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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制度
保险经纪人制度是伴随着海上保险的发展最先在英国建立起来的。大约在公元前2000年前,地中海沿岸已有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由于当时航海技术及造船技术都很落后,所以航海的风险很大。在长期的海上贸易中逐渐形成了海上保险,即“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共同海损原则。15世纪末16世纪初,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及达·伽马开辟通往亚洲的东方航线,使得世界贸易中心由地中海沿岸转移到了位于大西洋沿岸的英国。随着英国经济贸易的发展,现代保险业开始在英国发展起来。1720年英国国王特许皇家交易所和伦敦保险公司专营海上保险,作为保险人和投保人媒介的保险经纪人便应运而生。
一、中国保险经纪市场的现状
我国长期以来采用保险人制度,其最重要的原因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保险“市场”只有一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市场中的保险条款、费率全部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在业务开拓过程中只需招收保险人销售保险产品,客观上不存在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保险经纪人是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保险市场格局的形成而出现的。
20十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经济和保险事业都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日益增多。保险经纪业逐步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逐步形成,成为保险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了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然而中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在其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诸多矛盾和问题。如:保险经纪人组织形式单一,有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备,保险经纪人素质不高,行业自律、内控机制缺位,地下保险经纪时有发生等等。这些均不利于我国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也制约着我国保险业向更高层次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保险市场与保险经纪市场对外开放将进一步加大,未来对保险经纪人的使用会越来越频繁,保险经纪人之间的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这些问题如果再不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势必损害我国保险经纪人的职业形象,引起保险经纪市场秩序的混乱,影响保险经纪业的发展和我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业的接轨,最终将阻碍整个保险业的良性发展。在此背景下,十分有必要从理论上对保险经纪人制度给予明确的界定和解释,认真分析研究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一个真正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完善的保险经纪人制度,从而促进中国保险业健康、全面地发展。
1999年中国保监会决定正式批准成立我国首批保险经纪公司,并于1999年5月15日在全国举行了首次注册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当时全国共有7186人参考,144人一次性通过资格考试。1999年底中国保监会批准首批三家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江泰、长城、东大正式筹建。2000年6-7月这三家首批保险经纪公司正式成立。 同时,中国保监会重新审批原来中国人民银行和工商局所批准的国内保险经纪公司和国外经纪公司驻国内办事处的经营执照。对于国内原来批准的保险经纪公司、从事经纪业务的商务公司,保监会经审查后一律认为不合格,坚决予以取缔。 2001年底中国保监会又批准了7家保险经纪公司成立,地点分别在北京、上海、南京、西安、深圳。2003年1-10月,中国保监会审批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就有48家。
目前,保险经纪人市场在我国尚处于初步发育阶段,在这一阶段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有三个。
1、业务内容不明晰
保险经纪公司对自身的优势没有清楚的认识,不知道主要应开展哪些业务、达到哪些目的。在某种程度上,以保险经纪公司目前的表现,只能称其为更高一级的保险人,和国外的经纪公司存在着很大差距。
2、保险经纪的人力资源相当缺乏
保险经纪人中拿到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数较少,而且他们中的大部分是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要这些人转变工作的难度较大。特别是经纪人资格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并不代表其具有足够的从业技能和经验。和其他金融行业比较,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文化素质明显偏低,这种人力资源的匮乏使保险经纪人的发展缺乏坚实的基础。
3、缺少有效的监管,造成了一些混乱局面
例如,在为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时,保险经纪公司侧重于佣金的高低;许多保险公司同经纪人争夺业务,一些未在我国注册的保险经纪公司进入市场抢占业务。同时,财会上没有保险经纪人开支的费用科目,也没有统一的费用标准。目前国家对保险人的佣金标准有统一的规定,对于保险经纪人采用和保险人统一的佣金标准肯定行不通,但是也不能任由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讨价还价,因为这样会影响保险市场的稳定。
二、保险经纪人制度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
保险经纪人的发展滞后有多方面的原因。经济发展水平,保险业的发达程度,当局对保险业的监管目标与监管方式等都影响或制约经纪人制度的发展。
1、保险经纪人素质不高
目前我国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由于经验少、技术低,与保险经纪业务发展要求相距很远。尽管已举行了几次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但取得资格的人数不多,远远不能满足保险经纪市场的需要。 2、保险经纪人组织形式过于单一
就目前来说,我国不允许个人经营保险经纪业务,也不允许保险经纪人以合伙企业形式存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是在《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确定的,在该规定出台之前保险经纪公司只能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严重缺乏灵活性。如我国台湾地区,保险经纪人组织形式可选用个人形式和公司形式,凡具备经纪人资格者可以个人形式申请开业。英国等一些国家允许以合伙形式开业。
3、保险经纪人市场不够完善
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主体不多,市场垄断还比较强,存在着竞争不充分、不公平以及法规不健全等问题。从保险经纪人的设立来看,我国实行审批制,这无疑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不利于保险经纪人市场的培育。英国、美国、日本采取的都是注册登记制,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登记注册。
4、保险经纪人佣金制度不规范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保险经纪公司依法办理业务,应按双方当事人约定收取经纪佣金。但实践中,保险公司一般以投保人所需缴纳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支付保险经纪人佣金。一般来说,我国目前财产险的佣金是保费的10%~30%,人寿和健康险的佣金比例一般在10%以下,意外伤害险佣金比例在20%左右。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保险经纪人必然为多赚取佣金而选择保费率高但保障水平低的保险公司投保,从而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关键词】精品课程 制度缺陷 质量保障 高等学校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1)01-0040-02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等学校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普遍实施了精品课程制度,投入了一定的建设经费,重点建设一些重要的课程,在教材编写、教学改革、课程网站、电子课件、教学内容与方式、教学评价以及教学成果申报等方面进行建设,通过对这些方面的改进与完善,为教学质量的提高打下基础,并通过持续的努力,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精品课程的建设确实在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提升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精品课程制度本身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制度缺陷,既影响了精品课程建设的规范化与有效性,同时也必然会影响教学质量的提高。因此,本文通过对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级管理会计精品课程的建设体验,结合我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分析精品课程建设制度的主要缺陷,并借鉴国内外精品课程建设的成功经验,构建提高精品课程建设质量和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促进我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效果与效率的普遍提高。
二、精品课程建设的主要制度缺陷
我国高等学校的精品课程建设制度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影响着精品课程的建设质量和教学效果的提高。这些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申报制度的缺陷
各高等学校的精品课程采用申报评审制度,这种制度本身存在问题,许多院校的精品课程审批缺乏标准,以被评审者的科研成果以及评审者的主观感觉为依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也存在非专业状况,常常出现确定的精品课程建设者并不是本课程最优秀的主讲老师,甚至从未上过本课程的情况。即使精品课程的评审是公平的,由于精品课程建设是长期的,存在有上无下的现象,随着人才引进以及教师授课变动,还会出现精品课程的建设者不是本单位的最优秀教师或已经不讲授本课程的现象。
2.建设标准发生扭曲
许多院校的精品课程建设标准侧重建设者的科研成果,忽视教学与教改成果。这种现象是由于精品课程的申报与结题验收均把建设者的科研成果作为要求和标准,似乎科研成果多的教师所讲授的课程一定好,而教学效果很好缺乏科研成果的教师很难通过申报与结题的评审。这种科研成果导向,使得精品课程的建设标准发生扭曲,许多精品课程的建设流于形式,建设者不精心提高授课质量和教学效果,而是用科研成果来替代精品课程建设,使得高等学校的精品课程建设成果多而效果差。
3.存在名义建设者与实际建设者的现象
由于多数高校精品课程申报标准发生畸形,使得教学效果好而科研成果相对较少的教师难以取得精品课程建设项目,使得精品课程的审批向领导以及科研成果多的教师倾斜,领导及科研骨干取得精品课程,既没时间上课,也没有精力从事精品课程建设,便成为名义建设者,而课程的真实建设者是那些有建设能力而不能取得立项的任课教师,这种现象在高等学校中非常普遍是精品课程建设制度缺陷造成的。
4.精品课程网络建设不规范
根据精品课程建设的要求,必须要建设精品课程网站,宣扬精品课程的建设成果,同时也要加强与学生的交流。与评价标准的扭曲相对应,精品课程网站多在宣扬课题负责人的科研成果以及部分教学成果,许多网站没有与学生进行交流的窗口,无法实现对学生进行课程辅导以及解决学生学习中遇到的问题,使得精品课程网站建设也流于形式,起不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5.评价制度的缺陷
评价高等学校精品课程的建设效果应采用综合的指标体系,既要克服偏重科研成果忽视教学内容建设的现象,又要尽量减少主观评价方式。特别在精品课程的建设内容上要进行规范,根据建设内容确定评价指标,并制定科学、有效的评价方法,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精品课程建设效果的评价,通过评价检查精品课程的建设效果,并通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精品课程的建设质量,促进教学效果的提高。
三、精品课程建设的质量保障途径
完善高等学校精品课程的建设制度,提高建设质量与教学效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高等学校各方面人员的共同努力,还要不断对建设的内容与标准进行修改与完善,才能够通过动态管理促进精品课程建设效果的持续提高,根据我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探索精品课程建设的质量保障途径应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入手:
1.形成良好的精品课程建设环境
环境建设的目的是塑造组织文化,良好的环境是提高精品课程建设质量和教学效果的基础,这种良好的环境包括领导的重视、建设者的责任与积极的建设态度、规章制度的完善、建设的程序化与规范化、评价合理化与公正化等。通过以上几方面的建设,形成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良好的建设环境,利用环境本身所具有的特定功能和作用,促使精品课程建设的相关人员按照规范的行为和程序进行有效地工作,从而实现预期的建设目的。
2.实行动态的申报与建设制度
高等学校精品课程的建设应分阶段进行,并应取消“终身制”,根据建设目标和具体要求,实施动态的申报与建设制度,选择最优的建设者并组建最佳的人员组合;建设过程中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具体的管理效果实施建设控制,重点培育与建设具有良好发展前途的精品课程,讲求建设的效果,促进精品课程建设的高效化与规范化。
3.修正与完善建设标准
精品课程建设的关键是标准的不断修正与完善,只要标准正确,精品课程建设才能有效。在高等学校的精品课程建设中,标准建设相对比较薄弱,许多高校的精品课程建设标准很不完善,而且还存在很大偏差或错误,影响了精品课程的建设速度及效果。因此,修正与完善建设标准是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的一项迫切任务,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在建设标准的不断修正与完善中才能逐渐提高建设效果。
4.提高精品课程的网站建设质量
精品课程网站是动态反映建设成果,加强与学生沟通的重要渠道。网站建设是精品课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精品课程的网站建设中,应注重建设内容和建设方式的规范,特别重视与学生互动功能的建设,能够及时了解精品课程建设中学生的感觉以及学习中遇到的困难,通过网站建设宣传精品课程的建设成果,解决精品课程建设中的问题,促进精品课程建设效果的提高。
5.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评价制度
评价制度是精品课程建设有效的保障,通过对精品课程建设内容及效果的评价,可以检查精品课程的建设效果,促进精品课程建设按照要求和标准进行规范建设,促进精品课程建设效果的提高。
提高精品课程建设质量和教学效果的途径是多方面的,以上分析了其中的一些主要对策。在高等学校的精品课程建设中,应抓住主要的建设内容进行重点建设,同时注重精品课程的全面建设,就会不断提高精品课程的建设质量,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目的。
四、基本结论
精品课程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高等学校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为探索精品课程建设质量以及提高教学效果的有效途径,本文在分析研究背景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了我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中的主要制度缺陷,分析了这些缺陷存在的主要原因,并结合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精品课程建设的成功经验,探索了提高精品课程建设质量以及教学效果的有效途径,对高等学校精品课程的规范化建设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参考文献
1 孙 涛.精品课程群建设模式及优化研究[J].北京教育(高教版),2007(1)
2 刘丹平、吴 洁.在互动实践中保障高校教学质量持续提高[J].江苏高教,2005(4)
关键词:公平;效率;看病难;看病贵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3-0047-01
1 福利经济学对公平与效率的理解
社会公平和效率一直是福利经济学关注的焦点。Moo-ey把公平定义为一种机会公平,Rawl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了社会公平与效率的概念,公平的基本原则是社会选择应该站在不受特殊利益集团影响的立场上做出,抛开我们已有的生活利益,我们才有可能对社会公平的原则达成共识。我国学者黄有光认为:单纯追求效率可能导致不可接受的收入分配不平等问题,在次情况下,社会就会愿意以牺牲一部分效率为代价,来提高收入分配的平等程度。植草益从规制经济学角度认为经济社会的评价标准不仅仅是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且必须考虑收入分配的公正性,经济社会要根据一定的价值判断标准,对收入分配的公正问题给予必要的政策考虑。社会根据对公平和正义的判断标准采取一些政策导向,以及参与和干预经济主体的活动是必要的。
2 医疗卫生资源的特殊性
卫生资源是一种稀缺资源,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考虑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医疗卫生事业更是一种具有公益性、福利性的特殊服务行业,也是社会经济构成的重要部门之一。瑞士经济学家的主观福祉研究显示,人们对自己的健康非常关心,将良好的健康状态视为幸福的五大重要组成部分,如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表现、生活消费能力、拥有幸福的婚姻和友谊这些福祉参数有着重要的影响。医疗卫生事业是社会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罗尔斯极大极小社会福利函数进一步指出社会福利水平取决于社会中效用最低的那部分人的福利水平。因此,对于医疗卫生事业来说。只有生活最差的那部分人的医疗水平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医疗福利水平才能得到提高。
3 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现状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但是,医疗卫生改革却严重滞后,走了不少弯路。到目前为止,改革前“看病难”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却又出现了“看病贵”的问题,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广大人民群众没有享受到应该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福利成果,导致我国社会的医疗卫生福利水平长期在较低层次上徘徊。在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发表的《世界卫生报告》中,我国在“医疗费用的公平性”这一指标上名列倒数第四;2001年世界卫生组织对191个国家医疗制度指标进行评价时,我国总体医疗制度表现仅排在144位。
4 新医改争论的焦点一看病难、看病贵
4.1 看病难症结
在中国的“看病难”,是指在大医院看病难。在小医院看病,目前看并不难。由于大医院供给不足,不能满足老百姓的基本需要。这是新医改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所以,应该说医改实施后,能否实现小病去小医院,大病到大医院,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这里有两个因素有待解决:第一个是小医院的诊疗水平当地居民是不是信任。从硬件、软件,包括医生的服务水平。第二个因素,目前的医保报销是不是覆盖到这些基层医疗机构。如果医保没有覆盖,即使这儿的医生水平不错。患者也不会到这儿来看病。因此,作为政府,应该激励大医院提供更多的医疗服务,或者政府让大医院的医生下到基层。
4.2 看病贵症结
看病贵是传统的“以药养医”机制造成的。此前一直实施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是扭曲的,政府财政从来都是给得很少。医院要通过其他方式去增加收入,来满足它的发展等。这就造成了一个很坏的结果,即政府默认了医院可以利用其垄断地位去高收费、开大处方。一个解决思路就是医保付费制度改革,例如探索按病种付费。
“看病贵”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们的医疗保障制度没有到位,很多人没有医疗保险,看病花钱全部自己掏腰包。新医改方案有一个很重要的亮点是医保全民覆盖,现在提出到2012年三大医疗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但现在有一个问题是医保的报销比例还是很低的。政府能做的就是把医疗保障制度建立起来,让更多的人都参加医疗保险。这是解决“看病贵”的一个思路。其实,真正“看病贵”的应该是城乡低收入人群,这是这次医改要解决的。针对低收入人群,方案提到了医疗救助制度,但没有具体的举措。低收入人群有的连每年新农合20元钱的费用都缴不起,这些人在得了大病以后就没有办法了。这是最应该解决的。
5 新医改面临的长期任务
5.1 在“量”方面仍需加大投入
政府的医改投入是否能真正切实使“居民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医改方案告诉我们,“为保障上述五项改革,3年内各级政府预计投入8500亿元”。3年8500亿,平均每年超过2800亿,纵向对比来看,这无疑是一笔巨大并且空前的投入,相当可观。依据卫生部《2008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2006年政府预算卫生支出为1778.9亿。这意味着,今后三年政府年均卫生投入将超过2006年1000亿以上。但是,横向比较与改善居民就医的负担结构以及政府应承担的公共责任相比,这种“减轻”究竟有多明显,显然又是需要进一步推敲和斟酌。依据上述《提要》,2006年政府1778.9亿的卫生投人,仅占当年全国卫生总费用9843.3亿的18.1%(美国为45.6%,与我国发展水平相近的泰国为56.3%),而社会支出和居民个人支出,分别占到总费用的32.6%(3210.9亿)和49.3%(4853.5亿)。这意味着,即使政府再增加1000亿投入用来减轻社会和居民的支出负担,在全国卫生总费用不再增加的情况下,负担结构中居民和社会占大头、政府占小头的格局仍不会改变,而与国际普遍的负担结构状况相比,仍有距离。所以,政府有必要在国家财政允许的情况下,继续加大投入。
5.2 从“质”方面还需扩容
5.将个人账户进行整理与合并由于共享经济的形势下产生了多重的劳动关系,使得劳动者在原有的体制内有典型的劳动关系账户,又有重复的劳动关系,如兼职关系等存在于体制之外的劳动关系账户。那么这就需要将多重的劳动关系整合到统一的劳动关系账户中,搭建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账户平台,进行统一的管理工作。
三、小结
完善共享经济下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法律法规、制度设计、下层执行上来说都是需要进行改革与创新的。就长远的战略需求考虑,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法国或者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推进制度改革设计的进行与保障分层设计的实施。与此同时,对于原有没有规定在社会保险中的劳动关系进行补充与完善,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到所有的劳动者上,需要保险与应得保险的人员全部归纳进去,可以纳入商业保险的范畴内,保障共享经济时代保险制度的完善,使得社会保险更加有效地服务于共享经济,为共享经济的繁荣发展保驾护航。
近年来,包头市金融组织体系已形成以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导,中小商业银行为主体的格局。2014年,包头市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3330.81亿元,同比增长24.89%。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已成为全市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断提升。但在金融改革加快推进背景下,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发展面临诸多挑战。
(一)从机构类别看,农村法人金融机构业务规模较小。据统计,2014年包头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资产规模分别为103.66亿元、160.41亿元和38.05亿元,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资产规模较小,在目前银行业务同质化程度较高的情况下,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二)从风险管控看,农信社风险抵补能力较弱。调查显示,2014年我市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持续反弹,不良贷款率有所上升,已成为部分地方法人银行稳健发展的隐患。2014年包头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增加16.47亿元,不良贷款率19.59%,上升16.11个百分点;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61.71%,下降157.38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32.42%,下降128.08个百分点,风险抵补能力不足。
(三)从机构扩张看,增加风险管理难度。近年,包商银行分支机构规模扩张步伐加快,异地分支机构往往侧重于业务发展,忽视风险管控。同时,分支机构的渐进增多拉长了管理链条,增大了管理难度。调查显示,2014年包商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1.11个百分点,核心资本充足率下降0.24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水平有所下降。
(四)从经济运行看,增长乏力蕴含不确定性增多。当前包头市经济发展正处于经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政策刺激消化期“三期叠加”的调整阶段,经济运行和风险暴露呈现阶段性特点。一些产能过剩行业如钢铁、铝、稀土、装备制造等面临下行压力依然较大,行业风险仍在持续发酵,复杂的外部经济金融环境均对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提出了挑战。
二、存款业务分析
(一)存款情况。2014年,包头市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1306.37亿元,占全市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52.39%,同比增长26.49%,保持平稳增长态势。其中,储蓄存款余额626.17亿元,增长3.78%,同比提高11.42个百分点,存款结构逐步优化。
(二)结构特征1.从余额结构看,小额存款账户多,余额占比较小。2014年,包头市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账户382.69万户,存款余额1306.37亿元。其中,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账户数和存款余额占比分别为99.41%和25.32%。存款账户以单户小额存款为主,金额较小,存款趋于分散,客户以社区居民和农牧民户为主。2.从种类结构看,个人存款为主,对公存款大额集中。2014年,包头市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存款账户371.45万户,存款余额423.96亿元。其中,50万元以下账户数和存款总额占比分别为97.12%和95.19%。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账户金额多集中在企业存款和同业存放,其分别为382.42亿元和361.22亿元,占比分别为39.20%和37.03%。由于机构特质,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的机关团体、国库和财政性存款比较少,企业存款均为公司类客户,存款客户一般为银行授信客户或其它业务往来客户,受业务办理的便利性和资金使用成本等因素影响,大额存款分布集中现象明显。3.从机构类别看,农村法人金融机构以个人小额存款为主,城商行更多依赖对公大额存款。2014年,包头市农村商业银行和农信社50万元以下小额存款占比分别为15.46%和26.12%,而城商行侧重专攻高端客户,50万元以上大额存款占比高达89.55%。
(三)当前面临的问题1.利率市场化加剧了存款市场竞争。面对利率市场化预期的冲击,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均采取利率上浮到顶应对,直接提高了成本,削弱了盈利能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揽存业务的竞争激烈程度也反映在考核上,调查显示,有79%的机构实行日均考核方式。2.业务品种单一和互联网金融对存款业务带来冲击。调查显示,对影响存款大量外流的主要因素,逾七成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认知上有“其他银行有更适合的存款产品”及“互联网金融产品”冲击存款增长的思想,另有近六成法人金融机构存在“储户更倾向于选择大型银行”和“其他银行有更优惠的利率”的思想。同时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存在思维观念落后,经营产品单一等方面导致内生动力不足,影响存款业务增长。3.农村信用社对流动性风险的认知和防控授信风险相对不足。受国内外经济增长趋缓影响,国内外市场需求不足,包头市小微企业订单增长乏力,生产经营形势下滑,盈利能力下降,破产、倒闭现象增多,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贷款不良率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信贷资产质量。调查显示,2014年,包头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率同比上升16.11百分点。4.城商行和村镇银行的存款稳定性相对较弱。城商行面向较高端客户,存款以大额居多,部分机构存在不足4%的客户贡献了50%以上存款现象。村镇银行资本金规模较小,社会公信度不足,部分存款人认为村镇银行是私营老板个人的银行或是农村合作基金会,加之相关业务拓宽的局限性,易造成存款大幅波动。
三、《条例》颁布的预期影响
(一)保障存款人利益,增强存款人信心。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我国的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即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从包头市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的存款金额区间看,2014年,存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账户数380.43万户,占99.41%。其中,受保障的个人存款账户为369.46万户,占全部存款账户的96.54%。拟实施的存款保险基金将有助于保障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绝大多数存款人的资金安全。
(二)存款保险计划增加对地方法人银行财务负担。调查显示,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和村镇银行市场定位是服务“三农”,主要客户是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农村客户分布范围广、信息不对称度高,受经济形势影响较大,贷款风险控制成本高,如被实施较高差别费率,会削弱其支持“三农”能力。以2014年包头市农商行的存款规模按国际上通用0.05%保险费率测算,该行需缴纳存款保险费为434.75万元,短期内将直接增加其财务负担。
(三)揽储压力加大,大额存款竞争趋于激烈。首先作为中小规模银行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将提升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社会公众中的信用度,增强储蓄存款客户信心,夯实存款业务基础。从包头市法人银行机构存款分布看,存在“二八定律”,即20%的客户贡献了80%的存款,包商银行情况尤为显著。该行存款金额50万元以上账户数0.69万户、存款余额870.44亿元,分别占全行存款账户和存款余额的0.63%和83.28%。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扣除最高50万元偿付限额后,约72.52%的存款金额将无法由存保基金提供保障,在大银行“大而不能倒”预期下,大额存款可能向全国性大银行集中,存款竞争将更加激烈。
(四)存款保险计划削弱政府对小型银行面临压力时的保障。实施存款保险计划可通过保险保护存款人,进一步提高小额存款的保障性,提升公众信心和银行系统的稳定,但是它削弱了政府对于银行的保护,尤其是对于小型银行。社会公众认为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小银行机构失去了政府的信用保证,政府救助可能性降低也将意味着信心敏感型资金在资产质量出现不良迹象时更易于波动。
(五)倒逼中小银行转型,加大金融产品创新。目前,包头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主要盈利来源仍以息差收入为主,扩大存款规模成为业务发展的现实选择。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后,存款成本提高将对其扩大经营规模形成约束,地方法人银行势必应重新对风险控制和利率上浮程度进行考虑,降低存贷利差,合理控制高成本负债增长,在有效提高市场细分能力和科学判定客户等级的基础上,增强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而增强竞争实力。
(六)诱发信贷市场道德风险。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后,部分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下降,在选择银行时过于看重存款的收益,忽视存款的安全性。同时,差别费率制度下,风险程度相对较高的中小金融机构须缴纳较高的保费,使其成本上升,为保持原有的收益水平,中小金融机构可能主动从事高风险业务,转嫁经营成本,获取较高收益,加剧了银行内在的脆弱性。
四、相关启示建议
(一)分层级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美国对存款类金融机构分别设置不同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存款保险制度运行效率,提高资金效率,规范市场行为,提升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据目前情况,在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上可考虑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统一设立一个存款保险基金;根据城商行、农商行等较为复杂的具体情况单独为其设立一个存款保险基金。
(二)实行差别化费率。考虑中小金融机构普遍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应实行差别保险费率。应完善现有金融机构风险评级制度,建立相应的风险测评指标以及其承担社会公共职能等综合因素,按照一定的评级标准,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等级作出科学判断,确定差别保险费率。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指标赋予不同的权重,计算出金融机构的经营指数,并根据指数划分为高、中、低三种水平,对指数高的金融机构可以适当降低其保费率,对指数低的金融机构适当提高其保费率。
(三)合理设定存款保险限额。我国城镇居民具有较高的储蓄存款倾向,社会保障体系尚处于发展完善过程中,储蓄承担教育、医疗等社会保障功能。在受保存款限额方面,应参照国际通行标准,确保90%以上存款人的存款都能得到全额偿付,保证较高的存款账户覆盖率。同时,建议参考香港及其他国家的做法,及时根据最新经济形势对保险限额进行调整,提高公众的信心和银行系统的稳定。
(四)完善利率定价体系,减缓利率波动冲击对资产负债带来的影响。目前利率市场化已进入到一个关键时期,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符合自身经营特点的利率定价机制,基于目标客户实施差别化定价策略,综合考虑客户需求、产品服务收益、风险补偿、费用分摊、财务成本及同业竞争等确立自身利率定价机制。同时,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存贷款利率定价管理经验,研发存贷款定价系统,构建完善的利率定价管理办法,从而减缓利率波动冲击对资产负债带来的影响。
(五)加强内部风险管控。中小银行机构应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定期开展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管理及压力测试等方面的监督评价。完善法人银行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存款保险机构和存款人的知情权。审慎合规经营,加强流动性管理,合理配置资产负债,积极创新与本行资金运用相匹配的负债业务,充分利用同业市场,紧跟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和创新步伐,拓宽融资渠道,丰富资金来源。
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关主体经济效益分析
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经济上讲具有非排他性的经济特征,具有能够满足公共需要的特征,一旦在市场上被提供出,就存在发生“搭便车”行为的风险,由于市场本身具有的特征,因此,政府需要对这一部分的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由此可见,农村养老保险主要涉及到政府、企业和个体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体现社会发展的公平性。
(一)政府角度经济效益分析
政府作为社会制度的执行与管理主体,自然也是养老保险相关制度的制定主题,其对于政府资金的运作和组织起着主导作用,政府存在的主要目的是实现社会供给效率的最大化,阻碍其实现的主要条件就是财政的支出水平。[1]农村地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对于自身责任进行履行,从政府角度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平稳发展。
(二)企业角度经济效益分析
从企业的角度看,养老保险属于公共产品的一种,其盈利以及长远发展的能力主要受到资金周转程度、信息发展畅通度、偏好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影响因素主要是财政资金的发展情况,企业提供的信息难以得到准确性的保障,对于其实施的可行性起到了负面影响,同时这一问题还涉及到城镇经济,对于农村社会发展的公平程度有所影响,导致养老保险制度成为两元化发展趋势。通过企业调整价格剪刀差形式,牺牲农业,发展工业的战略选择,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农民角度经济效益分析
农民角度的经济效益分析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方面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受益者,另一方面也是养老保险财政的提供者,主要影响其经济效益的因素在于农民本身的收入水准和支出水平。作为农民这一主体,应当人倒是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协调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协调。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重塑策略构想
制度对于一个组织的主要意义在于通过规范来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结构,保障其运转的效率。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制定策略重塑的主要理念应当是“覆盖更广、保障更全、协调统筹”,平衡公平和效率的关系,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品质的保障提升其生活质量。
(一)重视农村税收的管理
对于农民群众而言,农产品一旦进入到流通领域,农产品消费者所承担的税后就必须转嫁到农民本身身上,这就达不到科学税收的目的。因此税收方面,应当设计专属农村居民的农村养老税收制度,设置这一制度的优点在于其能够直接对于城镇居民进行征收,减少农民群众的相关负担,可靠性比较高;另一方面,其征收的范畴比较广,对于农村养老基金的积累比较有利,对于国家的财政有所贡献,最后,其还能够保障减小重复征税的可能性,国民经济的结构稳定性得到保障,能够充分体现出国家发展的责任,也是国家财政稳定的重要保障。
(二)协调企业进行养老保险制度重塑
对于我国农村地区,协调企业进行养老保险制度重塑至关重要,应当协调各个经济单位体进行劳动力资源的发展税收,根据比例的不同进行区域统筹协调发展,保障其能够充分进行不同内部个体之间的统筹兼顾。要求将各个企业之间的保险制度进行统一协调,建立与身份证相对应的的保险账号,进行国家统一跨区域调配管理。目前,我国多数企业都能够为职工进行养老保险的缴纳,但是对于部分农民工的保障仍然有限,尤其对于用工制度比较宽松灵活的企业,由于职工的离职率较高,因此保险的账户可能存在不够稳定,丢失风险比较大的问题。与此同时,互联网的发展导致操作的渠道更加广泛,令企业在提升效率的同时提升农民职工的企业认同感。
(三)着力进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首先应当认识到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够平衡的问题,因地制宜,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制定不同比例的社会保险比例,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符合当地发展的要求。由于我国部分南方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较快,但是北方和边疆地区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差,农村收入的水平有限,因此影响着力进行区域经济之间的协调发展。
(四)组织农村集体保障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农村集体养老保险制度,也应当增强管理水平,提升集体供款的可能性,其供款渠道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各个村镇集体应当认识到特色农业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推进农产品的商业化经营,通过经济发展推动我国农村整体发展,在集体的指导下进行科学的财务管理,进行原始的资本累计和发展,对于农民养老保险的基金进行保障性发展。政府应当进行政策的制定,对于各个农村集体进行单位职责协调,防止出现管理的漏洞。乡镇当中的企业作为农村发展的主要形式之一,应当能够充分体现出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的完整性。
关键词: 市场经济 社会保险制度 问题 完善对策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建立一系列的管理机构,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贴的各种制度的总称。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条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就必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一、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党和政府历来都非常重视。早在1951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同时,在社会救济、社会与职工福利等方面,也相继通过各种单行法规予以确立。这个阶段的保险特点,主要是政府包揽各种福利待遇,大多采用暗贴形式。期间,社会保险遭到破坏,保险事业处于瘫痪状态。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加快了社会保险事业的建设步伐。以养老保险为龙头,带动失业、工伤、医疗、住房公积金等保险项目的建立和发展;坚持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指导思想;主要采取典型引路、分步推进的方式,初步建立起了项目比较齐全、范围广泛、制度办法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保险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快速发展壮大的同时,反映出的问题也不少,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和逐步完善的地方还很多。这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保险制度不够完善,法制建设滞后。
主要表现为:各种保险制度之间的配套性差;存在多头管理现象,既有重复交叉,又有空白遗漏;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费的现象在有些地区比较突出;征收保险基金力度不够,办法不多,漏交现象较严重;一些企业借安置下岗职工,随意搞提前退休,骗取国家养老费;对保险基金的管理缺乏有效监督;有的保险金比例不够合理;保险管理部门服务意识不够强,致使理赔困难,等等。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保险制度不够完善,法制建设和依法管理滞后所致。
2.社会统筹层次低。
目前,各种保险主要是县(市)级统筹,社会化程度较低。近年来,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费的事时有发生。保险部门的这种做法无疑是错误的,但有其难言苦衷。试想,如果企业都因亏损、破产等原因拒缴保险基金,保险部门也无力支付保险费,发生这种现象,从表面上看是因为保险基金不能足额征集到位从而影响支付能力,其实最根本的原因是社会统筹层次低造成的。因为即使是在目前保险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就全国而言,保险基金也是收略大于支;如果以省而言,大多数也是收大于支。因此,提高保险的社会化程度,可以大大增强其调剂能力。
3.对保险基金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营运办法。
如何保证保险基金的安全,以及如何实现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这是摆在每一位经济工作者面前的难题。许多地方做过一些尝试,有的用于直接投资,有的用于给个人或单位做贷款担保,等等。而取得成功经验的少,得到深刻教训的很多,大量保险基金血本无归的事常见于报端。如果连保险基金的安全都得不到保证,还谈什么保值增值呢?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社会保险功能本身的有效发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制约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因此,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1.完善管理体制,实现政策统一化管理法制化。
目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保险分别属于社保局、就业局、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厅,这叫“五龙治水”。各级政府均有相应机构或职能。这样就形成了多头管理的局面,不利于保险政策的统一制定和实施,不利于精简机构和提高工作效能。因此,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应统一。这样便于保险事业的总体规划和保险制度的彼此协调配套,从而加快各项保险制度的完善步伐。同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能。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保险是一项内容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必须统一制度,统一管理,加快保险事业法制化管理步伐。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实现保险事业社会公平的宗旨。否则,各行其是,是办不好社会保险事业的。
2.加强对保险基金的管理。
在保险基金的管理方面,最好是采用“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并切实做好基金的加法和减法。在基金的征集方面,必须强化以下工作:一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退休政策,严格审批制度,完善办事程序,坚决杜绝一些单位借下岗分流、破产倒闭之机,随意搞提前退休。二是加强保险基金的征收力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比例、对象、基数等足额征收。要加大基金征集工作的投入力度,可成立专门的基金征集队伍和稽查部门,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逐步提高投保率,力争基金的足额征集到位。只有做好了基金的征集工作,扎扎实实地做好加法,才能为做好及时兑付的减法工作提供保障。在保险费的支付方面,要严格按照政府规定,按照足额兑现,树立严格按政策办事的形象,充分体现社会保险制度的优越性。
3.逐步提高保险的社会化程度。
提高社会化程度,要求必须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逐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范围,包括增加险种扩大覆盖面,不断壮大保险事业。二是基金的管理要相对集中,统筹的层次要求逐步提高,尽快实现由县(市)级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这是保险事业不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险一方面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另一方面运作要相对规范。如果社会化程度低,运作也很难规范,从而削弱保险事业的权威性和优越性,必定造成基金征集困难、支付能力降低等后果。征集困难影响支付能力,不能及时兑现又影响投保者的积极性而使征集困难,这是一种恶性循环。因此,要解决在保险基金总量有余的情况下,发生在局部范围内的拖欠问题,就要逐步提高保险的社会化程度。这样保险调剂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更能发挥社会扶助共济的作用。
4.强化社会保险的服务功能。
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这是保险事业的宗旨。做好基金的征集工作靠管理,做好支付兑现工作靠服务。因此,各级政府和保险管理机构,要不断加强管理,强化社会保险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2]王东进.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关键词: 巨灾保险;国际经验;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11-0033-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11.07
自然灾害多数是地理环境演化过程中的异常现象,但却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近百年来,随着人口的迅速膨胀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类经济活动呈现集中趋势,高风险区域的财产和基础设施价值相应提高,巨灾风险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不断上升。巨灾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可以减少财政负担,有效分散风险,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因此,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对于中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巨灾风险及其特点
(一)巨灾风险的界定
巨灾风险是指由地震、台风、洪水和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一旦发生会引起大量保险标的受损并可能对人类社会财富和生命安全造成巨大损失的特殊风险。巨灾本身是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因此国内外学者和实践部门对于巨灾风险没有统一明确的界定标准。美国保险服务局(Insurance Service Office,简称ISO)财产理赔部1983年前将巨灾事件界定为超过100万美元的保险损失,1983年后调整为500万美元,1997年后则是指导致财产直接保险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事件。标准普尔(1999年)把巨灾界定为,一个或一系列相关风险事件导致保险损失超过500万美元的事件。瑞士再保险公司将巨灾风险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并每年更新巨灾界定标准,2013年其对巨灾的界定标准见表1。
(二)巨灾风险的特点
相对于普通风险来说,巨灾风险具有发生频率低、影响范围广、危害巨大、难以准确预测等特点。同时,巨灾风险由于发生次数少又缺乏可靠的参考资料,无法用大数法则和概率论来厘定巨灾保险费率,费率过高或过低都将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普通的商业保险无法单独承保巨灾风险,必须构建政府主导、各方共同参与的巨灾保险制度,以有效分担巨灾风险,解决巨灾保险供给不足的问题。
二、中国自然灾害保险的现状
(一)巨灾风险及管理现状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大。我国三分之二国土面积不同程度受到洪水威胁,近半数的城市人口分布在地震带上,发生灾害的风险较大。2009―2013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损失分别为2523.7亿元、5339.9亿元、3096亿元、4185.5亿元和4210亿元。
目前,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政府主导型模式,风险补偿多采取财政补贴为主、社会与国际援助为辅、商业保险补偿为补充的方式,尚未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体系,只在农业领域尝试建立自然灾害保险并得到政策支持。中国农业保险于1982年启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2―2002年,主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PICC)承保,是一项保护农民的社会福利机制,但运行结果不甚理想,保费从1992年的8.29亿元降至2002年的3.3亿元。第二阶段从2003年开始,引入新的农业保险计划并将其作为农业政策一部分,政府给予大量补贴。2007年,政府在6个省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随后拓展至25个省市和自治区。与农业相比,其他领域的自然灾害保险非常有限。20世纪80年代后期,部分保险产品曾经承保地震风险,但随着风险上升和损失加剧,地震风险重新被列入除外责任。2008年汶川地震引发巨额损失,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但仅获得保险业赔付18.06亿元,不及总损失的1%,可见政府主导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风险保障需要[1]。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主导的损失分散机制存在明显缺陷。一是财政收支平衡受到影响。政府财政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随机性的巨灾风险损失如果主要由政府承担,则收支平衡面临干扰。同时,救灾支出作为政府转移支付一部分,存在较高机会成本,会减少国家对其他项目的投资。二是受灾主体的补偿效率低。政府主导的补偿机制是一种非契约型补偿,面临补偿时间、补偿程度等各方面的不确定性,而外部援助通常缓慢,因此容易造成补偿不及时,或者补偿金额无法满足受灾需求等情况[2]。
2.商业巨灾保险供给不足。一是财产保险市场发展水平较低。截至2014年5月末,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共有保险公司64家,市场供给主体相对较少,而其他发达国家的财产保险公司一般均达到数百上千家(如美国财险公司超过3000家,美国和德国财险公司近千家)。另外,财产保险市场中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处于绝对垄断地位,该市场结构也从侧面验证了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处于低水平的均衡状态。二是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产品的意愿不强。巨灾风险不符合传统的可保理论,缺乏风险定价基础,且存在强烈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而保险公司缺乏承保主动性。
3.巨灾保险需求不足。我国巨灾发生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通常较低,以地震为例,主要发生在内陆地区如新疆、、四川。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震中阿坝地区,全州农牧民人均年纯收入240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26元,在满足基本生活开支后,居民的低收入水平无法支持其购买高费率的巨灾险种。同时,我国居民保险意识依然较低,2013年我国保险深度3.07%,仍低于国际平均水平。政府主导的救灾体制也强化了社会对政府补偿和社会救助的心理依赖,间接造成居民防灾减灾意识落后[3]。
4.外部存在制约环境。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迄今为止,政府和保险业在灾害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确,对巨灾保险的保费连同其他保费一起征收营业税与所得税,巨灾保险管理缺乏有效的政策保障。二是缺乏应对巨灾风险的应急管理机制。我国在中央层面没有真正明确巨灾应急管理决策机构,国家财政部门也没有巨灾风险管理的专项基金,现行应急决策体制在预防与处置、常态与非常态方面结合不够,各级机构设置和运作模式的差异难以形成上下联动的合力,无法适应日益严峻的灾害形式。
三、国际上主要国家巨灾保险制度的实践经验
根据世界银行有关研究,全球约10个国家(包括发达和发展中国家)针对不同的自然灾害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其中大部分采用政府和市场公私合作模式,实行完全政府主导的国家比较少。这些国家的运作经验对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具有宝贵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
美国于1968年创立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为飓风、热带风暴以及暴雨等所引发的洪水提供相关保险。NFIP以社区为基础,社区参加NFIP的先决条件是采取防洪减灾措施,社区中的房屋所有人可自愿选择购买洪水保险。如果在特定洪水风险区(SFHAs)通过抵押贷款购置房屋,那么根据法律规定,金融机构要求相关房屋所有人强制参保。NFIP制定洪泛区域图,对不同洪泛区划分相应风险等级,并据此确定洪水保险费率。
NFIP与大约90家财产意外保险公司联合开展了一项名为“以你自己的名义(WYO)”的公私合作计划。该计划中,保险公司以自身名义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负责灾后理赔,但无须承担最终赔偿责任。NFIP充分利用私营保险公司的市场营销以及渠道优势,而参与WYO的保险公司也可以获取一定的预算拨款①。政府最初设想NFIP能自负盈亏,但自1968年以来,该计划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不得不依靠财政借款等事后融资机制进行赔付。
NFIP运行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道德风险较明显。投保人利用NFIP风险定价不足②从而获利,导致其出现重复损失。有关数据显示,大约25%~30%的赔偿对象是极易遭受洪水冲击的住宅。为此,政府尝试通过征购洪泛区房产、外迁移民安置、改进房屋抗洪水冲击性结构以及将房屋变更为空地等多种措施,但能否取得成效尚待进一步评估。二是退保风险较明显。由于对保险功能缺乏正确认知,大多数投保人通常在购买洪水保险后2至4年选择退保。此外,家庭开支用途变化以及联邦政府对洪灾的事后补助资金也降低了投保人的积极性。三是风险转移机制欠缺。NFIP没有通过再保险方式将风险转移到国际资本市场。公共财政负担较重,NFIP每年欠美国财政部约10亿美元,总欠款合计约178亿美元。四是洪水风险图的更新面临两难困境。更新过慢意味着高风险区域的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不足,或者没有履行恰当的减灾举措。然而较频繁的更新,则可能不断扩大高风险区域,降低房产价值,增加保费。五是WYO计划的管理成本削弱了NFIP的偿付能力。参与WYO计划的保险公司在洪水保险中无须承担风险,而联邦应急管理局(FEMA)则缺乏相关信息以确定WYO的赔付支出是否合理[4]。
为了解决NFIP的偿付能力问题,并偿还财政部债务,美国于2012年6月通过《Biggert-Waters洪水保险改革法案》。该法案在维持WYO不变的情况下,进行了如下改革:一是NFIP将逐渐停止对重复损失房屋的保险补贴;二是建立技术测绘咨询委员会,对洪泛区域图进行修正,以便保费能够充分反映该区域的风险;三是对洪水理赔设定最低免赔额;四是允许FEMA购买再保险,从而将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
(二)加州地震保险
1994年加州北岭地震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巨大的赔付导致纯商业运作的地震保险陷入困境,许多保险公司此后停止或减少地震保险。在此背景下,加州地震局(CEA)于1996年成立,是政府特许经营、私营部门筹资的公司化组织。CEA的保单通过参与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销售,缴纳的保费由CEA统一管理。法律规定,在加州出售住宅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应该同时出售地震保险作为附加险。地震保险只提供基本保障,承保住宅,不承保其他附属建筑。此外,CEA的地震保险对地震灾害后的住宅修复提供保障,确保新住宅符合最新建筑标准;在住宅重建期间对被保险人提供生活费。
CEA不接受财政拨款,也不能申请破产。CEA无力一次赔付的可以通过分期的形式支付给投保人。CEA获得贝氏评级公司(A.M.Best)“A-”的财务实力评级,赔付能力超过90亿美元,赔款资金来源包括保费、成员保险公司的资金征收、借款、再保险以及投资收益。
CEA的公私合作运行模式非常有效,收取基于风险的精算公平保费,实施风险缓释措施,降低巨灾保险的长期成本。但目前CEA的保险渗透率只有12%,主要原因在于保费仍然过高。同时,CEA在运作中还存在以下困境:一是公众普遍低估甚至忽视地震可能引发的巨大损失;二是存在道德风险。假如个人或企业认定政府会进行赔偿救济,那么他们将不会选择购买地震保险。部分学者研究表明,严格的、强制性的地震保险购买要求可能有助于解决保险密度低的问题,但如果宣传不到位,也可能遭遇公众抵制。
(三)日本地震保险
1964年新泻地震后,为及时提供灾后财政援助,日本政府于1966年颁布《地震保险法》,开始全面推广地震保险。日本地震保险坚持“无亏损、无盈利”原则,在厘算费率时,将利润率排除在外,居民自愿购买,地震保险属于住宅火灾保险的附加险种。日本地震保险采取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公私合作的模式,风险和损失由政府、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JER)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按照以下三个层次进行责任分配:一级损失(0~1040亿日元,约0~12.3亿美元)100%由私营部门承担;二级损失(1040~6910亿日元,约12.3~88.6亿美元)由政府和私营部门各自承担50%;三级损失(6910~62000亿日元,约88.6~795.2亿美元)由政府承担98.4%,私营部门承担1.6%。
2011年3月,日本东北地区发生9级大地震,并引发大规模海啸,预计总保险损失为3万亿日元(384.6亿美元),这是自1970年以来全球第二大自然灾害赔案。为加快赔付进程,保险公司采取多项措施,如利用航空照片划定总损失面积以简化理赔流程等,使其在3个月内解决了90%的索赔,该事件提升了公众对地震保险的认知,投保人数较上年增长10%。同时,政府于2012年4月将保险限额从5.5万亿日元(705.4亿美元)增加至6.2万亿日元(795.2亿美元),政府充当了该体系的最终保险者。
日本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因2011年地震损失而陷入财务困境,这证明了地震保险制度的有效性。一是地震保险理赔快速处理的关键在于支付方式的简便性。二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推动地震保险发展。投保人可从所得税税基和地产居住税税基中分别扣除5万日元和2.5万日元。三是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对于抵御灾害风险非常重要。
(四)挪威自然灾害保险
挪威自然灾害共保组织(NNPP)于1979年成立,是一个由私人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组织,对地震、山体滑坡、台风、洪水和火山爆发等巨灾导致的损失进行赔付。法律规定挪威所有开展火灾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加入NNPP,所有火宅险均要附加自然灾害保险,抵押贷款公司只有在借款人为抵押资产购买火灾险后才能发放贷款,这推动了自然灾害保险的发展。自1996年起,挪威允许成员保险公司根据共保份额购买相应再保险。目前,NNPP拥有大量资本储备,市场占有率高,偿付能力充足。
NNPP由政府监管,私营保险公司通过销售、管理和控制风险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共保项目提供支持。NNPP坚持公平分摊损失和分散风险的原则,并采取多种方法以降低道德风险(譬如对没有采取措施以防止或降低损失的投保人,有权减少或拒绝赔付)。保险费率由共保组织董事会决定。灾害赔付主要根据成员公司在自然灾害保险市场中的份额进行分摊。如果普通商业保险能够覆盖灾害损失,NNPP将不予赔付从而鼓励居民购买普通保险。如果个体损失超过规定限额,NNPP将按比例进行赔付。NNPP运行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实行统一保险费率,存在低风险的投保人对高风险投保人提供补贴的问题。二是新设保险公司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因为NNPP的成员保险公司资格较长,运营优势更明显。
(五)国际经验总结
由于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阻碍社会进步,巨灾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并逐渐走向成熟完善。从发达国家实践经验分析,虽然不同国家在险种属性(单独险或者附加险)、政府职能、承保范围、损失分摊等各个方面存在差异,但基本发展理念已经达成共识(见表2)。
1.保险在风险缓释和出险理赔方面具备专业知识,可为受巨灾影响的经济体提供有效的流动性支持。在日本大地震和海啸中,日本保险业快速应对,凭借雄厚的资金储备和有效管理实践在灾后进行快速理赔,为经济复苏提供流动性支持。同时,保险公司在风险评估、风险转移、损失防范和产品开发等方面具备丰富知识,因此各国应充分引导保险业在巨灾风险管理方面发挥优势。
2.公众对保险的认知程度非常重要。公众对投保私人财产价值的认可,以及政府对保险风险管理功能的推广,有助于风险减缓和灾后重建。例如,加州和日本地震保险均曾面临投保不足问题,但日本2011年发生大地震后,日本公众才重新深刻意识到保险制度在灾后重建中的重要作用,投保积极性日益上升,因此公众教育不可忽视。
3.基于风险的精算公平保费是发挥保险风险缓释作用的前提条件。科学的保险定价有助于鼓励投保人采取低风险行为。美国加州地震保险在此方面就是成功例证,对实施减灾措施的财产所有人降低其保费水平。相较而言,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多次出现重复理赔,纳税人承担最终成本,美国政府未来计划提升洪水保险费率以便更好反映风险水平。此外,保险公司可利用精算公平的保险定价推动一国(地区)实施更严格的建筑标准和土地使用政策,促使投保人在更安全的区域修建更坚固的建筑。
4.政府和市场合作模式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制度设计是关键。巨灾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特点,政府的参与和支持必不可少。政府和市场共同合作模式既可以降低财政支出压力,减轻政府管理压力,也可以有效利用私营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和管理特长,实现风险共担,提高赔付效率。公私合作模式的关键是制度设计,即如何在政府公共利益与保险公司追求盈利的私人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以美国加州地震保险和挪威自然灾害保险为例,两者均是政府和市场合作,但加州地震保险渗透率较低,运营效果不甚理想,而挪威自然灾害保险认购率较高,储备水平充足。
5.应充分资本市场以分散巨灾风险。保险公司除过利用明确的再保险安排之外,还可利用保险相关证券等新型风险转移工具,借助资本市场分散风险[5]。
四、完善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巨灾保险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立法是确保巨灾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基础,我国应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将其纳入国家综合灾害防范救助体系,出台专门的法律,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对巨灾风险的分类分级、费率、保额免赔额、核保、准备金提取等进行具体规定[6]。
(二)科学试点,研究合理的投保方式、承保范围和保险费率
巨灾保险具有地域性特点,通过以点带面,分灾种、分地区开展试点,可以逐渐搭建起我国巨灾保险体系。2013年起,我国在深圳、云南开展地震保险试点工作,保障范围和规模还都比较小。下一步,建议保监会统筹规划各地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合理的投保方式和承保范围,提高巨灾防范和救助能力。在投保方式上,国际经验表明,自愿购买的纯市场行为容易引发逆向选择问题,而半强制的方式对低收入人群无法实现激励目的,因此,强制购买方式更为有效。在承保范围上,不可能对居民所有损失进行补偿,建议将保障范围设定为保证居民最基本生存条件,而对于私人财产损失,可纳入商业保险范畴,居民自愿参保。在费率设定上,建议采取基于风险的区别定价,由专家技术委员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灾害水平等综合因素厘定,由保监会审核通过。
(三)政府市场联手,恰当定位政府角色
从各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分析,政府与市场合作模式已经成为一种普遍选择,即政府主导进行制度的顶层设计,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包括赔付能力责任,以便提高社会低于自然巨灾和其他极端风险事件的能力。建议我国在中央层面成立巨灾保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并选择具备巨灾保险销售资格的保险公司作为销售管理方,将保费按照比例扣除销售费用后上缴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发生后,按照免赔额和损失分摊比例由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和巨灾基金赔付,并发展完善资本市场,以便更好分散巨灾风险。在此过程中,政府应发挥保险知识普及和后台支持作用。例如,国家对商业保险公司给予税收优惠等,提高商业机构参与积极性;投资建设系统性和可靠的巨灾风险数据库,历史数据和前瞻性数据应向保险公司免费开放。考虑到住宅是地方政府潜在收入来源,地方政府应根据风险分类和差别费率对住宅相关的巨灾保险基金进行财政补贴,从而保证保费在居民可承担的合理范围内[7]。
(四)多措并举,建立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散体系
一是加快再保险市场的发展。首先,培育国内再保险的供给主体,加快再保险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同时大力培育专业的再保险经纪公司;其次,加大与资金实力雄厚、业务技术精湛的国际知名再保险公司和组织的合作,扩大保险公司对巨灾风险的承保能力。二是积极探索巨灾风险证券化、指数化保险等方式,将传统意义上不可保的风险通过资本市场转移,使得更多主体参与、关注与支持巨灾保险的发展,譬如尝试引进发行条件相对较低的巨灾债券[8]。■
参考文献:
[1]Meghan Orie,Walter R.Insurers’ Contributions to Disaster Reduction-a Series of Case Studies[J].Research Paper, 2013(5).
[2]王君.政府在促进建立巨灾保险体系中的作用[J].保险研究,2008(1).
[3]夏炎.对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立之思考[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3(27).
[4]Michel-Kerjan E, Lemoyne de Forges S, Kunreuther H.Policy Tenure under the U.S.National Flood Insurance Program (NFIP)[J].Risk Analysis,2012(4).
[5]Paudel Y, Botzen W.J.W., Aerts J.C.J.H.A Comparative Study of Public-Private Catastrophe Insurance Systems: Lessons from Current Practices[R].The Geneva Papers on Risk and Insurance―Issues and Practice,2012(2).
[6]张拓.尽快建立健全我国巨灾保险体系[J].银行家,2008(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铁道部,电力部,交通部,邮电部,煤炭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石油天燃气总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为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并已征求劳动部等部门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附件:(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2)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职工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离退休费用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六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第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拨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原则上实行全额缴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差额缴拨,并积极创造条件向全额缴拨过渡。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办法。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项目包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各种补贴、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离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职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
各种补贴是指支付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已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离休、退休、职退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是指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可经同级财政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调整企业缴费比例。
(四)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基金结余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当期结余和前期结余。
第二十五条、基金结余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后的结余额,可根据国家年度国债发行计划,认购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六章、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六条、资产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存款、国家债券、暂付款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三十条、暂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一条、负债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收款。暂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过期无法偿还的各种暂收款,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后,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
第七章、基金决算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三十四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
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汇总报国务院。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银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养老保险监督组织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九条、企业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缴所欠款额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2‰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减免、挤占、挪用、贪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不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未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存入基金专户。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有第四十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还多提的基金。
(三)足额补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存入基金专户。
第四十二条、对有第四十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上缴国库。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设帐、单独核算。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中央行业经办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同时停止施行。
附件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为失业职工提供生活救济及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完全与完整。
第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失业保险的款项。
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失业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或者结余较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最多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及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办法。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转业训练费支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失业救济金是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失业职工的生活费用。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所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失业职工失业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在失业期间死亡的失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用。
转业训练费支出是指为提高失业职工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所发生的未形成固定资产的费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指用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并经财政部门核准为解决失业职工生活救济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转业训练费包括转业训练费支出和购置固定资产支出。转业训练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具体使用项目和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生产自救周转金
第二十三条、生产自救周转金是指在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前提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出用于帮助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而周转使用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