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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还款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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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还款政策

第1篇:公积金还款政策范文

公积金异地还贷购房,条件各不同

日前,很多城市都相继调整了有关公积金异地还贷购房的规定。武汉从今年10月20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公积金政策。在新调整的规定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允许异地购房可以动用本地公积金还贷。这意味着在武汉的市民被允许在武汉市行政区域之外,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来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武汉使用公积金异地还贷购房,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抵押银行盖章);借款、抵押合同;缴存银行出具的职工个人信用报告(缴存银行盖章)、贷款银行出具的近3年银行还款流水明细;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另外,广东的珠三角地区8城已实现异地互贷,其中包括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东莞、肇庆。想在这些城市间实现异地公积金互贷操作,要看在哪个城市贷款,就按哪个城市的规定办。因为具体的异地互贷的限制条件,每个地方都不一样。大家还要细心查看各地政策,确保自己是否符合这些细节方面的条件。

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

多地公积金的贷款额度都有不同程度上调,武汉市民首次使用公积金买二手房,贷款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但在具体贷款时,也有不同的标准要求,不是人人都能贷到60万元的。

深圳市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原来的80万元提高到90万元。大连、深圳等城市将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至两成。广东江门市同意开平、鹤山两县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申请。按照调整后的额度,首套房贷款最高限额统一提高到一人25万元,两人或以上50万元;二套房贷款最高限额一人20万元,两人或以上40万元。昆明不仅提高了贷款最高额度,也放宽了公积金贷款还款年限,厦门、芜湖、合肥等地也相继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等,为公积金贷款松绑成为了地方政府刺激楼市的主要手段。公积金贷款额度不仅可以对市场释放微调信息,也不会影响限购限贷的政策底线,是地方政府微调的最容易执行的办法。

父母可成为共同还款人

深圳规定在子女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时,允许将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取公积金还款时,提取的是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父母没有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才可以申请为共同还款人,还款时扣减其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余额,用于提前偿还子女的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每年扣减一次。

在公积金贷款申请时,本人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时,配偶应当为共同申请人,配偶父母在本市缴纳公积金的,也可以成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父母一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另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北京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账户

虽然目前北京、上海暂时还不支持公积金异地互贷政策,但在北京缴存了公积金的购房者,如果在外地购房,可以一次性提取个人缴存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

第2篇:公积金还款政策范文

如今好多公司都有帮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其中就包含有住房公积金。这对于好多购房者来说都会申请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相比利息要划算很多,并且还款方式也比较灵活。那么,3万公积金余额能贷款多少呢?一起去科普一下。

公积金贷款利息 据了解,3万的公积金额度可贷金额最多为30万,因为公积金的贷款额度要低于公积金余额的十倍,以夫妻名义申请,且二人都有按要求缴纳公积金,一般贷款额度不会超过50万。但具体申请贷款的额度,还需要根据申贷人的还款能力决定。

此外,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根据还贷能力、房价位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的。也就是说,贷款人的的还款能力越强,可贷的额度就会越高,同时申贷人所在城市的相关政策也是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因素,大家可以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询问。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公积金还款政策范文

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全文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为在本市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贷款的资金来源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可使用的房改资金。

第三条 贷款业务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银行(以下称代办银行)办理。

贷款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是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购买公有住房、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的房屋使用权人以及与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权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按规定比例所需的自筹资金;

(五)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办理住房置业担保或为抵押物办理保险的,还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有下列行为的借款人予以贷款:

(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屋所有权住房;

(二)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公有住房;

(三)以自有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权作抵押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及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

(四)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房;

(五)购买其他普通商品住房。

购买商品住房,其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合作协议》。

贷 款 程 序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贷款申请表》,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合法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购房合同、协议书或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文件;

(三)抵押物或质物的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和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四)应当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提供住房置业担保或办理抵押物保险手续的,借款人还需出具与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签订的书面文件。

第七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后,应据实做好贷款审查工作,同时由其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评信委员会对借款人资信等级进行评审,确认借款人的贷款担保方式,并在承诺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政策性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所需贷款,其中购买售房单位(含开发单位)出售的房屋,由代办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35%+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12贷款期限。

最高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是双方或只有一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结合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可用量分别确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购买房屋价款总额中的自筹资金与贷款额的比例,根据购房类型的不同,分别确定。

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最高贷款额度和规定的贷款成数。

借款人在最高贷款额外还需要贷款的,可以申请部分商业性贷款。

第十条 贷款最长期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利率执行。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合同利率执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罚息。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贷 款 偿 还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可从以下两种还本付息方式中任选其一:

(一) 等额本息还款法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 等额本金还款法贷款本金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 +(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第十四条 借款人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要征得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提前部分还款时,每次的还款额不得低于规定数额。所涉及的保险费、担保费余下部分可在贷款全部清偿后返还。

第十五条 借款人须在代办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储超过本期还款额的存款。代办银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在借款人每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支付逾期罚息等有关费用时及时扣款。

贷 款 抵 押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以所购自住普通住房及自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抵押物的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并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

抵押期内,未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变卖、馈赠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八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购买的在建自住房屋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可用签订的购房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抵押期内,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抵押物的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贷款质押或保证

第二十条 借款人可用国债、封存的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单等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 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满之前,质权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内,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或者灭失的,由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评信委员会评审确认需办理住房置业担保的,可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抵 押 物 保 险

第二十三条 经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评信委员会评审确认需办理抵押担保的,借款人须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管。

第二十四条 已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因借款人的原因,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借款人应负全部责任。

第九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并征得担保人或保险人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 担保公司如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法处分抵押物和质物:

(一) 借款人连续4个月(20xx年12月31日前借款的为连续两个季度)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6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的;

(二)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后无法定人、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三) 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义务的。

借款人已办理了担保的,担保人代借款人清偿全部欠款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抵押权或质权移交给担保人处置。

第三十条 抵押权人按规定处分抵押物,借款人不按期交出抵押物的,抵押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额和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所需各种费用的部分,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9 贷 款 监 督 编辑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未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物或质物重复抵(质)押或拆迁、出售、赠与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

(三)借款挪作他用的;

(四)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其他条款的。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对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代办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

10 附 则 编辑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住房的界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税局《对〈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若干说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调整自住房屋时,待原贷款还清后,可享受再次贷款,但累计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应贷款额度和最高贷款额度。

第三十六条 对偿还贷款利息确有困难的借款人,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核实可对贷款利息给予适当的减、免、缓。

第4篇:公积金还款政策范文

关键词:存贷比;住房公积金;安全保障

住房公积金作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而建立的一项强制性的长期住房保障储蓄制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其发挥住房保障作用的抓手,住房公积金"存贷比"是住房公积金安全性的指标之一,下面从住房公积金"存贷比"指标来探讨其安全性与保障性。

1 指标定义及分析

"存贷比"即存贷款比率,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比"是指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余额与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比率。

若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过小,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性得到保证,但互、保障性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对缴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需求支持不足。同时其管理部门获取的增值收益减少,不能提供更多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若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过大,其互、保障性,收益能增加,但也直接导致住房公积金支付能力下降,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2 公积金"存贷比"现状及分析

据统计,大多数中西部省市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比"不足50%,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城市尤其长三角地区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比"一直非常高,普遍超过75%以上,资金十分吃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的统计资料显示,直辖市和东部地区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较好,"存贷比"较高,而西部地区及广东、海南等省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不高,"存贷比"较低。

3 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应对

当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过高或过低时,我们要适时采取有效方法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

(一)当"存贷比"过高时

(1)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贷款门槛

当"存贷比"过高时,首先要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贷额度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缴存余额挂钩;二是提高贷款首付房款比例,特别是"二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可在原定基础上提高10%-20%;三是对购房类型、购房面积作出限制。贷款可重点向中低收入人群、中小面积和首次购房者倾斜,对期房、别墅采取控制,停止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的非普通住房贷款;严格控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和多套房贷款等;四是取消或限制二次贷款,对二次(含二次)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间需间隔5年以上,可贷额度减半;五是提高职工还款能力的要求,严格要求职工月还款额不低于家庭月收入30%-50%;六是缩短贷款期限,控制贷款人的年龄限制。

(2)实行排队制,延缓放贷节奏

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紧张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每月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等综合因素制定每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放贷计划,实行总量控制,超出当月使用计划的,按照一定的顺序,实行排队等候制度。

(3)推行"公转商"政策,缓解资金压力,减少等待时间

所谓"公转商",是指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紧张,排队轮候时间较长的情况下,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借款人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的贷款额度内,由中心指定的银行向购房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先行用于支付购房款,当住房公积金资金充裕时,再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说明一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之间的差额由公积金中心补贴。

(4)有条件的地方可从政府等部门调剂资金

有条件的地方可从财政、城投等部门调剂或拆借资金用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暂时缓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压力。

(二)"存贷比"过低时

(1)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放宽贷款条件

一是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一年变为半年;二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三是降低贷款首付房款比例;四是延长贷款人年龄期限;五是放宽职工还款能力的限制;六是取消二次贷款限制;七是取消购房面积限制等。

(2)创新贷款模式

探索开展贴息贷款和"商转公"业务。贴息贷款就是针对中低收入人群购买80平方米内自住房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根据他们的家庭收入情况给予利率下浮,使贷款利率与家庭收入成正比,收入越低,执行的贷款利率越低,其中的利息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补贴,贴息程度随着家庭收入情况变化而变化,当他们的家庭收入情况好转时将原先的贴息逐步减少直至转为正常利率贷款。"商转公"业务是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简称,可以增加公积金贷款金额。

(3)加大贷款发放范围

扩大公积金贷款发放范围,让更多的中低收入人群受益。

(4)其他政策配合

适当放宽提取政策,适时限制已经贷款的职工提前偿还贷款,减少贷款回收。

参考文献:

第5篇:公积金还款政策范文

关键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1-0074-02

住房公积金使用的最主要途径是面向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效解决了职工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繁荣了城市个人房地产信贷市场,拉动了住房消费,让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切实地享受到住房制度改革带来的实惠。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为例,截至2010年6月末,大连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9.95万户,269.71亿元,贷款余额158.74亿元;贷款额年均增长2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职工购房贷款首选方式,极大提高了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支付能力。但随着贷款规模的急剧膨胀,系统内和系统外风险也逐步凸显,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日益成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点,防患于未然应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今后的工作重点。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类型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以下简称“贷款风险”)是指发生在住房公积金专项储金借贷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的总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采取抵押贷款方式,虽然抵押贷款本身是一种安全性好、资金回收率高的优良信贷方式,但是由于现行的管理机制尚不健全,配套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因此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较大的风险。从本质上讲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也是一种金融风险。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类风险:

1.信用风险。这主要是指借款人因主客观原因所引起的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到期贷款本息的风险。信用风险直接取决于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人的资信度越高,贷款风险越低,二者成反比关系。一是主观原因造成信用风险。由于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低,借款人主观上有意不履行还款义务,拖欠贷款,保证人有意不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或借款人贷款时就没有按时还贷的思想,蓄意欠贷赖账。二是客观原因造成信用风险。由于自然和社会原因造成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自然原因主要包括借款人、保证人因疾病、车祸、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伤残失去劳动能力或失踪、死亡等,从而无法偿还贷款,社会原因主要是由于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企业亏损、破产、解散等原因导致借款人、保证人失业、下岗、收入下降和无收入来源,从而无力偿还贷款和履行担保义务。无论是自然原因还是社会原因都不可预料,也将直接影响借款人的还贷能力。

2.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由于现行法制环境的限制给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来的潜在风险。由于中国现有立法、司法、执法等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的缺位,也给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项司法解释:抵押人只有唯一一套住房作抵押的,借款人逾期不能归还借款,法院不得强制拍卖抵押物以实现债权。由此住房公积金原本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沦为一般的返还请求权,贷款的安全性大大降低,这就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回收带来一定的风险,此外,由于中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给个人住房逾期贷款的追偿造成很大的困难。

3.不可抗力风险。这是指还贷期间,由于较严重的自然灾害和人为伤害,如火灾、水灾、山体滑坡等使房产毁灭,贷款无法收回。另外,抵押人意外地丧失劳动能力或因死亡等造成的风险也应归属为不可抗力风险。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各环节风险防范措施

1.贷款受理与调查环节。(1)帮助借款人树立按时还款的法律意识。通过营业大厅前台政策咨询、还款测算等多种服务帮助借款人充分了解和预测自己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还款能力,以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和年限。重点是向借款人明示不按时还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借此防范借款人的恶意欠款。(2)加强个人征信情况审核。对贷款户的诚信度进行梳理分类,对信用好的贷款户可开通绿色通道,甚至可以适当上浮最高贷款额度。而对贷款申请人存在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坚持面谈制度,同时需经过综合分析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后,决定是否给予贷款,对于确实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不予受理。

2.贷款风险评价与审批环节。为解决贷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建议引入公积金信贷公证。自1987年《民法通则》首次规定诉讼时效以来,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较为普遍的认识:认为贷款逾期两年以上,如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段期间中申诉,就退出胜诉权,法院可以不受理,可以不支持追回贷款请求。公积金信贷公证是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的法律要件,逾期贷款是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违约的责任,而不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司法实践中存在误区,对有关法律条文理解有误,信贷公证也是一项解决疑难问题的有力手段。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借款人利用外出,外逃等手段钻法律空子逃避债务,可采取公证方法发催收通知书,不管借款人是否签收,一律视为送达,使诉讼时效从催收送达之日起重新计算,保全公积金信贷资产,解决个别赖账户,难缠户拒绝在催收通知书签字使合同失去诉讼时效的问题,从实质上保证借款合同的真实有效,从而防止借款当事人免责,有力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权益。

3.贷款签约环节。为防止借款人未经房屋其他共有人允许,私自将几人或几家共有的房地产作为向中心贷款的抵押物抵押给中心,从而取得贷款。由于借款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允许擅自越权处分共有人的财产,其行为无效,但有可能使中心受骗而发生风险。因此,在贷款签约环节,需要借款人、抵押人及抵押人配偶到场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同时,对于借款人或抵押人之一不能到场签订借款合同而授权他人代签的,需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国外大使馆、领事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不能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的,需由公证处对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进行公证。

4.贷款支付环节。为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防止借款人恶意挪用,中心应根据不同购房类型委托银行区别支付。对于商品房放款,在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允许直接划拨至借款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于存量房放款,在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5.贷后管理环节。(1)对不同风险类别贷款采取不同处理措施:对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由中心办事处组织代办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通过电话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款,采取“代办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办事处”渐进式催收方法,分层次进行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对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除采取关注类贷款的催收方法外,中心办事处由专人负责催收,必要时走访借款人工作单位、约见本人,逐户下发《催收贷款通知单》,明确还款时限,加大催收力度;对经屡次催收仍不归还的恶意贷款户申请通过法律诉讼手段进行催收。(2)加大诉讼和执行力度。对于在保险和担保理赔责任外的已经达到一定逾期时限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建议在规定时间内进入法律程序。同时密切与法院等部门的联系,对于借贷关系没有异议的案件应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争取缩短诉讼和执行工作时间。建议中心借鉴银行相关经验,对逾期借款户定期进行曝光和诉讼,建立黑名单,可起到警示作用,使不良贷款得到有效控制。

6.其他风险防范措施。(1)开通短信提示服务。通过催收发现,很多欠款一次的借款人部分是因为忘记存款,非恶意欠还,因此中心有必要开通短信提示服务,既可起到提醒作用,也可减少中心催收精力。(2)建议公积金贷款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和累计欠款的现象很严重,很多人按时还款的意识淡薄,意识不到个人信用的重要性,因此建议利用征信系统来提高客户对自己信用的重视。(3)建议对客户区别对待,奖罚分明。对于多年来还款良好的客户,建议对其进行奖励,允许这部分群体贷款还清后仍可享受最高额度贷款,起到激励作用,从而带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还款信用氛围;对于总是拖欠还款、恶意欠款的客户应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如提高罚息力度、上浮贷款利率等方法,起到警示教育作用。(4)建议对借款人及其配偶实行公积金强制代扣,即先扣划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贷款,不足部分再扣划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这一举措的效果很明显,一方面保证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得到充分利用,另一方面也减轻了中心的催收压力。(5)探索适合中国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险险种设计。笔者认为,应将住房公积金信贷与商业保险结合起来,开发出适应不同消费信贷种类的保险品种,有效地分担和转移公积金管理中心风险。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保险公司购买保费,承担保费以保障贷款安全。保险险种包括财产损失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及履约保证保险。

当前,住房和改善住房条件日益成为广大市民主要的消费需求,住房信贷市场呈现出供需两旺、迅猛增长的态势。在这种情况下,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主体,一方面需要继续简化手续、改善服务、加大力度支持日益增长的住房资金需求,另一方面不能只着眼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拉动房地产市场发展,却忽视资金使用的中长期规划,缺乏对贷款风险的重视和警惕。应将信用风险防范做在事前,贯穿于整个贷款业务流程,逐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不仅符合住房公积金自身的安全运营要求,更事关住房制度改革和政策性住房金融发展的成败。

参考文献:

[1]周银才.如何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J].财会通讯,2001,(12).

[2]喻凤平.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及防范对策[J].中国房地产,2003,(12).

第6篇:公积金还款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解决广大缴存人的住房需求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贷款发放的同时,也存在着多种风险,因此,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降低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中心和贷款人的利益。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自住住房消费的政策性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贷款政策自启动实施以来,以其较低的利率、灵活的贷款方式、简便的办理程序等受到广大职工的青睐。但是,在加大贷款发放工作的同时,也存在着多种风险,因此,采取并选择切实可行和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化解抵御贷款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是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一项十分必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的风险

如同银行发放贷款存在风险一样,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样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但是虽然同为放款,面对风险的内容不尽相同:

1、由借款人带来的风险

(1)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长,额度大,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及抵押物在还款期间有可能发生变化,可能由于失业,伤残等丧失还款能力,或是借款期间借款人有死亡或其他突发事件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导致贷款不能按期足额收回,形成逾期或呆账。

(2)借款人有意赖帐,套取贷款,假借款,恶意不还款等。有的借款人经各种理由拖欠或故意赖帐不还贷款,还有的因为不是公积金缴存人,借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做购房贷款申请人,日后出现纠纷,影响贷款的偿还。

2、由开发商带来的风险

由于目前房地产市场的不完善,很多楼盘都存在证件不齐全就开发或无证开发的现象,而有些单位进行团购去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一般都由开发商来做保证担保。

(1) 开发商取得银行划给的购房人贷款后,挪作它用或卷款潜逃。

(2) 开发商首次涉足房地产,缺乏经验,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楼盘无限期拖延交房;

(3)开发商恶意欺诈,住房面积缩水,以次充好,造成购房者的损失,导致购房者抵触情绪,而拖欠贷款。

3、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管理不完善带来的风险。

(1)住房管理中心内部制度不完善,具体表现为:中心办理贷款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贷款调查、审核、审批等环节过程中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等因素,对不符合规定的贷款给予办理,最终导致了不良贷款的产生,给中心造成了无法追偿的损失。还有,是中心内部管理薄弱,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造成“重复贷款”或夫妻“双方贷款”,从而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从而形成了贷款风险。

(2)征信系统不完善。在许多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主放贷的模式下,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公积金中心委托发放的贷款未被纳入其中,同一借款人可以在异地公积金中心贷款而无法被查到,形成潜在风险,为违规贷款留下漏动和机会。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防范措施

针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的风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以降低公积金贷款风险。

1、建立严格的的贷前审核制度。

(1)针对借款人,要着重考察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购房需求是否适当、是否存在假按揭行为,同时还要根据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对借款人所在单位及从事的职业等信息判断借款人目前收入的合理性以及未来的偿付能力。

(2)加强对开发商的考察,防止欺诈行为。首先要了解开发商的信用情况,其次要了解开发商的经营情况,第三要了解开发商的开发项目的情况,看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是不是存在一房多售的情况,第四,在开发商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要求开发商在中心的账户内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这样,即使有个别借款人不按期还款,也可从保证金账户内扣除,这样,就降低了贷款风险。

(3)对于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最好是正常缴存公积金且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不少于一定金额,一般不少于二人,同时,还要将担保人的公积金账户进行冻结,直到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或还清贷款后方可解冻。

2、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工作。

贷后管理是贷款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贷款发放以后,建立贷后催收责任制,实行跟踪管理,通过对还款人还款过程的监督、检查,有利于中心及时发现隐患,提醒和督促借款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保证逾期贷款的及时收回,从而降低贷款风险。

3、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制度

(1)提高贷款人员的素质。中心要求贷款工作人员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强化学习意识、规范意识,使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催收、内部稽查等工作流程化,制度化;强化风险意识。严格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关,抵押担保关,审批发放关和还款催收关。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使中心全体职工增强责任明确目标,提高认识,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2)建立以风险评估和控制为核心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遵循“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原则。中心建立审贷委员会,对项目贷款完善了审批机制,严格实行贷款责任制,建立并完善了个贷风险预警机制与应急应变机制,及时反馈个贷资产质量及可能发生的各类事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应急应变步骤与措施及不良贷款清偿和核销管理制度。

(3)加强内部稽核控制,实施全面监督反馈制度。内部稽核必须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保持独立,确保内部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要制定年度稽核项目和项目的实施方案。要加大内审力度,实行稽核处罚制和稽核告戒制。

第7篇:公积金还款政策范文

从3月份开始,张泽就离开原单位在家休息,6月中旬,父母催促他抓紧在京买房结婚。

但银行负责公积金贷款评估的工作人员告诉张泽,由于他从3月份开始就没有缴存公积金,所以他的公积金缴存年限必须重新起算,目前他还无法申请到公积金贷款。

原本应方便普通购房者的公积金贷款突然之间却成了买房的羁绊,“我至少还要连续缴存6个月,照北京房价这不要命的劲头,那时候我得多交好几万的首付。”张泽干干地苦笑了两声。

商业贷款也有优势

与公积金贷款相比,商业贷款的高利率一直备受诟病,不过,张泽在选择公积金贷款时遇到的问题却提醒我们,贷款利率的高低与否不是选择购房贷款时的唯一标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电话采访就说,对于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逾期还贷(含担保人代还)、近两年内还贷款连续逾期(含担保人代还)超过6期、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贷记卡逾期或近一年内贷记卡连续逾期超过6期、因信用不良被、近两年内贷款有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信用不良情况的将不予贷款。

但是,在银行的某位贷款工作人员却告诉记者,尽管存在信用问题,但是银行的政策则灵活的多,可以通过提高贷款利率,减少贷款额、购房者提供相应担保等方式来处理,而不是一概拒之。

在流程上,公积金的审批流程也显得繁冗。

借款人先提出申请,按要求向省直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贷款所需资料,接受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方可办理公积金贷款。

然后贷款承办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资信调查,提出意见并填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调查审批表》送有关人员审批。货款人接到贷款承办银行通知后,与共有权人一同带上身份证、扣款账号等资料前来办理借款合同签订手续,并将借款合同送开发商签字盖章后交承办银行;办理保险及抵押登记手续:借款须办理保险和抵押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最后,贷款承办银行在确认抵押登记已办妥、借款合同生效后,按合同约定日期将贷款转入借款人与售房人共同指定的账户,并将放款回单寄送借款人。

所以,特别是在二手房买卖中,由于是私对私的交易,很多房主急需用钱,而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手续过于麻烦,需要更长时间,因此都不原意公积金贷款,而要求购房者选择商业贷款方式。

在贷款额度上,最高贷款额度比住房公积金贷款要高,可达房款总额的80%,但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最高只能贷到60万元。 而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加保险的担保方式时,商业贷款前期贷款费用一般比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少。

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回款速度慢,影响到公司资金回收速度。因此目前很多公司内部规定“不做公积金贷款业务” 。

据悉,沪上各大商业银行纷纷推出各种房贷产品,据不完全统计,市面上可供选择的房贷产品有近20种之多,完全可以构成一个“房贷超市”,而购房者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状况,选择自己买房贷款最合适的方式。相比之下,公积金贷款方式的选择余地就少了很多。

公积金贷款最为经济

由于利率较商业贷款低,首先吸引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的便是低利率下的经济优势。

以张泽的收入状况为例计算。张泽每月收入总和约为5000元左右,手中可支配资金只有15万元,其中还有5万元左右是父母资助的。

针对他的这种情况,因为手中可作首付款的资金只有15万元左右,如果通过商贷,一般情况最高贷款额不超过评估价的70%,所以可选择的房价一般不宜超过45万元。如果张泽夫妇选择购买一套45万元的住房,评估价约43万元,贷款期限20年,那么最高贷款额为30万元,首付15万元左右,(按利率7.2%计算)。

以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月均还款约为2170.11元,20年共需还款约52万元,利息约22万元。假设张泽连续12个月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且其他条件也符合公积金申请要求,那么他们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按利率4.86%计算)。

以张泽之前的月公积金缴存额200元为标准,根据《个人信用评估报告》的评定等级:AA上浮15%;AAA上浮30%,则申请金额在40万-52万元之间,且90平方米以下最高可贷金额不得超过评估价的80%,两者取低。所以张先生最高可贷款32万元,首付只需13万元,20年共还款约49万元,其中包含利息约17万元。

可见,公积金贷款不但能帮借款人提高贷款金额,减少首付压力,还可以帮借款人达到节省利息的目的,所以对于工薪阶层来讲也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第8篇:公积金还款政策范文

此前,央行已经亮出了2007年宏观调控第一剑。3月17日,央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另据《华尔街日报》报道,央行在新年刚过的加息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信号。而央行研究局局长唐旭表示,经济增速不会因加息而立即放缓。

在刚刚过去的2006年全年,据《新世纪》周刊观察,中国政府和金融、税务部门先后出台10项宏观调控政策,同时,国家统计局2007年最新统计数据表明,2006年全国房价平均上涨5.5%,房市过热进入了2007年。

不可否认,由于中国房地产市场卖方市场的现实,政府的每次宏观调控所提升的成本最终多由购房者承担,并且宏观调控已然成为房价上涨的助推器。然而,在2007年继续宏观调控之下,贷款购房者若方法得当,仍可避免一部分损失。

主流贷款购房

“我们推算,目前选择贷款方式购房比例占据购房总数了。%左右。”北京中原地产三级市场部副总经理宫萍告诉《新世纪》周刊。中原地产集团是中国最大规模的房地产集团,目前在中国24个省市和地区设有网点。

据中国理财教育中心分析资料称:“中国按揭购房的市场形势,很有点春秋、战国时期群雄逐鹿的架势。各大商业银行使出浑身解数来争夺这一市场热点,同时中国现有住房贷款种类也只有三种。”

按照信贷资金发放的不同,这三种住房贷款分别为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来自于银行本身的信贷资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则来自于政策性的公积金。

与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不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前提是购房者必须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果购房者既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同时又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就可以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一般而言,由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来源于政策性公积金,所以公积金贷款利率往往要低于商业性贷款利率。当然,如果缴存的公积金数量不够,那么也无法得到足够的公积金贷款进行投资。

加息和抉择

相比于税务部门实行的各种税收调控政策,央行的货币政策直接影响了银行的信贷,而加息又是各种货币政策中的“猛药”。由此,贷款购房者也因而受到了加息的直接影响,而央行每次加息也在考验着从银行贷款购房者的投资能力。

据《新世纪》周刊了解,央行3月17日加息之后,不论是银行商业性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两者利率都提升了一定幅度,其中商业信贷利率提高0.27个百分点,公积金贷款利率提高0.18个百分点。

以李先生在央行加息之后3月25日购买一套60万元房屋计算。假设李先生购买这套房子的首付款为20万元,另外需要贷款40万元。加息后,s年期以上商业贷款利率达6.04%,而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77%。

李先生选择15年月供来还从银行贷出的40万元。此时,如果选择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方式,李先生将缴纳209133.68元的利息,而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则只需缴纳160781.97元的利息。加息之后,只要选择方法得当,李先生可以少缴纳48351.71元利息。

自然,李先生能够选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在于李先生属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如果李先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是总数却达不到要求,那么李先生可以选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这依然比单纯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要节省。

利率的选择

即便是无法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而只能选择个人商业性贷款购房,也可在购房方式之外找到经济的购房策略。这些策略包括利率、还款方式、贷款年限等方面。

北京中原地产三级市场部副总经理宫萍告诉《新世纪》周刊:“从贷款年眼上说,浮动利率的选择范围要大于固定利率,同时由于固定利率贷款年限较短,因此对购房者月供承受能力要求较高。”

以贷款40万元、10年还房贷为例。浮动利率已达7.11%,而固定利率仅为6.45%。选择固定利率要比浮动利率支付月供少135.3元,10年内节省开支16235.5元。

然而,如果未来央行继续加息,以每次上调0.27个百分点计算,10年内只发生的两次加息,那么,选择固定利率所还金额将大于浮动利率。

还款方式的区别

针对于购房者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双周供三种。

“从目前货款市场来看,对于同一种还款方式,随着贷款年限增长,月供一般会有所减少,但是总的利息支出额却是大幅增长的。如果结合年限来选择还款方式,15年是一个临界点。”宫萍表示。

仍然以贷款40万元的房贷为例,按照最低浮动利率6.04%计算。在贷款15年年限以内,等额本金和双周供支出利息基本相当。而选择10年还贷,双周供要比等额本金少支出2510.19元,然而,若选择25年还贷,双周供则多支出10583.53元。

第9篇:公积金还款政策范文

那么,改善型购房人如何争取到优惠的利率,以降低贷款成本?公积金贷款是降低成本的一种途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典型案例】

从宝宝出生后,小郑就发现家中的空间越发局促了。小郑的房产购置于2006年,出于便利的考虑,小郑夫妇选择了一套离单位较近的小户型。不过,宝宝降临后,小郑觉得必须考虑改善住房条件了。

经过多次看房,小郑夫妇选择了一套地理位置较远的三房二厅,由于原来的小户型离市中心较近,售价也比较高,因此卖出再买入,中间需要补足100万元的差价。

为了降低贷款的利率成本,小郑最终确定了“纯公积金贷款+向父母借贷”的方式。在原有房产售出后,按照公积金贷款的相关申请政策和“认房不认贷”的判定标准,小郑的新购房计划可按照首次购房来看待,加上丈夫的单位为他缴纳了补充公积金,因此夫妇俩共同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的话,可以获得70万元的贷款额度。在6月份的贷款利率下调后,公积金贷款5年期以上的利率为4.7%。

而剩余的30万元,小郑向父母申请了“友情贷款”,约定5年后开始分批偿还。通过这种方式,小郑把贷款成本控制在较低的范围内,成功地改善了居住条件。

【操作指南】

我们不难发现,在商业住房贷款利率政策趋于一致的情况下,个人希望改善住房条件,求助于公积金贷款是可取的途径。

公积金贷款只“认房”

记者了解到,在目前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中,主要采用的认定方式是通过与房地产中心的信息进行联网,了解到贷款申请人名下的房产状况。在改善型需求中,如果贷款人先将原有的房产出售,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那么新的购房也可视为“首套房”,在操作的过程中,按照“首套房”的相关贷款政策来进行贷款。

对于“首套房”的可贷额度,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政策是一人参与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补充公积金贷款额度为10万元;两人或以上共同参与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60万元,补充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0万元,合计80万元。

如小郑夫妇的贷款方案中,两人共同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达60万元,小郑的先生拥有补充公积金,另外可获得10万元的贷款额度,合计最高可贷额度为70万元。

此外,在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认上,还需满足几个条件:

一是公积金账户余额需满足一定条件,最高贷款额度的确定上,住房公积金可贷部分为账户余额的40倍,补充住房公积金可贷部分为账户余额的20倍。

二是不高于按房屋总价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在首套房的贷款比例上,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第三,还需要结合贷款人的收入与每月还款额来确定,每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公积金月缴存额工资基数的50%。

“纯公积金贷款”在先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商业银行对于首套房的标准所使用的是“认房又认贷”的方法,也就是说,不仅要考虑到贷款人及家庭名下的房产状况,也要考虑到申请住房贷款的历史记录。如果曾经使用过住房贷款,即使名下房产状况符合要求,也不得视为“首套房”。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小郑夫妇如果不使用“纯公积金贷款”而是申请“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的组合方案,就不能按照“首套房”的标准进行贷款申请,除首付比例要上升外,包括商业住房贷款利率和公积金贷款利率均需要上浮至1.1倍,即7.48%和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