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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13.5+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推行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消费问题而推行的一项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制度。作为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机制转换的重要形式,它已成为基础性制度和核心制度。2002年3月,国务院修改并重新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改革发展,鞍钢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也日趋完善,并成为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如何认识鞍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有效管理呢?本文从以下方面作以探讨。
一、鞍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定义及主要内容
鞍钢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和义务性的职工个人长期性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要采取属地化、社会化的管理方式。属地化管理即按照社区城市设置管理中心,专门承担住房公积金的运营和管理;社会化管理即依法设立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金融部门,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有效运行。
1994年以来,鞍钢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条例要求,成立了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数、封顶管理、抵押担保贷款管理等8个通知,以及《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和《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操作规程》、《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并于2006年8月装订成册,形成了鞍钢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章制度体系。
通过几年的工作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是公积金管理的基本要求,而结合实际将管理制度具体化。对于鞍钢公积金管理而言,管理中心负责办理鞍钢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和使用等业务,依法检查各成员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情况。各成员单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及时调整信息,办理相关业务,定期统计上报。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鞍钢集团所属各单位都必须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鞍钢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计算方法
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个人上一公历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工资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五倍以上部分,不在计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本市社会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统计公告为准)。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核定、调整。每年的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6月30日)前,对各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月缴存基数核定后在住房公积金同一缴存年度内,每月不变。每年7月份按照新核定的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单位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不包括特殊补贴),月缴存基数核定后至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前,每月不变。
从外埠调入鞍钢的职工,从调入鞍钢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不包括特殊补贴),月缴存基数核定后至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前,每月不变。
从鞍钢所属单位调入的职工从调入新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每年缴存基数调整前的月缴存基数仍按原单位缴存基数执行。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目前,鞍钢职工个以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比例均为15%。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x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x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精确到元,元以下小数四舍五入。
三、鞍钢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尽管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已达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但在公积金核算模式等具体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现实问题。主要表现在:
(1)存在重复劳动现象。成员单位将汇缴信息分别交与中心确认录入记账和银行录入系统操作,致使中心人员与银行重复录入,工作量较大。
(2)中心系统、单位系统与银行系统数据核对难度较大。由于从上缴,记账到银行录入个人明细账,需要一定时间,如遇到职工调转,时常会出现单位人员已转出,而中心、银行还没有记账等问题,处理不当就会出现当月余额核对不符的情况。
(3)难以实现跨行转移。目前,鞍钢公积金在建行开户,鞍山市的其他企业不在建行开户。当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办理住房公积金跨行转移业务时,由于各行使用不同的管理系统软件,无法实现及时转移,只能采取全额提取方式,致使转移业务等同于支取业务处理,背离了公积金转移业务的实质。
住房公积金管理是一项涉及国计民生的系统工程,其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应采取有力措施不断解决运行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制订了相应的对策:
(1)数据联网,避免重复劳动。就鞍钢住房公积金管理而言,对于单位(职工)开户、补缴、调整及调转等业务,应采取数据联网的形式。成员单位可以按规定格式将本单位变动情况随时通过局域网转递给中心,中心再将数据及时传给银行录入银行信息系统。这样就提高了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重复劳动。
(2)定期核对余额数,及时发现问题。由于鞍钢各单位调动人员比较频繁,应按月或季度核对一次公积金余额,并将变动情况及时与单位、银行核对和校验。发现不等及时查找原因,并根据原始凭证和清册进行账务调整,从而确保数据相符。
(3)开发统一规范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实现跨行转移。要大力开发能够实现跨行转移、简捷适用的公积金信息、操作系统和管理模式,不断减少各个管理环节的工作量,实现中心、单位与银行同时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五、鞍钢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1、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利用住房公积金信息网监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并利用媒体提高住房公积金信息的透明度,让全体职工共同监督其使用情况。
2、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化。互、保障性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显著特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条例》,科学、规范管理,一些业务委托相关银行办理,充分利用委托银行的各种资源,减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费用成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主要精力放在管理上,进行规范、科学管理。
3、加强宣传,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严格执法和监督,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大众化。
促进住房消费,拉动地方经济稳步增长,实现“奋斗三年,总量再翻番”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全面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深化住房分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住房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到贯彻落实《条例》对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依法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利益,加快我市住房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
二、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5号)规定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即: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文件精神。认真核定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防止一些行业和部门通过提高缴存比例和扩大缴存基数为职工乱发津贴、补贴和逃避税收的违规行为。
由财政部门在财政预算中列支,财政供养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并统一办理缴存工作。
成本或费用中列支。财政差额补贴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各企业的住房公积金。
三、加强监管。
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覆盖面。加大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行政和执法监察力度。
一是要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力度。正常经营的企业必须要建立制度。
二是要按照《条例》中的规定,对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全面启动住房公积金,依法办理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建立公积金帐户,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是条件较差的单位可以分批次在三年内补齐,对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一次性补缴所欠的住房公积金。但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补缴计划,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做好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构建城镇职工住房基本保障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环节,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途径,也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支持个人住房消费、实现居住小康的重要保障措施。我县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在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方面离《条例》要求差距还较大。主要表现在:部分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不缴存住房公积金、随意停缴缓缴、缴存基数低、缴存比例低、缴存不规范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解决民生问题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依法行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要认真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增强抓好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工作,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一)已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纳入预算的县?D2?D
级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从*年1月起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各事业单位要从*年1月起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自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应统一缴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住房公积金专户,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不得逾期拖欠。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年县委、县政府把此项工作列入年终工作目标考评项目,年底将进行考评督查。
(二)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乡(镇)医疗、卫生、教育等单位,要从*年1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其单位匹配部分住房公积金,应由财政负担的,由县人民政府纳入政府支出预算;应由单位自行负担的,各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来源。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教育等单位严格按《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从*年1月1日起,凡未按《条例》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到“中心”及其下属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从*年1月1日起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有补缴条件的,对以前年度应予上溯补缴?D3?D
。
(四)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以下规定列支: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执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每月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及单位自筹配套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再由管理部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其中有补缴条件的,对以前年度应予上溯补缴。
(五)严格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一核”制度。从*年起,每年7月份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核月,所有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到县管理部核定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县财政部门应将财政预算单位住房公积金调整基数、调整比例增额部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信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监控制度
管理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要在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同时,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善服务,提高效率,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投放力度,让更多的职工群众通过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改善住房条件,提高生活质量,推动我县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稳定地发展
。
(一)严格贷款对象审查。管理部和受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认真审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合法性和真实性。要按规定测算贷款人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金额的时限。必须完善贷款审批资料,加强档案管理,做到符合贷款条件,符合贷款用途,资料齐全,手续完善。
(二)严格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和发放,必须按照《*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操作,并且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和贷款最长期限,不得随意突破。做到逐笔贷款审批,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必须建立完善规范的信贷台帐制度,建立健全贷款明细帐,建立住房公积金信贷档案。管理部每月末必须与受托银行的贷款明细帐进行对帐,以保证贷款和还款金额的准确无误。
(四)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按规定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按照不低于当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提取。
(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监控制度。加强与受托银行信息交流,及时掌握贷款和还款动态,对发生逾期贷款,要分析原因,落实责任,配合受托银行按规定清偿还款。
四、加强宣传工作,扩大群众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知晓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贬值, 投资
Abstract: often hear for the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system to the discussion of the hottest, is capture puts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income is too low; A large number of idle money deposited in the bank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the fund had not been fully use up, falling currency. Is this really the case? If some places really appeared such problems, and how to solve? In this paper, this will do some study.
Keywords: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depreciation, the investment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制定的一项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是一种通过“低存低贷”形式,实现资金互助的住房保障制度。所谓“低存低贷” ,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后,获得比较低的存款收益;同时,如果需要借贷住房公积金资金时,贷款利率也比较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收益率,通常是3个月期定期存款的利率,这是国家(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由此可知,缴存者获得的资金收益,是不与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作资金的收益情况相挂钩的。
一、何谓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贬值
通常认为的货币贬值(depreciation of a currency),指该单位货币的价值下降。当一国货币相对外币价格下降时,称该货币发生贬值。货币贬值即指货币购买力下降等,那么何谓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贬值呢?
各地管理中心运作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收入,扣除各项合理的成本支出和风险准备金后,应全部上缴财政,用于当地的廉租房建设。由此可见,各地管理中心运作好资金、提高资金收益,就可以为当地廉租房建设提供更多的资金保证,也就是对住房保障制度做出了贡献。因此,各地管理中心是有义务将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好,以提高资金收益的。如果管理中心有大量的资金闲置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能取得较高的资金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说是发生了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贬值。
二、住房公积金资金贬值的原因
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过程是一系列资金的流动过程。资金的归集缴存、缴存人的使用提取和销户提取、贷款发放、贷款回收,形成了住房公积金的主要业务流。资金管理工作就是围绕住房公积金的核心业务,来保障资金的安全、流动、收益。表面看来资金管理的收益性要求,是最切中资金贬值问题,其实资金管理的意义是必须在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来提高资金收益的。如果不考虑这个基本前提,那么住房公积金就不再是政策性住房保障基金,而是风险投资基金了。解决住房公积金资金贬值问题,必须深入分析当前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制度的独特性才行。
(一)出现住房公积金资金沉淀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政策与市场的影响很大,资金使用需求变化过大,管理中心为保障缴存人正常合理的业务需求,必须备足资金。虽然管理中心一般都会在年初就做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而且每期都有专人精细测算资金流量,但通常对于每期可能需要使用的资金,还是无法达到精确的预测,主要有以下原因:
1、流入资金的不确定
住房公积金运转中主要的流入资金是归集缴存和贷款回收的资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规定,应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是根据个人上一年的工资总额来确定下一年度的缴存基数,因为每个人的年收入往往都会发生变化,所以即使年应缴的总人数不变,年应缴的总金额也会发生变化的。
虽说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变化等因素影响,必然会改变一些企业的经营状况,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程度也会发生变化。
再者,每一个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也会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和市场利率变化等因素,确定自己何时提前归还何量的借贷资金。
2、流出资金的不确定
住房公积金运转中主要的流出资金是提取和发放贷款的资金。住房公积金的只有使用渠道(购房提取和贷款)是与住房市场变化密切相关的。现今的房地产市场已经就是一个非常复杂、难以预测的市场了;再加上申请贷款者确定贷款额时,考虑的因素也非常复杂,这样一来每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根本难以准确预测。
即使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提取的金额相对是确定的(不可能超过其缴存总额),但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准确时间,也是不好预料的。
3、其他综合性及可能性影响
国家(人民银行)对银行利率(包括住房公积金)调整之后,影响管理中心的贷款利息收入、向缴存人付利息的支出。
管理中心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适时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需要及自有资金状况,对各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贷款进行调整,这对于资金总量变化也会产生不确定的影响。
(二)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保值增值渠道困局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政策性资金,在缴存人有符合规定的合理需求时,必须保障资金的足额和及时供给。所以,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非常高。既要有高流动又要有高收益,目前资本市场提供的主要投资工具,对住房公积金资金参与的情况分析如下:
1、股票市场投资。股票市场虽具有高流动性特点,但同时更是个高风险市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管理要求。即使目前股票一级市场投资风险很小,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规定也早已明令禁止住房公积金入市了。曾经还有些管理中心与证券公司,相互勾结违规操作,造成了实际的资金损失。目前住房公积金参与股票市场投资,无法实现资金有效监管和一些地方管理中心操盘水平有限等原因,目前住房公积金资金绝不可考虑进入股市投资。
2、债券投资。如果选择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这三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是有绝对保障的,通过一些合法的市场运作,可以取得相对较高的收益率。但如果仅仅是一级市场投资,流动性基本就无法保障了,因为债券市场良好的资金流动性,主要的是通过二级市场来兑现。
(一)归集风险
住房公积金归集风险又称住房公积金缴存风险,是指住房公积金在缴存过程中受各种因素影响带来的资金和利益损失的趋势和可能后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在规定的三种缴存模式和汇缴程序中,住房公积金缴存风险防范的重要节点表现为代扣代缴风险、委托收款风险和个人账户管理风险三种类型。
1 代扣代缴风险
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风险具体表现有:一是本月扣下月缴。单位在发放工资时将职工个人部分代扣,跨月将代扣代缴部分一并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虽与《条例》不符,实际操作中被视为“正常缴存”,一旦单位发生财务危机,就有可能被挪用。二是扣了不缴。单位在代扣职工个人部分后,不进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单位自行管理或交其他部门管理,甚至随意处理。三是少扣少缴或多扣少缴。部分单位不按照规定额度足额代扣,擅自降低缴存基数和比例。如有的单位缴存基数只限于岗位工资、津贴之和,没按统计局统计口径核定劳动报酬。有的单位足额扣取后少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四是只缴不扣,即只缴单位补助部分,不扣职工个人部分。一般发生在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五是只扣不缴。这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助部分没纳入财政预算,使单位补助部分不能到位,只扣取了职工个人部分缴存。
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第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在缴存单位没有专门机构,经办人员是兼职,所从事的业务较多,工作繁忙,无暇顾及。第二,经办人员责任心不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持无所谓的态度,甚至将本属于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私存。第三,单位疏于管理,不及时检查和督促经办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四,地方政府、单位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认识不足,没有从法制化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公积金缴存的重要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的检查,造成放任自流的局面。
2 委托收款风险
目前,大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般是委托银行或税务等相关部门代收住房公积金,从而使代收部门成为住房公积金归集主体,代收部门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将代收住房公积金不及时或跨月、跨年度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由此就形成委托收款风险。其主要原因有:(1)代收部门缺乏专门的住房公积金操作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只是相关部门的附属业务,不可能利用更多资源,配备足够的专门人员。(2)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代收部门工作人员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缴存工作好坏没有与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挂钩。(3)受托银行受自身利益驱动,为了保存款余额,压票、不及时进入住房公积金专户。(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代收部门业务联系不紧密,不及时与代收部门对账,无法及时了解、发现缴存中的问题,导致资金被挪用。
3 个人账户管理风险
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发生该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没有计入或迟计入的风险。目前,职工个人账户管理有两种模式:大中城市一般由受托银行计入账,中小城市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计入账。这两种方式都可能产生个人账户管理风险:(1)不在规定时间内上机,迟记入职工个人账户;(2)职工个人账户信息丢失,无法记入个人账户;(3)操作人员随意篡改个人账户信息;(4)操作人员工作疏忽或操作失误,上错、少上或“张冠李戴”,使个人账户信息与缴存清册不一致。
(二)支取风险
按照《条例》规定,办理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除提取后应当注销公积金账户情况外,主要限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部分(限定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房和私房)。由于公积金贷款利息低,不买房就动不得,因此有不少精于理财的人着急要将公积金账户中的“死钱”,变成“活钱”。主要表现为:
1 套现。委托一些中介公司伪造装修或虚假房屋买卖,从而利用公积金贷款或支取的方式,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骗贷或领取自己的公积金,后给中介手续费(服务费)。
2 骗现。一些不法分子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公积金缴存者的个人信息,并不惜伪造有关证明文件材料或找关系托人情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
(三)贷款风险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与银行贷款风险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本质上的区别。相同之处在于,风险发生后都将造成贷款本金及应计利息的损失;不同之处在于,贷款所造成损失的终极所有权不同,银行贷款的所有权属于银行即放贷人,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住房公积金缴交人。
目前,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的重要节点主要表现为如下形式:1.直接贷款和超标贷款。2.重复贷款。同一个贷款人,在不同地区或不同系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系统之间不联网、各系统之间信息不共享等漏洞,多次贷款的行为。3.双方贷款。夫妻双方分别以各自的名义从不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贷款。4.“无保”贷款。贷出款项没有保证手续或保证手续不完整。5.坏账贷款。贷款已到期,贷款人也能够找到并且也承认贷款事项,但贷款人却没有偿还能力。6.“无主”贷款。贷款已经到期,但却找不到借款人,当然贷款时的“保证标的物”也无从变卖。7.“挪用’’贷款。以购房、建房、大修房屋等名义取得贷款后,却将所贷之款挪作他用。8.无效抵押贷款。抵押物权属不明、抵押物的法律执行程度低、抵押物价值高估等,出现风险,依法拍卖抵押物成为一纸空文。9.逾期贷款。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有偿还能力却迟迟不还款或不按规定额度还款,导致贷款不能如期全额收回。
上述任何一种现象出现后,其共同的结果都是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放出的贷款不能如期如数收回,使得广大住房公积金缴交户的利益被少数人非法占用甚至据为己有。
(四)国债风险
住房公积金国债风险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券商在交易所债券市场购买记账式国债,交予券商托管后被券商挪用质押,使得以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债不能按时兑现所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这是防范的重要节点。造成住房公积金国债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 缺乏国债方面的知识。国债是中央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为前提而筹措资金的债务凭证,是信用级别最高的债券,但大都停留在以前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的经验上。如今,国债的品种非常丰富,买卖方式也很多。国债本身没风险,但是买卖国债却会出现失误,发生风险。对买卖国债认识不足、准备不足,是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策失误、操作失误,从而形成买卖国债风险的重要原因。
2 个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思想素养差,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与证券公司联手作案,带来国债风险。保定3亿元住房公积金失踪案、衡阳2.53亿元公积金国债被质押案的发生都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有关。
3 监督机制的缺失。《条例》规定,公积金购买国债需经管委会批准。在实际中,通常都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再具体操作。有决策、有运作,唯独没有监督或监督形同虚设,完全依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道德自律。只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风险才能得以规避。
二、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的防范
(一)归集风险的防范
1 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建设,做到有章可循。从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缴存制度抓起,根据《条例》精神,对原有的缴存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必须有统一的计算口径。对确属经济困难的单位,建立缓缴和降比缴存制度,规范单位缴存行为。
2 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控机制,相互制约,保证安全。内部管理不善是住房公积金缴存风险的主要因素之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内控机制,在内部管理的制度设计、管理理念上必须环环相扣,相互牵制,就是要保证缴存、上机、复核三项业务和相关科室之间相互制约。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工作人员在收取公积金后,在规定时限内录入个人账户,并将缴存凭证传递给复核人员。一月一对账,年底对总账,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单位,单位与个人账户、账证、账实全部相符。
3 建立住房公积金联络协理员制度,规范单位缴存行为。住房公积金缴存离不开各单位的支持和经办人员的配合。为促进各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防范风险,可在月缴存额达1万元以上或缴存职工超过500人单位,聘1~2名住房公积金联络协理员,督促本单位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负责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变更、基数调整、支取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可根据联络协理员工作业绩予以考核,并给予适当奖励,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4 加强住房公积金检查和监督,保证资金安全。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不断扩大,缴存对象由公有制经济单位发展到公有制、股份制和私营经济等多种单位,住房公积金工作更加复杂。为防范住房公积金缴存风险,必须加强检查,联合国资委、税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会以及审计等社团组织和部门,定期对各类单位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检查,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引起单位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重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另外,对于受托银行代收住房公积金的,每年与受托银行签订考核责任制,定期与人民银行对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以规范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行为,防范代收风险。
(二)支取风险的防范
住房公积金支取风险防范重点在于对支取主要环节的控制。应该规定:1.承办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支取人提供的各类证件,材料的复印件要仔细与原件核对。2.开具支票要实行交叉审核,开具支票的工作人员不能兼管全部财务印章。3.“公积金提取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才有效。4.在单位正常缴存的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单位需告知职工备好与提取原因相应的材料,同时开具“公积金提取证明”和“公积金提取申请书”。5.单据可通过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使用公积金单位会员系统的用户,也可通过系统直接打印“公积金提取证明”使用。6.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于单位公积金账户内的,职工账户无论为何状态(除已销户外)下,均应由单位开具“公积金提取证明”和“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着重在四个方面入手防范:
1 受理支取业务时严格执行“四个核对”。即核对住房公积金支取资料是否齐全,单位公章、财务章是否有效;核对身份证与支取人身份是否相符;核对支取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核对转入住房公积金银行账号的户名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姓名是否相符。
2 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三级审批”。即业务受理人员初审,资金部部长(中心副主任、总会计师)复审,分管领导(中心主任)审核签批。
3 支付环节严格执行银行转账制度。以我中心为例,职工支取审批通过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若遇到所在单位破产及其他原因须转入职工银行存折(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银行联名卡的,必须转入卡内),单位要出具证明,严禁现金支取。
4 规范支取档案管理。每月末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取资料的整理,打印《住房公积金支取明细表》并与支取资料装订成册及时归档。
(二)贷款风险的防范
根据贷款实践和贷款风险控制的经验,当前贷款风险的防范应重点从如下方面入手:
1 深化改革,理顺体制,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体制。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纳入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信贷信息资源共享,有利于对其加强金融知识的培训,有利于化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当地人民银行及上级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联网,以接受日常监督。
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住房公积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正确观念,不断提高服务意识,执政为民,廉洁奉公。
3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建立健全严格、科学、高效的各项贷款管理制度。一是建立贷前面谈制度。贷款经办人和审批人应根据面谈记录等资料,对贷款申请人的购房意图、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及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具体贷款额度、期限。二是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比例管理等法律制度,一般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80%,以避免出现支付风险。三是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制度和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四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一旦贷款收不回,造成经济损失时,按有关规定使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冲销。五是建立贷后催收责任制,贷后进行跟踪管理,还款催收责任落实到人,对经催收逾期不还的借款人依据合同进入法律程序,及时处置抵押物,以追偿余下的贷款本息。六是建立和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终身负责制。七是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标准化管理。
4 不断完善各项政策法规建设,特别是尽快制定和实施针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的配套法规,努力营造诚信、公平、公正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环境。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缺失;调控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1991年上海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在国内率先推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历程,其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各种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问题开始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住房公积金制度把保证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作为其住房保障的目标,即让普通职工、尤其是中低收入职工能够买得起房或住得上房。这就需要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一定的管理措施和运行程序来实现这一目标,最终达到一个公正理想的结果。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化现象越来越明显,社会各阶层、各环节之间的关系也更加复杂化。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问题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最薄弱的层面和环节,其制约着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速度、规模和效益。当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公平问题严重制约这一制度持续稳定的发展时,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侧重点也就应该转向解决其社会公平问题。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缺失现象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不公平性。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公平地解决好职工的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的购房能力,改变计划经济所带来的不公平性。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对公积金的缴存有明确的规定,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无视这一规定,使住房公积金“应建尽建,应缴尽缴”的制度难以实现。2008年末,全国应缴职工人数11,184.05万人,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同比虽有增长,但覆盖率仍然不高,很多职工并未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这一政策,而且这部分职工基本上都是真正急需解决和改善住房条件的中低收入阶层,他们才是社会住房保障制度应该重点关注的对象。如果国家不通过相关政策使这部分职工真正拥有住房公积金,而是让他们继续游离在这一保障体系之外,实现不了“居者有其屋”的权利保障,那么就势必会损害这部分职工的利益,违背了公平原则。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上的不公平性。我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改变旧体制遗留的不公平现象,保障广大职工的住房需求。但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同职工在缴存额度上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而且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种差异和不公主要表现在地区与地区、单位与单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差异性。经济发达地区公积金缴存额度就高,落后或欠发达地区公积金缴存额度就低或根本就没有;行政事业单位或效益好的企业缴存额就高,相反很多效益不好的企业就很低或者根本没有。试想,同一地区效益好的企业,有的职工每个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高达3,000多元,比很多企业职工的工资还高,而效益差的企业,大多数职工每月缴存的公积金甚至不到100元或根本没有,十几年之后,这种差距会有多大,而且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在不断地提高,随着时间的推移,住房公积金制度从体制上会带来两极分化的事实,职工之间的贫富差距也就逐渐被拉大。这不仅伤害了职工参加住房保障的积极性,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而且还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发展。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上的不公平性。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凭借政府指令建立起来的强制性储蓄,其排斥了储户在收入水平、投资欲望、消费偏好和自主决策上的差异性,排斥了利率在资本融通过程中的作用,排斥了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由于我国职工之间的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状况差距比较大,从而导致住房公积金的存款人和贷款人不能很好的匹配,存贷机制存在很大的问题。这样就会出现很多中低收入家庭,也是真正急需解决和改善住房条件的家庭,可能一直都不会提出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相反,那些高收入阶层,或者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用于投资收益的人群,则是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足的人,在目前这种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互非但不能实现,反而形成了利用大多数中低收入职工的低息住房储蓄来补贴少数高收入职工获得低息购房或购房投资这种劫贫济富的扭曲局面。所以,住房公积金在使用上进一步拉大了不同阶层的收入差距,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
三、调控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缺失的建议
(一)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首先,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政策宣传投入,抓住有利时机,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多角度、全方位地宣传公积金优惠政策,提高职工利用《条例》维护权益的意识,把更多的单位和职工纳入到住房公积金政策保障体系中来;其次,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充分利用行政、法律手段,采取发告知书、上门催建、媒体曝光、行政处罚等措施,狠抓催建催缴工作。
(二)合理界定住房公积金基数标准。从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我国企业无论是按照所有制形式还是按照企业生产规模来划分,都出现了多元化的局面,根据这一特点,应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基数量化的指标。按照这一思想,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应该每年从其在当地财政预算编制上来进行界定,而企业则应该根据其在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税款对企业的经营、产值和利润进行界定,来确定本年度应该缴纳的公积金基数标准。
(三)制定更人性化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目标是解决和改善城镇职工的住房条件,在保证公积金专门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取消对公积金缴存职工利用自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进行规定用途以外投资的限制。但有个前提条件就是要求住房公积金专户余额和沉淀资金较多。由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不高,截至2008年末,我国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款余额为5,616.27亿元,在扣除必要的备付资金后沉淀资金多达3,193.02亿元。可见,我国住房公积金存量大、沉淀多,已经有条件允许职工利用自己的公积金进行规定用途以外的投资。同时,为了更好地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运行目标,应该规定这种专门用途以外投资的收益必须回流到职工原来的个人公积金账户。
(四)制定住房公积金合理的配贷机制。首先,必须建立一个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平等获得个贷权利的机制。即所有按照规定能够定期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有获得低息住房贷款的需要,其只要达到规定的缴存期限和缴存额,就都有资格获得一定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其次,应该定期评估所有缴存职工的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积累状况,以及他们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贡献值;然后,可根据不同职工这种评估值的高低来决定公积金贷款人的资格及公积金贷款的优先顺序。
(作者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体系 公积金 保障 体制 框架
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探索改革旧的城镇住房制度,其目的:一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二是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经过20多年的改革实践,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确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体系,并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原则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缴存比例不规范、缴存额差距大,分配不公
一是缴存基数差异大。
二是缴存比例差距大。
三是成为“合理避税”的渠道。
四是使用上存在不公。
(二)使用率不高,资金沉淀率高
一是资金的安全性要求高,使用渠道单一;二是贷款手续繁琐、限制多,门槛高;三是支取条件严格,提取数受到限制;四是政策障碍,有些人无法享受;五是部分地区房价绝对水平较低,消费者还不习惯负债消费,一般都通过自筹资金一次性付款,造成这部分地区公积金只存不用,使用效率偏低;六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场竞争意识不强,市场推广力度较弱,开发企业更愿意选择与商业贷款合作,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个人住房贷款一直是银行的“优质品种”,很多商业银行在发放开发贷款时,要求开发企业从本行发放个人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公积金贷款市场份额;七是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优势不明显,表现在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差距较小,又受到贷款额度的限制,很多消费者需要办理组合贷款,额外多支出很多相关费用,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
(三)覆盖面窄,受惠人数少
事实上,和“三险”一样,住房公积金也是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但未能享受到这项福利的人并不在少数,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农民等目前尚未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的群体。
二、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缺陷
(一)“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虽然各地成立了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也制定了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规定,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但委员会形同虚设。
(二)财政、银行监督形同虚设。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不仅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要求,而且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有“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自律意识不强,内控制度不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个别地方资金管理分散,有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现象;公积金管理中心缺乏严格的内控制度,通过内部调账、补签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比比皆是。
(四)住房资金和公积金混同使用和挪用,企业自行归集住房公积金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是各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因此在政府职能部门干预下,住房资金和公积金混同使用和挪用的情况相当严重。二是一些中央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不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行归集和管理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存在很大隐患。
(五)手续繁琐、限制条件多。来自建设部的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末,全国公积金运用率仅58%,其沉淀资金达1656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贷款“叫好不叫座”,全国将近一半住房公积金在银行里“睡觉”,并产生负收益。
(六)区域间不可流通,是住房公积金本身存在的制度缺陷。造成一些地区公积金供不应求,需要严格控制贷款额度,另一些地区又大量闲置,使用效率不高。
三、对策及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在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应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制度,加强管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率。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应切实履行起职责,尽快按照要求,规范缴存基数,坚决杜绝擅自扩大缴存基数、超比例缴存公积金问题,避免公积金中心成为缴存单位工资外发放薪金补贴及避税的渠道。
(二)提高贷款限额,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率
一是提高贷款限额。各个地方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贷款限额。
二是放宽贷款条件。可参照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发放条件,适当降低个人购房的首期付款金额,放宽一手房屋的竣工年限。
三是降低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贷款,带有保障性质,因此应适当拉大与商业贷款利率差距,减少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支付负担,或实行差别利率,对于购买自住、小户型低收入家庭,应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确实起到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
(三)更新观念、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公积金使用率
一是要转变观念,切实改进贷款服务。克服只求管住、不求用好和怕麻烦的消极思想,认真解决贷款条件过高、手续复杂、审批时间长等问题,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二是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建立个人住房贷款个环节的联合办公制度,实行一条龙服务,提高贷款工作效率,方便职工贷款。
三是要努力降低个人贷款的担保、评估、公证、保险、抵押登记等各种费用,减轻职工负担,真正发挥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优势。
(四)创新贷款品种,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目前由于政策原因,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许多条件限制,其中最主要的两条是:只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住房。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非均衡 有效供给 有效需求 非均衡度
住房公积金市场的供给和需求是相关作用的,当住房公积金市场出现供给大于需求时,大量公积金沉淀闲置在银行,资金的利用价值无法充分发挥,从而引起市场公积金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当住房公积金出现供给小于需求时,公积金的供需矛盾,导致职工提取公积金和公积金贷款等有效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使相当比重的潜在公积金需求不能向现实的需求转化。
住房公积金供求影响因素分析
(一)影响住房公积金供给的因素分析
住房公积金供给的来源渠道包括公积金归集数量、公积金贷款的本金还款额和增值收益等。影响公积金有效供给的因素主要来源于公积金归集和公积金贷款的本金偿还这两个方面。
根据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缴存方面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额度=归集覆盖人数×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数量直接受归集覆盖人数、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影响,由于缴存比例的变动范围较小,可假定为恒值,故在缴存比例一定的情况下,缴存覆盖的人数越多、缴存基数多大,公积金的归集额越大,反之越少。由于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应涵盖城镇所用的企事业单位、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考虑,所以公积金覆盖人数、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对公积金总的归集数量影响很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的偿还额作为供给的另外一个渠道,受到公积金贷款本金偿还速度的影响,跟贷款规模、还款期限有关。
(二)影响住房公积金需求的因素分析
住房公积金在使用时首先必须满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时有款可提;其次,在满足职工提取的前提下,也应该保证每位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履行了公积金的缴存义务后有权利进行公积金贷款,这是每位缴存职工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而购买国债和资金沉淀则属于在满足公积金提取和公积金贷款两类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国家允许的住房公积金两种不同的投资使用方向。提取额和贷款额度在住房公积金使用中占据很大的比重,所以住房公积金的主要使用方向包括公积金提取和公积金贷款两个方面。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规定,公积金提取额度受提取人数、平均提取比例等因素的影响,提取人数越多,个人提取比例越高,公积金总的提取额度就越大;而公积金贷款跟采用公积金贷款购房面积的数量、住宅市场的销售价格等有密切的关系。
住房公积金市场的非均衡计量经济模型
(一)非均衡理论及其模型简述
非均衡理论主要探讨在供求不能完全相等的情况下,各种经济力量如何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而调整到彼此相适应的位置,并在这个位置上达到均衡。其最基本的非均衡模型由三个方程组成:需求方程、供给方程和交易量方程。具体形式如下:
Dt=αXdt+μdt(t=1、2、3……)(1)
St=βXst+μst(t=1、2、3……) (2)
Qt=min(Dt ,St)(3)
在以上联立方程组中,式(1)为需求方程,式(2)为供给方程,式(3)为交易量方程。其中Dt、St分别表示时期的市场供给量和需求量,Xdt、Xst是各种影响市场供给和需求的外生变量,α、β是待估变量,μdt、μst是方程的随机误差项,并假设μdt、μst的均值为0,方差为常数,无序列相关、且与Xdt、Xst相互独立,Qt表示时期的实际交易量。在最小原则条件下,市场交易量Qt并不同时等于需求量和供给量,而是等于需求量和供给量中的较小的一个,即Qt=min(Dt,St)。
宏观非均衡模型都是以最小原则方程为基础的,但它并不完全符合现实复杂的经济生活。因此,必须对市场进行细分并考虑其聚合效应,这里采用双曲线型聚合方程,其表达式为:
Q=1/2*(D+S)-1/2*((D-S)2+4*r2*D*S)1/2(4)
对于任意的r,由上式得:Q<min(D,S),且limQ=min(D,S)r0
r=0时,即宏观市场摩擦消失,宏观市场交易严格符合短边规则。
(二)住房公积金市场的非均衡计量经济模型建立
本文在分析住房公积金统计指标的基础上,对影响公积金需求和供给的变量进行有效筛选,最终确定住房公积金市场有效供求数量非均衡计量经济模型的方程。
住房公积金有效供给模型为:
SUP=C(1)*FGM+C(2)*PJGZ+C(3)*BJCH+ C(4)+μs (5)
式中:SUP代表有效供给量,FGM为公积金缴存覆盖人数,JGZ为城镇居民平均工资水平,BJCH为公积金贷款本金偿还额度;C(1)、C(2)、C(3)为模型系数,C(4)为常数项,它们均为待估参数;μs为误差项,用于表示无法用现有统计数据表示的影响公积金供给的因素。
住房公积金有效需求模型为:
DEM =C(5)*TQJE+C(6)*GFMJ+C(7)*JGZS+C(8)+μd (6)
式中:DEM代表有效需求量,TQJE为公积金提取金额,GFMJ为采用公积金贷款方式的购房面积,JGZS为住房销售价格指数;C(5)、C(6)、C(7)为模型系数,C(8)为常数项,它们均为待估参数;μd为误差项,用于表示无法用现有统计数据表示的影响公积金需求的因素。
交易量方程:
Q=1/2*(DEM+SUP)-1/2*((DEM-SUP)2+4*r2*DEM*SUP)1/2 (7)
由于住房公积金市场同时存在总量非均衡和内部结构的非均衡,本文采用双曲线型聚合方程。Q为公积金市场的交易量,r为公积金市场摩擦系数。
实证分析
(一)数据搜集及整理
本文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市场为例,借助建立的住房公积金市场的非均衡计量经济模型,对其作实证分析。本文采用的数据来源于1999-2009年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统计年报》和《上海市统计年鉴》,数据整理结果如表1所示。
(二)模型参数估计
参数估计及结果。为了获得非均衡模型的正确结果,本文采用Eviews6.0统计软件,对模型参数进行估计,模型参数估计结果如表2所示。在参数估计时,由于只有11年的序列数,交易方程采用了简化方式,即假设r为零。从参数估计结果看,模型参数估计整体效果较好。其中拟合优度R2=0.997, 拟合优度非常高;t检验值显著,各参数回归系数的显著水平均在99%以上;同时其他检验指标都符合要求。由此可以得到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市场的非均衡计量经济模型(各参数保留两位小数点)。
SUP=4.23*FGM+4.24*BJCH-1498.49
(8)
DEM=1.91*TQJE+0.34*GFMJ- 5.41*JGZS+324.99 (9)
Q≤min(DEM,SUP)(10)
有效供求总量和非均衡度的测算。利用上述拟合回归得出的非均衡计量经济模型(公式8-10),代入各解释变量的历史数据,可以测算出上海市历年住房公积金市场的有效需求量、有效供给量和交易量(见表3)。
为了说明公积金市场有效供给情况,引入住房公积金市场非均衡度作为指示指标,用于反映公积金市场的非均衡度,其公式表示为:Z=(DEM-SUP)/Q。将测算出的有效需求量、有效供给量和交易量数据带入公式11,可得到每年住房公积金市场的非均衡度指标,如表3所示。从表3可以看出,上海住房公积金市场有效供求呈现出较明显的非均衡发展状态,供大于求的年份和供不应求的年份各占其中:1999、2003、2004、2005、2008和2009年共6年处于供给大于需求状态,而其余年份则处于供给小于需求状态;从非均衡程度指标来看,1999、2000、2005、2008年市场的有效供求失衡比较严重,这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市场的发展历程及外部住宅市场的周期性变化基本相吻合。
综上所述,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得出,住房公积金的供求市场长期处于一种非均衡状态;市场主要通过公积金归集和公积金贷款本金偿还两个渠道提供有效的资金供给,缴存范围、职工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的偿还速度等都会影响公积金的有效供给数量;而公积金需求则主要体现在公积金提取规模和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两个方面,提取额度、采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规模、住宅市场销售价格等因素直接影响到公积金的有效需求数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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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alpezzi,S Urban housing and financial markets:some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s, Urban Srudies,1990
关键字:住房公积金;内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监管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特点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当中,学习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经验并结合国情应用的一种义务性长期储蓄制度。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是工资性。单位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质是把低工资时单位用于住房实物分配的工资,以货币形式分配给职工,从而达到转换住房分配机制的目的。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存款要记入单位名下的职工个人公积金存款账户。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顺利,发展迅速、成绩显著,但在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中仍存在着一些普遍的不容忽视的问题,应予以重视并加以规范和解决。
1、公积金发展不平衡
不同缴存单位存在着缴存比例、计缴工资基数差距大,缴存额悬殊大等情况:在缴存比例上,垄断行业、垂直部门普遍高于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单位最高为30%,最低为10%:在计缴工资基数上,垄断行业、垂直部门因效益好、经费多有意将一些补贴、津贴等应税福利打入计缴工资基数,而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则普遍以其基本工资作为计缴基数,企业缴存则更少,低收入群体很难享受这一住房保障制度带来的好处。
2、公积金的内控制度、风险防范机制不够健全,决策、监督工作不到位,违规发放贷款、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仍然存在
第一,内控制度不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个别地方资金管理分散。有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现象:公积金管理中心缺乏严格的内控制度,通过内部调账、补签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比比皆是。甚至也不乏某些公积金管理人员卷款而逃、海外旅游,甚至豪赌、抵押挪用公积金投资炒股等现象。
第二,财政、银行监督形同虚设。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不仅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要求,而且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有“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但事实上,财政部门或暗渡陈仓或明目张胆挪用公积金的事情屡屡发生。银行以吸储为中心的考核机制,监管不力甚至不管,主客观上都为住房公积金被挪用留下了缺口。
第三,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甚至违规操作,使公积金的运行隐含较大风险。大多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缺乏内部管理,资金管理分散;少数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坐吃利差。或把住房公积金大量用于城市建设,或挪用到与住房无关的项目上,有的则交给证券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或购买国债,由于证券公司的倒闭而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3、部分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手续繁杂,提取难、贷款难等现象还比较普遍
来自建设部的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末,全国公积金运用率仅58%,其沉淀资金达1656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贷款“叫好不叫座”,全国将近一半住房公积金在银行里“睡觉”,并产生负收益。经调查发现,一方面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贷款条件多,让许多前来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人烦不胜烦,是影响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积极性的重要原因;另外一些地方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产抵押、评估等业务时设置障碍较多,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基本采取缴存人联保方式放贷,贷款余额及规模受到较大限制。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范化管理策略
1、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惠及更多就业群体加强宣传,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公积金制度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归集及扩大应用面工作,并体现公平、互助原则,坚决清理、纠正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缴存政策,制止垄断部门高收入群体的公积金福利化倾向。逐步取消现行缴存政策中对户籍、身份的限制,无论是城镇何种形式的就业群体,均应纳入缴交范围。严格执法和监督,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提高服务质量,扩大公积金用途和提高公积金利用率
我国的公积金制度应积极拓宽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使公积金的功能进一步完善和多元化,不仅用于购房贷款,还可用于还贷、医疗、养老、补充失业金等方面。现阶段为确保储户利益,减少资金沉淀,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应放宽或取消公积金使用和提取限制。加大对中低收入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增强服务意识,积极稳妥的扩大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降低贷款门槛,丰富贷款品种,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最大限度的发挥公积金的保障和互助功能。
3、强化管理中心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
住房公积金中心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内控制度,进一步加强管理监管和内部审计,提高工作效能,防范资金放贷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增值;对已被挤占挪用的公积金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清理予以追回,并追查有关人员责任。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经常性审计监督,住房基金中心要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共筑资金安全的防火墙。具体而言,一是建立严密的内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对管理中心职责履行、权力运用、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动态持续监督,对信贷、会计、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合理分工、轮换检查,明确奖惩制度,防止乱用职权。二是建立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全面推行内部工作目标管理,按照不同的岗位,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出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考核标准。三是健全外部控制监管制度。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各施其职,在公积金管理的审慎性、适应性、有效性、严肃性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积金规范运作。四是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要求的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内容、形式和责任人,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及时、充分、客观地披露自身组织结构变动,特别是对其业绩、流动性、风险、控制权、战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提高运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力量,提高社会公众对信息披露的参与程度与监督力度,以更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住房公积金整体风险、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