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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步骤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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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步骤

第1篇:失业保险金申领步骤范文

关键词:失业保险;变迁;困境;创新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

1951年2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对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医疗等方面的待遇作了具体规定,初步确立了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遗属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的基本框架。但由于当时理论界不承认社会主义存在失业问题,因此,失业保险便被排除在社会保险体系之外。直到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以当时国营企业的四类职工,即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的精简人员、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为实施对象;规定保险基金只由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救济金按本人标准工资的50%-75%发放,最长享受期为24个月。可见,《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但是与《暂行规定》相比,《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不同之处仅仅表现在:(1)享受对象增加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消、解散的企业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两类。(2)重新规定失业救济金按当地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金的120%-150%发放。(3)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省可集中部分基金调剂使用。可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具体地说,90年代中后期,我国经济改革迫切要求失业保险能担当起保障国有企业富余职工进入市场以后的基本生活的重任。但是,由于《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是从失业救济的角度来设计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要求个人缴费,不要求失业者履行相应的义务,而作为失业保险金主要来源,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最多也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因此,导致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十分脆弱。单一的资金来源渠道和有限的保险基金根本无法满足国有企业富余职工进入市场以后的基本生活需要,于是,国家只能通过限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失业保险机构只能通过严格失业保险的享受条件来控制领取失业保险救济的人数,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平衡,客观上使得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无法到位。1997年,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已成为国企改革的关键,但作为配套措施的失业保险制度又不够健全。所以,再就业工程便成为我国经济转轨时期一项过渡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即“三条保障线”来保障下岗、失业职工的生活。

但是,将下岗职工分流到再就业服务中心,与让他们直接进人劳动力市场,由劳动力市场调节就业毕竟不同。“下岗”是一种“准显性失业”,在规范劳动关系、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等方面还显得不彻底。再就业工程也只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过渡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是通往市场就业的桥梁,存在着一些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比如,由于下岗再就业这种调节方式本身的局限性,导致在再就业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隐性就业”与下岗职工“生活保障权利虚置”两种不正常现象。因此,抓住国有企业调整经济结构的有利时机,有步骤地、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劳动就业机制的完全转换势在必行。于是,深化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又提上了议事日程。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克服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改变失业保险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而无法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局面,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了《失业保险条例》。

与1993年的《规定》相比,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这主要表现在:(1)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2)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3)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提高到了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4)确定了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申领程序。《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5)重新调整了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累计缴费1-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间为12个月,缴费5-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间为18个月,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间为24个月。(6)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7)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困境

第2篇:失业保险金申领步骤范文

以街道为抓手,以社区为重点,以落实再就业政策为主线,以开发社会公益性岗位为手段,以促进就业,尤其是促进困难群体再就业为目标,不断打造就业再就业工作新品牌,不断创树就业再就业工作新亮点,全面提升我区就业再就业工作整体水平,为实现“两个率先”和富民强区提供保障。

二、创建内容和指标

根据当前我区社区工作的具体情况,创建工作包括五项复合指标,采取目标与过程创建结合的办法,建立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综合指标体系和动态管理系统。

㈠再就业援助。重点是帮助社区内双失业、单亲及大龄失业人员(女40周岁、男48周岁以上人员,下同)等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主要目的是考核社区依托劳动保障四级网络,积极主动扩大就业岗位来源,特别是公益性就业岗位来源的工作业绩。创建指标是:85%以上有就业愿望及就业能力的双失业、单亲等就业困难群体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再就业(就业或灵活就业,下同);85%以上有就业愿望及就业能力的大龄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㈡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帮助社区内登记失业人员缩短失业时间或增加失业期间的临时性收入,降低社区失业率。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创建指标是:使80%以上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㈢社区就业调查。对社区内未就业群体进行排查,找原因、想对策。排查可采取电话排查与走访排查结合的方式,排查要做到有记录、有台帐,准确详细地完成《市社区居民就业状况调查表》的填报,掌握社区就业动态,有条件的社区可开展社区就业动态分析,为上级决策提供可靠信息,为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充分依据。创建指标是:对社区内登记失业人员走访率达到100%,且要在登记失业报到20天内进行走访,其中对困难群体当年至少走访1次。

㈣组织就业帮扶活动。围绕各项创建指标,在区、街道的指导下,各社区要组织开展多样化的再就业援助活动(包括就业指导、就业咨询、就业宣传、就业互助,以及小规模的再就业招聘活动等),活动要有内容、有台帐、有实效。主要目的是促进社区利用各种手段组织开展活动,不断提高社区促进就业的能力。通过开展活动,逐步实现由被动式就业服务向主动式就业服务的转变,由一般性、普遍式就业服务向自助式、个性化就业服务的转变,由依赖政府帮助就业向自谋出路、互助就业的转变。

㈤社区日常就业服务。主要考察社区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服务状态、服务规范和服务方式等日常工作的业绩。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要依托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落实好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就业登记证》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领、提供就业岗位招聘信息、提供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信息、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等七项服务,使失业人员不出社区在家门口就能获得及时便捷的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在工作中要做到主动热情、细致耐心、业务熟悉、方式得当、程序规范、台帐完备,按社区登记失业人员数计算,年度投诉率不超过1%。

三、创建程序

㈠实施部门。实行区、街道、社区三级劳动保障部门联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方案的制定、创建标准的掌握,以及创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细化创建内容,制订创建计划及督促落实、申报。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落实计划。

㈡考核评估。对充分就业社区业绩的评估,街道每月要对社区创建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做好考核记录,督促创建指标的完成。区每半年组织一次抽查复核,还将通过不定期暗访、召开居民座谈会、检查工作台帐等方式辅助检查。

㈢申报验收。申报充分就业社区以年度为时段,由街道对达到充分就业指标的社区,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填报《市充分就业社区申报表》,并附报完成创建指标的依据材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验收,对材料属实的申报单位签署意见,并经区财政局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认定。

㈣奖励措施。对完成创建指标的社区,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认定后,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颁发铭牌,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统一安排。

我区年度的创建工作计划是:

⑴宣传发动阶段。成立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下发有关文件,并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动员。

⑵组织实施阶段。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并把创建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进行考核。社区要排出工作进度表,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创建活动。

⑶申报验收阶段。坚持创建标准,认真评估验收。按照申报程序,通过层层审核把关,成熟一个,申报一个。

四、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街道要高度重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要把“创建”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关心人民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抓紧抓实。街道也要应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指导督促社区创建工作;社区要以劳动保障平台为依托,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为骨干,成立“创建”活动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