

2.建设标准发生扭曲

许多院校的精品课程建设标准侧重建设者的科研成果,忽视教学与教改成果。这种现象是由于精品课程的申报与结题验收均把建设者的科研成果作为要求和标准,似乎科研成果多的教师所讲授的课程一定好,而教学效果很好缺乏科研成果的教师很难通过申报与结题的评审。这种科研成果导向,使得精品课程的建设标准发生扭曲,许多精品课程的建设流于形式,建设者不精心提高授课质量和教学效果,而是用科研成果来替代精品课程建设,使得高等学校的精品课程建设成果多而效果差。

3.存在名义建设者与实际建设者的现象

由于多数高校精品课程申报标准发生畸形,使得教学效果好而科研成果相对较少的教师难以取得精品课程建设项目,使得精品课程的审批向领导以及科研成果多的教师倾斜,领导及科研骨干取得精品课程,既没时间上课,也没有精力从事精品课程建设,便成为名义建设者,而课程的真实建设者是那些有建设能力而不能取得立项的任课教师,这种现象在高等学校中非常普遍是精品课程建设制度缺陷造成的。

4.精品课程网络建设不规范

根据精品课程建设的要求,必须要建设精品课程网站,宣扬精品课程的建设成果,同时也要加强与学生的交流。与评价标准的扭曲相对应,精品课程网站多在宣扬课题负责人的科研成果以及部分教学成果,许多网站没有与学生进行交流的窗口,无法实现对学生进行课程辅导以及解决学生学习中遇到的问题,使得精品课程网站建设也流于形式,起不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5.评价制度的缺陷

评价高等学校精品课程的建设效果应采用综合的指标体系,既要克服偏重科研成果忽视教学内容建设的现象,又要尽量减少主观评价方式。特别在精品课程的建设内容上要进行规范,根据建设内容确定评价指标,并制定科学、有效的评价方法,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精品课程建设效果的评价,通过评价检查精品课程的建设效果,并通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精品课程的建设质量,促进教学效果的提高。

三、精品课程建设的质量保障途径

完善高等学校精品课程的建设制度,提高建设质量与教学效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高等学校各方面人员的共同努力,还要不断对建设的内容与标准进行修改与完善,才能够通过动态管理促进精品课程建设效果的持续提高,根据我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探索精品课程建设的质量保障途径应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入手:

1.形成良好的精品课程建设环境

环境建设的目的是塑造组织文化,良好的环境是提高精品课程建设质量和教学效果的基础,这种良好的环境包括领导的重视、建设者的责任与积极的建设态度、规章制度的完善、建设的程序化与规范化、评价合理化与公正化等。通过以上几方面的建设,形成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良好的建设环境,利用环境本身所具有的特定功能和作用,促使精品课程建设的相关人员按照规范的行为和程序进行有效地工作,从而实现预期的建设目的。

2.实行动态的申报与建设制度

高等学校精品课程的建设应分阶段进行,并应取消“终身制”,根据建设目标和具体要求,实施动态的申报与建设制度,选择最优的建设者并组建最佳的人员组合;建设过程中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具体的管理效果实施建设控制,重点培育与建设具有良好发展前途的精品课程,讲求建设的效果,促进精品课程建设的高效化与规范化。

3.修正与完善建设标准

精品课程建设的关键是标准的不断修正与完善,只要标准正确,精品课程建设才能有效。在高等学校的精品课程建设中,标准建设相对比较薄弱,许多高校的精品课程建设标准很不完善,而且还存在很大偏差或错误,影响了精品课程的建设速度及效果。因此,修正与完善建设标准是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的一项迫切任务,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在建设标准的不断修正与完善中才能逐渐提高建设效果。

4.提高精品课程的网站建设质量

精品课程网站是动态反映建设成果,加强与学生沟通的重要渠道。网站建设是精品课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精品课程的网站建设中,应注重建设内容和建设方式的规范,特别重视与学生互动功能的建设,能够及时了解精品课程建设中学生的感觉以及学习中遇到的困难,通过网站建设宣传精品课程的建设成果,解决精品课程建设中的问题,促进精品课程建设效果的提高。

5.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评价制度

评价制度是精品课程建设有效的保障,通过对精品课程建设内容及效果的评价,可以检查精品课程的建设效果,促进精品课程建设按照要求和标准进行规范建设,促进精品课程建设效果的提高。

提高精品课程建设质量和教学效果的途径是多方面的,以上分析了其中的一些主要对策。在高等学校的精品课程建设中,应抓住主要的建设内容进行重点建设,同时注重精品课程的全面建设,就会不断提高精品课程的建设质量,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目的。

四、基本结论

精品课程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高等学校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为探索精品课程建设质量以及提高教学效果的有效途径,本文在分析研究背景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了我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中的主要制度缺陷,分析了这些缺陷存在的主要原因,并结合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精品课程建设的成功经验,探索了提高精品课程建设质量以及教学效果的有效途径,对高等学校精品课程的规范化建设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参考文献

1 孙 涛.精品课程群建设模式及优化研究[J].北京教育(高教版),2007(1)

2 刘丹平、吴 洁.在互动实践中保障高校教学质量持续提高[J].江苏高教,2005(4)

第3篇:保险经济制度范文

关键词:公平;效率;看病难;看病贵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3-0047-01

1 福利经济学对公平与效率的理解

社会公平和效率一直是福利经济学关注的焦点。Moo-ey把公平定义为一种机会公平,Rawl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了社会公平与效率的概念,公平的基本原则是社会选择应该站在不受特殊利益集团影响的立场上做出,抛开我们已有的生活利益,我们才有可能对社会公平的原则达成共识。我国学者黄有光认为:单纯追求效率可能导致不可接受的收入分配不平等问题,在次情况下,社会就会愿意以牺牲一部分效率为代价,来提高收入分配的平等程度。植草益从规制经济学角度认为经济社会的评价标准不仅仅是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且必须考虑收入分配的公正性,经济社会要根据一定的价值判断标准,对收入分配的公正问题给予必要的政策考虑。社会根据对公平和正义的判断标准采取一些政策导向,以及参与和干预经济主体的活动是必要的。

2 医疗卫生资源的特殊性

卫生资源是一种稀缺资源,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考虑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医疗卫生事业更是一种具有公益性、福利性的特殊服务行业,也是社会经济构成的重要部门之一。瑞士经济学家的主观福祉研究显示,人们对自己的健康非常关心,将良好的健康状态视为幸福的五大重要组成部分,如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表现、生活消费能力、拥有幸福的婚姻和友谊这些福祉参数有着重要的影响。医疗卫生事业是社会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罗尔斯极大极小社会福利函数进一步指出社会福利水平取决于社会中效用最低的那部分人的福利水平。因此,对于医疗卫生事业来说。只有生活最差的那部分人的医疗水平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医疗福利水平才能得到提高。

3 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现状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但是,医疗卫生改革却严重滞后,走了不少弯路。到目前为止,改革前“看病难”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却又出现了“看病贵”的问题,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广大人民群众没有享受到应该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福利成果,导致我国社会的医疗卫生福利水平长期在较低层次上徘徊。在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发表的《世界卫生报告》中,我国在“医疗费用的公平性”这一指标上名列倒数第四;2001年世界卫生组织对191个国家医疗制度指标进行评价时,我国总体医疗制度表现仅排在144位。

4 新医改争论的焦点一看病难、看病贵

4.1 看病难症结

在中国的“看病难”,是指在大医院看病难。在小医院看病,目前看并不难。由于大医院供给不足,不能满足老百姓的基本需要。这是新医改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所以,应该说医改实施后,能否实现小病去小医院,大病到大医院,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这里有两个因素有待解决:第一个是小医院的诊疗水平当地居民是不是信任。从硬件、软件,包括医生的服务水平。第二个因素,目前的医保报销是不是覆盖到这些基层医疗机构。如果医保没有覆盖,即使这儿的医生水平不错。患者也不会到这儿来看病。因此,作为政府,应该激励大医院提供更多的医疗服务,或者政府让大医院的医生下到基层。

4.2 看病贵症结

看病贵是传统的“以药养医”机制造成的。此前一直实施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是扭曲的,政府财政从来都是给得很少。医院要通过其他方式去增加收入,来满足它的发展等。这就造成了一个很坏的结果,即政府默认了医院可以利用其垄断地位去高收费、开大处方。一个解决思路就是医保付费制度改革,例如探索按病种付费。

“看病贵”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们的医疗保障制度没有到位,很多人没有医疗保险,看病花钱全部自己掏腰包。新医改方案有一个很重要的亮点是医保全民覆盖,现在提出到2012年三大医疗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但现在有一个问题是医保的报销比例还是很低的。政府能做的就是把医疗保障制度建立起来,让更多的人都参加医疗保险。这是解决“看病贵”的一个思路。其实,真正“看病贵”的应该是城乡低收入人群,这是这次医改要解决的。针对低收入人群,方案提到了医疗救助制度,但没有具体的举措。低收入人群有的连每年新农合20元钱的费用都缴不起,这些人在得了大病以后就没有办法了。这是最应该解决的。

5 新医改面临的长期任务

5.1 在“量”方面仍需加大投入

政府的医改投入是否能真正切实使“居民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医改方案告诉我们,“为保障上述五项改革,3年内各级政府预计投入8500亿元”。3年8500亿,平均每年超过2800亿,纵向对比来看,这无疑是一笔巨大并且空前的投入,相当可观。依据卫生部《2008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2006年政府预算卫生支出为1778.9亿。这意味着,今后三年政府年均卫生投入将超过2006年1000亿以上。但是,横向比较与改善居民就医的负担结构以及政府应承担的公共责任相比,这种“减轻”究竟有多明显,显然又是需要进一步推敲和斟酌。依据上述《提要》,2006年政府1778.9亿的卫生投人,仅占当年全国卫生总费用9843.3亿的18.1%(美国为45.6%,与我国发展水平相近的泰国为56.3%),而社会支出和居民个人支出,分别占到总费用的32.6%(3210.9亿)和49.3%(4853.5亿)。这意味着,即使政府再增加1000亿投入用来减轻社会和居民的支出负担,在全国卫生总费用不再增加的情况下,负担结构中居民和社会占大头、政府占小头的格局仍不会改变,而与国际普遍的负担结构状况相比,仍有距离。所以,政府有必要在国家财政允许的情况下,继续加大投入。

5.2 从“质”方面还需扩容

第4篇:保险经济制度范文

5.将个人账户进行整理与合并由于共享经济的形势下产生了多重的劳动关系,使得劳动者在原有的体制内有典型的劳动关系账户,又有重复的劳动关系,如兼职关系等存在于体制之外的劳动关系账户。那么这就需要将多重的劳动关系整合到统一的劳动关系账户中,搭建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账户平台,进行统一的管理工作。

三、小结

完善共享经济下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法律法规、制度设计、下层执行上来说都是需要进行改革与创新的。就长远的战略需求考虑,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法国或者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推进制度改革设计的进行与保障分层设计的实施。与此同时,对于原有没有规定在社会保险中的劳动关系进行补充与完善,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到所有的劳动者上,需要保险与应得保险的人员全部归纳进去,可以纳入商业保险的范畴内,保障共享经济时代保险制度的完善,使得社会保险更加有效地服务于共享经济,为共享经济的繁荣发展保驾护航。

第5篇:保险经济制度范文

摘要: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法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学科。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责任保险这一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可以考察其产生和发展的合理基础,从而更加深刻地理解此项制度。

一、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又称为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法》第50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其分为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等。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显然属于民事责任,后者又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由于违约责任可以通过订立信用保险合同或保证保险合同来解决,因此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即是侵权责任。

一般认为,1855年英国铁路乘客保险公司向铁路部门提供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是历史上首次出现责任保险。1875年,英国又出现了马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可以看作是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先导。随着工业生产的不断进步,责任保险的范围也不断增大,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而如前所述,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的侵权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这使得其和侵权法之间产生了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责任保险使侵权责任社会化。侵权责任本应由侵权行为人来承担,但责任保险使得侵权行为人(即投保人)的侵权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并通过保险公司这一媒介转嫁给整个社会来承担。

2、责任保险使侵权法的损害赔偿功能发生变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一方面是对受害人的补偿,另一方面又是对侵权人的一种惩戒。责任保险虽然使受害人的损失因有了保险公司作后盾而能得到保证,但也使得对侵权人的惩戒变得徒有虚名。

从上述两个方面出发,很容易产生这样的疑问:责任保险是否在变相的鼓励人们放弃谨慎小心的生活态度?其最终结果是否有益于社会?本文将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上述疑问进行回答。

二、法经济学

法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简单的来说,法经济学就是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的科学。

1、世界上的资源是有限的,而人的欲望则是无限的,这就决定了每个人在进行任何满足自己某种欲望的行为之前,都会通过理性的思考做出选择。

2、每个人在进行各种日常生活的行为(感情生活除外)时,都会进行成本和收益的分析,并做出最有效率的选择。而整个社会在进行某种抉择之时也会进行成本和收益的分析,做出最有效率的选择。

科斯在1960年所发表了论文《论社会成本》,被认为是法经济学研究的里程碑。在该文的开篇,科斯提出,“传统的(分析)方法总是使得所做决定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当A给B造成了损害之后,在需要做出判断时,惯常的思维方式会这样考虑:我们应当如何抑制A?但这样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具有相互性:消除了对B的损害即意味着对A造成了损害。因此,我们应当做出的判断应该是:是否应允许A损害B,或者说是否应允许B损害A?问题的关键在于避免更为严重的损害。”这就是法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即以是否具有效率作为判断法律问题的标准,而非仅仅是以公平和正义作为标准。著名的科斯定理也是由该论文所推出的(科斯并没有明确提出):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其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则无论财产权的初始状态为何,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然而现实之中任何交易的成本都不可能为零,并且交易成本往往都很巨大,人们无法将其忽略。由于实际的交易成本必然为正,对科斯定理反推可得出这样的结论:最有效率的市场均衡结果必然产生于交易成本最小的情况。因此,最佳的资源配置状态就是使交易成本最小的配置状态。科斯认为,法律对于资源配置起着极为重要的最用,因为财产权利的归属往往是由法律来设定的。举例而言,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规定了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被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的物的所有权,而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因为这比相反的规定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即具有效率。同样地,“法院也应当了解其判决的经济后果,并在判决时考虑这些后果”。这就是法经济学不同于传统法学的地方,后者往往是以公平正义(即道德标准)为标准,而非以效率为标准。

三、对责任保险制度的经济分析

假设A是侵权行为人,B是无过错的受害人,A的行为使B遭受了1000元的损失。在没有责任保险的情况下,根据侵权法,A应当对B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会出现以下三种可能的情况:

1、A有能力承担1000元的赔偿数额。

2、A只能承担部分赔偿数额或完全不能承担任何数额,但是B却有能力自己承担全部损失或A无法承担的那部分损失。

3、A只能承担部分赔偿数额或完全不能承担任何数额,同时B也无力自己承担全部损失或A无法承担的那部分损失。

在前两种情况下,A需要全部或部分承担B的损失,由于这个损失是由A或/和B自己完全承担的,所以就没有外部成本产生。此时的社会成本也就相当于A和B之间的私人成本,即只有1000元。

而在第3种情况下,由于A和/或B无法承担全部的损失,B所遭受的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补偿。这就意味着需要由A和B之外的人来承担无法被补偿的那部分损失,即A和B之间的活动在私人成本之外还产生了外部成本。而此时的社会成本就是上述私人成本和外部成本的总和。对B而言,其所面临的问题就是该如何使自己的损失得到完全的补偿,B获得补偿的途径的不同就意味着所产生的外部成本的不同,并最终导致社会成本的不同。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察这个问题:

(1)没有责任保险制度。但存在政府设立的某种社会救助制度,B就可以依靠该制度获得补偿。但是,这种制度往往都存在于经济较为发达的社会之中,并且该制度的设立毫无疑问也需要耗费巨额的成本。毫无疑问,此时的社会成本一定会超过1000元。如果不存在政府设立的社会救助制度,那么就只能由B自己来想办法补偿自己的损失了。要么B会无奈的接收现实,并最终无法生存;要么B会通过犯罪来满足自己对财产的需求。无论是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其所产生的外部成本都是巨大的,而最终的社会成本也必然是巨大的。

(2)存在责任保险制度。如果A事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险,那么保险公司就会代替其向B支付赔偿金。此时A和B之间的私人成本是1000元,而外部成本为零,因此社会成本是1000元。虽然在A和B之间出现了保险公司这一第三者,但是保险公司仅仅是代替A支付了对B的赔偿金而已,其和B之间并没有任何的其他关系。A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则是另外一个经济活动,当然,这项经济活动同样要产生成本。但是,这种成本肯定要比由政府建立社会救助制度的成本要小的多。

当然,一个貌似合乎逻辑的推理会在此时产生:在没有责任保险之前,人们为了避免自己承担责任,会履行谨慎注意的义务来防止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他人产生的损害。但是有了责任保险,由于可以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人们就会降低自己的注意程度,从而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更为频繁,导致社会成本的增加,并将其所带来的收益抵销。事实上这种推理忽略了本文之前所提过的一个基本原理,即每个人总会基于理性的分析从而作出对于自己效用最大的选择。以医生为例,假设医生A在其执业过程中的医疗事故率为5件/年,其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职业责任险。根据上述结论,由于A因为投了保险,那么便会在执业过程中降低自己的注意程度,必然的结果就是医疗事故率增大。这样一来,至少会出现以下几种结果:首先,甲会提高对A收取的保险费。由于医疗事故率的增大,如果甲继续根据5件/年的事故率来收取保险费,则其无法从中获利。其次,由于医疗事故率的增大,政府部门很可能会因此而吊销A的医师执照。再次,很多原本想让A治疗的病人便不会再选择A,即A的潜在顾客会因为医疗事故率的增大而选择其他的医生就医。无论如何,对A而言降低自己的注意程度都是不利益的,作为理性的人A是不会选择这种做法的。

参考文献:

[1][美]理查德.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M].

[2]王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李玉泉.保险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许崇苗,李利.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

[5]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

[6]高鸿业.西方经济学微观部分(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第6篇:保险经济制度范文

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关主体经济效益分析

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经济上讲具有非排他性的经济特征,具有能够满足公共需要的特征,一旦在市场上被提供出,就存在发生“搭便车”行为的风险,由于市场本身具有的特征,因此,政府需要对这一部分的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由此可见,农村养老保险主要涉及到政府、企业和个体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体现社会发展的公平性。

(一)政府角度经济效益分析

政府作为社会制度的执行与管理主体,自然也是养老保险相关制度的制定主题,其对于政府资金的运作和组织起着主导作用,政府存在的主要目的是实现社会供给效率的最大化,阻碍其实现的主要条件就是财政的支出水平。[1]农村地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对于自身责任进行履行,从政府角度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平稳发展。

(二)企业角度经济效益分析

从企业的角度看,养老保险属于公共产品的一种,其盈利以及长远发展的能力主要受到资金周转程度、信息发展畅通度、偏好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影响因素主要是财政资金的发展情况,企业提供的信息难以得到准确性的保障,对于其实施的可行性起到了负面影响,同时这一问题还涉及到城镇经济,对于农村社会发展的公平程度有所影响,导致养老保险制度成为两元化发展趋势。通过企业调整价格剪刀差形式,牺牲农业,发展工业的战略选择,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农民角度经济效益分析

农民角度的经济效益分析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方面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受益者,另一方面也是养老保险财政的提供者,主要影响其经济效益的因素在于农民本身的收入水准和支出水平。作为农民这一主体,应当人倒是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协调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协调。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重塑策略构想

制度对于一个组织的主要意义在于通过规范来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结构,保障其运转的效率。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制定策略重塑的主要理念应当是“覆盖更广、保障更全、协调统筹”,平衡公平和效率的关系,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品质的保障提升其生活质量。

(一)重视农村税收的管理

对于农民群众而言,农产品一旦进入到流通领域,农产品消费者所承担的税后就必须转嫁到农民本身身上,这就达不到科学税收的目的。因此税收方面,应当设计专属农村居民的农村养老税收制度,设置这一制度的优点在于其能够直接对于城镇居民进行征收,减少农民群众的相关负担,可靠性比较高;另一方面,其征收的范畴比较广,对于农村养老基金的积累比较有利,对于国家的财政有所贡献,最后,其还能够保障减小重复征税的可能性,国民经济的结构稳定性得到保障,能够充分体现出国家发展的责任,也是国家财政稳定的重要保障。

(二)协调企业进行养老保险制度重塑

对于我国农村地区,协调企业进行养老保险制度重塑至关重要,应当协调各个经济单位体进行劳动力资源的发展税收,根据比例的不同进行区域统筹协调发展,保障其能够充分进行不同内部个体之间的统筹兼顾。要求将各个企业之间的保险制度进行统一协调,建立与身份证相对应的的保险账号,进行国家统一跨区域调配管理。目前,我国多数企业都能够为职工进行养老保险的缴纳,但是对于部分农民工的保障仍然有限,尤其对于用工制度比较宽松灵活的企业,由于职工的离职率较高,因此保险的账户可能存在不够稳定,丢失风险比较大的问题。与此同时,互联网的发展导致操作的渠道更加广泛,令企业在提升效率的同时提升农民职工的企业认同感。

(三)着力进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首先应当认识到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够平衡的问题,因地制宜,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制定不同比例的社会保险比例,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符合当地发展的要求。由于我国部分南方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较快,但是北方和边疆地区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差,农村收入的水平有限,因此影响着力进行区域经济之间的协调发展。

(四)组织农村集体保障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农村集体养老保险制度,也应当增强管理水平,提升集体供款的可能性,其供款渠道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各个村镇集体应当认识到特色农业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推进农产品的商业化经营,通过经济发展推动我国农村整体发展,在集体的指导下进行科学的财务管理,进行原始的资本累计和发展,对于农民养老保险的基金进行保障性发展。政府应当进行政策的制定,对于各个农村集体进行单位职责协调,防止出现管理的漏洞。乡镇当中的企业作为农村发展的主要形式之一,应当能够充分体现出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的完整性。

第7篇:保险经济制度范文

关键词: 市场经济 社会保险制度 问题 完善对策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建立一系列的管理机构,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贴的各种制度的总称。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条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就必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一、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党和政府历来都非常重视。早在1951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同时,在社会救济、社会与职工福利等方面,也相继通过各种单行法规予以确立。这个阶段的保险特点,主要是政府包揽各种福利待遇,大多采用暗贴形式。期间,社会保险遭到破坏,保险事业处于瘫痪状态。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加快了社会保险事业的建设步伐。以养老保险为龙头,带动失业、工伤、医疗、住房公积金等保险项目的建立和发展;坚持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指导思想;主要采取典型引路、分步推进的方式,初步建立起了项目比较齐全、范围广泛、制度办法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保险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快速发展壮大的同时,反映出的问题也不少,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和逐步完善的地方还很多。这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保险制度不够完善,法制建设滞后。

主要表现为:各种保险制度之间的配套性差;存在多头管理现象,既有重复交叉,又有空白遗漏;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费的现象在有些地区比较突出;征收保险基金力度不够,办法不多,漏交现象较严重;一些企业借安置下岗职工,随意搞提前退休,骗取国家养老费;对保险基金的管理缺乏有效监督;有的保险金比例不够合理;保险管理部门服务意识不够强,致使理赔困难,等等。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保险制度不够完善,法制建设和依法管理滞后所致。

2.社会统筹层次低。

目前,各种保险主要是县(市)级统筹,社会化程度较低。近年来,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费的事时有发生。保险部门的这种做法无疑是错误的,但有其难言苦衷。试想,如果企业都因亏损、破产等原因拒缴保险基金,保险部门也无力支付保险费,发生这种现象,从表面上看是因为保险基金不能足额征集到位从而影响支付能力,其实最根本的原因是社会统筹层次低造成的。因为即使是在目前保险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就全国而言,保险基金也是收略大于支;如果以省而言,大多数也是收大于支。因此,提高保险的社会化程度,可以大大增强其调剂能力。

3.对保险基金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营运办法。

如何保证保险基金的安全,以及如何实现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这是摆在每一位经济工作者面前的难题。许多地方做过一些尝试,有的用于直接投资,有的用于给个人或单位做贷款担保,等等。而取得成功经验的少,得到深刻教训的很多,大量保险基金血本无归的事常见于报端。如果连保险基金的安全都得不到保证,还谈什么保值增值呢?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社会保险功能本身的有效发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制约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因此,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1.完善管理体制,实现政策统一化管理法制化。

目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保险分别属于社保局、就业局、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厅,这叫“五龙治水”。各级政府均有相应机构或职能。这样就形成了多头管理的局面,不利于保险政策的统一制定和实施,不利于精简机构和提高工作效能。因此,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应统一。这样便于保险事业的总体规划和保险制度的彼此协调配套,从而加快各项保险制度的完善步伐。同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能。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保险是一项内容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必须统一制度,统一管理,加快保险事业法制化管理步伐。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实现保险事业社会公平的宗旨。否则,各行其是,是办不好社会保险事业的。

2.加强对保险基金的管理。

在保险基金的管理方面,最好是采用“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并切实做好基金的加法和减法。在基金的征集方面,必须强化以下工作:一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退休政策,严格审批制度,完善办事程序,坚决杜绝一些单位借下岗分流、破产倒闭之机,随意搞提前退休。二是加强保险基金的征收力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比例、对象、基数等足额征收。要加大基金征集工作的投入力度,可成立专门的基金征集队伍和稽查部门,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逐步提高投保率,力争基金的足额征集到位。只有做好了基金的征集工作,扎扎实实地做好加法,才能为做好及时兑付的减法工作提供保障。在保险费的支付方面,要严格按照政府规定,按照足额兑现,树立严格按政策办事的形象,充分体现社会保险制度的优越性。

3.逐步提高保险的社会化程度。

提高社会化程度,要求必须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逐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范围,包括增加险种扩大覆盖面,不断壮大保险事业。二是基金的管理要相对集中,统筹的层次要求逐步提高,尽快实现由县(市)级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这是保险事业不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险一方面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另一方面运作要相对规范。如果社会化程度低,运作也很难规范,从而削弱保险事业的权威性和优越性,必定造成基金征集困难、支付能力降低等后果。征集困难影响支付能力,不能及时兑现又影响投保者的积极性而使征集困难,这是一种恶性循环。因此,要解决在保险基金总量有余的情况下,发生在局部范围内的拖欠问题,就要逐步提高保险的社会化程度。这样保险调剂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更能发挥社会扶助共济的作用。

4.强化社会保险的服务功能。

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这是保险事业的宗旨。做好基金的征集工作靠管理,做好支付兑现工作靠服务。因此,各级政府和保险管理机构,要不断加强管理,强化社会保险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2]王东进.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第8篇:保险经济制度范文

摘 要 立足我国目前军人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与外国先进的军人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分析对比,吸收其先进的思想理念,进行经验借鉴,结合我国自身的特点,提出其先进经验对于我国军人养老保险制度创新和改革的启示,为我国军人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提供参考和依据。

关键词 军人 养老保险制度 经验借鉴 启示

前言:军人是一个国家军事实力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国家保卫机构的组成人员,肩负着保卫国家和,保障国家政权的稳定,以及保障社会安定的重要使命,是国家的守护者和保卫者,因此,退役军人就成为社会上一个相对特殊的群体。在完成了保家卫国的任务后,对于退役军人的安置工作成为一个重大社会问题,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安定,不仅是对退役军人负责,也是对现役军人的鼓励。军人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社会对于军人的肯定,也在客观上促进了军队的发展。

一、我国军人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军人养老保险制度在建立初期,很好的解决了退役军人的养老问题,得到了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一致认可和赞同。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军队改革逐渐加快,军人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也逐渐显现,严重阻碍了我国军队的发展步伐。

军人养老保险制度在建立初期,由于受到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制度上的缺陷,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对于退役军人的各种情况考虑不足,导致相关的规定不够明确,无法针对所有问题进行解决,致使部分退役军人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实行军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二、对于先进经验的借鉴

在全球范围内,对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军人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分析和归纳,大致可以将其分为两种形式。

1.国家对于军人消费全额负担

以美国为例,美军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以发放退休金的形式来实现的。其退休金有国家全额负担,因而并没有设置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退休金根据退役军人的服役年限和职位大小进行区分,直接从国防部发放,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贪污扣费现象的发生。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退役军人可以凭借退休金实现自给自足,无需依靠政府部门,较为自由,其保障水平也相对较高。

2.国家为主体,个人为辅助,共同负担

以法国为例,法国现行的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制度是通过将军人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中存在的普通的养老保险制度相互结合的方式,将军人养老保险制度引入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然后进行统一管理,养老保险所需要的费用由国家负责绝大部分,之后的小部分则由个人负担。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利用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无需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军人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得到补充和完善,并且可以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而不断改进,形成性对完整的体系。

三、先进经验对于制度的启示作用

通过对先进经验的分析和探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对我国的军人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完善和改革创新。

1.对军人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统一管理

目前我国由于地区的差异和退役方式的不同,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养老模式,不仅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加大了管理的难度,也使退役方式不同的军人可以享受的待遇存在着较大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平等性。如果对这种现象采取放任态度,不仅违反了军人地位的平等性,也侵犯了很大一部分退役军人的合法利益,将导致现役军人的不满情绪,严重阻碍军人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军队的发展,必须格外重视。加强对于军人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管理,实行全国统一的标准,既可以减轻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降低对于军人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难度,也可以保障公平性的原则,退役军人可以更好的享受养老政策带来的实惠。

2.提高退役军人的养老待遇

由于军人职责的特殊性,很多军人的退役原因都是因伤退役,这部分退役军人在社会上属于弱势群体,在就业竞争中明显处于十分不利的位置。而普通的退役军人虽然没有这方面的顾虑,但是也往往缺乏可以与人竞争的一技之长,面临着很大的就业压力。军人养老保险制度的水平极大地决定了退役军人退役后的生活水平。因此,必须提高退役军人的养老待遇,解决军人在退役后的后顾之忧。

3.对军人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完善和健全

单一的军人养老保险制度很难满足退役军人的生活要求,这就需要将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的保障制度相互结合,取多家所长,充分保障退役军人生活的平稳和家庭的安定。可以通过发放退役补助的方式,给予退役军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同时,为了保障退役军人就业问题,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提高退役军人的就业竞争力。如教授给退役军人相应的技能,对退役军人的创业行为进行支持和鼓励,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为退役军人安排合适的面试和就业机会等,真正解决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障问题。

结语:军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是国家安定的保障者,是社会稳定的支撑者,是人民得以无忧无虑生活的维护者,退役军人作为军人中的特许群体,需要社会和人们的共同关心和帮助,关注军人养老保险制度,为退役军人提供一个良好稳定的生活环境,不仅是我们的义务,更是我们所必须执行的责任。要认真解决军人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其进行改革创新,切实保证退役军人的切实利益,不能让英雄先流血再流泪。

参考文献:

[1]谢辉,吴超,李乐思.军人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借鉴与启示.当代经济.2011 (14):42-43.

第9篇:保险经济制度范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铁道部,电力部,交通部,邮电部,煤炭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石油天燃气总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为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并已征求劳动部等部门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附件:(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2)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职工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离退休费用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六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第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拨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原则上实行全额缴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差额缴拨,并积极创造条件向全额缴拨过渡。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办法。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项目包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各种补贴、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离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职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

各种补贴是指支付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已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离休、退休、职退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是指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可经同级财政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调整企业缴费比例。

(四)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基金结余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当期结余和前期结余。

第二十五条、基金结余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后的结余额,可根据国家年度国债发行计划,认购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六章、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六条、资产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存款、国家债券、暂付款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三十条、暂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一条、负债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收款。暂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过期无法偿还的各种暂收款,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后,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

第七章、基金决算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三十四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

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汇总报国务院。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银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养老保险监督组织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九条、企业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缴所欠款额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2‰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减免、挤占、挪用、贪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不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未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存入基金专户。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有第四十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还多提的基金。

(三)足额补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存入基金专户。

第四十二条、对有第四十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上缴国库。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设帐、单独核算。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中央行业经办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同时停止施行。

附件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为失业职工提供生活救济及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完全与完整。

第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失业保险的款项。

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失业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或者结余较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最多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及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办法。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转业训练费支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失业救济金是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失业职工的生活费用。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所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失业职工失业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在失业期间死亡的失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用。

转业训练费支出是指为提高失业职工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所发生的未形成固定资产的费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指用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并经财政部门核准为解决失业职工生活救济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转业训练费包括转业训练费支出和购置固定资产支出。转业训练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具体使用项目和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生产自救周转金

第二十三条、生产自救周转金是指在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前提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出用于帮助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而周转使用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