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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农业人口素质较低,一般无需动脑,周而复始地按照传统生产或生活模式运作,不少人离开小农经济比较难生存。小农经济确实起到了解决广大农村人口温饱问题的作用,使农村人口感觉生存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尽管小农经济使大多数农民仅能够维持基本生活需要,但是他们羡慕而不嫉妒城镇居民生活,不少农民认为这是权利与义务根本公正原则的体现,这就是为何不少农村人口的幸福感满意指数比城镇人口要高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一旦有人触动了他们赖以维持生计的自给自足的房屋、土地的底线,就会引来强制性的抵抗。客观地说,小农经济的存在也使不少城镇居民有了一定的比较优势,对于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无庸讳言,上述状况给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一是建立在人均约一亩地基础上的农民生活水平提高显得步履维艰。一般说,农产品生产受自然条件制约,在缺乏大规模机械化、社会化、现代化生产的情况下,采取小农经济的形式大多只能保持微利状态。农民与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而要缩小城乡差别,国家对农民的长期补贴成为为稳定买单的无奈选择。但是,国家财政长期补贴农业的状态,客观上仅能起到维持小农经济状态长期存在的结局,即不断延缓小农经济的命运。二是农村不少剩余劳动力长期在外打工,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融入城镇,以工补农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村务工者家庭的生活水平,但是在客观上也起着巩固小农经济根基的作用。三是政府各项惠农政策,降低了小农经济经营成本,使不少农民工特别是有技能或成就感的农民工,不愿意转变农民身份成为城镇居民。
随着企业用工的规范化,使不少农民工既可以享受农村的土地或低成本居住生活保障,又能够享受打工的工资待遇,甚至是城镇居民所拥有的社会福利保障等,这种双重保障状态已经引发了部分城镇贫民的仇视心态,容易导致族群分裂。四是农业发展严重缺乏后劲。小农经济较难与先进的农业科技或农业机械化相兼容,这是因为从事农业者的低素质或一家一户的经营,投入农业生产的资源有限等,使现代农业无法扎根。众所周知,农业本是高技能性产业,但是目前它却是无需任何知识、技能或证书者都能够从事的行业。目前我国农业生产活动的态势:其一农业仍旧以传统的运营模式为主体,农民主要依靠祖辈留传的长期在农田耕作中形成的经验来运作;其二农业仍是受自然状态影响较大的产业,农业对自然条件、气候、环境等的依存度较高,靠天吃饭的状态一直未能得到彻底改观;其三农民仍是文化程度最低的群体,绝大多数农民接受先进农业科技或现代农业理念等有一定的难度。
因此,农业的市场化程度比较低,这种以自给自足为主的分散运作的家庭经营的模式所吸纳的技术、人才或资金资源有限,受成本财力、劳动性质、产品数量品种等的限制,使其没有必要与外界产生更多的联系,信息相对闭塞,影响了其生产经营活动的与时俱进发展。农业技术品种的研究、推广、服务或应用等,通过国家补贴以无偿或低价形式提供给农民,这种由国家财政支撑的运作受财力影响投入有限,由于无偿性可不计成本效益,对农业的促进作用有限。而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资金、技术或人才较难通过市场化运作进入到农业领域。在农业政策的保护下,农村形成的排斥竞争低级垄断的小农经济堡垒,拔高了民营资金、技术或人才等市场资源进入农业的门坎,因为谁要想进入首先必须解决众多农业人口的就业或保障问题,这种本应当由国家或社会承担的责任,受制于国家的财力而转嫁到试图进入农业领域的经营者身上,从而加大了市场资源进入农业领域的难度。
同样也使农业领域内善于耕作经营的农民精英通过市场化渠道扩大生产规模受到限制,尽管目前小农经济的内部也发生了分化,但这种分化,是建立在维护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土地的使用权没有改变,部分耕种大户仅是租借了他人土地的经营权,由于这种租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使之无法形成比较稳定的大规模化家庭农场等。目前,农村中少数富裕者主要受益于特色农业,技术、经营、创业收入,乡镇经济的发展或承包地使用权的有偿租用下的规模化效应等。而大多数农民仍然处于温饱状态。为了提高农民的收入,国家实施了普惠式的免收农业税政策,这种大家(或同一领域行业)都有的实惠,这种一视同仁的平等,实质上就是平均,并不能起到激活农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或缩小农村收入差距的作用,容易产生“马太效应”。对农村中强势者是锦上添花:一是生产经验丰富,资金投入较多,以特色农业收益为主,品种、产量、质量具有一定的优势;二是不少人拥有其他技能,农田收入所占比重不大,成为自己相对城镇人而言的额外获得的一种优势,这实际上是对其他城乡人的一种不公正;三是土地的使用权不允许买卖,仅是有偿租用,决定了只能获得短视效应,使某些农村能人对租用而聚集的土地进行掠夺性的生产,以此获得规模化的短期高收益等。此外,虽然减轻了农村中的弱势者生活负担,但并没有消除他们与强势者之间的差距:其一不善于耕耘,生产底蕴不足,投入有限、产品单一、质量不高或产量较低;其二以农为生存根基,缺乏其他技能,副业收入较少,仅靠几亩地的农田收入,生活水平难予提高;其三农村中的弱势群体一般是无劳力、因病致贫、负担较重(债务、抚养老小或学费等),有的人由于主观因素无能力耕作,只能将土地低价发包给他人,生活一直在低水平上徘徊。因此,只有将这种暗补变为明补,才能够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
如对贫困户除免征农业税外,还进行困难补助,对中等户实施减免税收,对富裕户全额征收农业税等,或采取先征后退的政策,根据低、中或高收入者的状态,全部退还、部分退还或不退还的税收政策等。征收农业税:第一它是一种合理的税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目前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征税,来调节农村贫富差距,加大帮扶贫困地区或贫困群体的力度;第二有助于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使农民更加珍惜利用土地来获得最大收益,防止有的农户由于没有税收压力,自己主要靠副业生存,土地收益少,宁愿将土地撂荒,使土地资源不能得到合理开发利用;第三有利于剩余农村劳动力的转型。满足现状是不少农民的特征之一,容易呈现够吃够用就行了,依托土地生存,依赖国家扶助,躲避外面打工辛劳的状况,从而导致一方面企业用工紧张,另一方面不少农民不愿意外出打工,不利于劳动力的充分合理利用。此外,征税能够使某些不善于耕作的农民,考虑成本收益或机会成本,就会将土地流转出去,自己从事非农产业谋生存,有利于促进土地的相对聚集,推动农业领域市场化运营,对于农业的特色化、规模化、现代化经营具有一定的作用。
要突破农业发展的困境,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应当通过农业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保障体系,使非农产业的产能向农业扩散,使农业过剩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使农业能够与其他产业发展相互协调互相适应齐头并进。首先,必须处理好农业的困境与农业补贴的幅度、方式或条件的关系。目前,非农产业如果不对农业进行补贴,城乡差距就会不断地加大,只要这种差距不消除,补贴就将长期地存在下去。这是因为,社会基础公平要求,除保障全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条件外,还应当逐渐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差距。但这种补贴是建立在非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基础上的,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情况下,即只要少量人进行生产就可以产生大量的利润或财富时,扩大这种非权利与义务的补贴,才具有真实性、可行性或实际操作。因此,现阶段对农业的补贴必须与推动农业的发展、减少农村人口或提高农村人口素质等相结合,才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进步意义。
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仍较低,在社会财富或利润的相当一部分来自于人们体力或简单脑力操作的情况下,扩大并且长期固定实施这种非权利与义务的补贴,在生产力仍不发达的情况下,容易导致社会矛盾或生产的衰退,重返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的状态,只会伤害那些权利与义务者,而促使之转入非权利与义务的行列,这实际上是往后退回不发达状态,还是向发达社会过渡的重要分水岭。我们不能被现代西方国家的“三高”(高工资、高福利和高保障)的表象所迷惑。西方的“三高”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生产力基础上的,不少西方国家仅是依靠高科技专利或品牌就可以轻而易举获得高额利润。其次,必须处理好社会稳定与发展现代农业的关系。我国农业人口占人口的多数,只有小农经济才能够容纳这么庞大的人群,小农经济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小农经济像海绵一样地吸纳了大量的劳动力,使他们得以生存。小农经济将大量的劳动力消耗在农田之中,使之为了生计整天围绕几亩地转悠。作为人口大国:不得不将本来可以让机械由少数人就能够承担的劳动,而让大量的农民用手工来操作。为了减轻农民体力劳动,将农民的农田劳作通过政府补贴用机器来代替,或为了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通过政府补贴农民和提供社会保障等,但这一切的目的是使农民稳定在农村。多年来农村一直在发挥着劳动力的蓄水池的作用,第二、三产业要用人时,可以从农村大量招聘,不用时可以让其回归农业,在城镇经济发展不太稳定、非农产业吸纳简单劳动力有限、农民素质普遍较低无法进行创业的情况下,农村小农经济确实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避免了现代农业经济情形下,不少农民流离失所,沦为城镇贫民的状态,保证了每一位农村劳动力有事可做,能够自己养活自己。但是这种稳定农村人口的做法,似乎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或解放农村劳动力具有一定的矛盾性。
改革开放或实施“计生”政策以来,农村传统的生育观念,并没有随着近年来农村重体力活的减轻而改变,而在农民仅能维持温饱的状态下,以处罚为主来制约农村超生行为显得苍白无力。农业人口尽管逐年向城镇缓慢转移,但农村人口的基数基本维持不变,我国八亿多人口时约有七亿农民,现在十三亿人口仍有七亿农民。城镇由于实施比较严格的“计生”政策,人口增长受到制约,大量低素质的新增农业人口源源不断地涌入城镇,这些只能够从事简单劳动的城镇后备军,成为每次经济不景气时下岗的主力军。事实表明,依靠简单或体力劳动为主低收入的打工要使农民富裕起来比较困难。而靠小农经济要富起来也不容易,小农经济由于生产规模小,生产工具落后,生产者素质较低,生产资源贫乏等,充其量只能保持其生存,而不可能致富,容易导致农业生产经营无法与现代农业链接,城乡差距不断地扩大。小岗村等各地改革开放以来的状况表明,实施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于解决人们的吃饭问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要使农村人口单纯依靠传统农业或小农经济来致富,受人口素质、自然、生物、气候状态等影响有一定的局限性。采取现代农业方式才是实现农业振兴的重要途径。发展现代农业并不是简单地将农民从土地上赶出去,现代农业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它包括农业运用机械化、电气化、智能化、现代化生产,提高农产品的数量、质量、品种以及精加工后的附加值,以及推动农业的发展逐渐形成一个产业链:农业的耕耘、特色农业研究开发运作评鉴、农产品的精细深加工、农业特色旅游、农业机械的开发、运用或修理,农产品的推广、流通或信息服务领域的拓展等,现代农业所衍生的产业链可以容纳一定量的就业人口。但是现代农业所依赖的是有一定科学素质的人才,因而与时俱进地提高农业人口的素质,将大量的低素质的农业人口培养成为能够驾驭现代农业的能手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再次,必须处理好农业改革发展与社会整体改革发展的关系。发展现代农业就必须改革农村的小农经济,试图将现代农业建立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是不切实际的。
发展现代农业虽然能够解决部分农民的就业问题,但是发展现代农业肯定会释放大量的农村人口(即使是所谓“小农经济”的日本农业人口也只占总人口的5%左右)。一方面要从源头上减少农业人口,改变农村的生育观念,实施农村人口与城镇相同的具有较强约束力的“计生”政策标准,是有效的途径之一。另一方面要减少现量农民,转移农村人口,加速城镇化发展是重要的途径之一。这不并是农业领域改革所能够决定的问题,它涉及到整个社会系统的改革。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各个行业领域的全面市场化,依托市场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通过市场竞争将资源平均配置到急需的领域之中。目前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主要是人才、技术或资金等资源问题,并非是我国市场缺乏现代农业发展所必须的资源,而是必须使广大农民有一个维持生计的饭碗。如果让市场来决定农业人口的去留,众多的低素质的农民不是竞争的对手,将流离出农业,那么众多的农民又如何安置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现代农业的发展与农民的安置是一对矛盾,解决矛盾的重要方式之一是以发展生产力为中心,以社会稳定为重心,两个方面哪个都不能丢。
一
中国地主制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实物地租、土地买卖和小农经营。它的形成是以农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为前提的。在地主制经济下,一家一户的小农,是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农民既从事粮食生产,又种植蔬果,饲养禽畜,还养蚕织帛,种麻棉织布,通过耕以自食,织以自衣,即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以满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但是,由于小块土地经营和家庭劳动的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经济在生产上的这种局限,迫使他们从事商品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维持再生产,从而维持自己家庭的温饱。因此,农民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不仅有实物平衡,而且有价值平衡。其再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除自己以实物形态满足一部分之外,其余部分就要通过市场进行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农民家庭并不单纯是一个自我完成再生产的经济单位,而是一个包含—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的经济单位。针对这种情况,我曾经提出,中国封建社会农民的生产,是“农业和手工业、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双重结合”的概念。以后又指出,“这种双重结合,是小农经济在生产上的基本特征”,它“已经成为农民生产的内在结构”[1] 。这是说,农业和手工业,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在农民生产中紧密联系而不可分割地结合为一个整体,通过它们的各自运动,又互相依存、互相补充所形成的综合效应,既有利于农民家庭生产与消费平衡的实现,又有利于整个小农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中国封建社会农民的这种生产模式,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在封建社会初期,农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水平都比较低下,《管子》说,“夫民之所生,衣与食也”,当时农民的生产就自然地主要是解决吃与穿的自给自足问题,逐渐形成农业与手工业结合的所谓“男耕女织”的生产结构。如以战国时代的情况为例,《孟子梁惠王》所记载的,“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管子禁藏》所说,民“率三十亩而足于卒岁,岁兼美恶,亩取一石,则人有三十石。果蓏素食当十石,糠秕六畜当十石,则人有五十石。布帛麻丝,旁入奇利,未在其中”。这都反映了这种“男耕女织”的情况。正是由于农民主要是生产粮食与布帛,封建国家遂有“粟米之征”、“布帛之征”。这种实物赋税反过来更加强了这种耕与织的结合。
中国农耕发达,人民的食物结构历来是以粮食为主。粮食生产在农民的整个生产中,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据李悝在《尽地力之教》中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农民全家一年的口粮,占其粮食生产量的五分之三。战国时的耕地百亩,折合现在的市亩大约为三十一亩二分。当时五口之家的农民,就要用将近二十市亩土地生产的粮食,才能做到自给口粮,尽管上述数据的准确性与代表性都难以判定,但仍可以说明口粮生产在农民生产中的地位。
当时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产品交换,已经普遍存在。从《孟子滕文公》所记载的情况看,农民要用粮食与从事“陶冶”的手工业者交换“釜甑”和铁农具,要与“梓匠轮舆”之类的木工交换粮食与布帛,还要用粮食与手工业者交换“冠”。甚至有些农民还要与其他农民交换布帛。李悝在上述著作中就说过,有些农民是“衣,人率用钱三百”,靠卖掉粮食来买衣服。尽管当时农民用于交换的粮食与布帛,主要是自用有余和交纳封建赋税以后的剩余生产品,但已不是“偶然留下的剩余物”[2] ,而是具有一定数量的经常存在的剩余生产品。这种建立在“男有余粟,女有余布”基础上的交换,正是在当时生产力条件下,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结合的一种原始的简单的表现形式。由于当时农民能够用于交换的生产品还不多,商品性生产还很不发展,农民主要是靠自给性的“男耕女织”来实现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所以当时上述生产双重结构的重心,是在自给性的农业与手工业的结合,具有比较强烈的自然经济色彩。
随着农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生产的这种模式也在不断地发展。在中国封建社会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男耕女织”始终是农民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商品性生产在逐渐增加,具有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农民在逐渐增多。到宋代,“河朔山东养蚕之利,逾于稼穑”[3] 。福建建宁一带山区的农民,“又多费良田以种瓜植蔗”[4] 。太湖“地方共几百里,多种柑桔桑麻”[5] 。这些记载都反映了这种情况。到明代中叶,封建政权取消丝棉布帛的实物赋税之后,这种“男耕女织”的生产结构,就开始发生变化。在一些自然条件不适宜养蚕织帛、或不适宜种棉织布的地区,许多农民已不从事丝和棉的纺织。特别是到清代前期,棉花虽已在全国范围内取代丝麻成为主要的衣著材料,在一些自然条件不适宜种棉的地区,从事棉纺织的农民仍然很少。织布又有一定技术要求,也使许多地区的农民植棉而不织布,或者纺纱而不织布。加以棉花产区和非棉花产区从事棉纺织的经济效益大不相同,遂使农民自给性的棉纺织逐渐向商品性的棉纺织转移,棉花产区的商品性棉纺织日益发展,并形成了许多棉布集中产区。这就导致了农民以自给性“男耕女织”为内容的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逐渐削弱和分解。这种发展变化,在清代前期日益显著。全国各地从北方到南方,都出现了这种情况。文献资料中记载的这类事例很多,如在山东,据康熙《邹县志》说,“妇女不勤纺织,坐而待哺”。如在山西,据乾隆《五台县志》说,“地不产棉,妇女不知纺织,虽尺布亦取给于市肆”。在江苏,乾隆《山阴县志》说,“淮人寸丝尺布皆资于市,桑不知栽,茧不知织,棉不知种,葛不知采”。在江西,同治《瑞金县志》说,“瑞邑既无蚕桑之利,又不获纺织之助,民间妇女皆安坐而仰食于其夫”。
据郑昌淦教授对清代地方志的记载考察,全国直隶等十八个行省中,没有棉纺织的州县约在五百四十个以上,约占全部州县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农村棉纺织很少的奉天、广西、云南,贵州,甘肃等省的部分州县(因方志缺少)尚未包括在内。否则,没有棉纺织的州县还会更多一些[6] 。
又据刘秀生教授对清代中后期产棉地区一千零五十九个县的文献资料考察,其中生产棉布的县为六百八十五个,不生产棉布的县为三百七十四个。这是说,就是在产棉地区,不产棉布的县就占达全部县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左右。他又对棉纺织比较发达的直隶,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等八个省五百二十九个县地方志的记载考察,其中产棉布的县有四百二十三个,不产棉布的县为一百零六个。后者约占全部县总数的五分之一[7] 。
又据吴承明教授在《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二卷中估算,十九世纪前期为我国农民家庭棉纺织发展最盛的时期,由于前后的资料过少,按1860年计,农村棉纺织户则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五,非棉纺织户则约占百分之五十五。其中棉纺织发达的江苏省,非棉纺织户也占达全省农户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棉纺织不发达的福建和广东两省,非棉纺织户则约占达两省农户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五[8] 。
上述这些研究,为文献资料的缺乏和记载的不够详明所局限,其数据当然不会是很准确的。但也可以看出,清代前期,农民自给性的棉纺织,特别是纺纱而不织布,虽然还广泛地存在,但是不从事棉纺织的农户却已大量出现。加以农民的商业性农产品生产和包括棉纺织在内的商业性手工业生产,都获得了很大发展。农民生产双重结合的重心,就自然地从自给性的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转向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的结合,使后者成为广大农民家庭实现生产与消费平衡的主要途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提出过“生产方式的坚固性和内部结构”的问题,并且指出这在中国表现为“小农业与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9] 。到了清代前期,这种情况已经有了变化。
但是,自给性的粮食生产仍然在农民的生产中保持着自己的重要地位。在当时农业生产力水平下,农民也还需要用相当多的耕地来作到口粮自给。如在江南地区,包世臣在《安吴四种》中说,“苏民精于农事,亩常收米三石,麦一石二斗。以中岁计之,亩米二石,麦七斗,抵米五斗”。这是说, 在正常年景,一亩田夏秋两季可收米二石五斗。他又说,农民的口粮,“合女口小口牵算,每人岁食米三石”。按照他的说法,如果是“四口之家”的农民,则约需种田四亩多,才能自给全家的口粮,如果是“五口之家”的农民,则约需种田六亩,才能自给全家的口粮。据教授在《江村经济》一书中说,民国年间,江苏吴江县,一个四口之家的农产,必须有五亩半土地,才足以解决口粮自给。这也可资佐证。江南地区种植粮食的农民,一般是“一夫耕不过十亩”。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这些农民需要将粮食收获量的一半以上作为口粮。江南地区的粮食亩产量,从全国来看是比较高的,其他地区农民的口粮生产,应当还会高于这个比例。尽管商品性生产在农民生产中的地位已日渐重要,但是,基于粮食生产对于商品生产具有基础作用的普遍原则,从每个农户来说,自给性的粮食生产仍然是他的商品性生产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与前提。
清代前期,农民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模式,已获得了普遍而充分的发展。当时,不论南方和北方,许多地方官在“劝农”的时候,都总是按照这种模式来为农民设计生产。乾隆间,河南嵩县知县康基渊就提出,农民应当生产“谷米布帛”以“务本”,而又应当种植经济作物进行“调剂”,以“兼权钱币”。他要求农民的耕地在收“麦后,八分种粟,二分莳蓝。以十亩计,可获粟二十四石,收蓝易价,蓝后种蔬二亩,所出亦可获缗钱二十四千文,利反倍多也”[10] 。这是北方的一例。从南方来看,康熙间,湖南长沙县知县朱前诒在《劝民开塘示》中说,农民种田,“大率三十亩,以二十亩栽禾,以八亩种豆,留二亩以种果芋蔬菜等项,按时播种,早晚灌溉,便可取利养家”[11] 。湖南农民的主食是米谷,从明代起,豆类的“功用已全入蔬饵膏馔之中”,可见他是把豆作为经济作物提出来的。
不但官方的规划是这样,民间的规划也是这样。清初,浙江桐乡县张履祥的友人邬行素病殁,“遗田十亩,池一方,屋数楹”。家有老母、寡妻、长子、稚子与侄。张为其家所规划的生产是:由于“瘠田十亩,自耕仅可足一家之食”,加以家庭人口老弱多,“力不任耕”,难以种稻,遂安排种豆三亩,豆起种麦。种桑三亩,种竹二亩,种果二亩,池畜鱼,还养羊五六头,以其粪畜桑养蚕。这样,“豆麦登,计可足二人之食”。丝绵可以易衣,竹、笋、果与鱼、羊,“俱可易米”。“如勤力而节用,佐以女工,养生送死,可以无缺”[12] 。这里农村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商品性生产项目就安排得多一些。前述官方和民间为农民生产设计的模式,与前引《孟子》、《管子》中所记载的模式,无疑是显然不同的。
顺治《麟游县志》还指出,该县“核桃最佳,于地尤宜”。农民遂“以谷为本,以此为末,本末相权,庶谷不致于竭,而凶年亦可无虞矣”。作者用“本末相权”来概括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在农民家庭生产与消费平衡中相辅相成的作用,是非常精辟的。这种“本末柑权”,与《孟子》所说的“通功易事,以羡补不足”的交换,无论是质和量上都大有差别。所有这些记述都正是农民的这种生产模式,在现实生活中已得到普遍发展的反映。
注释
[1] 参阅拙作《清代前期小农经济的再生产》,《历史研究》1984年第5期;《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价值规律在封建社会农民生产中的作用》,同上刊,1991年第2期。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1页。
[3] 庄季裕:《鸡肋编》卷中。
[4] 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一八。
[5] 庄季裕:《鸡肋编》卷中。
[6] 参阅郑昌淦:《明清农村商品经济》第2章。
[7]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
[8] 该书第308页。
[9] 《资本论》第3卷第371、373页。
[10] 乾隆《嵩县志》卷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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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历史必修2专题1的第一个学习主题是古代中国农业,课程标准的内容标准要求“知道古代中国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和土地制度,了解古代中国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虽然各个版本的教科书对这个主题的叙述方式有较大差异,但是都涉及一些基本概念,如古代农业、传统农业,小农经济、自然经济等。由于教科书的叙述比较简略,一些教师反映学生在学习时搞不清楚这些概念有什么区别。概念不清,要准确、全面地认识古代中国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就比较困难。本文对这几个概念略作梳理,供教师们参考。
农业按照历史发展进程可以划分为原始农业、古代农业和现代农业三个阶段。①“由于古代农业主要通过传承、应用生产活动中积累的经验来发展生产,故又称为传统农业”。②原始农业阶段的生产工具和技术是使用木石农具,刀耕火种,撂荒耕作制;传统农业是以用蓄力牵引或人工操作的金属农具为标志,铁犁牛耕为其典型形态,生产技术建立在直观经验基础上;现代农业阶段的生产技术和方法的特点则是建立在科学理论和科学实验基础上。中国农业在战国时期进入传统农业阶段。③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把农业所处的状态分为三种类型:传统型的、现代型的和过渡型的。传统型农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技术状态长期基本保持不变,农业要素的供给者和需求者多年前就达到了特殊的长期均衡状态,继续向农民世代使用的那种类型的农业要素投资收益率低。现代型农业的基本特征是农民使用现代农业生产要素,而且任何一种新生产要素只要是有利的,它的出现与被采用之间的时延是很短的,国家的研究机构有责任去发现并发展这些新农业要素。向新农业要素投资的收益率高。过渡型农业则介于前两者之间,处于由传统向现代过渡阶段。④舒尔茨所说的农业所处状态,类似于农业历史发展阶段,只是在传统农业和现代农业之间加了一个过渡型农业。这种过渡型农业,相当于我国一些学者所说的近代农业。总之,传统农业是过去曾经存在过,或现在仍地方在一些存在的一种农业状态,是与现代农业完全不同的一种农业状态。
有学者认为,应该对古代农业和传统农业在概念上加以区分:传统农业是指在历史上形成的、且又系统流传下来影响至今的一种农业文化,它与古代农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传统农业来源于古代农业,是对古代农业的继承和发扬。古代农业是过去已经发生过的事情,它并不包含与现在的关系和影响,而传统农业则包含了与现在的关系和影响。如“传统耕犁”指的是现在农村还在使用的保留古代耕犁特征的农具,而绝不是唐代或宋代制造的耕犁。①
如果用现代化史观来研究农业发展史,对古代农业与传统农业做这样的区分是有意义的。古代农业与现代农业相对应,主要是用来定位农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相对应,则主要是为了反映农业发展的延续性、继承性。古代是已经过去的事情,而传统则是延续到现代的事情。做了这样的区分,我们就可以把现代化看做是“一个传统性不断削弱和现代性不断增强的过程”。②这样,传统农业就可以作为我们考察农业现代化的出发点,有利于我们思考历史与现实的关系。例如:面对近代以来的社会经济文化变迁,传统农业做出了哪些反应?传统农业有哪些方面不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需做出改进;有哪些方面可以继承和发扬?等等。
小农经济是“以户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体经济”。作为一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它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不是唯一的,但却是主要的。中国传统农业自春秋战国以来,存在过以下几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国家屯田经营、地主庄园经营、富农经营、自耕农经营、租佃农经营、寺院经营等。③其中富农经营、自耕农经营、租佃农经营在本质上是同一种经营形式:家庭农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小农经济。家庭农场以一家一户为单位,主要靠自家劳动力来从事农业经营,但也不排除少量的雇佣劳动。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多种农业经营形式并存,但是家庭农场逐渐显示出其优越性,成为中国传统农业最基本的经营形式。这一发展趋势是由中国传统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中国农业以种植业为主,种植业生产必须在耕地上平面展开,而不能像工业生产那样在一个较小的空间集中作业。因此,农业生产工作的监督很难。而且,农业生产的周期长,很多作物的生长都需要大半年的时间。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工作的质量无法按照统一固定的标准来检查。各个环节质量的好坏,都要积累到最后才能表现出来,即农业收成的好坏。解决监督难的办法就是尽量利用生产者自发的工作意愿来代替从上而下的监督工作。在这里,家庭农场就发挥了特长,因为家庭农场靠家庭成员为劳动力骨干,具有最大最可靠的激励机制,只需最低限度的监督工作。④因此,尽管中国古代农业多种经营形式并存,但是发展的结果是家庭农场占主导地位。无论是官府、地主还是寺院,都把大部分土地出租给佃户耕种,而佃户则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在家庭农场中,家庭不仅是一个生产单位,而且还是一个消费单位,更是社会组织的基本细胞,承担着各种社会经济政治功能。这是以家庭农场为主导的中国传统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基本特点。
自然经济是与商品经济相对应的一个概念。马克思说,在自然经济中,“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此外,它还要以家庭手工业和农业相结合为前提”。⑤列宁也说:“在自然经济下,社会是由许许多多同类的经济单位(父权制的农民家庭、原始村社、封建领地)组成的,每个这样的单位从事各种经济工作,从采掘各种原料开始,直到最后把这些原料制作得可供消费。”⑥也就是说,在自然经济中,每个经济单位都是自给自足的,而要做到自给自足,必须以家庭手工业和农业相结合为前提。对照马克思和列宁描述,中国古代农业经济并不完全是自然经济。家庭农场的生产、生活并不是完全自给自足的,其农产品除了缴纳租赋、自用外,还需要拿出一部分到市场上出售,换取货币,以便购买自家不能生产的铁农具、食盐等生产、生活资料。自唐朝两税法施行以后,还要用货币缴纳赋税。到了明清时期,还要用货币交地租。因此,古代农业中家庭农场的生产,虽然大多不以商品生产为目的,但是其产品中或多或少有一部分作为商品流向市场。另有一部分农场,则专门从事商品生产。可以说,古代农业中商品生产虽然不占主导地位,但是始终存在着商品生产和与之相应的商品市场。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农业中的商品生产就已经发展起来,尤其是在城郊园圃业、林、牧、渔业中,从事商品生产的程度较高。另外,小农家庭如果生产有余,也将剩余的粮、布出卖。那时的市场形态多种多样,主要有市井、墟市、邑市、城市等等。他们遍布城乡各地,形成不同层次的市场,共同构成商品交换经济的内容。此后,农业领域内的商品生产,呈现出一种多元发展的趋势,园圃种植业、林业、渔业和牧业,都广泛从事商品生产。但是由于历代政府的抑商政策和土贡政策的冲击,使我国农业领域的商品生产没有形成规模效应,只能依附于小农经济和地主田庄经济,难以独立发展。特别是唐代以后,由于人口增加及谷物种植区域的扩大,逐渐抹平了我国黄河、长江流域作物种植业和畜牧业的区域界限,制约了农业领域商品生产的进一步分化与独立发展。①宋元明清时期,为纺织业提供原料的棉花、麻类、蚕桑生产发展起来,形成各种经济作物的专业区、专业户。随着各种非粮食生产专业户、城市商旅人口的不断增长,对商品粮的需求量越来越大,酿酒业的兴盛也需要大批粮食。大量粮食进入市场流通,表明粮食商品化趋势加强,越来越多的家庭农场被卷入市场经济。
因此,有学者提出,我国古代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②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居于主导地位,商品性生产处于从属地位。在另一个历史时期,两者的地位可能持平。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则可能占主导地位。当然,从我国古代农业经济的整体来看,还是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
【作者简介】郑林,男, 1966生,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历史课程与教学论,科学技术史、农业史。
【关键词】中国发展研究
中国社会的发展关键取决于国人自身的努力,因为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因素。而国人的行动又取决于国民性。综观中国历史,国民性的两大痼疾是流氓性与文盲性,或者也可以说国民性的两大痼疾是缺乏诚信和理性。
什么是流氓?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一是原指无业游民,后来指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人。二是指施展下流手段放刁、撒赖等恶劣行为。
流氓性不同于流氓。流氓是一种具体和表象,而流氓性是一种抽象和实质。流氓性的深层表现是缺乏诚信。
从观念的层面看,中国社会是非常强调诚信的。对诚信的要求构成了中国传统道德的核心精神之一。“诚”即真实无妄,其基本的含义是诚于己,诚于自己的本性。《大学》言:“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诚”既是天道的本然,也是道德的根本。“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孟子·离娄》)真实无妄是天道,而对诚的追求则是人道,故“养心莫善于诚”(《荀子·不苟》)。以“诚”为基础,中国人形成了许多相关的道德,如为人的“诚实”,待人的“诚恳”,对事业的“忠诚”。正如《中庸》所说,“不诚无物”。“信”的基本含义就是诚心实意,就是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信”与“诚”是相通的品德。《说文解字》云:“信,诚也,从人言。”孔子把它作为做人的根本。“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吕氏春秋》有《贵信》篇,把信当作人立身处世的根本,并主张人生以诚信为贵,“君臣不信,则百姓毁谤,社稷不守;处官不信,则少不畏长,贵贱相轻;赏罚不信,则民易犯法,不可使令;交友不信,则离散郁怨,不能相亲;百工不信,则器械苦伪,丹漆染色不贞。”
但从现实层面看,中国社会又是非常缺乏诚信的。这里缺乏诚信的原因,除了信息不对称、经济人、有限理性等一般原因外,还与中国社会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结构有密切关系。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3页),“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98页)。首先,传统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是产生缺乏社会诚信现象的经济根源。自给自足小农经济所体现的人与自然博弈不同于社会化大分工所体现的人与人的博弈,前者更有助于催生博弈主体的机会主义意识。当然,小农经济有家庭内部的经济分工,所以,小农经济所导致的诚信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家庭诚信,而非社会诚信。其次,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传统官僚集权体制是滋生社会诚信缺乏的政治土壤。人治导致随机性,随机性导致机会主义泛滥,而机会主义泛滥必将导致社会诚信缺乏。再次,以小农经济为根基的中国传统文化所表现出的价值取向是导致社会诚信缺乏的文化温床。防止诚信缺乏的最有效策略就是提高诚信缺乏者的决策成本。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和为贵”等处事原则为缺乏诚信者提供了温馨的避难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直接结果是增大了无诚信者的收益,减少了其不守信用的成本。所以,这种游戏规则只会导致更多的人去作奸犯科,而不是诚实守法。
什么是文盲?辞海的解释是:不识字或识字极少的人。这里文盲性不等同于文盲。文盲性的深层表现是缺乏理性。不识字不等同于没有理性,教育水平的提高并不等同于理性水平的提高。知识分子不是文盲,但不能排除知识分子具有文盲性。有些农村老汉斗大的字不识,但并非就一定具有文盲性。
在中国,文盲性的主要表现是:一是重迷信,轻科学;二是重实际,轻理论;三是重当前,轻长远;四是重幻想,轻理想。
与产生流氓性的根源一样,文盲性产生的深层根源也在于中国社会特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结构。首先,落后的小农经济生产力水平是产生文盲性的经济基础。落后与愚昧是紧密相连,“穷”与“愚”是互为因果。治“穷”关键在于治“愚”;同样,治“愚”关键也在于治“穷”。其次,封建专制的政治体制是催生文盲性的政治根源。专制主义总是与文盲性相伴而生。文盲性为专制提供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而专制主义又不断催生着文盲性。再次,封建专制文化本质也是一种为强势服务的愚民文化,这种愚民文化又进一步加深了社会的文盲性。
另外,流氓性与文盲性也是一对互补的范畴。文盲性催生流氓性,流氓性催生文盲性,二者构成一个循环的怪圈。
流氓性与文盲性对中国社会健康发展的危害是深远和持久的。
首先,导致了中国社会发展的高成本。诚信的缺乏,增加了社会运行的无序。诚信是一个社会健康发展的必备条件。诚信的本质体现在诚与信两个方面。有诚者,则个人品格就高尚,而个人品格高尚,则社会竞争主体行为的合理化就能得到保证。有信者,则个人与社会的承诺就能得到遵守,而遵守承诺又是社会有机体运行有序化的重要保证。众所周知,健康社会应满足有秩序的基本条件。而当一个人自己既遵守对自己的承诺,又遵守自己对别人的承诺,这时,社会秩序也就有了保证。这样,对于一个社会竞争主体而言,预期就有价值,契约就能得到有效执行,交换就能得到顺利实现,资源可在不同空间和时间内能得到有效配置。另外,理性的缺乏,也导致资源配置只有短期最优,而无长期最优;只有局部最优,而无整体最优;只有个体最优,而无社会最优。
其次,不利于中国社会的法治化建设。法治本质就是要求每一个人遵守众人的约定。所以,有了诚信和理性,法治社会也就有了保证,法律就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另外,法律是一种外在约束,诚信和理性是一种内在约束。再完备的法律,也不可能穷尽所有可能的情况,所以,外在的法律形式必须与内在的诚信和理性世界有机结合,才能使法治走向更加完善的程度,也才能使法治社会的运行成本更小和运行更高效化。同时,内在约束同外在约束相比,内在约束是更为基础的约束。一个社会竞争主体,只有将外在约束建立在内在约束的基础上,并且能将两种约束有机统一起来,其约束才是最有效率的。
再次,不利于中国的民主化建设。民主的核心在于民主精神。无民主精神的民主只有形式,而无实质。而诚信和理性也是民主精神的核心要素。因为若没有诚信和理性,民主就有可能陷入“囚徒困境”,民主就有可能成为伪民主。
第四,由于缺乏诚信和理性,“面子”与“血缘”就成了中国社会的一种秩序均衡。一方面,人们总是希望别人有诚信和理性;另一方面,对自己又是另外一套。于是,“面子”就应用而生。虽然“面子”是给别人看的,其对人的约束力是有限的,但相对于无序而言,
“面子”仍不失为是一种较好的约束。所以,“面子”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无序竞争的自组织均衡。另外,“血缘”也是由于社会竞争中诚信和理性的缺乏所导致的一种合作均衡。人们产生合作的路径主要有:血缘、地缘、业缘等。其中血缘是产生合作的天然最短路径。而在诚信和理性缺乏的条件下,合作一般会更趋向于路径最短化,所以,重血缘,讲血缘,就成了中国社会浓重的一道风景线。
第五,缺乏诚信和理性,不利于民主化和法治化;而民主化和法治化建设的滞后又进一步使诚信和理性更加缺乏。它们之间是一个互相作用和互相嵌套的结构,并共同制约着中国社会的健康发展。
在中国,解决流氓性与文盲性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
首先,大力发展经济是解决问题的基础。经济的发展将促进社会建立起普遍而发达的社会分工体系,这是消除诚信缺乏和建设理性社会的基础所在。这里,用经济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基础变量,也符合的基本原理。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人们所达的生产力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0页)。“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当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这只是财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所以,“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页)。一切“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5页)
1农业附加值低
以小麦为例,目前在我国良田亩产小麦500公斤左右,即使按现在相对高价2.0元/kg算,一亩小麦毛利1000元人民币。现在再让我们算一算每亩的投入:①浇水,一季麦子需浇水6-7次,一次电费15元/亩,7次共计105元。②施肥,播种时施复合肥25公斤/亩,季中需追加一次尿素25公斤/亩,两次共计需160元。③耕种,联合收割80元/亩,播种10元/亩,共计90元。④种子,每亩需种子12.5-15公斤,合40元左右,4项之和共计395元。收入1000元减去支出395元余605元。假设一家5口有6亩地,总共产值是3630元,平均到每一人合726元,这是在各种条件都比较理想的情况下得出。从全国范围来看有很多地方是达不到上述收入的,再加上天灾人祸,农民一年的收入是可想而知的了,这其中还没计算劳动力的问题。有人可能会说,如果能规模化经营就会增加收入。我们暂时撇开不谈此主张能不能实现的问题,那就让我们看看美国的一个农场吧:格雷格夫妇的农场和牧场,加在一起大约有3000英亩(1英亩约合6亩),农场的主要农作物是大豆、小麦、玉米和荞麦。格雷格夫妇共拥有185头母牛和8头公牛,所有这些牛都是肉牛。为了打理这个农场格雷格夫妇拥有联合收割机、四轮驱动拖拉机、风钻机、农用轨道拖车、捆草机、播种机……这些农业机械的总价值大约为22万美元。实际上,已经有20%的美国农场开始用直升机进行耕作管理,很多美国中等规模的农场和几乎所有大型农场都已经安装了GPS定位系统。在这样的现代化条件下格雷格夫妇每年需投入39万美元,收入40万美元,净收入是1万美元,即使就是这1万美元也是由于政府的补贴,如果没有补贴能维持不赔不赚的局面就算不错了。这说明了什么呢?再让我们回到前一个问题“能不能实现规模化“的问题。作者认为实现规模化经营不是不行,但它是建立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之上的———即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这一问题解决不好谈规模化经营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
2中国人的“机会主义情结”
我国社会长期以来就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以自然经济和自给自足为主要特征的小农经济具有天然的“机会主义情结”。有学者把我国的社会总结为“熟人社会”,这也正好契合了一位高校教授的社会调查,在一份调查问卷中设计了这样一个问题:假设你有一头病猪,你会卖给谁a熟人b陌生人,被调查者无一例外都选择了b,由此可见一般。而市场经济又称之为法治经济,在一个不善于遵循规则的社会里,尤其是在一个素质较低的社会阶层里,要想只是通过简单的组成农业协会与市场经济接轨谈何容易啊!基于以上两点,提出以下思路:
2.1仅凭市场经济解决不了我国目前的三农问题,农业需要国家强有力的保护和支持。
让我们先看看美国和日本吧,这两个国家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也是市场经济发展比较充分和完善的国家。在美国,农业是一个受到高度重视和保护的传统行业。与其他行业如工业、服务业相比,农民所交纳的税明显要少,额度相对较低,也没有专门针对农民的税种。除了税收优惠,联邦政府还直接对农业进行补贴。2002年布什政府颁布的新农业法规定,在今后10年里,政府对农业的各种补贴和财政支持达到1900亿美元,平均每年投入190亿美元,而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每年农业补贴不得高于191亿美元,除此之外还有完善的保险体系。在日本,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日本政府在一些税种中,一旦涉及到农业问题,就会对农业团体或农民个人实施特殊的优惠政策。从事农业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在法人事业税、法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继承税和赠与税等方面得到减免。其次,日本政府为了支持和促进农业的持续发展,不断调整农业政策,使日本农业处于一种十分完善的保护之中。日本农林水产省在许多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对农民优惠的政策,例如:食品安全对策;稳定农业经营,加快农业结构改革;鼓励城市居民到农村和山村落户;接受或与有亏损的农协或渔业协会合并,可以减免企业事业税、法人所得税以及财产的登记注册税,等等。日本政府还对外采用关税壁垒和技术壁垒方式,阻止外国农产品的进人,对内实施高投入、高补贴的扶助政策,为农民建立起多重保护网。日本在工业制品方面一直提倡贸易自由化,但对部分主要农产品却设置极高的关税。例如,日本的花生米关税高达500%、大米关税高达490%、小麦关税为210%。在2003年9月11日举行的世贸组织坎昆会议上,日本代表坚决反对就农产品贸易关税问题设立上限、也表示反对增加重要农产品项目的配额,不惜与美国意见相左。在技术壁垒方面,日本不断提高对农产品残留农药的检验标准,并规定进口农产品禁用日本已经作废的农药,受此影响,中国原来向日本出口的多种蔬菜和水产品被挡在日本国门之外。日本政府对农业和农民的补贴更是惊人。据亚太经合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调查报告,日本对农民的补贴早已超过了农业的收入,日本农业经济存在着巨大的价格扭曲。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每年用于农业方面的补贴总额都在4万亿日元以上。2000年,日本对农业补贴的总量已经达到了6.4万亿日元,约为国内生产总值的1.3%,而同期的农业产值只有9.12万亿日元。日本农业生产者收入总额中有一半以上来自政府补贴。日本的经验表明,农民收入要接近城市水平,一靠政府补贴,二靠农民创业和兼业。
探究式教学方式
首先,要运用灵活多样的互动方式。比如,可以采用主题探讨式、精选案例式、归纳问题式等。学案的设计,大多都是采用归纳问题式。其次,探究是课堂的互动节点,也是上课的刀刃之处,要动在教学重点和难点上。例如,有些探究中的材料,可以采用歌唱的方式呈现,让学生在歌唱中体会材料的内涵;有些材料也用朗朗上口的诗歌让学生找出关键词。让学生动起来,能够活跃课堂气氛。最后,互动主体是学生,要体现“师导生学”的教学模式。采用“师引生入”“师设生行”“师拨生悟”的方式学习,真正体现出以学生为主的课堂。
教学片断:运用材料探究学习
《古代中国的农业经济》的第一个内容:生产力发展的表现――中国古代农业耕作方式的变化(从刀耕火种到以牛田)。这部分知识由于距离现在的时间有点长,学生很难理解刀耕火种和以牛田的具体方式。所以,运用材料来合作探究学习比较合适。
师:“大禹和他的继承人”属于生产力范畴。我们下面来看第一个生产力因素:刀耕火种。千百年来,农民是如何耕种土地的呢?请同学们完成第一个合作探究。
生:合作探究,完成以下材料题:
材料一 《广东新语》中说:“澄海山中有(畲族)户……其人耕无犁锄,率以刀治土,种五谷,曰刀耕;燔林木,使灰入土,土暖而虫蛇死,曰火。”
材料二 《国语・晋语》有“宗庙之牺,为田亩之勤”的记载,意思是说原来作为宗庙祭祀品用的牛,如今变成田亩耕作的畜力。
问题一:材料一反映了哪种耕作方式?此耕作方式是由什么决定的?
问题二:材料二反映了春秋战国时期的耕作方式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问题三:这种农业耕作方式的变化有何重要影响?(在课本中勾画、注释)
学生通过这两则材料,初步了解了古代的耕作方式及其变化,通过讨论并找出材料关键词得出结论。具体的每个朝代的耕作技术的进步和农具的改进则通过表格形式完成,学生可以在课前完成该项任务。由于书本都有该项知识点,学生对照书本就可以知道答案,教师在上课时就没有必要“教”,而是让学生自学得到知识。这样既节约了时间,又使学生学习有主动性。
教学片断:合作探究方式
对于《古代中国的农业经济》一课的难点,也比较适合用合作探究的方式来让学生主动获取知识。
师:农业是立国之本,中国人民用勤劳和智慧创造了独特的辉煌的农业文明,请问,古代农业有哪些独有的特征呢?请同学们合作完成探究2.
材料一 “你耕田来我织布,我挑水来你浇园。寒窑虽破能避风雨,夫妻恩爱苦也甜。”――黄梅戏《天仙配》中的一段唱词。
材料二 徐州古丰县,有村曰朱陈。去县百余里,桑麻青氛氲。机梭声札札,牛驴走纭纭。女汲涧中水,男采山上薪。县远官事少,山深人俗淳。有财不行商,有丁不入军。家家守村业,头白不出门。生为陈村民,死为陈村尘。”――白居易《朱陈村》
材料三 在漫长的古代社会里,社会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大部分为地主所有,农民占有的土地较少。――摘自教材必修二第6页
探1:根据材料分析中国古代农业经济的特点。(提示:可以从耕作方式、土地制度、经营方式、生产技术、农业结构、历史地位等角度思考。)
师:解读材料一般都先找关键词。请同学们先看材料一,会唱吗?(师唱,学生鼓掌)谢谢,关键词是?
生:耕田、织布。
师:请同学们继续找出材料二和材料三的关键词,再小组合作完成。(学生分组合作探究后)请每个小组准备好发言人,我们来看古代农业经济的特点。
生:耕作方式:铁犁牛耕。土地制度:地主土地所有制。经营方式: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生产技术:精耕细作。农业结构:种植业为主,家畜饲养业为辅。历史地位:主导地位。
师:那么,这么多特征中,哪个是最基本的特点呢?
生: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
师:这个知识点是本课的难点,请同学们认真掌握。
结束语
一、中国古代契约的历史形态
(一)外在与内在形态
在我国古代的文献中有“刻木为信,结绳记事。”这是在没有文字的情况下,契约的书写。而在西周时,契约有外在形式和内在形式。契约的外在形式是“判书”。《周礼·秋官·朝士》曰:“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郑玄注云:“判,半分而合者。”“合”就是合卷为证。《周礼·天官·小宰》中提到的“听称责以傅别”,“听卖买以质剂”,“听取予以书契”。也是三种不同的契约形式。在这里为,借贷契约叫做“傅别”,买卖契约叫做“质剂”,赠予收受契约叫做“书契”。上古之时“傅别”主要用竹简木牍制作,自文字发明以后,“傅别”制作也有了改进,古人以“傅别”立契,双方各执其一。“质剂”就是将一木杖一分为二。每人各执一片,负债人偿还以后,则就债权人手中之半收回。“书契”泛指文书、文字。而非契约。
契约的内在形式是契约的内容构成或内在结构,例如周恭王时的格伯簋铭文:
“佳正月初吉癸子己,王才在成周,格曰伯受良马乘于倗生, 田,则析。”[1]
这是西周中期的一份与土地有关的抵押,典当契约文字。“正月初吉癸子”是订立契约的时间。“格白”和“倗生”是立约双方的名字,“良马乘”是指四匹好马,是标的,“ (三十四)”是契价,“ ”是贮,当是赎的假借字。“ ”就是抵押、典当。“则析”则指“交割”、“析卷成议”。这可能是当时的一份比较完整的契约的原文。就这份契约所列述的内容来看,已涉及财物让渡的时间、交易双方的名字或称谓、交易物的数量、价格、析卷成交等条款,已具备现代契约的主要条框,反映了当时缔约的文字技术水平已达相当进步的程度。
(二)官契和私契
除了对契约的外在形式和内在形式有所了解外,中国古代的契约又有“红契”和“白契”之分,也就是官契和私契。在封建社会,主要是小农经济,但不乏市场管理与国家因素的介入。德国历史学派经济学家卡尔·比雪认为“人类经济活动范围的扩展和生产与消费关系之变迁又家庭经济到城市经济,再到国民经济,而其深化过程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动力基础就是市场的高度发达。”虽然中国的经济一直是小农经济,但却没有影响到他相对程度上的发达。从通说角度认为,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产生于明清时期。但契约的发展却有几千年的历史。在一个国家中,一定是先有了民间自由经济的存在,才会有政府干预的调配。在古代中国社会,,特别是宋代以后国家以官印统一的“红契”代替了“白契”。顾名思义“红契”也就是官方对已生效形成了的契约做出了鉴证和许可。中国的契约是可以通过官方在契约上盖红色印章的形式来表现的。从而形成了中国契约的一种分类。而“红契”主要适用于田宅,奴婢等不动产、动产的买卖。这样就加强了国家对契约制度和税收制度的管理,“红契”在中国有着一千年以上的历史,在一千年中,它始终没有太大的发展和变化,甚至被加以格式化和固定化了。官方文书的固化现象,不但形成了传统契约的固定模式。同时这一模式也框住了中国契约的进一步发展变化。
二、中国古代契约精神
(一)订约自愿
无论是西方法学传统还是中国古代契约。在契约的订立过程中,始终讲求“事须两合”即双方共同合意,即使是在现代社会,自愿公平仍然是一个重要的交易原则,在我国的民事法律精神中就会把自愿公平作为原则来强调。在中国古代,从西周到晚清都严行禁止强买强卖,以宋代为例,对于强买强卖者,官方的态度甚为坚决:
“开封府言,京城浩穰,乡庄人户船载到柴草入城货卖不少,多被在京官私牙人出城接买,预先商量作定价例,量与些小定钱收买。本主不期却被牙人令牵拽车牛,辗转货卖,更于原商量价钱外剩取钱物。稍以货卖未尽,又更于元载柴草内诳称斤两轻少,减落价钱,住滞人户车牛,枉费盘缠,府私虽出榜晓示钤辖,终未断绝。欲乞特将指挥止绝,如有违犯,并乞重行断遣,所卖柴草任从人户自便货卖,及令厢巡人等常切觉察收捉,送官堪断。”[2]
牙人就是中国古代买卖双方的中间人,其存在是为了促成交易并且获取佣金。但在此案中,乡庄人户用船载着柴草进城进行交易,却被牙人欺骗,以至于货物买卖不能一次结清。导致剩下的柴草或低价卖出,或滞留于牛车带回,也浪费了来回的路费。官府在这个时候就起了很大的作用,先是出榜文警告,如果还未断绝,就送官府处理。从这以案例,就可以看出在宋代官府是禁止强买强卖的,如若违犯,还要送到官府去审查。这不仅体现了在宋朝时就注重意志的自由,还强调人们在选择上的自由。自由公平的交易是人类几千年文明的结晶。在某些方面这是符合现代法律精神的。如果说罗马为世界做出的贡献之一就是法律,那么现在从中国的文献资料来看,在有人类文明的地方自然会有时代的进步,文明的进程是不断的朝着更加先进的方向发展,今天的现代社会,人们的物质条件充裕,精神生活也在不断的改善,我们所看的古代封建社会就会不由的认为其落后和愚昧。但中国古代文明几千年,人类从远古时期到现在的各种文化的繁荣,就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大环境。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契约文化也不是一天行成的,自由和没有约束的环境使古代劳动人民形成了自愿公平的习惯,而官府的管理,法律的规定又促使了这一习惯的落实,中国古代的契约文明就是在这种逐渐良好的环境中不断的进步。
其次在民事主体与官府的交易上,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不能以官欺民。官民交易应以“和市”为正道。严禁剥削民利。在中国古代的自愿原则就有法律规定。到清朝时《大清律例》规定,市场交易行为必须本着双方自愿。“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行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若见有买卖,在旁高上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笞四十,若己得利物,计赃,重者准窃盗论,免刺。”两种行为之违法性在于一以强行手段,二以欺诈手段导致在非自愿的状态下进行交易。在使用强行手段时,官府可以用公权力使平民强买强卖,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就会根据《大清律例》来进行处罚。欺诈手段就表现在串通牙行,所卖货物以次充好,或者是将贵重的货物贱卖,再者即为在旁边乱抬价格,使卖货的人可以以高于原来价格的多倍卖出。但是这两种行为都是会受到刑罚。交易从古代就是不能贵贱为标准,双方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不管一方是否是有权有势的官员,在买卖双方中都只是居于一方的地位。更不要说是用欺诈的手段进行买卖。
(二)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当然,不仅是民法,在其他法学领域如行政法,民事诉讼法也需要诚实信用这一原则。调整的是公民和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单位和司法系统之间的关系。它并不是一项法律规则,而是法律原则。这样就会在无形中灌输到人们的意识领域,但归根结底,诚实信用来自于中国几千年的契约文明。在中国古代契约中,诚实信用被称为契约之魂。古代中国就有“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这就是诚信。说出去的话,是不可能收回的。《说文解字》以“信”,“诚”互训,是其道德化的表现。在唐朝时期,对有违背交易诚信的处罚就很重。《唐律疏议》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窄而卖者,各杖六十”,货物充公,而所谓“行滥”者,“不牢谓之行,不真谓之滥”,即今日之假冒伪劣者是。可以看出,在唐朝对违犯诚信原则并且有假冒伪劣者的处罚是很重的。这是官方对违犯诚信者的处罚。而在民间“诚信被视为人之为人之本。立身处世,诚信为本,长育子孙,德重于才是传统中国的国有特色。诚信是一种“德”,也是一种“义”,于自身品格修养谓之“德”,于世事交往谓之“义”,德义并重,名声攸关,为士人民间所推重。”就是因为重德重义,所以更加的推行诚实信用原则。以此为基点就可以了解到为什么在中国古代会有无讼的价值观念。自古以来,中国历朝历代的思想家都推崇儒家的文化理论,而儒家的创始人孔子所追求的就是一个大同社会,“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就是一种从先秦时期就流行于中国的传统的思想观念。而支撑“无讼”的价值观也就是诚实信用的存在。人民之间的相互信任是交易成功的一大基本要素。从自然的诚实信用思维到法律文化的无讼价值取向,在更深层次的意义是传统中国特有的自然农业经济与社会结构和现实政治需求相契合的结果。诚实信用也根植于中国的小农经济,并推动着中国农业和经济的发展,这样更有利于经济生活中交易效率的实现和国家的稳定。
诚实信用的表现方式就有“中人”制度,相信中间人的作用,“婚姻凭媒,买卖凭中”意思就是说,像婚姻这种大事不仅要父母做主,还要有媒人说合;如果是买卖,那就要中人来从中说合。第三方的参加,形成了中国古代民事契约的一个独特的特征,相信第三方。是诚实信用的一种体现。
中国古代契约之魂有诚信原则、自愿原则。显然,契约关系、契约制度中的人文主义精神受到了以礼仪文明为核心的社会整体文明的熏陶。同时,在契约习惯中首肯诚信的道德精神,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自治权,这对后来中国商品经济传统的形成和发扬具有其重要的意义的。
但笔者认为中国古代是缺乏交易的契约自由精神的。就契约自由来说,源自于罗马的契约自由原则,曾经是近代资本主义契约制度的核心,也是支持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精神支柱。为什么会有契约自由呢?其实原因是很深刻的。归根结底在于客观的经济基础,如果经济足够发达,那么人们之间的交易会越来越频繁,交易的简单频繁,使交易的成本变低,而人们之间的交易就是自由的,随心所欲的。社会的基础是由个人组成的。而人与人之间平等的交往就可以促进贸易的往来。这种契约自由是人们所向往的一种美好状态。但契约自由在中国古代并不完善、从两汉时期垄断盐铁专卖、到明朝时的禁止海外自由贸易的交往,都是国家控制交易自由的体现。尤其是明清时期的东南沿海一带,中世纪的地理大发现,西欧的扩大海外市场并没有用自由平和的方式打开中国的国门,这种交易的不自由和限制,也直接导致了从十五世纪开始,中国渐渐的落后于西方国家,转而1840年的打开了中国的国门,此后虽然出现了短暂的同治中兴,却依然是世界落后大国。契约自由在中国受到的限制在形式上所表现的在此只是冰山一角。沉淀的历史可以给予教训与深思,在今天的中国市场经济,我们更加需要的是交易自由。而不受不合理的限制。
诚然,契约的高度发达还是要依托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中国古代契约的发展始于小农经济,但其没落的原因也在于小农经济的停滞不前。但其并不能说明主要的问题。首先,问题的更深层次还是在于受到儒教礼仪的影响,儒家几千年的传承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固定的模式,等级森严,特权和贵族阶级占有的财富是整个国家的一大部分。其次是,在制度层面上,以王权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制约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从而阻碍了契约的前进。从唐初的关陇氏族到明朝的文官集团再到清朝的满人集团并不希望打破其既有利益,并且不断的破坏一切的改革措施,使国家的运转陷入大范围的停滞。而在西方,即使是被人称之为黑暗的中世纪,也会有文艺复兴和法国大革命这种强调解放和人民自由的精神存在。王权与教会之间的斗争总会朝着对人民有利的方向发展,而中国的每一次王权的更替,有很明显的表现就是土地兼并。人们追求的只是新的统治者来代替旧的统治者,但是制度并没有变。所以在这种行政权干预经济,行政权压制等价交换的情况下,是很难会有契约更完善的发展。
虽然如今保留下来的契约文本数量比较稀少,但存在于中国的契约文明仍然在不断的发展壮大。我们中国古代还有很多可以值得学习的契约精神,大量的提倡诚信公平、童叟无欺的交易伦理,反对见利忘义,反对欺诈。只有契约文明通过人们的意识不断传承和发展,优良的传统才能得以保留,好的习俗总是规范人们生活的最简易和高效的工具。市场经济不仅是需要法律的规制,法律也只是人类文明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实施纵然是合法的,但是会触及到人类更深的道德,显示出不合理的成分。市场经济更需要发扬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等存在于人类内心的优良精神。今天社会的良好发展、长治久安更依赖精神的自觉和人们自我行为控制的自觉。中国古代的契约文明是经济发展的值得宣扬的价值观,清末明初西方法律传统迅速的进入中国,在经历了一系列的磨合,再加上本土资源的再创造,已然成为自己的独特的法律文明。纠其原因,其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点在于西方法律文明与中国古代优秀的发明文明进行了融合,这是一种优秀文明的相互契合。现阶段更应该发扬这些精神,保留中华文明中的优秀成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稳定繁荣。
前的两三千年里,炎黄子孙在神州大陆建立了统一强盛的封建帝国,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在这漫长的中,我们既可以看到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有不同的关系及其亚种并存,也可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寻见各种经济关系消长的轨迹。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封建始终是建筑在综合经济基础之上的。
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在封建社会中起这种作用的生产是农业,它的关系则是地主制生产关系。地主通过出租占有的土地收取地租剥削佃农,是这种经济关系运动的轴心。在这种关系中,地主和佃农矛盾对立,相互依赖,各自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主经济、佃农经济以及与之并存的自耕农经济和各种小生产经济的总和,构成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经济体制,我称之为“地主制经济”。
地主制经济是人类历史上多种封建经济类型之一。这种类型的封建经济是否也象领主制经济那样,其本质属性是经济的,或者说它也是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的,并可由此进而认为,凡封建社会必然是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呢?这个既不应该教条式地肯定,也不可根据一些表面现象简单回答,最好考察它的基本经济单位——地主经济、佃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的运转过程,它的带有普遍典型意义的经营方式,以导找适当的答案。
先看地主经济。所谓地主经济是指地主自身的经济,它是地主制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它制约着并存的其他经济,影响它们的。地主经济的主要特征是非生产者——地主占有土地经营农业,其经营形式大体分为两大类,即地主经营制和地主租佃制。
所谓地主经营制是地主在自己拥有的地产上进行农业经营;一般以使用雇佣劳动为主,有的使用奴婢劳动或僮仆劳动;产品往往是出售的,当其种植经济作物时尤其如此。所以地主经营大多不是自然经济。实行地主经营制的地主是经营地主,这类地主到明清才逐渐增多;但即使这时,他们在地主中也是少数。因此本文在对地主经济进行质的剖析时以租佃制地主为主要对象。因为租佃制地主才是地主经济成熟了的形态。就让我们用解剖人体去理解猿体那样,通过对租佃地主的分析去认识地主经济一般吧。
地主租佃制就是地主将占有的土地分散出租给佃户经营;自己坐收地租。中国封建社会中绝大多数地主采取租佃制方式进行剥削。除一般民田外,族田、学田乃至王府庄田、官田屯田等等土地占有形式的经营方式的实质也都是地主租佃制,尽管它们的形式或有小异。所以说,租佃制是中国经济中大量的、有代表性的土地经营制度,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主制经济主要是租佃制的地主经济及与之相适应的、相伴随的农业经营制度。
租佃地主占有土地的面积大小不等。绝大多数地主占有土地量不是很大,而且往往没有草地、牧场、森林等多种类型的地产。有较少的地主土地占有量相当之大,特别是皇室、王府及缙绅。不论土地占有多少,他们把全部土地分割成小块招佃出租。有的地主留下部分土地自营。自营地的耕作不是采取令租佃土地的佃户提供劳役耕种,而是依靠僮奴、奴仆或雇佣长工和短工耕作。是为租佃地主兼经营地主。地主出租土地的目的是收取地租。有的地主要求佃农劳役,如为之看家护院,家庭服役等,但这是次要的;地主主要是从佃农那里收取实物地租。实物地租的是谷物。通常的地租量是佃地产量的百分之五十;或于年节之际索些鸡鸭之贡,不占主要地位。地主一般不干预佃农的种植耕耘。当其为佃农提供耕牛、农具或种籽时,或对佃农生产施加某种程序的干预。这是因为提供生产资料带有租凭、借贷性质,干预生产以便于秋后获得满意数量的谷物,并非监督种植计划以满足地主的多方面需要。大地主设总管或管家,其主要任务是催租,是单纯的索取,不是去干涉佃农的生产活动。可见,没有自营 地的地主的经济活动内容不包括农业生产环节。这样的地主是不少的。
再看佃农经济。租地佃农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另一种基层经济实体。他与租佃地主相依,无此无彼。这种经济实体主要以夫妻子女(有时包括双亲)组成的小家庭为单位,依靠佃入土地,自备其它生产资料,依靠家庭劳动力主要从事农业劳动。佃入土地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家中劳动力数量的制约。他们从确定种植品种直到收获的全部生产活动都独立进行。收获时把租地上收获的农产品的二分之一左右无偿地缴给地主作为地租。其余二分之一自留,用作籽种、农具等经济条件的补偿、扩大再生产的追加和全家生活消费。有的佃家家庭兼营副业、手作为补充。租种同一地主的各家佃户自行决定所从事的副业、手工业的种类和规模,地主不作统一安排。出卖劳动力,充当短工,往往也是佃农收入来源之一;再不敷时,借贷则是不可避免的了。佃农自负盈亏,跟地主只发生佃地偿租、借债还钱的关系,其经济条件的补偿和再生产不在地主考虑之内。另有一部分佃农自己占有少量土地,同时租入部分土地,都由自家耕种,是为半佃农,其经营方式接近自耕农,属于自有的那块土地上的收获物与地主无涉。
还有自耕农经济。与地主、佃农时存在的相当大量的自耕农,也是由小家庭组成的经济实体。他们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堵阳自有的。土地占有量大体是家中劳动力所能耕种的,或者雇佣少数短工协助即可耕种的。一般地说,自耕农的经济比佃农优越,家中的劳动力也比佃农较多、较强。他们兼营副业、手工业的规模可能比佃农的大。自耕农自负盈亏,在分配方面不与地主发生直接关系;但需向国家缴纳赋税,承担差徭。与自耕农经济地位相仿的是小手工业者、小手工业作坊主,也可包括在自耕农经济这个范畴之内,不另叙。
在讲座自然经济的条件问题时,我们曾经提到,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往往既是强制本经济单位内生产者为土地所有者提供劳役地租的有力保证,也是使劳动者按照土地所有者的需要进行分工的保证。这在领主制经济中表现得相当明显。中国封建社会中佃宵和地主的关系是因土地租佃关系才形成的。封建王朝也曾给予地主阶级某些特权,使之拥有对佃户的超经济强制力。例如,为保证社会治安稳定而将佃户的户籍编入地主户籍,为维护等级秩序而将佃户的地位置于地主之下,在人口稀少地区制止佃客离开租地他往,以保证劳动人手不致外流,规定佃户不交租应受刑法惩治,等等。这种超经济强制力使主佃关系带有等级特征。不过,由于我国封建政权历来实行中央集权制,朝廷赋予地主的权力,最大也没有达到准许地主拥有独立的司法权的程度。在生产方面,地主一般并不利用这些特权强制佃永按照他的意志进行分工。又由于土地买卖和其他原因,地主与佃户的关系并不长期固定,因此同一地主的各个佃户难以形成固定的内部分工。地主索来的地租只是清一色的谷物。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租佃地主家庭是不进行生产活动的全寄考消费经济单位。他们的需求却是复杂多样的。谷物地租的价值量足够支付地主一世所需物品的价格而有余,但从使用价值来看,单纯的谷物只能直接供给食物中的主食所需,远不能代其他食品、衣著、住房、车马以及精神方面的各种必需物品,也不能用以缴纳须以货币缴纳的赋税。实物收入的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靠地主经济单位自身无法解决。唯有和其他经济单位彼此发生商品货币关系,问题方能迎刃而解。他们只要出售租谷,就可得到货币,也可以得到一切。他们完全有条件做到这一点,因而没有必要强制佃户按照他们的需要分工生产各种实物。单一的实物地租丝毫不妨碍地主经济的发展,所以这种地租形态得以久存。概括为一句话,就是:单一实物地租形态不具备自然经济平衡律的实现条件,租佃地主经济单位不能以自然经济为基础。有一种论点认为,对地主制经济而言,实物地租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的地租形式,或者说,实物地租长期占统治地位反过来又巩固了自然经济。这种看法是值的商榷的,因为这里忽略了单一实物地租和多种实物地租产生的后果是不一样的。
租佃制使佃农相对独立于地主经济之外,佃农既不被强制提供劳役地租,又不按统一要求提供多种实物地租,地主经济要想实现使用价值形态自给是不可能的;那么,地主占有土地和拥有其他资源的数量多少,对于是否自然经济已经没有意义了。尽管中国封建社会中有的地主集中占有的土地量很大,在资源方面为实现自然经济提供了可能,租佃制下佃农分散独立经营和缴纳单一的实物地租,使这种可能性再也不能变为现实。
佃农和自耕农有许多共同之外,其基本点是:两者都是以小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都是小农经济。他们耕种的土地面积大小,一般都与家庭劳动力(或加少量雇工)的负担能力相适应;他们的收获物都以农产品为主。作为一个生产型的经济单位,需要是多方面的。除去食盐、陶瓷器皿等生活资料外,要有锹、镐、锄、镰、犁等金属农具,磨、碾、碌碡等石器,乃至车、船等运输工具和耕牛、挽马等大牲畜;有些手工业更需另外一些工具,如织机等。这些都不是小农经济个体能够自给的。
地主和小宵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各自都有使用价值形态的收入单一(少样)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并且这个矛盾都不能在本经济单位内自行解决。地主制经济总产品中相当的一部分须经过如下的转化:使用价值形态(谷物及副业、手工业产品)卖 价值形态(货币)买 使用价值形态(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不经过这形态的转化,生产循环必将发生危机。可见,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地主制经济不具备实现自然经济的五个基本条件,不能满足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商品买卖活动对于地主制绝不是可有可无的环节,而是由地主制经济各个经济单位的经营方式所决定的。所以说,地主制经济的发展是以商品交换关系为条件的,商品经济在地主制经济的运转中不是附加的,不是外在的。地主制经济和商品经济有着本质的联系。
在分析中,人们有时认为,为了换了 本经济单位使用价值的需要而生产部分产品出售,这不是商品生产,不属商品经济范畴。这个提法可以商榷。说为买而生产不是资本主义经济,当然是对的,但说它不属于商品经济范畴,值得重新。因为这实际是,为了论证某种经济单位的非资本主义性质,而简单地根据是否以使用价值为目的来确定经济单位的经济类型。
经济单位生产活动的目的性可有三种不同情况,即(1)为了获得直接消费需要的使用价值,简称为“为用生产”,(2)为了换得本单位需要而又不能生产的使用价值,简称为“为买生产”和(3)为了价值增殖,简称为“为利润生产”或“为卖生产”。经济单位的生产目的性跟它的生产关系性质、经济类型的关系可表示如下:
生产关系性质 生产目的 经济类型
非资本主义生产 (1)为用生产 自然经济
(2)为买生产 商品经济
资本主义生产 (3)为卖生产
从表中可以看出,(1)为用生产和(2)为买生产的经济单位,它们的经济类型不同但生产关系性质相同;(2)为买生产和(3)(为卖生产的经济单位。它们的生产关系性质不同但经济类型相同。(2)为买生产的经济单位虽是非资本主义性质,经济类型却是商品经济。经济单位的生产关系性质和它的经济类型,概括的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两者虽有密切联系,但无必然的统一关系。这是因为商品经济并不专门存在于某种性质的生产关系之中,非资本主义经济并不必然是自然经济。因此,分辨生产关系性质时,考虑其生产目的是为了使用价值还是为了价值,分辨经济类型时考虑的却是达到目的的方式,即是否通过外部的货币交换关系。不要因为(2)为买生产是非资本主义经济就认定它不属于商品经济类型;也不必因为它是商品经济类型而认定它必是资本主义经济。人们为了说明(2)为买生产的非资本主义性质而只看到其生产的目的和(1)一样都是为了使用价值,就认为(2)也是自然经济。这种看法忽视了使用价值的获得是否通过货币交换;而通过货币交换与否,却代表着看不同的经济类型。把(20为买生产看成自然经济,在上是把商品交换纳入到自然经济范畴之中;而商品交换恰恰是自然经济范畴所要排斥的主要内容,否定为买生产是属商品经济范畴,实质也就否定了小商品生产的存在。
我们还应注意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买卖问题。地主兼并土地成为大地主,或破产而出售土地,自耕农出卖土地沦为佃农,或买进土地变为地主,佃农购入土地成为自耕农乃至上升为小地主等等现象,在中国地主制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中是经常发生的。“千年田八百主”的谚语,生动地反映土地易手之频率。既然土地是商品,土地买卖当然是商品货币关系。在正常情况下,想买土地就得先积攒货币,出卖土地得到的也是货币。小农是存在购进土地的可能性的。经济上升的欲望总在刺激他们扩大土地占有面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尽量扩大(2)为买生产,以便得到多一点货币。由此他们与商品经济的联系更多了,而不是保持或发展自然经济。
如前所述,有与农业相结合和与之并存的多种手工业是自然经济的重要条件。地主制经济中的佃农和自耕农确有不少是经营家庭手工业的。为了增加产品、扩大收入,他们有必要这样做;在农业收入不足维持生计的情况下尤其如此。他们也有可能这样做,因为家庭是由男女老幼不同的劳动力搭配组成的,便于内部协调分工;还因为农业生产有明显的季节性,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在一年内有许多闲暇,佃农和自耕农都可以自由支配劳动时间,一个小农个体同时从事的手工业项目毕竟是很少的,不可能经营多种手工业。他们选择哪种手工业,要考虑劳动力数量,原料来源、技术传统,更需考虑的是产品能否卖出支。通常的做法是致力于自家能够进行的手工业,尽可能多生产一些拿到市场出售。这也就谈不上家庭手工业是为了自给自足了。为了家用而制造一些手工制品,比如为扫地而自做两把扫帚,与其称之为家庭手工业,倒不如把这算做家务劳动更为贴切。自然经济必须有家庭手工业,但有家庭手工业不一定是自然经济。不能把有关家庭手工业的史料不加分析地统统用来证明自然经济,其中很多只是反映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而已。
许多著作认为男耕女织的耕织结合是自然经济的典型表现。乍看起来,小农自种粮食以果腹,自织布匹而暖身,衣食具备,无复有求于他人,也就与商品经济无涉了。其实未必。如前所述,自然经济是有特定含义的,首要的是经济条件的自足。很显然,衣食两项是很重要的,但远非全部经济条件。单一的家庭手工纺织,并不能使经济单位得到使用价值形态的全部自足。不可否认,家庭手工织品中会有一部分是自给性生产,但不能仅仅看到这一部分因而否定出售部分的商品性。再者,如果说“织”是自给,就意味着该户农民自己植棉,自己纺纱,自已织布,最后自己缝制给够全家所需的衣服。可是,种、纺、织、缝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是自家不愿解决或根本解决不了的;如果进而想到这一系列劳动所需工具的来源,就更复杂了。其实耕种这类经济作物以及从事一系列手工业生产的农户的产品,大都远远超过自己家庭的需要量。一般地说,桑、麻、棉等经济作物总是作为商品作物种植的。农村中出售棉花、纱线、布匹,以及买棉纺纱,买纱织布成衣的,从来大有人在。麻亦类似,丝织尤其明显。在这里,买卖双方尽管都是为了满足本经济单位所需的经济条件,但都是通过货币运动进行的,商人活动其间尚暂不论。“男耕女如何”农户的产品从价值形态说可能收支相符,但这不意味着满足了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产品的使用价值形态对本经济单位来说,不论是自给不足还是自给有余,都将与商品经济发生联系;前者买进,后者卖出。可见,为了获得再生产必需的全部经济条件,耕织结合的小农也得藉助于商品交换。事实上,我国直到明清时期植棉织布的农户也从未达到总农户的一半以上,面织麻,织绸的更少,在考虑到大量农户的穿衣问题并不能依靠家庭自产解决时,可以设想其间普遍存在的商品货币关系。何况小农之家机杼之声达旦,无非是为了明晨拿到市场上的布匹稍多一些。这种耕织结合越发展,市场上的商品量就越大,是不说自明的。男耕女织现象只能反映地主制经济下男妇劳动力的充分作用,说明小农经济的经营方式,而不能证明农户个体或更大的范围内必然是自然经济。
总之,对于地主制经济来说,与农业相结合的单一的家庭手工业除去可能满足本经济单位某一种物质需求面外,它的重要意义在于补充家庭经济收入,而不在于因之实现自然经济;它不象在领主制经济单位中的多种手工业那样,是多品种实物地租的前提。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是自然经济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不是充分条件。在考察地主制经济时,不要看到哪里有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就认定那里必然是自然经济;事情可能相反,恰恰那种结合正是商品经济的表现,它跟商品经济的发展成正比,甚至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的大商品量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小农一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
说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并不排除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可能存在自然经济的经济单位。如前所述,凡具备平衡律实现条件的经济单位都可是自然经济的。魏、晋、南北朝、隋、唐都有大型的庄田,它们包括大片地产,拥有相当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足够的人身隶属于主人的劳动力,具备自然经济平衡律要求的条件。如果这类庄田是统计表的经济单位,很可能就是自然经济的个体。不过迄今对它们的组织、经营情况不甚了了,其中主人和劳动者间是否租佣关系,内部如何分工,所属店铺、店舍是什么状况,如此等等,史料语焉不详。我们姑且把它们看作是类似欧洲领主庄园那样的自然经济单位。不过这类庄田是中国封建农村经济的组织形式之一,一般来说,是不用它做中国地主制经济的典型代表的。
说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自北而南沿海堵省,黄河中下游,长江流域及长江、珠江两个三角洲等地,经济水平提高,那里的区域间以及经济单位间的商品经济都比较发达。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很明显的。南方是北方、沿海和内地、中部和边疆、平原和山区、汉族和少数民族、近郊和远效、经济作物区和大田作物区,经济水平差别很大。有的地区生产水平极低,特别是地理条件决定的困难地区,与外界的经济联系极少,呈相对闭锁状态。那里有的农民家庭自己生产所需的几乎一切物品,从而不依赖于市场和它以外那部分社会的生产运动和历史运动,虽然那里也是地主制经济。即使在一般地区,地主制经济各类经济单位产品的商品率也大不相同,他们之中有的绝大多数产品留自用或大部分自用。
是否可以由此认为自然经济是地主制经济的必然呢?不能。经济单位把部分产品留作自用,这和经济条件的自我满足是两码事,前者只是部分生产具有自给性,不能称之为自然经济。自给程度较高的现象并不是地主制经济运动方式内在决定的,而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结果。与商品经济联系很少的农民家庭往往是由于缺乏足够的劳动力,不掌握较高的生产技能,缺乏原料,因循守旧,或者还有其他原因,他们只得以最坏的经济条件从事最供销水平的生产。他们的产品仅够维持起码的生存条件,没有多少产品能向市场提供,从而也极少右能从市场上获得较多的经济条件。这种经济单位再生产的经济条件低得和劳动力的生存条件极差而外,交通条件恶劣,运输工具落后,这是农民突破相对隔绝状态的重要障碍。这些都是生产力水平决定的。诚然,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力一般地说是较低的,因而地主制经济的经济单位往往带有不同程度的自给性。但应注意的是,这种现象基至可能在比封建主义先进得多的生产方式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若就地主制经济的各种经济单位的经营方式看,它不但不排斥商品经济,而且以商品经济为自身繁荣的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呈基本自给状态的地主制经济的经济单位,一量生产条件改善,产品有所啬加,商品经哜运动就会展开。生产力水平越高,商品经济就越发达,地主制经济也越繁荣。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但没有破坏地主制经济,没有改变它的本质,反而使之繁荣;相反,地主制经济并不以生产的自给性为条件。谁也不会认为,地主制经济越发展,生产的自给性定然起高。可见,中国封建社会中有些经济单位呈自给现象,并非由于它是地主制经济。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说以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是以庄园制为主要内容的西欧中世纪早期领主制经济的主要特点,是可以的;称它是以地主制经济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封建经济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不妥当的。
再有,所谓基础是指事物发展的根本。A是B的基础,意味着B离开A就不复存在,或者改变本质。自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全然不是A与B的关系。即使佃户完全进行商品性生产,只要和佃关系不变,它仍然属于封建的地主制经济范畴。既然地主制经济是中中国这样的大国中蹑在了两、三千年的封建经济制度,那么在研究整个人类社会封建历史阶段特征时,当然不能无视它的存在。不加区别地统称封建社会经济制度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的提法,也是不妥当的。
三
现在讨论一些有关的
先谈地方小市场的性质问题,我以为,地主制,也要把商品流通放在封建经济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整个经济运动过程之中考察。不能只看上农的商品率较低,便断言商品经济仅仅是地主制经济与之略有联系的身外之物。而应注意到商品流通是地主制经济的交换形式,没有它,分配所得与消费(包括生产消费)所需对不上号,经济运动难以继续。地主制经济依赖商品经济的根本原则,是私有制下小生产形成的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不能在本经济单位内自行解决,这个矛盾是由地主制经济的经营方式决定的。
地主制经济的三类经济实体,地主经济、佃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含小手者经济)是我国封建经济的基本细胞。出于细胞生存的需要产生了地方小市场,在地方小市场的基础上形成了区域性市场,区域间经济联系以及域镇商业(这里暂时舍象对外贸易)。这种情况,在以经济为基本经济单位特征的社会,例如欧洲中世纪早期建立在领土庄制基础上的封建社会里,是看不到的。
有同志认为,在地方小市场上进行的品种调剂,互相取得原料或成品完成再生产的交换是使用价值的交换,乃是劳动的直接交换,虽然往往也经过商人,但应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这个看法似可商榷。
市场是属于商品经济范畴的概念。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业以来,市场也和商人,商人资本、贷币、价值、价格等一系列关系一样,早已存在。价值也是十分古老的规律,在一切通过货币进行的交换关系中,不同程度地发生作用。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市场为不同的生产关系服务,它的范围和性质随生产关系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如果商品生产的目的是 通过购买劳动力进行价值增殖,那就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这种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时,商业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市场就是资本主义市场,其规模扩展到空前的程度,劳动力普遍成为商品。这标志着商品经济的高度,进入新的阶段。不过,不能认为仅只这种市场才属于商品经济范畴。
封建社会的国内商品流通曾经相当发达。城镇中的商品经济固不必说,地方的、区域性的乃至区域间的商品商场都早已存在。各类市场各有其主要的功能。其中地方集市墟场是整个商品流通的基层环节,它起着为大范围市场集中商品的作用,更重要提,通过它才解决了基本经济单位固有的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生产循环得以顺利继续。
市场,总是反映个人之间、经济单位之间的商品货币关系的概念;大小市场都是一样的。地方小市场的贸易有许多是商人的活动。也有许多是生产者出售自己的劳动产品。生产者主要是小农和小手工业者,他们的产品有一部分留作自己消费,蓁部分进入市场出售,就成为商品。不是为了出售的,即不是作为商品生产的物品,是不会作为商品进入汉通的。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物品生产出来不仅是为了供生产者使用,而且也是为了交换的目的。自发的社会分工使得产品具有商品的形式,商品的相互交换,即买和卖,就使个体生产者有可能满足各式各样的需要,既不应以小农产品中出售部分的性质决定自用部分的性质,否定这部分生产是自给生产。也不该以自用部分的性质决定出售部分的性质,否定这种生产是商品生产。尽管在一些情况下,个体小农的产品中进入市场的部分可能不是主要的,但在市场上,他仍以小商品生产者的身份出现。在生产过程中,小农根本无法分清哪一件是为了自消费,哪一件是为了出售而劳动。中交换中,生产关系性质、生产目的性以及购买者目的性都不问题的性质,都被商品这一共性掩盖了。
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时说,产业资本是和各种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商品流通交错在一起的,只要这些生产方式同是是商品生产,不论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生产的产品,还是中国农民的,印度农奴的、荷隶东印度的公社的、俄罗斯农奴制国家的或者半开化的狩猎民族的产品,它们总是作为商品和货币同表现产业资本的体货币和商品相对立,作为它们来源的生产过程的性质如何是没有关系的。我们在分析封建社会市场进可以运用同样的。自耕农的产品也罢,佃农交租后自用有余的产品也罢 ,封建主利用奴婢劳动生产的产品也罢,地主收来的地租也罢。当它们作为商品出现时,共同构成市场客体,与货币相对立。地方小市场也不例外。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地方小市场上,确有许多生产者之间的交易是以物易物的。但不能把这看作是使用价值的直接交换、劳动力的直接交换。从所周知,我国很早就有货币,至少到秦朝已经统一了货币单位,通行启蒙 及城乡了。我国封建社会中包括地方小市场在内的各级的以物易物只中表象,它不是直接的劳动交换,而是以货币价格为背景的。使用价值交换是不能离开交换价值。这里已不是一般等价物出现以前的以物易物,而是省略了货币转换过程的商品交换。这就意味着交换的产品不但有使用价值,而且也是交换价值的相当者,就是说,它是商品。
总之,中国封建社会中产品交换过程表现为商品流通过程,前者与后者相一致。地方小市场也和更大范围的市场一样,是流通的场所,不属于自然经济范畴。小市场不但和更大范围的商品流通市场是在同一体系之中,而且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不应把它们从性质上分开对待。
再谈谈经济单位的划分问题。所谓自然经济,是指一个经济单位的经济条件通过内部的再生产补偿,而不通过与其他经济单位进行商品交换。因此,与地方小市场是否属于自然经济范畴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怎样确定经济单位范围。
有同志认为,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中,单一的经济单位个当于一个乡或邑县,包括这一地区的地主、农民、各种工匠、手艺人,还有小商人,一家一户,包括手艺人户,只是一个“生产单位”而不是“经济单位”,他们联合起来才成为一个经济单位。边个意见也可商榷。“经济单位”范围的确定,可因研究的目的面异。例如:研究国际经济时可以国家或跨国公司算做经济单位;研究区域经济时可以经济区或行政区为经济单位。现在我们研究的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问题,经济单位划分的原则宜以是否能够发生商品交换行为为据。所以,所谓经济单位,应指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自负盈亏的独立体,也是最基本的经济组织。本文有时也称之为经济实体。它有经常性的比较固定的收入来源,能够自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和规模,在交换中是买卖的一方。其内,有决定全部经济活动的实际上的权威;这个权威是生产资料所有者,或者是主要劳动力,在封建家长制下,往往就是家长本人。其收入如果是来源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等生产活动,它就表现为一个生产单位;如果是经营商业,则表现为一个商业店铺;如果是出租土地或放高利贷,则表现为一个地主或高利贷者家庭。经济单位可以是一个消费单位,不一定是一个生产单位,而生产单位总是一个经济单位。所以,经浊单位实际只表现它在经济上的独立性而不反映其性质如何。中世纪早期西欧领主庄园中领主的自营地靠农妈的劳役地租经营,靠农奴缴纳多种实物地租满足经济条件。农奴虽有相对独立经济,他的生产却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于领主的需求,农奴之间有劳动交换而不形成商品货币关系。领主和他的农奴们共同成为一个不可分的经济实体。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地主佃农的经哜关系相比全然不同。因此,领主庄园作为一个整体是经济条件自我补偿和再生产的经济单位。中国地主制经济中的小农家庭(包括佃农、自耕农以及小手工业家庭)和地主家庭,则分别是独立的社会经济组织。一个地主即使占有大量土地,也是分租给许多佃户。佃户们用承担缴纳地租的义务换取土地使用权。地主如有自营地,并不靠佃户劳役耕种。佃户所缴实物地租是地主的经济来源,但不是再生产的物质条件。地主对佃农经济的盈亏不承担义务。佃户和自耕农一样自行决定生产内容,他们的经济条件补偿和再生产过程并不包括地主的活动。地主既不是自己的佃户们的生产计划者、组织者,更不是一个村、邑县的经济级织者。因此,地主和他的佃户们只相互依存,而不是统一为一个经济单位;村、县就更加不成其为统一的经济单位了,如果把许多自负盈亏的独立个体,臂如说一个县范围内所有的地主、农民、各种工匠、手艺人和商人等都放在一起称之为一个经济单位,无异于把肌体说成是细胞。那当然会认为地方小商场是经济单位内部的事,那些经过商人的货币交换活动,也都被划为自然经济范畴了,把商品流通活动归纳在排斥商品流通的自然经济概念之中,这在理论上是费解的。
最后谈谈地主制经济下商品经济的特征及其它。资本主义关系的产生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条件的。我认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也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条件的。中国商品经济很早就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但一直未能促进资本主义关系产生、发展,就是因为这里的商品经济与地主制经济相适应。
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是以生资料私有制和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大生产。劳动力成为商品;资本家使用雇佣劳动进行价值增殖。为了价值和剩余价值得以实现,的产品必须全部出售,经过转化为货币这样一个产品运动阶段,否则,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都不得补偿,再生产循环中止,利润也不能实现。机器、原材料等不变资本也是货币资本通过流通五一节实现的。因此,商品流通是资本主义经济运转中的必要环节。流通从属于生产;商业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
地主制经济也以商品经济为条件,同样是在一定水平基础上的再生产过程的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各经济单位的生产循环过程,使生产进一步发展。不过,这里的商品经济是建立在小商品生产即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佃农、自耕农、小手工业者等都是小商品生产者。他们是依靠家庭个体劳动的小规模个体所有者经济。商人资本独立于生产过程之外。所以小商品生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W-G-W1)显然不是资本主义的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
G-W …P…W′-G′);以小商品生产为特征的地主制经济,也完全不同于以雇佣劳动为特征的资本主义大经济。尽管地主制经济以商品经济为条件,但商品生产总是停留在简单商品生产阶段,商品流通也总是人属于地主制经济,为地主制经济服务。这样的商品经济,其发展程度无法和资本主义的相比,其结果也只能是促进地主制经济繁荣。
小商品经济是十字路口的经济,它时刻在向两极分化。它本身没有导向性,其上升的方向明显地受当时主导经济形态的制约,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它主要上升为资本主义企业,是谓小商品经济第时每刻产生资本主义。在封建地主制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中,小商品经济虽然有的也向剥削雇佣劳动式转化,从而产生具有不同程度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单位,但它难以壮大为新的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其中绝大多数走向购买土地进行地租剥削的道路,向地主经哜蜕化。所以当小商品经济处于地主制经济的宽容度范围以内的时候,它的发展起不了瓦解地主制经济的作用。而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宽容度之大,可能大大超出了过去的理论设想的程度。因为实际上地主制度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是宽容的问题,而是自身繁荣的必要条件。
在地主制经济中,土地自由买卖和诸子均分继承的制度使得大的地主经济单位往往会分为小的,又或瓦解地主制经济的作用。而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宽容度之在,可能大大超出了过去的理论设想的程度。因为实际上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时宽容的问题,而是自身繁荣的必要条件。
在地主制经济中,土地自由买卖和诸子均分继承的制度使得大的地主经济单位往往会分为小的,又或瓦解为自耕农或佃农。但地主经济却同时有不断再生的能力。由于遗留或力量强制形成的带奴隶主义性质的经济单位,最终也被地主经济“同化”。如下图(按,图略)所示,
地主制经济就是在这样的循环中发展的。如果这个示意图是三维的、全息的,就可以是看出图中的大圈随历史前进越来越大,其中诸半径形成的夹角在不同时期是有变化的,但它的结构将基本不变。图中的双线箭头()表示的道路不被堵死,地主制经济的这个圈圈就难有重大的突破,建立其上的封建社会就当然地屹立不动。
由此而顺便谈及,解决中国封建社会何以特长的问题,我以为最重要的是要弄清地主制为什么能长存,而这一问题的契机,则在于找到地主经济具有强大吸引力的原因。地主经济受到上层建筑全力保护和意识形态的全面支持,出租土地坐食地租成为合理、合法、省心、安全的剥削方式。购买土地的欲望成为这个社会的主导投资意识,它对以各种方式积累起来的财富的投向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地主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太阳,整个封建经济在围绕着它旋转。对解决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来说,这里就是“罗陀斯”。
小商品经济和地主制经济的协调统一是因为,一则小商品经济和小规模经营相适应,二则小商品经济和适合分散操作的技术及低效能的工具相适应。小农、小手工业者都是依靠归个人所有的、只供个人使用的、小的、简陋的和数量有限的劳动资料进行个体生产。在那些小农能够买得起并且能使用的高效能机器工具和相应的技术出现、从而突破分散的小经营形式以前,小商品经济只能是小商品经济。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证明这一点。归根结底,是生产力状况决定了生产关系形式及整个社会经济结构。至于生产力之所以长期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有其经济的、上层建设的意识形态的多方面原因,不能企望用任何单一的因素解释清楚,而这超出了本文讨论的范围。
在看到商品经济发展促进地主制经济繁荣的同时,还应看到它对小农的另一面的影响。地主得到的实物地租,一部分直接消费掉,一部分进行粮食投机,其余部分将投放市场换成货币,用于其化消费、缴纳捐税、购买土地、从事商业、开张典当,放高利贷以及入柜窖藏。商人和高利贷者用一部分资金购买土地兼行地租剥削,更多的部分用于通过商业渠道或放债、抵押、典当等活动剥削广大农民。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地租的转化形态,也是地租的派生形态。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彼此相通,形成三位一体的结合。
小农生产的粮食自留部分中,除去一部分为了生产需要必须投入市场出售外,留作食用的部分,有时为了以细换粗品种调剂,也要通过市场。一些贫困农民则往往陷入如下的恶性循环:春耕时借贷,秋收后卖谷还债,春荒再次借钱买粮度日;自有粮食全得通过市场环节。这就出现了谷贱伤农、谷贵也伤的怪现象。农民明知两头吃亏,还不得不投入这种买卖关系之中;他们被卷入商品经济的程度不但很深,而且无力自拔。
由此可见,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一方面是地主制经济生产循环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的层层剥削活动的前提;而三结合的剥削反过来又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某些方面的发展,并不一定意味着生产水平有所提高,不一定反映农民经济十分兴旺发达,也不预示生产关系方面将有什么重大变化或突破。但我们却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中看到了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结合的依据。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地租的转化形态,同有商品经济也就没有这种转化。正是从这个特定的意义上说,在中国的封建经济中,商品经济是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联合对方大农业劳动者进行剥削活动的工具。不同范围的市场网与三结合剥削网基本上是协调一致的,或者说,前者是后者的表现。上面只是粮食为例说明这个问题,其他所有经济作物和手工业品的生产又何尝不是大同小异。如果认为小农纯属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基本无关,实际上也就是把他们排除于商人和高利贷者剥削对象名单之外了,那么,三位一体的剥削又从何谈起呢。
以小商品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是为整个地主制经济服务的,它和租佃制度一样,是封建经济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地主、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将其根系盘曲交错、密密麻麻地深扎在封建经济这块沃土之中,通过租佃关系、商品关系和债务关系三条管道,尽情地吮吸一切养分以自肥自壮,资本主义之芽要在此地萌生成长,难矣哉!
(一)我国农户金融需求的特性分析
中国农村是典型的小农经济,其特征是农业规模化不足和以种植业为主的农业收益率低下。这种条件下的农户及其借贷行为也就带有明显的小农经济特色。从目前我国居民手持现金的绝大部分在农村地区这一事实来看,虽然这与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服务体系未能深入广大农村有关,但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小农经济下农户主要出于日常交易和预防动机的金融需求。即使存在部分贷款需求,也因为经营规模狭小,和农业固有的生产季节性强、周期长、受自然资源和自然灾害的影响严重等原因,对信贷资金的需求表现出一定特性:
(1)贷款数额小。家庭经营的规模决定了用于家庭生活和生产方面的贷款需求规模不会太大。
(2)希望采用较少抵押甚至无抵押的贷款方式。由于耕地、山林的所有权不属于农户,土地不能用于抵押,住房作为农户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又很难被用于抵押,因而农户可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非常有限;
(3)农户的贷款需求具有很强的时间或季节性,要求信贷手续简便、灵活、及时。因为,烦琐的手续会贻误时机,往往造成贷款尚未批准,需求时机己过。
(4)我国的农村社会是由层层的亲情和友情结成的关系网络,当他们有部分资金需求的时候,会首先考虑关系网络内部的借贷。这就为纯粹商业借贷的市场开拓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信贷需求和供给的不均衡,造成了目前农村金融建设的困难局面。
(二)我国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分析
自十七大以来,国家对于“三农”的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农村金额体系不断完善,从而向农村地区注入了大量的资金支持。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规模化的逐渐推进,农村的生产经营结构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新型经营主体涌现。农业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经营主体开始活跃在农村的金融市场,这些经营主体的变化也使得农村的金融需求更加多元化。据中央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统计,截止2014年6月底,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77.63万亿元,同比增长14%。主要金融机构及小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财务公司本外币农村(县及县以下)贷款余额达到18.51万亿元,同比增长16.5%,其增长速度高于贷款规模增长平均水平。2014年上半年增加1.53万亿元,同比多增496亿元;农户贷款余额5.06万亿元,同比增长24.4%,其中上半年增加5547亿元,同比多增1043亿元;农业贷款余额3.3万亿元,同比增长10.7%,其中上半年增加2713亿元,同比少增189亿元。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金融机构涉农贷款规模不断扩大,对于农村的金融支持力度逐渐增强。而涉农贷款中大部分是用于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通过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来辐射带动更多的农户脱贫致富、发展生产。随着农村经营主体从单一的农户生产,发展到现在的多元化农村经营主体,农村的信贷需求发生的一系列的变化。农村不同发展阶段的经营主体资金需求特征由于其经营特征的不同而各异。贫困农户的信贷需求比较小,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其信贷需求一般通过亲戚朋友的民间借贷完成。专业化的种养殖大户和家庭农场,由于生产的专业化和规模化,其信贷需求要高于一般农户,启动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民间借贷和少量的商业贷款,但其发展生产依然需求资金用于启动市场和扩大规模。处于成长期的企业,产品开始为市场所接受,销售收入开始增加,并且具有少量的可抵押资产,但风险仍然比较大,因此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民间借贷以及结合政府担保的商业性信贷,因为有少量可供抵押的资产而风险仍较大,所以会有结合政府担保的商业信贷,资金主要用于生产贷款需求。处于发育期的龙头企业,产品相对成熟,市场更加广阔,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有一定的资产可抵押,是农村企业中获得资金比较容易的企业,同时,又是地方政府扶持的对象,因此,其资金来源主要有商业性信贷和政策金融,处于此阶段的企业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规模扩张。从普惠金融的视角来看,农业龙头企业获得传统商业银行信贷支持的可能性较高,而其他的农村经营组织则存在金融抑制。所以,推进普惠金融体系的发展,构建完善的农村小额信贷体系是农村的动力所在。
二、普惠金融视角下我国农户小额信贷模式分析
中国小额信贷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走过了从小额信贷试验阶段、小额信贷与非政府组织共同试验阶段、政府开始采用小额信贷的方法开展扶贫、正规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大力开展小额信贷的阶段、多元化信贷政策和机构发开展小额信贷业务阶段的发展。中国农村小额信贷经历了这五个阶段的发展后呈现出项目小额信贷、非政府组织专业性小额信贷、政府小额信贷、正规金融机构操作的小额信贷和民间小额信贷这五种类型的小额信贷项目并存的格局。根据资金来源和组织机构的不同,中国小额信贷可分为三大模式:
(1)孟加拉GB模式。以国际机构捐助或软贷款为资金来源,包括外国援助机构有期限的小额信贷项目、专业性NGO的小额信贷项目、慈善性或非盈利性的小额信贷项目等。
(2)政府扶贫小额信贷模式,主要是借助小额信贷这一金融工具,以实现扶贫任务为宗旨,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政府和金融机构运作的政策性扶贫小额信贷。
(3)正规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小额信贷模式,如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个别信托投资公司开办的小额信贷业务。在新型农村金融信贷需求下,由于政府扶贫资金的有限,由政府担保的政策性小额信贷以及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的小额信贷业务成为农村小额信贷市场上的主力军。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相对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小额信贷方式,扩大农村小额信贷的覆盖面,满足我国农村当前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是我国发展农村金融的目标,也是普惠金融体系构建的政策目标。针对于目前农村生产经营状况的改变,农村小额信贷开展的方式主要以政府扶贫资金、政府担保的政策性贷款、农户信用贷款、农户担保贷款、联保互保贷款等方式开展。
1.政府扶贫资金。政府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农户的生产发展,以及以村委会为单位的资金互助组织。但是由于政府扶贫资金的有限、缺乏持续性的资金支持,其对于农村的产业化发展作用较弱。
2.政府担保的政策性贷款。中央及各级财政筹措担保基金,为有发展愿望和发展能力的农户提供担保,提供部分贴息资金的小额贷款。该中小额信贷方式解决了农户在信贷需求中缺乏有效抵押担保品和风险高的难题。同时,政府的政策性贷款的贴息资金既降低了农户的自己使用成本也保证了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的收益。
3.农户信用贷款、农户担保贷款以及农户联保、互保贷款。除了政府的资金支持以外,一些正规金融机构也逐渐的开始涉足农村金融市场,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其主要力量为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小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农户及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离不开持续性资金的支持,资金的可持续才能保证经营的可持续发展。所以,以正规金融机构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方式是目前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主要方式。
三、研究结论及相关建议
普惠金融体系框架是一种包容性和开放性的金融体系,其宗旨在于为广大被排斥在传统金融体系之外的弱势群体提供完善有效的金融服务,创新金融发展模式,建立完善的金融体系,而要实现这一目标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小额信贷。
(一)持续性的国家宏观政策支持
农业生产的发展离不开国家宏观政策的支持,十七大至今,国家连续提出针对“三农”的一系列的支持政策,加大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力度。伴随着农村金融需求的变化,资金的可持续性供给是支撑农村生产经营和规模发展的主要动力。因此需要国家持续性的宏观政策支持。
(二)加强农村征信体系建设
个人征信体系数据是正规金融机构提供信贷资金一项重要参考指标。由于农村生产的分散和参与金融活动度不高,大量的农村地区没有完善的征信体系。这就为商业信贷资金的注入造成了障碍,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的正规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成本,也能提升农户的贷款可获得性。
(三)引导和培育农村地区信用环境