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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经纪人市场定位发展策略
一、我国保险经纪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保险经纪人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1)政府监管效力不高。在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机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经纪人是由保监会的保险中介监管部进行监管。根据我国国情,保监会对保险经纪人实施监管是以《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确定了对保险经纪人监管的目标、内容和方式,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基本走向了制度化和法制化。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在很多方面都没落到实处,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比如一些未经批准、不具备保险经纪机构设立条件的境外保险经纪人,在境内非法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保险经纪人的市场退出实施不严等。
(2)社会监管机制缺位。在保险经纪制度成熟的发达国家,保险经纪人的资信等级由社会上一些权威评级机构评定,并建立有保险经纪人同业组织,如保险经纪人协会等,通过市场和同业舆论来调节和引导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在保险经纪行业内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以促进保险经纪业健康有序发展。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保险经纪人的资信评级制度,行业自律管理几乎为零,虽然在大中城市基本上都建立了保险同业协会,但行业自律的作用还没发挥出来。
(3)内控机制不健全。目前国内许多保险经纪公司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差,有的经纪公司甚至还是家族企业式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尚未建立,信息披露不完全,对外提供虚假信息,不能有效化解保险经纪企业经营风险,无法最大限度的保证保险经纪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2、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人的认知度低
由于我国保险经纪制度建立还不到十年,政府、媒体、保险经纪公司对保险经纪人都缺乏相应的宣传,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人的作用知之甚少,相当多已买了保险或对保险有一定了解的个人或企业,对保险经纪业务还不够了解,不知道保险经纪人会给他们设计出最佳的风险管理方案,能帮助他们进行风险控制和规避。由于社会公众不了解保险经纪人的作用,不愿意通过保险经纪人进行咨询和投保,当然谈不上产生对保险经纪人的迫切需求,这就使得保险经纪人很难进行展业工作。
3、保险经纪人市场定位不准确
我国现时的保险经纪公司为尽快扩展市场占有份额,每家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都基本囊括了市场上的所有保险业务,从财险、寿险到再保险,只要能找到的业务都做。这种全面开发的业务模式,无法体现经纪公司的专业特征。保险经纪公司无法向投保人提供独特的、专业化的保险中介服务,就无法在市场上树立自己的品牌。这种情况使投保人在市场上是选择这家经纪公司还是那家经纪公司,是选择经纪公司还是保险公司,没有本质区别。许多保险经纪公司在进入保险市场前缺少对市场客户的细分,在开展业务时缺乏准确的市场定位,内置的业务部门缺乏对客户和险种的针对性,直接导致有些经纪业务被经纪公司做成了业务,不能依据自己的专业优势有的放矢,最终落得维持基本生存都十分困难。
4、保险经纪人自身实力不雄厚
(1)资本实力不雄厚。我国保险经纪机构现有的资本实力与整个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极不协调,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同行业的发展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从保险经纪机构设立时的注册资本起点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不少差距,其资本实力不雄厚,更说不上有好的经营业绩,其偿付能力非常有限,很难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
(2)业务水平低。目前国内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水平总体上还处于低层次的发展阶段,大量业务集中在促使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签订等中介业务方面,收入主要来源于保费佣金,而在保险咨询、风险管理和控制以及新兴产业保险经纪业务领域涉足很少,专业技术水平低,经纪业务范围狭窄,经营业绩较差。从业务占比看,高达80%以上的经纪业务来自保费佣金,而来源于保险咨询、风险管理等业务占比却不到20%,还不能充分为客户提供多元化高附加值的风险管理服务,没有体现保险经纪人的专业服务优势。全国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70%来源于股东业务,而广阔的经纪市场需求却仍处于待开发状态。
(3)高素质的保险经纪人才严重短缺。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技术非常薄弱,保险经纪人才极度稀缺。保险经纪人的人才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经纪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首先,保险经纪人才数量上的短缺。相对于英、美、法、瑞士等发达国家的保险经纪公司数量而言,我国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数量上有不小的差距。其次,从事新兴产业保险经纪的专业人才缺乏。保险经纪人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专业技术人才极度短缺,开展业务时所呈现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总体上还处在比较低的层次。
二、发展我国保险经纪人市场的策略选择
1、加强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的分工与合作
(1)明确定位与分工。保险公司应定位为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专业承保公司,主要分工是设计保险产品、风险控制、保险资金的投资与运用,履行保险补偿与给付职能等。借鉴国际上的成熟经验,中国的保险公司应主要着眼于产品研发、风险控制和资金的管理与运用等核心业务,而将展业、投保、分保、定损理赔等职能从经营中剥离出来,由保险经纪人逐步取代。
保险经纪人应准确定位于有专长、有特色的专业技术服务,加强新业务的拓展,尤其应当集中拓展有良好品牌效应的项目。在专业化分工的业务流程中,保险经纪人应当承担前端的客户开发、风险评估、投保方案安排和末端的日常服务、协助客户索赔、防灾防损等服务。在市场开发中,保险经纪人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采用市场导向型的开发模式,力争在传统中求创新,充分尊重并理解客户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个性化服务。
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通过准确的市场定位与合理的专业分工,两者形成一种既联系紧密又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关系。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两者良性互动,共同推动保险市场的繁荣。
(2)加强合作。一是加强业务领域的合作。保险公司如果将部分产品销售职能和理赔定损职能转移给专业的保险经纪人,自身可以专注于提升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产品宣传、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能力,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培养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而保险经纪人通过与保险公司的紧密合作,也可以在市场价格、客户信息、保险技术等多方面与保险公司进行资源共享,使业务获得长足的发展并获得合理的收入。在节约保险公司展业成本的基础上,及时向保险公司反馈客户的产品评价信息,并对保险产品的开发提出建议,在损失理算与防灾防损等服务方面,公正、客观地处理保险服务中遇到的问题,提高保险理算的科学合理性,提高防灾防损服务的专业性,从而将社会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的需求,在广度和深度上拓展保险服务领域,满足社会对保险的不同层面的需求。
二是信息技术与资源共享。加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保险产业发展水平、保险经纪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涉及到电子信息技术水平。在电子化水平落后的情况下,保险经纪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受到很多限制,比如核保问题、资金结算问题、异地承保问题等等,而通过保险电子商务,能够使很多实际操作难题迎刃而解。电子商务系统能够实现远程核保、核赔,网上结算等多项功能,辅之以全国统一的电话服务系统与各地的客户服务中心和理赔中心,构成完整、简便、安全、高效的业务体系和流程,可以提供一整套与中介机构,特别是保险经纪机构进行合作的技术方案,保证信息流、物流的畅通联结。
2、发展实力雄厚的保险经纪人主体
(1)鼓励社会资本流入。保险经纪机构只有具备了雄厚的资本实力,才可能增强其承担风险的能力和提高其核心竞争力,但通过自身来积累资本,对于处于发展初期的保险经纪机构来说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国内大多数保险经纪公司都属于中小型企业,设立时间短,其盈利能力非常有限,要想在短时间内凝聚大量资本根本不可能。所以,建议政府能够出台一些政策措施如税费减免、信用担保等来扶持保险经纪人的发展,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向保险经纪行业流入。
(2)整合保险经纪人主体。到目前为止,国内保险经纪公司虽然已经达到200多家,但大多数公司的规模偏小,各自为政,相互之间恶性竞争,并不利于我国保险经纪业的发展。监管部门可以借鉴前几年对证券、信托等行业的治理整顿经验,依据严格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淘汰不合规范的保险经纪公司,而对那些符合规范、业务量小、资本实力比较薄弱的保险经纪公司进行整合,通过公司并购整合,合理配置资源,壮大保险经纪人主体,增强保险经纪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3)建立合理的佣金支付体系。通过保险法规或者由保险经纪行业协会牵头建立保险经纪佣金支付制度,拓宽保险经纪公司的收入渠道,扩大获利空间,增强其资本实力。对于保险经纪佣金支付标准,因地域、险种、市场的不同而各有差异,一般占保费收入的10%~21%,通常在15%左右。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应规定佣金和服务费支付的波动范围,根据保险经纪人的资信等级以及其提供经纪服务的种类、质量与数量,由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或客户协商决定报酬,实行差别报酬支付。
3、建立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1)加强政府监管。政府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注意倾听来自市场主体及社会各界的呼声,及时制定和修改相关政策和监管法规,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应以监管促发展,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注重保险经纪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把事前预防和事后检查、正面引导和处罚违规行为、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标本兼治。以实施监管责任制为主线,逐步建立完善的保险监管工作框架,加强管理和内控建设,整顿规范保险经纪市场,维护保险经纪市场秩序。
(2)加强社会监管。一是建立保险经纪人的资信评级制度。保险经纪机构的信用评级由社会上权威的资信评估机构对保险经纪机构的信誉进行评定,是企业信用评级的一部分。建立保险经纪人资信评级制度,对完善保险经纪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消除保险市场买卖双方因保险经纪人加入后,保险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保证保险公司通过经纪人获得的关于保险标的风险的真实信息,也能保证投保人通过保险经纪人获得保险产品、保险公司的完整信息,从而保护保险买卖双方的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强化保险经纪机构对自身信誉的培育,使信誉不好的保险经纪机构被自动淘汰。对保险经纪机构的信用评级,可由社会上权威的资信评估机构作为评估主体,评估的对象是保险经纪公司。评估的客体不同于一般企业围绕筹资和偿债能力进行评估,而是重点围绕企业信誉,包括高管人员的素质、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履约情况、市场业务量占有率等。
二是组建保险经纪人行业自律组织。世界各国都十分注重运用行业自律组织来实现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如英国的自律组织主要是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及英国保险经纪人协会,它们负责保险经纪人从业资格的审查,佣金的管理,日常行为规范的监督等。我国目前在大中城市基本都建立了保险同业协会,但与西方保险行业协会相比,我国的保险公司同业协会无法体现保险中介人的自律架构。行业自律组织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补充,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对保险经纪人的资格、信誉、服务、财务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并引入信用评级制度来引导和规范行业的发展,在维持行业水准和信誉等方面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建议在国内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保险经纪人协会,监督执行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市场竞争规则,约束成员的市场行为,维护共同生存和发展的市场环境和秩序,并对会员遇到的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
(3)完善内控机制。保险经纪机构要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和执业规范,这既是机构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
保险经纪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保险经纪企业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保险经纪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保险经纪企业的一种自律、自理行为,是保险经纪制度能有效执行的保证,也是保险经纪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可以有效化解保险经纪企业经营风险,最大限度的保证保险经纪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4、大力培养保险经纪专业人才
保险经纪公司对人才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不但要熟悉保险市场和法律环境,掌握保险标的特征和保险条款,还要擅长营销技巧。同时,对各类保险经纪人员还有专门要求,如从事涉外保险经纪业务的要通晓外语,从事风险管理咨询的要掌握风险识别、评估和风险管理方案的设计等等。要坚持高标准努力培养高素质职专业化的保险经纪人才,职业化应是保险经纪人的努力方向,必须将培养保险经纪专业化人才作为一项重要工程来抓。一是加强基础教育,做好人才储备,在高等院校开设保险经纪专业。二是培养和提高我国保险经纪人职业素质。抓紧完善保险经纪资格考试体系,加强经纪人的资格管理,提升资格证书获得者的整体素质。三是加强保险经纪行业从业人员的在岗培训。此外,经纪公司还可以从通过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的人员中筛选出一些具有保险实务经验的人加以重点培养,甚至可以从中挑选一些优秀者派往国外保险经纪公司去接受培训,在较短时间内迅速提高专业技能以满足民族保险经纪业发展壮大的需要。
5、加强宣传,扩大保险经纪人的影响力
大力宣传保险经纪人在促进我国保险事业发展、促进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目前,鉴于我国的国民保险意识普遍不高,保险经纪市场处于发展初期,保险经纪人的执业特点及意义并没有被社会各阶层真正理解,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差,加上保险公司对保险经纪人的认可程度低,保险监管部门应在适当的场合为保险经纪人正名,明确肯定保险经纪人的正面作用。要让各个阶层的保险消费者真正认识并接受保险经纪人,然后享受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保险服务,需要有一个过程。为此,需要保险经纪人加强在大众媒体上宣传,让社会公众知晓保险经纪人的含义、性质,与保险人的区别及主要的经营范围,明白保险经纪人在帮助广大客户取得保险保障服务上的各种优势。
【参考文献】
[1]刘冬娇:保险中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2]唐运祥:保险经纪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3]丁凤楚著:保险中介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4]王萍:国内保险经纪公司发展缓慢原因初探[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5(3).
关键词: 保险经纪人 市场定位 发展策略
一、我国保险经纪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保险经纪人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1)政府监管效力不高。在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机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经纪人是由保监会的保险中介监管部进行监管。根据我国国情,保监会对保险经纪人实施监管是以《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确定了对保险经纪人监管的目标、内容和方式,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基本走向了制度化和法制化。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在很多方面都没落到实处,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比如一些未经批准、不具备保险经纪机构设立条件的境外保险经纪人,在境内非法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保险经纪人的市场退出实施不严等。
(2)社会监管机制缺位。在保险经纪制度成熟的发达国家,保险经纪人的资信等级由社会上一些权威评级机构评定,并建立有保险经纪人同业组织,如保险经纪人协会等,通过市场和同业舆论来调节和引导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在保险经纪行业内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以促进保险经纪业健康有序发展。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保险经纪人的资信评级制度,行业自律管理几乎为零,虽然在大中城市基本上都建立了保险同业协会,但行业自律的作用还没发挥出来。
(3)内控机制不健全。目前国内许多保险经纪公司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差,有的经纪公司甚至还是家族企业式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尚未建立,信息披露不完全,对外提供虚假信息,不能有效化解保险经纪企业经营风险,无法最大限度的保证保险经纪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2、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人的认知度低
由于我国保险经纪制度建立还不到十年,政府、媒体、保险经纪公司对保险经纪人都缺乏相应的宣传,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人的作用知之甚少,相当多已买了保险或对保险有一定了解的个人或企业,对保险经纪业务还不够了解,不知道保险经纪人会给他们设计出最佳的风险管理方案,能帮助他们进行风险控制和规避。由于社会公众不了解保险经纪人的作用,不愿意通过保险经纪人进行咨询和投保,当然谈不上产生对保险经纪人的迫切需求,这就使得保险经纪人很难进行展业工作。
3、保险经纪人市场定位不准确
我国现时的保险经纪公司为尽快扩展市场占有份额,每家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都基本囊括了市场上的所有保险业务,从财险、寿险到再保险,只要能找到的业务都做。这种全面开发的业务模式,无法体现经纪公司的专业特征。保险经纪公司无法向投保人提供独特的、专业化的保险中介服务,就无法在市场上树立自己的品牌。这种情况使投保人在市场上是选择这家经纪公司还是那家经纪公司,是选择经纪公司还是保险公司,没有本质区别。许多保险经纪公司在进入保险市场前缺少对市场客户的细分,在开展业务时缺乏准确的市场定位,内置的业务部门缺乏对客户和险种的针对性,直接导致有些经纪业务被经纪公司做成了业务,不能依据自己的专业优势有的放矢,最终落得维持基本生存都十分困难。
4、保险经纪人自身实力不雄厚
(1)资本实力不雄厚。我国保险经纪机构现有的资本实力与整个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极不协调,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同行业的发展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从保险经纪机构设立时的注册资本起点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不少差距,其资本实力不雄厚,更说不上有好的经营业绩,其偿付能力非常有限,很难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
(2)业务水平低。目前国内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水平总体上还处于低层次的发展阶段,大量业务集中在促使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签订等中介业务方面,收入主要来源于保费佣金,而在保险咨询、风险管理和控制以及新兴产业保险经纪业务领域涉足很少,专业技术水平低,经纪业务范围狭窄,经营业绩较差。从业务占比看,高达80%以上的经纪业务来自保费佣金,而来源于保险咨询、风险管理等业务占比却不到20%,还不能充分为客户提供多元化高附加值的风险管理服务,没有体现保险经纪人的专业服务优势。全国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70%来源于股东业务,而广阔的经纪市场需求却仍处于待开发状态。
(3)高素质的保险经纪人才严重短缺。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技术非常薄弱,保险经纪人才极度稀缺。保险经纪人的人才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经纪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首先,保险经纪人才数量上的短缺。相对于英、美、法、瑞士等发达国家的保险经纪公司数量而言,我国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数量上有不小的差距。其次,从事新兴产业保险经纪的专业人才缺乏。保险经纪人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专业技术人才极度短缺,开展业务时所呈现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总体上还处在比较低的层次。
二、发展我国保险经纪人市场的策略选择
1、加强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的分工与合作
(1)明确定位与分工。保险公司应定位为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专业承保公司,主要分工是设计保险产品、风险控制、保险资金的投资与运用,履行保险补偿与给付职能等。借鉴国际上的成熟经验,中国的保险公司应主要着眼于产品研发、风险控制和资金的管理与运用等核心业务,而将展业、投保、分保、定损理赔等职能从经营中剥离出来,由保险经纪人逐步取代。
保险经纪人应准确定位于有专长、有特色的专业技术服务,加强新业务的拓展,尤其应当集中拓展有良好品牌效应的项目。在专业化分工的业务流程中,保险经纪人应当承担前端的客户开发、风险评估、投保方案安排和末端的日常服务、协助客户索赔、防灾防损等服务。在市场开发中,保险经纪人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采用市场导向型的开发模式,力争在传统中求创新,充分尊重并理解客户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个性化服务。
正所谓乱花渐欲迷人眼,面对众多的专业,你是不是有种无所适从的感觉呢?究竟哪些是具有“光鲜”未来的职业呢?就让我们在林林总总的专业中管中窥豹,一起来探个究竟吧!
1.系统集成工程师
在搜索引擎百度网站输入“系统集成工程师”后,会找到约1850000项相关查询结果。其中,内容为招聘系统集成工程师启事的网页占了相当大的分量。
你一定猜到了我要说什么。不错,当今社会,对系统集成工程师有着巨大的需求量,这类人才目前已成为职场上抢手的香饽饽。据悉,一名刚刚毕业、毫无经验的大学生应聘成为系统集成工程师之后的薪金是年薪8万元。系统集成人才一直是IT人才链上的软肋,因此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深入,系统集成工程师将是薪酬一路走高的职业。专家估计,国内系统集成工程师年收入将在10万至20万元之间。
那究竟什么是系统集成工程师呢?系统集成工程师通常分为售前和售后两类。售前工程师主要负责用户交流、建议方案的设计以及投标书的撰写等售前阶段的技术性工作;售后工程师则主要负责设备安装调试、系统测试、技术文档编写等售后工作。当然,二者的划分不是绝对的,有时候一名工程师在项目中既要做售前工作又要做售后工作。
要想做一名合格的系统工程师,除了要掌握计算机及网络专业知识外,该行业的性质还决定了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人际交流能力、与他人协同工作的能力、在压力环境下现场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广博的知识面。
报考电器信息类如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气工程与自动化、信息工程等专业,可以让你接受“正规科班训练”,助你成为一名优秀的系统工程师。
2.生物制药
在向大家讲述什么是生物制药之前,先给大家举个身边的例子。说起“脑白金”和“黄金搭档”,相信大家没有一个不对其狂轰滥炸式的广告留有深刻印象的,而掀起“脑白金”和“黄金搭档”狂潮的传奇人物史玉柱,便把自己公司的主业定位在生物制药。
生物制药,也就是利用克隆技术等对DNA进行切割、连结、重组、改造、修饰,生产出传统制药技术难以获得的生物药品的产业,用一句最简单的话来形容就是“比天然的更好,比进化的更快”。
生物制药被公认为是高利润行业之一,最显著的例子要数美国的ASMGEN公司,它本来是一家濒临破产的小公司,但在其新产品EPO开发成功并投放市场以来,短短两年就带来了100多亿美元的惊人利润,从而一跃成为全球生物制药行业的巨头。
在国内,生物制药专业毕业生一般月薪在3000元左右。不过这一职业的薪资有很大的弹性,因用人单位和个人学历、能力的不同而各异。生物医学工程领域、生物技术领域、生物信息领域、医疗卫生部门等相关单位都是生物制药人才的用武之地。
很多高校都开设有生物制药专业,因此大家可以尽情挑选。由于生物制药在我国起步较晚,加之生物制药专业出国比较容易,因此很多同学在本科毕业后都会选择出国深造。
3.单证员
由国家商务部组织的每年两次全国单证员统一考试,已经成为备受关注和追捧的考试,因为单证员这一职业队伍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进来。
国际商务单证员是国际贸易企业开展业务的基础性人才,他们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根据销售合约和信用证条款从事审核、制作各种贸易单据和证书,提交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或委托银行进行收款等工作的人员。
单证员的平均工资一般在2000~2500元左右,入门级单证员1500~2500元/月,熟练单证员2200~2800元/月。单证员的工资每年涨幅保持10%左右,有些公司达20%。
由于单证员操作技能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外贸业务结汇的时效和成败,因此,具有单证员证书者工作前景看好。
从事单证行业需参加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员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商务部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颁发全国通用的《国际商务单证员岗位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如果想以后在单证行业有所发展,最好是接受系统的学习,大家可以报考与之相关的经济学类的专业。
4.报关员
随着当今报关员职业热度的上升以及关于报关员考试铺天盖地的信息,也许已经让你对“报关员”三个字耳熟能详,但你是否知道报关员的具体工作呢?
很多行外之人对报关员的具体工作都不太了解,甚至不知道它是干什么的。其实,报关员考试只是行业资格考试的一种,取得报关员证方能从事报关员工作,取得资格证后需被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聘用,这与到海关工作是两码事。报关员就是指取得报关执业资格,经海关批准注册,代表所属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业务并以此为职业的人员。
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发展,企业对海关报关员需求不断加大,未来几年内,就业市场对报关员的需求将有数十倍的增长。
熟练掌握报送流程的从业人员,平均月薪都保持在4000元左右的水平,年工资涨幅一般在10%~20%,报关员正成为一种受人羡慕的职业。
当前,报关员考试一年比一年火热,如何在几十万考生中胜出成为最大的难题。因为考试涉及到很多专业知识,因此考生学习相关专业后报考胜算更大,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等专业都是不错的选择。
5.保险经纪人
一说起保险,大家是不是立马就联想到了提着公文包走街串巷的保险推销员?不过保险经纪人可不同于走街串巷的保险推销员哦!
就像我们平时去市场买东西,商家是卖方,我们是买方一样,保险市场同样存在着买方和卖方,不同的是,保险市场还有为保险双方服务的中间人。保险中间人,就是把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在一起,最后达成保险契约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人。保险经纪人就是保险中间人的一种,保险经纪人需要极高的综合素质。
社会上的保险经纪人,他们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
这同样是个时髦的行业。不过要想成为一名保险经纪人,要通过行业资格考试,拿到《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经纪人员执业证书》,方可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一)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专业中介机构可分为三类,即: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从数量上看,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中介机构2110家,其中保险机构1563家,保险经纪机构303家,保险公估机构244家。近年来,保险业通过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所占比重稳步提高。2006年,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4477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9%,比2005年提高6个百分点。同期,外资合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也纷纷登陆设铺,在这些机构中,有3家是全球最大的综合性保险经纪公司(美国达信保险集团公司、荚国怡安保险集团公司、英国韦莱集团公司)在北京和上海等地设立独资公司或子公司。从地域分布上来说,除外,全国内地各主要省市基本上都设立了类型不一、数量不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但是,上述中介机构都以产险和寿险为服务对象,为农业保险服务的甚少,而规范化的保险中介机构活跃在保险市场上,是现代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保险的供求双方均能起到重要的媒介和桥梁作用。特别在农业保险市场中,保险中介人可以将保险公司的经营触角延伸到农村的各个角落,既节约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能起到服务广大农民的作用。然而,以往我国保险公司几乎全部依靠自身的展业队伍承保农业保险,这是因为虽想用中介如人等拓展业务,但却缺乏可用的对象,致使充分利用农业保险中介形式开展业务很难落实,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有政策法规方面的原因,也有保险机构自身的原因。
(二)存在问题
1.法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我国虽然对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如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制定了法律法规,但从总体上看,保险中介法规还不健全。有些法规显得相对滞后,也未出台鼓励和扶持中介发展的相关政策与具体措施。没有扶持举措,对不盈利的农业保险来说,很难通过中介达到展业的效果。
2.客户对农业保险中介的认知程度低。目前我国农业生产者的保险意识还不是很强,对农业保险中介更是缺乏感性认识。有些客户不知其为何物,潜意识里认为其是“二道贩子”,只会搅局,普遍持抵触情绪。
3.人素质良莠不齐,专业中介人才匮乏。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人来源复杂。在农垦系统,分场和连队从事农业保险中介的人等均是财务部门人员;在农村,乡镇和村里多是由经管站相关人员从事中介活动。这些人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差别较大,再加上由于缺乏正规培训、保险知识匮乏、对所的保险险种也不很了解、人员流动性又很强,因此产生了许多损害客户和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4.人和经纪人业务范围不清。在我国,现有的农业保险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划分不清。许多农业保险中介者既是人又是经纪人,有时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有时又代表投保的农户利益,自身都很矛盾。这就使得保险经纪人混同于保险人,导致其专业水平得不到有效提高。
5.农业保险中介行为不规范。部分农业保险中介机构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这种情况垦区甚于农村,因为垦区指令性事物多于农村。主要表现在欺骗误导客户、欺骗保险公司。这些都损害了客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阻碍了农业保险的推广。
二、我国农业保险中介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农业保险中介市场的立法支持和监管力度
一是加强对农业保险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立法支持,在政策上积极支持原有的、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同时坚决查处侵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中介活动,对不具备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要坚决予以取缔,以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二是加强和完善对农业保险中介入的监督与管理。要充分吸收和利用国外、境外先进有效的监管理念与监管手段,包括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保险会计制度、年度审计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公司信誉评级制度等监管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中介人行业自律,逐步建立全国性的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如保险人公会、保险经纪人公会、保险公估人公会等,为行业自律提供保证。
(二)提高农业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水平
农业保险中介机构要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努力提高专业化水平,依靠自己的敬业精神、专业技能、服务质量和良好信誉去赢得客户。应健全组织架构,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独立、权责分明,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在企业内部形成激励、约束、制衡的机制,确保公司有效运转。保险中介机构还应充分发挥市场反应灵敏,机制灵活的特征,在人事、薪酬、培训等方面采取更灵活的机制,用现代管理手段搞好自身业务管理和营销管理。
(三)加强农业保险中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一是多渠道、多途径地加快各类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有计划地对现有中介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业务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有重点地培养一批执着追求、立志终身从事保险业务的人才。二是要扩展农业保险中介队伍,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吸收进来,使他们成为人或经纪人,因为他们有一定的农业知识,对当地的风险等信息掌握较好。同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引进竞争机制,完善分配制度等。
(四)明确农业保险市场分工,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农业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合理分工,能使保险公司把主要精力用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客户服务以及资金运用等方面,而将产品销售、理赔等业务领域交给保险中介来完成,而且其人、经纪人和公估人等中介也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这样不仅能有效减少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和管理成本,也有利于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促进保险中介机构的良性发展。
(五)进行农业保险中介市场创新
农业保险中介创新可以从业务创新、服务创新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开展。业务创新是保险中介业务深度和广度的创新。农业保险中介人不仅要做好保险、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三大传统业务,还应该在风险管理、理财顾问、职业培训等方面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为农业保险公司当好助手;服务创新,为了了解和认识保险产品,投保人对于保险单的设计者——保险公司和保险单的销售者——保险中介人所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依赖性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应不断地改进和提高保险中介人的服务质量,进行服务创新;技术创新,在保险市场、保险中介市场日益科技化的今天,技术力量和技术水平已经成为决定农业保险中介机构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保险中介领域的技术创新内容包括管理技术、包装技术、营销技术等,所有这些技术的变化,都会推动保险中介市场的创新。
总之,为了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发挥其在农业风险防范的主导作用,必须完善农业保险市场体系,在已有经营者和险种的前提下,必须大力发展中介行业,以进一步推动农业保险深入地、可持续地发展
。
保险营销是指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需要为目的,实现保险企业目标的一系列整体活动,它是现代市场营销学在保险企业经营中的应用。保险营销渠道的选择直接制约和影响着其他营销策略的制定和执行效果。选择适当的营销渠道,不仅会减少保险企业经营费用的支出,而且还会促进保险商品的销售。
按照有无中间商参与的标准,可将传统保险营销划分为直接营销和间接营销。直接营销,也称直销制,是指保险企业利用支付薪金的业务人员对保险消费者直接提供各种保险商品的销售和服务。间接营销,也称中介制,是指保险企业通过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中介机构推销保险商品方法。
在保险市场不健全时期,保险企业大都采用直销制进行保险营销。在这种营销方式下,保险企业可有效控制承保风险,保持业务量的稳定。其优势主要体现在:(1)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由于工作的稳定性强又比较熟悉保险业务,因而有利于控制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给保险消费者增加安全感。(2)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直接代表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具有较强的公司特征,从而在客户中树立公司良好的外部形象。(3)如果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完成或超额完成预期任务的情况下,则维持营销系统的成本较低。因为公司员工享有固定的工资和福利,其收入不会因其业务超额完成而大量增大。同时员工的培训费用也少于人员的同类费用。
由于保险服务需要与大量的目标顾客进行长时间的接触,而保险企业所雇用的直销人员总是有限的。因此,从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来看,直销制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1)不利于保险企业争取更多的客户。因为有限的业务人员只能提供有限的服务,同时他们预定的任务较重,无法与所有的客户建立较为密切的关系。因此,许多保户的潜在保险需求无法转化为现实的购买能力,使保险企业失去了很多潜在客户。(2)不利于扩大保险业务的经营范围。由于直销人员有限,他们只能侧重于进行某些大型险种的营销活动,如企业财产保险、团体人员保险的业务,而对于某些极有潜力的业务领域都无暇顾及,如个人寿险、家庭财产保险等业务,导致保险企业对市场需求的变化不能做出充分合理的预测而错失发展良机。(3)不利于发挥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由于在直销方式下业务人员的收入与其业务量不发生必然的联系,当其超额完成预定工作任务后,没有业务提成或提成太少。
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企业仅仅依靠自己的业务人员和分支机构进行保险营销是远远不够的,同时也很不经济。因为无论保险公司的实力有多雄厚,都不能建立—支足以包容整个保险市场的营销队伍,即使可能,庞大的工资支出和业务费用势必提高保险经营成本。因此,在现代保险市场上,保险企业在依靠自身的业务人员进行直接营销的同时,更广泛地利用保险中介人进行间接营销。
自保险问世以来,保险人便随着保险业务发展而发展。如日本损失保险公司的保险人达107万人,约占日本全国人口的1%,是保险公司作业人员的10倍,保险人的保险费收入占全部保险费收入的84%。由此可见,保险人对推动整个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保险制度的优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提高保险企业的供给能力,促进保险商品销售。保险人拓展了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业务空间,弥补了保险企业营业网点少,营销人员不足的状况,从而也就在客观上提高了保险企业的供给能力,方便了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事实证明,我国的保险企业利用保险人在争取分散性保险消费业务方面是十分成功的。(2)有利于提高保险企业的服务质量,增强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保险企业利用保险人分布广泛、人员众多、服务优良等优势,可以弥补自身在保险服务方面的欠缺,全面提高保险企业的服务质量。如保险人与客户联系紧密,容易获得投保人的信任,便于提供投保、交付保险、防灾防损咨询、损失查勘及损失理算等服务。此外,有些保险人还具有自身的特长,如具有某个行业的专业技术,或在某个特定范围内具有良好的业务背景,能够提供一些专业。(3)有利于保险企业迅速建立和健全更为有效的保险信息网络,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各种新的、更为复杂的保险需求不断涌现,保险人在营销过程中,由于接触的客户多,信息灵通,有助于保险企业全面、迅速地了解整个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从而使保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求得发展。
当然,保险人与保险企业之间始终存在着核保与推销之间的冲突。(1)保险人的任务是力求推销更多的保险单,以获取更多的手续费,而保险人的任务则在扩展业务的同时更要注意提高承保质量,显然两者的冲突是难免的。保险人是从保险企业的整体情况来决定个别风险的承保与否,而这正是保险人无法做到的。因此,保险人认为是良好的业务,也有可能被保险公司拒绝承保。(2)保险人单纯为手续费而开展业务的做法,导致保险企业承保质量下降。由于保险人的个人收入与保险费挂钩,个别保险人为了赚得更多的手续费,往往频繁地利用默示权力,有时甚至超越权限去推销保险单,给保险企业带来—些风险极大的问题保单,影响保险人的经营效率和信誉。更为严重的是,公众由于人“软磨硬缠”而对保险业产生逆反心理等弊端,给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埋下了隐患。
保险经纪人一般都具有较高水平的业务素质和保险知识,是识别风险和选择保险方面的专家。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借助保险经纪人能获得最佳的保险服务,即支付的保险费较低而获得的保障较高。保险经纪人由于具有丰富的保险方面的经验,可以帮助投保人及时发现潜在风险,能够提出消除或减少这种风险的各种可能办法,并帮助投保人在保险市场上寻找最合适的保险公司。同时,保险经纪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代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其勺保险人协商保险事宜,办理投保手续,充当保险顾问的角色。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保险经纪人应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负责,有义务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为其委托人安排最佳的保险。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疏忽致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经纪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保险经纪人不依托某家保险公司进行中介活动,因此如果保险经纪人缺乏法律、法规的限制,就可能导致保险经纪人以中介为名,行欺诈之实,提供虚假信息来牟取暴利,使交易者在经济上蒙受损失,扰乱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保险网络营销及其效应分析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保险业中,互联网技术越来越受到重视,通过网络进行保险在西方国家已十分普遍。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今年曾“21世纪保险动向与预测”的报告,该报告预测今后10年,个人险种的37%和企业险种的31%将通过国际互联网络来完成。加利福尼亚的一家网络保险服务公司INSWEB目前提供28家保险商的费率咨询,用户从1997年的66万增加到了1999年的300万;1997年意大利RAS保险公司用微软技术建立一套造价为110万美元的网络保险服务系统,在网上提供最新报价。该公司的月售保单从当初的170套上升到了1999年初的1700套。英国近年建立的“屏幕交易”网址提供7家本国保险商的汽车和旅游保险产品,用户数量每月以7%的速度递增。在国内,随着中国加入WTO,保险业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保险业目前已经进入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近10年来,全国保险费年均增长39.6%。但是在与国际网络保险的成熟程度上尚有差距。保险产品的特性,使其具有网上销售的可操作性,与传统保险营销相比,网络营销作为一种全新的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其明显的独特优势主要表现在:(1)节省开支,降低成本,便于控制营销预算。这是网络营销所具诱惑力的因素之一。据专家调查,通过网络出售保险或提供服务不仅比通过电话或人销售效果更好。而且,由于网站的后期维护成本较低,相对于开设营业点的销售成本和广告成本如房租、佣金、薪资、印刷费、交通费、广告费等都会大幅减少。据计算,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出售保单或提供服务要比传统营销方式节省58%至71%的费用。(2)即时传送和反馈。网络营销的第二个优越性是即时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发送信息的即时性。保险企业利用传统媒介不可避免地要支付一定的时间成本。因为从媒介谈判到发送时间排定直至最后顾客接受必然要有一定的时间跨度。企业网络营销则可以随时利用网络的BBS(电子公告栏)等方式向外发送信息,实现营销信息的即时和更新。从获取顾客反馈方面来看,利用传统媒介,企业不得不花大量时间和费用,通过企业内部的营销管理机构或社会咨询机构来调查和收集有关顾客的反馈信息。而在网络营销中,企业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及企业网络内置的聊天室等方式获得顾客对企业产品和服务的直接即时的反馈,了解市场动态。(3)拓宽了保险业务的时间和空间。互联网的特点使得保险业务可以延伸到全球任何一台上网电脑,实现全天候24小时在线作业,促使保险市场进一步向国际化、全球化方向发展。同时由于上网的人越来越多,对保险企业来说,即使在网上暂时卖不出保险,网络也可以把对保险有初步意向的人,从众多的人流中挖出来。企业能够直接找到和您已经讨论过10分钟、半小时保险的人,使保险卖出去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网络作为一个营销渠道、一种中间人,可以帮助企业完成出售保险过程中的很多环节,并且不受时间、地点、规模的限制。(4)投保人可以主动选择和实现自己的投保意愿,无需消极接受保险中介人的硬性推销,并且可以在多家公司及多种产品中实现多元化的比较和选择;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设置用户调查表、留言薄等得到客户的大量信息,诸如个人偏好、购物方式、消费水平等,从而可为其提供个性化的保险产品组合。
开拓网络营销的空间是保险业今后的一个方向,但是要被大众接受,目前仍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如个人信用制度、电子支付手段、网上交易的法律效力、保险监管等一系列瓶颈的制约。网上销售对保险公司的挑战不仅是把标准化的产品转移到网上销售,而且需要重新设计适应网上销售的业务程序。目前虽然可在网上提供营销资料和申请表格,但剩余的业务程序则不能在网上完成,仍须在实体公司完成。此外,一些风险较大的商业保险产品及较复杂的寿险产品也不能在网上销售。更重要的是,如果消费者寻找信息的动机低落,或者根本不知道网站的存在,网络营销就不会有什么影响力,因此,消费者能否主动点击,进入网站查询信息成为企业网络营销是否成功的先决条件。
三、网络营销和传统营销的整合
保险企业在选择营销渠道时,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是:能否以最小的代价最有效地将保险商品推销出去。以上分析表明,保险的网络营销和传统营销各自具有不可替代的相对优势和缺陷,它们是保险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网络营销代表的是保险企业一种全新的经营理念、一种新颖的营销手段、一种理解客户的交流渠道;它的有效运作是以企业能够引导消费者进入企业的网站为前提,而这一工作不可避免地要由传统营销来完成。因此,网络营销还不能取代传统营销,而只能与传统营销实现整合,才能使企业的整体营销策略获得最大的成功。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案例来具体说明如何实现网络营销和传统营销的整合。
原以亚洲地区为主要业务重心的国泰航空公司,为了扩展美国飞往亚洲的市场,拟举办一个大型抽奖活动,并在各大报纸上刊登了一个赠送百万里行的抽奖广告。与众不同的是,这个广告除了几个斗大的字“奖100万里WIN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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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保险公估人中介市场理赔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细化,保险公估人制度应运而生,我国目前阶段,由于保险公估在保险业界起步最晚,业内对其重视程度和应用情况都较发达国家存在明显差距,在保险业日益市场化和国际化的今天,充分认识保险公估人的经济价值,重视组建高效、专业的保险公估人队伍,实现公估服务自我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公估人产生的背景
保险公估人作为一个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查验、评估及保险事故认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用的机构,是保险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实行专业分工的产物,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市场竞争的加剧促使保险业分工
一方面,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发展规模扩大,技术日趋复杂,客户投保的风险单位越来越大,标的的技术类型越来越高,单个保险人难以为其承保的不同类型标的长期储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险业务发展需要专业的评算、理赔人员;另一方面,随着保险人在市场中的增加,固定资产相对较少而主要依靠人力资源运作的保险公司,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承揽到业务并获利,只有在现有基础上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其最有效的操作手段表现为实现保险分工,分工产生的直接利益将会降低保险人的成本。这一观点早在十八世纪后期经济学家亚当。史密斯就已提出,在他的《国富论》中,曾通过对制针厂的考察指出:即使是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单纯的劳动分工就足以创造出利益。其理论核心是劳动分工提高生产率,进而促进经济增长。
我国的保险业发展也充分证明了这一观点,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时期,超额利润可使市场上全部保险作业由一家保险人包办,而随着市场保险人主体的增加,市场上展业、承保和理赔不得不越来越多地依靠保险人、经纪人和公估人来完成。根据社会分工降低单位成本的理论和实践,保险公估人的产生和发展是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
(二)保险人经营模式的创新呼唤保险公估人
长期以来,国内保险人采取层层上报审批的评估、检查和理赔管理模式,业务开展常常不到位,工作效率低下。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1999年底的调查显示,影响市民购买保险的原因,21%的人认为是“理赔太难,理赔时间太长”,这一技术环节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瓶颈,创新保险人经营模式,启用公估服务成为社会现实需要。
2000年,我国《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颁布,同年,保险公估行在上海出现,保险公估业务暂露头角,使保险人能够实现由传统的评估、检查和理赔管理转向分权限独立的模式,即,由保险公估人接受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委托,对标的进行评估、查勘、鉴定、估损,向保险人提供符合客观实际的公估报告,保险人则依据公估人提供的公估报告进行理赔。公估人制度的透明化,利于保险人业务的市场运作,加速保险展业模式的结构调整,将现在“自营为主,中介为辅”的展业结构逐步过渡到“重要直接业务自营,其他业务中介,强化中介业务管理职能”的展业模式上来。可以认为,公估人是保险人理赔部门理赔职能的市场化延伸,保险公估人与保险人之间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关系,具有独立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整个公估活动期间,保险人无权干涉保险公估人的业务活动,借助第三方-公估人的专业技术和中介地位,保险人能及时获得评估、检查和理赔的合理评算结果。这一操作与世界保险业通行的运作方式相接轨,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保险公估人的资质评价
从本质上讲,保险公估人的存在和发展,源于其鲜明的个性、独特的地位和特有的职能,保险公估人以独立、公平、公正的身份介入保险市场,是准确实施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利益的重要保证。
(一)保险公估人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
保险公估人的市场定位是接受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委托,独立依赖其专业知识、技术能力来处理保前评估、承保中检查和出险后的理赔工作,为众多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专业保险服务的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必需居中间立场,保持公正性、独立性、技术性、中介性、规范性的个性特征。所谓公正性,是指尊重客观事实,不偏向任何当事人;所谓独立性,是指不受任何第三方约束,也不将公估结果强加给任何人;所谓技术性,是指内部从业人员既具有专业技术背景又熟悉保险,业务开展时技术熟练、经验丰富;所谓中介性,是指中介人的活动是接受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而开展的,其业务来源于保险主业务;所谓规范性是建立严格内部规章制度并依法行事。
通过公估人的个,体现出其经济价值,表现为公估人接受委托,处理大量的不同类型的评估、检查、理赔业务,储备使用专业人员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另外,保险公估人通过向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有效降低当事人成本,实现其又一经济性。
(二)在保险市场中,公估人地位独立且超然
保险市场主体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三方构成,保险中介人作为保险市场的一个子系统,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人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活动;保险经纪人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保险经济活动;保险公估人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也可以受托于投保人,但它既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被保险人,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当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发生冲突,尤其是当赔案发生时,对委托事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公估人的组成人员是由一批既知晓保险法、保险理论和实务,又对相关法律、工程技术等知识有着较深程度了解的专家,公估人接受保险人或投保人委托,独立依赖专业知识、技术能力来处理保前评估、承保中检查和出险后理赔工作。
保险公估人完全独立且地位超然,较易被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投保人接受。在保险评估过程中,其客观公正的保费确定方案可以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在理赔过程中,作为第三方的结论具有相当的权威性,有利于减少当事人之间摩擦,从而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合作关系,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市场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一部分。
(三)保险公估人的职能发挥对促进保险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保险公估人介入保险市场,能有效的降低保险商品交易的边际成本,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对保险人、保险市场的健全和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1、能最大限度地规范保险理赔行为
保险理赔是在保险中实现经济补偿的体现,涉及到保险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赔多了,造成“滥赔”,影响保险人自身经济利益;赔少了,形成“惜赔”,则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进而影响到保险人的信誉。目前,国内不同保险人对险种的理赔方式规定不同,规范化、公正化的程度也相差甚远,理赔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管理不严,往往发生人情赔付、通融赔付,甚至以赔谋利、损公肥私。保险公估人的业务开展在较大程度上避免了直观上的滥赔、惜赔,也能有效减少因客观因素影响而产生的多赔、少赔、应赔而不赔、不应赔而赔的现象。
2、利于实现保险人专业化经营
过去,保险人通常采取“大而全”的经营方式,独家一揽子经营保险展业、承保、防灾、定损、理赔、追偿、资金等保险业务,限制了保险人向专业化方向的发展。市场竞争迫使保险人进行经营结构调整,在具体操作上,采取保持机构精简,优化人员结构,调整的结果必然使保险人将越来越多的展业和承保委托给人及经纪人,而将评估、理赔业务交由专业的保险公估人处理,公估人应运而生,运用专业化服务手段,来降低保险人经营成本,而保险人借助第三方服务,节省人力物力,缩短评估、理赔时间,同时又提高公司的信誉,投保人也能积极地接受由第三者参与处理的公正客观,准确及时的评估、理赔结果。
3、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公正现象
由于历史的原因,商检部门一直以来享有损失后的检验权力,官方的评估公司和估价中心在办理业务时,往往以行政手段强制干预保险的定损工作,严重违背保险这一特殊行业固有的技术要求和理赔原则。保险公估人居于非官方的第三方地位接受委托,在保前确定保费率,保险事故发生后,评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及如何赔付,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书,交由保险人负责审查和赔付,其评估、定损服务能有效杜绝一些强制性的不公正现象,更有利于评估、检查、理赔工作的合理性、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4、规范和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实现公估人定损理算,保险人审查赔付的分工格局,突出保险人在新险种开发、核保核赔、防灾防损及保险资金运用等经营管理方向的职能,而将其他环节通过保险人、经纪人、公估人等中介组织的分工合作来承担,补充和完善了我国的保险市场体系,符合国际保险业的要求和习惯,有利于推动我国保险业经营水平的提高和整体市场的发育完善。
三、从严规范,健全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
中外保险业发展表明,一个保险市场的成熟和快速发展离不开保险中介市场的支持,公估人作为中介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严格规范,加强自我约束,充分体现公估人的公正性、独立性、技术性、规范性和中介性特征。
(一)严格保险公估执业人员资格认定
目前,尽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公估人的具体要求存有差异,但对保险公估执业人员资格严格把关已成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良好的职业声誉和较高的职业水准是公估人在行业中立足的基础。为使我国保险公估业能与国际接轨,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就应参照国际惯例,从严把握保险公估人员的从业资格,选拔高素质、品行良好人员执业,然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在现实实践中,可借鉴相关法律,如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保险法中关于律师、注册会计师、保险人资格取得的规定来具体操作。
(二)规范保险公估人市场准入组织形式
在国际上,独立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可以采取个人、法人和合伙制,而我国由于行业自律不严格、个体资金缺乏、保险监管水平较低,采取合伙或个人制皆不切实际,根据现有法律环境,有限责任公司是保险公估人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公估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受《公司法》和《保险法》的规范约束,利于有法可依的协调一些关键性问题,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依法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审批,保监会向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颁发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申请者向主管部门缴足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责任保险,并据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始得开业;公估人内部组织机构应严格按《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设置,形成约束制衡的科学管理模式;其变更、解散也应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三)创设保险公估业的执业担保机制
保险公估人是基于保险人或投保人及其他委托方委托,从事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的,其业务不固定,收入欠稳定,管理上也具有非连续和非周密性,另外,保险公估人从事的业务往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评算稍有过错就可能导致保险人或投保人的重大损失,而其地位超然独立,不属于保险合同中保险当事人任何一方,对造成的损害必须承担独立责任,这就决定建立保险公估人的执业担保机制的必要性。
借鉴我国《保险法》第127条对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执业担保机制的规定,参考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状况,保险公估人执业担保形式应采用缴存保证金或投责任险的方式,具体操作可采取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缴存营业保证金,未经同意不得动用;投保职业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不少于应缴保证金,保险期间不少于经营期;或允许交部分营业保证金,部分投保职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少于应交保证金差额部分,保险期间不少于经营期。执业担保机制的确定,不仅能够起到防范、制约、监督公估人的作用,而且能够达到增强保险公估人执业时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目的。
总之,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业日益国际化和市场化,我国保险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在保险行业中最后出现也是目前最不完善的保险公估人更加存在着如何加快市场化进程的问题,认识公估人的重要性,在实践中完善相关制度是应对保险业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保险公司职能的市场化和保险中介人,叶朝晖,《上海保险》2000、11。
[2]中外保险营销制度比较,郭颂平,《南方金融》2000、12。
[关键词]体育保险;体育产业;体育运动;竞技体育
体育保险,作为保险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了,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已成为体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民的体育活动和体育产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在我国,体育保险刚刚起步。尽管近些年来,在众多的体育赛事中,不乏保险公司的身影,但多为带有赞质的宣传方式,不属于真正的商业体育保险。
体育保险,专指在体育领域中从事的保险活动,其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寿险、财产险、责任险、再保险等。仅从需求方面看,可大致分为两类:一是运动员保险,指为运动员提供的适合专项体育项目及其训练情况的保险,主要是运动员伤残保险;二是体育产业保险,主要为体育赛事参加者的安全保险和体育设施装备及体育场馆保险。从实际经营操作来看,主要有体育赛事保险和体育运动保险。
我国作为体育大国的地位愈来愈突出,每年举行的体育赛事越来越多,全国各地纳人国家体育总局计划的大型体育赛事每年约600场;从事体育运动的人也与日俱增,有近3亿多人次参与体育锻炼,而各级别的专业运动员达8万多人。另外,令人瞩目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将产生保额近3000亿元。这一切将给我国的保险业带来无限商机。但我国体育保险的发展远远落后于体育事业发展的步伐,因此亟需发展我国的体育保险。
一、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历程及其现状
我国体育保险起步比较晚,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有保险公司开始尝试开办体育保险,但正式提出要发展我国的体育保险是在1995年,而直到1998年桑兰事件后,体育保险才受到国人的广泛关注。有关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重要历程见表1。
经过10多年的探索,我国的体育保险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在近几年有不断升温之势,但目前,由于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体育保险的发展存在诸如覆盖面小、保障程度低、险种少等问题。
二、目前制约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需求方面,体育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1.运动员的保险观念比较淡薄。在体育产业发达的西方国家,人们的市场、保险意识很强,很多运动员从小就养成了良好的保险意识,很多选手不惜重金为自己的一条腿、一只手甚至一个手指投下巨额保险,以防不测。如已故巴西著名车手赛纳生前所投保的金额就高达2000万英镑;德国的大舒马赫2002年的投保金额达到8100万美元;当今世界足球明星欧文为其一个脚趾就投保了6000万美元。在2006年的德国世界杯期间,贝克汉姆为了备战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比赛,为自己的腿上了保险,保险金额是惊人的3100万英镑;而欧文在第三场小组赛时右腿十字韧带撕裂,保险公司将为他支付每周10.3万英镑的工资,直到他康复为止。在我国,体育长期以来是“举国体制”,运动员伤、残、病都由国家负责,因此基本上不需要商业保险,运动员也养成了一种“依赖”思想。而随着我国体育产业不断向市场化方向发展,体育组织、运动员都不断变成市场经济中的一员,需要自己为自身的安全保障负责。由于有关体育组织、运动员及广大普通体育健身者风险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因此缺乏主动投保的积极性。
2.购买力薄弱,这是影响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重要经济因素。由于许多体育项目的高风险、高强度性,相应的保险费率也较高,所以对于广大收入水平较低的普通运动员来说,购买体育保险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二)供给方面,体育运动的高难度、高强度、高对抗性和高标准决定了其高风险性,死亡率、伤残率都较高,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来说,赔付率太高,因此都不愿意承保,我国体育保险的供给严重不足
1.缺乏费率厘定的基本依据——相关统计资料。费率的厘定需要根据标的的出险概率、损失程度,依据大数法则来精确地厘定。由于体育项目多种多样,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风险特征,另外,不同的人群,如专业运动员与普通群众之间、不同年龄段的人之间,风险特征也不一样。这里以体操项目为例,不同年龄段、不同性别、不同身体状况的人之间出现意外伤害的概率是不一样的,具体参见表2和表3。
从表2和表3中可以看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男女间的出险概率存在较大的差距;对处于相同年龄段的人群来说,不同的身体状况出险的概率也不一样,对于身体状况很好的运动员来说,从事竞技性质的体操比一般的体操运动的出险概率要大,对于其他情况,身体状况从健康良好、健康、能够改善的、需要提升的到不健康,健康状况依次递减,越差的人的出险概率越大。在这里,表2和表3中所列出的数据只供参考,在实际中还要考虑其他的各种影响出险的因素,如是否有过受伤的记录?是专业运动员还是普通的体育爱好者等情况。
另外,对于不同的体育项目来说,参与人的出险概率也不一样。比如17-20岁的非常健康的男性,从表2中知道其参加体操运动出险的概率是17.84%,而溜冰,出险的概率则为11.9%;同样的女性溜冰出险的概率则为9.52%。
财产险、责任险方面,不同的场馆场地、器械,风险也不一样。因此,需要针对不同的项目、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场馆场地和器械,精确地厘定不同的费率。由于体育保险险种的复杂性,加之我国的体育保险起步比较晚、对之的研究也比较少,体育组织管理体系也还不健全,所以缺乏丰富、详细分类的伤病统计资料,无法准确地厘定出各种保险险种的费率。
2.缺乏相关的技术,尤其是信息、精算技术。风险的核定、费率的厘定、出险后的快速理赔,需要有快速的风险核定技术、庞大而精确的信息支持技术、专业的保险精算技术和快速理赔服务技术。而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还比较欠缺。
以上关键的两点决定了我国体育保险险种极少、费率厘定不准确、条款缺乏灵活性、理赔不及时,不能满足不同体育项目的不同需求。目前主要险种有:运动员伤残和死亡保险、公众责任险、财产险等,其他的国际上较常见的有关重大赛事的保险,如“赛事取消保险”、“电视转播取消保险”、“俱乐部降级保险”、“赞助取消保险”、其他财务风险保险等,在国内还是空白。费率的厘定,主要是在普通的相同险种费率的基础上加成一定比例计算,费率偏高。条款的设计上,主要参照一般的保险条款,无法满足不同人不同项目的需求。理赔手续也较繁杂。
3.缺乏专业的人才。从体育风险的评估、重大赛事的监督和管理、投保后的跟踪服务,到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协助开发新的险种、出险后进行理赔工作等等,都需要既懂体育又懂保险的复合型人才的参与,但在我国,这种既熟悉体育特点、又具有保险专业知识的人才十分匮乏。
4.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完善的有关体育保险的法律法规是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我国的体育保险起步晚,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已有的《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定义细则》、《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试行办法》、《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等,存在如覆盖面小、保障程度低等问题。另外,并没有专门的对体育主办方、组织者、体校学生保险的规定。
三、借鉴国际经验,不断促进我国体育保险的发展
(一)发达国家体育保险的发展状况
1.从供给主体来看,一些国家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他们的保险企业中既有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又有兼营体育保险业务的公司,他们还有比较发达的中介组织——保险经纪人,也有专门的体育保险经纪人,极大地促进了体育保险的发展。
(1)美国。美国已有50多年历史的K&K保险公司、SO-DA体育保险公司,提供各种体育保险;成立于1946年的Saddler&Company公司,在提供体育运动保险和为各种娱乐组织提供保险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在全美50个州都有业务,除了为小型技术企业提供普通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为贸易订约人和建筑承包商提供普通责任险、工人补偿保险,产品责任险之外,还提供各种各样的体育保险产品,如各种球类项目的保险、体操保险、游泳保险、武术保险、体育运动责任险、运动员伤残保险、裁判员保险、带领拉拉队保险、健身教练保险、体育赛事保险、天气保险、体育设备保险及各种俱乐部保险等;成立于1997年的,目前是全球体育保险业的重要首席承保人,在北美、西欧都有业务,其提供多种多样的体育保险产品。
(2)日本。日本共荣火灾保险公司有很好的网球保险,日本富士火灾海上保险提供家庭体育综合保险;日本体育安全协会还设立了一种专门的体育保险——体育安全保险。
(3)澳大利亚。成立于1986年的澳大利亚Sportscover保险公司,现在是世界上最主要的体育保险承保商之一,它拥有覆盖全球的经纪人网络,为体育运动提供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险、财产险等各种相关的保险产品;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已经设立了一个专门对严重的体育意外伤害进行补偿的组织计划——新南威尔士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计划(theNSWScheme),这是一个州政府自愿设立的非盈利的、非强制的保险基金,专门对严重的体育运动意外伤害进行补偿,NSWScheme运作得比较成功。
(4)新西兰。新西兰的体育保险发展得也相对比较好,积极设立国家强制体育保险计划,它具有无过错保险计划的优点。另外,作为健康保健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新西兰意外事故补偿社(NewZealand’sAccidentCompensationCorporation,ACC)对体育运动、交通和工作中的意外伤害进行统计,ACC能十分精确地确定新西兰的体育运动意外伤害发生的成本(如2000年这一成本是NZ$100000000)。
2.从保险对象来看,保障范围十分广泛,不仅覆盖了竞技体育,也扩大至学校体育、群众体育。
3.从保障程度看,不仅有商业体育保险,也有社会体育保险,保险金额高达上千万美元。
4.从保险险种看,险种多种多样,如公共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等各种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重大赛事的保险,财务保险,环境损坏保险等,较好地满足了对体育保险的各种需求。
5.从法律法规看,法律法规对体育保险的职能、保险的对象及对保险经纪人的经营活动范围等方面均做出了严格、详尽的规定;有的对运动员伤残保险、比赛保险、场馆保险等都作了强制性规定,要求每一项比赛的主办者都必须对观众和运动员的安全负责。
(二)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体育保险的对策
1.加强保险宣传,不断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增强人们的保险观念。随着我国体育产业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运动员变成职业运动员,转变成市场中的一员。而由于在体育运动尤其是竞技体育中,风险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保险作为一种较好的风险转移方式,能很好地解决运动员以及教练员、主办方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责任风险。针对目前运动员购买力薄弱的问题,可争取保费的多方筹集,如争取企业赞助,国家和集体都分担一些,运动员自己分担一部分。另外,保险公司也要不断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服务水平,在保险的各个环节尤其是承保之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不断改善自身的行业形象。
2.顺应市场变化,不断进行改革,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力。随着国内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增强,更多的外资保险进入国内市场,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为适应市场的变化,我们要不断进行改革,以提高国内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在税收方面,要降低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率,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率为5%,而国际上保险业的税赋水平大多普遍较低,美国联邦各州适用的营业税率虽然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在2%左右,而欧洲一些国家如英国、西班牙等对保险业更是免征营业税。与国外的营业税税率水平相比,我国保险企业的税赋仍偏重,对于赔付率相对较高的体育保险来说,降低税负将会十分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另外,要实现中资与外资保险公司税收的公平待遇。在费率方面,要不断深入费率的市场化改革,由于体育保险需求的多样性,因此更多情况下,需要为顾客提供量身定做的产品,推行费率的市场化,以促进保险公司间的竞争,不断提高其综合水平。
3.扩大体育保险的覆盖面,提高保险保障程度,同时建立相关的统计资料库。体育保险不仅针对竞技体育领域,也要扩大至学校体育、群众体育,从而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同时也可以更好地收集相关的统计资料。目前我国的体育保险的保险保障程度仍比较低,难以满足投保人的需求,因此需要提高保险保障程度。另外,要尽快建立一个有关中国体育伤病、体育赛事以及其他体育资源的数据统计资料库。
4.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纵观体育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有关体育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有些甚至对一些细节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有关体育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有些地方比较笼统,也没有为运动员和体育赛事上保险的强制规定。随着我国体育产业不断向市场化方向发展,不完善的法律法规会严重阻碍体育保险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尽快完善相关及配套的法律法规,如体育运动法、侵权法和保险法,并对基本的体育运动保险、体育赛事保险做出强制性的规定。
5.细分市场,进行险种创新。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场馆场地的风险特征的多样性和体育项目的多样性决定了体育保险险种的多样性。必须对市场进行细分,提供多样化的险种,以满足市场多样化的需求。我国可以借鉴西方体育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体育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以顾客为中心,不断开发新险种。
6.加快专业人才的培养。我国体育保险发展比较落后的深层次的原因就是缺乏既懂体育运动知识又懂保险知识的资深专业人才。保险是进行风险管理的特殊行业,再加上体育运动的特殊性,这种复合型人才的加盟将会直接促进体育保险险种的开发,这是促进我国体育保险快速发展的关键,因此,可以暂时引进专业的人才,同时加快这种专业人才的培养。
7.加快我国体育保险经纪人行业的发展。在国外,体育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连接保险公司和顾客的重要桥梁,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体育保险经纪行业十分薄弱,只有一家兼营体育保险的中介公司。要加快完善我国体育保险经纪人行业的发展,发挥其在促进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不断向市场化方向发展,而且我国作为体育大国的地位也越来越突出,这一切更加需要大力发展我国的体育保险。目前,我国的体育保险处于消费需求消极与供给缺陷同在的一种局面,提供的大多数体育保险是带有赞质的,这远远满足不了现实的需求,而且这种模式也不是我国未来所要的发展模式,我国需要采用商业化的运做模式。我国的体育保险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以2008年北京奥运为契机,大力发展我国的体育保险,为我国的体育事业提供更强大的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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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1957-),湖北黄陂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风险管理与保险。
摘要:我国财产,责任保险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权制度的不断明晰,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其保费收入与人身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仍然较低。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分销系统所存在的问题是制约我国财产/责任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因。文章通过分析美国财产,责任保险分销系统在实践中的运作与操作,以及背后呈现的重要的经济学原理,揭示我国财产/责任保险分销系统结构调整的必然性。
关键词:美国:财产,责任保险;保险分销系统
中图分类号:F840.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7)11-0050-05 收稿日期:2007-09-07
一、美国保险分销系统的基本结构
美国保险业中的产品分销渠道分为五种类型:(1)大规模营销或直销;(2)员工销售代表;(3)单一保险企业的非员工销售人;(4)多家保险企业的非员工销售人;(5)经纪人。大规模营销方法是不涉及销售中介的方法,如大规模邮寄销售、电视或广播广告促销、以及日益增加的因特网销售等;员工销售代表是由单个保险人直接雇用的专属销售队伍;某个单一保险企业的非员工人,一般是较小的企业或者是与一个单一的保险人签订有详细规定合同的特许人(这种情况类似我国的保险营销员),这类销售人通常称为独家人;非独家销售人是独立的企业,它们与多个保险人签订合同协议并销售他们的产品,这些人通常称为独立人(这类人类似我国的保险专业公司);经纪人也是独立的可以销售多个保险人产品的企业。但是,经纪人与独家人或独立人不同,它们与保险企业没有正式的合同关系,而是作为受托人代表投保人。这种区别意味着经纪人在保险人没有对保单做出明确认可的情况下无法约束保险人提供的保险,而许多独立销售人则可以约束保险人提供的保单。
由于美国人寿保险业和财产,责任保险业曾经是各自单独发展,所以人寿保险业和财产责任保险业的分销系统存在着重大差别。①随着保险企业的重组、保险中介扩大其产品提供的内容、监管和市场力量所发生的变化,使人寿保险和财产,责任保险的中介销售出现了全新范围的整合。然而,在财产,责任保险中,相互竞争的分销系统的市场渗透力仍然存在差别。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人的职能,也在财产/责任保险中存在差别。鉴于其中有些差别对于财产/责任保险分销系统的运用具有经济学和营销学上的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先对美国财产,责任保险分销系统的特征加以分析。
二、美国财产/责任保险分销系统的特征
一般地,保险分销系统的比较研究都是根据对销售队伍的垂直控制程度将各种分销系统分为两种主要类型:即“直接承保”和“独立”。直接承保类包括大规模营销、员工销售人和独家人。独立类包括独立的营销系统和保险经纪人系统。美国财产,责任保险主要通过这两类分销系统进行销售。
(一)美国财产/责任保险分销系统的市场份额Regan和Tennyson曾经深入研究过美国财产/责任保险各分销系统的市场份额,该研究结果充分说明了在财产/责任保险市场上多元化的分销系统各自的角色和发展规律。本文据此对这些角色和规律做一分析。表1表明了1995年美国保险人使用独立、经纪人或直接承保分销模式的市场份额情况。该表显示了这三个主要分销系统在整个财产,责任保险业和选定的各类财产,责任保险业务中的直接保费收入的份额。但是,在各个保险业务中分销系统实现保费的市场份额存在着重大差别。独立企业在商业财产保险业务中占有支配地位,尤其是在商业财产综合险和海洋运输保险中,它们占据了3/4以上的市场份额。经纪人分销商在商业财产保险业务中也达到了其最大的市场渗透率,尤其在综合责任险和海洋运输保险方面最为引人注意。直接承保人公司则在个人保险业务中占有统治地位,它们控制了大约60%的个人汽车和住宅保险市场。
美国各个分销系统在市场份额上表现出的显著差异,可以使我们预期这种市场份额的动态变化(见表1的后三列)。美国独立是财产/责任保险最早的分销模式,并且到目前为止仍然是占支配地位的分销模式。但是,在过去30年,美国财产,责任保险业通过独立销售的市场份额出现了严重的下降。表1后三列说明了这一趋势。该表表明在1980~1997年间,对于主要的财产,责任保险业务,美国直接承保保险人(包括独家、员工和直接营销)在实现保费方面市场份额的变化。在这一时期,独立保险人的市场份额下降了10.1%,这相当于在1997年损失了27.1亿美元的保费收入。表1表明,在个人财产保险,特别在住宅保险中,直接承保企业一般占有最大的市场份额。同时,在一些商业财产保险中,尤其在火灾保险和关联保险业务方面,直接承保企业的市场份额也获得了增长。但是,在这一期间,独立仍然在一些商业财产,责任保险中占据着领先的市场份额,特别在锅炉和机械保险、工人伤病补偿保险以及综合责任保险方面表现的尤为显著。
(二)美国财产/责任的保险/关系在美国,财产,责任保险业不同分销系统中保险人和人关系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哪一方拥有保单的“终止权”或客户资源。在独立和经纪人分销系统中,对顾客资源的所有权自然属于这些“人”。这意味着如果不通过这些人或经纪人。保险企业无法接触客户来重续保单或销售另外的产品。在使用独家合同或员工人的情况下,保险人保留对客户资源的所有权。
独立人的报酬系统往往也不同于紧密型人的报酬系统。独立人(包括经纪人)一般完全依靠佣金获得报酬。佣金费率在不同的保险产品之间有所不同,新保单和续保保单的佣金费率通常相同。保险人还会根据保费总额和保险销售业务的赔付率,向独立人支付“或有利润”。独家人一般也依靠佣金获取报酬。独家人获得的佣金费率通常低于独立人获取的佣金费率,而且续保的佣金费率低于新保单的佣金费率。一般与独立人相比,独家人不大可能获得或有利润。但是,独家人享受其他形式的报酬或公司利益,如参与退休金计划。员工销售人通常除了佣金外,至少可获得部分薪金报酬,而且许多员工销售人完全依靠薪金和分红获得报酬。使用独家人或员工销售人时,保险人所提供的人培训和支持往往多于其使用独立人时所提供的培训和支持。使用独家的保险人通常训练新的人,经过规定的时间后将其转为雇员。这种新人只能在这一规定期间后转为佣金制的独立承销商。使用独家制的保险人比使用独立制的保险人在广告方面投入的更多,后者更多地是依
赖人的营销努力。
在独家或员工制下,客户服务职能,如编制账单和索赔处理等,由保险公司履行。传统上美国的独立人自己为客户提供大多数这种服务。最近,美国使用独立人的保险人开始以更为集中的“客服中心”方式提供这些服务。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许多使用独立的保险人将索赔处理、保费收取、保单发行和沟通职能从人手中转移到保险人控制的服务中心。另一种重组方式是在独立人的组合层面而不是在单个人的层面上提供客户服务职能。在保险人提供客户服务中心的模式下,独立人的佣金报酬会被减少以反映其服务活动的减少。在人提供客户服务中心的模式下,每个人向该中心付费用以支持该中心的运转。
三、美国财产/责任保险直接承保与独立的效率和服务
美国学者通过对数以百计的财产/责任保险企业或保险集团的实证分析,得到的基本结论是:(1)无论从总体上看,还是单独从汽车实质损坏保险来看,直接承保人的平均成本都比较低;有些美国学者估计“直接承保制”保险人的费用率比“独立制”保险人的费用率大约低11%。这些研究还发现,直接承保人的成本优势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明显的下降。(2)直接承保人的成本优势在不同的保险业务中存在着重大差别。在住宅和商业财产综合险中,直接承保人的费用率远远低于独立人的费用率,但在所考察的其他保险业务(个人汽车责任险、个人汽车实质损坏险、工人伤病补偿险以及综合责任险)中,并不存在这种情况。但从所有保险业务整体上看,直接承保人的费用率低得多。(3)直接承保分销系统和独立分销系统之间在利润效率上没有差别。这一研究结论指出产品或服务差别是不同分销系统共存的基础,从而推定这种差别表现在成本方面而不是利润方面。(4)关于两种分销系统提供的服务孰优孰劣,美国学者从投诉率的研究发现,消费者对独立制的投诉率比直接承保制投诉率低,这证明了独立制的消费者获得了更大的满足程度,独立人主要在保险项目评价和理赔方面服务质量表现优良。在个人保险业务方面,由于其不属并服务敏感型业务,所以独立人在该保险业务领域中并没有被发现具有服务优势。(5)保险业中低成本和高成本分销系统的共存可以只是一种短期现象,或者也可以是一种长期均衡。如前所述,独立制在保险业中是最早的分销系统,而直接承保则是后来发展起来的分销系统。因此,独立制所表现出的效率可能是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暂时阶段。另一种情况则是,尽管独立制的成本较高,但是可能存在使独立制成为对企业和消费者是最优的各种条件。在这些情况中,独立制将在长期均衡中继续存在。
四、美国直接承保制和独立制共存的经济学分析及启示
分销系统是整个市场营销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如上文所述,国际上在研究保险分销系统的结构时,一般将保险业的分销系统或者分销渠道分为直接承保渠道和独立渠道。尽管美国这个“保险领导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表明直接承保分销系统的成本效率优于独立分销系统的成本效率,但美国财产,责任保险分销系统中“直接承保”和“独立”、“各领”的“事实”,却揭示了财产/责任保险分销系统在实践运用中背后呈现的一些重要的经济学原理或规律,这是我国财产/责任保险在分销系统调整结构时应该汲取的重要启示:
(一)保险业的价值链原理从理论上看,对保险人来说,保险企业可以被看成是保险产品的上游供给商;保险人在保险产品中增加某些价值,然后在零售市场上销售保险产品。即保险公司应该将专业公司(即独立人)和经纪人看成是保险价值链上重要的一环,他们在客户风险管理和保险需求引导、保险项目评价与推介、保险产品价值有效实现、损失控制和理赔服务上所做的工作,都是对保险价值增值的贡献。保险公司和专业公司实际上是这条价值链中专业化分工不同的两个角色而已。
(二)投资效率原理根据这一原理,生产性资产的所有权必须交给其投资能最大限度影响这些资产价值的一方,这就是效率的要求;因为所有权会强化投资的动机。在保险销售中的关键生产性资源就是客户资源,因此,客户资源的所有权最好分配给其投资对客户资源价值最重要的一方(保险人或人)。当客户资源的规模对盈利性具有特别重要的决定性作用时,保险企业最好控制该资源的所有权,因而保险人的品牌投资变的非常重要。当客户的持久性对盈利性具有决定性意义时,人最好控制客户资源的所有权,因而人的服务就非常重要。这一原理意味着,当人的服务比保险人的盈利性相对重要时,将使用独立制这一分销系统。这一理论同样认为独立制在商业保险中很普遍(如果人的服务在形成这些业务的客户资源方面很重要),而且独立人获得的佣金较高(因为其在形成客户资源方面做出了努力)。
(三)职能动机补偿原理独立制向人提供了使他们在风险选择和分类方面发挥作用的较强动机。在独立制和直接承保制之间的动机之所以有差别,是因为独立人可以通过将“有利可图的风险”转移到其他保险企业而从中分享剩余利润。没有这种机制的紧密型人必须直接从其风险评估的作用中得到补偿,即使这种作用不会导致其获得较高的利润。根据这一理论,由于利润分享和保险人之间的佣金竞争,保险人对独立制补偿的总成本将会较高。但是,对独立人的信息收集作用进行补偿的边际成本则较低。因此,只有独立人提供的主观信息对承保的利润很重要时,独立制才比较有效率;而且当风险暴露相对异质,因而很困难用标准工具对风险进行分类时,直接承保人的市场效率较低。当利用可验证的信息和标准化的分类精算可以将投保人予以清楚分类时,直接承保制将由于其较低的成本而具有优先的地位。
(四)交易成本原理交易成本理论假设,当市场交易的成本很高时,企业内部的整合功能就变得较为重要。因此,当所有制形式与分销系统之间的关系和特定的广告投资很重要时,保险企业和人的整合(直接承保)就比较合适;而当保险产品复杂或环境不确定时,保险企业与人不整合(独立制)就具有优势。由于在市场交换条件下存在潜在的事前和事后机会主义,所以对这种关系和特定投资的需要就有利于保险人和人的整合。从该理论可以预测,当产品复杂因而非常需要人调节保险人/消费者的冲突以及需要人参与风险评估时,保险人就愿意采用独立制。由于人在保险人之间具有较大的分散风险的能力从而降低了人因风险承担而要求的补偿,所以独立制在不确定环境下更为有利。
(五)保险人和消费者之间动机的潜在冲突与监督原理这一原理认为,由于独立人拥有客户
资源并多个保险人,所以应该在监督和防止保险人的机会行为方面具有较高的效率。因此,当人对保险人的监督对消费者至关重要时,则应该使用独立人。因为保单持有人在相互保险的组织形式中是这种企业的最终所有人,所以根据保单持有人的利益,股份制保险人可能需要被更多的监督。因此,该理论预言保险企业所有制的形式和分销系统之间有这样一种关系,即股份制保险人应该使用独立制分销系统,而相互保险人则应该使用直接承保分销系统。
(六)搜寻成本原理按照这一原理,搜寻有关保险价格和产品的信息是保险购买过程的一部分,并且消费者在直接承保和独立制两个分销系统之间如何搜寻信息存在着差别。在直接承保的情况下,消费者为了获得价格和产品信息,必须接触每一个保险人。在独立制情况下,人可以充当消费者和多个保险人之间的中介。在搜寻过程中的这种差别,是具有不同特征的保险企业和消费者选择不同分销系统的一种原理。因为在消费者之间存在着风险特征的差别以及在保险人之间存在着产品差别,独立人作为中介人有利于促成这些交易。一般,风险选择成本高的保险企业和搜寻成本高的消费者会选择使用独立制。
以上重要原理说明,在美国财产,责任保险分销系统中,直接承保制和独立制的、“平分秋色”,并非历史的“偶然累积”,而是具有历史发展和内在经济规律的“必然性”。故我国的财产,责任保险业对这种“必然性”应该有清醒和长远的认识。
[关键词]保险公司,监管体制,发展趋势
一、我国保险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对象不完全
1.投保人质量参差不齐
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有相当部分的投保人是用别人的钱来投保,风险和权利主要由别人来承担和享受,他们没有实现消费者剩余最大化的愿望,投保的主要目的是在投保行为中为自己谋利。其中很大一部分投保人是企业,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这些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不是看该保险公司是否经营比较稳健、信誉较好、服务质量高或者价格低,而是把保险公司给他的回扣作为一个衡量标准。
2.部分保险人产权依然不明晰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府垄断的经营模式逐渐被打破,我国保险公司产权的状况已经得到改善。合资保险公司和民营保险公司的兴起,使保险公司产权更加商业化和市场化。部分保险公司上市,标志着保险企业产权市场自由交易的趋势。但在保险市场中,政府的市场参与程度仍较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产权边界模糊。这种情况造成在其经营上不但要追求微观盈利的目标,还要满足政府的偏好。同时由于产权不清晰引起的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保险企业不顾企业长期发展,追求企业短期指标。
(二)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1.保险价格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国内非寿险市场已经实行费率市场化,保险公司有了更多自。除法定保险产品和涉及多方利益的保险产品(如投连险等)需要保监会特别审批外,很多保险产品只需要向保监会报备即可。这也就意味着,在差异化竞争环境下,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能自主定价,进而自主针对市场需求开发出适合的险种,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放开对费率的统一管制。费率还未能完全真正反应市场供求关系。首先,它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险公司经营的灵活性,使保险公司不能根据风险单位的划分来对不同风险单位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和不同程度的风险保障,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采取违规经营方式来变相适应市场供求的变化。其次,保险公司很难对最终效益负责,微观主体缺乏激励约束机制。费率管制使保险公司不重视自己产品的价格、承保质量,因为经营亏损是政府定价的结果。再次,费率管制扼杀了保险经纪人的中介作用。保险经纪人能发展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他能为客户设计保险条款和费率。在费率管制情况下,保险经纪人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2.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投保人购买保险,其目的是购买风险的安全保障,所以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基础是保险公司的信用。而保险公司由于其信用的连续性和流量的特点,使其风险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事实上,由于投保人缺乏专门知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不可能作全面了解。因此保险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是一种必然。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财务质量、风险管理、发展前途等真实情况很难让投保人所了解。
3.保险中介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近年来,保险市场中介机构迅速成长,截至2006年3月,在处于经营状态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中,保险机构1349家,保险经纪机构275家,保险公估机构225家,分别占73%、15%和12%.到2006年3月底,全国共有外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6家。保险中介迅速发展说明多元化的中介市场已经逐步形成。
尽管如此,保险中介机构依然存在一系列问题。首先,部分保险中介的经营行为不规范。如有的保险中介机构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经营、私自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与非法机构发生业务;其次,保险中介的内控薄弱。如财务业务管理不规范,长期不建立业务档案和专门账簿,不及时报送监管报表或提供虚假数据,经营情况严重失真;第三,部分保险中介的法制意识不强。如虚构业务或虚开中介发票,协助保险公司或投保单位违规套取资金等。
除此之外,与保险业成熟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中介市场还略显稚嫩,尤其是保险公估机构需要继续发展壮大。我国目前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如果发展得不够好的话,很可能会成为保险信息传导机制缺陷的隐患。在保险中介人中,保险人是最先发展起来的,但一些保险公司对兼职人资格、条件不加审核,业务管理不严,使他们发生吃单、埋单等扭曲行为;个人人持证上岗制度执行不力;保险人素质不高等问题也普遍存在。
二、西方国家监管模式发展新趋势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西方世界,凯恩斯主义由盛而衰,新自由主义却颇为得势。受此思潮的影响,保险业也呈现自由化思潮。与此同时,西方保险实践为这种思潮的盛行提供了现实条件:首先,保险市场日益成熟。提供各类保险服务的市场主体齐备,西方保险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保险人、再保险人和作为保险人和客户之间桥梁的各类保险中介人。保险市场已形成较为严密的监管法律体系。信息化程度较高;消费者保险意识和产品鉴赏能力较强。其次,保险业对外扩张。西方保险市场已经达到或渡过了各自的全盘状态,由于资本过剩及承保能力过剩,西方发达国家保险商不断寻求资本和业务扩张的发展出路,向一些新兴的市场输出保险商品。成熟的保险市场为保险市场自由化、一体化提供了条件,也促使保险监管方式进行调整。受世界经济自由化和一体化趋势影响和带动,近年在西方保险市场呈现了放宽监管的趋势。
(一)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逐步从市场行为监管转向偿付能力监管。保险监管机构通过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有效监管,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提醒偿付能力不够充分的保险公司采取积极而有效的措施,以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英国于1982年颁布了新的《保险公司法》,强调了偿付能力监管问题,并规定经营不同业务的保险公司有不同的偿付能力额度;美国的NAIC于1994年提出了以风险资本为基础(RBC)的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并制定了一套量化监管指标;日本于1996年颁布了《新保险业法》,明确将保险监管工作重点由市场准人的严格审批转向对保险人偿付能力的管理,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二)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机构监管是指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不同监管机构拥有各自监管职责范围,无权干预其它类别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功能性监管是指一个给定的金融活动由同一个监管者进行监管,无论这个活动由谁从事。功能监管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大大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在金融混业经营越来越流行的今天,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传统业务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传统的机构监管变得越来越不适应,因此,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已是现实的客观要求。
(三)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
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全球金融业务日益向混业经营方向转变,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保险监管模式也日益朝着混业监管的方向演变。主要表现为集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监管于一体,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放宽对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管制,支持保险企业上市和兼并,推动金融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英国已经通过改革,建立起了统一的监管框架,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控股公司统一由金融监管局的一个集团公司部监管;而对于单一保险公司,则仍然由保险监管部监管。日本一直维持原有的统一监管结构,只是成立新的金融监督厅行使统一监管职能。
(四)从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
西方现代保险监管模式诞生时便选择了严格的保险监管模式,并一直向强化的方向发展。但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保险监管模式出现了逆转,保险监管模式逐步由严格向宽松转化。其原因是,传统的严格监管是以稳定性作为保险监管的惟一目标,但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不断深入,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三者的行业边界逐步淡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西方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监管不止仅有稳定性目标,单一的稳定性目标转为多维目标,即稳定性目标、效率目标和扩张性目标。于是,西方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就必然放松保险管制。
(五)保险信息公开化
各国保险监管机构普遍建立了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信息,以便于社会各单位和个人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日本通过立法确认了保险业“经营信息公开”原则,还通过《经营信息公开标准》和每年需修改补充的《经营信息公开纲要模式》量化了保险公司的公开时间、公开方式和公开内容。英美等国正在酝酿一系列完善电子商务的立法,也为健全保险信息网打下基础。
(六)保险监管法制化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监管也注定应依法监管。当前,世界各国都有保险监管法规,通过法规对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这些法规还要求,因为保险监管机构错误的监管行为给被监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后,必须依法进行赔偿。
三、完善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对策
(一)彻底明晰保险公司产权
产权边界清晰是企业利润最大化行为规范的基石。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企业产权清晰,因而他们为利润最大化目标所驱动,一般不采取不负责任的经营政策,他们建立起规避风险、保证保险公司收益的机制,遵循稳妥配置及处置资产的准则,确保公司长期正常运营。通过近几年的改革,我国保险公司产权的状况已经得到改善。合资保险公司和民营保险公司的兴起,正是保险公司产权商业化市场化的标志。部分保险公司纷纷上市,更是保险企业产权市场自由交易的趋势。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对传统保险公司的产权结构进行改革,彻底明晰公司与国家产权边界,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微观主体企业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保险市场有序发展,才能使保险监管建立起规范的易于监管的微观主体。
(二)进一步放开保险费率管制
目前国内非寿险市场已经开始实行费率市场化,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对保险产品价格确定有了更多自。在这基础上,应该进一步赋予保险公司更大范围的费率厘定和修正及调整权力,使费率在一定范围和幅度下市场化,使保险公司作出切合实际的费率水平,反映市场需求状况,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保险各方利益最大化。
(三)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障公司经营安全和投保人合法权益的最重要因素,它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监管的核心。最近几十年,保险业飞速发展,保险公司经营多样化策略、激烈的竞争、以及保险业为弥补承保业务的亏损而进入高风险领域投资,大大增加了保险业的风险程度,许多保险公司变得没有偿付能力。为此,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随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等法规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迈出实质性步伐。在这基础上,应该继续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的发展,一是建立更高层次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掌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情况;二是要进一步细化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动态、量化监管;三是参照西方经验,继续完善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跟踪系统,重点对大保险公司进行跟踪监管。
在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机制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市场行为监管机制。行为监管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基础,完全放弃市场行为监管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我国恢复保险业才二十多年,保险市场结构垄断程度相当高,保险市场的寡头垄断特征明显。另外,我国保险市场信息阻隔,信息不对称现象依然存在,信息失真和财务信息失真,既误导消费者,也妨碍保险监管机构的正确决策。这些情况表明,我国现在完全放弃市场行为监管转向偿付能力监管还缺乏必要的微观基础,必须完善对市场行为的监管。
(四)完善信息传导机制
透明度是保障消费者的最佳途径。消费者只有通过高透明度的保险业运作,清晰其权利责任,才可做出理性决定。而保险中介市场是信息传导的重要载体。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促进中介市场的发展,特别要强调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保险行业协会等的重要性,充分发挥这些中间机构在保险市场的信息传导中的作用。
目前已有调整保险中介机构的一些法规,但还需要进一步出台配套的法规,使之更规范更完整。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农村营销员资格管理制度改革。另外,要坚持市场化的准人和退出机制,认真细致把好专业中介机构的行政审批关。最后,要继续开展保险中介专项检查,规范中介市场秩序。
除了完善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外,还要建立健全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各类保险损失和赔款数据,供承保人制定费率;审查保险公司报表,评估保险公司的信用,以确保保险信息畅通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