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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贬值, 投资
Abstract: often hear for the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system to the discussion of the hottest, is capture puts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income is too low; A large number of idle money deposited in the bank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the fund had not been fully use up, falling currency. Is this really the case? If some places really appeared such problems, and how to solve? In this paper, this will do some study.
Keywords: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depreciation, the investment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制定的一项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是一种通过“低存低贷”形式,实现资金互助的住房保障制度。所谓“低存低贷” ,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后,获得比较低的存款收益;同时,如果需要借贷住房公积金资金时,贷款利率也比较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收益率,通常是3个月期定期存款的利率,这是国家(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由此可知,缴存者获得的资金收益,是不与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作资金的收益情况相挂钩的。
一、何谓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贬值
通常认为的货币贬值(depreciation of a currency),指该单位货币的价值下降。当一国货币相对外币价格下降时,称该货币发生贬值。货币贬值即指货币购买力下降等,那么何谓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贬值呢?
各地管理中心运作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收入,扣除各项合理的成本支出和风险准备金后,应全部上缴财政,用于当地的廉租房建设。由此可见,各地管理中心运作好资金、提高资金收益,就可以为当地廉租房建设提供更多的资金保证,也就是对住房保障制度做出了贡献。因此,各地管理中心是有义务将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好,以提高资金收益的。如果管理中心有大量的资金闲置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能取得较高的资金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说是发生了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贬值。
二、住房公积金资金贬值的原因
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过程是一系列资金的流动过程。资金的归集缴存、缴存人的使用提取和销户提取、贷款发放、贷款回收,形成了住房公积金的主要业务流。资金管理工作就是围绕住房公积金的核心业务,来保障资金的安全、流动、收益。表面看来资金管理的收益性要求,是最切中资金贬值问题,其实资金管理的意义是必须在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来提高资金收益的。如果不考虑这个基本前提,那么住房公积金就不再是政策性住房保障基金,而是风险投资基金了。解决住房公积金资金贬值问题,必须深入分析当前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制度的独特性才行。
(一)出现住房公积金资金沉淀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政策与市场的影响很大,资金使用需求变化过大,管理中心为保障缴存人正常合理的业务需求,必须备足资金。虽然管理中心一般都会在年初就做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而且每期都有专人精细测算资金流量,但通常对于每期可能需要使用的资金,还是无法达到精确的预测,主要有以下原因:
1、流入资金的不确定
住房公积金运转中主要的流入资金是归集缴存和贷款回收的资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规定,应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是根据个人上一年的工资总额来确定下一年度的缴存基数,因为每个人的年收入往往都会发生变化,所以即使年应缴的总人数不变,年应缴的总金额也会发生变化的。
虽说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变化等因素影响,必然会改变一些企业的经营状况,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程度也会发生变化。
再者,每一个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也会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和市场利率变化等因素,确定自己何时提前归还何量的借贷资金。
2、流出资金的不确定
住房公积金运转中主要的流出资金是提取和发放贷款的资金。住房公积金的只有使用渠道(购房提取和贷款)是与住房市场变化密切相关的。现今的房地产市场已经就是一个非常复杂、难以预测的市场了;再加上申请贷款者确定贷款额时,考虑的因素也非常复杂,这样一来每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根本难以准确预测。
即使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提取的金额相对是确定的(不可能超过其缴存总额),但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准确时间,也是不好预料的。
3、其他综合性及可能性影响
国家(人民银行)对银行利率(包括住房公积金)调整之后,影响管理中心的贷款利息收入、向缴存人付利息的支出。
管理中心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适时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需要及自有资金状况,对各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贷款进行调整,这对于资金总量变化也会产生不确定的影响。
(二)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保值增值渠道困局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政策性资金,在缴存人有符合规定的合理需求时,必须保障资金的足额和及时供给。所以,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非常高。既要有高流动又要有高收益,目前资本市场提供的主要投资工具,对住房公积金资金参与的情况分析如下:
1、股票市场投资。股票市场虽具有高流动性特点,但同时更是个高风险市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管理要求。即使目前股票一级市场投资风险很小,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规定也早已明令禁止住房公积金入市了。曾经还有些管理中心与证券公司,相互勾结违规操作,造成了实际的资金损失。目前住房公积金参与股票市场投资,无法实现资金有效监管和一些地方管理中心操盘水平有限等原因,目前住房公积金资金绝不可考虑进入股市投资。
2、债券投资。如果选择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这三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是有绝对保障的,通过一些合法的市场运作,可以取得相对较高的收益率。但如果仅仅是一级市场投资,流动性基本就无法保障了,因为债券市场良好的资金流动性,主要的是通过二级市场来兑现。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前言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具有中国城镇住房特色的住房保障制度,有效的形成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筹资机构。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可以降低城镇居民职工贷款买房的还款负担,同时还可集结一部分稳定的住房资金用于加快城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住房公积金以其保障性、互、强制性、工资性和长期性的特点成为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最重要形式。其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又是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改善职工居住水平的最主要方式。但是,目前住房公积金在贷款方面还暴露出如分配不公、个人使用渠道单一、手续繁琐等问题亟待解决。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存在的问题
(一)覆盖面低,分配上存在不公。公积金是作为政策性的低息贷款,但是由于公积金是基于工作就业的职工,而目前低收入群体的主体困难企业的职工及相当一部分下岗职工、没有“单位”的城市居民和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就无法参加公积金,从而违背了实行公积金的出发点。并且由于公积金贷款条件比较严格,同时房价飞涨,很多低收入者因为承受能力的制约而难以通过该渠道获取融资购房,所以这部分人群缴存的公积金没有发挥作用,只能到退休时全额领取,而相对的低存低贷款政策实际上是让低收入家庭蒙受了利息损失。此外,公积金只能用于房屋购买而不能用于房屋租赁,从而导致一部分只能依靠租房的家庭不能享受公积金这一优惠政策。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政策性的住房金融制度,必须尽可能地扩大其覆盖率,更好地为低收入家庭服务。
(二)使用效率不高,大量资金闲置。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目的原本是提供给职工用于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有住房,但是当前却存在大量公积金闲置或者投向国债,使得公积金的优势未能充分得到发挥。以重庆为例,2009年重庆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达到77.17亿元,其中贷款金额26.99亿元,占同期归集金额的34.97%,比上年的49.85%下降了14.88个百分点,进一步说明了公积金贷款比例较低。其原因主要是基于资金的安全性要求较高,支取条件严格,提取数额受到限制。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场竞争意识不强,市场推广力度较弱也是导致贷款比例偏低的原因。
(三)商业银行缺乏积极性。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只能以委托方式委托商业银行来办理。就受委托银行而言,如果购房者选择的是商业银行贷款则产生的利息全部归受委托银行所有,若购房者选择的是公积金贷款则银行只能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受委托银行受自身利益的驱动往往对公积金贷款客户采取一些消极拖办和误导手段,使得公积金贷款在申请和办理过程中等待时间过长,降低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高效性和便捷性。虽然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在15日之内给客户能否贷款的答复,但是由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公司、受委托银行不能实现合署办公,借款人需向每个部门提供相同的材料,顺利办完一切手续最少也需要一个月的时间,而不管是开发商还是购房者,贷款资金的快速到位才是关键。甚至很多商业银行在发放开发贷款时要求开发企业从本行发放个人贷款,也有不少开发商实行商业贷款时给予购房者一定的折扣优惠或者先贷商业贷款再转公积金贷款等方式,这样会额外支出很多相关费用,使得不少准备选择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不得不选择商业贷款。
(四)担保费用较高。公积金贷款担保是指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担保公司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并提供连带偿还责任的保证担保行为,其目的是减少贷款风险,保证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而目前大多数地方的担保公司均是当地住房管理中心指定的,属于垄断经营地位,同时担保费对一些低收入家庭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使得住房公积金原本给贷款者带来的利率优惠在无形中被担保费抵消了一部分。以重庆市为例,如果贷款年限为1~10年(含10年),每年需要缴纳的担保服务费按担保额的0.5‰收取;10年以上担保服务费按担保额的0.4‰收取,担保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担保服务费计算公式为:
1、贷款年限为1~10年(含10年)
担保费=担保额×0.5‰×贷款年限
例如:王小姐买了一套房子,通过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贷款公积金20万元,贷款年限为10年,公司收取担保费为200000×10×0.5‰=1000(元)
2、贷款年限为10年以上
担保费=担保额×0.5‰×10年+担保额×0.4‰×(贷款年限-10)
例如:王小姐买了一套房子,通过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贷款公积金20万元,贷款年限为20年,公司收取担保费为200000×0.5‰×10+200000×0.4‰×(20-10)=1800(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得出,每年需要支付给担保公司的费用无疑抵消了一部分因为公积金贷款而享受的利息优惠,加重了贷款者的还款负担。
(五)各个地区公积金个贷率差距悬殊。公积金与银行存款有一定的可比性,归集资金不能全部贷出,必须要保证足够的余额也就是流动性来应付存款人未来的提现要求,否则满足贷款要求的购房者贷不到款,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拿不到钱,一旦无法应对支付要求就会出现信誉破产危机。从全国来看,2009年个贷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余额的比例)为56.39%,但地区分布十分不平衡,一些内陆中部地区,如河北省2009年个贷率为43%,但是也有不少地区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的资金链实际是处于十分紧张的状况,比如江苏常州市2009年个贷率为96.30%,市区该比例更是高达98.88%,这么高的公积金贷款率意味着资金流向很可能入不敷出,将使得当地公积金面临着较大的支付风险。如何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满足公积金缴存人不断增加的贷款需求,将成为各地区尤其是资金使用率高的地区公积金贷款运作中的主要困难。
二、解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的建议及对策
(一)加强公积金管理,严格缴存比例。因为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不计入个人收入范围,个人缴存部分又免交个人所得税,故一些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和行业垄断企业将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断提高,这实际上是既增加了职工福利又规避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故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切实履行起职责,尽快按照要求规范缴存基数,规定公积金缴存上限,坚决杜绝擅自扩大缴存基数或超比例缴存,避免公积金成为缴存单位工资外发放薪金补贴和避税的渠道;同时对一些已经拥有个人住房的高收入者申请公积金购买第二套房产时应付出一些额外成本,比如征收利息所得税、使用较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等。
(二)简化贷款手续,取缔各种限制条件。由于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凭借政府政令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全额事业单位。在这种体制下,资金中心和银行之间的工作不能很好协调起来,双方根据各自的职责、利益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互相设置壁垒,极大地影响了贷款效率。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建立个人住房贷款各个环节的联合办公制度,实行一条龙服务,提高贷款工作效率,进一步简化贷款程序,降低使用门槛,努力降低个人贷款的担保、评估、公证、保险、抵押登记等各种费用,减轻职工负担,真正发挥公积金作为政策性贷款的优势。
(三)创新公积金使用方法。公积金的创新使用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第一,考虑到一些低收入家庭面对当今高昂的房价无力承担,而公积金的使用规定只能用于房屋购买、自建和维修,而不能用于租房,故开辟申请租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可以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支持力度;第二,可以允许职工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允许购房职工以直系亲属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公积金使用率,体现住房公积金互的特点;第三,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模式最初是借鉴了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雇员缴交的公积金平时可用于购房和支付雇员本人以及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可以效仿新加坡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列入可以办理非销户提取的范围,如一位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市民,如果他的爱人患上了癌症,当他无钱交付医药费时可以经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入院通知单、缴费通知单等材料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急用,这样不仅能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更体现了公积金制度对于保障民生人性化的一面。
(四)实行全国联网,统筹运用资金。力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均衡,实行区域内外融通,改变目前地域分割现状,由使用资金不足的地区向使用率低、资金充足的地区申请融资合作,由资金充足地区向资金不足地区的缴存职工发放公积金异地贷款,建立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从根本上解决流动性均衡问题。如陕西省从今年3月25日起11个市(区)就已经开始施行住房公积金在省内通贷的规定。
(五)规范住房置业担保制度。进一步规范住房置业担保制度,打破垄断,向市场开放,同时可采用多种形式的担保,如抵押、质押、保证等形式。
三、结束语
建立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充分发挥公积金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问题,本文从多个角度分析了目前我国公积金个人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如何提高公积金贷款率、创新使用方法、统筹运用资金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让公积金贷款更好地服务于职工购房,为人们提供更为科学、实惠的住房保障系统。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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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高翔.浅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风险防范[J].住房制度改革,2004.16.2.
[5]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甘肃金融,2009.12.12.
一、进城务工人员缴存公积金现状与问题
(一)目前现状及问题
我国由于长期实行城镇人口和农村户口的二元户籍制度,绝大部分进城务工人员也未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这给他们在城市的工作和生活增添许多困难。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进城务工人员毋庸置疑是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理所应当是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享受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政策的主体。但目前的实际情况却是这部分群体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极其低(在沿海发达地区相对高些,内陆地区则是微乎其微),目前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难点、重点—扩面工作也是主要针对这部分职工而言的。进城务工人员所在企业出于成本、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大等因素的考虑,同时有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绝大多数企业没有也不打算为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而进城务工人员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上也是一个空白地带,发达地区进行的探索也仅仅局限于城务工人员辞职后提取或提取租房等,用途较单一。另外,通货膨胀、自身工资仅够生活费等因素也让进城务工人员不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公积金行政执法方面:进城务工人员所在单位不按规定缴存公积金
1.《条例》中规定的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应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但是,目前各地区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外,很大一部分进城务工人员所在私营企业未缴公积金。虽然在一些大城市的公积金覆盖率在90%以上,但全国仍有相当一部分省市的公积金覆盖率不到50%,还有不小数量的职工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尚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2.虽然《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在实际工作中,对破厂改制企业续缴公积金及新建立的企业及私营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工作较难落实且难于执行。
3.《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及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相当数量的单位总是以这样或那样的借口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使职工的权益受到损害,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于没有行政执法权。
二、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的影响因素
(一)政策认识不够
进城务工人员所在的企业性质大部分是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其负责人难以接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尚处于资本积累阶段,大部分民的负责人过分看中自己资金的增长,缺乏足够的社会责任感,总觉得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可有可无,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决定权在企业,甚至把住房公积金宣传误认为“保险推销”,没有充分认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二)规模、效益和人员流动性大,给住房公积金管理带来很大麻烦
企业规模大小和效益好坏及人员流动性大也是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因素。一般来说,上规模的企业重视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注重企业形象,企业对职工有一定的依存度,对职工关爱度相对较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相对小规模企业来说较为容易。同样,效益较好人员流动性小的企业比效益较差、人员流动大的企业较为容易。
(三)管理制度的欠缺及用工性质,影响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性
进城务工人员是城镇民营企业的主力军,在民营企业里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进城务工人员工绝大数在农村有宅基地,对在城里购买商品房缺乏欲望,尤其是从贫困山区来的务工人员更是觉得买房遥不可及。因而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足够的关注,对这项政策的优越性无动于衷。同时,这些员工收入普遍较低,要从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来交纳住房公积金,也缺乏原动力,难以为之。加之这些员工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缺乏了解,担心政策不能兑现,“落袋为安”的心态较为普遍。此外,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针对职工在农村购房、建房的提取、贷款等方面有诸多的限制,手续较为繁琐,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落实。
(四)工资形式和水平及工资变动性大
不同行业和岗位构成了不同的工资确定方式和工资水平,有小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由单位和职工各承担50%,对那些工资水平较低、以维持眼前的基本生活为主的职工来说,不愿拿出一块工资收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预期收入,他们宁可不要单位缴存的部分,以增加现实可支配收入。
另外,民营企业薪资分配灵活,束缚较少,随意性大,许多企业缺乏甚至根本没有规范性管理,导致工资变动较大,即使是同一名员工,每个月、每个阶段因其表现或业绩不同,薪资数也有明显差别。没有一个相对固定的工资收入作为工资基数,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难以确定。
(五)保障体系
从法律角度,住房公积金“一金”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这“五险”都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五险”被写进劳动合同文本,对企业征缴具有强制性,“一金”和“五险”不同的征缴方式使住房公积金缴存力度不足。
三、进城务工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进城务工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困难很多,但我们从发展的眼光来看,这项工作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与我国的国情相符。
(一)进城务工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使职工的利益有了法律保护。
(二)进城务工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广大职工的迫切需要
广大进城务工人员是积极赞成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开发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推行,农村大批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成为民营企业建设的主力军。而他们的居住条件相对较差,大多数住集体宿舍,有的甚至连集体宿舍都住不上,几个人合伙到外面租民房居住。他们的住房条件急需改善。只有解决了他们的住房问题,让他们在城市里有一席之地,才能从内心认同这个城市,从而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
(三)在进城务工人员工作的民营企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
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与职工的关系,一是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契约关系;二是企业与员工组成利益共同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可以给员工带来归属感,有利于稳定员工队伍,调动员工的生产积极性,使企业与员工利益关系持久化,使企业与员工关系更加和谐融洽。同时,在民营企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增强企业守法经营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引进优秀人才,从而提高企业的凝聚力,竞争力和知名度。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成为“国家出政策,企业减包袱”的大好事。
四、如何解决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
(一)从住房保障的角度出发,完善进城务工人员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正处在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住房保障任务长期而艰巨,无论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自我完善还是进城务工人员住房保障的实际需要,都有必要创新、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进一步发挥这项现行普惠面最广的住房保障制度的作用。
1.再行修订《条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条例》不少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和工作的需要,有必要通过对《条例》进行再度修订,以及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法》的立法进程,进一步突出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强制性。对住房公积金的定位,要由住房储金变为所有就业者都可享有的住房保障性资金,以明确住房公积金具有法定的住房保障性,为进城务工人员等社会群体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和帮助,依法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并通过修订《条例》,增强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强制性法律地位和处罚性法律措施,加大住房公积金依法征缴的力度,努力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有效遏制住房公积金应缴未缴和拖欠缴交行为。对单位不按《条例》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要适当加大法律处罚力度。
2.从进城务工人员住房保障的实际出发,修改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如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问题,就不宜“一刀切”。可本着低门槛、广覆盖的指导思想,根据进城务工人员所在单位的经济效益、规模、工资收入水平等,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基数,首要的是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的覆盖范围,然后再逐步调整,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再如进城务工人员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后的提取使用,也要从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大、以租房居住为主的实际出发,修改完善有关提取使用的管理规定。进城务工人员同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流动到另外城市打工,按《条例》规定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果从实际出发,使他们能够不做随时提取,这样不仅解决了他们的实际困难,也能使更多的进城务工人员看到住房公积金这一不同于养老保险金的制度特点,增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动性。
3.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要适度向进城务工人员倾斜。相比较而言,进城务工人员基本属于城市低收入群体,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后,他们由于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的时间短、缴存标准低、个人账户积累余额少,因此,要本着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普遍服务的指导思想,适度向进城务工人员倾斜。至于贴息资金的来源,既可由财政补贴,也可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列支,这同样能体现住房公积金特殊保障的制度特征。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不仅仅是维护缴存职工权益,而且具有全局性的重大意义。
1.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应当说,现在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便低不是没有法律规则的问题,而是能否依规执行的问题。用人单位漠视职工权益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而主管部门畏手畏脚,虽有执法武器而搁置不用,从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法趋势的蔓延,或者说是单位违法成本过低的必然结果。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如果不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毋须承担法律责任,仅靠所谓的“社会责任”意识来约束企业显然是不够的。因此管理中心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加强执法。
2.维护职工权益、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作为住房保障的住房公积金,一方面对所有缴存职工提供普遍性住房保障作用,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对特殊群体提供特定性住房保障作用。
3.维护法制威严、确保制度强制的需要。关于存在太多的认识误区,比如认为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社会福利,单位可以缴也可不缴,单位效益好时可以多缴,单位效益不好就可以少缴甚至不缴。再比如,住房公积金比不上养老、医疗保险等“保命钱”那么重要,即便不缴对职工伤害也不大,等等。这可能也是目前单位不建、不缴住房公积金的认识根源。加强执法及执法教育有利于逐渐扭转对住房公积金的错误认识,维护法制威严和制度的强制性。
(三)采取积极的措施,完善公积金中心内部管理
1.提高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的自身思想认识
作为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进城务工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职责所在,是贯彻落实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扶持非公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的高度出发,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认识,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来实施 。只有深刻认识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意义,才能把工作做好。另外,要认识到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体现党和政府对不同所有制职工在享受国家政策上是一视同仁,做好此项工作是长期的任务。
2.加强调研,摸清家底
针对不建不缴的单位,以收集信息和政策宣传为基础,营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推进新建扩面。管理中心要主动与技术监督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联系,收集有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及已缴养老保险人员的相关信息,了解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应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人数等相关数据,明确催缴对象,制定催缴计划,采取先易后难、先大后小的步骤进行催缴;对已掌握的一些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寄发宣传资料和催缴通知,通过上门面对面交流沟通、专题座谈会等形式,让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3.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为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创造良好政策环境。近年来,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的持续增长,并没有解决制度覆盖面结构性不平衡的问题。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和经济类型来看,覆盖面较高的行业主要分布在财政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烟草、电力等垄断行业,近年来迅猛发展的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制度覆盖面一直偏低。为解决这一问题,管理中心争取政府支持,加强沟通协调,为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激发单位和职工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性,变原来要职工缴存为职工主动要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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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院;公积金档案;规范;基数;归档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8-0088-02
中国住房公积金起步晚,规范管理更晚,全国至今没有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与之相对应的公积金档案管理,更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凭经验,制定了一些简要的档案管理方面的制度,既缺乏全面性、系统性,也缺乏约束力。
近年来,随着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和人才流动,在房地产不断升温的社会大背景下,公积金档案管理成为医院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医院每年新职工公积金开户、职工调进调出、职工退休等公积金汇缴以及公积金提取等,形成了大量公积金档案。本文结合医院公积金档案管理的业务特征,就公积金档案管理的现状及如何规范管理谈些认识,以促进医疗系统公积金档案管理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医院公积金档案管理的现状
1.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档案管理存在安全隐患。一些医院,尤其是综合性医院分科细,病员多,医疗用房非常紧张。本着一切为医疗让步的原则,公积金档案库房无法保证,设施及其简陋不规范,或是阁楼或是地下,根本达不到各种材质档案对光线、温度、湿度、气体、灰尘的控制要求,使得部分档案在自然作用下出现老化、退色和信息失真。
2.档案管理人员非专业化。医院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往往是本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来做,鲜有专职档案员。且公积金档案管理者常身兼数职,既管理档案又是单位的公积金经办人,进行业务凭证及档案的整理归集存档中缺乏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工作经验,难以对档案实施有效的管理和利用。
3.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不规范,难以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当前,各医院除对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档案资料有专人重点保存外,对住房公积金日常业务档案的归档和保管随意性较大,只是大体将各项业务凭证按日期顺序归档装订成册存放,没有进行科学的立卷和专门的分类整理,造成资源浪费和工作效率低下。
二、如何规范管理医院住房公积金档案
(一)公积金档案管理人员的从业素质要过硬
1.思想素质过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对住房公积金档案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依法进行管理,变被动为主动,积极为广大职工服务。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档案工作,并把有关资料及时传递到广大职工手中,方便职工了解有关公积金方面的信息。
2.业务素质过硬。一般来说医院职工住房公积金经办人也就是公积金档案管理人员,不但要了解库藏档案内容,清楚档案成分的构成,档案的门类、档案的分类、保管期限、存放位置及多种查找方法,还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熟练掌握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法律法规,以便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向人们提供最佳服务,以提高工作效率。比如:职工提取公积金,需要了解是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还是组合贷款;是住宅还是商用;房产共有人情况等等,根据不同的类型提交不同的档案材料,准确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顺利完成每一笔公积金的提取。档案人员必须坚持不懈地学习,除需要了解公积金信贷档案外,还要熟悉计算机的知识与使用技能,掌握复制、缩微、监测等现代技术,不断适应信息社会对专业档案人员的要求,做一名合格的公积金档案管理人员。
(二)公积金管理要规范化
1.公积金档案存放要规范:安排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晒的设施;对住房公积金档案进行集中统一保管。根据职工公积金缴交、补缴、变更、转移、基数调整以及公积金提取等业务,设置档案类别、门目、卷号;收集、整理、装订档案资料,以便开展材料文献检索和咨询服务。
2.公积金办理程序要规范:(1)加强档案管理,防止凭证遗失,确保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对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通知单要逐一逐笔予以核实计算,并复印保留,确保每一位职工每一笔公积金数据准确无误。(2)公积金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做好数据整理和备份工作。住房公积金业务要日清月结,及时做好业务凭证及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交接手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础信息数据要按日做好多项备份以防止信息丢失。(3)建立健全公积金档案借阅制度、公积金领取双签字制度,公积金查询制度,保证业务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如医院职工较多,每月因退休、购房提取公积金的业务量较大,为保障职工所提交材料的安全性,应分别建立退休职工公积金领取登记表和在职职工公积金领取登记表,内含相关材料签收明细,实行双签字,按年度装订成册存档,方便职工查询,杜绝管理隐患。
(三)公积金档案管理要科学化
1.明确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的目的,明确公积金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销毁程序。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数量多,时效性强。及时、准确地销毁无效档案,是有效管理、利用好有效档案的有效措施。
2.采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数字化管理模式,将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资料全部制作成电子档案,利用电子档案存储量大、便于备份、利于检索、随时上传、下载的优势和可还原性,实现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资料的永久性保管。应开辟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上电子平台,拥有公积金缴存管理系统,随时记录存储职工的公积金汇缴变更、公积金基数调整和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资料,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3.公积金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加深对有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技能,做到收集的档案材料“数量足、门类齐、内容全、质量好”;保管档案材料“不坏、不丢、不散、不乱”;服务职工“应其所需,无所不能”。新的行业和领域不断形成,这些对档案业务的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作为档案工作主体的档案管理人员,面对高科技浪潮、全面信息化,要不断更新管理意识和知识,不断“充电”,拓宽视野,了解所涉及工作领域的现状及发展动态,运用档案学科新理论、新技术来指导和改进档案工作,实现由单一专业型向多样复合型转变。
参考文献:
[1]王焱.浅谈公积金档案的特点[J].兰台世界,2008,(7):24.
关键词:举措;强制性;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强制性概述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概述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我国传统的福利分房制度逐渐被住房的商品化所取代。在此情况下,上海市借鉴新加坡等国的经验在1991年首度提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概念,随后国务院于1994年下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住房商品化相适应的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正式建立。
根据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并于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包括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归集到职工账户,作为其长期住房储金,专项用于职工对个人住房的购置、返修、建造,国家对扣缴公积金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公积金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等内容。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一方面可以通过长期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提高职工购买个人住房的能力,帮助大多数职工圆自己的住房之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国家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资金,又进一步提高了我国公民的住房保障水平。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可谓是一项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惠民制度,在保障全国职工住房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概述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系通过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互助模式,把全社会所有个人的一部分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规模巨大、稳定性强的资金池,帮助亟待解决住房问题的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由于其实行的是大数法则,必须完全依赖相关个体普遍、长期的参与才能实现资金的归集,保障该制度的良性、有效运行,这就内在地要求该制度本身必须具有普遍性,而这种普遍性对相关个体而言即体现为强制性,也即在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职工均应当参与并按时、足额地缴存。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在实践中的落实状况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低覆盖率体现了其强制性仍不足
截至2003年底,我国已有327个城市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全国344个应设立的城市中已占到95%,可以说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在全国遍地开花,实现了地域上的广泛覆盖。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仍远远没有实现在法律规定的职工及单位范围内的全面覆盖。一方面,我国公积金缴存的职工覆盖率较低,截至2006年5月底,全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人数首次超过1 亿人,但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人数仅为6245 万人,与2006年全国在职职工11160万人相比,还有4915万是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占全部应建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的44%;另一方面,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还是在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中推行较为顺利,还有很大一部分民营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仍未真正履行相关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强制性不足带来的影响
住房公积金制度强制性的缺失,一方面,导致有不少用人单位长期以来一直成功地逃避了其责任,造成遵纪守法的企业承担了高昂的成本而违法投机的企业却节省了公积金的开支的不合理现象;另一方面,诸多用人单位不缴纳公积金,必然导致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落空,进而不得以采取自力救济方式来维护权益,这直接导致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矛盾加剧,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很多企业长期存在拖欠公积金现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数额无法达到预期,直接动摇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基,也严重影响了住房保障体系功能的发挥,若这一问题不能得以解决,将给未来的政府带来沉重的负担。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强制性缺失的原因分析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难以有效落实,既有制度本身设计上的原因,也有实际运作上的原因。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立法尚不健全
“五险一金”一词已经清晰地呈现了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制度所具有的同等重要的地位,然而,同样是上世纪九十年代逐步建立起来的两项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却实现了远远高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率,这一差别与两制度的立法状况不无关系:
第一,住房公积金制度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建立以来,历经二十余年,却仍仅有制度设立初期出台的寥寥几件法规,较之自建立以来已陆续出台二十余件综合法规及数十件单行法规,法律制度已日趋完善成熟的社会保险制度而言,住房公积金法律体系的完备性明显不足。
第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最高法律保障为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此外仅有以“意见”、“决定”、“通知”等形式出现的一些规范性文件,较之以具有法律位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为最高法律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整个住房公积金法律体系的效力层次较低。
第三,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但在这两部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最权威、最直接的法规中,却看不到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只言片语,这就造成了住房公积金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的强制利待遇却毫无来自劳动法律法规的任何支撑这一矛盾尴尬的境地。
(二)对用人单位履行建立及缴存公积金义务情况的监督不够
我国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虽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对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但其对用人单位的督促作用还仍不够:
第一,目前的制度仅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用人单位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的职权,并未让其承担落实公积金归集的义务,而基于住房公积金的公益性及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的法律定位,其主动监管的动机及力度必然不够。
第二,劳动者的监督权主要体现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举报,但在目前公积金制度的归集覆盖率本身就较低的情况下,其投诉往往石沉大海,要真正维护权益,还只能自己去找用人单位,而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其对用人单位的督促效果可想而知。
第三,公积金建立及缴存情况并未纳入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的范围,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用人单位而言较之社会保险制度明显缺少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这一有力的监督主体。
(三)违反规定不缴纳公积金被追究责任的风险及成本较低
法律的实施需要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义务的履行则需要相应的责任作为保证,没有责任的义务,就不是真正的义务。而目前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公积金建立及缴存义务的责任,仅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第三十八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短短两条进行了简单规定,责任成本较低:第一,其仅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行政责任,而并无任何有关对职工赔偿损失等的民事责任;第二,用人单位的责任设置中,均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限期缴纳的督促前置程序,只有经过了督促仍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才需要实际责任,而这也是众多用人单位敢于明目张胆地长期违反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因。总体而言,由于用人单位未履行公积金缴存义务所面临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几率及费用成本均过低,无法对用人单位形成有效制约,因此严重减损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
(四)公积金所有者即劳动者追缴公积金的救济途径不畅通
由于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劳动者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最终受益者,却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有效追讨住房公积金,其权益自然难以保障。一方面,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未在劳动法律、法规中有所规定,也未被明确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各地劳动仲裁部门对有关住房公积金的争议均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各地方人民法院对住房公积金相关争议是否受理的做法也不统一,很多地方法院以住房公积金纠纷既非劳动争议也非民事诉讼为由,也不予受理。在用人单位未给予职工公积金福利时,劳动者无法诉诸法律,权利享有者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向义务承担者追究责任,必然造成这一制度强制性的严重缺失。
四、提升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强制性的举措
公积金的归集是整个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正常运转的基础,而公积金的归集依赖于制度的强制性作为保障,如果不解决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问题,公积金的征收就无法得到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住房保障体系就无法良性运行。因此,我们有必要采取措施来解决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问题。而要实现应然与实然的统一,离不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共同努力,也离不开能有效推动及保障住房公积金强制性得以落实的一系列举措。
(一)完善我国公积金法律体系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国家住房基金,需要运用国家立法去保障它的实施。因此,强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也需要首先从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法律体系入手。对此,笔者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立法层次,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直接上升为《公积金法》,或出台《住房保障法》并将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或章节,以树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权威性。
第二,效仿社会保险制度的立法状况,将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中,从劳动关系的角度重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在立法上对“五险一金”作为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应当给予劳动者的强制利待遇的地位进行确认。同时,借鉴社会保险缴存的制度设计,引入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将其提交住房公积金中心备案并凭备案后的合同为劳动者办理公积金建立及缴存事项的制度,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与签署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一系列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制度上统一起来并形成有效互促机制。
第三,将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和住房保障制度各自的监察事项范围,以双重行政执法作为威慑,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一方面,根据“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这一定义,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强制利待遇,显然应将其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范围。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作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将其执行情况纳入住房保障制度的监察事项范围,由住房保障局等机构承担起监督职责。
(二)深入宣传提高职工参与的积极性,并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针对很多职工由于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还不了解而对单位扣了自己的钱缴纳住房公积金还感觉不乐意,以及很多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还缺乏明确认知的问题。一方面,要积极向相关单位和劳动者开展公积金政策宣传,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惠民性及强制性能够深入人心,并在社会上树立起依法及时足额缴交公积金的义务观念,争取单位领导和职工的支持和理解,依法主动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面,要以强化宣传为先导,以表扬曝光为手段,通过定期向单位职工公开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建立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及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明确告知职工,充分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
(三)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公积金归集中的职能作用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实现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不仅需要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更要有能够严格执法的机构。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具体负责公积金运作的机构,应承担起公积金归集、追缴职责,强化其在公积金归集中的职能作用,通过有效催建催缴,确保将应收的公积金费用归集上来,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得以落实。
第一,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应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职工的信息资料库,并实时更新,在技术上实现对辖区范围内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建立、缴存、覆盖情况有一个全面、详尽的把控,为催建催缴工作提供可靠事实根据。
第二,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流程,创新工作制度,正确指导并有效督促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一方面,从工作流程上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违反义务的单位下发《催建催缴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及对逾期仍不整改的单位向法院提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的工作时限,并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按照工作流程及时、主动履行催建催缴职责;另一方面,建立并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业务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确保工作人员认真、负责接待举报、投诉、上访职工,并及时、有效为其解决公积金缴存问题。
第三,在日常催建催缴工作的基础上,每年开展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情况年度专项检查及治理工作,对已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的缴交基数、人数情况,及未建制的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有计划地拟定出全年公积金缴存扩面的工作目标,分工作周期,具体确定出每一阶段应重点催建催缴的单位,逐步有序地落实推进。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处罚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建制及缴存义务
科学合理的责任设置才能有效督促义务主体切实履行义务,而严格的责任本身也是其强制性的彰显,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应加大用人单位违反公积金建立、缴存义务的成本。第一,应提高对不履行建制及缴存义务的单位的处罚标准,并且对于拖欠时间越长、拖欠数额越大、拖欠人数越多的单位,其处罚力度应越强;第二,应增加用人单位违反公积金义务的责任风险,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存在违反规定未按时建制及缴存的情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论是否已对其进行催建催缴,均可以直接对其已经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第三,应增加承担法律责任的类型,在行政处罚之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对职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外,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能够及时、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履行义务情况,应增加用人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瞒报职工人数、工资基数等的法律责任。
(五)为劳动者提供畅通有效的救济渠道
无救济即无权利,无权利也就无义务可言,则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也将荡然无存。因此,要强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就应当为权益享有者即劳动者提供畅通有效的救济渠道。一方面,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将公积金缴存争议纳入劳动争议范围,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取公积金仲裁、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对于劳动者已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控告,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及时履行督促职责的,应规定劳动者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结 语
为解决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以来强制性缺失、归集覆盖率低的问题,一方面,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框架和内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另一方面,也要在现有制度下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措施和方案,逐步强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促进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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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该为哪些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缴多少,以及如何保证在依法纳税的同时维护好纳税人自身利益等一系列问题,也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合理利用国家税收减免税规定和税收优惠政策,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工作,切实减轻中高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以保障这类收入人群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扩大需求,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创造条件就显得更为迫切和需要。
大胆投资了解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它要求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的减免税条款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要用好用足税收筹划这一节税工具,必须深入了解和分析具体的减免税条款以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需要,体现对纳税人的支持、鼓励和照顾,国家对纳税人因特定行为取得的所得和特定纳税人取得的所得给予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具体包含免税、减税、税项扣除和税收抵免等四个方面,其中与广大工薪阶层纳税人密切相关的条款大致有: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为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领取原来提存的上述款项及其利息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合理理财减轻工薪层税收负担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应以均衡各期收入、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不变,进而降低适用税率档次为目标。其主要方法有:
分拆所得,降低适用税率、提高优惠等级。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由于税率分级和优惠分等都存在临界点,因此,每当临界点被突破,随所适用的税率相应提高或税收优惠的相应减少,都会使应缴纳的税款增加。因此,分拆应税所得,使其尽量靠近税前扣除额或税率分级临界点可以起到节税的目的。这类收入主要包括一次性获得的全年奖金或劳务报酬所得等。例如,年终奖金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纳税。计税时该奖金以除以12个月得到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这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与作为“一次性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相比适用的税率会更低,可直接减少应纳税款。对于政府行为的一次性补发工资,在计税时也可以将补发当月起到实际发放当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加上补发的工资数进行平均,计算出每月的工资,寻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总额作为应税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这种计税所用的税率比按实际发放的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适用的税率要低,也能减少应纳税款。
转化所得或转化所得类型。把现金性工资转化为提供福利,即通过提供各种补贴,降低名义收入,比如提供免费工作午餐、住房补贴、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这样既可以增加员工福利,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此外,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选择用工关系,通过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转化,也可以起到节税的效果。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制度
住房产业作为一国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在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增长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住房分配制度在我国经济由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的背景下,逐步由福利制转化为货币工资制,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制度的改革进程中应运而生,并产生了重要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不仅推进了住房制度改革,拉动了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同时保障了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但是,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运行,其制度的不完善日益凸显,研究如何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保证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定、有效、健康实施,对维护社会公平、创建和谐社会都具有深远的影响[1]。
1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存在的问题
1.1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低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因而是有普遍保障的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德阳市境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为在职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可见,按国家最初的制度设计,住房公积金除离退休职工和合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外,应覆盖到所有单位的在职职工,包括现在种类企业的农民工。但实际上,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极不平衡,二三线城市同沿海发达城市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还没充分发挥[2]。
1.2保障功能范围小
由于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改革,财政供养人员逐步减少; 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国企改制,国有单位职工也将减少;很多非公有制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业者、社会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尚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基本上游离于制度之外等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范围有缩小的趋势。
1.3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不顺
国家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制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一是决策体制。国务院的扶正法规明确规定各地管委会在对住房公积金重大问题决策时,要实行自主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但由于管委会是一个较为松散的决策机构,管委会一些成员忙于其它事务,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缺乏必要的了解,其决策过程有可能流于形式。二是监管体制。目前,住房公积金监管行政上主要由国家和省级监管部门在进行,主要工作是业务指导。由于人手少,全国仅有监管工作人员100人,监管全国几千亿元住房公积金,工作难度和强度都相当大。
2完善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议
2.1完善公积金立法体系,扩大公积金覆盖面
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一些政策性条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落实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因而限制了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作用,因此尽快完善住房公积金立法体系是当务之急。在住房公积金制度法律规定中必须保护中低收入阶层,这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行的根本目的,同时也是消除社会不公平因素的具体体现。要扩大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首先要降低准入门槛。根据农民工工作报酬低以及个体工商企业本身具有不稳定性等特点,要采取有别于城镇职工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其次是完善管理办法,拓展覆盖范围。允许民众进行跨省操作,即在外地购建自住住房时,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2规范住房公积金的运营
(1)调整信贷政策。作为一项长期的互助储蓄基金,住房公积金的信贷政策不但影响着居民的收入分配,而且对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及长期融资的功能产生影响。同国外相比,由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实施较晚,在资金使用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利用率还较低。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依据各地区居民需求的不同,制定不同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并设计出不同优惠政策的储蓄品种:对于支付能力弱的潜在购房者,推行少存少贷的政策性合同,通过对利率的严格控制,更好地双向刺激信贷行为,并大大降低信贷风险;对于支付能力强但无需求的储户,采取减免利息税或者股利分红的形式,鼓励居民进行住房储蓄,并将其作为一种长期投资。
(2)提高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水平。住房公积金制度落实的最根本目的是使广大民众可以买得起房,因此政府增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在住房供应体系中的比例,可以大大提高公积金的使用率。应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的投资策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投资收益,在安全性的基础上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3)简化办理手续。要简化公积金贷款手续,规范业务流程,严格遵守审贷制度,简化审批环节,通过实行流程化管理,使得各个部门和环节之间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要减少业务流程的重复,取消没必要的业务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减少贷款申请人申请时所需的证明材料,使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服务更加便捷;要取消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增大住房公积金的发放量;相关部门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同时,更要加强宣传,为更多贷款申请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4)建立政策性住房公积金专业银行。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制为“住房公积金专业银行”,按照储贷结合、政府扶持的原则,建立一套以自愿储蓄为主的融资机制,和以抵押个人住房贷款为主的运营机制,并实施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运营模式。这种运营方式可以促进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完善。
3结论
在经济稳步发展的今天,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利国利民的政策,在经济及百姓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现,随着广大群众对公积金认识程度的逐渐提高,相应地,对公积金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此形势下,如何本着便民服务的宗旨,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促进公积金工作更趋完善,已成为摆在众多公积金从业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47.6%的受调查者认为应该取消公积金,代之以住房津贴
近期,据有关媒体报道,山东2006年度审计报告显示,中国网通山东省分公司人均月工资基数为2.13万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5%,月人均缴存6389元。政府为帮助普通职工解决住房难题而制定的公积金政策,成了少数高收入单位为职工牟取福利的避税工具。一石激起千层浪。公积金存废去留再次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话题之一。
8月10日―8月21日,人民论坛杂志联合人民网进行了一项有关公积金的网络调查,共有1200人参与。调查结果显示:82.9%的受调查者对现行公积金的成效不满意,47.6%的受调查者认为应该取消公积金,代之以住房津贴。
存废之争
“近期买二手房,想提取攒了十多年的两万多元住房公积金,跑完一大堆的繁琐手续后,却被告知只能提取其中的80%。”这位名为钱钟的网友发出疑问,“账户上的钱明明是我的,我又确实是用于购房而不是用于其他的消费,为什么就不能全部支取呢?我觉得这样的管理规定是侵犯我的财产支配权的,我的钱我还不能做主了!”并进一步指出,“我们存入的公积金,是没有利息的,也不保值,但是如果要从公积金中贷款,却要付利息,简直就是巧取豪夺。”由此,该网友疾呼,公积金取消又何妨!
可以说,像网友钱钟一样遭受类似公积金尴尬的购房者不在少数。近期,记者有位朋友买房,却屡屡被告知卖方不接受公积金贷款。虽然公积金贷款额度已大为提高,但公积金的使用率仍然偏低。据统计,近几年来,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一直徘徊在50%―60%之间,巨额资金处于“休眠”状态。
实际上,近年来,围绕着公积金的去留,争议颇多。大致看来,有三种观点较为突出,其一为“取消说”,其二为“保留说”,其三为“改革说”。
“取消说”可以说是叫得最响的声音。大凡对住房公积金稍有所知的人,对其弊端都能数之一二。早在2004年《南方周末》发表评论文章指出,解决公积金问题的办法就是两个字:取消。综合相关评论和记者采访,公积金的弊端可以概括为如下方面:1.强制储蓄、低收益率、高额交易成本造成了很大的社会福利损失;2.住房公积金造成了更大的社会不公,低收入群体难以从中真正受益;3.住房公积金的用途受限,职工权益受损;4.住房公积金的监管难,容易产生腐败;5.不利于政府“简政”等等。
本次网络调查设计了一个问题,有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背离了初衷,是“济富”了,却没有“帮贫”,你怎样认为?结果在受调查者中,16.4%选择了“济富”了,但也“帮贫”了, 43.2%选择“济富”更多,“帮贫”不明显,2.5%选择“济富”说不上,主要是“帮贫”,37.9%选择只“济富”,未“帮贫”。由此可见,认为帮贫不明显和未帮贫的达到81.1%。
“保留说”的主要观点认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不能对一个处于初步发展时期的新事物一棍子打死。其理由还在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些经济发达国家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成熟经验。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包宗华认为,不能轻言取消住房公积金。我国这些年推行住房新制度的各项重大举措中,住房公积金的成绩相当突出,主要表现有三个方面。其一,发展比较快。至今已有1亿人次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当于我国城市人口的近1/4。其二,重要作用已开始显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全国约有3000万职工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了居住条件。同时,累计提供廉租房制度建设补充资金36亿元。其三,呈现出持续发展的趋势,还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
公积金制度怎么改
近年来,我国公积金制度改革各地亮招频现:2006年9月1日,南昌市规定困难职工可提取公积金付房租;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南京市民可按月提取公积金付房租,低保户购房可享受无息贷款;2007年8月1日起,武汉市取消公积金个人贷款强制保险等等。
政府的努力可见一斑,但由于制度设计积弊太多,局部的修修补补,难有根本改观,加大力度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说”,不同于以上的“取消说”和“保留说”,它强调对公积金进行彻底的改革,即取消再另觅他途。从调查和采访结果来看,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一为倡导住房津贴,一为倡导住房银行。
如何改革更加切实可行?网络调查显示: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制度和管理调整,局部改革,占20.4%;借鉴国外经验,成立专门的住房储蓄银行,占15.4%;取消住房公积金,代之以住房津贴,占47.6%;彻底废止住房公积金制度,占14.7%;其他1.9%。
中央财经大学管理工程学院副院长李文斌是取消住房公积金,代之以住房津贴的坚定支持者。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以及美国、加拿大等国普遍实行住房津贴制度。他认为,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很多都是体制性的,通过局部的改革很难解决,取消公积金制度代之以住房津贴,是更合理的、更符合现实状况的制度。因为单纯取消公积金制度,可能会导致职工利益受损,在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应考虑建立一套住房津贴计划。
从调查统计结果我们可以发现,网友对住房津贴支持率最高,达到47.4%。为什么住房津贴如此受关注?“住房津贴使得职工有更大的自,由职工自己安排自己的消费支出,解决了公积金使用效率低下的问题,也从根本上杜绝了公积金领域的腐败问题。”有网友表示。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李强则认为,住房保障的群体应该定位于低收入者,建议不如干脆参照世界各国的方式,搞住房银行。从住房公积金形式转为住房银行的形式,也许是解决当前住房问题的一个途径。
据悉,住房银行的模式在欧洲已有百年历史,如德国的住房中就有50%的融资来自于住房储蓄。2004年,首家中德住房储蓄银行落户天津。这家专门针对老百姓购买住房发放贷款的银行,其贷款利率低于公积金贷款利率,受到了老百姓的欢迎。2006年,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署合作协议,走上了与公积金合作之路。组建主要为低收入者提供贷款的住房信贷银行,已成为一些施政者的改革方向。
结语
住房公积金为何引起如此多的争议?除了制度本身存在的弊端之外,公积金制度带来的政策效应,在某种程度上即为穷者愈穷,富者愈富。本欲为弱势群体雪中送炭的政策成为强势群体锦上添花的举措,在房价日益高企,普通老百姓一房难求的情况下,民怨骤起也就在所难免。
一、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组织财务活动、处理与各方面的财务关系是我部的本职工作,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张,记账、登账工作越来越重要。我部采用电算化与手工相结合的记账方法,使各种款项的收付更加清晰明了,并及时向领导提供准确的财务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同时亦满足了各部门对数据的要求。公司的资金流一直都很大,但计财部全体工作人员本着“认真、仔细、严谨”的工作作风,使各项资金收付安全、准确、及时,没有出现任何差错。全年累计实现资金收付万元,其中收入款项万元(含园区保安费、管理费万元,土地出让金万元,政府拨入专项万元,中心转来汽车产业基地贷款万元及其他暂收暂借款万元);支出款项万元(其中支付园区市政工程项目款万元,支付农民租地租金及利息万元,支付收地款万元,支付拆迁及征地补偿款万元,支付青苗补偿款万元,支付办证费万元,支付办公大楼工程款万元,支付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款万元,支付园区物管费、保安费万元,支付公司营运资金万元,支付农行贷款利息万元,归还农行及其他借款万元,退公司地款万元,代付其他款项万元,支付税金等款万元)。在财务核算工作中每一位财务人员都尽职尽责,认真处理每一笔业务,全年审核原始单据多张,准确无误地出具各类会计报表。
制度属于企业的硬性管理,任何成功企业无一例外地都有严格的规章制度,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规范各项经济行为已日益成为企业管理的主题。在过去的一年中,计财部相继出台了关于资产管理,合同签订,费用控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对原制度加以完善,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使每一经济活动的进行都依法合规,有理有据,充分合理。
计财部除认真负责地处理公司内部财务关系外,还要妥善处理外部各方面的财务关系,与外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联系。本年度计财部友好妥善地处理了与各单位往来款项的收支,同时与银行保持良好的银企关系,与税务机构建立了良好的税企关系,并圆满完成了对统计、外经贸局等有关部门的数据资料上报工作,并做好管委会及汽车城公司各种证照的年审工作。
二、资金调度和信贷工作
资金对于企业来说,犹如“血液”对于人体一样重要。公司为配合重点落户项目的建设,各项工作全面展开,征地、拆迁及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等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资金需求日益紧张,公司承受着巨大的资金压力。我部根据公司发展要求,为确保各项目的顺利推进,与领导一起筹划,合理安排调度资金,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推进。
今年年初,由于银行暂停了汽车城贷款的发放,公司资金短缺与日俱增。在公司、中心领导的带领下,徐航财务总监的指导下,对国家的金融财税政策进行深入地分析,与各大金融机构进行广泛地联系,通过查阅大量的资料,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详实的数据分析,重新编写了汽车城未来5年的财务收支预算,预算经广州市农村信用社审贷部审查核实,认为详实、有据、可行,之后又围绕这份预算做了大量政策文件上的收集馔写工作。在领导的带领下,集思广益,提出种种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奔走于区各有关部门之间,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最终找到突破口,成功实现一期融资工作的置换,解决了汽车城土地开发的资金来源问题,大大缓解了公司资金短缺的压力,为汽车城公司赢得果敢、务实的美誉,创下了区贷款业务规模最大、还款期最长、利率最低的一笔长期担保贷款记录。到今年11月止共取得农信社融资资金亿元。当然我公司目前的资金缺口还是相当大的,我们还需继续努力。
跟踪税收返还资金的及时到账,全年收取税返收入万元,同时按办证的进度及时催收地款,全年共收土地出让金万元。
三、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及国税稽查局做好审计工作
委托广州名瑞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公司年度财务进行全面的审核,同时积极配合国税职能部门对我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稽查,配合地税局做好园区落户企业纳税知识的宣传,得到税务部门对我司财务工作的肯定,另外,我们也不定期地从审计的角度去自查自纠,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四、做好员工工资的发放工作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方案
严格按照工资标准准确及时地发放员工工资,并按照区政府的要求核定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额,及时办理由于员工的增加或减少而发生的住房公积金的变动,按时缴存员工住房公积金,保障员工的切身利益,有计划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加以正确引导。
五、做好财务资料的归档
工作对各工程合同、青苗补偿、拆迁补偿及征地协议等进行全面的整理归档,进一步保障了会计附属资料的完整性,确保每一经济活动的进行都有据可依,有协议合同可查。
六、存在问题
1、尚有万元预付工程款及设计费,万元预付收地款未能取得发票;
2、代个别工程支付的工程材料款万元未能分摊到具体工程项目,造成发票拖欠。
3、由于土地办证难度的加大,造成尚有部分土地出让金未能按时收回。
明年工作重点:
我们将紧紧围绕公司工作重点,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整合资源,挖掘潜力,统筹资金,确保重点,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调度好资金,确保重点项目的推进,为公司的发展壮大尽自己的力量,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1、继续做好一期融资工作,跟进汽车产业园区二、四期的融资工作。
2、强化土地出让金的收缴,不挂账,不拖欠;
3、集中财力确保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顺利推进;
4、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制度,更有效地规避支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