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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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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第1篇: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范文

一、统一思想,加强宣传,不断提高对测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测绘工作的重要性。测绘工作广泛服务于经济、国防、文教、行政管理和人民生活等诸多领域,并涉及国家秘密、安全。测绘是准确掌握国情国力、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现代测绘技术已经成为国家科技水平的重要体现,地理信息产业正在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全面提高测绘保障服务水平,对于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宣传普及测绘知识。加强测绘宣传和舆论引导,推广普及测绘知识,让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进一步了解测绘工作、支持测绘工作,为测绘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健全法制,加强领导,不断完善测绘管理机制

(三)完善*测绘法规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法定程序,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的测绘管理法规规章,不断建立健全与国家测绘法律法规相衔接、符合*实际的测绘法规体系。

(四)加强测绘工作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测绘工作,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领导。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测绘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测绘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五)增强测绘管理力量。*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统一、协调、有效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增强管理力量,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加大对测绘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测绘工作。

(六)保障基础测绘实施。将基础测绘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本市财政预算,逐步提高投入水平。各区县政府对基础测绘有特殊需求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公共应急测绘保障、测绘科技创新、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财政部门对基础测绘财政经费采用专项管理,加强对基础测绘财政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突出重点,体现特色,不断加强测绘统一监督管理

(七)严格测绘资质准入制度。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完善资质年度注册的各项制度,科学界定测绘资质审批标准,严格依法开展测绘资质审核,加强测绘资质批后监管,提高测绘市场监管的实际效果。将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动态掌握测绘资质单位信息,增强测绘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及时向测绘主管部门依法汇交,*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要加强测绘成果汇交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积极推进测绘成果和测绘档案信息化管理,完善测绘成果安全保障体系,落实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制度;加强提供和使用测绘成果管理,完善审批程序。强化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

(九)加强新兴地图监管。加强对数字化地图、互联网地图等新兴地图的监管。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协调指导小组的作用,精心组织、着力抓好互联网地图的专项整治活动,整顿规范地理信息采集加工、互联网地图市场。整合相关部门的地图管理力量,提升管理能力和质量,确保*地图市场的秩序和规范。

(十)加强测绘产品质量监管。加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针对性,特别是加强对规划测绘、房产测绘、导航电子地图、地下管线、重大建设工程等关系人身财产安全、影响面广的重点领域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积极推进测绘质量制度创新和测绘行业质量诚信建设。依法查处违反测绘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标准的违法行为。

(十一)严格测绘行政执法。充实测绘执法力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进一步加强测绘主管部门与科技、旅游、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的合作,建立完善部门间信息通报、配合调查、案件移送、联合办案等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超范围测绘、擅自采集提供地理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测绘市场。

四、科技创新,完善服务,不断提升测绘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十二)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继续以测绘科技发展为依托,不断挖掘潜力,探索基础地理信息变化动态监测的技术手段,进一步缩短基础地形数据更新周期,提高基础地形数据的现势性,分别实现1∶500、1∶1000、1∶2000基础地形数据半年、一年、两年的更新周期。探索基础地理信息的采集更新与管理从地表向地下空间的拓展,及时调整1∶500、1∶1000、1∶2000基础地形数据的覆盖范围,形成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基础地形数据覆盖。

(十三)建立完善地下管线地理信息更新维护机制。加强对地下管线地理信息的管理,由*市测绘管理办公室牵头,协调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公用管线管理单位建立地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维护机制。通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建立准确和实时的*地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

(十四)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积极探索地理信息共建共享的机制,明确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统筹协调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分工、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工作。积极推进地理信息数据资源的整合,避免重复测绘。已有适宜测绘成果的,要充分利用。加强区域合作,发挥长三角地区特有的发展均衡和资源密集优势,加强长三角地区在基础地理信息方面的共建共享,促进区域功能的整体规划、整体发展。

第2篇: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应用与共享,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生产、处理、汇交、保管、提供、获取、利用、销毁以及质量监督管理,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鼓励和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共享和交换制度以及运行机制。

第四条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全省依法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以及提供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服务等具体工作,由省测绘资料档案机构承担。

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处理、汇交、保管、提供、获取、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六条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落实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和责任制度,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还应当按规定经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第七条测绘单位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与标准。

测绘单位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八条从事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的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测绘资质。

从事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的机构向社会开展测绘质量检验服务的,还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章汇交与保管

第九条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省测绘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接收本行政区域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

省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市、县(市、区)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管理部门委托的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非财政资金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省测绘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及相关说明。

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第十条应当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包括:

(一)等级以上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获取的数据和图件;

(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地籍图测绘、房产图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获取的数据和图件;

(五)工程测量中的控制网测量成果和地形图;

(六)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地理信息数据及有关资料;

(七)城市及区域性地面沉降监测测绘成果资料;

(八)公开出版的地图;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测绘成果资料。

第十一条接收测绘成果资料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时,出具汇交凭证。

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测绘资料档案机构移交测绘成果资料。具体办法由省测绘管理部门制定。

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编制全省测绘成果资料的目录,实行动态更新,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中方合资、合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在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时,应当将汇交情况向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保管测绘成果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制度,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第十四条保管测绘成果的部门和机构对保管的测绘成果资料,未经测绘成果主管部门或者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开发、利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四章提供与利用

第十五条单位、个人需要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报经管理该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保密条件、委托设计开发单位资料和证明其使用目的、范围的有关材料;测绘单位申请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测绘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以及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的,除按前款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的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证明函。

省外单位、个人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除按第一款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地省级测绘管理部门出具的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证明函。

第十七条单位、个人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受理申请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供使用的决定;不予提供使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准予提供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与使用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载明所提供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内容、密级、保密要求、著作权保护以及使用目的、范围等事项。

第十八条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下列事项的,应当无偿提供:

(一)用于国家机关规划、决策、行政管理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

(二)用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无偿提供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无偿提供的情况外,测绘成果依法有偿使用。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编辑出版地图、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和开发生产其他经营性产品,应当标示基础测绘成果的所有者。

前款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测绘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测绘成果开发利用规划,积极组织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编制以及公益性地图网站建设,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第二十二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或者财政部门在审核项目预算支出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管理部门的意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进行测绘的,有关部门应予以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批准预算支出。

第二十三条规划、决策、信息化建设、资源普查等公益性事业需要使用测绘成果的,应当利用已有适宜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二十四条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其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使用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或者与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相衔接,实行资源共享。

测绘管理部门建设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格式,充分利用各部门提供的地理信息数据及资料,及时更新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相关数据,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管理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

第五章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建立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保密制度,明确规定获取、登记、归档、使用、审批、销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手续,并配备具有相应的保守国家秘密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负责保密管理工作。储存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库房设施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二十六条向单位、个人提供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应当依法进行脱密处理,按国家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的除外。

经批准使用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由保密管理工作人员向提供部门或者机构领取。

第二十七条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未经提供部门批准,不得复制或者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经批准复制的,复制件按照原件的密级管理。

经批准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省测绘管理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第二十八条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规划、设计、信息系统开发等活动的,委托单位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项目完成后,委托单位应当收回其提供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被委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九条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并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保密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条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按规定进行登记、造册,交由所在地保密主管部门销毁,并报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

需要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如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面积;

(二)全省海岸线、主要河流长度;

(三)全省陆域、海域、耕地、森林、主要湖泊(水库)面积;

(四)全省海岸滩涂面积、岛礁数量和面积;

(五)全省地势、地貌分区位置和范围;

(六)冠以“**”、“全省”等字样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七)省测绘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数量、长度等。

前款规定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同时属于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单位、个人要求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向省测绘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议人的基本情况;

(二)获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技术方案、措施和成果资料;

(三)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验收评估的有关资料;

(四)省测绘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教学、科研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采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测绘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省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测绘成果保管机构擅自开发、利用保管的测绘成果资料的,由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活动且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测绘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向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或者移交本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的;

(二)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未向汇交单位出具汇交凭证的;

(三)未按规定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目录的;

(四)测绘成果的接收、保管部门擅自开发、利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五)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不与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相衔接的;

(六)在测绘成果管理中,、的;

第3篇: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范文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应用与共享,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生产、处理、汇交、保管、提供、获取、利用、销毁以及质量监督管理,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鼓励和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共享和交换制度以及运行机制。

第四条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全省依法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以及提供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服务等具体工作,由省测绘资料档案机构承担。

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处理、汇交、保管、提供、获取、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六条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落实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和责任制度,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还应当按规定经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第七条测绘单位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与标准。

测绘单位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八条从事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的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测绘资质。

从事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的机构向社会开展测绘质量检验服务的,还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章汇交与保管

第九条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省测绘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接收本行政区域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

省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市、县(市、区)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管理部门委托的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非财政资金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省测绘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及相关说明。

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第十条应当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包括:

(一)等级以上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获取的数据和图件;

(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地籍图测绘、房产图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获取的数据和图件;

(五)工程测量中的控制网测量成果和地形图;

(六)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地理信息数据及有关资料;

(七)城市及区域性地面沉降监测测绘成果资料;

(八)公开出版的地图;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测绘成果资料。

第十一条接收测绘成果资料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时,出具汇交凭证。

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测绘资料档案机构移交测绘成果资料。具体办法由省测绘管理部门制定。

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编制全省测绘成果资料的目录,实行动态更新,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中方合资、合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在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时,应当将汇交情况向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保管测绘成果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制度,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第十四条保管测绘成果的部门和机构对保管的测绘成果资料,未经测绘成果主管部门或者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开发、利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四章提供与利用

第十五条单位、个人需要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报经管理该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保密条件、委托设计开发单位资料和证明其使用目的、范围的有关材料;测绘单位申请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测绘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以及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的,除按前款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的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证明函。

省外单位、个人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除按第一款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地省级测绘管理部门出具的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证明函。

第十七条单位、个人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受理申请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供使用的决定;不予提供使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准予提供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与使用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载明所提供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内容、密级、保密要求、著作权保护以及使用目的、范围等事项。

第十八条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下列事项的,应当无偿提供:

(一)用于国家机关规划、决策、行政管理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

(二)用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无偿提供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无偿提供的情况外,测绘成果依法有偿使用。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编辑出版地图、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和开发生产其他经营性产品,应当标示基础测绘成果的所有者。

前款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测绘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测绘成果开发利用规划,积极组织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编制以及公益性地图网站建设,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第二十二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或者财政部门在审核项目预算支出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管理部门的意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进行测绘的,有关部门应予以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批准预算支出。

第二十三条规划、决策、信息化建设、资源普查等公益性事业需要使用测绘成果的,应当利用已有适宜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二十四条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其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使用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或者与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相衔接,实行资源共享。

测绘管理部门建设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格式,充分利用各部门提供的地理信息数据及资料,及时更新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相关数据,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管理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

第五章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建立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保密制度,明确规定获取、登记、归档、使用、审批、销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手续,并配备具有相应的保守国家秘密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负责保密管理工作。储存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库房设施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二十六条向单位、个人提供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应当依法进行脱密处理,按国家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的除外。

经批准使用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由保密管理工作人员向提供部门或者机构领取。

第二十七条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未经提供部门批准,不得复制或者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经批准复制的,复制件按照原件的密级管理。

经批准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省测绘管理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第二十八条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规划、设计、信息系统开发等活动的,委托单位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项目完成后,委托单位应当收回其提供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被委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九条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并遵守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保密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条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按规定进行登记、造册,交由所在地保密主管部门销毁,并报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

需要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如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面积;

(二)全省海岸线、主要河流长度;

(三)全省陆域、海域、耕地、森林、主要湖泊(水库)面积;

(四)全省海岸滩涂面积、岛礁数量和面积;

(五)全省地势、地貌分区位置和范围;

(六)冠以浙江、全省等字样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七)省测绘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数量、长度等。

前款规定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同时属于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单位、个人要求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向省测绘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议人的基本情况;

(二)获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技术方案、措施和成果资料;

(三)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验收评估的有关资料;

(四)省测绘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教学、科研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采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测绘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省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测绘成果保管机构擅自开发、利用保管的测绘成果资料的,由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活动且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测绘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向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或者移交本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的;

(二)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未向汇交单位出具汇交凭证的;

(三)未按规定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目录的;

(四)测绘成果的接收、保管部门擅自开发、利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五)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不与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相衔接的;

(六)在测绘成果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的《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四条 汇交、保管、公布、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五条 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

第六条 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第七条 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第八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并由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由其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第九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出具汇交凭证。

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并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测绘成果资料,不得损毁、散失、转让。

第十三条 测绘项目的出资人或者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获取的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三章 利 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并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征求意见的部门反馈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十六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第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与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涉及著作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应当利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四章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三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

(一)国界、国家海岸线长度;

(二)领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面积;

(三)国家海岸滩涂面积、岛礁数量和面积;

(四)国家版图的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

(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四条 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议材料。

对需要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以公告形式公布。

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教学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

(二)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编制出版地图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4篇: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范文

[关键字]地理国情 变化监测 现代测绘技术 测绘

[中图分类号] P217

[文献码] C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2)-10-33-1

[基金项目]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011-2012年科技创新基金资助

0 引言

地理国情监测概念的一经提出,犹如拨云见日一般,给新时期测绘工作者指出了新的工作方向和目标,拓宽了测绘工作的视野和领域,赋予了测绘部门更沉甸甸的职责和更重大的使命,也将成为测绘工作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地理国情监测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没有现成的政策、法规、制度用以遵守,没有现成的工作机制加以运用,没有成熟的技术体系、规范流程作为参考,因此,地理国情监测的本质是什么,测绘工作与地理国情监测之间中有怎样具体的联系和区别,测绘工作在地里国情监测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处于什么样的地位,起着什么样的作用,有什么样的测绘技术手段能够应用于地理国情监测中,这些都应该是作为测绘工作者必须加以分析和思考的问题。

1地理国情监测概念的涵义

地理国情监测的内涵十分丰富,无法用简单的一句话给以确切的、准确的描述,因此,只能从广义和狭义的两个方面笼统概况。从广义的地理国情监测应该是对所有的地理国情信息的监测、统计和分析。从狭义的定义来说,地理国情监测的内涵主要定义在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关系密切的地表和相关人文信息的变化监测上。

从开展地理国情监测的具体方法上来说,地理国情监测,就是综合利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航空航天遥感技术(R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GIS)等现代测绘技术,综合各时期测绘成果档案,对地形、水系、湿地、冰川、沙漠、地表形态、地表覆盖、道路、城镇等要素进行动态和定量化、空间化的监测,并统计分析其变化量、变化频率、分布特征、地域差异、变化趋势等,要素的空间分布及其发展变化规律的监测数据,从地理空间的角度客观、综合展示国情国力。

2 测绘工作与地理国情监测的关系

测绘工作是指按照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资料,测制和更新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而地理国情监测则是基于测绘成果和现代化监测手段,对与经济、社会、自然等有关的地理要素进行定量的监测和统计分析,为决策部门提供现势性较强的决策依据。两者既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有存在着差别。

二者最大的区别是前者定性反映地理信息要素,后者对地理国情信息进行定量分析。两者的相似性主要表现在:

a)测绘与地理国情监测的定位基础是一样的。测绘成果与地理国情监测成果都必须以国家规定的空间定位基础为准。

b)测绘与地理国情监测的数据源是一样的。测绘和地理国情监测的数据源主要都是通过各种测绘技术手段来获取的地理信息数据。

因此,测绘为地理国情监测提供重要的基础资料,地理国情监测又可从测绘成果中中直接提取多种基本地理信息。

3 测绘部门主导地理国情监测工作的有效性

1) 测绘部门负责地理国情监测工作于法有据

测绘法第二条规定:"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可见由测绘部门负责地理国情监测工作有较强的法律依据。

2)国务院对测绘部门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提出:"积极开展基础地理信息变化监测和综合分析工作,及时提供地表覆盖、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变化信息,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地理国情监测是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测绘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的重要方式。

3)测绘部门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具有得天独厚的人才、技术和装备条件

目前,测绘部门拥有覆盖全国的多比例尺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测绘部门负责地理国情监测可以避免许多重复投入和劳动。改革开发以来,因从事基础测绘等公益性工作,测绘部门储备了一批地理信息数据获取、采集、处理的专业人才队伍,只要对这支队伍稍加培训,就能承担地理国情监测工作。

4) 测绘部门开展地理国情监测更能体现公正权威

公正是所有监测工作的生命,只有公正才能树立真正的权威。测绘部门是地理信息服务的提供者,自身一般不使用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受法律授权和政府委托独立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工作,监测结果依法公开,处于中立地位,没有部门利益牵扯,在程序上可以保证监测工作的公正。

5) 测绘部门的成功实践说明测绘部门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切实可行

"十一五"以来,各级测绘部门按照服务经济发展、服务政府中心工作的要求,积极践行按需测绘,根据地方实际需求,主动开展了地理情况动态监测和分析,为城市规划提供了科学依据。各级测绘部门多年来的成功实践证明,测绘部门开展地理国情监测不仅完全可行,而且十分有效。

4 结束语

利用现代测绘技术,并综合各时期已有测绘成果档案,对地形、地表覆盖等要素进行地理国情监测,可以准确地形成反映各类资源、环境、生态、经济要素的空间分布及其发展变化规律。因此,地理国情监测与测绘工作是鱼和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参考文献

[1] 柏玉霜,陈洪宛.测绘部门开展地理国情监测的必要性[N].中国测绘报,2011.2.25:第003版.

[2] 郗建荣.重点监测生态环境地质灾害[N].法制日报,2011.3.8:第004版.

[3] 杨彬镛,陶燕.浙江省启动地理国情监测工作[N].中国测绘报,2011.6.28:第001版.

[4] 王倩,姜晓虹.从美国测绘部门的转型发展看地理国情监测[N].中国测绘报,2011.5.10:第002版.

[5] 宁镇亚,熊伟.夯实测绘科技支撑 推进地理国情监测[N].中国测绘报,2011.4.29:第003版.

[6] 张远.地理国情监测测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抓手[N].中国测绘报,2011.3.22:第003版.

第5篇: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范文

1.完善机制体制。

1.1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基础测绘、测绘资质管理、测绘项目审批登记、测绘结果质量验收等一系列重要,建立起统一管理的测绘行政体系。

1.2统一编制实施基础测绘规划。有关部门要根据具体的测绘规划要求,结合具体实际要求,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1.3完善基础测绘投入机制。基础测绘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可根据具体的实际要求,从国土资源的收益当中,加大投入量或设立专门的测绘基金项目,以提高测绘成果,同时也应积极争取上级财政部门的资金拨款。

2.加强基础测绘。

2.1建立高精确度的基础测绘体系。现代社会科技的高速发展,在测绘工作方面也带了很多的便利,如GPS、GIS等技术的使用投入,可提高测绘结果的准确性、精密度。同时利用这些技术可以对现有的控制网络进行升级,完善所管辖区的测绘网点,同时可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为城镇基础地形测绘奠定准确及时的控制基础。

2.2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在已有地理信息的基础上,结合国民经济需要以及社会发展需要,完善整合已有的资源数据库,从而保证拥有科学、准确、及时的地籍测绘信息。

2.3构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由国土资源本门牵头,建立各级事业单位、部门、行业的地理信息合作与共享平台服务机制。由国土资源部门统筹规划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更新和服务工作。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土资源测绘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各部门应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利、电力、土地覆盖等信息。通过信息资源整合、开发和利用,构建统一权威的地理信息平台,提高测绘公共服务能力。

3.强化测绘市场监督。

3.1加大测绘市场监督力度。应当建立严格的市场测绘信用体系,对违法违章的测绘个人、部门、单位建立测绘诚信档案,以记录在案的方式约束测绘行为以及对相关行为的感召、考核标准。同时要扩大测绘行为质量监督范围,应当涵盖各测绘领域,进行测绘质量监督。

3.2加强测绘项目和成果监督管理。测绘单位所承担的测绘项目应当按规定向国土部门进行申报,并有国土部门记录在案,同时建立测绘项目跟踪监测体系。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测绘单位要按规定向国土资源部门测绘行业管理办公室汇交承担测绘项目的成果目录,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成果还要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测绘行业管理办公室无偿汇交副本,由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向社会测绘成果信息,提供测绘成果信息服务。

3.3加强地理信息、地籍测绘宣传教育作用。充分发挥国家个政府部门宣传工作的作用,同各个相关宣传部门密切合作,建立长期有效的市场监督体制。

3.4查出违法测绘行为。建立打击违法测绘行为的体制,从而保证合法测绘进行高效、有序的进行。对违法测绘、扰乱测绘市场的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教育,保证一个和谐、健康、绿色的测绘市场。

4.加强组织领导。

4.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测绘工作摆到重要的日程上面,加强对其的组织领导。经常积极听取有关各方面的测绘信息报告、重大问题研究方案。要同相关测绘部门积极密切合作,完成测绘工作,促进地方测绘工作的健康发展。

4.2加强测绘队伍建设。要加强国土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要加强测绘队伍专业素质能力的提升,定期进行对相关测绘知识的培训,开展测绘资格认定、专业技能让认定,从而保证测绘队伍整体能力的提升发展。

二、现代测绘新技术

1.RS技术。RS技术即遥感技术,是指在不直接接触目标的情况下,对目标的测量以及性质的分析。其基本原理是利用辐射或散射的电磁波,通过目标的反射,从而对目标进行信息采集、分类、成像。因所成图像分辨率高,在土地动态测量、利用更新调查等工作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2.GPS技术。所谓GPS技术就是全球定位系统,通过人造卫星进行测量分析,提供具体地理信息的一种方法。其测绘的数据彼此之间关联性强,容易实现数据共享,经坐标变换和数据格式转换后可实现与地理信息系统的无缝结合,减少不必要的中间过程,避免了传统方法的多次清绘、转绘等带来的误差,其具有高精度、人力物力的节约,成本的降低等优势。

3.GIS技术。GIS技术即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是指在计算机软硬件支持下,对具有空间内涵的地理信息,按照空间分布以一定的格式输入、存贮、查询、分析、更新、图形编辑、数据库管理、显示与输出和数据综合分析的计算机技术系统。它可以用于地理信息的动态描述,通过时空构模,分析地理系统的发展变化和演变过程,从而为咨询、规划和决策提供服务.

三、结语

第6篇: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范文

一、切实提高对基础测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十五”期间,我省基础测绘取得了跨越式发展,在全国率先完成了覆盖全省的C级GPS网的建立和厘米级精度似大地水准面的确定;完成了我省18.8万平方公里的1∶1万比例尺8108幅数字正射影像地图(DOM)的制作,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全省基础测绘工作进展很不平衡,有的市、县(市)对基础测绘工作投入不足,制定基础测绘专项规划等工作还没有落实,县级基础测绘工作进展缓慢;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长,成果的现势性差,内容陈旧,产品形式单一,不能满足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迫切需要等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基础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提高基础测绘工作水平,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充分发挥基础测绘工作的保障作用

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基础测绘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一)依法编制基础测绘专项规划和计划。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积极开展本地基础测绘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编制要体现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重点任务、领域、区域以及重大工程等,研究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政策措施。基础测绘专项规划要做深、做实、做细,提高实用性和指导性。尚未完成规划编制报批的市、县(市)要抓紧启动规划编制工作,经同级政府批准,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尽快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基础测绘更新机制。各市、县(市)要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对基础测绘内容与更新周期的规定,建立定期更新机制,确保所采集的基础地理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三)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省测绘局要根据省级基础测绘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基础测绘数据生产和建库的指导性意见。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统一的测绘标准和流程要求,积极应用全球定位系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先进技术,组织生产符合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要统筹协调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信息采集、持续更新的共享服务,增强基础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保障能力。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切实保障测绘成果质量。

(四)努力拓宽测绘成果应用领域。在加强测绘成果安全管理,认真做好保密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基础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使基础测绘成果尽快应用到各个行业,与国土资源、环保、水利、林业、交通、旅游、城市建设、城市规划等专业化信息紧密结合,努力满足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逐级汇交、统一上报”的原则,依法强化基础测绘成果的汇交工作,避免出现重复测绘。省测绘局要及时向社会基础测绘成果目录,按照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做好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审批工作,以满足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对基础测绘成果的应用需求。

三、积极推进数字区域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建设

第7篇: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范文

关键词:地理信息系统;房产;测绘;应用

中图分类号:O434文献标识码: A

在测绘管理工作中应用地理信息系统,能够通过对房产信息的空间处理,通过数据和图形的数字化处理,提升对房产信息的管理效率。通过地理信息系统能够实现房产信息和资源的共享,加强房产管理部门对相关信息的管理效率。通过地理信息系统的应用,能够建立起规范化和数字化的测绘管理信息系统,有效的提升测绘管理信息的应用效率,在为测绘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多参考依据的同时,也能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全面的房产信息服务,从而促进房地产经济的持续发展。

一、房产测绘管理的意义

1、 为房地产测绘管理提供更加科学的方法

房地产测绘管理系统的创建,转变了以往的管理方法,为房地产管理的现代化提供了一个非常科学的新型方法。

2、 为房地产测绘管理提供一个具有现代化的管理方式

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百姓对于信息的需求更加迫切,所以,当前急需一种崭新的方式来完成房地产测绘管理的工作,这也是房产测绘管理的信息系统。

3、 为了合理运用房地产测绘管理数据提供的新方法

房产测绘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科学的方式让管理数据的格式尽可能统一化。这样设计出的房产测绘管理系统可以达到高度的共享能力,进而提升了管理的使用率。

4、 为了房产管理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系统还可以给房产管理的决策提供服务,它透过相关的科学方法及模型,运用科学库的大批数据,依照规定的目标,通过模型进行运转。

二、地理信息系统在房产测绘行业中的应用

1、 原始数据的积累

这一阶段要求测绘单位建立和完善技术保障体系,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形成系统的,分类明确的数字化测绘产品。利用已有的和实测的成果,充分积累基本的图形信息数据。其次,房产测绘承担着权属调查的任务,房屋及权利人等的信息,构成了数据信息的基本内容。只有完成图形与数据的大量积累,形成充实的底层测绘成果,才能为信息化建设打下基础。

2、建立有效的房产数据库

建立有效的房产数据是房产管理的重要保障。单一的数据库管理系统无法对空间数据进行管理,其只能管理属性数据。但在房产管理中存在大量的空间信息数据,与此同时,大量的属性信息也要通过空间信息才能表现出来,因此,要满足这些功能的需要就必须建立基于GIS的数据库。GIS条件下的数据库不仅能对属性数据进行管理,对空间信息数据的管理也十分有效,还能实现属性数据与空间信息数据的统一管理。GIS数据管理系统还可实现以下功能:

(1)数据的维护。包括数据库记录的增加,修改,更新,删除等。

(2)属性数据和图形的双向查询。通过引入GIS,房产数据的查询更加方便快捷,根据数据的空间位置或地理坐标,将数据库的数据和其在地图中的图形元素对应起来,通过数据或者图形对数据进行处理,找出相应的图示区域或地理位置。

(3)、图形输出。GIS的发展源于地图制图,因建立地图数据库是GIS的主要功能之一。并且与传统的手工制图不同,GIS的地图数据库可实现一次投入,多次产出的效果。更为重要的是,GIS作为一种空间信息系统,其可制出多种立体图形,能反应一种空间关系。

3、 区域性的地理信息系统应用

这个阶段是测绘信息成果和实际使用部门的有机结合,构成了部门内部的地理信息服务系统。这个阶段最明显的特点是条块分割。因为组织、体制、机构等方面的因素,使得这个阶段的信息系统构建都是通过单位或者部门为载体进行的。数据格式的不统一导致了数据成果毫无规律,庞大的数据只可以使用在单一的项目当中。因此使得工作方式以及工作习惯相继改变,并构成了单位与部门之间的机构转变,使得决策力度失去平衡。深入了解业务,从中找出工作中的薄弱点,并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所以,要把信息化的测绘管理成果同其他部门的信息资源进行融合,构建合理的地理信息系统。

4、 测绘成果整合、信息资源统一运用

这个阶段是为信息化测绘成果提供整合的阶段,所有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统一运用。在这个阶段里,测绘成果获得了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法律体系比较完善,网络信息环境被加以保护,信息资源应用的安全性可以让人安心。所以,测绘管理的应用以及服务都是开放的,是完全面对社会及大众的。部门之间的地理信息应用系统逐渐规范化,在数据的采集、储存、组建、互换、使用等不同方面,构成非常牢固的合作关系。测绘成果同其他信息资源密不可分,网络共享将会实现。

三、地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前景

1、 为测绘管理提供必要的决策依据

地理信息系统的应用,能够将区域内的城市土地信息进行动态的收集与管理,而对于空间信息的整理与分析,则能够为测绘管理工作人员提供更多的参考依据。空间信息不仅包括土地资源的空间坐标,同时也包括其自身的属性描述信息,如街道地址、区域编码、土地类型等等。在测绘管理工作中,通过地理信息系统可以将用户所需要的信息进行追加,比如土地的拍卖信息、招标信息等等,这些数据可以与基本的地籍信息进行有效的结合,在形成新的信息记录的同时,也能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全面的依据。另外,地理信息中的信息输出方式可以通过图形来实现,这样也增加了信息的直观性,有助于增强使用者对信息的理解和掌握。

2、 测绘管理与分析评价

通过地理信息系统的应用,一方面,能够对收集的数据结果进行查询和输出,如用户需要查询当地所有15 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就可以在地理信息系统中输入相应的查询条件,便可以根据需要输出相应的查询信息。同时也可以针对不同的房产现状隐藏的相关信息进行相应工作的开展,如根据不同建筑物的灰度显示,可以掌握到使用年限超过30年或者50 年的建筑,有利于相关的管理部门掌握相应的信息,及时做出管理政策。另一方面,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可以实现对不同的建筑物和地块所在的地理环境和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包括现场的交通情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公用设施建设情况等等,以此为用户判断该位置建筑物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做出必要的参考依据。

3、有利于房地产规划工作的开展

根据对某地区居住现状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分析,结合人口普查数据,地理信息系统可产生该地区居住密度分布地图。并在此基础上,列出居住拥挤地区和相对宽松地区,查询和统计人均居住面积情况,结合城市允许容积率列出需改善地区,根据不同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和分布情况列出应改造地区,根据人口增长情况规划需要自然扩大的新城区等。通过对以上诸如居住密度过大地区、需改善地区、应改造地区及自然增长新区等可开发地区的评估,有关部门可据此编制土地供应规划,也可为开发商提供这方面的咨询。

总之,地理信息系统软件技术构建的房产测绘信息管理系统,正是从人们日常生活需求出发,是建立综合数据库、提供快捷的查询工具。它形象生动的图形工具和其他高效的辅助分析工具,使更多的人能够方便直观地了解房产信息,是地理信息系统真正成为服务大众,共享资源的有效工具。

参考文献:

[1] 叶洪.房产测绘如何服务于房屋登记[J]. 江西测绘. 2009(02)

[2] 王松,何希纯.中小城镇房产测绘发展模式探讨[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09(06)

第8篇: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范文

关键词 基础 地理信息系统

1 引言

随着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及现代测绘技术的发展,GPS技术给传统的大地测量技术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数字摄影测量技术使传统的航测技术产生了根本的变革。以GIS、GPS、RS为代表的3S的技术给测绘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国家测绘局以发展数字化测绘技术为起点,以推广3S技术应用为龙头,先后在四川、北京、黑龙江、陕西、湖北、广东、海南等地建立七个数字化测绘技术生产示范基地,并将发展地理信息产业确定为测绘行业的发展方向和归宿,1995年底,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正式成立,同时在原来技术工作的基础上,开始筹建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广西地区的GIS技术应用属全国较早的省份之一,北海市规划局、北海市土地局、南宁市土地局、柳州市规划局等均已建立或正在建设自己的地理信息系统。在测绘系统,3S技术应用起步虽然较晚,但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进步很快。以广西测绘局为代表的数字化测绘生产技术已基本形成生产规模,GPS应用技术已比较成熟,广西综合区情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进展顺利,其它专题GIS技术开发与应用正在起步,数字摄影测量技术将在今后几年的1:5万、1:1万地形图更新建库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

测绘技术的发展,给测绘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测绘行业管理、技术管理、生产管理、测绘产品(成果、资料)管理及对外提供服务等,无论从哪方面来说,传统的管理方法均不能满足现代技术发展的需要。形势的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提出了迫切要求[liu1][1] 。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办公自动化技术及GIS技术,建设广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必须提到议事日程。本文就有关问题提出作者的初步见解,以期抛砖引玉,引起讨论,推动此项工作的健康而又快速地发展。

2 广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构成

一个省级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不是简单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而是基础测绘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有相应的行政管理体系与技术标准体系与之配套。因此,广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主要由计算机硬件及网络环境、软件环境、技术标准体系、管理体系、数据库等构成。

2.1 计算机硬件及网络环境

广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将以广西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作为网络中心,其它各测绘院、机关、测绘管理处、质量检查站等为网络节点,构成一个C/S网络结构。硬件以微机为主,网络中心使用部分服务器及工作站,外围设备包括绘图仪、扫描仪、打印机、光盘机、磁带机、数字化仪等。

2.2 软件环境

系统软件采用技术成熟、应用广泛的软件,如UNIX、WINDOS95、WINDOWS NT及数据库管理软件。基础软件平台应选择国产软件,这对于将来的应用开发、数据安全及促进我国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在目前国产软件暂时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先使用成熟的商业软件(如ARC/INFO,GENAMAP等),但需要保证数据将来能移植到国产软件平台。应用软件(数据采集、数据处理软件、图形图像处理等)宜采用成熟的国产化软件,如武汉测绘科技大学的数字摄影测量系统Virtuozo及测量平差软件包、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的微机数字摄影测量系统、国产矢量化软件GEOSCAN、MAPVECTOR等;部分应用软件自己开发,但要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开发现象。

2.3 技术标准体系

系统应具有统一完整的技术体系,如数据采集标准、数据交换标准、数据建库标准、数据质量检查与控制标准、数据更新标准、数据使用标准等。技术标准应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当没有国标和行标时,可按国标和行标的建标指导原则建立自己的标准。此外,还应有一批训练有素的技术干部作为系统的支撑。

2.4 管理体系

严格地说,广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是为满足现代基础测绘管理需要而建立的一套现代化的测绘管理系统,因此必须根据现代计算机网络及办公自动化的特点,建立一套新的管理体系,包括测绘行业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成果管理、数据安全管理、数据版权管理等。

2.5 数据库

数据库是系统的核心。广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部分包括:

管理数据库:行政办公、人事档案管理、财务管理、测绘行业管理、质量监督管理、测绘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等数据。

技术数据库:所有的技术标准、设计书、技术文档说明等。

1/25万数据库:是全国1/25万数据库的分库,包括地形、地名、数字高程模型、景观影象四个部分。

1/5万数据库。

1/1万数据库及基础数字地面高程模型。

1/5千数据库(重点地区)。

数字正射影像库。

大地测量成果数据库。

地名数据库。

境界数据库:包括国界、省界、地区界、市界、县界、乡界、村界、屯界等。

其它专题数据库:如综合区情地理信息系统(9202)专题等。

3 广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方针

广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拟本着“总体设计、急用优先、重点优先、成熟优先、分步实施”的方针,综合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办公信息系统(OIS)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及多媒体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系统建设。同时,系统的建设要高起点并切合实际,以保证系统有较长的生命周期及良好的可扩展性。因此,该系统建设强调以下三个原则:

3.1 实用性

确立以满足现代测绘管理工作为主要目标的思路。从实际出发,以解决实际应用问题为主,这样容易见效益,也使得系统自身能获得滚动发展和不断完善、扩充、更新的能力。

3.2 先进性

当前,国内外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应用已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因此,本系统的建设在技术方案、系统设计、运行管理等方面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系统的开发建设应采用软件工程学所倡导的开发模式及最新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系统的设计应采用可视化技术、数据流与控制流集成化、软件功能部件化等最新分析设计方法,同时,考虑到系统的发展完善,系统的软硬件配置将具有一定时期的先进性;另外对系统的运行管理要有较高的要求,以保证系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较长的生命周期。

3.3 可扩展性

根据客观情况,广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将是一个不断完善、逐步提高的长期发展过程,这样就要求系统具有较强的可扩展性。

事实上,广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广西测绘局全局的数字化测绘生产已基本形成规模,计算机的使用已比较普遍,局属各单位基本上都建立了自己的局域网,各级领导对此已有一定的认识,1996年成立的广西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已经从整体上考虑这方面的有关问题。只要领导重视,各方面共同努力,此项工作会取得较快的进展。

4 须重点考虑的几个问题

广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在技术方面已基本成熟,只要遵循上述提出的“总体设计、急用优先、重点优先、成熟优先、分步实施”的建设方针,系统建设工作可顺利开展。在实施过程中,须重点考虑如下几个主要问题:

4.1 经费投入问题

系统建设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一方面,广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属于基础测绘项目,部分经费可从基础测绘经费中投入。另一方面,系统建设工作属科研项目,应投入部分科研经费。部分专题数据库建库经费可从专题经费中解决(如9202工程)。类似如地名数据库、境界数据库这样的专题建设费用可联合其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

4.2 管理问题

现代技术发展给测绘管理工作提出的挑战是不可避免的,与其被动地接受,不如主动地迎接。广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必定给测绘局乃至测绘系统的行政管理、生产、质量管理、测绘成果管理等带来重大变化。如测绘成果提供方式由现在的模拟产品方式向数字化产品方式过渡,再如数字摄影测量技术将使现在航测生产方法彻底改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模拟测绘产品与数字化测绘产品并存等等,其中有一系列问题需要研究和探讨。

4.3 人才问题

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离不开高素质的技术人才。测绘行业过去一段时期人才流失比较严重。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一方面可锻炼和培养人才,另一方面可吸引人才,给技术人才以用武之地。

4.4 数据版权问题

模拟的测绘产品版权问题较好解决。受法律不健全、法制观念淡薄等客观条件的影响,数字化测绘产品的版权问题亟待解决,因为数字化产品一经提供,可以轻而易举地进行复制。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法律外,还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规章制度,如“权威数据审查制度”,当项目设计者提交设计成果时,同时应提交所使用的基础数据的来源证明,以限制数据的非法使用。

第9篇: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范文

关键词:测绘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

1城市测绘的主要内容

城市、地籍以及房产测绘是城市建设中具有交叉的三大块,城市测绘数据主要是反映城市地表的自然、经济、社会诸多要素的特征、形态、位置、大小、分布、类别、名称以及其它的重要信息。城市测绘资料直观反映城市的面貌,城市规划都需要城市测绘提供基础资料,测绘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接影响和决定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城市建设的实施。城市测绘内容包括:城市现状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城市平面、高程控制网测量、地下管线的测量、建筑用地界线拔定、建筑物的施工放样、竣工测量、城市规划道路定线、大型建筑物的沉降测量等。地籍测绘内容包括: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要素调查、地籍要素测量、地籍图绘制、面积量算、地籍数据库建设、地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等。地籍测量的成果包括数据集(控制点和界址点坐标等)、地籍图和地籍册。房产测绘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房产权属、变更测量、成果资料检查验收、房产信息系统建设等。

2测绘的社会需求

测绘工作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对于行政区域的识别划分;布设和加密城市控制网,使城市的规划建设在一个共同的平台下有序进行;为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用户提供可靠的多比例尺的地形图,满足各行各业的使用要求;根据设计要求准确划分相应建设用地,并对用地情况的监控提供可靠的依据。

社会对测绘信息的需求量很大的,其中大多数是各级政府机关,其次是企业单位。当然这其中的绝大多数资料都被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规划管理始终是城市管理工作的热点,规划管理工作程序中无不与测绘工作紧密相联,需要测绘工作有力的支持,从工程建设前的选址用地,建设工程的设计、实施以及最终的规划验收,以及规划行政执法,都离不开地形测量、综合管线测量、工程测量(建筑放线、验线)、规划竣工验收测量等工作,这些工作贯穿在整个规划行政管理的每个环节。因此重视和促进依法测绘才能确保城市规划的连续性、完整性和统一性。

3测绘的成果体现——地理信息系统

地理信息系统属于地理学研究领域,是以各种测绘数据为基础,采用地理模型分析方法,为地理研究服务的计算机系统。城市规划信息系统以地理信息系统各种技术为基础,综合各种城市测绘数据,目前应用已初见成效、在城市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测绘机构的地理信息应用技术、基础地理数据库正在发挥着“基础设施”的巨大支撑作用。随着这些新技术的不断出现,测绘在城市建设中所占据的作用和地位也越来越高,也使得我们的工作和学习变得越来越松。

地理信息系统不仅可以服务于城市的规划与管理工作,如果能增加统计分析功能,计算几辅助设计结合交通规划信息,则地理信息系统完全可以获得更大的拓展,如可以应用在智能交通、现代物流等相关行业。

4各种测绘数据亟待整合以发挥更大功用

地理信息系统主要是为了查询、分析方便以提高管理、决策的效率、质量、水平。有了数据库,有了分析工具就可以辅助管理、辅助决策,可以说谁掌握了信息,谁就掌握了决策的主动权。在现实工作中,规划、建设管理常用的地形信息比现行的标准地形图简单,而非地形信息,如土地使用、地籍、房产、管线往往很重要,需要和地形信息结合在一起使用。

南京市为例,就有南京市规划局的规管系统;国土局的土地信息系统;房产局的房产信息系统。其基础地理信息来源于不同时期不同的测绘单位,所提要求、标准不同,成果覆盖范围、图形比例尺互有交叉,GIS应用平台不同,平面坐标系也分为南京地方坐标系、南京地籍坐标系。而由于房产测量起步较晚,房产基础图较为缺乏,在《房产测量规范》中直接载明“房产图根据需要可利用已有地形图和地籍图进行编绘”,在房产部门建系统的过程中也确实利用了部分已有的地形图和地籍图,但房地产测绘也是城市大比例尺测绘的一种。其方法手段与其他测量并无多大区别,它具有更多的信息源,量大,涉及面广,内容繁多,图表复杂,因此它是建立现代城市地理信息系统重要的基础信息,同时也是城市大比例图更新的主要基础资料。地形图、地籍图、房产图其实是基于同一类基础图的不同的表现形式,在同一幅底图上各自增加不同的属性项,三者如能合而为一,实现基础图全市域覆盖,统一平台;超脱出部门利益将会取得最大的社会效益。而各地城市建设发展很快,地形图的现势性难以保证,转向GIS后,信息种类更多,单靠本部门、本系统内要将各种信息都及时地、同步地更新,事实上难以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